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2024-07-20

商业物业服务协议(11篇)

1.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篇一

用 电 协 议

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中心

乙方:

因****商业用电为甲方先垫付电费,然后再由甲方根据各商户的分表用电度数收取电费,故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商业用电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商业各商铺用电电费根据电力公司规定计费,损耗电费按各商户用电量的比例分摊。因电费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同意预交电费元。

二、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电费,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用电,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每次收取电费均应向乙方提供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如不提供,乙方有权拒交电费。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手人:经手人:

日期:年月日

2.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篇二

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也主动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但一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 以及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而导致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范围不清楚, 只把公司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没有认识到公司的客户信息、不公开的业务信息等也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以下主要谈谈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

二、企业应如何完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 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 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 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 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 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竟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防范泄密措施。

企业与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企业与职工订立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2 2条的规定, 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 企业与劳动者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 以明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商业秘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了明文规定, 但只是概括性的, 在具体实施中, 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小同的理解。把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等认定为商业秘密, 一般人还比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客户名单、业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的认定, 却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 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 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 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事前签有保密协议, 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 并且这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 权利人仅凭协议就能证明特定的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 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 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最重要环节。

订立保密协议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 在实践中, 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 但没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在实际中也没有支付这类保密费用。这种只规定劳动者单方义务的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或能否被劳动者主张撤销或变更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由于此类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常常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特征, 如果企业不考虑基于员土承担了保密义务而应由企业为此给子一定的补偿, 此种保密合同或条款很可能会因违反合同法第4 0条的有关规定, 即因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因而应引起企业方的特别关注。

另外, 签订保密合同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职土在职期间因土作获得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的关系问题。雇主不能限制雇员使用其在工作中学到的与工作有关的技术。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学习、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 是其多年经验累积的结果, 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 不是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内容也作为商业秘密处理, 势必侵害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 为法律所禁止。若将雇员的一般知识和技能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将可能造成一些本属于公共领域, 但又非常有用的信息不能正常使用和自由流通, 影响社会公益, 同时侵犯到雇员的人格, 影响到雇员的基本生存。但是, 对于商业秘密过于狭窄的解释也未必是好事。因为这种做法反过来会使木应受到保护的信息得不到保护, 从而挫伤企业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职工在职期间获得的上述知识、经验和技能已经成为职土人格的一部分, 不应该被过多的限制, 故企业在主张自身商业秘密权利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两种权利的平衡问题。因为在特定的条件下, 原顾主的商业秘密与雇员所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等都是交叉在一起而无法分离的, 离职雇员“无法将那些商业秘密从心中根除”。需要说明的是, 记忆力不属于“能力”的范畴, 有些雇员的记忆力极好, 能将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数据、图像、公式等通过记忆记录下来, 如果雇员可以主张记忆的信息属于他的个人知识, 那么雇主的权利将会受到损害, 许多秘密信息将不再被作为商业秘密。实践中,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上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所以企业在与企业内部员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条款时应注意, 针对小同的职土其保密要求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不能把一般职土因土作而获得的上述基本生存技能都归入到商业秘密范围中而全部加以限制, 否则很可能得小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由此,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 企业应通过与职土签订各种保密协议 (含保密条款) 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明文规范员土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 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当职工因跳槽而违反保密义务,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 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 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摘要: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引起的。而长期以来, 因此, 企业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防止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保护商业秘密小受侵犯, 如何建立起合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以及采取积极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 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参考文献

[1]张蜻顾长河:《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 甘肃农业, 2005第12期

[2]许海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机械土业出版社, 2004年版

3.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篇三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 押品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66-03

本文所指的押品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属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规定的风险缓释工具,是内部评级法中银行自行计量违约损失率的重要基础,与第三方保证相比,在降低信用风险和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作用更为明显。但由于目前国内银行的押品管理机制还不够系统和完善,没有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对此进行统一规范指导,信贷人员对相关法律特征和资产评估规范不够了解,致使押品的合法、有效性及登记手续合规性存在一定缺陷,导致部分押品存在评估价值虚高、抵(质)押折率确定不够合理及系统数据质量较低等现象。既影响到风险缓释的效果,也不利于银行新资本协议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拟就新资本协议角度探讨押品对于银行的重要作用、国际金融机构在押品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国内银行押品管理方面的不足及相关建议进行阐述。

一、新资本协议下押品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作用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押品管理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中将押品作为最主要的风险缓释工具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加强对押品的管理,注重其市场价值变现的便捷性和对押品的定期价值评估等,而且要求银行必须在实际的信贷决策中使用合理的押品缓释计量方法。主要从合格抵押品的确认范围和对资本的要求两方面进行了阐述。

标准法下抵押品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认可金融抵押品。标准法对抵押品的处理分为简单法和综合法。简单法重点在于对抵押品风险权重的确定,其可以直接替换抵押品对冲的风险暴露部分的风险权重。综合法重点在于对抵押品折扣系数的确定,以此反映抵押品价值的波动。新协议规定银行有两种计算抵押品折扣系数的方法:标准化的监管折扣系数使用规定的数值;银行使用自己估计的折扣系数,但须达到监管当局定性和定量要求。并提出了使用抵押品进行风险缓释后监管资本的计算方法。

E*=max{0,[E×(1+He)-C×(1-Hc-

Hfx)]}

E*: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E:风险暴露的当前价值;

He:风险暴露的折扣系数;

C:所接受押品的当前价值;

Hc:抵押品的折扣系数;

Hfx:处理抵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

内部评级法(IRB)下,对抵押品的合格标准及其在确定违约损失率中的作用进行了规定。初级法下除了标准法认定的抵押品外,其他形式的一些抵押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视为合格的抵押品,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特定的商用房地产或个人住所以及其他抵押品。新协议建议的起点是,对无认定的抵押品抵押的公司、主权和银行的高级债权,违约损失率定为45%,对公司、主权、银行的全部从属次级债权,违约损失率要更高一些75%。对有金融抵押品的交易,有效的违约损失率确定公式:

LGD*=LGD×(E*/E)

LGD:考虑抵押品之前,无担保贷款的损失率;

E:贷款的风险暴露;

E*:标准法的综合法下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高级法所认可的抵押品范围更广。不论采用哪种形式的抵押品,银行只要证明它能发挥实质性的、一致的和可靠的减少损失的作用,就能在自己的内部测算中予以考虑。同样,只要银行能够用数据等证明其对违约损失率的测算是可靠的,而且与企业业务标准、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银行所能得到的相关数据(如自己的历史数据等)是一致的,也可以采用与初级法下不同的处理方法。LGD是抵质押品的价值、种类和价值波动、贷款期限、担保、合同条款等基本要素的函数,其测算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押品对于银行的作用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押品对于银行而言,主要作用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降低违约概率。无论只有标准法接受的合格金融抵押品,还是综合法广泛接受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借款人获得这些时须支付一定的成本,这些花费或支出就构成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默顿的期权违约理论来看,当借款人认为违约收益小于违约成本时,除非发生破产清算等迫不得已的情形,借款人不会因此而发生违约。因此,押品的合理设置可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违约概率。

二是减少风险暴露的余额,降低违约损失。从新资本协议来看,押品能在相当程度上缓释风险。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银行通过处置押品所取得的收益,使风险暴露的受保护部分可以获得有效的抵补,降低了违约损失。从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来看,通过使用合格的金融抵押品,可将违约损失降至为零;而使用其他得到认可的押品,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违约损失率,而且缓释能力多大于第三方保证。

三是降低加权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由于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对于同样的交易,使用押品缓释的资本要求比未使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资本要求低。如:在简单法中,抵押品风险权重可以直接替换抵押品对冲的风险暴露部分的风险权重,合格的金融抵押品可将权重降至为0;而其他抵押品的使用也可有效降低违约损失率,进而降低加权风险资产,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四是提高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发生信用风险损失时,押品价值、决定违约损失的回收率、持有押品的成本、回收清算资产的成本与费用影响着违约损失的波动性。加强对押品的管理,区别对待无风险资产类押品和风险资产类押品,考虑作为押品的资产价值的潜在波动,可以准确计量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即EL)与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即UL)。而将EL和UL分解到各业务单位后,可进行以风险—收益为中心的考核。考核的指标是基于资本的风险调节收益(Risk Adjusted Retum on Capital,即RAROC),然后可以设定国别、行业、地区和产品的风险限额,从而准确进行风险定价。押品的价值评定及管理在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功能。

二、国际金融机构押品管理方面先进做法

国际金融机构对押品管理的规定主要借鉴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日本银行(Bank of Japan)、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ederal Home Loan Bank)及花旗银行(citiBank)的规定,上述金融机构均强调在目前信贷业务中,担保在风险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担保本质在于利用市场定价(用来减少市场风险)和折扣率(haircut rate)(用来减少信用风险),缓释信贷风险。主要经验如下:

1.明确商业银行可接受的合格的押品框架。合格的押品主要集中为政府或企业债券、票据、股票、其他权益或其他金融资产,不动产抵押主要包括住房和非住房财产。其选择的根据是该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着重考虑了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信誉度。随着银行信用风险控制意识的加强,对担保单位和押品信用等级等都有明确规定,强调了本金和利息收入的稳定性。如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规定商业抵押担保证券必须经全国认可的评级机构评定等级为A级或更高等级方可接受。二是市场转化度。强调须存在可及时、有效、经济处置抵押品和流动性强的市场,也须存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公开可得到的抵押品市场价格。即保证对接受的押品通过市场出售实现其价值的便捷性。

2.对押品价值进行周期评估。利用市场定价,即根据押品的市场价格,定期评定和调整其价值。当押品价值与贷款的名义价值之差小于—事先确定的触发水平时,借款人应增加担保或压缩贷款;如相反情况时,押品数量要求可减少。

3.确定合适的押品折扣率。根据不同种类押品的价格波动规律和历史风险数据,确定合适的最低押品折扣率,用来确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押品有效利用价值,减少交易对手违约时的损失风险。不同的担保产品类型有不同的折扣率。如短期政府债券,折扣率很低。随着期限延长,折扣率增加。对于一些公司债券或者权益,折扣率较政府担保债券要高。

4.建立信用风险数据库(credit risk database,即CRD)。国外著名金融机构对押品折扣率的确定建立在对其风险数据大量分析的基础之上,大多运用模型预测抵质押贷款损失超过事先确定数值的概率。如单一押品模型,根据押品期限、损失率、交易对手违约概率、原来利率、长期平均利率、利率改变速度等变量得到与押品类型和期限相一致的折扣率;也可以计算在同样的风险暴露条件下随押品期限的增加,损失率增加的数值,从而给出在银行风险暴露恒定情况下,不同期限债券的损失率。而这些都需要大量贷款的历史数据积累,因此,国外著名金融机构都建立了庞大的信用风险数据库,可以有效满足风险计量工作的需要。

三、国内银行押品管理方面不足及相关改进建议

押品作为新资本协议重要的风险缓释措施,既是银行债权的重要保证,也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要基础。但目前国内银行对押品仍没有进行专门规范管理,其价值认定程序、价值评估中存在很多问题,致使押品的作用没有在风险管理中得到有效发挥,影响新资本协议的有效实施。因此,以下将参照国际著名金融机构的先进做法对国内银行在押品管理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成立押品管理专职部门和内部押品价值评估队伍

目前国内银行对押品的管理现状是多头管理,分散而随意。如信贷经营部门出于业务营销的需要,可能接纳并不有效的押品。项目评估部门、贷款审批部门对同一笔担保贷款进行重复分析,甚至会出现冲突,造成内部资源的浪费,影响银行外部形象。管理部门的分散,造成了某些职能的重叠,同时也存在部分管理职能的真空,无法对抵质押贷款有一全面、真实的了解,从而影响信贷决策及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须成立独立职能机构,对进入信贷流程的押品,进行整个“信贷生命周期”的全面管理。从贷前的价值认定,到贷中的价值跟踪,直至最后作为抵贷资产的处置。定期向行内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担保贷款风险报告,为业务拓展提供依据。

另外,由于现阶段中介市场管理的混乱,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备,存在着资产评估机构与借款人勾结,虚估资产价值从银行骗贷的问题。因此,国内银行须在加强与外部资产评估机构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内部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成立自己的专业价值评估队伍。由内部价值评估人员对中介机构的认定价值进行确认或直接进行评估,从资产评估规范和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风险揭示,这在目前阶段对降低信用风险是重要的也是必须的。

(二)完善押品分类标准,进行严格而灵活的选择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一些规定已无法满足当前银行业务开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当前的分类标准很难和新协议的押品分类相对应,反映在风险计量中就是债项的违约损失率计量结果和实际有较大差异。

因此,商业银行在可接受押品的选择方面首先应遵循合法性的原则,所接受的押品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经济行为的最基本准则,不得接受目前并不合法的资产作为押品,尤其是要关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对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资产种类,须在严控和全面把握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决策。以实现商业银行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比如,对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可在对企业经营状况及贸易合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接受;对专用设备和存货,则可适当减少接受的比例;而对于学校收费权等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则不予接受。

(三)建立押品的周期评估制度

信贷是支持本轮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随着信贷规模的扩大,国内银行的押品资产也越来越大,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波动较大及房地产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其面临的市场风险不容忽视。但目前商业银行仍没有完整有效的押品价值长期评估机制,多数押品评估仅限于贷前环节,在贷后管理中,押品价值评估流于形式,致使许多贷款在形成不良后押品价值也无法覆盖风险暴露。

为此,商业银行须跟踪所接受的押品的市场价值波动情况,应建立押品的周期评估制度。一是科学动态确定不同押品的重新评估周期。应详细分析押品的产业生命周期、市场供需信息及上下游产业的发展趋势,并综合考虑其市场价值的变动规律,予以确定。二是严格执行周期评估制度。每次贷款额度的调整应以其有效评估周期内的价值作为参考。当押品价值贬值超过银行所能接纳的幅度时,应立即实施相应的风险缓解措施。三是考虑实时重评情况。当重评周期未到期但押品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及其他潜在影响担保贷款风险事件时,须及时重新评估价值。四是积极开展重要押品价值的压力测试工作,如针对当前房地产价格下跌的现状,应(下转第169页)(上接第167页)进行全面规范的压力测试,从不同角度反映贷款风险状况,做好风险预案。

(四)开展押品折扣率确定原则的研究

折扣率的确定是押品管理的核心。国内银行目前的押品折扣率确定原则仍主要限于不同押品的分类结果,如居住用房一般为70%、专用设备一般为50%等,这些折扣率大体上可反映这类资产的变现能力及处置成本,但却不能精细化地对债项的风险程度进行反映,不利于新资本协议的实施。

商业银行要达到独立确定折扣率的目标,满足新协议高级法的要求,须及时开展相关研究并进行数据积累。首先,建立不同区域、不同性质融资企业对应不同种类、不同金额押品的担保效果档案。在分析押品内在价格波动的基础上,明确折扣率的合理区间。其次,对折扣率的确定要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等级。在可接受的折扣率区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及押品权属所有人的资信水平,具体确定特定债项对应的折扣率。第三,对折扣率的确认要由总行统一完成,但要注意动态调整。第四,对不同区域、种类押品的价值评估审定应实行区别授权,以控制高风险地区和种类。

(五)建立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

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大多没有专门的押品价值评估系统,押品历史数据主要来源于贷后数据的收集,在押品数据方面没有严格的流程控制,数据维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其数据质量较差,很难满足新资本协议计量准确性的需要。

因而,商业银行可在建立风险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子系统,对所有的押品进行系统化、流程化和规范化管理。通过押品与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的挂接,实现对押品的整个信贷流程管理。既便于全面把握担保贷款的风险分布,实时监控不同区域、不同种类担保贷款的风险暴露及风险缺口状况,又积累了相关数据,为担保折扣率的确定和LGD的计算,从而为进行基于RAROC的经济资本分配奠定了数据基础。

(六)提高对押品管理的认识,规范担保贷款操作

从担保方式来划分,国内银行的贷款一般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贷款,虽然按新资本协议的角度来看,抵质押贷款的违约损失率应低于信用贷款,但从实际来看,抵质押贷款的不良率却高于信用贷款。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信用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较高,偿债能力强;另一方面是银行对押品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押品管理的贷前、贷中及贷后环节控制不力,造成评估价值偏高和抵押物变现难等。

押品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但从新资本协议来看,一方面,对抵质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计量与押品质量直接相关,高质量的押品可享受较低的风险权重;另一方面,押品的处置变现能力也将直接影响到内部评级高级法中银行违约损失率的计量结果,回收能力高的银行将取得较低的违约损失率,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所以,要加强对押品在信贷风险控制中作用的认识。首先,认真核实押品的权属资料、基本物理信息(要进行严格的现场勘查)、登记手续的合法性和完备性等,并规范押品的处置过程,减少信贷流程中的操作风险。其次,严格执行内部确值或评估制度。并以内部确认价值作为贷款发放依据。第三,提高内部价值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梯级培训制度,保证评估价值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四,保障押品价值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押品价值评估人员不得参与信贷决策,同时其他人员不得干涉或影响内部价值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减少信贷决策中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张文锋.论我国商业银行担保品管理及其完善.上海金融,2006(8)

2.王磊.G银行陕西省分行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研究.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8(6)

3.杨珣.抵押资产价值评估问题研究.河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9(5)

4.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篇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乙 方(盖章):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云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大楼5层

鉴于乙方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英文简称ECDS,以下简称ECDS的接入行,利用ECDS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本协议中对电子商业汇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CDS”)、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内部系统的定义,是指乙方开发设计和运营管理,专门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系统。

(三)本协议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保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ECDS,并以ECDS中记录为准。

甲方可按规定通过乙方汇票管理系统查询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甲方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并向乙方提交《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臵相关的信息,自 年 月 日起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自乙方审核同意之日起,变更内容生效。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ECDS办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臵。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臵或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设臵。

(三)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臵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ECDS开放时间的,乙方应于下一个ECDS开放时间转发甲方信息。

(六)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ECDS,并将从ECDS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甲方。

(七)乙方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为网上银行。

(八)甲方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拒付或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之当日至迟次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做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之当日至迟次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2、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未按第l点规定做出应答的,乙方将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第1点规定的最迟付款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至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应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最迟付款日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做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甲方账户余额在第1点规定的最迟付款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最迟付款日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做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甲方申请撤销的,乙方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可选其中一项、两项、三项或不选。在选项前的方框里打勾):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

(二)背书转让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第十一条 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乙方仅负责转发ECDS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ECDS的记录相符。第十二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费用

乙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协议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执行甲方按乙方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四)因不可抗力、ECDS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或网站进行公告。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义务;

(七)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暂停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二)解除协议;

(三)要求损害赔偿;

(四)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后失效。该协议的失效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二十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ECDS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ECDS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解除及争议解决

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解除。如果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协商未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解除或乙方暂停、中止、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5.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篇五

编号:

承兑申请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 定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承 兑 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 定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承兑申请人、承兑人经平等协商,就商业汇票(下称汇票)承兑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属于 与 签署的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构成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承兑申请人签发汇票 张,金额合计(含税):(小写),(大写)人民币。

备注:《商业承兑汇票内容明细表》可附后 第二条 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就第一条所述汇票向承兑人申请承兑,并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下列条款:

1、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存在承兑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2、申请人于承兑前向承兑人缴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作为承兑保证金,存于在承兑人处开立的专用保证金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用于申请人向承兑人担保支付汇票款项,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或保证金质押协议)项下的主协议。承兑人对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未经承兑人书面同意申请人不得在该账户中支取任何款项,经双方约定该协议项下保证金款项按照 计息(若有多种计息需求,另附明细),并按照承兑人单位存款有关规定计付利息。后续如承兑汇票保证金需调增,调增部分保证金均按转出日挂牌公告的单位存款活期计息(票据池等特殊产品除外),如申请人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兑人有权宣布保证金存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押权;

3、申请人应按汇票票面金额 的标准向承兑人支付承兑手续费,并在承兑人承兑时一次付清,承兑人有权从申请人在承兑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手续费;

4、申请人委托承兑人根据本协议第一条有关汇票内容,经承兑人系统处理后代为打印汇票,申请人负责核对打印汇票内容,并在汇票上签章,申请人在汇票上一经签章,即视为申请人对汇票内容确认无误并已签发汇票,由承兑人代为打印的汇票与申请人自行填写的汇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因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由纠纷双方自行处理,对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仍须遵守本条第1款的约定,将应付票款足额按时交存承兑人;

6、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导致承兑人对外垫款的,承兑人对垫付的票款按实际垫款天数,每日按垫款金额的 万分之五 向申请人计收罚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直至申请人还清垫款为止;

7、申请人按承兑人的要求在承兑人处开立账户,并进行结算往来。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申请人未能支付足额票款,承兑人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申请人,即可自行将申请人在承兑人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对承兑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于扣划时提前到期,由此而发生的利息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8、汇票到期之日,承兑人无需事先通知申请人,即可从申请人的保证金账户扣收该笔汇票对应的保证金,并对该笔汇票金额扣除保证金后的不足部分从申请人结算账户直接扣收;

9、因申请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承诺书项下内容,给承兑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包括汇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及其他因申请人违约而引起的费用;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兑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申请人、担保人未按期纠正违约行为,则承兑人有权选择单边解除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或者宣布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提前终止或宣布本协议下或与申请人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款项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申请人提前将应付票款交存承兑人,要求申 请人赔偿因违约而给承兑人造成的损失,并采取承兑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申请人在第三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保证;(2)申请人在与承兑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承兑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4)申请人涉入或即将涉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承兑人认为可能损害承兑人利益的;

(5)申请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6)申请人或保证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承兑人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7)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未按承兑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8)申请人违反本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三条 申请人声明和保证

1、申请人声明如下: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申请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2)申请人保证向承兑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凭证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申请人保证如下:(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本协议所指的汇票是以合法交易为基础的,并对该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3)按承兑人要求提供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交易合同等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4)若发生可能影响申请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臵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承兑人。如上述行为将对申请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承兑人的同意。

(5)在本协议下当事人违约或发生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纠纷,可能影响承兑人权益的实现时,应立即通知承兑人;

(6)现时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协议项下征收税赋,由申请人承担。若承兑人代为支付该税赋,申请人将立即补偿给承兑人;

申请人在本条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在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申请人重复作出。

第四条 对于承兑申请人依据本协议向承兑人已交存或承兑人已扣收的票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日至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享有的利益偿还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前,仍由承兑人保留。

对于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而请求承兑人返还相关款项的,承 兑人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及其提供材料提交承兑申请人审核,承兑申请人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承兑人提交是否同意付款的书面确认。

如承兑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向承兑人交存有可供支付的足额票款,否则承兑人有权就差额部分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如承兑申请人在上述期间提交不同意付款的书面确认,承兑人有权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如承兑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间提交书面确认,视为授权承兑人自行审核确定是否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因承兑申请人不同意付款或未足额交存票款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由此而使承兑人因持票人追索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向持票人返还或支付的任何款项、利息,以及由此而支出的任何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应由承兑申请人全额承担。上述款项及费用,承兑人有权主动从承兑申请人已交存的票款中扣划予以对外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兑申请人向承兑人赔偿。

第五条 承兑人给申请人任何宽容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承兑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承兑人对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条 担保

本协议项下除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担保部分之外的申请人应付款项(包括汇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实现债权费用)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担保(此为选择性条款):

1、本协议属于 与承兑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

2、本协议属于 与承兑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此外,由

提供 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3、由 提供 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编号为:。

4、(其他担保方式)。以上担保,在承兑申请人不能于汇票到期日前足额交付票款或发生其他违约事由时,按约定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承兑人有权从保证人账户中或其他收入款项中扣款,以财产担保的,承兑人有权处分担保财产。

若申请人或担保人发生承兑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消或解除,或申请人或担保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承兑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等,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承兑人有权要求,且申请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协议项下债务。

第七条 协议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商业承兑汇票内容明细表;

2、双方认可必需的其他资料等。

第八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承兑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承兑申请人执壹份,承兑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承兑申请人(公章): 承兑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6.商业价格保密协议 篇六

甲方:青 有限公司乙方:注册地址:青路 78 号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购买甲方海xxx网点,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价格底线。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山东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乙方购买甲方所开发项目网点的成交价格。乙 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对于甲方的定价政策、财务收据、合同、乙方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形式公开。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购买甲方项目网点的客户。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甲方的商业定价政策,或向同行业甲方的竞争对手公开其商业定价政策。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因其购买甲方开发项目网点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 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甲方开发项目海xxx未全部售尽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甲方商业成交价格。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甲方开发的此项目海xxx已经全部售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 1000 0 元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 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署:

7.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篇七

1. 客观评价银行集团风险促进其稳健发展

(1) 风险管理是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银行业作为一种中介机构, 不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各种结构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而且在金融市场上作为当事人或客户代理进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金融机构的中介性经营性质决定其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高负债性和高风险性。金融机构经营的基石在于找出风险, 从风险中榨出利润—包括使用风险吸收、风险中介、风险咨询等手段。所以说, 风险管理是提高竞争力、建立战略优势的基础。 (2) 增加了银行经营的透明度。投资者、客户乃至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 历史的来看, 在现实中公众很难判断金融机构的“可信度”, 这一方面是由于为了保持竞争优势, 金融机构有意对其“可信度”信息予以管理, 使其信用状况处于一种不透明状态,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变化较为频繁和迅速, 金融创新也使业务更为复杂, 导致公众很难把握其信用状况, 无法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新巴塞尔协议通过采用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约束的方式有效地克服了这种信用不透明状态, 使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暴露在公众面前, 从而迫使金融机构改善其信用状况, 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提升银行经营“信用度”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2. 提出有效可行的应对措施

(1) 自我约束机制。如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内部稽核、财务管理、资本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银行对自身的明确定位, 使风险管理成为银行义务的必然要求, 其价值的创造是要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来实现的。因此, 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必需。基于这一定位, 欧美银行不但持续努力提高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而且也把为其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作为在银行非中介化日益明显的环境下的新业务增长点。

(2) 市场约束机制。新协议更多的是从公众公司的角度对待银行, 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 认为市场是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巨大外在力量, 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应该采取新巴塞尔协议的哪些内容去管理风险

1. 新协议中的最低资本要求与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新协议是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收缩贷款、转换货币市场等对策来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 也可以通过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转换高风险资产或合理的风险定价机制等风险管理技术转移风险。

2. 新协议中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1) 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银行分步进行:首先是判断银行是否达到充足率的要求, 判断的依据主要有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其次是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 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

(2) 加快制度化进程。商业银行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 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 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障。

3. 新协议中的市场约束与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从中国金融界的信息披露情况看, 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 对于风险信息的披露尤其不充分, 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 下一阶段应当将风险信息的如实、及时、充分的披露作为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的一个重点。

(1)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引入市场约束的前提, 这主要表现在市场化主体的多样化及其对市场信息的敏感、金融工具的多元化等。

(2) 建立清晰的存款保险制度, 取代目前在事实上存在的政府对银行的隐含担保, 促使市场主体、特别是大额存款人、债券持有人建立清晰的风险预期, 当然, 这也需要利率市场化的配合。

(3) 从银行的操作层面看, 银行信息披露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所有方面, 因而, 完善的风险信息披露需要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部门等多个层次的分工合作, 在设定既定的风险偏好、风险策略和风险政策之后, 通过建立完善可行的风险框架来落实这些总体风险管理思路。

(4) 建立以信息披露为导向、以风险为出发点的金融监管理念, 逐渐取代过分注重行政审批的金融管制理念。

(5) 当前构建市场约束的基础性条件之一, 就是促使当前银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成为市场化的主体,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6) 考虑到不同金融产品可能产生的市场约束功能不同。当前应当重点发展债券市场、特别是次级债券市场, 积极促进国有银行改造为股份制的商业银行, 引入新的投资者。

在金融全球化, 市场的波动性增强的趋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环境瞬息万变,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已经是我国商业银行业所面临的当务之急, 相信未来我国商业银行会更加有效地控制风险。

摘要:银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推动力, 银行的正常稳定发展对于一国的经济事关重大, 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巴塞尔协议为银行风险控制、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该协议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突破, 对银行的稳健经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江曙霞:银行监督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M].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4

8.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篇八

关键词:资本监管改革、商业银行、政策建议

2010 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银行体系监管的改革方案,并于2010年11月12日经G20首尔峰会审议通过,即《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后,提出的新一代全球銀行业监管框架。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纵观巴塞尔协议的改革进程,尽管监管框架都有所调整,但是,资本监管始终处于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中的核心地位。不论是1988年第一代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还是第二代协议中将最低资本要求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此次,第三代协议又对全球银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作为金融危机后的直接产物,其目的在于提高全球银行资本的总体水平和质量,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有着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仍然面临倒闭风险,暴露出银行体系在危机中缓冲风险、维持正常运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提高监管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成为了第三代协议最突出的任务。下面,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监管方面的改革:

1、完善资本定义。新的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这两级资本均应是能够在持续经营下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在破产清算时吸收损失的资本,并且取消了二级资本的子类和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对于股份公司制的银行,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应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并且对普通股设立了监管措施。而所有二级资本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包括:受偿顺序次级于存款和一般债务,原始期限至少5年。

2、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3、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4、逆周期缓冲资本。所谓逆周期资本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上升期提高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增加超额资本储备,在总体信贷投放过量时加强对银行部门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区间为 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具体可以按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

5、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

6、杠杆率。由于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因而巴塞尔委员会引进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风险资本框架的补充措施。2010年7月,各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集团达成一致,将在并行期按照 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进行测试。

表1 巴Ⅱ和巴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对比 单位:﹪

二、资本监管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我国本来处于《巴塞尔协议Ⅱ》各项目标的完成中,《巴塞尔协议Ⅲ》的提出给了我国与国际银行并行的机会,而协议Ⅲ中的资本监管目标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了深远影响。

1、最低资本要求对银行的长期影响显著。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71﹪,同比上升0.55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从短期来看,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影响不大;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经济增长带动信贷需求增加,银行不可避免将面临增资需求,因此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强资本约束。

2、资本缓冲要求挤压了银行的盈利空间。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还是依靠利差来盈利,若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将使银行不得不准备更多的资金,造成资金闲置,减少银行信贷规模,并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其高成本的特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杠杆率指标的引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影响不大;但是,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贷款需求的增长,以及近几年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未来商业银行在杠杆率指标方面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4、促进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监管的改革不仅反映在资本的数量上,也反映在对资本质量的严格要求。这使得商业银行在提高资金准备的同时,对其盈利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环境的新变化对于中国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演变趋势,立足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实状况,清醒把握中国银行业监管与欧美银行的差距,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充分体现到国际监管准则中。

1、加强资本管理。针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特色,提前制定策略和目标。要建立起健全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可以考虑设定一个由专人负责并且由董事会参与的资本管理机构,定期审核全行资本消耗、资本预算完成等情况,做好记录,并且对于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回馈,还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2、对表内资产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加大表外产品创新力度,扩充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供给充足。商业银行在保持中大型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应该加大力度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如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等。还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信贷业务创新,如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企业贷款需求,以求不占用或少占用银行的资本,保证资本来源的安全。

3、转变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应该使其业务多样化,如发展中间业务,降低盈利模式对资本的依赖,并且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发展零售业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还要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提高系统整合度,积累数据,跟踪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分析系统,消除我国商业银行推进资本监管中内部评级法形成的阻碍。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金玲玲. 《巴塞尔协议Ⅲ》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西部论丛,2010,(10):50-53.

[2] 任宏之,武晋文.巴塞尔Ⅲ协议的完善及其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理论与实践,2010,(12):31-32

[3] 巴塞尔委员会.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征求意见稿)

9.反商业贿赂协议(范本) 篇九

签订地点:佛山南海

甲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

联系电话:0757-86695615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乙方不得采用行贿手段销售商品。

二、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或者个人(不限于法人)的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人员向乙方单位或个人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式收受利益。

三、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销售商品,采用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形式,是指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人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四、乙方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乙方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

五、乙方在帐外暗中给予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六、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七、本协议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八、乙方供应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1页,共2页FM-1703-02

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赠品,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或纪念品(小于RMB150元)的除外,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均应向甲方提供书面单据经甲方同意后指定专人接收至总裁办公室。乙方不得将赠品私交个人保管与处置,否则视为行贿。

十、乙方除因公需要可以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每人每次不高于 100 元的工作餐外,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如下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一)甲方及其职员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

(二)乙方及其职员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的以下条款:

1、在乙方报销私人费用;

2、参加除甲方采购部门负责人同意以外的乙方宴请或娱乐活动;

3、未经甲方部门负责人许可介绍亲友到乙方处工作;

4、提出或事实上在乙方参股或参与乙方经营活动;

5、本人或亲友参加或收受乙方组织或提供的旅游等代偿活动利益;

6、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借款;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8、其他影响公正交易的行为。

十一、乙方违反本协议销售商品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其一切商业合作关系,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仍负有全面赔偿义务。

十二、甲方人员收受贿赂的,甲方无条件给予解雇,没收所有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若甲方员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十四、甲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57-81208367,联系人:张召会

十五、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投诉举报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任何不当行为,不会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并且甲方会将其作为优先合作的考虑因素。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编号:)为准。

十七、本协议作为合同(编号:)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共二 页,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10.商业管理协议书 篇十

受许方:(下称乙方)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入“珍妃鱼糕”饮食服务体系,达成以下协议:

协议定义

1.1 “珍妃鱼糕”饮食服务体系是甲方建设并管理的全国性销售和服务机构.该机构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商号,商标等均由甲方制定并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1.2 本协议所指受权的定义为:在乙方认同接受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和品牌形象的基础上,申请加入“珍妃鱼糕”服务体系.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授权乙方在协议指定区域内以“珍妃”品牌经营本协议指定的食品制作加工项目.1.3 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无产权及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授权范围

2.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区(镇)以“珍妃”品牌从事甲方提供的食品制作加工项目和服务.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品牌跨越授权区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它项目的经营.加入费用

3.1 费用的使用范围

3.1.1甲方持有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1.2甲方系统的技术使用费,设备费,培训费;

3.1.3甲方系统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等管理使用费;

3.1.4甲方提供的营运指导,新品开发和其它服务费.3.2 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2.1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知识产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设备费,服务费等

万 仟 佰 元,获得甲方的正式授权,签约后,此费用不退返.3.2.2 乙方自获得甲方授权之日起第二年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壹仟元整,支付及续约日期为合约有效期最后一个月,支付超期未续约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继续使用“珍妃”品牌的权利,合同自动失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甲方拥有系列知识产权的专有权.4.1.2 当甲方的系列知识产权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4.1.3 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cis)应用的规划安装有建议权和决定权.4.1.4 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及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权利.4.1.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中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收回授权,中止合同.4.2 甲方的义务

4.2.1 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4.2.2 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培训.4.2.3 为乙方免费培训1名技术人员,并颁发由总部授予的结业证书,开店资格证,授权铜牌.4.2.4为乙方长期提供有市场潜力的相关项目,并及时,快速地为乙方培训人员,增进后续拓展力.4.2.5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4.2.6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制作设备及相关的配件.4.3 乙方的权利

4.3.1 获得甲方指定的专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4.3.2 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指导服务.4.3.3 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4.3.4 甲方拥有的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4.4 乙方的义务

4.4.1 遵守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4.4.2乙方在经营中可使用“珍妃”标识,但不得利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它商号或企业名称.4.4.3 乙方不能将甲方传授的技术配方,指定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策划,管理转让或透露给第三方.4.4.4 店与店之间距离必须保持1000米以上,乙方确定店址前,须向甲方申报核实后方可.若乙方未经许可擅自确定店址,造成店与店之间距离冲突,责任由乙方承担.4.4.5乙方将鱼糕店转让或营业场所搬迁或办理分店,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开分店需与甲方另行办理手续(代理商除外).4.4.6乙方在确定好经营地址后,须及时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存档备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承担相关责任.4.4.7乙方店面营业启动之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店堂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外宣传权.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4.4.8乙方在经营中,因自己管理不善引起的安全事故而损害第三者利益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4.4.9乙方如放弃所在加盟城市的代理权,甲方有权在该地发展代理商,乙方必须服从代理商的管理.物流配送

5.1 甲方在本协议签定后,向乙方免费提供开业所需物品.5.2 乙方培训结束后,甲方代办托运赠送的设备,辅料及开业物品,运费由乙方承担.5.3 乙方日后需再次购机或辅料时,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并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的帐户.款到后甲方办理托运事宜,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清点,三日内向总部汇报.(再次购机价格见附表)

协议的生效,期限及续约

6.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乙方向甲方交纳首期全部费用后即告生效.6.2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 日止.6.3 不违返合同的前提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申请,批准后除交纳规定的管理费外,甲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协议约定的加盟费的20%计算,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它损失,也不得提出其它要求.争议的解决方法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8.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在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协义签约地:北京市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

特 许 方:北京北岸鱼村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 表:

签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712室

邮政编码:100055

电 话:010-51938286

受 许 方:

代 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11.商业服务业富人简历 篇十一

290.3亿元

总排名15苏宁电器

男 48 出生于江苏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公司总部:江苏南京

主要行业:家电零售

上市公司:苏宁电器(002024),

2004年7月IPO

受惠于“家电下乡”、“能效补贴”、“以旧换新”等政策的落实,2010年苏宁电器延续业绩高增长态势,实现营业收入755.05亿元、净利润40.12亿元,同比增长29.51%和38.82%。

苏宁电器连锁网络布局亦日益完善,2010年,其已在中国内地拥有连锁店1311家、香港23家、日本8家,2011年还将新开门店370家。同时,苏宁电器注重内生增长,2010年可比店面销售收入同比上升15.97%,除实施自建店、SUNING ELITE精品店、县镇店、第五代3C+旗舰店等一系列店面模式创新外,还大力推广B2C业务—苏宁易购,实现营业收入20亿元。2011年,苏宁将对苏宁易购采取公司化运作,授予其独立的采购权、定价权,同时共享实体门店的后台优势。美苏大战赢面已定之后,苏东大战如何且边走边看。

2王恒

225亿元

总排名23金鹰国际集团

男 63 出生于广东广州

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立大学

公司总部:江苏南京

主要行业:商业零售、房地产、酒店

上市公司:南京新百(600682),

2004年收购;

金鹰商贸(03308.HK),

2006年3月IPO

金鹰国际集团旗下机构中,南京新百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5.4亿元,金鹰商贸实现24.5亿元。金鹰商贸积极拓展门店布局,2010年8月,斥资2.67亿元收购安徽瑞景,将2家门店收入囊中,截至2010 年底,其在13个城市管理或经营20 间门店。未来3-5年,金鹰商贸拟斥资百亿在皖打造10家旗舰店。

3黄光裕

197亿元

总排名31鹏润集团

男 42 出生于广东汕头 大专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家电零售、房地产

上市公司:国美电器(00493.HK),

2002年4月收购;

三联商社(600898),

2008年2月收购;

中关村(000931),

2006年4月收购

国美是中国最大的零售商之一。控制着该公司逾30%股份的黄光裕家族,与陈晓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层和2009年购得国美10%股份的贝恩资本(Bain Capital)陷入了一场长达8个月的较量。但随着黄光裕之妻杜鹃复出,这一较量终以陈晓出局收场。

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的内斗让国美电器元气大伤。将战略调整为“理性增长”后,国美电器不仅放缓了开店速度,单店效益也明显下滑,以至2010年净利润不及苏宁的一半。黄光裕家族重掌公司后,“狼性扩张”战略或将重塑。2011年3月,杜鹃宣布国美新战略,包括非上市部分,计划2011年新开门店440-500家,年销售额增长40%。

2010年5月,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8月,杜鹃被判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当庭释放。

4黄茂如/张静

170.2亿元

总排名34茂业集团

男/女 45/42 出生于广东汕头 硕士/-

公司总部:广东深圳

主要行业:商业零售、房地产

上市公司:茂业国际(00848.HK),

2008年5月IPO;

成商集团(600828),

2005年6月收购;

渤海物流(000889),

2009年12月收购

黄茂如夫妇由房地产开发转入百货领域,开创了“地产+百货”的商业模式。近年来频频举牌被低估的百货类上市公司,为黄茂如积赚了足够的人气,成商集团、渤海物流、深国商和商业城先后成为其猎物。随着价值洼地的逐步填平,遭遇资本运作瓶颈的茂业系2010年开始了“移形换位”,转向土地市场和项目收购,全年斥资逾30亿元在华东、华北等地二三线城市进行了近十次包括土地和项目的收购,此举为茂业商业链寻找了新的动能。

5庞庆华

126.9亿元

总排名63庞大集团

男 52 出生于河北滦县

公司总部:河北唐山

主要行业:汽车销售

上市公司:庞大集团(601258),

2011年4月IPO

庞大集团是国内最大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拥有926家经销网点,共取得83个汽车品牌的授权,品牌覆盖率居全国之首,其中20个品牌2010年的销量为全国同行业销量之首。2008-2010年,庞大集团的汽车销量年复合增长率为45%,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为50%,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10年,汽车销售47万辆,营收537.74亿元,净利润12.43亿元。

6黄绍武

125.7亿元

总排名64神州通投资

男 39 出生于江西永修

公司总部:深圳

主要行业:移动通讯产品分销

上市公司:爱施德(002416),

2010年5月IPO

起家于代理、分销三星手机的爱施德,目前已是国内第三大手机分销商,代理品牌也不断丰富至三星、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宇龙酷派等。黄绍武系天音控股总经理黄绍文之弟,直接持有爱施德1.54%股份,并持有爱施德控股股东神州通投资、主要股东全球星实业各66.37%股份。

7黄毅

118.4亿元

总排名74中升集团

男 48 本科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汽车销售

上市公司:中升控股(00881.HK),

2010年3月IPO

中升集团是国内领先的汽车经销商之一,也是丰田和雷克萨斯在国内的最大经销商之一。截至2010年末,中升控股在45个城市拥有98家4S店。2010年,中升控股实现营业收入240.43亿元,净利润16.03亿元,同比增长75.2%和116.5%。在策略布局方面,中升集团计划在一二线城市发展豪华品牌,三四线城市发展中高档品牌,并将4S店数量增至130家以上。

8王木清

93.2亿元

总排名107湖北圣泽

男 60

公司总部:武汉

主要行业:汽车销售

上市公司:正通汽车(01278),

2010年12月IPO

王木清曾就职国企,1996年方以经销卡车创业,1999年成立上海绅协经销东风日产汽车,2001年成立湖北圣泽继续展业。在2009年汽车经销商50强中,湖北圣泽以88亿元的收入列第13名。其旗下正通汽车是宝马在中国的第二大经销商,除代理宝马、MINI及奥迪等豪华品牌外,还经营日产、别克、现代等中档品牌。正通还于2002年从事物流业务,2008年从事润滑油贸易业务。湖北圣泽持有正通汽车90%以上的股份。

9张轩松/张轩宁

85.5亿元

总排名113永辉集团

男/男 40/39 出生于福建福州

公司总部:福建福州

主要行业:连锁超市

上市公司:永辉超市(601933),

2010年12月IPO

从事过啤酒代理的张轩松兄弟,1998年抓住农贸市场改超市的机会创办永辉超市,成为国内首家以生鲜产品为主导的连锁企业,目前,其在福州、重庆、北京等地拥有超市200多家(未含便利店),2010年销售额123亿元,净利润3亿元。永辉超市通过社区化选址、控制种植基地、打造强力物流及细化门店管理,实现了低利生鲜产品的高盈利。

10张瑜平家族

74.5亿元

总排名149新宇亨得利

男 50 出生于广东东莞

公司总部:香港

主要行业:钟表连锁

行业地位:全国最大的

名表零售及分销商

上市公司:亨得利(03389.HK),

2005年9月IPO

从事钟表进出口业务的张瑜平,1997年入主北京亨得利,1999年9月创办上海新宇。2002年,上海新宇、北京亨得利、上海钟表商店等公司重组为新宇集团。目前,新宇亨得利拥有286间门店,拥有斯沃琪(SWATCH)、LVMH、历峰(RICHEMONT)、劳力士(ROLEX)等奢侈品企业的合作权。SWATCH和LVMH是亨得利的策略股东。

11何金明家族

74.4亿元

总排名150人人乐商业集团

男 59 出生于江西上饶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公司总部:广东深圳

主要行业:商业零售

上市公司:人人乐(002336),

2010年1月IPO

何金明1996年进入零售业,创立了人人乐,在与家乐福、沃尔玛短兵交接中不断壮大,跻身国内零售30强,且首创了“超市+百货”的卖场格局。目前,人人乐在深圳、西安、成都和天津拥有4家配送中心,在全国拥有约100间门店。2010年人人乐门店扩张速度放缓及关闭亏损门店导致当年收入和盈利低于预期,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00.41亿元、净利润2.39亿元,增幅仅14.54%和4.08%。

12陈建强

72.3亿元

总排名156华地国际控股

男 52 出生于江苏宜兴 MBA

公司总部:江苏无锡

主要行业:商业零售

上市公司:华地控股(01700),

2010年10月IPO

华地控股是以泛长三角地区为重心的双模式零售连锁店经营商,同时经营百货店及超市,旗下拥有华地百货、八佰伴、大统华超市等零售商品牌。截至2010年末,华地控股经营10间百货店及16间超市,当年实现收入68.5亿元。

13李国强

71.6亿元

总排名159中升集团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汽车销售

上市公司:中升控股(00881.HK),

2010年3月IPO

李国强为中升集团的联合创始人,持有中升控股26.86%股份,现任中升控股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14车建新

70亿元

总排名162红星家具集团

男 46 出生于江苏常州 高中

公司总部:江苏常州

主要行业:家居连锁

红星集团目前在京沪苏鲁等地拥有72家红星美凯龙家居卖场,渠道优势显著。红星美凯龙开创了自有产权、自建物业、自主施工设计、独立经营管理的家居连锁Shopping mall运营模式。2010年6月,红星美凯龙募集资金26亿元,为下一步扩张提供了资金支持,其上市步伐也日益临近。因高额进场费,红星美凯龙备受指责。

15潘慰

59.1亿元

总排名207味千中国

女 55 出生于山西

公司总部:上海

主要行业:餐饮

上市公司:味千中国(00538.HK),

2007年3月IPO

2010年,味千中国继续扩张,全年新增门店110间至508间,全年营业额和净利劲升35%和42%,达26.8亿港元和4.5亿港元。味千在上海及深圳共设有两大生产基地,全国各地拥有12家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并推进在上海、东莞、天津和成都的4个生产基地建设。味千品牌包装面品目前的分销网络总数约达8000家。除味千外,潘慰还拥有味牛、麻布十番两个连锁品牌。

16张文中

56亿元

总排名219物美控股

男 50 出生于山东 南开大学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商业零售

上市公司:新华百货(600785),

1997年1月IPO;

物美商业(08277.HK),

2003年11月IPO

从2004年开始,物美通过托管、收购、重组等方式,控制或拥有了北京超市发、京北大世界、天津大荣等全国20多家商业企业的400多个网点,成为零售业并购最活跃的民营企业。2006年2月,其又斥资3.74亿元收购了美廉美超市,4月以1.767亿元控股宁夏新华百货,为回归A股搭建了平台。目前,对新华百货历时4年的整合完美收官,意味着借道新华百货现实物美商业回归A股的计划在一度搁浅后有望重新提上议程。2008年10月,张文中因涉嫌行贿、挪用资金及诈骗被判刑18年。

17黄巧灵家族

55.6亿元

总排名221宋城集团

男 53 出生于浙江丽水

公司总部:浙江杭州

主要行业:旅游

上市公司:宋城股份(300144),

2010年12月IPO

黄巧灵军人出身,在部队期间多次立功受奖,曾任军报记者等职。复员后担任地方文联主席、市群艺馆等单位负责人;1987年,弃文从商只身创业海南,开发旅游业;1994年转战杭州,1996年宋城景区开园,开创了浙江省民营资本投资旅游业先河。目前,宋城集团有旅游演艺、休闲房产、酒店与文化创意三大主业。黄巧灵是《宋城千古情》总导演,著有《黄巧灵眼中的休闲世界》系列丛书。

18刘晓萌

52亿元

总排名234苏宁电器

女 56 出生于江苏

公司总部:江苏南京

主要行业:家电零售

上市公司:苏宁电器(002024),

2004年7月IPO

刘晓萌为苏宁元老,持有苏宁集团42%股权,苏宁集团持有苏宁电器13.47%股权。

19陈金凤

50.4亿元

总排名247苏宁电器

女 48 出生于江苏南京

公司总部:江苏南京

主要行业:家电零售

上市公司:苏宁电器(002024),

2004年7月IPO

陈金凤曾经是南京空调销售领域的女强人。2001年和2002年,张近东分别将苏宁电器和苏宁集团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陈金凤,陈金凤现直接和间接持有苏宁电器约5.5%的股份。

20王张兴

50亿元

总排名252家饰佳集团

男 44 出生于浙江绍兴 上海交通大学

公司总部:上海

主要行业:建材家居、商业地产

家饰佳集团专注于商业地产,先后并购了上海宜山路建材商城、上海灯具城、浦东银东大厦等项目,开发了重庆元旦购物中心、乌鲁木齐佳安大厦、北京万豪酒店等项目。目前,已签约总投资50亿元的唐山城市国际广场项目。水泥匠出身的王张兴,做过包工头,完成原始积累后转入商业地产领域。

21俞敏洪

49.2亿元

总排名278新东方教育科技

男 49 出生于江苏江阴 北京大学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教育

上市公司:新东方(EDU.NYSE),

2006年IPO

作为国内首家上市民营教育机构,新东方在外语培训领域积累了强大的竞争优势,随后转向多学科培训,打造了一个庞大的培训体系。但就结果而言,多学科培训频频遭遇细分市场竞争对手的狙击,效果并不理想,且其外语培训优势也逐步被对手拉近。目前,新东方的元老们大多出走或转战投资领域,俞敏洪本人也正主导“淡出江湖”的放权运动。

22徐万茂

48亿元

总排名281华茂集团

男 66 出生于浙江宁波

公司总部:浙江宁波

主要行业:文具、教育、投资

徐万茂早年创办竹编工艺品厂掘得第一桶金,1982年开始生产教学具和教辅材料,1998年投资5亿元创办了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华茂集团涉足地产和投资,开发了系列泛教育地产项目,持有宁波银行1.79亿股,列第三大股东。

23梁国兴

46亿元

总排名289银基集团

男 45 出生于广东湛江

公司总部:香港

主要行业:烟酒贸易

上市公司:银基集团(00886.HK),

2009年4月IPO

银基集团自2000年起为五粮液最大经销商,五粮液产品对其利润的贡献超过九成。近年来,为拓展营收、降低风险,银基集团丰富经销产品种类,2009年引进了葡萄酒经销,2010年3月,与泸州老窖订立为期10年的独家经销合同,获国窖1573系列43度白酒产品的中国独家经销权。为锁定企业用户,银基集团正尝试在一线城市的甲级写字楼内开设卖场。梁国兴上世纪90年代到香港发展,如今银基集团的业务已经横跨烟酒贸易、物流仓储、地产开发、金融资产处置等多个领域。

24吴开贤家族

44亿元

总排名316众业达电气

男 60 出生于广东汕头

公司总部:广东汕头

主要行业:机械、电子设备批发

上市公司:众业达(002441),

2010年7月IPO

吴开贤曾在汕头电气控制设备厂工作,后创立众业达前身汕头达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众业达是工业电气产品的专业分销商,是施耐德、ABB、常熟开关、人民电器等品牌在国内的第一大分销商。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65亿元,净利润1.47元。

25季琦

41.5亿元

总排名334汉庭酒店集团

男 45 出生于江苏如东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

公司总部:上海

主要行业:经济型酒店

上市公司:汉庭酒店(HTHT.NSDQ),

2010年3月IPO

十年间连续创办并带领三家企业上市的季琦,称为“创业教父”。1999年,他与梁建章、沈南鹏、范敏共同创建了携程旅行网,人称“携程四君子”;2002年,在携程发展正顺时,从携程抽身而出,创办如家连锁酒店;2005年创办汉庭连锁酒店;同年2月,组建力山投资公司,自任CEO,投资方向转为商业房地产,首期投资约2000万美元。季琦的成功,很大程度归结于执着、关注细节和强大的执行力。

26王填/张海霞

36.1亿元

总排名392步步高超市

男/女 43/43 出生于湖南湘乡

公司总部:湖南湘潭

主要行业:零售

上市公司:步步高(002251),

2008年6月IPO

从湘潭起步的步步高立足中小城市,以超市连锁与百货连锁双业态开店。2010年继续推进区域集聚和深度发展,新开门店8家,其中湖南7家,江西1家,实现营业收入67.7亿元,同比增长18.25%。截至2010年末,共有超市门店106家,百货门店17家。王填夫妇合计持有步步高50.69%股权。

27莫浩棠/莫浩松

36亿元

总排名393三正集团

男/男 出生于广东东莞

公司总部:广东东莞

主要行业:酒店、房地产

莫浩棠转业后曾任东莞桥头镇委书记,1993年进入酒店业,管理东莞莲湖度假村,2000年在樟木头建国内首家乡镇五星酒店三正半山酒店,目前拥有6家五星级酒店。同时,三正集团涉足地产开发和污水处理,开发了三正步行街、三正世纪新城等项目。

28陈晓

35亿元

总排名404国美电器

男 53 出生于上海

复旦大学国际企业管理硕士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家电零售

上市公司:国美电器(00493.HK),

2004年6月IPO

经营理念的差异,导致了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得到贝恩资本和管理层支持的陈晓,一度处于上风,黄光裕被迫打出“民族品牌”和“创始人情怀”两张感情牌。两个男人之间的斗争,引发了社会关于公司治理的一次普及风暴,陈晓也因此被推上舆论的浪尖,甚至成为职业经理人不恪守职业操守的典型。斗争的结果其实早在意料之中,不过,后陈晓时代,国美能否维护管理层稳定、重拾高增速尚存诸多不确定性。但陈晓本人却可在53岁之际,告别喧嚣,开始享受自己的人生。

28刘强东

35亿元

总排名404京东商城

男 37 出生于江苏宿迁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专业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电子商务

大学毕业后刘强东历任电脑担当、业务担当、物流主管等职,积累一定管理经验后于1998年创办京东公司,代理销售光磁产品,并在短短两年内成为全国最具影响力的光磁产品代理商。受“非典”影响,京东公司介入电子商务领域,并以“低价、正品”开创一片蓝海,录得年均300%以上的增速。在产品品类上,京东也逐步由标准化的3C产品推广至百货,以期获取长尾效应。目前,京东商城完成四轮合计近7亿美元的私募融资,主要投向物流和仓储,为持续高增长补足短板。

30张兰

33亿元

总排名430俏江南

女 53 出生于北京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餐饮

俏江南创建于2000年,主打中心商务区的高档川菜,旗下品牌包括俏江南、LAN会所和SUBU,因放弃加盟策略,旗下门店数量几无增长,目前为51家。2008年12月,俏江南出让不到10%的股权,获得鼎晖投资和中金公司3亿元投资。2010年11月,张兰之子汪小菲闪婚大S徐熙媛。

31陈劲松/佟捷

31.6亿元

总排名455世联地产

男/女 46/48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硕士/中国人民大学

出生于黑龙江哈尔滨

公司总部:广东深圳

主要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

上市公司:世联地产(002285),

2009年8月IPO

陈劲松早年供职于中海地产,佟捷供职于中国最早的房地产估价交易公司国际房地产,1993年他们夫妇二人创办世联地产,并逐步形成“咨询+实施”的业务模式,提供从区域开发、旧城改造、土地出让到项目开发、销售以及二手房租售的综合服务。2010年以来,世联地产大肆并购区域性中介企业,开展全国布局。4月,收购济南信立怡高;7月,收购武汉经天纬地兴业;12月,收购四川嘉联;2011年3月,收购重庆纬联。

31张邦鑫

31.6亿元

总排名455学而思教育集团

男 31 出生于四川 北京大学硕士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教育

上市公司:学而思(XRS.NYSE),

2010年9月IPO

张邦鑫做家教期间发现了教育培训产业的巨大空间,并在小学奥数培训渐成气候后,扩展到其他中小学辅导领域。2008年,学而思走出北京,在天津、上海、武汉建立了分校;并开发出整套虚拟课程软件系统,正式进入网络多媒体教学领域。2009年,开拓华南地区市场,在广州建立分校。上市之前,学而思完成两轮合计5000万美元私募融资。

33孟凯家族

28.8亿元

总排名499湘鄂情

男 42 出生于湖北 中专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餐饮连锁

上市公司:湘鄂情(002306),

2009年11月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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