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检查违规检讨书--银行角度

2024-10-06

银行检查违规检讨书--银行角度(精选8篇)

1.银行检查违规检讨书--银行角度 篇一

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首先,由于我工作不严谨的原因,没有严格把控风险点,出现了不应该的错误,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在此我做出深刻的检讨。

当时由于正值季度末,支行的时点存款还未达任务目标,作为支行负责人我确实很着急,正好一家企业户负责人前来咨询质押贷款事宜,但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是否需要做这笔质押要下个季度才能知道,此次前来只是咨询。我便向其请求如果在季度末前做这笔业务可变相为我支行增加对私存款,若之后确定不需要该笔资金,我们可以马上还款。该负责人一方面是我行的老客户,对我们的服务还是非常肯定,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资金的可能性大,当即拍板作质押,我便立刻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办理。结果第二天该负责人表示之前的项目取消这笔资金用不上了,就这样我们又很快结束了质押合同。

整个过程期间我考虑的主要还是存款能否达标的问题,严重忽略了这里面所存在的风险隐患。此次错误的出现,充分的暴露出来本人业务合规方面存有严重的不足,在工作的完成进度方面急于求成。作为支行的负责人,我的职责除了完成业绩指标还有保证支行业务安全平稳运行,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众所周知,银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支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均是要建立于严格遵守银行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之下,以贷款增加存款本身就不符合规定,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将这些规定准则重视起来,另一方面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没有将各种将会出现的风险考虑清楚,我深深的感觉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幸亏行领导及时发现并制止,若站在发展的角度上来说的话,我这样工作违规的错误倘若不及时改正,不断发展下去的话,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风险。

然而,我的工作错误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这件事,在深感愧疚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自己醒悟的及时,这在我今后工作的道路上,无疑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也将是我对将来工作作风的一种警示。在此,我向平时关心我工作的领导和同事作出深刻检讨,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从过去的错误中学到智慧,不再单纯地懊悔,我也会努力成长为一个理智的人。经师易得,人师难求,我真心感谢领导的教诲,希望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能得到你们的更多的教诲和帮助,我倍感幸运和不胜感激!

最后,我向各位领导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断成长进步,以加倍努力的工作为交行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同时,也恳请领导和同事能继续加强对我的监督,关心我帮助我改正错误,取得更大的进步。一叶可知秋 一事可成镜、我将以此事作为一面明镜,以明镜为鉴,时时自照,日日面对,在以后的工作中,脚踏实地,严格要求自己,为员工做出正确的表率。

2.银行柜员违规案例 篇二

3月30日下午,像往常一样,某银行会泽县支行员工李明坐在柜台里办理存款储蓄业务。“再过20分钟就可以下班了。”抬手看看表,李明心里嘀咕着。就在这时,冷清了很久的柜台前又来了一个客户,需要办理储蓄业务。看着客户递过来的《存款凭证》,李明清点了一下递进来的钱,怎么比《存款凭证》上填的多出了一些,而且数目还不小。用行业术语说,这种情况叫“长款”,按规定应该当场退还给客户。

李明抬头看了看存款客户,那人好像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递多了钱。一时间,一股邪念在李明的心中蠢蠢欲动,这可是一笔不少的钱啊,把它私截留下来神不知鬼不觉。就这样,李明不动声色的把客户的长款私藏下来,装进自己的腰包,觉得自己做的天衣无缝,一种不劳而获的快感涌上了心头。

没想到,第二天该客户就发觉钱少了许多,直接来找李明,要求退还长款。开始李明怎么都不承认自己私藏、截留了客户的长款,因为他觉得客户根本没有什么证据。于是该客户打电话报了警,并向支行领导反映。后在公安机关及农行领导的协调下,李明才将长款还给了客户。

3.银行违规处理心得体会 篇三

通过近期分行组织学习了《关于明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员工违规处理标准》,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仅仅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作风的方方面面。通过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一家上市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注重的程度与防范能力。

一、明确遵守行为标准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合规操作意识,明白什么事不能做,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处罚。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中严格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培养和提高了工作合规和案防意识,使我意识到合规操作的重要性以及违规操作的严惩性。我们应该习惯性的思考我们正在进行的操作或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还存在可以完善的地方,对照违规处理办法上规定的“高压线”行为,我们必须避免,这不单是对浦发银行行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

二、注意甄别违规与非违规的界限。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国家经济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学习的机会,在做好制度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规范。同时,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在一定意义上执行制度比制定制度更重要。执行制度实际上是排除执行干扰、解决制度梗阻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要认真对照制度要求,严格操作,认真执行,对违规违纪者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执行的实效性,充分发挥规章制度保驾护航作用,促进业务经营稳健发展。

三、日常生活按照标准规范行为:

4.银行检查违规检讨书--银行角度 篇四

近期我行结合软环境学习活动,开展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习活动,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规章制度进行了的详细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赣榆农商行确定在全县系统开展软环境建设学习活动后,我行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总行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商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

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人。

5.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学习心得 篇五

一、形势分析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作为法人企业也同样会受到风险波及的不良影响,显然成了各方面所关注的焦点。

目前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为有着良好业务关系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小企业在关键时刻雪中送碳,使宁波地区经济水平不会因次贷危机受到过大影响。

二、岗位要求

1、法人客户经理岗位的独特性质例如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票据贴现等业务时2

3、落实保密规定

真正做到“一人一码、以码定责”。涉及到我行的商业秘密例如企业的授信额度、贴现标准等不能透露给企业为其提供便利。根据权责分明原则,部分行内伟德也不能透露给其他部门人员。

如何让每个员工都做到合规办事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十分艰巨但又不可回避的任务合规合法办理业务,为工行美好的明天而奋斗。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源于不断创新的思维思路,也必须建立在一整套良好的监管制度及金融机构、金融从业者合法合规的文化基础上。如果金融从业者脱离规章制度自行其是,偶尔或常常做着与岗位要求,与法律法规不相称或者完成对立的行为,那么轻则自身须受处分,重则给社会金融资源造成巨大损失,从国内外频发的金融大案要案我们可以看出,鉴于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中枢地位,金融从业者的行为应该而且必须受到限制和规范。

近期我行组织学习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正是在金融业广度及深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推出的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无疑这将有利于减少我行员工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为我伟德务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对违规处理办法,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和落实:

首先,思想上须高度重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违规处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尤其应伟德银伟德历史以来的业务及案件实际。河北邯郸农行内部员工挪用金库5000万元案件为何能够发生,就在于当时农行的惩戒机制仍不够完善,仍不足以对心存侥幸的潜在犯罪分子进行震慑,在于遵章守纪的文化氛围还不够浓厚。在每个工作日,我们都在进行着业务操作或是业务管理,我们应该习惯性的思考我们正在进行的操作或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还存在可以完善的地方,对照违规处理办法上规定的“高压线”行为,我们必须避免,这不单是对农商行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思想决定行为和习惯,每个员工思想上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合规理念一定会深入人心。

其次,结合岗位要求,认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使思想不“越位”行为不“越线”。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实际上都与我行的具体规章制度相伟德。如在信贷管理方面,我们规定了客户的准入条件,放款条件等,这些条件都是前置性的,必须在具体行为实施前满足,很显然,如果具体经办人员忽视前置条件或者甚至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就是违规行为。因此,确保行为不违规,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更基础的在于我行必须坚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商行规章制度,按章办事。

6.银行检查违规检讨书--银行角度 篇六

各级管理人员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行合规管理水平,树立“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我做起”的主动合规意识,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陕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计分办法》、《陕西省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及高管人员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处罚规定》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业人员违规积分管理,是指对在内外部检查发现违反法规制度及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操作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间接管理责任的各类操作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按照违规积分标准进行累计记分,并据以考核的管理流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柞水农商行总部各科室的经理、员工、各支行(分理处)的行长(主任)、副行长、信贷主管、信贷人员、委派会计(会计主管)、综合柜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外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监管部门等外部机构对各部门、各网点开展的检查督导工作;

(二)省联社各业务条线、各办事处(审计中心)对各部门、各网点行社开展的常规及专项稽核、检查督导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积分标准,是指根据内控管理要求,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按照违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设定的违规分值。

第六条 违规积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错罚相当,惩教结合;

(四)鼓励自查自纠。

第七条 违规积分不得替代本行对各部门及各网点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是我行违规积分工作管理部门,各网点、各部室是违规积分工作实施部门。稽核审计部是违规积分工作监督部门。

第九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行违规积分管理工作的整体推动;制定完善违规积分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实施日常积分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行各职能部室制定并适时更新违规积分标准;

(三)组织、协调、指导、评价违规积分实施部门的违 规积分工作;

(四)对本部门组织的检查及牵头接受外部机构检查认定的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建立违规积分台账;

(五)检查监督违规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持续对全行违规积分数据开展监控、分析和评价;

(七)审议重大、复杂的违规积分事项;

(八)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本行高管人员违规积分情况,为上级对高管人员的职务任免、薪酬评定、绩效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九)建立并保管全行违规积分档案资料。

第十条 主要部门职责:

本行各业务职能部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管理条线违规积分标准并适时更新;

(二)对本部室组织的检查及牵头接受外部机构检查认定的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建立违规积分台账,并将检查告及时抄送管理部门;

(三)对本条线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定期汇总积分,并根据本条线违规积分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提交管理部门;

(五)建立并保管本条线积分档案资料。

本行稽核审计部门职责:

(一)对本行组织的检查及牵头接受外部机构检查认定 的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建立违规积分台账,并将检查报告及时抄报管理部门;

(二)将序时稽核检查的问题,逐人落实责任,逐人进行违规记分;并向合规部报告。

(三)对其它部门提供的违规计分事实进行认定,并向各条线反馈认定结果,监督各部门主要计分环节,以确保违规计分的真实性。

(四)对违规记分按稽核处罚办法进行问责处罚。

(五)定期汇总积分,并根据辖内违规积分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提交管理部门;

(六)建立并保管辖内除积分以个的其它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各部室和各网点应设立违规积分专管员,负责本部门(网点)负责本部门(网点)违规积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违规登记、违规按季汇总,定期向合规部反馈和上报。

第三章 积分规则

第十二条 违规积分标准由本行各职能部室制定完善,合规管理部负责审核并统一发布。各部室应在制度出台后及时制定相应的违规积分标准,并应在制度修订或操作流程变更后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各从业人员依据对违规行为所负的管理责任分为直接管理责任人和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操作责任人: 各网点业务操作人员、各部门的业务主管人员;直接管理责任人:各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各部门经理、各网点负责人;间接管理人员:总部相关业务条线的主管部门;总部相关条线的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违规积分通过对直、间接管理责任人同时积分的方式实施,其中直接管理责任人按照积分标准据实积分,间接管理责任人按照直接管理责任人积分结果的20%(分管负责人)或10%(部门经理、各网点负责人),进行加成积分。

第十五条 各条线、各时段检查发现的同一违规行为只积分一次(应整改而未整改可累加);业务不同流程节点触发多个积分条件的,应进行累计积分,但在同一流程节点触发多个积分条件的,可按最高标准积分一次。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免予积分:

(一)各部门或各网点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主动汇报并及时整改的;

(二)对上级某个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有抵制行为并报告的。

第十七条 各计分人员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当事人可向违规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对其积分周期内已产生的积分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

(一)提出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案件防范工作建议,被 本行相关职能部门采纳的;

(二)发现并及时反映或制止他人违规违章行为,避免引发风险和不良后果的;

(三)对防范和堵截外部欺诈、内部经济案件有积极贡献的;

(四)经本行认定可予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可根据实际按标准分值2-3倍从重积分。

(一)主观故意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和胁迫内部人员进行违规操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五)拒绝、推诿、隐匿和阻挠检查或在责任认定中推卸责任、弄虚作假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对检查、认定、处理等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具有加重情节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可不予积分。办法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积分计入检查时点所在周期。

第二十条 违规积分标准更新时,新标准只对生效日之 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产生效力,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规行为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规积分标准未明确的违规行为,可比照违规积分标准中类似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第四章 积分认定

第二十二条 积分认定是依据违规积分标准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实施积分评价并作相应记录的过程。其中内部检查按照“谁检查、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外部检查按照“谁牵头、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积分认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实施部门应在出具检查报告或接到外部监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发送至违规人员所在部门和网点。

第二十四条 违规记分管理员应在《违规人员违规积分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积分情况录入《违规人员违规积分管理台账》。

第二十五条 违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或网点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上级下发违规积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扣分条线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 记分登记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积分认定资料由违规积分实施部门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网点为计分登记的实施部门,按季将商行相关条线检查反馈的扣分通知、上级检查指出问题经商行相关条线认定责任后的反馈计分、按人汇总违规积分,于季末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报送《逐员违规积分管理台账》至本行合规管理部。管理部门分岗位汇总全行各员积分情况,并于年末格次奖兑现进行挂勾。

第二十九条 实施部门应认真做好积分认定和填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标准。对弄虚作假、应积不积或少积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积分应用

第三十条 积分应用以为周期,周期内遇岗位调整,且仍在原岗位的,其在其它网点本人积分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周期内从业人员违规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理:

各部室经理、各网点负责人:

1.累计积分达10分时,由本行积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次年绩效工资比同岗位人员、同级次人员下降10%;

2.累计积分达20分时,由本行分管条线(包片领导)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次年绩效工资比同岗位人员、同级次人 员下降30%;

3.累计积分达30分时,由本行行长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次年绩效工资比同岗位人员、同级次人员下降50%;

4.累计积分达40分时,由本行董事长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次年取消绩效工资;

5.累计积分达50分时,由本行班子成员对其进行约见谈话,三个月无明显纠改成果的,就地免职。

各支行副行长、部门副经理、各网点信贷主管、委派会计(会计主管):

1.累计积分达10分时,由本部门和本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见谈话;

2.累计积分达到20分时,由总行合规部总经理对其约见谈话,并扣除其次年应享受绩效工资的10%;3.累计积分达到30分时,由总行本条线分管领导或本片区包片领导对其约见谈话,并扣除其次年应享受绩效工资的50%;4.累计积分达到40分时,由总行主要领导对其约见谈话、次年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并取消任职资格。

5、累计积分达50分时,信贷主管和委派会计调离原岗位、其它人员就地免职。;

各条线业务主管人员、各网点操作人员

1.累计积分达10分时,由本部门和本网点负责人对其 进行约见谈话;

累计积分达到20分时,由总行合规部总经理对其约见谈话,并扣除其次年应享受绩效工资的20%;下调岗位等级一个级次;

3.累计积分达到30分时,由总行本条线分管领导或本片区包片领导对其约见谈话,并扣除其次年应享受绩效工资.下调岗位等级二个级次;调入考核级次下降一个档次的网点。

4.累计积分达到40分时,由总行主要领导对其约见谈话、次年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取消岗位级次。调入经济条件最差的网点。

第三十二条 凡积分达40分以上的,视为任期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违规积分应作为从业人员岗位调整、选拔任用、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积分周期内高管人员遇岗位调整且在现岗位履职满六个月的,对其分管业务条线的违规行为据实积分;履职未满六个月的,对其原岗位任职期间及现岗位任职日至检查时点分管业务条线的违规行为据实积分。

第三十五条 总行各部门要充分运用违规积分结果的提示和导向作用,将违规操作的高发领域及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作为检查监督、业务培训和案件防控的重点内容开展相关 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和各网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部门本网点工作人员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及具体积分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7.银行检查违规检讨书--银行角度 篇七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XXX农村商业银行各项工作正常经营,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双建”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参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营业网点在岗人员。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员工违规由本网点合规督导员进行违规行为积分登记(注:合规督导员自身岗位违规由A、B角相互监督登记及联社稽核人员监督登记),按月汇总上报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明细表,并登记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卡。

第四条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按照《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问题类型及性质认定参照标准》中的重大、风险和一般问题进行考核计算;每一项违规问题,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按照“自查从轻、他查从重”的原则考核计分,具体考核标准为:营业网点合规督导自查发现并报告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20分、风险问题按5分、一般问题按1分计算违规积分;总部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40分、风险问题按10分、一般问题按2分计算违规积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60分、风险问题按20分、一般问题按4分计算违规积分。

第五条 严格合规督导问责制,对合规督导员自查应发现未发现的,被总部检查、上级检查和外部监管发现的风险问题、重大问题或经济案件,给予应检查而未检查的合规督导员按该问题的性质进行违规行为积分比例记分,即重大问题按30%记分、风险问题按20%记分;一般问题视整改情况记分,对在总部及上级检查前已整改的不记分,而未整改的按10%记分。

第六条 员工违规行为实行岗位积分,采取“按月统计、季度考核、总评”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合具体实际,对一人多岗的,以岗位违规为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违规行为性质按照主要岗位违规行为积分100%记分、其他岗位按照违规行为积分80%-100%记分。

第七条 员工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对应的处罚与处理:①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下同)者由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②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30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③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40分以上者联社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员工违规行为总评积分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对应的处罚与处理:①违规行为累计积分达到200分以上(含200分,下同)者由联社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②违规行为累计积分达到300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③违规行为累计积分达到400分以上者联社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内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人员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第十条 年终总部将汇总员工个人全年违规行为积分,并纳入岗位岗位工资考核,按照全年岗位工资的20%×[(1000-全年违规积分)÷1000]进行考核。

第二章 支行行长管理岗

第十一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批准向不符合借款人条件或降低借款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2、未经上级行社批准发放跨区域贷款的;

3、批准发放应按规定履行大额贷款报备手续而未履行报备手续的贷款的;

4、批准发放明知是借名、冒名、假名等违规贷款的;

5、批准发放非授信客户化整为零、一户多贷等违规贷款的;

6、违反《票据法》等规定办理、承兑付款或保证的;

7、批准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贷款的;

8、批准发放应审未审或审贷委员小组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9、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

10、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导致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的;

11、擅自对外放弃债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

12、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

13、诉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14、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材料不全、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

15、对需要上诉或提起再审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的;

16、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

17、在处臵和监督管理权益性投资中,不按规定落实债权的,或违规开办经济实体的;

18、抵债资产接收、处臵过程中失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19、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形成流动性风险,造成支付困难; 20、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的;

21、违反规定进行股票、债券和期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买卖的;

22、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23、利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的;

24、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25、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2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资金拆借等业务的;

27、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建固定资产的;

28、违规购臵形成账外固定资产;

29、未按招标规定发包工程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

30、固定资产的购臵、盘盈、盘亏、报废、出租、出售不按规定批准或收入不入账的;

31、单位购臵的车辆、房产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32、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33、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各种好处的;

34、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2、越权或变相越权批准发放贷款的;

3、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批准发放贷款的;

4、批准发放不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贷款的;

5、批准发放超过规定比例的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6、批准发放已有核销贷款且未归还的借款人新的贷款的;

7、批准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第一责任人的贷款的;

8、批准发放抵(质)押率未达到标准要求或故意提高抵押物估价的抵(质)押贷款的;

9、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或缓收利息的;

10、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

11、未经批准或超权限接收、处臵抵债资产的;

12、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13、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14、未经评估高价接受抵债资产的;

15、低价出租变卖抵债资产的;

16、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前,未经批准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17、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对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追索权的;

1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19、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 20、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2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所得变现收入的;

22、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及时,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资产保全时机的;

23、在不良贷款处臵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的;

24、对改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5、对破产企业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

26、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申报、审查、批准、核销程序规定的;

27、超权限批准呆账贷款核销的;

28、收回核销、臵换不良贷款指示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29、核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呆账贷款、关系人贷款及虚假核销、人情核销,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

30、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核销职工自借、担保贷款的;

31、不执行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故意低估或高估资产风险,或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不良率偏离度或类别偏离度高于有关规定以上的;

32、五级分类调整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33、擅自突破联社核定的费用计划和超比例列支的;

34、大额财务开支不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或先斩后奏、化整为零的;

35、违规列支业务周转金、其他应收款项、其他营业外支出的;

36、批准报销手续不全、随意挂账、挂账超过规定时间的;

37、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调整以前损益的;

38、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造成多收、少收营业收入或致使收入流失的;

39、违反规定进行债券回购及债券融资交易业务的;

40、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且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低于上存省联社的;

41、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42、违反股金管理规定,入股、退股、转让以及分红不符合规定的;

43、已查明过失原因、3个月内未能及时赔偿并处理暂付款项的;

44、擅自突破联社核定固定资产比例购建固定资产的;

45、伪造证明材料、重复报废、骗取购建固定资产指标的;

46、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的;

47、对于联社列入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自行采购的或者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规避竞争,自行采购的;

48、不按规定登记、核查造成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49、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提前报废的; 50、未落实双人以上值班守库制度,导致守库人员出现空岗、缺岗情况的;

51、其他风险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批准发放贷款时未明确签署同意与否、金额大小、时间长短、用途、价格、方式、限制性条款和风险控制等建议的;

2、未按照联社要求定期开展库存现金、主要空白凭证、钥匙、卡、安全检查的;

3、其他一般问题。

第三章 会计主管岗

第十四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截留转移业务收入,经营收入未入账,虚报盈亏的;

2、弄虚作假,虚增、虚减收入、支出,人为调节利润的;

3、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

4、采取透支存款、假借贷款等方式,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5、资料不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汇票的;

6、垫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开出保证金不足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不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管理、擅自转移汇票保证金的;

7、虚报存款、股金,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存款及股金,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存款、股金等违规操作的;

8、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9、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1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11、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资信证明、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的;

12、违反规定使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13、违反规定,造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丢失、被盗的;

14、因保管不善,造成密押、压数机、印章、柜员卡被盗用或丢失的;

15、印章丢失、被盗后,不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6、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

17、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会计档案散失的;

18、未经批准,擅自销毁档案的;

19、涂改、伪造档案的; 20、出卖档案牟利的;

21、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会计核算达不到六相符的;

2、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错用账户的;

3、柜面业务发生差额不符时,未协助查明原因并报告的;

4、违反规定增加柜员或擅自修改柜员有关信息的;

5、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6、会计检查时,被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7、擅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的;

8、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抵制、不反映的;

9、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提取提留;

10、实行柜员制网点,对交易明细不按规定在次日进行逐笔勾对的;

11、各种印章的刻制、管理、登记、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

12、任意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等支出费用的;

13、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14、不按规定设臵会计账簿的;

15、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16、会计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17、不按规定装订、保管会计凭证的,会计档案调阅手续不全或无调阅手续的;

18、营业网点会计档案不按规定移交统一保管的;

19、不安排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

20、未督促业务经营中大额提现、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资金逐笔登记,不按规定批准、上报、补录、备案的;

21、不按规定及时对账、往来账务换人逐笔核对,收回对账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2、不按规定进行汇票查询和不及时将贴现办理情况通知承兑人开户行(社)的;

23、未按照规定认真验票的;

24、贴现票据到期不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的;

25、贴现票据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26、开出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不按规定入账核算的;且都有贷款的;

27、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28、违反股金管理规定,入股、退股、转让以及分红不符合规定的;

29、擅自突破联社核定的费用计划和超比例列支的;

30、大额财务开支不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或先斩后奏、化整为零的;

31、违规列支业务周转金、其他应收款项、其他营业外支出的;

32、报销手续不全、随意挂账、挂账超过规定时间的;

33、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调整以前损益的;

34、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35、未指定专人进行档案管理的;

36、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7、将应归档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档案部门归档的;

38、擅自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39、将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档案的; 40、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的;

41、其他风险问题。

第十六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各级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不按规定使用文字或者本位币记账的;

2、证、账、表、簿上不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个人名章的;

3、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登记簿,登记不全面,或登记不及时的;

4、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的;

5、不按规定及时登记会计主管(内勤主任)工作日志的;

6、不定期对营业室、档案室、账表室、库房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的;

7、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全面检查辅导,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8、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

9、对财会工作状况不作定期分析,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得不到认

10、岗位分工责任不明确,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

11、其他一般问题。

第四章 信贷会计岗

第十七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无止付通知,形成无效质押的;

2、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3、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非授信客户化整为零、一户多贷,或一户多证、冒名贷款、假名贷款等重大问题不报的;

4、擅自销毁、隐匿、篡改、编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的;

5、抵(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质)押手续或提前退还抵(质)押权证、抵(质)押物的;

6、对抵(质)押权人申请更换抵(质)押物,不按规定程序、权限更换抵(质)押物,或中途抽走抵(质)押物权证,造成贷款抵(质)押物流失的;

7、审核信贷资料及办理贷款时,未坚持客户柜面办理或由他人违规代为办理的;

8.因保管不善,造成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丢失的。

9、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主、从合同之间不衔接,导致法律纠纷的;

2、擅自改动信贷报表,不能定期核对账据,造成贷款五级分类报表、贷款台账、分户账、借据数字不一致的;

3、信贷审查不够尽职,造成借款人逾期贷款未还,又发放新贷款的;

4、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5、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6、不如实录入借款调查、担保等应录入系统信息的;借据严重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7、信贷人员变动,不按规定办理贷款交接手续的或交接不清的(以贷款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的;

8、审查通过抵(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抵(质)押贷款的;

9、未依据合法凭证并报主管批准,擅自修改贷款账户信息的;

10、出账审核人员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提交或不按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导致贷款审批条件不落实或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不规范的;

11、不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和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无人维护;

12、擅自修改信贷管理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露、越权放款、信用风险加大的;

13、未执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号的唯一性,造成一人存在多客户号;

14、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15、不按资产风险分类动态监测要求,对分类结果及时调整的; 16.因消据不及时或消据错误,造成借据帐表不符、信贷系统间报表数字、占用形态不符;

17、其他风险问题。

第十九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不按规定审查验证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的;

2、不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3、不按规定办理出账手续的;

4、不按规定执行信贷档案保管、移交、调阅、保密等制度规定的;

5、未建立不良贷款监控台账的;

6、收回不良贷款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7、实施抵债资产处臵后,经批准仍未注销贷款本息的,或者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8、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违规进行账外核算的,未对

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9、不按规定要求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臵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对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10、对已批准核销、臵换的不良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进行检查的;

11.未设立复息登记簿,对明显错误的大额利息都未发现的;

12、信贷管理系统未录入借款人固定电话或手机等联系方式的;

13、其他一般问题。

第五章 信贷客户经理岗

第二十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以贷收息、收贷收息不入账的;

2、违反规定收取借款人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3、不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或抵(质)押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4、发现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不报或接收无效的客户证件以及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5、自批自贷发放明知是借名、冒名、假名等违规贷款的;

6、发放贷款时,借款人未到场或未在监控下办理;

7、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2、不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抵(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变现能力的;

3、主、从合同之间不衔接,导致法律纠纷的;

4、借据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微机打印,系统录入信息与借据、借款合同信息不一致、信贷员编号、合同号填写不正确的;

5、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发放贷款不坚持柜面办理或由他人违规代为办理的;

6、贷后检查走过场,对存在风险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对发现的问题不汇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7、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8、信贷人员变动,不按规定办理贷款交接手续的或交接不清的(以贷款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的;

9、未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10、对已经受理的贷款,不按规定收集借款人申请借款的信息资料,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负债、担保状况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11、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不如实报告的;

12、不按规定坚持2人或2人以上调查的;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未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13、调查时发现或应当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甚至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14、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超出借款人、担保人的偿债承受能力不及时报告的;

15、未经授权、审批和签订借款合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发放贷款的;

16、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17、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信息没有及时录入系统的;

18、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造成多收、少收营业收入或致使收入流失的;

19、其他风险问题。

第二十二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信贷人员无故拒绝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理信贷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

2、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要素不齐全的;

3、未使用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文本的;

4、对借款主体、担保人资格及担保有效性等未按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5、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不完整的;

6、不按规定及时收集、更新与整理信贷档案资料的;

7、无分类工作底稿、分类工作底稿内容不全、未形成分类认定书和分类分析报告的;

8.借款合同上末留下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的;

9、其他一般问题。

第六章 记账复核岗

第二十三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截留储户未到期定期储蓄存单,套取利息的;

2、泄露储户存款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挪用业务周转金的;

4、提供虚假存款证明书的;

5、虚开存单(折)、股金证的;

6、侵占、挪用储户资金的;

7、违反会计基本规定,对他行(社)票据未收妥抵用,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

8、因审查不严对伪造或虚构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

9、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违反实名制规定开立储蓄账户,开户手续不全或审查不严的;

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手续不全的;

3、对公结算账户开立、使用、撤销、变更账户类型和账户信息不符合规定的;

4、将存款人的账户进行出租、出借和转让的;

5、未按账户管理规定对久悬不动户进行管理的;

6、未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经主任或主管授权,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

7、未发现频繁开销户、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的;

8、违反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9、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10、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托收、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11、不按规定修改储户密码或随意改变通兑方式的;

12、营业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当面交接并登记;

13、事后监督与临柜人员私自互相替班和同岗办公的;

14、营业终了没有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15、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自己擅自补制的;

16、对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不按规定操作的;

17、对符合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不予办理和违规、超限额办理的;

18、凭印鉴支取的款项未折角验印或弄虚作假的;

19、每日现金收付与综合业务系统现金收付发生数额不符,未查明原因并报告的;

20、日结前不按规定对尾箱的现金、凭证核对或虚假碰库,造成账款、账证不符的;

21、临时离岗,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传票等不按规定入箱加锁保管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以及计算机未做临时签退,或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保管的;

22、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23、存款、应解汇款发生透支、冒领的;

24、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25、办理业务未及时入账或记账串户,会计账务处理不正确的;

26、会计核算不及时造成账务积压的;

27、记账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28、不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

29、不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现金收付换人复核的; 30、不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规定的;

31、传票、附件与日结单不符的;

32、未及时、全面打印系统内各种信息文件,打印错误或以手工代填的;

33、大额提现、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资金,不坚持逐笔登记,不按规定批准、上报、补录、备案的;

34、未经有权人批准进行错账冲正,或冲正错误,导致账务混乱的;

35、不按规定定期更换柜员卡密码的;

36、柜员卡、号和密码交他人使用的;

37、重要空白凭证(仅限手工收贷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再销号(柜员制除外),或跳号使用的;

38、营业终了不按规定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的;

39、其他风险问题。

第二十五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2、以不符合规定会计凭证作为记账凭证的;

3、不按规定使用文字或者本位币记账的;

4、不按规定对业务处理进行全面复核的;

5、受理会计凭证审查不严,要素不全的;

6、证、账、表、簿上不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个人名章的;

7、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登记簿,登记不全面,或登记不及时的;

8、代签应由客户填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9、作废重要空白凭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10、错账冲正末在凭证上做出说明或末在登记簿上登记的;

11、其他一般问题。

第七章 现金出纳岗

第二十六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擅自抽取抵(质)押权证及代保管有价物品的;

2、因保管不善,造成密押、压数机、印章、柜员卡被盗用或丢失的;

3、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金库钥匙丢失;

4、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有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的;

5、空库、白条、单证抵库,盗用库款的;

6、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每日现金收付与综合业务系统现金收付发生数额不符,未查明原因并报告的;

2、日结前不按规定对尾箱的现金、凭证核对或虚假碰库,造成账款、账证不符的;

3、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不按规定入箱加锁保管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以及计算机未做临时签退,或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入库(柜)保管的;

4、不按规定对收到的假币没收并上缴的;

5、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6、不按规定办理库款、箱包出入库手续的;

7、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8、不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

9、不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现金收付换人复核的;

10、营业终了没有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11、业务专用章不按规定移交的;

12、不按规定定期更换柜员卡密码的;

13、柜员卡、号和密码交他人使用的; 14.出纳人员末对重要空白凭证逐份消号的;

15、其他风险问题。

第二十八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库管员不按规定执行现金入库、出库的;

2、不按规定进行损伤币兑换的;

3、不坚持现金收付款项逐笔、序时登记的;

4、其他一般问题。

第八章 综合柜员岗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综合柜员违规积分不仅按照出纳、记账岗的违规积分进行统计考核,而且按照下列违规行为统计考核。

第三十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操作人员办理现金空存、空转,挪用资金的;

2、故意破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

3、故意设臵非法程序或恶意修改系统配臵参数及业务数据的;

4、不按规定进行授权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5、办理业务不以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交易处理依据的;

6、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业务操作人员短期交接未经监交的;

2、泄漏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参数、配臵、密码、程序代码等重要信息的;

3、违规将非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接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

4、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关键设备等丢失或被盗用的;

5、在发生计算机系统重大事件时,未按操作规程及时上报和启动应急预案的;

6、擅自修改业务数据、系统数据、其他重要数据或将上述机密资料外

泄的;

7、擅自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他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

8、不按规定制定计算机网络应急预案的;

9、当日业务处理有积压的;

10、不按规定定期更换柜员卡密码的;

11、柜员卡、号和密码交他人使用的;

12、将管理卡交账务柜员自行使用的;

13、对需授权的业务未进行审查并进行授权的;

14、尾箱交接不按规定进行尾箱现金碰库或实物现金与尾箱余额核对一致的;

15、现金调拨不按规定执行的;

16、现金尾箱超限额不按规定上缴的;

17、营业终了现金入库不按规定进行核实的;

18、柜员未能执行一人一卡、人走卡收,或由他人代保管、一人多卡、一卡多人操作业务的;

19、柜员间私自调用重要空白凭证,对作废凭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20、错账冲正、交易抹账不按规定进行授权、审核、登记的;

21、柜员不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的;

22、柜员不按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入档保管的;

23、清算中心不按规定上存清算资金,造成被罚息和通报的;

24、柜员违反规定为他人代填凭证的;

25、授权柜员不审核授权业务,进行授权的;不按规定在经过授权的凭证上盖章确认的;

26、其他风险问题。

第三十二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操作人员离岗不按规定退到系统初始状态的;

2、无故延时轧账或不做轧账处理的;

3、违反计算机设备购臵、保养、维修和报废规定的;

4违反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在操作中有重大失误,影响系统运行或

造成损失;

5、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者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的;

6、系统操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未及时更改其操作权限的;

7、违规在机房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会见无关人员的;

8、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传输与业务无关数据的;

9、未使用防病毒软件检测而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传输业务系统以外数据的;

10、其他一般问题。

第九章 联行结算岗

第三十三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

2、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或截留挪用发放给客户贷款的;

3、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的;

4、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编押办法、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5、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查询查复相互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未及时邮寄的;

2、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过清算员复核的;

3、不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4、票据接柜、交换、清算人员混岗操作的;

5、对需要办理止付事项未及时发出止付申请的;

6、违反结算原则,不严格遵守结算纪律的;

7、不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已签订的协议书有关条款不符合法律或内部

规章制度要求的;

8、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未按协议要求将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的;

9、不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及入账的,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10、代理业务(理财产品等)不符合规定的;

11、违反规定办理担保及承诺业务的;

12、收取咨询顾问费,不能为客户提供有效服务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3、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14、未执行印、押、证、机(编押、压数)分管分用规定的;

15、柜员在受理结算业务时,不按规定坚持双人操作、换人复核、大额款项逐笔授权的;

16、其他风险问题。

第十章 库管管理岗

第三十五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者有价单证的;

2、盗窃(用)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3、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不严,造成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

4、盗窃(挪用)库款的;

5、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预留业务专用章的;

2、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3、违反重要空白凭证运送、领用规定的;

4、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7、违反证、押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8、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的;

9、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和销号制度的;

10、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不按规定上缴的;

12、柜员卡、银行卡不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及发卡、销卡、换卡、废卡收回的;

13、无特殊原因致使库存现金连续5个工作日(含)超限额20%以上的;

14、其他风险问题。

第三十七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出售支票未加盖行社名称、账号的;

2、其他一般问题。

第十一章 安全保卫岗

第三十八条 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不认真执行双人以上值班守库制度,守库人员出现空岗、缺岗情况的;

2、守库值班人员在守库室接待、留宿外部人员的;

3、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营业期间出现无人临柜、一人临柜或擅自离岗的;

2、不执行全封闭营业规定的;

3、外部人员进入营业室的;

4、临柜营业人员防卫器械不足的;

5、安全检查无领导带队、不持“三证”、不查验证件,让检查人员进入营业网点的;

6、不执行金库(业务库)双人管理规定的;

7、金库(业务库)钥匙不按规定分别保管的;

8、开、锁金库(业务库)不使用密码的;

9、对各级人员检查金库(业务库)不查验工作证件的;

10、值班守库期间,报警器和监控设施不开启使用的;

11、值班守库期间,进行酗酒、娱乐等活动的;

12、守库值班人员不能按时到岗;

13、电视监控设备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 14、110联网或报警设备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

15、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出现故障不维修、不报告的;

16、消防器材不足或失效的;

17、购臵、安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的;

18、对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设施损坏的;

19、对安全防范设施整改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0、其他风险问题。

第四十条 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安全保卫登记簿保管不规范、不整洁,登记不及时,填写不是本人签字的;

2、营业网点缺少安全保卫登记簿的;

3、对安全保卫检查不按规定登记的;

4、电视监控设备使用时,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

5、其他一般问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支行副行长岗位可根据其从事的岗位对照相应的岗位积分考核,二级支行会计比照会计主管岗位积分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合规督导自查已反映的问题,在总部及上级检查中不做违规积分考核统计。

第四十三条 合规督导自查及总部或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在一个季度内未整改,视具体情节,原则上再对违规直接责任人按问题性质进行违规积分统计,积分标准为:重大问题10分、风险问题2分、一般问题0.5分。

第四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基层支行行长对合规创建负主要责任;违规积分将按业务条线进行统计,纳入部门和基层支行考核,并作为负责人个人考评依据。

8.银行检查违规检讨书--银行角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 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 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 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 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得聘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因违规被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行各类机构不得聘用。

开除处分决定应抄报相应金融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认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节 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指使、胁迫、教唆他人违规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说明违规问题,配合调查的;

(二)检举违法违规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出非法所得的;

(五)为追逃追赃提供线索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七)自查发现案件,或组织查处案件有力,并且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

(八)到岗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

(九)其它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减轻一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我行调查前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或在调查期间说明调查人员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执行上级指示被动违规,事后及时上报的;

(三)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的;

(四)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臵突发事件的;

(五)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违规的;

(七)其它可以免予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低于一百万元的;

(二)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低于一百万元损失责任事故的;

(三)核心信息系统运行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半小时以上的;

(四)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上银行认证工具等被盗用、丢失的;

(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十万元、法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百万元的;

(八)抵债资产损毁低于五十万元,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五十万元的;

(九)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声誉风险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二人以上死亡或一百万元以上损失责任事故的;

(四)枪支、弹药被盗(抢)或丢失的;

(五)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核心信息系统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四小时以上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客户授信损 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八)抵债资产损毁五十万元以上,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九)对我行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或团队负责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违规给我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可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节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发现违规问题,需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应将证据材料、责任认定材料和处理建议等移送监察部门审理。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员工管理权限报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有关程序办理。

外部侵害案件责任人处理程序,按管理条线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查实违规问题后,需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员工管理权限报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应与责任人见面,责任人应在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

责任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但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违规需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的,应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级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作出开除或辞退决定的机构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提拔,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复审(核)应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复审(核)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处分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复审(核)。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公证送达。无法以前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邮件信封应注明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同级监察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监察部门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员工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管辖机构的监察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监察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管辖机构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继续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复审、复核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本人。复审、复核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审、复核决定不得重于原处理决定。经复审或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扣减的薪酬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第三十七条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可在一定期限后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警告处分满六个月,记过处分满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满十八个月,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应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及时作出解除或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延长处分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节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总行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总行、一级分行部门内设团队的 负责人。

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机构、部门或团队发生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一)越权决策的;

(二)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处臵不当的;

(三)违反规定,制定、修改我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

(四)对监管规定和上级的规章制度、决定、指示,无故拖延传达、执行的;

(五)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指示未抵制,或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未及时解决或答复的;

(六)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七)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责任追究至管辖机构负责人。涉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管理责任的,追究至相关部门负责人。第四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涉案金额五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责任追究至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涉及总行管理责任的,追究至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管辖机构负责人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发生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第四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海外机构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发生涉案金额一亿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第六节

财务管理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费用控制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超过上级机构核定费用控制指标的;

(二)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的;

(三)采取提前列支或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的;

(四)分派员工个人业务费用报销额度,导致费用支出严重失真的;

(五)将属于人事费用的各项支出变相在业务费用列支,逃避人事费用管控指标的;

(六)不据实列支,故意乱列费用核算账户,逃避费用控制指标的。第四十六条 违规核算财务支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和摊销的;

(二)多计收入少计支出,或多计支出少计收入,虚增虚减利润的;

(三)其他违规核算财务支出的。

第四十七条 各项财务支出的挂账如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销账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 使用不真实发票办理报销,或利用职务之便报销不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不应予以报销的支出未进行严格审核而给予报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办理费用支付时未严格遵守现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或未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未通过财会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向下级机构或 部门收取费用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费用存款账户或违规使用费用专户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五十三条 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经批准、超过批准金额、不按批准用途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费用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建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四)其他超越权限处臵资金、财产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违规的;

(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害或提前报废的;

(四)固定资产账目存在疏漏,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管理程序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项目损失的;

(二)为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擅自挤占成本、挪用经营资金、违规拆入资金、对外拆借资金、违规列支的;

(三)超标准装修的;

(四)重复报废,或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报废、处臵固定资产的;

(六)擅自超投资或超面积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

第五十六条 财会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我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处理,不向上级汇报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我行或辖属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章制度组织辖内财务管理工作,导致工作混乱的。第五十七条 定价及流动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豁免利息、擅自更改利率或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二)擅自变动或变相改动资金交易利率的;

(三)违规进行内部资金划拨、内部资金拆借的。

第五十八条 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除限期清理并账外,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它方式挥霍的;

(二)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培训中心等的;

(三)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滥发奖金实物等的;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五)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的。

第六十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或租赁、报废、处臵和装修中,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节 会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任由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库区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库房查库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制造虚假查库记录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出现账实不符,隐瞒不报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等,不按规定设簿登记入册、专人保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等申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六)超权限印制凭证的;

(七)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八)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九)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不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或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不及时上报,或未按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保管对账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交接会计工作的;

(五)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

(七)其他违反会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归集整理、保管、查阅和销毁会计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在同一系统中同时持有经办卡和授权卡的;

(四)将本人的柜员卡、授权卡或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或未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或密码导致被他人盗用的;

(五)复制、超权限持有、使用柜员卡或密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暂付暂收款项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以化整为零或分次处理方式,逃避暂付暂收款项入账或结清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或无合法依据擅自冲减、结清暂付暂收挂账款项的;

(三)在暂付科目中列支费用或资本性支出,逃避财务指标控制的;

(四)在暂付科目中核算不良贷款或其他授信性质的垫款,掩盖不良资产质量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于已经明显发生重大减值的资产,未按规定及时、审慎、客观计提减值准备的;

(二)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调节利润的;

(三)越权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回拨审批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BGL产品及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经授权增设、变更、设立BGL产品的;

(二)未经授权进行BGL账户的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使用BGL账户的;

(四)超出柜员权限使用BGL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对所管理的BGL账户及时进行风险监控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内部账务核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对账,造成账务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对于重大对账差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对于系统程序错误未按规定及时提出系统改造需求的;

(四)对于已经发现的重大不符,未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报告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达账项未进行逐笔核查并确认原因的;

(二)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辖内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不按规定对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上门收款、上门服务及其他重点客户对账的;

(四)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或新增、合并、取消对账单种类的;

(五)其他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设臵账外账的;

(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制作、提供假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七)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

(八)盗用他人柜员卡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行为的。

第八节 现金出纳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或钱账分管的;

(二)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三)处理长款、短款时,有以长补短、贪污长款、错款不报、擅自追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或中午非营业时间现金箱(柜)未指定专人保管,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出纳人员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的;

(二)违反金库钥匙、密码管理、双人管库等金库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库房库区的;

(四)主管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的。

第七十三条 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等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四条 金库、尾箱存放危险品或私人物品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丢失金库钥匙或泄露密码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六条 在办理尾箱收送业务时,因工作失职造成尾箱遗失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七条 解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解款信息的;

(二)同意无关人员搭乘解款车的;

(三)擅离职守或中途办理其他事项的;

(四)擅自改变解款计划的;

(五)发生交接对象错误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利用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二)用白条或不合规凭证顶替金库、尾箱现金或物品的。第七十九条 违反其他现金出纳业务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节 授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条 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贷前调查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隐瞒、歪曲客观情况的;

(三)在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债务承受额的核定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高评信用等级、扩大风险承受额,误导后续授信审查及决策的;

(四)贷前未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格或审查工作不深入,导致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的;

(五)借款合同未面签的;

(六)违反授信审查规定,主观故意忽视重大风险隐患的;

(七)其他违反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等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一条 在授信业务评审、专业审批、尽责审查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集体评审未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得以评审通过的;

(二)反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

(三)越权审批授信业务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总行授信政策操作的;

(五)其他违反授信评审、审批等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二条 授信发放业务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落实授信批复中所列前提条件擅自发放授信的;

(二)未签订有效合同(协议)擅自发放授信的;

(三)因错填、漏填合同(协议)重要要素而造成授信资产存在潜在风险的;

(四)未按我行示范文本或经法律与合规部门认可的非示范文本及由执业律师制作的贷款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借款合同法律要件不齐,借款人责任不明的;

(五)应向法律与合规部门或者外部律师、法律顾问送审的合同未予送审,以及擅自修改经法律与合规部门或外部律师、法律顾问审定的合同条款的;

(六)未按要求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即发放贷款的;

(七)未取得授信发放批准文件就擅自发放授信的;

(八)其他违反授信发放业务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三条 授信发放审核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严格审核上报资料的合规性,致使授信资产存在重大风险的;

(二)反程序审核授信业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授信审核发放政策的;

(四)其他违反授信审核发放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

(二)未回避关系人贷款审批流程的;

(三)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五)操纵、篡改评审结果或与授信企业串通,导致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得以审批通过的;

(六)违规操作授信业务系统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贷款规定的。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我行的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十五条 授信贷后管理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应发现而未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放松对授信资金的管理,致使借款人套取授信资金进入证券、期货市场或为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保证金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或反映借款人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企业重组、分立、兼并、破产涉 案、诉讼、出现巨额亏损、经营情况急剧恶化等),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丧失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无法履行依法追索权利的;

(五)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我行债务,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违规释放押品及保证金致使担保落空的;

(七)对不良授信进行催收不及时,导致错失清收良机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押物丢失、毁损以及被擅自转让流通的;

(九)未按规定实施贷后检查,对各类资产出现的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分类调整和采取其它应对措施的;

(十)在授信资产分类过程中提供信息不真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分类产生误导的;

(十一)未严格执行分类标准,导致分类结果与资产实际质量状况有较大差异或严重失真的;

(十二)其他违反授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超越权限及转授权权限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的;

(二)规避监管,“化整为零”发放授信的;

(三)违规开立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或其它书面承诺文件的;

(四)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依法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

(五)违规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或违规核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贴现额度的;

(六)出现严重授信违规事件,给我行授信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对资产风险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辖内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混乱,资产分类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八)其他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客户退出环节规定,对列入主动退出名单的客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阶段逐步退出全部或部分授信方案,直至客户授信风险降低到我行可接受范围的;

(二)仍发放贷款、融资性保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百分之百保证金除外)等高风险新增授信的;

(三)其他违反客户退出规定的。

第十节 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操作处理不当或审查不严,导致透支、挪用、冒领、被骗,或受理之初未经客户背书的票据,经办人员擅自作替代背书,导致退票追索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第八十九条 违规保管、使用企业印鉴卡、IC卡、密码、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印模、票样等重要结算物品,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企业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未对客户提交的有关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建立完整开户信息资料的;

(三)未严格执行结算账户开立实行生效日制度的;

(四)违规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或违规开立、撤销、使用内部账户的;

(五)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

(六)未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进行控制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卡的;

(八)违反长期不动户管理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除综合柜员制外,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

(二)在汇票和联行业务中,印、压(押)、证三岗员工混岗操作的;

(三)其他违反不相容岗位混岗操作规定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压单、压票或无正当理由退票的;

(二)提出、提入的票据未换人清点复核的;

(三)对超期未收妥款项不查询或隐瞒差错问题的;

(四)违反票据托收款项“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故意拖延支付、挪用的;

(五)票据交接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或损毁等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交换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和及时查处不符款项的;

(二)违反规定签发回单和对账单的;

(三)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对账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九十五条 将内部往来报单等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携带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 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六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不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

(二)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超授信额度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比例收取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专户管理的;

(五)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未履行法定程序,用于抵押的财务无产权证书,抵押不足额,存在多方抵押,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和处理作废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

(七)丢失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进行票据买卖,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发放贷款臵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十)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贴现商业汇票无正当理由缺少真实贸易背景材料的;

(二)贴现商业汇票真实贸易背景材料,如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存在明显问题或相互之间缺乏逻辑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票据贴现未按规定进行查询的;

(四)无授信办理贴现、转贴现票据业务的;

(五)超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国库经收管理规定,导致银行资金被挪用、盗用、侵占等,给我行造成资金或声誉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十九条 违反规定操作国内支付结算(IPCS)系统,造成占压客户资金、延时入账、资金清算等风险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保证金账户或冻结账户未到期,违规提前转款或解冻的;

(二)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来源不合规的;

(三)其他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造成保证金管理失效、被挪用的。第一百零一条 违规代客户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客户证件和印章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二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增加、取消收费项目或增减费用标准的;

(二)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三)其他违反收费和利息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银行不垫款原则的;

(二)违反谁的钱进谁的账规定的;

(三)未对大额支付业务进行审核或授权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的;

(六)干预派驻业务经理独立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授信开证、汇出汇款项下融资、汇利达、提货担保、海外代付、保兑、进出口押汇、贴现、福费廷、保理、对外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合同、打包放款、国内信用证融资及其它贸易融资等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规定办理国际国内信用证、进口代收、国外汇 入汇款、出口托收、汇出国外汇款及其他国际结算等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境内外外汇划转手续或各类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办理结售付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进出口核销等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九条 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条 为证券、期货交易透支或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与客户恶意串通接受伪造、变造单据等方法骗取银行资金或帮助客户利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真实贸易背景开立信用证、发放贸易融资或者明知无真实业务背景开立对外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的;

(三)其他故意违反国际结算融资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或篡改客户签约资料、预留对账印鉴、余额证对单或客户回单等信息或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提供便利的;

(二)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凭证或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提

供便利的;

(三)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银行资金的。

第十一节 金融市场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越权叙做资金业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叙做虚假交易、藏匿交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五条 擅自变动或变相改动资金交易利率、汇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超越权限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非金融企业出具债务融资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托管业务中,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保管使用客户印鉴、印鉴卡、相关法律资料的;

(二)为客户开立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等相关账户的;

(三)进行资金清算、交收的;

(四)进行会计核算,造成账账、账实、账证不符的;

(五)进行资产估值的;

(六)其他违反托管业务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拆借资金、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二)拆出拆入资金不入账、转移资金不入账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的;

(四)套取客户资金炒汇、套汇、炒黄金、炒期权、买卖股票的。第一百二十条 其它违反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二节 理财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理财经理、私人银行家和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向客户透露或传播非正式消息的;

(二)擅自以我行名义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

(三)擅自以我行名义向客户推荐非我行发行或委托代理发行的产品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接受客户委托,替客户保管存折、存单、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动态口令牌、有价证券、协议书、印章等文件和物品的;

(二)为客户违规办理业务或提供超出权限的优惠,利用客户的身份与资源为个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客户馈赠的;

(三)违规向客户提供委托理财或代客户理财服务,或向客户销售未经许可产品的;

(四)网点外销售基金、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时,私自为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或签署产品协议书等法律合同的;

(五)向客户借用资金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开户、划账、修改密码等手续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私人银行综合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在完成客户委托确认流程前,为客户办理业务的;

(二)私人银行家和助理接收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以及电话回访人员进行交易确认时,未使用自动录音电话的;

(三)其它违反私人银行综合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规在个人理财服务系统安装其他软件、连接非指定系统或网站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 理财中心、财富中心、私人银行部负责人违规代

交易柜员、现金柜员进行业务交易操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二十七条 理财经理、财富经理、私人银行家等违反规定,进行临柜业务操作,代客办理存款、汇款、投资交易等业务,拥有交易类柜员号或授权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三节 储蓄与ATM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储蓄业务的授权或操作磁卡、密码、重要凭证、账卡等未妥善保管或违规使用的;

(二)离岗时电脑不签退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结存无登记、未按规定由专人保管的;

(四)储蓄重要凭证不按种类登记,不设专人保管,申领使用时不按规定立户登记,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五)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六)违反储蓄重要凭证申领、使用、保管、交接、销毁等规定的;

(七)通过本人或他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或者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的;

(八)为自己经办业务的;

(九)复核柜员、授权柜员、业务经理等非临柜人员到前台操作柜员业务的;

(十)违反质押品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储蓄业务人员之间进行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单证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条 丢失原始凭证不报告,擅自补制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开户时不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并如实记录客户资料的;

(二)代客户签字、输密码和领取存折(卡)的;

(三)对客户取回印鉴返还后不重新审核的;

(四)其它违反实名制开户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规办理挂失、支取和换折(卡)等手续,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规办理死亡人存款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四条 柜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抽换账卡或凭证的;

(二)截留客户存折、借记卡和身份资料的;

(三)私自买卖客户存单或有价证券的;

(四)私下与客户买卖兑换单,或私下买卖外汇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办理代理他人支取储蓄存款、限额以上收付和划转等业务,未按规定审查客户资料和有效证件,或未按规定摘抄本人和代理人证件信息,或大额取现和划账未按规定电话核实与复核授权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储蓄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核对库存现金、储蓄重要凭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七条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及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各种账、表、簿、册及上报数字弄虚作假或蓄意更改的;

(二)擅自修改、隐瞒客户资料的;

(三)给没有实际交付货币或没有足额交付货币的单位、个人开具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或其他存款凭证,违规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以及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四)弄虚作假,在储蓄存款科目中转入转出资金的;

(五)虚增存款,并通过ATM机取现增大业务量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储蓄原则和政策的。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藏、窃取储蓄重要凭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或套取客户密码的;

(二)储蓄存款及债券发行、兑付不入账的;

(三)盗取储户资金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零售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操作手册等相关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造成ATM密码、ATM钥匙被盗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ATM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定期进行查库、不作有关账薄登记的;

(二)未及时进行账务、账实核对,出现账账、账实不符的;

(三)未在录像监控下清点解钞资金的;

(四)发现假币,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账务处理的;

(五)未落实“双人分管、双人操作”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对ATM设备进行巡查的;

(七)发现故障和其他异常情况不及时处臵的;

(八)其他违反ATM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节 外币兑换和旅行支票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擅自增减外币兑换币种、非正常使用非时点930即期结售汇牌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二)违反监管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反洗钱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三)未按业务管理规定对备用金的出借、使用、结转、缴回等进行管理及监督的;

(四)未经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通过,擅自更改总行规定的《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范本)》有关责权利条款的;

(五)未按规定及代办协议控制、监督、检查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或发现代兑机构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外币兑换业务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旅行支票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监管政策、反洗钱规定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业务的;

(二)擅自与旅行支票发行机构开展活动或签署协议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办理库存申请、接收、保管、出库等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中涉及的暂收暂付及其他挂账业务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止付要求,或未经旅行支票发行公司授权办理买汇及托收业务的;

(六)未按注销旅行支票业务处理规程注销旅行支票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旅行支票销售奖励金的;

(八)其他违反旅行支票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

第十五节 银行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卡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及授信的;

(二)推荐办卡时推荐人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推荐建议和意见的;

(三)未留存领卡签收记录或误发卡的;

(四)其他违反发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银行卡计息规定,擅自加、减、免利息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八条 值班授权人员擅离职守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按催收管理规定及时追索透支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收单业务操作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银行卡空白卡、成品卡、废卡、制卡、制密管理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要凭证、打卡机、加密机、密钥、空白卡、制成卡、废卡、写磁机等丢失或被盗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三条 处理挂失申请不及时或信息登记遗漏、不清晰、不完整以及违反银行卡挂失、换发和补发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

以辞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银行卡保证金、抵质押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给持卡人开具保证金存单或其他定期存单的;

(二)违规给持卡人开具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

(三)违反其他保证金、质押、抵押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银行卡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违反银行卡资金清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及时受理客户争议账款业务的;

(二)未及时处理汇总挂账与明细交易不符的;

(三)未及时处理各类退单的;

(四)银行卡入账或账务调整串户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违反个人征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处理银行卡个人征信异议的;

(三)对于我行客户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不及时的;

(四)其他违反个人征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按银行卡柜面存取款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未检验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客户身份即受理业务的;

(二)办理取款业务未核对持卡人签名的;

(三)违规办理柜面冲正交易的;

(四)其他违反柜面存取款操作流程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银行卡系统柜员管理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条 在信用卡保险理赔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或利用虚假资料进行骗保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节 网上银行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网上银行柜台业务操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

(二)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证件原件、复印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的;

(三)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黑名单”检索的;

(四)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的;

(五)未按客户申请资料要求进行网上银行功能设臵的。第一百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客户与银行纠纷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规进行网银虚增交易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网上银行柜台业务操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代客户保管个人网银服务动态口令牌(e-Token)等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的;

(二)违规为非客户本人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将数字证书令牌(USBKey)与动态口令牌(e-Token)等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以及密码信封等交给客户本人或企业授权办理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认证工具(USBKey、e-Token)进行妥善保管,造成认证工具遗失或被盗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企业网上银行集中签约操作中,未正确按照客户申请资料在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维护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44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申请受理中,未按规定核实企业申请意愿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网上银行落地业务或故障业务,延误客户资金使用,引起客户投诉或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网上银行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未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理流程进行报告及处理,导致延误处理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私自窃取网上银行客户信息或交易信息用于不法用途的;

(二)伪造客户申请资料在系统中维护信息的;

(三)篡改或伪造客户网上银行申请资料的;

(四)盗用客户资金的;

(五)对客户有欺诈行为的。

第十七节 收付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未按规定及时记录和保管“全国清算机构代码变更信息”,延误客户资金汇划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的,给予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要求电脑人员修改系统操作功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时限查询查复未达账款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予或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提供透支、垫款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逆程序操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已入账款项调整起息日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系统及有关业务系统管理规定,擅自掌管口令、泄露操作口令、混设操作岗位和滥用SWIFT报文格式、超权限向国外发送重要SWIFT报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系统终端上进行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影响系统正常运转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RTS系统密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借用、串用用户名及密码的;

(二)保管密码不善被他人盗用的。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RTS系统授权管理规定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RTS系统操作规程,错用、串用报文格式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规处理RTS系统中的各类查询查复业务,或以查询查复为由恶意扣押客户资金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三条 篡改RTS系统中的各类码表或未按RTS系统操作规程中的规定程序进行码表维护,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与行内外人员相互勾结,违规使用RTS系统中的退划、转划报文,将有关真实业务或虚填业务退划或转划给行内外相关人员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规在各类报文“摘要栏”内录入无真实业务背景虚假信息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规不为客户做及时入账处理,延误客户资金使

用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清算业务规定,故意截留、延压、重发资金清算汇划信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增删客户或柜员资料,伪造汇划信息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其他违反收付清算业务规章制度的,给予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八节 资产处臵与核销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超越管理权限办理以物抵债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执行处臵抵债物工作程序或有隐瞒、误导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减免企业债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办理以物抵债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价值认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抵债资产管理、维护不当的,扣减绩效收入;

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严重失职,导致借款人逃废我行债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破产公告后,超过申报时限且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为核呆、核损,弄虚作假,编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经批准核销后,明知债务人有财产而不追索,或追索不力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一百九十九条 资产处臵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信息资料,或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报告,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与债务人、买受人、中介机构互相串通,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节 集中采购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条 在集中采购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虚报采购需求或主管业务部门和审批部门未对采购需求认真审核把关的;

(二)不及时提交采购需求或在需求中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导致采购进度和结果影响到实际工作需要的;

(三)违反集中采购工作流程,需求部门提交采购需求之前,已经开始项目实施,造成我行无法采用竞争机制,导致加大采购成本的。

第二百零一条 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或采取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违反集中采购业务相关规定,超越采购权限进行采购,或按规定应实行集中采购而没有提交集中采购,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三)委托不具备我行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招标或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选定入围供应商,导致不符合需求供应商入围,或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擅自取消、更换已经选定的入围供应商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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