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

2024-11-08

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10篇)

1.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 篇一

关于2021年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年以来,XX纪委监委共接收信访举报XX件(次),其中业务范围外XX件(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XX件(次)(含重复件XX件(次));按照信访来源分,上级转交办XX件(次)、本级受理XX件(次);对业务范围外XX件(次)信访举报已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XX件(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进行四类处置,其中谈话函询X件、初步核实XX件、暂存待查X件、予以了结XX件、移交市纪委X件。综合监督执纪、政治巡察、信访举报和审计、扶贫等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共收到问题线索XX件(含信访举报重复件XX件),去除重复件处置XX件,其中初步核实XX件,谈话函询X件,暂存待查X件。予以了结XX件,立案X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X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X人,撤销党内职务X人,留党察看一年6人,开除党籍X人,政务警告X人,政务记过X人,政务记大过X人,政务降级X人,开除公职X人,双重处分X人,免于处分X人,撤销案件X件,留置X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X人,正在办理6X件(已立案尚未下达处分决定书X件,正在办理X)。

二、主要做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信访举报是群众参与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全县大信访工作格局和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来总体谋划和推进,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信访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抓早抓小,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县纪委监委把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纳入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划片包乡(镇)工作重要内容,建立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常委班子包片区、职能科室挂乡镇、业务室办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层层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有人管、督促跟踪有人抓,切实构建了全委参与、县乡共抓大格局。

(二)归口受理、规范处置。一是畅通渠道。在大关纪检监察网设置链接全省XXX网络检举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县纪委信访室、X个乡镇纪委以及X个派驻机构举报电话并在“XX号码百事通”全登记,畅通县、乡、村(社区)信、访、网、电信访举报渠道,多渠道接收信访举报,坚持有访必接,有诉必办。二是严把关口。严格执行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件,根据反映问题性质和管辖权限,科学界定受理范围,切实把业务范围内的吸进来,把业务范围外的引出去。依托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信访举报子系统,按照上级转交办、领导交办、本机受理等信访分类建立台账,逐一梳理信访举报基本要素和反映问题进行登记,把好信访举报“第一关”。三是规范处置。牢牢把握接收、登记、录入、拟办、分流、督办、反馈等关键环节规范处置信访举报,确保一件一码一登记一录入一扫描,逐级履行呈批程序,确保“全程留痕”;对反映具体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纳入问题线索管理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置,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对问题线索受理、集中排查、集体研究的范围、程序和方法实行集中管理。对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予以分流。

(三)强化分析,科学研判。县纪委监委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形势分析机制,依托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按月、按季度、分对信访举报情况和形势进行汇总、分析。同时,为强化问题线索处置,实现问题线索处置规范化、精准化,增强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高效性、准确性,县纪委监委进一步健全了问题线索集中研判机制,定期召开班子会议进行研判,由案件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和各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组、各相关室办对所有在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报,班子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分析、综合研判、科学处置,切实促进提高成案率。

(四)强化督办,推动落实。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对各纪检监察室和乡镇纪委监察室在办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规范督办程序和责任,建立督办工作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本级机关信访举报梳理的问题线索、上级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督查督办,对问题线索查办进展缓慢的办案室办进行电话催办、督办,确保督办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XX年以来,累计电话督办X余次,发函督办X次,实地督办X余次,查处了XX文体局局长等问题线索。

(五)健全机制,夯实基础。规范信访接待和办案场所建设,县纪委监委在环境有限的条件下,配齐信访室、县级谈话室和X个乡镇谈话室监控、扫描和录音设备,完善办公硬件设施升规范化水平。制定完善了《XX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件跟踪督查办法》《XX纪检监察机关首信初访责任制度》《XX纪委监委过度时期线索管理规定》等工作制度,细化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办理等内容,明确工作首办责任、审核把关、督查督办等要求,强化责任追究,有力推动信访举报工作和问题线索处置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三、存在问题

(一)反映业务范围外问题较多。XX年以来收到反映利益诉求、涉法涉诉、土地争议等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XX件(次),占总量的X.X%。一方面反映出群众的维权意识、法治意识越来越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敢于站出来反映;另一方面,有的群众在反映问题时不区分部门职责盲目投递、多级投递现象普遍存在,同一个内容大多从省到市再到县多级投递,如孙祥春来信反映涉法涉诉问题,从XX年以来已投递了X件,尽管已多次答复其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但其依然我行我素。再一方面,群众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利益诉求问题,也折射出个别单位和一些党员干部对待群众诉求不主动作为,甚至推诿扯皮、态度粗暴,群众合理诉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继而上访的问题。

(二)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现象仍然突出。XX6年以来检举控告类重复举报达XX件(次),占总量的X.X℅,有的信访举报已经核实过,但反映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而依然举报,如XX反映XX涉嫌违纪问题。有的举报尽管已受理,但反映人为了引起重视反复举报,如X及其家人来信(来访)反映X所长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个月内投递了X件,还有X件在投递的路上,该信访件已作为问题线索正在初核中。

(三)信访举报件核实难度增加。有的信访举报在动机上目的不纯,反映内容上道听途说、添油加醋,甚至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有的群众举报将个人利益诉求与干部违纪问题故意混淆、交织反映,认为可以更快更好解决利益诉求问题。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核实,且有的举报因为采取匿名形式,无法进行回复,以至于反复举报,增大了信访举报量,增加了工作成本,造成资源浪费。

(四)执纪审查力量较薄弱。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以后,加大了执纪审查力量的配备,虽然设立6个纪检监察室,但一至四室仅配备X名干部,五室、六室至今无执纪审查人员,带来一些问题线索查处滞后,在案件办理中还需大量抽调人员参与,一旦办理大案要案,其它问题线索办理将无力推动。加之乡镇一级纪检干部流动较快,且人少事多,因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专业性、程序性、法规性较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题线索处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同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原纪委人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不熟悉,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对党纪、党规不熟悉,在办案中受到制约。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注重宣传引导。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信访举报问题更多、涉及范围更广,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受理范围、管辖权限、信访举报法规制度和处理程序以及常见的不予受理事项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受理信访举报问题,耐心细致做好对反映利益诉求、涉法涉诉类问题群众的沟通引导,引导群众依纪依规依法反映问题。进一步落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纪检干部开展下访、接访、约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基层。

(二)强化沟通衔接。进一步落实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下访、接访、约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基层,主动与党委政府各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使群众按照职能分工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协助群众解决问题,坚决杜绝生、冷、硬和推脱等问题发生。

(三)集中整治信访举报突出问题。根据省、市纪委安排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信访举报突出问题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抓紧抓实每个步骤,推进减存控增,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强化信访分析研判。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周小结、月汇总、季分析制度,强化对信访举报形势、重复举报、专门领域等专项信访信息的分析,掌握信访动态,揭示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加大线索处置力度。健全线索处置机制,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着力完善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实现线索处置、执纪审查、依法调查与审查起诉顺畅衔接,形成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业务培训,深化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提高依纪依规解决信访举报问题和线索处置的能力,提升工作质效。强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升综合素质能力,加快机构整合、人员融合、工作磨合,形成运转高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汇报完毕!

2.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 篇二

关心通州区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的网友:

你们好!

根据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的统一部署,我区村级平台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从2011年8月19日省人社厅网上发布《江苏省2011年基层公益性岗位招聘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告》报名开始,至11月15日报名考试体检合格人员名单上通州人社网公示为止,经历了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省统一笔试、区统一面试和统一体检、上网公示等阶段。每一个步骤都按照上级的相关要求操作。

11月15日在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公示后,11月17日有网友举报招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况。对网友的举报,我局党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局纪委和区就业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全面严格复查。由于举报者没有指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具体考生名单,我们组织人员认真仔细复查了所有申报资料,与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进行逐一核实,并通知考生就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再次到现场予以确认。其中,有2名考生因提供虚假材料拟取消录取资格,3名考生因提供证明材料有瑕疵而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本次招聘工作由省人社厅网上直接发布招聘公告,组织网上报名,由各地方人社部门组织资格审核。我区就管中心在网上报名已开始4天后,才从报考咨询人员那里得知报考消息。整个报考工作时间要求紧,造成我们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没能及时宣传相关报考条件和审核要求。由于上级规定的报名审核时间只有一天,虽然我们在现场资格审查阶段对网上报名的76名考生进行认真地资格审查(37人通过资格审查,39人未通过资格审查),但是在具体审核工作中,我们的办事人员因工作疏忽,没能及时发现个别考生提供的虚假材料,让他们蒙混通过了资格审核,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这是我们工作没做好,我们诚心接受社会各界批评监督。下一步,将对有关人员的工作失误作相应的组织处理。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要求,模范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和防范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人事考试环境。

衷心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513-86545936

3.校车管理报告和举报制度 篇三

为使校车规范有序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本校学生乘车和校车配备运行情况制定校车报告和举报制度。

一、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及时修理排除安全隐患。

二、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教育局安全办公室。

三、教师和家长必须向乘车学生讲明当校车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或教师,由家长或教师向学校校车安全负责人举报:

(1)校车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

(2)校车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超载的。

(3)校车驾驶员存在作风问题或身体、心理健康现象的。

(4)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行为的。

(5)校车驾驶员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6)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

4.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 篇四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信访举报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积极为查办案件寻找线索,严惩腐败分子和纠正不正之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机关清廉、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将认真做好当前信访举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领导班子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行领导班子接访日制度,做到随接访随办理,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认真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活动,是做好今年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这项活动,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千方百计把进京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数量降下来,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千方百计把进县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数量降下来,千方百计把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十个方面”的几十个问题解决在当地。坚持定期接访、带案下访、约谈会访、现场办访、上门问访、明查暗访、抽查督访。下访活动的时间,由工作情况决定,原则上要求每月至少要有一次下访接待或约谈群众。对牵头办理的信访件要“跟踪督办,一办到底,直至办

结”,同时还要针对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十个方面”的内容,与群众面对面交心谈心,广泛听取民声,听取群众对全乡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牵头组织和督促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认真开展好矛盾纠纷调处活动。乡纪检监察机关每月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确保各类信访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做到深挖细究,不留死角,不留盲点,不漏一户一人。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化解,力争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特别是有可能造成越级上访苗头的,要提早介入,落实领导包案责任,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防止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部分遗留问题要按照重新调查、重新研究、重新处理的原则,选准突破口,尽快予以解决。对个别无理纠缠的非正常上访人员,要加大防控力度,稳控在基层。

5.关于健全信访举报机制的几点建议 篇五

——关于健全信访举报机制的几点建议

州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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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履行民主监督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举报既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有益补充,也是构建罪恶惩防体系的必要环节。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在党忧党、在党言党是广大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群众路线方法论的的具体表现。

一、信访举报正名的紧迫性

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通过正规渠道,建立在事实基础上,信访举报就会彰显其应有的价值。在一些不为外人知晓的专属领域,一些暗箱操作的隐蔽环节,圈内人、知情者的信访举报,更是能够起到常规监管和调查渠道难以企及的作用,成为揭开黑幕、还原真相、暴露丑恶、伸张正义的有力推手,客观上有力推动了廉洁政治建设,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一)为信访举报正名,是反对异化举报的需要。出于个人目的动机不纯的信访举报,是一种对单位和他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单位和他人影响和危害极大。一是干扰了正常工作。信访举报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意义,用得好可以为反腐败提供有力线索,用得不当,则会造成工作中的被动。比如不负责任地反映问题,有些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客观上给组织调查澄清事实增加了难度,牵扯了领导精力,干扰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而且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二是败坏了风气。有的信访举报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有的甚至小题大作、“添油加醋”,容易挫伤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给作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少数人将信访举报当儿戏,向组织反映问题不弄清基本事实,不提供具体情节和调查线索,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凭空想象主观臆造。这种行为虽然没有主观上诬陷他人的动机,却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也给他人名誉和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

(二)为信访举报正名,是保护反腐锐气的需要。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因为信访举报在拓宽信息来源的同时,也是震慑违纪分子的重要手段。违纪分子的行为最容易为其身边的人民群众所察觉,如果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举报,必然会起到震慑违纪分子的目的。从中央纪委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有利于提高举报内容准确度,也方便纪检人员进一步追查核实案件。但是,如果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在同一个单位,举报风险就大大提升了。而且举报自己的单位比举报个人更“危险”。尽管中央纪委三令五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但是怎么发现和查处打击报复,怎么定义打击报复,既难以制定可供衡量的细则,也缺乏具体可供操作的方案。以至于信访举报人遭受到打击报复时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保护被当成“叛徒”的举报者,就是保护反腐的锐气,这既能打掉恶人的嚣张气焰,又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反腐生态”。让好人不吃亏,让善事有好报,才能扭转“潜规则”病入膏肓的坏风气,“叛徒”也才能赢得尊重和钦佩。

(三)为信访举报正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坚持从严治党,坚决割除自身机体内的毒瘤和病灶,在正风肃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党风为之一新、民心为之一振。但目前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也不知纪律为何物。认为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如有的党员干部把泄露举报者的信息当作“小错误”,认识不到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由于举报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举报者在社会中轻则被贪官、坏人污名化,被社会隔离、背上坏人十字架;中则被孤立,职业中待遇低下,成为贫困一族;重则身败名裂,被既得利益者视为眼中钉肉中刺、被恐吓、暴打成伤,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沉默症等心里疾病,处于孤立无援的窘态。

二、信访举报面临的困境

违纪贪腐行为具有隐秘性、狡猾性等特质,唯有通过知情的人员对其进行举报,才可能真正有效反腐。但欲举报违纪贪腐的人员面临外部社会评价和内部行政伦理的困境,外部社会认为检举是告密,内部行政伦理要求组织成员对组织忠诚,举报后举报人可能面对更多的风险。

(一)信访举报者处于外部社会评价与内部行政伦理悖论境地。举报者在组织内部同时要充当两种角色,一个角色是组织内部的一员,另一方角色则是拥有举报权的普通公民。当承受这两种不同且均须遵守的角色需求,就会造成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种观点认为:举报者应当行使其行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举报者就被称为“英雄”、“圣人”,其原因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是政府产生的根本原因,同时以是政府赖以存在的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尽管组织内部人员具有双重角色的特征,但是对人民大众的忠诚应该先于对任何组织或对官员个人的忠诚,也只有这样做才能够符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另一种观点认为:举报者将组织内部贪腐行为进行揭露时,其将被称为“判徒”、“告密者”、“告状的”、“小人”。出现与社会公共评价截然相反的结论是有其深刻理由的。一是忠诚的异化是该负面评价出现的首要因素。追求和维护单位忠诚是法制社会的价值诉求,在实践当中,单位一味盲目追求效率、目标和绩效,导致行政忠诚出现异化,出现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的局面。二是违背行政伦理也是该不良评价出现的重要因素。一般在行政体系当中,为了维持组织的有效运作与目标的达成,在强调组织利益和效率的情况下,就会要求组织内部的成员绝对地服从。成员没有得到组织的同意是不得将组织的内部事务向社会外界公开,否则会被认为是告密者。

(二)信访举报者面临期后风险考量。一是组织的报复。在现实中,举报者行为面临的最主要的障碍就是组织或被举报者人的打击、报复。举报违纪贪腐情况之后,举报者极易受到被举报者组织或被举报者人的打击报复,这是举报者最担心的事情。因举报揭发违纪贪腐行为而受斥责和打击报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组织通过对举报者进行报复,一方面组织可以对举报者自身起到威吓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对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员起到杀鸡儆猴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形下,举报者检举组织内部违纪贪腐行为的积极性极易受到重创,对防止贪腐的工作造成严重阻碍。二是对举报违纪贪腐行为的举报者保障机制的缺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事前保障机制的缺失。现行法律法规对举报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规范,但主要是在举报的违纪贪腐案件查证属实之后,着手追究举报受理机关的责任和制裁打击报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举报者做出举报行为到查证属实之前的权利保障机制却存在缺失。要持久、有效地发挥举报者在防治违纪贪腐方面的关键作用,将检举制度体系化已迫在眉睫。另一方面是现行行政监管法保障举报者合法权益的程序化规定不完善。我国行政监管法有此原则性规定,但是缺少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来保障举报者在案件揭发之后查证属实之前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缺失可能会导致举报者遭受生命安全威胁,甚至累及家人。

三、对策和建议

自党十八大以来,“老虎”、“苍蝇”一起被打,一件件腐败案件被查处,一个个腐败分子被揪出,其中群众信访举报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线索来源。这为群众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提了气、壮了胆,也深刻影响了公众心理,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注入了强心剂。但害怕遭受打击报复,始终是实名举报人的首要顾虑。举报者缺乏“安全伞”,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从理论到实务层面,呼吁为举报者提供合理保护的声音由来已久,但时至今日,举报者依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受到人身伤害和人格侮辱的事例也并不鲜见,更有甚者,一些举报者还遭遇被举报对象滥用职权、“合法”侵害,投诉无果、申诉无门,这加剧了社会痛感,也钝化了人们抨击社会丑恶现象的锐气,磨损了人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气。全社会不仅要为举报检正名,还应大张旗鼓地鼓励实名举报,并有相应的制度为正能量保驾护航。

(一)健全举报者工作调动机制。举报者举报单位存在极大风险。在实践当中,举报者顶着巨大的压力揭露了组织的违纪贪腐行为,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等原因而使得案件的未来充满变数。不仅如此,在现有的制度规范的情况下,举报者可能变成“告密者”或“诽谤人”,组织内部的违纪贪腐者便以国家的名义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通过各种途径,达到使举报者举报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目标。举报人因犯“众怒”而成为众矢之的,受到嘲讽、孤立和排挤,举报人往往会被认为是“麻烦制造者”,这将给举报人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可借鉴国外对举报者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建立举报者工作调动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违纪线索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者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健全举报者经济利益补偿机制。建立举报者的奖励制度主要是基于激励知道违纪行为存在人员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同时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肯定。由于举报成本和举报收益严重不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在高压反腐背景下,应主要从两方面着手构建反腐举报激励机制:一是应尽快形成关于反腐举报奖励激励的统一标准,既注重从物质层面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又注重从精神层面给予举报人必要的鼓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编列预算,并且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相关基金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补助。二是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各自的传播优势,通过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强化社会公众的举报意识,激发社会公众的举报热情。三是对于举报信息属实的,但由于主管机关有关人员的过失导致没有追究或者追究不利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下的举报人的奖励也应当加以肯定。

(三)健全对举报者错误处理纠正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保护信访举报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措施还不够有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在仍有发生,这对公众整体的实名举报意愿与积极性也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而现行的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系统。如纪检监察机关规定,因检举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此规定基础上建立举报错误处理纠错改正责任制,明确纠错改正的责任主体,落实纠错改正的责任和责任追究。通过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举报错误处理纠错改正的制度。举报错误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决策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决策者能够起到心理警戒和行为校正作用,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打击、报复的发生。

(四)健全保护举报者机制。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所针对的往往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纪违法分子,这些人员往往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势力,随时可能威胁到举报人乃至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没有专门的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对举报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各部门的规定中,没有形成系统的结构和框架;而且对于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多停留在宣言性的法律规定上,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健全保护举报者机制,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保障举报人权益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同时还要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运行,以构建完备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6.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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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制定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审计署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

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代办手续。

第十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收回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按有关程序认定举报人或代领人身份、入库金额及奖励金额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二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 篇七

青政办发〔2007〕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八)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

(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第十条 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一)罚没收入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罚没收入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罚没收入在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四)罚没收入在500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0元。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举报,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奖励额度不能按罚没收入比例确定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8.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 篇八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程序和第一个关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着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了”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是各级纪委的一项职责,体现了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高度重视。市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聚焦主责主业,围绕服务监督执纪问责,扎扎实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努力当好纪检监察机关的“侦察兵”,做到常规工作零差错、重点工作有突破、探索性工作出成果。

一、聚焦主业,发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

一是明确工作要求。市纪委主要领导明确指出,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到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分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通过对大量信访信息的抽丝剥茧、分析评估,从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线索,发挥好“侦察兵”的作用。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集体研判、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全程督办”的问题线索管理机制,做到所有举控件先由案管、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集体研判、作出评估,按照四类处置标准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再提交市纪委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改变了由各纪检监察室独自对举控件进行研判处置的做法,防止案件线索成为个人资源。同时,通过明确轻重缓急、办理时限,有效解决了举控件办理久拖不决的状况。截至目前,市纪委先后召开书记办公会33次,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条;各区纪委、市纪委派驻机构也普遍建立了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制度。三是助力执纪问责。集中时间、精力、人力调查重要信访举报线索,使执纪审查的有限资源“好钢用在刀刃上”,信访举报件的初核率和案件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市纪委根据信访反映情况严肃查处了一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据统计,近年来市纪委查处的案件中有近%的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

二、传导压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加强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督促指导,探索建立转、交办件常态化督查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是突出工作重点。结合超大城市的特点,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惠农、扶贫帮困、民生等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线索,以及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违规获取征地拆迁补偿等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查处了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工程、轨道交通16号线建设中骗取动迁补偿资金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二是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对全市各区纪委和市纪委派驻机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在责成相关单位限时完成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将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举一反三、堵漏建制。近年来,市纪委先后开展了两轮全覆盖的专项检查,有效规范了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利用全市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线上巡查等功能,动态掌握下级纪委信访举报受理、转办、分流轨迹,加强对交办件的指导督办和会同办理,确保转、交办件去向清楚、按时办结。四是强化业务指导。指导帮助各区纪委、派驻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梳理业务流程、规范工作制度、完善评估机制,通过召开区纪委信访工作座谈会、下基层指导工作、举办业务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案例交流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全市纪检监察信访干部专业化水平。

9.关于对举报调查报告 篇九

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师幼人身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园安全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订霞浦幼教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教职工奖励方案

(一)主班奖励方案

1、每月对班级进行的安全考核,作为学年末主班考评的一个项目。

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一学年未扣安全分的班级优先。

(二)教职工奖励方案(包括主班)

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奖励金额在20—100元不等):

1、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

2、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年终考核中给以安全加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如遇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二、社会人士奖励方案

10.食药餐饮服务举报-立案报告 篇十

(2014)第036号

当 事 人: XX美食城案件来源: 群众投诉发案时间:2014年4月10日受理时间:2014年4月11日发案地点: XX园7号楼125、126号车库案情摘要:

2014年4月10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对位于XX园7号楼125、126号车库被XX美食城用来加工面食和酱类食品,2014年4月10日14时30分,监督员XXX、XX前往位于XX园7号楼125、126号车库检查发现,此俩个车库不属于XX美食城厨房,用于存放及加工食品,其 内内分别存放有洋葱、面粉等食品原料,还有压面机、砧板等食品加工器具,车库内环境脏乱,地面堆放了一些食品原料。经现场拍照和《询问笔录》取证,该店负责人对上述情况予以承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店负责人能够积极配合,认真回答有关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条“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办人签名:

审批意见:,本案自年月日起立案,由、、承办。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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