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2024-12-19

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共12篇)(共12篇)

1.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一

加入WTO对中国财政的影响

[内容提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财政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并且会经历一个由弱到强、再由强到弱的过程。本文试图从财政收支等方面探讨这种影响,说明这种净影响是积极的,只要充分准备,有效利用这种大好时机,就能使财政发展走上新台阶。

[关键词]财政收入弹性  税式支出  财政补贴  政府采购  社会保障

在经过13年的不懈努力之后,有关中国加入WTO的谈判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有关中国加入WTO达成双边协议。我国与欧盟的谈判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国“入世”指日可待,加入WTO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对政府财政造成的影响,少有探讨,这也是本文的主题。

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1.从总量上分析,财政收入将呈现增加的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将形成新的增长点,最终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因此从总量上看,“入世”对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影响将是积极的。通过对财政收入弹性指标的分析,可以初步预测入世对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的影响。考虑到GDP的.增长可能对以后若干年度产生影响,我们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出1995-1998年的GDP年平均增长率:GDP年平均增长率=[(10.5×9.6)0.5×(8.8×7.8)0.5]0.5=9.12同理计算出1995-1998年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19.6×18.7)0.5×(16.8×13.9)0.5]0.5=17.11995-1998年财政收入平均弹性=17.1/9.12=1.88

这就意味着GDP每增长1%,财政收入增长1.88%。据许多专家估计,加入WTO将使我国GDP增长提高1-3个百分点。参照1995-1998年财政收入弹性值,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率可提高1.88%-5.64%。在我国现有财政收入10809亿元(1999年预算数)的基础上,每年财政收入将额外增加200亿-600亿元。显然,这有利于缓解财政困境。

当然,加入WTO对财政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对财政收入结构产生的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财政收入的总量。因此,用财政收入弹性指标测算对财政收入总量的影响也仅是一种粗略的分析,只能反映出财政收入未来增长的一种趋势。

2.从各行业分析,财政收入的影响各异

从行业来讲,“入世”后,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增长将快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的增长。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而且劳动力成本低廉。经过这20年的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已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为我国换回大量外汇。入世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比较优势会进一步凸现并得到加强。技术密集型行业也会由于外来投资的增加以及竞争的作用而稳步前进,但要慢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

工业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受影响最大。(1)“入世”对纺织业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我国纺织业每年贸易顺差近280亿美元,“入世”后,欧美对我国的纺织品配额将取消,各国的纺织品进口关税也将降低,鉴于我国纺织业的相对优势,估计顺差将扩大到840亿美元,来自纺织业的企业所得税将会出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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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二

据凤凰网2013年12月20日报道, IDC中国电信研究部高级分析师沈建勇说:“随着4G牌照的发放, 中国已经正式进入4G业务商用的元年, 这将为中国乃至全球移动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随着中国三大运营商都获得TD-LTE牌照, TD-LTE阵营的实力将得到极大的增强, 产业将进一步成熟。据IDC预测, 2013-2017年全球TD-LTE手机出货量的增长率将达到103%, 到2017年, TD-TLE手机出货量在整体4G手机出货量中的占比将接近1/4。而中国TD-LTE终端市场发展更加迅速。IDC预计2017年中国TD-LTE手机的出货量将超过1.8亿部, 在整体4G手机出货量中的占比也将达到46.6%。各大运营商纷纷将4G业务作为下一步投资和发展的重点, 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宽带市场的发展。”

IDC认为中国4G业务正式商用对通信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影响一:TD-LTE产业将加速成熟

截至2013年10月17日, 全球已经商用的LTE网络数量为222个, 而其中TD-LTE的数量仅为23个, 占比仅为10%。而且, 其中11张网络采用的是融合组网的形式。可以说, 从全球来看, TD-LTE产业的发展进程是远远落后于FDD-LTE的。随着中国4G牌照的正式发放, 中国三大运营商正式加入到TD-LTE阵营, 将给产业带来极大的信心, 从而推动中国乃至全球TD-LTE产业的加速向前发展。IDC认为, 2014年无论是网络覆盖范围还是用户数, TD-LTE产业都将迎来快速发展, 同时迅速缩小与LTE-FDD的差距。

影响二:TD-LTE终端将由小众市场成长为大众市场

受制于网络覆盖范围小、业务运营商少、终端价格高等原因, 这几年TD-LTE终端市场尤其是TD-LTE手机市场发展缓慢。IDC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 全球TD-LTE手机的出货量仅占整体4G手机出货量的1%。随着全球用户规模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中国正式推出TD-LTE业务, 全球TD-LTE终端市场的发展进程也将加速。据IDC预测, 2017年全球TD-LTE手机的出货量将超过2.2亿部, 2013-2017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03%。届时, TD-LTE在整体4G手机中的出货量占比也将大幅度提升, 将达23%。随着出货量的大幅度提升, TD-LTE手机的价格也将出现明显的下降。IDC预计2017年全球TD-LTE手机的平均价格仅为2013年的37.2%。作为全球最重要的TD-LTE市场之一, 受益于牌照的正式发放, 中国TD-LTE终端市场也将迎来快速发展。据IDC预测, 2017年中国TD-LTE手机的出货量将超过1.8亿部, 2013-2017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高达230%。届时, TD-LTE手机将成为中国手机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IDC预计, 到2015年, 中国TD-LTE手机的平均售价将低于1500元。

然而, 对于中国市场来说, 4G尚是一个新生事物。4G网络商用初期, 支持TD-LTE制式智能终端的缺乏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4G发展的瓶颈。此外, 未来很长一段时间4G网络需要与2G、3G网络共存, 芯片要支持不同模式和频段, 使得终端设计面临很大的挑战, 对生产厂商也提出了比以往2G、3G终端更高的要求。

影响三:3G时代的均衡态势将被重新打破

受制于技术原因, 中国移动的3G业务发展速度明显不如2G时代, 从而给其他两家运营商提供了追赶的机会。从三家运营商最新公布的3G用户数来看, 差距已经明显缩小, 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均势。然而, 随着4G正式商用, 这种态势将被重新打破。从三家运营商最新4G业务发展规划来看, 中国移动是最为积极的。早在2013年6月, 中国移动就启动了规模超过200亿元的首期4G主设备规模招标。到2013年11月, 中国移动已经在全国超过100个城市规模建设TD-LTE试验网, 年底前4G基站部署将超过20万个。同时, 其TD-LTE终端的采购力度也是最大的, 根据其规划2014年TD-LTE终端出货将达到5000万部, 其中TD-LTE手机为4000万部。

影响四:有效拉动高带宽移动应用市场的发展

移动网络作为移动互联网的基础, 对整个市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受到移动带宽的限制, 中国高带宽移动应用市场发展缓慢。随着4G业务正式商用, 可以为用户提供高达100Mbps的下载速率, 可以有效突破带宽的限制, 从而为中国高带宽移动应用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IDC非常看好移动视频、移动音乐、移动在线游戏等高带宽移动应用的发展前景。

影响五:对“宽带中国”的发展进程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3.WTO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篇三

【关键词】WTO;经济结构

中國是WTO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中国加入WTO八年来,国际贸易发展迅速,达到了年均增长22%的速度。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贸易体。经济全球化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为便利的国际市场准入条件和更为广阔的自然资源市场,结合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和巨大的人力资源供应,中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加入WTO后的十年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中国加入WTO顺应了当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也使中国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受益者之一。

对中国而言,加入WTO主要在三个方面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一,对外贸易环境更为开放,贸易总量快速增长,进出口商品结构在延续加入 WTO 之前的趋势,并在量变基础上逐步完成其质变过程。第二,外资政策与投资环境更加友好,这使得 FDI 迅速增加,并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三,国有企业改革加速,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得到更长足的发展。

一、中国外贸环境更开放,外贸增长迅速,贸易结构由量变转向质变

一国的进口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方面。中国在加入WTO后根据“自由贸易原则”的要求不断提高开放程度,主要体现在关税的逐年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

关税的降低

根据中国加入 WTO 正式协议的内容,中国的算术平均关税率承诺从 2000 年的 16.4%下降到2008 年的 10.17%。加入 WTO后近 6 年的关税数据表明,中国不仅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而且每一年对关税的实际减免幅度都大于在协议中承诺削减的幅度。

2.在削减非关税壁垒方面中国也进展迅速

(1)中国调整了进口许可制度,入世前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多种产品实施的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已经全部取消。

(2)取消指定经营、扩大贸易经营权。中国入世时仅有 35000 个国内企业有外贸经营权;对有外贸经营权企业的资格标准有具体的要求,如入世时最低注册资金为 500 万元等。根据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在 3 年内逐步取消了这些限制,减少了对中国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废除了对最低注册资本的审核检验体系。又例如对国外企业而言,中国入世之初只允许在华投资企业进出口用于生产及出口的产品;中国入世 1 年后,外资持有少量股份的合资企业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权;入世2 年后,外资持有大多数股份的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入世 3 年后,除了国家专控产品企业所从事的进出口贸易的产品之外,所有在华投资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①。

(3)中国对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了改革。2003 年 1 月起正式生效的新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购买的首选方式为公开招标。与入世之前相比,政府采购时不能再以各种方式偏向本国供应商。比如政府优先采购国产软件的做法就曾引起中国贸易伙伴的不满,中美就此进行了知识产权的磋商,对政府的软件采购形式进行了规定。可见 WTO 的 “公平竞争”与 “国民待遇”原则不仅对中国经济体制,也对政府行动规则产生了影响。关税水平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促进了中国外贸环境的改善,中国的货物贸易量迅速增长在 1996-2001 年,6 年间进出口商品总额从 2898.8 亿美元上升到 5096.5 亿美元,扩大了 75.8%,年均增长率为 9.86%;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入世后的 2001-2006 年,6 年间进出口商品总额从 5096.5 亿美元上升至 17607 亿美元,总量扩大了 146%,年均增长率为 22.95%。中国加入 WTO之后的变化不仅体现在贸易总量增长速度加快,增长幅度变大,还表现在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上。

再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中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正在实现由加入WTO 前的量变到加入 WTO 后的质变转型,2001 年以后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稳步上升,在 2004 年就超过了 50%,之后继续攀升;也是在 2001 年后,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跌破 50%,并在之后稳步下降。同时,中国的进口产品结构统计显示中国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比重在 2001 年后的 3 年中下降到一个稳定水平,之后继续下降,在 2006 年首次跌破 20%;然而中国的资源密集型产品进口比重在加入 WTO前经历波动,在加入 WTO后开始稳步增加,在 2006 年初首次突破 20%。这一切都表明中国在加入 WTO 之后,产品的进出口结构正经历一个质变的过程,对外开放程度提高是造成这个变化的重要因素,而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品自主创新程度的提高是贸易结构升级的根本原因。

4.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四

为了保证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抵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事务,我国自1986年7月开始就进行恢复GATT席位的漫长谈判(1995年11月转入加入WTo谈判)。近期以来,多项谈判进展加快,特别是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双边协议,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WTO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伴随着“入世”步伐的加快,加入WTO是否会对我国经济乃至税收产生影响?如何影响?影响面有多广?这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拟就以上问题谈点浅见。

一 加入wTo对中国经济和税收的影响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经济是税收之源,税收增减变化取决于经济的增减变动。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交往的诸多因素,如进口关税、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引进外资等都将发生变化。相应地,中国经济在这些变化的因素作用下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而由经济决定的税收,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一)进出口贸易方面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将与世贸组织l 30多个成员之间互相提供贸易优惠,逐步降低关税,拆除非关税壁垒。这不仅使得国外商品更易进入,中国的进口会增加,而且使中国的商品由于享受出n4氏关税或无关税待遇,出口额也会增加。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0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将从1998年的3200亿美元增加到6000多亿美元,其中,纺织品出口将增长63.8%,服装出口将增长两倍⑴。从长期看,进出口额的大幅度增长,必然会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经济总量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又将会引起税收收入总量的增长,从而改善我国的财政状况。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短期内,随着关税平均税率水平的大幅下降,既会影响关税收入,也会影响海关代征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收入。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关税收入逐年增加,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般都保持在4%—6%之间。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必须承诺较大幅度下调关税税率。为了满足这一条件,自1992年以来,我国先后5次大规模地自主降低关税,平均进口关税水平已从43%下降到目前的17%。我国还承诺到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5%以下,2005年进一步下降到10%以下,并将这一承诺落实到具体的税号⑵。加入WTO,由于关税税率的下降,我国关税收入相对额符大规模下降。同时,由于关税是海关代征“两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下降也会导致海关代征“两税”收入的减少。

(二)引进外资方面

世界贸易组织不仅要取消贸易壁垒。而且要取消投资壁垒。加入wTo以后,世贸组织的运行规则同样适用于中国。必须要求我们的投资环境从根本上改善。这将为吸引外商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中国开放的领域会进一步扩大。金融,电信、文化等领域部将会进一步吸引外资加入。外资的增加不仅为我国提供了巨额的资金,加快了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而且还为我国广大劳动力创造了更多的就业空间。外资的大量涌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而经济发展水平又直接决定着税收来源的丰缺,毫无疑问,税源的扩大,必然会增加税收收入,特别是伴随着贸易服务市场的开放,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收入都将有大幅增加。[!--empirenews.page--] 然而,外资的进入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主要有:(1)影响国内总量平衡;(2)形成对国内资金新的替代作用;(3)加大债务风险;(4)影响民族工业的发展等。对此,中国应有及早准备,重新审视未来的引进外资政策,避免其过多的负作用。

(三)电信业方面

在朱镕基总理访美期间,我国政府承诺将在加入wTo之后4年内,允许外资在我国所有电信领域中持股达49%,部分领域甚至可以达到51%⑶。这意味着,中国加入wT0以后,将面临着激烈的电信业竞争,这对我国电信业的发展格产生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世界先进的通信技术,促进电信产品更新和产业结构优化。(2)弥补了我国电信产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可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新的融资渠道,满足国内市场不断扩大的需求。(3)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我国电信市场的服务质量,改善电信消费的垄断价格,使消费者最终受益。(d)有利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特别是营业税在各税种中所占比重将会扩大,而税收收入的增长,又有利于对我国电信业的扶持力度。

当然,对外开放也会给我国电信业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主要有:(1)外资企业凭借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逐步占领我国电信市场。(2)中国电信企业始终向顾客让利不够,这个现实决定了它们在国际竞争中必将暂时处于劣势。

(四)金融业方面

也是在朱镕基总理访美期间,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之后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性机构在华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在两年内可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5年内可经营金融零售业务,人寿保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可达50%⑷。外资银行的准入对中国的企业来说是件好事。主要表现在:(1)外资银行的实力雄厚,金融技术先进,服务品种多样化,又具有明显的外向服务专长,国内企业可因此享受到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2)外资银行促进国内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竞争结果必然是银行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服务价格的降低。外资银行的涌入,为中国经济创造了生机,也为中国的财政作出了贡献,从长远看,它必然会增加我国的所得税及营业税收入。

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由此带来的挑战。(1)外资银行资产优良、经营机制灵活将对我国银行提出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对中小银行,由于其自身存在着许多诸如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局限性,使其生存受到巨大的冲击。(2)外资银行在不少领域享受超国民待遇。上缴利税方面,中资银行的总负担超过70%,而外资银行的综合税率只有30%左右;在税收方面,税负水平不同,多数外资银行外币业务的所得税率仅为15%⑷,同时,一些省、市为吸引外资银行进入本地区,竞相攀比特区的税收政策,自行变通征税方法,对外资银行减征、缓征营业税,这不但使内资金融机构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而且也减少了大量的税收收入。(3)目前国内银行除了在资产质量方面存在问题外:其经营管理水平也缺乏竞争力,比如管理水平低、技术落后、服务成本高等。这将在今后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暴露出来。

(五)农业方面[!--empirenews.page--] 加入wTo对中国农业有着极为有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加入wTo后:中国可以享受40多年来GATT各缔约国在开放贸易、尤其是降低关税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可取得大多数成员方的无条件贸易最惠国待遇,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为中国农业国际化创造了非常有利的环境,有利于中国有效利用国际农业资源与市场。(2)可灵活运用wTo有关条款及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使之免受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口的冲击。(3)有利于减少其他国家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非关税限制措施等不公平持遇,促进中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加入wTo对于中国农业来说是一种历史性转折,中国农业部门不可避免地也会受到较大的挑战。国内农产品面临对外开放的压力。根据已签署的《农业协议》,我国目前高达45%的农产品关税,将在2004年之前根据农[1][2][3]下一页 产品的不同种类,降低10%—12%的幅度,在· 2004年农产品平均关税要降至17%;重点农产品关税则要降至14.5%⑸。加入wTo后,美国等许多国家、地区的农产品因价格低廉将挤掉我国一部分市场。目前,我国农产品供大于求,在农产昂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大幅降低关税带来的国外农产品的大量进入:必然会对国内的农产品价格造成很大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农民收入,而农民收入的减少,又会直接影响到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使得税收收入进一步减少。

二、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与加入wTo不适应的地方

(一)关税名义税率较高,而实际征收率较低,关税税收水平低下近年来,我国为加入wT0进口关税税率作了几次调整:

1992年平均税率由42.5%降到35.9%,1996年4月1日又宣布2898个税目降税,平均水平降到23%。但我国目前的关税税率仍高出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现阶段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在3.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在13%—15%。我国的关税税率在发展中国家中高居第6位⑹。虽然我国的关税税率如此之高,但实际征收水平却很低。1993年实际关税征收率为4.3%,至1994年实际关税征收率仅为3.3%,占名义关税水平的12%,1995年进一步降至2.7%,如此低的关税征收率不仅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甚至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⑺。

名义关税率较高,而实际征收水平却较低,决定关税税收水平的低下,这几乎是所有发展中国家的通病。这主要是因为普遍存在的种类繁多、覆盖面广的关税减免政策。而高名义关税和征管不严也对其起到促进作用。

(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目前,从实行增值税的100余个国家来看,绝大多数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其次是收入型。

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对进出口产品均实行目的地原则,3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之影响大相径庭:其一,不同税制对国内产品价格的影响不同,导致国内外产品比价(不含增值税)有差异。消费型增值税以最终消费支出为税基,不存在重复征税因素,在进出口贸易上体现了中性原则,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因素,进口产品虽然于进口环节征收了增值税,但其税负通常轻于国内同类产品,使国内产品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长此以拄,就会出现进口大于出口的畸形态势。其二,由于重复征税因素影响,致使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税负轻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产业,在进出口商品的结构上会引起扭曲效应,致使高新技术产业受到更大的压力,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发展。[!--empirenews.page--]

(三)内外资企业存在两套不同的税制,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长期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

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税,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税,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此外,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别大,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使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只占企业所得税的8%—9%。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1/3⑻。这种内资和外资企业长期存在的税收差别局面,不利于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因此要按照wTo的原则实行国民待遇,就必须消除这种差异。

(四)内外两种房产税并存,企业税负不平现行的房产税制,既有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也有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两税并存。

由于城市房地产税是50年代开征的,仅适应当时的情况,属于老税新用。但不能适应目前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要求。两种税征税对象相同,计税依据却有差异。城市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同时,对出租房屋的税率也不一样。这种内外资税负的差异,同样与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因此必须统一房产税。

(五)现行的农业税制与当前的农村经济形势、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1.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下降,调节作用减弱。现行农业税任务是1961年核定的,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逐年下降,其调节收入的作用逐渐减弱,致使农业税变成了一种脱离农民实际收入的固定负担。即定额税。这就使得农业税的两大计税依据——常年产量和税率失去了实际意义。

2.农业税负担不合理。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每年国家大量基本建设占地,使一些计税土地逐年减少;而另一些地区可开发土地资源较多,新开荒地因享受免税政策满期限后没有进行及时清理而不负担农业税。一些地区将减少的计税土地应负担的税额分摊到现有计税土地中,形成了不合理负担。加之,地区间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程度不同,耕地数量、质量变化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额长期没作调整,造成地区间税负不平衡。这种税负的不平衡,不利于农业生产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和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挫伤了一部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非税负担严重。长期以来,农业税实行“轻税政策”,使广大农村尤其是以农牧业为主的地区政府公共支出入不敷出,政府部门的开支通常采取税外收密的形式加以弥补。据“农民负担调查”资料显示:1997年农民的各种非税负担是税收负担的32倍;1997年农(牧)业税的收入比1990年增长1.8倍、而同期对农民的各种集资摊派却增长了2.5倍⑼。可见,农业税制改革滞后,是导致农民非税负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调整对策的取向[!--empirenews.page--]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必然的,且为期不会太远。因为,中国加入WTo,对世界、对中国都将是一件有着深远意义的事。目前。中国在入世进程中所遇到的阻碍,是意料之中的,远没有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伯。为此,我们应予以充分的重视,用全面的、发展的、辨证的观点来看待入世。既要抓住机遇,又要迎接挑战。

(一)调整中应遵循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商船同等的持通。即要求无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本国投资者都应当一视同仁,以等同于国民的待遇来对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不

应高于内资企业的税负。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石,是世界各国在经贸交往中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和准则。作为WTO成员国理所当然应遵循该项原则的要求。

2.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公平税负是当代经济发展所进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它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两个方面。纵向公平即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没有收入的不负担;横向公平即在同等条件下的纳税人按同等办法征税,同等负担。公平税负的上述两方面内容是紧密联系和配合作用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税收负担公平台理,就后一方面而言,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不但要普遍征税。而且只要是所处条件相同,或纳税能力同等,就不分经济成分、经营方式,也不分所在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也是各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税负不均。竞争条件不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到阻碍。

3.体现产业政策,优化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原则。对于那些能够对国内工业现代化产生重大促进作用的产业和其它需要鼓励和支持的产业,税负要从轻,税收优惠也可以多一些;对于国家需要限制的卜业则要较重征税。这样才能以税收政策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优化社会经济结构。

4.讲求效率原则、改革现行经济、税收制度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讲上一页[1][2][3]下一页 求效率。当几个不同的方案都能实现某一即定的目标时。就要对这些方案进行选优。因为不同的方案其经济成本和时间长短是不同的,对于当局来讲,只有进行全面的比较,才能有好的选镊,也才能达到高效率。

(二)对策取向

1.积极改警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争创改革开放新优势。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外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吸引外资的过程,也是中国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的过程,过去吸引外资,主要靠税收减免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我国加入w70和经济的全球化,国民待遇必将普及。我国应尽快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在改善政府服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定政策法规、增强政策透明度、美化城市环境等方面下大力气,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好的软硬件环境,为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源,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创造条件„[!--empirenews.page--] 2.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保护新兴民族工业发展。加入WTO,并不是说各成员国都完全是在同一起跑线上,世界上没有不设防的市场,也没有不加保护的民族工业。WTO也只是要求成员按照国际贸易的总规则来开展对外贸易,防止各成员国无限度的贸易保护。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差异,政府对民族工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不仅十分必要,也非常有所作为。具体来看:(1)政府应与企业一起共同在技术研究和开发方面加大投入,提高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比例。(2)在对技术居世界领先水平的引进上,政府应从外汇、国内配套资金和人才引进上给予大力支持。

3.适应WTo运行机制的要求,对税制结构进行合理调整。目前在我国存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的比重大小,间接税特别是流转税的比重太大的问题。直接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和占税收总额的16.2%,而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4项税收之和则占税收总额的70%以上,出口退税还要冲减很大一块财政收入⑽。流转税比重过大会影响到国家调控经济的力度。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般主要通过直接税来调节经济。因此必须对税制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wTo运行机制的要求。

4.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名义与实际征收关税问的差距;目前世界各国关税呈下降趋势,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在3%左右,发展中国家为14%左右,wTo成员国为6%左右。尽管我国关税一阵再降,但目前名义关税率仍远远高于WTO成员国的平均关税。而另一方面,我国却又存在着名义与实际征收关税间的巨大差距,因此,我国在调低名义关税率的同时,应取消各种不必要的减免税规定,逐步清除名义与实际征收关税间的差距。

5.尽快完善增值税。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多采用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其中,发达国家基本部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出于财政上的考虑,是世界上极少数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之一。为支持科技进步,我国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对现行的增值税进行改进,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这样,可以鼓励国内税收负担较重的高新技术产业获得较快的发展,可以防止大量进口产品对国内幼稚产业的冲击,同时,还可以促进外国资本的直接投资。

6.消除内外税收差别,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目前在我国并存着对内、对外两套税制,这与国际惯例极不吻合,由于内外资企业负担的差别悬殊,影响到内资与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以经济性质而不是以技术产业标准为主的税收优惠,不但不利于以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造成经济的高速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的不协调状况。因此,应尽快统一内外两套税制。

5.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五

中国加入WTO对民族高等教育的影响及对策

文章指出,加入WTO后,高等教育成为我国教育服务市场的主体,其中民族高等教育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民族高等教育界应采取对策,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全球意识和国际交往素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和建立有利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师资队伍和各项制度;努力学习外国高等教育的办学经验,实现民族院校的跨越式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抵御进一步开放后西方敌对势力的“西化”与“分化”图谋等.

作 者:荣仕星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刊 名:民族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ETHNO-NATIONAL STUDIES 年,卷(期):2002 “”(5) 分类号:F7 关键词:WTO   民族高等教育   跨越式发展  

6.浅议WTO对企业的影响 篇六

当前,大家在研究加入WTO对企业的影响时,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对产业的冲击上。这个问题当然是重要的。随着关税的降低,配额等数量限制措施的消除,政府对企业补贴的取消,以及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某些企业的确会受到一定的冲击。研究如何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冲击是暂时的,是针对某些企业,特别是受到政府高度保护的企业的。事实上,在我们将要加入的WTO中,企业面临的是怎样的一种经营环境,才是我们最应该进行研究的。因为企业只有了解了这一点,才能确定企业长远的发展目标,预见企业经营的结果,也才能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作用。这正如外出旅行的人,只有知道了当地的冷暖晴雨,才能确定如何穿衣带伞。

实践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并没有完全了解WTO将带来什么,主要原因是因为WTO规则很复杂,企业难以产生兴趣,也难以熟悉。例如,很多企业都不知道,WTO这一法律体制不仅给他们带来了很多商业利益,而且为他们创设了很多权利。本文即试图对这两个方面作一介绍。同时,本文还对企业在WTO中的作用和企业将面临的挑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本文结合具体的协议,就WTO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介绍。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

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

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这些都便利了进口。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

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对于另外一些权利,政府则应“尽最大可能”确保有关企业可以充分享受。

应实施的权利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权利,即在海关对申报的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义时,出口商有权证明这些价值;出口商有权要求海关当局书面说明其申报的价值被拒绝采用的原因,以便对这一决定向更高的当局上诉。

政府应“尽最大可能”保证的权利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所指的权利,即许可证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颁发,出口商有权期待在此特定时间内得到许可证。

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例如,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该企业必须证明其代表足够的产业。

2、出口商的权利

例如,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出口商有权提供证据。当然,如果进口国调查当局没有给予出口商这种权利,出口商并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应当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由它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并在必要时提交WTO解决这一争端。

三、企业在WTO中的作用

1、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只有在出口企业将营销中遇到的由于外国违反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请本国政府注意时,本国政府才有可能在有关的委员会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业提出问题并提供有关信息时才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

2、影响未来的谈判

企业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向政府提出已经出现的问题,企业还可以密切跟踪WTO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诸多协议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谈判就此结束了。在实施阶段,还常常举行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谈判,而在对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有关规定时,情况尤其如此。来自企业的反馈对政府修改协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WTO决定是否开始新领域的谈判时,企业的意见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只有密切跟踪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他们的利益和关注才能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过去,企业跟踪WTO的活动有困难,因为WTO的会议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并且这些会议的文件和报告也是有限制的。WTO成员现在正在采取措施扩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个月后例行开放,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应公布。所有这些文件都在WTO网上对公众开放了。

人们逐渐认识到,代表商业、环保、消费者、商业协会和农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得到定期的通报,则在增加WTO活动的透明度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WTO秘书处正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现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WTO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们的了解。

3、利用自由化的措施

除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之外,企业还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出口促进和发展的策略,将关税减让和自由化的承诺转化为贸易的机会,而要制定这样的策略,就必须非常熟悉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减让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应当指出的是,贸易不会由于关税减让和贸易障碍的消除而自动扩大。

企业应当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贸易发展策略。

四、关于企业在WTO中将遇到的挑战

贸易自由化给企业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挑战主要是随着关税和其它障碍的消除,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增加了。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这些挑战。首先,政府会利用WTO允许的手段,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保护国内产业。其次,企业应当看到的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只是有利于部分企业的,即政府对某些产业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这在客观上对另外一些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些障碍消除后,只对这些产业产生了影响,而对其他产业应当是有利的,使所有的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生产和贸易。当然,对于那些曾经受保护的企业来说,更应当看到,依靠政府的保护只是暂时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关键还是靠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五、WTO具体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一)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新的货物贸易协定包括了农产品和纺织品,使这些产品也受到基本规则的约束,即对国内生产的保护不能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关税的方法。谈判还在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方面取得了进展,使得关税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这就鼓励了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此外,关税约束还使出口生产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本国的关税不会提高。

货物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进口产品一旦进入国内,就享受与当地产品同等的待遇,即在进口产品销售、流通时,在税费和标准方面,不会高于对当地产品的要求。

1、农业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WTO的规则开始约束农产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协议要求进行新的谈判。因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跟上农产品自由化的进程;任何解决各国在履行其当前的承诺时,管理关税配额的不同方法给出口企业所带来的问题;使国营贸易企业的行为受WTO规则的约束;确保农产品贸易满足有些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2、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工业对配额取消的速度可能会感到失望。但配额完全取消后,国际市场的竞争肯定会增强。另外,纺织品限制取消后,其利益在出口国之间的分配也不会是平衡的。因此,纺织工业应具体考虑限制取消后对本行业是否有好处。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肯定会有优势,而那些落后的企业应加快增加竞争力。当然,那些不受限的国家也应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另外,很多企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关税的降低,对纺织品的需求将有所增加。因此,企业应注意到这一发展趋势。

3、技术壁垒和动植检协议

两个协议都鼓励成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的组织。但发展中国家政府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并不积极。因此,企业应开展科研活动,推动政府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

协议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技术和动植检措施不构成对贸易的障碍;国内外生产商应有权对有关规定的草案提出意见。协议还要求公布有关措施,并通报WTO秘书处,确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实现这一目的。

4、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协议只指出了5种不符合GATT的措施,而对其他措施则没有明确禁止,例如,各国可以要求当地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和在当地进行适当的研发活动。

协议要求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这对国内有些企业可能会有所影响。但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可能会更多地吸引外资,因此很多国家都在主动考虑取消这一要求。

5、反倾销、反补贴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预先采取措施,防止外国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企业应尽量避免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但如果这两个价格之差是微不足道的,进口国调查当局也不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调查当局会考虑出口国的产品在总进口中所占份额,因此,当外国可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就应当控制对其出口的数量,或者将贸易转向其他的市场。

调查开始后,出口企业及其所在商会或协会有权进行抗辩。出口企业有义务提供生产成本和其他情况的资料,填写问卷。出口企业与调查当局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是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决定的。

协议还要求调查当局将开始调查的情况通报出口国政府。出口国政府有权提供证据,保护其出口商的利益。抗辩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很高,常常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寻求政府的帮助。

协议带给企业的另一面是,保护其利益免受外国产品不公平价格行为的损害。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本国的主管部门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诉是由于长期受到高水平保护的国内产业不能适应高关税和其他壁垒消除后的情况。因此,对协议的理解也有助于企业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

另外,反补贴协议协议禁止采取出口补贴,因此,现在从政府补贴受益的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当然,政府也应当研究有些可以采取的补贴,对企业进行适当的帮助。

6、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的基本目的是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海关应使用进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协议承认,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进口商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价格的不同本身不足以让海关否定交易价值。海关只有在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才能解决使用交易价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也应与进口商进行协商,进口商也有权要求证明其价格。

除此之外,协议还要求各国通过立法给进口商提供以下权利:在确定海关价值有延误时,撤回进口货物;要求海关对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可以就海关的决定提起诉讼。

7、装船前检验协议

依靠检验公司核定价格,只是一种临时的做法。协议的目标是使海关具备监管的能力。

协议设立了审理申诉的机制,出口商可以要求进行独立的审议。

协议还有利于加快货物的清关,减少海关的腐败。

8、原产地规则协议

采用统一的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将解决出口商今天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现在使用配额的纺织品问题。统一化还将消除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从而减轻出口企业的行政负担,对受到数量限制的产品不再需要满足不同国家的标准。

9、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协议要求进口国采取公正的原则和程序颁发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和生产商都会从中受益。出口商还有权要求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颁发,并且不会因为细小的文件方面的错误而受到处罚。

10、保障措施协议

根据协议的规定,进口国政府不能再要求出口国政府让其企业通过自动出口限制的方式限制

出口,企业也不能自己建立这样的安排。

另外,进口国的企业则可以要求其政府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商业利益。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乌拉圭回合及其后举行的谈判中,各国已经迈出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第一步。但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不可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产生的贸易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因为服务行业没有等同于关税的东西,并且服务贸易的保护是通过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内立法实现的,消除这些保护措施所能产生的影响也不易量化。但人们普遍认为,多数国家都承诺不撤回或修改其已采取的自由化措施。因此,出口服务的企业可以从这些承诺中获得安全进入外国市场的好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则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业,主要的好处来自竞争的增加所带来的效率。外国电信、银行和保险等服务业的进入,将促使受到高度保护的国内产业采取新的措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服务业的改善不仅对公众有好处,而且对出口制造业也有好处。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内的电信、金融等服务业的效率。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还可以从开放中得到与外国服务业合作的机会,从他们的先进技术中受益。本国服务业可以利用政府在谈判中对服务业市场准入所设限制,要求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培训员工。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商谈合作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是不熟悉服务和技术的商业性和技术性内容。WTO服务贸易协议就要求发达国家建立联系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供有关信息。

2、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将从WTO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的或者需要技术高度熟练的人员。从这些比较优势看,发展中国家以下产业的贸易将得到很大的发展:商业服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服务、职业服务和租赁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旅行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在已经结束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很多成员都承诺允许自然人流动,而不要求设立办事处或公司。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已经通过有技术的自然人的流动输出计算机软件和健康方面(护理)的服务。当然,在有些成员作出承诺时,对其公司雇佣临时的技术人员都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要求本国公司只与那些外国的法人签订合同。因此,在向国外提供服务方面,设立公司远比单干有优势。

另外,服务贸易的谈判也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和进行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国都在服务业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诺,但这些承诺都是与国内的法律相联系的:有些只是确认了现有的做法,例如批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些在是接受了新的义务。因此,服务业应将各国的服务减让表与其国内立法对照看。当然,WTO要求各成员建立咨询机构,可以使企业获得这方面的资料。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将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该协定对执法的要求也将使知识产权在国内和边境的实施得到加强。

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企业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挑战和利益。

1、挑战

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发生变化。例如,协定规定专利保护期为,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应象文字作品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到,对药品和农用化学物质也也应提供专利保护。这都要求有关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法律进行修改。因此,企业应对这些法律变化做好准备。

2、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将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会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

第二,在商业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保护知识产权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与外国企业建立合资或合作的关系,以在商业的条件下获得技术。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好,就能吸引更多的外资,并且鼓励外资在东道国进行更多的研究开发。这样,东道国的企业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影响这些研究的内容和重点。虽然在短期内药品和化学品等企业会付出更高的代价,但从长期看,对发展中国家的创造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对假冒商品贸易产生影响。协定要求各国控制假冒商品的生产和贸易,这从根本上是符合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

7.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七

中美出版物贸易争端始末

2007年4月, 美国将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世贸组织, 声称中国对于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进口和分销的有关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2 0 0 8年3月, WTO成立了专家组研究该案。2009年8月, W T 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向WTO成员散发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专家组报告, 历时一年多的专家组审理过程后, 未驳回美方对中国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进口和分销的有关诉求。

2009年9月22日, 中方就这一裁决结果提出上诉, 要求上诉机构重新对此案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由7名成员组成的世贸组织上诉机构, 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为2-3个月, 上诉机构在审理期限的截止日期前发布了上述裁定。

2009年12月21日, WTO上诉机构散发了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诉讼判决报告, 认为中国对进口电影、音乐和图书的限制违规。此判决被视为中国自2001年进入WTO之后最大的一次失利。

商务部于2009年12月22日就此事回应称, 对裁决感到遗憾。商务部表示, 中国加入WTO后, 在出版物市场准入方面一直认真履行WTO协定项下的义务。国外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通道十分顺畅。

该裁决结果可能对图书行业有所影响, 或将引发发行制度的变化。目前进口图书的进入渠道, 均需经过中国出版集团在华发行。外国出版商暂未能直接对中国图书销售商出口。

有关人士表示, 未来外文的出版物可能通过分销渠道进入中国, 但不会对整个市场格局造成影响。因为文化出版物具有双重价值, 即经济和社会价值, 我国对外来出版物的审查原则不会改变。

出版业内人士认为, 在WTO体制之下, 各国对互相尊重、自由平等原则的认识是共通的, 大多数国家也都承认不能用一种标准来处理所有国家的事情。WTO在处理问题时, 不该厚此薄彼, 应该符合各方现状, 充分尊重中国的国情, 充分认识双方的双重价值属性。

W T O终审裁决难撼中国出版物市场

世界贸易组织维持先前的裁决结果, 认为中国对进口电影、音乐和图书的限制违规。裁决有助于一些传媒企业提高在中国的销量, 但预计不会给这个领域带来根本性变化。

中国方面对裁决结果表示了遗憾。这项裁决是针对中国就初始裁决结果提起的上诉做出的, 意味着中国不会继续上诉, 同时如果中国不解除限制, 美国有权在一年后比照这些限制措施造成的损失开始对中国产品征收关税。

分析人士表示, 裁决结果即使得到了执行, 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电影、图书和音乐产业的经营方式。这是因为, 裁决结果解决的是上述行业的产品在中国的发行方式问题, 并未强迫中国将它认为有害的音响、图书产品放入国门。

这意味着中国可以继续保留将电影年进口量限制在20部的规定。但裁决结果也意味着外国电影公司可能得以直接向中国的电影院发行电影, 绕过在电影发行领域有近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在目前的规则下, 美国电影公司只能分得票房收入约17%, 远远低于在其他国家的分成比例。裁决结果对图书行业的影响可能更大, 只不过受影响的只是这个行业一个有限部分。目前进口图书需要经由中国出版集团在华发行。中国出版集团是另一个垄断企业, 并在中国开有书店。如果这个垄断被打破, 培生公司 (Pearson PLC) 旗下的企鹅出版集团 (P en g u in) , 贝塔斯曼集团 (Be rtelsm ann A G) 旗下的兰登书屋 (Random House) 等外国出版商就有可能直接向中国图书销售商出口了。

这些图书大多数为外文书籍, 因此市场有限, 但裁决结果有可能使中国图书行业产生更多竞争, 甚至有可能提高书店的质量。目前拥有人口1700万的北京只有几个为数不多的外文书店, 多数书店的图书库存都很差。

相关行业影响

电影行业:有影响但不会太大

现行政策:我国进口国外电影实行配额制度。1994年首部进口分账影片《亡命天涯》登陆中国内地电影市场, 此后每年可进口国外电影10部。2001年WTO协议的签订, 进口分账影片的指标增至20部。2004年起,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每年进口分账片中, 美国影片的不得超过70%, 必须保证引进6部非美国影片。目前, 只有中影和华夏两家电影发行公司拥有国外电影的进口权, 进口影片还需经过审查。

WTO的裁决对中国文化产品相关行业的负面影响, 可能会体现在电影业。因为裁决结果意味着外国电影公司得以直接向中国的电影院发行电影, 绕过在电影发行领域的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这或许可以解释, 为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试图让国内音像业通过不足两年的时间进行改革, 把企业做强做大。

“进口影片配额制很好地保护了国产电影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其发展”。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项目发展部主任肖怀德表示, 如果放开对美国影片的进口配额, 对国内电影肯定会有所冲击。

慈文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总经理耿跃进则表示影响不会太大。据统计, 从2003年起, 国产片的票房已经连续6年反超进口片。他认为, 国产影片近几年发展十分迅速, 对观众的号召力大增, 内地电影市场也已经逐步趋于合理。即使市场开放, 美国影片也很难在中国集体称霸。

“当国产片票房占到70%以上时, 我们可以考虑适当放宽进口数量”。肖怀德表示, 国产片和进口片票房保持各占一半左右是一个平衡方可出版发行。状态, 有利于国产电影发展, 既能促进产业的发展和改革, 也能更好地学习进口片先进的制作经验。

出版行业:对国内出版社影响几乎为零

现行政策:中国的出版物管理规定不允许由个人引进版权出版, 如要引进图书必须和出版社合作。因此要引进图书必须先和出版社谈好出版条件。对于数量是没有限制, 引进的图书需和国内出版图书一样, 由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批。审批过后才允许发行。

东方音像出版社营销总监李骞认为, 图书是文化的传播载体, 由于国内大众对外来文化的不理解, 致使国外出版物进入国内的数量是十分有限的。目前图书市场的大多数图书还是来自于国内出版社。即便是市场中的国外图书也是通过版权引进, 由国内出版社进行编辑、出版。因此, 此次WTO要求中国进一步放开出版物进口数量对出版社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即便国内放开出版物进口数量, 对于国内出版市场的影响也几乎为零。

在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总编辑周百义看来, 由于世界在宗教、习俗、风土人情上都有所不同, 一个国家的文化应该予以特别尊重和保护。

“但如果换个角度来看, 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国外出版文化产品进入国内也有其积极意义, 但一定要有前期审查机制”。周百义认为, 一定尺度内放开国内出版市场不是坏事, 放开就是引入了竞争机制。事实上, 面对危机, 中国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发展壮大自己的文化产业, 先把自身做大做强。

音像行业:国内音像产业下滑幅度将超50%

现行政策:音像制品进口从类别上分为文艺类和非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 从进口方式上分为制成品和版权贸易方式进口。除单纯版权贸易进口外, 与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合作方式制作的音像制品也需报文化部审批方可出版发行。

进口音像制品需经过文化部批准, 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 方可出版发行。在国内出版发行音像制品, 须履行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批手续。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进口审批权。而对于引进数量没有限制。

8.面对WTO的中国产业经济 篇八

在中国入世的关键时刻,一大批从事中国工业经济问题研究的顶级专家、学者相聚集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内,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为中国成长型企业勾画出面对WTO的中国产业经济全貌。如果你是一个有心的经理人,你会从中读到你所从事的产业在这副大背景图中所处的位置和发展的轨迹,它的过去,现在以及无限的未来是什么样子,从而明确今后怎么做。这批著名的专家和学者是马洪、吴家骏、张理泉、郑海航、桂世镛、林兆木、杨圣明、吕政、江小涓……

面对WTO的中国产业经济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2001年年会记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张理泉致辞。由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举办的工促会2001年年会暨“面对WTO的中国产业经济”研讨会,经过长时间的筹备,隆重开幕了。

经过十五年的艰苦努力,我国为加入WTO做了大量工作,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开放,终于实现了“入世”。在即将跨入WTO的今天,举办“面对WTO的中国产业经济”研讨会,有着十分重要和特别紧迫的现实意义。我相信通过学术研讨一定会取得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本次会议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举行是我校的一件大事。

入世在即,我们充满了信心,同时又必须充分认识入世后的考验。现在大家都在谈论我国入世后将对中国产生哪些影响?大家谈得比较多的是入世后对农业、汽车工业、电信业、产品销售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等的影响。当然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我认为最大的影响还是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必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行业协会是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在改革中前进,在实践中摸索,大多数行业协会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这次年会和研讨会,将就面对WTO产业结构理论与实践,产业组织理论与实践,以及产业发展和产业经济学的学科建设等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地研讨。各位专家、学者献计献策,发表的观点和见解,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做出新的贡献,也一定会出一批优秀的学术成果,并使我国产业经济的研究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张理泉教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

工业行业协会的科学化专业性协会与联合会的职责

专业性行业协会和行业会联合会的不同特点决定,它们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能也不完全相同。

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任务和职能,大致可以概括为:服务、协调、调研。

所谓服务,就是指为参加协会的同行业企业服务。行业协会应成为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对企业的服务者。企业自身的事情应由企业自主管理,企业遇到一些需要与外界打交道,或是信息不灵、市场状况不清等问题,也需要行业协会出面来解决。如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其他协会组织订立集体性合约;变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进协会成员的利益;提供能够影响交易行为的各类信息等。行业协会必须摆正位置,放下官架子,诚心诚意为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逐步形成一批受企业欢迎的服务项目。

所谓协调,就是指搞好行业内部的协调和管理。行业协会要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行业实行具体的微观协调和管理,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准入机制,制定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等,以保证行业活动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进行资金审查就是这方面的一次有益探索。我国室内装饰是一个市场容量极大、发展速度极快的新兴行业。在这样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中,企业资质证书和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门槛,国家经贸委决定,把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审查与颁发证书工作,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协会职能定位的历史性突破。

所谓调研,就是指积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在部门管理体制下,各部门只管也只能管系统内的企业,覆盖面狭小,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只能管到全社会该行业的40%。有些行业,连一份准确完整的行业统计都难以做出,行业发展难以统筹规划,大量不必要的重复生产和重要建设及重复引进屡禁不止。而这些调研,统计等基础性工作,通过跨部门的行业协会是很容易办到的。

综合性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的职能,大致可以概括为:服务、参与、沟通、协调。

所谓服务,就是指为企业开拓市场和提供信息等服务。虽然看起来都是为企业服务,但它与专业性行业协会相比,服务的对象更宽,内容也更加丰富,是专业性行业协会难以做到的。如通过举办大型博览会、展览会等形式,为同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获取市场信息,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

所谓参与,就是指参与对行业改革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如完善行业管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制定法规、政策等前期工作,都需要行业协会来参与。这种调研和参与,应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联合会自主进行,应更多反映行业内企业的希望和要求,使政府部门在决策中掌握更多的信息。

所谓沟通,就是指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准确地反映同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联合会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前,应主动听取各行业联合会的意见,并形成制度,列入法定决策程序。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应建立审议咨询制度。在参加审议咨询的成员中,应特别注意发挥行业联合会代表的作用。这是因为,行业联合会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行业组织。既同各行业协会和各方面的企业有广泛的联系,了解它们的愿望和要求,又不是某个行业或某些企业利益的简单代表,站得比较高,往往能够从全局上、总体上讨论问题,发表意见,这就更有利于科学决策。

所谓协调,就是指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加强与政府、企业的双向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深化,这方面已开始迈出新的步伐。国家经贸委已把“行业统计、反倾销、引进国外智力、有关资质审查、国内展览”等前期性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

林兆木 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对我国未来经济增长前景的分析

这个问题带有许多不确定的东西。只能预测个大趋势,因为经济形势非常复杂,而且目前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我觉得我国在1996年是一个转折点,当时是从高增长、高通胀转到软着陆。2000年可能也是一个转折点。1998年以来由于国内实行扩大内需、积极财政政策、稳定货币政策,特别是各种政策措施的配合使得我们1999年、2000年有明显的变化,经济明显回升。现在的关键是这种回升的势头会不会因为世界经济的恶化再一次往下跌,就是我们能不能保持7.5%左右。我觉得我们全部的宏观政策应该围绕发展这种势头而不是使它逆转。现在还是有两种结局,一种不排除有逆转的可能,因为世界经济恶化的情况太严重,可能是70年代以来最严峻的一次。另外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也很难说不会出现逆转。但是综合分析各种因素,我认为有希望,有可能,或者很有可能避免这种逆转。也就是说可以保持继续回升和良好发展的势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预测,我国2002年是7.1%。但是我觉得,因为考虑到有利因素,比如外资的进入和内需的增加等,我估计2002年7.5%-7.8%是有可能的。

9.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九

一、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予海事法院体制性的革新

WTO的重要协议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第2款规定:“(a),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b),(a)项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要求一成员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GATS附件中涉及到自然人流动、航空运输服务、金融服务、海运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其中有关海运服务的详细规定,将对我国海事审判产生直接影响。另外,《装船前检验协议》第4条“独立审议程序”也规定:“各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商议双方之间的争议。然而,在按照第2条第21款的规定提出申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一个独立的审议机构。”

上述两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WTO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海运服务领域的具体化。其核心是要求成员方建立独立于海运服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机构,且应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救济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须客观、公正,该机构的裁决应具法律上的拘束力。建立行政救济机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一个条件。但在WTO规则中,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某一成员方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合理,或行政诉讼机构不独立、不具可信赖性,或成员方以前的国内救济机制作出了国际公认的明显不公正的裁决,则可不受“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限制,直接将有关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

我国“入世”后,海运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而在海运服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就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进行公正处理,以便将其解决在国内,否则,行政争议可能因没有国内适当的救济途径而被直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使国内行政争议国际化,从而导致我国在世贸组织活动中不必要的被动。我们知道,世界范围内,各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英、美等国的普通法院是行政救济机构,同时也有一些独立的裁判所为行政救济工作;在法国等国家,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行政救济;其他国家则成立独立的裁判所进行救济。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我国目前的宪法结构、国家体制及海运行政机关具体情况而言,海运行政纠纷应以司法机关即海事法院进行最终审查为最佳选择。但是,海事法院原本是没有行政审判权的,这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证实,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应加入WTO的现实,针对海事行政纠纷的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有必要突破专门法院不能审理行政案件的旧规定,赋予海事法院行政审判权。

最高法院于8月9日公布并于9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根据加入WTO的现实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司法举措。该文件第40条、第41条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第60条规定,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执行。上述规定使海事法院平添了行政审判权,因而是对专业法院不得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旧规定的重大突破,同时也将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体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可预见的是,该文件颁布施行,使海事法院专业审判舞台在千年交替的新世纪更为广阔,使海事法院作为我国涉外审判窗口的极端重要地位较之从前更为凸显。如前所述,WTO的有关规则已明确要求成员方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故而随着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对外运输的增多,海事行政诉讼无疑将会逐年增加并越来越普遍。

海事法院属中级法院建制,但不同于地方中级法院的是全国十家海事法院都享有跨所在地市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权,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高管一级”,即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院长、庭长和法官,省级财政保障法院的经费,从而保证了海事法院较少受所在地市行政机关的制约,使其能真正以国家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的身份公正处理案件,基本杜绝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海事法院的这一特点符合WTO规则关于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真正独立的要求。事实上,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同样也是行政诉讼案件所必须的。我们知道,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下称海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服该机关的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由海事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中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海洋运输、渔业生产、海岸带开发等经营活动,与海洋行政机关发生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时,都拥有作为海事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海事行政诉讼的被告则具有恒定性,即被告只能是海洋行政机关。在我国,海洋行政机关主要有海事局、渔监、渔政、海洋局、通海水域人民政府下设的水利局、水产局或其他水行政主管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等等。被告恒定为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倘若处理行政纠纷的法院在人、财、物上依赖于该行政机关,那么案件的公正处理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海事法院的独立性特征是公正行使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力保障。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自209月18日起,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即成为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且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机关并非有关高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而是审理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上诉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对海事法官而言,“入世”后的海事行政审判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从头学起,因而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学习的问题。一方面,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大多涉及国家的对外贸易和海运政策,与国家整体利益和国家法治形象密切相关,另一方面,WTO协议又极为复杂,与国内法的关系尚未有明确的定论,其中还有大量的例外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故而海事法官不加强学习就难以胜任全新的行政审判工作。对海事法院而言,由哪一个审判庭行使行政审判权,即在海事法院内部是否增设海事行政审判庭?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对此未有定论。笔者认为,以目前海事行政案件的比例,以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为妥,可在海商庭或海事庭内设立一个人员较为固定且行政法律素养较高的行政案件审判合议庭,专司海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待该类案件大幅上升时再考虑设立专门的海事行政审判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对法院的体制产生任何影响,实际上,赋予行政审判权后对海事法院的现行体制将会有较大突破,它也许会成为将来赋予海事法院海事刑事审判权的一个突破口,毕竟,海事法院的跨区域管辖权和相对于所在地市的`独立性是普通法院所不具备的,而这一特点又正是今后法院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另外,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与WTO关于司法审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规定是抵触的。为履行我国政府的承诺及避免与WTO规则的冲突,我国很可能会在近期将地方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确立司法权威,并实现从“行政化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轨。届时,海事行政审判的要求将更高,责任将更大,海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将更微妙,而进一步加强海事法院的独立性将更显重要,为此,法院人、财、物方面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独立审判体制也须相应进行必要的革新和调整。

二、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立法、行政、审判等部门应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及政策,且应保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并进而保证社会成员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而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该原则又称为“阳光原则”。透明度原则早在1947的关贸总协定中就有所规定,只是在世贸组织规则中,这一原则所涉及的透明方式与程序更加完善。比如,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行的有关为海关目的的产品计价或分类,有关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对进出口国际收支转移的条件、限制与禁律,或者影响产品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库存、检验、展览、加工、配料或其他利用等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能熟悉它们”,其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现有政策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新的规则,如其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更大障碍者,未经公布,不得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条亦规定,成员方与该协定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行政裁决、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政策、法规应迅速或立即公布,自公布时起至实施时止应有一段合理的期间以便其他成员方了解和适应该新规定,除非这有损于新规定的施行(如利率、汇率的调整)。

海事审判是否应贯彻透明度原则?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WTO规则要求成员方应尽的义务,而且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根据民诉法、海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已经在海事审判中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开和透明,但与WTO规则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仍有许多改进之处。我们认为,透明度原则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影响海事审判工作的传统程序,并将给审判工作以改革的动力:

(一)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解释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被称作“动态的法”  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道十分独特的风景。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主要是关于成文法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的规定,是成文法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而成文法又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的相应规定,如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它并非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争夺立法权,而是填补法律空白。对中国这样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法律的过于原则、不完善甚至于空白,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法律具体化以便于审判操作,这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5号]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有“解释”、“规定”、“批复”三种,都具有法律效力,当其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但是,该文件第11条关于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的规定,显然与透明度原则是不符的。为便于消化理解、或就疑问处提出咨询和进行答复,新司法解释应提前公布,公布之日就是生效施行之日的做法是搞突然袭击,既不利于法院司法,也不利于当事人遵行。另外,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始终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且应有高度的主体意识,切不可迁就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或迁就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否则司法解释就可能变味为行政部门的内部文件,其后果是很恶劣的。如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海商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法理,该时效可推定为远洋运输的时效期间即1年,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2年。但最高法院1988年12月8日《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该时效认定为180天。很明显,这一认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就连交通部水运司也承认:180天索赔期间“没有上位法的相应条款作为依据……这样的规定不仅形同虚设,更是对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误导”  。当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取消180天的索赔期间后,最高法院才于同年5月22日以批复的形式认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实在是司法解释迁就行政规章的一种尴尬,其实质是解释法律者主体意识的失落或者说是没有自己的思想。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入世”前后要对原有的解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与法律相抵触、与WTO规则相矛盾的都要坚决废止。另外,法院判案时内部掌握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红头文件”等,都与透明度原则相悖,应予清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由最高法院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其余的则予废除,以此实现判案根据的公开、透明,为“阳光下的审判”创造条件。

(二)透明度原则要求海事审判的庭审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目前,海事案件除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况外,都实行了庭审公开制度,允许任何公民持有效证件旁听,经特别许可,甚至还准许对庭审情况进行电视现场直播。但根据透明度原则,我国海事审判的庭审公开与法治国家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人、行政机关几乎就没有出庭作证的记录,从而使得“质证在法庭”的庭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并进而使得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合理的怀疑。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强的特点,其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外国人,它们对国际社会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习以为常的,相反,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做法却持反对态度,对证人不出庭就作出的判决难以信服,哪怕有关的判决在实体上是公正的。“入世”后,我们应以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海事审判深化庭审公开程序的一个突破口,以此实现WTO对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的制度,但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执行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要求普通自然人出庭作证,问题不大,但要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要求其以官方身份出庭作证,则在目前的中国会有相当难度。我们知道,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要求应该是:倘若一个案件首先经过了公安、边防、武警的调查,则参与调查的警官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盘问;行政官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对案件进行过调查处理的,亦应出庭作证;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人员有义务出庭对其鉴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显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风气,这与法院在社会上没有足够的权威有一定关系,而更主要的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这样的要求。鉴于海事案件的涉外性以及一方当事人熟悉国际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今后的海事审判中,应将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予以制度化,以使海事审判庭审程序实现实质意义的和全面的公开与透明。

(三)透明度原则要求以“看得见”的形式体现判决过程的公开

庭审工作的公开只解决了审判程序中“审”的环节的公开,而“判”的环节根据透明度原则也是应该予以公开的。然而,我们很难乐观地说我国“判”的环节是公开、透明的。我国法院素来有“审”、“判”分离的传统,即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有违法治精神的不正常现象源于审判权的行政化,是官本位思想对

审判权的异化,同时也与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客观上需要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的领导把关有密切关联。海事法院相对于地方法院而言,其人员素质普遍较高,但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不正常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判案者躲在审案者的背后,判案的过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当事人不知道决定其命运的是何许人,如若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则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判案者因为没有亲聆庭审情况,总不如审案者了解案情,尽管有案情汇报制度,但汇报难免会挂一漏万,因而其判案的公正性是可质疑的。这种判案方式违反了审判工作的“亲历性”原则,同时也与透明度原则背道而驰。解决“审”、“判”分离,最关键的是提高审案法官的素质,使其不仅有审案的资格,而且有判案的水平。若一个法官总判错案件,院长、庭长又如何放心让其继续“判”案?201月1日生效的新《法官法》,将法官任职条件提高,并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可被任命为法官。无疑,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最终解决“审”、“判”分离不正常现象的有效路径。此外,在短期难以整体提高法官业务水平的情况下,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弱化或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具体案件的做法,可以遏止一部分“审”、“判”分离现象。院长、庭长是行政领导,不是审判职务,我们应该还院长、庭长行政长官的本来面目,将行政事务管理者与法官的界限明确区别开来。当然,院长、庭长同时也是法官,他们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该积极参与到合议庭中来担任审判长,以法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履行一名法官应尽的职责,以期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10.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十

中国加入WTO符合中国长远利益,其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有助于解决中国当前所面临的`各种经济问题,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四川省如何应对“入世”的机遇和挑战,首先要正确认识加入WTO对四川经济的积极意义,认真分析各个经济领域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同时也要看到四川经济具有的优势,具有信心.从现在起利用3-5年的过渡期,开放各经济领域,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管理能力和四川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作 者:李祥辉 文莉  作者单位:李祥辉(宜宾师专体育系,四川,宜宾,6444007)

文莉(宜宾市翠屏区党校,四川,宜宾,644000)

刊 名:宜宾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IBI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3(1) 分类号:F127.71 关键词:机遇   挑战   优势   对策  

11.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十一

关键词:WTO规则;发展中国家;利益实现;反倾销案

一、WTO制度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影响

WTO制度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影响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可为其经济发展带来一些机遇。WTO提供了在全球经济贸易体系中开展广泛交流合作的平台。在此平台上,发展中国家成员拥有平等参与国际经贸竞争规则制定的权利,这些成员可以与其他成员方进行更广泛的国际贸易合作、交流,获取更多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优势地位决定了WTO制度更多地反映着发达国家成员的利益要求。由于实力地位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常常只得接受欧美发达国家提出的各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规则。Kevin C. Kennedy(2001)认为虽然现有WTO规则已经对于国际贸易与国际竞争政策之间的问题有所试验,但并没有对限制国家间竞争的行为进行足够的管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则常常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产生阻碍外国商品正常进入国内市场的作用。Ernst-Ulrich Petersmann(1996)认为反倾销规则使用很松的标准,这与严格的掠夺性价格和相关市场的反垄断标准大不相同。Robert E. Hudec (1999) 总结了

WTO产生后的前三年有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认为其机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Mary E. Footer(2001)认为在近年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在国际贸易中很多由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纠纷许多是标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纠纷。而这样的小额诉讼往往与发展中成员方有关系。李双元(2003)认为发展中成员方落后的经济状况制约了他们参与WTO制度建设的积极性。姜作利(2002)论道,WTO为发展中成员方做出的优惠和特殊条款大多含义模糊,真正具体量化的规定很少,所以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这些规定从未被使用过。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这些规定“用处不大”。曹享鹏(2011)认为发展中成员方目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力度仍显不够,这对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难题。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教育发展落后,缺少法律人才资源和技术援助,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理解WTO协议的困难,以致难以胜诉。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方面处于劣势,无法在相同的条件下与发达国家形成有效的竞争。

David Palmeter (2003)从国际贸易法律角度对WTO法律体系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认为WTO需要从法律方面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在世界经济日益相互依存的条件下,只有促进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世界经济才能平稳地发展。在世贸组织法制框架下,发展中国家成员可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和实现自身经济贸易利益。有如:(1)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利用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2)利用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有利机遇,加快工业化进程、优化产业结构。(3)利用WTO协议,制定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发展。(4)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特殊待遇,提高竞争力。(5)加强发展中国家成员运用WTO法制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较好地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成员强相应领域的技术、能力建设对发展中成员来说迫在眉睫(张蹇,2002)。

二、维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实践——欧盟对华打火机反倾销案

2002年6月27日,应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的要求,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完全袖珍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受该案影响的企业众多,牵扯的金额较大。全国打火机行业协会紧急商量反倾销应诉事宜。为迅速处理此案,中国组团赴德国、意大利、法国及欧盟委员会处理此事。代表团在上述几国最大程度地接触了相关国家政府部门、标准化机构、打火机进口商协会和主要的生产商、进口商等。交涉时,代表团向对方表明了我方理解欧洲各国为保护打火机消费者安全而制订科学合理的安全标准的立场,但代表团也反对欧盟CR草案中将打火机价格与其安全标准挂钩的法律规定,要求欧方予以修改,并用明确的技术指标取代目前关于2欧元的价格限线。中方产业代表指出,欧盟CR草案实际上对中国打火机产业构成了歧视,已经破坏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代表参加了相关交涉活动,并表达了其反对CR草案的立场。经过交涉,中方关于反对将价格和安全标准挂钩的观点得到了欧方的理解和认可。欧委会相关部门主管官员致函有关机构,要求在CR草案通过后立即着手修改,取消相应的苛刻条件。2003年7月,该案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销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申诉而告结束。

行业协会作为管理服务市场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可在贸易摩擦中扮演着其他官方组织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欧打火机反倾销案中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洲打火机反倾销案件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通过此案,中国打火机企业加强打火机技术的自主创新,质量方面也符合了欧盟制定的CR法规要求。中对欧打火机贸易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态势。

参考文献:

[1] Ernst-Ulrich Petersman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Rules for Governments and for Private Business[J].  Journal of Commerce. 2003(9):11-13.

12.WTO对中国通信产业的影响论文 篇十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世界各国产业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 共同构成了世界经济产业结构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 一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升级都不是独立进行的, 都要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产业结构变化相联系。根据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和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 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 会发生产业国际间的转移。Balassa (1981) 的阶梯比较优势论进一步认为, 随着经济发展一国的比较优势会发生变化。所以, 国际产业转移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经济较发达国家逐渐将某些产业转移到经济不发达的国家, 双方的产业结构因此都会发生变化。

国际产业转移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以国际贸易方式实现国际分工和国际产业转移;另一种方式是采取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 在东道国内移植、输入生产要素。已有的关于国际产业转移对我国产业结构影响的经验研究主要是分别从国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两个角度来考察的, 如刘宇 (2 0 0 7) 和吴进红 (2005) 等人的研究, 没有将国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结合起来考察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也没有将少数民族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本文的目的是从经验分析的角度来研究民族地区国外直接投资、对外贸易对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的影响。本文认为国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都是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工具, 考察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不能分割开来, 而应都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分析, 只有这样, 才能更准确地分析两者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否则容易出现解释变量和随机误差项相关, 导致估计量是有偏误且不一致的。由于民族地区尚处在工业化之中, 因此本文以民族地区第二产业为研究对象。全文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说明所使用的计量模型和数据来源, 第三部分是对计量模型的估计和检验, 最后给出本文的结论。

二、计量模型和数据来源

一个国家或地区产业结构的变动取决于很多因素, 除了本文要分析的国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外, 还包括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商业环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能力等等。所以首先考虑下面的模型:

其中SIR表示民族地区第二产业占GDP的比例;FDI表示民族地区获得的国外直接投资, 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来衡量;FT表示民族地区的对外贸易, 用进出口总额来衡量;u表示刚提及的但模型省略的对民族地区产业结构施加影响的其他因素。为了消除异方差, 同时也便于对回归系数进行解释, 对变量作对数变换, 用符号ln表示, 其中民族地区第二产业比例SIR由于已经是百分比, 无需进行对数转换。解释变量前的系数bj表示半弹性的含义。

受到数据收集的限制, 本文所指的民族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青海、宁夏和新疆7个省 (自治区) 。民族地区FDI和FT的数据取自历年民族地区各省 (自治区) 《统计年鉴》并加总求得, 然后根据美元的通胀率转换成1985年不变价的实际值, 而美元通胀率数据来自历年的《国际统计年鉴》中美国消费价格指数 (CPI) 。民族地区SIR的数据首先根据民族地区历年《统计年鉴》中第二产业增加值指数将第二产业增加值统一换算成1978年不变价的实际值, 然后加总求得民族地区总的第二产业实际增加值, 同样的方法可以求得民族地区总的GDP实际值, 除第二产业实际增加值就可以得到第二产业比例SIR。由于民族地区国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的数据大多是从1985年开始记录的, 所以本文分析的数据时间段是1985年~2005年。

注:对数值可以直观地看出变量的变化率, 其斜率表示增长率。

各变量随时间变化的趋势见图。第二产业比例存在明显的上升趋势, 说明民族地区仍处于工业化进程当中。民族地区进出口总额从也呈现明显的上升态势。民族地区国外直接投资也具有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但存在较大波动。我国在对外开放之初, 仅沿海地区被列为开放地区, 并享受优惠政策, 直到1992年, 对国外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才扩展到内陆省区以及东北、西南、西北的边界城市。因此, 民族地区国外直接投资在1992后才开始迅速增加。

三、参数估计和检验

方程 (1) 可能出现解释变量ln FDI和ln FT与随机误差项相关, 即ln FDI和ln FT为内生变量的情况, 这时, 直接使用最小二乘法 (OLS) 会出现偏误。可以进行格兰杰 (Granger) 因果检验来判断变量的内生性, 如果是内生变量, 则需要利用向量自回归模型 (VAR) 进行估计和检验, 否则可以直接估计方程 (1) 。

1. 格兰杰 (Granger) 因果检验

从图1中可以看出, 所有的变量都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而且民族地区国外直接投资1992年前后存在明显的变化, 所以考虑如下的VAR (q) 模型:

其中yt= (SIRt, 1n FDIt, 1n FT) 1’;xt= (1, t, Du) ’示确定性变量, 包括截距项、趋势项和虚拟变量Du=0表示1992年以前, =1表示1992年以后 (含1992年) ;A表示xt对应的系数矩阵, 引入趋势项和虚拟变量的作用是除去趋势和结构变化的影响, 将变量转化为平稳序列;Bi表示yt的滞后项所对应的系数矩阵;q表示滞后阶数;ηt表示随机误差向量。

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是对Bi中的系数进行联合检验 (1) , 比如检验原假设 , 其中 表示矩阵Bi中第二行第一列所对应的系数。如果拒绝了原假设, 表明至少有一个SIR的滞后项对ln FDI施加影响, 可以认为SIR是ln FDI的Granger原因, 即模型 (1) 中的变量ln FDI可以看成是内生变量, 因为存在SIR对ln FDI的反馈作用;如果接受了原假设, 则可以认为ln FDI是外生变量。对该假设可以使用似然比检验统计量LR=-2 (logl有约束-logl无约束) ~χ2 (m) , 其中logl有约束和logl无约束分别对应着约束成立时和约束不成立时上述VAR (q) 模型的对数似然函数值, m表示约束个数, 这里等于滞后阶数q。

注:*、**和***分别表示统计量在1%、5%和10%显著水平上是显著的。

滞后阶数q的选择会影响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 由于是年度数据, 且样本量较小, 本文仅考虑q最大等于3的情况, 检验结果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 SIR和ln FDI、ln FT之间是单向Granger原因关系, 即ln FDI和ln FT是SIR的Granger原因, 但是SIR不是ln FDI、ln FT的Granger原因, 不存在从SIR到ln FDI和ln FT的反馈, 所以可以认为模型 (1) 中ln FDI和ln FT是外生变量。

2. 参数估计结果

由于ln FDI和ln FT可以看成是外生变量, 因此可以直接用OLS估计下列方程

并对系数进行检验以判断FDI和FT是否对SIR具有显著的影响。方程 (3) 与 (1) 的区别仅在于引入了趋势项和虚拟变量Du以保证变量的平稳性。方程 (3) 中可能存在序列相关和异方差的问题, 可以利用Eviews中的AR命令进行序列相关校正, 同时计算了White的异方差稳健标准误对OLS标准误进行了校正, 估计结果见表2。

注:*、**和***分别表示统计量在1%、5%和10%显著水平上是显著的。

从表2可以看出, 所有的系数, 包括趋势项和虚拟变量前的系数都是显著的, 表明FDI和FT对SIR具有显著的影响。方程 (3) 解释变量前的系数是半弹性, 因此估计结果表明FDI对SIR的弹性是0.0173, 即如果FDI增加1%, 则SIR平均而言将增加0.0173个百分点。同理如果FT增加1%, 则会使SIR平均增加0.0294个百分点。

四、结论

估计结果表明国际产业转移的两个重要因素—国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对民族地区第二产业比例具有统计上显著的影响。估计结果还表明民族地区国外直接投资、对外贸易和民族地区第二产业比例之间是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 即民族地区国外直接投资、对外贸易是民族地区第二产业比例的Granger原因, 但民族地区第二产业比例对国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没有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族地区第二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国外直接投资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有限。这意味着民族地区的国际产业转移主要是受到外部因素—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影响, 民族地区更多地是被动地接收国际产业转移, 其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和已有的优惠政策对国际产业转移缺乏主动吸引力。因为与东部地区, 甚至中部地区相比, 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薄弱, 人均收入低, 商业环境落后, 远离全国经济中心—东部沿海发达地区, 所以对外资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当地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停滞不前。

但另一方面,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也意味着民族地区具有发挥后发优势的潜力, 通过直接引进最先进的技术、设备, 能够以更快的发展速度追赶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地域辽阔, 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 能够为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持。而且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后发优势, 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均收入, 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 对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协调发展, 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 中央政府和省 (自治区) 政府可以从促进国际产业转移的角度对民族地区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从而加快民族地区工业化、现代化的步伐, 实现全国地区间、民族间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Balassa, Bela:The newly industrializing countries in the world economy[M].New York:Pergamon Press, 1981

[2]汉密尔顿:时间序列分析[M].靳云汇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3]刘 宇: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的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 2007, 1:125~134

[4]朱宝宪 吴洪等译:萨尔瓦多:国际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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