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转包(精选9篇)
1.工程分包转包 篇一
总包方:xx总承包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xxx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省建总公司6#、7#住宅楼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补充条款:
一、乙方承诺确保xx年xx月xx日工程竣工验收(不含室外工程),承诺保证按承包合同第十五条办理。
二、工程质量等级xx市优良样板工程,7#住宅楼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工程竣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后达到以上标准,甲方支付乙方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一,达不到以上标准,乙方同意按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
三、经甲方考核,同意由xx同志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乙方驻现场全权代表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调换其他人员或名誉管理,如有发生视为违约。
四、工程结算方式
1、土建工程按议标确认的合同价款(不含税)结算,双方同意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内容(含工程报价中的错误、漏算部分)均不再作调整。
2、铝合金门窗及商品混凝土按实际发生调整价格。
3、水电安装工程按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进行结算,取费标准参照土建工程取费水平执行。
4、本工程价款不含包干费内容,如有发生按实签认。全部工程价款增减调整及定额外发生内容均按土建工程议标合同费用标准结算。
五、工程进度款以甲方审定的工程月度报表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审定完成量的95%。进度支付至全部承包总价90%时停止,待工程审计完毕后,预留保修金及承诺罚款额按规定办理尾款结算手续,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甲方应积极筹备资金,按合同约定方式予以付款,若开工第一个月或中途甲方资金短缺(不超过20天)不能到位,乙方将继续施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六、本工程主要、大宗型材料乙方必须提供有相应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合格
产品,建筑用钢材甲方指定采用产品。铝合金材及水电主材(包括管材、线材、洁具、开关、插座等),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厂选型定货。
七、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武汉市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现场保洁等管理规定,如因乙方原因违规而发生的损失或罚款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进场前三天向甲方办公室送交有关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经甲方审查办理出入证,所有人员挂牌上岗,乙方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教育,所属人员不得在居民区内逗留,注意协调施工区周边住户关系,尽量减少施工对住户的影响。
3、为确保该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 住宅楼采用架子封席全封闭施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乙方承诺该工程确保创武汉地区文明施工现场,如达不到承诺对乙方处以元罚款。
八、乙方进场前,甲方配合提供部分车库、空余库房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退场时按原貌退还,现场施工、生活用水电由乙方安装水、电表,按发生计费。
九、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金双方同意按工程总价的5%计算,保修金在乙方工程尾款中预留。
2、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3、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非乙方原因的支出,由甲方承担。
十、本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十一、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元,其中水电暂定30万元。
十二、本协议条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同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条款及分包合同在集团有限公司、省建五公司内部执行,对外无效。
总包方:分包方:
负责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2.工程分包转包 篇二
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转包,法律关系
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传统的建筑企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以智力密集型的施工总承包为核心, 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为依托, 总包与分包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新型管理模式逐步形成;然而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往往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等相关问题的理解和掌握存在偏差, 特别是对上述问题在工程实践中的法律关系把握不准, 以至于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产生诸多纠纷, 影响了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本文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下称《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对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等有关问题的法律关系予以探讨, 以便在工程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纠纷。
1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的性质及其责任
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第6.1.1条、第12.1.2条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6条、第2条的规定, 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建设而组建的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临时性项目管理机构。因此, 项目经理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项目经理部是建筑施工企业为特定工程而组建, 是一个具有弹性的一次性全过程的施工管理组织, 在开工之前建立, 竣工之后解体;2) 项目经理部是代表企业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 对外是代表企业发生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受;3)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也不是企业的分支机构, 其设立不需经过工商登记;4) 项目经理是项目经理部的最高责任者、组织者和决策者, 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和授权, 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 项目经理部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因为:
1) 项目经理部是受法人授权, 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的, 其行为的后果应直接由法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派和授权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 是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 其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因此, 项目经理部不应作为诉讼主体;
2) 项目经理部是临时性的组织, 没有独立的财产, 其财产来源于法人, 不具有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由此, 项目经理部不应具有当事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作为法人为完成特定工程建设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机构, 其财产与法人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 项目经理部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从严格的法律角度上说, 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也没有必要将之作为独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 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有效, 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 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才能对合同的解除、变更、转让及违约问题进行处理。合同无效, 则按照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3 合同性质的实质认定
3.1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认定
认定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1) 专业工程分包的对象是专业工程, 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劳务作业;2) 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是劳务, 主要使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 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资等均全部由总包单位负责;3) 专业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 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劳务费。
为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应注意:劳务分包合同标的应指向工程劳务, 劳务分包只能针对工程用工进行, 合同任务应具有劳务属性, 并以劳务工作量的形式表述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单价应与劳务活动挂钩, 以人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明确约定承包人对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义务, 劳务分包方不负责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明确约定劳务队伍不能自行组织工程的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由承包人所有或租赁, 且不能从劳务分包方租赁。关于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可以自带机具设备没有强制性规定, 可以据实约定。但关键设备由承包人租赁或提供, 劳务分包方只自带必要的小型机具。劳务队伍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材料采购。
3.2 转包行为的认定
转包的本质是工程承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 而由第三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 在工程承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 第三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因此, 认定为转包应符合下述条件:1) 工程承包人与第三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2) 工程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 而不是将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工程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如果工程的实际施工负责人系第三人的工作人员或者独立的个体户, 则可以认定为转包。工程承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 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或者其派驻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应以转包论处。
为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为转包合同, 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有派出项目管理机构的义务, 即项目经理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的人员或有合法的聘用关系和劳动合同。合同应约定承包人对该工程的施工有进行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合同义务。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大型机具、设备的义务, 大型机具、设备应该属于承包人自有或由承包人租赁。
3.3 挂靠的认定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 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 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缴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由于受资质等级、企业实力和人脉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挂靠在现实中必然存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无产权、财务、人事上的隶属关系, 只是使用被挂靠人的资质, 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并向其上缴管理费。
4 法律责任的划分
4.1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 分包人从总承包人手中取得了专业工程的分包权或劳务分包权, 分包合同有效。由于法律禁止再次分包, 分包人将手中的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的行为无效, 分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尽管总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 总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此规定, 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 如果发包人尚欠总包人工程款的, 则应当在此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负责。既然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需要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则总包人没有理由不在其欠付分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目的在于解决工程欠款问题;尤其是民工工资问题, 属于特别规定。
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 总包人应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 法律法规均严厉禁止违法分包, 由于总包单位的违法性, 承担民事责任理所当然;2) 总包人在违法分包中获取了不当利益;3) 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如果总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不利于保护最底层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建筑法》第66、67条规定, 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情况下, 总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 非工程款债务的清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有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对外租赁施工机械和设备, 但欠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在租金支付上出租人有权要求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及总包人负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的, 应当由实际施工人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 自行承担责任。但是, 如果分包人还有尚欠的工程款, 则可以在征得分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中扣付。
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的, 则要考察该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分包人。如果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 或者分包人追认的, 则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否则, 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其他非工程款债务责任的划分, 也应当坚持以上原则, 不能无限扩大总包人或分包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 正确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中的分包、转包及其法律责任, 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而且也有利于建筑施工管理的精细化。
参考文献
[1]建筑法.[S].
[2]合同法.[S].
[3]招投标法.[S].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
[5]2001年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G].
3.工程分包转包 篇三
央企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近日遭到网络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王瑾熙称,葛洲坝承建的汉宜高铁项目存在被层层转包的问题,且部分项目被转包给无业人员和国家干部。王瑾熙是一名包工头,曾经是葛洲坝承建的汉宜高铁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但工程费用一直被拖欠。
近日,王瑾熙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我于2009年初承接了汉宜高铁11.5个涵洞框架及盖板的工程,2009年10月已施工完毕,当时工程总造价约为420万元,但截至目前,仅拿到150多万元的工程款,还有超过250万元的余款至今没有拿到。”
不过,王瑾熙向记者提供的当时签订的多份协议书显示,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实际承接方。
根据王瑾熙提供的协议书,当时无业人员王军与王杰(时任湖北省安陆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军的堂兄弟)、李春光(时任安陆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三人合伙借用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的施工资质从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七分部(以下简称“葛洲坝第七分部”)承接了部分工程。此后,通联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给王瑾熙。
王瑾熙同时表示,王军是通过时任葛洲坝总经办主任周向东(现挂职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副县长)的关系承接的该项工程,周向东是王军的亲戚。
但后来上述三名合伙人和分包商通联公司产生内讧并诉诸法院,最终导致施工方无法结账。
了解此案件的陈鹰律师认为:“在这件事情中,葛洲坝没有公开招标,后工程又经过层层转包,肯定存在管理上的瑕疵,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葛洲坝是否承认王瑾熙是真正的施工方,本着‘谁施工,谁拿钱’的原则,事情就容易解决。”不过,对此,王瑾熙称:“葛洲坝现在并不愿意承认我是真正的施工方,因为前期他们都是和王军接洽的,现在承认我是施工方就等于承认他们存在渎职行为。”
记者从安陆市交通局副局长、通联公司法人胡定超处了解到,目前公安、司法部门已介入上述事件,相关人员已被抓捕。王瑾熙同时表示,王军正是被抓捕的人员之一。
记者就此事致电上市公司葛洲坝的董秘彭立权,但截至发稿前,其座机一直无人接听。
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分包
王瑾熙提供的协议书等资料显示,其承包的涵洞工程项目隶属于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七分部所在区域,主要负责涵洞框架及盖板工程。
不过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实际承接方,此工程是王军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于2009年5月27日签订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合同编号为HYZQ6-7-0020,施工地点位于湖北省宜昌市。
在此之前,王军、王杰、李春光曾于2009年1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除了利益分配等问题外,协议还约定了三人的具体分工,工程业务由李春光负责;承接工程主要由王军、李春光商议,并协调甲方关系,工程收支则由王杰统一支配。
不过,按照王瑾熙的说法,上述三人并无施工资质,同时也不具备施工能力。为了顺利拿下工程项目,上述三人一方面向通联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另一方面则将工程向外转包。
为此,负责工程业务的李春光于2009年1月7日与王瑾熙签订《承包汉宜高铁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春光负责葛洲坝集团和当地外部环境的关系协调,并承担一切费用;王瑾熙负责具体施工,工程竣工后按项目部结算工程总造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进行清算,工程总造价的15%上交给李春光。
2009年1月12日,李春光与通联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全赚全赔,通联公司不承担亏损责任。
从上述合同来看,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转包,这与王瑾熙的说法吻合。
王瑾熙向记者表示:“当时王军共承接了17个涵洞项目,我负责11.5个涵洞的施工,另外5.5个由他人施工。”据王瑾熙介绍,其承担的工程总造价约为420万元,全部工程已于2009年10月完工。2013年之前,王军曾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将152万元的工程款付给王瑾熙,不过还有超过250万元的余款至今未付。此后,王瑾熙找李春光结算工程款,被告知应找王军支付,但王军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王瑾熙表示,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与通联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也理应与通联公司结算工程款。王瑾熙表示:“该项工程费用扣掉15%管理费后的实际利润已无多少,大部分都是农民工的工资,由于拖了好几年,当初的农民工住在我家里向我要工资,无论怎样,我都得把钱要回来”。由于王军已被抓捕,记者就此事致电李春光,不过在记者表明身份后,李春光匆匆挂了电话。
分包商内讧令司法部门介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三位为利而来的合伙人好聚却未能好散。
2013年初,王军一纸诉状将葛洲坝及通联公司告上葛洲坝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自己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的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王军表示,其于2008年与李春光商量一起合伙承接工程项目,李春光承诺出面借用通联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后证明为虚假)及一系列材料交给王军,在王军与葛洲坝签订了关于汉宜高铁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后,由于前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李春光担忧亏损,不愿出资,继而干脆提出退伙,后期一直由王军履行合同。2010年,李春光得知工程进展情况良好,却又先后两次以通联公司的名义要求与葛洲坝结算工程款项。此时葛洲坝发现通联公司出具的附件印章与之前王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的印章均不一致,遂暂停了对王军的工程款结算。
葛洲坝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经了解,上述公章均系李春光私自刻印,并非通联公司的真实印章。”
王军认为合同订立时其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时使用的通联公司公章均系假章,葛洲坝和通联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以王军名义订立的合同一直在王军与葛洲坝间履行,通联公司从未派人参与项目的施工管理,王军一直在与葛洲坝实际结算,因此,2009年5月27日,与葛洲坝签订合同的乙方是王军,与通联公司毫无关系,由于通联公司的百般阻挠,项目工程款不能按时结算,鉴于此,王军请求法院判定,确认2009年5月27日葛洲坝与王军订立的《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的合同无效。后葛洲坝法院于2013年4月7日判定上述《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无效。
王军所说的通联公司百般阻挠,主要是指通联公司对委托人的变更。2010年3月1日,通联公司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提交了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司表示,“鉴于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原项目委托人王军变更为许波,即日起,我公司在你处一切活动委托许波办理,原委托书作废。”
2010年4月2日,通联公司委托律师再次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发出律师函,要求葛洲坝立即停止向王军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同时要求葛洲坝将工程款划拨到通联公司基本账户。随后通联公司又于2010年11月30日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递交委托书,通联公司在委托书中称,“鉴于我公司实际情况,现特委托王瑾熙在你处进行所有涉及我公司工程结算事宜。”
按照通联公司2010年提供的律师函和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司已默认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署的施工协议。但在葛洲坝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通联公司不仅明确表示未授权王军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协议,且否认授权委托书、印章及其他资料由该公司出具。
记者就此致电通联公司法人代表胡定超,胡定超表示:“目前,司法部门已介入此事,已抓捕相关人员,其他情况不方便透露。”王瑾熙告诉记者,王军正是被抓捕的人员之一。
项目管理混乱疑存权钱交易
除了工程被层层转包,根据王瑾熙提供的举报材料,葛洲坝的管理也存在诸多漏洞,项目人员存在权钱交易行为。
王瑾熙表示,葛洲坝第七分部领导伙同施工队做假账、做假工程量,曾一次性套取工程款5万元。另外,他还指出该分部前任项目经理杨进受贿。王瑾熙表示,“当时王军想以通联公司名义承揽高铁公路跨铁路桥项目(以下简称‘跨桥项目’),多次向杨进行贿,杨进也帮了王军几次大忙。在杨进将调离之前,他同意王军的跨桥项目提前开工,合同还没签订,整个第七分部的五座跨桥项目都让王军做了。”
无资质、无技术、无资金的王军为何能从杨进处得到诸多工程项目?“因为王军多次向杨进行贿,我知道的就有三次,分别为2万元、5万元和3万元,所以杨进胆大妄为把国家重要工程转给一个‘三无人员’承建。”王瑾熙对此表示。
杨进调离后,葛洲坝第七分部项目经理的继任者为兰忠俭。“兰忠俭到任后,王军有一天带来2万元让我送给兰,最后我送到兰的办公室,后期兰忠俭确实给王军提供了诸多便利。”王瑾熙表示,“2010年7月左右,即使在安陆市人民法院冻结了通联公司在葛洲坝汉宜高铁的工程款账户的情况下,兰忠俭还是帮王军支付了多笔工程款。”但王瑾熙当时并不知情。
随着矛盾的激化,后期通联公司曾派公司副经理杨松、财务部吴部长及王瑾熙一起到宜昌葛洲坝项目部协商解决,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总负责人汤佑堂也安排过项目部石小磊到通联公司和胡定超协商解决,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投资者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分别致电事件相关方汤佑堂、兰忠俭以及石小磊,汤佑堂表示:“现在不方便就此事发表意见。”兰忠俭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石小磊则表示:“公司曾调解过几次,但并未成功,对于其他问题不便回答。”
汉宜高铁项目屡被质疑
汉宜高铁由武汉汉口站经汉川、天门南、仙桃西、潜江、荆州、枝江北到达宜昌花艳,在宜昌东站与宜万铁路接轨,全长292公里,于2012年7月1日正式通车。
葛洲坝公开资料显示,汉宜高铁是葛洲坝首次涉足的高铁项目,2008年9月,葛洲坝以主办方的身份中标承建武汉至宜昌铁路工程HYZQ-6标,合同总价为35.12亿元,葛洲坝承包金额为21.77亿元,占合同总额的62%。
据了解,汉宜高铁工程的总承包商正是葛洲坝的控股股东葛洲坝集团。葛洲坝集团承接工程之后,将其均分给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基础公司等5家所属单位。其中,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为葛洲坝的控股子公司。
而汉宜高铁的施工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举报。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汉宜高铁项目遭到倪鸿军实名举报。倪鸿军在举报材料中提到,“工程3.3公里路基中至少有9万方碎石层被土方代替。这将导致该路基在大雨内涝期间因长时间浸泡而软化变形,致使时速200公里~250公里高速行驶的列车面临重大安全隐患。”
倪鸿军举报违法施工的路段位于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肖家山村,施工方是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二分部。
据此前媒体报道,该项目质量不能达标的主要原因是葛洲坝集团将该工程均分给5家所属单位后,工程又再次被层层转包分包,中间利润受到层层盘剥。
4.工程分包转包 篇四
承包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资质等级,通过投标和邀请投标中标,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施工组织。(2)非法转包的认定
a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b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c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d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特定资质或低等级资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2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别(1)施工分包人概念
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的种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2)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的认定
a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b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c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d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对专业工程违法分包从量上做出界定,也是人们从实践中探索的科学总结,应当引起业内外人士高度重视。
(3)劳务作业企业违法分包的认定
a劳务分包企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 b获得分包的劳务企业实施再分包的; c劳务分包企业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的;
d劳务分包企业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 e劳务分包工程单项合同金额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建设部在2003年7月11日颁布《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整个劳务作业层划分为13个系列,例《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均分为一级、二级。注册资本金分别为30万、10万以上(除脚手架搭设作业注册资本金分别为50万、20万以上),其余系列均不分等级,企业注册资本全均为30万元以上(除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以上)。13个系列单项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量化的规定,是与现阶段劳务作业的综合能力相匹配,劳务企业不顾自身现状违反上述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构成违法分包。三施工承包单住、分包单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由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或“过错责任赔偿”的民事返还原则。只有在建筑产品质量合格情况下才适用折价补偿,当建筑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当事人则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承担此责任,施工企业将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困境。与此同时,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分别采取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证书等。
5.工程分包转包 篇五
发布时间:2011-7-5 16:11:32 访问次数: 431 作者:郧西县审计局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郧西县审计局 彭安华 汪令军 王桂
【内容摘要】当前,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已经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重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稳步推进,为有效治理工程领域中的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工程中的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还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如何加以规范,结合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实践,就工程审计中如何认定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审计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的应对和防范措施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关键词】工程审计 转包 违法分包 认定 处理
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招投标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为源头预防腐败、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在有些地方中标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难以彻底根治,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形成“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社会影响极坏。因此,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抑制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已经刻不容缓。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涵义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中标人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给他人。
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提取所谓的“管理费”之后又再次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承包人的行为。从实践上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意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所谓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某一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目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对有些招标项目,如大中型建设或结构较为复杂的工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以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成本,保证工程质量都有好处,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分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四个限制条件:第一,中标人只能将其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二,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的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第三,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进行分包;第四,分包只能进行一次。
一般来说,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适当加重了对分包人的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工程审计中如何认定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1、转包行为的审计认定。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转包。一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的;二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定论。
由此可见,转包不管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还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都是无效的。
审计工作实践中,对于转包的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综合认定:一是核查承包的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上已变更,与工程投标时、申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时的主体是否一致;二是核实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以及与承包人是否真正存在隶属关系,与招标文件中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一致,从相关工程资料审查是否存在一人多岗,代替别人签字的现象;三是核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执行的承包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一致。
上述几种情形均只反映了转包的特征与某一特定现象,欲准确认定何为转包还须把握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这一根本属性,即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与他人约定由他人履行不少于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行为。
2、违法分包行为的审计认定。
工程分包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非法分包。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来完成的;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三、如何处理处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
1、定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2、处理处罚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如何防范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发送给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让他们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了解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如何评判,提高他们认真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依法依规办事的自觉性。
2、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分包工程只要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资质符合、能力具备,应充分尊重招标人意见,对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就直接办理发包手续;符合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企业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定标,择优选择分包企业。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确定的工程造价均不得低于分包企业的成本价,须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工程交易中心规范操作,分包合同必须报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以便管理。
3、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共同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工程都要明确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不放过施工的每一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工程建筑领域纳入安全监管重点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限时督办解决,并做到常抓不懈;建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依照国家和省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到位,特别是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应明确专人负责。
4、严格资格预审查制度,严惩违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城建等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一律视为无效承包,并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特别是对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资质,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变的,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都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列入工程“黑名单”,以后不得再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负)
参考资料: [1]《建筑法》; [2]《招标投标法》;
6.工程分包转包 篇六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中对外欠款责任承担的通常做法
违法分包、转包发生后,实际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成后常常会拖欠一些材料款及机具租赁费等款项,对这种欠款,到底应由谁承担偿付责任,实务中往往会有三种观点:一是由实际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材料供应商或机具出租人直接发生买卖或租赁合同关系的就是实际承包人,故权利人应向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追索款项;二是由工程的承包人即违法分包人或违法转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该权利人的材料或机具是为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人取得工程承包权后有无转包或分包,属承包人内部经营的问题,与权利人无关;三是由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由工程的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违法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承包人负最终的责任,故实际承包人自应承担付款责任,至于违法分包人或违法转包人,因其是讼争工程的承包人,故因工程所需的欠款,其作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7.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控制与管理 篇七
我局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顾客要求逐渐提高, 施工任务若由自身将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 自供材料组织起来完成, 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施工高峰结束后的机械设备、人力资源管理也将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分工更趋专业化, 促使建筑市场向适应现代项目管理的成熟发达的专业分包体系过渡。在这样的建筑市场环境中, 我局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也必须更多地依赖于分包单位来完成劳动密集型工作, 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 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提高利润率, 从而增加创利和抗风险的能力。针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伍而言, 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 专业和劳务队伍素质不稳定, 总包方必须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资源投入劳务队的管理, 总包方的管理水平也被牵制不能提高。
2 合法分包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1 合法的项目分包体系是市场客观条件及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个成熟的建筑市场体系, 分工将更为精细, 各个组成部分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状, 从少量的以管理为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到拥有某一特殊施工能力的专业分包单位伍, 再到众多的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劳务分包单位伍, 各司其责, 相互协作。
(1) 施工总承包企业。
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转换, 由低端向高端发展, 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迈进, 必须甩掉低端生产资源, 专注于项目管理。
(2) 专业分包单位。
提高管理能力, 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 使用机械设备, 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劳务分包单位。
将发生分化, 其中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 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劳务队将由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 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 既走劳务承包, 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
目前我集团公司作为特级施工企业, 它的项目管理方式正体现出上述特点, 另外各二级公司, 正扮演着两种角色, 一方面作为专业分包企业, 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全力服务于总包项目部;另一方面也在向管理方向积极分化, 积累着总承包管理经验, 其中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 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单位来完成。
2.2 依法规范分承包体系为各方带来发展机遇
(1) 有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总承包商会为提高效率从而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视。专业施工队伍和劳务队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加强自身竞争力, 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这样其企业人力、设备资源能得到更多的利用, 生产效率提高, 利润增加, 从而增加其抗风险的能力。
(2) 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
发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从事高端管理业务, 原作业层面的骨干人员经过培训, 可进入管理层面, 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和指导承包企业的有关工作。分包企业在发包企业的管理和引导下, 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步提高施工水平, 并锻炼了分包企业的人才。
2.3 分包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分包单位多属于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实体, 不宜于将过大的风险转嫁至分包单位。分包合同若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分包单位承担较大风险, 可能获得高利润率, 也可能发生严重亏损。但两种情况发生时, 分包单位采取的措施将会完全不一样, 当分包单位获利时, 它必将严格遵循合同规定, 拿走自己应得的利润;但当严重亏损的情况下, 它则会用各种办法将亏损转嫁至总包单位, 包括以农民工资无法支付等棘手的问题为借口要求总包单位弥补损失。单价合同形式则类似于“成本+酬金”的方式, 确保了劳务分包单位的成本来源, 避免了大型纠纷的产生。单价合同形式的确定, 则必然带来核量、计价、变更、索赔等众多事宜, 这就决定了分包管理是一项繁杂的项目管理工作。
3 现阶段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目前在项目分包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还不够完善, 探讨分包管理的时间还不长, 在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的很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1) 分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进场。分包单位材料设备方面质量问题, 以次充好, 鱼目混珠。分包方多领冒领材料, 造成材料浪费。对策:其一, 在分包合同中详细指明辅助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 交货时间, 地点等, 现场严把材料验收关;其二, 主要材料设备均由总包方负责采购, 分包方仅负责常用工机具、不构成工程实体的零星材料;其三, 分包单位每月实际消耗的材料费, 不管甲供料, 或项目部采购料, 均要按照分包合同规定或已安装材料数量进行控制发放和定额监管, 防止分包单位多领料, 成本加大, 或少领料, 偷工减料。
(2) 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对策:其一, 重视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农民工生产操作技能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 严禁未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农民工上岗;总包方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 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 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单位;其二, 总承包单位的培训只能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还在于合同报价阶段选择实力过硬的队伍, 注意考察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类似项目施工业绩、以往合作经历、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合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等;其三, 施工前, 采用样板工程示范的办法, 考察施工业绩, 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
(3) 分包单位工期拖延。对策:善于调整平衡施工力量, 掌握潜在应急预备队, 有条件的地方, 同一性质工程要选择二个以上质优、价廉、守信队伍, 有竞争对方能够确保分包单位时刻存在压力、不敢怠慢。
(4) 分包单位只顾自身施工管理, 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对策: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单位承担协调配合义务, 现场管理采用奖罚等激励措施, 强化分包单位主动配合总包单位管理的行为, 弱化分包单位内敛行为, 教育分包单位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对于部分合同外项目, 可以采用签证计日工的经济手段, 调动分包单位的积极性。
(5) 分包单位漫天要价。对策:其一, 要先签合同再入场, 严禁先干活再算帐的行为发生;其二, 制定企业成本定额, 明确单价、工作范围, 做为劳务分包单价的上限;其三, 要求分包单位设立专人负责计划统计、计量支付, 做到月结季清。
(6) 拖欠农民工工资, 造成纠纷不断。对策:其一, 要核定分包单位民工的正常生活费, 按月正常拨付;其二, 民工工资, 每月以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民工工资发放表, 项目部通过银行卡结算, 防范分包头携款外逃, 或民工闹事;其三, 分包单位利润, 根据分包单位合同计价及以上拨款控制后, 剩余欠分包单位的价款则是其实现的利润, 分期支付就可以了。至此, 分包单位赚取了多少利润就一目了然, 今后在分包价格上便可利用参考。
(7) 总包单位自有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成长缺乏环境。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引入, 总承包单位新毕业的大中专生直接进入管理岗位, 不再深入参与到施工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中, 造成总包单位自有施工管理人员培养欠缺。对策:全面实施劳务分包管理, 但各相关专业保留一只自有成建制的施工队伍, 参与和外部分包单位伍的竞争。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安置在成建制的施工队伍中, 经过锻炼、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 做为现场代表, 管理分包单位。
(8) 分包范围无法详细明确, 分包单位无法承受交大风险, 必然会提出诸多的变更索赔。如针对设备材料运输, 由于线路长度、地形、高差、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 造成无法在工程实施前准确确定价格;夜间施工、窝工、赶工等在工程实施中必定发生, 其的费用计算无固定规定;部分临时发生的工作, 需要重新商谈价格。对策:要用好计日工签证工作, 通过实际签证确定部分无法提前核价项目的价格。通过前期的一系列分包价格过程控制手续, 中后期分包单位提出的变更、索赔价款, 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将非常小, 此时总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采取或宽或松的政策来确定价格, 贯穿始终的以工程造价控制分包单位。
在现实的很多项目中, 上面的问题屡屡出现, 这急需集团公司在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执行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项工作, 早日建立起一套完善、有效的项目分包管理体系。
4 尚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材料浪费及成品保护问题。部分材料 (如线缆及管槽等) 由于工程中用量大、规格型号多、路径复杂等多种原因, 往往造成实际使用量统计不真实, 无法核对劳务分包单位的领用量是否超标。工程施工完毕的成品保护, 由于无法准确界定分包单位责任, 一旦损坏、被盗, 容易产生扯皮、内盗现象。
(2) 施工高峰和节假日期间人员素质、进出场管理问题。由于工程工期紧、任务分配不均匀, 短时期内人员过度集中调用, 难于保证分包单位农民工的素质符合要求。同时, 针对短期用工, 在过节、秋收时节, 分包单位仅能用扣发工资的方法管理相关的劳务人员, 容易产生纠纷隐患。
(3) 防范因分包单位自身的行为, 牵连至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企业一般自身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但劳务分包企业如因安全、工期等原因一旦经济受损, 必然想尽一切办法要求总包单位负责, 造成总包单位承担无谓的损失。
(4)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两层皮, 两个庞大机构中间的联系通道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产生信息传输瓶颈, 政策宣贯难以及时到达施工作业的一线人员。业主、监理、总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大量的管理办法、文件下发至项目部, 但由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属两个单位, 如何有效的贯彻相关政策文件的问题急需解决。总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班组建设的管理, 但如何切入需要共同探讨。
5 分包管理的发展趋势
(1) 我局将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企业发展, 必须有大量的低层次的专业化的分包企业辅助, 大量的分包企业将附属于我局, 成为我局跨越式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支持力量, 这是在建筑市场竞争中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2) 分包单位授权度更高, 分包单位的权力会增大。总包、分包的组织界限将模糊化, 分包单位会更多地参与总承包的项目团队工作, 长期的合作使各方减少分歧, 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更多的具体施工由分包单位完成, 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单位更受欢迎, 分包单位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总包单位对有资质、信誉高、实力强、信守合同, 合作精神好的分包单位有意识的进行培养, 提高分包单位的施工水平, 综合管理能力。
(3) 分包项目的单价经过长期谈判、测算, 分包单位的利润率将会逐步固定, 双方的经济纠纷将会减少, 容易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4) 分包单位的精细化管理, 必将同时促使总包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增强总包单位向业主方提出索赔、变更的能力。
6 结束语
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 顾客要求的逐渐提高, 促使建筑市场向适应现代项目管理的成熟发达的专业分包体系过渡。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 国外建筑投资商和承包商进入, 我国建筑企业也不断走出国门, 政策法律、法规逐渐国际化,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分包体系, 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局等大型建筑企业, 加强分包管理是迫切而重要的工作。
摘要: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已成为我局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形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把合格分包单位准入, 确保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杜绝以包代管;总承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分包合同, 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支付分包工程款与劳务费用,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防止纠纷的产生。经过不断的利益博弈,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将在控制管理、利益分配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 双方最终成为一个有着“促使项目成功、积极开拓市场”共同目标的, 有机的利益共同体。
8.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现状综述 篇八
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190-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14.094
1 概述
随着现代化经济建设进程的飞速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工期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方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些施工企业在设备、资金、施工能力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往往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小的承包商由于受到施工经验和资质的限制,不能满足直接承包大项目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自发地走向市场,大量分包单位随之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并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完成总承包任务,可以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一起共同完成建设任务。鉴于工程分包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方式,而目前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多数专家学者仅单纯从个人所从事的专业角度出发,就分包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议或见解,因此,系统地了解我国建设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分包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对于规避风险、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显得极其重要。
2 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总结或研究很多,归纳起来我国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2.1 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
部分管理人员缺少必要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在签订分包管理合同时,并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审核或者存在私下交易等现象,这种方式下所选择的分包单位往往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有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以及获取效益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分包工程肢解,致使分包量过大,违反了分包管理条例,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2.2 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
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单位的专业素质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各种管理漏洞并影响最终的管理效率。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审批工作程序不规范,定的价格也没有完全按照分包管理规定来实施,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这就为劳工纠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3 安全管理不到位
由于安全管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上级管理人员没有把安全施工监督工作做到位,使得施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2.4 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
由于在选择分包单位的过程中存在着关系户现象,往往忽略招标投标的过程,一旦选择了技术水平较低的分包单位将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管理,以包代管,也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 分包管理内容
安全、质量和成本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作为施工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分包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工程分包管理的内容也离不开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必须要强调的是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水平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应该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单位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作为总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分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的质量以及总承包单位的信誉,因此有必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分包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选择分包队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监督材料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监测施工机械以及竣工检查验收等。工程分包还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以此避免分包工程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资金风险、成本结算风险和税务风险等财务风险。分包工程财务管理需注意分包合同签订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分包合同的风险预测评估,控制分包单位的资金支付,严格按流程进行工程分包结算,规范工程分包的成本控制,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纳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
4 分包管理措施
针对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所有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隐患。
针对工程分包质量管理的措施可分为事前准备、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事前准备包括成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选择有经验、信誉好、资质符合要求、最好有过较好合作的分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参与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事中控制包括分包人员设备的核查、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工序质量的监查、分包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不定期核查、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查,并且定期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工地协调会,以便于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事后检查包括实物质量验收和竣工资料检查验收。
工程分包管理过程中还应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具体包括增强分包合同的管理,明确分包工程的性质、施工范围、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及相关责任,要根据相关造价管理的规定确定合同金额;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体系,合理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加强分包工程的资金控制;按月统计报送实际工程量;财务部门与工程项目部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分包款项的拨付要和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因素挂钩;结算时应核对施工任务单,强化分包结算的管理;财会部门和材料人员还要分析分包单位的债权债务,监督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加强印章和票据管理,分包发票要及时回收;及时做好包括财务结算、分包工程验收、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在内的工程结算工作。
5 结语
目前,我国建设项目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着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下、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等问题,工程实践中可以从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着手,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发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积极性、业务能力以及整体协作能力,避免各项工程分包风险的发生,使得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此看来,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发展方向应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综合考虑,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型有效的工程分包综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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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成翠红(1972-),女,江苏兴化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工程造价师,研究方向:能源动力检修工程造价管理。
9.工程分包转包 篇九
陈作上等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签订后,区分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2006年12月26日,南西城房开公司与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公司在与南西城房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陈作上签订了内合同第2006-24号《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将城西苑商住楼工程的施工任务下达给陈作上项目经理部。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造价暂定3916.48万元,公司先以此为拨款依据,最后以建设单位签字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为准与项目经理清算;第三条约定:责任内容为工程施工合同所含全部内容;第四条约定: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包工包料,承包费用按进度款的1.33%(管理费)收取,相关税费由项目部自行申报交纳。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三公司总体协调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督促项目经理部具体落实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内容,向建设方负责;第九项约定:工程款由公司直接向建设方收取后根据乙方(即项目经理部)完成进度及质量情况逐一支付项目经理部。合同签订后,陈作上即作为该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当工程进行至2007年12月7日,由于陈作上欲将该工地上的钢材运走,双方就此发生纠纷。鉴于此,三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重新更换了项目负责人。至此,陈作上退出了该工程的施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本案原告陈作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三公司将其承包的城西苑商住楼工程的施工任务下达给其下设的项目经理部,并与该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作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该承包责任书属于被告三公司与其项目经理陈作上的内部工作任务分配,不属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故该承包责任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该承包责任书第五条第九项明确约定:“工程款由公司直接向建设方收取后根据乙方(陈作上项目经理部)完成进度及质量情况逐一支付项目经理部”,从2007年3月到12月,陈作上的项目经理部完成的工程量产值为11698677.97元,但其只收到810万元工程款,其有权起诉请求被告三公司支付其工程款。而南西城房开公司作为城西苑商住楼工程的发包方,其应向陈作上支付该工程款,故陈作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于原告陈作上与被告三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已经终止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06年12月26日,南西城房开公司与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即,三公司与陈作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当由其履行的主要义务全部转让给陈作上。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中约定:“工程名称:六盘水市城西苑商住楼;工程造价:暂定3916.48万元;责任内容为工程施工合同所含全部内容”。《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同时还约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包工包料,承包费用按进度款的1.33%(管理费)收取。相关税费由项目部自行申报交纳”。从上述《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的内容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三公司所负担的工程建设、工期、质量、保修、风险等主要合同义务转由陈作上承担,而三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工程管理费,并不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施工义务,且三公司与陈作上均否认双方存在人事劳动关系。故陈作上作为承担“六盘水市城西苑商住楼”全部建设施工义务的主体,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之规定,双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将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转让给陈作上的行为属非法转包,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陈作上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向发包人南西城房开公司和转包人三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南西城房开公司认为陈作上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案件来源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黔六中民一初字第10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终字第52号
三、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6日,南西城房开公司与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南西城房开公司作为发包人,三公司作为承包人,由三公司承包南西城房开公司开发的位于钟山东路城西苑商住楼,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明示的土建、水电安装内容,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5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39164800元。合同第47.1条约定:工程结算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按定额取费顺序
(一)、(二)项相加后下浮17%。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的设计、工期、价款、价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争议解决的条款等。
2007年2月8日,双方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同年7月15日,双方就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六盘水市建设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合同备案号为:2007129。
三公司在与南西城房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陈作上签订了内合同第2006-24号《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将城西苑商住楼工程的施工任务下达给陈作上项目经理部。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造价暂定3916.48万元,公司先以此为拨款依据,最后以建设单位签字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为准与项目经理清算;第三条约定:责任内容为工程施工合同所含全部内容;第四条约定: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包工包料,承包费用按进度款的1.33%(管理费)收取,相关税费由项目部自行申报交纳。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三公司总体协调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督促项目经理部具体落实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内容,向建设方负责;第九项约定:工程款由公司直接向建设方收取后根据乙方(即项目经理部)完成进度及质量情况逐一支付项目经理部。合同签订后,陈作上即作为该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当工程进行至2007年12月7日,由于陈作上欲将该工地上的钢材运走,双方就此发生纠纷。鉴于此,三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重新更换了项目负责人。至此,陈作上退出了该工程的施工。依据建设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可的工程量签证等书面文件,南西城房开公司、贵州建工六盘水诚信监理公司及三公司项目部共同审核,认定陈作上在施工期间共完成工程量产值为11698677.97元,该金额是在综合定额基价、下调金额、材料调差及税金后得出。同时,南西城房开公司已支付给三公司工程款810万元,三公司将该款已拨付给陈作上。
另查明,三公司注册资金52228000元,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建筑资质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陈作上持有贵州省建设厅出具的项目经理贰级资质证书。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原告陈作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二被告是否有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及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利息等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3、原告陈作上诉请的其他费用是否应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南西城房开公司与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该合同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并生效。
关于本案原告陈作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三公司将其承包的城西苑商住楼工程的施工任务下达给其下设的项目经理部,并与该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作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该承包责任书属于被告三公司与其项目经理陈作上的内部工作任务分配,不属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故该承包责任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该承包责任书第五条第九项明确约定:“工程款由公司直接向建设方收取后根据乙方(陈作上项目经理部)完成进度及质量情况逐一支付项目经理部”,从2007年3月到12月,陈作上的项目经理部完成的工程量产值为11698677.97元,但其只收到810万元工程款,其有权起诉请求被告三公司支付其工程款。而南西城房开公司作为城西苑商住楼工程的发包方,其应向陈作上支付该工程款,故陈作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于原告陈作上与被告三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已经终止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陈作上的项目经理部完成的工程量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三公司一直不同意对陈作上所完成工程进行结算。原告陈作上提出,根据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与贵州建工六盘水诚信监理公司联合共同审核的工程进度,其完成的工程量为13687453.06元(不包括未审核的一个月的工程量),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与贵州建工六盘水诚信监理公司联合共同审核的工程产值11698677.97元是在下调17%后作出的。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与被告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47.1条“工程结算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按定额取费顺序一、二项相加后下浮17%”的约定,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将原告完成的工程产值下浮17%符合双方约定,故对陈作上完成工程的工程总款应认定为11698677.97元。
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方给付机械进出场费343369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大型机械进场时产生必要的费用,原告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方对此并不持异议。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欠原告工程款及是否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本案中,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付给被告三公司工程款810万元,三公司将该款拨付给原告,故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为3298677.97元。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由合同的相对方三公司向南西城房开公司主张,且原告与三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对拖欠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原告的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支持的问题。因本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是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及被告三公司,如果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存在违约,应由三公司向南西城房开公司主张违约责任,陈作上作为三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南西城房开公司无合同关系,其无权对南西城房开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是否应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是被告南西城房开公司及被告三公司,且该工程并未完工,无法核算工程的可得利益,故对原告这一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非法扣押在工地的机具设备款及零时设施费是否应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对此主张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其不能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被告对该证据不同意质证,故原告对此主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陈作上与三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
二、由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作上工程款3598677.97元;
三、由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作上机械进出场费343369元;
四、南西城房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陈作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849.32元,由陈作上承担40339.72元,三公司承担60509.60元,南西城房开公司对三公司承担的60509.60元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陈作上、南西城房开公司和三公司二审诉辩及理由,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
1、陈作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陈作上的项目经理部完成的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及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
3、陈作上主张的违约金、可得利益及工程价款利息应否支持。
4、陈作上主张的机具设备款、剩余材料款及临时设施费应否支持。
5、陈作上主张的机械进出场费343369元应否支持。
关于陈作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2006年12月26日,南西城房开公司与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即,三公司与陈作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当由其履行的主要义务全部转让给陈作上。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中约定:“工程名称:六盘水市城西苑商住楼;工程造价:暂定3916.48万元;责任内容为工程施工合同所含全部内容”。《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同时还约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包工包料,承包费用按进度款的1.33%(管理费)收取。相关税费由项目部自行申报交纳”。从上述《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的内容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三公司所负担的工程建设、工期、质量、保修、风险等主要合同义务转由陈作上承担,而三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工程管理费,并不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施工义务,且三公司与陈作上均否认双方存在人事劳动关系。故陈作上作为承担“六盘水市城西苑商住楼”全部建设施工义务的主体,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之规定,双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将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转让给陈作上的行为属非法转包,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陈作上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向发包人南西城房开公司和转包人三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南西城房开公司认为陈作上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陈作上的项目经理部完成的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并结算、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及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17.1条:“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的约定,陈作上所完成的工程为地基基础工程,在完工及验收上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并不矛盾,无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单独就此作出认定。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及工程签证单等文件可知,陈作上以三公司之名所做工程的整个进度及施工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是知晓并同意的,且主体工程现已完工,南西城房开公司并未提供上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故对南西城房开公司上诉认为本案诉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理由不予采纳。根据陈作上提供的7份《城西苑商住楼工程进度审核批复》可知,陈作上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1698677.97元。该工程价款是南西城房开公司与贵州建工六盘水诚信监理公司根据双方签字认可的城西苑商住楼工程量签证等文件的基础上联合审核,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将工程价款下调后确定的。故一审认定陈作上完成的工程总款为11698677.97元,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南西城房开公司提供的《城西苑商住楼钢材结算清单》并不能证明其用购买的钢材折抵工程款的事实,且三公司并未认可。至2007年12月11日止,陈作上退出该工程后,南西城房开公司付给三公司工程款为810万元,三公司将该款拨付给陈作上,故三公司尚欠陈作上的工程款为3298677.97元。由于南西城房开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除前述810万工程款外,其还支付得有工程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南西城房开公司理应对三公司尚欠陈作上3298677.97元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陈作上主张的违约金、可得利益及工程价款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因陈作上与三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为无效合同,而南西城房开公司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故在其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张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之规定,陈作上退出该工程后,三公司及南西城房开公司理应承担从最后一次结算依据形成的时间即2008年1月9日起至付清拖欠的工程款3298677.97元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关于陈作上主张的机具设备款、剩余材料款及临时设施费应否支持的问题。陈作上提供机具设备发票证明机具设备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私人财产,但机具设备均是以三公司名义购买,发票载明的购买人也为三公司,其又不能提供出资的证明,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陈作上提供的剩余材料款及临时设施费是其单方制作的单据,三公司及南西城房开公司均不认可,在陈作上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关于陈作上主张的机械进出场费343369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表明机械进出场费为343369元,该费用为陈作上实际施工过程中大型机械进出场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且未纳入项目部完成的产值中进行审核结算。在陈作上中途退出该工程的施工后,三公司作为继续承建该工程的承建方以及南西城房开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和受益人,理应按照未完成的工程比例承担相应机械进出场费的支付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39164800元的工程总价款,而陈作上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1698677.97元,占总价款的比例是29.9%,故三公司及南西城房开公司应承担的机械进出场费应为343369×70.1%=240701.67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六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由贵州省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陈作上工程款3598677.97元,机械进出场费240701.67元,共计3839379.64元;并支付2008年1月9日起至付清工程款3598677.97元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陈作上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应认定为借用资质情形,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二)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职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物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三)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8、根据合同法保护和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一般不轻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以内部联营、挂靠等方式承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8、区分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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