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委托代理协议

2024-10-23

物业租赁委托代理协议(精选10篇)

1.物业租赁委托代理协议 篇一

物业独家代理委托协议

兹有(以下简称甲方)委托XX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物业独家代理事宜,双方同意依下列条款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之物业

委托项目:出租□出售□(在相关事项内划“√”)

物业类别:住宅□ 办公房□ 商业店铺□(在相关事项内划“√”)

物业位置:路号室

委托期限:年 月 日止。

委托价格:至

二 约定事项

1、甲方之权力义务

(1)本委托书签订时,应据实告之乙方所委托物业的确实合法用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房

产证、业主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

(2)甲方不得在委托期内同时委托其他房产公司中介该物业。

(3)甲方已授权乙方以独家代理身份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物业合同。

(4)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介绍的客户承诺甲方委托条件后,甲方不得终止本委托,否则应赔

偿乙方应得佣金200%的违约金。

(5)签订物业合同前,甲方及其代表不得索取客户的联系方式。

2、乙方之义务

(1)用适当方法寻找需求甲方物业之客户。

(2)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物业之处理情况。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商议合理的房价并拒绝接受不合理条款。

(4)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物业合同。

(5)该物业成交后,有涉及该物业服务方面的事情,乙方应主动为甲方及其房客服务。

三委托服务费

委托服务费(佣金)按计算,在乙方协助甲方签定物业合同当天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若在委托期内或在撤销本委托一个月内,甲方未通过乙方即与乙方曾介绍的客户签约也应支付给乙方本委托书所指定的服务费,并赔偿乙方同等于该服务费的违约金。

四诚信原则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委托书重要内容保守秘密,非经双方同意或涉及法律事宜需要不得泄露于无关之他人。

五 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拟订,委托书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同等有效双方签字立即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拟书面协议或依有关法律解释处理之。

六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2.委托居间中介代理出售物业合同 篇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将其拥有的物业(本合同第一条的标的物)委托受托方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居间中介代理出售,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自行出售或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受托人同样的居间中介行为,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售的标的物标示(下列记载事项如未详尽,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资料为准)

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年限: □ 永久??□ 至_____年止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类型: □ 别墅??□ 外销??□ 内销??□ 其它用途 □ 住宅? □ 办公? □ 商住? □ 其它

结构: ____房____厅____卫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总层数: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设备(不另计租金)装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出售条件

委托售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房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 rmb? □ usd)□ 现金? □ 支票? □ 汇款? □ 其它(请注明):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运用适当方法寻找合适的承购方,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处理情况。

2.协助甲方与承购方商议合理售价和协助办理买卖合约手续。

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中介代理业务,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的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其为上述出售标的物的唯一及合法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指定的代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若发生任何有关产权归属的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后果。

2.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3.若甲方私下和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达成交易,甲方仍应按照委托合同内订明之服务报酬金额支付于乙方。

第五条 服务报酬

1.佣金为上述标的物的成交价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__,于甲方在收到首期款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若承购方支付定金后,因承购方的原因而不能达成交易,承购方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由甲乙双方平分。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即时生效。

第七条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宜,可约定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代理协议(仲裁) 篇三

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因 ** 一案,自愿委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仲裁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和权限

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甲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的律师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3、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定。

4、甲方不得要求代理律师办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事务。

5、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履行代理职责。

2、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乙方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因诉讼需要,乙方律师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

1、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本案应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大写:*****)。上述款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2、因诉讼发生的法院受理费、保全费、司法鉴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案件一审终结(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回诉讼等形式)止。

第六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和补充合同条款,双方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 除因委托代理过程中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外,甲方不得单方面本合同。

第八条

特别申明: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4.民事委托代理协议 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特别代理,包括(选择项):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承担,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善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书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7、乙方应提供律师费、工作费用等相应的发票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费用说明。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 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按照、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并应依审理法院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案件在诉讼中的各项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是;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除非法律规定或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协议项下内容。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

1、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2、自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3、自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2-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份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 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①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福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

方式解决双方间可能出现的争议。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均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为送达。

十二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议定,非格式合同。十三条

特别确认条款

甲方确认:①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律师已经告知案件法律风险,甲方确知案件风险之所在;

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知悉本协议内容。③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知悉附件《聘请律师提示》内容。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5.委托进口代理协议 篇五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沈阳格莱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业务,主要为进口国外奶粉。由甲方直接向国外公司订货。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交给乙方关于此次委托进口货物签字确认的清单,并保证实际进口货物及其价值与清单及发票相符。

2.对进口货物提供必要的产品解释及技术解释。

3.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以及国际、国内保险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

4.甲方负责办理进口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仓库后的接货验收等事宜,并对进口货物品种、数量负责。

5.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及时向乙方通报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信息,以便乙方及时、正确的行使代理权。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产品清单,办理进口机电产品许可审批手续。

2.接受甲方委托与国外卖方认真谨慎签定本协议项下的进口合同,其条款由甲方与国外卖方确定。

3. 收到甲方相应预付款项后,根据甲方要求及合同条款办理对外付款的有关手续。

4.乙方负责办理货物到港后接货,报关,纳税,商检等,清关事宜。关税,增值税及相关的清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进口货物在抵达北京口岸时如发生错发、缺损等情况应配合甲方完成检验、索赔工作,出具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向甲方收取进口合同总额的1.5%代理费(最低收费人民币1000元),对外付款的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负担。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精神予以协商

解决。

五.若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情况有所变化,需对本协议进行更改补充,须经双方协

商后以书面方式确定,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份。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签字起3个月

补充条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五万元(50000.00)整作为合作的代理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甲方顺利进口奶粉到岗时由乙方从代理费中扣除,如奶粉由于甲方责任导致不能进口,则乙方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余款。如乙方责任导致奶粉不能进口则全额退还给乙方。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6.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篇六

协议号:HF-LC-D0601

签订日期:2006年7月31日

签约地点:北京

本合同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北京航富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A座1802室(邮编:100028)电话/传真:58221166/58220517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等离子喷涂隔音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出口

l.l如果甲方需要,则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其出口货物。

1.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第l.l款所称代理出口是乙方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贸易和出口服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1.3为明确起见,在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时,双方应当签署书面确认协议(即《出口确认书》),《出口确认书》至少应当明确出口货物的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验收地点和验货方式等事项。《出口确认书》为本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负责拟定出口合同具体内容,确定出口货物的价格、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交货时间等具体事宜,并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以作为乙方对外签约的依据。

2.2甲方保证按期、按量交货并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因此方面问题致使外商验收不合格导致不能按时发货,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3甲方对外商的资信负责,保证相关款项的收付。如外商不能按出口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4甲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商检、清关等手续,并在出口货物装运前7日内,向乙方提供商检及其它出口需要的各种业务单证内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5甲方应在发货后及时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所需的相关文件,供乙方办理出口退税。由于增值税发票或其它文件问题可能导致的退税延迟或无法退税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6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尽管出口合同由乙方与外商签署,甲方保证:当外商因此而免除出口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乙方不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

2.7出口合同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与外商签订,甲方不得由于出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甲方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出口合同。

2.8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 1

合约定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业务情况,配合甲方与国外客户联系,协助甲方拟定出口合同内容,并最终经甲方认可后,与外商签订正式出口合同。

3.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等手续,制备出口报关单据。

3.3乙方负责办理出口的收汇手续,在分批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并扣除代理费等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甲方承担的费用后,乙方应在五日内将余款支付予甲方(结汇后以人民币支付),并将费用明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4收到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所需的相关文件后,乙方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并在收到退税款后将退税款转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出口退税款应当在乙方收到全额结汇款后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4.1本协议项下各出口合同的所有汇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4.2甲方承担本协议代理业务中所发生的以下费用:

(1)海运费(如合同价为FOB以外条件时)、港杂费、商检费、清关费用等;

(2)同乙方商定后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4.3甲方应按出口合同价格的1.5%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在结汇后由乙方从货款中扣除。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本协议一经订立,各方均应自觉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涉及其他业务或发生其他费用(如国内外项目咨询、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确认以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正。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点为北京市。

第八条 协议生效条件及其他

8.1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续约。

8.2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7.劳务委托代理协议 篇七

二〇一二年

1日月

劳务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华瑞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劳务保障事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二、合作基本条件

1、甲方是由当地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就业服务和人才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型企业。

2、甲乙双方必按本协议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甲方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相关的证件资料,乙方保证按照。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事务的办事规定认真及时办理甲方委托各项事务。

4、甲方所需委托代理费按工程劳务费总额的%收取资质委托代理服务费。

三、本协议期限为年月

至年月日,协议期满,甲乙双方无异议,结清劳务服务费后本协议自行废止。

四、委托服务事项

1、乙方用甲方的资质招聘劳务务工人员,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和日常的管理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办理。

2、乙方将购买保险单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3、乙方将招聘劳务人员按进度计划给甲方提供劳务登记卡和人员花名册以便随时掌握劳务人员的信息状态,确保劳务人员工资发放。

五、劳务费用的支付

1、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按乙方应得劳务费和施工进度支付劳务费,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劳务人员。

2、支付的方法,按乙方提供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人员工资表、联名举荐书、不拖欠员工工资承诺书,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单由甲方负责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

3、非在册人员和没有办理劳务登记卡的人员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协议约定扣除委托代理费后支付劳务承包人应得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必须按有

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大小补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方按进度收不到资质挂靠委托代理费,没有按时支付劳务费造成的工资延迟发放,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补充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华瑞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8.委托租赁协议 篇八

甲方: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为生产塔机、升降机等设备的专业制造厂商,乙方为地区的设备租赁商。为促进双方合作,达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地区内将甲方的产品租赁给乙方选定的第三方使用,租赁价格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格表执行(价格表由甲方根据租赁期限和租赁地区制定,由双方签或盖章后执行)。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已从甲乙双方约定的年租金中扣除,甲方不在额外支付乙方其它任何费用(年终服务费除外,服务费以甲方当年收取乙方的.实际租金计算,设备销售后按实际销售额计算)。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委托事项转委托任何第三方。乙方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担予以赔偿。

四、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有义务向甲方报告租赁合同的详细情况及关于实际承租人真实信息。甲方有权审核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租赁合同经甲方评审通过后由乙方负责实施。

五、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向第三人告知该事项为委托事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六、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系本区域内所属甲方的品牌设备经营性租赁的唯一合法代理人,乙方在受委托期间内未违法合同约定,甲方在本区域不再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该事项。

七、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接受其他方就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委托租赁业务。

八、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对该产品因产品质量产生的维修服务甲方应当给予支持。

九、乙方在接受委托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客户信息,乙方有义务确保租赁的设备系甲方提供的设备,不得将自有设备或他人设备作为该客户的租赁标的物。

十、乙方在接受委托期间,有义务确保甲方提供的设备在运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乙方在接受委托期间,设备受乙方实际控制,该设备在委托期间发生的损坏及设备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租赁结束时应当将该设备交还给甲方。乙方应当承担租赁物非正常情况下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实际承租人收取设备租金并转交甲方指定的财务部门。不得以任何人、任何理由挪用租金。

十二、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期间租赁的设备,乙方有义务负责代理甲方收回全部租金,并在租赁结束时将租赁设备交还给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并交还设备时,甲方有权直

接向设备的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乙方对该租金及设备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委托事项应当终止时,任何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办理委托事项的财务清算和设备交接。因终止合同的一方为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及结算和交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失情况给予赔偿。

十四、本合同作与乙方与实际使用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五、委托租赁设备型号、高度、年租金、运费、进出场费等相关约定另立附加协议。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9.民事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篇九

(2011)京铭律代字第00号

XXX[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因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代理。乙方负有对与甲方本案相关事宜的保密义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若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时,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并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给甲方。

四、若乙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时,则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若甲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时,则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给甲方。

五、甲方委托的乙方姜山赫律师代理权限:

1、代为承认、放弃、进行和解、上诉;

2、代为调查取证;

3、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鉴定;

4、代为撤诉、代收执行款(案款);

5、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诉;

6、代为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和纪检等部门反映情况;

六、律师代理费及支付方式:

1、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万元(00,000.00元);

2、收款单位: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862***1。

3、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律师代理本案结果如何均不退给甲方,即本案胜与败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均不退给甲方;

七、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调查而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由甲方实报实销,并采取甲方预付差旅费用。

八、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九、本案甲方需对被告财产进行诉前或诉讼中保全或账户冻结时,则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由甲方承担。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至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案之日止(包括和解、原告撤诉、案外和解和执行和解等一切方式结案)。

十一、若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则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导致其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时,则本案由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

十三、若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时,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512室

邮编:邮编:100020

10.委托进口代理协议 篇十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求实、互惠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

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自愿将货物委托乙方代理进口、国际/国内运输、仓储派送、中港卡

车、进口报关等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

三、双方应遵守《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守合同,讲信

誉,协调配合。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进口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的物品,同时甲方保

证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无欺诈。

2.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负有对货物的最终解释权。

3.乙方为代理行为,负责办理货物进口环节中的通关和物流等必要的手续,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缴进口产品的税金。

4.乙方应保证所有操作不违反中货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由于航空公司及海关、检疫部门查货等造成的延误不属于乙方责任,但

乙方应尽量协调。

五、其它:

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双方应严守在合作过程中获释的商业机密,不得将其泄露至第三方,否

则泄露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乙方:甲方:

签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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