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2024-11-29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9篇)

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篇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

 热点概述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9月21日上午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总书记在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协商民主的内涵。他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他还指出,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相关评论

新华网:总书记的讲话深刻总结了人民政协65年来发展的宝贵经验,精辟论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战略思想,对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和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叶小文:人民政协由各政党、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性人士组成,能够比较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诉求,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协商民主有利于构建和完善结构合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有助于开启民智、汇聚民意、凝聚民力,提高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

中国政协新闻网: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像春风,也像是一面镜子,在如何推动协商民主方面讲得很细致,很实际。但是,在政治协商的实践中,还存在着某些不足的地方,尤其是在基层表现明显,亟需按照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积极推进协商民主。 模拟题

协商民主,这个源自于西方的民主形式在中国产生了其新的内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但是协商民主在我国在发展还不是十分的完善。请问怎样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建设?  参考解析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因此政治协商会议对于新中国的成立和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逐渐被淡化,其职能也主要表现为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如何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应从以下两点做起。

一、构建和完善政治协商结构体系。政治协商做的不是表面的功夫,而是要实实在在起到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作用。其一,要做到多元协商。协商不能是两个人坐下来商讨,而是要吸引最广大的群众,最好是各行各业的代表都能参加。这也是政协的优势所在。其二,需要拓宽协商内容。对于有些政府在政治协商中不允许讨论其不愿意提起的内容,这就大大的削弱了政治协商的实际意义。既然是协商,那么就要敢让大家协商,要让大家放开了讲,大胆的提出意见与解决措施,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协商精神。其三,加大协商人与协商内容的利益攸关性。这也是实际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只是在为了协商而协商,在他们眼里,只要召开了政协会议就可以。但是忽视政协会议商讨问题的质量。而邀请利益相关人参与才能真正体现出协商的实际意义。如果只让一群对协商内容漠不关心的人在那里夸夸其谈,不仅不会起到政协参政议政的应有作用,还会损害政协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其四,要切实落实协商结果。协商不是茶话会,聊家常。而是为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为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落实协商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实实在在的去做,社会各阶层团体在参与政治协商的激情才会被激发出来,才能体现出政治协商的实际意义。

二、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时候,广西宜州市率先建立起中国的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这也表现出广大农民在自我民主管理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接下来的几年,基层民众自我管理组织在农村和城市逐渐扩大。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广大基层民众参与政治的意愿越来越强烈。而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就该依托于基层的人民政协。在基层最有话语权的应该是新时代的“乡绅”。所谓新时代的“乡绅”主要指的是在广大农村和城市小区中具有一定威望,为人正直厚道,深受邻里爱戴的那部分人。要积极的把他们吸纳到基层的人民政协,发挥其在广大群众的的带头作用,把他们培育为基层政治精英。在邀请基层政治精英的时候,还要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与协商,尽量扩大代表的广泛性。这也体现出政治协商会议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接受人民的监督可以让人民对政府信服,提高人民协商的意愿,形成良性循环。基层协商政治的发展对培养我国的协商文化会起到巨大的作用,这是一种重要的自下而上的政治文化传播方式。

因此,发展政治协商工作不仅要考虑周全,还要积极落实。不断地拓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

2.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篇二

一、特在理论和实践结合上

“协商民主”, 最早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在反思选举民主不足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而且这种民主理论在资本主义国家日臻完善, 虽然在理论上日臻完善, 但在政治实践层面却裹足不前。与它们完全不同的是,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 走的是一条从实践到理论, 在实践过程中提炼和建构理论的道路。因此, 它从一开始就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 具有强大的现实生命力。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革命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 先后创造出或参与党内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三三制”民主政权、政治协商会议、各界代表会议等协商民主形式及制度形式, 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萌芽和雏形。这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发展确定了基调、奠定了基石。

(二) 解放战争时期, 我们就要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 夺取全国政权的时候, 很多人以为我们会建立一个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政权, 但是, 事实上, 我们一直将协商民主的思想贯彻和执行了下来, 在新中国的建立过程中, 我们党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的各个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 通过民主协商来建立起了新中国。所以我们讲:“新中国是用枪杆子‘打’出来的, 也是民主协商‘谈’出来的。”新中国成立后, 1954年, 我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这个时候很多人认为, 人民政协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应该予以取消。但是, 在这个时候, 我们党中央进一步秉承协商民主思想, 意识到人大的代表性尽管很大但不能包括所有方面, 决定在召开全国人大后继续保留和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民主理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期存在——“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这一世界特有的民主形式形成。

(三)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社会事务方面同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广泛协商,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已经逐步认识到了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而且协商民主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向基层延伸。十八大正是总结了我们多年的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 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把协商民主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取得了重大的理论成果, 而这些理论成果的取得也正是我们半个世纪实践发展的结果。

二、特在和选举民主结合上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同选举民主的关系, 政治学界有争论:有人会这样的认识, 认为选举民主更能凸显民主的本质, 而协商民主只是补充。还有人可能还有这样的认识, 认为协商民主更适合我们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 更符合我们的国情, 而且现在又着重提出来发展协商民主, 所以说未来我们民主政治发展的重点在于协商民主。其实这两种观点有有一些偏陂。其实,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都是为了理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二者缺一不可, 相得益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的两条腿, 少了哪个都不行。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所在。

(一) 在实施程序上是前后相连

选举民主, 主要是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表达每一个人的意愿, 用清清楚楚的票数来决定最后的选择。但协商民主, 则给各个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提供了一个平台, 在这个平台中, 大家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协商的方式来形成共识。在协商的过程中, 协商主体是平等的, 不论是领导还是一般的同事, 不论是企业的领导还是一般的员工, 他们的意见都会享有同等的对待。这样我们说, 我们政府的决策就更能够综合多方面的意见, 尤其是少数人的意见, 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的意见, 使得我们的决策更加民主, 更加科学。所以,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 在某种意义上, 正好形成一个良好的互补关系。我们在决策之前, 可以先通过协商, 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很好的协商和综合, 综合考虑之后, 把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在拿出来进行票决。这样我们做出的决策肯定就会更加的科学, 更加合理。比如说我们每年年初召开的两会, 人大会和政协会, 大家知道, 我们都是先召开政协会, 然后再召开人大会。在政协会上, 我们政协委员就一些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 然后再将讨论的结果提交给人大会进行表决, 这样我们说, 表决就更加有的放矢, 更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 在机制结构上是条块结合

人大代表除解放军代表外, 都是由一定的选区或以区域为基础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 所以当选的代表主要从地域 (选区) 也就是“块块”的角度表达利益诉求, 代表的是所在选区选民的意愿、要求和利益。但政协委员的产生主要是由各政党、团体、界别在协商的基础上推荐产生的。所以政协委员所代表的主要是各自党派、团体、界别的意愿、要求和利益。也就是主要是从“条条”的角度来展开协商, 整合意见。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讲,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也能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这两种民主形式刚好从不同的渠道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集中起来, 更能够广泛地代表民愿, 集中民智。

(三) 在民意整合上是多少兼顾

选举民主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或者是相对多数, 或者是绝对多数, 是“多数人的统治”。在选举的过程中, 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够借助选票来充分地表达, 但在这种选举过程中, 往往少数人的意见和建议就被忽略, 被合理地否定了, 因为最后的决策是按多数人的意愿来的。所以说, 选举民主它也存在着不足, 怎样解决弥补这样的不足, 我们选择了协商民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忽视少数人的意见”的不足。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 无论是哪个利益群体、哪个党派团体, 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都会在平等的平台上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充分的交流。在充分考虑多方面利益诉求和多种因素的情况下, 我们利益各方理性地进行分析, 理性地进行决策, 当然最终的决策也需要我们进行妥协, 来达到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而这也正是协商民主的精神所在。

从以上分析可见,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两翼。

三、特在和群众路线结合上

协商民主不是中国特有, 但可以体现中国特色。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就是协商民主和群众路线的结合。协商民主和群众路线之所以能够结合起来, 是因为它们有高度的契合点, 那就是它们在本质上都强调的是广泛的社会联系和政治参与, 所以说它们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既然结合, 那么协商民主就能够从群众路线中获得丰富的资源和实践的土壤。因为, 协商民主虽然在我们国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 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精英性, 也就是还大多都是上层人士就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等进行民主协商。这样就存在着协商民主不是很接地气的问题, 就好像悬在半空一样, 没有接上真正的土壤。那么, 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 就会完全解决这样的问题。因为,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 是我们党根本的工作路线和组织路线, 是我们党与生俱来的, 伴随着我们党全部的奋斗历程, 所以说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实践的土壤。因此, 无论从协商的渠道、协商内容还是协商的形式上来讲, 都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 所以说协商民主只有植根于党的群众路线实践的深厚沃土, 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生长空间和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而反过来, 大力推进协商民主, 可以大大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 更好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因为, 推进协商民主能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让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这些都是群众路线的实质要求。所以说它们两者的结合是我们协商民主的最大特色。

摘要:近些年来, 协商民主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健全协商民主制度,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协商民主首次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具有里程碑意义, 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可以看出, 协商民主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关键词:协商民主,选举民主,群众路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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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君如.怎样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J].光明日报, 2013-12-07.

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篇三

一、丰富党和国家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权”的保障又必须拓展民主渠道,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健全协商民主机制、丰富协商民主途径。当前,我国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不够完善,诉求渠道还不多、诉求作用也还比较弱,这是引发一些本不该发生的冲突的重要原因。目前许多领导干部很想为民众办好事、办实事并努力把实事办好。但是,由于呆在机关里空想,决策往往与实际距离较大,这就迫切要求完善决策机制,特别是民主决策机制。决策民主化指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决策。协商民主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也是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协商民主注重民主在平等、宽松的氛围中,强调协商、商量、和谐,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在协商中深化认识、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形成共识。通过协商,能够广开言路、广集众智、广求良策,把社会各方面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进行系统、综合的反映,有助于听到各种真知灼见,寻到各种真招实招,使党和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实际、顺应民意。特别是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表明协商民主制度能把社会各方面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进行系统、综合的反映提供了更多可能,从而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

二、促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改进

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科学对待和处理政协、人民团体、社会各种组织的关系是重要方面。必须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尊重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参加单位和代表人士的法律地位平等,营造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充分发挥它们联系和团结不同社会阶层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的领导,正确引导这些组织的发展方向,拓展其发展空间,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他们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更好地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可以使我们党通过党际之间的协商、党与群团组织之间的协商等等,争取在事关国家民族发展和未来的重大问题上,从认识上取得最大公约数,在思想上保持最大一致性,在行动上保持最大协调性,从而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得以更好实现。所以,完全可以说,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为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供了广阔舞台和更加有利的条件。

三、扩展党实现领导作用的基本形式

我们党的领导,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寓领导于协商之中,执政党与参政党讲政治协商,各个单位讲民主讨论,比之西方民主的竞争性、对抗性、排他性要好得多。协商的过程,既是广泛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过程,同时也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體现了执政党对人民意愿和人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并在人民支持下有效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四、提供了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重要途径

面临着变革的新要求,从而引发了社会阶层的迅速分化转型,引发了社会群体利益的矛盾冲突,由此衍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诸如农民维权、工人维权、市民维权、社会纠纷等等。近年来,一些地方因群众诉求渠道不畅、公共事件处置决策失当,酿成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比如,贵州瓮安“6·28”事件,根源之一就是群众的一些合法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使部分群众对基层党委、政府的信心不足、信任不够。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结构越来越分化、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群众的利益诉求也越来越多样,群众的参与热情也越来越高。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讨论的、协商的、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如何更好地加强制度建设,构造规范的制度渠道,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使对执政党的重要考验。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就为合理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提供了重要制度安排和渠道。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方面,我们必须更多地引入协商民主的方法,更加积极地探索协商民主的新形式、新路径,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平等地进行讨论,努力做到“有差异不扩大、有矛盾不对抗、有分歧不纷争”。要大力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协商求同,不断地以真正的公开、真诚的协商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五、为人民政协发挥作为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

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篇四

湖北省政协主席 杨 松

2013年第4期 ——领导专稿

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在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这些重要思想观点,开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境界,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阐述,认真总结我省各级政协组织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的重要经验,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努力发展我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一、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报告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的架构,协商民主的渠道、内容和目的,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是迄今为止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最全面、最系统的概括,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发展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既是对当代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回应,更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总体上说,当代中国已形成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协调、多层次民主协商相配套的生动活泼的民主政治格局。当然,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也必然会继续向前推进。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此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七项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就是说,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和关键点。这就为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协商民主政治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内涵:本质属性、目标要求、主要渠道、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协商民主的科学论述,构筑了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完整系统。第一,从本质属性上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就是说,协商民主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属于我国人民民主范畴,这是我国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第二,从目标要求上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具体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要“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而不是多派政治势力间的互相竞争、互相倾轧。第三,从主要渠道上看,就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由此可见,协商民主体现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的突出特点。第四,从基本原则上看,就是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这是协商民主的要旨所在,只有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协商民主才真正有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开辟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重大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制度意义。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胆探索和丰硕成果,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一,从理论意义上看,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进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涵,有助于在世界上增强中国民主的说服力和政治认同,有助于在中国人民中增强中国特色民主的自信心。第二,从实践意义上看,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特别是报告提出的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必将使协商民主更加广泛地活跃于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第三,从制度意义上看,协商民主制度与选举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一道,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制度框架,这种制度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有助于广开言路、广集众智、广求良策,推动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多领域、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党际协商,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协商、政府的决策听证、政协的政治协商、基层的民主协商等多种协商民主渠道作用。人民政协是我国特有的专事协商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协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形成了能够适应协商民主需要的较为合理的结构体系。协商民主的主体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实现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政治协商和公民有序的广泛政治参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湖北省政协的代表性日益增强,囊括了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从而成为省域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第一,党派。所有合法政党都是省政协的组成单位,即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以及无党派人士。第二,团体。省内主要人民团体都是省政协的参加单位,即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台联、侨联、青联等。第三,界别。省政协共包括32个组成界别,除上述18个党派团体界别外,还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经济、农业、教育、医药卫生、少数民族、宗教、体育、对外友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特邀等14个界别。由此可见,省政协的组成界别,具有极其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形成了省政协的多元协商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这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优势。

形成了能够适应协商民主需要的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人民政协组织,包括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就我省来讲,全省政协组织系统包括:第一,省政协,即政协湖北省委员会。目前,省政协刚刚换届,为第十一届省政协,共有725名政协委员。第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协,共17个,目前共有政协委员6296人。第三,县(市、区)政协,共99个,目前共有政协委员22391人。此外,我省还有县级政协的派出机构乡镇政协联络组953个。综上所述,目前全省共拥有政协组织和政协派出机构共1070个,政协委员29412人。这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组织体系,各级政协组织系统联动、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能够发挥协

商民主的整体优势和综合优势,是我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的重要组织资源。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协组织紧紧围绕全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协商议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充分彰显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组织优势。

形成了能够适应协商民主需要的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和中共湖北省委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有力推进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宪法规定为人民政协长期存在和发挥协商民主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中央和省委文件。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中共湖北省委近年来连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等重要文件,这些都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政策依据。第三,政协章程。章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政协的重大问题,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因此,人民政协是我国制度化、规范化了的民主协商平台。此外,省政协还制订了《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常委会议工作规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提案工作条例》、《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等内部运行的制度。

形成了能够适应协商民主需要的较为完善的经验体系。长期以来,全省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了开展协商民主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第一,多元主体。特别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主动参与省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仅过去五年就达180多人次,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达1000多人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各族各界人士也都积极通过政协这个平台,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这是我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生动体现。第二,民主协商。多年来,省政协实行协商民主的工作方法,最重要的是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省政协所有重大决策,都是在民主协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民主的程序作出的,既接受和采纳多数的、一致的意见,也尊重和照顾少数的、不同的意见,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在民主协商、体谅包容中达成共识。第三,程序保障。近几年来,省政协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经过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协商议题提出、协商活动安排、协商活动进行、协商意见整理报送、协商意见办理反馈等协商程序,推进了协商民主的程序化。第四,系统联动。全省100多个政协组织和2.9万多名政协委员形成的较为庞大的工作网络,使人民政协的工作触角能够渗入全省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量意见建议真实反映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同时,省政协还注意积极争取全国政协指导和其他省区市政协支持,把系统联动推向更高、更宽的层面。

三、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颁发以来,在省委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全省各级政协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使之成为我国国家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部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也因之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政治行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

认真搞好例会期间的协商。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是人民政协郑重的、基本的例会协商形式。特别是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人民政协实行协商民主的主

要形式。进一步搞好例会协商,第一,在协商内容上,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省第十次党代会和今年省两会对当前和今后五年全省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我们要紧紧围绕“五个湖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好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协商活动,努力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湖北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省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对今年省政协常委会协商议政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要认真抓好落实。第二,在协商方法上,要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团结主题,就是要彰显民主对团结的需求,通过协商讨论达成最广泛的共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凝聚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合力。坚持民主主题,就是要按照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组织好协商讨论,尊重委员发表意见建议的民主权利,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特别是要尊重少数同志提出的不同的意见建议。第三,在协商效果上,要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抓好两个重点环节,一是发言稿、提案、信息等议政建言材料的质量,二是深入开展协商讨论,提高讨论的质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供省委省政府决策参考。为此,要认真搞好会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坚持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就没有议政建言权。

认真搞好闭会期间的协商。为使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能够不间断地进行,在搞好例会协商的同时,要不断创新和丰富政协闭会期间的民主协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为人民政协在闭会期间的民主协商指明了方向。第一,深入进行专题协商。专题协商以召开专题协商会为主要形式。开好专题协商会,要紧紧抓住全省改革发展中的战略性问题,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建议;要主动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专题协商会,形成对话和互动的机制,促进协商成果转化利用。专题协商这种形式生动体现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精神,能够较好发挥省政协在全省政治生活和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第二,深入进行对口协商。对口协商主要是指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同党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商,这是使政协协商民主经常化的重要形式,也是动员和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及所属委员参与民主协商的有效方式,应积极探索并不断使之规范。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对口党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争取党政职能部门对政协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要围绕党政职能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供其参考。第三,深入进行界别协商。界别众多是人民政协的重要优势,界别协商是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界别与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协商等形式。要通过界别协商,汇集各界别的智力资源,对一些领域中最基本、宏观和长远的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些重大的决策参考意见,特别是行业性、领域性的决策参考意见。要对界别协商工作进行长远规划,先从组织化程度较高、活动比较规范的界别做起,也可以从那些有比较成熟选题的界别做起。第四,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是动员和组织全体政协委员广泛参与政协协商民主的极为有效的方式。要帮助和引导委员密切与党政职能部门的联系,使提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帮助和引导委员密切与党政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就提案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形成共识,提案办理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委员反馈。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和创新其他协商民主形式,努力发挥人民政协各种协商形式的集群效应。

认真搞好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如何划分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民主协商,如何协调国家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民主协商,如何明确上述各种协商主体即谁与谁协商、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成效以及协商成果集成运用等,都有待通过制度加以认定和规范。作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来讲,总体要求是,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总要求,大力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高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因此,有必要出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这要作为本届省政协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好以下几个重点问题。第一,解决好与谁

协商的问题,即协商主体问题。政协应主动邀请党政领导参加政协的协商民主活动,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协商民主中的主体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应增强主体意识、协商意识,主动安排并积极参加政协的协商民主活动。第二,解决好怎样协商的问题,即协商程序问题。在原有“五大程序”的基础上,应重点考虑将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的工作规则,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日常办文办事程序,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对接,真正实现不协商不决策、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第三,解决好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的问题,即协商效率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吸纳来自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重要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应支持人民政协抓好党政职能部门办理协商成果的经常性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协商成果交办机制、实施机制、促办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等,切实增强约束功能,真正使协商民主制度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四、夯实人民政协实行协商民主的工作基础

要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搞好,根本在于各级党委加强领导,关键在于加强政协制度建设,基础在于提高政协自身建设水平。要按照促进党派合作、突出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发挥专门委员会基础作用、加强政协机关建设“五位一体”的总要求,全面推进人民政协自身建设,不断夯实人民政协实行协商民主的工作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发挥好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省政协中的作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优势和作用,既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中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主体之一,又是在人民政协中与各族各界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主体之一。发挥好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省政协中的作用,第一,要切实尊重和保障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省政协的各种民主权利。主要是保障其在省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为此,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建议要重点研究,提出的提案要重点办理,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要重点报送。第二,要建立健全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省政协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要定期走访省各民主党派,认真听取、研究并采纳它们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要利用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等多种协商途径和方式,就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事务,加强与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第三,要在组织上保障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政协事务。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省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要占有较大比例;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省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发挥好省政协委员在省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作用发挥在委员、活力展现看委员、事业发展靠委员。发挥好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第一,要加强委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委员协商议政能力。今年是十一届省政协的开局之年,要把省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组织好中共党员委员学习培训班、党外新任委员学习培训班、党外连任委员学习培训班。要抓好常委会专题学习讲座,组织好委员经常性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政协章程,学习履职必需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知识。第二,要加强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提高委员参与协商活动的积极性。要为委员履行职责打造更多、更便捷的载体和平台,鼓励委员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协商议政、建言献策,珍惜委员的智慧和心血,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委员履职统计制度、通报制度以及激励机制,出台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第三,要把好委员入口关。完善委员推选制度,改进委员产生办法,优化委员构成,确保委员切实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发挥政协党组在委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届中委员人事调整时,政协党组应参与委员产生的全过程,对下届留任的政协委员应发挥重要作用。

发挥好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在省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政协专委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主席会议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专委会工作在省政协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专委会自身也要严格要求,以履行职能的实效为全省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第一,要自觉地把专委会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放到政协工作全局中加以部署。每年工作都要有重点、有亮点,用“谋事干事成事”的效果检验和体现专委会工作的成效。要把深入调查研究作为提高专委会履职能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下大功夫,下大气力,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抓出成效。第二,要紧紧围绕发挥党派、界别、委员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彰显专委会工作特色。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努力形成调研活动统筹、资源信息共享、咨询论证合力的良好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建立健全专委会与界别对口联系和开展界别活动的工作机制,使专委会成为开展界别活动、联系界别委员、反映界别诉求的重要平台和渠道;要组织委员开展学习、调研、视察、联谊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丰富委员发挥作用的载体和平台,增强专委会工作的吸引力。第三,要进一步推进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努力提高履行职能的实效。比如如何加强提案办理工作,使委员的重要意见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如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切实提高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的质量和实效,如何把民主监督工作寓于各项经常性工作之中等,都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5.界别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篇五

政协界别不是一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纳民言、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而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某个或多个界别的委员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政治协商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界别协商可分为界别内部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以及政协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协商。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界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特色,开展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协的协商民主与界别优势结合,使界别协商在政协履职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协商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政协工作的一种创新。探索并创建界别协商机制,积极发挥界别协商的作用,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促进政协政治协商创新、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界别协商

协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共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和民主决策机制,具有协商、平等、合法等重要特征,具有对话、磋商、交流、听证、沟通等多种形式。民主协商已经成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一条重要途径,成为人类社会处理政治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基本方法。

界别协商就是以界别为单位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的各类协商建言、协调关系的履职活动。界别协商作为一种正在实践、探索中的民主协商形式,明确其内涵十分重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

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提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机构。政协的界别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党派、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组织中的具体划分形式,也是政协会议的基本组织形式。政协界别不是一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纳民言、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而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某个或多个界别的委员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政治协商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从一些单位的实践来看,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界别协商可分为界别内部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以及政协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协商。

二、界别协商的特点和优势

界别协商是人民政协界别的智力优势和组织优势与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的结合点和交汇点,这些优势的叠加可以使界别协商在政治协商中发挥更独特的作用。

1.制度优势。界别协商是有其制度依据的。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

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以平等对话、协商交流的方式去化解分歧、解决问题,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又照顾少数人的意愿,成为选举民主的有益补充,在我国已经成为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协商是政协委员政治参与的一种途径和手段,界别协商作为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这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扩大了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民主的范围,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权利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平台和形式。

2.组织优势。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最显著的特色,是人民政协区别于我国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它几乎涵盖了社会上各阶层的人和组织,不受地域和人口比例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大团结、大联合”的方针和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政协的每个界别,都广泛联系和代表着各自界别的群众,代言本界别的利益,以界别的形式把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意见和呼声汇成系统的意见,提出共同的意志和主张。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为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其利益,就重大政治问题进行协商提供了组织保障。政协委员不仅来自界别,也常常以界别为单位开展活动,界别是委员履职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这也使得界别协商在积极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协调各方关系上具有重要而有效的渠道作用。

3.智力优势。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汇集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各界别中的委员一般都是在某一领域中拥有较大影响力、较高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具有一定参政能力并能代表本界别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代表人士。而一些由社会分工和职业形成的界别,如文艺界、经济界、科技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等,其委员更是熟悉本专业领域情况的专家,因此观察问题比较准、分析问题比较深、协商建言的针对性也比较强。这使得界别协商在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时,拥有强大的智力优势和专业优势,特别是能对一些事关长远的根本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重要的意见建议。

界别是政协最显著的特色,政协有着界别的天然禀赋和界别协商的独特优势,界别协商是政协智力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的结合点、交汇点,理应成为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立足点。应着力突出界别特色,组织带有界别特点的履职协商活动,全面提升政协的履职水平。

一、认识到位,有力营造界别协商的氛围

在党政领导层面,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从本地大局出发,将界别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相关议事规则,纳入党政职能部门有关工作规则,明确开展界别协商的内容,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界别协商,敢于、勤于和善于通过界别协商,倾听界别声音,重视界别协商成果的运用,切实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以促进科学决策。党政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政协及界别的沟通联系,建立制度化联系,开展经常性协商,为界别协商活动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更便利的条件。

在政协组织层面,应注重加强界别建设,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把新的社会阶层吸纳进来,增强界别的代表性。注重发挥政协专委会和机关协调、组织和服务功能,有的放矢组织引导开展界别活动,强化界别协商的基础性作用。新一届常州市政协每年都组织一次“委员界别月”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界别加强调查研究,以便把委员个体智慧提升为集体智慧,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在今年初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经济、民进等6个界别联合提出《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三改”工程步伐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建议》的“一号提案”,建言推进危旧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此提案引起了各方面高度关注,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出批示,市政府还将政协“一号提案”作为今年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初,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常州市市区三改工作实施意见》,吸纳了界别委员的意见建议。

在政协委员层面,要增强委员由界别推荐、代表界别群众的意识,切实解决好“不能代表”、“不会代表”、“不敢代表”问题,从而把界别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界别协商的现实优势。去年换届后,常州市政协以界别及委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相继建立了8个“委员之家”,鼓励委员利用“委员之家”平台,加强与所代表的界别群众的沟通联系,力争形成常态化、长效性的工作机制。还与辖市区 4

政协联合互动,在乡镇、街道建立“委员工作室”,在社区及相关场所建立“社情民意工作室”,探索建立“界别+社区”的界别活动模式,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规范到位,有序探索界别协商的方法

要有顶层设计。今年来,常州市政协围绕推进地方政协协商民主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调研中,不少辖市区政协主席、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都谈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崭新内容,一方面需要地方基层政协的探索实践,但更需要有顶层设计,需要对界别协商与政治协商及其他民主协商方式的概念、内容、形式和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特别是应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意见或制度,尽快推动政协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用以指导地方的实践活动。

要有制度保障。各地党委和政协可根据上级规定,提出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重点要明确的是:界别协商的主体是哪些、界别协商有哪些形式、经过哪些程序,哪些内容可以纳入界别协商,用制度的刚性来确定界别协商基本模式和方式,实现协商从随机到常规、从政策性到制度性、从“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的跨越。我们建议,围绕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可在省及地市级层面形成规范性的制度文件,先试点再全面实施推进。

要有健全体系。界别协商与政协其他形式的协商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需要有统一的规范以体现“共性”,又需要有符合自身特点来突出“个性”,就是要在制度建设中注重其系统性。从当前实践来看,可采用“1+X”模式,来推进界别协商制度化建设。“1”即由各级党委推出政协界别协商工作制度或办法,“X”即由党委或政协推出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界别,政协常委联系界别委员、专委会联系界别、界别对口联系党政部门、界别小组召集人等若干具体制度,形成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

三、把握到位,有效提升界别协商的水平

要突出计划性。界别协商是政协履职工作的重要内容,应与其他协商民主工作统筹谋划、计划实施、各有侧重。在年初确定全年工作要点时,在全面把握党政工作中心和重点决策部署的基础上,精选优选界别协商议题,并纳入政协全年

重点协商计划,明确界别协商的各项具体安排,积极有效地组织实施界别协商活动。

要注重开放性。界别协商应尽可能坚持公开化,做到协商议题公开、协商过程公开、协商结果公开、党委政府采纳情况公开,还可以吸收部分界别群众代表参与协商。根据不同的议题确定不同的形式和方法,运用座谈协商会、工作交流会、政情通报会、专题咨询会等多种形式,使得界别协商主体多方参与,各方意见建议能够充分表达,实现交融交锋,达成共识,扩大政协界别工作的影响。

6.企业协商民主典型案例 篇六

一、单位概况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9年,是一家集园林施工、景观设计、绿地养护、苗木产销、科技研发及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致力于建设生态文明,重点服务于市政公共园林工程、高端休闲度假园林工程、大型生态湿地工程及高端地产景观。通过现代企业管理,科学规范运作,集团积聚了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资信,拥有国家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市政、古建、造林、土石方工程等多项资质。通过了ISO系列认证,连续8年被杭州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确认为“AAA”级企业,连续5年被浙江省工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成为全国园林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全国城市园林绿化50强企业。

二、协商背景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包括外地职工)的综合素质普遍较高,具有较强的民主平等意识,对获得公平的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教育发展权、参与表达权、民主监督权等,都具有较高的期待。同时,《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因此,综合考虑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法律规定、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广大职工的意愿等因素,2011年,集团公司工会向公司提议推进企业协商民主工作,召开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畅通职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有效整合职工的意见建议,促进企业专业管理与民主管理的有机结合,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公司领导、党支部、工会等经过讨论,决定召开首届职工代表大会。

三、协商过程

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帮助下,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不紊地推进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1.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公司领导、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为主要成员,制定职代会筹备方案和推进计划,决定提交职工代表讨论集团公司制定的《职员手册》(试行)并实施工会换届选举等事宜。同时,下设材料、会务两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2.广泛宣传并开展选举。发布《职工代表选举公告》,规定每个班组至少要有一名代表候选人,代表中要有一线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工会专兼职干部,一线生产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50%。职工代表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外地职工代表,确保职工代表组成的广泛性。

3.审查职工代表资格。成立以工会主席为主任,公司工程事业管理中心、传媒信息部等负责人为委员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职工代表的资格予以审查,并以公司职能部门为单位,成立职工代表团。

4.征集并处理建议、提案。成立提案审理委员会,下发提案征集表,共征集到建议11条、提案18项。建议主要针对《职员手册》(试行),涉及细化综合工时制度,进一步明确与细化职工的休假权,建立健全各类报销、补贴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社会保障,完善职工的绩效奖励机制,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等内容。为此,提案审理委员会将这些建议整理、筛选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论证后,拟定《职员手册》的修改、完善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核。提案主要针对公司的业务管理、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方面。工程事业管理中心、传媒信息部、设计院等部门的职工代表从自身实际情况及业务专业出发,提出诸如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创新工程管理方式,节约工程成本;加强职工培训,提升业务技能;解决外地职工的住房问题,提升差旅费水平并提供每月工资清单明细表;健全内部人才的激励机制等提案。为此,提案审理委员认真审理这些提案,立案6项,涉及职工基本权益保障、职工发展权保障、公司规章制度完善等内容,提交职代会审议,其余12项作为意见、建议,提交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报公司领导审批并由工会跟踪督办。

5.召开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选举了首届大会的执行主席,讨论通过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

6.召开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会议。代表们认真听取并审议了2011年公司行政工作报告,认为报告对公司目前状况进行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总结,对2012年的工作任务安排,做到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代表们一致表示,要以“报告”精神为动力,动员和带领广大职工,为实现公司的工作目标,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大会认真审议、通过了修订版的《职员手册》(试行)。代表们认为,修改后的《职员手册》为广大职工阐明了公司的“以人为本、民主管理、诚信经营”的价值观,兼顾公司利益与职工利益,介绍了公司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在强调职工责任与义务的同时,丰富并扩大了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职工走向成功和职业化的方向标,也是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大会认真审议了职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提案、职工发展权保障的提案、公司规章制度完善的提案等,认为提案提出的问题、建议、措施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要求集团公司予以研究落实。大会还进行了工会换届选举,民主选举了新一届工会委员,为集团公司的工会提供了组织保障。

四、协商成效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届职工代表大会深入贯彻落实了企业协商民主的精神,取得了成效。

1.职工代表的利益诉求获得了满足。修订版《职工手册》(试行)吸收了职工代表的合理化建议,细化了综合工时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职工的休假权,进一步规范了职工外地、外省出差报销、补贴制度,增设了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室。同时,完善了职工的社保制度,开展职工社保专项清查工作,做到漏缴的补缴,应保的尽保。公司还研究拟定《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设立优秀管理者奖、优秀员工奖、特殊贡献奖等,完善奖惩制度。

2.职工代表的提案内容得到了落实。针对职工代表的提案内容,集团公司高层十分重视,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等,加强公司的信息网络建设、工程管理优化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开展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适度提高差旅费水平,解决外地职工的住宿问题,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设臵职工建议箱,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这些举措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了他们干事的热情,也帮助集团公司进一步确立了“向科技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向人才要效益、向制度要效益”的战略目标。

五、案例启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推进企业协商民主工作,扎实稳健、亮点纷呈。

1.通过协商民主凝聚共识,塑造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职工手册》通过公司领导的倡导、制定及职工代表的讨论、建言,凝聚了集团公司决策层与广大职工代表的共识,充分尊重并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塑造了“民主、和谐、平等、公正、敬业、诚信”的企业核心价值观。

2.通过协商民主集聚智慧,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集团公司开展职工代表选举,注重基层,以一线普通职工为主体,注重职工代表组成的广泛性,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外地职工代表,使外地职工更好、更快地融入企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才观。同时,利用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聪明才智,积极谋划公司的长远规划与战略,帮助公司进一步确立“民主企业、智慧企业”的总体战略,从而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7.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篇七

一、高校统战工作中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的重大意义

1.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 有助于推进高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在高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包含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 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也包括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 可以说涵盖了高等教育各个方面的内容。在高校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 构建有利于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 使得高校各个层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充分、系统、有序反应的体制机制, 对于推动高校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都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协商民主的主体在高校具有广泛性, 他们来自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 代表了高校不同层面的利益和夙求, 可以就高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 广纳群言、广集民智, 增进共识、增强合力。通过这样的渠道和形式使得基层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反映, 并使之制度化, 这无疑会对学校科学发展及和谐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 有助于拓展教职员工有序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在高校建设协商民主机制, 使得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更加有序, 这种协商民主有着巨大的优势。首先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 涵盖了高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党员知识分子等;其次是包容性, 在协商过程中, 大家在一起求同存异, 只要是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好建议、好想法都可以畅所欲言, 有利于营造民主的气氛, 有利于畅通民主渠道, 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最后是党派之间合作真诚而务实, 高校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 共商学校发展大计。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包容性和党派合作性, 使得高校更好地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 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建设, 有序地表达自身的意见和要求, 建言献策, 更好地协调了关系、汇聚了力量、服务了大局。

3.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 有助于提高高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在高校建立协商民主机制, 把政治协商纳入到高校的决策程序, 增强了高校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协商民主的根本不是协商, 而是增强民主的协商性, 使得高校最后决策更加民主、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使得高校各个层面的利益和要求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都可以得到体现和保障。这样决策和执行的过程反过来促进了高校领导集体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4.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 有助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 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科学管理。宏观层面 (学校与外部的关系) :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微观层面 (学校内部)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在高校建立协商民主机制, 可以把协商民主融入到党委的领导决策、校长的分工负责、教授的严谨治学和推进学校民主管理的全过程, 通过民主协商、听证会、评估会, 把各个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 并用制度规范下来, 形成独具自身特色的大学制度。

二、高校统战工作中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的途径探索

1.高校充分尊重和发挥高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要充分认识和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一是要完善多党合作的制度建设, 这是前提与基础因素。要建立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邀请党外人士参会和列席制度, 学校双代会和各级重大会议均组织党外人士参会, 建立党内同志和党外人士联系人制度等, 通过这样的制度建设, 调动党外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二是要加大党外人士的培养与选拔, 这是关键因素。要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党外的作用, 推荐优秀人才加入民主党派, 鼓励优秀人才成为无党派人士, 把党外干部的培养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干部的培养教育体系之中, 并且注重党外人士干部的实践锻炼, 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才干, 提高能力水平, 把优秀的党外干部积极推荐到学校后备干部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之中, 确保党外干部队伍梯队成长, 后继有人。三是要提供发挥作用的有力支持, 这是保障因素。高校要为党外人士设置专项经费, 为党外人士提供充足的调研、活动的保障, 促进党外人士有声有色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让党外人士感受到学校党委的温暖。

2.高校要建立协商民主的形式与内容。高校在协商民主过程中, 要注重把握好协商的形式与内容。在形式上, 为尽可能将各种需求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进行有序释放。例如举办民主恳谈、民主议事会, 学校重大会议的参会、旁听, 以及网络参与等形式, 通过这样的形式, 促进高校党外人士积极参与到学校各项事务的协商之中, 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推进学校的科学发展。在内容上, 要包涵学校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建设, 尤其是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高等教育的职能发挥上, 提出真知灼见。另外, 还要及时反映涉及到学校各个方面根本利益的要求和意愿, 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推动发展, 促进校园和谐。并使得协商民主的形式与内容相统一, 发挥出协商民主的效果。

3.要不断提高高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协商的能力和水平。高校协商民主机制的建立, 需要选拔一定数量的党外人士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学校要不断完善协商委员产生方式, 提高协商委员的素质。协商委员是实现协商民主的主体, 委员的议事能力和水平反映协商民主的水平。把好委员推举关, 对于提高学校协商民主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协商委员产生机制上, 要加强对协商委员推举的协商, 加大协商委员推举的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化程度, 改进协商委员推举的标准、程序和方式。在选举民主的基础上, 引进竞争和淘汰机制等, 确保协商委员既有代表性又有较高的协商议事能力和水平。

4.高校要建立协商民主的条件和营造协商民主的良好氛围。高校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协商民主的环境和氛围。高校党政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 积极支持协商委员的工作, 为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创造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环境和气氛。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为协商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全校的民主文化建设, 营造和谐的高校民主文化氛围。真正形成如同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那种“又有集中又有民主, 又有纪律又有自由, 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 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摘要: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我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 高等学校占有的数量最多。在高校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 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高校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的探析, 目的是找到适应高校协商民主的途径和方式, 促进高校统一战线工作, 进而推动高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8.作业,不妨民主协商 篇八

他这么一说,我才想起来,上周确实每天都是第四组在扫地。晓彤是他们的组长,怎能做出如此恶劣的表率?我心中充满疑惑,晓彤成绩中上游,平时还很听话,怎么就不认真完成作业?我的第一反应是,这背后肯定有她的理由。正好在办公室走廊见到我班的语文老师,我就问她最近晓彤的作业是不是很糟糕?她证实说,这周已经好几次没看到晓彤的作业了。于是我把晓彤请到办公室。

“我听说你对作业有一定的见解,能不能跟老师分享一下?”

“老师,我觉得纠错本没什么用啊。我错的题目很多都是粗心大意错的,没有整理的必要。我看看就记住了,所以经常没有题目可以整理。有些同学就把对的题目整理进去,越简单的越好,我就觉得没什么用,就没写了。”

“哦?如果真像你这样说的,敷衍的做法确实失去了纠错本本身的意义了。你给我总结一下纠错本有什么缺点?”

“认真做起来太繁琐了;不认真做敷衍了事就没什么用;总是没有题目可以整理。”

“嗯!你说的很对。确实这也是老师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一些学得比较好的同学,错题比较少,没题可纠了怎么办?那你能不能也跟老师说说看,纠错本有没有什么优点?”

“有啊。如果认真做了,确实是可以提高复习的效率的,看起来很方便。”

“对啊!从初一开始就整理错题,那么到了初三,这就是一本你的个性化习题册。对繁重的中考复习来说是非常高效的。因为只要一打开纠错本,就是你三年来错过的题目,非常有针对性。”晓彤一边听一边点头。

“我明白你的想法了,你是觉得一天一题已经纠不出错题来了。那你有想过这背后的原因吗?”

“可能是做题太少了吧。”

“很高兴你能找到这个原因。我们现在做的练习中,很多题目都很基础,要真正拔高的题目,我们还是做得比较少。既然你学有余力,老师建议你多做一些难题,开阔开阔视野,那么你肯定会觉得更充实的。”

“嗯!”

“这样吧,既然像你说的那样,纠错本不是一文不值,那我们还是有做的必要是吧?”

“嗯!”

“既然问题出在无题可纠,那我们可以通过两方面来解决。一方面老师希望你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多做题,另外一方面,你的纠错本两天整理一道题,如何?”

晓彤眼睛发亮,大概是觉得我没有批评她,反而在跟她民主协商作业感到讶异吧,很高兴地就回去了。

协商作业,给我提供了一个非常良好的解决渠道。多花时间研究学生,研究学生的思想水平,研究学生的学习能力水平,对提高教学效率或许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本栏责任编辑 罗 峰

9.协商民主视角下价格听证制度研究 篇九

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兴起是基于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程度的提高和我国民

主法制历程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的。这一制度的广泛应用和实行就是为了要扩大公 民参与政府决策的范围和程度,完善公民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和方式方法,使得更多的价格决策能够真正地体现民意,体现人民群众的呼声。而这一宗旨和 理念与协商民主的宗旨和理念是不谋而合的。

价格听证制度作为影响政府价格决策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只有短 短十几年。这十几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使得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不 断的发展、完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行却不尽人 意。由于其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价格 听证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成为“涨价会”的代名词。

协商民主理论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民主政治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引入到

中国的政治实践领域的。此项民主制度的核心是强调公民对公共管理的有效参 与。而这正是我国目前价格听证制度不能对政府决策起实质作用的症结所在。把 协商民主理论引入价格听证制度,对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机理设计在我国还 是新鲜事务,同时也是解决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主要 从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出发,运用协商民主理论中公民有效参与决策的理念和程 序,对我国的价格听证各具体环节进行制度设计。并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据协商民 主理论对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可借鉴的实际操作程序。主要包 括以下四个环节: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价格听证的信息公开,价格听证会的召 开和价格听证会的结果公布。并运用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具有代 表性的案例分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运用协商民主理论来为价格 听证制度构建方面提供可借鉴和可引用的方式方法与程序。关键词:协商民主,价格听证,投票民主,听证程序

目录

1导论二““”..”.”..““““””””.”..”.”“..”.””””.“”“.“:.““„”.”.„“..”.””.”“.”.“二””.”.““.“„”二“..„”..„1 1.1选题背景和惫义..............„„,................................................................................................„„l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2 1.2.1国护研穷娜材分沂..........................................................................................................„„2 1.2.2国冲叔兑毋材分沂..........................................................................................................„„了 1.3研究思路和方法..............„„,................................................................................................„„6 1.4本文的分析框架及难点.....................................................................................„„,..............„„6 2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与行政决策中的公民参与.”“”””””.““”””.”二“.”””””“”二““.””””””.”.”„7 2.1代议制背景下从投票民主到协商民主.........................................................„„,.................„„7 21.1窍理脚冷资下册典诧主功要戈匆实厉................................„„,.................................„„7 2.1.2扮尉泥生无屠牌决功矛厉..............................................................................................„„8 2.了.J灰扮屏民主到协蔺泥主.................„„,..............„„,.....................................................„„夕 22协商民主理论的要义.............................................................„„,..........................................„„9 2.2.1赞磨踌生战宕颐箱发属..................................................................................................„„夕

2.2.2协肪拐主功要戈.......................................................................................................„„,.„I口

2.2.J赞库踌生不遭对发屏泥主衬否启.................................................................................„„U 13协商民主理论与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12 3协商民主视角下对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的机理分析”.”二”””““”””.””””..“““””””“二”.“.““.”.”„13 3.1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的主要环节及其相互作用...................................................................„„14 3.1.1汾书祈论羚浦功遴珍..„„,..........................................................................„„,........„„14 3.1.2毋书沂证聋附落故分万..............................................................................................„„万 3.1.3汾潜厉证聋时肇厅....................................................................................................„„16 汉1.4沂证甘绪梁功分布和发生居躇理力..........................................................................„„17 3.2基于协商民主理论对价格听证的制度设计.......................................................................„„17 3.21祈证聋杏方付清功结匆物所首结洲..........................................................................„„18 3.2.2渭除毋潜沂证稼农不对欲,充分分万杏禅你应..............„„,..................................„„2口

3.2.3汾拼祈证冷时召万......................................................................................................„„22 3.之4析证冷绪梁劣分右.......................................„„,........................................................„„24 4协商民主理论视角下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改进和完挤的基本方向—基于我国首次铁路价格听

证会为例的分析二”””””“”:.“““””””””..“.””””””.„.“”””:.“二“”””.”:.“““.”””„””””二””„“„.25 4.1以铁路价格听证会为例分析我国价格听证会中存在的问题...........................................„„25 4.1.1捞国汾拼祈证会汁清功遴进存由物筋曹...„„,........................................................„„26 4.1.2对国汾潜祈证玲肘稼度公万序在时问搏.................................................................„„27 4.1.3澎国汾拼沂证会功召万存左功尹研葱..........................................................................„„28 4.1.4捞国毋挤祈证会战绪梁分布存左功闯题..................................................................„„29 4.2基于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30 4.2.1箫廖祈证汁涛制澄,进一步解动寄方付清衬在利箱戈多.......................................„„刃 4.2.2穿睿厉证惊享公万剖度..........................„„,.............................................................„„刀 4.2.3进一步完参祈证覆序„,.............................................................................................„„刀 4.2.4汾拼厉证功绪男要难为硬府汾挤决斑村汾道尉提...........................„„,.„„,.„„,.„„刃 结束语.”””““..””””.”,.”“.“””二”..““”“”””””“”二””.„„”””„,”.”.””.„“”“”“.””.””“二“二””””“二„.34 参考文献.””””..““””.””..“二”“””””””“.“”““”.””””„„““”..”””“”.”””“““””.”..““.““„„”二”.„„35 致谢二””.”””“““““”.”..“”“”””””“.“.“““”””””„.„“„“”.”““”“””.”..““””.””..””.”””””二””“.“”.“.39 导论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作为行政决策听证的一种,价格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 理价格的新形式。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始引入听证制度。1997年《价 格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标志着听证制度进入我国公共决策领域。公民参 与价格听证,可以使得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方和利益相关者三者之间建立一种共 同参与、互相监督的新型关系,通过公开透明的价格听证会的形式,可以加强公 民和全社会在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为政府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 的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公民和全社会对价格听证决策的参与在 限制政府权力、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等诸多方面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听证是监督公共权力,防止行政权腐败 的有效措施。

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其雏形是1993年深圳率先实行的

价格审查制度。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把价格听证引入了行政领域中。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 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及各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 性、合理性。这一条款的规定使得价格听证制度真正法律化,《价格法》首次将 价格听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2001年8月1日实施的《听证办法》 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进行,这样就把听证制度必须广泛 征求群众的意见从法律程序上确定了下来,使得公民参与价格听证成为合法的和 有效的。2001年10月25日,国家计委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进一 步明确了国家计委和地方各主管价格部门各自应该负责组织价格听证的范围。2002年11月22日国家计委颁发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 式确立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为保证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的条款;为使听证代表产生的方式更加公 开和民主,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代表可以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的条款;为了兼顾行政听证制度的效率,在 正式的听证程序之外,又规定了简易程序。在国家把价格听证逐步引入法律的同 时,全国各省市的价格听证会也在不断的召开,近几年举行的较有影响的听证会 就有200多次。最有影响的一次当属2002年1月12日举行的第一次国家级铁路 价格听证会。

国内目前关于价格听证制度的研究颇多,许多学者对价格听证制度都有自己 独到的见解和研究成果。从法学角度、经济学角度、政治学角度、行政学等方面 都对价格听证制度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是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所 以这方面的专著不是很多,而且研究也不是很深入。基于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以 协商民主理论为价格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对价格听证 制度的机理进行设计。并从我国现实出发,根据这些制度设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以期对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一定的理论价 值和实践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1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西方国家关于听证制度研究的历史由来已久。听证制度最初产生于英国的普 通法,即自然正义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其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他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要求法官在做出判决前,必须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来法官通过判例 把这种制度在英国确定了下来。在美国,听证制度的法律渊源是“正当程序”原 则。但是听证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上不仅仅是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他还包括 在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中。美国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不 利的判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它不仅 仅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且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听 证制度传到了德国、日本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西方的听证制度一般最先在司 法领域运用,后来刁‘逐渐被运用到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中。目前,立法听证制度 比较完善的是美、德两国,行政听证制度比较完善的是美、德、日等国。川在西 方国家,把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等进行理论研究的 111刘勉义.我国听证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38页 阵

数不胜数,若想对此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不太可能的。作者也无意于这样做。基于文章写作考虑,作者主要从政治民主的角度来对听证制度进行综述。基于政治民主角度对听证制度进行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主要强调公众参与政治的理性和必要性。例如政治学教授科莱顿在他 的著作《公众参与手册:经由公民参与做出更好的决策》指出,在美国的政治体 系下,很多机构都愿意向公众公开它们的决策过程,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 也强调要有所保留,也会提出“在民主制下体现责任心是必要的吗”这样的疑问。科莱顿检讨了公众参与的理性问题,他认为不审视专家与技术在决策中的作用,公众参与毫无疑问也是完整的,因为民众同样具备这样的技术条件。

第二,强调听证制度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米勒和巴纳斯在((决策、立法:部门间的审视》中认为,利益集团在公共听证中的作为,在于显示其在美 国政府系统中多元立法的优势,因此利益集团强调它们相比较于决策和执行而具 有的独特性。实际上,利益集团在公共决策和听证上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政治学 教授巴巴拉·安·斯多尔茨提出,利益集团填补了正式决策体系的空隙,为决策 提供了奖赏和意见。它们是非正式决策过程的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利益集 团可以:(l)在立法听证中作证;(2)向政治官员提供信息或立法议案;(3)经由代言人 与公共官员沟通;(4)会见并向公共官员或其机构提出建议等。

同时这种制度也引入到了其他研究领域被其他的领域所运用。随着司法听证 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把这一制度运用于决策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决策 听证制度应运而生了。在设计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业管理方面,各国都展开了相应 的听证制度,同样,涉及价格决策的价格听证制度自然也蓬勃发展起来了。西方 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定价无不是 通过价格听证形式达成的。价格听证会召开的目的就是要增加政府调价的公开 度和透明度。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或调整重要物价时,要经过政府或者国会审议,大众参与举行价格听证会,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到目 前为止,西方国家在价格听证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方面都已经较为完善。1.2.2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由于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较短,且立法主要是针对价格听证的宏 观方面立法(上述已有表述),而针对于价格听证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方面的法律 3 制度却不是很完善。导致我国国内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存在着很多现实问 题。主要有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的界定不清、听证会代表的选举不具有代表性、价 格听证会的信息不公开、价格听证会最终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强等等问题,这些问 题导致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并没有增加政府调价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没有真正体现 消费者的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也就不能体现价格听证制度实行的宗旨 —实现政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目前国内学者对价格听证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认为我国现今价格听证会存在的现实问题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导致的,欲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解决的办法。章志远在《价格听证困境的解 决之道》中指出从分析价格听证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要从根本上摆脱价格听 证的困境,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①健全听证代表遴选机制是摆脱价格听证 困境的前提,可以通过弱化政府的主导权和坚持类型化的方式产生听证代表,确 保代表的民意基础和专业技能;②消除价格信息的不对称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 关键,可以通过规定听证申请人、听证会代表和听证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努力消 除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③提升听证案卷法律效力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 的核心,可以通过引入行政案卷排他规则,明确价格听证笔录对价格决策机关的 法律约束力。川从法律法规的构建方面分析价格听证制度可以对价格听证制度层 面的构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不是短时间 内就能解决的问题。所以这种分析的可操作性较弱。而且这种类型的研究仅仅从 主导价格听证的政府一方寻求解决途径,而忽视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利益直接相关 者—价格听证相对人的利益。这样也就忽视了从民主决策这一基本视角来分析 价格听证。

第二,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用相关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来解释价格听证中存在 的问题,构建一个理论模型和框架。陈潭在《当前中国价格听证:基于结构和制 度层面的公共政策分析》中运用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价格听证制度。他指出,我国 的价格听证是应对市场经济、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但是目前 仍然存在着不足:听证的透明度不高,听证的内容和程序都不是完全公开、公正

川章志远.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IEB/oL].httP:刀协,价队喇aw.喇,2005年3月12日 性不足,听证的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不足,平等缺位,听证代表双方发言机会不 均等、听证双方提出的听证要求不均等。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路径依赖: 经营者“自知”,消费者“自觉”,监管者“自律”等。川毛飞在《没有中立的裁 判就只有“听证秀”》一文中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价格听证就是一场三方力 量的参加的博弈:作为公用事业生产厂商的企业组织为一方,作为消费者的公众 为一方,它们之间是讨价还价的直接博弈关系;作为第三方力量的政府,则充当 前两者之间的裁判。但是政府的身份是多重的:对企业而言,它是管治者;对公 众而言,它是服务者。但是无论他的双重身份如何冲突,在听证会上,政府的角 色只有一个,那就是中立的裁判。如果政府不能做到中立,那么价格听证会就不 可能公正。t2l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用到了一定的理论模型来分析价格听证制 度,理论性和可信服性较强。但是他的缺陷是仅仅考虑政府的利益,仅仅从政府 的角度来设计模型,而忽视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当事人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没有 真正从民主决策的角度来分析价格听证制度。

第三,通过对一个或几个典型的案例进行描述和分析,指出价格听证制度存

在的问题的表现,对这些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进行路径选择。叶必丰在《价格听证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思路》中主要分析了价格听证中的 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办法,在价格听证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用事业厂商都 掌握着很重要的信息,而价格听证代表也就是第三人则不具有掌握信息的条件,从而价格听证很难真正达到政府、公用事业部门和第三人三者之间真正的公平和 公正。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政府制定决策进行入手,应该把行政公开化 扩大到垄断服务行业等等。这一方面的文章比较多,大多是对策研究方面的文章,内容大同小异。而且解决对策比较繁琐,最重要的是从民众切实有效参与公共政 策方面来谈解决价格听证存在问题的文章较少。

综上所述,国内目前关于价格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和解决之道的研究颇多,但 是这些研究基本上是从法律角度(如何健全法律法规)、行政角度(政府如何有 效举办听证会)等角度来论述价格听证会的,这些研究为解决价格听证会目前存

l”陈潭.当前中国价格听证:基于结构‘J制度层面的公共政策分析【J].经济学家,2004年第5期,第33页 l,毛飞.没有中’l’.的裁判就只有听证秀[EB/oL].httP:/lwww.脚幻ple.eom.en/,2005年3月1611 在的问题提供了许多可以操作的程序和方法,但是这些研究较少考虑从人民群众 参与公共决策的这一视角来解决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而本文正是从协商民 主理论这一视角出发来阐述价格听证制度。而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1.3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研究思路:本文主要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视角入手,首先分析协商

民主理论的基本内容和价值,从而构成价格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对价格听证制度进行机理性分析和设计,分析在协商民 主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要求。最后通过 这些设计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研究方法:本文拟采用要素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来进行研究。1.4本文的分析框架及难点

首先,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全文的导论部分,主要从选题的目 的、意义和研究方法、研究框架等对全文做概括性的综述。

第二部分主要为理论基础部分,通过比较投票民主和协商民主理论的不同着 重论述协商民主理论的要义以及协商民主理论的作用和意义,为进一步引入第三 部分做了理论上的铺垫。

第三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着重论述在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下通过公民 有效参与的方式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四个方面(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价格听 证的信息公开,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和价格听证会的结果)的设计和理论架构。第四部分通过我国价格听证实行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分析,从我国实践出发提 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改进和完善的方向。从完善听证代表制度、完善听证信息公 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方面给予相关的对策建议。其次,本文的重点和难点都是本文的第三部分:基于协商民主理论对价格听

证制度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从协商民主理论中提炼出与价格听证制度相结合的部 分,并对影响价格听证制度的最主要要素的选取和这些要素的测量指标的选取,以及这些测量指标影响力度和强度的分析。2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与行政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协商民主理论是通过对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的弊端不断反省并

试图解决投票民主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而来的。这一民主理 论承认并接受存在的多元社会现实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 是强调不同利益群体基于理性的公共协商,即通过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等方 式,从而确定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在这个协商过程中,每个人都是地位平等的,且都有平等的发言权,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对于某一利益的诉求,通过这一民 主的程序和过程来保证和体现民众对于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2.1代议制背景下从投票民主到协商民主 2.1.1代议制背景下投票民主的要义和实质

根据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的解释,代议制“乃是这样一种政体,在这种 政体下,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 权”。【’】可见,投票民主是公民通过行使自由、平等、普遍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的方法、方式,推举自己的代表来表达公民的要求,维护公民的利益,行使对国 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将公民主权合法地、程序地转换为政府治权,并对政府治 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行为与过程。随着普选权的逐步实施,这种民主方式在西方 国家逐渐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形式,尤其是在今天的西方世界,投票民 主的普遍实施己成为政治现代化最重要的衡量标准。

投票民主的实质是通过投票来聚合民众的偏好,它强调的是民众投票之后的 结果,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考虑民众投票的过程是否公正或者公平。而投票过程的 公平与否对投票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这种民主模式下,全体人民不可能 全部地、亲自地参与国家具体事务,而是将这种管理和统治的权力交给一个特殊 的机构,这样就实现了国家主权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这就使得利益集团通 过各种方式来破坏投票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程序下,产生的 结果就不是真正代表民意的。同时,政府自身权利可能异化为私利,这种私立导 致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政府给政府施压,政府官员这些由公民选举出来 表达公民利益的代表就不能代表公民的利益。

川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帕4年,第245页 2.1.2投票民主无法解决的矛盾

投票民主从产生到现在的几百年之所以能够一直发挥作用,可见这种民主方 式是有其优势的。投票民主的普遍实施和政治实践,充分发挥和显示了这一民主 制度的固有优势。但是由于公民和利益团体要求直接参与公共决策的需求的不断 增长和投票民主只能由投票选举出来的代表参与公共决策之间的矛盾,尤其是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投票民主也随着这 股时代的潮流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投票民主与现时代 的时代背景不适应的特性逐渐显露,并变成了无法解决的矛盾。“通过合计的民 主形式模式所产生的投票结果就只具有最弱意义上的合法性。它提供了确定输赢 的机制,但却没有提供旨在发展共识、塑造公共舆论甚或形成值得尊重的妥协机 制”。川这表明: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民主制,容易产生以 下问题:公民的政治冷漠感的加强,多数人的暴政,政府官员容易被私利和非理 性主导,难以聚合公共利益等等。这些弊端使得代议制民主不能真正体现民众参 与的思想,难以真正体现公民的精神。

第一,难以聚合公共利益,主权在民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公众的话语 权得不到真正体现。代议制的初衷是选举一定数量的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代理人通 过投票选举来影响政府的决策,来保障普通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有平等的话语权。但是发展到后来,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公共物品组合的不完全性和选民权利的 不平等性等原因,选民选举出来的议会议员或者代理人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 益,而代表的是集团的利益或政府的利益。而由此选举出来的议会和政府也不能 真正聚合公共利益,而成为聚合私利的工具和机器。这样的政府和议会也就不能 得到人民的信任,人民的政治冷漠感加强,政治参与度降低。选举对于选民来说 只是一种或有或无的事务,或者只是选民的例行公事。从实际上说,每次的选举 仅仅是有钱的人或者有野心的人在操纵。例如,美国近20年以来的大选,几乎 每次都有将近一半的人不参加投票。[zl这就表明投票民主并不能聚合公共利益,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I,11994一2007ChinaAeademi。Joui·nalEleetronie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l·ved转引自张

方华.协商民主语境下的公民[J].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7期,第2页

lzl黄济福.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反观我国政治协商的意义及其完善[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l 期,第2页

第二,容易导致多数暴政。投票制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虽然与大 部分人意见相左的少部分人有发表和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力,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却 不能形成决策。这样获取绝对或相对多数选票的力量掌控政治,而获得少数或绝 对少数选票的群体则被排除在公共权威之外。所以,由多数投票的力量掌控政治,制定决策,可能导致对弱势力量或少数群体利益的忽视或政策性的排斥,出现多 数暴政,容易导致社会冲突。

由以_上分析可以看出,在选举民主制度下,由于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政府

官员由于受自身权力、财富等的支配,把选举制度当成获取自身权力的途径,而 导致由于其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不顾决策的做出是否真正 符合民众的利益,这样就导致了公共利益没能真正体现,也就损害了民众的公共 利益,破坏了民主制的初衷。2.1.3从投票民主到协商民主

正是在对传统的代议制民主的弊端和局限进行反思的基础上,20世纪80年

代开始,西方政治理论界掀起了一股协商民主理论的浪潮。这一理论正是为了解 决投票民主这种聚合式民主程序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而出现的,并且一出现就对代 议制民主形成了一种威慑力。但是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并不是民主范式的创 新,而是对古希腊城邦民主的一种复兴。诚如埃尔斯特所言:“协商民主或者说 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商来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绝非是一种创新,而是 一种复兴,这种理念与实践几乎和民主的概念本身一样久远,都来自公元前五世 纪的雅典。川 2.2协商民主理论的要义 2.2.1协商民主的起源和发展

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是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的,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资源》一文中首次使用 西方学者 “协商民

主”这一概念,他反对实行精英政治,而主张公民参与政治。随后,协商民主引 起了广大学者的深入研究和积极讨论。1996年,圣露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 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而哥伦比 l’IJonElsterEd.饭ntroduetion[A].Inn一eberative。印IOCracyle].eambridgeuniwersitypressl998转引自马

奔、周明昆.协商民主:概念、缘起及其在中国的运用【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第69页

亚大学的教授乔.埃尔斯特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 的替代。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也认为,当代的政治是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 论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哈贝马斯,他 出版了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一系列著作,是协商民主理论最重要的领军人物之 一。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的学者也开始研究协商民主理论并把它与中国的 实践相结合,陈家刚在其所写的《协商民主》一书中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阐发,陈剩勇则从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结合的具体途径进行论述。

从实践方面来看,西方国家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政治实践体现到了各个方面。在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都强调通过协商展开活动,同样协商在行政机关中 也得到了广泛利用。同时一些民间自发组织的特设组织协商和公共组织协商等也 成为了西方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政府还是在民众,西方的协商民 主意识都在不断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迅速,在这基础上,对话、协商的机制 也被引入了中国的政治实践领域。比如,地方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省政协常 委会会议和近年召开的听证会和“民主恳谈会”都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新形式。2.2.2协商民主的要义

协商民主是在综合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协商民主是对 传统聚合式民主模式的挑战和超越以及对代议制民主制度下简单多数决定原则 的批判和超越。首先,协商民主不是将个人的偏好看作是固定不变的,公共决策 不是仅仅由个人偏好简单汇集成集体偏好。这种简单的形成方式不但不能提升民 主的品质,还容易产生武断的集体决策。更不可能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合理的 解释和说明。所以协商民主是摒弃这种简单聚合的。协商民主强调个体的偏好不 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和他人互动的过程中形成和改变的。所以公共协商—公 开、自由、平等的讨论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程序,只有通过讨论来修正自己的偏好,这一程序才能使得利益不同转化为利益共识。其次,协商民主是对简单多数决定 原则的挑战。多数决定原则是代议制民主的典型特征,也是造成多数暴政的直接 原因。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共决策的效率。但是却容易因为忽视少 数正确的观点而酿成悲剧。苏格拉底之死和德国的法西斯上台都是通过多数原则 而赋予的“合法性”。而协商民主强调多数决定原则必须配合协商而存在,希望 在量化的比较中加入质的成分,不仅仅在乎民主的量,更重要的是在乎民主的质 的提高。所以,公民在投票决定公共政策的制定之前,要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不但要陈述自己的偏好,还要公开陈述自己偏好的论据。使得每个受政策影响的 人都能公开陈述自己的利益诉求,听取对方的利益表达,在经过充分辩论之后达 成共识,这样才能提升民主决策的量和质。

综上所述,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协商民主指称的是聚合的具体过程,强 调公民在作出做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的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多元利益群体 中受政策影响的公民都有参与协商过程的权利,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 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得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观点和意见,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做出一个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决策。所以协商民主要有三 个方面:首先,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有参与协商的权利;其次,公共政策 的制定要以协商民主为基础;再次,协商过程以形成共识为基础。只有做到这三 点,代议制民主中的精英民主的弊端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才能真正实现公民 参与的公共决策的制定。这就是协商民主的要义所在。2.2.3协商民主不是对投票民主的否定

协商民主和投票民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民主形式。投票民主是通过投票来聚 合民众的偏好,它强调的是民众投票之后的结果,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考虑民众投 票的过程是否公正或者公平。投票民主注重的是结果,而忽视了投票的过程或程 序。而协商民主则是把民众的聚合过程放在首位,强调民众在做出选择的过程中 认真思考并尊重对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讨论的结果,与投票民主相比,协商民主 注重的是程序是过程,由此可见,投票民主注重的是结果中的民主,而协商民主 注重的是过程中的民主。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两者是相互对立的。

政治合法性不仅仅要依赖于投票民主的机制,依赖于按照传统民主原则建立 起来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而且要依赖于非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依赖于交往活动中的对话、讨论和沟通。如果国家权力,即制度化民主的权力摆 脱了交往权力的影响和制约的话,就会丧失其合理化基础,那就不是真正的完整 的民主,从而可能蜕化为只是依赖于权力机构的官僚体系。相反,如果非制度化 的民主权力没有制度化的民主权力作为其支撑,那非制度化的民主也就没有存在 的法律基础了。所以,协商民主不是对投票民主的否定,而是为了进一步补充投 ll 票民主不能发挥作用或者作用发挥不好的地方,只有两者相互结合并各自发挥各 自的专长,协商民主才能真正发挥它的功能。所以,要重建政治的合法性,并不 能用协商民主来代替投票民主,而要投票民主和协商民主同时并举并相互补充刁‘ 能真正发挥作用。

2.3协商民主理论与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投票民主下的公民参与只是表面上的公民参与,由于政府占有信息资源的垄 断性、政府和公民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因素的影响,投票制度中的公民不能切实有 效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同时由于政府的打压,使得本来有参与积极性的公民对 政治也开始冷漠。从而造成政府和各利益集团把持“话语霸权”,而普通民众没 有话语表达场所的局面。

协商民主重新开始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问题,强调对民意的质的提 升,而不单单注重间接的民主和表面的民主。通过对公共领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 事务的不断地对话与协商,使得各方面的利益团体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和态度,以合理的途径化解各方的冲突,从而达成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共识,为普通公民参 与公共决策提供了新的工具。

第一,通过协商民主,可以缓解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冲突 人类只要存在活动,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同样政治活动也是如此。各利益集 团在政治活动过程中都是自利的,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影响公共决策。在 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由于各利益团体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所以就会存在各利益 团体之间的不和谐的声音。协商民主并不是否认或者抹杀各利益团体的冲突,相 反,它正视这些冲突和矛盾的存在,并通过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协商和讨论来疏 导和转化利益冲突。协商民主的个体或者利益集团是理性的,他们在自利的基础 上也会考虑到别人的意见。所以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权衡比较后,对自己的利益实行偏好转换,从而减少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通过协商民主,可以形成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

政治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实施对象认同的基础上,刁’能获得其实施的 合法性基础。所以只有通过向各社会团体开放决策程序、各利益团体广泛参与理 性协商过程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协商民主就是赋予立法和决 策合法性的过程。通过协商做出的决策不仅反映了利益各方在协商之前做出的决 蛇

策,而且也是各个利益团体在思考了各方观点之后的理性判断。所以,亨德利克 斯认为:“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川 由此可见通过公共协商形成的公共决策可以得到广大参与者的支持。第三,通过协商民主,可以促进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

参与性政治文化是以平等、参与、效率等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文化。这种文化的形成意味着公民开始把自己当成政治生活的主体,并通过各种途径积 极参加政治活动,通过彼此间的对话、讨论、协商,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政治能 力,提高对政治体制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政治责任感。协商民主则激发了公民政 治参与和公民自治的积极性和热情,公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逐渐形成对公共事务 的责任意识,能使得公民看到自己在决策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公民的集体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的形成,也就促进了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而参与型政 治文化的形成反过来又对协商民主的进一步推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缓解利益团体的利益冲突、形成科学民主的 决策,还是促进参与型政治文化形成,其最终宗旨都是为了通过公开平等的辩论 形成共识,并使得这一共识为公民民主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现实有效 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民的公共利益,协商民主理论也就真正发挥 了实际作用。

3协商民主视角下对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的机理分析

价格听证制度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 特殊经营的商品价格的提升时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的一种制度形式,是对这些 部门价格提升的这一制约。通过听证会的召开来影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合理 的符合民意的公共价格政策。价格听证制度的运用和实行可以扩大公民参与政府 决策的范围和程度,完善公民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和方式方法,使得更多的 价格决策能够真正地体现民意,体现人民群众的呼声。而协商民主理论也是通过 公开公正的协商来达成共识,使得这一共识来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两者在 很多地方存在相似点。所以在价格听证制度中引入协商民主的理念,运用协商民 l‘!陈家冈IJ.《协商民主》〔Ml.}几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298页 主的程序和方式来规范价格听证制度,运用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点来设计价格听证 制度的各要素,可以说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也可以说是对价格听证制度的一种完 善和发展。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的新事物,虽然发展的时间不长,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价格听证制度与我国实际情况的 不断结合,价格听证制度己经在我国生根发芽并且茁壮成长。已经被越来越多的 部门运用。《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等是价格听证制度的法 律基础。听证制度出台以后影响最大的当属2002年初举行的全国铁路价格听证 会,之后各地的价格听证会如雨后春笋相继举行。价格听证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 的,但是现实的执行和操作往往不尽人意,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全以及我国市场 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价格听证会成为了老百姓和专家口中的“涨价会”。一些部 「1想涨价了就会向物价部门提出举行听证会,而价格主管部门也很为这些涨价部 门考虑,很为他们的利益着想。诚然有的价格听证会能真正发挥作用,但是大部 分的价格听证会却成了形式主义的代名词、特殊部门涨价的途径。所以要使价格 听证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体现公民对公共政 策制定的影响,依据协商民主理论对其进行机理设计是一种尝试和一种创新。3.,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的主要环节及其相互作用 3.1.1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

听证代表的遴选是价格听证会召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听证代表的遴选 关系到价格听证会能否公正有效地举行。因为听证代表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和不 同的利益层面,而把不同的利益群体集合到一起,把他们的偏好也聚合到一起,通过协商来实行偏好的转换就是价格听证会召开的目的。如果与价格调整利益相 关的利益群体和代表不能参加价格听证会,如果连最初代表的选取都不能包括利 益相关的各个层面,那么他们的利益就不可能得到保护,价格听证会召开的初衷 就被破坏了,对于广大的利益层面来说就没有必要召开一个名存实亡的价格听证 会了。但是由于价格听证会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多,不可能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 都请来参加价格听证会,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选举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不同利 益群体的听证代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所选举的代表必须能够反应自己所代表 的利益群体的真正诉求。所以选举真正能够代表利益相关者的听证代表,会对听 声鼓4 证会形成意见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选好听证会代表是开好听证会的关键。对于听证代表的组成和来源,《听证办法》第9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 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 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听证内 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从以上法律法规看,听证代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等 等。在听证代表的遴选上,最重要的是要注意遴选标准和各个方面代表的选取比 例。这就体现了价格听证制度是一个中和多元利益群体利益的有效方式,通过对 多元利益群体代表的选举可以体现出这些利益群体对价格听证制度的影响程度。3.1.2价格听证会的信息公开

要保证价格听证会的公开公正举行,对社会和利益代表者公开价格听证会 的相关信息是关键一环。这也是为了确保民众能够真正参与政府决策的保证。因 为,只有信息对政府代表、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代表公开的程度是一样的,才能 确保他们是在公平的基础上来进行民主协商的,来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如果政府 做不到价格听证会的信息对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平等地公开,从这一程序上来看,各利益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不对等的,因为他们没有平等的权利去掌握信息。而依据协商民主理论,协商各方必须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协商的公平公 正的进行。如果信息不对称,就不可能保证协商过程的公平公正的举行,也就不 可能协商出符合民意的调价方案。例如,根据《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至少在举行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这一规定对消费者代表显然是不合理的。经营者代表是调价报告的起草者,自然 对定价方案的相关数据和内容要比消费者代表熟悉得多;专家代表由于是这一领 域的专家和学者,对相关材料和数据的了解和理解程度肯定是普通人所不能比拟 的。而10天的时间对于那些消费者代表来说则显得非常短。在对听证材料不具 有专业知识的背景下,区区10天的时间内将所有听证材料全部弄懂、吃透对他 们来说并非易事。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消费者代表维护自身权利是 非常不利的。

由于关于价格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没有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和说

明,所以目前对价格听证会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少,宣传面也不够广。致使价格 l5 听证会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没有法律保障,这样就使得很多人不知道一些价格听证 会的具体情况,起不到监督价格听证会的作用。所以只有公开价格听证会的过程,刁能使得那些没有参加价格听证会的利益相关者来检阅他们的代表是否真正地 代表了他们的利益,是否真正地实现了他们的利益诉求,从而也就可以看出价格 听证会是否真正地体现了民意。《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 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这一法律规定对什么样 的价格听证会需要公开举行进行明确说明,只要不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 价格听证会都可以公开举行。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宽泛。对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 具体标准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同时,“应当公开”可以理解为可公开可不公开,这样就使得有些部门钻法律的空子,该公开的价格听证会也可以不公开,使得涨 价在一些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代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正言顺的发生。3.1.3价格听证会的举行

这是价格听证会的最主要的环节,这一环节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系到价格听 证会的成功与否。因为协商过程最主要的环节就是讨论并达成共识的环节。而这 一阶段就是价格听证会召开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 利益相关者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听取对方的意见,转换自 己的偏好。这一过程是否公平关系到价格听证会的结果是否民主、是否公正,是 否体现协商的精神。如果不能保证这一过程的程序公正,价格听证会结果的公正 和民主就无从保证。价格听证会的正式举行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代表的参加 下,对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过程。这一论证 的过程就是以各利益相关方充分的辩论和陈述理由为基础展开的,在完全公平的 条件下和完全公开的环境中陈述同意涨价或者降价并陈述自己的理由,使得利益 相对方能够明了各方的利益诉求,从而对自己所做出的价值判断进行再思考和再 判断,最后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一定的共识。价格听证会的主要程序有:①听证 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②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 据和理由;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 他需要说明的情况;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方的财务情况进行 评审的,由评审机构一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⑤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 16 案进行质证和辩论;⑥申请人陈述意见;⑦听证主持人总结;⑧听证会代表对听 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这一过程是价格听证会的各利益相关者展开充分论辩 并达成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利益牧关者充分表达自己利益和诉求的过程,只有在充分论辩的基础上才尽可能最大化地达成共识。所以也是在这一环节协商 民主理念才体现的最充分。

3.1.4听证会结果的公布和发生法律效力

《听证办法》对听证会结果的法律认定是这样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听证会结果的公布和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价格听证 制度得出的结果需要公之于众并作为政府制定价格决策和调整价格方案的依据。这是价格听证会的最终成果也是价格听证会的最终目的—政府制定价格政策 的依据。政府要是参照价格听证会的结果来制定决策,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和举行 才有意义;要是政府不能参照价格听证会的结果来制定决策,价格听证会就变成 了形式主义,就成了“听而不取”。所以不能仅仅注重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前的准 备、召开的过程,也要考虑价格听证会的结果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没有按照价 格听证会的结果也就是各利益代表的共识做出决策,否则价格听证会也就成了 “涨价秀”。

这四个程序是价格听证会召开的必须的基本环节,也是价格听证会召开的一 个逻辑顺序。前面的程序是后面的基础和准备,后面的程序是前面程序的目的和 结果。同时这四个环节也是价格听证会召开的四个关键的点和层面,所以从这四 个方面运用协商民主的理念来设计价格听证制度也是关键和重要的。3.2基于协商民主理论对价格听证的制度设计

协商民主理论是在政治学家针对选举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

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入反思的基础上,是在克服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对立的 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民主模式。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国家的议会、政府等领域 已经广泛应用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属于民主后发展国家的中国由于现在处于政 治体制改革的时期,民主发展还不是很健全,所以当今中国的民主,大部分还是 竟争和选举制基础上的“聚合性民主”,这种民主制度的实现必然会出现西方选 举民主制度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所以,现阶段的中国,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将会避免公民被动式政治参与 的种种弊端。基于这一理念,协商民主被引入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成 为我国民主治理的重要内容。价格听证制度就是在民主实践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一种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从理论上讲,价格听证制度和协商民主理论是有共同的基础的,所以尝试在价格听证制度以协 商民主为其理论基础,在听证过程中主张协商,主张各利益团体在平等的基础上 进行偏好的整合和转换,最后达成共识,并使得这一共识成为政府价格决策的价 格前提和唯一依据。这一方式可能为解决中国目前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 题提供解决途径。所以笔者试图依据协商民主这一理论对价格听证制度进行机理 设计,为价格听证制度建立一个规范化的程序设计,使得价格听证制度能真正发 挥作用并成为民众参与公共部门决策的重要途径。

那么,依据协商民主理论对价格听证制度的机理设计和制度构建主要从以下 四个方面展开: 3.2.1听证会各方代表的结构和所占比例

按照协商民主理论的观点,协商民主必须具有包容性,即政治社群中可能受 影响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参与决策的机会,所以听证代表的大部分应该是与 该价格听证会利益相关的人员,他们与价格听证会利益切身相关,且能主动真实 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这些利益相关者就有可能是价格听证会召开进行利益表达 的各方代表。目前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听证代表结构 不合理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同时听证代表的遴选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也导 致了价格听证过程后续很多问题的产生。这也不符合协商民主理论视角下的价格 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按照协商民主理论的观点,听证代表的遴选应该实行直接 选举,即每个利益相关的人员都有权利去参加价格听证会。但是我们前面的论述 中讲过协商民主并不是对投票民主的否定,而是对投票民主这种民主形式的一种 有效补充。而且在中国这么多人数的情况下,实行直接选举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所以对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的选择,我们还是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但是什么 样的人可以参加听证会,其实质就是什么样的利益需要什么样程度的保护。因此,所有群体只要他们的利益可能受到价格决策的影响他们都有权利选举自己的代 表来参加价格听证会。这就为价格听证的遴选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听证代表要 覆盖与价格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集团,尤其是那些与价格决策具有最密 格

切、最直接联系的利益集团更应当享有优先参加权。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代 表的类别是基本符合现实情况的。

同时,要保证协商能够真正举行并发挥作用,协商各方必须是在权利义务对 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保证听证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考虑 到价格听证代表的结构的“均衡”。这主要表现为各方代表权利义务的对等以及 人员比例的协调。如果各方代表比例失调以及权利义务不对等,其结果必然会引 起占多数比例方的“话语霸权”,而少数比例的利益团体则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 权利。从而影响利益团体之间话语权的平等行使。

据此,基于协商民主理念的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过程就应该遵循以下几个环 节:首先,所有与价格调整利益相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来参加价格听证会;其次,价格主管部门整理申请人员的相关资料,公布相关资料,由选举出来的公民代表 来选择可以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只能由公民间接选举,而不能由价 格主管部门指定。而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来进行。再次,价格听 证代表各方所占的比例应该由各利益相关方协商来确定。这些代表主要包括经营 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笔者认为,为了保证价格听证 代表平等的发言权利,应该加大消费者代表的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价格听证会 能够公平的举行。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的比例应 该是1:2:l:1,因为消费者代表相对于经营者代表和政府代表来说,首先地位上和 其他利益团体不对等,其次在话语权上他们处在劣势地位,所以为了保证他们的 利益的真正实现,必须在人数上占大部分。同时上中下层代表的比例也必须一一 细化。例如在出席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的代表中,社会上层和中上层的代表有 24名,占所有代表的72.7%,中层代表仅有2名,占6.1%,下层代表7名,占 21.2%。这种比例严重失衡的代表结构怎么能够保证下层代表真实和有效的利益 表达呢?所以,上层代表、中层代表和下层代表的比例也应该是1:1:2,因为往 往听证会的下层代表是与价格决策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那一部分群体,相反他“笋-利益却常常不能得到保护。只有保证他们人数上的大多数,刁‘有可能改变政府部 门和经营者联合起来占据话语权的局面。才能保证各种意见尤其是来自社会底层 以及与价格决策关系最为直接的群体的真实声音在听证会上得到表达。这只是笔 者的大概构想,具体的比例应该由听证代表各方协商来决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加 1女.以确定。

3.2.2消除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充分公开各种信息

价格听证会的信息公开是协商民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价格听证会能够公

平举行的一个重要的保证。只有公开信息,才能做到客观和公正,也刁‘能维护行 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协商民主的公开性主要表现为:首先,协商的过程是公开的,整个程序是公 众知悉的;其次是协商参与者在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公开自己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 和偏好;再次就是立法或政策建议是公开的,公众知道政策的形成过程。川公开 性具有强化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和评判具有集体约束力政策的平等权利;公开性具 有深化公共协商的普遍教育功能,即通过观察协商参与者的分歧、协商和合作的 过程,公民成员就能够在公共利益超越狭隘自我利益的程序中受到教育;公开性 具有能够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制定的功能,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需要公开 其理由和动机以寻求公众的支持。具体到信息公开这一环节,为了保证整个价格 听证过程是公开并且具有正当性,应该要求在价格听证会举行之前的时间提前公 布有关价格听证会的相关信息。包括听证会举办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代表 遴选的标准和产生的方法。这些都应该在当地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同时,公 示的时间必须在听证会召开前比较长的时间内,显然现行《价格办法》上规定的 10天是不够听证代表消化并学习相关材料和内容的,笔者建议应该在听证会召 开前一到三个月之间公布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只有给听证代表尤其是普通消费者 代表和下层代表足够长的时间学习有关价格听证会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刁‘有 可能在价格听证会上不至于因为不懂得专业知识而失去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 机会。

其次,要保证价格听证的公正性就必须把所有与听证会相关的信息毫无保留 地向全社会公开。包括参加听证会代表的社会背景、专业水平、年龄、学历、收 入等情况都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进行公布。竞选各利益集团代表的候选人可以 像国外的总统选举一样在公众媒体上公开向社会作演讲,阐述自己支持和反对涨 价的理由和意见。并接受记者采访,向民众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高公民民 主选举的理性。公众只有在对价格听证的基本信息和动态及时掌握和了解的前提

I’l李思然.《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闭.行政论坛,2007年第!期,第55页 姗

下,刁‘能够选出他们心仪的也就是能代表他们利益的价格听证的代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民众对价格听证的监督作用,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不受到强势群体 的侵害。

再次,通过公众自愿报名,政府按照遴选标准选择出参加价格听证的人选以 后,政府部门有义务把听证代表召集起来举办培训班来对这些价格听证的代表进 行培训。众所周知,这些价格听证的代表中消费者代表或者中下层代表所占比例 较多,然而他们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价格听证会上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则是知之 甚少,或者根本都不了解(相对于经营者代表和专家代表来说)。那么协商民主 的进行是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如果消费者代表对这些相关信息不了解的 话,很有可能导致由于对相关信息的无知被经营者代表和专家代表所陈述的专业 知识和专业数据所蒙蔽,导致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偏好。所以帮助普通 的消费者代表学习和获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和义务。做到这一点,我们离真正能代表民主的价格听证制度又近了一步,公民 切实有效地参与公共政策也就近了一步。最后,就是确定价格听证会举办的形式。价格听证会举办的形式,一般分为 两种:公开听证形式和不公开听证形式。根据协商民主理论,价格听证会应该至 少大部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除外)公开举行,公开举行意味着一般老 百姓都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可以进行宣传报道。然而,在实际 操作中,可能因听证场所的限制而无法满足所有的旁听要求,真正能去参加旁听 的人数是少之又少。而且有的价格听证会也不允许公众去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 和公开报道,如果是公正公平地举办价格听证会的话,自然不会怕公众去旁听和 记者去报道。一项政策制定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必须以其程序的公正为前提,所以 要保证价格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必须保证价格听证会(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 的除外)是公开举行的,只有公开举行,那些见不得光的暗箱操作刁‘不会也不敢 显现出来,只有公开举行,才能保证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的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所以要保证价格听证会的公开举行,首先,法律法规必须对涉及国家机密和 商业机密的价格听证会做详细的规定,不能只在法规上做笼统的说明。否则,在 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利益团体就会借这一法律规范来作为其不公开其价格听证 会的法律依据。其次,每次价格听证会必须确定一定的公众旁听席位和一记者采访 2l 席位,这个旁听的席位要根据价格听证会举办规模的大小来决定,一般要能保证 旁听人数和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数相等,旁听的人员选举的方式可以采取自愿报 名的形式,由政府机关进行资格审查以后,在网上公布旁听人员的基本情况,由 公民投票来选举可以参加旁听的人数,这一程序不是政府可以代为执行的,只有 通过选举程序才能保证旁听的人员的代表性,才能真正实现他们对价格听证会的 监督作用。再次,价格听证会的过程必须全程在媒体上播放(涉及国家机密和商 业机密的除外),包括听证代表之间协商和辩论的过程以及最后达成结果的过程。只有全面公开过程,才能避免政府机关和企业代表联合起来操纵价格听证会,也 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全体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协商民主。3.2.3价格听证会的召开

价格听证会的召开是价格听证制度的中心环节和最重要部分。按照协商民主 理论的观点,协商的过程是所有具有平等地位和平等发言权的主体在一个平等自 由的环境中提出自己支持或者反对某项政策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己的偏 好,最终达成对某一政策的共识。要保证协商民主制度的正常运行,真正体现协 商民主,首先协商过程的环境必须是公平的,没有人会因为自己的地位和身份来 约束别人,压制别人表述自己的看法;同时,各个发言人必须是在理性的情况下 来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的,必须公开陈述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动机以寻求支 持;再次,所有的利益群体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在这里协商、讨论,而不是为 了自己的利益或者自己群体的利益;最后必须达成一个共识,而这一共识是在协 商和多数决定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这样协商过程才能真正意义上是有效的。第一,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听证的公正、有效进行起着关 键和重要的作用,因为如果听证主持人是某一方或几方利益的代表者,或者受了 利益集团的贿赂,那么他就会有偏袒某一方或几方代表利益的可能。他就可能会 引导价格听证会向他希望的方向发展。而这对于价格听证会的公平举行和别的利 益团体的利益维护是很不利的。因此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就显得至关 重要。根据协商民主的理论,为了保证价格听证制度环境的公平,就必须首先确 保价格听证主持人的中立。那么如何确保价格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呢?首先就要 实行职能分离,建立专门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听证主持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艘 的素质要求,同时应该向西方国家的法官一样,他们在任免、工资、奖惩、考核 等方面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具有独立性。这样刁‘能保证价格听证主持人独立地 主持价格听证会,并且在听证过程中坚持公正立场,全面客观地听取双方意见,保证了听证主持人的行为尽可能少地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再次就是确 立价格听证人的回避制度,要求与价格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不得主 持听证会。这是因为,如果听证主持人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在听证过程 中由于考虑自己的私利而不能够公正地主持听证会,这也不能保证价格听证会的 公正举行。

第二,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的表达有法律保障,实现听证代表平等表达的权利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利益表达群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他们都有平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然而由于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多元化,力量 不等并且派系林立,强势群体可能对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展构成威胁。强势群体作 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利益或价值群体倾向于多数裁决方式来制定非协商结果 的非共识型决策,或基于自己对公共权威的强势影响主张冲突的权威裁决,从而 达到利益的独占或非正义分配,最终抛弃乃至破坏协商民主。

为了避免强势群体在价格听证过程中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独占和非正义分配,首先,在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平等表达权,即对每一位与会听证代表 的发言都要给予同等的尊重,对所有的价格听证代表都一视同仁。不能是企业代 表就更给较长的发言时间,而消费者代表陈述时间就很短。所以法律应该明确规 定所有价格听证代表的陈述时间都是相等的。其次,就是在具体时间规定上,价 格听证的时间应该延长,一般来说,八小时应该是比较科学和合适的。上午四个 小时,下午四个小时。这样才能保证每位代表的完整发言和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和陈述自己的理由。

第三,价格听证的结果必须是经过共识才能达成的

协商民主的结果要在各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经过各方达成理性共识刁’能形 成的。协商一致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通过商讨和吸纳不同意见或相互之间的 妥协最终达成理性共识。在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以商讨的方式来取得全体一 致,在实现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同时,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是协商民主和投票 民主最大的不同点。这就克服了单一的多数决策的弊端。所以在价格听证过程中,瀚

价格听证的结果也不能通过单一的举手来表决是否执行涨价。而是要在经过各方 的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尽量达成全体一致。通过协商和多数决定原则共同形成价 格听证的结果。首先:在保证了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的独立性和价格听证会各方代 表的有了平等的表达权利以后,那么为了保证协商是真正理性的,真正体现民意 的,代表必须公开陈述自己支持涨价或者是降价的利益偏好,并且还要陈述自己 的充分的理由,也就是说有充分的论据;同时这一论据必须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 进行阐述的,任何有关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论据都应该排除到程序之外。其次 代表们必须认真听取其他代表的陈述和论据,听完之后有疑问的可以发问,在提 问和思考的过程中重新审视自己的利益偏好是否真正能够体现民意,真正符合理 性.这样才能真正表现代表表达过程中的真诚性。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充分陈述和 讨论完以后,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而这一投票结果如何刁能生效呢?笔者认为,应该在所有代表的4/5举手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投票结果才是切实有效的。因为 4/5包括了利益各方的绝对大多数,并且是在充分协商和辩论的基础上获得的,相对于投票机制中的“极少多数决定”原则,这个4/5是比较合理和符合实际的。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也就是说投否决票的人达到占听证代表的1/5以上的时候,要继续充分讨论和协商,直到参与价格听证的代表都能接受为止。必要的时候可 以举办第二次价格听证会、第三次价格听证会等等。3.2.4听证会结果的公布

价格听证会结束以后,政府根据价格听证结果制定决策的过程应该是公开 的,同时这也需要法律的保障。为什么现在举行的很多价格听证会都是“涨价 秀”?都是形式主义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价格听证的结果不能应用在政府 的决策过程中,对政府决策的结果构不成任何影响。导致政府和企业部门这样的 强势群体想涨价了,就开始举办价格听证会,表面上推行民主,重视民意,实际 上确是强势群体涨价的理由和借口。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价格听证的结果对政策制 定过程构成一定的影响力呢?首先,就是要公开价格听证的结果。根据协商民主 的原则,既然价格听证制度是协商各方在自由平等协商的过程中经过各方的利益 妥协所达成的一种共识,那么协商的结果自然是协商各方能共同接受的。自然这 个结果应该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代表性。这个结果也应该能够被广大的公众所认 可。所以必须公开这个听证会的结果,使得公众获悉这一经过民主的过程所达成 映 的共识。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查阅价格听证会的最终决议。

其次就是价格听证的笔录结果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明确听证笔 录的法律效力,确定价格听证的结果在价格决策中的法律地位。既然价格听证是 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这一听证结果应该是符合民意的,真正能够体 现民主的。那么听证笔录和听证结果应该是行政机关做出决策的价值前提。这也 借鉴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决策必须依据案卷做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在依法举行 的听证中,行政法庭做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 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川由此可见案卷排他性原则是价格 听证制度的核心,如果没有这一原则,价格听证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我们国家 要加快价格听证的立法步伐,我国应在将来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引入案卷排他 性原则,明确规定“行政决定必须基于听证笔录做出”[2l的法律效力。只有这样,听证中的各方利益代表才会认真对待听证会,充分尊重听证笔录并积极地行使陈 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才会对行政机关的裁决权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价格听 证才不至于沦为“涨价会”的代名词。

4协商民主理论视角下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改进和完善的基本方向一 一基于我国首次铁路价格听证会为例的分析

2002年1月12日召开的价格听证会是国家计委主持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公

开听证会,同时也是中国铁路客运定价历史上的第一次听证会。这次铁路价格听 证会是我国价格听证会的一个个案,但是由于其是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 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价格听证会,同时这次价格听证会的问题也是我国目前 价格听证制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研究这一案例具有普遍性的意义。4.1以铁路价格听证会为例分析我国价格听证会中存在的问题

2002年1月12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召开的全国性价格听证会—铁

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次价格听证会的申请人是铁道部,是由国家计委主 川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M].杭州人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l版,第!90页 121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M工杭州人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版,第!98页 25 持召开的价格听证会,对铁道部铁路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进行了公开听 证。这次价格听证会的议程共9项:(1)宣布听证会注意事项;(2)介绍听证会代 表、有关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3)申请人代表介绍方案并说明申请理由;(4)国家计委有关人员介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宣读初审意见;(5)社会中介机 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对方案及有关材料的评审依据及意见;(6)听证代表就方案及有关材料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提问、质询,由申请人代表、中介 机构代表解答,对具体技术性、理论性问题,也可以请经营者代表或专家学者代 表解答;(7)听证代表自由发言、辩论;(8)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9)会议总结并 通报后续工作安排。川这一铁道部申请的价格听证会以涨价而告终。全国首次铁路价格听证会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目前的价格听证 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4.1.1我国价格听证会代表的遴选存在的问题

首先,这次铁路价格听证会共有正式代表33人。从代表类别上可以看出,经营者代表有7人,占价格听证代表总人数的21.2%;消费者代表有12人,占 价格听证代表总人数的36.4%;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有4人,占价格听证代表总 人数的12.1%;专家学者代表有5人,占价格听证代表总人数的巧2%;相关部

门代表有7人,占价格听证代表总人数的15.2%。[2]从代表类别来看,表面上,消费者代表有12人,占有听证代表人数的比例比其他类别的代表所占比例都要 高。但是实际上,由于铁路部门属于国家的垄断组织,政府部门代表、相关部门 代表和铁路部门代表的利益取向基本一致。而专家代表则处于中立位置。由此可 见,消费者代表相对于其他代表的总数来说,是处于劣势的地位。由于政府代表 和经营者代表掌握“话语霸权”,消费者代表本身在话语权上优势不大,再加上 人数又不多,这样的价格听证会怎么能够代表跟铁路旅客列车涨价密切相关的普 通民众的权益呢? 从代表阶层结构上可以看出,社会上层代表有7人,占价格听证代表总人数 的21.2%;中上层代表有17人,占价格听证代表总人数的51.5%;中层代表代 表有2人,占价格听证代表总人数的6.1%;中下层代表有7人,占价格听证代 l’I铁道票价听证会纪要IJ].工商行政管理.(北京),20()2年第2期 121铁道票价听证会纪要[J].工商行政管理.(北京),2002年第2期

表总人数的21.2%。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社会上层代表和中上层代表占了代表 总数的72.7%,而中层代表仅占6.1%,下层代表仅占21.2%,如此悬殊的上中下 层代表的比例怎么能保证中下层代表在价格听证会上有平等的发言权呢? 其次,这次价格听证会代表遴选的方式是经营者、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代表 采取的是推荐方式,消费者代表则是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本地的消费者协会 进行选拔推荐。这中间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代表们的遴选标准没有向外公布,普通民众对代表们的学历、背景、工资水平、利益取向都不是很了解,怎么能够 保证这些代表是为公益的目的去诉求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去诉求的呢?另一方 面,不管是铁路部门代表还是政府代表和专家代表都是被推荐的,其公正性自然 让人质疑。而消费者代表虽然是自愿报名的,但是也是要通过消费者进行选拔和 推荐,这样一来,谁能保证消费者协会不受政府控制?又有谁能保证消费者协会 就能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取向呢?说到底,民众对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代表的基本 情况和立场根本无从知悉,何谈民主?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河北三和时代律 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因为火车票调价没有召开听证会而状告铁道部,也正是因 为他的诉讼推动了关于铁路旅客列车调价的价格听证会的召开。按道理说,他是 最有资格参加这场价格听证会的,但是事实却是,乔占祥采用多种方式报名,并 亲自到北京落实。结果,乔占祥没有入选,甚至连消费者旁听代表资格也没有获 得.1,] 4.1.2我国价格听证会的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从这次价格听证会来看,关于信息公开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价格听证信息送达听证代表的时间过迟。自然这也是我国目前的《价 格办法》所规定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是关于价格听证会的基本材料至少要 在听证会召开10天内送到代表手中。这一法律规定本身就不合理。众所周知,价格听证是由铁道部申请的,他们对申请材料已经研究了很久,自然比较熟悉材 料。专家代表常年在该领域从事研究,也对价格听证的材料比较了解。而消费者 代表则是普通的民众,他们对一些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并不很了解,听证材料在 价格听证会召开10天内刁‘送达,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让他们消化铁道部提供的 I”许海涛,乔占样.没有律师参加听证是个遗憾,中国青年报2002年l月9日 长达153页的调价方案,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容易的。更何况有些问题甚至还需要 去实际调查才能了解清楚,在这么短的时间根本不可能实现。有些专家都觉得在 这么短的时间内消化这么厚的调价方案并非易事,那么对于我们普通的消费者代 表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其次,听证代表名单不公开,听证代表产生的程序也不公开。2001年12月 27日消费者协会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集12名消费者正式代表,在短短的3天内 就收到全国各地的报名申请560个,也就是在12月30日,短短的三天时间,中 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了12名消费者代表并上报国家计委。但是在此次价格听证会 消费者代表名单的产生上,程序是如何进行的却没有人能说的清。有些消费者竟 然不知道自己是如何当上听证会代表的。同时,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被“秘密 保护”,使得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前不能与广大消费者进行交流。4.1.3我国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存在的问题

首先,这次中央纪委举行的价格听证会是实行公开举行的方式,《价格办法》 颁布之前,我国的价格听证会是秘密举行的。2002年1月,出台了《政府价格 决策听证办法》,其中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价格听证会都应该 向社会公开,这次价格听证会能公开举行,并在电视上进行直播,不得不说是中 国民主的一大进步。但是法律对于如何公开和公开的具体规定却没有做出明确说 明。即哪些应该公开、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都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例如此次 价格听证会并没有全程公开播放,只是对此次听证会的后半段进行了3个小时的 播放。

其次,价格听证会主持人不中立。国家计委作为听证会的主持人,这本身就 不能体现公正。其本身就有“自己为自己作法官”的嫌疑。由于铁道部门是国家 垄断部门,政府自然是和自己的亲生儿子比较亲。如果听证人是行政部门指派或 者本身就是行政部门负责人,那么听证主持人的协商本意就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本 意来行事。在政府部门考虑自己的私利的前提下,听证会的主持人是不可能真正 意义上代表公益的。这对价格听证会的公正公开举行是毫不益处的。而这也不符 合协商民主的本意。

最后,听证代表发言机会不均等。这次铁路价格听证会的每位听证代表初次 发言时间都限定在5分钟。在所有代表发言结束后,代表可做补充发言。但是由 邓

于在我国现行价格听证制度中,消费者代表相对于企业代表和专家代表,中下层 代表相对于上层代表来说,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虽然法律规定各个代表的权 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首先政府和企业代表有着共同的利益,所以在听证过程中,会明显地偏向于企业代表各方,也就是偏向于涨价的利益代 表方;同时,由于企业代表有政府部门作为其支撑,所以他们会在气势上占压倒 性的地位;再次,在实践中,许多消费者代表的发言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视,要 么是没有机会发言,要么是听证会的时间太短没有时间发表自己的意见。例如,广东省的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上,为期三个小时的听证会给代表们的发言时 间仅为100分钟,有的代表根本没有机会发言,有的虽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是 却是中间多次被打断,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地陈述自己支持涨价或者降价的理 由。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能否真正体现价格听证会公正公平举行的制度问题。

4.1.4我国价格听证会的结果公布存在的问题

价格听证会的结果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且对政府定价没有一定的法 律效力是这次价格听证会存在的较大问题。这次价格听证会截止到4点15分,参加价格听证会的33名代表发言全部结束。在33位听证会代表中,有14人不 同意车票价格上涨,占代表总人数的42.4%;有16人同意票价上浮,占代表总 人数的48.5%;有3位代表同意票价上浮,但对票价涨幅和方式提出了质疑,占 代表总人数的9.1%。川在这次价格听证会结束之前,处于中立地位的价格听证主 持人,国家计委价格司司长李德昆做了这样的最后总结:33名代表对铁道部提 出的方案进行了审议,参与会议的大多数原则同意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 价,也有一些代表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存在不同看法。这些意见为最 终火车票价格方案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这就暴露出了两个问题: 一方面:铁道部最终公布的执行法案和听证会前的执行方案相比,的确是做

了一定的调整。原则同意实际上是19人同意票价上浮,按照选举原理应该是少 数服从多数。也就是执行方案代表了这19人即占听证代表57.6%的代表的意见,代表了他们的权益。他们仅以少量的优势获胜,这就犯了多数决定原则的错误。那么剩下的42.4%的代表的权益又由谁去体现呢?而且他代表的民众可能远远 川铁道票价听证会纪要[J].工商行政管理(北京),2的2年第2期 聆

比42.4%要多的多,这些公众的利益由谁去保证呢? 另一方面:听证结果只对政府价格决策活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不具备法

律效力。在法律规定上,对价格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听 证办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 证。第二十五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 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 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这两条法律法 规对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做了一定的解释。只是价格听证对政府的价格决策有一 定的参考作用。而价格听证制度却不具有最终的决策和决定权。也就是说,价格 听证不能代表政府物价部门的最终政策决定,它对物价部门最终制定调价行为不 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是供政府物价部门制定价格决策时提供参考性的建议。那么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价格听证会对制定决策不起法律作用的话,那么召开价格听 证会的意义何在呢?所以为了保证价格听证会的召开不沦为政府物价部门涨价 的借口,我们需要确定价格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即其对政府价格决策到底有没 有决定作用,有多大的决定作用。

4.2基于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由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历史不长,价格听证会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健全。所以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和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一全 国性的价格听证也折射出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尚且存在和没有完善的若干问题。那么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下,在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改 进和完善的方向在哪里呢? 4.2.1完善听证代表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听证代表制度,首先要优化听证代表比例。这一比例应该由听证代表通

过协商民主的方式来确定。一般来说,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的比例应该适当优化。扩大消费者代表的比例,降低经营者代表和政府 部门代表的比例。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代表和政府代表的比例应该是 l:2:l:1,必须保证消费者代表在人数上占大部分;只有这样刁‘能保证消费者代表 的话语权。同时上中下层代表的比例也应该增加。所以,仁层代表、中层代表和 30 下层代表的比例也应该是1:1:2,只有保证中下层代表人数上的大多数,刁‘能保 证各种意见尤其是来自社会底层以及与价格调整利益密切相关的中下层代表者 的利益。

完善听证代表制度,其次就要改变听证代表遴选的方式。改变以推荐为主的 选举方式,而应该是按照协商民主理论进行直接或间接选举价格听证会的代表: 包括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经营者代表和专家代表都由公众选举出来。但 是所有与价格调整利益相关的人员都可以自愿报名来参加价格听证会,申请人员 的相关资料都要予以公布,让普通的民众知悉这些代表的立场、观点和看法。选 举出来的公民代表来投票选举参加价格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和旁听代表,只有给予 普通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资格,公民的政治参与意愿才能显现出来,公众有效参 与公共决策才能体现,价格听证会才能向民主方向更迈进一步。4.2.2完善听证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要在新的法律法规上把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的时间提前,提前到价 格听证召开的1个月到3个月之内,保证各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有足够的 时间去研究申请材料,去实地调查,去分析材料。有充足的时间去为自己支持的 决策取向寻找理由。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应该提供一定的经费让消费者自己去找 专家或者律师了解专业知识,为自己支招。或者国家可以指派某些专家或律师来 为听证代表解除疑惑。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支出这些费用。这是应该要做的也 是必须要做的。只有从制度上确定下来,很多人才没有机会去钻法律的空子。其次,就是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和听证代表产生的程序。公布听证代表 的背景、学历、知识结构、工资水平、支持观点以及理由等,这些都是与价格听 证利益相关的民众应该了解的,甚至可以公布这些听证代表的电话,使得听证代 表在听证会前与广大消费者进行交流。同样听证代表产生的程序也要向社会公 布,这样才能杜绝暗箱操作和有的人不知道自己是怎样当上代表的事情发生。4.2.3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确定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我们可以 借鉴美国的独立法官制度,把听证主持人确立为一项专门的职业,把听证主持人 制度确立为一项专门的制度。首先要确保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其次要保 证听证主持人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再次就是给予他们充足的权利。只有保 助、证了以上三方面,他们刁‘能是中立者的代表,他们刁‘能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次,法律保障听证代表平等表达的权利。首先,法律确立各个代表相同长

度的发言时间,并且代表们的发言不能被打断。其次,自由辩论的时间应该较长。要不还没有辩论到高潮的时候由于时间限制价格听证会就应该结束了。要给予各 个利益代表群体充分的辩论时间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价格听证的结果不能以 极大的少数服从极小的多数来决定,这个多数必须超过所有正式代表总数的4/ 5,否则可以要求继续召开二次价格听证会。因为如果极大的少数的意见不被重 视的话,就容易导致多数暴政。所以价格听证会的结果不能仅仅通过投票来决定,而要是多数决定原则和协商相结合。这个多数决定原则必须是在各方充分协商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是我们上面所论述的至少占到超过所有正式代表总数的4/ 5。笔者认为这才是一个能够体现协商民主又体现我国实际国情的度。

最后,用程序保证价格听证协商过程的理性。协商的过程可以促进利益团体 更明智的判断。通过吸收他人的知识和经验,协商环境可使公民扩大他们有限的 视野和纠正易犯错的观点;协商可减少“有限的理性”。川所以为了保证协商过程 的理性和协商共识的公平性,首先,代表必须公开陈述自己支持涨价或者是降价 的利益偏好,并且还要陈述自己的充分的理由,同时这一论据必须是从公共利益 出发来进行阐述的。其次代表们必须认真听取别的代表的陈述和论据,提出疑问,重新审视自己的利益偏好。只有在一个公开的环境中充分表达意见,进行思想碰 撞,充分交换意见。价格听证会刁‘能最大限度减少“有限的理性”,刁能达成代表 民意的共识。

4.2.4价格听证的结果要作为政府价格决策的价值前提

首先,引入案卷排他性原则。我们国家要加快价格听证的立法步伐,把案卷 排他性原则引入我国听证制度,并作为核心制度来予以重视,也就是说价格听证 的结果只能是政府价格决策的价值前提。只有这样,听证中的各方利益代表才能 真正认识到听证会的重要性,公民也才能认识到价格听证会的重要性。那么他们 也才能积极准备、参与、诉辩和为自己的利益而战,因为他们知道这些努力不是 到头来一场空,而是有法律保障的。

l’l(南非)毛望西奥·帕瑟林·登特毕维斯,!:英津等译.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一新的视角IM}中央编译出版

社,2《X场年第1版

其次,引入听证记录查阅制度、政策制定程序和结果查阅制度。只有加大政 府决策的阳光性和透明度,才能最大限度杜绝政府内部的暗箱操作,从而防治腐 败。同样,政府依据价格听证结果这一价值前提制定的价格政策的程序和结果也 要向社会向民众公开,因为如果不公开程序和结果,民众就不知道价格听证的结 果是否被采纳,价格听证会也就没有召开的必要了。所以只有从法律上引入听证 记录查阅制度和政策制定程序和结果查阅制度,民众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和了解听 证笔录和政策制定的程序和结果,通过这样的程序来监督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 过程。只有这样价格听证刁‘不至于沦为“涨价”的代名词,刁‘不至于沦为政府涨 价的工具。而如果我国价格听证会能依据协商民主的程序展开,真正地体现民意,我们离真正的民主也就指日可待了。结束语

价格听证实施十几年来,通过价格听证制度在社会领域的不断实践和社会各 界的共同努力,价格听证已经变成了体现民意和深入人心的民主制度,但是由于 我国的价格听证发展历史较短,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我国的 价格听证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价格听证制度对政府和公众的影 响还远远不够。所以要建立完善的价格听证制度,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在 协商民主视角下对价格听证的研究在我国尚属新鲜事务,在我国目前民主理念尚 不很发达的现状下,依据协商民主理论完善听证代表选举制度、完善听证信息公 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保障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才能促使我国价格听证 制度向良好的方向发展。这虽然不是唯一的方式,但是可以作为政策和法律制定 的借鉴。、2008年10月

第5期(总第92期)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协商民主视角下我国听证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陆海发,张红莲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

在现代政治中,协商民主的提出是对既有民主 范式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矫正、补充和超越,也是民 主实践反思的理论和实践产物。从一般意义看, “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平等、自由的公 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 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 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 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1]。而我国的听证制度 通过听证的方式为公共协商搭建了一个重要平台, 从而使之成为我国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制度形式。

一、听证制度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形式(一)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 价值

听证的首要原则就是保证听证事项能够在公开 的状态下进行。它为公共协商提供了形式上的保

障———公民能够在透明的原则下通过听证的形式达 到民主协商的目的;同时,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制 度,其实质是程序公正。它渗透于民主程序的各个 领域和全部过程,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价值尺度;再 者,听证制度以公平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 尤其是赋予利害关系人表达意见之机会,使人民能 直接参与决策制定,并就利益冲突达成某种程度的 共识,有利于实现协商民主的理性。(二)听证制度彰显了协商民主的功能

协商民主之所以成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就在于 它唤起了人们的参与热情,提升了政府政策的合法 性基础,同时它通过利益的平衡,有利于社会的稳 定。听证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也同样具 有这样的功能。首先,听证制度的确立,为公民直接 参与相关决策过程,表达利益需求提供了新的渠道;其次,听证使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 程中,充分考虑各方意见,从而使决策更符合民意, 提升了决策的合法性基础;最后,它使利益各方通过 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切实反映和维护自己 的利益,使相关部门能够对各方的利益需求和矛盾 焦点有更准确地把握,从而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实 现社会稳定。

二、我国听证制度的现实困境(一)听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在行政听证领域,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要局限

在行政处罚和政府价格制定行为两个领域实施(立 法法所规定的立法听证不属于行政听证的范围), 许多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尚未纳入听证 制度。即使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听证制度也局限 在有限的范围内,对许多行政处罚行为,公民目前还 无权要求举行行政听证会。在立法领域,《立法 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 例》只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听证,尚未有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听证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过于 狭窄,使得某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没有听证 依据,相关部门也过于原则化。(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听证的法律制度太笼统,缺乏操 作性。《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 的范围、形式、参加人等方面虽然作了比较明确的规 定,但与国外比较完善的听证制度相比,仍然比较宽 泛,可操作性不强。立法领域对听证的规定只是简 单规定了在起草法律法规时,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这就有了另一种意义上的解读:也可以不采取听证 会的形式。而社区听证则根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 定,只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规则。(三)程序规则不完善

我国的听证程序基本由各地方政府、国务院的

职能部门自行制定———这一方面造成听证程序规则 的混乱,另一方面也易引起立法冲突。同时,听证制 度程序规则也不够规范、统一,甚至有些地方还没有 成文的听证制度规范。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往往会导 致听证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不够,听证准备不够充分, 听证过程不严谨,随意性较大。例如: 2000年9月 18、19日两天,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主持召开 的关于电信资费调整问题的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 行。这次价格听证会召开前未向社会公告,仅有极 少数新闻记者获准参加;听证会内容未向社会公布, 因此引来不少非议。这种没有一个具体程序规则的 做法引发了一些专家和消费者的非议,电信部门自 己申请调价、自己请代表听证、自己主持听证会、听 证过程严格保密等做法,使听证制度徒具虚名。(四)听证结果的有效影响欠缺

经常看到的一个现象是,一些地方的价格听证

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 可以顺利过关。在现行的有关听证的3个法律(《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中都没有 明确规定听证结果对最后决策结果的约束力,这就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听证会的意义。无论哪一种听 证会,其听证结果都应该对相关部门作出政策决定 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最近几年举行的铁路公路运输 价格听证会、电信价格听证会、自来水价格听证会, 听证的结果对行政机关最后作出的决定几乎没有产 生太大影响,价格听证会成了“提价听证会”,严重 打击了人们对听证的信心。(五)信息不对称

在2003年7月召开的民航价格听证会上,与会 的消费者代表赵梅说:“民航方面准备这个听证会, 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写报告。而我作为代表,在会前 9天才拿到材料,光是粗看一遍就需要3天,还要消 化材料、找人咨询、收集消费者意见„„时间根本不 够用。对于消费者来说,信息明显不对称。”[2]此 外,参加听证的人不可能都是专家内行人士,涉及的 听证内容往往又很专业,他们根本不可能在很短的 听证时间内把所有的相关资料吃透,就更不用说提 出什么异议了。即使能提出异议,也显得苍白无力。

三、协商民主视野下我国听证制度的出路 针对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国内 外的相关经验和教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 力渐进地改进我国的听证制度:(一)明确实施听证的范围,多渠道开展听证活 动

一般而言,随着民主的发展,听证的范围会越来 越广泛,目前世界各国听证制度适用范围基本上是 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不断扩大。而相比之 下,我国目前的听证程序主要还只限特定的行政处 罚行为,范围较小。所以,我国当前应尽快扩大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它

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围。目前实际中的听证 制度只是在政策决定前起了一个收集资料的作用, 听证也只是在政策的规划阶段举行,以后也应该在 政策执行、实施效应评估等诸环节引入听证制度;二 是“在现有的价格决策、行政决策和立法决策等领 域的听证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的重大行 政决策乃至一些机构的政治性决策中也推行听证制 度。例如司法听证、重大的工程建设决策等”[3]。(二)完善听证的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听证程 序

在听证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把握听 证的功能定位,把对听证的功能定位体现在具体的 制度建设之中。同时,也要从协商民主的理论高度 来衡量有关的制度程序设计,尽可能在设计制度和 程序时体现民主的价值。当前,完善我国现行听证 制度,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制定一部高位阶的《听 证法》,事实上也已经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此类 立法议案。这个亟待制定的《听证法》应该有统一 的听证程序以规范各地的听证制度建设,各地应该 根据这部法律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有关实践经 验,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此外,在听证程序的制定 过程中,需特别强调的是听证主持人的中立和公正。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只是对听证主持人作了简单的 规定,《行政处罚法》中限制两种人担任听证主持 人:本案调查人员、申请人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人,并没有排除本行政机关的人员在行政听证 中担任主持人的可能性。

(三)扩大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听证会作为人民表达不同利益的一种制度化形 式,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们接受利益冲突的过程,只 有当人们感觉到自己的意见受到重视后,才能增加 他们对听证结果的认可程度。只有保证听证代表来 源的广泛性,才能使群众意见得以充分的表达和反 映。所以,听证举办方应该在进一步拓宽民众获得 听证信息的渠道的基础上,注意潜在的利益群体,特 别是弱势群体的要求,吸收他们的代表作为陈述人 参加听证会,使他们的意见表达能在听证会上得到 体现和被考虑。可以确立比例代表制、地区代表制、职业代表制与部门代表制相结合的代表产生方法, 从而使听证机构能够获取更公平、更客观的资料和 信息。另外,为保障听证陈述人的公平代表性,参加 听证会的代表的组成和人数比例也要反映利益结 构,既要达到表达意见的目的,又要防止平均主义。所以,可以推行正反比例制,以平衡不同意见持有者 的参与人数,这样可以防止强势利益集团操纵听证 会。换句话说,就是选择听证会参加人要尽可能按 照报名的顺序和正反意见基本对等的原则,如果人 为因素太多,或者听证人单方面邀请的参加人太多, 就会失去听证的意义。

(四)强化听证结论的约束性和时效性

笔者认为,要确保听证有意义,政府和司法机关 要尽量科学合理地采纳听证结论,并真正保持中立 地位,听证单位和利益相关者也要积极配合。政府 必须平等对待各种听证意见,对于那些无法采纳的 听证意见,必须以适当方式通知听证代表,告知其不 宜采纳或暂缓考虑的事实与理由,对于可以公开的 内容还应公之于众,以便给公众与听证代表一个说 法,从而最终实现听证的民主性价值。听证陈述人 也应该继续关注听证会的善后工作动向。(五)建立监督体系,提高听证透明度

听证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一套系统而有力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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