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2024-10-13

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精选12篇)

1.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篇一

关于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罚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3日 来源:山西省建设信息中心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

口】

晋建办字[2009]41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今年以来,全省建设系统已经发生了12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23人死亡、10人受伤,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严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全面落实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对发生的12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29个单位和27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及处罚情况

(一)吕梁柳林县燎原商厦外装修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1月14日15时30分,吕梁市柳林县燎原商厦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发生一起龙门架拆除过程中钢丝绳断裂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主要原因是无资质施工,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柳林县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实施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太原市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施工单位太原科利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柳林县建设局对无资质施工项目监管不力,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二)朔州火车站改扩建工程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4月7日18时35分左右,朔州火车站改扩建工程的站房工程在浇筑候车大厅一层顶板混凝土时发生模板坍塌事故,主要原因是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有误,扣件质量不合格,造成7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处罚情况:

1、对施工单位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实施2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4月16日-2009年6月14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建造师王庭瑞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撤销专职安全员史永生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对监理单位山西铁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监理工程师杨彦军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三)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开挖排水工程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4月16日17时05分左右,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工地开挖临时排水沟槽时发生土方坍塌,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主要原因是无施工方案,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长治市排水管理处实施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实施20万元罚款、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二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4月17日-2009年6月15日)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李五旦吊销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撤销专职安全员段国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对监理单位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实施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北京市建委将其市政工程监理资质甲级降为乙级;建议北京市建委吊销白崔峰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

(四)吕梁市岚县汽车客运站综合楼工程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5月25日9时左右,吕梁市岚县汽车客运站综合楼建筑工地在拆除挑檐模板过程中,挑檐突然断折,致使1名工人被断折挑檐夹住致死,主要原因是挑檐主筋位置不对,拆模时间过早,违规操作。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对施工单位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施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7月12日-8月10日)、停业整顿1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的行政处罚。撤销项目经理杨俊栓和专职安全员牛李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给予监理单位吕梁晋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王利军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五)大同市阳高县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车辆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6月28日22时30分左右,大同市阳高县御景花园1号楼施工负责人王志林酒后驾驶挖掘机行至3号楼基础时连车带人翻入坑内致死,主要原因是违规操作。

处罚情况:

对施工单位大同市房屋建筑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7月24日-8月22日)、停业整顿1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建造师周建平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撤销专职安全员姚文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六)太原市第二中学实验教学楼工程机具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7月4日6时55分左右,太原市第二中学实验教学楼项目桩机工程施工作业中,桩机倾覆,造成1人死亡,主要原因是违规操作。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太原市第二中学(代建单位山西华能建设项目有限管理公司)实施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太原市第一建筑公司实施停业整顿1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7月31日-8月29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7月31日-8月29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建造师白正斋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3、对分包单位晋中东煌岩土有限公司实施吊销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4、给予监理单位山西国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武正榜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七)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佳馨住宅小区5号楼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7月4日11时20分左右,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佳馨住宅小区5号楼工地在拆卸塔吊过程中发生塔臂坠落事故,5名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主要原因是无拆除方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阳城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实施停业整顿1年(停业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7月24日-2009年10月21日)的行政处罚。

3、对监理单位晋城市鑫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1年(停业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八)阳泉市郊区南区淑华园室外供热焊接工程触电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7月20日1时20分左右,阳泉市郊区南区淑华园工地在集中供热主管道焊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违章作业和救治不当造成次生伤害。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阳泉郊区乡镇建设开发公司实施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抚顺矿务局煤气工程公司实施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资质证书。

3、对监理单位阳泉市工程监理中心实施10万元罚款、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降为丙级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监理工程师贾永红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九)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新农村建设一期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8月12日17时左右,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新农村建设一期工程2号楼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1人重伤,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主要原因是没有防护,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委实施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吊销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项目经理齐洪松给予注册建造师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专职安全员张远席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晋城市经济开发区郝匠社区城中村改造11号楼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8月25日8时50分左右,晋城市经济开发区郝匠社区城中村改造11号楼工程塔吊在顶升安装过程中发生液压顶杆油管爆裂,造成塔吊前臂突然断裂,1名工人被提升机操作平台卡住致死,主要原因是安装没有方案,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总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 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河南省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注册建造师王存龙给予停止执业1年、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专职安全员张振平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建议晋城市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分包单位晋城市宁胜租赁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对监理单位山西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2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1月20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监理工程师段新燕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十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第一标段道路改造工程车辆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8月30日16时29分左右,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道路第一标段改造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压路机将违规作业的施工人员1人碾压致死。

处罚情况:

1、对施工单位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建造师毋文彦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2、建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监理单位上海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曹闽淮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十二)吕梁市孝义市湖滨路管道安装工程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9月1日5时30分左右,吕梁市孝义市湖滨路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单位4名作业人员在配合挖掘机挖土进行沟槽支护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4名作业人员被掩埋,共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主要原因是支护无方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孝义市热力公司实施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单位河南泰宏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实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二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项目经理王银栓实施吊销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专职安全员宋江波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分包企业郑州宏诚劳务分包公司实施吊销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对监理单位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赵国成实施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吊销韩双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在12起事故中,太原市第二中学实验教学楼、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新农村建设、阳泉市郊区南区淑华园、吕梁孝义市湖滨路管道安装、吕梁柳林县燎原商厦外装修工程、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佳馨住宅小区7个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鉴于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阳县建设局、阳泉市郊区建设局、孝义市建设局、柳林县建设局、长治市建设局、阳城县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执法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认真汲取12起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四点工作要求: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这12起事故都是低级的、简单的,但教训是深刻的、惨痛的。被处罚的单位要对事故进行反思,认真整改,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凡被实施停业整顿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业务。建设主管部门要收回其资质,期满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现有项目在当地主管部门监管下,认真做好后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要将安全工作放在头等位置上,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从重从快,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一是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12起事故的处罚决定;二是尚未结案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从重从快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是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诚信档案记不良行为一次。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克服监督管理上的“宽、松、软”现象,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指挥、反违反劳动纪律的“反三违”活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四)认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全省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重点工程办公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刻汲取12起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举一反三,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进行重新评估,走了过场的要补课。要认认真真查隐患,扎扎实实抓治理,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好各项各类工程的建设任务,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新的贡献。& nbsp;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2.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篇二

实名收寄、收寄验视, 在近年来快递安全事件频发, 不法人员通过快递渠道从事非法活动屡禁不止的大背景下, 被看成是遏制此类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行业乱象背后, 我们不免深思: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如何界定, 又该如何明确寄件人寄递行为的法律责任?

雍虎 (亚太商速递论坛中国区首席代表) :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目前在美国快递公司和美国邮政中都未实现快件100%开箱验视。为防止货物丢失, 快递公司对于是否开箱验视都有严格的政策和限制, 可根据自己建立的风险评估系统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

某业内人士:

目前快递公司客观上没有能力通过验视去判断化学品是危险品还是非危险品, 也没有能力验证《寄递安全证明》的真伪。而且一些寄件人往往为了通过快递渠道寄递化学品, 不惜捏造安全证明, 甚至对违禁品进行各种包装予以掩饰, 以上做法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某咨询网站负责人:

美国在交通运输部内部, 设立了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能机构—管道和有害物质管理局, 主要负责监督危险货物的包装生产和特别问题, 修编美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负责监督管理的执行, 与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协调等。此外, 美国政府部门还建立了开放的公众联系平台, 在法规中给出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解释、问题解答以及对规则提出意见的联系部门和通讯方式, 这样政府可随时听到行业的意见。

某快递企业负责人:

《草案》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 “快递企业实行收寄实名制度”。从监管者的角度看, 实名制是保证寄递安全的一道屏障, 但在实际操作中, 对于试图通过快递渠道从事犯罪的人, 由于身份证件的造假成本极低, 其屏障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某快递企业员工:

“夺命快递”等类似事件的发生, 尽管快递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问题的源头或主要责任是在寄件人而不是快递企业。寄件人非常清楚物品的性质, 及交给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企业寄送存在的潜在风险。

小黄 (网友) :

3.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篇三

摘要: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的关键是完善行政问责机制。本文分析了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进而讨论了完善这个机制的措施,以期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置甚至预防做出有益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机制;行政问责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死亡人数来论把生产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定性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此,笔者将在生产过程中造成10以上死亡的事故统称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0—2012年间我国公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110起,造成21708人在事故中遇难。笔者认为,多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缘由更多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责任缺失而事后处置过程中又缺少对责任主体的有力问责。所以,处置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2008年,国务院首次将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这说明,在实践的基础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常态的制度得以确定。所谓行政问责,是关于法定主体对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绩效等方面实施监督、质疑与责任追究的制度规范(姜晓萍,2007)。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加强行政问责制,既可以稳定受害群众的不满情绪,也可以打击漠视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更有利于推进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推行行政问责的必然性

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引起事故的最重要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所以在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及时地对相关党政干部进行行政问责是必要的。下面笔者将具体从人民群众、生产管理者和行政官员三个群体阐述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推行行政问责的必要性。

1.普通群众缺少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客观条件。可以说,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直接从事生产者。一个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既能保障生产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可以提高他们从事生产的积极性。所以,普通群众对安全生产的主观需求度是最高。但是,由于知识、技术、地位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生产管理者相对缺少进行安全生产的主观积极性。生产安全的直接负责者是生产管理者,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却使得他们容易注重直接利益,而相较忽视他们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效益,生产管理者往往可能会无视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甚至想法设法地向监管机关隐瞒实情。因为主观上消极,仅凭生产管理者很难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3.行政官员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主观上来讲,我国的行政官员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意识,有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主观意愿。

客观上来看,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是科层制,较高级可以要求下级官员按时完成任务并对其成效进行质询,所以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上级必然会对下级进行追责;行政官员对生产活动负有安全方面的监督职责,也掌握着能够对生产活动安全与否监测的技术条件。所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行政官员都应该对安全生产活动负主要责任。一旦有重大事故发生,必须及时进行行政问责。

二、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议

不论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方面,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都是必要的。下文将从明晰问责主体和重视问责效力两个方面提出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如何推进行政问责,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

1.明确问责主体。有职当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当构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的逻辑起点。应当进一步理顺并明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乃至各职位之间在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使各行政主体的职责通过法律或文件得以规范化。

2.重視问责效力。有令不行挑战了上级的权威,也不能让群众对处置结果悦服,它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问责的效力,就是应该实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中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结语

对行政官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不是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推行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责任政府必然要求政府敢于积极地回应民众的基本需求并勇于承担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被关注是我党和政府重视人权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体现。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中推进行政问责,意味着强化对政府责任的监督和制约,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4.安全生产事故处罚通报 篇四

今年以来,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进入8月份以来,全市接连发生了两起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充分说明了部分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扎实地开展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两起事故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起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对上述两单位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入潍投标资格12个月。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施工、监理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检。一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的防火管理。搭建的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宿舍用电要严格执行定时供电制度,不得乱拉乱接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内严禁做饭。二是要加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施工现场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等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电气线路的安全监管和电气设备的正常维护、检修,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四是要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工地要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做到布置合理、使用方便,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对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对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查严管,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篇五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投公司总部、各海外子公司及其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由海投公司或授权子公司依据本办法处理并报海投公司备案;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海投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股份公司审批或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 第六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无证上岗;

(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一般责任事故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较大责任事故

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职业准入。

第八条 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警告、记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

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险因素监控与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 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 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第七、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安全事故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5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子公司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分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海投公司技术安全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海投公司安委会讨论审定并由海投公司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6.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分为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全部责任事故。

第六条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一)因设计上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追究设计者和审核者责任;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追究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及检验者责任;

(三)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追究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指挥、操作者责任;

(六)属于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或安全教育不够等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发生事故的,追究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责任;

(八)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或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分别追究生产单位或培训部门责任;

(九)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二)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立即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造成事故的;

(六)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第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发布的指示、指令、决定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规及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三)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未按规定对有关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成事故的;

(五)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或超负荷带病运行及设备有缺陷且无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六)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存在缺陷,造成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造成事故的;

(八)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的;

(九)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扩大的;

(十)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指派经体检确认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发生事故的;

(十二)批准或同意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造成事故的;

(十三)擅自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造成事故的;;

(十四)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派放生产用车, 越权派私车,发生事故的;

(十五)违反规定,安排未经考核批准的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发生事故的;(十六)违反外雇车辆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外雇车辆,发生事故的;(十七)批准将本单位车辆借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借用其它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也可视事故大小、情节轻重,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并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扣除年终奖金)经济损失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一般C级事故: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B级事故:对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通报批评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般A级事故:

1、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负次要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4、对业务分管的领导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5、按照单位安全风险大小,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免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负次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对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

(一)对一般C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500-3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400-2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二)对一般B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000-4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800-35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三)对一般A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6000-15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4000-120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4000-120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四)对较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5000-30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12000-25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0-200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10000-200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发生其它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总监以上领导的经济处罚由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执行,罚款交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其它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部执行,交安全生产监督部,罚款一次交清,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部对罚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履行职责,以及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要从严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单位或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篇七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几年随着法制的完备、家长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 对学生的保护特别是人身的保护正在加强, 教育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加大保护未成年人, 这说明我们的教育在学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上转到了以学生为主体上来, 一句话: 学生是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的主体。这对于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认定学校的责任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上讲意义重大。

从目前我国学者的争论中大抵可以归纳为两种主张:一、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的学者省内有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罗思荣教授等。二、监护关系, 主张监护关系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张保新教授等。

( 一) 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 学校只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 学生只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学生在开学时到学校注册, 接受学校的规则和纪律, 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两者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的一种协议。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之一。而主张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第三人关系合同也就是利他合同,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学校之间。我们知道利他合同是一种权利合同,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而不能设置义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只能为第三人履行债的义务, 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当义务, 第三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债务, 也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当第三人不接受债务的时候, 债务人是不能要求第三人接受的, 他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如果说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利他合同关系, 那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就只能说是未成年学生的一种权利, 未成年学生可以接受学校的教育也可以不接受学校的教育 ( 如逃学) 。而发生了未成年学生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学校是没有强制要求学生接受的权利的, 学校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让学生接受学校的债务 ( 教育) 履行。

《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这个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单一地把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利他合同关系, 学校的教育是履行学校债的义务就偏离了我们义务教育的本质。

( 二) 监护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和学校是监护关系, 学校除了教育学生还应该保护学生。一般的监护关系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关于监护权的理论。

我国的民法对监护的概念和性质在界定上很模糊, 这也是造成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监护关系不能被人认同的重要原因。首先,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设立监护制度不仅仅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更是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监护制度的社会性职能比它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职能要重要的多。其次, 就监护的性质来说, 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 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体, 而是一种职责。它以保护为核心, 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应该认为学生和学校是一种监护关系,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但是学生和学校的监护关系与学生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的民法没有亲权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的监护权应该包括了亲权的部分, 学校的监护权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权。所谓亲权, 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在人身和财产方面, 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最后, 学校行使的监护权应该看成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监护人的, 同时未成年人做为国家的未来, 国家有义务保护他们的成长, 国家通过义务教育的学校为学生提供保护, 教育和管理他们, 促使未成年人朝着国家设置的目的成长。所以, 学校的监护是没有亲权的监护, 是国家承当监护职责形式。

二、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比较

比较这两种关系他们有以下区别:

( 一) 归责原则的比较。传统民法对违约责任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而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 二) 举证责任的比较。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承当。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 因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一般的侵权行为中,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 三) 责任构成的比较。根据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承当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 四) 免责条件的比较。合同关系中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一般不限于不可抗力, 还包括意外事故, 第三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 五) 责任形式的比较。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多样,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而侵权责任的形式是法定的, 主要的损害赔偿。

( 六) 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责任中, 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 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尝。而在侵权责任中, 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行为人原则上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而不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很难说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结合《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160 条以及法释 ( 2003) 20 号第7 条的规定, 可以得出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而且是一般的过错责任的结论。在我国, 中小学教育是9 年制义务教育, 学校本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在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经济力量、诉讼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没有必要给予学生一方特别的保护。

三、结论

结合司法法解释 ( 2003) 20 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 三) 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 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总之, 我们主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 确切的讲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关系, 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29.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632.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63.

8.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篇八

前不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消防责任事故案。李某在自己的家具厂内私自采用易燃材料搭建仓库并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结果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达四千多万元。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某系某家具厂实际负责人,自2004年起,李某在家具厂厂区内私自搭建仓库,并全面管理仓库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钢板做仓库屋顶,在仓库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并租给罗某、屈某等人用于储存可燃物品。2013年7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对李某的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李某的仓库未通过消防验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堵塞;仓库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诸多消防隐患。当日,桃花派出所针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向李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由雷某(另案处理)签收后,向李某进行汇报。李某知情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实质整改。2013年10月17日,李某的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仓库货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46628480.25元。南昌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违规搭建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无足够防火间距以及死者缺乏逃生知识,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和人员未能及时逃生的主要原因。2013年10月30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一居民楼内将李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3年11月,死者邱某、张某的家属与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对李某表示谅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受灾户胡某等十四人也先后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将违规搭建、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仓库租与他人,且经相关消防监督机构书面通知要求整改而未执行,致两人在火灾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6628480.25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消防责任事故是指单位、住户、个人及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管理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存在火险隐患或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场所和设施,以及有不安全因素的行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9.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为进一步规范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科室组成,一人轻伤事故由吴忠德带队调查,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由李岩带队调查,机电、运输事故由李志刚带队调查处理。

三、接到事故汇报后,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现场人员及事故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做好调查笔录,被问询人签字画押。

10.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 篇十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预防并杜绝因违规安装产品而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就“xx”牌系列产品安装责任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装作业执行标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99)、《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xx)或国家颁发的相关规程要求实施安装。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安装环境,必须要求用户整改,用户承诺按规定要求整改后,方可进行安装。若用户坚持要求不规范安装,应给予拒绝。

二、安装作业预防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预防燃气热水器水箱冻裂事故:

⑴严格安装作业要求,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必须要求用户安装专用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二者中任选一)。安装完成后,必须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①安装了专用防冻阀门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I》;

②安装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

③对拒绝安装防冻阀门及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同时要求用户签订《免责声明》。

⑵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维修服务人员在为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时,须随身携带《防冻警示贴I、II》,发现未贴的必须补贴相应的防冻警示贴。发现原安装中未有防冻装置的,应积极建议用户加装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2.预防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严格遵照燃气热水器安装的环境要求,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平衡式燃气热水器除外),并且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排烟管,对于拒绝安装的,要求用户签订《免责声明》。

3.预防触电事故:

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必须携带相位仪,检查用户家电源情况,严格遵照热水器(包括使用交流市电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的用电环境要求:

⑴供电电源具备可靠的接地线,家用供电系统具备漏电保护装置。

⑵使用固定的三眼插座,且相线、零线、地线连接位置正确。

⑶电源插座的位置设置在水流无法溅到的地方,使用防溅插座。

⑷配备漏电保护插头的热水器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电源插座。

如用户家的电源不符合上述要求,则要求用户对电源系统进行改造。对于拒绝改造的用户,要求用户签定《免责声明》。

4.预防管路漏水事故:

严格按照甲方规定使用指定品牌的安装材料。用户拒绝的`,不得强行向用户推销,应允许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品牌的安装材料。乙方不得向用户销售非指定品牌的安装材料。

三、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乙方应严格要求下属安装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作业,乙方不执行或瑕疵执行安装规范导致事故的一切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1.水箱冻裂事故

⑴产品未贴有“防冻警示”标贴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⑵在-15℃以下的气候环境温度中,防冻机型产品未贴有“防冻警示”标贴发生水箱冻裂事故的,乙方承担赔偿。

防冻机型在-15℃以上气候环境发生水箱冻裂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⑴未安装排烟管且安装在浴室内的,安装服务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⑵安装了排烟管,但安装在浴室内;安装在浴室外,但未安装排烟管,均属违规安装,由安装服务商承担全部责任。

3.触电事故:

⑴未按照规定检查用户家用电环境要求的,安装服务商负责赔偿责任。

⑵明知用户家的电源不符合要求,却不告之用户改造,不要求用户签定免责声明,仍进行安装的,安装服务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管路漏水事故:

⑴安装服务商违反规定擅自销售非指定品牌安装材料发生事故,由安装服务商负责。

⑵安装施工问题导致的事故,由安装服务商负责。

以上各类事故中,凡属安装原因造成事故,安装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司法机关判决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赔偿的范围除包括用户的一切损失外,还包括甲方为处理事故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以及支出的其他费用。

四. 附则

1.本协议双方认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本协议作为《产品特约安装协议书》附件。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 广东xx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地址: 广东xx市xx区xxx开发区 地址:

服务电话: 400700xx 服务电话:

邮编:5283xx 邮编: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行:

帐号:

开户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 篇2

甲方:双秀广告装饰部(创点广告)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工作中施工劳务合作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乙方负责人是该劳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照规定承担一切事故责任。

2、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施工作业中,盲目蛮干,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盲目施工,发生因工或者非因工人员伤亡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发生轻伤、重伤,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在任何时间,甲方的交通工具可提供乙方使用,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劳务合作结束后自行终止。

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

20xx年x月x日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事故原因:20xx年月日甲方驾驶致乙方大腿骨折,甲方当即把乙方送往医院观察治疗,20 年 月日乙方经治疗观察无大碍出院,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赔偿金元(大写: ),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元(大写: 人民币)

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甲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提起诉讼索取赔偿。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 篇4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录用乙方在工地做建筑劳动,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杜绝各类事故,甲乙双方必须做到如下规定,否则出现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自负。

甲方应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全防护、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强调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时向各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不违章指挥。

乙方应做到:

一、 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交通秩序和施工工地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讲文明、讲礼貌,不打架骂人,不喝酒不赌博,不看黄色影视书刊,按时休息,有事请假,不无故旷工。

三、 工作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爱护公物,做到优质不劣用,节约原材料,节约用水用电,使用的设备、料具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四、 施工现场禁止打闹,特别是在高空作业更不准跑跳,不准穿拖鞋或光脚。

五、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现场的安全防火器材和宣传标牌不得挪做它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施工现场的机械、电力设备。不准私自点火做饭,拉线接灯,使用电热器具。

六、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上下要走马道,禁止乘坐吊车或从架子管上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七、 施工现场来客要登记,不得私自留宿,施工现场禁止随地大小便,要经常保持环境,宿舍和各人卫生,预防疾病,一旦发现传染病要立即报告,隔离治疗。

八、 离开工地时要事先汇报,携带的行李物品要经有关领导和保卫人员检查,禁止私下偷拿公司财务。

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11.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篇十一

轨道交通4号线是上海轨道环线的东南半环,全长22公里。7月1日凌晨,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越江隧道联络通道因大量泥砂涌入,引起隧道受损及周边地区地面沉降,造成3幢建筑物严重倾斜,以及防汛墙开裂、沉陷等险情。事故调查结论表明,施工单位的指挥不当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施工,直接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施工方案,且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总包单位现场管理失控,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失职。

据介绍,这起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其中3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正式批准逮捕,他们是:施工单位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副经理李柱和、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强华,监理单位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总监代表李关强。上述单位另有3人被取保候审,他们是:中煤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上海隧道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地铁监理公司总监。

此外,上海还对事故相关单位领导追究了领导责任:上海隧道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行政撤职;上海地铁运营公司总经理行政记大过;上海城建集团总经理行政记过;国家有关部门还建议,对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主要领导、中国煤岩科学研究总院分管领导、中煤上海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受到的处罚有:上海隧道公司市政公司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特级降为一级,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特级降为一级,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上海地铁监理公司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等。

上海市政府20日公布了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的最终调查结论。上海市政府发言人姜澜说,这是一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亿元。由于报警及时,隧道和地面建筑物内所有人员全部安全撤离,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上海十分重视调查工作,7月6日就成立了由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至建设部,并转报国务院领导同意。

事故调查结论表明,引发事故的原因是:施工单位在用于冷冻法施工的制冷设备发生故障、险情征兆出现、工程经济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直接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度调整施工方案,且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总包单位现场管理失控,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失职。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1、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伤害

提升、车辆伤害

机 械 伤 害

起 重 伤 害

触 电 伤 害

淹 溺 灼 烫

火 灾 伤 害

高处坠落伤害

坍 塌 伤 害

冒顶片帮伤害

透 水 伤 害

放 炮 伤 害

火药爆炸伤害

瓦斯煤尘爆炸

其它爆炸伤害 煤与瓦斯突出伤害

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 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1、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2、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4、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5、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 任者。

3、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队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4、对交通安全事故和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1、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4)发生一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2、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 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4、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15万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5万元。

6、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5万元。

7、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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