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9篇)
1.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一
【关键词】我国,启示,及其,经验,监管,国际,私募基金,
(3)祖父基金。《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引入了“祖父条款”,以解决原3(c)(1)基金的衔接问题。对已经存在的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如果事先获得基金受益人同意,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转为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a)向所有受益人告知,今后的投资者将局限于“合格买家”且不再受100人的限制;(b)披露同时或之后,向所有受益人提供合适机会按基金净资产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9月1日后参加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的受益人则不能适用“祖父条款”,其将无法继续参与转化后的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
3、私募发行方法。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私募发行禁止且不限于以下形式的广告:(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2)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4、信息披露。《投资公司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其投资者公开关于运用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内容的文件资料。
5、违法行为的禁止规定。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规定,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私募基金虽然可以不需要注册,但它们仍要受到《证券法》中禁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等条款的约束。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
台湾地区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等对私募基金进行了详细规范,监管部门为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
1、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无论是公募基金的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从事相关业务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从业资格,从业经验和学历等。
2、私募基金设立的监管。私募基金应在私募受益凭证价款缴纳完成日起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全套法律文件。私募基金的种类、投资或交易范围及其限制,也由主管机关规定。
3、对投资者资格及人数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仅限于:(1)银行业、票券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法人或机构;(2)符合金融监管委员会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应募人总数不得超过35人。
4、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应根据主管机关所定条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的合理请求,在私募完成前提供与本次证券私募有关的财务、业务或信息;根据应募人请求,负有交付投资说明书的义务;按照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向受益人报告基金单位净值。
5、广告宣传限制。私募基金在招募及销售期间不得进行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行为,否则视为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行为。
(三)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对私募基金监管的趋势
20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认识到私募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
7月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大大加强了对投资顾问的监管力度。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SEC将对这些投资顾问进行定期和专门检查。虽然法案表示SEC将对只面向私募基金提供投资服务、在美国管理资产规模低于1.5亿美元的投资顾问允许豁免注册,并允许只面向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提供投资服务的投资顾问豁免注册,但与此前仅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限制相比,对资产规模的限制无疑大大加强。
目前欧盟层面没有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法规,而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调整。4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指令》的建议草案,其主要内容有:(一)成员国应按照其国内法加强对其境内设立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二)基金管理人从事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必须取得所在国许可;(三)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投资者披露与另类投资基金有关的基本信息;(四)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五)对于有杠杆投资和取得被投资对象控制权的基金,草案附加了额外监管要求。但业界估计该草案对私募基金监管过于严厉,通过可能性不大。
206月,IOSCO技术委员会也就对冲基金监管提出六项原则性建议,包括对冲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实行强制性注册并受到持续监管;向对冲基金提供资金的主要经纪商应受到强制监管;对冲基金管理人和主要经纪商应向监管机构提供与系统风险有关信息,包括杠杆和风险信息、资产和负债信息、对手方风险等。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最新的发展趋势无疑会为我国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提供有益的启发。
民间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既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约束,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可能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相关部门针对其监管的私募基金制定了一些监管规则,但这些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不利于打击非法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支持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发展壮大。
2、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现有私募基金的规范基本上是相关监管部门针对各自管辖的机构分别制定,对私募基金业务的法律依据、业务运作要求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监管标准宽严有别,容易导致监管重复和真空,影响监管效果,引发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监管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及明确的监管授权,民间私募基金特别是一些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缺乏监管,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包括:一是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或变相公开推介,或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承诺保底或保证高收益,产生纠纷,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二是由于一些私募基金在证券开户环节和资金流向上比较隐蔽,其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三是一些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非法资金,私募基金可能成为洗钱工具。五是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或业绩提成方式较为隐蔽,容易发生逃税漏税。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有待明确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一是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后并不用于投资,而是挪作他用,欺诈投资者,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二是一些机构或者个人在企业上市前通过跟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低价获取企业股权,上市后赚取巨额差额利益,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还有待明确,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注册、投资,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政策优惠,虽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也容易引起各地攀比,不利于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
(四)思考和建议
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对推动企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迅速增加,私募基金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将日益丰富,现有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目前,世界各国逐渐意识到缺乏监管的私募基金隐含的巨大风险,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成为各国共识。目前我国部分私募基金仍游离于监管之外,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各国对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私募基金监管立法,明确私募基金的概念、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法律问题,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赋予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将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监测和分析,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业务环节,逐步建立私募
2.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二
关键词:能源监管,法律体系,机构设置,分级监管,市场化
一、美国能源管理体制
美国是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为满足其经济发展的需求, 美国非常重视本国能源监管和立法工作。从20世纪30年代起, 美国便开始能源监管立法, 经过不断改革调整, 最终形成如今的能源管理体制。
(一) 实行政监分离, 分别设立能源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
能源部 (DOE) 是美国的能源行政管理机构, 主要对能源进行行政方面的管理, 负责能源领域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搜集、分析和研究能源信息, 对油气资源开发、储运等环节分析等都是能源部的具体任务。能源部的使命在于运用最新科技应对在能源、环境和核辐射的挑战以保证美国的安全和繁荣。[1]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FERC) 是监管部门, 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 但是在行政上隶属能源部。委员会负责对联邦政府实施能源方面的职权进行监管, 并监督能源法律政策的实施, 确保能机制有效运行。
(二) 实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级监管的监管方式
美国联邦与州政府实行分工监管。各州政府按照本州相关法律设置了地方能源监管机构。DOE、FERC以及各州能源主管部门、监管机构都按照法律明文规定, 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上下级之间仅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实质上在涉及具体职权时却各自为政。但是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管权力, 也经常有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建立协作关系的现象, 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漏管和权力交叉等问题。一些联邦监管法律政策的制定也需要州际参与, 确保公正合理, 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个人利益。这种分级监管的形式适应美国能源管理方式, 是能源大国实现能源合理监管的有效策略。
(三) 建立完备、系统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
美国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一套从政策制定到程序履行都比较严密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现今美国参照的能源监管法律主要是《天然气法》, 除此之外, 也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联邦能源委员会436号令》、《放松井口管制法》等也都是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行事的主要的法律法规。[2]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能源领域, 对能源行业进行有效管理, 能够有效地限制垄断行为, 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国能源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的能源需求大国, 能源短缺将是一个长期问题, 需要对能源进行合理监管。虽然我国已比较重视能源管理, 但依照目前形势来看, 我国能源监管体制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 法律体系不健全
能源监管必须以有法可依为前提。我国自建国虽然多次涉及能源体制改革, 但是我国能源体制改革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是依据国务院的决议进行, 从根本上缺乏法律基础, 这也导致能源管理机构与监督机构职权行使权力时无法可依, 使能源管理机构从根本上不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导致能源监管工作长期处于一种混乱局面之下。
(二) 管理机构级别低且分散
能源管理机构是能源管理的主体。我国的能源管理部门是能源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能源发展的战略方针, 实现能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我国能源管理的最高部门。但是目前我国的能源主管部门管理模式比较低, 能源管理模式比较分散, 勘探、开发、生产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都分布在相应的政府部门, 缺乏进行统一管理的能源管理机构, 各地方之间的能源监管很难达到统一标准。
(三) 上下级监管职权不明
美国实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级监管。联邦与州政府之间不具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各自根据自己的职权进行能源监管, 同时又相互合作。我国在中央设有能源监管委员会, 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设立以及职责却不是很明确。我国是一个能源大国且地域广阔, 如果仅靠中央能源监管机构进行能源监管, 显然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除此之外, 各省发展状况不一, 能源行业发展不平衡, 进行统一监管也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我国能源监管的相关建议
目前, 我国能源问题十分严峻, 进行能源监管体制改革依然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任务。需要把握能源政策发展方向, 从立法上使能源监管有理有据, 优化能源监管机构, 实现能源监管和立法市场。
(一) 建立并完善我国能源管理法律体系
优化我国能源管理, 必须以立法推动能源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必须进行能源水平的立法, 制定相应的能源法。不仅要制定一个全面、宏观、系统的能源法, 还需要弥补石油天然气、地热、核能等领域的立法空白, 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律。同时要加快修订《电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尤其要强化其中的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3]最终形成一套以能源法律为核心, 其他单行法互相配套、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的能源法律制度。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能源法律法规管理地方能源行业也是立法的重要内容。这样能使能源管理法律覆盖能源的各个领域, 从根本上避免政府无法可依、企业地位难以确定的局面, 为能源机构履行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二) 设立能源管理机构与监管部门, 调整能源管理模式
首先, 需要设立一个科学的能源管理机构, 合理调整能源管理模式, 使能源管理机构处于较高的行政位阶, 保证能源管理部门对其下各部门以及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使能源管理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干涉, 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基础上与其他部门相互合作。此外, 需要明确能源管理机构的职能, 除了负责制定国家能源政策、战略方针, 监管市场运行外, 还负责统筹与协调其下各能源部门, 保障能源行业正常运行。
其次, 需要设置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能源监管部门主要针对能源市场进行监管, 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处于能源管理机构外部, 以确保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对能源管理机构发布的方针、政策以及具体运行进行有效监管。应当调整我国的能源监管模式, 效法美国的“政监分离”监管模式, 使能源管理机构与监管部门互相分离又相互协调, 共同进行能源治理。条件成熟时, 地方以及能源各个领域也应当设置能源监管部门, 建立专业的、独立的、全面系统的能源监管系统网。
(三) 设立分级监管, 相互协作的监管方式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级监管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当在设立国家级能源监管机构的基础上, 依照我国的政治体制和能源发展状况, 在各个地方省市设立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 对自己本地区的能源进行监管。不同于美国的是, 我国根据自己的政治体制, 可以使中央能源监管部门与地方能源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上下级之间适当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设置适应我国政体的能源分级监管方式。
(四) 重视能源监管与立法的市场化
各国都会对能源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 特别是电力、油气等行业, 国家实行行业垄断。国家通常通过价格调控、补贴对能源进行干预。美国早期对天然气和电力实行绝对监管。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与现实需求, 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对能源监管进行重新规划, 部分能源行业实行市场放开, 进行行业内良性竞争。实践中, 我国对煤炭市场已经完全放开, 煤电价格的目标与政策也已确立, 能源市场化已取得很大进展。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与欧盟的市场化经验, 根据能源市场化要求,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能源市场监管法律制度。[4]用法律形式将能源价格、税收以及产权制度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确定下来, 便于能源市场监管。
参考文献
[1]黄婧.论美国能源监管立法与能源管理体[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2 (2) :69.
[2]高晓明.加拿大与美国的能源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石油经济, 2003 (2) :15.
[3]李涛.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现状分析[J].中国矿业, 2010 (3) :4-6.
3.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三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 内部监管
2008年开始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各个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全球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框架无外乎三种,一是统一监管模式,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二是牵头监管模式,指定一家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混业经营机构的整体监管;三是分业监管模式,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有相应的独立监管机构,没有指定的牵头监管人,只是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采用谅解备忘录等形式相互合作。三种模式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都各自有存在的道理,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使得人们重新来研究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劣。从目前的金融形势来看,德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不仅在过去使得德国的金融业稳步发展,而且在全球发生金融危机时也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一、德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即使是在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中,德国的银行业倍受冲击的情况下,德国也没有实施分业经营制度,反而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这种金融监管制度使德国银行业在二次大战之后一直运行平稳,并在1974年夏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6月开始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随后而来的全球性金融动荡中充分发挥了作用,面对危机,面对批评,德国政府没有放弃混业经营,而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并采取保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全能制经营模式,最大限度保证其正面绩效的发挥。
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银行、银行业监管局、有价证券交易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其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一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二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所谓“大银行”即是在国内外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巨大,对德国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的银行。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必需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三是完备、严格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保障。德国制定一套严格而缜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帝国银行法从1934年生效后,经过多次修改,对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德国金融监管系统是一个法律法规相当完备,自我监管、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法律裁决作为终审判决的有机整体。
二、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面临的问题
1、金融系统风险的评价困难加大
混业经营源于金融创新的需要,在增强竞争力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风险。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传统的分业经营相当于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行业之间设立了强制性的外部防火墙,从根本上规避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但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某一行业的风险受其他行业的影响很大,而且各种风险相互传染,现行监管体制对金融系统风险的评估机制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价。
2、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泛滥和监管真空并存
金融业创新的发展使得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究竟属于何种类型机构以及何种类型业务,各金融机构往往利用监管盲区逃避监管责任,不利于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形成监管真空,同时一些大型金融集团可以利用由不同监管机构监管从事不同业务的监管差异, 通过内部业务转化,进行“监管套利”,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造成整体风险的提高。
3、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差,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各金融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不协调和监管效率低下导致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多个监管机构会增加机构设立的行政成本与相互协调合作信息成本,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导致金融机构受到重复和交叉监管,而金融机构要遵循多套监管规则,接受多轮监督和管理的成本支出。这会降低金融业的效率,也降低社会整体福利。
4、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
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监管的有效性衡量标准之一便是能否有利于金融创新。传统监管模式无法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实施有效监管,各监管机构为减小监管压力以及规避自身风险,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交叉业务和混业经营,而金融创新往往萌芽于业务交叉领域。金融创新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水平,限制金融创新也意味着阻碍了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这种“监控保护”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危机。
三、借鉴德国的经验,建立适应混业经营趋势的监管机制
1、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
德国的监管经验提示我们,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是与金融混业经营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对不同法律之间的模糊、真空地带进行严格的把握并做出相应的措施以规范市场,保证既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有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管,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和蔓延,建立一个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法律环境,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
2、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提高风险自我控制能力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制度,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德国的银行体系内部完善的控制制度,明确的自我监控的意识和能力,是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我国现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金融机构在内部风险控制方面还无法满足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因此,各金融机构为有效控制新一轮的金融风险,应强化健全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将全面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二是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三是加强对自身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约束,从制度上控制风险发生的概率。
3、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处理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从德国的经验看,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着监督作用。在混业经营的全球趋势下,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协调协作, 与正规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4、强化社会监督
从去年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都充分意识到金融风险监管难度大大增强,单纯依靠监管当局很难完全胜任,因此,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的进行监管,增强金融机构透明度和民众风险意识,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一起,共同形成强大的金融监管网络,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 周莉: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J].福建金融,2007(10).
[2] 梁艳:谈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J].北方经济,2007(12).
[3] 赵雪: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J].金融与经济,2008(2).
4.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四
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政权,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民主政治的推进具有基础性作用。当下,乡镇政府的民主改革已势在必行,乡镇政治民主已成为普遍的诉求。乡镇民主改革该如何推进?方向何在?这是我们不得不下大力气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乡镇政府的去留以及乡镇改革的路径选择等问题,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主要观点:其一,主张撤销乡镇政府,实行完全意义上的乡镇自治(于建嵘:《乡镇自治:根据和路径》,《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郑法:《农村改革与公共权力的划分》,《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其二,认为乡镇建制不能完全取消,建议虚化乡镇政府,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赵树凯:《乡镇政府之命运》,《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7期);其三,主张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保留乡镇政府(潘维:《质疑“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关于乡村中国的两种思路》,《开放时代》,2004年第2期;金太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10期)。尽管上述三种观点在对乡镇改革的走向上表现出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在乡镇改革中必须加入民主化的元素,换言之,我国乡镇急需进行民主化改革。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学者在讨论上述问题时,都局限于国内乡镇体制改革本身,而没有比较研究的视野。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借鉴美国乡镇自治中一些合理的民主化因素,用以启迪我国乡镇的民主化改革。当然,在国内学术界,也有部分学者曾涉及美国乡镇自治研究(罗一平:《美国乡镇自治及其启示》,《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熊怀智:《从美国早期的乡镇自治看我国村民自治的问题》,《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但都没有将其与中国的乡镇体制进行比较分析,而这给本文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带来了可能。美国乡镇自治已具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是世界范围内乡镇民主政治的重要模式之一。因此,探讨美国乡镇自治的特点、意义以及对我国乡镇民主改革的启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乡镇自治的特点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在美国,“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①早期北美殖民地移民,为了应付严酷的自然环境,组成了生活共同体——乡镇。这种乡镇是个典型的自治体,人民选举并监督行政官员,征收并分配自己的税款,对于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均有居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随着移民的增加和人口的繁衍,乡镇数量逐渐增多,遍及北美13个殖民地,在此基础上,北美大陆又先后成立了县和州,并最终于1776年诞生了美利坚合众国。建国后,美国乡镇依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事业开始不断扩大,给乡镇自身的治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困难,而这些问题和困难的解决又需要州政府的支持、管理和协调,这就必然导致州政府对乡镇自治权的部分“回收”。1868年“迪龙法则”的颁布,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州政府对乡镇等地方政府行使必要的管辖权作了规定。其后几经反复,美国乡镇的自治权大部分得以保留,乡镇自治制度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美国乡镇自治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乡镇的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
早期美国的乡镇实行直接民主,乡镇居民大会作为乡镇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凡乡镇居民均可参加。在会上,制定乡镇的规则和法律,并就乡镇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乡镇的日常管理机构是乡镇管理委员会(或称乡镇理事会),它由乡镇居民大会普选产生,在乡镇居民大会闭会期间履行管理乡镇日常事务的职能。虽然乡镇居民大会一直被视为直接民主的典范,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多、规模的扩大,上世纪初尤其是上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乡镇开始采用代议制民主,用乡镇居民代表大会取代了原先的乡镇居民大会。乡镇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乡镇各选区的选民选举产生的,有一定的任期,并定期改选。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没有工资,其工作是义务性的。乡镇行政长官——乡镇长或经理,是由乡镇居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向全国公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由其负责任命一些管理部门的成员协同自己对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此外,乡镇政府的一些重要部门和委员会的成员,要么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要么是由乡镇居民大会或理事会间接任命和批准。
2.决策透明、监督有力
美国乡镇政府的整个决策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乡镇的各种大小决策几乎没有不经过听证的。这种听证会是乡镇居民自由参加的,没有任何限制,就连外国人也可以自由旁听。对于关系全体乡镇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进行乡镇全民公决。在决策过程中,当地的新闻媒体以及形式各异的讨论会给各种观点的表达和争论提供了平台,使居民对决策内容及其争议都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做出自己的判断。
美国乡镇政府受到的监督是强有力的,首先,表现在经由乡镇居民选举产生的官员任期较短,一般为2—4年,并且每年改选其中的一部分官员。因此,选举是民众对官员的一个有效的监督方式。其次,居民对所选任的官员拥有罢免权。如果乡镇官员不称职,或以权谋私侵害了广大居民的利益,居民可以对其行使罢免的权利。例如,2002年6月,在缅因州的莱巴隆小镇,由于民众对镇政府官员在预算中调高自己的津贴强烈不满,将镇政府官员全体罢免。再次,乡镇居民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由选举产生的一些部门委员会,对以乡镇经理为首的日常行政工作班子行使监督权。3.财务公开
美国乡镇的规模大小不一,每年的财政预算多少也不等,少则几百万美元,多则一两个亿。这样大的一笔费用在使用时如何做到公开、透明且合理、有效,这是乡镇面临的最大政治问题。美国的乡镇制度有效地保证了财务的正当、公开使用,能有效地排除贪污腐化行为。乡镇财务一般由选举产生的财政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准备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提交给乡镇全体选民投票通过,其间还需召开若干次的听证会,全镇选民均有权参加并发表意见;如法案遭到否决,财政委员会应做修改,直至公民投票通过为止。②为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有些乡镇还成立了由选举产生的财政咨询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能是对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和财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就乡镇财政的所有问题向乡镇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向选民收集乡镇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等。该咨询机构还负责召开会议,与持不同财政观点的人们进行交流和沟通。③
4.乡镇的民间组织化程度高
一般来说,与单个公民相比,组织起来的公民在同政府或政治家对话,影响政府决策,维护自身利益等方面将更加具有优势。美国人深谙此道,因此,美国的公民社会相当发达,各种民间组织(或称非政府组织)多如牛毛。在美国的各个乡镇充斥着大小不
一、类别各异的乡间公民组织,包括农会、商会、教师工会、公务员工会、警察工会、环保组织、残疾人组织、体育爱好者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同学会、退伍军人协会、基金会、教会组织,等等。可以说,绝大多数的乡镇居民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上述这些民间组织中选择一两个加入,甚至有些居民同时是好几个民间组织的成员。众多的乡间公民组织是美国乡镇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承担起部分的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协同乡镇政府治理乡镇事务,而且还担负起监督乡镇政府、影响乡镇政府决策等职能。
5.乡镇自治权受到法律的制约
美国各级政府之间虽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下一级的法规绝对不能与上一级的法规相违背。这就是地方政府权力框架中自上而下的(法律)限制。④美国乡镇政府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其地位和权力要受到联邦宪法、联邦条例、州宪法和法律的严格规定和限制。尽
管美国宪法和各种联邦条例没有专门论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具体权力,但是,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在许多方面都要受到联邦宪法和条例中有关条款的限制。例如,联邦条例中对全国饮用水、空气净化的标准,以及对各级政府不能对申请人在性别、种族和年龄上有歧视等方面都有明文规定,乡镇政府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到州这一级,州宪法和各种法律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限制都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运作的公开、透明,许多州都有会议公开法案、政府文件公开法案,以及公职候选人竞选财务的公开法案等。州法甚至对一个地方政府能否与私营企业签署生意合同都有十分详细的规定,因此,乡镇自治权受到来自联邦和州法律的制约。
另外,各乡镇可以在不违背联邦宪法、州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通过乡镇居民大会或乡镇居民代表大会制定本地的法律或规定,对乡镇政府的组成及运作、乡镇官员的职责、财政的收支管理,以及乡镇居民的行为规范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乡镇自治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因此,乡镇自治权也受到来自乡镇自身制定的法规的制约。
6.转移支付是乡镇财政的重要保障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是很大的,尤其是州政府,“仅在1989年一年里,各州就向地方政府拨款1400亿美元”。⑤乡镇财政的重要保障之一就是上级政府尤其是州政府的转移支付,州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有时甚至能达到乡镇政府总预算的1/3。“2002年,马萨诸塞州艾莫斯特镇预算收入的33.5%以上来自州政府的转移支付”。⑥州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实行“倾斜”原则,平均收入较低的乡镇,受到的转移支付数额较大,反之,则数额较小。总而言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保证乡镇政府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政保障。
二、美国乡镇自治的意义
美国乡镇产生于美国诞生之前,尽管200多年过去了,作为美国民主发展的基础,乡镇自治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乡镇自治是美国民主政治的源头活水
“从第一个美国海岸登陆的清教徒身上就看到美国后来的整个命运,犹如我们从人类的第一个祖先身上看到了人类后来的整个命运。”⑦最早在美国东海岸登陆的清教徒们,用“五月花号公约”的精神建立了最早的共同体——民主自治的乡镇。“在乡镇内部,享受真正的、积极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共和政体已在乡镇完全确立起来”。⑧在乡镇自治的基础上,州建立起来了,州政府的运作方式除了实行代议制之外,同乡镇政府的民主原则几乎没有多少区别。独立战争以后,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并制定了作为美国民主象征的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所坚持的民主原则与乡镇自治的原则并无二致,同样来源于“五月花号公约”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乡镇自治确实是美国民主政治的源头活水。
2.乡镇自治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平台
早期的乡镇规模较小,像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平均人口在2000人左右,实行直接民主制,人民直接选举和监督乡镇官员,讨论决定乡镇的重大事项,因此,人民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如今,一些乡镇规模较大,人口达到数万人,不得不实行代议制民主,但是,一些关系乡镇全体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仍然采用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另外,规模较大的乡镇政府的管理部门和委员会很多,人民不仅直接选举乡镇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主席、秘书,而且还要选举产生学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共图书馆理事会、住房管理局等部门和委员会的成员。人民在行使选举权的同时,被选举权行使的机会也较多,许多居民有机会被选举为乡镇政府部门和委员会的成员。例如,3.5万人的艾莫斯特镇,就有近250多人参与了乡镇政府的各种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乡镇的许多决策都需要召开各种各样的听证会、讨论会和说明会,乡镇的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因此,乡镇居民的参政议政的权利以及监督的权利都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3.乡镇自治是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和参与能力的学校
托克维尔曾深刻地指出:“乡镇组织之于自由,犹如小学之于授课。”⑨人民正是在乡镇自我管理之中,逐渐培养起自身的权利意识,锻炼和提高了自身的参与能力。乡镇居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权利)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⑩乡镇的民主实践所培养起来的公民民主意识,构成了美国民主制度的最坚实基础。换句话说,正是经过了乡镇自治的基层民主学校的历练,公民才有能力参与州和联邦政府的更高层次的民主管理。
4.乡镇自治有益于爱国心的培育
美国的乡镇自治制度要求乡镇权力归全体乡镇居民所有,其组织、运行方式由全体乡镇居民民主决定,乡镇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全体乡镇居民谋取利益,因此,乡镇权力是与每个乡镇居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在这种乡镇自治之中,乡镇居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在对本乡镇公共事务的切身参与中养成对本乡镇的热爱和依恋。“美国人依恋其乡镇的理由,同山区居民热爱其山山水水类似”。(11)托克维尔在对新英格兰乡镇深入观察之后指出:“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12)在乡镇自治的政治参与过程中,乡镇居民深深地认识到,没有乡镇自治就没有自由和幸福,而没有美利坚合众国就没有乡镇自治,所以,乡镇居民对乡镇的依恋与热爱自然而然地拓展为对合众国的爱国心。
“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美国,爱国心是通过实践而养成的一种眷恋故乡的感情”。(13)
5.乡镇自治有益于乡镇的和谐和稳定托克维尔指出,在美国,“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14)其实,托克维尔所说的这种情况只有在美国乡镇自治中才体现得最为明显。一般来说,乡镇规模较小,人民对自己选举出来的官员十分熟悉,同政府的接触几乎是零距离的,对政府的监督也是非常有力的,这样,政府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乡镇居民的诉求和不满能够很容易地表达,政府也能很迅速地作出回应。因此,乡镇居民同政府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都能通过相关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另外,乡镇居民之间的矛盾和分歧也能通过各种乡间公民组织得到调解,或是通过司法渠道得到解决。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乡镇生活的稳定与和谐,很少发生尖锐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
三、美国乡镇自治的启示
尽管中、美在政治体制、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很大差别,但是美国乡镇自治的经验还是能够给我国的乡镇体制改革以及民主政治建设带来诸多启示。
1.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乡镇基层政权,问题十分明显,很难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治理的需要,乡镇改革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民主的开展视为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的重点。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基层民主的代表形式,已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并将逐步走向完善。乡镇政府作为中国的最基层政权,其民主政治建设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化和巩固,而且还会使基层民主推进至基层政权层次。因此,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是继村民自治之后,基层民主下一步实施的重点措施。目前,国内有一些乡镇已开始试点,实行乡镇长在内的主要乡镇负责人的“公推公选”、“公推直选”等,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迈开了乡镇民主政治建设的第一步。从美国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乡镇自治不仅是美国民主的策源地,而且也是美国整个民主体制的基石。正是从乡镇到州再到联邦政府的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演进,才使得美国民主进程相对平稳而无重大的反复。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来看,乡镇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是风险最小的突破口,而且还会为民主政治向高层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乡镇民主建设中,美国乡镇自治的一些经验,比如,选区的划分、投票的方式、对官员监督和罢免的措施等,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强化乡镇人大的职能
美国乡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对乡镇自治的良好运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美国乡镇自治的基石。然而,目前中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政权组织结构中相对较弱,未能有效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对乡镇干部任命、监督和罢免的权力,同时,对乡镇预算的审议基本上也是走过场,乡镇的最终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手里。要树立乡镇人大的权威,强化乡镇人大的职能,首先,要理顺乡镇党委、政府同人大的关系。人大在工作中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委要支持人大的工作,维护人大的权威,认真研究和帮助人大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主动配合人大的工作,凡属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比如,乡镇预算,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乡镇人大的决议和决定,乡政府要认真贯彻和执行。
其次,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只设有主席团,而没有常委会。有的学者认为这样不利于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因此,建议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15)更重要的是设立类似于美国的由居民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不领薪水,只拿少许补贴的各种工作和咨询委员会,如,教育委员会、发展委员会、卫生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由当地有声望、有专业知识并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来担任。这些委员会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领导,为乡镇政府的一些对口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这样一来,在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既充实了人大的机构,提高了民众的参政热情,又能使人大的各项职能得到有效履行。
3.鼓励和支持乡镇民间组织的发展
如前所述,美国乡镇的民间组织相当发达,对美国乡镇民主政治的发展做出了诸多贡献。具体说来,这些民间组织承担了部分乡镇公共服务的职能,减轻了政府的治理成本。它是政府与民众沟通、联系的桥梁,使民众利益的表达渠道更为畅通。它从外部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利,使政府更加高效和廉洁。目前,在我国除了极少数发达乡镇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公民社会外,绝大部分乡镇民间组织化水平还很低,仅有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几个公民自我组织还都是“半官方”性质的。我们要鼓励和支持乡镇民间组织的发展,首先,要端正对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的态度,打消对民间组织的畏惧心理。民间组织是乡镇政府的得力“帮手”,它的兴起和发展有益于乡镇治理的开展。其次,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便引导、规范民间组织,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4.增大转移支付数额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农民给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正是依靠农业“乳汁”的哺育,新中国才得以从“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也正是因为广大农民“汗水”的浇灌,中国的经济“秧苗”才能茁壮成长,并取得了今天的辉煌成就。据不完全统计,从1953年开始到1983年取消统购统销政策,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16)这在当时是一个天文数字。如今,中国工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有能力也应该加大对农业的“反哺”力度。另外,尽管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已基本实现“小康”,但城乡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拉大的趋势。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
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农村居民收入4140元,城市居民收入13786元),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17)
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解决“三农”问题和城乡差别问题,减免了农业税,推行了转移支付政策,但是,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政策至少还存在着三个值得改进的地方:一是转移支付的力度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二是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度应该加大;三是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数额应大幅增加,因为目前的转移支付体系的受惠者主要是省级政府、地级市政府,连县级政府都受惠不多,就更别提乡镇政府了,以致许多乡镇财政困难重重,“吃饭难保”,严重地影响了乡镇公共服务的供给。
5.乡镇和谐离不开乡镇民主
美国乡镇生活一直都比较和谐、安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乡镇自治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上访者很少,乡镇生活相对安定,这在李昌平先生看来,主要得益于“基层享有比较充分的发展权和治理权,党的领导权落实在基层——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民主自治提供坚强领导”。(18)20世纪90年代,农村上访者增多了,主要是因为农民负担过重。而如今农民负担轻了,教育、医疗等条件都改善了,但是上访现象仍然有增无减。“当下,阻止农民上访却成了很多地方乡镇干部的第一要务”,(19)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农民有困难、有问题,乡镇政府难以帮助解决,农民有怨气也无处发泄,农民与乡镇基层政府的矛盾在当地无法解决,只好“越级”
5.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五
摘要:自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在金融监管的方面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此次危机体现出了微观审慎监管对全面控制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存在的缺陷,还有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相互竞争,所采取措施无法合理协调,面对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等问题。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与美国的监管体系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存在较大弊端。文章以金融危机为分界点,探讨了美国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变革,并结合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深化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美国经验;启示借鉴
一、美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概述
在经济危机出现以后,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了分业经营这种体系在美国本地的法律基底,同时也为美国金融业分类监管模式的确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渐渐开始对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产生依靠、把中央银行作为中心、各个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个体而组成的监控体系,也就是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系,相对于以前的监管体系而言更加完善和细致。在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混业经营再次回到了大众的视线之中,但是该法案并没有对金融分业监管体系进行系统的更改,未做到与其相适应。
而且监管的自主权掌握在各金融监管机构自己的手里,在各州或者联邦机构注册时能够更多的进行自主选择,与此同时也需要受到来自所注册机构的审查。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所需的费用要由监管对象来进行预判和支付,也就是说监管机构要想获得更多的行动经费就需要增加监管对象,不断扩大监管规模。而且在各种利益冲突下,监管机构很可能被利诱。这种不完善的监管体使过度竞争在监管机构弥漫开来,为了占据市场,增多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起了纽带关系,相互粘连,“柠檬市场”的现象在监管机构之间扩散,优良的机构得不到机会,反而被制度不完善的机构抢占先机,监管力度整体下降,市场出现了各种风险。
二、美国的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分析
(一)多头监管,监管出现重复
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区域重复,问题不断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涌现,例如:成本过度消耗、监管效率下降。也由于金融监管机构所有的权利过于分散,没有权威的法律条文来保证金融市场的运行稳定。众所周知,混业经营是美国金融机构目前的经营阶段,许多金融产品之间有着各种联系,据分析,金融控股公司要想做到全方位的发展。可需要最少九家机构的控制与监管,但是这些机构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对金融机构做出的要求各不相同,这就导致被监管机构缺少主动权。通常情况下他们想要顾及到各个监管机构提出的不同标准需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资源的优化以及合理配置,这一举措在无形之中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收益。当然对监管者也提出了较高的标准。他们应该将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合理调控与整合,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对法律,审计信息等相关知识多多了解。美国的金融监管成本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由此而生,灵活机动性也因此而失。简而言之,在面对跨行业服务以及新兴业务时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使得金融系统出现了较大的漏洞,监管视角较为狭小,市场在出现风险时容易失去控制,易造成金融市场的失控。
(二)混业经营,高成本管理
混业经营在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成本高,金融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互相传递的可能性增大,容易出现道德方面的问题,例如不能诚实守信的问题。在监督管理方面,混业经营具有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混业经营自己就存在着诸多弊端,应得到改进与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逐渐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度,是由于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创新大潮,监管模式的改变以及金融监管相互斗争的出现。在新一轮的经济危机中,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相互竞争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套利,造成了美国监管机构拥有较低的对外竞争力,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有所下降。不同个体在金融市场中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使得他们对于自身的利益有各种要求,这也导致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很多的利益纠缠,而监管机构也会想出各种办法用最宽松的监管制度来约束自己,来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的利益。监管机构和监管者之间在面对不同目标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能被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法大部分为采取拖延政策,解决问题的效率十分低下,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别人们所认知的就是美国的监管体系比较落后,欧洲比美国领先两年执行了巴塞尔协定。同时美国的监管体系繁琐复杂,有很多细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金融机构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推出越来越难,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适应能力越来越低,增加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对抗与冲突,而大幅减少了合作。
三、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保?o消费者的金融机构
使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以及其他金融产品时,避免模糊带有欺骗性质的条款出现能够获得更多的准确完善的信息,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的消费,增加了市场上货币的流通量,带动了经济的增长,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该署设立在美联储下,由总统直接任命署长以保持其独立的监管权力。其监管的范围涵盖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特别是该机构可以自己独立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拥有高度自主权,增加了权利的集中性,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对企业高管的高薪进行监督与管理
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也阻碍了高管对高薪的过度非法追求。美联储被法案授予足够的权利对企业的发展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的公平性;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了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产生的不完善,缺乏细节的薪酬方案可以被直接制止,美国证监会也以对此次行为追查和索问,降低了对市场的危害性,同时也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权尤其是对待企业高管的薪酬问题上,例如可以对管理层提出合理化建议,拥有了实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空间。
(三)监管体制最优化模式的建立
在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 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蓝图》颁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被称为“自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该法案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主要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象、监管基本要求、监管所拥有的权利等,而在这之上,又提出了三个不同方面的改革意见,也就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短中期发展方向,长期的最优化监管体系框架的建立,主要在于推动美国的经济创新的发展与进步、增加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并为其增添了诸多充满活力的因素。
(四)由功能性监管向目标导向性监管的转变――2010年《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2010 年 7 月底发挥了作用,奥巴马的就职演讲中明确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新自由主义已经失去了立足之地,要坚决抵制和调控,而这一想法逐渐由空想变为了现实,这与金融监管法案的颁布也有密切联系,自此之后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的宽松政策出现了巨大改变终结了利润对美国政府经济发展的主导,对金融监管组织的发展做出了调解,政府被赋予监督管理金融公司的权力,进而建立政府系统协调金融市场的体制,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从中获得的启示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有很大的相似方面
在时代变迁中形成了中央进行统一管理调控的金融管理方式。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机构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中央和地管不统一,风险分担机制模糊,造成中央偏重风险防控,地方“重发展、轻监管”;二是中央分业监管体制下,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创新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和综合统计需要增强,监管机制堵塞,不同金融业态监管成本落差明显,形成巨大监利空间;三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干预过繁,造成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同。结果,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持续加,地方金融活动过度繁荣,降低了中央调控的有效性,给经济发展带了很大的风险在面对以上问题时,我国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增强中央政府的管理与监督,也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起到监管作用,降低风险。
(二)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方案有两大特色
一方面加强了系统监管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这两个方面所做出的革新只得我国借鉴。首先,把协调性加强,提高对系统风险性的重视程度。当今社会混业经营的情况已在各地金融公司中出现,各金融集团开始进行综合化经营,在某种程度承认了混业经营的存在。在金融危机中这些集团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会出现更多的风险。金融风险未必全由大企业造成,多个小规模的企业组合在一起也可引发风险。某一金融机构为了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出售一定的资产也是合理的,这也是微观审慎管理的一种做法,但是如果许多金融机构同时进行这种选择,则会导致风险最终的爆发。
(三)我国目前还处于较为初步的开放以及创新阶段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金融业,我国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发展的金融集团,像平安,中信等。混业经营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发展潮流鉴于此,我国要深化对金融监管的改革,与金融发展相适应,降低风险的产生。我们可以从美国的监管体制改革中寻找经验适当学习。颁布法律法规来控制金融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寻,依法办事。当前我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不断发展,我国也应该建立一些权力集中的监管机构,对此负责。依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为最高监管机构。一方面人民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过统一监管,有足够的经验;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得到国家的支持,有高素质人才和高端的机构设置。这样,在维护金融分业监管的框架下也能对其进行统一协调,提高监管效率,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与国情结合,从实际出发,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经济权益,做到经济发展与时代相适应。
五、结语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促使美国政府推出了一个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新法案对美国原来的双重多方金融管理体系存在的监管重复,监管真空,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存在漏洞并最?K导致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缺陷进行了反思,作出了重大变革。总体来说,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本文以金融危机的发生为分界点,探讨了美国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并概述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漏洞,为我国的体制创新改革提出了建议:首先,增强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性,重视系统风险;其次,借鉴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合理监管;最后,强化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建议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为最高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各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展开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6.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六
摘要:本文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再工业化发展路径,对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论文在分析再工业化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系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美国、英国、日木、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实现路径,探讨了其对我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启示
关键词:再工业化转变 发展启示
主要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实体经济受到巨大冲击,纷纷将视角转向再工业化。再工业化既是发达国家缓解金融危机困境,抚平经济失衡,加紧推动经济复苏,保持经济与社会稳定的现实选择;也是发达国家占据新一轮产业革命制高点,寻求继续掌控全球经济主导权的战略谋划。再工业化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再工业化战略举措,对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再工业化”的含义
“再工业化”是西方学者基于工业在各产业中的地位不断降低、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 的竞争力相对下降、大量工业性投资移师海外而国内投资相对不足的状况提出的一种 “回归” 战略,即重回实体经济,使工业投资在国内集中,避免出现产业结构空洞化。
“再工业化”是指通过一种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通过政府的帮助重新重视和发展工业,包括改造提升现有的工业和发展新工业的过程。
“再工业化”是指发达国家从工业化,去工业化,再工业化是一个逐步将附加值低的环节祛除,重拾附加值高的环节。
二、主要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实现路径
通过梳理主要发达国家近年来所颁布的政策法规,不难看出,各国都在力图通过政府干预重振制造业,都试图通过以下途径来推进再工业化的进程。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主要发达国家开始重新审视制造业的价值,重新拟定制造业发展战略规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制造业的发展。美国重新拟定制造业发展战略规划,在救市和则政刺激方案中加大对制
造业援助力度,制定了“国家出口计划”,加大对制造业的投资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出口。英国政府和产业界开始重新认识制造业这一基础产业的重要性。英国正在改变“重金融、轻制造”的观念,制定新的战略目标以提振制造业。
金融危机后,奥巴马政府提出了“绿色新政”,尤其重视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美国能源部选择了部分新能源制造企业予以资助,扩大规模,拉动就业。美国还加快发展世界上最先进、最现代化的信息基础设施,以实现对医疗信息化、智能电网、教育和宽带的支持。英国将低碳经济作为第四次技术革命和未来发展的支柱产业,在2009年公布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中将400万英镑用于帮助制造业,包括核制造业,力争到2020年创造120万个绿色就业机会。
三、“再工业化”对我国发展的启示
启示一,我国制造业竞争力可能大幅度弱化。2011年推出了《美国制造复活》的报告,称“中国的工资水平以年均15%一20%的幅度在上涨,持续下去的话,2015年前后美国南部等地的生产成本将低于中国”。因此,制造业回归美国就成为企业重要的选择,而我国制造业如果没有了劳动力成本优势,转型升级将成为 “中国制造”的唯一选择。
启示二,绿色制造将成为21世纪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制造业是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大户”,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业,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重构现代制造模式,形成了生态工业、循环经济、绿色制造、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等重要理论和实践行为。我国也必须解决制造业所造成的资源环境问题,惟其如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可能落到实处。我国在今后的工业化道路中必须吸取传统工业化过程中耗竭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教训,充分考虑到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Yi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走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从产品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实现资源利用率最高、环境影响最小、不损害人体健康,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启示三,发达国家继续成为新一轮产业全球分工体系中的控制者,而发展中国家依然成为被控制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通过引进、合作、创新发展到今天已经有很大的规模,但在整个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我国的制造业一直处在价值链的低端。而发达国家则处在价值链高端,而且通过关键技术、产业标准、产品标准等控制了产业的价值链、制造业供应链,这一次的“再工业化”将建立在新一轮技术革命基础之上,发达国家的信息渠道通畅、分销网络广泛合理,市场环境好交易便捷,而且发达国家民众总体富裕,更具备个性化消费的条件。
启示四,未来制造业与发展模式的竞争,首先是自主创新能力的竞争。只有依靠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才能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未来经济长久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转移到依靠先进制造技术的进步上来。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占制造业比重还很低,尽管已是制造业大国,但远远不是制造业强国,迫切需要加大科研投入,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先进制造业水平,进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需着力突破制约工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零部件研发等关键领域,针对某些重要的战略性产业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关键高技术,建立国家重大创新工程,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科技队伍的建设,形成产、学、研相结合、开放式的攻关体,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研发资助等多个方而采取立体综合措施,有效激励各种形式的自主创新,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启示五,主要发达国家再工业化战略带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必须寻求新经济增长点,推动可持续增长的突破口,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态工程、生产性服务业等,扩大产业发展空间。现阶段,我们要从技术、产业、市场等多个方而,积极培育新的战略性产业,拉动新一轮经济增长。一是要明确重点,找准行业发展方向,集聚能景,有的放矢。二是在明确产业发展重点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符合实际的区域发展规划,避免一哄而上,无序发展。二是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作为新兴产业发展的根本力量,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引导、整合协调的作用,积极引导优势资源集中,形成竞争合力。四是要构建以自主创新为主、技术引进为辅的产业技术研发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瞄准行业高端、尖端技术进行突破,打造新兴产业的科技竞争力,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制高点。
四、总结
我国要充分关注.借鉴经验.既立足当前.有效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要战略和长远出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对制造业的基础环节进行投入,如对信息、通信、材料、清洁能源、环境、气候、医疗的投入,加速低端制造业向高端制造业的转型。加大对出口制造业的支持,我国应该利用制造业第一大国的既定优势,扶持出口制造业的发展,加大出口补贴,减免赋税,壮大制造业的综合实力。
参考资料:
【1】苪明杰,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启示,时事报告大学生版《财经国家周刊》
【2】《美国制造业能否复兴?》,丁小希,《人民日报》2012年2月28日。
7.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七
1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美国现代金融监管体制从形成伊始, 就一直处于“放松监管”与“加强监管”两股力量的不断博弈中。随着历史的演进, 两股力量进行不断的较量、交替成为特定时代的主流力量。20世纪30年代以来,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
1.1 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
30年代之前, 美国的金融监管总体比较松懈, 银行、保险、证券等可以混业经营, 各金融机构基本处于自由竞争的阶段。直到大危机爆发之后, 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新自由主义黯然谢幕, 凯恩斯主义登上历史舞台。美国政府开始了对市场的干预, 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法规改革其金融监管体系, 其中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影响最为广泛。继该法之后美国国会又颁布了《联邦储蓄制度Q条例》、《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银行控股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1]。之后为了弥补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 1956年又出台了《银行持股公司法》、1966年《银行合并法》、《社会再投资法》等。金融监管在总体上得到了不断强化。
1.2 20世纪70年代到次贷危机爆发前
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胀”时期, 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无法回答这些问题, 新自由主义重整旗鼓。在金融领域, 严格的分业监管制度对金融业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日益凸显, 要求金融自由化的呼声不断。1980年3月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法》, 开始了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金融改革。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影响最为重大, 正式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史。从此美国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式。
1.3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
伴随着次贷危机的逐渐蔓延, 美国的监管层也开始了对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反思。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 系统的描述了美国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管改革方向。2009年6月, 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针对现有监管体制的缺陷制定更加系统全面的改革措施。
2 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和缺陷
2.1 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
基于美国自由化的经济思想和政治文化上的分权制衡, 反对权力的过度集中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与别国迥然不同的风格。
2.1.1 “双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双线”主要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主线, “多头”指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在银行业公司的监管中, 联邦政府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 州政府监管机构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同时每家银行要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在证券业公司的监管主要有联邦层级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业公司主要由州监管机构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代表了典型的美国人分权制衡的思想。
2.1.2 功能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背景下的功能监管模式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而不是金融机构本身。功能监管根据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功能将其经营活动分成不同的类型, 同一类型的金融功能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种业务活动由哪一个金融机构经营。因此, 无论是银行还是人寿保险公司所从事的人寿保险活动, 都作为同一种活动受到相同的监管[2]。
2.2 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美国这种多元化的监管体制能有效的促使监管机构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 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 并且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受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 避免监管部门的思维单一性。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2.2.1 机构交叉重叠, 出现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
这套复杂的“伞形”监管体制从局部上看似乎涵盖了金融机构的方方面面的监管, 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明确, 但事实上, 金融机构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阶段, 金融产品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从整体上看, 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重叠和错配。
2.2.2 各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机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缺乏能够名副其实的起到“统领全局的监管者”角色的机构。各机构各自经营, 有着各自不同的出发点、操作方式、指标体系, 这些不同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所得出的结论必将不同。因此 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此外, 由于存在繁多的金融监管机构, 且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叠的弊端, 因而在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物力, 造成美国金融监管成本特别昂贵。不仅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还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从数据上看, 2006年美国金融服务监管成本达到52.5亿美元, 大约是英国的9倍[3]。
3 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由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问题比比皆是。这些问题都深刻揭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漏洞百出。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 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了五方面的改革内容。
3.1 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1) 强化美联储权力, 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 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不直接拥有银行的企业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这也是政府金融监管改革议案的核心。新授权下, 美联储应具有对任何由于规模、杠杆和关联的结合造成其倒闭会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与规制的权力和责任, 对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应延伸至母公司和其所有的附属子公司, 而不论其是美国的还是外国的。同时还拥有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2) 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以监视系统性风险, 同时促进跨部门合作。根据金融改革方案, 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拥有对系统风险和金融规制进行协调的权力和责任, 属咨询性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协调各规制机构之间的监管工作加强合作, 同时加强委员会成员间的信息共享;就市场发展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该委员会还有权就美联储确定一类金融控股公司提出建议, 美联储在为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重要的审慎标准, 以及在为对金融体系重要的支付、结算、清算体系和活动制定风险管理标准时, 应与该委员会商洽;为了评估金融机构所参与的金融活动对金融系统可能产生的系统性威胁有权要求美国金融机构提供阶段性报告和其他报告。
3) 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 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 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
4) 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3.2 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
由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健全, 也由于大多数金融创新产品无需信息披露, 因此监管者、投资者并不清楚衍生品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重要信息, 而相关信息的缺失引爆了投资者的不安情绪, 推动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因此方案提出:一方面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 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 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另一方面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要求证券化信贷风险敞口要与信贷的发起人的利益相捆绑。
3.3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
首先, 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设定“单纯功能”产品的监管标准, 便于金融产品直接定价。当金融产品的收益远远高于成本时, CFPA有权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其次 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 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改变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服务和产品信息不甚了解的状况。最后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 促进公平竞争。
3.4 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
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 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是此次新方案的另一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新机制, 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3.5 建立国际监管标准, 促进国际合作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 重创世界各经济体的经济发展。暴露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缺乏效率。因此方案强调要从改革企业资本框架, 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 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 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等方面入手。建立同步高标准的国际监管体制。
4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新特点
从改革方案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看, 毫无疑问可称其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重大结构性建设。表现出了美国政府的改革魄力和竭力防范金融危机再次发生的决心。与美国以往的监管改革相比, 表现出与众不同的新特征。
4.1 全面且具有针对性
改革方案涵盖范围广, 内容涉及到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和重建、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职权配置和国际合作等方方面面。与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所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方案相比, 其改革规模最为宏大。并针对原有监管体制在上述各方面中所存在的缺陷分别设计出具体的方案措施, 侧重于具体操作。
4.2 重视从宏观层面改革监管体制
在国内, 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实现从监管局部性风险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转变, 创建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监视系统性风险;在国际上, 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 共同建立同步高标准的监管体制, 防止监管套利, 更强调国际合作。这与危机之前美国对国际货币体系的霸权形象截然不同。
4.3 美联储权力大大提升
纵观美联储发展之历程, 其监管职责是不断扩大的:最初美联储主要监管商业银行, 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赋予美联储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权, 1991年《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赋予美联储对外国银行在美分支行和办事机构的监管权,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授予美联储伞型监管机构的职能[4], 而此次改革方案更是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者”, “统领” 金融市场监管全局, 监管权力扩展到投行及对冲基金等方面。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于一身。
4.4 明确了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机制
即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而以往出台的改革方案对这方面则模糊不清。
5 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启示
虽然监管改革目前尚存许多争议, 但对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方面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其中一些措施对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5.1 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不仅会使人们对经济失去信心, 还会给金融体系和其他经济领域带来风险。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 目前我国的监管框架仍是“三会一行”式分业监管。经过几年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伴随着边界模糊的新兴业务的不断发展监管也存在分歧。现阶段, 我国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混业经营方兴未艾, 如果仍固守“三会一行”式监管框架, 有可能造成内部的协调和分工不明确, 最终将会酿成系统性风险。我们必须未雨绸缪, 及早健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并要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使金融监管能够跟上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
5.2 积极落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利
这次次贷危机就暴露出旧的监管体系没有对消费者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数量必会飞速增长, 怎样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奥巴马改革方案中建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的措施,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透明性、公平性、合理性, 使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充分地收集到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信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5.3 加强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带动了上市公司和债券的信用评级相应发展, 信用评级业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空间, 信用评级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直以来都扮演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色,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改善发债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但是被视为“市场看门人”信用评级业如果放任自由, 不与监管, 其对市场的潜在威胁也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吸取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借鉴美国出台的改革方案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 用法律强化评级业的约束。
参考文献
[1]陈柳钦.金融危机视角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剖析[J].北华大学学报, 2009, 10 (4) .
[2]姜立文.金融功能监管模式新论[J].华北金融, 2008 (2) .
[3]李凤云.金融危机深度解读[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9:84.
[4]韩龙, 彭秀坤, 包勇恩.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J].河北法学, 2009, 27 (10) .
[5]李楠, 李亚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新特征及其可能的影响分析[J].黑龙江金融, 2009 (9) .
[6]封文丽.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的剖析与启示[J].海南金融, 2009 (10) .
[7]张光华.美欧金融监管改革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吉林金融研究, 2009 (8) .
[8]李金泽, 梅明华.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及其启示[J].河北法学, 2009, 27 (11) .
[9]邢继军.世界金融危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9.
8.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八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 经验 启示
中图分类号:G171.2;G122
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国家形象和软实力竞争的大背景下,与快速增长的硬实力相比,我国文化软实力建设还相对落后,同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政治地位还不相称,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就国家文化软实力阐发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努力提高国际话语权,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因此,广泛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索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方式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
上世纪80年代末的时候,美国的前国防部长助理,后来的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院长约瑟夫·奈提出了软实力的概念。何为软实力?不是通过强迫他人,而是通过吸引他人、影响他人,达到你想达到目的的能力叫软实力。国家的繁荣富强取决于国家的综合国力。综合国力主要包括两种力量:一种是硬实力,一种是软实力。硬实力主要体现为经济力量、军事力量和科技力量等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力量。软实力是可以内化为精神力量的实力,文化则是软实力的集中体现,主要体现为文化感染、价值认同、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理论思维、舆论引导、战略策略、制度设计、政策法规、国民形象等方面的影响力、吸引力、说服力、感召力。
欧洲启蒙文化是欧美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源头;同样,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是中国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的重要基础。文化孕育和产生特定的价值观念,而对世界的判断和对是非的判断又是以主流价值观念为基础的。
如果西方社会和周边国家不能全面了解和准确理解中国文化和中国的核心价值观,会对中国的外交政策与和平崛起的战略意图产生误解和疑虑。如果中国文化及核心价值观不能被国际社会所认同,我们就难以获得国际话语权。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不同文化的相互理解与包容是区域合作的重要基礎和纽带。文化软实力是国家的灵魂,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根基。在世界文化舞台上,我国文化软实力还很弱,与西方文化软实力强国相比相差甚远,与我国国际地位和经济实力很不相称。因此,我国必须通过大幅度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塑造国家良好形象,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同时为实现国家利益和战略目标创造优良环境,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达国家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途径
一是打造文化艺术精品,创新文化艺术形式。西方社会提供了宽松、自由的创作环境,从而涌现出很多令世界赞叹不已的文化精品。这些作品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映了西方的核心价值观念和文化精神,从《美国西部开拓史》的冒险精神到《鲁滨逊漂流记》的生存哲学,再到《第一滴血》中的英雄主义,都充分体现了西方人的价值观念。
二是教育渗透。教育是传播文化、传播思想的重要途径。比如,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国家用庚子赔款建立了“燕京大学”、“伯明翰大学”等著名的教会学校,西方国家希望通过教育,全面、深入、系统地传播西方的文化理念、政治理念和生活方式。
三是设立文化平台。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与其有外交关系的国家,除设立使领馆外,都设有专门进行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的平台;同时,还大力资助当地人成立各种宣传西方文化、政治理念和社会体制的非政府组织。
四是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以向世界宣传、展示和推广西方文化和西方价值观,包括招收留学生、邀请访问学者、文化体育表演、学术研讨和各种形式的展销会等。
五是全球布点,强化各种媒体的传播效应。西方发达国家的传播媒体遍布全球,从报刊杂志到广播影视,从游戏软件到网络空间,以各种语言、各种形式向世界传播西方的核心价值观念、制度优势和生活方式。
六是在输出商品的同时,输出文化和生活方式。很多商品,包括服务性商品,都凝聚着文化元素和文化符号,如日本的动漫、韩国的电视剧等,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特点和生活方式。
七是强行移植或灌输。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自身文化软实力的过程中,历来都是双管齐下,一手是软方式,即传播与渗透;另一手是硬方式,即强行移植或强行灌输。在当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寻找各种机会和借口,强行向一些国家移植自己的文化理念、政治体制和社会规则。
近些年来在独联体一些国家发生的所谓“颜色革命”和在中东地区出现的所谓“阿拉伯之春”等,不仅仅是颠覆合法政权,也是一种文化侵略和强行的价值观移植,不过效果适得其反,不但没有提升西方的文化软实力,反倒损害了西方的声誉和形象。
三、我国文化软实力的现状
中国文化软实力的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与世界上其他大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中国的文化软实力还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缺乏宽松的文化创新氛围。目前,对于文化创新仍然管得过多、过细、过死,一方面导致难以产生真正能够传世的文化精品、力作,另一方面导致难以产生大量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
二是顶层制度设计不合理。当前,我国在文化顶层制度设计方面,没有做好价值分层,导致核心价值观层面的与政府文化管理层面的、公共文化服务层面的与文化产品市场层面的相混淆,使得文化制度矛盾重重。
三是文化管理体制不科学,且改革力度远远滞后于市场需求。我国的文化管理体制管得过多、过死,且缺位、越位、错位现象比比皆是,有些本应该市场化的文化产品结果非市场化,有些本应该非市场化的却市场化。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实行了力度较大的文化体制改革,但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改革多处于半拉子工程状态,出现了一大批翻牌公司。endprint
四是国际传播能力很弱。虽然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国际传播体系的建设,建立起了较多的國有对外传播单位,也建立起了孔子学院等对外传播机构,但是近些年来,不仅没能有效改变西强东弱的国际舆论旧格局,而且出现了进一步恶化的迹象,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市场化的国际化巨型传媒集团。
五是文化产业仍处于较低水平。近些年来,我国文化产业虽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和它应该起到的作用相比仍然差距悬殊,2013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只占GDP的3.77%。
六是文化市场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条块分割的文化管理体制导致了我国的文化市场出现了区域化分割和行业化分割,文化市场高度碎片化。
七是优秀的文化人才缺乏。虽然我国培养了一大批的文化人才,但是缺乏领军型、国际型和复合型的人才。
四、发达国家提升文化软实力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等西方国家目前仍占据道德高地并操控国际话语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一直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发展和推广文化软实力。欧美国家打造文化软实力的方式、路径和效果给我们提供了以下经验和启示。
一是要全方位、立体化加速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市场化、国际化的形式推动中国文化产品走向世界,让世界通过文化交流与合作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理解中国人的文化理念、核心价值观、和平崛起的战略意图和外交政策与原则。
二是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精心筛选,全力打造面向世界的文化精品。只有文化精品才能产生震撼心灵的效应,才能让人们深刻理解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涵和价值观念。
三是要有总体的、长期的文化传播战略。应在重点区域和重点国家建立文化传播基地,形成有效的全球性文化传播网络,确定重点传播对象群体,如学生群体、精英群体和媒体人群体等。
四是努力寻找和正确选择中国与西方文化的交汇点,亦即两种文化的“对接口”。在两种文化中存在很多相近、相似甚至是相同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如中国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平等、诚信、友善、爱国等观念与西方价值观是吻合的,这就是两种文化的交汇点,传播这类文化产品西方人能听得懂、看得懂,甚至还会有赞叹和掌声。
五是文化传播应以采取潜移默化方式为主。文化传播不是外交政策声明和政治宣言,而是通过特定的文化产品、文化形式传播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所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能够产生较好的传播效应,而直言不讳或强行灌输,只能让人避而远之。
六是要加快培养文化创新人才和文化传播人才。中国文化产品要走向国际市场,既需要文化产品创新,也需要大量的各语种翻译人才。七是要有文化自信。我们不但要有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还要有文化自信。
9.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九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家;开放战略;利益诉求;启示
“一带一路”的理念和倡议是我国主动应对全球经济增长格局变化,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程度的重大战略决策,得到了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前,这一战略构想已从顶层设计转到了具体推进和务实合作阶段,但由于其涉及国家数量较多,类别较广,沿线地缘政治关系和民族宗教矛盾复杂,使得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进程面临着一定困难和挑战。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时期,近年来多数国家正不断寻求并提出各自的开放发展战略,以激发自身的经济活力。这又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带来了一定机遇。虽然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制度、文化等领域存在着诸多差距,但无论是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还是从应对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的视角来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都是休戚与共、互利共赢的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各国开放战略在彼此经济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存在着较大影响。因此,通过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开放发展战略和利益诉求进行深入研究,探寻其在贸易、投资、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和特点,可为我国实现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战略有效对接和合作共赢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启示。
一、“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
“一带一路”是一个开放型的经济合作网络,为研究方便,这里将其范围设定为沿线65个国家。该范围内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据统计,近35个国家人均gdp不足4 000美元,仅相当于全球的35.7%。在经济结构上,农业和工业增加值比重显著高于世界水平,而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则明显低于世界水平。在贸易和投资上,据世界银行数据计算,自1990年以来,这65个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约达到14%和17%,远远高于全球同期水平。从贸易来看,该范围内进出口主要表现为货物贸易,其服务贸易所占比例较小;其中,中亚、西亚、中东欧地区多以出口初级原料,进口工业成品和日用生活消费品为主;而东亚、东南亚则多以出口工业成品,进口初级产品为主。从投资来看,近几年来,东亚、东南亚及南亚各国fdi的流入和流出量整体均呈现上升趋势,对外资有着较强的吸引能力;中东欧地区fdi流入和流出发展态势相对稳定,且主要以俄罗斯和德国两个国家为主,其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总量占据整个中东欧区域的60%以上;而中亚五国地区则由于受到产业基础差、政局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对外资的吸引能力较差,且除哈萨克斯坦以外,其余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能力较弱。
二、“一带一路”国家的开放战略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竞争加剧和世界能源版图重心的转移,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正不断发生深刻变革,为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一带一路”国家纷纷提出各自的开放战略,以维持和提升其在这一地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或寻求自身经济的快速发展。
1.“一带一路”重要外部力量(美、日、韩)的开放战略。美国作为世界上综合实力最强的超级大国,其战略利益的重点一直放在与自身政治和经济发展最为密切的地区。2010年,美国开始启动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首轮谈判,试图重塑全球贸易投资新规则,以实现“重返亚太”的战略目标。2011年7月,美国又首次明确提出“新丝绸之路”的战略计划,进一步加快了其“重返亚太”的步伐。这一计划以“阿富汗”为着眼点,将南亚、中亚和西亚的经济一体化和跨地区贸易连接起来,成为美国试图掌控亚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导权的一项重要手段。从政治视角来看,美国“新丝绸之路”的构建意在限制我国对亚太地区的地缘经济影响。然而从经济视角来看,美国“新丝绸之路”计划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也存在着很多交集。如在“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美国“新丝绸之路”的目标主要在于实现中亚-阿富汗-南亚的经济连接,进而建成从中亚到南亚密切联系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和电力网络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道路联通”和“贸易畅通”的思想是并行不悖的。
日本是一个能源及矿产资源极度匮乏的岛国,为了保障本国的能源供应安全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1999年日本政府提出了“丝绸之路外交战略”,其能源企业纷纷进入中亚地区,与之开展了石油和核能领域的合作,并对这些国家提供一定程度的人才、技术和设备援助,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开发并获取这一区域丰富的油气资源。2009年以来,日本积极推行能源进口渠道及进口种类多样化的开放战略,逐步将其对外能源投资的中心从“中东”地区转向俄罗斯、中亚、非洲和南美洲等地区。这一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将对我国当前的“一带一路”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韩国为加强与欧亚地区国家的经济合作,扩大本国的对外贸易及开放程度,于2013年10月提出了“欧亚倡议”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提升欧亚大陆的相通水平,并着力发展与中国、俄罗斯、中亚、蒙古、土耳其等国的经贸关系。这一倡议与我国的“一带一路”不仅在提出时间和推进方向上相似,而且在基础设施、信息通讯、产业园区等合作领域上也有着诸多交汇之处。
2.“一带一路”沿线大国(俄、印、欧盟等)的开放战略。俄罗斯和印度是与我国相邻的两个金砖大国,既和我国存在着地缘政治博弈,又存在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其开放战略对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将产生直接影响。近年来,俄罗斯提出构造“欧亚经济联盟”的设想,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主要目标在于实现联盟内部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推行协调一致的经济政策。俄罗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遗余力地推动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独联体国家经济一体化,建立欧亚经济联盟等组织,不仅能够获取和控制中亚能源及矿产资源,而且也可以在实施统一关税、非关税措施以及技术标准等方面与独联体国家促成合作。这些合作将提高其成员国在能源、工业品等方面与我国的议价能力,对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向西推进增加了一定难度。印度作为印度洋地区的重要国家,其地理位置在我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过程中非常重要,然而印度对此态度较为消极。2014年9月,印度推出类似“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季风计划”,该计划以印度为主力,推进环印度洋地区的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开发海洋资源,并促进经贸往来。此计划实际是规划了一个以印度为主导的海洋世界,在此之前,印度政府还曾推出过“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环孟加拉湾经合组织”等一系列开放战略合作机制,这些战略不仅与我国的海上丝路建设形成了竞争,也给我国的海上贸易带来了较大挑战。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和经济体,与我国在贸易和投资领域有着广泛合作。2014年11月,欧盟推出总额为3 150亿欧元的“容克投资计划”,分别涵盖科技创新、能源、交通、社会基础设施、宽带网建设等五个关键领域。该计划与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有众多契合之处,实现两大战略对接,不仅利于我国对欧投资,而且将为我国资本走出去创造更大机遇。
欧盟内部的荷兰、德国、法国是“一带一路”经过的重要国家,也是我国企业对欧盟投资的传统目的地。其中,荷兰作为欧洲的门户,主张自由贸易,在科研、环保、服务贸易等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德国在金融危机后为提高本国工业竞争力,提出了“工业4.0”高科技战略,以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占领先机。随后,法国也推出了“新工业法国”战略,目的在于解决其在能源、数字革命、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此外,地处南欧的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以及地处东欧的波兰和匈牙利等国,为摆脱欧债危机、恢复经济增长而普遍推动国有资产私有化,同时为加快基础设施改造,多个国家已放开港口、机场、公路、铁路等项目建设的经营权。以上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一带一路”的推进开拓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3.“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开放战略。位于“一带一路”沿线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主要有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土耳其、埃及等等,这些国家多处于经济增长的上升时期,面对国际经济格局的日益变化,它们也纷纷制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开放战略。如哈萨克斯坦为振兴国内经济,制定了“光明之路”计划,致力于推进其国内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项目涉及有交通、工业、能源、社会、文化等领域。巴基斯坦为促进本国出口,积极推进自贸区战略,不仅与中国、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签署了自贸协定,也与泰国、土耳其、韩国等国家展开双边互惠贸易谈判。印度尼西亚为发展港口和海洋运输以推动经济增长,提出了打造海洋强国的理念和建设“海上高速公路”计划,支持并鼓励外国投资者参加本国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土耳其提出“2023高铁战略”,以安卡拉为中心联系14个省的高铁网络,形成贯通东西并包括远东、中亚、东南亚、中东、北非五条战略走向的国际铁路走廊。同时,埃及政府也在着手酝酿一个“运河走廊”计划,以重点推进中埃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建设。虽然这些国家的开放战略皆从自身诉求出发,但均可找到其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契合之处,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对接已成为当前推进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对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启示
从“一带一路”国家的开放战略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正在积极巩固和维持其主导世界或部分地区国际治理体系的垄断地位,而部分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加速推进改革、调整和转型的步伐,以寻求新的发展动力,推动本国经济增长。这些国家的开放战略不仅对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具有借鉴意义,更对我国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寻求战略对接的政策配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重视大国因素,协调战略冲突和实现利益共享。美国、日本、俄罗斯、印度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外部力量或沿线具有关键影响的大国,受地缘政治影响,这些国家的开放战略与我国的区域合作倡议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甚至矛盾。“一带一路”建设是构建以互利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举措,因此,我国应积极管控和协调与这些大国之间的战略冲突,充分彰显良性竞争,避免或制止恶性竞争,扩大合作空间,借鉴其开放战略的成功经验,完善自身的发展路径。
(1)如果“一带一路”建设受到美国的阻碍或反对,那么必将给这一倡议的推进带来较大难度。因此,我国应牢牢把握与美国的利益契合点,尽可能地使双方在战略方向上保持一致,积极推动中美在基础设施、能源供应、能源政策、运输安全以及新兴战略性产业等方面的合作,创造共同盈利的空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美国对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担忧和抵触。
(2)日本和我国之间存在诸多摩擦,其能源开放战略对我国“一带一路”的推进形成牵制。因而针对日本能源战略中心的转移,我国可通过建立多元体系的战略石油储备、参与国际能源贸易价格定价、加快中国-海合会自贸区谈判进程、加强中澳能源资源合作等方式予以应对可能带来的风险。
(3)俄罗斯推行的“欧亚联盟”与我国“一带一路”既存在地缘交叉,又存在本质区别。为确保“一带一路”顺利推进,我国应充分考虑“欧亚联盟”已经推行的规划与项目,以合理分享资源为目的参与其中,尽可能避免利益冲突和过度资源竞争。并加强与俄罗斯和中亚的能资项目合作等,实现多方互补互利、共同发展,以减少或消除俄罗斯对我国“经济扩张”的疑虑。
(4)印度主导的“季风计划”等开放战略,构成了对我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竞争,面对此种情况,我国应积极在供给安全保障、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勘探海洋资源等领域加强与印度政府的合作,并将其融入到“一带一路”框架中去,以争取印度对“一带一路”推进的支持,进而保障我国海上外贸的运输安全。
2.加大对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强化互联互通建设。我国作为产能大国,有条件且有能力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并带动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具体可展开为以下几个方面:
(1)应积极参与欧洲的战略投资基金,从基础设施建设入手,推动中国与欧盟的国际产能合作,促进欧洲东部路网设施与我国丝绸之路西端设施相互联通。(2)抓住关键通道,畅通与中亚国家之间的瓶颈路段,推进与哈萨克斯坦“光明计划”的战略合作,改善其交通、能源、通信设施,与之建立统一的运输协调机制,实现国际运输便利化。
(3)加强与东南亚等海洋国家的口岸设施和港口合作建设,建立陆水联运通道等;加快推进“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带动我国与巴基斯坦在走廊沿线开展基础设施、信息通讯等领域的合作。
(4)进一步完善我国高铁“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土耳其等国家的高铁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我国高铁行业的整体优势,形成国际级产业力量;并加大与韩国的“欧亚倡议”的共赢合作,将亚欧大陆各个次区域串联起来,使之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极。
3.打造战略联盟支点,加强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区域内存在诸多经济合作机制,我国可利用这些组织打造战略联盟支点,推动高水平自贸区战略的实施。如启动中国与欧盟的自贸区谈判,加快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自贸区战略,促进中国与欧盟的合作由贸易向投资和研发等领域转移;推进中国-东盟、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中日韩以及中澳等区域性自贸区建设,并争取尽快达成中国与斯里兰卡的自贸区协定以打通中国与南亚联盟的贸易通道等等,为实现整个亚太自贸区建设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加强国内自贸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自由贸易区,做好先行先试工作,并倡导建立它们彼此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国际商品中转集散功能,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展示、销售及采购中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一带一路”的推进。
参考文献:
[1] 公丕萍,宋周莺,刘卫东.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的商品格局[j].地理科学进展,2015,(5):571-580.[2] 李东阳,杨殿中.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与双边贸易关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2,(12):90-95.[3] 欧阳向英.欧亚联盟――后苏联空间俄罗斯发展前景[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2,(4):76-80.[4] 许培源,陈乘风.印尼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j].亚太经济,2015,(5):20-24.[5] 俞培果.日本能源政策抉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12,(6):34-41.[6] 吕承超,徐倩.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空间非均衡及互联互通政策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2):44-53.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项目号:20150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两大开放战略的协调机制与政策研究”(项目号:15azd008)。
作者简介:孙乾坤(1987-),男,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经济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区域经济;李大夜(1981-),男,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经济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寇?停?1982-),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经济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推荐阅读:
一些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与启示08-25
浅谈发达国家村镇建设经验06-20
七年级上册地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点梳理湘教版06-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09-06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07-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201号令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