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筑工程验收流程(共11篇)
1.苏州建筑工程验收流程 篇一
五方实业工程验收流程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规范要求后,由项目经理报建设单位、监理验收;
2.自检合格报基建部、监理验收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同时报基建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验收,基建部收到通知后,由基建部组织,甲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及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3.验收组成员(暂定)
建设单位:陈世杰、李洪雨、宋伟山;
监理单位:贾总监;
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4.工程验收合格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人员签署“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对不合格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5.验收注意事项
验收组人员秉公执法、各司其职,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步施工,严禁出现边进行下步施工、边验收或者不验收而施工的现象,同时务必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施工进度。
五方基建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
2.苏州建筑工程验收流程 篇二
关键词:验收;传动;遥控
变电设备运行达到年限要求时,需要进行大修,隔离开关是运行时容易发生问题的设备,比如动静触头的发热,传动部分的操作卡涩,限位开关的偏移等一系列问题,是隔离开关长时间运行后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北方地区由于四季及早晚温差比较大,这些问题显得尤其严重。隔离开关大修后的验收工作关系到新隔离开关投入运行后的运行状况,关系到运行人员在日常使用中的情况,所以验收工作对运行人员显得非常重要。下面笔者就自身多次参与验收的经验与大家进行探讨。
在隔离开关大修更换新设备后,假定新设备一次验收合格,厂家已移交新设备的所有资料(包括新设备的出厂说明书,图纸、合格证和大修实验报告等),那么传动验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①将新设备的微机五防投入运行,在传动时检查微机五防的逻辑是否正确,同时检查隔离开关的实际位置与监控机和五防机位置变化是否一致。
②验证该设备测控回路正确性及有无经其他寄生回路。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测控屏控制压板除大修隔离开关测控压板外,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但是隔离开关本身不动作,那么说明该测控回路具有唯一性,没有寄生回路。如果隔离开关本身动作,那么说明该测控回路不经测控压板出口,或者有其他寄生回路,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排查。
③验证远方操作功能正确性。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同时隔离开关本身应该正确动作。
④验证五防功能正确性。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退出微机五防系统,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结果不能进行遥控操作,监控窗口显示“要求询问微机五防”系统。这说明微机五防系统的闭锁关系确实存在。
⑤检查控制电源是否不经小空开。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退出;投入全部测控压板。投入微机五防系统,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⑥验证就地位置远方不能操作。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就地”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⑦检查动力电源是否串接其它空开或不经空开供电。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退出,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⑧防止手动操作不断开电机控制回路。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手动操作盖打开,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⑨检查远方位置就地功能正确性。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进行就地电动操作,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⑩检查就地操作功能正确性。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就地”位置,刀閘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进行就地电动操作,隔离开关本身应该正确动作。
在进行隔离开关验收操作时,还应该同时查看监控系统的报文是否与现场一致,比如:分合隔离开关检查监控系统信号、报文和现场设备位置、状态是否一致;投切“远方/就地”把手时检查监控系统信号和现场是否一致;隔离开关电机电源投退,监控是否上信号,信号是否和现场一致;另外在传动验收时,还应该在操作时注意隔离开关、接地刀闸是否拉合到位;隔离开关是否三相同步等。
结论:通过上述我所总结的步骤和方法进行隔离开关大修后的传动验收,那么,大修隔离开关在投入运行后的报文、信号及遥控、就地操作就可以过关运行了。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苏州建筑工程验收流程 篇三
一、竣工验收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具体:
1、安装并调试了各类设备,各类设备设施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类人防防护设备设施通过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工程无渗漏水,建筑观感质量佳,现场照明、卫生情况良好。
4、整改的问题解决完毕,并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5、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等资料齐全。
二、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分三步进行:各单位自检、预验收、竣工验收。
1、各单位自检
2、预验收 应提交的材料:
《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申报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整改回复报告及复查申请单》、《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质量检测报告》、《苏州市吴江区平战转换预案》 具体流程:
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人防工程预验收申请单》(提前7天)→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举行验收现场会议→工程现场实地查验→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人员与相关要求:
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防护设备检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并邀请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担任。验收组成员应由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防护设备检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现场验收会议:
会议上各参建单位汇报自检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总结或者心得),并宣读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组织情况、质量控制措施及结论。之后验收小组对现场质量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3、竣工验收
4.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手续流程 篇四
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到东湖高新区建筑市场管理站办理。
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需提交: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2-
2、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2-
3、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附自评报告文件); 2-
5、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附评估报告文件); 2-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 10-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3、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承诺书”、“授权书”、“信息表”);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三、办理地点:
5.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流程图 篇五
档案告知--------建设工程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工程档案告知书.↓
↓
↓
↓ 业务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城建档案馆进行业务指导 申请档案 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填写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签字盖公章后向城建档案馆工程管理科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档案专项验收———— 在受理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核发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
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整理形成一
套完整规范的档案并填写著录单一并移交进馆,由区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
6.苏州核技术利用竣工验收程序 篇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办理程序
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申请材料包括:
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要求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⑶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
⑷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的预审意见。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验收(不含公示和现场检查时间)。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3、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验收审批前进行公示。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五、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电话号码:0512-68620375
7.课题验收结题流程 篇七
根据昆科字规【2011】1号《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立项初任务书中制定的计划进度,科研项目研究结束,论文发表后,即可进入验收结题程序。科研项目验收分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目前只有对于重大科技项目采用现场验收;一般项目均采用书面验收形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一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昆山科技局网站下载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据实填写妥当,科研科审核通过后盖章,送交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科室审核同意后进行验收。
第二步:项目负责人完成验收资料汇总:包括:目录、鉴定大纲、科研工作报告、科研技术总结报告、查新报告、科研设计书、论文复印件。如果有科技局立项批文及推广应用证明,论文收录证明。请一同附入。(工作报告侧重于科研的目的、与同类比较的先进性、成果意义、效益方面阐述;技术总结报告侧重于方法、结果和结论。查新报告二年内有用,超过二年必须重新查新)。
第三步:完成书面验收意见: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经科研科审核同意后,由验收委员会成员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加盖所在单位科教(科技)处室专用章。
8.环保竣工验收流程 篇八
3.建筑施工期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证明(正常流程应为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报并找监测单位监测,如未达缴费标准则不用缴费,但仍需向监测单位缴纳监测费。如错过以上阶段则按规划许可证上建筑面积按平方计费。此费用理论上应由施工单位缴纳,但如合同中未明确则需协商解决)框架结构每平米3元收费,具体可咨询环保陈老师85339132 4.试生产期间产量达到75%后,请监测站到现场监测(固定时间段,共监测两天)。监测站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5.试生产3个月内(最长不可超过1年)向环保局提出环保竣工验收申请 6.验收提交资料包括:
a.验收申请(比照试生产申请)
b.环评报告及批复(环评报告只需复印第1页,设计,施工建设单位那一页,项目说明表格页,结论页即可)
c.建筑施工期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证明 d.监测站验收监测报告 e.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f.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竣工验收流程 篇九
一、人防验收
(一)申报条件
1、施工图审核合格,并已通过人防中间结构验收
2、土建及安装已经完成,防空设施安装调试完毕,验收技术资料完整
(二)申报资料
1、建筑总平面图
2、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人防审批表,专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防空地下室施工工程技术资料(包括钢筋、砼材料试验报告、质保书等)
5、人防设备生产产家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保书
6、人防地下室平战转换方案及图纸
(三)验收流程
初验---整改---终验
二、防雷验收
(一)申报条件
1、防雷装置通过设计审核
2、防雷装置的施工符合要求
3、防雷装置的设计通过当地具备防雷技术专业资质的机构实施 的施工监督检测和竣工验收监测
(二)申报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证明材料
3、防雷产品准入证明(浪涌保护器为垄断产品)
4、防雷工程安装施工资质
5、防雷装置工程施工监督检测记录(平时检测)
6、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三)验收流程
窗口申报
三、消防验收
(一)申报条件
1、所有设备安装并调试完成
2、小区消防道路完成
3、消防检测合格
(二)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监理、甲方自检)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检测报告)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竣工图纸(水、电、暖、建筑)
(三)验收流程 窗口申报---抽查
四、质监验收
(一)申报条件
1、分户验收
2、五方主体签字(竣工验收表)
3、所有材料复试(土建、安装、门窗、保温)
4、完成防雷、消防等分项验收
(二)申报资料
1、分户验收资料
2、五方主体签字
3、材料复试发票
4、基础、主体、节能分部资料
5、防雷、消防合格确认书
(三)验收流程
五、规划测绘
(一)申报条件
建筑外架拆除、小区道路完成
(二)费用
1、楼栋:2849元/栋
2、项目范围:1.82元/㎡
六、房管实测
七、规划验收
(一)申报条件
完成(一 ~ 六)
(二)申报资料
1、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防雷检测报告(原件)
4、消防备案受理(原件)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6、人防验收报告(原件)
7、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房管)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10、授权委托书
11、规划论证会议纪要
12、出让合同、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1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14、建设项目技术指标校核报告
15、规划测绘成果报告(规划实测)
(三)验收流程
初验---终验---补交差额---出规划确认书
档案馆备案
共有五部分组成:A、工程准备阶段文件;B、工程施工文件;C、工程监理文件;D、竣工图;E、竣工验收文件
A、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立项文件
1、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的批复、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
3、关于立项的有关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专家建议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选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红线图、用地规划设计文件、用地规划审批表(复印件)
2、土地转让合同、划拨用地文件
3、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开工前职能部门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设计要求、审定意见书、工程规划审批表
2、安全备案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5、资金来源审批表
6、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后)
7、有关人防、园林、交通、市政、文物、卫生、环卫、环保、规划、燃气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审文件
8、白蚁防治合格证
四、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建筑物红线放样报告
4、测绘成果报告
5、技术图纸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6、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报告
五、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1、招投标文件、中标公证书及附表五份(施工、监理)
2、施工承包合同(土建、水电、钢结构等各单独承包的部分)
3、监理委托合同
4、质监委托书(注册本)
5、质监监督报告(竣工后)
六、建设、施工、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1、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2、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3、工程项目施工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B、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文件
一、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1)施工图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变更技术联系单(土建、电气、给排水)(2)开工、竣工报告
(3)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4)施工日记、砼施工日记
2、施工现场准备(1)工程定位测量资料(2)基槽开挖测量资料(3)控制网设置资料
3、地基处理记录
(1)地基钎探记录、钎探平面布点图(2)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3)桩基施工记录、试桩记录
4、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1)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等试验汇总表、出厂证明及合格证
(2)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焊条、沥青复试试验报告
(3)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
5、施工试验记录
(1)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实验报告(2)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3)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4)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
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2)钢结构工程(3)防水工程
7、技术复核记录
8、施工记录
(1)沉降观测记录、吊装记录(2)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3)垂直物高度测量记录(4)屋面蓄水淋水记录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1)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法人章)(2)幕墙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中间验收记录(法人章)
(4)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6)基础、主体、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法人章)
二、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电梯、智能化工程
1、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1)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保书(2)设备安装记录(3)设备试运行记录
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施工试验记录
(1)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报告
(2)自控、监视、安装、视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3)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
(4)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灌水、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
(5)电气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6)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满载、超载记录、运行、噪声调试报告
4、质量事故处理
5、分布工程验收记录(法人章)、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
三、室外工程
1、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通讯、电视、电力、照明、消防)等施工记录
2、室外建筑环境、道路、园林、绿化、景观等施工记录
C、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法人章)
2、监理实施细则(法人章)
3、监理月报中有关质量问题
4、监理会议纪要
5、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暂停书
6、不合格项目通知
7、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8、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9、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10、合同争议、违约处理
11、质量评估意见报告(基础、主体、单位工程)(法人章)
D、竣工图
1、总平面布置图
2、综合图
3、建筑竣工图
4、结构竣工图
5、电气(智能化)竣工图
6、给排水(消防)竣工图
7、采暖、燃气等竣工图
8、装饰工程竣工图
9、地下管网(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通讯、电视、电力、照明、消防)布置图
10、室外道路、绿化、景观等专业图
E、竣工验收文件
1、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安全评价报告
3、分户验收(附件一、二法人章)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会议纪要
6、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
7、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环卫、绿化、燃气、防雷等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8、工程验收备案表
9、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10、业主出具的本工程水、电路及配套设施完成的证明
11、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
12、声像档案(工程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建管局备案
一、申报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质量监督报告
3、规划、公安消防、卫生、环卫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
二、申报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经核查后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出具)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开科综合备案
一、申报条件
1、完成档案馆存档
2、住房维修基金48元/㎡;保证金24元/㎡
二、申报资料
1、规划、消防、防雷、人防、供电、供水、管道燃气、电话确认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发票
4、排水排污
5、夜景亮化
6、建筑铭牌
7、地名
8、实测绘报告
9、盖红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0、二书
11、已签约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12、电梯验收报告及准用书
13、城建档案验收合格证
14、总平图
15、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1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执照/人员配备情况/报表
17、物业委托合同(与预售一致)
18、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9、业主汇总表/身份证/电话 20、资料移交清单
21、房开公司情况(资质/报表)
22、合同执行有无违约情况及处理方案
23、物管用房面积
24、业主入住物品确认
25、信报箱设置情况
26、销售合同复印件
27、工程支付情况
办理产权证(地籍测绘)
一、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土地证原件
3、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原件
5、土地测绘技术书原件
6、土地权属实地调查表及界址确认表
7、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9、规划局确的总平图原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11、商品房预售证原件
12、商品房预售清册原件
1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1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原件
15、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原件
10.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流程 篇十
一、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由项目参建双方到东湖高新区建筑市场管理站、高新区质量监督站办理。
二、基本流程:
1、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管站提交《东湖开发区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申请表》,填写《东湖开发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一式五份),并将商品混凝土、墙改节能、安全、文明施工、竣工结算资料全部整理装订成册。
2、建管站批复申请后,下发验收通知,确定验收时间及验收成员。
3、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会议,建管站验收小组对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并一次性告知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要求及需要报送的资料。
4、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设、施工单位,将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后报送建管站,建管站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
5、验收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项目,验收小组自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收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建工程竣工验收整改一次性告知书》,参建单位应抓紧整改,并提供整改书面情况,补充竣工资料。
6、整改资料符合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需提交的资料:
(一)安全管理验收:
1、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完工场清证明(盖章);
2、工程在建工程中下达了整改(停工)通知单或接受过行政处罚的,需提供整改(停工)回复或行政处罚结案证明;
3、《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表》。
(二)文明施工验收:
1、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完工场清证明(盖章);
2、施工许可证;
3、提供维权公示牌及农民工工资公示影像资料(3次);
4、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清单;
5、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拨付总包单位工程款证明及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6、分包单位的联
系人电话及承诺书;
7、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证;
8、工程在建工程中下达了整改(停工)通知单或接受过行政处罚的,需提供整改(停工)回复或行政处罚结案证明。
(三)节能验收备案程序:
1、使用新墙材验收程序:(1)墙体隐蔽和粉刷之前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东湖开发区建筑工程墙体验收单》;(2)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约定验收时间并回告建设单位;
(3)监督员现场检查禁止使用红砖情况;(4)监督员现场核查新墙材使用情况并取证;(5)符合按省政府281号令、《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墙改办字[2001]5号文件规定者,现场填写墙改验收单;(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需提供的资料:(1)施工许可证;(2)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结构施工总说明(墙体部分);(3)《武汉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4)所使用墙体材料(基础、内墙、外墙、细部)的购货合同、发票、进场复检报告及材料企业《备案证》。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装订成册有目录,封面填写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单位。
2、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提交《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墙体验收单》,并按照《东湖开发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进行核验。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资料并装订成册(1)封面(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日期);(2)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东湖开发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单位工程项目填写,一式五份,装订一份);(4)东湖开发区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5)武汉市公共建筑(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6)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其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保温层与基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实验报告。保温隔热浆料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及锚固件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当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时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填缝材料进场复检报告,饰面砖与保温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实验报告;(7)屋面及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其物理性能、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8)外门、外窗的保温性能、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进场复验报告及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9)幕墙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及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幕墙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及中空玻璃露点进场复验报告;(10)电线、电缆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场复验报告;(11)保温隔热材料备案证,门窗型材、组装企业备案证,墙体材料备案证,给排水管材备案证;(12)武汉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米以上公共建筑、市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创建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13)节能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14)市、区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说明:资料需要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商品混凝土使用验提交:(1)《商品混凝土核准单》;(2)使用商品砼买卖合同;
(3)使用商品砂浆的买卖合同;(4)《东湖开发区建筑工程墙体验收单》复印件;(5)《东湖开发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需提交:
1、武汉市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履约管理手册;
2、《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3、《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4、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5、《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指标表》;
6、《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监管表》;
7、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8、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9、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
10、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证书(复印件);
11、预算控制价(提交电子数据);
12、工程结算书(含桩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咨询报告及监管通知书(提交电子数据及复印件);
13、其他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需提交:
1、《东湖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附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5、规划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6、环保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7、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11.苏州建筑工程验收流程 篇十一
为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明确验收责任, 规范验收行为, 根据水利 部第 30号令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以及水利部、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 制定本流程。本流程适用于由市级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委托建设项 目,各市(县区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 概述
一、按规定, 属于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属于市重点水利 工程的建设项目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以下所指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均指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市水 利局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政府验收 是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或者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组织进行,包括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局计划基建处代表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 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 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四、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 员(或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 意裁决意见的, 法人验收应当报请市水利局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五、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 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于 20个工作日内按照 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六、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 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第二部分 法人验收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市水利局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法人验 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八、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 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此处可理解为法人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可不参与
九、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站核备;未经核备的, 项目法人 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此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前,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要求明确分部 核备意见。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质量监督站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 量监督站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十、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 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市水利局备案。(此项未明确法人验收资料必须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十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 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保修期限按合同约 定执行。
第三部分 政府验收
十二、政府验收分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局组织的政府验收有计划 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 专项验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行政许可服务处在工程开 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十三、专项验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的专项验收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专项验收原则 上独立进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根据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局有关部门的分工,对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分工 如下:需供电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供电部门组织;需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 环保部门组织;需绿化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园林绿化部门组织;需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 由农水处组织;需自动化专项验收的由市防办组织;财务专项验收由财务审计处组织;工程 档案专项验收由局办公室组织。
3、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前应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专项验收组织单位 接到书面申请后 15个工作日内应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专项验收。
4、在各专项验收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验收成果,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 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计划基建处备案。专项验收成 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阶段验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水下工程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单位工程投 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市水利局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
需要, 可以增设阶段 验收的环节。(此处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已经纳入政府验收范畴, 与部规 定有所出入
2、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市水利局、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 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 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计划基建处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 发送 参加验收的单位。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十五、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年内进行。不能按 期进行竣工验收的,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水利局作出专题报告。
2、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市有关局或局财务审计处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通过 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并报计划基建处审查。计划基建处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建设周期长或者 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市水利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6、计划基建处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 程质量进行检测。
7、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 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 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 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 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计划基建处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 并发 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9、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 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 和验收成果报送计划基建处。
1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 市水利局向 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1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 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 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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