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案例分析

2024-10-15

流动资金贷款案例分析(精选8篇)

1.流动资金贷款案例分析 篇一

关于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参考测算公式的分析

摘要: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需求量参考测算公式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就该公式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

一、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参考测算公式简介

银监会于2010年2月12日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参考测算方法,包括九个公式,列举如下: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公式1),即流动资金贷款总额=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其中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公式2。

而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公式3。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等等。----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

将“公式3”及“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等代入“公式2”可以得到:营运资金量=(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上年平均应收账款-上年平均预收账款+(上年平均存货-上年平均应付账款+上年平均预付账款)×上年销售收入÷上年度销售成本]。

二、上述测算方法需要计算大量中间参数,较为复杂,并且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未考虑必要货币资金量等因素。

上述测算方法中的“营运资金”定义(营运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与一般的定义存在差别,剔除了与流动资金贷款无关的科目,基本合理。但剔除必要货币资金量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来说一家企业要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必须保持一定货币资金量。其实《办法》也提到了现金是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之一,但在测算时却未考虑在内。

另外,其他应收款一般与经营活动无关联,仅其中的备用金、差旅费等与经营活动有关但金额一般较小,因此通常可以剔除。但某些企业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有较多资金与经营活动相关,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分离出来并在测算时予以考虑。

2、关于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公式3”是错误的。

将“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代入“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存货/销售成本+应收账款/销售收入-应付账款/销售成本+预付账款/销售成本-预收账款/销售收入)。--存货等省略了“平均”二字,下同。

而我们知道,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或者说周转率)的定义是年销货净额与营运资金之比,反映营运资金在一年内的周转次数,其计算公式是: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销售收入/营运资金=销售收入/(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由于银监会的公式最终要计算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因此银监会对营运资金的定义略有不同,剔除了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据此可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

上述两个公式计算出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相等的,只有在“销售成本=销售收入”或“应付账款=存货+预付账款”时才会相等。而第二个公式是公认的公式,是根据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定义得到的,那么银监会公式显然就是错误的了。

“公式3”是怎么想出来的呢?我们结合“公式3”和“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想必正是认为该公式成立,所以才得到“公式3”的吧。确实,该公式乍一看很合理,迷惑性相当大,某些营运资金缺口理论中也会用到这种想法,但是那只是为了让人得到直观的认识而已,实际却是错的,原因是几个“天数”中,有的是用销售收入计算的,有的是用销售成本计算的(具体参见“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几个“天数”相加得到的并非营运资金周转天数而是无意义的数字。举例来说,假设销售收入=100,销售成本=50,应收账款=10,应付账款=6,其他为0,则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50,周转次数是负数,表明不缺营运资金,但实际上营运资金缺口为4(=应收账款-应付账款=10-6),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得到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4.4;再举一例,假设销售收入=100,销售成本=50,预收账款=10,存货=6,其他为0,则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50,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7.2天,表明存在营运资金缺口,需要提供资金支持(资金缺口约为“7.2×日均销售收入”),但实际上不仅没有营运资金缺口,反而多出一些资金(金额为4)。上述两个例子已经充分暴露了“公式3”的错误。

知道了错误的根源,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只要把公式中的销售成本全部改成销售收入即可,修改之后,第一个公式就和第二个一样了。

3、公式2中的“(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应该删除。

把“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销售收入/营运资金量”(注:此系前面提到的公认的公式,与银监会公式不同)代入“公式2”可以得到: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运资金量×(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公式4。把“公式4”中的(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去掉后,可以得到: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运资金量×(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公式5,“公式5”正是最简单的财务预测方法:销售百分比法,该方法假设各项经营资产和经营负债与销售额保持稳定的百分比。“公式5”虽说是最简单、最粗略的办法,但至少是自洽的,而“公式4”却不满足自洽性。举个例子就很容易发现“公式4”的错误。比方说,我们想用这两个公式预测上年度营运资金量,则只需要令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0即可,由公式5可以得到(预测上年度)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运资金量,这当然是正确的;但由公式4却得到:(预测上年度)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运资金量*(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上年度销售利润率≠0时由公式4我们会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上年度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运资金量,这显然是很荒谬的,并且当上年度销售利润率>0、销售增长率=0时,经过反复迭代后,营运资金量将越来越少并趋向于0。

认为公式2中的“(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应该存在的,大概有两种想法: 1)认为利润是营运资金的来源之一,“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这个乘数的存在正是考虑了新增利润对营运资金的贡献,因此是合理的。

该说法混淆了营运资金需求量与营运资金来源这两个概念。新增利润可以补充营运资金需求,但是公式2是计算营运资金需求量的,而营运资金需求量取决于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的差。根据银监会的定义,营运资金需求量=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显然,营运资金需求量与新增利润毫无关系。如果要考虑新增利润,那么应该在“公式1”中体现,另外该乘数用在公式2中实际上也并不能合理反映新增利润的影响。

2)认为“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的存在,使得“公式2”的分子代表预测年度的“全部成本税费”,分母则是自行创造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认为这样可以更加精确地计算出营运资金量(其认为资金需求取决于“全部成本税费”和“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与“全部成本税费”相比,销售成本少了三费和所得税等,销售收入则多了利润,而“全部成本税费”是最接近企业实际现金流出的。当然,若能扣除折旧摊销等就更完美了)。

该说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应注意相关参数的匹配性。首先,前面已经提到,自行创造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公式(公式3)是有问题的,主要问题出在营运资金周转天数的计算上,把几个周转天数加加减减所得到的并不是营运资金周转天数而是一个无意义的数字,因为那几个周转天数有的对应于销售收入,有的对应于销售成本。如果非要用这种方法计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那么就得把周转天数(次数)的计算公式修改一下,要么全部用销售收入,要么全部用销售成本。然后再说分子,我们发现分子既不是销售收入也不是销售成本,而是“全部成本税费”,因此即使将分母做了前述调整,分子、分母还是不匹配的。想让“公式2”变成自洽的,就得把公式中出现销售成本、销售收入、全部成本税费的地方统一改成三者之一。比如都改成销售收入,那么就可以得到“公式5”;比如都改成销售成本,则可得到:预测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运资金量×(1+预计销售成本年增长率);比如都改成“全部成本税费”,则可得到:预测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运资金量×(1+预计全部成本税费年增长率)=上年度营运资金量×(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预测销售利润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上述三个公式的预测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相等的,但是比较接近,原因在于其假设条件不同,分别假设营运资金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全部成本税费成正比,但至少都是自洽的,不存在内在矛盾。

三、下面举例说明《办法》中的测算方法的错误,并假定销售利润率指销售净利率(即“净利润/销售收入”。如果指销售毛利率或其他指标,则相关数据稍作调整仍可暴露出问题)。

例: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平均存货250万元,平均应付账款=50万元,平均应收账款=100万元,平均预收账款=200万元,销售利润率为0,预计销售增长率为0。则上年营运资金量=250-50+100-200=100万元,按《办法》中的测算方法,本年度营运资金预计为300万元。销售收入不变、销售利润率为0的情况下营运资金一般来说应该不变,但是用《办法》中的测算方法则得到营运资金需求由100万元变成了300万元的不合常理的结论。事实上,也可以举出营运资金需求减少的情况。

四、质疑银监会公式的人很多,但是都没有找到关键点,所说的问题往往不成问题。

比如,很多人认为银监会公式不适合所有企业,应该分行业、分规模、分发展阶段等来设计公式,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事实上,银监会公式主要存在本文所讨论的几个问题,并不存在适用于某些行业而不适用于另一些行业或者适用于大企业不适用于小企业等问题。影响测算结果准确性的因素大致有:收、付款账期变动,存货周转率变动,季节性波动,临时性需求等。有人认为银监会公式不适用于小企业及发展初期企业,可能是因为其上述因素影响较大导致测算不准确,但是银监会已经在《办法》中给出了解决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五、总结。

可见,《办法》中的测算营运资金的参考方法不仅过于复杂,而且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实际操作中采用常规的销售百分比法、回归分析法等方法测算。但是不管用什么方法得出的预测结果都不可能非常准确,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存在季节性或无规律的波动,相应地,营运资金需求也会有所波动;与不同客户约定的收、付款账期可能不同,客户结构的变动可能导致总体账期的变动,而企业与同一客户的账期也可能因为自身策略调整或经济环境变化而变化。解决的办法就是根据《办法》的建议设置保险系数,根据实际情况对测算结果或者中间参数进行调整。

另外还想说一点,“公式1”中的“借款人自有资金”这一项,《办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比如“自有资金=max{0, 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负债}”等。本人认为以某一公司的历史数据来计算其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自有资金量的方法并不可取,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营运资金中的自有资金比例。比如某公司按公式计算出的可用自有资金是0,那么我们是否就该按0计算呢?本人认为答案应该是“不一定”。若公司很优质也就算了,若公司资质不佳则我们一般应该要求其增加自有资金用于营运资金的金额以降低贷款风险。如果某公司按公式计算出的可用自有资金占营运资金的80%,那么我们要求其继续保持是否合理呢?本人认为并不合理,公司资金充裕、无固定资产及股权投资等的情况下将较多的自有资金用在补充营运资金上合情合理,有新增固定资产或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减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自有资金量也是合情合理的。

2.流动资金贷款案例分析 篇二

1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概念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指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职工及其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针对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在职与离退休职工,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发放专门用于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抵押贷款。

2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

公积金贷款具有一定优势,为人们购买二手房等方面提供了支持和方便,但同时,其面临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现阶段,较为常见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表现如下:

2. 1 购房交易价格存在虚假性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前提是真实的交易及价格。而事实上,目前二手房交易主要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协助完成,由于部分机构自身资质较差、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私自提高或者降低二手房价格现象普遍存在。多数情况下,中介机构结合客户贷款需求拟定价格或者对住房进行估价,为了达成交易目的,会故意高估抵押物市值获取更多贷款资金。

公积金贷款政策中,明确规定首套房可以获取贷款为房屋总值的70% ,而二套房获得贷款仅为房屋总值的40% 。如果缺乏对贷款公允准确额度的限制,根据自身所需进行定价,会导致骗贷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金管理的风险。此外,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还存在套贷问题,买卖双方并没有进行真实的交易获取公积金贷款,违反了公积金相关规定,直接损害了公积金存缴人的利益。

2. 2 抵押物处理较为复杂

目前,我国二手房交易客体类型较多,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由于各类房型自身属性差别,使得对应的出售政策及房屋所有权证有所差别,如产权共有、已出租等情况。而多处公积金中心之间并没有形成网络,信息共享及沟通不畅,在贷款审核工作中,难以判断抵押物真假,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抵押物处理难度及贷款风险。

2. 3 贷后核算管控难度大

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条件要求十分明确: 一是具有稳定收入; 二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信用记录良好。但是,就目前很多借款人还款记录来看,存在较大风险。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前者不具有阶段性担保,如果出现借款人恶意拖欠或者因故无法偿还贷款,只能够拍卖房屋; 如果后者逾期不还款,可以扣划开发商保证金,避免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自身权益。相比较而言,公积金要想收回贷款,需要提起诉讼,并经过法律调查,一旦借款人家庭仅有一套房产,仍然不许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最终导致公积金中心无法及时收回贷款,增加了会计核算坏账率。

3 防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风险的有效对策

市场经济环境下,防范该类风险要兼顾内部与外部两方面,提高对风险防范全面性,具体对策如下:

3. 1 外部风险的防范

3. 1. 1 完善相关审核制度,提高中介机构市场准入要求

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发展都需要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完善的制度是确保各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结合公积金贷款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审查制度,明确公积金中心权利及义务,并积极实行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并为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为了避免二手房贷款资金风险,公积金中心应适当提高中介机构市场准入要求,加大对机构资质审核力度,特别是资信等级等方面的审查,针对一些不规范或者出现过欺诈等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予准入,创建良好的中介市场环境。

为了提高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还应积极构建经办人员固定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化流程培训等,提高交易真实性。同时,在二手房贷款发放之前,公积金中心应与中介、委托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协调贷款工作,保障资金安全。

3. 1. 2 坚持规范化原则,加大对借款人贷前审查

第一,资料方面。贷款经办人应采取查询资料、面谈等多种手段,了解借款人家庭状况、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并查验申请贷款二手房产权、抵押物是否清晰、收付款真实性与即将购买的二手房协议是否一致。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加大对二手房交易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以防止套贷与骗贷问题的出现,从源头上避免资金风险。

第二,还款能力方面。还款能力是决定借款人日后是否能够按时还款的基本衡量标准。应根据借款人提交的经济收入、公积金缴存等相关证明,并结合借款人年龄、学历等信息,合理判断其收入合理性。同时,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等状况,且在偿还贷款后,是否具备基本生活条件及能力,判断借款人偿还能力。通过对还款能力的有效判断,能够适当降低资金管理风险,及时收回贷款。

第三,其他方面。套贷情况作为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的重难点,为了避免该问题的出现,还应对借款人虚假公积金缴存、住房价格及收入证明真假等方面的验证,避免由于贷前审核不到位引发的资金风险。

3. 1. 3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重视会计管理工作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工作,提高工作严谨性,明确二手房抵押物是否与 《担保法》中的规范相符合,对于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应当交由专业性部门进行价值评估,避免中介机构估价随意性现象的发生,最终抵押物价值将以成交价或者评估价中较低的为准。

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积极跟踪借款合同,定期检查逾期还款清单,掌握借款人还款情况,提高对未及时还款的借款人警惕性,并进行催款通知,一旦发现逾期时间较长或者恶意拖欠借款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降低资金风险,同时,按照相应流程,采取合理手段,收回贷款资金。此外,为了减少信息滞后性产生的消极影响,国家相关部门应发挥统筹作用,建立公积金中心网络,将全国公积金中心纳入其中,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

3. 2 内部风险的防范

加强对外部风险防范的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风险同样不可忽视,应加强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完善业务流程,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自身风险抵抗力。

3. 2. 1 完善信用风险机制,规范贷款业务流程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应明确认识到外部环境复杂性,并积极应对挑战,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实行对贷款的统一管理,将管理工作渗透至贷款工作各个环节中,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机制,结合相关资料,预测潜在风险,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最大限度上避免资金风险对公积金中心产生的消极影响。另外,管理人员还应结合以往工作失误,健全并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使有效的审批与严格的决策有机整合,及时规避违反相关原则发放的人情贷款,避免公积金贷款资金外流,保障公积金缴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公积金在缓解人们住房压力方面的积极意义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3. 2. 2 合理划分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公积金中心贷款部门应结合二手房贷款实际情况,设置专门审核部门,避免由于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的发生,岗位人员应选择具有丰富经验、且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任职,严格把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等工作,消除每一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经验交流会,针对各阶段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提出重点审查项目、解决薄弱点措施等,防范借款人寻找漏洞、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购房合同等方式获取公积金贷款情况的发生,影响公积金贷款真实目标的实现。

3. 2. 3 增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流,完善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还应增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避免由于沟通不畅引发的资金风险。银行应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建立贷款质量风险预警体系,监测二手房市场发展情况及其贷款质量变化,分析和研究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并及时制定防范及化解风险的相关对策,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渐提升,二手房市场随之快速发展,且凭借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具备的多项优势,将会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风险性也日渐暴露,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提出了更大挑战。因此,公积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中,应明确认识到外部环境变化,并调整自身传统观念,采取多样化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每笔二手房交易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为公积金缴纳者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其在购房方面的资金需求,同时,降低资金风险,从而推动公积金中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袁平.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风险防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2(4):3-5.

[2]张越.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的风险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23):82.

[3]田玉忠,柏海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成、发展与改革——以甘肃省兰州市为例[J].陇东学院学报,2013(6):83-89.

3.流动资金贷款案例分析 篇三

关键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量方法;问题;改进

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主要要求了银行业加强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的测定及加强对流动资金的贷款管理,并以此提出了相应的测定方法,促进资金测算的合理性。

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需根据借款人的营运资金与其现有流动资金之间的差值来测算。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与存货、现金、账款、借款人行业状况、企业发展状况、经营规模等诸多因素相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量方法主要通过三个步骤进行计算:

首先,测算出借款人的日常营运资金需求量。进行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时,需将营运资金周转率与保险系数相结合,进行合理预算。其运算公式为:营运资金需求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保险系数。而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系数;存货周转天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然后,测算出新增流动资金外的可用营运资金量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在该测定方法中营运资金渠道共分为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三种。新增流动资金外的可用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量+其他渠道提供资金;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新增流动资金外的可用营运资金。

最后,综合考虑相关测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各银行业相关金融机构需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行业状况、经济背景、未来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预测借款人存货、相关账款周转天数及保险系数等,来测算流动资金额度。

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不同测算结果

(一)测算结果大于企业申请额度

这种测算结果与银监会监管要求相符,但其直接表明企业对于流动资金严重缺乏,对于外部筹借资金较大,而测算结果大于企业申请额度时,银行也只会根据企业申请额度给予贷款,而借款人需另外通过增加股东、多家银行贷款、引进战略投资等相关途径来增加自有资金投资,从而满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若该企业融资不足,将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

(二)测算结果与企业申请额度基本相符

这种测算结果与银监会监管要求相符,但实际申请状况常难以达到这种状况,这种状况也是当前信贷的努力方向。

(三)测算结果小于企业申请额度,结果为正值

这种结果说明借款人申请金额超过实际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这种状况下,银行相关信贷人员需加强对企业贷款用途考察,需及时了解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状况,结合报表中相关工程项目及固定资产状况,了解企业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状况。若存在挪用状况,需结合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动表等相关项目了解资金的具体去向,此外,短期投资状况、长期投资项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合理待摊资金等均可作为重要考察内容了解企业流动资金状况。

(四)测算结果显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结果为负值

这种结果表示企业现有资金能维持日常经营状况,无需贷款。在信贷过程中,对于这种状况需给予不贷款处理,以免导致企业出现挪用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但在实际信贷业务中,出现这种状况的企业多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中处于强势地位,是银行的优质客户,能明显降低信贷风险。

三、当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量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资金贷款涵盖范围不明确

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在实际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时,对信贷品种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和认知,进而使得信贷审批人员在进行贷款资金测算时,不同信贷审批人员的测算结果存在差异。在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时,不同信贷审批人员对各类信贷品种的授信额度不同,导致难以确定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二)流动资金贷款中营运资金需求测算不精确

在当前的测算方法中,主要是从标准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确定企业营运资金项目及相关概念。在测定方法中,其营运资金主要使用流动资金与流动负债之间的差值进行测算,净资金是其测算的基础。而标准资金负债表具有流动性,进而导致营运资金相关项目标准也具有流动性。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定义,进行测算时需以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为基础。实际测算过程中,参考报表与相关测算定义之间的冲突,使得实际测算结果准确性难以保障。

当前商业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时,以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金作为基础,而当前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定义中将营运资金限定在管理资产负债表下,其项目包括存货、预收账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五项。而实际营运资金项目不仅包括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资金,也包括相关资金负债项目。测算方法下在的营运资金项目忽略了应收票据、应付税金、应付薪酬等,进而导致测算资金与实际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当前测算方法中,将周转额划为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两大部分,销售成本分为存货、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销售收入分为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这种周转额测算中仅考虑了营运资金各个项目状况,忽略了企业实际日常生产过程中各营运资金项目与周转之间的关系。如对营运资金各项目进行测算时,周转额直接采取销售成本或销售收入测算,不考虑各项目在具体周转过程,未实施差异化周转额测算。且测算过程中,营运资金项目本身存在不全面状况,若测算过程中不考虑实际周转状况,将严重影响测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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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前动资金贷款中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中,未涉及保险系数实际计量方法,平均值的计算方法难以满足借款人在资金流动高峰期时的需求。保险系数就是针对上述状况形成的一种措施,但银监会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提出保险系数的具体计量方法,进而使得银行在实际信贷活动中存在极大的操作难度,影响测算效果。

(三)营运资金来源限定不合理

在营运资金测算中,其来源状况直接影响营运资金测算效果。根据实际信贷活动,当前商业银行中自有资金项目仍存在范围不全状况,未考虑所有者的资本公积、股本等相关非借入资金,导致测算过程中自有资金不准确。

在测算过程中,以借款人年度营运资金需求总量为基础进行测算,根据逻辑关系,进行营运资金来源测算时,也需根据总量测算,但实际测算方法中却以年度基期可用营运资金的增加量进行测算。测算方法的不合理使得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此外,商业银行在实际信贷活动中,常通过增加其他渠道项目来提高测算的准确性,但其他渠道的项目合理性存在不确定状况,进而导致测算结果受到影响。

商业银行在测算方法中,营运资金来源渠道分为三类:现有流动资金贷款、自有资金、其他渠道。商业银行在测算过程中将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全部计入营运资金来源,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在流动资金定义用于经营周转。受“短贷长用”的影响,我国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常用于非经营活动中。因此,实际测算过程中需将该部分扣除后再进行测算,挺高准确率。在实际测算过程中,企业多将不同渠道的资金进行统一使用,进而使得银行在测算过程中常常难以确定贷款占实际营运资金的比例,进而导致银行信贷工作任务量大、操作难度大。

四、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改进方法

(一)规范营运资金项目考虑视角

管理用资产负债表是以是否直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作为标准,对资产负债项目进行分类排列,将资产分为金融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将负债分为金融性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的一项管理活动,其在企业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是以往测算过程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在实际信贷活动中,从管理资产负债表出发,全面改进测算方法,并将管理用财务报表的数据作为测算基础数据。根据上述视角,在进行营运资金项目确定时,需结合我国经济环境、会计制度、国外实践经验、标准资产负债表核算范围等,以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可考虑的营运资金项目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应收股利、应付股利、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

(二)营运资金项目周转额测算

在提高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准确性时,需将营运资金项目周转额与各项目参与的实际周转过程相结合,以供销循环理念为基础,将营运资金项目周转额进行细化、差异化。根据功效循环可将营运资金项目分为三大项目环节:采购渠道营运资金项目、生产渠道营运资金项目、营销渠道营运资金项目。采购渠道营运资金项目中包括:材料存货、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无息应付票据,材料消耗总额=期初材料存货余额+基期材料存货采购金额-期末材料存货采购金额。采购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采购渠道营运资金/(全年材料消耗总额/360)。生产渠道营运资金项目包括:产品存货、应付职工薪酬、部分其他应收款、部分其他应付款,全年完工产品成本=年初在产品成本+全年生产费用-年末在产品成本,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全年完工产品成本/360)。营销渠道营运资金项目包括:成品存货、无息应收票据、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收账款,营销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营销渠道营运资金/(全年销售成本/360)。

(三)保险系数量化方法

进行保险系数量化时,采取压力测试方法,以借款人三年度中运营资金最大缺口作为极端状况,以基期平均数据为基数作为保险系数的计算数据,保证经营资金的流动性。在计算过程中,还可将营运项目细分,综合考虑各项目所占比例,并以此调整保险系数,以最大值作为最终取值。

(四)营运资金来源测算

当前营运资金来源存在不合理状况,自有资金与其他渠道之间存在交融、重叠状况,影响了测算效果。因此,在进行营运资金测算时,需将所有营运资金渠道进行统一、综合考虑,避免不同渠道中要素划分存在交叉或不全面状况。进行资金来源总量测算时,可采取逆向思维,在借款人所有资金来源中出去非日常经营活动资金,进而避免出现漏算状况,提高测算效果。

五、结束语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提供了参考方法,其有效促进了银行信贷活动的实施,但随着测定方法的实施,其自身存在的缺陷正在不断凸显,需不断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状况、我国经济状况及经济背景等,进行综合考虑,不断改进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提高银行信贷活动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李靖.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思考[J].时代金融(下旬),2014,(1):222-224.

[2]刘晓娜.交通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研究[D].湖南大学,2012.

[3]顾朝晖.探析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J].财经界,2014,(26):113-113.

[4]石战辉.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的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9):60-64.

[5]李唐瑜.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2,(4):53-55.

[6]王兵.浅析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J].时代金融(下旬),2012,(12):217.

4.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报告 篇四

XXXXXX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更是凭借良好的声誉获得了更快的发展,特别是近两年,公司积极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根据起初发展愿景设计,进一步加大产业化经营投资:围绕国家食品安全问题为中心,本着绿色、环保的种植理念,后期有机苹果种植基地、增建苹果果干、即时冲饮产品等苹果深加工流水线现有选果线设备升级等计划追加投资2000万元,依据国家相关三农及扶贫政策,特向贵行(中国工商银行)提出申请流动资金

万元,用于建设苹果种植基地与苹果深加工流水线、设备升级等,请贵行评审批复为谢。

特此申请,顺祝商祺!

XXXXXXX有限公司

5.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篇五

耀照矿发[2009]015签发人:刘许政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省工交办: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份,注册资金1830万元,主要经营原煤开采、销售、货物运输等业务。由于市场原材料等价格上涨因素,造成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故于2009年1月在铜川市工行耀州区支行营业部贷款1800万元,该行贷款执行利率4.8675‰,按月付息,每月公司应付利息87615元,11个月应付利息高达963765元,贷款利息支出占贷款额度的5.35%,高额的利息支出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特恳请给予6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以缓解企业的压力。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

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3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各行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及临时性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授信审批、签订合同、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

额度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社团贷款方式,依照《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提供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认可且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在各行社其分支机构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使用飞天卡、POS机具,自愿接受贷款机构信贷监督、账户资金使用监督,如实向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有关经营情况;

(八)能够提供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所要求的贷款申请资料;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借款人可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受理行社应积极主动向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提出借款申请,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

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借款种类、期限、金额、用途、用款计划以及担保等事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借款申请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文件及年检证明;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及年检证明(包括地税、国税); 4.验资报告;

5.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6.合法的公司章程; 7.贷款卡及年检证明;

8.预留印鉴卡及银行开户证明;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够按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

12.与申请用途有关的购货合同、协议等;

13.本及最近月份的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清单; 14.委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的授权书; 15.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借款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的行社,应及时由主办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面谈主要内容包括: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经营模式、主要供货商和销售渠道;

3.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及发展前景;

4.申请贷款原因、贷款金额、用途及贷款方式; 5.还款来源;

6.贷款的担保方式及可行性;

7.借款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及信用履约情况;

8.借款人的其他情况,包括其他债务情况、对外经济纠纷等;

9.客户经理向借款人说明所申请借款类型相应的管理要求;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审查已同意受理申请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客户基本信息及附属信息,并对客户提交的

申请资料按照规定的上报种类及格式,认真进行审查、整理。不同意受理申请的,应向借款人退回申请资料,由借款人签收。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各行社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后,应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调查人员对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应由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参与,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团队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借款人在当地所在行业的市场份额;

(四)借款人的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账务状况;反映借款人流动性、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财务杠杆比率指标;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及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资信状况,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债务及其它对外负债按期偿还情况,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履行保证义务;

(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象资金运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等。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一)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调查核实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还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二)对除

(一)款所列情况以外的企业流动性需求,经办客户经理应核查借款人的流动资产项目,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可参照《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方法》(见附件)测算。

各行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或授信总额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一般步骤:

(一)调查企业流动资产的权属,盘点核实企业流动资产的库存,按市场价格评估流动资产现有价值;

(二)分析影响流动资金占用量变化的原因,区分影响流动资金占用量变化的因素。生产规模扩大、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的季节性影响等属于正常因素;生产管理混乱、盲目采购、生产计划不合理、产品积压等属于非正常因素。

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借款人所属行业、行业发展周期、发展阶段、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地位等因素。

(三)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量,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各行社在测算的基础上,具体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时,应考虑如下其他因素:

(一)经办行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借款人未来发展情况,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货款及存货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贷款情况;

(四)对季节性生产的借款人,可将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 撰写调查报告及报告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非财务风险分析,包括借款人品质与诚信状况、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状况、管理、技术、市场及其竞争优势等经营管理情况;

(三)借款人财务风险分析,包括借款人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的分析;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包括借款人经营规模及运作模式,季节性、技术性以及结算方式等因素对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量的影响;

(五)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合理性分析,包括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计划、贷款所涉及的经营周期、贷款实际需求量测算,对贷款金额和期限、现金流量和经营周期的匹配情况进行分析;

(六)贷款担保分析,包括保证人担保资格及能力评价,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评价等;

(七)借款人与本行社的合作关系,包括开户情况、现有贷款余额、历史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占用情况,日均存款额,飞天卡、POS机等使用情况;

(八)调查结论。根据调查分析,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条件等。

第五章 审查与风险评价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查人员负责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价。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内容:

(一)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报资料及其内容是否合规、真实、有效、齐全;

(三)审查贷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全面、清楚、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明确、客观;调查人员签字是否齐全、真实;

(四)复测借款需求量合理性。主要包括: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及借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的资金占用等因素,测评流动资金需求量的合理性;

(五)审查企业资信状况、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往来情况;

(六)审查核实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对外债务及提供担保情况,是否按约履行债务,有无未决诉讼等;

(七)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核实授信额度,借款期限、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信贷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二)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程序的合规、合法性。主要评价借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

(三)审查评价借款用途合法、合规性。内容包括: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用途是否在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其用途是否真实、可靠、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社的信贷投向政策等;

(四)审查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合法、有效性;

(五)分析评价借款人交易风险。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上下游客户结构及稳定性、以往销售记录、货款回笼等情况,关注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订立,合同要素是否完备,交易对手的诚信及履约能力,交易商品价格的稳定性,分析交易对手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及影响因素;

(六)评价借款人财务风险。重点评价财务比率是否合理、资金周转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预测财务状况变动趋势,分析评价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评判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

(七)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及相关证件合法性;

(八)审查贷款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相关政策规定;

(九)评价贷款整体风险状况。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对贷款风险审查要有明确的结论,对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及信贷管理制度要求的,要及时否决,对客户信用等级及贷款风险的测评应做到客观公正,并针

对风险测评情况,提出贷款的具体发放及支付条件、贷后风险点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将审查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章 授信审批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实行贷审分离、实贷实付原则,由各行社统一组织进行,各行社不得再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授权。

第二十四条 经各行社审批通过的贷款,风险管理部应对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条件、贷后管理措施及要求等,以书面形式给予批复。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批复有效期超过一个月,借款人申请支付贷款的,市场发展部应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进行重新调查,提出是否同意按原审批内容提供贷款,或变更部分条件提供贷款的意见,报原贷款审批组织审查、审批。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重新按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 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周期合理确定,一般确定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定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具体根据借款人可提供的担保种类,由经办行社根据贷款总体风险情况决定,并按《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批复内容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三十条 在合同使用过程中,合同未尽事宜或确需增加内容的,可在合同之外,签订与统一格式合同条款不相矛盾的补充协议。因外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或合同执行中发现法律风险和瑕疵,需修改原合同条款内容的,可向省联社建议,由省联社统一组织修订。

第三十一条 合同内容填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结息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必须与批复内容相一致,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应保持一致,主从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的签字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有权签字人签署,合同上的签章应与借款人预留印鉴上的印章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经办客户经理对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应严格按《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的规定流程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行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账户,贷款发放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借款人账户,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支付现金。

第三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经办行社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各行社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各行社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受托支付完成后,应建立贷款支付台帐,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各行社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经办行社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经办行社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

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八条 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明显下降;

(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危及贷款偿还的;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现象。

第十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

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应按照“主动、动态、持续”的原则进行贷后管理工作。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分析监测、预警方式判断贷款风险。

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分为首次跟踪检查、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首次跟踪检查在贷款支付后的15日以内进行;定期检查按季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风险监测或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风险线索或风险征兆,到现场进行的延伸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借款合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自觉履行义务、是否与交易对象履行了与贷款相关的交易合同;

(二)检查借款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客户的原料供应、组织管理是否发生了变化,分析变化是否或已经给借款人的销

售及效益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客户及其关联公司交易情况是否出现异常等;

(三)检查信用是否良好。包括关键财务指标及信用等级与调查时点变化情况、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

(四)分析检查借款人的现金流是否正常。与借款人约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中资金业务发生是否正常,对与借款人协商的账户管理规定是否具体落实;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分期用款计划使用贷款等;

(五)检查担保变动情况。对保证贷款,应重点检查保证人财务状况是否恶化,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是否因重大事项或经营恶化导致出现停业、停产、解散、重组、清算的风险,保证人的整体代偿能力是否出现明显不利变化等。对抵(质)押贷款,应重点检查抵(质)押人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抵(质)押物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抵(质)押物是否发生毁损,是否被再次设定抵(质)押,抵(质)押人是否有歇业、解散、清算的风险,评估抵(质)押物市场价值是否出现贬值等;

(六)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有无转嫁用途,有无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

各行社应把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情况列入对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行社风险管理部应认真履行贷后管理监督职责,稽核审计部定期或重点开展检查及监督评价,并做好贷后管理及贷款全流程管控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行社应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设定科学的监测预警信号和指标,具体明确日常信息收集、分析加工、信息反馈、风险信号识别确认到风险预警的整个处理流程,明确各环节相应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行社应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预警处置应急预案及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经营恶化或信用状况、经营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触发预警指标,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时,应提前15天向经办行社申请展期,经办行社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给予展期。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应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并按原贷款批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管理。流动资金贷款风险预警后,对于一时难以消除、化解风险隐患的流动资产贷款,应及时关注并调整贷款形态,真实反映贷款质量,符合不良贷款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办客户经理根据风险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客户的重

大事件、基本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出现风险后,按《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六十一条规定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进行及时处置。

第四十九条 各行社应严格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资金贷款档案的收集、传递、保管、移交、归档及管理责任认定等工作,确保信贷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销售收入×(1-上销售利润率)

×(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7.流动资金贷款案例分析 篇七

一、陕西省财政促进农业农村贷款的措施及成效

(一) 农业农村贷款基本情况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近年来, 陕西省高度重视金融支农工作,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积极培育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农业信贷投入呈逐年增加趋势, 全省涉农贷款余额从2008年末的1 140.2亿元增加到2011年末的2 536.9亿元, 三年平均增长30.55%, 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 财政促进农业农村贷款措施

目前, 陕西省主要实行四类财政政策, 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促进农业农村贷款:一是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2009年起, 财政部开始在全国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2011年, 省财政部门对全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9个市120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 (镇)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 按照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补贴资金共计2 313万元, 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二是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起, 财政部在全国进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 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政策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把财政奖补政策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 加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衔接, 在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 财政部正式将陕西省列入奖励政策试点地区,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7:3比例共同负担, 地方负担的30%部分, 由省、县财政按8:2比例负担。2011年全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23亿元。三是财政涉农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涉农贷款贴息补助政策主要有扶贫贷款贴息 (分为项目贴息和小额到户贷款贴息) 和农发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贷款予以一定的贴息补助, 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充分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2011年全省涉农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共1.20亿元。四是农民资金互助政策。2006年, 财政部支持在贫困村建立和发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组织, 由财政扶贫资金和贫困村农户以入股方式投入自有资金组成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 缓解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问题, 推进贫困村和贫困农户可持续发展。目前, 已在1 750个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2011年财政扶贫资金安排4 500万元支持建立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组织。

各县区为解决农户贷款难, 担保难的问题, 也分别采取各项措施, 大力推广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例如汉中市勉县, 在对农业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按政策进行财政贴息基础上, 启动金融支持订单农业试点工作, 加大支持力度, 强力推进名、优、新、特农产品研发, 提高市场竞争力, 同时, 通过对农户的信用状况、道德品质、致富能力、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来确定农户的评级结果, 给予2-5万元的授信额度, 农户持“信用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 无需任何抵押担保手续, 随用随贷, 方便快捷。

(三) 财政促进农业农村贷款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三农”的相关政策, 紧紧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等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信贷资金的引导作用, 带动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 如:2011年,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共带动农村金融机构为全省37个县发放各类贷款11.6亿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共带动全省75个县的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1 952.2亿元, 比上年增加390.7亿元, 同比增长25%;涉农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共拉动贷款40亿元以上。有力地支持了省内农业生产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二、陕西省农业农村贷款难问题剖析

(一) 农业农村贷款难问题的表现

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网点后, 将从广大农村吸收的大量存款集中应用投向垄断行业、大型企业和能源等行业, 而网点众多的邮政储蓄, 在农村只有少量的贷款, 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撑, 农村资本大量“城市化”, 农村金融体系“失血”严重。总体来说, 虽然涉农贷款数量逐年增长, 但是仍远远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财政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实施后, 县域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均出现快速增幅, 但直接发放农民农户的农业贷款情况并未出现改观。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在陕西这样一个西部欠发达省份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贷款渠道少。大多数县区内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 面向农户发放贷款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 (或农村合作银行) , 例如, 延安市富县仅农村合作银行向农民发放贷款。二是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额度小。各金融机构发放农户信贷资金以短期小额信贷为主, 单笔贷款额度小, 受农户不良贷款率较高影响, 金融机构对农民农户放贷的积极性不高, 发放贷款资金额逐年呈现出下降趋势。例如, 延安市富县2011年涉农贷款累计余额7.16亿元, 当年新增贷款额度仅有1.66亿元;咸阳市泾阳县2011年发放农户信贷资金5.70亿元, 远远满足不了农户贷款发展农业产业的需求。三是审批手续复杂。农户每申请一笔贷款需要提供担保, 还需复杂的审批程序, 耗费时间长, 很容易错过农忙时节。四是财政政策扶持资金少。从全省面上来看, 直接用于支持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农业产业的资金量很小, 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部分县区也出台支持农民贷款的扶持政策, 如富县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农业, 但总体资金量还是太小, 无法满足农户发展生产资金需求。

(二) 农业农村贷款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业农村贷款难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业的高风险低收益生产特征。目前, 农业生产中主要是分散经营, 现金交易普遍, 经济行为的可核查性差, 经营风险较高, 而收益率相对较低。从商业角度看, 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回报低于其在城市的经营回报, 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的收益与风险落差, 导致农民和农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有效服务。二是农民有效抵押资产不足。农民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 房产和土地等财产很难作为抵押物, 且大多数农民没有稳定收入来源, 专为农民服务的担保机构或其他配套保障措施也很少, 致使农民难以达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的条件, 是造成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三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由于农村信贷面广、额度小、成本高, 银行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纷纷从农村市场撤离,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撤并网点、进军城市、贷款权限上收, 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两家, 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中基本没有网点和业务, 邮政储蓄银行基本只存不贷, 合作金融机构效率不高、资金大量积压或流出, 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缓慢, 基础金融设施缺乏。同时, 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互助资金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还不快, 专门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 数量少、规模小, 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担保需求, 加重了农民贷款的难度。四是支持政策的“缺位”和“错位”。长期以来, 我们对农村的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农村水、电、交通、农业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滞后, 加大了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 各级政府近年来不断出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 但各类扶持政策零星, 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方式单一, 体系也不够健全, 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直接介入金融机构具体业务过程, 使地方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过多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业务, 干扰了金融机构遵循市场化运作。

三、支持破解农业农村贷款难题的财政政策

农村金融是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 现阶段如果完全由金融机构来承担风险不可能做到持续经营。解决好金融支持“三农”与分散风险这对矛盾, 破解农业农村贷款难题, 也需要以适当的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 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以及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担保基金等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适当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 降低经营成本, 提供“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

(一) 支持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一般来说, 不同的金融机构只能提供某些类型的金融服务, 解决部分农村金融需求问题。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要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支持和引导,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 逐步构建以农信社为主, 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为辅,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商业信贷服务体系, 让农村广大群体享受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一是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针对“三农”经济的弱质性与金融资金逐利性之间的矛盾, 不断完善“正向激励”的农村金融政策体系, 对农村金融机构, 在准入门槛、存款准备金率和财税政策方面给予政策激励,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社区性金融机构, 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为农村金融注入新鲜血液, 拓展农村经济融资渠道, 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实施财政补助鼓励新设网点, 增强金融服务能力。要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商业金融返回农村市场。实行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 以一定的财政奖补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机构网点。例如, 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在基础服务薄弱地区 (空白乡镇) 的新设网点, 省上给予20-30万元开办费补助, 调动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积极性, 力争尽快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增加金融服务网点, 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二) 支持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要针对不同区域生产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 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 加紧研究和制定政策, 有效解决农民贷款无抵押物问题。一是拓展“一卡通”抵押贷款范围。2009年起, 省上把9项惠农补贴纳入“一卡通”兑付范围。2010年开始, 在蒲城县和泾阳县开展了“一卡通”抵押贷款试点,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工作,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下一步, 要继续完善“一卡通”抵押贷款机制, 加大对“一卡通”抵押贷款支持力度, 支持更多的县区开展这项工作。二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规模较小、抵押能力较差, 难以获得贷款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增加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增加合作社开展社员资金互助的银行保证金、开展社员生产互助保险的风险基金, 利用现有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金融机构, 财政贴息, 用于开展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机制, 放宽贷款条件, 稳步增加信贷规模, 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三是加快开展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试点。目前, 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在外省已有试点, 例如, 浙江、山东的一些地方六年前就已经出台了有关农房贷款试点的政策措施, 陕西省平利县也在2009年全面开展了农房抵押贷款工作, 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 部分抵押物与当前政策还存在一些冲突, 容易引起风险和纠纷。当前应进一步推进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确权颁证工作, 并在全省小范围开展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逐步完善机制, 待政策调整许可后, 迅速推广。

(三) 完善金融业激励机制,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力度

完善农村金融的激励和奖补机制, 加强新增贷款激励、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等力度, 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激励考核办法, 实现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加大信贷投放, 解决“三农”领域的资金瓶颈问题。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考核指标的, 根据增长幅度, 给予50-300万元奖励;二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 加大对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考核指标权重, 将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情况纳入到考核指标体系;三是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 对支持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及金融创新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20-50万元奖励。

(四) 完善农村金融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支持农村金融创新服务

一是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 建立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通过增加保费补贴资金规模, 增加保费补贴品种, 扩大政策覆盖面, 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增强保险机构涉农保险能力, 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二是建立和完善农业担保机制, 不断完善农业担保资金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 以财政资金引导, 吸引金融资本注入、民间资本投入, 整合国有资产, 不断增加农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 推动农业担保公司持续发展。为防范、化解担保风险, 建立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为主, 以财政风险补助资金为补充的担保风险金补偿机制, 逐步探索建立政策性再担保基金制度, 构建农业担保风险分担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 确保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基本金融服务。对于欠发达地区缺乏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难以持续经营的, 政府可通过设立网点补助, 费用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措施,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网点, 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 保证其可持续经营, 以满足这些地区的基本金融服务。

综上所述, 通过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 创新财政支持手段和方式, 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财政工具与金融工具协调配合, 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支持, 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解决“农村金融”失灵问题, 是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方向和政策着力点。当前我们应充分利用有限财力, 积极整合财政资金, 坚持财政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激励机制、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担保风险补偿等扶持奖补机制, 给金融机构适当的利益补偿来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满足农民和农业企业资金需要。最终达到以有限的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较大规模地投向“三农”,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课题组长:苏新泉

课题副组长:乔朴苏诚

8.流动资金贷款案例分析 篇八

其实,一张小小的保单,不仅是日常生活的保障,更能在资金紧缺时解燃眉之急。客户如果遇到短期资金紧缺的情况,并不需要以退保的方式来周转,可选择通过保单贷款,不仅能获得应急资金,而且还可以维持保障。在申请保单贷款后,被保险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仍旧可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扣除借款本息后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并不影响保险理赔时效。

当然,如果您觉得前往保险公司柜面办理保单贷款太麻烦,不妨办理一张“工行-太平”联名卡,就可以在工行任意一台自助终端机上自助完成保单贷款。

近日,太平人寿围绕保单贷款特别推出“保贷通”服务,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保单贷款、还款、查询渠道拓展到了合作银行自助终端,充分满足了客户自助申请的需求。通过“保贷通”功能,客户可以在签订一次协议后实现额度内循环贷、还款,贷款款项最迟在办理的次工作日即可到账,方便快捷地满足客户即时资金需求。目前,“保贷通”实现的可贷额度是保单现金价值的90%。

据了解,在体验“保贷通”服务时,客户只要持有“工行-太平”联名卡,同时拥有太平人寿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在工行自助终端,输入联名卡密码进入系统,签订保单贷款电子协议后,就能直接自助操作。

利用工商银行4.1万台自助终端机,“保贷通”使保单贷款服务不再局限在保险公司的柜面,而是延伸到了客户身边,免却了客户奔波之劳。审核成功后,贷款资金将转账至用户的联名卡中,还款也只用将还款金存入联名卡中即可,全部过程自助完成,可谓易借、易还、易办理。除了“就近办理”和“自助办理”的优势外,“更快到账”也进一步提升了客户的体验。据了解,如果按照传统的人工办理方式,从贷款审核到贷款金额入账,需要3个工作日的时间。相比之下,在“保贷通”上办理贷款,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即可全款到账。

据太平人寿介绍,在该项功能开通月余来,客户通过“保贷通”办理保单贷款的总金额已超过100万元。

目前,太平人寿正计划将该功能整合到公司网站和工商银行网银服务中,以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工行网银,也能进行保单贷款的便捷操作。

案例1

2011年2月,北京的张先生在太平人寿柜面办理了保单贷款,不仅解决了购房首付款资金短缺难题,而且享有的保障也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张先生表示:“只要通过办理保单贷款就能贷到应急款,这真是太方便了!”

据悉,2008年,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太平人寿的保险产品,2011年初,因儿子购房首付款急缺5万余元,张先生便想到了通过退保周转资金。了解客户的情况后,太平人寿的服务人员立即对保单进行了核查,发现张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具有贷款功能,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公司可为其提供6万元的贷款服务。张先生只要提供有效保险单与个人身份证明就可申请办理贷款,3至5个工作日后款额就会到账。

得知保险公司还能为自己提供这样的服务,张先生非常惊讶。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张先生:保单贷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在约定偿还贷款的时间内,张先生可以随时选择一次性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借款和利息,期间,保单原有的保障功能也不会受到丝毫影响。在了解保单贷款的申请流程和功能后,张先生在现场提交了保单贷款申请。

一段时间后,按照约定,张先生偿还了全部贷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张先生感叹,想不到办理保单贷款手续如此简便,借款资金用途也不受限制,而且还不需要自己找担保人、抵押品,“这可真方便!”

案例2

近日,要出国的孙女士,计划通过抵押她在太平人寿购买的保单来解决签证押金问题,但她没有到保险公司柜面去办理,而是在家门口的工商银行,利用“自助查询缴费机”上的“保贷通”功能自助办理,整个操作不到3分钟。

第二天,4万余元贷款金额全额到账。作为一项拓宽银保服务领域的创新之举,太平人寿与工商银行所推出的这个“保贷通”服务,不仅能在就近银行网点全自助办理保单贷款,在办理时效上,更较传统的柜面处理缩短了一大半的时间。

太平人寿专家支招

目前,不少保险公司都有保单贷款业务,但并非所有的险种都适用于保单贷款,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险以及养老险、年金险等保单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并且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贷款利率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只要客户购买的产品具有保单贷款的功能,同时,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且贷款总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就可申请办理保单贷款,而且客户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能达6个月。不仅如此,客户在申请保单贷款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仍旧可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扣除借款本息后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并不影响保险理赔时效。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保险所提供的最本质的功能是保障。在贷款期间,客户仍然需要按期缴纳保险费,这样才能在借款期间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单贷款到期而客户未能及时还贷时,保险公司会扣除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用于归还借款及利息。一旦当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就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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