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节能验收规范(11篇)
1.最新建筑节能验收规范 篇一
2018年最新验收规范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地基与基层分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主体结构分部: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装饰装修分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4、屋面分部:《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5、给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建筑电气分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7、智能建筑分部:《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8、通风与空调分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9、电梯分部:《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0、节能分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最新建筑节能验收规范 篇二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我国砖瓦工业隧道窑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实践经验, 同时也调查和参考了国内不同地区和比较先进的砖瓦工业隧道窑, 并通过调查和测试取得了相关的重要的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砖瓦工业隧道窑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照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供使用者参考。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的参考。
1总则
1.1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我国目前约有烧结砖瓦生产企业5万余家, 年总产量8 000亿块 (折标准砖) , 多数企业管理粗放, 耗能力大, 约占建材行业总能耗的30%左右。如果烧结砖瓦企业采用适合的节能设计方案, 则至少可降低能耗10%以上。因此, 规范砖瓦工业隧道窑的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 引导和规范企业节能管理势在必行。
1.2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隧道窑的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
1.3在烧结砖瓦窑炉设计建造中, 设计者和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和规模效益, 规定隧道窑单窑产量不低于3 000万块普通砖/年·条, 瓦产量不低于30万m2/年·条。
1.4本条规定了砖瓦工业隧道窑在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各个环节都要注重节能, 确保能耗指标达标。
1.5本条规定了砖瓦工业窑炉节能设计应满足所采用原料烧结性能要求。对所使用的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等应符合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和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的要求。
1.6烧结砖瓦隧道窑设计涉及许多方面, 节能设计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 因此, 按本标准进行节能设计的同时,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本章是对本规范中术语的规定。这些术语的绝大部分是本标准常用的术语, 少量与其他专业共用的则从现行标准、规范中引用。
3隧道窑总图节能设计
3.1本条对隧道窑的总图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
烧结砖瓦隧道窑设计、布置兼顾其专业特点, 根据地质结构, 主风向、排水、装出窑要求等全面分析, 采用最适合的工艺布置。使工程设计科学合理、环保节能。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和各种防护间距的同时, 还要注意合理用地, 紧凑布置, 降低能耗。
3.2隧道窑设计应满足生产线产品性能要求
隧道窑设计应满足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和不同原料、工业废料的生产要求。目前改建、新建砖瓦企业隧道窑应优先考虑烧结保温砌块和烧结装饰砖、路面砖的生产。
3.3本条款要求砖瓦工业隧道窑设计应满足GB/T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节能、环保相关标准要求。
4砖瓦工业隧道窑工作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款是对隧道窑设计阶段节能设计的规定。隧道窑设计应以原料性能、产品品种、质量及产量指标等因素综合考虑隧道窑工作系统指标设计。
4.1.2本条款对砖瓦工业隧道窑基本参数作了规定。
4.1.3本条款规定预热带、烧成带、冷却带系统设置应满足原料性能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由于原料不同, 产品预热、冷却温度、气氛、压力制度变化速率及完全烧成所需的时间和温度不同, 因此窑的长度应由原料性能及产量要求来决定, 合理的窑炉长度是节能设计的关键。
4.1.4窑炉结构设计除满足常温结构强度要求外还要满足热胀冷缩结构强度要求。
4.1.5本条款对窑炉施工材料提出了基本要求。设计人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投资规模、窑炉种类等方面因素合理选择材料。由于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约束指标, 设计人员应综合各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材料。对于需现场制作的特殊材料, 本规范强调了其可靠性。
4.2砖瓦工业隧道窑预热系统
预热系统应满足坯体合理脱水及预加热要求, 预热带断面温差大、坯体预热不均匀是影响产品质量、产量的关键一环。因此, 本规范对窑炉断面温差做了规定。
4.3砖瓦工业隧道窑焙烧系统
4.3.1本条款对砖瓦焙烧系统的能效指标分别进行了规定, 应满足《烧结砖瓦能耗等级定额》JC/T-713中一级窑炉的规定。
4.3.2本条款主要规定了窑炉的基本要求, 强调了焙烧窑正常生产时的散热损失控制指标。在既满足传热要求, 又节约投资成本的前提下, 设计人员应通过核算尽量选择适宜厚度的结构型式及保温材料种类, 并充分利用新材料、新技术。
4.3.3本条款对焙烧系统热风管道保温设计提出了原则要求。在有余热利用要求的热风管路上其保温层设计宜控制在表面温度50℃以下, 无余热利用要求的管道外保温设计应满足劳动安全保护要求。在输送热风系统中, 各种法兰连接应严密, 不得漏风漏气。
4.3.4采用变频调速装置具有显著的节能效果, 因此从技术角度要求有风量调节的风机均宜配置变频调速装置。
4.4砖瓦工业隧道窑冷却系统
本规范为鼓励隧道窑新技术应用, 对出窑产品温度和车下温度作了规定。
4.5砖瓦工业隧道窑余热利用系统
4.5.1在隧道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余热利用系统, 有利于贯彻国家节能降耗的产业政策。
4.5.2余热利用系统是在保证烧结砖瓦生产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条对隧道窑余热利用系统的建设提出了要求。
4.5.3利用烧成系统多余的废气余热进行干燥、采暖、热水供应, 是目前应用最多的节能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余热利用新技术。
4.6砖瓦工业隧道窑窑炉监控系统
4.6.1隧道窑检测控制系统是提高窑炉自动化程度、保证产品质量的数字化准确显示、控制系统, 能避免人工观测温度的误差。有条件的企业要采用自动监控系统, 更精准操控隧道窑, 避免人为误差。
4.7砖瓦工业隧道窑窑体结构维护系统
隧道窑窑体结构维护系统除考虑正常结构受力外还应充分考虑窑体热胀冷缩产生的应力, 以保证窑体的正常运行。
4.8砖瓦工业隧道窑烟气净化处理系统
按照GB/T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及砖瓦行业脱硫的特点含硫原料、燃料必须配置脱硫系统。
4.9主要能耗指标
4.9.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烧结砖瓦工厂生产线隧道窑的热耗指标应符合JC/T713-2007中4款中一级窑炉的要求。主要电耗设计指标应符合GB50528-2009中4.2.2砖瓦焙烧≤3.2 k W·h/t规定。
5窑炉砌筑及整体性能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本条款规定砖瓦工业隧道窑 (以下简称窑炉) 砌筑应符合GB50211-2004中1.2、1.5、1.6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工业窑炉砌筑的基本规定”、第十五章“隧道窑”和本标准要求。
5.1.3本条款规定了窑炉整体性能要求:规定了窑炉施工的技术条件, 第一次大修期限, 窑炉主体结构要求及能耗指标要求。
5.2窑炉基础
5.2.1本条款对隧道窑施工基础承载力及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GB50202提出要求, 窑炉地基采用的烧结普通砖应符合GB5101中一等品规定、强度等级不小于MU15。
5.2.2窑炉地基基础、地下风道、设备基础若需防水及处理时, 应符合GB50208要求。
5.2.3窑炉附属设备基础应符合GB50204、GB50205的要求。
5.2.4本条款对隧道窑轨道安装提出要求, 轨道施工、安装是隧道窑施工的关键, 合理、规范的施工才能保证隧道窑的整体质量。
5.3窑炉墙体
5.3.1本条款要求窑墙应于窑炉基础、附属设备基础完成并验收合格以及签订工序交换证明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换证明书应符合GB50211-2004中1.5的要求。
5.3.2本条款规定窑墙砌筑前应对基础检查验收。应预先找平基础, 必要时进行预砌, 基础标高误差5-10mm。
5.3.3本条款规定了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质量、保管运输应符合的标准、规范。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应符合的标准规范。若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的砖型标准中无规定时, 则按设计要求组织生产, 设计应规定指标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5.3.4 GB50211-2004
5.3.4砌筑耐火制品的泥浆应符合GB50211-2004中的相关规定, 泥浆稠度应符合GB50211-2004中表3.1.10中III类砌体的规定, 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
5.3.5耐火砌体砖缝允许厚度应符合GB50211-2004中3.2.1III类砌体的规定。隧道窑窑墙砌筑测量定位, 应以窑车轨面标高和轨道中心线为准, 烧结普通砖外墙砖缝为8 mm~10 mm。外表面用原浆勾缝。5.3.6
5.3.6隧道窑窑墙砌筑要平直, 砌筑允许误差应符合GB50211-2004中表15.1.3耐火窑的规定, 砌筑完毕后应进行检查。
5.3.7窑墙采用复合墙体时, 可由内向外或由外向内逐次退台砌筑, 不得采用先砌内外两层后砌中间各层的砌筑方法。耐火砖和隔热砖砌筑时, 高度方向每隔2~5皮, 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 (按设计) 与外层咬砌, 咬砌所用砖应切割后使用, 不得砍砖。曲封砖和拱脚砖以下的窑墙质量, 应分别进行检查后, 才可砌筑上部砌体。
5.3.8砌筑窑墙时应同时安装好预埋件, 横梁、预埋件、预留洞口应符合GB50211-2004中3.2.23的规定, 金属管件外裹隔热材料、砌体与设备、构建、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 应考虑膨胀后尺寸的变化, 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5.3.9砌体膨胀缝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由设计规定。当设计没有规定时, 每米长砌体膨胀缝的平均数据可采用:粘土砖砌体为5 mm~6 mm, 高铝砖砌体为7 mm~8 mm。
5.3.10耐火材料线膨胀系数与耐火砌体的线膨胀关系密切, 但又不尽相同。本标准参照GB50211执行。
5.4窑顶
5.4.1窑体顶部根据设计可将其分为平吊顶和拱型顶两种型式。
平吊顶采用各种耐火材料、耐火浇注料、硅酸铝吊块以及各种新材料吊顶均应满足设计及本标准各种性能要求。拱顶材质选择及拱顶施工均应满足设计及本标准各种性能要求。
5.4.2本条款规定拱型顶的拱型胎及支柱材料应符合GB50211-2004中3.2.42的要求。砌筑拱顶前, 应预先检查拱脚表面, 表面应平整, 角度应正确, 长度方向表面误差不大于±5 mm。拱顶支撑的沉降量最大为30 mm, 拱模经检查合格后, 方可砌筑。
5.4.3本条款规定拱顶的砌筑方法应符合GB50211-2004中相关要求。
5.4.4本条款规定平吊顶结构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现场制作轻质耐火混凝土板吊顶应符合现场制作要求。
平吊顶结构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 采用轻质耐火混凝土板吊顶现场预制时, 轻质耐火混凝土应符合设计配合比, 并与吊挂材料配合施工。耐热葫芦与吊板宜留膨胀间隙, 预制后, 进行试验, 达到设计指标后方可施工。预制吊挂件位置应准确, 误差不大于±2.5 mm。
5.4.5吊挂材料采用的耐热钢应符合GB/T1221的要求。耐热钢钩的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4.6本条款规定吊挂砖或吊挂板应预砌筑, 并进行选分和编号, 必要时应加工。吊挂砖或吊挂板不允许有裂纹、缺损、扭曲和毛刺等缺陷。吊挂砖或吊挂板应预砌筑, 并进行选分和编号, 主要是检查砖的外形尺寸能否满足砌筑要求, 并确定各种不同公差砖相互搭配的具体方案。
5.4.7本条款规定吊顶砌筑及吊挂件施工的要求。吊顶砌筑应符合GB50211-2004中3.2.56、3.2.59的要求, 吊顶板之间、吊顶板与预留孔之间的孔隙应采用耐高温的硅酸铝纤维制品填塞、封闭。砌筑时应调整耐火吊挂砖或吊挂板底面高度一致, 底平面平整度误差不大于±5 mm。
5.4.8窑顶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GB/T16400的规定。隔热材料宜根据窑体结构采用不同材料和不同厚度。铺设保温隔热层时应分层铺设, 错缝施工, 不允许产生通缝。铺设时宜采用高温粘接剂分层粘接。
5.4.9窑顶钢结构应符合GB50205、JGJ82的要求。
5.5窑炉附属设施
5.5.1本条款规定窑炉附属设施包括的内容及制作、安装要求。
5.5.2窑车
5.5.2.1窑车是窑炉关键附属设施之一, 窑车应符合JC/T2108《砖瓦窑炉用窑车》和JGJ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窑车应运转灵活、形状平整、焊接牢固, 不得扭曲。
5.5.2.2本条款对窑车异型耐火材料应按设计加工, 耐火、保温材料应符合的材料标准及窑车砌筑后尺寸偏差提出了要求。
5.5.3窑门
5.5.3.1—5.5.3.2规定了窑门制造应符合JGJ82和相关国家机械制造标准的规定、设计要求及安装后的技术要求。
5.5.4本条款规定了附属热风管道和燃烧系统管道制作及材料应符合的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热风管道应设膨胀节, 并符合设计要求。
5.5.5本条款对运转设备制造、使用提出整体要求。运转设备应结构合理、使用稳定, 满足窑炉产量要求。顶车机、出口牵引机宜采用底部推、拉式。
5.5.6本条款对于需要根据系统进行参数调节的风机调速装置提出选型要求。同时对风机的储备系数作了规定。过大的风机储备系数, 易降低风机使用效率。因此对于工况稳定, 通风量变化小的风机, 其储备系数应按本规定设计。
5.5.7本条款规定了附属设备基础与窑炉基础的施工程序, 同时规定了砌筑各孔道、通风口、构件、预埋件应确定砌体冷态尺寸和膨胀间隙, 并预留膨胀尺寸。
6窑炉烘烤
6.1本条款规定窑炉烘烤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
6.2本条款规定窑炉烘烤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
a.检查窑门、管道阀门开启灵活性;
b.附属设备应全部空载和载荷调试完成;
c.窑炉检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
6.3烘窑方案的制定是窑炉烘烤过程的关键环节, 必须全面考虑窑炉所用材料的性能特点, 产品的最高烧成温度, 合理的升温速度,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烘窑制度。窑炉烘烤的好坏直接影响窑炉的使用寿命。不定型耐火材料与一般耐火制品不同, 没有进过焙烧, 其特点是含有较多游离水、化合水和结晶水, 用来作为炉子的内衬时, 如烘炉不当, 极易造成开裂、剥落或垮塌等事故。应由耐火材料研制和生产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制定烘窑曲线。全耐火陶瓷纤维内衬的炉子, 因内衬不含水分且抗稳定性好, 在剧烈的急冷急热条件下也不易发生剥落, 故不需要烘烤可直接投入生产。
7窑体检查验收
7.1检查方法
7.1.1本条款规定了窑炉施工完成和检验前应进一步完成的准备工作。7.1.2.1-7.1.4.5条款规定了窑炉砌筑材料执行的标准、窑炉整体的检验执行标准和方法步骤。对关键部位作了明确规定, 详细列明了所有窑炉建设材料及制品质量检查方法依据标准、规范, 规定了窑体关键部位尺寸偏差、配合尺寸要求, 规定了窑车、窑门和附属管道及设备加工检查要求。
7.2检验规则
7.2.1本条款规定了窑炉的质量检验分为窑炉基本参数检验和出厂检验 (即窑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 。窑炉竣工后, 正式交付使用时必须进行窑炉基本参数检验。窑炉砌筑工程质量, 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和评定, 每一条隧道窑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宜划分为基础、窑墙、窑顶、窑车、附属管道、运转设备及窑炉检测等分项工程。窑墙和窑顶部分的钢结构可设一个钢结构分项工程, 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进行。当一个单位工程仅有一个分部工程时, 该分部工程即为单位工程。
7.2.2本条款规定窑炉基础部分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应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2007中15.1的规定进行。其中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7.2.3本条款规定窑炉的能耗指标应符合《烧结砖瓦能耗等级定额》JC/T713的规定, 并由专业检测机构依据《砖瓦工业隧道窑热平衡、热效率测定与计算方法》JC/T428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7.2.4本条款规定了应进行窑炉能耗指标评价的条件:
a.窑炉验收时;
b.窑炉停产半年以上或经过大修时;
c.窑炉能耗指标超过行业标准规定时;
d.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质量评定
8.1本条款规定窑炉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 均分为“合格”、“优等”两个等级。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标准规定。《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2007中相关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2007中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8.2本条款规定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应采用的标准。
8.3本条款规定窑炉产量应在试生产开始两个月内检验, 其单条窑日产量应符合本标准表4.1.2规定。热耗指标1 465×103k J/t, 即为合格。
8.4本条款规定砖瓦焙烧窑炉质量等级评定应符合JC982-2005中表5的要求。随着技术的进步JC982-2005中表5的能耗指标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本标准调整为应符合本标准4.9款的规定。
9标志和标签
9.1砖瓦焙烧窑炉砌筑后, 应设置永久性窑炉识别标志。
9.2窑炉识别标志宜使用铭牌或标牌。铭牌应包括的内容有:窑炉型号标识、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竣工日期。
9.3窑炉识别标志应镶嵌或固定于窑炉墙体上, 其位置宜处于易显示处。一条 (座) 窑炉至少应设置一个识别标志。
9.4本条款规定型号标识, 其表示方法如下:
示例:焙烧通道4 600 mm, 日产量250 t隧道窑标记为:SDY4.6250。鉴于砖瓦行业传统习惯日产量以万块标砖表示, 本标准暂时以万块标砖表示以后逐步过渡为国际单位标准, t/d。
10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本条款规定窑炉砌筑使用的耐火、隔热材料的包装应符合《高铝砖》GB/T2988、《黏土质隔热耐火砖》GB3994、高铝质隔热耐火砖》GB3995、《黏土质耐火砖》GB4415、《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GB/T16400、《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中的包装规定, 耐火、隔热材料应防雨、防潮、防破损, 运到现场的材料设备宜放置于雨棚或车间内。
时效性材料具有一定的储存期限, 超过期限便会产生变质, 不能使用。如耐火可塑料储存期一般为6个月、水泥生产后3个月, 强度会明显降低。注明材料有效期限是为了控制其使用日期。
3.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篇三
节能验收报告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法人代表:
2011年11月16日
一、工程概况
二环路沿线景观改造安置地(蔡厝里片)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后县路,建设单位为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福建经福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为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施工单位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工程建筑面积为10117.34m2,地上22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61.75m。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墙抗震等级为二级。
二、工程结构验收情况:
本工程节能的项目包括三项:
1墙体自保温节能;○2外墙内保温节能;
1、墙体节能包括:○
2、门窗节能;
3、屋面节能;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在节能专项施工中,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部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设计变更、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要求施工。同时按照国家监理规范要求接受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的监理;对现场存在不足的部位立即给予整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规范指导施工。进场的原材料均有合格证,进场后均按规范要求经见证取样后送检,材料的送检次数和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要求,检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一、见证检测报告如下:
1、墙体自保温:加汽砼砌块送检4组; 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共6份;
外墙内保温节能材料:抗裂砂浆物理性能检测报告1份;
建筑保温砂浆物理性能检测报告1份;
界面砂浆物理性能检测报告1份;
耐碱网格布检验报告1份;
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共11份;
2、门窗节能:玻璃露点试验报告1份;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共3份;
3、屋面节能:挤塑泡沫板检测报告1份;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共2份;
二、质量控制资料:
墙体节能:检验批共6份;分项2份;分部1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份;
门窗节能:检验批共5份;分项1份;分部1份;
屋面节能:检验批共1份;分项1份;分部1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份;二环路沿线景观改造安置地(蔡厝里片)1#楼已完成保温节能工程施工任务,分部工程达到预期目标,各种验收资料已齐全,企业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收条件,现拟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篇四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自
评
报
告
编制:
审批:
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4月
建筑节能工程自评报告
工程名称:和一花园综合楼B座
建设单位: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设计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和一花园综合楼B座工程室内地坪±0.000相当于绝对高程44.000m,使用功能为商业综合办公楼,建筑工程等级为三级,设计使用为50年,建筑面积8257m2,其中地下室4109 m2,地上建筑面积4148 m2,建筑占地面积942 m2,共六层,地上1-5层,跃层一层,地下一层。建筑总高度18.75m,耐火等级地上一级,地下二级。框架剪力墙结构,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场地内别为二类。
通过采用增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
比的节能措施,节能50%。
外墙(外内:40+20)保温采用60厚玻化微珠。外门窗为彩塑钢,双
层6+9A+6中空玻璃。屋面保温层为100厚玻化微珠。
该工程于2012年3月8日开工,建筑节能工程于2013年月日完
成。
二、工程施工及自检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外窗抗风性能规范》(GB/T7106-2002)
4、《外窗抗水密性能规范》(GB/T7108-2002)
5、《外窗气密性能规范》(GB/T7107-2002)
6、本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合同
7、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现行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
8、安徽省合肥市有关工程施工规定的文件
9、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企业工艺标准》
三、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以项目经理为中心,进行项目机构及班组管理,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以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施工的每道工序在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工序结束后由班组自检合格,再报项目部质检员、技术员及施工员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通知监理人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资料情况
(1)工程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记录份;
(2)工程试验检验记录
界面剂检验报告份,玻化微珠轻质复合料检验报告份,抗裂砂浆检验报告份,普通型耐碱网格布检验报告份,塑钢门窗检验报告份,门窗玻璃检验报告份,墙体保温检测报告份。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批汇总情况
外墙内外保温砂浆检验批检查项
屋面保温层检验批检查
塑钢门窗安装工程检验批检查项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检验批检查项
以上共检查项,合格项。
五、建筑材料、资料及验收情况
1、各类材料由项目材料员验收合格后报监理。
2、专业监理工程师见检验报告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3、资料员及时归档资料,同步、齐全有效。
六、、自评结论:
本工程节能系统已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全部完成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验评资料齐全有效,综合以上情况该建筑节能专项工程质量验收自评合格。
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最新建筑节能验收规范 篇五
2、人防图集07FG01-05和07FJ01-03
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8、《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1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1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2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2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规程》GB/T50640-2010
2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
2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9、《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317-2014 30、《建筑深基坑规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3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
32、《外墙饰面砖规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
3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
3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5、《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3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篇六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参加。
监督站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当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或验收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整改和协商,待整改完毕和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节能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自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阿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节能核查表
2、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4、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及影像资料
5、保温板与基层和抹面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试验
6、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土地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3、由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合格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当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或验收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整改和协商,待整改完毕和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单位工程竣工报验必备资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原件)
2、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原件)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原件)
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观感质量检查评定记录表(加盖施工单位质量科和技术科公章)(原件)
3、基础、主体核查表(原件)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础、主体、装饰、屋面、水、电、电梯、建筑节能等)(原件)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通知单(原件)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原件)
7、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8、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包括c9-01-c9-04四份用表)(原件)
9、建筑节能工程备案证
10、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原件)
12、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
1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原件)
1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原件)
15、规划、消防、环保、气象、土地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原件)
16、墙改、散装水泥基金缴费收据、社保基金缴费收据(原件)
17、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竣工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提供的文件及相关规定
一、需提供的文件: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4、建设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5、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结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原件)
6、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原件)
7、竣工移交证书(原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原件)
7.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所需资料 篇七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所需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2、《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4、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
5、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报书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能效理论测评报告。(以下5类项目需提交: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三、施工单位
1、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包括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工程、材料设备构件进场检验、隐蔽工程;
3、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由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4、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报告(提供复印件)4.1屋面、墙体和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4.2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 4.3暖通空调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 4.4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 4.5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4.6幕墙和门窗的传热系数、幕墙和门窗的气密性;
4.7幕墙和门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透明和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和反射比; 4.8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9 凸窗顶板和外墙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 4.10低压配电电缆电线进场复验; 4.11风管和风管系统的严密性和漏风量;
4.12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应提交以下检测报告:风机盘管、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的进场复验;各风口的风量;风管系统的总风量和风压;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四、设计单位
1、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计算模型(含电子文件);
3、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审表和审查意见书;
4、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电子文件)
五、监理单位
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篇八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5.2 检查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类型维修期限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 酸碱型灭火器;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 被火烧过。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5.4.4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9.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自评报告 篇九
市建管站、节能办:
湖北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豪庭项目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采用总包方施工,专业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监理公司监督实施的方式,按照深圳市艺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过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进行施工,采取节能措施的施工项目主要有三项:
一、外墙:根据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本项目“采用热反射隔热涂料试点工程的函”,并按照深圳艺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08-01”的设计变更,本项目外墙做法为250mm厚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双面粉刷,外施5mm厚沃尔浦保温抗裂腻子,外饰面采用源峰水性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墙体自保温体系。
本工程采用的沃尔浦保温抗裂腻子,材料细腻,具有一定柔韧性,并按10:1的比例加入超强抗裂乳液,粘结、渗透性极佳,分两道抹光磨平,施工平均厚度大于5mm。
源峰水性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性能符合《建筑外表面用热反射隔热涂料》JC/T1040-2007的要求,涂料的太阳反射比和半球发射率达到0.86。其产品于2006年11月通过湖北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鉴定,为湖北省2006年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管理目录(第二批)编号EJN2-1-47,武汉市建筑工程材料部品备案编号463-027-11-16。涂料采用WF-2型反射隔热涂料,每栋楼为一个检验批,按出厂检验核实,施工按照厂家要求为一底两面。
外墙饰面完工后,表面平整,无异样突出物,无色斑、开裂和脱落现象,验收合格。
二、屋面:做法按照施工图要求,采用30mm挤塑聚苯板和粉煤灰加气砼砌块碎屑找坡(最薄处60mm)两层保温以及浅色面砖隔热等节能措施。挤塑聚苯板一批进场,并随机抽检与出厂检验报告相符。采用xxxxx(品牌,推广证,粘贴方式等),符合设计要求;粉煤灰加气砼砌块碎屑的敷设按施工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屋面工程完工后表面平整,无渍水、渗漏现象,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三、门窗:采用武汉川达塑钢门窗厂生产的HM50W型断热铝合金中空玻璃窗,窗玻璃为5+9A+5,气密性等级为3级、抗风压等级为1级。门窗施工过程严格按洞口尺寸安装,窗框与墙体接缝处采用膨胀密封胶密封,并全数进行检查验收。窗扇按每100樘一个检验批,每批次10%抽检。验收合格。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版 篇十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 1000O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O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O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O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O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 的规定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整齐顺直内,高外低,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滴水线(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 的规定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篇十一
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符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需向市或区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备案,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单位(总包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
3、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
5、武汉市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7、武汉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有设计变更,需要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
8、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保温层与基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实验。
9、屋面及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外门、外窗的保温性能、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进场复验报告;
11、电线、电缆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场复验报告;
12、给排水管材进场复验报告;
13、墙体材料密度、抗压强度等进场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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