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6-18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共10篇)

1.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管理暂行办法

梅河口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

梅河口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校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运送5名以上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专用车辆。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四条 校车安全由市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各部门工作,实行校车通行证管理,并制定校车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第五条 建立校车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具体组织实施。查找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管理对策,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第六条 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自有或租用校车,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所有校车办理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须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加盖公章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范围;

(三)详细掌握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校车行驶路线确定和设置工作;

(四)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教育、公安、交通、消防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校车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校车;

(六)学校、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提前5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校车标识、标牌核发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工作;

(三)定期对学校师生普遍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让学校师生掌握“安全走路、安全骑车、安全乘车”等基本常识;

(四)负责核定校车乘载人数,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校车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严格落实“一车一警”制度,监督管理承包车辆安全情况;

(五)负责市区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第八条 交通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农村学校门前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二)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校车的行驶线路,完善校车通行线路安全设施;

(三)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

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 消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校车灭火器材的配备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校车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安监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要将校园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校车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为建立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形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车主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部门主要领导是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校车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学校自备、学校法人自有、长期租用或社会力量购置。审核确认后,向公安部门填报《校车标识申领表》,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公安部门在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章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后,按《校车标识申领表》核发《校车通行证》及校车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 专用校车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校车标识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校车标牌。

第十四条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要求,认真核对车辆信息,严把机动车查验关,对原有校车,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予以换发车辆行驶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坚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校车必须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交警部门核定的定员参加司乘人员和乘车学生保险;

(三)校车必须配备必要安全器材;

(四)专用校车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有在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不得有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行为;(四)不得有在近1个记分周期内有满分记录;

(五)驾驶大型校车的应有驾驶同等车型两年以上驾龄,驾驶中、小型校车应有驾驶同等车型三年以上驾龄;

(六)驾驶校车的驾驶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第十六条 校车必须配有乘务人员。

第十七条 《校车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第十八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三)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通行证》,取消

校车标牌、标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校车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学生运送、营运性车辆从事学生运送的,必须按行业有关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建立台帐。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员。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教育行政部门、交警大队对学校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乘坐自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协议;乘坐其他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协议;学校与校车承运单位签订安全包保协议,上述各项协议需经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必须对校车实施特殊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培训,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校车通行证》从事运载学生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教育局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2011-05-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

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

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

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

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由水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初步设计;(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

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1)竣工验收证明;(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1)连续1 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

该类项目应提供:(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2)工作大纲;(3)实施方案;(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1)工作大纲;(2)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改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分管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为新区创客实践室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资助申请表》、《光明新区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个人及单位需填写《光明新区创客获奖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节 申请众创空间建设及租金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十)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节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八)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节 申请获奖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创客个人或项目与依托单位的入驻合同及依托单位的推荐函;

(九)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应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从初赛到决赛所有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获奖项目房租补贴的应提供入驻合同及房租支出凭证;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4.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法》的通知

2008-10-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立区”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设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 2008 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门资金作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每年的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七)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八)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五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和决算。

(二)会同区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六)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条 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由区文产办组织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专家,为我区专项资金的资助政策、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估。

第八条 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产办负责召集,由区政府分管文化和财政的副区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国家、省、市、区批准和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从业人员等。

(三)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

(四)文化产业奖励、会展等项目。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主要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是指创意设计、网络游戏、动画漫画、数字内容等,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拟定;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0%、20%、10%和10%。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 65%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按以下四类申报,条件和标准分别如下: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补贴:

1、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经区文产办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培育期(一般为三年)生产性用房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文化产业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

1、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助。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启动原创研发项目。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资助。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原创研发成果须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企业对该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总预算投入的3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使用企业应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3、文化企业品牌塑造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我区文化企业进行品牌塑造。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企业品牌塑造的项目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会展和其他重要活动项目补贴。用于资助我区文化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举办重要文化产业活动。经区文产办认定,对参展单位按实际场租费的5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举办单位按实际总投资的 3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在区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资助。

(四)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补贴。资助拥有创新性技术、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工作室具有市场前景和操作性的相关创业投资项目。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原则上可对其每年提供最高为2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最长为三年。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贷款,必须是经区文产办认定的从事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项目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用途的项目,并且已经获得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二年的贴息。

第十四条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文化企业,或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企业、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企业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0%奖励企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我区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出版发行或播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首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按其公开发售或运营首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投入经费的,可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为 1:0.5 的配套资助,原则上每个企业和项目配套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接受申报。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请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文产办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三)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文产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评审。

(五)区文产办结合现场考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在经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产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文产办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文产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七)获批准的资助企业与区文产办签署《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区文产办在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家考察、评审、监理、验收、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法

律事务及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为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3%,预算由区财政局具体审定。

第十九条 除会展补贴、房租补贴等报销制项目补贴外,其它项目补贴资金应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补贴使用单位与区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区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或分次拨入专用帐户。监管银行由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区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区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区财政局指令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须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须按有关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须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支出。

第二十二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区文产办,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区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区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

区文产办。项目完成后,区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区文产办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求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培训教育用房等;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旧城(村)改造项目;

(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代建职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委托单位,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此项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九条

代建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应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职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可分两阶段实施:

(一)项目前期代建阶段。项目前期代建阶段工作为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申报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直至投资计划批准阶段的代建工作;

(二)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代建阶段。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代建阶段工作为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建,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阶段的代建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既可以委托不同的单位分阶段进行代建,也可以委托同一个单位负责以上两个阶段的代建,即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较高资质、诚信度高和履约能力强的法人机构。

第十三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用地选址、申请,环境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及报批,申办用地方案图,申办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组织建筑方案设计招标;

(四)洽谈与签订工程地质勘察、规划设计合同,并将合同报委托单位备案;

(五)负责建筑方案与扩初设计,经委托单位确认后,办理报建、报批手续;

(六)编制项目概算,并报委托单位确认,协助委托单位申报项目投资计划;

(七)负责场地拆迁工作;

(八)负责项目扩初设计阶段前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有关报建手续;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设备、材料的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备案;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等工作的全面管理;

(三)负责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并将相关合同报委托单位备案;

(四)负责向审计机关申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的审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协助委托单位申报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委托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委托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七)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委托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全过程代建单位的职责:负责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组织及协调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签订用地合同及其他有关前期工作(从项目的申请立项至投资计划下达完成);

(三)办理项目投资计划,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国土、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

(四)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七)协调代建单位开展施工、监理和建设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

(八)监督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协调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区政府确定代建单位的选定方式和代建范围(分阶段代建或全过程代建)。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计划,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代建单位,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不超过相应代建阶段工程概算投资10%的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深度和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建设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委托单位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项目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交付委托单位使用,并在一年内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区人大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委托单位按合同规定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

(一)区发展计划局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并依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投资将计划下达给委托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

(二)区财政局根据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代建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区审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四)区建设局依法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区环保局依法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对项目代建单位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物资、材料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委托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区监察局依法对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中。《代建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规定,区发展计划局将前期资金计划下达给委托单位;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将本阶段的有关合同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建设资金由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合同》签订后,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委托单位审批。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款。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区审计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委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深圳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在《代建合同》中体现。

第三十三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委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委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规避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在稽查、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委托单位有权停止合同执行和资金拨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六条

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前期工作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阶段代建资格。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将从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抵扣;履约保函金额不足抵扣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履约保函金额和项目代建费总和不足抵扣的,由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同时,取消该单位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第三十八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未能履行《代建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如建设施工管理阶段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经区政府批准,可在节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对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在《代建合同》中体现;如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经区政府批准,可在节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对全过程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在《代建合同》中体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7.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行办法》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和《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等举办的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项目资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体育类社会组织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度要求。

《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是体彩公益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体彩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体彩公益金预算申报,组织项目考察和评审,编制、汇总报送体彩公益金预算,对体彩公益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第十九条规定“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规定“体彩公益金实行绩效评价机制”。

(二)管理需要

根据目前我市实际情况,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项目主要的后续监管是以审计为主,在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方面不够全面,缺乏前期对资助项目的预审和评估比较,受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后续的资助没有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为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管理,强化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的过程监督,使得受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与资助经费的使用监管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我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等举办的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助资金申报、受理、评审、拨付等工作制度,我局在牵头起草《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借鉴《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省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暂行办法》、《武汉市社会体育活动资助办法》和《龙岗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办法,将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规范为申报、初审、电脑评分、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签署资助合同、现场监督、绩效评估、第三方机构审计、资金拨付等若干程序。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是运用比较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初审、评审、事中事后监督和评估予以规范,同时对资助资金的拨付要求进行明确,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暂行

办法》分十章,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专项资助资金的性质和管理单位以及使用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范围”。明确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的对象和项目范围。

第三章:“申报和资助条件”。明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的条件要求。

第四章:“资助标准”。明确申报单位所申请资助项目的数量及受资助资金额度上限。

第五章:“申报程序”。明确申请项目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的申报、初审、申报系统评分、专家评审、总体资助项目数量确定方式、审批和公示等程序。

第六章:“项目实施”。明确受资助项目的活动实施要求和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第七章:“监督评价”。明确受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评估方式和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等级划分。

第八章:“经费拨付”。明确资助项目经费拨付依据和方式。第九章:“违规处理”。阐述申报单位、受资助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审计机构等单位违规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十章:“附则”。对《暂行办法》的解释权予以规定。

四、附件内容

为实现公开、合理、科学地开展资助项目申报和对受资助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督与评价,《暂行办法》配套制定了《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申报指南》、《深圳市群众 3

8.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 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以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

(四)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深府„2006‟254号)认定,列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企业。

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可根据民营领军 骨干企业发展需要,采用个性化的资助方式。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的资助范围及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应重点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境内外上市融资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量,根据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的需要,逐年核定。

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资助规模原则上每年5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担保机构在深圳市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 案。

2.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

3.当年度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5倍以上。

(二)资助标准。

1.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标准:对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总额给予不高于1%的补偿,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该补贴方式待深圳市再担保体系建立之后,不再列入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2.对担保机构发展项目的资助标准:对经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担保机构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服务机构必须在深圳市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其中,创业辅导基地还须是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认定标准认定的创业辅导基地。

2.主要服务于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3.申报的项目符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有关条款。

(二)资助标准。

1.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主管部门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按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次给予承办机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2.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的项目补贴。按创业辅导基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场地租金减免,或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融资指导、法律顾问和财务管理等各类增值服务项目,以及为完善基地服务而实施的基地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增值服务的补贴不少于补贴总额的50%。

3.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民营50强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补贴。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1)特别重要国内展会是指国家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含厅局)等上级部门指令要求我市组团参加,有国家和省重要领导出席,我市有市领导担任领队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2)重要国内展会是指与我市签有经济协作协议的兄弟省市举办并邀请我市组团参加的,而且有市领导出席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3)一般国内展会是指为开拓国内市场或考虑地区间关系需要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2.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必须是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性的经贸科技类展会。

(二)资助标准。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补贴直接补到参展企业,其他补贴补到承办单位或承办机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对特别重要国内展会给予特别装修费、展位费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重要国内展会给予统一装修费、展位费的80%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一般国内展会给予展位费的50%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给予实际发生展位费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必须是已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上市培育计划和登记备案,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二)资助标准。

根据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进行资助,完成全部上市工作,一家企业原则可获得310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费用必须在100万元以下。

(二)资助标准。

第一类项目原则上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30%的比例,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总投资包括硬件设备的购臵及维护、软件的购臵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个方面的费用。

第二类项目给予第一年租赁费用全额补贴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事项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制定资助条件及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上述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民营及中小企业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办理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程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单位(企业)凭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与项目单位(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列明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评目标和违约责任等必要内容。对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四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半年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一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企业)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并征得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市财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资 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市500万以上项目绩效检查评价方案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企业)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来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企业),在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未确认评估结果之前,一般先不予资助,待确认评估结果之后再决定;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评估确认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企业),一般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企业)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 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9.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篇九

杰出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住房

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规定,可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人才”分为4个层级: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不同层级的人才可享受不同标准的安居住房补贴。

《办法》规定,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也可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免租住房及购房、租房补贴标准根据领军人才的级别有所差异,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可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须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须符合一定条件。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租房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至每月2000元不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已婚人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根据《办法》,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公共申请人。

每个家庭成员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违规申请将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昨天印发的《办法》对申请人违规申报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后,如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或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协议或者终止发放租房补贴,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规申请人才安居房或租房、购房补贴,处3-5万元罚款,在下一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将依法将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十百千万”工程首批人才安居对象有哪些?如何进行保障?深圳今后的人才安居计划是什么?针对这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李荣强。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这是深圳首次推出人才安居工程。今年5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提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李荣强介绍了深圳推出人才安居工程的背景。

《决定》出台后,市住建局集中力量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各项工作,起草了《决定》的配套制度,制定《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目前,这两个文件已报市政府审查。

对于大家普遍关注的人才安居对象到底有哪些,李荣强解释,首批人才安居对象的确定,是遵循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兼顾的原则,根据房源状况、各重点单位的需求,重点安排各行各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人才。着重考虑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发展带动性强以及成长性好的企业或单位的人才。第一批102家企业中,属于深圳重点发展的四大支柱产业及三大新兴产业的企业约63家,属于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科研院所及教育机构共23家,其他企业16家。涉及包括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在内的3万多名专业人才。

采取公共租赁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结合首批人才安居对象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公共租赁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在首批确定的102家企业中,给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有26家,给予货币补贴的有76家。

首批将提供约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分布在宝安区的招商澜园、南山区的首地容御、福田区金地香蜜山和桃源村综合楼人才公寓、教师公寓等。首批将为三万多名人才实施货币补贴,每月补贴资金约1000多万元。

10.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市港口物流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促进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给予财政资助(以下简称财政资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对财政资助规模进行测算,并在当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 财政资助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资金资助、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港口和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资助计划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财政资助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财政资助指南,受理财政资助申请,组织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管理,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的相关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组织财政资助项目的验收,并对财政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计划、支出结构、决算,上报市政府;

(二)会同市交通部门下达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财政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财政资助资金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财政资助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财政资助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提供市交通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估所需的生产和财务资料;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与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政资助对象、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财政资助的对象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含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

(二)经市交通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专业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的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创新型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以及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财政资助:

(一)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者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申请单位近2年内有走私、逃避银行债务、偷税、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财政资助的情 况。

第十条 财政资助采取奖励、补助两种方式。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对初次认定的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二)设立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主要是对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或者服务平台给予财政资助以及对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投入与财政资助;

(二)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交通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补助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额不超过100万;

(三)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或者服务平台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交通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补助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补助金额控制在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 内,原则上最高额不超过400万;

(四)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投入与财政资助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财政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每年公开发布财政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财政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每年集中组织专家对各类财政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请企业与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将通过评审的财政资助申请纳入财政资助项目库。

第十五条 财政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市交通部门对已经进入财政资助项目库中的申请进行审议,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资助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交通部门将资金资助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交通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获批准的财政资助申请人与市交通部门签署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受财政资助的单位对所取得的资金,必须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与市交通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二)市财政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财政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三)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市交通部门可以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八条 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政府采购:

(一)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全市性道路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及服务平台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本企业道路集装箱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发展支出。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财政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财政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情况书面送交市财政部门:

(一)绩效评估工作在每年受理财政资助申请前举行1次,评估结果将作为财政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财政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财政资助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安排本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市交通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财政资助项目完成后,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送市财政部门;

(三)财政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细则可以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交通部门3年内 不受理其财政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与财政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交通部门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由市财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财政资助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部门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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