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精选9篇)
1.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2.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篇二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5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规程。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啥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演市房产住宅局松北区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1.3(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分工)1.3.1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具体办理尚未竣工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3.2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发区分局、松北区分局具体办理辖区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3.3在同一宗登记业务中,存在须由不同登记机构登记情况的,除了他项权利由首先接受申请人申请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外,其他登记仍由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1.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记载内容)房屋权属信息登记系统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屋坐落(含房屋栋号、单元号、室号);(二)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和房屋建成年份;
(四)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物价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五)预告登记;
(六)房屋权利限制状况;
(七)房屋权属登记日或者登记受理日;(八)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1.6(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登记机构及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程的要求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1.6.1(登记工作人员职责)1.6.1.1受理人员职责(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
(二)材料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盖名章;(三)出具受理通知书,约定外勤现场勘察时间;!(四)做好受理材料交接、登记工作;
(五)根据审批结果出具核准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六)做好核准登记材料的交接和登记工作。l.6.1.2内勤人员职责
(一)派件给外勤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二)做好业务衔接登记。l.6.1.3外勤人员职责
(一)根据内勘人员派件,调阅档案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情况,并记录与案例有关的内容;
(二)确认房屋坐落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及是否有法律、法规限制转移的情况;(三)对房产进行现场勘察,做好现场勘察纪录;
(四)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与房屋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核实房屋权属是否清楚,有无纠纷(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明文件,问询的要有笔录);
(五)提出调查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转审核。1.6.1.4审核人员职责
(一)核对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是否叙述合理、规范,调查意见是否 明晰。
(二)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无误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 领导审批。
1.6.1.5审批人员职责
负责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审批意见。1.6.1.6缮证人员职责
(一)缮证前必须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二)根据缮证要求,调查报告的批复,统一利用微机进行缮证;(三)在存根上加盖缮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四)转登记发证人员。1.6.1.7收费人员职责
根据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复核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开票、收取税、费。1.6.1.8发证人员职责
(一)发证人员凭交款收据办理领证手续;
(二)发证时须核对身份证明与产权人(代理人)是否一致;
(三)校验相符后,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记录领证人身份证明号码,领证人签字,注明领取日期,并将发证员名章加盖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并签字,将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放入档案;
(四)与档案室做好档案交接工作。1.6.1.9档案人员职责
产籍部门接到档案及时清点件数,核对无误后将档案装订归档,并将档案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2.一般规定
2.1(可登记的房屋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为地上及地下建筑物。2.2(可以登记的房屋权利)
2.2.1 下列房屋权利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二)房屋他项权。
2.2.2 下列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有关的优先请求权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2 3(可以登记的与房屋权利相关事项)2.3.l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件可以办理登记。2.4(登记程序)房屋权登记程序一般包括:(一)申请;(二)受理;(三)初审;(四)审核;
(五)审批(核准登记);(六)缮证:(七)发证;(八)立卷归档。2.5(登记申请与代理)2.5.1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5.2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监护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2.5.3 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2.6(公证)2.6.1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三)港、澳、台地区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2 因房屋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
2.6.3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2.6.4 因下列情形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一)涉外或者涉港、澳、台地区的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二)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的;(三)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分房屋的,其监护关系不是人民法院等指定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且房产处置有利于被监护人。
非金融单位间及个人间就设立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他项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2.7(申请登记文件)2.7.1 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并捺手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捺手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7.2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2.8(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应当经房屋面积测量成果管理部门备案。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预销售的房屋,其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由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处确认备案,其他新建房屋的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由各登记机构确认备案。2.9(身份证明)
2.9.1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军官证、兵役证或者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2.9.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
2.9.3 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或者护照。2.9.4 境内法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9.5 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2.10(登记受理)2.10.1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受理通知书日为受理日。
2.10.2 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类别、房屋坐落、登记机构名称、收件名称及时间,申请人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2.1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
(一)因房屋买卖,受让人就该房屋设定抵押贷款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与受让房屋的抵押登记;
(二)因房屋所有权申请变更登记的,致使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房屋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 2.12(登记申请撤回)2.12.1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事项在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
2.12.2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核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准予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
2.12.3 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准予撤回并注销原核准登记事项,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2.13(准予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2.14(不予登记)2.14.l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登记不予登记,但依据《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2.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三)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2.15(房屋权属证书)2.15.1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市房产住宅局颁发。2.15.2 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加盖办理的登记机构公章。
2.15.3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共有房屋权利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领证人。2.16(登记的法定文字)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书写、记载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译成中文的,以经过涉外公证的译文为准。3.房屋所有权登记 3.1初始登记
3.1.1(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1.1.1 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五)抵押合同(原件)。
5.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5.5.1 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5.5.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5.5.3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证明预售合同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5.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5.6.1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登记信息系统记载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人或者预购人。5.6.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5.7(核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预告登记的条件)5.7.1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范围内;(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不冲突;(三)申请人符合本规定5.7.2的规定。
5.7.2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二)申请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登记系统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三)申请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登记系统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四)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当事人。
5.7.3 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屋有下列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存在冲突:
(一)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二)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证明文件登记备案的。
(三)申请预告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上有他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杈属登记系统上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5.8(预告登记的审核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将预告登记种类、权利人以及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数额和设定期限记载于登记系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6.限制房屋权利的登记
6.1(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文件登记)6.l.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复印件);
(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原件)(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6.l.2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受理,并在受理后3日内核对房屋登记系统。经核对,文件中所述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屋与房屋档案的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7.附则
7.1(补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7.l.1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灭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档案查阅证明(原件);
(四)登有声明作废《哈尔滨日报》(原件)。
7.1.2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告栏内或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网站上发布补发公告,发布补发公告满2个月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7.1.3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房屋权利人申请换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7.1.4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房屋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7.1.5房屋所有权证在抵押、设典登记期间须补发或换发的,申请人在申请补发或换发的同时,还须与他项权-14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
7.2(拍卖的房屋权属登记)7.2.1(房屋权利人委托拍卖)权利人委托拍卖房屋的,拍卖成交后,房屋权利人和买受人应当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并按照本规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应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中的有关转让合同可以为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7.2.2(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登记)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簿的关系 篇三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过登记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屋权属证书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屋权属证书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标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发证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4.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篇四
建办住房[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作了统一的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式样,现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转发并督促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 字第 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 字第 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
标注:
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尺寸约为:长24厘米,宽16.7厘米;
5.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篇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村土地 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厦门市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 施行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 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本规定的 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 有权证书。
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厦门市土地房屋 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 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继续有效,权属人可换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 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和其他身份证明的影印件;
(二)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照。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证照之一,视为提交了符合本规定第 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或证照:
(一)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 之前,县(区)、镇(公社)人民政府的批建文件;
(三)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 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厦门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 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许可证》、《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查 阅档案并核实后,给予登报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的,可确认 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有效。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企事业单位于1995年7月1日《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设的房屋,在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时,须提交用地手续;村镇企事业单位于1995年7月1日《厦门市城 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建设的房屋,除提交土地部门的批准手续外,还应提 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执照、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89年8月30日《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以 来,同安、杏林、集美各区的农村居民建房,除提交用地手续外,还应提 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福建省村镇建设许 可证》、《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第七条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土地地籍调查和房屋产籍调查,落实产权归属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第八条 在进行农村住宅地籍调查时,宗地界线的认定应包括住宅用 地和与之有关的生活附属设施用地。与住宅不相连的厕所、牲畜栏、晒谷 场等用地和为方便生产管理将果树、菜地、花圃等圈在住宅院墙内的农用 地,不计入其宗地界线范围。
住宅和与之相连的生活附属设施用地有院墙的,院墙范围内用地面积 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以院墙范围用地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院墙范围用 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而建筑
主体垂直投影面积未超占的,以批准用地 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经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后,以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住宅用地无院墙的,以其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作为宗地面积。未超过批 准用地面积的,以宗地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经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后,以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作为权属登记面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 确,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核准登记,报登记管理部门 确认其权属,给权属人分别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 书。
第十条 1997年4月14日以前发生的农村居民违法建设和村镇 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依法按1998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厦门市人 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处理后,符 合用地、规划和建设要求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补办用地、规划、建设手续。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构应给予核准 登记,报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后,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 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机构在核准登记、核发证书时,对多占超建部分及超 出规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应载明:“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 时不予补偿”等字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111
2【实施日期】 19991112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流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 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 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广厦工程住房和合作建设的 住房。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的 实施方案经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 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 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 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 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催告原产权单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审查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 请前,应先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 审查。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 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 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手续。
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所 得收益和有关税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 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 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 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 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 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 交换。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税、契税外的 各项税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额部分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 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 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 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 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 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 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 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 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 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 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按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职工和原产权单 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除 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原产权单位经济责任外,属原产权单位责任的,还应视 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 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原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 关手续,或者扣压职工《房屋所有权证》,阻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件: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 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 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 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 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6.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篇六
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动迁安置工作,便利农民动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减轻农民负担,及早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动迁安置房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的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对象的基本条件:
1.属于本市各区镇原农村宅基地上的动迁安置项目;
2.原房屋产权人已签署生效的动迁协议;
3.房屋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之间达成一致,无纠纷争议的;
4.仅指父母与子女的之间房屋权属分割。
(二)下列情形均应通过办理继承、赠与公证或买卖过户等方式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安置房已办理转移登记的;
2.原房屋产权人中有已过世的;
3.原房屋产权人及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中存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确定工作流程
(一)由原房屋产权人自愿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原房屋产权人应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具结声明:存在遗漏差错的,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
(二)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组织当事人协商,制作人民调解书。全体当事人应当在人民调解书上当场签字,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确认身份并作记录。在调查房屋法定继承人名单过程中,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实并作证明;
(三)由市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分割登记应当进行公示。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市住建局、司法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财税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联系,支持减轻农民负担;公安部门要加大工作支持力度,调查核实户籍信息;各区镇要根据工作实际,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设备,召集司法所、建管所、动迁办、国土分局、公安派出所、信访办及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专项协调小组,及时协调处理农村动迁安置房权属登记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市住建局、司法局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拟定统一的专用格式文书,包括调解申请表、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清单、区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工作流
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流程、情况调查核实和公示流程、人民调解书(样本)等,同时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
7.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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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处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宗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按照法治、文明、效率的新时期工作思路,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管理,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管理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全处干部职工同心协力,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大胆工作,加快办证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处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依法办证为中心,狠抓规范化管理
一年来,我处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坚持思想要再解放、观念要再更新、改革要再突破的指导方针,以服务促发展,以发展带服务,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加快办证速度,提高办证质量。截至月日,全年共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件,其中房屋所有权证件(房改房件),房屋他项权证件,调处产权纠纷起,查阅档案多宗,整理录入房产档案宗。经济收入比去年增长了%,取得了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可喜成绩。
一是层层抓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年,我处与市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全年完成收入万元,各项开支不超过万元(除人员工资、福利和固定投入)。个别同志认为,我们收费标准低,房产证越办越少,完成任务有困难,面对这些问题,处领导班子没有退缩,再次对今年的收入预计进行了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完成“双控”目标。年初,处领导与各科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
书。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收费监控,严格支出管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全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依法收费的观念,对各项业务的收费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收取。由于我们采取的是电脑计价,且不收取费用无法发证,因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乱收费和漏缴现象的发生。全年共收入万元是年初计划的。同时,我们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有节约型的开支理念。全年公用支出万元(人均元年),占开支计划的。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今年,由我处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业务错件问责追究制度》,单位内部还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制度》等
九个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同时,我们在今年年初开始实行了指纹签到、签退制度,对违犯制度迟到早退者次月初公布名单,并扣除出勤补助;对于上班时间打游戏者,我们采取就地停职的处罚,并处以元罚款。由于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形成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互相监督、齐心协力共同治队的可喜局面。
二、以强化管理为重点,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
房屋权属登记办证是社会的热点之一,而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为了提高确权发证的速度和准确性,今年我们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实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公告制度。针对目前我市在房屋自建和房产转移中容易发生权属纠纷这一现状,我们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及
时实行了此类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实施公告制度。通过对申报权属登记的房屋周围张贴公告以及在单位网站上发布征询异议公告等多种形式,有力地维护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房屋权属纠纷。
二是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屋办证的管理。前几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很多年后仍不将已经灭失了的房屋房产证交回我处注销,给我们日常管理和产籍档案清理带了很多问题;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政府对拆迁安置进行房产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签订假协议,开具假证明,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我们从今年月日起对拆迁安置购买的商品房,除了要求交回已拆迁房屋房产证外,还要求查阅原房产档案,防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联手弄虚作假,偷逃房产契税,维护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间。办证时间历来是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了缩短办证时间,根据市局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来的运行模式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各个业务环节均规定了办理时限,使得办证时间由原来的个工作日缩短到现在至个工作日(需要公告的除外),大大提高了办证速度。对特殊情况,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三、继续加大房产抵押登记业务的管理力度
今年年初,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对抵押登记业务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大宗房地产抵押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工作力度。
一是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程序。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对已经做了商品房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不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并对原来已经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逐一造表,通报市局房产科,以便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证时审
查其资格。同时,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报局里研究后审批。
二是开展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登记业务。为了更好的满足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抵押登记业务范围,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们于今年月开展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登记业务,通过短时间的运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即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投放。今年我处共办理按揭登记宗,占全部抵押登记业务的%,三是建立了抵押登记查询系统。今年我们对以前所有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都录入了我处自行编写的抵押登记查询系统,并实行了在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补证、换证等业务中,进行抵押状态查询的制度,既给其他科室办理有关业务提供了信息,又杜绝了已抵押的房产发生转移、变更等,保证了抵押当事
人和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快房产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
房产档案是房屋权属管理的基础,我们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快房产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一是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规范档案管理。我处房屋产权档案数量大,种类多,一方面继续加快房屋产权档案整理、合并、装订、录入和注销工作,另一方面,利用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统检索无号档案、重号档案、遗失档案。截至月日,全年整理档案件,写卷宗件,查询档案件。
二是积极协助拆迁部门,服务城市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今年市局承担了市上重点项目建设,中央大道中段的拆迁和改造工程。我们协助完成了工程中需要拆迁房产档案的查阅、摘抄、复印等工作,有力的支持了市局承担的重点项目建设。
五、以调处房屋权属纠纷为重点,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按照《汉中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暨追究办法》的有关要求,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调处上访案件,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多人次,调处案件起。
一是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规范受理,文明办信,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信访工作质量明显提升,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规范协助人民法院查封程序。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案件也随着增加,因此我们制定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案件的规定》,从受理、程序、条件、要求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制定专人负责受理,按查封内容,交相关科室处理,避免了重复查封冻结或无效查封的不良后果,并对已查封冻结的房产,在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
统作了查封冻结标识,防止重复抵押、重复查封和查封后再发生抵押或转移等问题的出现。
六、努力探索,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随着房改房办理产权证工作的结束,我们的业务量将急剧下降,经济收入将大幅度下滑,开展新业务势在必行。
一是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发证工作。根据我市房屋权属管理的现状及群众的迫切需要,我们在稳步推进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村镇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通过调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汉中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汉中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实施细则》。目前,开展该项业务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待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是拓展经济开发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我们与汉中
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商,开展了在南北开发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北区的契税代征和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准备,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南区的各项工作待有关部门协商后即可操作。
七、凝聚人心,转变作风,文明办证
今年,我们大力倡导“转变作风,优质服务,文明办证”的工作作风,并开展了换位思考,文明办证活动,以此来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一是以保先教育为契机,转变工作作风。在这次保先教育活动中,我们采取了内外结合,广开言路,查找剖析本单位和个人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行业风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我们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主动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以达到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作风的目的。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了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今年工
会两次组织全处工作人员,开展了象棋、羽毛球、钓鱼等大家乐于参加的体育活动,既锻炼了身体,又增进了同志之间的友谊,使全处上下凝聚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风正人和、人人爱岗敬业、个个奋力争先的合力局面,队伍焕发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
三是抓综合治理,创建安全单位活动。年初我们与汉中路办事处签订了创建安全单位目标责任书,经过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使大家认识到建设安全单位,保一方平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搞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办事处领导对我处综合治理创建安全单位活动给了高度的评价并通过了验收。
八、加强教育,警钟长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年来,我们坚持围绕办证抓廉政,抓好廉政促办证的方针,加大责任追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使党风廉政
建设健康发展。
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年,我处始终坚持市局党组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分解目标,量化责任,认真执行《廉政准则》等相关制度,视责任重于泰山,视形象重于生命,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了实处。
二是加强教育,警钟长鸣。一年来,我处坚持了每周一例会制度,利用古今中外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干部职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关、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岗位和权力,警钟长鸣,从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的防线。
九、存在的问题
×年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部分干部职工疏于业务学习,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二是个别干部职工缺乏处理复杂问题的能
力;三是房屋权属遗留问题缺乏处理依据;四是房产档案遗留问题数量大,处理难度也大。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我们将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再跨一大步,再迈新台阶,再出大举措!确保工作的中心到位,思想认识到位,管理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将我处建成一个群众满意、领导放心、职工舒心的市级文明单位。
年工作要点
一、××年总的指导思想
×年我处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管理为中心,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发证、房产档案扫描工作为重点,按照学习、研究、探索的发展思路,努力推进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房产抵押新业务的开展,考核新机制的建立等工作。提高办证质量,增强房屋权属纠纷调处的准确性,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争创××年区级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全年完成各项收入万元,控制支出在万元之内,偿还债务万元。
二、××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
①提高办证质量,加快办证速度,办证时间由原来个工作日缩短为个工作日;②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发证工作的调研、试点和开展;③对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批准后实施。争取全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件。
(二)房产抵押登记工作
①继续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加大按揭办理他项权登记力度,进一步做好抵押予登记业务;②与相关部门联系,拓宽业务范围,做好二手房办理按揭以及“反抵押”等新业务的调研工作。争取全年办理他项权证件。
(三)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①加大房产档案遗留问题的处理;②设计房产档案影像制作软件。全年扫
描(摄影)房产档案份。
(四)房产纠纷调处工作
①提高房屋权属纠纷调处的准确性,力争全年调处房屋权属纠纷零差错率;②建立健全完善的协助法院执行案件的程序。
(五)其他工作
8.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条【管理部门】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储备土地由昆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其他县(市)区的储备土地由相应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条【土地证书】 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以储备土地为对象的土地证书不再另行印制,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以下规定填写:
(一)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一栏,填写政府储备;
(三)地类(用途)一栏,填写储备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
(四)终止日期填写为五年;
(五)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六)记事栏填写:
一、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
二、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出让手续。
(七)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八)其余未明确内容暂不填写。
第五条【储备土地初始登记要件】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办法办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时,应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三)勘测定界成果或宗地测量成果(原件);
(四)地籍调查表(原件);
(五)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储备土地权属证明】第五条第(一)项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按不同储备土地方式主要分为:
(一)以收购方式储备的土地:1.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3.收购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二)以收回方式储备的土地:1.市或区县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3.收回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三)以征收方式储备的土地:1.国家、省级部门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2.征地补偿时相关支付凭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四)以置换方式储备的土地: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置换土地的意见;2.土地置换协议;3.置换土地进相关费用支付凭证;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第七条【特殊情况】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交回土地证书原件办理相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则以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以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强制拆迁决定书和证书注销公告为依据。
(三)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造成土地证书无法交回的以相应注销公告为依据。
(四)其它特殊情况以原土地使用者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认的书面权属证明为依据。
第八条【变更登记要件】储备土地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市场交易供应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由储备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登记要件为:
(一)拟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二)原土地证书;
(三)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四)勘测定界成果或宗地测量成果(原件);
(五)地籍调查表(原件);
(六)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引起储备土地变更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抵押登记】 储备土地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按照与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条【抵押登记材料】 政府储备土地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要件:
(一)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注:用于明确用途及地价);
(六)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原件);
(七)地价评估报告(原件);
(八)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原件二份);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登记程序】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储备土地登记程序为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发证,前期的地籍调查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开展。
储备土地抵押登记程序为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发证。
第十二条【办理时限】 对申报材料齐全、权属无争议的储备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注销证书】 已经登记的储备土地,需收回注销时,应依法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一)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供应储备土地以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证书注销手续。
(二)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终止的,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抵押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三)逾期未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擅自发证的,或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篇九
种类:□房屋所有权注销 □房屋他项权注销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
3、申请人栏: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情况填写在“申请人栏”内。
4、情况说明:详细填写注销的原因和具体内容,例如贷款已还清,注销房屋抵押权。
5、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6、领取人签章:由领取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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