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精选10篇)
1.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篇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与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学校等所有纳入我校科研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 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学校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申请横向科研项目,项目预算由申请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确定,在项目合同中列明;申请其他科研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部门(如有必要)。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及时报相关部门核准。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八)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九)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十)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十一)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十二)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十三)外拨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始合同有约定),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十四)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其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4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30%。
第十二条 学校另行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学校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 认。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核通过;另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经学校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教育部人文社科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三)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教育部人文社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横向科研项目:申请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确定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算调整要求执行。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 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其结余经费使用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学校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资助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以及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资助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同时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还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相关资助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学校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 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部、科研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篇二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五)二级学院(部)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3.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5.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费预算的过程中,若因论证阶段费用测算不准确、工作任务细节调整,或者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额度调整的,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详细地测算各项费用满足研究任务的需要,制订完整的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变化原因。
第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子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第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及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一条中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科研劳务协议,约定劳务费标准;项目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禁止列支的支出。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需在2个月之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的使用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结余经费具体使用方法: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编制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后建立结余经费卡。
第二十九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3.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下称“西藏项目”)经费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项目”经费由国家社科基金办按集中划拨。
第三条 “西藏项目”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第四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负责经费管理,具体工作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西藏项目”经费分为课题资助经费和办公室工作经费两部分。
第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图书、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中外文资料收集,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译费用,图片、照片的翻拍,图书、资料的购臵等。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审批。
3.小型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召开的20人以内的小型学术研讨会、论证会、统稿会、审稿会以及课题组工作会。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臵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6.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费、鉴定专家的评审费、通讯联络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从课题组领取劳务费。
7.管理费:课题资助经费的5%,但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1.科研组织经费:专家咨询会、成果发布、宣传、课题检查差旅、调研等。
2.办公活动费:市内交通费、国内差旅费、通讯联络费、调研咨询费、打印印刷费、上网费、工作餐费。
3.办公设备费:办公室用房租金、购臵小件日常办公用品、购臵台式及笔记本计算机、扫描仪、摄像机、打印机、复印机、光盘刻录机、数码照相机、传真机等设备,设备检修与维修,打印纸、复印纸、软盘、墨盒等耗材。
4.评审、劳务、津贴费:用于课题评审鉴定、聘用专家委员会委员、高级专业兼职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方面所产生的劳务费、鉴定费、津贴费。
5.成果出版、推广经费:用于所有研究成果的出版和推广。
6.会议费:用于“西藏项目”办公室主办的大中型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由专家委员会或办公室主办的小型学术研讨会、工作会、调研会、评审鉴定会等。
7.图书资料费: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专用图书、资料的购臵与复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两次预算制度。课题申请人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二次经费预算,经“西藏项目”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预留10%,不计入经费预算,待课题结项后,按其等级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等级为优秀者,100%返还;等级 为良好者,50%返还;其他等级不返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接到《 “西藏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填写《回执》,《责任书》《经费二次预算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寄回“西藏项目”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课题资助预算的分项内容及其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内容及其金额必须一致,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在收到课题撤项通知书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立即冻结该课题的剩余经费,并返还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工作经费一次开支在2万元以下,由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科研局领导签字批准;一次开支超过2万元,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和办公室工作经费年终节余可跨累计使用。
第十七条 利用课题资助经费购臵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在课题执行期间由课题组专用;在课题结项后,归属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利用办公室行政经费购臵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在“西藏项目”执行期间由办公室专用;在“西藏项目”结束后,归属社科院科研局。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持人自行决定课题经费的使用,年终节余可跨累计使用。同时接受本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进行的管理与监督;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以及“西藏项目”办公室的检查。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 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缓拨或停拨课题资助经费:
1.未按规定时间如实向“西藏项目”办公室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或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经批准中止课题研究工作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或本办法之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或本办法之规定被停拨经费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西藏项目”办公室追回用于不合理开支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每年编制《“西藏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当年经费使用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
4.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其他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服务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的合作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横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等货物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核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科研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专项审计。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院系负责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对采购材料的验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院系应建立外协单位库,对外协单位进行甄选、核实和监管,对协作情况进行评估,对提供虚假协作的单位(单位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好横向科研经费规范管理与服务师生的关系,提升科研管理能力,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科研合同审核、确认,授权各院系科研秘书打印“科研经费分配通知单”,科研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分配上账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科研合同明确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财务处可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办理预借票据手续。
第十六条预借票据的管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处开具发票的同时,严格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凡符合减免征税费条件的,由武汉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在开具发票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照与科研合作方的约定,以及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开支,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租赁费用。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设备费支出应为研究周期以内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采购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院系应安排专人对采购材料验收,并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3、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各项费用。
4、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支付测试加工费应提供测试加工清单或报告,大额测试加工费的支付应按照学校设备处的相关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5、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已安装水电表的课题组,按实际使用额、凭票据列入燃料动力费。暂时未安装水电表的课题组,按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院系水电费,计提比例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报财务处备案。
6、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车辆维持费等。其中,车辆维持费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车辆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桥)费、临时停车费。车辆的保险、保养、洗车费、路桥年费、维修费等费用一律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开支。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开支应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凭据,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出国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应有相关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时间等凭据。持因私护照出国者不予报销,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劳务费及科研绩效津贴: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支付参加课题研究人员,包括研究生的劳务酬金以及承接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劳务报酬。发放人员范围应为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发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变更名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变更名单应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财务处执行。
(1)劳务费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参与该项目的博士后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2)绩效津贴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校内人员,分为项目一般绩效津贴和完成绩效津贴。一般绩效津贴是指项目组研究人员绩效支出的费用,上限为到账科研经费的20%,完成绩效津贴是指对项目按期完成的奖励,见第24条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规定。
11、管理费:学校按横向科研经费到账金额的6%提取科研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公共设施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综合管理费用支出等。学校对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费减提,按4%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减提申请由文科处审批。
12、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税费、场地使用费、课题组人员业务培训费等。
第二十条协作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必须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单位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转拨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科研经费的转拨需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若科研项目外协合作单位为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本人、亲属担任合作企业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应提供书面报告,充分披露本人与协作公司的利益关系,并说明选择该公司作为协作单位的必要性、批复后本人对经费的监管手段以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审批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学校财务处核定科研经费余额。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及时清理应收和暂付款,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结题6个月后未办理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财务处凭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提供的已结题项目清单冻结其科研结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其他则由项目负责人凭结题报告或委托方的验收证明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1)将结余经费全部转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启动经费继续使用;2)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以提取项目完成绩效津贴,上交学校管理费比例增提1个百分点,完成绩效津贴可以增提5个百分点,完成绩效津贴提取最大额度为项目总经费的20%,剩余转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启动经费继续使用。提取完成绩效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后,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批,财务处予以执行。第二十六条科研启动经费可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运转、维护,以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日常科研业务费,不得列支绩效津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支出票据、合同等原始凭证的审核,严把审核报销关。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科学制定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提升财务队伍专业化水平。第二十八条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内控薄弱环节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学校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科研、财务、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和院系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科研诚信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保证学校利益。院系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对于外部、内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学校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学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院系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重新确定,报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科研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5.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篇五
非正式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文件(国发[2014]11号、财教[2006]160号、财教[2011]434号、教财[2011]12号、教财[2012]7号、新财教[2009]133号、新政办发[2014]77号等),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1)纵向课题经费: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自治区各厅(局)及地州(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或批准资助的各类研究计划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
(2)横向课题经费:委托我校科技人员进行产品开发、咨询、规划、培训、服务类课题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科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1.科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会同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对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政府采购的组织。
4.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逐步把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所)、财务处、科研管理处和审计处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主持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科研经费的开支,及时按规定办理科研课题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八条
课题主持人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按课题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第九条
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编制,并报财务处和科管处审核。
第十条 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要求办理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即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管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管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课题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2.课题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即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管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管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管处、财务处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在财务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4.间接经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科目执行。预算执行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课题主持人负责承担。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支出。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科目: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及单独购置的设备配件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含数据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仪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包括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辆燃油费用)。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应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费用(包括课题组成员的交通工具运行和维持费用,如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小型维修费等)、与课题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科学考察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在国内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含国际交通费、差旅补助费、国际学术会议注册费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图书资料、打(复)印、专用软件购置、描晒图、制版、照相、文献检索、网络通讯、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
(11)其它支出:是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自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为满足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和改造费、为成果推广发生的培训费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四条
除上述经费开支范围外,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还包括以下经费: 1.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3.试验外协费(协作费):外单位协作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4.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发生技术引进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技术引进费包括区外和国外。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获得批准、经费到位后,由科管处通知课题负责人办理立账手续并及时提供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处可根据课题执行情况,要求财务处暂停或停止经费的开支,财务处接到科研管理处书面通知后,要立即停止课题主持人科研经费的借款、报销等一切开支。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一般应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设备费支出管理。设备购置由所在单位、科管处、资产处和财务处审批。
1.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横向课题确因需要购置交通工具,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所购交通工具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材料费的支出管理。原则上不能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数量过大的普通办公材料。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的、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费,在支出时需附销售合同。单笔支出一般不应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报销时需附测试化验加工合同或协议、测试结果。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内容应按期完成,且应与课题相关。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个人费用支出管理。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或转账支出,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研究生和临时聘用劳务费的发放标准由课题主持人掌握,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应超过1500元/月,博士研究生不应超过2000元/月,且支出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聘用期在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人员,在支出劳务费时需附劳动聘用合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天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
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执行标准分别为60~100元/人次和40~80元/人次。由项目(课题)组自行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在支出专家咨询费时需附咨询事项资料(经审批的专家邀请函、咨询报告摘要等);由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评审、咨询会的,在支出专家咨询费时需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专家名单及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
网络及通讯补助费支出管理。网络及通讯补助费发放按照课题任务书(合同书)的预算实行包干制,课题主持人(学校设立的科研课题除外)可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成员(不含学生)发放不超过300元/人/月的网络及通讯补助费(不再报销座机、手机、充值卡、IP卡、电话用IC卡、无线上网卡、网络通讯费等),具体额度由主持人掌握,并由所在单位审批。一人不得在不同课题中重复支取。
第二十五条
科研差旅费支出管理。科研差旅费的报销由所在单位审批。课题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课题下达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和《新疆农业大学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野外工作补助费支出管理。野外工作补助费报销时需提交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的《野外科研工作审批表》。补助标准参考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党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召开课题学术会议、培训会议等产生的会议室租金、会议材料费、工作餐、住宿补助等费用,按预算从“会议费”科目支出,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费报销审批单。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管理。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4]3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国人员均应为课题组成员,出国人员应有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出国调研报告等出国相关手续。
支出时由课题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餐和招待费的开支要符合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工作餐用餐标准不超过60元/人次,每月报销1次,每次不超过2000元,并填写《工作餐审批表》后由所在学院审批;招待费由主管校领导和纪检委审批。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根据预算批复和到位经费由学校按比例直接提取。除管理费外,其它经费返还给课题主持人支配使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绩效支出管理。绩效支出需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科技计划绩效考核与发放管理办法》完成绩效考核、并经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或科管处审查通过后,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绩效分配方案,并由科管处、财务处审核批准,按支取绩效支出。
第三十二条
人员费支出管理。对自治区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专项可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劳务费用;对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院所,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12%的劳务费用;对从事以智力为主、设备费不超过20%的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经济论证等科技项目,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30%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租赁费支出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的15%。支出时需附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外协费支出管理。按照“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和“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费的支出管理。纵向科研课题管理费参考相关科技计划的经费管理办法提取。无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课题提取总经费的6%作为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课题提取总经费的7%作为科研管理费(含税收)。与外单位协作的课题,在经费分配前应及时提交经费分配方案。依据协作合同,在科管处待分账户的经费在外拨时不提取管理费;如经费已经分配到个人账户,需再向外单位拨付经费时,已提取的管理费不再退还。
第三十六条
科研借款要及时报销冲帐。前借款未清者,原则上不能再借。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符合招标条件的,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资产处统一招标。
第三十八条
凡一般性的科研借款和报销,由课题主持人签字到校财务处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实验室的改装费用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以下情况须经科研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方能支出。
1.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上的课题一次借款在5万元以上的;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下的课题一次借款占到位经费50%以上的;单笔支出在5万元及以上的。
2.调离、离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科研人员的经费支出; 3.向协作单位拨付经费; 4.非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票据; 5.绩效支出。
第三十九条
大额支出管理。大额资金使用是指一次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各类支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实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是:
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的由财务处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由财务处和科管处共同审批;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校前期资助课题不得用于购置设备、招待费、工作餐,不得支取奖励津贴、电话费补助。
第四十一条
凡科研课题合同到期,财务处应协助主持人及时做出决算,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的课题,其所剩余的经费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另行处理,该课题申报人在五年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五章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持项目批复预算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合作书或者协作书,经科管处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付款手续。课题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严禁向课题合同或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书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
第四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须经科管处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处核查经费项目余额,清理完相关项目借款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第六章 科研经费支出调帐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科研经费报账支出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1.由课题主持人提出调帐申请,并经科管处和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调帐。
2.调账内容必须在项目预算批复范围内,且每个项目(课题)仅限调整一次。
3.调账仅限于在课题负责人在研项目之间进行,不允许不同主持人之间调账。
4.已结题的科研项目禁止调账。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课题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照下达单位规定办理。无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课题在结题完成后,主持人继续申报新的课题,结余经费可用作课题组新课题的启动费,按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若主持人退休后不再申报新的课题,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2.对一些无法进行鉴定或结题的课题,学校将收回所有剩余的研究经费,按课题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3.课题验收或结题后,主持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课题,学校有权收回结余经费并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6.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奖励办法范文 篇六
10.8.1 科教科设立科研项目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
10.8.2 项目产生的专利,期申请费用及维持费用由医院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承担。
10.8.3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次科研项目有关的论文,期所需论文版面费用由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承担。
10.8.4 科研项目实施后,获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将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奖励(以颁布专利证书为准)
10.8.5 因科研项目成果发表的论文被Ei或SCI收录的,每篇文章按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奖励。如论文在国际公认顶尖刊物(Science、Nature)发表,由医院给予重奖。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
10.8.6 获得医院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科研项目,其项目负责人直接进入下一的科研项目专家委员会评选。
6.8.7 获得医院科技成果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科研项目,其主要负责人(前两位)直接进入下一的学科后备带头人评选。
10.8.8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者,其项目组将按照医院规定给予一定数额人民币进行奖励。
7.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篇七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学院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1.组织部返给院党委的党费;
2、学院党务切快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1.党员培训;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保障《教院论坛》的正常运行;
6.开展小型的党员集体活动。
三、经费管理办法
1.院党委设经费管理人一名(学院办公室主任)。组织部返给院党委经费和学院党务切块经费由经费管理人保管;
2.各支部和学院党委使用经费后,应由经费使用人按要求统一填写报销单,内容包括经费用途和金额,经院党委书记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3.党务经费簿和经费报销具体明细帐目,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统一保管。
四.具体要求
1.各党支部若需要开展活动,应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院党委,经党委批准后,由总支书记或委派组织委员按财务管理制度领取经费;活动结束后,经费使用人员应及时报帐,报帐时需提交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2.学年结束,院党委经费管理人负责将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党委会。
8.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铁道部和铁路企业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企业资金),以及部属单位承担科研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中央财政拨款进行科研的项目,按相关款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础性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铁道部研究开发费,形成建设工程实体或固定资产的部分纳入所依托项目的工程概算。
为工程特有技术问题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相关工程项目概算。
(三)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购臵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企业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科研经费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主要应集中用于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方面。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铁路科研经费按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一)铁路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制度。
(二)铁路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以及纳入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三)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课题预算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铁路科研经费由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组成。计划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课题遴选、评审、招标、监理、跟踪检查、预算评估、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研究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课题研究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工资性支出及其附加、劳务费。工资性支出可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经费总预算的不超过15%比例内控制,纳入应付工资管理;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属于工资性支出。
(二)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臵。
(三)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九)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扣除设备费后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 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直接提取。核定方法如下:
1.课题(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以内的比例核支;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以内的比例核支;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以内的比例核支;
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以内的比例核支。第七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资料,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铁路科研计划管理费由铁路各级科技成果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重大和重点研究课题以及提出课题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铁道部立项的科研课题中,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部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
第十一条 铁道部课题预算由铁道部科技司初审汇总,商财务司、计划司确定款源,报铁道部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铁道部运输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第十二条 铁道部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重大工程科研和重大试验后,由科技司会同计划司、财务司、鉴定中心审核预算。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铁道部课题,按•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确定承担单位,并按铁路科研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制度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的招投标工作,按本单位的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 经批准的重大和重点课题立项后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课题经费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后,应当按下列要求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实施预算。
(一)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提出铁路企业共享方案。
第十六条 铁路科研课题合同中应包括课题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铁道部管理的科研课题,由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工作进度,下发科研项目文件,财务司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或结算课题经费。其中:科研项目文件下发后、收到有关单位发票后一个月内拨付相应经费;采用结算经费方式的,决算前完成当年经费结算工作。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根据分项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经费。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科研经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一)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核定发文。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之间预算调整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按程序报课题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课题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课题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课题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二)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三)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开支。(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六)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七)利用课题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八)将课题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十)课题经费脱离课题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十一)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单独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报课题经费下达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合同约定执行。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实行课题间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跨研究、尚未结题的科研课题,按实际成本清算;非铁路运输企业尚未结题的课题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其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科研课题,在预算内按实际成本清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的科研课题,按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和费用结算。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科研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科研经费。
(三)建设项目安排的科研课题或试验项目,概算内按实清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送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铁道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本单位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铁路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财务司对重大科研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科研项目,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安排的科研经费,课题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排科研经费的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资金;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课题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正确计算课题的实际成本。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科研课题的立项、课题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9.宁医大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篇九
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医院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来源
1、由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各厅局划拨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以及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医院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的经费。
2、作为国家级课题协作完成单位划拨的专项经费。
3、企事业单位、基金会赞助为委托研究的项目所支付的科研专项经费。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凡我院科技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资助以及其他单位拨来(或转来)与医院科研工作有关的经费,均需记入医院财务处科研帐目,由科研处与财务处共同管理。
2、科研处建立科研经费拨款、支出明细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定期同财务处核对经费收支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对收到的每一笔科研经费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对剩余经费不多的项目要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3、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开支、自行调节、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的管理原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专项经费。
4、科研经费的使用,在符合财务制度和科研任务下达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给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使用权,在不超支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研究工作的进展变化,调整用款计划,审批必须的经费,但如涉及经费使用大额款项和购买大型仪器设备时,须提前提交报告,送科研处审批。
5、使用科研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试剂药品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审批,器械科、药剂科统一办理。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统一入库上帐。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科技成果鉴定费;经科研处批准的劳务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设备购置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及科研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
4、出版、印刷补贴费: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出版遇到困难时的补贴费。
5、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科研管理部门按每个项目到帐实际经费总额的5%作为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管理费由医院划拨,主要用于医院为完成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所提供各种条件和服务的补偿,以及为开展医院科研工作和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等方面的开支。
6、其他:确属用于支持科研工作,但为以上开支范围外的经费,需经医院批准。
四、科研经费的使用程序
1、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明确注明费用出处----科研处确认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支付。作为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生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2、报销: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经费出处-----科研处登记----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3、凡所借科研经费不得长期挂帐,必须在三个月内报销,逾期将从工资中扣除。
五、暂缓或中止使用的科研经费
1、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科研项目,经科研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费可以延期使用,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延长时间。
2、对不按计划用款,不按时清款和报销的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处有权不予审批借款和报销;对不按规定履行项目检查报告制度的项目组,科研处有权停止其经费使用。
3、项目负责人因退休、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其科研经费可委托后续项目组成员管理和使用,因故不能继续完成,医院将终止资助科研经费。
10.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篇十
外专发[2012]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1]45号)要求,充分发挥“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科研工作中的领军作用,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补助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专千人计划”科研经费补助(以下简称科研经费补助)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专千人计划”专家的科研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连续支持三年,补助总额300—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提出“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名单及科研经费补助额度建议,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审定。
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的科研经费补助分预算建议方案,批复并下达科研经费补助预算。
第四条 科研经费补助的开支范围是与专家开展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务费(不得支持给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不得用于支取管理费。
第二章 经费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专项办组织专家顾问组对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出的“外专千人计划”专家进行复核,提出“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名单和科研经费补助额度建议,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最终审定“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名单和科研经费补助额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到岗后60天内,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补助额度编制分年经费预算方案,按规定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审核经费预算,提出科研经费补助分预算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 财政部审核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的经费预算建议方案,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地方)下达至用人单位。
第三章 预 算 执 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执行期内,若当年经费有结存,可结转下使用;执行期结束后,若经费有剩余,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补助进行单独核算,加强监督与管理。不得超范围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补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条 每年底用人单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科研经费补助执行情况、成果的同时,必须详细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若因故中途终止或项目资助结束,应及时清理帐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主管部门(地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清查处理。清查后补助资金若有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使用科研经费补助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是企业的,使用科研经费补助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科研经费补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科研经费补助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检查和审计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执行期结束后,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开展科研经费补助绩效的全面评估。第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终止或收回科研经费补助;“外专千人计划”专家违反合同约定、本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经费的,将终止或收回科研经费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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