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报废标准

2024-10-25

模具报废标准(精选11篇)

1.模具报废标准 篇一

吊钩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吊钩是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它的材质、制造工

艺、质量和维护检查等任一环节疏于管理,都会直接造成事故。因此,对吊钩必须严格控制材质、检验和报废标准。1.材质

1.1吊钩材料必须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1.2板钢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在GB700—88中为Q235钢)或GB1591—88《低合金结构钢》中规定的16Mn钢。

2.吊钩的检验:

2.1凡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2.2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表2的规定试验;

2.3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

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2.3吊钩应能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吊钩应具有制造单位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3.报废标准

吊钩出现下述任何情况时,应报废:

3.1裂纹;

3.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10%;

3.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度;

3.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3.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3.6板钩心轴磨损达5%时,应报废心轴;

3.7发现吊钩焊补以及其他吊钩受到高温、强腐蚀和超过企业规定的

2.模具报废标准 篇二

7月20日, 国家标准委召开媒体通气会, 邀请有关专家对新发布的GB/T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进行解读。该标准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 电梯是模块化设计的机电一体化产品。截至2014年底, 我国在用电梯数量已超过350万台, 其生产量、保有量和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电梯数量的增长, 运行多年的老旧电梯也快速增多, 电梯部件功能退化给电梯使用带来的安全风险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由于受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电梯整机的使用寿命存在很大差异, 难以制定电梯整机的判废标准。因此, 通过制定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进行报废与否的判定, 再决定电梯整机是否需要报废, 是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可行途径, 兼顾了经济性和科学性。

新标准规定了安全保护装置、紧急救援装置、井道安全门和活板门、驱动主机、轿厢、层门和轿门、电气控制装置等13项对电梯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标准明确将机械损伤 (如开裂、变形) 、非正常磨损、锈蚀、材料老化、电气故障、电气元件破损6种影响安全运行的失效或潜在失效模式作为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 为存在风险隐患需要报废部件提供了技术依据。通过对存在失效或潜在失效风险的主要部件进行报废来推进电梯整机的更新改造, 有利于提高电梯设备的运行安全和使用寿命。

据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凤旺介绍, 制动器作为电梯的关键部件, 会因电磁线圈铁芯动作异常, 导致制动器出现卡阻现象, 容易导致电梯溜车、墩底、冲顶等严重安全事故。此次标准把“制动器电磁线圈铁芯动作异常, 出现卡阻现象”作为制动器报废技术条件之一, 将大大减低此类风险。悬挂钢丝绳作为电梯的曳引和承载部件, 承载着轿厢与载荷和对重的重量, 以及实现曳引驱动。悬挂钢丝绳变形或损伤不仅会导致钢丝绳内部应力分布不均匀、加速钢丝绳的损坏, 还会对曳引轮和滑轮造成异常损伤并加速损坏。标准把“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或弯折”作为曳引钢丝绳和液压电梯悬挂钢丝绳报废技术条件之一, 将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

3.模具报废标准 篇三

2013年08月28日 11:34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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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报废标准出炉。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9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对自愿将其车辆交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后的黄标车车主,分11个标准进行奖励补贴。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的通告》,今年的9月1日至次年9月1日,内环快速路以内(含)所有道路以及渝都大道(人和立交至双凤范围的桥立交路段)7:00至20:00黄标车禁行;明年9月1日起,全天禁行。“黄标车”,是指取得黄色环保标志,但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4.起重机械钢丝绳报废标准 篇四

报废标准如下:

(1)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如绳6×19=114丝,当断丝数达1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如绳 6 × 37=222丝,当断丝数达2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对于由粗细丝组成的钢丝绳,断丝数的计算是细丝一根算一根,粗丝一根算1.7根。

(2)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则应报废,当不到40%时,可按规定折减断丝数报废。

(3)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用钢丝绳报废标准的一半数

(4)对于符合 ISO2408(一般用途钢丝绳特性》标准所规定的结构钢丝绳,报废的断丝数应按GB5972—86中规定数执行。

(5)整条绳股断裂应报废。

(6)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7)麻芯外露应报废。

(8)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应报废。

(9)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应报废

5.模具报废标准 篇五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6.汽车模具标准件新产业和再制造 篇六

我们在完成烧结双金属滑动轴承制造技术少无切削改造的同时, 也完成了世界汽车制造业中耗铜巨大并已使用了94年历史的整体铸铜汽车模具标准件的改制。为创建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润滑汽车模具标准件的资源节约型新型制造业、再制造打下了基础。

2009年, 中国汽车产量达到了1379万辆, 成为全球最大汽车生产国, 2010年产销双超1800万辆, 蝉联全球汽车产销量第一。我国的汽车模具也必将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而发展。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给国内模具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把握机遇、紧跟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 是摆在国内模具工业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新的汽车产业政策已经把汽车模具业列为今后几年重点鼓励和扶持发展的产业, 国家颁布的整车特征 (限制进口、关键零件本土生产) 政策, 也为模具企业增加了生产轿车外覆盖件模具的机会。

国内外现有汽车模具标准件

国内外的汽车模具标准件中, 几种用量巨大的有:自润滑导向板、斜楔、凹凸V形块、L形导向板……这类配件开始是随着我国汽车引进国, 如西欧 (德、意、法、荷) 、东亚 (日、韩) 和美国以及南非等国家和地区 (中国台湾) 进口的, 之后, 国内厂家也开始试制。今后国产汽车配件要逐步国产化, 这类模具配件也不会例外。这种用量十分巨大的标准配件, 如果继续依照国外使用了近100年的结构研制, 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因为它是用一种日本称作高力黄铜“CuZn24Al6黄铜”的整体铸造件加工成形后, 再镶嵌石墨柱制成的, 其加工工艺繁杂, 效率低下, 费材料、费工时、费设备和人力, 特别是大量的耗用铜材更是我国难堪重负的。众所周知, 我国是贫铜国家, 铜是国内除石油之外第二位严重短缺的战略资源, 必须对耗铜如此巨大的汽车模具标准件进行技术改造、创新。

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润滑汽车模具标准件

上述标准件也是滑动轴承的一种, 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少无切削滑动轴承制造技术, 比传统和现有的烧结双金属滑动轴承制造技术更节材、节能, 使用设备及投入资金更少, 经过了20余年的努力和积累, 截止到2010年“汽车模具自润滑复合金属凹凸V形导板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授权为止, 笔者采用烧结—摆辗法, 完成了对近百年的烧结双金属滑动轴承 (包括了汽车模具标准件) 制造技术的全面改造, 实现了从材料到双金属滑动轴承的近净成形制造。

最主要的标准件:自润滑导向板、斜楔、凹凸V形块、L形导向板……现在, 我们已经完成了汽车模具标准件这类产品的制造技术及配套设备, 其组成是:

(1) 无油自润滑复合金属垫板,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2) 汽车模具自润滑复合金属凹凸V形导板的制造方法, 中国发明专利。

(3) 专用摆辗机, 自主专有技术。

为创建金属节约型、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模具标准件新产业打下了基础。

再将“双金属轴套零件材料的生产工艺及其设备” (中国发明专利) 和“双金属整圆翻边轴套制造技术” (中国发明专利加专有技术) , 加到一起对它们进行自润滑的延伸开发, 就将全面完成“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润滑汽车模具标准件新产业”的创建。

发展中国复合金属汽车模具标准件的再制造产业

再制造, 是将旧的复合金属汽车模具标准件, 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专业化修复, 使其恢复到与原有新品一样的质量和性能的批量化制造过程。再制造是循环经济3R原则 (“减量化、再使用、再制造”) 当中的再使用的高级形式。

再制造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 汽车零部件就在试点范围之内。

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模具标准件, 在工况运行中主要损耗是其薄壁减摩耐磨层 (平均厚度为0.20mm) , 目前, 经试运行的寿命已超过40万模次 (标准要求一般为20万模次) , 其他组分, 厚衬背钢层损耗量甚微, 有着充分再制造的条件。

再制造产品, 它的原材料就是来源于使用过的模具标准件, 与新品相比, 可以节约成本50%, 节能60%, 节约原材料70%。

有了中国复合金属模具标准件新产业, 就开启了中国汽车模具标准件的再制造产业。有双金属滑动轴承近净形成形制造设备, 就可以完成复合金属模具标准件的修复。

新型模具标准件的实施试样照片见图1和图2。

结语

(1) 这是发展中国复合金属汽车模具标准件和其再制造产业的一种模式, 也是业内的发展方向。

(2) 中国汽车模具标准件新产业和汽车模具标准件再造业, 将为做大中国的汽车制造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7.模具报废标准 篇七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8.模具报废标准 篇八

公交管[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年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月18日之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比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六、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一月六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安 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8]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请遵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 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7月15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9.模具报废标准 篇九

课程实施标准的设计原则

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设计教学活动, 提供活动项目资源, 这些要素构成了教学实施标准。设计课程实施标准时需要考虑学习成果和知识点的细化、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规范化、评估标准的可行化几个方面。

学习成果、知识点的细化实施标准的制定实际是课程标准在教学中的进一步细化, 因此, 需要将课程标准中的学习成果 (即职业能力) 、知识点细化到每一次课程的教学中。这种设计的好处在于经过细化可以形成比较小的课时模块, 当市场要求课程内容有所变化时, 可以通过调整课时模块达到调整课程的目的。因此, 设计课程实施标准首先需要形成课时模块, 课时模块的大小主要根据课程中每一个项目或者任务教学的课时大小而定, 以体现工作过程的完整性。

教学方法、手段的规范化课程实施标准涉及具体的教学方法、手段问题。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本应是教师控制的范畴, 不同的教师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手段, 不应该成为标准中的一部分, 然而, 目前的现状是许多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还都停留在学科体系的状态中, 而且从目前来看, 在教育大发展时期, 许多高职院校引进了不少新教师, 他们参与教学要有必须遵从的规范文件作为参考, 才能更快地适应教学工作, 这些因素要求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以规范, 不过这种规范只是参考范畴, 教师可以在此基础上各自发挥, 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教学方法主要采用德国的行动体系方案, 以项目、任务等为载体, 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建构知识、经验和素质。

评估标准的可行化专业能力评估可采用过程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种方式。过程性评价根据学生平时表现进行评分, 平时表现可以通过观察小组讨论、课堂提问、学生作业水平等各种方式进行, 要求对每位学生有关于优缺点的评语, 主要集中体现在大作业的完成上。终结性评价主要通过考试的方式获得, 考试试卷需要与评估标准内容相一致。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的比例应分别占80%和20%。学生需要分成小组, 并且应有相关的组织与分工, 同时小组每位成员要有完成工作的独立性。通过提问的形式可以深入了解学生信息收集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课程实施标准的设计实践

教学实施标准由基本信息、能力与知识目标、教学实施总表、课程评估等几部分组成。基本信息涵盖课程名称、学时、负责人、课程性质等内容, 能力与知识目标是对课程标准综合能力的进一步分解, 将这些分解能力安排到每一次课中, 同样, 课程标准的内容也要重新归纳到相关的能力下面, 并且相应地分解到每一次课中。下面以《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这门课的部分内容为例, 介绍课程实施标准的具体设计方法。

(一) 专业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

根据课程大纲总的能力要求, 分解出分项能力 (包括技能) 。具体如表1所示。

(二) 教学总体实施

教学总体实施分为培养目标、课时、知识点、教学任务和教学活动说明。各部分内容如表2所示。

(三) 评估

专业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如表3和表4所示。

关键能力评估关键能力的涵义是指不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而是从事任何工作的任何人要获得成功所需要掌握的技能, 即跨职业的、可转变的、有助于终身学习的、可发展独立性的能力。关键能力是继续学习的基础, 能使面临就业、晋升、转岗等多样性选择的人们具备更强的竞争力。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日益加快, 新的产品服务技术工作岗位不断涌现, 劳动者需要具备这些通用能力以应对快速的变化。在参考英国职业教育的基础上, 可将关键能力归纳为六个方面, 即信息获取、自主学习、解决问题、负责耐劳、人际沟通、团队合作。关键能力评估主要通过观察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表现, 关键能力的评估方法如表5所示。

评估说明 (1) 专业能力评估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种方式。过程性评价根据学生平时表现进行评分, 终结性评价主要通过考试方式获得, 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的比例分别占80%和20%。 (2) 关键能力评估主要通过观察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表现。通过提问的方式可以深入了解学生信息收集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学生社会方面的关键能力可以通过小组活动观察获得。 (3) 评估的重点是设计评估活动, 找到评估标准中的观察点并观察具体表现。专业能力和关键能力评估虽然是评估不同的能力, 但评估可以集中在一个评估活动中进行观察, 最好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活动为载体进行评估。

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模具专业课程实施标准设计应建立在学习者分析和实施课程的环境分析的基础上, 课程实施标准要加强针对性。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与实施与传统学科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存在着显著差异, 高职教育的科目课程实施必须紧密围绕职业专门能力和职业关键能力的培养目标进行各个环节的设计, 学科知识要服务于职业专门能力和职业关键能力的培养, 这是高职教育科目课程开发与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学基本问题的思考 (一) [J].职业技术教育, 2006, (1) .

[2]李方.课程与教学基本理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10.标准模具加工合同协议范本 篇十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模具及样件,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确定如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实物样件及图纸、验收标准、模具制作要求。

2、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规定的模具质量及要求制作,并及时向甲方汇报模具制作进度。

3、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图纸及实样的保密,并在模具交付时将实样返回甲方

4、模具制出的零件质量需达到实样外观尺寸、结构合理、强度要求,无毛刺等其它不良,模具等级按照甲方制定的内部标准。

5、①、模具制作要求以人性化、安全为基础,模具在调试、正常生产情况下不得出现掉落或断裂等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情况,此类情况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②、试模前按要求完成模脚刻字、镶块刻字。

③、模具制作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全部试模费用,直至模具与产品验证合格。试模材料由甲方提供(跟生产用料一致)

7、模具验收后如果甲方由于各种原因需修改模具,费用另外报价,相关修改模具费用双方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8、模具费由甲方承担,产权由甲方所有,合同生效后模具费先预付50%,余款待模具小批量试产后付30%,尾款20%在模具移加工合同模板交给甲方后三个月内结清。(如果模具无订单试产则在样品合格后三个月内付40%,尾款10%在五个月内结清)

9、开模周期为收到预付款后天(第一次交付符合功能装配的样件)

10、首次试模样品按合同推迟超过二天罚款1%/天、超过十天罚款3%/天;合格样按合同规定时间推迟超出二天罚款2%/天、超过10天罚款5%/天。

11、模具正式移交时乙方同时需提供全套模具图纸(包括2D图纸与3D图纸,以电子稿形式发送),给甲方。 12、若模具寿命不足合同规定寿命,乙方无偿提供维修配件,以使模具达到设计寿命要求。

13、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连续修模或者无法解决问题的甲方可追回乙方不超过模具价格40%的模具费用。

14、甲方技术部工程人员就模具的制造进程和具体的配合,有权对乙方项目负责人和工程师进行协商,乙方就甲方技术人员提出合 理的要求(如时间进度)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有困难双方协商解决 。

1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本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宁海县。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11.模具报废标准 篇十一

文章来源:条法司 2011-09-29 15:52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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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我部拟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现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

传真:010-65198905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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