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共10篇)
1.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篇一
《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勘误
发布时间:2012.06.07 点击数:3220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注明:印次为 “2012年4月第8次印刷”之前的版本需勘误)
1.第57页:第12题中,将题干改为“为境内对公客户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业务和……”;第17题中,将题干改为“商业银行为非本行客户将5000美元现钞兑换成英镑时……”。
2.第58页:第18题中,将B选项改为“为非本行客户兑换1000美元现钞”;第20题中,将B选项改为“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第60页第30题中:将题干改为“银行营业网点在审核个人身份证件后,可拒绝为该客户办理……”。
4.第62页中:删除第42题;第43题中,将B选项改为“若是身份证,可通过联网核查无误后支付”。
5.第64页:第55题中,将A选项改为“对银行关注的账户出现大额取现销户的,须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注明取现销户”;第56题中,将C选项改为“由其他单位或他人代办分期还款的,应注意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6.第65-66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15题、第20题和第33题的答案改为ABCD;第34题答案改成ACD;去掉第42题的答案。
7.第71页第4行:将“现金使用密集的行业和业务”改成“现金使用密集的行业”。
8.第83页第13题中:将D选项改为“跨境汇兑业务”
9.第85页不定项选择题第15题答案改为ABCD。
10.第92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1题答案改为BCD。
11.第134页判断改错题中:将第1题改为“对于从本机构业务系统中抽取出的可疑交易报告,应直接上报,不需进行人工复核。”
12.第140页第36题中:将C选项改为“没有正常原因的开立多个账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第142页第39题中:将D选项改为“经营规模小,与资金交易量不相称”。
14.第144页:判断改错题中,将第1题正确答案改正为:“对于从本机构业务系统中抽取的可疑交易报告,应直接上报,还应进行人工复核”;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35题答案改为BC,第41题答案改为AC。
15.第199页:第5题中,将C选项改为“银行地区分支机构不必自行制订宣传计划”;第6题中,将题干改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6.第236页:第5题中,将A选项改为“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银行有拒绝调查的权利”。
2.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篇二
1.1 传统洗钱技术分析
传统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洗钱的过程主要由处置阶段(Placement)、离析阶段(Layering)和融合阶段(Integration)3个阶段组成,洗钱过程的3个阶段如表1所示,该表来源于美国2004年洗钱秘书处年度汇报。
在处置阶段,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离析阶段中,犯罪分子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融合阶段指的是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面目出现的过程。
反网络洗钱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每天海量的金融交易包括了合法交易、日常交易、不平常交易、可疑交易和非法交易,非法的金融交易就隐藏于正常的交易之中。判断这些交易的合法性非常困难,比如普通的日常交易,有很大可能是合法交易,但如果交易者是犯罪分子,则也有可能是非法交易;某些不平常的交易也可能只是客户偶然的大额转账行为等。为了掩人耳目,非法交易常常与合法交易交相混杂,以至两者很难截然分开。更多的时候,看似合法交易中的非法成分更隐蔽、更有欺骗性。并且,洗钱交易中涉及到的灰色收入及其收益,自然被排除在反洗钱报告的范围之外。图1定性描述了这种交易类型的合法性比例关系。利用反洗钱技术,就是要甄别出这些交易的类型,并进一步定量判断其合法性。
以网络支付的洗钱犯罪为例,洗钱者利用网络支付账号频繁进行虚假交易,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转移,达到洗钱的目的。通常,洗钱者会配备一个或多个网络支付账号,通过电子商务账号间的“自卖自买”交易,实现网络上的脏钱漂洗。其中又有简单洗钱方式和复杂洗钱方式的区别,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描述了简单网络支付洗钱方式,首先,洗钱者将黑钱存入银行(可能通过多个虚假或真实的账户存入银行),然后开设网络支付账号,通过对倒交易,将资金转移到自己开设的卖方网络账号中,再通过卖方银行账号将电子货币转换成实际货币,达到洗钱的目的。
复杂网络支付洗钱方式与简单网络洗钱方式类似,只是买卖双方的网络账号存在多个,并且区别不再那么明显,实现更隐蔽更大量的网络洗钱,如图3所示。
1.2 国际反网络洗钱技术分析
国际上对反洗钱技术的研究经过了3个阶段:第1阶段叫做欺诈扫描(Fraud Scanning),第2阶段的反洗钱技术研究,主要是基于神经网络、交易规则、数据挖掘等技术;第3阶段则是以智能代理技术整合神经网络、数据挖掘、模糊逻辑、基于案例推理(Case Based Reasoning,CBR)等各项技术而形成的反洗钱技术。比如成功的网络反洗钱系统i Prevent采用智能代理框架,整合运用了9种先进技术,以达到反洗钱的目的。
1.3 国内反网络洗钱技术发展
国内对反洗钱技术的研究主要关注于金融数据的分析以及洗钱行为的发现等,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杨冬梅等从资金转移路径的经济成本考虑,监控资金的异常转移,以此提高反洗钱的效率。卢正鼎等提出了基于相似度离群模式发现模型,利用知识属性集分析离群点,从而检测出可疑资金流动序列。汤俊采用客户行为模式分析技术,判断是否存在可能的洗钱行为。张成虎等提出基于范例推理(CBR)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根据旧的案例判断当前可疑交易,并产生有价值的新的案例。孙小林基于聚类分析的思想,对洗钱案例库中的数据构造核心决策树,从而判断异常点并进行孤立点分析,以判断其属于洗钱数据的概率。张成虎、高薇等使用数据挖掘方法中的贝叶斯分类法,通过对案例数据的训练学习达到对未知类的样本分类,可以得到各类交易的洗钱概率值。黄柯等将数据挖掘、专家系统、案例推理、模糊逻辑等技术以智能代理的形式进行组织,进行集中式的反洗钱数据分析,并能进行知识更新与升级。崔颖安等将银行系统、证券系统、海关系统等多个系统的接口对应于多个智能体,通过Agent服务将其联系起来,其核心的洗钱判断是通过规则推理的黑板系统来进行的。这些方法能够克服国内以往传统的大额、可疑交易上报方法具有的高误报率、海量数据报表、预设标准易于被规避、自适应能力差、缺乏数据解释能力、不能跨部门全局监控等局限性,能够提高反洗钱的准确性和实时性,有助于研制先进可靠的反网络洗钱系统。
另外在反网络洗钱研究中值得一提的是仿真数据的问题。在存取款、汇兑、网上支付等金融交易中,出于安全、隐私等保密原因,真实的交易数据一般不公开,国内外的研究者都很难获取到真实可信的可疑交易数据和原始案件数据,从而对有关模型和算法的检验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针对这个问题,研究者Barse等提出用仿真数据来训练和调试欺诈检测系统的方法,并界定了仿真数据的重要特性和数据仿真的5个步骤。华中科技大学开发的可疑交易智能分析监测系统,简称SINOTRAC,是该校计算机学院智能与分布式计算(IDC)实验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需求,设计开发的一个原型系统,目标是在反洗钱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交易分析系统。主要功能是根据反洗钱知识建立反洗钱分析模型,利用反洗钱分析模型对银行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库进行可疑交易甄别,形成关注名单,为用户提供关注账户的交易网络可视化功能,结合分类、聚类、关联规则以及链接分析等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反洗钱分析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异常账户发现、异常资金流监控等。系统流程如图4所示。
1.4 反网络洗钱实例系统
在实际的应用系统方面,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洗钱侦测信息系统。如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建立的FAIS系统(Fin C 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和澳大利亚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AUSTRAC(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 tre)建立的交易报告分析和查询系统TRAO(Transaction Reports Analysis and Query)。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的FAIS系统利用链接分析软件包Net Map来发现可疑交易,并对其进行跟踪调查来寻找犯罪嫌疑人。该系统独特的分析能力主要得益于其视角的转变,从交易导向转为对象(如人、组织等)导向。每一笔交易、对象、账户等对象都要用300多条规则去测试,最后用贝叶斯推理对每一个项目的可疑性进行评定。澳大利亚的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AUSTRAC)的TRAQ(Transaction Reports Analysis and Query,交易报告分析和查询)系统利用分类工具滤掉不相关的属性,对高度相关属性进行排级,利用聚类分析工具将不同案例分组,利用孤立点分析工具探测异常资金量的转移和其它行为,利用序列模式分析工具异常访问模式的特征。这些数据挖掘工具可以识别出一些重要的活动关系和模式,帮助调查人员聚焦可疑线索,做进一步的处理。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平均每天收到42000份申报,其中大额现金交易13000笔,国际资金转移指令28000笔,如果仅仅依靠人工处理,每天要对如此庞大的账户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因而该中心建立了Screen IT反洗钱系统,它是一个交易报告筛选系统,可以筛选出比较可疑的交易,并交给税务、警察等执法机构。Screen IT系统能根据专家知识和样本数据自动推断某些交易、账户或公司等对象是否具有洗钱特征。
英国著名的智能反洗钱数据分析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Searchspace公司提出了基于自动代理的Sentinel哨兵技术,借鉴该公司在股市内部交易监控项目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概率数据分析方法、启发式机器学习和支持向量机技术,实现了对洗钱犯罪行为的预警,并解决了模式识别过程中常见的过度拟合问题。
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效率相对较高。这些国家除了具有较好的法制基础,还广泛利用数据挖掘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大多数大型银行机构都利用反洗钱系统监测洗钱活动,实现反洗钱监测目标。我国的洗钱侦测电子系统建设刚刚起步,反网络洗钱的信息系统仍处于初级阶段。
2 展望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洗钱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发展,呈现出网络化、大宗化、智能化、国际化、专业化和政治化的特点。与此相适应的,反网络洗钱技术的研究也应重点关注以下发展方向。
2.1 大量运用数据挖掘与人工智能技术
目前,已经应用在反洗钱系统中的数据挖掘技术主要包括孤立点分析、序列模式挖掘(Sequential pattern mining)、支持向量机、聚类分析、决策树技术等;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包括专家系统、多智能代理技术、神经网络、机器学习、遗传算法等。比如上述的FAIS系统就是一个人工智能系统,主要由金融数据库、图形用户接口模块、数据预处理模块和数据分析模块组成,其中关键的数据预处理和分析模块就采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预见,将来对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将更加深入,以实现更准确、实时、智能的反网络洗钱的目的。
2.2 综合运用多种技术
结合本文的分析以及洗钱行为的特点可以分析得出目前技术手段在反洗钱中的使用特点,比如:可以使用孤立点分析来检测异常资金量的转移;序列模式挖掘可以用于分析具体一段时间内具体个人的行为,并可得出异常访问模式的特征;同样,可以使用聚类分析技术将具有相似交易行为的个人或企业的账户聚为一类,并可作为数据预处理手段应用在反洗钱系统中;决策树技术可根据设定的可疑交易数据分类规则对各种报告数据进行分类,并以树状结构显示出来,该技术得出的结果可提供一系列彼此相互分离的独立路径,从而为分析者提供反洗钱的推理框架。网络洗钱涉及面广、过程复杂,仅仅采用一种技术可能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针对洗钱的过程及特点,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是今后的一个研究方向。
摘要:针对当前洗钱犯罪活动迅速发展并呈现网络化的问题,从洗钱与反洗钱行为的概念出发,概述了网络洗钱的特点、形式、发展以及与传统洗钱行为的差异;在对国内外反网络洗钱中采用的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及国际先进的反洗钱应用系统进行归纳与分析后,展望了反网络洗钱技术的发展趋势。
3.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篇三
关键词: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2-0008-05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最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40+9建议》指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制裁制度,无论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方面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在侦查和阻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过程中发挥其重大作用的关键性手段。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系统的支持, 即使是最全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规和政策也不能有效运作。金融机构必须认识到,不采取适当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合规程序将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将破坏它们的声誉以及收益。 [1]
一、 建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的重要性
制裁制度对于推进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不包含制裁违规金融机构的措施,即使是最精心设计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和法规也将无法发挥效力。 有效的制裁措施可以强力支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进展,并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体现: 一是遏制本来可能会支持犯罪活动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二是通过鼓励对象实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和监控阻止非法活动; 三是促成健全和可靠的金融体系。
按照国际标准, 各国对不合规金融机构可采取的制裁措施范围应尽可能广泛。FATF《40+9建议》第17条要求各国应确保对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所采取的刑事、 民事和行政类的劝诫性制裁应有效和适度。此外,FATF《40+9建议》第29条要求,监管机构应获得授权,强制金融机构提供任何与合规监管相关的信息, 并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机构施用行政制裁。
加入FATF的国家都承诺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标准,各成员国必须接受FATF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评估。在决定各国对每一条FATF《40+9建议》的合规程度时,FATF审查人员不仅要评估形式上与FATF《40+9建议》的合规,还要评估这些建议是否得到了全面和妥善的实施,以及实施是否有效。这不仅需要评估必要和有效的执行措施是否已实施, 也要评估这些措施是否取得了结果。例如,洗钱罪名确立的数量、 对金融机构实施过的制裁数量或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 可以显示整个系统是否有效。FATF应对一个国家所建立的制裁制度进行评估, 而实施制裁的方式是审查人员在评估制裁制度效力时需要考虑的主要标准。 如果缺乏制裁手段或执法政策不充分, 审查人员在下结论时就会认为该国不符合国际要求, 因此会根据上述方法认定该国对FATF《40+9建议》 第17条和第29条部分合规或违规, 其中区别视未满足的基本准则数目而定。
二、 建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国际经验
FATF《40+9建议》没有对主管机关可能实施的制裁的确切性质进行进一步具体说明。不过《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阐述了一些细节,特别是关于FATF《40+9建议》第17条规定的基本标准。
(一)制裁制度的有效性与劝诫性原则
各国应确保对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有效和适度的刑事、 民事和行政类的劝诫性制裁 [2] 。虽然《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没有界定“有效、适度或劝诫性”的概念,但可以想象, 一个有效的制度会对违规者积极采取制裁措施,其制裁决定也会得到有效实施。劝诫性则综合了各种因素, 包括了有效性、 适度性以及制裁的性质。例如,对银行进行一次小额罚款或提出一次警告并不会被当作针对严重违规的劝诫性制裁措施。
FATF《40+9建议》第17条和第29条并没有强调需要建立一种涵盖所有三种制裁类型(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制度。不过仅仅建立在刑事手段上的制裁可能还不够,因为它没有满足适度的要求。例如,对不遵守“认识你的客户”义务处以监禁的刑事处罚就不太适当,所以很可能不会被主管当局引用。在实践过程中,多数国家建立了广泛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制度,并且可以组合运用。
(二)制裁制度的适当性原则
正如《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所说,制裁的范围应该是广泛的,要与情况的严重性相适应。如果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 所需要做的可能只是一次非正式行动, 如与金融机构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沟通。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有必要采取较为正式的行动, 制裁的力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鉴于FATF的劝诫性要求,对未能实施“认识你的客户” 或未向金融情报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者仅进行谴责是不够的。同样,适度性原则要求对多次违规或违规性质严重的处罚必须加重, 对多次违规和重复性违规的处罚必须高于对单一违规事件的制裁。
(三)制裁制度的措施广泛性原则
《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指出,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处罚措施应包括进行纪律性处罚和财政处罚。《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给出了各国为符合FATF要求可采取的制裁措施的具体例子。这些类型包括:发出书面警告(可以是一封单独的书信或置于审计报告中);发出必须遵守某些指示的指令(可能伴有每日违规罚金);定期报告机构正在采取的措施;违规罚款;采取监管措施,或暂停或撤销执照;酌情使用刑事处罚。
(四)制裁制度应适用于高层管理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原则
根据《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如果一家金融机构不遵守或没有适当实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不仅该机构或企业的法人要受到制裁,其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也难逃罪责。
显然,作为法人机构,金融机构不应该是因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而承担罪责的惟一对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该被追究责任,而且其比重越来越大。在一些国家,公开上市的金融机构的股东曾对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 并成功从董事会个人成员得到了经济赔偿。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9年更新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使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更大的管理风险责任。《核心原则评价方法》指出“监管机构不仅可以对银行进行处罚和制裁,也可以在必要时对管理人员、董事会及其成员进行处置”。同样,沃尔夫斯堡集团的反洗钱原则 [3] 也将重点转移到了高层管理人员,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和反洗钱联合指导小组也是如此。 ①
因此, 监管机构应获得对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的个人进行制裁的权力。正如《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指出的,制裁应包括但不限于:阻止个人在该行业获得雇佣;(2)更换经理、董事或控股股东,或限制其权力。
此外,FATF《40+9建议》第14.2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 官员和雇员应依法被禁止披露有可疑交易或相关信息呈报给金融情报部门的事实, 这暗示了雇员被制裁的可能性。在美国,任何违反金融机构记录保全要求的合伙人、董事、官员或雇员可被处以罚款。而在英国和韩国,雇员也可能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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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有效流程的国际经验
虽然FATF《40+9建议》没有讨论实施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的实际程序。 但每个国家都要根据其法律和宪法制度框架制定自己的程序, 以有效制裁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中的违规行为, 即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去约束本国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
(一)确立对违规者制裁的执行机构
在有些国家,对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者制裁的筹备和发布都由一个有权监察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合规情况和有权进行处罚的单一机构负责。在挪威,挪威金融监管委员会(Kredittilsynet)有权监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也有权制裁违规金融机构 [4] 。同样,在瑞典,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负责处理所有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有关的问题, 其中包括制裁。 [5] 在法国,银行业委员会同样负责这两方面的事务。
第二种做法是执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的责任由两家主管机关共同承担。例如,在葡萄牙,这个任务是由财政部和葡萄牙中央银行(BOP)共同完成的。财政部对违反2004年11月法案和2002年5月法案的行为采取罚款和辅助制裁(如禁止担任法人管理职位),而葡萄牙中央银行则对违反其公告和指示的行为制定和实施行政制裁。 [6] 在意大利, 意大利中央银行有对内部组织和控制存在缺陷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直接权力, 不过如果是未能向有关当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7] 意大利中央银行则建议财政部实施行政处分。
第三种做法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分担制裁责任。例如,在泰国,财政部已授权泰国中央银行(BOT) 负责监管银行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合规情况,而金融情报机构泰国反洗钱署(AMLO)则被授予执法权力。因此,当泰国中央银行审查人员发现违反泰国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法律的情况时, 他们必须通知反洗钱署, 而反洗钱署将根据泰国中央银行的调查结果依法确定违规银行是否应受到制裁和应受何种制裁。
因此,制裁的实施没有单一模式,不过有一条很重要的普适原则, 那就是每个国家在对未能履行法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采取任何制裁行动之前,应该建立一套明确的政策和程序。这种系统的方法是确保执行机制效用以及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关键 ① 。
(二)制裁违规应遵循的主要步骤
1. 结果通知
(1)现场审查。在一般情况下,做出制裁决定的原因是现场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在许多国家,审查人员会在现场审查结束之前与该金融机构管理层就审查报告草稿进行讨论。在讨论之后,审查报告将送交监管机构的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处理。 必须要注意的是, 审查小组不应该在这个阶段提出制裁建议, 即使他们在访问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已经特别严重。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审查组的作用仅限于识别弱点。 不过审查组的每个观察报告必须有确切的事实支持, 以便有关当局能够清楚地了解被审查单位违规的严重性并确定适当的制裁措施。 以法国为例 ② ,现场检查结束后, 银行委员会的核查人员首先会编写核查报告。 核查人员和银行对报告草案举行非正式讨论, 以在报告定稿之前纠正可能的错误或误解。最后将报告正式提交给银行的管理层, 请其对该报告的主要结论发表意见。随后,核查人员评估该银行意见反映的有效性。
(2)监管机构根据现场核查人员的审查报告,以决定要采取的适当行动。如果结论不太严重,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将向银行发出后续信函, 要求银行在特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该银行的管理层要将报告结果告知董事会, 并提供有关适当补救行动的意见和承诺。如果结论显示出严重缺陷,要将报告递交银行委员会进行彻底审查,其结果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3)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程序如下:当银行委员会打算实施纪律处分时, 会向银行发送信件说明事实和可能作为制裁基础的意见。 这家银行要发表意见,并派出代表和顾问进行面谈。银行委员会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制裁,以及制裁决定是否要公开。不过一般情况下, 发现的问题及与洗钱有关的裁决都会公示。虽然被告会频繁提出上诉,但法院普遍会认可大部分的裁决,尤其是问题涉及洗钱。
2. 听证
当实行制裁时, 监管机构或主管机关通常遵循严格的规则,尤其是有关辩护权方面。这些规则是案件得到公正和迅速处理的关键。 主管机关将安排听证会, 审查核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法律和法规,以及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 通常情况下,银行有权提出异议并为自己辩护。 在听证会结束时, 主管机关会依据违法事件的严重性审议和决定最终的制裁措施,之后通常会以书面形式传达给银行,还可能予以公布。
在法国 ① , 银行委员会不能在不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对银行实施纪律处分。 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将准备一封通知信, 其中详细介绍拟实施制裁的所有的事实依据,并将其送交拟处分的银行,银行将有一个月的时间提出意见。 这封信的副本也将送交银行的董事会, 法国金融情报机构Tracfin和外部审计人员也将收到通知。 然后银行向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发送备忘录, 银行委员会法律部门在收到备忘录后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还会向银行管理层发送一份新的文件, 确认或修订秘书处的立场。 法律部门然后安排聆讯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告知其案件将进行处理并根据《货币及金融守则》第613-23条作出行政裁决。这个听证会由银行委员会主席(法国中央银行行长) 主持, 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从旁协助,其中两人为法官。在听证过程中,该银行获准发表主张和结论, 可以提出异议, 并提供补充证据文件。被告并不需要聘请律师或任何其他代表。但在实践中, 大多数银行由律师或一个专业机构的成员代表。在极少数情况下, 编写核查报告的核查负责人可能被要求上庭澄清一些复杂的问题。 听证会不会做出决定。银行委员会成员将对案件进行审议和讨论。通常情况下,最后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做出,银行将收到书面通知。 如果银行委员会决定将裁决公开, 该裁决将被公示于委员会办公地点内的公共场所、其网站上以及其年度报告中。
3. 发布制裁通知
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当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核心义务时(如没有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监管机构可直接决定展开下一阶段的纪律处罚流程,其中可能涉及诸如罚款、民事处罚和预防警告或斥责通知等其他制裁措施。 凡审查结果看来可能导致制裁的, 通知信的内容应非常详细,还要遵循严格的要求,对每个违法行为都要进行简洁而准确的描述, 还必须有具体事实支持, 以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违规的性质制定适当的制裁。 当所有这些元素都提供给金融机构之后, 主管机关通常会要求金融机构的管理层给予答复,并拿出意见。
要做出适当处罚决定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流程。在有些国家,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适用的制裁措施范围很广, 从斥责到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制裁机构必须在其中做出明智的选择。有时候,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可考虑吊销银行执照,令其停业。不过, 即使在发现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了洗钱计划的情况下,将其关闭未必一定是最明智的决定。执法机关关注的问题有时与监管机构有所不同, 前者比较在乎关闭金融机构带来的阻吓作用, 而后者考虑的则是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不会因此产生高昂的代价。 一个折中的办法往往是撤换该机构的官员以及实施巨额罚款,同时引进新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在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下让该机构复苏。美国百老汇国民银行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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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诉
制裁制度必须与保障被告辩护权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监管机构必须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金融机构还必须有权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诉。上诉制度本身依赖于国家的宪政框架。例如,在美国,处理上诉的管辖权分三个层次: 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巡回法院,以及拥有最后裁决权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法国,国务院是惟一授权核查银行业委员会裁决上诉案的机构。在瑞典, 根据监管机构——瑞典金融监管局选择的制裁措施, 接受上诉的机关有省管理委员会、行政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③
四、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主要制裁措施的国际经验
对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在特定情况所采取的制裁因各国法律和宪法制度不同而不同, 而且还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的单一制裁模式。有些国家的制裁措施层次很丰富,从谴责一直到吊销执照。而有些国家更重视行政处罚。
(一)民事罚款
在法国, 负责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委员会已在过去数年中多次对违反法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规的银行进行民事处罚,其依据是《货币及金融守则》L.613.21。 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银行可能受到几种制裁, 其中包括数额达到信贷机构最低资本要求的民事罚款。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曾对违反反洗钱法令的数家银行进行过罚款。在美国,不同的主管机关可以确定制裁额度,并且各部门的制裁额度可以累积。
在美国,《银行保密法》 合规审查权力已下放给联邦银行机构,但执法权力并非如此,《银行保密法》规定,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才是执法机构。不过联邦银行机构有自己的执法权力, 可以对任何违反法律或法规(包括《银行保密法》)的行为采取行动。根据《银行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FinCEN可对违反报告、记录保全或其他《银行保密法》规定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可对反洗钱计划未能到位、违反记录保全规定以及未能提交当前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处以民事罚款 ① 。
根据美国的制度,每一项蓄意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行为(或实体的有效反洗钱计划未到位的每一天)可处以25000美元以上的罚款,罚款上限为违规行为涉及的实际金额(不超过10万美元)。另外,该金融机构违反《银行保密法》国际反洗钱特别条款的,民事罚款数额不应少交易额的两倍(但不超过100万美元)。
(二)刑事处罚
在美国的制度中,除了民事罚款,监管机构可以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法行为处以刑事处罚。事实上,根据《银行保密法》,违反该法并被定罪者可能会被判处最多5年监禁和高达25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如果被判参与非法活动,并且12个月内涉及总金额超过10万美元, 可能被处以长达10年的监禁和高达5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在瑞典,如果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约束的人不履行审查可疑交易或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或者违反披露禁令,将受到刑事制裁 ② 。
(三)其他制裁措施
除了上述民事和刑事处罚, 主管机关还可以在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它们可以将罚款与行政或其他纪律处分措施相结合。 主管机关可采取的最严重纪律处分是吊销执照, 即有效地终止金融机构的活动。在美国,只有当银行犯下严重罪行时, 如金融票据洗钱或故意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若干规定,才会启动这种类型的制裁。在法国,银行业委员会曾经对几家严重违反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法律的机构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例如,2003年,1家金融机构因严重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被取消了投资公司的资格 ③ ; 有3家经营货币兑换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因未能建立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内部监控流程和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且性质严重,被禁止再从事货币兑换业务 ④ 。
以上措施必须独立于任何主管法院所施加的制裁。 当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金融机构或其管理人员参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时, 监管机构必须有权向检察官提交申请。在情节严重的案例中,监管机构必须能直接与检察官接洽, 并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起诉,尽管监管机构只能采取行政和民事的制裁措施。
(四)公布制裁
FATF《40+9建议》中没有提及已实施的制裁是否应该对公众公开的问题。 政府是否在年报和正式政府公报中披露制裁情况, 目前这个问题由每个国家根据各自法律和宪法制度等情况自己确定。 公开披露制裁有利有弊, 每个国家都应该考虑披露制裁(包括曝光违规金融机构)的成本效益比。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和比利时,公开制裁是制裁流程的一部分, 并能产生一些有利的影响。例如,如果制裁结果被公开披露,制裁的威慑作用就会更大。 公布制裁可被当作主管机关可使用的额外工具。此外,违规金融机构曝光也可以被看作是增强区域性或国际性监管的一种手段。不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名称也可能存在缺点: 这样做会毁坏金融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实际上很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声誉, 从而损害公众和投资者对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信心。一些国家还认为,除了对金融机构采取的其他行政、民事或财政处罚,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曝光实际上是一种“双重制裁”,因为它相当于对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两次制裁。
鉴于这些因素, 有些国家主张采取更平衡的做法,是否公开制裁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考虑其严重性和违规事件发生频率。 还有些国家一般不会公布制裁,或者仅仅发布概括性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描述的通常都是该行业的整体情况(例如,实行制裁的数量和主要违规领域)。无论是选择公布制裁还是秘而不宣, 主管机关都必须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可能,还应正式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五、结论与启示
有效的违规制裁制度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至关重要。 该制裁制度要体现有效性与劝诫性原则、适当性原则、 措施广泛性原则和适用于高层管理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原则。 制裁制度的有效流程包括: 确立制裁的执行机构,制裁应遵循结果通知、听证、发布制裁通知与上诉等主要步骤。 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主要制裁措施包括:民事罚款、刑事处罚、其他制裁措施和公布制裁。
200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对我国制裁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制度给出了合规的评估结论:“《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均对未能遵守中国反洗钱要求的自然人和法人实施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金融机构未能遵守《反洗钱法》及其相关规定和监管法规的, 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和撤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查处理”。虽然我国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制裁制度已经符合FATF的要求,但参照国外的主要做法,我国还应在听证制度、 公布制裁等方面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探索。
参考文献:
[1]FATF.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40+9建议[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
[2]FATF. 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2004基本准则17. 1)
[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
[3]WOLFSBERG. 沃尔夫斯堡私人银行反洗钱原则[EB/OL]. http://www. wolfsberg-principies. com.
[4]FATF. FATF Third Mutual Assessment Report of Norway[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2005-06-10.
[5]FATF. FATF Third Mutual Assessment Report of Sweden[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2006-02-17.
[6]FATF. Summary of the Third Mutual Assessment Report of Portugal[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2006-10.
[7]IMF. IMF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of Italy[EB/OL]. http://www. IMF. org//2006-02-28.
(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
4.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篇四
(三)—反洗钱概述
反洗钱基础知识讲座
(三)反洗钱概述
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任何一个领域或部门的单独努力,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有成效。只有各领域一起动手,打破行业间的界线,加强协作,信息共享,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一 反洗钱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反洗钱,从广义上讲,是指与洗钱活动做斗争的所有行为,包括防止洗钱结果实现的事前预防行为,和对洗钱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的事后惩处行为。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反洗钱,是依照《反法钱法》的立法原则来界定的狭义上的反洗钱,是事前预防行为,具体来说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从《反洗钱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反洗钱是一种预防行为,是对洗钱活动的事前防范措施,只要依照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一定标准或符合一定条件,需要展开反洗钱工作的,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应反洗钱工作。而所针对的工作对象是否最终可以定性为七类上游犯罪后的洗钱行为,并不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展开。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并不仅是金融机构、国家反洗钱相关部门才需要进行反洗钱的工作,《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洗钱活动,都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二)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 反法钱的监管概况
(一)国际反洗钱主要机构
国际上反洗钱的核心机构包括:联合国的反洗钱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洲理事会的反洗钱、欧洲联盟的反洗钱、美洲国家组织的反洗钱组织等。其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其制定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权威性文件,已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130多个国家、地区的承认。2005年1月接纳中国成为观察员,2007年6月28日,FATF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2004年10月,我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THE 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简称EAG)。中国已开始作为主要成员在EAG中发挥作用。
(二)中国反洗钱的监管概况
1.法律框架
(1)法律:
《反洗钱法》、《刑法》
(2)行政规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2.组织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于2004年4月7日正式成立,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金融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协助央行制定各自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并督促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于200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职责是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 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发展
中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增设洗钱罪,除毒品犯罪外,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2001年,刑法修正案
(三)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提高了洗钱罪的法定刑。在这个基础上,2006年6月29日公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为上游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在预防监控立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制定并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个规章,并于在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公布后,先后制订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原则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等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控的完整体系。
2007年,包括《反洗钱法》在内的反洗钱法律法规陆续施行,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方面,2004年中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于同年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截至2005年底,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
5.反洗钱征文:杜绝洗钱,人人有责 篇五
当今社会,反洗钱以及不再是陌生的词汇,经常在电视新闻广告宣传标语上见到,那什么是反洗钱呢?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在为金融行业的腾飞插上了翱翔的翅膀,同时也给各家金融机构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洗钱犯罪活动逐步出现了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运行。试想,生活中萦绕在您身边的都是毒贩,黑社会组织,走私犯、金融诈骗罪犯甚至琳琅满目的洗钱机构,我们的生活还会安定吗?社会的安定还会有保障吗?备受广大人民喜爱的影视剧比如《人民的名义》、《毒枭》等,里面贪官和贩毒集团的非法收入经过大规模洗钱后,以“合理、合法”的渠道回到他们手中。观众在痛恨“坏人”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贪小便宜或者“恶小而为之”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助长了以上洗钱行为。因此,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社会群体和金融机构必须要两手抓。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洗钱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帮助公众走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也无权审查”的法律误区就显得至关重要。要做到全民反洗钱,人人都懂法的节奏,所有人都应该做到以下4点: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一个为您频繁
“通融”、违规经营的网上钱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让犯罪的黑手染指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这样的网上钱庄帮您打理血汗钱吗?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2、不要出租或者出借自己的身份证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3、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
·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为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4、远离网络洗钱陷阱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对于金融机构,首先必须加大培育反洗钱骨干队伍,不断提高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同时,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近几年,有些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但对现金存款却不够重视,而现金存款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为此,各网点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再者,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一次性服务的客户及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尽快建立和完善邮政金融系统与公安、税务、工商和人行的相关系统联网,以便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核查,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诸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等形式,使大家认识并树立——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我们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的观念。通过宣传,深入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使反洗钱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储户自觉遵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按规定办理个人业务,而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反洗钱工作的氛围,为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与此同时,也更进一步促使金融机构自身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有责任配合反洗钱工作,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在防范洗钱工作中,金融机构始终处于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如果仅凭个人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那就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为他们提供可趁之机。总而言之,要防范和遏制洗钱这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不仅需要从业人员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通晓法规、熟悉业务、反洗钱经验,切实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6.反洗钱知识试卷 篇六
姓名:部门:___________分数:________
一、选择题:(每题3分,可单选、多选,每题选择全对才能得分。)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A、商业银行总行;B、公安部; C、中国人民银行;D、银监会。
2、我国修订的刑法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A、1995年;B、1997年; C、2000年;D、2003年。
3、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六),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种。
A、3种;B、5种; C、7种;D、8种。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查询、冻结及扣划权限的执法机关包括: A、人民法院;B、税务机关;
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E、海关。
5、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下列。
A、证券公司;B、金融租赁公司; C、信托投资公司;D、期货经纪公司;E、保险公司。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该法自起实施。
A、2006年8月30日2007年1月1日; B、2006年2月26日2006年10月31日; C、2006年10月31日2007年1月1日; D、2006年8月30日2006年10月31日。
7、存款人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A、真实性、完整性、唯一性;B、完整性、唯一性、合规性;C、唯一性、合规性、客观性;D、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8、金融机构未按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处的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0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9、对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同时资金可能转往境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
A、24小时;B、48小时;C、72小时;D、5个工作日。
10、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A、了解客户;B、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11、司法机关通过反洗钱途径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用于。A、反洗钱刑事诉讼;B、包括反洗钱在内的所有刑事诉讼; C、民事诉讼;D、行政审判和执行。
12、等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制度,起着反洗钱“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A、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B、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C、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D、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3、《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A、20年;B、15年; C、10年;D、5年。
14、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报告。A、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 B、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C、发卡银行
D、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和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15、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A、现金缴存;B、现金支取; C、资金收入转账;D、资金付出转账。
16、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
A、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B、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C、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日期;
D、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送账户信息的日期。
17、下列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是。A、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B、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
C、甲公司与乙公司在5天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每次交易金额均为198万元;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18、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的牵头组织者是。A、公安部;B、国务院; C、中国人民银行;D、财政部。
19、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负责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A、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B、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 C、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20、9.11事件后,美国为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颁布了著名的,涉及金融反恐,给金融机构赋予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A、《美国银行保密法》;B、《美国洗钱管制法》; C、《爱国者法案》;D、《反恐宣言》。
21、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中,最具影响力的核心组织是FATF,它的中文简称是。
A、艾格蒙特集团;B、金融情报中心;
2、《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C、沃尔夫斯堡集团;D、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答:
22、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报告。
A、公安机关;B、银监局
C、人民银行;D、人民政府
2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
B、违反规定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C、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D、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24、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审查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账户。
A、实名账户;B、匿名账户;
C、真名账户;D、假名账户。
25、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D 个
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反洗钱信息中心。
A、3;B、5;C、7;D、10。
26、存款人开立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
C、QFII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27、联合国制定了有关反洗钱的规定,世界各国应据此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A、反恐融资四十条建议;
B、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C、2000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D、反恐融资九条特别建议。
28、犯有法律规定的洗钱罪行为之一的,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B、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20%以上50%以下罚金;
C、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D、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金。
29、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
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A、负责人;B、代理人;
C、被代理人;D、监护人。
30、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的规定,短期内资金
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A、集中转入、集中转出;B、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C、分散转入、集中转出;D、分散转入、分散转出。
二、简答题(共10分,第一题4分,第二题6分)
7.反洗钱信息系统亟待整合完善 篇七
一、反洗钱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 数据报送方面:业务未整合导致多头采集数据
目前, 反洗钱信息系统从业务类型进行分类, 主要包括综合类、日常监管类、案件线索处理类等3类;从开发单位的层面分类, 主要有总行开发、分行开发、分行委托中支开发等3类;从系统开发的技术层面来看, 系统开发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各异 (见表1所列) 。但由于未对业务进行有效的整合处理, 数据多头采集的情况比较突出。
1. 相同业务类型数据的多次报送
例如, 金融机构发现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可疑交易时, 需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报送信息;当进一步确认上述交易为重点可疑线索时, 金融机构需要继续在广东省人民币大额现金监测系统及广东省洗钱案件线索库系统中上报信息;如果需要启动行政调查, 人民银行还需要将上述信息录入到反洗钱调查系统中。在上述情况下, 出现了相同的业务信息4次手工录入的情况。
2. 不同业务类型之间的多头报送
主要涉及数据在案件线索处理系统与日常监管系统间的多头报送。例如, 金融机构已将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逐笔 (宗) 通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报送给了人民银行, 但是, 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报送的数据进行统计, 然后通过反洗钱监管台账系统报送统计报表, 使得各金融机构经常登陆信息系统, 多头报送信息, 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二) 系统数据方面:共享度不够, 缺乏流程和信息的共享支持
1. 系统数据横、纵向缺乏共享
目前, 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缺乏有深度的开发, 金融机构只能通过本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 数据利用率较差;其次,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之间的数据共享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反洗钱案件线索的信息缺乏共享, 未能对跨地区的信息进行利用、充实, 因此不能够充分挖掘系统数据资源的利用率。
2. 系统数据外部缺乏共享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 需要各职能部门间的充分合作与信息交流,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 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与各职能部门, 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均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渠道, 在影响反洗钱工作成效的同时, 也成为联合办案的一个瓶颈。
(三) 信息开发方面:欠缺整体、科学规范
1. 多次开发, 软件功能交叉、重复
从表1可以看出,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 目前反洗钱信息系统出现软件功能交叉、重复的情况。例如, 在涉及案件线索的系统中, 反洗钱调查系统已经包括“大额现金支取”、“重大可疑交易情况报告”等项目, 但由于实际工作中该系统未能与金融机构连接, 又开发了广东省人民币大额现金监测系统、广东省洗钱案件线索库系统, 出现了软件功能交叉、重复的现象。
2. 系统开发缺乏衔接和长远规划
目前, 系统的开发依然存在系统为新业务服务的思路, 一项新业务的出现, 往往伴随一个新系统的诞生, 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 系统的开发并未认真考虑系统间相互衔接的情况。随着日后的发展, 典当、拍卖行、房地产都会纳入反洗钱日常监管、案件信息分析等, 其对应的系统也会应运而生, 这样更需要完善现有的系统, 做好长远的规划。
二、完善反洗钱信息系统的相关建议
(一) 对反洗钱业务进行流程梳理和整合, 数据采集实现规范化
针对信息系统多头采集的问题, 需要从业务整合着手进行系统的整合。一是由业务单元组成的网络型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的整合;二是对相同类型项目的整合。把人员、信息、流程进行前端整合梳理、重组, 梳理和分析对应的业务流程, 明确业务流程的节点和涉及人员的角色, 同时, 可针对业务流程的相似性, 使用抽象合并的方法对业务流程进行IT流程的归并。
(二) 对系统数据进行共享整合
1. 对重复数据进行共享
对于多个系统之间的重复数据, 通过规范的数据接口进行共享, 避免数据重复的报送, 从而大大提高日常监管的效率, 降低管理成本。
2. 对重复数据进行整合
一是通过业务流程整合促进应用系统建设向“流程模式”转变, 按业务处理逻辑进行系统功能组合与数据关联, 通过对整个业务流程的全局管理与跟踪, 加快跨系统业务处理效率。二是通过反洗钱部门与其他金融机构、上下级之间不同系统的连接, 实现数据和业务的集成。三是考虑建设应用数据集成平台, 解决不同的应用软件之间不能互相调用数据、软件功能交叉重复、数据查询不能展现在一个界面上等问题。
(三) 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 实现外部服务共享
一是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部门间的沟通, 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 实现适度的数据共享。二是可规划和搭建安全有效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公安局、税务局、工商局、民政局等各个部门不同来源渠道数据的实时收集, 并根据共享信息的特点和要素, 构建多维数据仓库, 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技术, 实现数据的深度利用。
(四) 制定长远的业务发展和信息开发规划, 逐步推进业务系统整合
首先, 对反洗钱的业务发展进行长远的规划。梳理主要的监管业务, 制定业务不同阶段的发展方向, 前后形成有效的联系。其次, 制定未来的技术规划。在系统的整合过程中, 兼顾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构筑一个全新的技术基础架构。最后, 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发展趋势, 统一制定业务系统的开发目标, 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
8.国际反洗钱的经验 篇八
一、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
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它的反洗钱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反洗钱的法律体系。美国的反洗钱立法以9.11为界,明显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11之前,主要表现为打击传统洗钱犯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9.11之前,美国国会共颁布了《1970年银行保密法》、 《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 《1992年阿农齐奥一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年禁止洗钱法令》和《2000年反洗钱法案》等五部反洗钱法案,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了洗钱罪,为国际反洗钱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第二阶段,9.11后,重点转向打击恐怖融资。200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美国爱国者法案》,确定了一种关于洗钱的新标准:金融交易与任何犯罪或有助于犯罪的特定环境的联系。它引入了“初步洗钱牵连”的新概念:任何一个法域、任何一家境外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初步洗钱牵连”,因而遭受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它确立了“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针对那些在外国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美国并且本人也逃到美国的罪犯,美国司法机关有可能以洗钱的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没收其犯罪资金。
第二,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FinCEN是美国财政部的下属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的制度。FinCEN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为案件侦破提供情报和分析支持。一方面,FinCEN在美国国内广泛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与全美金融机构、各金融主管当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的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另一方面,FinCEN向150多个联邦、州、地方和国际执法部门的金融犯罪调查提供最新情报。
第三,多部门合作的反洗钱运作机制。美国的反洗钱执法由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组成。首先,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财政部负责全面实施和执行《银行保密法》;司法部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案件;税务总署负责监督有关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金融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海关总署则负责调查与走私或意图逃避货币或金融票据转移报告义务的洗钱犯罪;联邦调查局拥有跨部门、行业调查洗钱犯罪的权力;邮政总署负责利用邮政或其它邮政犯罪所产生的财产的洗钱案件。其次,在具体的问题上各部门进行密切合作。
二、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应当说在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主导下,国际化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具雏形。国际层面上,主要涉及国家间的反洗钱公约或双边条约,国际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要求,国家间关于涉及洗钱款项追缴的司法协助协议。现有的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组织主要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艾格蒙特组织(Egment Group)、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欧盟。其中对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完善产生广泛影响的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艾格蒙特组织。前者由七国集团倡议成立,隶属经合组织。该组织提出的反洗钱40条建议对于各国反洗钱立法、反洗钱公约提供了蓝本,在立法层面上产生了很大的借鉴意义;后者则致力于促使各国建立反洗钱金融情报组织并促进各情报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虽然目前所取得的进展有限,但这两个组织促进了各国反洗钱立法,促进了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流,构成了整个反洗钱法律框架的基石。
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洗钱资金难追还。当跨国洗钱活动已经完成,追缴洗钱资金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来解决。普通的国际司法合作因为受到各国国内法的种种制约,常常致使洗钱款项的返还难以实现。司法协助机关可能无权扣划帐户(但美国可以根据《爱国者法案》,扣划该国在美的金融机构帐户);由于洗钱过程复杂造成根据普通民事程序举证困难,有的国家实行追缴的洗钱资金分享的制度,造成难以达成司法合作等等。总体上讲,洗钱资金的追缴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其二,跨国洗钱信息难采集、情报不易交流。这是因为国际反洗钱的法律体系需要和各国的立法达成一致,而各国的国内立法存在不少与这一框架不适应的规定。特别是在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换方面。商业机构需要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前提是客户以真实身份开立帐户。
9.反洗钱知识 篇九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
B、《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
C、《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错
D、《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
2、客户身份识别包含那三层含义?(ABCD)
A、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对
B、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对
C、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对
D、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
3、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对
4、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方面?(ABCD)
A、真实性B、有效性C、完整性D、持续性
1.客户身份识别中的非面对面识别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银行网点经办人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对
2、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密性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
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对
3、在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
4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受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错有委托方承担
5、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
有人,应了解那些方面的信息?(ABCD)
A、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
B、资金来源。对C、资金用途。对D、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对
6、在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
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对
7、客户身份识别中是禁止性要求是指,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
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
1、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服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以下客户的那些身份证明文件?(ABCD)
A、军人出具军官证。对B、武警出具武警警官证。对
C、16岁以下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户,出具代理人身份证件机使用人户口簿。对
D、公国公民16岁以上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对
2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以下客户的那些身份证明文件。(ABCD)
A、华侨出具中国护照。对
B、香港,澳门人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10.反洗钱征文 篇十
银行业以货币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基层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
从目前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还不够成熟,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必须狠抓基层行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反洗钱合规管理水平,严防反洗钱执法风险。
1、反洗钱意识淡薄。2003年3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多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为反洗钱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内地银行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还有部分基层银行员工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2、技术手段落后。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各家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虽开发了反洗钱检测系统,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但仍需人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
3、组织机构待健全。从目前形势看,反洗钱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一个由精明强干的人员配备的专业化组织力量是不行的。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各家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尚未建立运行高效、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内控制度约束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各基层银行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户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要原因来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成为摆设。三是现金管理不到位。我国现金使用大国,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网银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行卡环节较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四是处罚难以执行。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