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校创建《全国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工作的情况汇报(共1篇)
1.体校创建《全国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工作的情况汇报 篇一
附件1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是“基地”认定的唯一标准。
第三条 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认定过程中涉及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五条 “基地”认定周期中受到国家、省(区、市)处分的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对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且大赛成绩满40分的学校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 进行申报。
第八条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基地”认定的自评、复评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项目“基地”备选学校的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最终的统评审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基地”认定工作按奥运会周期每四年进行一次。第十三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9月为学校申报和自评时间。
第十四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10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
第十五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11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复审时间。
第十六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为国家体育总局统评和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七条 凡经统评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八条 “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在新的认定周期仍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申报重新参加认定,经认定达到“基地”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继续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未申请参加“基地”认定或经统评未达到“基地”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不再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九条 凡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在本周期内每年对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基地”学校所在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被命名的“基地”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所属“基地”学校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不定期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的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原国家体育总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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