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2025-01-29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10篇)

1.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篇一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会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会计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

(二)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者在承办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所应履行的职责。往往因其未尽职责而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审计委托人及社会利害关系人的重大经济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审计责任在于“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独立审计领域里关于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的界定有三个基本点:

一是审计人员执业时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如果他遵循了则就尽责了,也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只是对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做出合理保证,而不是完全绝对的保证。

三是审计人员只是对已审会计报表做出保证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而不是对委托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三)两者关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一对联系紧密的概念,两者归属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彼此不可替代、减轻或免除,但会计责任常常影响审计责任。

2.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篇二

审计责任是独立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时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通过特定的审计程序对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三个方面。二是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企业股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可以表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实际是在代替股东聘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他们之间的审计委托是带有法律强制色彩的。通过对《审计业务约定书》考察,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表现在:对委托人,基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约定责任;对利害关系人,基于审计的法定色彩,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提供真实合法审计报告的法定责任,即对内的约定责任和对外的法定责任。

二、会计责任及其法律性质

会计责任是指会计责任的主体对其会计行为和会计活动的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保证会计人员按照经单位负责人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会计事务,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指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其他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及时作出查处决定,从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会计资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三个方面。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也称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客观性,是指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比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连续、系统、全面,既不会发生疏漏,又不会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会计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由于会计责任主体能够绝对控制、管理会计信息,并且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重要性都比较明确,法律将会计责任苛以无过错责任,即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无论责任主体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界定

(一)审计责任的界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审计责任:

1.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没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凭主观臆断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没有索取被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审计证据,遗漏或回避了企业重大问题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也索取了被审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与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和结论不符。

3.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出;明知委托人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4.注册会计师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共同作弊,出具不负责任、虚假、违法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5.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存在的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二)会计责任的界定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应界定为企业的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比如,除法定账簿外,又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导致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资料,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夸大或隐瞒收入,多计或少计费用等,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影响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依法监督等。

2.如实向受托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虚假的审计报告。

3.通过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合理的审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但企业不予采纳,该调的账不调,该披露的信息不披露;或者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提出的审计意见采取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这都应界定为企业的会计责任。

4.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共同作弊,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5.企业违反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偷税、漏税或违反其他一些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四、科学界定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现实意义

正确认识和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对于消除有关各方认识误区,指导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职业水平,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并且要求被审计单位出具声明书以示对会计责任的强调,同时在业务约定书中强调审计的局限性及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作用。尽管如此,有些注册会计师并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实施审计,造成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发生纠纷时,这些防范责任风险的措施只能防范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并不能减轻其应负的审计责任、成为推脱责任的借口。通过科学比较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要规避责任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按照专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谨慎执业,只有正确认识和切实履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事业才可能取得长足发展。

第二,有助于增强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部分被审计单位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报表的保证人,对会计报表负有完全责任。虽然注册会计师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但他对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却无权修改。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选用的会计政策或某一重要项目的表达不能同意,他应首先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商讨,指出他不能同意的理由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若说服不了管理当局采纳其建议,他只能在工作底稿中加以记录,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正确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使被审计单位明确其责任,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会计造假,规范其行为,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比较、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不仅能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企业自主经营的好坏,必须通过会计报告向企业的所有者如实汇报,同时向企业的一切利害关系人依法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是从专业角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完整,以明确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通过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不仅能监督被审计单位履行会计责任和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还能促进被审计单位真实记账,健全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一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执业,规避审计风险;另一方面,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促使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会计人员增强责任感,自觉接受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的约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可见,明确审计与会计责任,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被审计单位的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会起到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士敏.证券审计——证券业务培训系列教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耿建新,宋常.审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忠民.会计责任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篇三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误区原因

0引言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虽然有着不同的涵义,然而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致使两者的界定比较困难。在实务中经常会由于职责不明确而引起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某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限划分不清所引起的。

1存在的认识误区

1.1社会公众的认识误区。会计信息的编报日益复杂以及会计信息的常常失真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如果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肯定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从目前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册会计师,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审计单位。

1.2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认识误区。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1.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的认识误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巳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2会计责任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的原因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2.1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2.2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2.2.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2.2.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2.3法律上的不完善

2.3.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3.2责任对象不明确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2.3.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Ⅱ自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3现实中科学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建议

3.1改革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失效将造成多种严重问题,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同只是其中之一。应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重建权力制衡机制;合理设计经理人的薪酬。

3.2协调法律界的认识首先,法律界应对审计的局限性有充分考虑。其次,无限连带责任固然可充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也可能“罚不当罪“,造成违法所得独享、风险和处罚共担,可能消极地助长了公司管理当局的会计造假行为。最后,法律界需要借助独立人士的专业技能,来鉴定审计报告是否虚假,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来为法院提供鉴定结论。

3.3改善微观层面

3.3.1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具有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的作用,有助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3.3.2强化会计人员的认识。会计人员受雇于公司管理当局,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在管理当局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的强大压力下,很可能实施违法行为,但会计人员仍可以发挥作用,如与管理当局加强沟通就是一种有效的策略。

3.3.3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要应对各种复杂的环境、人员、业务和层出不穷的舞弊手法,必须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沟通等多方面的能力。

3.3.4协调社会公众的认识。社会公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自身素质,合理使用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4.浅谈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篇四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而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亦会因未能通过审计发现和披露企业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误、舞弊和企业经营风险,而会被追究其审计责任。因此,如何正确划分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使会计信息提供者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划分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由于现代审计受其自身的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等固有审计风险的限制,对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不能因为会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就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时,仍有可能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错误的漏报,以致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已按职业规范执业,就不能认定是审计失败,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由于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出具了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界定

(一)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单位的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进行会计核算。如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多套账簿,造成企业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2.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随意调节利润;用以资信等为目的的非法定资产评估增值,随意调增其资产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通过关联交易,运用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或在交易未实现的情况下,进行调节企业的收益;对应确认或披露的损失、负债不予确认或披露;通过虚假的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虚构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3.违反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故意隐瞒应纳税事项,对应税经济事项不作账务处理,逃避纳税;购买、虚开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取得纳税凭证行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行为。

4.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应认定为企业会计责任。如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资料进行伪造、变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要求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拒绝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解释有关情况,导致注册会计师误解的;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执行的审计程序不给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设置障碍,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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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审计失败是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完全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B.经营失败不一定会导致审计失败

C.经营失败是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 D.审计风险不是审计失败

2.如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注册会计师依赖了内部控制,将重大错报风险评价为低水平,从而实施了相对较为简略的实质性程序,但由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最终导致有一项影响财务报表的重大舞弊行为没有查出,于是注册会计师通常被认为负有()的责任。A.普通过失 B.重大过失 C.推定欺诈 D.欺诈

3.注册会计师在认定了以下账户的情况后,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作进一步的审查,以致该账户的财务报表项目中存在重大问题而未被发现。其中,最有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的是()。A.实收资本大量增加,而被审计单位已出示了验资报告

B.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异乎寻常地高,被审计单位不能加以合理解释 C.营业外收入账户金额不大,与以前5年情况基本一致

D.累计摊销大幅度增加,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内部控制健全而有效

4.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大量的函证,仅发现一封回函声称与被审单位记录不同:该企业表示,其仅向被审计单位发出过订货单,但随即就收回了订货要求。对此封回函,注册会计师只看了一半,因为接一个电话而没有看完,接完电话后误以为这是一封已看完的回函,便认可了该笔应收账款的存在性。但后来查清,该笔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是被审计单位虚构的。你认为审计人员的这种作法属于()。A.重大过失

B.没有过失 C.普通过失

D.欺诈

5.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一直由乙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2007年公司因债务纠纷及发生巨额亏损而破产,考虑到甲公司虽未破产清算但已无偿债能力,股民丙认为注册会计师在2006年审计报告未对其可持续经营进行说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巨额损失。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股民丙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B.股民丙可单独对乙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控告 C.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D.应先由甲公司赔偿股民丙的损失

6.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该确定赔偿顺位,下列有关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规定中错误的是()。

A.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B.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应先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D.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7.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正在逐步扩展,以下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受到影响甚至受到阻碍或冲击的原因的表述中,不恰当的是()。

A.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

B.诉讼爆炸

C有关保险的新概念得到运用

D.所有商业领域注册会计师的参与与日俱增

8.关于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的下列表述中,不恰当的是()。

A.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

B.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C.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D.经营失败必然会导致审计失败

9.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B.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C.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D.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过失就要赔偿损失

10.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A.强化执业监督

B.保持执业谨慎

C.签订业务约定书

D.增强执业独立性

11.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中不能认同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

人签订约定书,但在验资业务时可以不要求签约

B.如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

C.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事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D.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12.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则在下列情况下很可能在诉讼中被判为重大过失的有()。

A.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能够发现该错报但未发现 B.审计人员确实遵守了审计准则,但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

C.注册会计师明知道存在重大错报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D.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遵循了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13.注册会计师在对ABC股份有限公司2009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按照函证具体准则对有关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并实施了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最终仍有应收账款业务中的错报未能查出。你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属于()。

A.没有过失

B.普通过失

C.重大过失

D欺诈

14.陈华、周琳对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财务报表实施了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事后中天科技公司以陈华、周琳实施的审计程序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工作有缺陷为由,对2位注册会计师进行起诉。在以下起诉理由中,法院可以认可的是()

A.中天科技公司已对其存在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但陈华、周琳并未在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B中天科技公司对其存在的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事项已按照陈华、周琳的要求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但陈华、周琳却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了强调事项段

C对存货实施抽查程序时,陈华、周琳仅仅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而没有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

D 观察固定资产时,仅仅从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中选取部分项目追查至固定资产实物,而没有从固定资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施行的《规定》,即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的下列情形中,仍不能免于民事责任的有()。

A.已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错误 B因开户银行提供了虚假或不实的对账单等证明文件,尽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执业谨慎,仍未能发现证明文件的虚假或不实

C.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与比舞弊嫌疑人员层级更高的管理层或治理层人员专门沟通,但被审计单位仍未能加以纠正

D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16.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一直由B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2009年,公司因债务纠纷及发生巨额亏损,导致股民遭到巨大亏损,股民C认为注册会计师在2008年审汁报告中未对其可持续经营进行说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巨额损失。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注册会计师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B.股民C可单独对B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控告

C.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D.应先由A公司赔偿股民C的损失

17.下列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免责的事由是()。

A.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B.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年检使用

C.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内部使用

D.在报告中注明:对舞弊迹象提出警告 18.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则()。

A.应由被审计单位先赔偿,不足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 B.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审计单位赔偿

C.应由被审计单位先赔偿,不足部分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

D.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按比例同时赔偿

19.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A.免除赔偿责任

B减轻赔偿责任

C.赔偿责任不变

D.加重赔偿责任

20.由于Q会计师事务所下属的各个分所均可以Q事务所的名义独立承揽业务,导致某分所为P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Q事务所尚不知晓,给Q事务所带来严重影响。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Q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是()。

A.严格遵循职业道德、专业标准的要求

B.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C.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D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21.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基本要求中不包括().

A.签订业务约定书

B.增强职业独立性

C.强化职业监督

D.保持执业谨慎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也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但是注册会计师仍然存在过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无论何种原因均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只要注册会计师未查出被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错报,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D.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属于重大过失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有()。A.承认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奠定基础 B.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防止滥诉

C.认定过错责任的具体操作规则,以便准确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D.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实现损失的公平负担

3.一般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A.承担验资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 B.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C.因过失提供了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 D.在代理记账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4.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在以下()条件同时被满足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可能被判处负重大过失相应的法律责任。

A.错报是重大的 B.注册会计师没有运用适当的实质性程序 C.注册会计师具有不良动机 D.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 5.注册会计师李明审计昌盛公司2006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后,昌盛公司发现小额银行存款被贪污,因而控告注册会计师李明工作有过失。对此,注册会计师李明提出下列申诉,有效的申诉包括()。

A.按照审计准则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李明并无过失 B.注册会计师李明所提供的服务是财务报表审计,不是对错误与舞弊的专门审计

C.注册会计师李明未能发现舞弊是因为审计工作底稿是其审计助理人员编制,注册会计师本人并无过失 D.防止发生和及时发现错误与舞弊,是昌盛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6.属于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有()。

A.建立职业风险基金 B.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C.出具管理建议书 D.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 7.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由于()方面相关联的结果。A.违反合约条款B.民事侵权

C应有执业谨慎D犯罪 8.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有()。

A.诉讼爆炸

B共同过失

C.涉嫌欺诈

D保险危机 9.注册会计师因为以下原因中,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的有()。A重大过失

B.欺诈

C行政责任

D违约

10.以下法律因素中,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有()。A.成文法律

B.习惯法

C.过失

D.合约 11.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A.暂停执业

B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C.撤销

D警告

12.一般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

A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就资产评估报告弄虚作假的B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C.因过失造成提供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的D在代理记账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3.在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A.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B.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C.明知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D.未根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的是()。

A.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B.未根据执业准则和规定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C未能寻求专家意见对特定审计对象直接形成审计结沦

D.未能合理利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15.对存货实施监盘属于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周琳在审计某公司财务报表时,没有对存货项目实施监盘程序,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例行业务抽查中注意到了这一情况,但并没有认定周琳违反审计准则,你认为原因是()。

A.周琳不知道准则中有关监盘的要求而没有实施监盘

B.未实施监盘可能是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周琳并无过失 C.被审计单位的存货余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很低

D.周琳可能使用了用于替代监盘的其他满意的替代程序

16.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周琳和陈华在对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通常认为注册会计师负有过失责任的包括()。

A.由于事先预计的审计时间与实际时间发生重大偏差,致使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蓝海科技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B.在审计过程中,由于是对蓝海科技公司进行连续审计,周琳和陈华没有对期初余额进行详细审计,只是周琳询问了管理层有关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至上次审计报告公布日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日后事项等情况,蓝海科技公司董事会的相关人员的答复是没有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日后事项等情况,于是周琳和陈华根据其会计记录对其期初余额进行了确认;然而事实上,该公司基于调节利润考虑,对其固定资产报废制度进行了重大变更,从而使得2008年的净利润为正数。由于2008年财务报表是由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另外2名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这一事项未得到周琳和陈华的重视

C.在对蓝海科技公司2009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通过简单了解内部控制,发现蓝海科技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都比较健全有效,于是将其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并实施了相对简略的实质性程序,抽取的样本量也大为减少,致使蓝海科技公司一项虚构的销售业务没有被查出来

D.由于蓝海科技公司预计将于2010年5月份发行可转换债券,因此董事会请求周琳和陈华审计不要太严格,基于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和蓝海科技公司之间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两人没有太过分为难蓝海科技公司,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于是蓝海科技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发行了可转换债券,但发行可转换债券后不过1年却发生了蓝海科技公司大量负债,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事实是蓝海科技公司在2009年向其关联企业取得了大量借款,但未予入账。这一情况周琳和陈华都从审计过程中获取了相关信息,但由于立刻得到了董事会的特别提请而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1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务所如果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是()。

A.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

B.审计工作底稿

C诚信公约

D.收费标准明细指引

18.下列事项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有()。

A.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汁程序

B.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C.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D.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19.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不实报告的有()。

A.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

B.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C.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管理建议书

D.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验资报告

20.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有()。

A.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B.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证明文件,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虚假或不实 C.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D.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时已补足出资

21.下列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财务报表审计中用到的标准通常是审计准则

B.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可以供管理层进行内部决策 C.从某种意义上说,经营审计更像是管理咨询

D.合规性审计的结果通常报送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者外部特定使用者

三、判断题

1.法律责任的出现,经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并因此导致了对其他人权利的损害。()2.应有的执业谨慎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3.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谨慎方面出现问题就构成了过失。()4.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就可能产生注册会计师是否恪守应有的执业谨慎的法律问题。

()5.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汁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情况予以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6.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民间审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使民间审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7.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预防措施,这项措施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经济损失。()8.加强社会公众与审计人员的沟通、理解,可以避免和控制审计人员遭受诉讼的审计风险,缩小“期望偏差”的差距,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加强民事制裁。()9.依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欺诈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注册会计师有欺诈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10.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等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因过失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所得收入1-5倍的罚款,并可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1.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12.在很多审计失败案件中,审计人员之所以未能发现比较明显的舞弊和虚假,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未能深入生产经营实务现场,未能真实地了解客户的经营过程,而是仅仅凭借事后审核原始资料和翻阅财务报表就轻易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13.重要审计项目以及那些容易发生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的委托项目,更要分派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并进行相应的督导。()14.签订业务约定书一方面能有利于保护市计人员缩小其承担责任范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计人员明确自己的责任所在,提高依法审计的质量和水平,尽可能地减少审计风险,还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简答题

1、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2、ABC会计师事务所对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进行了设立验资。D公司成立一个月后,E公司在阅读了验资报告后判断D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由此E公司借给D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假设还款期限为借款后的半年内归还)。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时,D公司无法归还E公司上述借款,E公司得知D公司当时设立验资时出资不实,现完全失去偿债能力。E公司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不实报告且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使E公司遭受了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

(1)如果E公司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2)ABC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何证据?(3)请简要说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

(4)假设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出资人已补足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以“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验资报告中已明确了验资报告仅供被审验单位设立登记及据此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6)在本案中,如果E公司胜诉,假设法院认定E公司损失金额为500万元,对被审验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赔偿总金额为100万元,设立验资时不实出资金额为300万元,请问,ABC会计师事务所应付赔偿金额为多少?并请说明理由。

3.ABC会计师事务所对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进行了设立验资。D公司成立一个月后,E公司在阅读了验资报告后判断D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由此E公司借给D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假设还款期限为借款后的半年内归还)。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时,D公司无法归还E公司上述借款,E公司得知D公司当时设立验资时出资不实,现完全失去偿债能力。E公司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不实报告且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使E公司遭受了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

(1)如果E公司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2)ABC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何证据?(3)请简要说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

(4)假设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出资人已补足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以“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验资报告中已明确了验资报告仅供被审验单位设立登记及据此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6.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篇六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2007-02-02 21:56:0

1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作为两种不同审计类型,在我国审计发展的不同时期发挥了各自不同的作用。从现代审计历史来看,审计的类型有多种多样,早期审计多为弊端审计,后来又出现了资产负债审计(也称信用审计),进而发展成财务报表审计,这些都属财务审计范畴。国家审计产生以后出现了财政审计,进一步发展产生了绩效审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在全面总结

荷泽地区干部离任审计的经验后,于年中纪委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年月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年月日审计署以审办发〔〕号文形式颁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年月日以审办发〔〕号文件形式颁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从而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审计上的地位。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类型与以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只有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二者在经济监督中的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

支审计的相同点

(一)二者产生的动因相同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形成是审计产生的动因。因为无论是古代王室审计、官厅审计,还是现代国家审计;无论是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无论是政府内部审计,还是企业内部审计,其建立都是以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为基础。受托责任关系是资源占有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管理与使用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机制,而审计则是受托责任关系能够顺利实现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机制。由于资源占有人要对所委托的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受托人要向委托人证明自己有效管理和使用资源的情况,而审计人恰好独立于受托责任关系双方当事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为受托责任关系双方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审计人为了客观公正的监督和证明受托人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就产生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的主体相同

经济责任审计虽然设立了专职的审计机构,但是,在日常审计中其审计的主体仍然是审计体系中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更是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可见,无论是经济责任审计,还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的主体都是相同的。

(三)审计程序相同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程序是一致的。二者都需要经过审计计划或委托、审计准备、审计实施、编制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六个阶段。只有实施这样的审计程序,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审计项目。

(四)审计范围相同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行为。

而财务收支审计是对国有经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监督的行为。

从二者的审计定义可以看出,二者的审计范围是相同的。它包括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

(一)审计目标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加强对责任者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责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责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其重点是对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评价。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存在或发生。是指审计要认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所

有者权益项目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费用在会计期间是否确实发生。.完整性。是指审计要认定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项目是否都进行了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权利和义务。是指审计要认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权力,各项负债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的义务。.计量与计算。是指审计要认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会计要素是否正确计量,是否按适当的金额进行核算,相关的计算是否正确。.揭示和披露。是指审计要认定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加以分类、说明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财务收支平衡的最终目标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点是检查。

(二)审计对象(审计客体)不同

依据《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

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市(县)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正职领导干部,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负职),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责任人,而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经济活动。

(三)审计的内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个人是否

有违反廉政勤政规定的行为;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资产审计。是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负债审计。是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审计。是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基金、结余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损益审计。是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结余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四)审计的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在查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

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从而达到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的目的,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提供使用、管理和评价干部的参考。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目的的区别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而财务收支的目的是纠偏和服务。

(五)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评价、内控制度评价、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等。经济指标评价又包

括收入任务完成率、资产增值、保值率(目标完成情况指标),财政收入真实率(真实性指标),共商税收成本率(效益性指标)。内控制度评价主要是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主要评价个人是否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评价,引导被审单位的经营行为,帮助被审单位寻找差距及产生的原因,促进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主要包括:.反映单位效益状况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反映单位营运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反映单位偿债能力状况的资产负债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三、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联系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与经济责任审计的

7.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篇七

(一) 权力制约理论——同步审计的政治学基础

权力与监督, 是近现代政治学研究领域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我国政治学者林喆认为:“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 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监督是指为保证公共权力在其所担负职权的正当范围内和轨道上运行, 对其进行监察、督促、检查、调节、控制、纠正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是一种普遍的政治社会现象。存在权力的地方就应当有对权力的监督, 任何权力的运行都不能离开监督和制约。

我国的政党制度, 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作为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拥有重要公共权力——重大经济社会事项决策权。中国的政党权力监督是一种新型的制度。毛泽东提出了人民监督思想,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邓小平创造性地发展了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强调权力监督要走法制化的道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强调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 丰富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 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因此, 本文认为, 权力制约理论是同步审计的政治学基础。

(二) 宪政理论——同步审计的宪法学基础

所谓宪政, 就是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是依据宪法进行政治的原理, 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具体而言, 宪政就是权力分立、权力制衡、人民决定等制度的综合。对政府加以限制, 是宪政思想区别于其他统治思想的核心 (刘颖斐等, 2007) 。宪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它以宪法为依据, 通过对权力规范的良性构建, 促进民主、法治和秩序, 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在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中, 如何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大多数宪政国家都通过宪法确立国家审计监督制度, 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宪政的核心价值 (谢志华, 2008)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政治工具, 它在复杂的政治权力结构中, 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可以有效地矫正“政府失灵”行为 (冯均科, 2003) 。正如德国政治学家汉斯所说,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 显然在制衡与牵制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文硕, 1990)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一种对政府财政权力进行制衡的有效手段, 它能限制并监督政府实施财政权力的范围。

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宪法地位,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形式之一, 因此也得到了宪法的支撑, 其宪法理论基础得到了很好体现。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直接的法理依据, 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是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宪法权威的具体化。因此, 本文认为, 对政府公共权力限制监督的宪政思想是同步审计的宪法学基础。

(三)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同步审计的经济学基础

受托责任理论也叫委托代理理论, 最早由罗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信息经济学的核心, 为理解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也是分析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理论工具 (彭韶兵等, 2009) 。根据受托责任理论, 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或人员, 由于其资源或资金主要由国家或地方提供, 由此便产生了与这些提供资源或资金有关方面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就产生了现代国家审计。因此, 有学者认为, 受托经济责任乃现代会计、审计之魂 (蔡春, 2000) ,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乃审计产生、发展的首要前提 (蔡春, 1999) 。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经济控制, 审计功能存在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和保证被审计对象受托经济责任得以全面有效履行的需要。

可见, 政府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紧密相联的。现代政府审计不仅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 而且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 (蔡春等, 2007) 。在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中国, 当受托经济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到指向受托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 要求其对任职期内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时, 便自然产生了经济责任审计。因此, 经济责任审计本身就是基于特定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针对特定受托经济责任具体内容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审计类型或形式 (蔡春, 2007) 。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不断拓展, 进一步拓宽了审计的领域, 使审计的内容被进一步充实。近年来有些地方审计机关开展的同步审计, 便是很好的例证。由此, 本文认为, 公共受托责任不仅是政府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 也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 更是同步审计的理论基础。

二、同步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 地方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依据新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省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地方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侧重点是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本区域经济监督管理情况, 应主要关注决策、执行、绩效、廉政四个环节。 (1)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第一、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关注任职期间是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第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是否遵循了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并分析对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程度。 (2) 重大经济事项推进督察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主要包括:第一, 重大经济事项的推进督察情况, 是否制定重大经济事项推进及考核办法、是否明确重大经济事项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党委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大经济事项推进通报协调会, 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是否积极落实督办机制、是否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认真追究责任。第二, 重大经济事项执行财经法规及有关政策情况。主要关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 制定的地方有关经济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土地征用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有无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相矛盾的情况。 (3) 重大经济事项执行绩效情况。重点关注事项包括:第一, 重大经济事项执行绩效情况。一是对照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取得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项目运行是否正常, 与社会环境是否和谐, 投入产出是否符合预期;三是项目的再融资运作, 能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并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和百姓的利益;四是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调整是否有法可依, 是否影响了地方政府和老百姓既得利益。第二, 重大经济事项执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的影响。如国内生产总值及人均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财政总支出、实际利用外资、社会保险覆盖率、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增就业岗位等工作目标。 (4) 任期内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公示制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任期内个人是否有违反规定领取兼职报酬的问题、有无用公款、公物为本人、亲友谋利及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有无利用职权干预、主导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土地招拍挂, 逃避监督或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 为他人或亲属牟利提供便利, 甚至搞钱权交易等问题。

(二)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是地方财政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对其经济责任审计, 应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 围绕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和监督权, 沿着财政性资金的走向, 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1) 重大经济决策及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审查地方的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 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情况。主要以政府性资金, 特别是财政性资金活动有关内控制度的健全、合法、有效及实施来确定审计重点。 (3) 地方财政收支及管理情况。以财政决算为基础, 以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为主线开展审计, 审查地方财政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的程序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各项收入入库的及时性、足额性;审查有无自行出台政策, 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或收费项目;审查国有资产转让、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审查各项财政资金支出的合理、合规和有效性, 重点审计有无预算的支出或退库、虚列支出、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及挤占挪用、搞“形象工程”等问题。 (4) 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情况。通过对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调查, 分析债务规模、结构、负担率及偿债能力。重点摸清各种政府性投资效益情况、债务资金的结构和使用效果情况、还债资金的筹集情况, 分析负债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是否有明显超越当地经济发展需要。 (5) 经济社会发展绩效情况。选择体现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可持续发展潜力、财政性资金收支结构等指标开展审计, 重点审核本级财政收入总量、构成、增长情况, 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及任期内年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人均可用财力, 全面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及潜力;审核对农业、水利、交通、城市等基础设施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投入情况, 分析财政投入的增加数、增长率, 反映对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的重视程度;审查有无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现象。

三、同步审计的责任界定与评价

(一) 经济责任的界定

经济责任应包含法律的、管理的、绩效的等方面责任, 它是一种复合责任 (彭韶兵等, 2009) 。依据《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 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同步审计实践中, 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法依规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 (1) 合理区分地方党委书记、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地方党委书记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的经济责任, 两者有区别也有联系。共性是两者作为党政“一把手”, 承担的经济发展目标是共同的, 上级考核的指标是相同的, 区别在于两者的职责是有分工的, 党委书记侧重于宏观决策、兼顾管理执行, 政府行政首长侧重于组织执行实施、兼顾决策。在实际操作中, 要根据两者在决策、管理、执行中所起的作用和个人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采用“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权责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界定、区分各自责任。对党委书记的审计评价侧重于宏观经济战略与决策责任, 如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地区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地区节能减排部署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对政府行政首长的审计评价则侧重于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执行与管理责任, 如党委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任期内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组织管理情况等方面。此外, 查出的问题若属于两者共同决策的, 则党委书记、政府行政首长共同负直接责任;属于党委书记应履行的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 则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属于党委书记监督管理不力的, 则党委书记负主管责任;属于政府行政首长执行不力的, 则政府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 (2) 准确划分不同责任的界限, 合理界定不同经济责任的性质和归属。在审计实践中, 应结合《规定》并把握有关原则, 划分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第一, 界定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必须在时间范围上划分清楚任期界限, 从而保证准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内和非任期内经济责任, 亦即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第二, 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于重大经济事项, 地方党委、政府都要求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在认定决策责任时, 必须分清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责任, 而不能仅仅看其表面现象。对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 如果是党委会决策的, 虽然是经过集体决策的, 但仍应由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如果是政府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决策的, 虽然经过集体决策, 仍应由政府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对于违反决策程序, 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的, 则应由个人负责。第三, 界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规定》, 正确划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是指对于其直接经手和分工负责的那部分工作, 其应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基于内部管理的分工而由自己直接管理的有关部门, 进而对其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基于内部分工, 自己虽然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 但由于该部门在财政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方面存在问题, 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第四, 划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如国家政策的调整、体制变动、经费指标削减、拨款不到位等被审计人左右不了的客观因素造成的问题, 评价时要做出相应的剔除;如果由于被审计人主观原因造成的, 则应由被审计人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

审计评价, 不仅关系到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而且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的个人声誉, 如何科学、规范地做好审计评价甚为重要。按照《规定》, 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进行审计评价。 (2)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依照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 既肯定主要工作业绩, 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3)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 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特别强调的是, 不能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没有审计清楚的事情作出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在同步审计实践中, 对地方党委书记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 除了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评价外, 更应注重评价其经济社会发展绩效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绩效情况的评价, 可以客观反映被审计人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审计实践中应主要评价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情况。在具体评价时, 通过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指标的分析, 评价其任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基础设施投入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并评估其对今后经济发展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 (第1版) ,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篇八

关键词:审计;CPA;监管不力

一、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在我国委托方、受托方及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失衡往往是失衡的,审计业务的委托方决定着是否聘用和续聘受托方以及审计收费的高低,在与受托方的关系上处于主动地位,受托方在业务的承接、收费等问题上依赖于委托方。在西方发达国家,委托方、受托方及被审计单位三者相互分离、关系均衡,委托审计是出于委托方的内在需求,受托方对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而在我国,上述三者的关系是失衡的,委托审计不是出于委托方的内在需求,而且委托方一般情况下就是被审计单位,这时,受托方为了业务的承接、收费等,将对委托方的依赖转变为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动,在审计过程中迎合、迁就被审计单位,放弃了准则和原则,不能体现CPA的独立、客观、公正,根本就谈不上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质量更难以保证。

由于制度的规定,我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每年第一季度,使CPA对年报的审计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的尴尬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有来自政府职能部门或委托方催要审计报告的要求,有来自事务所内部加快速度、争抢业务的动力,这时是任务服从时间,原则服从客户,管他准则和质量,有时甚至一天审计一个单位,你不做别人做,做掉一个是一个。在这种情况下什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根本没时间考虑,以后再说吧。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质量是无法保证的。

是不是可以改革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不一定要按照目前的公历年度报送,如是否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企业根据规定的几个时间段自主选择年度报表的编制时间,或者由国家统一规定不同行业在不同的时间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工作量分解,这样注册会计师就可以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审计,我想对年报审计质量的提高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二、执行审计准则的目的性不明确

审计准则已实施多年,部分CPA至今对执行审计准则的意义认识不充分,目的性不明确,将执行审计准则理解为为了应付行业检查,为了符合领导的要求,甚至认为做工作底稿是为了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不是我要执行,而是要我执行,没有从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和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的高度来认识,执行审计准则是为了执行而执行,执行过程是依样画葫芦,按照程序表上印好的程序常规性的选几条执行,实际执行也仅是抄抄账面余额和凭证而已,没有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审计程序,没有发挥或充分发挥CPA自身的专业判断,致使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审计质量也就难以保证。

三、CPA的整体素质尚需提高

目前,我国CPA的整体素质还不高,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我从以下三个方面作简要分析

一是以往的CPA资格考试主要着重于理论知识。对考生的实际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的关注不够,使得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CPA虽有理论知识但无实践经验或实践经验不丰富,实际执业水平不高,在遇到具体问题时,缺乏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审计质量也就难以保证和提高。

二是CPA的年龄结构不合理。老同志占了近三分之一半,这部分老同志大多数没有通过全面、规范、系统的专业培训,不是通过考试取得CPA的执业资格,不但知识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而且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弱,工作效率不高,这方面的问题对保证执业质量及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是CPA自身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缺少敬业精神,缺乏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小团体主义(只顾眼前利益,压价竞争),误解或滥用成本效益原则,业务素质不高等。这些问题基本上是我们行业自身能够解决的,但有些问题不是一名CPA、一个事务所、一个地区单方面就能解决的,需要整个行业协调一致,共同努力。每一个事务所,每一位CPA,要加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全局感的教育,要为行业整体利益而舍弃眼前一己小利,要注意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培养敬业和勤勉精神,树立为CPA这一崇高而伟大的事业而奋斗的意识。

四、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强调最多的莫过于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真的对风险意识有充分的认识,对法律责任有严密的防范措施吗?从郑百文、琼民源、银广夏,到红光实业、欧亚农业,涉案资金之巨,既有风险意识问题,又有法律责任问题。

风险意识不是孤立地存在,与其相随的还有职业道德意识和执行审计准则的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不强和执行审计准则的意识不强,从很大意义上讲,就是风险意识不强。相当部分的CPA没有控制审计风险的意识,这不仅使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损害报表使用人的利益,而且还带来审计风险,产生审计责任,有时还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风险意识不强很大程度上也是法律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是一对孪生姐妹。

有的CPA认为遵守职业道德束缚了手脚,执行审计准则影响了审计速度,必须放开手脚,加快速度,诸不知这就埋下了风险的种子,来日结出的苦果再大,也只能自食其果。

五、行业监管力度不够

业务监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监督、管理,监管力度的强弱也关系到行业业务质量的好坏,目前,我国CPA行业监管的力度严重不够,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监管的体系、制度还不完整和健全

CPA行业在我国是一新兴行业,业务监管工作则是更新的工作,整个监管工作还未能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系统的体系,尚有许多问题和方法尚待明确和规范,如现行的业务检查制度已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另外,对行业违规问题进行判别、定性的标准和依据还不明确,还有许多监管方面的制度尚需建立健全等,可见,这方面要研究和探索问题很多,要做的事更多,因此,在目前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下,监管是很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二)监管队伍自身先天不足

监管队伍自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二是监管队伍人员不足;三是监管的手段和技术落后。据我了解的情况,全国各级注协监管队伍人员不足一百人,其中具有丰富CPA执业经验的人员更少,而且整体业务素质远远不如执业CPA,要去承担对五万多执业CPA大军的业务监管工作,完成促进CPA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提高的重任,只能是心余力绌,杯水车薪,不堪重负。

(三)检查面不宽、处罚力度不大

检查面不宽使得某些CPA产生侥幸心理,一是认为不一定能查到自己;二是不一定能查到有问题的项目;三是查到了也不一定会受到处罚。检查面越是不宽,越是查不到,就越是助长了这类CPA的侥幸心理,他们的审计质量就越是得不到提高。

受处罚的CPA虽未能侥幸逃脱,但多数情况下处罚力度不大,使被处罚的CPA感到损失不大,即所谓违规成本低。极少数的CPA竟然认为只要不“大出血”,就是“出点血”,那是“毛毛雨”,因为在相关的审计项目上他还是收大于支,就是被警告处分,只要不暂停执业,不吊销资格,照样“闯业”挣钞票。

六、后续教育效果不佳

后续教育是为了保持和提高CPA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的重要措施,CPA平时的工作量很大,如果没有后续教育准则和制度的特别规定,很难有时间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但是,近几年来的后续教育存在针对性不强、指导性不足、实用性不大的问题,有的CPA甚至将后续教育视为走过场,是形式主义,浪费时间,这些认识固然不对,但不可否认有的协会组织的后续教育确实不感恭维,除了存在上述不足外,师资方面的缺陷也是一个问题,如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既不是CPA专业人员,也未从事过审计工作的人员给CPA讲审计工作底稿的怪事。因此,协会必须重新思考强化后续教育的问题,培训计划的制定,教材的选用,培训内容的选择,师资的选派等各方面都要有利于CPA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高。

七、结束语

9.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篇九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履行经济职责和廉洁勤政情况的审计。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综合评价、任用和奖惩兑现提供重要依据。其审计结果是否客观公正,不仅关系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是否真实、准确,而且也关系到审计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因此,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而言,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与风险要远远大于一般项目的审计。那么,如何认识审计风险,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是我们当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关注的问题。结合我县近几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笔者组织本局相关股室人员就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进行了深入调研。现谈一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及其表现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所收集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可靠、未能全面了解责任者所在单位的情况而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从而导致对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准确或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引起不良后果的可能性。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和其他审计风险一样,处处存在,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常见的风险有以下方面:

(一)审计准备阶段的审计风险

审计准备阶段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前未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而使被审计对象以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为由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

1.忽略审计通知书的时间界限;

2.审前不作调查,对责任者和所在单位的情况心中无数,抓不住重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

(二)审计实施阶段的审计风险

审计实施阶段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因专业技能、政策水平、综合素质等主观和客观原因的影响,导致审计结果产生偏差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

1.取证风险:如果审计人员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完备就不能满足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就会导致审计结果偏离事实,而产生风险。

2.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由于在实质性检查的现场作业中所造成的失误使审计结果偏离事实的可能性。在进行审计抽样检查时,选取的样本量不够,使审计结果误差较大,可能会遗漏违纪违法的审计事项。

(三)出具报告阶段的审计风险

出具报告阶段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把握不全面,对责任者的经济责任评价不准确,未能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给审计主体带来不良影响和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规、制度

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人是主要的风险源和管理单元。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担任着实现组织目标的任务,承担着一定的防范风险的责任。明确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并且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控制点。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立法,建章立制,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措施。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执法责任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项权责对等,机制平衡的经济监督形式。其关键就在于使审计内容,操作程序,方法体系,评价结果应用以及部门协调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提高并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规范性。所以,在环境因素方面我们应做到: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明确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范围,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提出切合实际的审计要求,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体系。

(二)在审计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注意审计风险的规避,合理选择审计方案

1、注重内控制度的评审,预测潜在风险。内控制度评审是审计的重要内容,而且其本身也可起到防范审计风险的作用。若内控制度不存在、不合理、不健全或执行乏力,就必须实施详细全面审计并予以提示,从而降低风险。并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能力是息息相关的,加强内控制

度的评审,则奠定了对责任人评价的基础工作,可以提前预测潜在的风险。

2、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规避风险。经济责任审计一定要限定在审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之内。对在审计中未涉及到或虽然已涉及到但未获得充分证据或难以分清责任的事项,不做任何评价,规避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3、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预防风险。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和审计规范,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到最终审计结论等每个环节都要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避免审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预防程序不当引发风险。

4、运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查账与查实有机结合,避开表面信息的干扰,减少风险。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常规的财务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并针对其薄弱环节及时加以纠正,督促其整改,促进被审计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做好审计资料的有效利用。在此基础上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能够减少审计风险。

5、加强复核、征求意见、化解风险。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规范操作,严把质量关。如制定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在满足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提——

高审计工作质量。另外,对每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报告,可组织有关主管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对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力求措词适当、评价公正,经得起推敲;对于审计中未涉及和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不做评价、不下结论;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的意见,认真落实不同意见并妥善处理。这样才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化解、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评价进一步健全相关性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要客观、公正、谨慎。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审计评价应建立在查清审计事实、准确界定经济责任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政策、市场等主客观因素,尽可能用量化方法来进行。评价时应注意: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和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只用客观真实的方法将有关事项反映清楚,不作审计评价;对某些事项要全面辩证分析后再作评价。要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以审计查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照搬照抄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该到位的必须到位,审计什么,评价什么。杜绝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外的多余评价,如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工作扎实、政绩突出等等。审计就是一种监督,没有义务、没有责任进行这样的评价。另外,评价时注意区分是责任者任期前还是任期内的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经济责任、是职责范围内还是范围外的责

任等,以有效地防范风险。

(四)提高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

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审计人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对控制和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有着根本性的作用。首先,要在经济责任审计立法中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必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配备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其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第三,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不但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还具有较高的审计业务素质,能从宏观上把握整个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第四,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关注意识对审计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总之,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最重要的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才能真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其最终目的是把审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与权威性。

10.审计组织与法律责任 篇十

第二章从不同主体介绍审计组织机构设置、职责、法律责任等,其中以国家审计机关为重点,每年考试都有所涉及,分值3分左右,都是在单选和多选的范围内。

考生应把握以下内容:

(一)国家审计机关

1、掌握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基本任务、职责和权限

2、掌握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熟悉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内部审计机构

1、掌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2、熟悉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审计组织

1、掌握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和权限

2、熟悉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了解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四)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熟悉防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知识点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1、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政府或政府的行政部门,对政府负责并向政府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便保证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计划、预算的正常执行。

我国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一般独立于议会或政府,拥有有限的司法权,向议会或总统报告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庭进行审判,作出裁决。

4、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不对行使上述权力的任何机构负责,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知识点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任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4.根据规定,具体指导、监督全国及各级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取证权限包括:1、2、3、4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知识点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国家的钱、资产、人…(3、4、5、6、7、8、9、10、11)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知识点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熟悉层次)

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

注意: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3.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7.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知识点

六、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审计法》概述

l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2月28通过修改的决定。决定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特点: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知识点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世界各国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其所隶属企业领导的层次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体制:

1.董事会领导体制。

2.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领导体制。

3.总经理领导体制。

4.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体制。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知识点

八、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总结:本单位的人、财、物、内控制度、管理、效益。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知识点

九、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参与权: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检查权:

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处理权: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建议权: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知识点

十、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熟悉)

我国当前的内部审计法规没有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知识点

十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事务所经济上不依赖于国家和其他行政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知识点

十二、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1.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具体业务有: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资产评估。

(7)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知识点

十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办理业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社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社会审计人员对执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知识点

十四、社会审计组织的法律责任

可能负有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2.《证券法》、《公司法》、《刑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解释》。

知识点

十五、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1.明确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组织的责任;

2.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

3.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

4.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5.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

6.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国家审计机关权限的是()。A.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B.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C.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D.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2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正确的说法是()。A.它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 B.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

C.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D.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3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应当是()。A.本单位的财务经理 B.本单位的财务部门 C.本单位的监事会

D.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我国审计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A.司法体制 B.立法体制 C.行政体制 D.财政体制 5 下列选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A.1994年1月1日 B.1994年8月31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8月31日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执行审计业务中,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应采取的行动是()。

A.必须接受其要求出具报告 B.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C.应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D.应立即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报 审计人员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负的审计责任是()。A.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B.查处所有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 C.编制财务报表

D.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下列不属于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处罚的是()。A.罚款 B.批评教育 C.行政处分

D.移交司法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提交给()。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大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审计机关 E.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包括()。A.国家审计的行政责任 B.国家审计的刑事责任 C.国家审计的民事责任 D.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 E.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 下列有关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叙述中,正确的有()。A.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B.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C.审计署根据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D.对于中央被审机构的审计已经划定了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不得随意更改 E.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仅仅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确定 4 下列行为中,属于国家审计机关权限的有()。A.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B.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C.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D.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E.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有()。A.本级人大常委会 B.本级人民政府 C.本级各部门 D.下级政府

E.下级人大常委会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有()。

A.监督内部人审计人员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B.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C.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D.代理纳税申报 E.监督国家审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责任有()。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诉讼责任 E.担保责任 下列属于《审计法》法律责任的特点的有()。

A.它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B.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

C.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D.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E.它还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9 世界各国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其所隶属企业领导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的体制有()。

A.董事会领导体制

B.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领导体制 C.总经理领导体制

D.财务总经理领导体制 E.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体制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可以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B.可以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C.可以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D.不可以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E.不可以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下列业务中只有注册会计师能够承办的业务有()。A.代理纳税申报

B.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其他经济文件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D.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E.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防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对策有()。

A.明确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责任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标准 B.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

C.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D.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 E.建立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检查体系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的有()。A.本单位出纳 B.本单位监事会 C.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D.权力机构

E.本单位财务总监 下列不属于内部审计权限的有()。

A.参与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B.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 C.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直接对其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D.有权干涉被审单位经营决策

E.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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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国家审计机关权限。2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3 [答案]:D [解析]:考核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4 [答案]:C [解析]:在以上体制中,我国属于行政体制。我国审计署就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5 [答案]:C [解析]:1994年8月3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通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实施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6 [答案]:B [解析]: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执行审计业务中,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7 [答案]:D [解析]:审计人员在审计财务报表时,应当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进行审计。8 [答案]:A [解析]:内部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隐瞒审计中查处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应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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