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2024-07-14

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11篇)

1.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一

环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

环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主要是涉及到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等内容。相应的,包括在线监控数据采集子系统、在线监控数据传输子系统、在线监控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实时预警子系统和后台数据维护子系统五个组成部分。

■数据采集子系统

■数据采集子系统建设目标主要是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及空间位置数据的采集。具体功能内容:

□采用环境监测仪器对环境污染数据的采集获取(如烟尘在线仪、COD在线仪、监控仪等)

□采用GPS对重点污染源的位置采集

□采用GPS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地点的位置采集

□采用GPS(车载)对出警车辆的位置采集

■数据传输子系统

数据传输子系统建设目标是对采集的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空间位置数据到环保局的实时传输。具体功能内容:

□环境监测仪器(如烟尘在线仪、COD在线仪、监控仪等)对环境污染数据到环保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

□GPS对重点污染源的位置数据到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

□GPS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地点的位置数据到环保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

□GPS(车载)对出警车辆的位置数据到环保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

■数据预处理子系统

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建设目标是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预处理,对数据进行规范化。具体功能内容:

□数据预处理

□数据标准化

■实时预警子系统

实时预警系统是通过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数据的获取,对于通过数值表达的信息,通过系统自动运行处理对超标的污染源自动报警,对于如电子眼观察到的异常现象,通过人工报警。

■后台数据维护子系统

后台数据维护子系统建设目标是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后台管理维护以及对空间数据的后台管理维护。具体建设功能:

□结合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对后台的监测数据进行编辑更新、维护

□对基础地形图数据的更新维护(空间数据实体的录入、增加、删除、移动编辑等)。

□对环境专业图层数据的更新维护(包括重点污染源图层、重点污染企业图层以及他们相应的后台数据库内容的编辑、更新等)。

2.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二

污染监控中心的管理存在监察和监测两种模式, , 对于两种模式的评价要从在线监控管理的根本价值出发考虑。在线监控包含着监和控两种功能, 监是对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 控是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管理控制, 从两方面出发, 对污染源进行监管、控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环境管理思路的变化, 监测数据成了环境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监测成为在线监控的关键。在污染物减排中是以数据为依据的, 在线监测显得尤为重要。就目前的水法而言, 违法排污的划分标准不再以处污设施的停用为依据, 而是以排放污水的超标为依据, 从这里可以看出当前污染管理的加强和环境管理方式的转变。在线监测数据是管理的基础, 不断优化在线数据的应用技术, 加强对数据的管理, 审查及更新, 是在线监测管理系统更适合社会发展、环境管理的需要。

2 在线监控管理模式的运行

在城市监测管理中要使在线监控体系运行畅通, 高效。在线监测和手工检测都是一种对污染源的监测, 仅仅是运用的技术手段不同, 他们没有本质的区别。随着在线监测手段的成熟, 在线监测将成为一项常规的方法, 并会进入监督管理系统。

(1) 从众多的城市污染源处理管理经验表明, 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管理要有一个总的管理部门, 其次, 监控管理中心要处于城市的显眼位置。由管理总部下达命令, 监控中心出示监控数据, 下属部门对数据进行运用。在线监测利用传统的原则进行分工能使污染源管理体系运转顺畅, 使数据利用更加便利, 提高运行效率。

(2) 在线监控管理交给市环境管理中心负责, 能充分发挥原有的管理部门的优势首先, 原有管理部门的管理优势得以发挥。市环境管理中心可以从城市全局出发来制定相应的计划, 分配人员和资金, 为在线监控管理系统提供相应的资金、技术支持。同时, 由原有的是环境管理中心负责, 可以协调有关的规则得到法律援助, 以文件的形式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 各部门间有明确的分工, 从而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脱责任。其次, 污染源管理监测技术是在线监测的一项集综合与专业的技术性工作, 熟练运用仪器分析原理, 掌握数据传输技术, 了解仪器质量控制, 规范数据审核规则, 发挥监测部门的优势项目。最后, 充分发挥监察执法优势。安装运行在线设施, 会因为排污单位的排斥, 要通过具有权威的监察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推动执法的进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在线数据进行收费和执法, 这将有利于推动系统发展、体现排污系统的价值。

(3) 加强监督, 公开公正在线监控体系总污控处对建设负责, 下属一级部门负责获取有效数据, 再下级部门负责分析运用数据, 各级部门分工协调, 互相监督, 从而避免了单独运行, 促进资金的公平使用、职权使用的公开化、数据运行的透明化, 防止低效率和责任的相互推脱。但与此同时, 发挥这种模式的优势要做到, 环保系统内部以集体利益为中心, 互助合作。

(4) 规范监控管理, 加强技术支持以国家技术规范为基础制定相关管理的法规及管理办法, 使部门间的信息畅通, 充分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信息不通畅产生的问题。

(5) 监控数据的运用在线监控体系总污控处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给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对均值超标的数据执法处理中进行应用, 通过监控平台记录处理结果。

3 在线监控管理模式与时代发展相结合

(1) 监控中心融入信息中心, 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 各个地方的指挥中心也在增加, 直接与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相关联。但无论是什么中心, 都应以环境数据为中心。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对数据中心的建设负责, 其余各个部门共享数据, 从而保证数据的完整、统一。

(2) 对监测部门进行整合, 规范部门执法。随着时代的发展, 在线监测成为污染源控制的主要手段, 人工检测知识对在线监测的辅助。通过多年的实践, 在线监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监测部门内部的整合, 将任务划分给具体的人负责, 提高工作效率, 节约人力、财力等各项资源。

(3) 在线监控最初由监察部门负责, 但监察部门与数据的使用直接相关联, 从制定的各项规则来看, 所采集的在线数据已用于污染源的最终控制, 并且还可能运用于申报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的排污控制环节。由此可见, 在线监测的任务要由监测部门承担。

4 结语

污染源的监测控制关系到部门, 在实际监测中要对各部门内部进行整合, 实行责任制度, 发挥在线监测管理的优势, 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保护环境。

摘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不断进步, 但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环境问题是目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面对严重的污染问题, 要加强管理, 降低污染。为此, 利用污染源在线系统管理模式, 可以进行环境管理、环境执法, 解决节能减排及排量控制的问题, 以加强污染源的控制。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不断进步, 但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环境问题是目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面对严重的污染问题, 要加强管理, 降低污染。为此, 利用污染源在线系统管理模式, 可以进行环境管理、环境执法, 解决节能减排及排量控制的问题, 以加强污染源的控制。

关键词: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控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夏苇, 马瑞, 宗亚杰.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提高环保工作水平[J].黑龙江环境通报, 2007, (02) .

[2]张丹宁, 许立峰.浅谈环境预警应急指挥中心的构建与运作[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07, (02) .

3.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和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以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三)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按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对数据有效性提出意见,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使用的标准物质进行不定期抽测,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

(四)各区环保分局(大队)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和数据传输;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以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条

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实用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及以上的锅炉、或设有炉窑且SO2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以及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单位。

(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一般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或处于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废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医疗机构)。

其它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控制需要,另行下达安装计划。

第六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第七条

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属其污染治理设施一部分。排污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接入、运行、维护、校验,并接受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污染源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市环保部门应申请市财政部门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维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药剂、配品、配件、通信、运输、人工等日常经费支出;设备大修、更新的

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市环保局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市环保局编报预算申请同级财政拨付。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下达污染限期治理(整改)任务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排污单位按要求在限期内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污染限期治理(整改)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前,应按照《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按规定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审查,方案通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线监测仪器应是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比对监测合格,相关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完备。

(二)数据采集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通过宽带互联网与监控中心平台稳定联网;实时监控(监测)读数能稳定、不失真地接入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数据结构、格式与监控中心数据库兼容。

(三)排污口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监控(监测)点位及设备安装应确保具备代表性、安全性,系统设置故障重启动恢复装置。

(四)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和设备故障处置制度,确保供电、通讯线路正常,出现故障及时修复和报告。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由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验收程序如下:

(一)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后,排污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收到验收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由排污单位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比对数据不相符的由市环保局污防科向排污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市环保局污防科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市环保局污防科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向排污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区环境监察部门批准同意;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在自接到排污单位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当

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24小时内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未能在48小时内修复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修复或更新计划。逾期不报或未能在环境监察机构批复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任务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应作为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现场监管的重点,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各自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检查考核,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市环境监察支队还应指派专人负责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人工值守。

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测站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考核,在污染源定期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时,同步记录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每季度比对监测不少于一次、其余在线监测仪器每半年比对监测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管理人员负责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平台运行状态、监测数据异常变化、查明故障原因并落实监控中心平台维护,及时办理省环保厅在线办发布的预警事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监控中心平台存在问题预警、通报、督办。在监控中心平台出现故障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属监控中心平台自身原因且经常规恢复操作,故障仍不能排除的,联系监控中心平台运维商检查修复;

(二)属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故障的,督促环境监督责任人联系排污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运维商)检查修复;

(三)属远程网络通讯障碍的,由出现故障的一方(现场端或监控中心平台端)协调网络服务提供商检查修复;

(四)属人为因素阻断电源、通讯连接,或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备,通知责任环境监察人员查处;

(五)属监控监测数据偏离合理区间的,通知责任环境监察人员跟进调查。

第十七条

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情况的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内容之中。对发现人为损坏监控设备、蓄意影响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或存在现场数据与联网上报数据一不致等弄虚作假情形,应认真开展调查取证,依法立案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运行维护采用第三方运营模式。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由市环保局统一委托通过省环保厅招标确认有运营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市环境监监察支队负责运维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并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上报。非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由排污单位自行委托通过省环保厅招标确认有运营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各自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工作监督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质量。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商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每月至少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校验。

第二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的钥匙及密码由运维商和市、区

环境监察机构保管,排污单位不得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区环境监察等环境监管机构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应用,通过熟练掌握监控数据逻辑关系,发现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保监管执法中的重要技术支持作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核定等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情况纳入市环保局污防科,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市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与市环保局的监控中心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废水排放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废气、噪声排放企业可处一万以下的罚款。同时,暂停该单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

格,对废水排放企业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废气、噪声排放企业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假数据的排污单位,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和国家《污染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市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资格,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

产品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使用:

(一)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使用非中标设备2次以上(含2次)的;

(二)不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和设备质量保障,直接导致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3次以上(含3次)或超过规定期限10天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市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资格:

(一)承担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超过20%点位正常运行率低于90%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时,不能按期修复亦无情况说明,全年累计5次以上的;

(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率没有达到100%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变动时做相应调整。

4.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四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传输网络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组成。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置、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控机构的监控平台软硬件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四条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三同时”或限期治理建设完成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平台联网,纳入正常运行管理。第五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验收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和监控平台运行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比对、校核、监测经费由政府财政列支;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经费也由政府财政列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控机构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要求

第八条

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实施。为防止企业或运营机构擅自修改仪表设置,须对监测站房安装“三把锁”装置,钥匙分别由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营机构专职运营员、环保监控(或监察)机构专职监管人员掌管,共同管理。

(一)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规格型号应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证。

(二)安装的监测、监控点位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确认。

(三)监控站房建设规范,供电、避雷、温度、湿度、UPS电源、“三把锁”等基本条件应满足稳定运行要求。

(四)自动监控设施投运前的比对监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完成,进行相关比对校核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作好测试记录与调整维护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修改监测参数。

第九条

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记录。

自动监控设施因故障需维修、更换,应当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监管人员都应参加相关培训,其中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实时监控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建立数据库;监管并审核上传数据的有效性,对异常数据进行成因核查,对监控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动态分析报告;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数据由专用通讯服务器经专线统一上传。

第十二条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定期接受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强制检定、测试。

第十三条

数据有效性要求。

(一)对废气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生产设施总运行时间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转率应达到90%。

对连续排放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动监测至少每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对于PH值、温度和流量的监测至少每十分钟获得一个监测值。

间歇排放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动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对pH值、温度和流量而言,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

每个排污口监测数据获取率必须达到80%以上,有效数据达到75%以上。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至少每五分钟上传一个测试信号。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

监控平台从通信服务、网络安全、平台运行等方面进行维护。

(一)协调通信服务商保证整体运行需要的通信服务保障。

(二)对监控系统中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点组成的无线专网及监控中心间的专线网络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检测记录存档。

(三)每周对监控平台软件系统进行一次运行日志分析,发现故障通过协调软件开发商及时排除。第十五条

监控平台每日远程检查现场端自动监控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检查数据获取率。每周远程控制进行一次零点校正。

第十六条

监控平台应每日检查整体通信链路是否正常,时刻保持报警、控制设备处于安全响应状态,设置操作权限,防止误操作。

第十七条

能保障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或关键部件,保证可随时维护更换。

(一)废气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

每月至少对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其中电路系统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气路系统主要检查供气是否正常、气压是否达到标准值、标气气源是否达标、管路是否堵塞等;仪器分析存储系统主要检查设施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通讯系统主要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SIM卡通讯费用情况。

每周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至少检查一次,清理空压机气罐内的积水一次;每15天至少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泵膜,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废气分析系统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外接设备(气体过滤器、气体制冷器、转换器)、气体管路、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等;每3个月至少对预处理系统进行一次维护,包括清洁采样头、清洗管路、更换滤芯等;每2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情况和腐蚀情况以及管路的反吹状况;每3个月对分析仪器的满点(量程)进行人工标定一次。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内部气路的密封性。

(二)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

每周至少对整个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存储/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和主要参数进行一次检查,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取水管路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水泵的过滤网、自吸泵采水头、潜水泵泵体和吊桶每月至少清洗一次;配水与进水系统,每月要对采样器过滤头、水杯、进样管、配水板上的管路和观察窗进行清洗;对仪器分析系统,采样杯、废液桶、进样管路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比色池、测量室、电极等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对超声波流量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对数据采集传输仪,要定期观察其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检查实时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

对采用总有机碳(TOC)分析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每月检查一次TOC-CODcr转换系数是否适用,并对自动分析仪载气系统的密封性、泵、管、加热炉温度、试剂余量、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等进行检查;对采用紫外(UV)吸收分析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检查UV-CODcr转换曲线是否适用;对于重铬酸钾法分析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

(三)控制与报警设备日常维护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与报警及生产控制设备每月必须检查一次,主要检查上述设备的工作状态与监控对象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维护。

(四)其它日常维护 1、保持监控机房的清洁,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控机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2、专职工作人员在对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时,作好相关记录。

3、其它未列事宜,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排除故障与维护保养。

(一)发现故障,专业技术人员需在24小时内处理现场问题。

(二)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故障维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经调换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设施重新调试经检测比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营机构通过业主向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人工监测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进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折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三)若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四)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第十九条

配套严格的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措施。

(一)操作人员能正确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操作和使用规程,熟悉相应的技术规范,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上岗证。

(二)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部门检定证书。

(三)必须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标定,标样及药剂使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认可。

(四)由于排污单位检修、停炉或市场因素导致停产等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仪器需长期停用时,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停产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用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必要时可将烟(管)道上安装的部分拆下保存,以免损坏。在生产恢复时确保监控设施正常启用。

(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数据要进行时间序列比对、类别比对,确保如实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内容

1、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全汇总记录。

2、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3、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记录。

4、药剂添加、更换记录。

5、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报表。

6、自动监控设备的例行检查记录。

7、统一的每月巡检报告。

8、计量机构的年检记录与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

9、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10、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二)技术档案基本要求

1、档案中的表格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2、记录必须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

3、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定期存档。

第四章

社会化运营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对象分为两部分,废气、废水流量及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数据采集传输仪等现场端自动监测设施作为第一类运营对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报警、控制设备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作为第二类运营对象。

社会化运营采用“政府招标、业主选用、环保监管”的管理模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全省选定的运营商范围内选择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机构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在全省统一招标中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山西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营商在山西省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专业运营技术人员,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具有按相应技术规范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专用的维护车辆、维修电话等。

(三)有足够的运营周转经费,确保所运营的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化运营机构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的定期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与企业签订运营合同,按合同取得运行费用,对业主的有关技术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按委托行使环境执法职能,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从取样、监控、传输至报告的全过程监管,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行使以下监督权:

(一)排污单位或运营机构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营活动。

(二)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排污单位或运营机构的岗位现场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排污单位能否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空调、“三把锁”等保障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并及时、足额缴纳运营费用。

(五)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排污单位是否有不按照国家规范建设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以及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行使以下管理权:

(一)根据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和流程、污染治理设施性能和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染源监控取样点(含视频和控制点位)的布设数量与位置。

负责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三把锁”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会同同级监察机构组织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人员,分片包点、责任到人。设立环保专职监管员,与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营机构专职运营员共同记录每次调试、巡检、维护台帐。

(二)负责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计量认证工作并取得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建立自动监控仪器准入制度,核查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控系统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会同环境监测部门定期进行比对核准监测。

(三)对排污单位现场端监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办公或原辅料系统进行管理控制,发现超标超量排污等异常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1、对现场端自动监测仪器进行反控操作,实现各级监控机构对现场端自动监测仪器的运行监管。发现自动监测仪器不能正常运行或排污口监测点位出现异常,向排污单位发出黄色警报,并由网上派送电子违章处理单。

2、对连续出现超标超量排污或污染治理设施连续运行不正常的排污单位,发出红色警报并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取证,查明成因,告知当事人违法的拟被处罚事实、理由,下达《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或提出《环境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3、对因生产事故造成短时间超标超量严重的排污单位,发出黑色警报,远程控制启动现场端备用污染治理应急装置,提交《污染控制应急处理方案》,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领导批准对生产系统采取逐步断电措施、控制排污。

(四)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监控日志与档案,按照“一源一档,终身监控”的原则,及时存储污染源基础信息资料。

(五)对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或对排污口及监控站房不能进行规范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取证,下达《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或提出《环境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负责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监管抽查与评估,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与评估。检查不合格,应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属运营机构失职造成的,应暂停在山西境内的运营资格,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每季一次),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提交相应的比对监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出具的数据提出异议的,可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进行复核性比对监测。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设施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5.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五

(修订)

为加强全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物自动监控效能,推动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职责

一、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指导、规范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2.保障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正常运行,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厂的日常监控、在线设备现场检查与数据分析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自动监控数据,定期报送自动监控数据成果,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3.对各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运行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定期通报各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率、验收率、运行率、联网率、比对监测通过率、现场监督检查通过率、数据传输率、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率、数据传输有效率、信息公布率等数据,定期对盟市环保局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可参见《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盟市污染物在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职责

1.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旗(县、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建设工作,制定盟市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管理。

2.保障本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正常运行,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厂以外监控企业的日常监控、在线设备现场检查与数据分析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自动监控数据,定期报送自动监控数据成果,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3.及时对上传自治区污染源监控平台的数据进行审核,减少无效数据的产生,并将缺失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按要求进行补充上传。

4.分析处理自动监控数据,向同级环保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定期报送自动监控数据成果,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5.督促企业完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使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以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任务。

第二章 监控中心日常工作要求

1.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日常监控人员每日应对所负责企业上传数据进行检查、处理和审核,对系统中缺失和异常的数据进行手工补遗,工况系统设专人值守,实时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2.企业停产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的,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监控人员根据企业上传的报告核实后应及时在环保物联网监控平台中进行填报,或由企业直接在企业服务窗口中填报,并由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对所负责企业停产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效。

3.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负责每日通过环保物联网监控平台巡查各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及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联网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相应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并定期汇总巡查问题下发督办单给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

4.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负责巡查每日本级污染源监控平台与上级污染源监控平台数据交换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并上报上一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

5.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应按时编制超标情况和监控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和半年报,由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数据组统一汇总,最终为自治区环保厅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6.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日常监控人员每个季度对所负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工作,包括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例行检查和

监督性考核。具体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关于开展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内环监控办〔2012〕18号)的要求。

7.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对30万千瓦以上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库系统的基础数据的日常维护,各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负责除30万千瓦以上电厂之外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库系统的基础数据的日常维护,对新增企业、监控设备等信息要及时更新、录入,由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负责最终审核。

8.各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日常监控人员应将每日监控情况(包括污染源监控平台及现场端监控设备联网情况、企业停产及自动监控设备维修情况、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监控平台上传数据异常情况等)进行汇总,以便在汇总报告时使用。

9.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各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监控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处理

一、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处理要求

1.监控人员发现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异常时,应及时排查原因,确保在第一时间恢复网络畅通。发现盟市污染源监控平台无数据上传的,应及时联系有关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要求其尽快查明原因,恢复数据上传。

2.在巡查污染源监控平台时发现有企业当日数据异常的,监控人员应立即告知有关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要求其查明原因。每月如果出现连续数据异常,监控人员应制作报警单呈送相关领导。经领导批示后,由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派员或委托督查中心赴现场查处,如确实超标排污的,立案处罚;如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

3.对在污染源监控平台巡查中发现数据涉嫌作假或联网运行情况长期不稳定的企业,监控人员应制作报警单呈送相关领导。经领导批示后,由自

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派员或委托督查中心赴现场查处,发现问题后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

二、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处理要求

1.监控人员发现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异常时,应及时排查原因,确保在第一时间恢复网络畅通。发现企业无数据上传的,应联系企业环保专工或在线设备维护人员,要求其尽快查明原因,恢复数据上传。

2.在巡查污染源监控平台时发现有企业当日数据异常的,监控人员应立即应联系企业环保专工,并要求其查明原因。每月如果出现连续数据异常的,监控人员应制作报警单呈送相关领导。经领导批示后,由环保局派员或委托督查中心赴现场查处,如确实超标排污的,立案处罚;如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

3.对在污染源监控平台巡查中发现数据涉嫌作假或联网运行情况长期不稳定的企业,监控人员应制作报警单呈送相关领导。经领导批示后,由盟市环保局派员赴现场查处,发现问题后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

4.对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要求查处的异常问题,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应在48小时内上报情况说明。

第四章 监控平台数据统计、分析及通报要求

1.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应通过环保物联网监控平台对企业排放与超标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整体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及趋势,按时编制所负责企业的月报、季报、半年报与年报,并报送到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数据组。具体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内环监控发〔2013〕3号)的要求。

2.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每季度向各盟市通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各盟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率、验收率、运行率、联网率、比对监测通过率、现场监督检查通过率、数据传输率、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率、数据传输有效率、信息公布率及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日均值超标排名前十的企业等。

6.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六

[中国石化新闻网]日前, 天津石化通过对污染物外排口进行规范化管理, 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 (GIS) 技术、全球定位系统 (GPS) 技术和GPRS等成熟的技术, 全面投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对污染物外排口实现实时监测、及时通报、准确考核、管理到位。建立了该系统后, 不仅对污染物排放的点源分布一目了然, 而且对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及时了解, 及时发现超标情况, 指导生产。同时, 该系统还具备统计、储存、数据分析、超标预警、视频监控、扩展监控端口等功能。

日前, 天津石化以热电部锅炉烟气自动监测的排放数据为基础, 建立网络传输, 将烟气排放情况纳入在线监控系统中, 实时监控烟气排放的状况, 并对该系统进行了功能完善。至此, 天津石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可以对炼油污水处理场外排口、化工污水处理场外排口、烯烃污水处理场外排口以及热电部所有锅炉烟气排放口实现了全天候在线监控排放情况, 在线数据通过办公网路传输, 在个人办公计算机上按照监控层次查询, 基本实现了“数字化监控”。监控层次划分为公司领导层、公司职能部室管理层、作业部管理操作层等三个层面。

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污染物排放数字化监控, 使环境监测由手动转化为自动, 环保管理上水平, 企业环保管理形象大幅提升, 促进了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进展。

7.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七

关键词:染污源在线,第三方运营

只有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监管, 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才能确保全市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第三方运营就是对当地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数据传输等技术服务, 确保染污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包含: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即现场终端设备C E M S、COD、视频和采集通讯设备等) ;数据传输系统;监控中心 (包括环境监控平台等) 。

在线监测监控的运营是对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即现场终端设备CEMS、COD、视频、采集通讯和其他辅助设备等) 的维护和运营, 即有偿的为业主提供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部运行管理, 并对设备维护和保养、标定、标气添加等负责,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系统监测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保证监测数据和视频正常传输到环保部门, 以达到用真实可靠的排污量来完成真正的按排污总量收费;监控企业排污设备达标排放的目的。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之后, 由于一些企业的环境意识不强, 不希望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再加上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素质较低以及在线监测监控仪的工作环境恶劣等问题, 影响了在线监测监控的正常使用。

实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 可以克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由企业自身管理的弊端, 有效改变环保部门过去对重点排污企业派驻厂员24小时监督的状况, 加强环保部门的管理手段, 执法人员可以在线实时查看各个企业的排污数据, 及时准确掌握污染源动态, 便于及时发现问题, 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监察。同时, 还节省了环保部门人力、物力, 提升了管理水平。

1 第三方运营商的必备条件

必须保证提供5年以上的运营, 并要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与保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要求及检测方法》《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污染源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范》。

必须是在线监测设备制造商, 同时取得 (水、气) 在线监测系统运营资质。具备解决所有在线监测监控运营中问题的能力。应当具有运营管理方面丰富的经验。取得“环保工程设计资质 (废水、废气乙级) ”, 具备以专业的环保工程设计技术, 为排污企业提供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保证各地运营需要的各种资源配备及时到位, 保证运营工作的正常运行。签订运营合同的同时将成立当地运营服务分中心, 使运营实现当地化, 以实现运营的快速化和及时性。通过远程网络方式对运营设备进行每天3次的巡监, 巡监设备的数据和部件运行是否正常, 将及时发现问题, 并进行远程维护。

2 运营公司职责

承担所有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及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按照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维护要求制定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和预算;建立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档案;按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 准备充足的运行消耗品、设备易损件和关键零部件, 随时保证供应;负责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故障抢修, 定期更换所有运行消耗品和易损件, 对季节性停运的设备进行现场封存和重新启用;负责所有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巡检、远程诊断, 定期向市局监测监控中心上报巡检情况;负责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传送到监控中心的数据真实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3 业主 (设备使用单位) 职责

提供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运行条件, 不得有故意破坏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联网通信的能力。一经安装和验收了的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任何实质性改动 (拆除、闲置、维修、更换等) 都必须报市环保局同意备案, 运营公司现场指导。按合同支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用。为环保监管工作人员和运营公司提供工作方便, 办理相关人员出入厂手续。协助运营公司对设备进行日常的运行维护, 协调原设备供应商对运营公司的技术支持。

4 环保局的职责

组织、协调市控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确保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交付运营使用的完备性 (即:设备需经比对测试并验收合格) 。审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经费额度, 向政府申请运营维护补贴经费, 按合同监管运营公司向业主收取设备运营费用。向运营公司按期拨付运行维护补贴费用。受理业主提出的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异议请求, 并通知运营公司在线监测监控平台数据出现问题等相关信息, 定期对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抽检或现场对比测试, 出具检测报告。对运营过程实施行政监督, 协调业主对运营公司的工作配合, 协调原设备供应商向运营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并形成纪要文本提交备案。

4.1 环保局要开展对在线监测监控运营商进行次量化考核

采用量化计分的方法对运营进行考核, 对烟气、废水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运营的各项内容依据各自的重要性和侧重点赋予相应的分值, 对运营中各项内容和要素计分考核, 同时依据分值进行评定。

4.2 环保局要开展对在线监测监控企业进行次量化考核考核

企业的情况分为3个档次, 满分为100分, 大于等于90分的为合格, 小于90分、大于等于80分为基本合格, 小于等于70分为不合格。对于基本合格的企业, 要督促其整改, 不合格的企业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对未按时完成现场监测点建设任务和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系统, 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 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企 (事) 业单位, 将依法进行处罚, 并降低该单位环境保护信用等级;对该单位的新 (扩、改) 建项目不予审批;报请国家证监会和银监会不予其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申请和贷款申请。

8.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八

内容导读: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10%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专门安排20亿元用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07年底至今,中央财政又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运行与管理。

为何要编制《办法》?

截至目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建设成果有:一是初步建成了部、省、市三级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体系。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超额完成任务。二是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三是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管理和技术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四是带动了环保产业大发展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六是推动了全国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的提高。

但是,建成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自动监控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中问题较多。例如,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因此,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管理制度,着力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程度。

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有必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有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罚则等多章。《办法》起草编制时,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同步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指南》将以《办法》配套文件形式下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新生事物,技术性、系统性强,并涉及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出资有排污单位全资、政府全资、排污单位出资加政府补助、BOT等多种方式。

上述几方面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属性的复杂化。监管对象既有排污单位,还有设备供应商、集成商、运营商。《办法》力图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考虑地方工作的现状,主要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系统性强,为了使环保部门全面掌握分散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参照排污申报制度,《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由谁实施?

《办法》规范的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应由具有环境执法权的部门组织实施。

考虑到现场监督检查大部分地方是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但同时山西、河南、内蒙古等设立独立监控中心专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的监督检查主体表述为“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办法》怎样定位?

《办法》定位是基于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

随《办法》同步编制《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时的技术支撑。

《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工作管理体系。

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为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总纲,《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了解决数据产生源有效性问题的程序,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约束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中各方责任,是运营管理的依据。而《办法》则是环境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自动监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

《办法》如何操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办法》定位于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突出的是可操作性。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例如,关于检查频次问题,《办法》一是对检查频次的规定与现行检查频次保持一致,二是未强调污染源监控设施必须单独检查,而是提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

同时,鉴于快速监测仪在现场执法中发挥快速、便捷和初步定量分析的作用,可为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提供第一手资料。考虑到现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是必要的,在《办法》中规定了“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此外,在与《办法》配套的《指南》中,设计了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配套的《指南》相对较专业,也对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提出了考验。

责任怎么追究?

由于各地污染源监控现场端仪器设备的出资、采购、产权归属、运维模式的多样化,把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全部都推给排污单位是不合理的,但排污企业是污染产生的责任方,也是环境执法的对象,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运行状况与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等有很大关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精神,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相关责任。

同时,《办法》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视为污染防治设施,引申出《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进行递进式的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9.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九

关键词: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传输有效率,排污收费

1 引言

当前, 大多数污染源都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特别是国控企业的自动监控覆盖率达到了95% 以上, 而浙江省则覆盖到了省控一级的企业。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 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应用绩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就部署了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排污收费的工作, 浙江省积极响应落实, 但是在近几年的应用过程中发现了许多需要改进的环节。本文对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烟气排污收费工作中的准确性问题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改进措施, 并对前景进行了分析。

2 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情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是核心问题, 也是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准确性可通过两种方式来分析。一种是从自身角度, 在开展监督考核证明自动监控设备具备出具有效数据能力的基础上, 实施日常维护和质量控制, 以确保设备在日常运行中状态正常稳定, 当设备出现故障之时通过人工检测的手段进行弥补。环境保护部目前以传输有效率作为准确性的评价指标。另一种是通过与其他方法获得的数据进行对比, 物料衡算法在理论上是最准确的, 但是由于实际运行过程中该方法需要的参数、变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适合直接作为排污量核定的依据, 但为直接测量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准确性分析是具有参考价值的, 因此, 本文针对烟气排污收费情况采用以自动监控数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法计算的相对差作为准确性的判别指标, 并就传输有效率和该判别指标的相关性进行研究, 为实际工作提供帮助。

2.1 初始传输有效率对准确性有正影响

环保部定义的传输有效率是指初始传输有效率和修约率之和, 分别代表了自动监控运行质量和人工干预程度, 因此从两个方面分别开展研究。

本文选取了初始传输有效率在95% 以上、85% ~95%、75%~85%和75%以下4个区间, 每个区间5家排放单位, 通过计算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和物料衡算法的相差率, 所得结果证明了初始传输有效率越高, 相差率越低, 间接证明了与实际排放情况结果更为接近, 也就是对准确性存在正影响, 详见图1。

2.2 修约率对部分企业的准确性存在正影响

在初始传输有效率每个区间的5家企业中, 由于修约率不同, 对准确度也有影响, 从计算结果上看, 初始传输有效率在95%以上的企业, 其修约率对相差率的影响不明显, 分析原因主要是这个区间两个数据相差率的随机性过大, 以至于修约率的修正不足以弥补, 对75%以下的企业, 其修约率对相差率的影响也不明显, 原因主要是自动监控数据本身的误差太大, 导致修约率带来的随机性过大。而初始传输有效率在75%~95%区间的企业, 其修约率对相差率有明显的负影响, 且修约率越高, 负影响越大, 即对准确性存在正影响, 修约率越高, 准确性越高。详见图2~图5。

2.3 传输有效率和准确性的关系

环保部为推进自动监测数据应用排污收费工作, 要求实际排污收费核定量与自动监控数据统计量之差不应超过15%, 根据计算结果发现, 自动监控数据初始传输有效率在95%以上的样本自动监控数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法计算的相对差小于15%, 说明其自动监控数据既能基本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排污情况, 也能符合排污收费工作的要求 (图6) 。

2.4 污染因子和相差率的关系

从计算结果发现, 烟气中氮氧化物基本符合2.1和2.2章节所提到的趋势, 但是拟合度不如二氧化硫, 烟尘不符合该趋势。

3 改进方法

上述计算结果可为解决烟气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排污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准确性问题提供了参考。当初始传输有效率达到95%以上, 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是有保障的, 因此首先应当努力提高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初始传输有效率, 通过加强日常巡检维护, 提升故障响应, 定期按规范开展质量控制, 保持良好的网络传输环境。

当初始传输有效率无法进一步提高, 但能达到75%以上, 应加强人工干预, 提升数据修约率, 优先采用人工监测的方式开展修约, 然后是技术规则修约, 使得两者的相差率尽可能的小, 更接近能反映企业实际排污情况。

4 结语

本文通过对烟气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的分析, 结合发挥自动监控管理绩效的精神, 为解决当前制约浙江省烟气的自动监控数据应用排污收费工作的客观因素指明了方向。 当前浙江省国控传输有效率已达到98.30%, 高于95%, 数据质量管控到位, 省控企业也已经逐步展开, 完全可以支撑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收费工作。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质量和数据应用能力的逐步提升, 既能准确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又能简化排污收费工作, 更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辅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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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R].北京: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

[3]王维德.“在线”监测仪与排污总量的监测[J].2001, 13 (3) :4~34.

[4]杨书月, 嵇卫芬.自动控制系统在水污染物总量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研究, 2014.

[5]王艳梅.在线监测数据如何运用于排污费征收[J].环境保护, 2011 (9) .

[6]高立定, 周翔.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征排污费的思考[J].环境经济, 2013 (6) .

10.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十

一、定期对运行维护的基站设备进行日常巡检维护,严格按照相关表格规定检查的内容,做好定期维护检查工作,做好预防性检修工作。

二、及时更换仪器易耗品,定期更换各类易损部件,保证系统长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监控数据完整准确的上传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

三、自动监控基站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影响基站正常运行的,应当24小时内向上级和当地环保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并于48小时恢复正常运行。

四、当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意外事故,预计不能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时,通知相关人员将相应备机,备件或者仪器送至现场,并进行更换。

五、基站不正常运行期间,进行备机备件的更换或者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六、更换新的仪器或者修复后的仪器在运行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测或校准。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日常巡检维护制度

一、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手动比对监测,并根据测定结果对设备进行校准。

三、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

四、4颗粒物检测仪的日常维护。1.每周至少反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2.3.4.根据现场实际工况,每1-3周对光学镜片进行一次清洁。根据现场实际工况,每6个月至少更换过滤器。停炉后,每次开炉后必须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片。

五、烟气分析单元系统日常维护。1.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包括检查外接设备(气体过滤器,气体制冷器),气路,数据储存及控制系统工作状态等。

每月至少对预处理系统进行一次维护,包括清理取样装置,检查气路等;每6个月检查清理一次滤芯;每两年更换一次管路。

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内部气路的密封性。2.3.六、流速测定单元日常维护。1.2.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设备定期校准制度

一、自动监控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校准,校验;校准结果需存档,并上报环保部门。

二、自动监控基站设备的定期校准及维护必须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

三、校准气体要根据设备设定的量程选取及不同浓度的标准气体。

四、使用校准气体对设备进行校准,校验要参照设备操作说明进行。

五、标定使用的标准气体,使用后要及时关闭,标气即将用完或者过期要及时更换新的。皮托管流速测定单元的空气压缩机至少没周手动排放一次灌内的积水。

皮托管流速测定单元每个月检查一次管路气密性,至少每3 个月对流速进行一次校准。

六、每月烟气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月样品气体通过路径(如采用头,过滤器,调节器等)保持一致,确保设备的准确性。

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待校验设备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技术规范进行。

八、进行相关校准和校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做好测试记录和调整,维护记录。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并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掌握全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环保厅制定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技术规范开展运维工作。

三、熟悉系统的仪器和设备性能,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正确,规范的使用仪器设备,认真执行系统运行维护的各项规定。

四、每周对运行维护的自动监控基站至少进行一次例行巡检维护,切实做好维护和预防性检修工作,保证基站正常稳定运行工作,监控数据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

五、严格按照巡检记录表所要求检查内容,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定期更换各类易损部件。

六、认真规范填写仪器设备日常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等各种台账。

七、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监测仪器进行校正和校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11.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农业污染 来源:《福建农业科技》2011年 第3期 发布时间:

2011-08-10

许 静1 陈永快1 曹志全1 邹 晖2 1.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

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甘蔗研究所

作为农业和人口大国,中国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过去50多年中,我国粮食产量不断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包括化肥、农药投入的增加,耕作方式的改进,大棚温室面积的增加。然而,伴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日趋加重。据调查,我国是世界上农药、化肥使用最多的国家之一,农事过程中农药、化肥残留污染已经扩散到农田、湖泊、河流的各个地域,严重影响了农业生态系统。生产中的化肥残留和薄膜残留,也致使土壤板结硬化,土地生产力下降。环境污染的程度已经影响到农田、水域和土地的持续生产能力。

当前,世界各国对农业面源污染都十分重视,为应对污染,都采取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尤其,欧美国家很早就意识到农业面源污染的严重性,果取了包括政策、技术、市场调控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来缓解这个问题。

我国面源污染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已经在面源污染负荷模型计算与评价、GIS技术模拟、工程技术控制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面源污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我国面源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都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境地,农业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或超强度利用。面源污染的控制,已经关系到农业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对面源污染研究也由零散治理逐渐向综合集成转变,人们更加重视流域面源污染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研究,提出了土地结构优化利用、设置植被过滤带、建设和保护湿地,以及很多不同类型的面源污染控制措施与对策。面源污染将日趋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保护环境和资源成为各国农业发展的现实目标。本文在分析农业面源污染现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建议,将有利于我省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福建省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

随着工农业的发展,我省的农业面源污染也日益严重,农业面源沔染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表现为土壤污染,包括土壤重金属污染和硝酸盐、亚硝酸盐残留等。其次,表现为水环境的污染,包括水体富营养化、水体重金属污染。第三,表现为畜牧业排泄物及种植业废料污染。第四,表现为固体不可降解垃圾污染,如塑料地膜的“白色污染”等。

1.1 土壤重金属污染以及硝酸盐、亚硝酸盐残留

现代农业的化肥、农药的大规模使用,给土壤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研究表明我省耕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和硝酸盐残留。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农业污染的一个主要方面,严重影响植物生长和人体健康。土壤重金属通过生物链的富集作用后,最终进入食物和人体中,给人类健康造成影响。调查显示,我省多个地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2005年,黄功标对全省23个城市46个蔬菜基地土壤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有1 4个调查土样重金属含量超标,超标率为26.4%,其重金属含量超标污染因子依次为Hg、Cr、Pb。2003年,郭义龙对漳州市的土壤重金属调查和评价指出,漳州市农业土壤重金属中的Hg、As、Cd、Pb含量高于背景值1~4倍,其中Hg和As为高污染元素。按土壤类型划分,水稻土重金属含量高于赤红壤(Hg除外),按土地利用方式划分,水田>菜地>果园,污染源以农业污染为主。2007年,林芗华对漳州部分菜园土进行调查显示,部分菜园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单项污染指数的顺序为Cd>Hg>Pb>Cr>As,污染重金属元素主要为Cd、Pb、Hg,其中Cd、Hg为中度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不但影响菜园土,还影响到其他类型土壤,如福建省莆田市枇杷园土壤的Cd和Zn达到重度污染水平。福建林竹土壤的1 56个样品,重金属轻中度污染的达到5.77%。闽东等沿海滩涂的土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

土壤化肥的过度使用,尤其氮肥的过量使用,会造成土壤及作物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过量累积。硝酸盐的累积对作物本身影响较小,但对人体影响较大,因为进入人体后经细菌作用形成亚硝酸盐,使血红蛋白的低价铁变为高价铁,而失去应有的功能,亚硝酸盐也会和次级胺物质结合形成致癌物质。同时,亚硝酸盐还是造成土壤氮肥淋溶损失的重要原因,导致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富蕾养化和半营养化。研究显示,我省土壤和蔬菜存在不同程度的硝酸盐、亚硝酸盐残留,黄东风、高树芳等在2000年、2003年对福州市郊的蔬菜进行了硝酸盐含量测定和评价,结果表明,福州市郊蔬菜硝酸盐残留严重,尤其是叶菜类和根茎类蔬菜。2009年,邱孝煊等的研究显示,福州市郊16种蔬菜的硝酸盐含量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上限的2.76倍。

1.2 水体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

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和养殖废弃物不当排放,不仅污染了土壤,也污染了我省的河流、近海和水库等水域。2008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省1 2条主要河流水系I~Ⅲ类水质所占比例为94.4%,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仅为48.1%。对福建省9大湖泊以及福州西湖、厦门贫笃湖的调查显示,其I~Ⅲ水质比例从2002年的77.8%下降到2008年60.0%以下,Ⅳ、V类的比例则不断提升,其中龙岩棉花滩水库、泉州惠女水库、泉州山美水库、福州山仔水库和东张水库水质未能达到相应的水域功能标准。以湖库综合营养状态指数评价,福州西湖和泉州惠女水库为轻度富营养状态,宁德古田水库为贫营养状态,其余湖库均为中营养状态。

长期农药、他肥的大量使用,养殖废弃物无处理排放及工业三废排放等原因,造成我省部分区域的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严重。以流经龙岩、漳州、厦门的九龙江为例,全流域畜禽类养殖污染年排放量(以猪粪当量计)达397.9万t,CODcr年排放量为15.7万t,氨氮年排放量为2.5万t,年施肥量折N 14.6万t、P205 6.5万t,使局部流域水体受到污染和富营养化方东阳对莆田市东圳水库库区面源污染调查表明,过度、无序地开垦山地建果园和水土流失中的农家肥、化肥、农药以及居民生活生产污水、垃圾入库是造成水库水体污染的主要原因。

1.3 畜牧业排泄物及种植业废料污染

畜禽粪便无序、无处理排放是福建省农业面源污染的一个重要因子。在某些地区畜禽污染物排放量甚至已超过居民生活、种植业、乡镇工业和餐饮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成为重要水源地及江、河、湖泊污染和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而随着养殖业不断集约化发展,一方面提高养殖效益和食品安全,另一方面则带来巨大的环境污染压力。如每公斤猪粪中含有83万个大肠杆菌、69万个肠球菌以及一定数量的寄生虫卵等。福建省2009年猪和牛的存栏数量分别达到1315.79万头和70.28万关(数据源自福建省统计年鉴),在某些县市畜牧养殖已经成为支柱产业,如在南平某些县市的畜牧业产值占到大农业总产值的一半。因此,规模化畜牧养殖要配套进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争取零排放。

福建省是食用菌生产大省,主要食用菌产量从2000年的46万多t上升到2009年的72万多t(数据源自福建省统计年鉴),其下脚料也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一个重要因子。食用菌废料又叫菌糠、菌渣,是栽培食用菌后的培养料。目前,食用菌废料无法做到定点堆放,只能沿公路堆放,或倾倒到河流内,或房前屋后乱堆乱放,造成交通堵塞、河道堵塞和环境污染,还影响到其他产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目前,虽然采取了食用菌废料还田、集中堆放等措施,但由于技术不成熟,成本费用高,收效甚微。未及时处理随处堆放的废料,轻则造成对环境污染,重则导致病虫害蔓延。1.4 固体不可降解垃圾污染

农业生产中的固体不可降解垃圾主要为地膜及其他塑料制品,又称为“白色污染”。我省2009年,塑料地膜使用量达到5.84万t(数据源自福建省统计年鉴),其中绝大多数地膜使用后直接废弃于田间地头未回收处理。农膜属于有机高分子聚合物,在土壤中难以降解,残留于土壤中会破坏耕层结构,影响土壤通气和水肥传导,对农作物发育不利,即使降解也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危害人类健康。现有的塑料地膜和农业塑料制品降解难度大,降解周期长,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彻底降解。在城乡结合部位,由于城市蔬菜、花卉的需求大,许多农民都建立薄膜大棚或地膜来种植蔬菜、花卉。许多农膜都很容易破损,造成碎片残留,且不易回收。据统计,我国农膜年残留量高达35万t,残膜率达42%。农膜的大量使用固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也给农田土壤带来了严重的“白色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成因

2.1 过量施用农药、化肥、地膜

粮食安全保障的压力大,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粮食需要,大量施用农药化肥就成了必然。早在20世纪60~70年代,政府就以补贴的形式鼓励化肥生产企业的发展,国内化肥生产快速增长;80年代农材实施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积极性上升,对化肥的需求量大增。过量使用化肥,超出了农学、环境学、生态学和经济学的最佳施肥量。另外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如水果、蔬菜的生产增加,也促进了农药化肥使用量的大幅提升,其使用量远远超出了果蔬的吸收利用限度,造成非点源污染高水平发生。

据统计,从200 1年以来,我省化肥年使用量(按折纯量计算)均在120万t左右,其中以2008年的农作物化肥施用量核算,为每公顷施肥量880kg,为当年国内平均水平的2倍多。2001~2009年,我省的农药使用量均在5万t以上,而且呈上升趋势,2009年我省农药的使用量达到5.78万t,为国内平均水平的2倍多。而研究显示,我国对氮肥的利用率为30%~35%,磷肥和钾肥分别为35%~50%和10%~15%,农药的利用率在20%以下,残留的化肥、农药则挥发到空气中或通过水体等形式污染土壤或者水体。另外,我省塑料地膜的使用量也从2000年的2.21万t,上升到2009年的5.84万t,多数地膜使用后残留在土壤中,未回收利用。

2.2 畜禽集约化养殖产生的排放污染

我省畜禽养殖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畜禽养殖业由衣民个体饲养逐步转向集约化、工厂化养殖。由于饲养方式、养殖规模和分布区域发生了巨大变化,畜禽养殖业造成环境污染总量、污染程度和分布区域也随之变化。畜禽养殖污染主要是畜禽粪便的污染,畜禽粪便主要污染物COD、BOD、NH4+、TP等,都会造成土壤与河流的污染。据有关资料显示,养殖1头牛产生并排放的废水超过22人的生活和生产废水,养殖1头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人的生活生产的污水。未经处理的废弃物直接排入水系,会造成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水质中有毒物质增多,水质恶化。2007~2009年间,我省猪、牛的存栏数均保持在1300万~1400万头之间(福建省统计年鉴),绝大多数为集约化、工厂化养殖,其中相当一部分养殖厂未建立有效的废水、废弃物无公害处理设施,或由于无公害处理费用高昂等原因不用或少用已有的无公害处理设备。

2.3 农村生活生产废弃物

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城乡结合地带面积越来越大,生活污水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约有9亿农村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带来更多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而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几乎都是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污染物经土地系统渗出约有10%进入水环境。我国每年产坐的6亿多t秸秆,约有2/3被焚烧或变成有机污染物,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另外,农田地膜等“白色污染”也是一个重要的废弃物,同时也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

2.4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取得很大进步,但是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技推广工作的需要。我国目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还存在许多缺陷,比如对农业技术推广系统的投入过低;推广投资经费使用不合理;推广人员队伍过于庞大;推广人员素质低,执行与推广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由此造成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中有限经费分散面大,大量的经费用在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上,而没有受到合格教育和培训的推广人员又无法满足推广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无法对农民进行化肥农药使用方面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过量的推广人员由于没有经费而从事一些与推广无关的行政事务或商业活动。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措施 3.1 提高农业效益,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高芗、生态农业不但可以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为农民降低生产开支,还可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政府可以加大相关研发投入和引进农业生产新技术,鼓励农民施用有机肥,引导农民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在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中,作物秸秆、畜禽粪肥、豆科作物、绿肥和有机废弃物是土壤肥力的主要来源。生态农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壤和作物的潜力,做到既满足作物生长发育的需要,又减少农业资源浪费,从而降低消耗、增加利润,且保护环境,使农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业生态系统中养分循环和优化养分管理的基础性研究,开发适合不同区域条件的、简便易行的施肥新技术,采用平衡施肥、深肥和水肥综合管理措施,以及避免在作物生长早期大量施肥,重点使用于生长旺盛时期等,以降低氮肥施人农田后的损失。加强畜牧产业和食用菌产业的废弃物处理,建立绿色、环保、节能、循环的产业体系。合理设计以畜舍、饲料管理、废弃物综合治理为主的生态畜牧、环保畜牧。建立以食用菌废料综合开发利用的新技术体系。坚持生态环境利用与倮护相结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使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和增进健康三者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3.2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政策及管理体制

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立法、农村政策和管理体制,制定农业环境保护条例。针对农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有机废弃物排放,可以制定与商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通过农村发展规划,制定规模养殖业的环境质量标准,提高规模养殖场牲畜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限制人畜粪尿的随意排放。进一步完善我国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农药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农药污染监测体系,对农药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在农药使用上,制定农药使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病虫害预测预报信息系统,推广病虫草综合防治技术和生物防治技术,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的施用量,同时加强农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规范农药的使用方法。

3.3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力度,让民众体会到人与环境的关系.人口与资源的关系,以及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给人类带来的种种灾难,增强全民的生态意识和参与意识,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3.4 借鉴国外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经验

国际上防控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从政策上和技术上两方面进行。美国在农业污染控制方面有系统的法律框架,如美国环保局实施了非点源污染管理计划,美国农业部实施了乡村清洁水计划、国家灌溉计划、农业水土保持计划等欧盟通过市场和农村发展两个方面控制肥料和农药的使用,1993年欧盟开展农村发展计划,发展有机农业,制定了环境安全的良好农业措施系统;日本建立了发展农业的新政策,旨在推进农业环境保护、环境友好农业;加拿大立法规定每年农田允许使用的厩肥(以N计)不得超过100~150 kg/hm2;荷兰立法规定1995~1999年农田容许施用的厩肥(以P计)限额为:粮食作物55 kg/hm2、草地76 kg/hm2,2000年以后为:粮食作物31~33kg/hm2、草地48kg/hm2。许多发展中国家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采用自愿方法或者结合经济上的奖励或者处罚。欧盟国家首先采用控制化肥和农药污染的污染税,但并不苦遍。我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也可以借鉴国外成功方法,结合我省自身情况,尽早制定相关政策,加大技术引进和扶持力度,从而减缓农业面源污染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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