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2024-12-11

司法警察工作论文(共10篇)(共10篇)

1.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篇一

篇一:2012年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2012年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市院法警支队的指导下,更加努力地开展工作,与时俱进,积极开展“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坚持“从严治警、保障检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重要思想,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的各项职能,坚持完成检察长交办的事项,开拓创新,确保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好司法警察职责,确保办案安全。

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精神,增强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有坚强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我院不断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重视学习培训,练好基本功。我院法警队坚持把参与办案、履行职责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警务保障作用,把办案安全作为唯一生命线,全面完成新一年的工作任务。

二、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努力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以服务、保障经济建设为目标,大力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在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达到这一作用,就要做到“一个加强、四个积极”,即: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积极拓展业务,并且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的方针,按照理论和实际、认识和实践、知和行相统一的要求,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完成本重点安排学习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组织好“6.26”、“10.26”“12.4”法制宣传日周活动,按时上报开展活动的情况。我们将牢牢把握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等这四个工作原则,认真围绕发挥职能,维护稳定,保驾护航这一基本要求,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我们将进一步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精心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五类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工作,突出农村基层“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确保“两委”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规定的课时。同时努力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法制培训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非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资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向快节奏、广覆盖、高层次发展。

三、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夯实调解工作基础,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调解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大调解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理顺大调解管理体制,认真围绕建设精干、快速、高效的市调处服务中心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经费、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制度建设,确保大调解机制的高效运转。在此基础上,广辟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来源,建立多层次、多渠道、覆盖整个社会的纠纷信息网络,努力实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同时,切实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资源,积极开展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纪调对接等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努力通过矛盾纠纷的直接调处、分流调处和督查调处等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与此同时,我们还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防止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路子,力争把大调解机制建成具有特色的大品牌。

四、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监管,不断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切实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法律服务是我院的对外“窗口”,其诚信度直接关系到我局的对外形象。为此,我们将切实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制度建设,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推行法律服务公示制度、办案质量反馈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诚信档案。二是加强法律服务执业监督。切实加强对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监督,积极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行风监督员视察监督律师办案制度,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同时,认真规范公证程序,强化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切实维护有序的社会秩序。三是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搞好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篇二:院司法警察大队08工作计划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 二oo八工作计划

2008年3月,我院法警全部实现归队管理,大队不再指派法警到各个科室兼职,根据上级院及党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大队对今年的工作作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我院司法警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以服务自侦办案为中心,以保障办案安全为重点,全面履行职责,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强化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检察办案安全 首先坚持以服务自侦办案为中心,以保障办案安全为重点,全面履行职责,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警务保障。我院自侦部门用警相对较多,司法警察在履职时要注重与检察官的配合,努力探索服务自侦办案,实现检警一体化模式,根据市院去年在武胜、邻水院试点的要求,我院今年要积极响应市院的推广工作,深入探索服务自侦办案的途径和方式,并对其工作认真总结,推动其工作向纵深发展。其次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发挥司法警察保障犯罪嫌疑人安全,保障办案检察官安全,保障证人安全的作用,杜绝各类办案事故的发生。再次,积极服务刑检办案,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发及有影响的大要案件的提押、出庭公诉等,各法警大队要提供警务支持,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施。最后,积极开展警务协助,对市内外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办案中要求警务协助的,我们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遇事不推诿,积极探索警务协助内容、程序,推动警务协助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战斗力

(一)定期岗位练兵,提高队员素质。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作为法警,首要的工作就是训练和执勤,大队在认真总结三年大练兵的基础上,针对自己薄弱环节进行强化训练,特别是对未参加比武的人员要适时补课,促进大队人员素质共同提高。在今年训练期内,大队规定每周四为法定训练日,除忙于公务以外的人员全部参训,在训练日因公未能参训的人员要及时补训,鼓励全体法警利用早晚上下班跑步、器械等体能训练,以提高身体素质。

(二)加强作风培养,做到令行禁止、警令畅通。我们要认真落实上级院工作要求和部署,做到上令下行,令行禁止,警令畅通,培养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不断提高全体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

(三)加强装备建设。大队全面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本着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及时向院党组汇报,最大限度地争取各种应当配备的警械、防护器材、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提高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

四、注重专题调研,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创新发展

今年要围绕探索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途径和方式、服务刑检办案的内容方式、司法警察开展警务协助、司法警察培训内容及方式、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司法警察工作创新发殿提供理论支持。专题调研课题要按照上级院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进行,力争超额完成上级院及本院下达的调研信息任务。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篇三:法警大队2015年重点工作及亮点工作 法警大队2015年重点工作及亮点工作

重点工作:规范化执法

亮点工作:全面依法用警、派警、执警

2.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篇二

在我国, 司法警察一般被分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两类, 他们都隶属于司法机关, 但是又区别于法官和检察官, 司法警察在管理上实行警衔制, 并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定承担着维护司法场所安全和司法秩序的责任。 (1)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设立于1979年, 是检察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一种合称, 是监督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一种强制性力量。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执行传唤和拘传, 协助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据, 追捕逃犯, 执行一些强制措施等责任。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内一般都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但是他们却是监督检察工作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是他们的存在, 才体现出了检察工作的国家强制性, 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在长期的摸索过程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在有关内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 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体系, 对自身性质、地位、职责等有了较为明确的了解。

实践中司法警察还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 (1) 司法警察制度细化程度不足, 相关法律虽然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出了总结性的规定, 但是并没有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 导致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容易因职权模糊不清而无法保障职责全面履行。在司法实践中, 有的检察机关则将司法警察当作该机关的“后勤服务员”, 让他们除了负责本职工作以外, 还做一些简单的服务性工作, 甚至还将他们当作应急替补队伍, 哪里有需要就将他们调到哪里去应急。 (2) (2) 司法警察权责不明, 有权必定有责, 权力在约束下才能更好地行驶, 无需承担责任的权力行使易滋生渎职与腐败的温床, 权力模糊不清必然导致责任认定不明。实践中, 每当事故发生之时, 当事人通常会以职权模糊不清为借口推卸责任, 在此工作环境之下, 公职人员缺乏担当并在履职时不会产生担当意识, 从而不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缺乏担当意识和履职不积极容易产生一种恶性循环, 不利于公职人员公信力的建立。 (3) 制度带有人治色彩,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对是否设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并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只是指出,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按照自身的工作需要自行设立检察院司法警察。由此可以看出, 是否设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各地人民检察院手中, 有需要就可以设立, 没有需要就不会有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存在。

三、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针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 法律层面

现行的法律在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地位的解释存在模糊不清,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警察最初的解释只有一句话, 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3) 意味着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可以存在随意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职权的规定也过于抽象, 导致在实践中司法警察工作无法明确职责。笔者为认为了充分体现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存在的价值, 需在法律层面上对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 法律应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法律化, 在法律中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上, 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明确化。只有明确职权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理念所要求的权责分明, 才能使公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法化。

(二) 管理层面

“无规矩不成方圆”,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 不仅可以提升司法警察在从事各种检察工作时合理调配的机动性, 而且也可以为司法警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奠定一定的基础。笔者建议在司法警察队伍的人事框架构建上可根据队伍成员的年龄大小、能力高低、工作效率及个人文化素质品德修养等个人实际情况, 在对其装各的配置和警力的调整上, 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人尽其能”。此外, 在对司法警察成员的录用上, 最好是能够选择由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警校毕业的优秀毕业生, 提升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素养, 并设置激励措施, 对满足一定要求的优秀干警提供业务部门学习机会, 增加交流学机会, 这样能够更好的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工作积极性。

注释

1 马晓龙, 黄婷婷.域外法警制度的基本形式及对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 2012:34/

2 郑维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初探[J].法制与社会, 2011, 13:203-204.

3.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篇三

[关键词]新形势;司法警察;对策

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检察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同时,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服务保障检察办案过程中积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检察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尤其是自《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全面落实了司法警察编队管理,有计划择优招录了适合司法警察岗位的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合理配备了女性司法警察,优化了组织机构,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一、新形势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办案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是随着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而出现的,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决定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前景。司法警察工作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必须达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职责职权要进一步明确

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要求,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占检察干警总数8—12%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发展不容忽视。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按照现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①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②执行传唤;③参与搜查;④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⑥送达法律文书;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但是对保护现场、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参与搜查等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处置权,没有作出可操作的、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辅助检察官参与检察活动,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但是,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与检察官是平等的。

(二)队伍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其要求是上级司法警察机关管理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具有鲜明的行政属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警种相似,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履行职责区别较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属于双重领导体制。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要求,确立规范的司法警察行政领导体制,与检察官的独立履职相区别,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警务保障能力。

(三)警务效能要进一步提高

这是新形势下检察办案工作对警务保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为检察工作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提高效能,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确保检察工作安全、顺利、有序进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求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锤炼过硬的作风,严明纪律,完善落实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作风优良、业务熟练、技能过硬的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当前司法警察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不明确

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域正在不断拓展,但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权,法律定位不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不但削弱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现象,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时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不合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对履行职责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警察实践工作中,我们仍然感到职能定位不清、操作性差的问题。例如:检察官在讯问中出现超过办案规定时限、单独讯问等违法现象,司法警察往往只能提醒,而不能予以制止,面对这种情况司法警察该如何处置,在违法责任的承担上如何划分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警察在采用强制措施时缺乏可操作的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使用武器、强行带离现场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但在现在的执法实践中,司法警察面对什么情况,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等等,都缺乏于法有据的具体的操作规范。再如: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不明确,涉及检察业务的法律文书有百余种,目的地、时效各不相同,而且有的文书完全可以以机要、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如果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那么必须由司法警察送达的法律文书,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致所有法律文书都由司法警察来送达,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的對象范围划定不准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必须要在办案工作区进行,但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进入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的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这三类对象,还有证人、被害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等,法规并没有对后几类的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三)录用以及退出的机制不顺畅

自实行编队管理以来,虽然各级机关比较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大管理的力度,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水平、晋升退出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就上海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而言,结构层次参差不齐、普遍年龄偏大,其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除年龄结构老化外,知识结构水平偏低,不能满足日常警务工作的需要;二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出渠道不畅,受年龄、知识结构及人事制度的影响,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年龄大了,转不了其他岗位,也不能与其他部门的岗位进行交流;三是司法警察行政职级晋升参照检察官进行,没有单独的司法警察序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四)用警派警的程序还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警协作不顺畅,主要是自侦部门以办案保密为借口,只告诉司法警察部门需要用警,而不告诉具体执行种类,不利于密切配合,保障办案安全;二是用警手续不完备,有时碰到比较紧急的警务任务,部门领导或者院领导往往以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出警;三是部分司法警察干着与警务无关的工作,如驾驶、车辆管理、赃物仓库管理等与司法警察业务不相干的工作。

三、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协作监督机制,确保办案安全

我们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要求,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协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之间协作监督作用,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办案安全。首先要规范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审批——派警——出警——反馈”的规范化程序操作,以保证检察办案工作的程序正当合法;其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拘留、搜查、送达法律文书等警务工作中,一旦发现检察官违反办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办案检察官本人,并向上级或监察部门反映,确保执法的公正和提高办案质量。

(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应实行准军事化编队管理和正规化的教育培训,从严治警,以提高警务保障工作的效能。实行准军事化编队管理,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敏銳性和鉴别能力,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危机意识;其次要强化警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 “一熟两懂三会”的要求,使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都能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三是畅通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从优待警,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为保持司法警察的整体活力和战斗力,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愿意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中的优秀分子,有计划地补充到司法警察队伍中,对超过一定年龄,身体不再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进行合理分流,实现正常的新陈代谢,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三)运用信息技术,实施精细管理,提高警务效能

根据高检院和市院党组关于加强信息化工作和科技强警的相关指示,嘉定区院法警队紧紧围绕检务保障的需求,以服务保障检察工作、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队伍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工作目标,结合信息技术反应速度快、容量大、沟通便捷的特点,于2007年自主开发《警务管理系统》,将用警派警、数据统计、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等内容融于一体,警务任务按照设置的操作权限在局域网上实时流转,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标准,保证了工作质量,大幅提升了警务保障的效能。同时,法警队派专人负责对局域网上司法警察网页和《警务管理系统》定时进行维护,及时反映警务动态,使司法警察网页成为大家实时了解司法警察履职情况、教育培训、警务管理等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建设,现已成为嘉定司法警察工作的特色之一。

总之,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的研究,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

4.浅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 篇四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法警队 孙兆林

“执行难”作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种顽疾,引起全国法院系统的重视。为此专门设立了执行局,实行双重管理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能够更好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既担负着提押案犯、送达法律文书、维护审判秩序、参与执行以及执行死刑的重要任务,又肩负着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就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提供了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现在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拍卖变卖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强制交出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并维护执行的现场秩序。法警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总之,现在的法警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法警,不管是审判和执行,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有其自己的特点,主要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参与执行应该说在法警职责中在以前的情况下不是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的,但是通过现在的制度改革,以及近几年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单单是审判上维护正常的审判

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执行中作为制止暴力的责任也就落在了司法警察的身上。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威慑力强

司法警察在执行的过程中,在执行法官的领导下,作为强制执行的有力保障,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具有打击犯罪、威慑那些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作用,能够促使一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二、反应迅速

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具有反应快,机动性强等特点。这就能够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具备了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抗击打能力强

法警作为警察的一种,在平常的时候就需要不断的训练,通过训练来提高自身的技能,每个法警都必须有一身过硬的本领,这样在处理突发事件,处理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过程中,能够做很好的应付,能够做到一对一或者一对三都能够胜任,这样就能够做到以少对多,显示出抗击打能力强的特点。

四、装备先进

现在各级法院对于法警建设从上到下高度重视,为法警队配备了优于其他庭室的装备和先进的通讯工具,做到上下级法院于一体,全市范围的调警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赶到现场,对于一些难于执行的案件,单靠一个法院不能够完成的,可以通过全市范围的调剂就能够及时完成,扩大了法警的影响,树立了法院的权威形象。

五、服从命令听指挥

法警一般是半军事化管理,通过这种环境的熏陶,会使单个的力量转化为团队的力量,全队就是一个整体,不论干什么,都会劲往一处使,只要有命令就会无条件服从,这对于执行大局来说是有利的。

现在各地的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区别很大,发达的地区和落后的、偏远的地区的建设可以说有着天壤之别。这是由于经济、观念等制约的,现在各地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执行警务化即由执行法官发布执行令,由执行法警去具体执行案件,案件执行完毕以后再交回执行庭。

二派警即通过法警队把一些业务素质比较强的派到执行的庭室直接协助业务庭办理执行案件。这就要求在业务庭的法警不但对于司法警察要熟悉关于司法警察的业务,还要熟悉关于执行的各种业务。

三、协助法警队成立三支小分队,一是协助小分队。对于业务庭和外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难办、难缠和社会影响大、需要法警大队协助的案件,有法警大队统一组织和调配警力予以配合,优先派警,优先派车,优先执行。二是应急小分队。为及时处置执行中遇到的执行受阻、干警被围攻、甚至人身受威胁等突发事件,成立执行应急小分队,设立应急专线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登记,做到有事即出,有求必应,有急必助。三是执行小分队。在搞好协助和配合执行的同时,根据法警大队的特点,成立案件执行小分队,对一些急、难、险案件独立承担执行任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方式主要是以上三种,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逃避执

行也出现一些新的方式,来对抗执行工作,这就需要加强现有的执行力量,需要研究一些新的方法来干好现在的执行工作,而法警原来作为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扩大。这是因为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现有的执行力量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法警更多的参与到执行当中,担当起更多的重任,成为执行的先锋。作为这一点,这也是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通过这样,也慢慢的和国际接轨,实行全国统一的执行格局。现在各地的执行是不一样的,各地有各地的执行方式,通过法警执行应该说是一种确实有效的方式。法警作为警察的一种,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执行法官签发执行令,对于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通过和各个部门的协调,做到社会执行的大格局。对于被执行人而言,逃避执行主要是转移自己的财产和金钱,让执行人员没有办法查到。而有效制约这些的方法就是通过社会监督,限制被执行人不得进入比较高级的娱乐场所及酒店,限制他们的消费水平,只要高出一定的消费水平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对其进行处罚,这样做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执行难的问题,而做到这些,法警拥有先天性的优点,因为他们可以和这些部门更好的沟通更好的配合。

法警参与执行,在执行中担当重任,主要是由于他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也是这么多年来很多专家学者呼吁要实行执行警务化的根本原因所在,这些也从各个法警大队、支队的工作经验中有着专门的介绍,很多“执行顽疾”在法警的参与执行的情况下迎刃而解,很多难办的案件也在法警的独立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完结。而法警自身所存在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执行业务还有很大一部分达不到标准,这些还得需要进一步

5.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篇五

司法警察内勤工作看似简单,实则复杂,事无巨细,千头万绪,非常具有挑战性,要做好内勤工作,不仅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具有政治敏锐性,还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能力,一个好“内勤”不仅是领导的好参谋、好助手、好管家,还是广大司法警察的贴心人、好朋友。长期坚持工作上的细心、耐心、恒心、责任心,对司法警察具有一颗爱心,就可能会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成为一名称职的内勤工作人员。

一、坚持工作上的“细心”

司法警察内勤工作的特点就是工作事物繁杂、琐碎,需要有足够的细心,如果工作不仔细,很可能会铸成大错,造成不良后果。

笔者从事司法警察内勤工作已十来余年,当初刚接触到该项工作时,由于对司法警察内勤工作较为陌生,甚至于连收发文件,起草一个文件都不甚了解,不知道从何下手,通过领导指点,自己不断努力学习,以“细心”为基础,认真做好每一个细节,逐渐从陌生到了解,从了解到熟悉,从熟悉到轻车熟路。

内勤工作内容是非常繁琐的,有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而且问题还可能一时半会解决不了,如何在繁琐的工作中做到“细心”呢?最重要的是要用心,只有用心了才可能细心,这就需不断地总结归纳一定的技巧。

技巧之一是记“备忘录”,将每天或最近一段时间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开列成单,以防遗忘。比如上级院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数据、领导交办的工作、急待处理的事项,要罗列出来,按到轻重缓急的要求,把每件事情按要求和时限处理,逐项抓好落实。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任志敏 技巧之二是将工作归类,增强工作的条理性,才能做好“细心”,不然很可能忙中出错,影响工作。我市检察机关共有在职已授衔的司法警察72名,还有5名从专项编制中招录但未授予警衔的司法警察,为了做好这些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查报批工作,我将70多名司法警察的资料做成电子表格,将各项资料录入电子表格,另外以各个建制队建立警衔档案,于是将该项工作进行了归类管理,在遇到申请晋升警衔或授予警衔的情况下,就可以很方便地查阅到各项资料。再如将司法警察培训情况建立起培训档案,将培训的数据汇总归档,以便查阅。为了加强司法警察制式服装的统计管理,我市支队于2009年帮助各建制队建立起《服装档案》,加强制式服装和警用标志管理,做到对警用服装的管理有序。为了方便文件的查阅和管理,将收发文件按汇编成卷,编印好目录方便查阅。

当然,技巧的总结只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方面还是要我们在工作中多用心思,仔细地核查相关数据或相关材料,勤于动脑、动手、动腿,才能做到“细心”。

二、坚持工作上的“耐心”

“耐心”被认为是一个人心理素质优劣、心理健康与否的衡量标准之一,也是成功地做好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培养自己的对工作的耐心对做好内勤工作很有必要。

有句俗话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思想家柏拉图说过“耐心是一切聪明才智的基础”,培根也说过“失去耐心,就是失去灵魂”。著名画家齐白石年轻时为了学好篆刻,将一担础石担回家中,对础石刻了又磨,磨了又刻,用这样超强的耐心和意志力终于成为画坛的一代宗师。这些名言和事例都印证了耐心对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内勤工作千头万绪,事物细小、繁杂,容易让人产生厌烦情绪,甚至使人烦躁,有时越细心做事,越容易使人产生 2 不耐烦情绪。有时在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办结周期长,但又需快速办结的工作,如果没有耐心,就很容易把事情做得半途而废。所以,司法警察内勤工作需要我们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断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增强自控力以及心理承受力,具有超强“耐心”才能做好。

三、坚持一颗“恒心”,持之以恒做好工作

所谓“恒心”是指以持久不变的意志,持之以恒的毅力,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司法警察内勤工作是一个长期的,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工作,如果没有坚忍不拔的恒心是不可能做好的。

恒心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意志力的表现,呈现出一个人的心智状态,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培养自己的恒心和毅力。首先,要坚定自己的目标,在心理树立一种神圣感,要自我认同,增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热情感和做好工作的一种成就感,同时,保持强烈的工作热情也会克服掉工作上出现的诸多困难。第二,要有一种追求工作完美,尽善尽美的渴望。第三,要树立强烈的自信心,相信自己有能力做好工作,执行好领导的决策和计划,相信自己坚持到底就会取得成功。第四,要有计划,对琐碎的工作或者是大型的工作均要有一个完善的计划和安排,这样一步一步地做下去,会给自己增添坚持下去的动力和毅力。第五,要不断地形成自己的工作习惯,把坚强的毅力转化为一种做好工作的习惯,习惯成自然,慢慢地就能更好形成自己干好工作的“恒心”。

四、坚持一颗强烈的“责任心”

“责任心”是一种对待他人、家庭、集体、社会、国家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我们司法警察内勤工作所说的责任心就是我们对司法警察工作所应有的工作态度。认识自己所做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会对整个司法警察工作产生积极影 3 响。

司法警察内勤位子虽轻但责任重大,有时差之毫厘就会错之千里,坚持强烈的责任心,是做好司法警察内勤工作的重中之重。强烈的“责任心”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认清自己的岗位职责,明白自己所处的岗位是干什么的,我们在这个岗位上应该做什么,应该做好什么。其实,一个岗位本身就决定了一种责任,处在这个岗位上就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在自己本职范围内的事情,自己就要努力去干好,不能总等领导来安排。如果什么都做不好,别人也不认可,同样对自身也是一种极端的不负责任,既达不到自己的理想,也实现不了人身的价值。

“责任心”的表现形式之二是端正的工作态度,要做就把事情做好。在司法警察内勤岗位上工作久了,有时甚至需要反复多次完成同一项任务,或者还会利用到休息时间加班,新鲜感和优越感也会逐渐散去,这就需要有端正的工作态度,自己所办理的任何一件工作,哪怕是小事都要用积极、认真的态度去完成好,有的事情可能对自己来讲是一件小事,但对别人来讲可能就是一件大事。

“责任心”的表现形式之三是勇于承担责任,不要为自己的失误找寻各种借口。由于我们所从事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失误在所难免,如果出现了工作上的失误,一定要从自身寻找问题,不要总是去找客观理由或借口,一定要勇于承担责任,找寻失误的原因,分析错误,从错误中不断地成长和完善工作。一个负责任的人一定不会寻找各种借口和理由为自己开脱。

“责任心”的表现形式之四是忠诚于自己的事业。责任体现于忠诚,只有忠诚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才会真正激发自己干好这项工作的职业责任感,这种忠诚,恰恰体现了对工作和对自己的负责。反映在内勤业务中,忠诚于司法警察工作,体现我们在 4 司法警察群体中的归宿感,进一步激发我们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

“责任心”的表现形式之五是严格地遵守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司法警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这支力量既重要又特殊,为加强其内部管理,各级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制度,作为市级院司法警察支队的内勤,一方面要帮助领导建立健全好各项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模范遵守,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加强人员的管理和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促使全支队司法警察形成制度自律的习惯,这是内勤工作责任心的具有表现。

“责任心”的表现形式之六是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或工作要求,按时地将各种信息、报表、数据上报,及时做好计划、安排和工作经验总结归纳,使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责任心”的表现形式之七是加强沟通,协调好内外关系,当好“管家”和“参谋”。作为一名具有责任感的内勤人员,对上除完成好上级机关的工作任务外,还要为本级领导出谋划策,积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领导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面对内部大量的生活事务工作,切实做到“眼勤、手勤、腿勤、嘴勤”,当好“管家”,做好各种资料、文件和装备的管理,做好的服务性工作。对外当好“宣传员”,将司法警察部门大量的工作通过收集材料、收集图片、宣传报道等形式,尽可能地把基层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工作经验宣传出去。

“责任心”的表现形式之八是正确看待工作得失,任劳任怨地干好内勤工作。内勤工作默默无闻,干好了事情别人可能不知道,也可能不理解,工作辛苦也可能不会得到领导的承认。但一定要正确看待工作上得失,只要努力工作了,干好了每一件事情,问心无愧,我们也算是收获了快乐,收获了成功。要有一种“得 5 失功过任评说”的气概,不以物喜,不以已悲,不怨天忧人。这种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更能体现出一种超强的责任感。

五、坚持一颗“爱心”

我们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大多处于基层工作岗位上,参加的办案工作多,加班多,在保卫检察办案安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出了大量的成绩,有时可能还会得罪人,工作上难免因受委屈而产生各种情绪,作为司法警察支队内勤要理解和支持,要把他们当战友,当兄弟,当朋友,工作上要具有同情心和人情味,在原则范围内要热情地帮助解决困难。团结同志,尽可能地为大家提供周到、全面、热情的服务。从某种程度上讲,内勤工作也是一种服务性工作,要尽力地服务好基层,比如在司法警察警衔晋升上,有的同志对政策不甚了解,要及时给他们讲解,给以帮助,让别人得到应得的政策优惠。

6.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篇六

高检发[2004]2号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

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2)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

(1)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2)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

(1)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2)其他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3)参见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年龄一般应掌握在:科员、办事员不超过三十二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周岁,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二年,符合提前晋升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两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内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得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县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晋职晋升

1、司法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四)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长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二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 个月;

4、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延期24 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三、警衔的保留、更换、降级、取消

(一)警衔的保留

1、司法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受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司法警察不得佩戴警衔标志。

2、司法警察调离法警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二)警衔的更换

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的已授予警衔的司法警察,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警衔的降级

1、司法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党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2、司法警察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其警衔高于其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警衔降至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警衔从其重新确定职务之日起算;如警衔在其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降低一级警衔,降低后的警衔从其受处分之日起算。

3、司法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四)警衔的取消

司法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于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四、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培训

(一)授予、晋升警衔的培训

司法警察首次授予、晋升警衔,需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晋升警衔。最高人民检察院培训拟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和本院的司法警察;省人民检察院培训拟首次授予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晋升二级、三级警督警衔的司法警察和本院的司法警察;分市院培训拟晋升一级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

(二)免于警督晋升警监警衔培训的条件

凡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长培训班的,其学习结束时间与达到选升警衔条件之日时间不满一年的,可以不参加警督晋升警监培训(申报时,需附上培训合格证书),直接选升三级警监警衔。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参加培训。

五、警衔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

1、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权;(2)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3)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级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1)资格的审查。各级法警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确定首次授予警衔的对象。

(2)人员的考察。担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院政治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担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法警队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法警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3)警衔的审核。警务本门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批材料,报政工部门审核后,由政工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拟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的材料,报政法部门警衔办主任联席会与审核。

(4)警衔的审批。政工部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审核报告绩上报请示,附授衔命令签发稿,报经领导同意并签发后,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印发警衔命令。

(5)首次授予警衔的授衔时间,为确定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2、警衔晋升、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检察院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三)警衔的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检察院应将截止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三级警监以上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警衔报批材料的内容及填写要求

1、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请示,《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各二份;《首次评定授予xxx警衔人员名册》、《拟晋升(降低、取消)xxx警衔人员名册》,确定司法警察职务(职级)的通知,组织人事部门任职通知及授予、晋升警衔培训合格证书各一份。

首次授予和选升三级警监警衔、提前晋升警衔、晋职晋升警衔和降低警衔的请示,应分别上报。

2、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人员,报批材料式样按照《关于规范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2001〕高检政发第13号)的要求上报。

3、评授警督以上警衔,应由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示,加盖省人民检察院印章。领导职务的表述,应按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职务名称填写;非领导职务的表述,应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序列中规定的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填写,职务与职级不一致的应当用括号注明。

(二)警衔标志的佩戴

应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戴办法和管理规定,禁止违法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志范围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司法警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间佩戴学员警衔标志。

(三)警衔的统计工作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上一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年报表》等相关报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篇七

在当前社会转型发展和司法行政系统改革的背景下, 社会和行业司法警察的职业要求发生了明显改变。司法警察职业教育作为提升司法警察职业能力和塑造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 其成效如何, 直接关系到司法警察培养的质量。司法警察院校作为司法警察职业教育的主体, 应该对司法警察院校学生的职业价值观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索, 培养出符合社会和行业需求的司法警察。

二、研究方法

(一) 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自编的司法警察院校学生职业价值观问卷, 共34个条目, 分十个维度:轻松稳定、兴趣和性格、规范道德、薪酬声望、福利待遇、职业前景、家庭稳定、地位追求、成就实现、社会促进。

(二) 样本

采用分层抽样法在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中进行问卷调查, 共184名。其中, 男性149名, 占80.98%;女性35名, 占19.02%。

(三) 程序

本次调查严格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由调查员将研究的基本信息介绍给被调查者, 被调查者自愿同意参与此次调查研究。本次研究数据采用SPSS16.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三、结果分析

(一) 条目分析

条目“工作能磨练我的个人能力”的均数值最高, (M=4.30±0.78) , 这说明司法警察院校的学生有较强的成就实现意愿, 希望自己在将来的工作中能使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提高。条目“工作和家庭不冲突“和条目“单位的上司和同事很好相处”得分很近, 分别为4.24±0.83和4.24±0.88, 说明司法警察院校学生通过在校学习和监狱实习, 了解了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环境的艰苦, 所以希望在特殊的工作环境中, 能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同时也希望工作稳定, 不会影响到家庭。条目“初始的职位较高”的均数分值最低 (M=2.63±0.93) , 通过和学生的交谈, 学生认为刚工作的公务员不可能有较高的职位, 所以不看重自己初始职位的高低, 但同时也表示会通过自身努力, 来获取职位的提升。

(二) 维度分析

1.司法警察院校学生对将来的职业期望值很高。调查结果显示, “职业前景”和“兴趣和性格”这两个维度的得分很高, 分别为4.21±0.661和3.72±0.751, 这表明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有着理想的职业目标和强烈的成就动机, 他们希望通过职业表现来实现自己人生价值, 期望自己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能获得价值的充分实现。2.司法警察院校学生对家庭稳定的强烈渴求。维度“家庭稳定”的均值是4.02±0.718, 排第三。经过三年的学习和实训, 学生对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有所了解和认识, 因此也希望自己的职业有好的发展前景, 不会影响到家庭稳定。3.司法警察院校学生对自我成就实现的要求。维度“成就实现”的均值为4.09±0.673, “社会促进”为3.86±0.750。这表明学生除了考虑到职业前景和工作稳定, 也希望自己的理想和价值能得到实现。从社会促进的得分可以看出, 他们同样希望自己在将来的工作中取得成就, 为促进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维度“职业规范道德”为3.87±0.747, 也表明作为司法警察院校学生, 很注重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即便自己将来不从事司法警察的职业, 也期望将来从事的是守法和遵从社会道德的职业。4.司法警察院校学生对薪酬声望、地位追求不高。维度“薪酬声望”的值为2.86±0.768, “地位追求”的值为3.29±0.69。学生对将来司法警察系统能带来的声望、地位不是很在乎, 这与当前社会价值由身份取向转向成就取向密切相关。

司法警察院校学生职业价值观维度的均值排序 (N=184)

结论

司法警察院校学生职业价值观研究, 对司法警察院校学生和司法行政机关在职警察的职业发展及职业素质提升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司法警察院校学生的职业价值观研究在分析司法警察院校学生的职业认知观念、职业价值观的基本构成和发展动因上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研究提供的资料, 能有效的分析和了解司法警察院校学生的职业认知发展水平和职业发展的心理动力, 以便于司法警察院校制定合理的司法警察职业教育方案, 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以及指导司法警察院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摘要:司法警察院校作为司法警察的培养主体, 其根本任务是培养符合社会发展和司法行政系统需求的高素质司法警察。面对当前社会的发展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深化改革, 司法警察职业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司法警察院校有必要注重司法警察职业价值观研究, 采取有效的教育对策, 培养司法警察院校学生树立正确的司法警察职业价值观。

关键词:司法警察院校,学生,职业价值观

参考文献

[1]洪芳.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学院, 1998.

[2]金盛华, 李雪.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手段与目的[J].心理学报, 2005, 37 (5) :650-657.

[3]刘斌, 白云.试论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修养[J].人才培育, 2009, 5 (12) :84-85.

8.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探析 篇八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30-02

一、现状分析

(一)法律脸谱的清晰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确定为人民警察的序列内,使司法警察成为法定的警种之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进入法律调整范围内。

为推动司法警察行政的科学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6年颁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于2001年颁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细化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司法警察的规定,通过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职权及履职方式、组织活动原则等内容,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初步建立了司法警察制度,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脸谱变得清晰化。

(二)法警职责法定化

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承担着特殊的检察保障职责,在职权行使上更具有特殊性。从1979年至今的三十余年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996年8月14日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将司法警察的职权罗列为八项,并规定各项职权运行程序予以规范,首次以较高法律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司法警察职权进行界定,使司法警察的职权有法可依;2001年6月18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将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九项,并且将相应的职责在操作层面上进行细化规定,以规范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

上述工作,推动了法警职责的法定化,并为其科学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法警工作流程规范化

1.在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执行警务令》的签发是前置条件,重大警务活动的《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须出示警官证,司法警察须规范着装,佩戴警衔标准、臂章、警号。进而确保了司法警察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2.履行职责的程序细化,以便确保程序合法。严格规范执行司法警务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将司法警务的九项职责都进行细化,从操作层面上对各项职责的程序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3.办案场所得到规范化建设。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划定警务办案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自侦案件办案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并将其作为一项考评指标,办案场所的标准化建设,使得司法警察规范执法水平大幅度提升。

(四)法警行政的专业化

1.省级检察院、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市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有限警力“三统一”原则,即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实行严格的派警手续,法警工作中贯彻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原则;实行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整体联动。

2.在办案责任制方面。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分类管理,条线清晰,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责任追究制,保证办案安全;严格枪、械具管理制度,在枪、械具的安全管理上,严格领用、借还手续,安全保管、正确使用等机制。

3.在信息流通机制方面。健全了层级流动、请示汇报机制,以便在发生重大警务事件,做到上下联动,有效控制,以应对工作中的突发性危机现象。

4.确立严格的人员准入、警衔审批制度。在人员准入上,以考试方法录用司法警察;在准入上条件上,有的地方开始尝试以研究生、获得司法资格是准入的条件,改善队伍学历结构;在警衔审批上,确定省级法警部门负责具体的警衔评定、调整、审查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

二、困境分析

(一)法制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检察院的法警有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必要时有使用枪支的权力。但如何行使该项权力,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警可以套用“执行人员”的概念,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警察拥有间接的刑事执行权。

在行政法规中,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就人民检察院系统的法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给予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相关解释,仅在个别条文中规定了司法警察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活动中的部分职能,却并没有明确司法警察的具体权能如何行使的现实问题。

然而问题在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严格上说与立法精神是相悖的,它不是准用性规则,也不是司法解释。从法理上来讲,援用此规则进行执法,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8条的规定相背离的。

(二)角色模糊困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此规定,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面临生存危机,长期陷入可有可无的“存废”之争。法警本身不仅具有维护检察秩序的工具性价值,更具有保护人权的理性价值,这是对法警的价值的认识深化问题。这不仅将影响司法警察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部门法的角色定位,还直接影响到法警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确问题定,而这个问题只有交予立法中予以解决。

《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作为“参与”,在司法警察工作中,如何科学地对法警的角色界定,如何与其他检察人员在职能上予以区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都得不到明确答复,导致在法警在工作中,主动积极性缺乏,被动型特征明显,与检察员协调配合失调。司法警察扮演着“勤务队”角色,失去原有的价值意义。

(三)警察行政困境

在警力资源的配备上,司法警察队伍流动性差,整体年龄结构偏大,结构老化问题严重。8%与10%的警力比没有落实到位。既定警察服务年限与实践情况不相符的问题突出,如超龄现象普遍存在。

培训机制不健全,由于检察工作时间上的不特定性,使得司法警察的用警和训警之间存着冲突,正规化的司法警察的警务训练还无法做到制度化,法警训练工作得不到保证,导致司法警察技能提升受限。

警衔管理上,司法警察警衔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法警警衔过低现象,法警的警衔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此为法警职业化进程的困境之一。

(四)警务保障困境

为提高司法警察装备配置和物质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背后,具有浓厚的自主性特征,鉴于体制局限,地方政府的参与度不够,警务保障困难重重。

目前,在法警的经费保障及装备配置上,主要做法通过本机关自身办公经费进行解决。政法机关财政实行分级保障制,随着司法成本的上升,政法机关经费不足已是普遍现象。加之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地区,法警的装备配置和物质保障落后,极大地影响法警的价值实现问题。

三、路径

(一)制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法》,完善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法律体系

1.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制定一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法》,以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行为。该法是调整法警工作的基本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法警的职责、组织和获得原则等内容。

2.通过修改或增加相关法律规定,厘清法警职权内涵。通过制定法的方式,赋予法警的行政警告权、罚款权和行政拘留权等处罚权等,并增强这些应适用性。

3.适时清理有关司法警察的司法解释,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法》为基础,制度进一步的配套规则,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相关司法警察行政制度

1.在司法警察的招录和选任中,在纳入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学员时,科学搭配各自比例配置问题,以便提升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推动法警队伍建设的知识化、规范化、专业化。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旨,考虑从律师队伍中遴选司法警察,推进司法警察的职业化进程。

3.鉴于司法警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在司法警察管理上,按照年龄层次、能力素质进行科学合理的梯次配备,实现定岗定员,加强分类管理。

(三)建立司法警察的保障机制

1.增加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特殊专项补贴等,缩不同警种之间、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司法警察的收入差距,提高司法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

2.在人民检察院内设立法警专项经费,保证法警的训练、装备等经费的落实,装备设施的科技化、现代化。在法警装备采购的配备上,建立统一的法警装备采购配备体系。

(四)制定法警发展规划

在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要将司法警察纳入其中,明确法警的法律地位、作用、职责,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在司法警务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上进行制度性规划,如建立法警专家人才库,如警务尖端人才培养计划等,以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发展能够有序、有目的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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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政.中国警察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9.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篇九

总结

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争创“一流”工作总结2007-02-06 09:59:0

3xxx人民检察院

司法警察大队争创“一流”工作总结

2004年以来,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警务处的具体指导下,在全院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的发展和进步,紧紧围绕工作目标,认真开展争创“一流”活动。三年来,先后有7人次被市院和我院评为大练兵先进个人、十佳

司法警察、优秀学员、工作先进个人。

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案安全

2004年以来,司法警察大队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的规定要求,共履行职责484人次。其中参与搜查8人次,执行拘传52人次,协助执行逮捕、拘留23人次,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3人次,看管犯罪嫌疑人345人次,送达法律文书21人次,参与追逃12人次,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有效地维护了检察工作秩序,提高了检察办案效率,确保了检察办案安全。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

1、坚持以“政治建警”为方向,始终把队伍建设摆在极端重要位置,着力打造一支让党组放心、办案人员信任、群众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2004年以来,警队加强对法警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树

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强化监督、公正高效、执法为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等主题活动,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强化作风纪律教育,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纪律严明,令行禁止,警令畅通。

2、坚持以“制度管警”为保障,加大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力度。一是严格执行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以来所制订的管理和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二是紧密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检察改革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职责履行、警务保障的长效机制,推动工作创新发展。三是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实行落实制度考核与警员绩效考核相结合,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3、坚持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相关法

规、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树立公正、为民、文明的队伍形象。2004年以来,司法警察大队组织全体法警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严格遵守高检、省院、市院有关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依法参与办案,规范履职行为。严格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市院《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勤务技术规范》,全面规范司法警察各项勤务工作。

三、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

2004年以来,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练兵计划》,结合我院实际,每年制定了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实行了动态管理。按照市院要求,确立了以 “三新一规范”来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工作。一是培训理念创新,明确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政治能力的锤炼,增强司法警察在检察办案中的保障能力是教育培训的根本,坚持

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始终围绕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养和履职工作能力而进行。二是培训内容革新。即着眼司法警察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效率,吸取、分析办案中的教训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从“安全、实际、实用、实效”出发,在不断强化擒敌、警戒具等执法抗暴技能培训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司法警察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中对现场事态的资料收集、形势评估和控制能力的掌握,突显司法警察文明执法、人性执法和有效执法。三是培训方法更新。从调动参训警员的积极性入手,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解决每一个动作怎么做、何时做,在培训中引入了互动式教学,通过示范、讲解、讨论、现场模拟等形式,加强了警员对每一个动作在实战中运用和掌握。四是训练工作规范。首先警队从培训组织予以规范,我们采取了集中训练的方式组织法警训练,明确了培训工作的计划论证、方案制定、操课实施等准备制度;其次是从培训内容进行规

范,严格按照市院制定下发的科目教程和教学片进行训练,确保了动作标准;第三,积极参加市院组织的片区培训进行规范,在市院组织的练兵活动月中,我院法警按照市院标准,认真体会动作要领,确保了动作的规范。在2005年11月和2006年11月市院组织的大练兵考核中,参考法警全部达标,其中法警xxx2004年被市院评为“十佳司法警察”,2005年被评为大练兵先进个人。

四、加强调研、信息和宣传工作,努力开展专题调研

2004年以来,司法警察大队高度重视调研、宣传和信息文章的撰写工作,先后有1篇调研、2篇宣传文章被国家级相关报刊采用;4篇调研、2篇宣传文章被省级相关报刊采用;6篇信息被市院采用。

五、完成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

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市院[2006]17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同办公室等部门认真抓好了此项工作的落实。办案工作区功能用房由讯问室、询问室、指挥监控室、律师(证人)接待室、案件讨论室、警用器械室等组成。讯问室和询问室“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运转正常。办案工作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地保障了检察办案工作的安全高效。

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回顾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司法警察大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警队建设和管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能力和警务素质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履职保安全的职能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抓队伍、树形像,抓履职、保安全,抓训练、强素质,抓规范、促发展,努力将司法警察工作推上新台阶。

10.司法警察工作论文 篇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调整。修改后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与检察机关息息相关。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贯穿始终。证据制度的调整、程序的增加,也必然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发生转变,不能再把办案重心放在口供获取上,检察机关更应该强调文明、规范执法。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内容很多,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也很多,但是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需要司法警察研究如何开展并做好这些工作,破解这些工作带来的难题,这也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很大机遇和挑战。

1、强制措施的修改。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指定居所的如何执行看管安全,实行看管分离原则,以及如何时刻注意和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是我们司法警察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2、增加证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四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采取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重任责无旁贷。如何保护证人,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保护方式,对司法警察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应该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以立法宗旨和原意为研究的出发点。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履职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必将要求执法部门要着力转变执法理念、着力提高执法能力、着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司法警察作为执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将紧紧围绕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并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改变履职方式,调整工作机制,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新要求。司法警察应着重加强一下几个方面理念的培养。第一、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第二、要树立法律监督意识和理念。第三、要坚持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克服在执法办案和诉讼监督中自身的弱点。第四,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只有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加强司法警察个人素质的提高,才能有助于转变工作模式,应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2、对司法警察部门机构、队伍建设有了新影响。

尽管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涉及司法警察职权的增加或调整并未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地位依然很尴尬。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司法警察没有完整的执法权,绝大部分的执法是在协助检察官执行职务。

新法律实施后,检察工作必将对司法警察工作更加依赖,不可缺失。这就更加迫切需要一支强大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检察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重视司法警察人才培养。一要高点定位,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伍素质建设。二要围绕办案,进一步提高履行警务职能的水平。三要严格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四要认真探索,进一步理顺工作思路。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过程中,应该确立司法警察地位,明确司法警察职权。要突出法警部门作为一线实战单位的法律定位,增强司法警察职业自豪感、归属感,为法警更好的参与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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