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精选8篇)
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篇一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六)1、()是指在基金从业人员的就业上岗之后,对其所进行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继续教育。岗位教育主要是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来完成。A 岗位教育 B 岗前教育 C 投资教育 D 风险培训
2、关于有赎回费用的基金,表述正确的是()。A 收取的赎回费按一定比例计入基金资产 B 收取认购费的基金,可减免赎回费
C 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营销计划调整赎回费收取比例 D 持有一年以内,可以免受投资人的赎回费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作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A 5 B 10 C 15 D 20
4、关于内部控制制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应该与基本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矛盾 B 业务操作手册的规定与基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业务操作手册的特殊规定执行
C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D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览
5、随着投资者对理财的需求不断上升,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开展()业务。
A 资产管理 B 现金管理类 C 投资管理 D 理财管理
6、关于基金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好处,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 专业理财 B 分散风险 C 稳定回报 D 集中资金
7、关于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条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B 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C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0人 D 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
1、关于在实践中落实基金公司内控目标,以下描述正确的是()。A 基金公司为更好地进行内控管理,内控部门人员兼职各业务岗位 B 基金公司为扩大基金规模,要求全体人员均应参与基金销售 C 基金公司的内控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实现 D 经公司董事会积极指导公司内控建设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A 3 B 4 C 5 D 8
3、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作用不包括()。A、防止市场的过度投机 B、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
C、有助于改善个人投资者为主的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 D、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11、()依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分散在投资者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管理的投资工具。
A 证券投资基金 B 养老基金 C 私募基金 D 货币基金
12、目前我国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包括()。
A 信托公司 B 保险公司 C 农村商业银行 D 证券公司
13、在二级市场买卖ETF时,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A 0.0001元 B 0.001元 C 0.1元 D 0.01元
14、目前,我国基金销售机构的现状是()。A证券咨询机构不能申请基金销售资格 B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基金销售资格 C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基金销售资格 D期货公司可以申请基金销售资格
15、()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A 公开募集 B 私下募集 C 开放式基金 D 封闭式基金
16、投资者申购赎回信息由销售机构总部汇总后,传送给()。A 中央结算公司 B 证券交易所 C 基金托管人 D 注册登记机构
17、在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一般被称为()。
A 共同基金 B 单位信托基金 C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D 私募基金
18、以下不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力的是()。A 管理资金资产
B 按要求召开基金投资者大会 C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D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9、根据规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A 发起人 B 托管人 C 管理人 D 投资人 20、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不包括()。
A 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B 封闭期的收益公告 C 收益公告 D 开放日收益公告
2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召集。A 基金托管人 B 基金管理人 C 基金监管人 D 基金投资人
2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必备条件不包括()。A设有专门的基金投资管理部门 B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C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D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23、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要充分披露重大信息
B对信息披露人不利的信息也要披露 C针对不同投资者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 D要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角色的信息
24、某投资者A于T日通过某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B基金,确认的基金份额应于()日登记至投资账户。
A T B T+3 C T+1 D T+2
25、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包括()。
A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期按期支付赎回款项 B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变更 C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6、关于审慎开展职业活动的要求,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从业人员必须记载和保留适当的记录,以支持投资分析、建议、行动等相关事项。
B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合理分析,判断影响投资分、建议或行动的重要因素 C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将牢固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D基金从业人员对投资分析中的事实和假设无需区分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A 40 B 50 C 60 D 80
28、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以下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的()。A 基金的自律监管B 基金的投资管理C 基金的市场营销D 基金的后台管理
29、封闭式基金份额净值由()进行公告。
A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B基金管理人协同基金托管人 C基金托管人 D基金管理人 30、在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公司经营风险方面,不属于内部风险的是()。A 执行不力 B 法规变化 C 操作风险 D 决策失误
31、一般情况下,以下基金信息的披露时间无法事先遇见的是()。A基金季度报告
B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C临时信息披露
D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2、以下不属于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是()。A基金收益预测
B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C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D 基金的运作方式
33、(),是只基金宣传推介、基金份额发售或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活动。
A 基金管理 B 基金监管 C 基金销售 D 基金托管
34、关于金融市场分类项目,以下不属于按照交易标的物来区分的是()。A 外汇市场 B 艺术品市场 C 衍生品工具市场 D 黄金市场
35、在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刊登临时报告书,必须经()核准。A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B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C基金持有人大会 D基金托管人
36、当被分配了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不具备完成这项工作所需的适当技能、训练或智慧,这说明存在()的内控缺失。A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B全体员工的诚信
C管理层分配权利和划分职责 D董事会给予的关注和指导
37、代销是一种通过中介机构把基金份额出售给投资者的销售模式,不属于这一销售模式的是()。
A通过银行的理财经理进行的销售 B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财经理进行的销售 C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财经理进行的销售 D通过基金公司的理财经理进行的销售
38、职业道德是与人们的()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A 文化行为 B 经济行为 C 执业行为 D 工作行为
39、基金销售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是维护()利益的基础。A 管理人 B 投资人 C 托管人 D 监管人
40、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公告内容包括()。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2、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累计净值
A 1 B 1、2、3、4 C 1、2 D 1、2、3
41、不属于封闭式基金合同内容的是()。A确定基金交易价格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C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D基金份额发行、交易安排
42、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规范包括()。A委托基金管理人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 B对基金客户进行身分识别
C书面协议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业务
D基金募集申请核准前向公众分发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43、中国证监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代行政监管措施不包括()。A 监管谈话 B 出具警示函 C 记入诚信档案 D 罚款
44、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对所有的基金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乃至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均有权监管,体现了政府监管的()特征。A 法定性 B 广泛性 C 连续性 D 强制性
45、()可以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A 基金管理机构 B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C 基金投资机构 D 基金监管机构
46、职业道德的作用有()。
1、调整职业关系
2、提升职业素质
3、促进行业发展
4、消除职业矛盾。
A 1、2、3 B 1、2、3、4 C 1、3、4 D 2、3、4
47、下列金融工具中不属于最常见和普遍的投资产品()。A 股票 B 债券 C 基金 D 货币
48、对于公平对待客户的说法,以下选择错误的是()。
A在进行投资分析、提供投资建议、采取投资行动时,应当公平的对待所有客户 B不能因为基金份额多寡或者其他原因而厚此薄彼 C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优先满足个人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D 尊重所有客户
49、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直接对()负责。A 股东会 B 总经理 C 监事会 D 董事会 50、依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是()。A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能力 B基金销售机构的营销计划 C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 D基金产品风险评估结果
51、第一只ETF是在()推出的。
A 澳大利亚 B 加拿大 C 美国 D 英国
52、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基金的基金财产,可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是()。A买卖股票或债券
B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C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D承销证券
53、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基金的()。A发起人、管理人和投资人 B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 C托管人、发起人和投资人 D受益人、管理人和投资人
54、某基金管理公司销售人员甲在与客户乙的沟通中,获悉乙投资的资金是非法挪用了乙所在公司的资金甲地最佳做法是()。A对乙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B 要求客户乙加大购买自己所销售的基金,负责予以揭发 C 坚持保守客户秘密
D 只要客户不亏损,及时把乙所在公司的钱补上,就不举报
55、按投资标的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A 成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 B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C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D 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衍生证券投资基金
56、资产管理行业无论对宏观经济还是围观个人、企业都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以下不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功能。
A 给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使金融市场更加健康有效 B 能够为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 C 保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
D 使资金的需求方和提供方能够便利的连接起来
57、增长型基金的基本目标是()。A追求资本增值
B较多考虑当前收益 C追求稳定的当前收入
D既注重资本增值又注重当期收益
58、关“基金代销机构”的理解,正确的是()。A代理基金资产的清算和结算 B通过销售基金产品赚取佣金
C接受投资人委托设计和管理资金产品 D与商业银行签订产品代销协议
59、我国基金监管的搜呀哦目标是()。A保护投资者利益
B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C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D降低系统风险
60、()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A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托管人
B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D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61、私募基金的特点不包括()
A 私募基金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B基金的投资者资格会受到限制 C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较高
D私募基金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62、基金销售目标客户市场细分的“可测原则”是指()。A测算基金投资的收益 B量化基金销售考核指标 C测算基金投资的风险 D量化细分市场指标
6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行政法规,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A 1998 B 1999 C 1997 D 1995 64、以下哪项不是基金客户服务的特点?()A 客观性 B 时效性 C 专业性 D 持续性
65、()根据法律规规定的条件,对基金的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中国证监会 B 证券交易所 C 专家评审会 D 中国证券业协会 66、以下不属于基金管理公司后台业务部门的是()。
A 信息技术部门 B 人事管理部门 C 行政管理部门 D 监察稽核部门 67、一般选取特定指数作为跟踪对象的基金称为()。A 被动型基金 B 收入型基金 C平衡型基金 D 主动型基金 68、一般选取特定指数作为跟踪对象的基金称为()。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只能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69、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我国第一只投资基金是()。A武汉证券投资基金 B建业基金
C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 D昌久基金
70、设立和维护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机构是()。A 注册登记机构 B 基金托管人 C 销售机构 D 中央结算公司 71、证券投资基金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A 实业 B 金融机构 C 房地产 D 金融工具 72、基金销售费用不包括()。
A 申购费 B 交易费 C 认购费 D 销售服务费
73、ETF的申购和赎回在()进行,市场交易在()进行。A 二级市场,二级市场 B 一级市场,一级市场 C 二级市场,一级市场 D 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74、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申购和赎回通常应遵循()原则。A份额申购,金额赎回 B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C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D金额申购,金额赎回
75、()是指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
A 证券交易所 B 基金托管机构 C 基金服务机构 D 基金监管机构 76、不属于基金客户服务原则的是()。
A 专业规范 B 客户至上 C 安全第一 D 适用及时
77、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都直接按()计价。A 基金资产总值 B 基金负债 C 基金资金净值 D 基金份额净值 78、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不包括()。
A 风险提示 B 风险教育 C 投资者维权 D 投资咨询
79、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以下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对象是()。A上市交易的股票 B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C上市交易的国债 D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
80、证券投资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不包括()。A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基金管理人股东变更 81、()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共同成立的同业协会。A 基金管理机构 B 基金托管机构 C 基金服务机构 D 基金自律组织
8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A 1个月 B 9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83、以下不是公募基金特点的是()。
A基金在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所受的限制和约束较少 B可以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 C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 D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
84、某基金管理公司在新股申购过程中因未遵守市值申购的原则导致申购失败,事后进行原因分析时发现公司新股申购制度在法规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更新。该事件反映该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违背了()原则。A 独立性 B 有效性 C 健全性 D 相互制约 85、关于保本基金,以下描述正确的()。A保本基金目前在我国还不存在
B保本基金的管理人对持有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担保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C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D保本基金是等于将资金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86、发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人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元人民币,持有期限不少于()。
A 1000万,3年 B 2000万,3年 C 2000万,2年 D 1000万,1年 87、我国基金自律组织是2012年6月7日成立的()。
A 证券业协会 B 银行业协会 C 保险业协会 D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88、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描述错误的是()?。A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B应当制定签订基金合同
C可采用讲座、报告会方式向公众宣传推介 D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9、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A 80% B 70% C 50% D 60% 90、基金销售是永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不要求包含()。A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B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C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D对销售人员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91、最可能存在投资者大量赎回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是()。
A 封闭式基金 B 公司型基金 C 投资者保护基金 D 开放式基金 92、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中推荐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A 保证最低收益 B 预测未来收益 C 保证本金安全
D 说明货币市场基金不等同于存款
9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托管、投资收益归()所有。A 投资人、托管人、管理人 B 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 C 托管人、管理人 投资人 D 管理人、托管人、管理人
94、根据职业道德规范中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以下做法错误的是()。A 不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B 不公开尚处于禁止公开期间的信息 C 与同事交流自己获知的秘密 D 不向第三者透露作为秘密的信息
95、基金销售机构人员在销售基金时,不正确的行为是()。A进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B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推荐适合其投资的基金产品 C介绍投资人想要了解的基金产品情况 D向投资者人承诺收益
96、基金信息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A 完整性原则 B 易解性原则 C 易得性原则 D 规范性原则 97、()是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A 股票基金 B 投资基金 C 养老基金 D 货币基金
9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基金合同时,正确的做法是()。
A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B应通知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后在执行投资指令 C应通知管理人后在执行投资指令 D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在执行投资指令
99、某基金公司的财务人员休产假,为控制人力成本,公司安排基金会计兼职从事公司财务清算工作。按照内控要求以下描述正确的是()。A 体现了成本效益原则 B 违反了独立性原则 C 违反了效率性原则 D 体现了有效性原则
100、托管协议是明确()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A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B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C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D 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2.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篇二
《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其在教学的方式上将不能沿用旧有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本文将通过该课程的课程特点,探讨该课程的教学方式和方法。《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课程具有多种特点。
(1)内容单调乏味课程主要介绍国内外的信息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涉及的条文条例都比较生硬,学生读起来比较乏味,教师如若照本宣科则很难提起学生的兴趣。
(2)学生缺乏学习热情信息安全系学生为理工科学生,对逻辑思维类比较强的课程比较有兴趣,对这类课程总以为应该是为文科生开设的,考试的时候背背就行了,平时不需要多花时间去学,因此缺乏学习的兴趣。
(3)课程内容更新快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改,内容更新比较快,往往所用的教材已经与现有的内容有所差异。
(4)涉及的专业术语较多因为是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条文条例,自然涉及较多的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对于低年级的学生而言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针对这些特点,通过在教学实践中的经验,探讨了《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一些教学方式和方法。
1. 教学方法
1.1 案例教学法
在讲解各个法律条文之前收集与该法律条文相关的典型案例,用案例讲解法理,将呆板的理论放到活生生的案例情景之中,使学生能够从真实的案例中感受法理、学习法理。如在讲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内容时,选用2008年“‘大小姐’木马盗号案”进行讲解,深入浅出,将枯燥的法律条文变成了真实的案例,法律条文变得生动,使得学生更容易理解。
1.2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
时刻追踪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最新发展,及时更新教材内容。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都比较新,并且处于不断补充和更新的过程中。犯罪技术、犯罪手段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往往会带来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教师要时刻紧跟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最新发展,将最新知识不断补充到自己的讲课内容中,而不仅仅拘泥于现有教材。
上述做法,可提高学生对信息安全领域发展最新动向的敏感性,使学生养成追踪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最新进展的习惯,为学生将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打下良好基础。
1.3 相关专业技术与法律知识相融合
该课程中,在涉及专业术语时,利用鲜活的实例穿插讲解专业技术相关内容。在对案例进行法理分析的同时,将信息安全专业技术相关学科的知识(如计算机病毒与防治、入侵检测、安全审计、防火墙等)适当渗透到案例分析中,让学生在深刻理解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放宽视野,站在信息安全专业的高度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大大提高学生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深度,同时为后面的专业技术课程做了铺垫,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讲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案例“‘大小姐’木马盗号”这一案例时,为学生讲授案件的产生、传播过程及对社会产生的严重危害。同时,适当介绍木马所涉及到的计算机病毒技术,使学生将多门课程的知识融会贯通,既有利于理解本课程的知识,同时也促进了学生对相关技术的学习热情,做到一举两得。
1.4 教学手段的多样性
(1)采用多媒体课件利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有效增加每节课的信息量,提高教师讲课的效率,同时生动的多媒体课件可带给学生视、听觉上冲击,使枯燥乏味的课程有了生气。
(2)播放案件相关视频文件涉及相关案例时收集相关视频文件,在课堂上采用边播放视频文件边讲解的方式,使得利用文字表达困难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能够生动有效地呈现给学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利用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如建立公共邮箱、开设课程网络空间交流平台,方便学生的学习和交流。利用公共邮箱存放教学课件及相关资料,使得学生能够随时随地查阅资料;通过网络空间交流平台进行答疑和辅导;同时,通过网络为学生补充大量的课外读物,开拓自主学习的空间等。
1.5 学生分组辩论及学生参与讲授课程的方式。
针对某节讲课内容,教师可提前安排学生在课余时间寻找最新案例,并在课堂教学中让学生针对该节某个问题展开分组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巩固旧知识,掌握新知识。如在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内容时,选用“江民逻辑炸弹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学生通过分组分析、讨论案例的整个过程,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及违法行为的界定。在激烈的讨论中,强化了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在讲授“国际安全标准”这章时,布置一部分内容让每个学生提前做好准备,上课时采用随机叫的方式给学生3-5分钟时间讲授准备的部分内容,使得学生参与到教学当中,在角色转变的同时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后的效果
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使学生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由单纯接受知识转为有创造性地运用知识,从以应试为目标而形成的背书、背笔记的机械式学习方式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转变为以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案件为目标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均得到较好的提高。
经过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的改进,从对学生的考核中能看出,学生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比较牢固,应用比较灵活,能将书本所学内容应用到具体案例分析中。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未来的信息安全从业者,学生具有了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信息安全技术相关课程的学习热情得到很好的调动,在后来的学习中常将遇到的新知识、新问题拿来与老师探讨。
3. 结束语
通过作者多年的教学过程总结,虽然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等做了一些改进,取得了一定的收效,但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同步发展,必将对该门课程的教学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网络犯罪30年全球六成用户遭受过网络犯罪侵害.http://www.hackbase.com/news/2011-01-07/40390.html.
3.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 篇三
关键词:环境标准;法律属性;制度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6)01016105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施行。在这部新法中,关于环境标准的规定占了整部法律条文的十分之一,充分表明了环境标准制度在环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学界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各持己见,对环境标准的制度构成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基于此,本文从中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出发,进一步厘清环境标准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并剖析环境标准制度构成的二元结构。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环境标准?《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都没有直接给出明确的定义。由于法律法规没有直接给出环境标准的概念,学界对环境标准的概念界定也不尽相同。总的来看,具有代表性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1)环境标准指国家为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的方法等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1]。(2)环境标准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和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2]91。(3)环境标准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3]。
从上述关于环境标准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保护人群健康”、“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社会物质财富”是制定环境标准的目的。但是,从《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可以看出,制定环境标准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而“维护社会物质财富”只是“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具体表现形式或间接后果,不宜把“维护社会物质财富”作为环境标准的制定目的之一。同时,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环境标准是就“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而制定的,环境标准归根到底是“技术规范”。因此,我们对环境标准的概念界定应当本着避繁就简、简明扼要的原则。简言之,环境标准是法律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二、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
环境标准本身是环境法的渊源之一,还是纯粹的技术规范?抑或,环境标准是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学者们纷纷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环境标准具有与环境法规相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4];环境标准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表现形式,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如何避免“将环境法律法规与环境技术规范等同”,避免“以环境技术规范代替环境法律规范,法律沦为科技之工具”,将是在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技术规范结合过程中需要思考的问题[5];在法律上,环境标准与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规定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环境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6]。本文认为,环境标准本身不是法的渊源,必须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作进一步的规定,或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定的行政裁量,才能形成法律约束力。环境标准作为一种技术规范,认定的应该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即使是强制性环境标准,也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它就是法律规范。
环境标准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但环境标准一旦被有关的法律法规所援引,或者被一定区域之内的环境行政机关所采纳,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由此,形成了环境标准制度。应当明确的是,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标准制度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保护各国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4]。
第一,环境标准与环境基准既有区别,又紧密相关。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是关于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该条第3款
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3款专门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对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的重要性从立法上给予了确认,充分表明了环境基准研究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的重要性。“环境基准”是环境科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是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量。是制定环境标准的客观科学依据”[7]196。环境基准是一个客观的定值,是纯自然科学的概念[8],而环境标准则掺杂着较多的主观因素,是“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7]148的结合体,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环境标准的制定,离不开环境基准的科学研究。环境标准是在环境基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技术条件、区域环境等因素而制定的。没有科学的环境基准,制定出的环境标准就没有合理性可言。
第二,环境标准的种类不同,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同。环境标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级五大类,三级指国家环境标准、环保部制定的行业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五大类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它们的制定程序、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条件等各不相同,不应当笼统断定环境标准的法律约束力。比如,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只是一个参考数值,需要由不同区域的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具体数值,即必须经过行政裁量行为的确认,环境质量标准才能形成法律约束力。而污染物排放标准则不同,它是针对污染物排放作出的严格限制,法律上一般不允许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即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再比如,行业协会制定的环境资源行业标准是该协会成员的一种自律标准,企业自行制定的环境标准属于民间环境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见,环境标准与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不同,环境标准本身只是一种技术规范,其功能只是在于认定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某一技术规范,属于事实上的认定,其法律效力则来自于外部授权。一项环境标准是否能够成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还需要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裁量或者法律对其是否适用进行确认。环境标准制度,则是环境标准与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的有机结合。
第三,环境标准制度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公法上的判断。强制性环境标准本身不属于法的规范,其具体适用需附于法定环境行政决定,即公法上的判断。为此,强制性环境标准不具有判断或者决定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环境妨碍或者侵害的法的效力[2]96。这就是说,环境标准制度没有私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判断是是否需要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有污染并且造成了损害,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排污等行为符合排污标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就表明,不论企业排放污水、废气的行为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要这一行为带来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侵权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排污行为符合环境标准主张免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三、环境标准制度构成的二元结构
环境标准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了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的制度构成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的制度构成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等三类环境标准一般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属于本文环境标准制度构成的讨论范围;同时,民间行会或者企业自行制定的环境标准属于自律性环境标准,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也不属于本文环境标准制度构成的讨论范围。。从对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的分析不难看出,环境标准制度存在二元结构特征,一是环境标准的制定,二是环境标准的适用,二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环境标准制度。因此,研究环境标准的制度构成,也必须从这一特征入手。具体而言,环境标准制度的主体,包括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和环境标准的适用主体;环境标准制度的客体,包括制定环境标准的行为和适用环境标准的行为;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包括环境标准本身规定的内容和环境标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容。
(一)环境标准制度的主体
第一,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一般由环境标准的起草单位、制定单位和发布单位组成。环境标准的起草单位一般是以承担研究课题的方式由环境科研机构来承担。环境标准的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其制定的主体也不尽相同。比如,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后,由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环境行业标准则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后发布,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一般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在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还有一类特殊的主体,那就是参与环境标准制定的公众。公众是环境保护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环境利益的相关人。一直以来,中国环境法律制度都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制定环境标准或者修订环境标准的过程中,应注重信息公开,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或建议,给予环境NGO等民间组织和普通的民众参与环境标准制定的渠道。
第二,关于环境标准的适用主体。环境标准的适用主体是指援引环境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将其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之中的相关主体。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适用主体不同。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主体,是根据已经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管辖区域内应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数值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主体相对复杂,主要包括三类主体:一是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污者给予行政指导或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是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生产和污染防治的企业;三是适用环境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受害者。
(二)环境标准制度的客体
按照传统法学理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与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环境要素及其性状以及人类的行为[2]56。环境标准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提供一个法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标准值,从而指引人类的质量监控行为、污染排放行为、污染防治行为或者环境监测行为。因此,环境标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标准法律行为,包括了制定环境标准的行为和适用环境标准的行为。
具体到各种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制度,其行为的表现方式也不尽相同。环境质量标准在于确定环境应当达到满足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的客体是为了达到环境质量要求、依据环境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政府需要制定科学的环境规划,明确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功能及其应当适用的标准数值,并采取各种有效办法,确保环境质量达标;二是政府环境保护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监测环境质量并出具环境质量报告的行为,比如发布空气质量报告,公布空气中的PM2.5值;三是政府根据环境质量报告采取的防止污染的行为;四是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监督行为。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于确定一个允许排污的最大值,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的客体应是各种促进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一是国务院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二是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超标排污进行行政处罚,以及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整改到达标排污的行为;四是企业及时发布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公众监督企业排污是否达标的行为,以及对企业达标排污的容忍与不作为。
在各类环境标准法律行为中,政府部门适用环境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居于核心地位。当前,要着重完善环境标准行政处罚制度和环境标准的监管执法制度,为政府适用环境标准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完善环境标准行政处罚制度,关键是要有效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计罚”制度,尤其是要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完善环境标准的监管执法制度,当前的重点任务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完善有效的环境标准执法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主体的环境标准执法行为,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
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包括环境标准本身规定的内容和环境标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容。环境标准的内容,是在环境基准的基础上,综合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各种因素确定的一个标准数值。对环境标准的内容,要求其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向度,既体现控制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的价值取向,又体现自然资源节约利用、循环利用的现实需要;既要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也要注重环境保护及防止资源浪费。环境标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容,则是指主体在适用环境标准过程中的权力与责任、权利和义务。以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例,当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之后,生产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该标准排放污染物,这就赋予了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取得,是以生活在企业周边的民众的环境污染容忍义务为对价的。与此同时,企业负有严格按照标准排污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的义务,企业周边民众则享有监督企业排污是否达标的权利,以及当自身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标准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要求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既要体现科学性,又要接地气,充分体现有用性。要使环境标准制度内容契合《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要注重环境标准之间的内容衔接。环境标准类型繁多,但这些标准之间不应相互孤立,尤其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内容要实现有效衔接。比如,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依据
新《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使二者的内容有效衔接起来。二是要把环境标准制度内容的指引性与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既要注重发挥其指引功能,明确企业生产可以排污的数值;又要注重发挥其约束功能,明确超标排污等违反环境标准制度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要把环境标准制度的完善融入到环境保护制度的整体构建之中。环境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环境标准制度,而应当把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等各种环境保护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四是要明确适用环境标准制度过程中的政府责任。环境标准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之处,在于政府在其中的权力与责任。省级地方政府有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权力,政府环境保护或其他主管部门有确定环境质量标准适用数值的权力,同时,政府也需要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新《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五是要注重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环境保护法》第44条弥补了旧法没有规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缺憾,明确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当前,关键是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落实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政府责任,完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区域间生态补偿规则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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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篇四
1.下列关于基金监管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市场不是万能的,因此,政府干预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
B.政府基金监管机构进行基金监管活动,要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 C.基金市场主体进入基金市场,是基金市场的原动力和价值归宿 D.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是基金市场活力的源泉 2.下列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是()。A.《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B.《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C.《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 D.《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3.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为()。A.理事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会员大会
4.下列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B.管理公开募集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C.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D.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
A.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管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B.办理基金备案
C.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 D.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6.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A.整顿 B.接管 C.限制令 D.责令更换
7.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备案。A.证券业协会 B.中国证监会 C.基金业协会 D.中国银监会
8.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情形包括()。I.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Ⅱ.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3年的Ⅲ.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A.I、Ⅱ
B.B.Ⅱ、Ⅲ、Ⅳ C.I、Ⅲ、Ⅳ D.Ⅲ、Ⅳ
9.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人。A.15 B.20 C.30 D.40 10.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逾期未改正的,证监会可采取的措施不包括()。A.限制业务活动 B.限制分配红利 C.宣告破产
D.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1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以上,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A.50% B.60% C.80% D.100%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以后、()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A.1个月;3个月 B.2个月;3个月 C.3个月;6个月 D.3个月;9个月
13.关于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若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A.中国证监会 B.证券业协会 C.基金业协会 D.中国银监会
14.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A.3 B.5 C.10 D.15 15.职业道德的作用不包括()。A.调整职业关系 B.提高社会素质 C.促进行业发展 D.提升职业素质
16.职业关系具有()的特点。A.规范性、高效性和连续性 B.复杂性、规范性和社会性 C.社会性、专业性和复合性 D.合规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17.()是通过歪曲证券价格或人为虚增交易量等方式而意图误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A.内幕交易 B.正当交易 C.操纵市场 D.不正当交易
18.基金从业人员在执业之前通过()是从业的入门标准。A.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 B.职业道德教育 C.上岗培训技能 D.岗前职业培训
19.以下关于廉洁公正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商业贿赂
B.利用基金财产或者所在机构固有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C.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机构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D.抵制来自于上级、同事、亲友等各种关系因素的不当干扰,坚持原则,独立自主 20.下列关于保守秘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I.应当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守客户秘密Ⅱ.在离职后,可以泄露客户的资料和交易信息Ⅲ.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Ⅳ.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A.Ⅱ、Ⅳ
B.B.Ⅱ、Ⅲ、Ⅳ C.I、Ⅳ D.I、Ⅱ、Ⅲ
21.下列关于基金职业道德修养方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I.深刻领会基金职业道德规范Ⅱ.积极参加基金职业道德实践Ⅲ.正确树立基金职业道德观念Ⅳ.深入贯彻基金职业道德教育 A.Ⅱ、Ⅳ
B.B.Ⅱ、Ⅲ、Ⅳ C.I、Ⅳ D.I、Ⅱ、Ⅲ
22.基金募集申请的工作内容中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包括()。A.申请报告 B.合同草案 C.基金托管协议 D.招募说明书草案
23.下列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中,错误的是()。A.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B.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C.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D.一定情况下,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2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人以上。A.100 B.150 C.200 D.300 25.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某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份。A.9280.95 B.9350.95 C.9383.07 D.9480.95 26.一般不收取认购费的基金是()。A.货币市场基金 B.股票基金 C.债券基金 D.封闭式基金
27.下列关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程序包括认购和确认
B.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收费模式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
C.封闭式基金的认购价格按1.00元募集,外加券商自行按认购费率收取的认购费 D.封闭式基金的发售方式为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 28·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1年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元。A.10198.75 B.10197.75 C.12189.68 D.12187.68 29.下列属于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区别的是()。A.币种不同
B.申购和赎回登记不同 C.申购与赎回渠道不同
D.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不同
30.ETF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不包括()。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B.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C.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D.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场所 31.下列关于LOF份额申购和赎回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LOF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B.TEL买入的LOF基金份额,T+2 日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者赎回 C.LOF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 D.LOF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2.目前,我国境内基金赎回款一般于()日内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A.T+2 B.T+3 C.T+1 D.T 33.()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A.基金行业自律 B.基金机构内控 C.政府基金监管 D.社会力量监督
34.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内部监督部门以及()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A.专业评估机构 B.审计机构 C.会计机构 D.社会力量
35.基金监管“三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指()。
A.要求作为证券监管对象之一的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 B.基金市场主体平等,要求基金监管机构依照相同的标准衡量同类监管对象的行为 C,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一视同仁
D.要求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
36.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人。A.1 B.2 C.3 D.5 37.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A.2:1 B.2;3 C.3:2 D.5;3 38.基金业协会的联席会员是指()。A.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协会的
B.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加入会员的 C.基金服务机构加入协会的 D.地方基金业协会加入协会的 39.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B.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C.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D.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2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40.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其中不包括()的日常监管。
A.公司治理和内部监控 B.中级管理人员 C.基金销售行为
D.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 41.()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依法对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A.中国证监会 B.证券交易所 C.证券业协会 D.证券基金机构
42.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亿元人民币。A.1 B.2 C.3 D.5 43.下列不属于担任基金托管人条件的是()。A.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B.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C.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D.可不设营业场所
44.为了增强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防范能力,保护()的利益,()应当依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A.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B.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 C.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D.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5.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不包括()。A.申请报告 B.基金合同草案 C.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D.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6.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应符合的要求不包括()。A.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B.增值服务费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C.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D.统一印制服务协议 47.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人。A.20 B.50 C.100 D.200 48.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包括()。A.公开出版资料 B.B.宣传单 C.户外广告
D.含内幕资料的报刊
4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A.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 B.及时性、有效性、正确性 C.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D.实用性、有效性、公开性
50.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职业分工,()开始萌芽。A.法律 B.社会道德 C.职业道德 D.职业文化
51.基金职业道德中的守法合规要求()要熟悉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A.基金从业人员 B.基金投资人员 C.股票投资人员 D.证券投资人员 52.()是基金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A.忠诚尽责 B.廉洁公正 C.诚实守信 D.忠诚敬业
53.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违反证券市场()的原则。A.公开、公平、公正 B.及时、客观、准确 C.高效、全面、及时 D.客观、全面、准确
54.下列关于忠诚敬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基金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信息安全,防止所在机构资产损坏、丢失
B.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聘任合同,保证基金从业人员在相应机构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的条件下从事执业活动
C.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所在机构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D.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不需要向所在机构有关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办理报批或报备手续 55.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来源可靠的信息 B.“重要”的信息 C.及时的信息
D.“非公开”的信息
56.下列关于基金职业道德修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树立基金职业道德观念和领会基金职业道德规范的根本目的在于践行基金职业道德 B.积极参加基金职业道德实践,是基金职业道德修养的有效途径
C.基金职业道德修养必须首先解决内在动力问题,也即必须正确树立基金职业道德观念 D.基金职业道德观念是基金职业道德修养的具体内容 57.下列不属于基金募集发售工作内容的是()。I.发售基金Ⅱ.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Ⅲ.提交备案申请Ⅳ.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A.I、Ⅱ
B.B.I、Ⅱ、Ⅳ C.Ⅱ、Ⅲ、Ⅳ D.I、Ⅱ、Ⅲ、Ⅳ
58.我国只有()证券交易所开办场内认购分级基金份额。A.上海 B.深圳 C.北京 D.天津
59.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申请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个工作日。A.30 B.20 C.10 D.60 60.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某开放式基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认购份额为()份。A.9884.42 B.9881.42 C.10000 D.9888 61.下列不属于封闭式基金认购特点的是()。A.发售方式为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
B.认购价格按1.00元募集,外加券商自行按认购费率收取的认购费 C.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
D.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和证券认购
62.办理资金账户不需要持()证件。A.本人身份证 B.股票账户卡 C.基金账户卡 D.学历证明
63.下列关于ETF份额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ETF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 B.在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会同时暂停 C.ETF份额折算的登记是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D.ETF份额折算时,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64.ETF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A.3 B.5 C.6 D.9 65.下列关于分级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仅以子代码上市交易,母基金既不上市也不中购、赎回
B.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分级基金,通常是子份额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仅进行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C.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通常是仅将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比例拆分为子份额 D.分级基金上市不需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条件和交易规则 66.下列关于ETF申购与赎回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ETF的申购和赎回程序为提出一确认与通知一清算交收与登记 B.ETF的申购和赎回坚持三项原则
C.ETF的申购和赎回中,场外交付现金对价赎回按0.2%的标准收取佣金 D.ETF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参与券商或参与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
67.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资金一般()日即可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A.T+2 B.T+3 C.T+1 D.T 68.自2012年起,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B类份额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万元。A.5 B.3 C.2 D.1 69.下列关于基金监管特征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B.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C.监管时间具有间断性
D.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70.我国基金监管活动的主要依据是()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A.《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B.《证券投资基金法》 C.《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D.《证券法》
71.中国证监会在调查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个交易日。A.7:12 B.12;12 C.15:15 D.12;24 72.()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A.证券交易所 B.证券业协会 C.中国证监会 D.基金业协会
73.基金经理任职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B.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C.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D.最近5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74.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总体要求不包括()。A.职责清晰 B.分工明确 C.适时适度 D.反应快速 75.()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A.中国证监会 B.中国银监会 C.基金业协会 D.中国证券业协会
76.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基金管理人的()。A.董事 B.监事
C.咨询服务人员 D.投资管理人员
77.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不包括()。A.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B.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C.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D.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78.基金管理人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与()发生冲突。A.基金托管人 B.基金管理人 C.基金份额持有人 D.基金销售机构
79.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不包括()。A.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B.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C.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D.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80.基金财产应当用于的投资或活动包括()。A.上市交易的股票 B.承销证券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81.将风险不同的金融产品提供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是()原则的体现。A.共同对手方 B.投资者适当性 C.货银对付
D.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82.如果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对象累计人数超过()人,就构成了公开募集基金。A.100 B.200 C.300 D.500 83.代表基金份额()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则该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A.5% B.10% C.15% D.20% 84.职业道德相比于一般社会道德以及其他领域的道德,具有()更强的特征。A.规范性 B.强制性 C。连续性 D.具体性 85.基金从业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A.公平、公开、公正 B.客观、全面、准确 C.及时、认真、高效 D.认真、准确、客观
86.下列不属于欺诈客户的是()。I.基金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揭示投资风险Ⅱ.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合,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Ⅲ.基金从业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Ⅳ.基金从业人员向投资者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A.I、Ⅱ、Ⅲ B.Ⅱ、Ⅳ C.Ⅱ、Ⅲ、Ⅳ D.I、Ⅱ、Ⅲ、Ⅳ
87.就客户利益优先的要求而言,下列关于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不得从事与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业务
B.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C.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D.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自身利益优先,并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88.专业审慎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中不包括()。A.持证上岗 B.公平对待客户 C.持续学习
D.审慎开展执业活动
89.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A.正确树立基金职业道德观念 B.领会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C.落实基金职业道德教育 D.灌输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90.开放式基金在基金份额认购上的收费模式为()。A.网上发售模式 B.网下发售模式
C.前端和后端收费模式 D.中端收费模式
9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A.7日 B.15日 C.3个月 D.6个月
92.开放式基金中的股票基金,在前端收费模式下,根据认购金额设置不同的费率标准,一般最高不超过()。A.1% B.1.5% C.0.5% D.2% 93.对其他非常规基金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94.一般来说,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A.全天
B.每天8:00~11:00,13:00~15:00 C.每天9:30~11:30,13:00~15:00 D.每天9:00~12:00,13:00~15:00 95.下列不属于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相同点的是()。A.申购与赎回渠道
B.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 C.申购和赎回的原则与程序 D.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6.假设某投资者在某ETF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ETF,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13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966.45元,请问其折算比例是()。A.1.06384925 B.1.07384395 C.0.92786407 D.0.92765293 97.下列关于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叙述中,错误的是()。A.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
B.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通常只能以母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 C.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遵循LOF的原则和流程 D.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98.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B.ETF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C.ETF建仓期不超过2个月
D.开放式基金在T+1日办理登记
99.下列关于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资金结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资金结算分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
B.清算是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出基金当事各方应收应付资金数额的行为
5.冶金行业主要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 篇五
一、我国主要安全生产法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冶金行业主要安全生产标准分布状况
冶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与其生产工艺密切相关,既具有生产工艺条件所决定的高动能、高势能、高热能所带来的重大危险因素,又有化工生产常见的有毒有害物质,同时还广泛存在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其特点是危险源点多,危害大,高温作业和煤气作业多,作业环境差,是管理复杂、安全问题突出的大行业,是我国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行业之一。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延伸。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扭转目前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促进冶金行业乃至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04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同意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AQ后,先后制修订并颁布了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三大标准:《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和《轧钢安全规程》;2005年修订颁布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08年以来,国家标准委又陆续颁布了《焦化安全规程》、《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等标准。目前,已经颁布的冶金行业国家和行业(AQ)安全生产标准有近20项。
到2010年底完成“冶金行业2008—2010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规划”所拟定的全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冶金行业产业链除矿山采选外,烧结球团—耐火—铁合金—焦化—炼铁—炼钢—轧钢主流程全部生产单元都具备了安全生产标准;对高温冶炼生产、煤气产生、储存及使用、高温金属液体转运及厂内运输等关键环节制订有专项安全标准,以补充单元标准的不足。由此基本形成以纵向产业链生产诸单元安全生产标准为主,横向关键生产环节(工艺)专项安全生产标准为辅的较为完整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冶金行业主要安全生产标准: AQ 2001-2004炼钢安全规程 AQ 2002-2004炼铁安全规程 AQ 2003-2004轧钢安全规程 AQ 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GB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
6.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篇六
新闻出版标准是保证出版物产、供、销获得最佳秩序的规则;新闻出版法规是规范新闻出版活动的法律规范。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二者的关系会表现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状态。我国应该着手建立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二者在内容、功能、性能方面的协调,建立两者之间协调发展的保障机制,增强我国新闻出版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发达国家标准与技术法规之间往往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国外普遍的做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尽可能引用自愿性标准。如果没有适合的标准可供立法所用,立法机关再制定有详细技术规定的技术法规,或者委托标准机构制定立法所需的技术标准。根据ISO/IEC指南2的规定,被引用的标准成为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属性。标准机构在制定标准时,采用总体援引法规的方式,如“根据法规的要求”等。①
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建设是保障我国新闻出版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两者的协调发展,不仅能有力推动新闻出版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实现生产、服务和管理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而且能有力推动新闻出版业国际化的发展进程,掌握贸易竞争的主动权。因此,研究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概念构成及功能特征
1.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概念
(1)新闻出版标准的概念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化原理委员会第2号指南《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以下简称ISO指南2)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过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②新闻出版标准则是指涉及整个新闻出版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能够保证出版物产、供、销获得最佳秩序和效果,经过协商一致制定的可以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③
(2)新闻出版法规的概念
新闻出版法规是规范新闻出版活动的法律规范。广义的新闻出版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出版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总称。我国有关新闻出版的法规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七种具体形式。④
2.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构成与功能特征
(1)新闻出版标准的构成与功能特征
新闻出版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第一,保证出版物产、供、销获得最佳的秩序和效果;第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第三,可以共同和重复使用。
新闻出版标准的功能特征包括:第一,生产属性。根据新闻出版标准的技术性文件或管理规则来组织生产,不仅可以保障新闻出版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和管理水平。⑤第二,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新闻出版标准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是以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为基础的,经过生产实践的新闻出版标准符合技术先进原则,能具体地指导生产活动。第三,经济性。当前,标准不仅是控制生产的手段,而且已经发展为调节贸易的手段。新闻出版标准化主要目的就是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生产高质量和高效率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2)新闻出版法规的构成与功能特征
新闻出版法规的构成要素包括:第一,法律明晰的权限;第二,调整新闻出版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新闻出版法规的功能特征包括:第一,强制性。新闻出版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第二,管理性。新闻出版法规是由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新闻出版事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包括了管理新闻出版事业的各项要求。第三,稳定性。新闻出版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新闻出版活动的行为规范,制定和修改都有严格的程序,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二、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比较
1.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共性
新闻出版标准是为了在新闻出版领域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和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对新闻出版活动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而新闻出版法规则作为规范新闻出版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手段,是通过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保护来实现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在为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和运行秩序方面具有公共目的的一致性。
2.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差异
第一,本质属性不同。新闻出版标准的自然属性为自愿性,而新闻出版法规属于法律范畴,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第二,规范对象不同。新闻出版标准是对新闻出版产业链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包括产、供、销等活动进行规范和协调;而新闻出版法规是对新闻出版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进行协调。
第三,主要内容不同。新闻出版标准的内容主要包含了出版、印刷、发行以及信息化等一系列过程所应遵循的普遍的技术要求和具体的技术细节。新闻出版法规的内容则是侧重于规定有关新闻出版事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四,制定程序不同。在我国,新闻出版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而言,标准一般由企业、科研单位负责或组织工作组制定,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等。
三、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关系模式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程度、新闻出版标准本身的市场适应性、法律制度的演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关系会表现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状态。
1.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这种状态下,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能够形成一种协调一致、相辅相成的关系。
(1)新闻出版标准对新闻出版法规的补充作用
新闻出版标准包含了大量的先进技术、复杂的工艺以及科学成果,经过市场检验的新闻出版标准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例如国际标准书号ISBN在行业发展中就发挥了很大作用。我国在制定新闻出版法规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时,就可以借助有关标准来解决,即引用能满足立法需求的新闻出版标准。这样,立法部门既有效地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充分利用了标准的技术性。标准配合法规对市场进行调节,也保障了新闻出版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
(2)新闻出版法规对新闻出版标准的推动作用
新闻出版法规为了保障所引用标准的有效实施,规定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强制性手段规范实施新闻出版标准的行为,从而有效地防范违法行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以及安全等可能构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利益。同时,这样也保障执法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标准实施的职权,促使标准实施主体能够自觉地遵守标准。因此,新闻出版法规对新闻出版标准的实施具有推动和保障作用。
2.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中性互动关系
我国的标准体系采用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模式,标准一开始就从形式上进行区分。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本人系天天论文网就职11年的资深论文编辑;工作中与各大医学期刊杂志社进行学术交流过程中建立了稳定的编辑朋友圈,系多家医学杂志社的特约编辑,常年为医学期刊杂志供稿,负责天天论文网医学论文·分检·编校·推送·指导等工作!工作企鹅1:1550116010工作企鹅2:766085044出版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互动。如国际标准书号ISBN(推荐性标准),在相关法规的配套实施下,在行业内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新闻出版法规制定时也有采用相关标准的例子,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就采用了国家标准《出版物发行术语》里的概念等。但是由于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关系没有理顺等原因,造成了新闻出版标准在行业内应用不足,新闻出版法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等问题。
3.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恶性互动关系
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关系还取决于新闻出版标准的水平和市场适应性。新闻出版法规具有强制性,如果所引用标准内容不够科学合理,市场适应性不足,反而也会影响新闻出版法规的实施。目前,虽然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意识有所提高,但新闻出版标准的制定仍然存在着透明度不高,企业参与度不够以及标准发布后宣传不够等问题。而在国外,标准制定有严格的、科学公正的程序,标准制定要求广泛参与、协商一致、公开和透明,以相关利益各方为制定主体,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⑥
四、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协调发展
1.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内容的协调发展
新闻出版标准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规定新闻出版产品的功能、性能和实现这些技术要求的方法和途径;二是新闻出版各环节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及其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新闻出版法规的内容一般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个部分。管理要求主要是出版物的管理以及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技术要求主要是包括新闻出版各领域涉及到的公众基本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内容。
(1)新闻出版立法要充分重视对于相关标准的采用
从许多发达国家技术法规采用标准的研究来看,标准与法规的结合,有利于提高法规的科学性、降低制定法规的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标准化的健康发展。新闻出版标准凝聚了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反映了最新的技术水平。新闻出版法规要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和技术的合理性,就需要以新闻出版标准为支撑和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说,新闻出版法规是总体目标,新闻出版标准则是实现目标的重要工具。
因此,要确保新闻出版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技术性,提高新闻出版法规对于行业的管理水平,立法就应充分重视对标准化成果的引用。第一,立法推动新闻出版法规采用标准化成果。即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要求和鼓励政府部门制定法规时尽可能采用标准化成果。第二,规范引用标准的方法。在国外,法规引用标准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注明日期引用;二是不注明日期引用;三是普遍性引用。⑦笔者建议更多地采用注明日期引用或者是不注明日期引用,两者都需要列出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给出标准的名称。普遍性引用需要对“特定机构或具体领域内”的所有标准进行研究,才有可能找到适用于法律或法规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实现难度较大。
(2)新闻出版标准的制定要以新闻出版法规为依据
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结合,不仅有利于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推动着标准化组织向支持和维护新闻出版法规目标的方向发展。如美国政府就积极与标准化机构合作,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与政府成员之间也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政府法律法规所需要的标准。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使政府对于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政策引导作用。
因此,这就需要建立立法机构与标准化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一方面立法机构在制定新闻出版法规时,如果需要技术支撑,可以与新闻出版标准化组织取得联系,了解法规制定所需的新闻出版标准,经过评审,直接引用或修改后引用。另一方面,新闻出版标准化组织对于已被法规引用的标准,要集中整理和持续关注,及时告知立法部门被引用标准的修订、废止、被替代情况,以便于立法机构对于法规中所引用标准的实时了解。
2.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功能的协调发展
新闻出版标准具有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功能特征,而新闻出版法规则具有强制性和管理性的功能特征,两者功能上的良性互动,对于提高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市场适应性和有效实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新闻出版法规的强制性促进新闻出版标准的应用
多年来,虽然陆续出台了多项新闻出版标准,但除个别标准因行政上强力推行而普及率较高外,大多数标准的实施力度很弱,实施效果也不理想。原因主要在于:其一是标准的自愿性属性;其二是标准的宣传力度不够;其三是是否采用标准既不会影响到出版物的销售,也不会影响到出版单位的年检、评奖等,整个行业的标准化意识不强。⑨新闻出版法规对于所引用标准的实施具有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即被引用的标准成为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了强制属性。具体做法是可以将新闻出版标准通过法律的形式纳入到企业的年检、评奖等工作中,通过法规规定标准实施主体的行为,对于没有采用标准或者违反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机制,从而达到对新闻出版标准应用的保障作用。
(2)新闻出版标准的技术性提高新闻出版法规的适应性
当前,要实现法规的可操作性,就需要靠引用标准作为支撑。一方面对于行业中现有的标准进行分析梳理,将普及率和适应性较高的标准引入到新闻出版法规中,在解决新闻出版法规遇到的复杂技术性问题的同时,使得现有新闻出版法规能够很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我国新闻出版业正在进行着集团化、数字化等改造,新闻出版标准与法规体系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漏洞。笔者建议可以采取标准先行的策略,具体做法是:标准化组织和立法机构充分沟通,标准化组织要了解立法机构立法的目标,立法机构要了解标准制定的技术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标准和法规,由于标准的灵活机制,所以就制定出来的标准先对行业进行微观协调,后制定出来的法规只需包含原则性和目标性的规定,具体操作就引用已经制定出来的标准,从而达到对新闻出版行业的宏观调节。
3.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性能的协调发展
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性能的协调一致表现为:首先,新闻出版法规标准体系强制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新闻出版法规与新闻出版标准体系并存,既可直接发挥新闻出版法规的作用,加大强制性新闻出版法规的实施力度,又可使自愿性的新闻出版标准不直接受法律的约束,具有适应技术进步的灵活性,有利于提高新闻出版产品和技术的市场竞争能力。其次,新闻出版法规标准体系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新闻出版法规只对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不需要经常修订,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新闻出版标准对技术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进行修订,具有较大的适应性。
五、结 语
我国新闻出版标准体系与国际先进标准体系不同,标准与法规体系的良性互动也与国际先进存在着差距。当前,我国应着手建立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的良性关系,并建立两者之间协调发展的保障机制,确立新闻出版标准与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协调发展应遵循的原则等,力争与国际接轨,增强我国新闻出版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注释:
7.论法律漏洞补充与民间规范的关系 篇七
关键词:法律漏洞,民间规范,法律方法论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 法律漏洞乃是法律的实然的社会功能严重不合于应然的规范功能达到一定程度的状态。[1]换言之, 它是一种法官审理案件,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 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 现行法律对本案又没有规定的情形, 也被称为立法空白。而民间法是一个诠释性概念, 具有社会自规范化和法律社会化的双重属性。它可以弥补某些疑难案件在司法过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缺陷, 民间规范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民间规范的运用使法律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克服预设法律规则的僵化性, 缓解规则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改变对法律的机械认识, 纸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活法”, 使“地方性的知识”成为支持判决的重要的论据。
民间规范作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合理性。首先, 习惯是人类法律的来源和早期发展的表现形式。法律以社会基础, 原始社会部落靠首领威信及舆论力量去保障部众对习惯的遵守, 不过这时期的习惯可以视为“法律”。之后, 随着国家的产生, 统治者在社会规则化演进的包括原始习惯等在内的各种资源的基础上, 融入国家赋予的诸如普遍性、强制力等法律性要素, 这才产生了真正的法律。可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早期, 法律不是建立在某一原则基础上各种规则的完善结合, 而是许多几乎互不相关的习惯, 这些习惯随着统治者的认可, 逐步成为了至上权威的法律。虽然到了近代, 人类文明不断进步,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个多元化的法律世界中, 习惯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 习惯是法律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人类理性在法律制度建构中的巨大作用, 使得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形式得以明显区别开来, 发现法律和形成裁判大前提本是一个统一过程, 但却被人为割裂为立法与司法两个过程, 导致“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距和割裂, 形成所谓法律的“公共空间”。[1]在这个空间, 民间规范作为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和认定事实之间的桥梁, 成为被利用的工具和方式之一, 法官在案件缺乏法律依据的时候, 根据特定的领域和特定的事件, 以自己的专业素质、生活经历和自己一贯的认知方式对案件作出不同的理解, 而这些最终会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法。
最后, 民间规范为防止法律的异化和专断, 指明并提供了法律对确定性追求的途径, 有利于维护法治, 防止专断。所谓法律异化, 是指在司法实践活动中, 司法主体基于对司法资源进行交易的目的或其他非法治目的, 运用法律方法, 规避法律、利用法律漏洞, 或因错用、误用、借用法律方法, 改变或削减司法实践活动的程序公正或结果公正, 致使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丧失其所具有的特有属性或积极性作用的行为或现象。[2]法官在面对个案法律缺漏之时, 自不能因法律缺席而拒绝审判。但法官在漏洞填补时的创造性认识, 也是被严格限制的。而民间规范的生活向度和解纷机制是法律方法的运用主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首选规范和秩序。这种选择并未构成对法治的破坏, 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均应首先遵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 表达对法律的忠诚。
关于民间规范补充法律漏洞, 我想起了一个案例:子女要求继承母亲遗体的案件。张某结过两次婚, 第一次结婚生育了一个儿子李某。后来, 因为丈夫去世, 张某改嫁, 又同后夫生育了一个女儿郭某, 后夫去世后, 张某含辛茹苦地将李某和郭某抚养成人, 自己也劳累过度去世。张某一死, 马上就发生了纠纷, 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李某和与后夫所生的女儿双方争抢其遗体, 目的是要将母亲的遗体与自己父亲合葬。双方互不相让, 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遇到的问题是,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体的继承没有具体法律规则, 即关于本案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漏洞。应当怎样解决这个案件呢, 在法律对其没有规定的时候, 法官当然会考虑到民间习惯, 如果当地关于妇女的遗体应该与前夫合葬或者应该与后夫合葬存在习惯规则, 我们就可以按照该习惯规则裁判本案。法官经过调查, 发现当地确实存在这样的习惯规则:一个妇女无论改嫁多少次, 其死后的遗体必须与最后一个丈夫合葬。法官根据当地习惯, 将张某遗体判给了她与后夫所生的女儿郭某。这里, 法官在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 运用民间规范来解决纠纷, 其结果不仅令双方当事人信服也得到了广大社会群众的认同, 从而减缓了社会矛盾, 维护了社会稳定。
在这个多元化的法律社会中, 国家权力制定出来的成文法成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 法律一直存在滞后性和不稳定性的缺陷, 这使得法官在司法过程中, 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形。而民间规范是由一个地区民众在长期反复的生活中形成的习惯, 具有适当性, 稳定性等法律规则所无法比拟的优点, 这就很好地弥补了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的漏洞, 将作为法律漏洞补充的民间规范研究引入到法律方法上来, 这样更能体现民间规范的价值。同时民间规范的引入, 也能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贾焕银.漏洞补充与民间规范关联性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 2008:66.
8.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篇八
摘 要:我国婚育文化由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生育文化—传统生育文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今天的《宪法》和《婚姻法》 规范下的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型婚育文化。在泸沽湖,摩梭“走婚”习俗,是摩梭人长期以来与社会博弈的结果,建立在婚姻自由和对女性的关怀基础之上,作为摩梭习惯法[3],走婚对法制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在摩梭社会,“走婚”也带来了安定与和谐,是被摩梭人普遍接受并成为生活准则。在实践中,主流婚育文化与“走婚”文化也在与法律规范下的婚育文化撞击、调整中不断发展,最终找到平衡点,达到两者和谐发展。
关键词:婚育文化;走婚;摩梭人;调整
摩梭人是又称纳日人,主要聚居地是四川和云南交界处的泸沽湖周边,因其独特的母系氏族文化和“走婚”文化而备受关注。摩梭人的走婚自由而不随意,走婚而不乱婚,是可以与法律规范下的主流婚育文化和谐并存的。
一、摩梭人“走婚”文化概述
“走婚”文化的由来已无从考据,但是走婚是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环境影响下形成的婚姻文化,“走婚”婚姻形式下的恋爱、婚嫁成本低,婚姻极大程度上的自由,导致了“走婚”制度延续和发展。这种婚俗主要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家庭结构所决定的。[4]
(一)走婚而不乱婚
摩梭人走婚又称“阿夏婚”或“阿注婚”。走婚主要分3个阶段,摩梭人13岁举办成人礼后即视为“大人”可以进行社交活动,13岁至19岁是摩梭男女相互传情,对歌恋爱的阶段。男子主动抢女子身上的一件东西女方没有反对或者男女对歌时流露出相爱之情就说明双方已经认定彼此是自己的“阿夏”,也有当面认定彼此是阿夏的情形,双方相互认可后,就可以开始走婚。男子首次到女方家正式走访时必须与媒人或者好友一道,带上茶叶、糖食等,女方家盛情款待后将男子带来的茶叶、糖食等分送给自己的亲族,表示自己的女儿有了阿夏。入睡时,由女方母亲或者姊妹将男子送到女子的卧室。之后男阿肖走访女阿肖的阶段(无子女),这一阶段男子要回避女子的舅舅、兄弟,男子大多在夜阑人静时进入女方房中,第二天天不亮男子必须在女方家人未起床时离开。有了爱情的结晶后,男子便可以公开出入,之后的走婚就不必偷偷摸摸。
摩梭男女走婚但并不乱婚,走婚对象单一,没有所谓的一女几男或者一男几女的复杂关系。走婚期间“阿夏”关系的建立比较自由,但走婚期间走婚对象是两情相悦且固定的。在走婚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不忠贞被视为可耻,如果有违反,其社会形象就会降低,人们会用最难听的话称呼他(她)。
(二)自由而不随意
摩梭走婚是自由的,一方面体现在恋爱的绝对自由,婚姻关系不依靠国家的婚姻法,且恋爱关系的建立没有包办、没有家长干涉。另一方面,婚姻關系的存续不涉及继承等,财产方面的继承争议很少。这样“自由”的走婚也不是绝对的自由。首先,杜绝近亲结合,摩梭人13岁以后就可以参加各种各样的节日,参加社会活动的可以让摩梭人认识自己的亲属,认识其他青年男女,当前的走婚基本是外婚,且摩梭人不排斥外族,这样,基本上避免了近亲结合。其次,走婚也要经历一定的程序,第一次走访女家,相当于男女双方“宣示主权”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告知他人其“阿夏”关系。另外,孩子出生三天后,一般要举行盛大的宴请,孩子的双方家长互认亲戚,也相当于确定其婚恋关系。
二、摩梭人“走婚”文化与国家婚育文化的冲突与调适
社会学家伯纳德说:“未来社会这种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做出各自的选择”。走婚是摩梭人延续至今的婚育文化,是一种缺少法律规范和约束的婚育体系。走婚文化延续至今,必然有合理的地方,不论是生产力水平所致,还是母系制文化规约,都是走婚文化得以发展的原因。R·赛登认为“这些规则尽管从来没有被设计过,但保留它对每个人都有利”。[2]
(一)国家法律与走婚的冲突与调整
国家婚育文化是《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调试和约束下的婚育文化,而摩梭人的走婚没有国家的认可,更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婚姻方面的极大自由和财产方面也没有争议的由母系家庭继承。“走婚制度经历了国家政策的一系列打压——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摩梭人实行一夫一妻制,比如解放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国家曾三次冲击过摩梭人的走婚制。一次是1958年,当地政府以不分土地相威胁,强迫她们取消走婚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组成家庭;第二次是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以不发放口粮相威胁,强迫她们建立家庭;第三次是‘文革期间,强迫她们领结婚证书,必须一起生活,不得‘走婚,这些强迫的举措均未奏效,不多久,又恢复了‘走婚,许多人把结婚证都撕掉了。”[3]
(二)经济制度对走婚制度的冲突与调整
摩梭的走婚制度的来由,其中一种说法是由于生产力水平发展所限,婚嫁成本高而产生的。不论怎样,走婚这种婚育文化的婚嫁成本相对低廉,且母系家庭的存在为走婚制度提供了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泸沽湖旅游景区的打造,物质条件的改善和新思潮、新文化的冲击。走婚文化也在接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传统的母系氏族大家庭逐渐被小家庭取代,越来越多的摩梭人走出去,或者上学、打工、从事副业等,生存方式越来越多元,而传统的婚姻家庭形式随着男性的支配力,劳动力的增强而逐渐转变为男性主导的社会,婚姻家庭形式也在探索中不断转变。但走婚这一历史悠久的婚育文化因其自由的恋爱,自由的性选择,低廉的婚嫁成本,在一定历史时期必将存在和发展。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标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5]。在探讨国家法律制度对走婚文化的调谐上,要认识到任何文化形式的存在都有其必然性,而片面的肯定或者否定一种习惯法,一种本土资源,是不科学,也不可取的。对走婚文化与国家法律体系进行协调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
[1]张清,冯书剑.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习俗比正式规则更有效,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尤其是国家法至上主义者。转引自田成友:《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3]引自张清,冯书剑:《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4]肖芒.《摩梭人婚姻道德研讨会纪要》[J].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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