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2024-07-03

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精选13篇)

1.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篇一

重庆职工、居民养老保险7月1日起可以互转

办理要求>需书面申请办理,45个工作日内办完。

办理程序>如果申请办理衔接,需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哪些人可以申请? 达到退休年龄可申请衔接

“我们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重庆的具体情况而制定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有利于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互转”了。昨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该办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人社部门将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保卡。

多地参保如何办理? 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办手续

据介绍,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办法为此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账户储存额如何转? 互转时都将全额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虽然出来打工,但乡里的地也要种,职工保险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门槛,所以我们一般就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开县前来主城区打工的吴先生说,年初就听说国家出台了两险的转移衔接办法,既然可以转换了,储存额也能转移就放心了。

办法还有一定的引导性: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如果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该负责人还提醒,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两边保险的待遇。

[重庆养老保险新政策]

2.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篇二

一、目前重庆市养老保险现状

养老保险宏观上可分为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和城乡居民三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分设为缴费型、非缴费型 (即退休制) 。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分设为普通企业、集体企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分设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参保人员类别分失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征地农转城人员、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超龄人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人员相应养老保险 (图1) 。

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险主要分三个阶段:一是老农保 (探索阶段) :1992 年1 月至2006 年12 月, 1992 年1 月原民政部印发了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的通知 》 ( 民办发 〔1992〕2 号) 文件, 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重庆市有20 个区县开展了试点, 参保人数达36 万人, 领取1.6 万人, 养老金待遇在几十元至100多元不等。二是新农保 (起步阶段)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 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区开展工作新农保试点, 参保人数为15802人, 领保人员9157人。养老金待遇在156元至233元不等。三是居民养老保险 (发展阶段) 2009年7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渝府发[2009]85号》文件, 先后分三批将40个区县纳入试点范围, 于2011年4月在西部率先实现制度全覆盖。而重庆市江津区某经办机构辖区人口为6万多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29708人次;2014年业务办理4288人次。

二、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 相关政策正在逐步实施, 经办机构任务重

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解决边缘化人群的后顾之忧, 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办法将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边缘化的人群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 (图1、图3) 。新政策的实施带来政策解读、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经办业务量增加后的设施配套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图2, 曲线5:新政策实施带来业务量的增加) 。

( 二) 养老保险系统信息化管理平台不能满足业务办理需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业务系统未实现网络平台间的衔接, 涉及重复参保等相关工作仍依赖工作人员反复手工比对, 工作量大, 准确率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导致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查询服务、联网比对检测功能不全, 制约着经办业务服务能力。

(三) 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成本高, 工作人员工作经费难以得到保证, 工作积极性不高

由于农村老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经办人员需要服务的次数更多。少数农村居民信息闭塞, 手机使用、银行金融事务等等基础知识缺乏, 给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业务办理带来一定障碍。 有些老人身体不适, 经办人员任务艰巨, 困难较大, 有时需多次上门服务, 经办效率较低, 办事积极性不高。

(四) 农民工外出期间业务办理不便, 返乡时间相对集中, 业务经办窗口不能满足时间季节性需求

个人身份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 根据图2 可知, 由于年底农民工返乡、 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完善, 新的惠民政策出台等因素造成养老保险业务量不断增加、每年下半年社平工资出来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增加等因素造成总业务量急剧增大。经办人员工作强度大, 服务质量受影响, 群众满意度降低。

( 五) 养老保险不同险种间的衔接制度不完善、道德风险等因素造成养老保险重复参保、重复领保、死亡冒领养老金

根据这几年来全国各地经办机构数据统计, 通过社会保险稽核查处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不在少数。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表示: 截至2012 年7 月23日, 各地已清退不符合条件和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107.78 万人。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某经办机构统计, 该经办机构辖区人口为6 万多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29708 人次, 缴费金额为1148 万元, 该经办机构重复领保金额为189.46 万元, 达到甚至超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金额的10%。

城乡居民全覆盖率的目标政策及养老保险涵盖边缘化人员政策相继出台, 重庆市先后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 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1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9〕85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 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0〕176 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 年12 月31 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 年1 月1 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 号) ; 重庆市人社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社发〔2010〕182 号) ; 重庆市人社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04 号) 。 但由于养老保险相关衔接政策不完善, 不同养老保险险种间的转移接续政策实施较晚, 前期重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 不同险种均满足领取养老保险条件时, 出现重复领保现象; 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后, 不能实现平台内部对接, 重复领保清退仍依赖工作人员手工追回;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法制不完善、重复领保人员不愿主动退回等因素, 造成待遇追回工作任务艰苦且艰巨, 难度较大, 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前期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追回工作停滞, 严重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行。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系统的建议

(一)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强化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实施, 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从西方借鉴引入的, 西方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 具有诸多普适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特殊国情, 实行“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比例为基础的调待激励机制, 充分考虑覆盖率, 公平性、再分配性, 新政策出台后加强政策解读能力, 组织专人进行业务培训, 强化专业技术能力, 提高业务经办窗口服务质量, 提升群众满意度, 搭建系统信息化管理平台, 构建完善的内部系统信息化管理。

(二) 加强政策宣传、实施激励机制

参保人对养老保险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才能促进该制度健康快速发展。当参保人对相关政策实施目的、运行程序和预期回报率有了清楚的认识后才会有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农村养老保险应根据自身特点, 选择有效的宣传方法, 通过院坝会、赶集宣传日、选拔村社保协管员拓宽宣传面等等多途径多方式宣传, 为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打好群众基础。

(三) 打造网络平台, 建设养老保险网上经办系统, 积极推广网上业务经办措施, 提高办事效率

充分利用网络宣传优势, 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做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解决农民工业务办理不便问题, 缓解农民工返乡带来的季节性业务窗口压力, 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 加强重复参保清理, 做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 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是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持续开展的首要任务。应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制度, 建立系统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督机制, 建立死亡注销制度与全国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平台, 健全生存认证机制, 加强基金专款专用管理, 确保基金安全, 防止基金流失, 严格把控基金超额提取流程, 设立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专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 增强保值增值能力, 提高养老保险工作效率。完善养老保险法制制度, 强化监督机制,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群防群治共同做好防范, 对于冒领者进行追缴, 并建议处罚有关人员, 对达一定额度构成诈骗的人员, 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吴佑寿, 丁晓青.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成本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2.

[2]龙玉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

[3]吴建南, 庄秋爽.测量公众心中的绩效:顾客满意度指数在公共部门的分析应用[J].管理评论, 2005 (05) .

3.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篇三

(一)制度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1994年,按照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要求所有在渝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5年1月1日起建立公积金制度。

规范阶段:1996年,国务院房改办将重庆市确定为全国公积金规范化管理试点城市之一。重庆市建立了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实体账户及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了公积金规范化、电算化、科学化管理。

法制化阶段: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修订完善,从此公积金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重庆市公积金地方立法虽然未能启动,但重庆市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并依托国家《条例》不断推进重庆市公积金制度建立。

规模化阶段:2008年,重庆市将铁路、煤炭行业公积金全部纳入重庆市属地化管理;区县管理机构人、财、物全部移交市级管理机构实行全市统管。

(二)体制模式情况

从决策体系看:重庆市组建了公积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全市公积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成立10多年来,逐步建立并完善决策机制,发挥了监督及决策重大作用,使公积金制度得到较好发展。

从管理体系看:全市设立了一个市级管理机构,下设了31个区县分中心和5个主城办事处,负责对全市公积金进行负债管理,办理公积金具体管理事务并提供对外服务。重庆市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了全市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不仅实现了基础管理、业务管理的一体化,还实现了全市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规模化运作。

从管理模式看:重庆市公积金实行以“中心核算为主、银行参与为辅”的管理模式,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管理及核算主体,承担资金的债务责任;银行参与公积金的金融结算,具体办理公积金缴存、贷款等金融配套服务。

从监督体系看:重庆市公积金不仅接受市级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年度资金管理状况的检查审计、对队伍廉政作风风险防控等情况的专项治理,还接受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的直接监管。同时,在社会监督方面,重庆市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公积金年度公告制度,建立公积金网站、开通12329全国公积金热线公开政策和管理情况,接受职工和社会单位的监督。

(三)管理效果和社会作用

制度发展迅速,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从1995年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与单位和职工人数稳步增长,特别是从2011年起,国家还将军队的文职人员、职工公积金交由地方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制度的覆盖群体。截至2012年,全市有2.68万家单位224.22万职工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累计缴存公积金达750.06亿元,覆盖面达53.67%。年度缴存额从1995年的0.1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86.65亿元;人均缴存额从1995年的10元增加到2012年的693.7元。

加强资金使用,社会作用不断显现 95年制度建立初期,公积金通过发放单位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重点支持建设领域的资金使用,打破了住房建设依靠国家和单位投资的格局,为住房建设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99年后,公积金使用重点转向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职工购房资金渠道得到拓展,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得到提高、购房成本得以降低;2010年开始,公积金使用进一步拓宽,通过发放公积金住房建设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发挥其住房保障作用。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39期2014年第0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从提取方面看,重庆市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呈逐年上升趋势。截至2012年,累计提取364.37亿元,其中80%以上投向了购房、租房和还贷等住房消费。从贷款方面看,重庆市投入安居工程贷款11.41亿元,参与675.78万平方米安居房建设;投放公租房项目贷款30亿元支持重庆市多个公租房项目建设,重庆市也成为全国率先完成公积金贷款任务的试点城市之一;截至2012年,发放公积金个贷420.02亿元,个贷余额318.09亿元,占到全市个贷余额的10%。

强化资金运作,经济效益较好实现。在保证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前提下,重庆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运作资金,较好实现经济效益。2008年以来,全市资金实现规模化运作,资金收益大幅增长,2008-2012年全市公积金实现增值收益共计20.67亿元,年收益平均达到4.13亿元,较2007年收益增长了2倍多。

加强内控风险防范,资金管理安全有效。重庆市依托信息技术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对全市资金实行统筹调配和安全监控,资金和资产质量良好,无呆账坏账。个贷逾期率仅0.03‰,远小于1.5‰的国家控制标准;累计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11.26亿元。多年来,国家财政部、审计署及重庆市财政、审计部门对重庆市开展各类检查和审计,均认为重庆市公积金管理总体执行情况较好,管理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公积金制度法律地位的问题

从全国来看,除《条例》为行政法规外,公积金制度主要靠国务院的“通知”、住建部的“指导意见”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来推动,无国家法律层次的立法,公积金的立法进程需要尽快纳入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地方来看,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了地方立法(如上海、天津等),这些城市依靠地方性条例、法规的支撑,制度的推动力度较大,覆盖面更广。重庆市公积金管理多年来仅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加以推动及管理,力度不够。建议: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公积金立法进程,将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立法,促成有一部国家公积金管理法的出台。二是市人大能适时推进重庆市公积金制度的地方立法工作。

(二)公积金制度推行力度的问题

一是重庆市公积金缴存人数、缴存总额、覆盖率等指标在全国排名靠后。二是部分职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绝大部分单位未将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建制范围;多数非公企业也没有为职工建立制度。建议:市政府将公积金建立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同时督促相关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企业建制工作:一是人力社保部门、工会将公积金权益纳入《劳动合同》内容,并将公积金权益争议纳入劳动仲裁范围;二是工商、税务部门将公积金建缴情况纳入工商登记、税收年检,将公积金纳入“重庆市工商企业征信目录”;三是审计、监察部门将单位建缴公积金情况纳入审计、监察范畴;四是财政部门将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公积金纳入年度预算。

(三)公积金安全管理的问题

一是风险准备方面,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准备机制。目前仅建立的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贷款呆账坏账的处理,对比金融机构在应对运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多类风险准备机制上,公积金的风险准备机制非常薄弱。二是流动性风险方面,没有建立公积金拆借贴息等机制。从重庆市实际情况看,去年以来,由于市场需求巨大,公积金资金规模有限,供需矛盾突出,流动性管理压力大。建议: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贴息贷款的方法解决当前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4.重庆养老金调政策通知 篇四

2017重庆养老金调政策目前尚未有最新消息,下面我们先看看此前的相关政策,以作为参考!

一、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17重庆养老金调政策2017重庆养老金调政策。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2017重庆养老金调政策

三、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调整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四、重庆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起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平工资60%―300%之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091元(5175元/月)),暨最高15523元,最低为3105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即最高5175元,最低为3105元

在企业上班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

根据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例如:小王在园区一家企业上班,每月工资5000元,该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5000元*20%=1000元/月,个人为5000元*8%=400元/月;如果小王每月的工资超过15523元,单位也只能按照上限15523元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5523元*20%=3104.6元/月,个人为15523元*8%=1241.8元/月;如果小王每月的工资低于3105元,单位按照下限3105元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105元*20%=621元/月,个人为3105元*8%=248.4元/月2017重庆养老金调政策百科。

以个人身份参保应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

5.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篇五

单位编码 姓

经审核,该同志基本情况为: 1.出生日期:

月。2.参加工作时间:

月。性别

单位名称

居民身份证

个人编号

初 审 意 见 3.实行个人缴费间断年限:

月。4.实际从事特殊工作年限:

月。

其中:实施个人缴费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月;折算工龄:

月 5.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为:1996年1月。

6.退休类别:

退休时间:

月。7.增发待遇类别:

应增发比例(应增发金额):

初审单位(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合退

经办人:

社会保险局(签章):

****年**月**日

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月。

经办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月**日 审 核 意 见

审 批 意 见 备 注

如您对本表审批决定不服,可以从收到本表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从收到本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篇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身份证号

,年 月年满60(50或55)周岁,户籍地 重庆长寿,养老保险个人编号为

。于 2005年10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07年12月,累计缴费年限2年,不足15年。我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退还个人账户本息,放弃缴费期间养老保险权益。

区县社会保险局已告知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有关后果。由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手印):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7.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篇七

一、调整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建立综合的交通体系

近期, 城市交通的发展仍以优先发展常规公共交通为主, 同时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投入和规划建设, 实现轨道交通与常规公共交通的并重发展。远期, 对轨道交通实施投资倾斜, 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步伐, 逐步确立轨道交通在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地位, 最终改善公共交通系统的综合服务水平, 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城市交通体系, 重点将城市轨道交通与对外快速轨道交通及对外交通枢纽有机地衔接起来, 实现轨道交通的集约化、交通枢纽及场站布局的合理化、旅客运输高效化。

二、科学设置换乘站和换乘枢纽

城市轨道交通枢纽换乘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重庆轨道交通建设进程和营运市场现状, 近期应主要考虑轨道交通与城市常规交通换乘站的合理设置, 向“零换乘”方向发展, 方便居民乘车, 吸引大量客流。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不断扩大, 换乘枢纽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应由政府协调解决在轨道交通建设中涉及的各相关单位的局部利益。在规划和设计中必须有更长远的战略思想, 加大对换乘枢纽建设投入的比例, 使城市轨道交通真正能发挥其方便、快捷、舒适和大运量功能。

三、铸就轨道交通经济带的文化底蕴

作为具有城市品牌效应的轨道交通, 对于其形象的规划和建设, 应注入相应的文化基因, 营造城市浓厚的文化氛围。我市拥有丰富的都市文化资源, 且这些都市文化资源大多分布于轨道交通经济带内。因此, 在塑造轨道交通及其经济带的形象时, 应将轻轨经济带内的都市文化资源与轻轨的旅游观光功能相结合, 走文化型轻轨旅游之路, 以文化引导轻轨经济带旅游, 以文化创新轨道交通形象。

四、彰显轨道交通及其经济带的形象

轨道交通经济带具有诸多优势资源, 是自身形象塑造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轻轨列车、轻轨车站、轻轨沿线的桥墩、轨道梁, 以及广告位是轻轨形象设计的重要载体。同时, 轻轨经济带旅游资源富集, 自然景观和城市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在轻轨二号线, 从较场口到大渡口沿途有诸多属山城独有的景观, 如两江夜景、佛图关公园、红崖洞城市阳台、山城吊角楼以及在建的国内首个轻轨景观公园—月亮岩生态公园等。完全可以将这些相对分散的景点有机连接融入都市旅游之中, 成为魅力重庆游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五、结盟打造轨道交通经济带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 将在其沿线及站点产生交通、客流等廊道经济效应, 这种效应将对房地产业、商贸流通业和加工制造业等产生影响, 促进其依附于轨道交通的投资需求。轨道交通企业应把握先机, 以自身特殊的资源 (如土地储备、资金实力等) 作为切入点, 通过合资经营等多种方式, 与知名企业集团结成战略联盟, 借助名牌企业既有的优质有形和无形资产, 丰富、提升轻轨交通经济带的品牌形象, 实现互利多赢。

六、营造优良的轨道交通经济带的发展环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巨大, 对提升城市形象和带动区域经济增长作用巨大。因此, 政府应增强把轨道交通作为我市一张城市名片经营的意识, 塑造城市品牌。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职能, 从理念、手段、方式上全方位展开, 营造轨道交通的宣传氛围。如大力发展节庆活动和商务会展, 就是营造轨道交通经济带优良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和可行方案, 以节造势, 以节聚客, 形成对外辐射力、形象力;这种辐射力、形象力将转化成生产力, 成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极。

七、研究制定外溢效益内原化的具体措施

政府应出面, 将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房地产开发紧密结合起来, 采取税收的形式, 将开发商的一部分利益还原给市轨道公司。并可考虑利用沿线物业开发的收益弥补轨道建设及营运资金的不足, 使沿线的经济带尽量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 政府可给市轨道公司部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试点, 其增值自然转化为市轨道公司的收入, 逐步用这种方式实现外部收益内原化, 从而逐步减少政府的补贴。

八、设立“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基金”

设立“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基金”, 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 将投资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 交由专门投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以基础设施为投资对象, 以获取长期利润为目标, 通过资本增值实现投资回报的基金市场新的金融品种。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 决定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应以政府资金、法人资金为主, 以境外资金、自然人资金为辅。待该基金运行3-5年, 基金成功的概率提高后, 成为社会公众和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关注点时, 政府资金可以通过证券二级市场, 逐步退出投资主体。鉴于基建项目关系国计民生, 政府最终持有的基金单位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同时, 规定单个境外投资主体和单个自然人拥有的基金单位应不大于基金总规模的10%。

九、举办“中国·重庆轨道交通国际文化节”

政府可借鉴节庆活动的营销方式, 筹办特色鲜明的主题节庆活动, 作为实现轨道交通及其经济带形象战略的新突破。同时, 利用重庆轨道交通的独特优势, 注入国际化元素, 举办以文化为主题的“中国·重庆轨道交通国际文化节”, 提升轨道交通及其经济带的形象。

8.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机制分析 篇八

关键词: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机制

养老保险政策与我国的社会政策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其基本上能够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统一起来,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体制还是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很多规定与实际的实施是相互背离的,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进一步改善养老保险的机制,从而能够建立全面地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制度与制度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比较多,但是各个地区和部门不能统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定中各个政府都参与进去了,这就造成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散,难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定时存在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政策。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退休的费用一般是县级政府进行统筹的,然后在由市级的政府统筹。但是,在不同的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制定的主体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了政策的不统一。养老保险在缴费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享受的待遇也是千差万别的,这使得有些地方缴纳的费用比较多,但是得到的待遇却比较少。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不公的现象,而且,养老保险还不能进行跨地区的转移,使劳动力在流动的过程中存在困难。在单位制定的养老保险体制中,直接会导致单位内出现矛盾。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中,有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二)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客体是单一的,导致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的不对应

养老保险的客体指的是其政策直接作用的群体。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在国有企业实行的,后来延伸到私营企业。由于在不同的区域,各类养老保险参保的时间是不同的,所以,养老保险制定的客体也没有共性特点。从缴费方面看,不同性质的企业在缴费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我国的经济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所以,我国的经济形势也逐渐多样化,在一些私营企业、个体中也出现了相关的养老保险的政策,这就导致企业的性质不同,在缴费方面存在的差异非常大。

(三)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过程过于封闭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公开性的特点,还是比较封闭的,一般都是政府部门来制定养老保险,劳动人民是无权过问的,人们也不能表达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一般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劳动者的意愿没有被充分地考虑进去。

(四)在养老保险制定的过程中,过分的教条主义导致需求与供给的失衡

现在,我国养老保险在制定的过程中,是采取局部分析的方法,這类方法是根据定性的分析,只是根据主观的判断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这种政策制定出来后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求。而且,当政策中的某一个方面出现问题时,制定者就会将该政策修改,但是没有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综合的考虑,当一项政策被修改后,往往会影响到其他的政策。养老保险的制定者没有运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这就导致了他们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不能站在一个长远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从而导致一系列连锁问题的出现。

二、改进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思路

(一)对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重新构建

对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重构,能够解决养老保险制定主体多变的特点,从而能够确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

1、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要确保中央政府是唯一能够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主体。在对养老保险进行统筹时,要使其具有层次化的特点,在养老保险统筹时,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这样,通过提高统筹的层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主体的上移,实现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如果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中,实现全国统筹存在一定的难度,这时就可以将养老保险的制定权利归中央所有。各个省市县在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只能采用中央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其中,应该分析不同区域的差异,所以实现统一的管理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这时就要采用过渡阶段的政策,允许少数存在差异的地区先采用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

2、实施养老保险横向的集中,将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唯一的部门。在传统的养老保险的制定中,以单位的形式制定相关的政策,导致政策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所以,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实现集中的制定,将不同的部门合成一个部门。这样才能够制定统一的制度,在不同的区域内实现公平。在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依靠社会保障部。

(二)明确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客体

养老保险制定的客体是政策的受用者,对养老保险的客体进行科学的划分,能够确保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比较稳妥,而且提高政策的实用性。

1、在对养老保险政策的客体进行分析时,要分析是否按照单位人员作为参考,分析养老保险缴费的层面,养老保险的客体主要是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费的,以及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对养老保险的客体进行分析时,应该打破二元制的结构,建立一元制的结构,使缴费的数量都是相同的,而且使人们都能够享受到相同的待遇。

2、分析养老保险的政策客体的待遇,应该分析其是否是符合相关的政策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制定时是要保护人们的利益的,所以,其在使用时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养老保险政策在使用的过程中,凡是符合其要求的,都可以受到保护。

(三)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

在养老保险制定的过程中,普遍是存在着封闭的情况,所以,导致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后不能符合实际的需求,而且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持有很大的意见,所以,在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实现开放式的政策制定,将传统的封闭式的政策制定加以完善,从而确保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是公平和透明的。在进行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时,要实现民主,应该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充分考虑到人民的利益。让不同层次的群体都能够针对养老保险的制定提出相应的建议,然后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在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中,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地参与到其中。在制定政策时,应该按照统一的流程,不能杂乱无章,首先要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然后在实际中实施,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地修正,在每一个步骤中都要有相关的制度加以约束。

结语

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呈现出一些问题,导致社会公平问题出现,所以,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该建立统一的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主体的上移,实现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

(作者单位: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程乐华,董曙辉.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机制研究[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1,02:117-121.

[2] 赵航飞.公共政策失灵问题分析——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例[J].科技创业月刊,2011,05:19-20.

[3] 卢丹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下的需求与供给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4,02:47-52.

[4] 牛东旗,王玉翠.制度张力与行为取向: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4,03:98-101.

9.重庆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篇九

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社保月缴费基数出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年月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5175元、3105元。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通知》,通知规定,重庆市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091元(5175元/月)执行。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年度月缴费基数由本人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即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重庆2016年度社保缴费标准

重庆社保缴费标准

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年月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5175元、3105元。

每月应缴纳社保五险多少?

按度社平工资5175元基数标准计算

养老保险:个人每月需缴纳8%,5175元×0.08=414元

失业保险:个人每月需缴纳0.5%,5175元×0.005=25.9元

医疗保险:个人每月需缴纳2%+5元,5175元×0.02+5元=108.5元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纳,所以不纳入计算之中

按照今年缴费标准,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每月应缴纳的社保五险费用为:414元+25.9元+108.5元=548.4元。

按照去年以社平工资标准4738元来看,去年我市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类似算法为:525.2元。今年比去年每月多交23.2元。

按基数上限下限计算该缴多少社保?

按照通知要求,以下限3105元作为基数,每人平均每月应该缴纳的社保费为:3105元×(8%+0.5%+2%)+5元=331元,比去年多出15元。

以上限15523元作为基数,每人平均每月应该缴纳的社保费为:15523元×(8%+0.5%+2%)+5元=1635元,比去年多出68元。

个人身份参保应缴多少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即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同时进行调整,按20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90%、80%、70%及60%五档基数缴费为例,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5175元×20%×100%=1035元/月、5175元×20%×90%=931.50元/月、5175元×20%×80%=828元/月、5175元×20%×70%=724.60元/月、5175元×20%×60%=621元/月,每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87.40元、78.80元、69.80元、61.20元、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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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养老政策小步“并轨” 篇十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在全国层面推开之前,已有15个省份实现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依据人社部2012年的人口数据,按照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全国基础养老金年支出为862.95亿元。在整个国家财政10多万亿元的结构中,只占相当小的比例,却解决了老年人口的基础养老金问题,迈出了建立公平、多维度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步。但专家亦表示,新农保与城居保率先并轨水到渠成,难度最低,阻力最小,至于最终建立公平合理的全民基本保障制度,则有赖于更彻底的制度改革。

水到渠成的变革

“碎片化”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最明显特质之一,常因此而饱受诟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接受《小康》采访时介绍,目前我国存在4种养老保险模式,一是公务员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模式,二是城镇职工与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模式,三是面向农民开办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四是面向无职业或自由职业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由于4种养老保险模式在财政补贴比例、个人缴费水平、单位或企业或集体承担保费比例存在较大差别,使我国成为全球为数不多的多种养老保险设计模式共存的国家。”郝演苏指出,此次并轨的即为后两种养老保险模式。

近30多年来,我国正经历着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跨越城乡的人员流动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大潮下将会比以往更为频繁和普遍。长期以农业与非农户籍为标准,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区别对待,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不利于社会公平,因此变革水到渠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封进认为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两者在制度设计上高度一致。首先从缴费模式上看,都是由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从养老金待遇方面,基础养老金全部来自政府补贴,此外,领取养老金年龄均为60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60岁以上无需缴费,个人最低缴费档次都为100元。仅在缴费档次和待遇上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合并在技术上比较简单。

另外,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还指出,全国已经有15个省份早已将二者并轨。此次全国性并轨与原来的制度基本可以对接,难度不大,应该很快就会得到落实。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行管理体系中,新农保和城居保都由该部社保中心农村处进行统一管理,并轨并不涉及两套班子对接的问题。

“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所具有的共同点,并且不涉及养老对象的职业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加上我国正在提速小城镇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将成为新市民,为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并轨创造了条件,加上其并轨操作试验后,可以为最终实现多种养老保险模式并轨奠定基础。”郝演苏说。

农村老年人能得到多大实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数为4.975亿人,这就意味着两者合并后将有近5亿人被覆盖。

两项制度统一显然具有积极影响。据封进介绍,2012年全国新农保待遇平均水平为每年700元左右,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比新农保略高。合并之后,待遇水平往往是从下向上靠,参保农民的待遇会有所提高。今年1月,上海市已经将新农保与城居保调到相同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获得最大实惠将是参保农民,这一群体占4.9亿城乡参保人群的95%。

杨立雄认为,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惠及人群会减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基本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就可领取养老金,城镇职工养老金比城乡居民养老金要高得多。即便城镇中的无业者,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这部分人群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也会越来越少。”杨立雄强调,农村的老年人应该是最大的受惠群体。

然而,杨立雄他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因为低保都是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而养老金则是中央与当地政府分别补贴的缘故,很多地方更愿意把老年人纳入低保。“应该让农村老人从低保中脱离出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继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水平。”杨立雄表示。

在封进看来,两种制度合并更重要的是促进城乡融合,破除以身份决定社保的传统模式,有助于城乡人口流动,减少社会歧视,推进城市化进程。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户籍制度改革和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配套政策之一。合并之后可能将不会再以农村和城市户籍来区分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而是根据地区的消费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养老补贴标准,在同一区间内选择缴费水平。

并轨前,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为100到500元5个档次,城居保则是100到1000元10个档次。“至于个人在一个什么样的档次区间内缴费,目前仍没有明确规定。估计可能向城居保靠拢,可供档次选择较多。”封进说。

如何提高待遇实现公平?

挑战也很多,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至少有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个人缴费标准的统一问题;二是钱(基层政府)从哪里来?三是养老金怎么管理?

在前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亦着重指出,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也应该是两种制度并轨后的方向。”杨立雄认为,中央财政给予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是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根据财力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缺乏强制性机制,很多地方财政并未支出养老金补贴,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随着农村价格水平和消费水平与城镇间距离逐渐缩小,55元基础养老金的购买力也在下降,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这笔钱远远不够。养老金是低标准,低起步,甚至比低保水平还低,大部分地区的低保都在每人每月100元以上。

“养老金应该大幅度提高,每人每月500元。”杨立雄算了一笔账,农村老人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体,按其占全国老年人比例60%计算,1.2亿人每月领取500元养老金,一年也不到1万亿。这笔支出占GDP比重仍然不高,但会反过来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杨立雄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养老金更多的是国家的责任,中央财政要提高基础养老金以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补贴应该算作一种福利。

据封进介绍,上海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是每人每月540元,而2012年对陕西、河南、江苏三省的六个县调查得到的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平均值为每人每月78.64元。东部地区养老金更高是因为地方政府补贴更多,为了不增加当地财政负担,依然以户籍为参保依据。同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起来并不困难,但如何跨过跨地区人员流动这道坎儿呢?

同时,郝演苏从另外一个角度审视两种制度最终磨合的过程。城居保的对象主要是无职业者,而农民是一种职业还是一种身份?随着农民作为劳动者职业地位的确定和小城镇的建设,专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将越来越多地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而新农保的对象也将是无职业的居民,此时,新农保与城居保对象一致,两者实现无缝并轨。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让人们又重燃建立类似日本国民年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热情。“进行较为彻底的制度改革是维护养老保险公平性的必由之路,不分职业和身份,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少国家的做法。”封进认为可以研究一下在更大范围内推出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了。

11.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保险,保费收入,模型分析

一、问题提出,问题分析

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作为一个量化指标,既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其市场规模,也能够折射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消费水平与需求状况。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也是一个动态指标,其变化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结合健康保险市场的特点,从经济学的角度可将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影响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内生变量,包括健康保险产品的价格、健康保险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可直接决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变动;另一类是外生变量,包括社会卫生与健康条件、医疗服务水平与价格、国家医疗保障制度、财政税收政策、社会人口结构、消费者的保险意识等。外生变量一般通过内生变量作用于健康保险的需求,引起健康保险产品需求数量的变动,这种变动可以通过保费收入的变动表现出来。

本文选取消费者平均可支配收入、个人平均每年的医疗保健支出两个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产生影响。

二、数据描述

数据来源:重庆市统计局统计年鉴

三、模型建立

(一)模型构建

设定以下形式的回归模型:

其中t:重庆市第t年的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亿元); (34) 2: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医疗保健支出(元/人); (34) 3: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二)模型求解

OLS回归结果

模型估计的结果为:

(三)统计检验

1. 拟合优度:

由表中可知,R2 (28) 0.965979,修正的可决系数为 (28) 0.959790,这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很好。

2. F检验:

针对0H:032 (28) (28) , 给定显著性水平, 在F分布表中查出自由度为k (28) - (28) -2131和的临界值。由表中可得F (28) 1520.156, 由于F>, 则应拒绝原假设。说明回归方程显著。

3. 异方差检验,

, 根据White检验知, 在条件下, 查2c分布表, 得临界值, 比较计算的2c统计量与临界值, 因为, 则表明模型不存在异方差。

4. 计量经济检验

由于DW统计量为1.834332,落在无自相关的区域,因此,此模型不存在自相关问题。

四、结论与建议

重庆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该抓住新医改方案逐步推行带来的政策机遇,发挥行业优势,密切与医疗卫生部门的纽带,促进健康保险与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保险产品营销与健康管理服务,以及健康保险企业与医疗机构资本层面的协调发展,最终形成有地方特色的以基本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为支撑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模式。商业健康保险虽在解决部分人群高层次医疗服务需要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制度安排无法比拟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者应充分把握我国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建立和完善自身能够管控的医疗服务网络,同时也能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宽的政策优势,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融资,建立更长效、更密切的医疗服务与健康保险的合作模式,确保健康保险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国祥.统计预测与决策[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2]庞浩.计量经济学[M].科学出版社, 2007.

[3]赵肖, 陈滔.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发展方向[J].卫生经济研究, 2010 (7) :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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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贾渝.不能忽视的健康险[J].金融博览, 2010 (8) :58-59.

[6]陈滔, 谢洋.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展望[J].西南金融, 2010 (1) :48-50.

12.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 篇十二

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2018年重庆养老保险怎么领取?

领取方式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14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领取条件 企业职工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及其以上。城乡居民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金。

办理材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2张 办理流程

1、申领手续。参保人员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三个月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2、收集填表。由村(社区)协办员收集参保人员申领材料,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并上报劳保事务所。

3、初审上报。

4、复核确认。由区县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同时核清到龄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计算养老金支付金额。

5、核定支付。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和资金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开户银行,银行应于次月7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实名存折。

6、反馈录入。办理地点

基本养老金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1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篇十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企业以当年申报的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向地税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职工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税部门制定。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的50%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调剂金上解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一)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用储备金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存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资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补充证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

《工伤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保存。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必要时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工伤证》、病历及其他诊疗资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规划和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核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及决算;

(五)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支付、使用;

(五)负责本级经办机构发生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复议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市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受理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负责与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组织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

(六)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各项统计分析工作;

(七)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

(三)受市经办机构的委托,负责与本行政区域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四)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组织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

(六)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七)免费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及时审批、拨付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缴条例》规定,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承担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愿意开展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工伤服务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根据工伤服务的需要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年参保职工名单、参保日期、缴费情况、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在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将公示情况书面报所属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末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由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后迟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其认定标准、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按照过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后参加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其待遇支付渠道不变。

《条例》实施前1年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原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条例》实施前已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原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部分存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节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老工伤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异地集中参加重庆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外省(区、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在本市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外省

(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调查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本市的用人单位在外省(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在外省(区、市)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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