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考试试题

2024-08-02

知识产权法学考试试题(精选8篇)

1.知识产权法学考试试题 篇一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制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断、法理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基本特征: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力权利、权力与义务;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法系具有国际性、继承性、相似性的特点。法律体系主要有: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教法系等。

(一)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的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的特点: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普通法系的渊源以不成文法为主;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与平衡法之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

1、相似性: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崇尚法律至上。

2、差异性:法律渊源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法的作用与法治:法的作用是指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和功效。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主要包括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包括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级国家政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政治基础与条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经济条件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

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形式目标而言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就实质目标而言应着重以下几方面建设: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法的适用原理与原则: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其特点是专门性、程序性和职业性。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

5、国家赔偿与私法责任。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分类:

1、依据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的不同,分为抽象的~~和具体的~~。

2、依据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具体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绝对~~和相对~~。

3、按照法律关系产生是否用法律制裁,法律关系可分为调整型~~和保护性~~。

4、按照主体之间相互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平权型~~和隶属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物;精神财务;行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第二章 中国法制史

春秋战国和秦朝的法律:成文法的公布:早在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禹刑”“汤刑”“九刑”可以分别视为夏商周制定的成文法。李悝的《法经》:李悝是战国时期魏国人,编撰了《法经》,以推动和巩固变法。《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对李悝的《法经》加以改造,改法为律,作为秦律颁行,增加连坐之法,奖励耕战,废井田,取消分封制,推行郡县制。云梦秦简: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发掘出土大批秦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集中在秦律、《法律问答》、《封诊视》、《为吏之道》四个方面,云梦秦简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立法活动:汉朝的立法:《九章律》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高祖命萧何在对秦朝的法律进行删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取李悝的《法经》6篇外,增加户、兴、厩。汉代的其它律法有有关朝仪的《傍章律》,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有关朝贺的《朝律》。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是曹魏政权编纂的《新律》,又称魏律,晋武帝命人对《新律》删改修订是为《泰始律》,南北朝时订制了《北齐律》。隋唐的立法:隋唐较为有影响的法典是《开皇律》。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封建制五刑的形成:

(一)汉代废除肉刑

(二)封建制五刑的形成:魏晋南北朝时期宫刑废除,刑罚等级科学化。《开皇律》在北周刑罚基础上进一步修订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刑罚,这五刑一直沿用到清朝末年。立法概况:

(一)宋朝的立法:基本法典《宋刑统》,编敕、编例和编纂条法事例也是宋朝的重要立法活动。

(二)明朝的立法:基本法典明太祖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

(三)清朝的立法:基本法典是乾隆五年颁行的《大清律例》。刑法的发展变化:

(一)宋:

1、用重典惩治盗贼

2、用“决杖”代替笞、杖、徒、流,将凌迟列入法定死刑,刺配刑成为常发

(二)明:

1、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2、凌迟载入《大明律》,充军广泛应用

(三)清:

1、维护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

2、将笞刑与杖刑的刑具统一改为竹板并减少刑数,创立了发遣刑。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一、清末的立宪与修律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1843年7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如果英国人在中国发生法律纠纷,“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这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发端。1844年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将领事裁判权范围进一步扩大。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促使清末变法修律的一个重要动因。

(二)清末立宪:1909年9月1日,清政府颁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1907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力义务”两部分组成,这是中国传统法律走向近代转型最明显的标志。

(三)清末修律:1902年,清政府设修订法律馆,编撰《大清新刑律》,为后来民国政府刑法典的制定鉴定了基础。

二、中华民国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1912年3月颁布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包括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规定了人民的权力与义务,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的法律:1912年3月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制定《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其基本内容和特点为: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

2、体现了责任内阁和司法独立的基本精神。

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建立了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六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三、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革命政权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宪法

大纲》《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宪法性文件和单行法规,为建国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四)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宪法分类:

1、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为标准,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社会主义型宪法和资本主义型宪法。

四、宪法的主要原则: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3、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

3、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宪法对法制的统一作用

2、宪法对法制的健全作用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

1、宪法确立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2、宪法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3、宪法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最后救济途径。

(四)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宪法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宪法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内容: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3、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合宪性进行审查。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3、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问题

1、没有专门宪法监督机构

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

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

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对策:

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

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

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国家性质和经济制度:国家性质就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为国体。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它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组成。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1、大力发展生产,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坚持对外开放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具有某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三)人身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

1、人身自由

2、人格权

3、住宅不受侵犯权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5、宗教信仰自由

(四)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四章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以刑法为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刑法典及其修正案。在我国,刑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外。还包括单行刑法与附属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限的范围问题。它包括刑法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效力时段。它所涉及的是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犯罪:犯罪的概念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我国采取的是混合概念,即坚持了犯罪的实质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体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犯罪概念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在犯罪概念基础上,所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阻却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

1、在犯罪主题上,必须有两人以上。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我国将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特点是既能独立使用,又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又犯应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立功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和重大贡献的行为。

(三)赎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四)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如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原因,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缓刑并非刑种,二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缓刑的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

2、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3、缓刑不适用于累犯。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的特征:

1、是为了实现国家刑罚权而进行的一种活动

2、刑事诉讼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3、是在多方主体共同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4、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串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依靠群众原则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八)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九)判决公开原则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四)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管辖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管辖的分类:

1、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

2、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2)地区管辖(3)专门管辖

回避: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理由包括: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回避的种类:自行~~、申请~~、指令~~。回避的程序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

辩护:辩护针对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而产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的种类:自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不能担任辩护人的: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的人。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人员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否则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开庭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司法文书获取权、经被告人同意后的上诉权、拒绝辩护权、控告权。辩护人的义务:

1、忠于职守的~~

2、保守秘密的~~

3、证据方面的~~

4、遵守法庭规则的~~

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委托人及其亲友行贿。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指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义务。公诉案件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自诉案件的~~由自诉人承担。

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特征:

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2、适用对象的限定性

3、性质的诉讼性

4、目的的保证性

5、程序法定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拘传

1、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二)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2个月):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

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第六章 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说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人合伙、联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萌芽于罗马,《德意志民法典》第一次在现代意义上使用该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有法定~~、制定~~和委托~~之分。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规格。

诉讼时效:时效制度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本质上是一种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时间期与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密切联系。我国的诉讼时效有普通~~、特别~~和最长~~之分。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即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诉讼时效的起算可分为一般标准和事实标准。《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则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法定事由出现,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诉讼时效延长是指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适当的延长。

物权法:物权法是财产归属法,它指调整民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分为物的归属法和物的利用法。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特征:

1、物权为对世权,其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权利人为,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物权为支配权,即权利人可不通过他人而对标的物直接进行支配

3、物权客观具有特定性,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人对其无法支配,而且在物权发生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及交付

4、物权在效力上具有排他性,一方面,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另一方面,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效力相等互不相容的物权

5、物权为绝对权。物权不需要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就能在法定范围内实现权利。物权可以分为自然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特征:

1、所有权为一种自物权

2、所有权具有物权的全部内容

3、具有恒久性。所有权消失的原因:

1、所有权的转让

2、所有权客体的消失

3、作为所有权的自然人死亡

4、抛弃所有权

5、国家用强制的手段征用、征收,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财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来保障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处分担保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合同:即契约,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与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和过程。合同的订立一般经过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效要件,按协议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

2、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 的要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4、合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约定权利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全部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合同法律效力最集中的表现。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最理想的原因。合同约定不明指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质量、价格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的具体措施有两种: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

1、~~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2、~~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3、~~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4、~~具有相对性

5、~~主要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串整个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责任的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条件有:

1、有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形态分为:预期违约、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态: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形式。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正式法律是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开始的。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大类: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特点:

1、由国家授予

2、具有专有性

3、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的积极性

2、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有利于国际间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协作。

专利法: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的特征:独占性、公开性、法定授予性。专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专利权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共同发明人、合法受让人、外国人。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取得专利权的程序:申请、审查与审批(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公告、复审)。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商标法:商标权是商业法的核心。在我国,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特征:独占性和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商标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客体是注册商标。商标的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符合法律规定

2、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3、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权人的权利:专有使用权、禁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商标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强制注册原则。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利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人身权法:人身权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特征:

1、人身权为一种绝对权利,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这不意味着人身权不具备任何的财产内容,行使某些人身权可为权利人带来某种财产利益,权利人在其人身权受到损害时也可得到财产上的补偿。

3、人身权与人身紧密相连,是一种专属权利。人身权法即规定人身权内容、种类及其保护的法律规范或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人身利益为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包括人体、人格尊严、身份三部分。法律上的人身指人格。人格权指

做人的资格及尊严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1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民法上的身份权指主体根据民法规定所具有的特定地位,身份权则是基于人的身份所产生的一种权利。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侵害人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客观上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3、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

4、侵犯行为必须为民事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行为人侵害受害人的手段是否恶劣

2、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3、侵害行为的后果

4、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5、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继承法: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转移,而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总称为继承法。我国198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基本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抚幼赡老原则

4、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

2、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继承人发生以下情况:放弃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有财产在遗嘱中未被处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外祖)父母。遗嘱继承即按照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有效遗嘱进行的继承。有效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必须合法,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须的继承份额

4、形式上必须合法。继承人也可因下列行为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况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指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民事责任是民法具有强制性的表现,也是民法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特征:财产性、补偿性、故意性。民事责任的形式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对受害人而言,民事责任的形式即其受到的损害得到恢复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赔礼道歉。构成民事责任的“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应存在过错。民事责任的基本分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指作为认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基本准则。民事责任的抗辩指在民事责任适用过程中,被告就其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应不承担民事责任或依法应减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辩解。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特征:

1、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2、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3、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即国家制定或者认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是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4项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判决权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国家间基于平等互惠关系普遍采用的诉讼原则,即一国公民在另一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要遵守诉讼法院国家的法律,就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受诉讼法院应该对他和本国人一样,给予同等对待。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对外政策的不同,有时会出现一国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和增加诉讼义务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受限制的一方可以采取有限的回击措施,就是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

2、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法庭辩论是其集中体现

3、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经过法庭上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

(四)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以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为基础,同时又是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实体处分权的保障

2、处分原则广泛适用于

民事诉讼和诉讼权利,并且贯串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3、当事人的处分应当依法进行

(五)法院调解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多做说服疏导工作。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地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现设有4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辖区:

1、各人民法院辖区

2、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及在适用这三种管辖规定时出现的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狭义则仅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是代表人诉讼中的为全体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分类:

(一)本证和反正

(二)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

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确实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存在不能执行的可能。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生效之前,基于申请人生活上或者经营上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务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先行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序进行,依法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采取的制止其继续妨害的强制手段。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故意实施的干扰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进行的各种行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第九章 经济法

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经济法的萌芽时期(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2、西方经济法的发展时期(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3、西方经济法的成熟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1979-1992)发展(1992至今)。经济法的地位: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而又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

1、经济法能够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经济法促进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经济法有助于推动和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4、经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及社会和谐。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体系:是指按照统一性和内在有机联系的要求,由经济法律规范构成的部门法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部门构成。下列法律部门不宜纳入经济法体系:企业法、金融法、经济合同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整体性、指导性、协调性等特征。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

1、财政法

2、税法

3、金融法

4、产业政策法

5、对外贸易管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就是国家运用公共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积极引导、促进或消极制约、禁止。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的根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培育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发育、发展和成熟,稳步实现社会经济市场化。同时,一方面要规制市场,救治市场失灵。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强化市场规制制度;另一方面,要对规制市场失灵的政府行为进行规制,防止政府失灵。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市场准入法、竞争法雨竞争相关法、市场规制特别法。

反垄断法:是指规制市场主体一定范围内的垄断状态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我国没有独立的反垄断法,有关法律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主要是经济垄断。经济垄断的表现形式:

1、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

2、严重限制竞争的纵向协议

3、滥用市场优势

4、企业合并行为。中国反垄断法的适应除外范围:自然垄断行业,银行业、保险业,农、林、渔业市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别措施。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欺骗性交易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虚假宣传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动

7、低价倾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行政执法机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最初体现在197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切斯费尔德关于“买人给付完整的价金即应获得完美的商品”的名言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地位:是属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经济法律。作用:

1、~~是维护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2、实施~~,就会有力地遏制和制止市场主体的各种违法行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3、严格执行~~,能够减少或防止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促使经营者改善其经营管理,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接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经营者的义务:

1、依照法律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

8、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职能有: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6、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整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请求仲裁机关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生产质量义务:(1)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2)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3)符合产品包装要求(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消费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政权、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行政法居于各个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具有易变性的特征(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决然分开。行政法的地位: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宪法的重要实施。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2、合理地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

3、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行政监督、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4、促进市场经济的健立与完善

5、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1、行政组织与职权法定

2、依法办事

3、违法必究

(二)合理行政原则

1、符合法律的目的2、出于正当的动机

3、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的因素

4、不得任意延迟或不作为

5、符合公正法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与个人,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职权:

1、行政创制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监督权

5、行政强制权

6、行政制裁权

7、行政裁判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指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1、承担错误,赔礼道歉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履行职务

4、撤销违法

5、纠正不当

6、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7、赔偿损失。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分类:

1、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

2、特定相对人和不特定相对人

3、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他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来确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他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对之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制裁。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4)平等地受保护的权利(5)受益权(6)批评、建议权(7)申诉、控告、检举权(8)陈述、申辩权(9)请求救济权(10)抵制重大或者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配合协助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力的义务(3)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从属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的判别标准。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行政行为的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达出来。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

1、行为主体必须合法

2、行政权限必须合法

3、行为内容必须合法

4、行为程序必须合法。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

2、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2、行政给付

3、行政奖励

4、行政处罚

5、行政强制

6、行政征收

7、行政裁决

8、行政确认。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特征:

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

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3、行政程序既有统一性又有分散性。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告知制度

3、调查制度

4、听证制度

5、说明理由制度

6、辩论制度

7、回避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

9、情报公开制度

10、不单方接触制度

11、时效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特征:

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3、行政复议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进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5、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4、补偿决定。

2.知识产权法学考试试题 篇二

(一) 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巩固人才培养定位

传统的教考合一的情况下, 学生在考前要求任课教师划范围降低难度, 考后成绩不理想还要求助于老师, 严重破坏了学校学风、考风的建设。而试题库的建设, 会使学生认识到成绩的好坏取决于平时的努力程度以及对所学课程掌握与理解水平的高低, 从而促使其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 认真学习并掌握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因此, 试题库的建设, 不仅有助于形成重教重学的良好氛围, 也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培养质量, 更能巩固高校的人才培养方式。

(二) 促进法学专业学生适应标准化考核制度及就业

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本科期间除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外, 还可以通过社会考试获得各种从业资格证书, 试题库的建设则能端正学生的心态, 学生将摆脱“投机”“押宝”等心态, 学生在课堂上熟悉标准化考试环境, 在多次标准化考试中培养自身应考能力,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从业资格证书的通过率, 促进了法学专业学生就业。

二、高质量刑法学试题库建设的需求规范

(一) 刑法学试题库建设的基本原则

刑法学试题库不是刑法学试题的简单拼凑与罗列, 试题库建设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教学大纲是教学内容的总体纲要, 基本内容包括内容简介、教学目的与要求、讲授重点与难点章节要点及授课学时数等;考试大纲则规定了考试目的、考试性质、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等。

(二) 刑法学试题库中的试题应具有一定规模

刑法学试题库中的题量必须达到足够容量, 否则就会失去试题库的价值。刑法学试题根据知识点难度题型等参数的要求, 应具有合理的比例结构, 其题量也应具有一定规模, 尽管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 但笔者认为至少应能保证连续四年抽取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0%为佳。

三、刑法学试题库建设的成效

(一) 学生实践能力凸显

刑法学试题库的建成、补充、更新了大量实践考核内容, 提高了实践教学质量。配合学校成立的模拟法庭, 使学生更加明确了刑事庭审的过程, 加强了对诉讼法的掌握, 同时提高了对实体法的兴趣。

(二) 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均得以提高

刑法学试题库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教考分离和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实行教考分离, 直接促进了教师教学责任心的提高, 唯有积极做好切实的教学, 方可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同时, 实行教考分离也促进了学生学习自觉性的提高。面对大量的高质量试题, 学生只有主动勤奋地学习。刑法学试题库的建成有力地调动了教学双方的积极性, 自然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总之, 刑法学试题库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 也是一项细致而又严肃的工作, 试题库建设是必然的趋势。它涉及教育科学与刑法学教学以及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紧密结合, 试题库建设使试题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 也为试卷标准化及无纸化考试提供了基础。试题库建设要扎扎实实地逐步进行, 尽管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难题, 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与传统方式相比, 已体现出很多优越性,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3.知识产权法学考试试题 篇三

[关键词]伦理;法学;知识建构;调解制度

一、前言

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时常为人们所提起,但其对于人们常规的行为却产生着任何一门具体学科所不能产生的作用,而其对于法学框架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研习的重要内容。所谓知其然,方能知其所以然,要想探究学习伦理学对法学知识建构的意义,首先必须了解伦理学。

二、伦理学

(一)伦理学概要

所谓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词源在中国,“伦”、“理”二字,早在公元前8世纪前后的《尚书》、《诗经》、《易经》等著作中已分别出现。“伦”有类、辈份、顺序、秩序等含义,可以被引申为不同辈份之间应有的关系。“理”则具有治玉、分别、条理、道理、治理等意义。公元前4世纪的孟轲在《孟子》一书中说,远古之时,人们“逸居而无教”,近于禽兽,他很担心这种状况,于是“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1]孟子所说的“人伦”,就是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他认为,父子、君臣、夫妇、长幼和朋友之间的亲、义、别序、信是最重要的五种人伦关系或道德关系。伦理二字合用,最早见于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意为:凡属音,都是由人心产生出来的;乐,是通于伦理的。此处的“伦理”也即:人伦道德理义,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规范。大约西汉初年,人们开始广泛使用“伦理”一词。而在西方,伦理学这一概念源出希腊文“ετησs”,意为风俗、习惯、性格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先赋予其伦理和德行的含义。

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二)道德与伦理学的作用

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道德一直以来都作为法律的帮手,并与法律一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所谓道德:是指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存在,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仰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社会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准则。

伦理学的作用有多大,要看道德的作用在社会上影响有多大。其实,这也具有片面性,信念与理想也是伦理学的范畴。现代人的理想不是那么高,但也不低,起码要付出相当的努力才能达到。所以说,伦理学所起的探讨作用是相当大的,不要仅仅只看到单纯的在尺度理论研究,还有各个分支与支流,如经济伦理学,现代经济管理学想把此包含进去,可是弄去弄来,怎么也弄不清楚,讲不透彻,显示出局限性,只有通过伦理学才能正面回答与处理好、协调好之间的关系。毋庸置疑的是,学习伦理学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大有裨益的。我们都知道,最早的时候是没有法律的,社会关系的维持与发展是靠道德来维系,在出现国家后才有了法律。法律的创制是依据既有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来创制的,伦理学对法律的制定及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债务纠纷关系等关系的认定和解决都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三、伦理学之于调解

除完全的道德约束之外,伦理学对解决法律问题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其对法学中民事调解制度的积极影响进行论述。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西方“ADR运动”[2]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国内与国际学界越来越重视对中国调解制度的研究,这是因为发轫于数千年前的中国调解制度,与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观有着明显的契合,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人的法律智慧,而且证明了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理念和形式中,蕴含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追求。

我国从古代贯穿到现、当代的“调解制度”一直都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比较突出的组成部分。这种调解不同于从个人权利出发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调解以人际关系为出发点,所强调的不是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是人际关系的和谐。西方的权利法过度地强调于对或错,将即便较难确定对错的争执也推向对抗性的必分胜负;而调解则更趋向于将同类事件谐调一致,以消除矛盾为主要目的,它更加倾向于一种妥协和忍、让体系,它要求的不是简单负方的赔偿或惩罚,更多的是赔礼道歉和恢复和谐。儒家道德逻辑常用的例子是,调解人通常会用“将心比心”的道理来说服当事人,如问到:如果别人对你这样做,你会怎样感受,怎样反应?这正是我国传统伦理对解决现代法律问题的传承与延续,当然,这也就同样造成了它的劣处即:对明显的对错采纳含糊的妥协。现在的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3]因此,法庭外的非正式(社区与亲邻)和半正式(由干部主持的)调解制度,有效地减少了正式的法庭诉讼与公民负担。

2002年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中国共产党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将和谐社会作为奋斗目标,而且提出了各项制度保障要求。

从如上会议精神看,保障社会稳定成为了司法审判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这进一步说明伦理,特别是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四、调解之于法学

由于司法改革的大潮尚未退去,在不同的政策和理念的影响下,调解的基本原则也有显著区别。与此对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调解的态度,也有非常明显的变化。在2002年以前,受审判中心主义和权利本位法学思潮的影响,整个法律界对法院调解持边缘化的态度,基本按照“自愿合法”,将其视为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象。而在2002年以后,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为标志,政策制定者加大了对调解的强调力度,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确定为调解工作的原则。2006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发表了题为《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讲话,明确将“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强调要重新审视司法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法院调解在审判实务界再度兴起,再一次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2009年7月28日,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哈尔滨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发展,推出了新的调解工作原则,即“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大大提高了调解的优先级。

2003年至2006年四年的民事一审和调解案件说明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据统计,2003年1月至9月,民事一审案件4410236件,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49.22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81.78万个,调解人员669.20万人;2004年民事一审案件4332727件,调解各类纠纷4492157件,调解成功率为95.9%,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369万件,有55528件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47441份协议得到法院维持,维持率为85.4 %;2005年,民事一审案件4380095件,调解各类纠纷4414233件,调解成功率9%,不履行、反悔起诉到法院的52144件,法院维持41201件,维持率79%,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84.7万个,人民调解员509.6名;2006年,民事一审案件4385732件,调解各类案件4628018件,调解成功率92. 1%。[4]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事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结语

传统的调解制度除形式多样以及当事人较单纯公堂裁决有着更为灵活多样的选择外,对社会的安定也有着多种意义。总体而言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可以预防矛盾激化,大事化小,阻止纠纷演变成重大的刑事案件;第二,便于纠纷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尤其是亲邻好友,不至于因纠纷而结下宿怨,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第三,纠纷解决途径便利,节省成本;第四,参与调解者除当事人、调解人,还有各个方面的证人,这些证人由于多与纠纷人长期接触,了解情况,对是非的判断较为准确。当事人容易心平气顺地接受调解的結果;第五,调解的过程是一个说理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教育的过程。

伦理学是一门具有继承性和广泛约束性的学科,其发展与变化对于法学的影响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千差万别,但正是这种差别给予我们探究的思路和上层建筑对于法学知识框架的修定办法,其对于法学的重要意义仍需延续。

[参考文献]

[1]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J].哲学研究.2002(2).

[2]非诉讼纠纷解决[OL].http://wiki.cnki.com.cn/HotWord/951173.

htm.

[3]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00.

[4]中国法律年鉴[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8.

[5]谢地坤.道德的底限与普世伦理学[J].江苏社会科学.2004,1.

[6]2012—1—1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4.知识产权法学考试试题 篇四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之常识判断

民法学知识汇总

——来源:安徽中公教育(http://ah.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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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之常识判断 民法学知识练习题答案()

民法内容较多,中公教育专家选择了合同法和物权法进行讲解,因为民法理论难以理解,故而配以案例,希望达到讲练结合的效果,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民法理论。

一、合同法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特征: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必须到达。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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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特征: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重要法条《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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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特征: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②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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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6.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特征: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7.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管理事物。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特征: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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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重要法条《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物权法 1.国家所有权

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具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国家所有权具有自己的特征。

特征: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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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组织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享有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集体组织所有权对集体所有制起着巩固和保护的作用,在我国财产所有权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特征: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各个集体组织的财产,都分别属于各集体组织。不同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多种多样:既包括农村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乡镇企业等,还包括城市中的城镇集体企业、合作社等。

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只有它才能作为该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它的成员个人不是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无权处分集体组织的财产。

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一人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例如因为房屋相邻产生了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

在许多情况下,相邻关系的发生也与自然环境有关。例如:甲、乙两个村处于一条河流的上下两个相连的地段,就自然构成了甲、乙生产队互相利用水流灌溉和水力资源的相邻关系问题。

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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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特征: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 徽中公教育:http://ah.offcn.com/ 7 电话:0551—65268288 65422888 65122200 安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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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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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6.抵押权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特征: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 徽中公教育:http://ah.offcn.com/ 9 电话:0551—65268288 65422888 65122200 安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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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7.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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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篇五

(供法学本科教学使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编写

说 明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的文件精神,知识产权法学是为从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新兴法学学科。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执法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和辅修法学的其他专业本科生。教学时数共为5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为48学时,观摩审判或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教学实践活动为6学时。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 张楚 教授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待出版)。因教学时数有限,本大纲仅涉及教师必须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本教学大纲经过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全体 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三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六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七章 邻接权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九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二章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三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十五章 可专利性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九章 商标制度概述 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章 商标管理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五章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编 总论

[ 本编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法律体系及其属性,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 内容提要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并无准确定义,应从其范围入手明确其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区别与有形财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由其客体无形性的本质属性派生出三个特点:专有性,没有法律规定或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 内容提要 ]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调整四方面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行驶、知识产权管理和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已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法的属性。目前较普遍和立法通例承认的观点是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另外学界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综合的法律部门或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理由都不够充分,不是普遍承认的观点。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三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领会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区别,熟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概况,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二、著作权的演变经历了四个阶段。特许出版权保护的是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著作财产权时期,1709 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 部著 作权法,其保护以作者利益为重,并且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作者权时 期强调 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内容。19 世纪中叶进入国际保护时期,签订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内容提要 ]

我国历史上第一 部著 作权法是 1910 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后来 1915 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和 1982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都在其基础上制定的。新中国成立后,1990 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 2001 年对其进行了修改。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法的原则

[ 内容提要 ]

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是 :

1、以保护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

2、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传播者的邻接权的规定上。

3、协调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原则,如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对作者权益进行一定的限制。

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我国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并实施了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领会作者(原始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的相关规定,明确几类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 继受 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中国主体、外国主体和无国籍主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 内容提要 ]

一、作者是自然人,其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享有最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

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在一定条件可以被视为作者。凡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支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由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外国作者 手我国 著作权法的保护: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 内容提要 ]

继受主体是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或国家。继受主体的著作权的主要原因是:因继承、赠与、转让而取得;国家因购买、接受赠予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著作权。

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属于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并共同创作的作品。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凡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有其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单独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除上述情形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是指奖若干 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它材料,通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从而形成有的独创性的新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但 但 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按照他人创作意图,依照合同约定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受托人享有。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音乐等可单独行使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在法定保护期内,将其作品的载体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 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除署名权外,其著作权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作品的概念、特点、类别,熟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领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规定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内容提要

一、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必须具有两个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独创性或原创性是指作品时有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产生。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物质载体形式进行复制,从而能够被他人所感知并可以利用和传播。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内容提要 ]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还有两类特殊作品:民间文学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内容提要 ]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和不适宜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前者指:(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后者包括法律、法规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格式和表格。 第六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构成,掌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明确著作权的

取得途径和保护期限。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 内容提要 ]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 内容提要 ]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发行权是指已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表演权,也称公演权、上演权,只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也称播放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权权能是指以有线 或着 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作品。

演绎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主要包括修改权、翻译权和汇编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1)自动取得,著作权自作品 创作完成之日起生。(2)注册取得,是指除了作品创做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期限,是指国家依法确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并予以保护的法定期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除发表权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外,其他人身权永久受到保护。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 加死亡 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其他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

第七章 邻接权

[ 本章学习重点和要求 ]

了解邻接权的概念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理解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的有关规定。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 内容提要 ]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是:权利主体不同、保护对象不同、权利内容不同和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 出版者权

[ 内容提要 ]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复制、发行的作品复制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出版者权者包括: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作品文字修改权,报刊出版者的投稿选登权,报刊出版者的作品转载、摘编权,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作品权。

出版者得义务有:与著作权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按照出版合同的约定质量、期限出版图书,重印、再版义务以及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节 表演者权

[ 内容提要 ]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表演者的义务有: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除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演绎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付酬外,还应取得被演绎之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品作者的权利

[ 内容提要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有: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申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既应当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 广播组织权

[ 内容提要 ]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质押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著作权关于著作

权利使用制度的规定。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法律特征:(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出专有许可权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财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其特点是: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转让与作品的载体所有权无关;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等。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著作财产权的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 内容提要 ]

著作财产权除转让及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离婚是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继承的对象。

第九章 著作权的限制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权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形,领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的使用条件及其相互区别,掌握合理使用的认定方法。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 内容提要 ]

一、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两种模式:“因素主义模式”和“规则主义模式”。合理使用应符合的条件有: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等。

二、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个人使用;饮用;新闻报道;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课堂教学使用;公务使用;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免费表演;对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汉族文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盲文出版。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 内容提要 ]

一、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法定许可应满足的条件有:法定许可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主体只能是出版者、录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法定许可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报刊转载或使用在报纸、杂志上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成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 内容提要 ]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不同。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 本章学习要求和重点 ]

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构成、种类,明确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领会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措施。

教学时数: 1课时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内容提要 ]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 未经作者等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或其他制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使用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害的对象应是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

三、我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类是除应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责任

[ 内容提要 ]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给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者传播者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类型有:(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2)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侵权制假物资、设备等形式;(3)刑事责任,主要有拘役、罚金、有期徒刑等形式。

第三节 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措施

[ 内容提要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的调处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为加强著作权的执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以下执法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管理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含义和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领会我国著作权集

体管理 的各项规定。

教学时数: 1课时

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 内容提要 ]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活动。

著作权行政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首先出现在西方。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首次规定了著作权管理,200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以自愿许可为原则,法定许可为例外。管理的范围是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的财产权利,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我国采取的是行政许可制,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以及 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章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 本章内容和学习要求 ]

了解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点,我国计算机保护的立法。领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属,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以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概述

[ 内容提要 ]

一、世界各国大多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条约。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原创性、可感知性和可再现性。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 内容提要 ]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但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指令开发和职务开发,其著作权的归属,法律另有规定。另外,计算机软件的继承人、继受人和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

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同样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另外,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三、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期限的限制,其保护期为50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使用和转让其著作权的一部分或全部。

四、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规定了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和侵权责任的例外。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仲裁和诉讼,关于执法措施同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致,有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三章 专利制度概述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掌握专利、专利权和专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了解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概况,弄清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运用专利制度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说

[ 内容提要 ]

专利的基本含义归纳为:(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3)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一般认为,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专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

[ 内容提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2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订:(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2)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4)改变强制许可的条件;(5)增加规定本国优先权;(6)将异议程序改为撤销程序;(7)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1)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2)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3)简化、完善有关程序;(4)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约》相衔接。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专利权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种类等,理解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的基本类型。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发 明

[ 内容提要 ]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将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节 实用新型

[ 内容提要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特点是:(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第三节 外观设计

[ 内容提要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内容提要 ]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 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现行法(修订)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的对象是:(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五章 可专利性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掌握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理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含义,运用所学的知识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概 述

[ 内容提要 ]

可专利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是该项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状况。

广义的可专利性包括:(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2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那些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4)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条件。而狭义的可专利性主要是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4项标准。

第二节 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 内容提要 ]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般认为,以下发明具有创造性:(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 新型不 具有再现性;(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节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 内容提要 ]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取得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特征及归属,明确专利申请人的条件、种类及权利,掌握专利申请原则和申请日、优先权的有关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熟悉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专利申请原则

[ 内容提要 ]

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闹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3、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第二节 专利申请日

[ 内容提要 ]

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确定专利申请 日应当 注意以下问题:(1)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有权将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第三节 专利申请文件 [ 内容提要 ]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2)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3)说明书摘要,即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4)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求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2)图片或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该产品的两面视图。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 内容提要 ]

国际上存在审查制与不审查制两大专利体系,各有利弊。荷兰于1963年创立“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我国专利法采用该制度。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1)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2)公布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

利行政 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3)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 作出 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 作出 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权利的丧失与恢复。(1)权利的丧失。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或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导致有关权利终止的结果。(2)权利的恢复。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碍消除后2个月后,最迟自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或者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概念,弄清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

[ 内容提要 ]

根据1992年12月31日 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 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

第二节 专利权的终止

[ 内容提要 ]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专利权的终止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专利权终止,是指一项有效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广义的专利权终止,不仅包括有效专利权效力的消灭,而且还包括专利权因无效宣告而致使其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形、因专利权的转让而导致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的情形。此处“专利权终止”,仅指狭义的专利权终止。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1)保护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 内容提要 ]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三种: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2)追溯力;(3)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的约束力。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关系,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准确地认定专利侵权行为。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内容提要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 内容提要 ]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为:(1)专利权有效原则;(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4)全面覆盖原则;(5)等同原则;(6)禁止反悔原则;(7)多余指定原则。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权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对此未作规定,但行政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处理有该类行为:(1)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2)未经授权或委托,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第三节 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 内容提要 ]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的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如调解不成,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 作出 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内容提要 ]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 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2)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罚款、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九章 商标制度概述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商标的基本含义、商标权的概念、内容,明确相关权能的不同法律效力,领会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商标权取得的基本方法及商标权终止的基本原因,明确商标的基本分类和商标的功能、作用,熟悉商标制度史的一般知识,掌握我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及修改内容。

识记:(1)商标的基本含义;(2)服务商标的概念、联合商标的概念、防御商标的概念、证明商标的概念、集体商标的概念。(31857年法国商标法、1904年清朝《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基本知识,我国1982年商标法的主要特点。(4)商标权的概念;(5)注册原则、使用原则、混合原则的概念;(6)注册商标注销和撤销的主要事由。

领会:(1)商标的作用;(2)特殊标志保护的有关规定;(3)我国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4)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法律地位;(5)注册商标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应用: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在应用过程中的联系与区别;使用权与禁止权的不同效力范围。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分类与作用

[ 内容提要 ]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的含义主要有:(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特有名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 成商标 使用。商品名称一般不受保护,知名商品的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无需经过注册,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装潢设计的内容无法律限制,且与商品内容相联系。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商务标语。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

商标的分类: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以及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及其他要素结合组成的商标。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翻造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征的商标。

商标的作用:从商标使用者、商标管理者以及商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商标的作用可以概括为:(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内容提要 ]

商标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并成为一种专门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时期。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

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3 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1)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2)禁止以地名作为商标使用;(3)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4)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

2001 年我国商标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1)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同时增加了关于商标权共有的规定;(2)在保护客体方面,扩大了注册商标的范围、明确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增加丁对地理标志的保护;(3)在程序方面,增加了优先权的规定,对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要求,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4)在执法方面,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力度,规定了一些临时措施;(5)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与复审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责任。

第三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 内容提要 ]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后者是指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第四节 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 内容提要 ]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办法获得商标权。

原始取得的方法有:(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3)混合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

继受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取得,二是根据继承程序取得。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其事由有:(1)自动申请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

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其事由有:(1)违法撤销;(2)不当注册撤销;(3)争议撤销。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是:(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2)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

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商标注册的概念与意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文件,领会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掌握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及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批程序。

识记:(1)商标注册的概念;(2)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3)商标禁用条款的概念;(4)异议的概念。

领会:(1)先申请原则的基本内容;(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应用: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 内容提要 ]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2)有利于管理机关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3)有利于敦促商品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商标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 内容提要 ]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规定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条件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禁用条款。所谓商标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3)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4)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 内容提要 ]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包括: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就用于不同类别商品上的同一商标申请注册。

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的程序:(1)申请前的准备:办理商标查询、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2)申请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报送商标图样、提交其他书件;(3)申请的提出: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交纳费用;(4)申请日与优先权: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5)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另行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6)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 内容提要 ]

审查的内容。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含义及效果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从而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驳回的决定。经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则驳回申请。

对申请的复审。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终局决定。终局决定认为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即可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初步审定是商标局指定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需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征询公众意见。

商标注册的异议。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关于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反对意见。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再次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对异议的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终局裁定。

商标的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及补正制度的意义,领会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的有关规定;了解商标争议的概念及条件,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基本特征。

识记:(1)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的概念、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2)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领会:争议程序与补正程序及异议程序之间的差别。

应用: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程序和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 内容提要 ]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有助于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维护商标专用权受让人的利益。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符。由于商标注册无效而导致撤销的事由有:(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和不得注册的规定;(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对第一种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情况,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

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 内容提要 ]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对注册商标提起争议须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或近似,且被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或理由相同。

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是:(1)申请主体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法定期限不同;(4)申请事由不同;(5)受理机关不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应作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制度,明确和掌握注册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

识记:(1)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概念、注册商标续展的概念;(2)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领会:(1)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

[ 内容提要 ]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

[ 内容提要 ]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有连同转让与自由转让两种立法例。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与企业分开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护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5)共同所有的商标不得私自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 内容提要 ]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2)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未经授权,不得移转其商标使用权;(2)保护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名称;(3)协助许可人查明侵权事实;(4)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三章 商标管理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商标管理的概念及其机关,明确商标使用管理、商标印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识记:商标管理的概念。

领会:(1)对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2)对非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3)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管理概述

[ 内容提要 ]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商标管理工作。

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 内容提要 ]

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1)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标记;(2)检查是否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商标;(3)检查是否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4)检查是否自行转让商标;(5)检查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6)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否签订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7)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8)对已被注销或被撤销商标的管理;(9)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10)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1)检查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2)检查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3)检查是否冒充注册商标;(4)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第三节 商标印制的管理

[ 内容提要 ]

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1)擅自承印依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2)擅自承印违反承印条件规定的商标;(3)不按规定健全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4)非法印制商标标识。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种类,领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识记:(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2)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

领会: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权保护概述

[ 内容提要 ]

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1)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2)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 内容提要 ]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有:(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内容提要 ]

6.法学人生视频考试试题 篇六

选择题(60 分)

1、中央党校请关怀主编了哪本教材(A)(3.00 分)

D.《能源法》 C.《经济法》  B.《环境法》  A.《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

2、《走向 21 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是由谁主编的 A(3.00 分)

D.赵中孚 C.关怀  B.孙国华  A.巫昌祯 

3、关怀教授曾经就读于(A)(3.00 分)

D.清华大学 C.中央大学  B.东吴大学  A.朝阳大学 

4、《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的作者是 A(3.00 分)

D.黄进 C.王利明  B.高铭暄  A.关怀 

5、关怀与孙国华都曾经在哪读书 A(3.00 分)

A.朝阳大学

D.清华大学 C.北京大学  B.复旦大学 

6、许崇德曾经在哪所大学攻读研究生学位?(A)(3.00 分)

D.交通大学 C.清华大学  B.北京大学  A.中国人民大学 7、1948 年 9 月巫昌祯考入哪所大学(D)(3.00 分)

D.朝阳大学 C.北京大学  B.复旦大学  A.清华大学 

8、“文革”结束后,人民大学在哪一年复校(A)(3.00 分)

D.1981 年 C.1980 年  B.1970 年  A.1978 年 

9、巫昌祯在人生奠定基础阶段学习的是哪里的法律? C(3.00 分)

D.拉丁美洲 C.苏联  B.英美  A.西欧 

10、劳动法方面,关怀教授提倡哪种合同形式?B(3.00 分)

B.集体合同 A.劳动合同 

D.组团合同 C.共保合同 

11、抗战时期,关怀获得全国诗评一等奖的诗作是 B(3.00 分)

D.《黄河》 C.《野火》  B.《请缨之歌》  A.《画像》 

12、关怀教授是哪所大学的法学院教授 C(3.00 分)

D.清华大学 C.中国人民大学  B.北京大学  A.中国政法大学 

13、工会法的问题主要是围绕什么? C(3.00 分)

D.工会的效率 C.工会的职能  B.工会的成员  A.工会的组织 

14、中国第一部《劳动法》于哪一年通过?D(3.00 分)

D.1994 年 C.1990 年  B.1983 年  A.1956 年 

15、许崇德在大学读的是什么专业?(A)(3.00 分)

B.历史 A.法律 

D.文学 C.哲学 

16、许崇德在青少年曾经对哪种外语特别痛恨 B(3.00 分)

D.法语 C.俄语  B.日语  A.英语 

17、许崇德出生的青浦县在 1958 年之前属于哪个省市(B)(3.00 分)

D.福建 C.浙江  B.江苏  A.上海 

18、哪部苏联电影给赵中孚从事教师生涯产生影响 B(3.00 分)

D.《童年》 C.《母亲》  B.《静静的顿河》  A.《乡村女教师》 

19、论文《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是对法律的误读》的作者是(A)(3.00 分)

D.赵中孚 C.王利明  B.孙国华  A.关怀 

20、峰峰煤矿主要位于哪个省(A),(3.00 分)

B.辽宁 A.河北 

D.江苏 C.黑龙江 

判断题(40 分)

1、汇文中学的校训“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是陶行知题赠的。(2.00 分)否

2、孙国华老师经历过严厉的批斗,但是从未放弃过对学术的坚持。(2.00 分)是 3、2002 年对工会法进行了修订,最根本的是确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能(2.00 分)是

4、我国婚姻法是 1950 年公布的。(2.00 分)是

5、关怀是与文学结缘的法学大家。(2.00 分)是

6、关于员工提出对公司合理的建议,公司可以解雇这类员工。(2.00 分)否

7、张晋藩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终身教授()(2.00 分)否

8、关怀教授认为集体合同更强调追究职工在企业生产中的责任。(2.00 分)否

9、吕世伦小学期间写作的文章主旨是:宣传中苏友好,宣传人民政府,宣传解

放。(2.00 分)否

10、张国华在朝阳大学读书期间进一步坚定了自己的理想。(2.00 分)是

11、关怀教授认为可以用共保合同取代集体合同。(2.00 分)否12、1949 年北京地区最高统帅是杜聿明。(2.00 分)否

13、许崇德的姐姐曾经进入延安的抗日军政大学就读。(2.00 分)是

14、关怀为建立北京劳动法学会做出贡献。(2.00 分)是

15、关怀教授曾经写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尽快制定经济法》。(2.00 分)是

16、启功为北京师范大学题赠的校训的是“学为人师身为世范”(2.00 分)否

17、人大法律系建立时是以莫斯科大学为榜样。(2.00 分)是

18、赵中孚在汇文中学附属小学时,在书法和劳动技能方面收到教育。(2.00 分)是

7.知识产权法学考试试题 篇七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 它的价值在于选拔合格的人才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去。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在性质、目的、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 但是就世界各国对这两种制度的设置和要求而言, 二者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 国外相关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背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以律师为基础, 因此, 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在美国, 法学院的教育就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只有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 然后申请成为律师。检察官是受雇于国家的律师, 法官也是从律师中选任。法学院不承担基本人文教育的功能, 而是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的掌握。

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产生是通过司法考试分别选出的。其中, 德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非常具有代表性。这一制度在德国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 并且分为第一次司法考试和第二次司法考试。德国规定, 只有正式的法学院学生, 达到最低的报考条件, 才能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由此可见,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紧密衔接的。

(二) 我国的实践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知法、学法、用法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的共识。社会矛盾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法律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成为社会的必须人才。司法考试门槛高, 要求严格, 能为社会输送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工作者。司法考试提升了法律专业社会地位的同时, 也为这一专业的本科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工作者也日益认识到, 偏重理论知识的法学传统教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需要, 在现在的教学中也要强调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

二、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一) 负面影响的存在

1. 专业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

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仍然重理论, 强调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 而司法考试重实务, 课堂上的学习无法完全应对司考。许多学生为了应对司考, 基本的课程教材还没有看, 就整日捧着司考习题做;忽视基础知识, 更注重答题技巧的训练, 为了“考”而学。司考与专业教育存在一定的脱节。

2.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造成一定的干扰。

我国的法学本科院校各有各的专业特色, 并不特别强调某一或某些学科。而在司法考试中, 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是分值设置比较多的科目, 被称为所谓的“大学科”。受到司法考试的影响, 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出现了重视“大学科”, 轻视“小学科”的现象。各个高校不得不放弃一些自己的专业特色来应对司考。可见, 司法考试有成为法学教育“指挥棒”的趋势, 一定程度上干扰着法学本科教育。

3. 司法考试要求非常严格, 使得本专业部分人才外流。

司法考试难度大, 通过率低。对于法学本科学生而言, 没有通过司法考试, 就无法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 而这些职业是法学专业学生将要从事的主要工作。于是, 本专业部分人才因为没有通过司考, 只能转向其他行业, 从事其他工作, 造成一定的人才资源浪费。

(二) 负面影响存在的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的不同。现在, 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与问题正在逐步归结于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正呈现出愈发专业化、综合化的趋势, 仅仅依靠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予以辅助。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向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的知识, 并且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职业伦理素养和社会人文修养。可以说,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多维的。

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性很强的考试, 考查的内容除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外, 更强调应试人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这一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人才选拔出来, 使其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目的相对单一。

正是因为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不同, 造成了现在这种紧张关系的存在。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 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本科教育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协调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关系的对策

(一)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适应性调整

目前的司法考试仍然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 因此, 记忆类试题数量相对较大。司法考试应当在题型设置、考查角度方面做出适当调整。在注重考生对法律条文掌握程度的同时, 也强调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重视考生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

(二) 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调整

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并不是司法考试, 其要求也应当高于司法考试。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 除了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加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 还可以继续深造, 进行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也可以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因此, 法学本科教学的内容不应当拘泥于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 而是应当结合本院 (系) 的特点, 相应开设其他基础课程, 例如:法律逻辑学、法律经济学等。

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 法学教育又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应更多地加入实务类课程和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让学生通过亲身实践, 分析和解决问题, 提高实践能力。同时,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利用好司法考试的一系列资源,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采纳部分司考题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等。

8.基于司法考试谈法学教学改革出路 篇八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出路

2001年10月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出台,办法中明确对司法人员考试做出详细规定: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2008年司法部门又对司法考试做出补充规定,内容主要有:2009届大学毕业生允许参加2008年全国主办的统一司法考试,这个办法的出台,使得部分在校大学生可以在毕业之前就完成司法考试,减轻毕业负担。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帮助法律从业者提高司法素质,树立司法公正意识,从而实现法律公平与公正。结合司法考试,总结了目前的法学教学内容,形成法律从业者与科学方法的良好互动,从而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影响

2008年司法部公布司法考试办法,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作为法律素质体现的一大标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法律从业者能力的认证。在法学专业中,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

首先,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对于教学与就业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通过司法考试,法学教学能够解决教学与就业之间的“脱节”问题,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认证考试,有利于推动法学教学在专业化与精英化的改革,从而提高在校大学生专业法律水平。其次,司法考试能够帮助法学专业重新树立更高的教学目标,将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作为教学的主要目的,司法考试注重考生拥有应用能力与高品质法律素养,因此,法学教学目的就偏向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的实践型应用人才。司法考试还能够促进教学方法与内容的更新完备,使教学能够能贴近职业应用,贴近司法考试。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消极影响

一味的追求考试成绩将会使司法考试为法学教学带来消极影响,其中包括:法学教学在司法考试的指挥下变成应试教育,盲目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换来的将是法学教学“空洞化”的大问题。司法考试仅仅是一种应试手段,只能作为引导学生的工具,而司法考试成为学生和教学中盲目追崇的对象时,法学教育就变为形式主义的空洞教学,不仅会导致学生学习片面化,还会僵化学生思维,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认知面狭窄,失去了培养法学学生的初衷。

二、法学专业教学的现状

中国教育在大学之前缺少法律教学,在学生进入大学选择法律专业后,教师直接对他们进行法律专业的培养,使学生出现有知识没文化的现象,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之后并不能对法律职业有深刻理解,因此,法学教学缺少专门的职业教育,缺少职业训练环节。

我国法学教学主要方法是演讲方式教学,注重法理论知识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缺乏培养,教师在教学中输出信息,学生单纯接收,缺乏师生互动与教学实践,学生掌握的知识不能进行及时实践造成理论掌握不充分,实践能力弱。

在法学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上,现阶段法学教学内容略有陈旧,不能将当下法律实例与法律条款进行对接演讲,学生只能学到出版周期长的滞后教材内容,而新的法律条文学生则无法掌握。

三、法学教学改革的出路

针对当前司法考试的政策与现状,结合法律教学中出现的教学问题与弊端,我们需要对法学教学做出一些改革,以便能够更好的使学生学习法学与适应司法考试。

(一)更新法学教学理念 更新陈旧的教学理念,将法学的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这两个职能进行结合。在强化学生法学基本理论、普及法律法规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培养的是学生法律人文素养、传播的是法律公正精神,教师应对法学教学理念进行更新,面对司法考试的同时,应将法学教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结合,培养出适合社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构建法学合理教学体系 法学的教学体系指的是本科教育中学生的实践性课程,根据教学大纲,应将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纳入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法律运用技能,强化学生法律操作与法律思维。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注意,将体系进行统一,避免杂乱无章,将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学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实践操作型。

(三)完善法学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 在法学教学改革中,要精简课程内容。在课程设置中,应撤销与法学专业无相关度的教学课程,对于纯理论性专业课程,应将课程周期缩减到最短,节省出时间安排实践与实用性专业课程。其次,应组织教师对司法考试大纲尽进行排查摸索,找出在大纲之列又被我们忽视的教学内容,弥补教学死角。尽量选购新版本法律教材进行授课,在课程设置中,安排时政法律前沿课程,每周将法律最新动态向学生告知普及;在教学手段上,改进演讲式教学,增强与学生的课堂互动,将课堂还给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大而全的授课方式,对于教学内容应分清重点与主次,提纲挈领的进行授课。改变呆板的理论教学,避免灌输式教学,增强实践性教学课程,使学生灵活的掌握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通过课堂实践与职业实践增强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使学生能够更加灵活的运用法律,適应司法考试。

四、结束语

一般而言,教育手段是培养人才的基本途径,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公民法律观念与意识。而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核标准,属于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方法,目的是检验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否能够担任起法律职务。我认为法律教学不能独立于司法考试单独存在,学生法律素质能够在司法考试中体现,我们需要基于司法考试对法律教学进行改革,使教学内容在满足法律普及的需求中兼顾完成。

参考文献:

[1]李建军.法学教学改革出路探析——以司法考试为视角[J].邢台学院学报,2014,02:149-151+159.

[2]黄共兴,苗泳,齐蕴博,李百超,刘书正,檀菲菲.基于司法考试的法学教学改革探析——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例[J].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02:1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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