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绿化养护管理委托合同

2024-11-29

有关绿化养护管理委托合同(精选9篇)

1.有关绿化养护管理委托合同 篇一

有关委托生产合同4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生产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生产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拓展市场,因甲方生产规模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加工生产白酒产品,协议如下:

一、由甲、乙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手续,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甲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及包装物,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企业相应标准要求。价格双方协定。费用由甲方按数量价格同时结算。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生产与甲方近似产品。

四、产品品种数量根据市场情况以销定产。生产计划按甲方派驻的人员确定生产。为减少运费、降低成本,经甲方电话或书面委托,在甲方人员监督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地域帮助销售。货款由甲方回收。

五、乙方必须按甲方需要生产合格产品,按时交货。如不能按量按时交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产品成本因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较大,区域跨度大,因此委托加工产品的单位费用计算采用动态计算方式。即:甲、乙方随时根据主要原料价格和市场情况确定。

七、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加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因乙方生产造成的不合格产品,由乙方负责。乙方生产加工产品,由乙质检部门按标准代验代检。

八、产品标识、标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1月7日)颁发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四款的规定。厂名厂址采用营业执照名称。

九、乙方不得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由甲方进行销售。十、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生产采购的辅料费用,由乙方先期负责,然后生产一批,甲方给乙方结算一批。十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及成品、半成品库房。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人员的住房、水电,并帮助解决生活琐事。并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十二、委托加工数量、委托加工品种、委托加工产品执行标准另行书面通知,以书面通知双方签字为准,未有书面通知,乙方投入生产,甲方可按侵权行为投诉。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如需续签,双方另行协商,到期自然终止。

十四、在乙方保证甲方数量前提下,甲方不在河南境内委托第二方加工生产。

十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在工商局合同仲裁部门备案,双方各一份。如合同期间发生异议,由甲方所在地解决。

甲方:泸州生态源古窖酒厂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朱坪三社 地址:

年 月 日

委托生产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在双方自愿、意向表达清楚明晰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并据此形成有效的法律依据,用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一、合作事项

1、甲方为乙方专门加工“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相关系列产品。所加工产品的许可批准文件、产品配方、技术、工艺标准、及法律规定与产品制造的全部相关事项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严格按标准组织原料采购、酿造、泡制、调制、灌装、包装、检验、储运等全部生产事宜。

2、每次甲方向乙方交货时须提供真实有效并且清楚明晰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防疫化验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同时甲方应尽可能的为乙方提供有利于乙方开拓市场的便利条件,甲、乙双方都应严格为对方保守一切商业机密,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相关系列产品的包装定位、设计、制作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独家负责该产品的市场运营规划、销售、宣传。

4、如甲方的经销商客户有意经营“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其他相关的系列产品,甲方应通过乙方与客户直接洽谈,不得私自销售或以非销售的方式提供“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相关系列产品。

5、如乙方的经销商客户有意经销由甲方生产的除“健康动力”系列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乙方也需通过甲方直接与客户直接洽谈。

6、甲、乙双方承诺:不得与已经销对方产品的经销商客户洽谈同类产品销售事宜。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应向对方一次性赔偿20万元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确定标准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截止到违约的当天,该经销商客户累计销售对方产品总金额的3倍。并立即停止违约。

7、甲乙双方承诺:在包装装潢方面,不得相互模仿,否则模仿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非经济损失,并立即停止违约。

二、产品价格

1、全部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时的到岸价如下:(为保证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所有健康动力产品所采用包装物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同档次劲酒包装物的质量标准)

2、如纸箱、纸标等纸质包装物由乙方制作并且费用由乙方承担时,则需另外从产品价格中扣除纸箱、瓶标的制作成本。以1箱×24瓶×125ml裸瓶彩箱装为例:纸箱按2.5元/只计算,瓶标1元/箱,共3.5元。即纸箱纸标由乙方制作并送到甲方处,甲方将产品生产完成送到乙方仓库时,乙方只需再向甲方交纳36.5元/箱即可(40元-3.5元)。

3、主要原材料小麦(以小麦作为高粱的参照物)、玻璃瓶、纸质包装物这三项中的两项同时涨价、落价幅度在30%以内时,乙方不得提出降价要求,甲方也不得提出涨价要求。涨、落行情走势确定的依据为普遍的市场行情,而非某一特定的地区市场涨、落行情。只有其中的`两项同时涨价、落价超过30%并维持在30天以上时,双方才可以提出涨价或落价要求。具体的涨价、落价标准由双方充分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4、否则任意一方单方面强行提出涨价或落价要求都视为提出方单方面违约,另一方有权并有权要求违约方一次性赔偿5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违约方应另外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协议签订之日截止到违约当天,乙方累计销售“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总金额的6倍),并立即停止违约。

三、货款结算

1、乙方向甲方提出生产计划(最低一次不得低于500箱),甲方应在乙方报出生产计划的5天内将产品运送到乙方处。

2、如甲方不能按时交货,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赔偿违约及全部经济损失:

①、如交货延误的时间在5天之内,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按乙方当次订货总金额的1%/天计算,违约金应在10天内结清,并立即停止违约。

②、如交货时间延误了10天以上(含10天),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按乙方当次订货总金额的20%/天计算,违约金在10天内结清,并立即停止违约。

③、如交货时间延误了15天以上(含15天),应向乙方赔偿一次性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乙方全部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标为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本协议签订之日截止到违约当天,乙方累计销售“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总金额的6倍,并在10天内结清,同时应立即停止违约。

3、乙方验收无误后一次性向甲方结清货款。如乙方不能及时一次性向甲方结清货款,则应按如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及相关经济损失。

①、如拖欠货款的时间在5天之内,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按乙方当次订货总金额的2%/天计算,并在10天内结清,同时应立即停止违约。

②、如拖欠货款的时间在10天以上(含10天),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按乙方当次订货总金额的20%/天计算,并在10天内结清,同时应立即停止违约。

③、如拖欠货款的时间在10天15天以上(含15天),应向乙方赔偿一次性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乙方全部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标为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本协议签订之日截止到违约当天,乙方累计销售“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总金额的6倍,并在10天内结清,同时应立即停止违约。

四、产品质量

1、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所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在确定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通告了甲方的当天起,甲方应在15天之内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及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相关损失。

五、产品销售

1、“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由乙方唯一独家专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销售或以非销售的方式提供“健康动力”德亿参茸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

2、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向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或以非销售的方式提供“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每违约一次应向乙方一次性赔偿2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已销售或提供的“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总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金额的3倍赔偿经济损失费,一次性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费应在10天之内结清。并立即终止违约,停止向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或以非销售的方式提供“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

六、合作期限

1、双方同意合作期限为20_年,如本协议到期前一年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未提出终止及变更意向,本协议到期后自动延长五年。

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中的任意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终止本协议,否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一方为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一次性赔偿100万元违约金,同时还需要另外向对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确定标准为:本协议签订之日截止到违约的当天,乙方累计销售“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总金额的6倍(产品价格按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格的2倍核定)。

3、用以衡量并确定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具体行为:

①、乙方向甲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了《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甲方未按《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要求组织并实施生产。

②、甲方虽然按乙方提出的《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但交货的时间超过30天(从乙方书面提出《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的当天起,截止到乙方实际收到按乙方当次《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中所要求的全部产品的当天)。

4、用以衡量并确定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具本行为:

①、甲方按乙方提出的将《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中所要求的全部合格的产品送到甲方仓库时,乙方验收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拒付货款。

②、乙方收到全部合格的产品后,乙方付清甲方货款的时间超过30天(从乙方实际收到《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中所要求的全部合格产品的当天起,截止到乙方实际结清甲方全部货款的当天)。

七、其他事宜

1、本协议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所述内容的全部解释,取代所有先前或当前有关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和理解。双方只有通过其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可以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正。

2、双方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的公司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执照的有效期、业务重组、经办人、字号名称、注册号、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执照的有效期、业务重组、经办人等等相关事宜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事项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在上述事项变更后仍然合法有效。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仲裁,或向郑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4、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本协议所涉及的财务清算,并于清算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各项款项。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生产合同 篇3

甲方:

甲方地址:

乙方:

乙方地址

因生产需要,甲方现委托乙方加工,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履行。

1.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以确认样为准,经甲方检验合格方可。

2.乙方自己提供针、线、胶水,乙方必须到甲方的仓库领取甲方提供的材料,运输由乙方负责。数量双方当面交接清楚,离厂以后发现少数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在加工时,必须按甲方的工艺要求严格操作,并配合甲方巡检的合理要求。

4.违约责任:乙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交货。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保密事项:在此加工中,乙方有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甲方所提供的样板、帮面及技术资料,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索赔责任。

6.工资以甲方发放当月工资为准。

此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委托生产合同 篇4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_年修订)》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甲方决定委托乙方生产【药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经双方协商,就委托生产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生产品种及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__”),甲方负责本品的销售,乙方负责本品的生产和生产本品所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的购进,以及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包装标签式样、生产工艺和法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所采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合法来源。

3、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被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和注册标准。

2、委托生产申请由甲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负责向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申报资料及委托事项的审批,得到备案文件后方可进行委托生产。

3、乙方必须培训相关人员,满足甲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4、乙方应当确保所收到甲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5、乙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更不能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6、乙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甲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甲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7、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产品质量回顾性分析的数据。

(二)甲方责任:

1、乙方在取得委托生产资格以后,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标准生产操作规程、标准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产品生产、检验的相关资料。

2、甲方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将负责对乙方生产过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

3、甲方应当使乙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4、甲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5、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评估,对乙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6、甲方负责产品质量的回顾性分析。

7、甲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第三条:验收标准

1、本品的验收标准为【药品】质量标准。

2、本品的包装标签内容应与甲方提供的包装标签式样一致。

3、生产过程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生产工艺和法定标准。

第四条:生产计划及交货期限

1、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向乙方下达生产计划,生产计划中的数量不得少于乙方每批的最少生产量。

2、乙方收到甲方的生产计划后,应在收到计划后日内完成生产。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乙方生产的【药品】的全球独家销售商,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将该药品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结算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方以件为单位,与乙方结算委托生产费用,委托生产费用包括材料、检验、人工等费用。每件的委托生产费用由甲乙两方共同协商决定,并作为本同的附件予以执行。

2、甲方在验收合格后,应在15日内向乙方付清该批委托生产的全部费用。

3、由于市场价格、包装规格变动等因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其它结算价,可作为本条款的补充规定被认可。

第六条:交货地点及方式

1、本品的交货地点为乙方成品库。

2、交货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每批号的成品检验报告书原件三份。

第七条:甲方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

每批药品应进行质量评价,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甲方质量受权人才能批准放行。保证药品的生产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该批药品及其生产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5、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

6、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完成调查及处理;

7、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委托产品的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到期为止。

第九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继续生产该药品。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局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

乙方:法定代表人:

时间:

2.有关绿化养护管理委托合同 篇二

目前国内市场倾向于买方市场, 企业的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施工企业只有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水平, 才能维持盈利。

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 (成本) 、工期和质量 (功能) 等目标, 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广义地说, 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 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在现代工程中, 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 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 难以有高效率, 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

在现代建筑工程中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部门, 而且要求参与建筑项目管理的其它各种人员 (或部门) 都必须精通合同, 熟悉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所以合同管理在土木工程、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据国外某土木专业, 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和合同管理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 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国外许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咨询公司) 和大的工程承包企业都十分重视合同管理工作, 将它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与成本 (投资) 、工期、组织等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 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与其它管理职能密切结合, 共同构成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当然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流程与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管理流程有一定的区别。因为承包商的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范围更为广泛, 更为细致和具体, 而且该流程中尚没有包括招标投标, 即合同形成阶段的管理。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缺乏统一法制化的社会环境, 合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 有空子可钻。另外,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 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 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意性太强, 存在不按合同、不按规则办事的现象。

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一般来说, 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 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对合同管理人才培养不够重视我国的合同管理起步较晚, 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另外, 由于外部环境不规范的因素太多, 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识和重视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环境。

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举措。培养合同管理人才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首先要抓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培养合同管理人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a.选好人。要选调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合同管理队伍。b.加强理论学习。经常组织在职培训, 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 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鼓励参加法律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考试, 参加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c.创造同业交流的渠道, 引导同业交流。真知灼见往往在交流中产生, 可以适当组织业余活动, 建立有效交流渠道, 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d.实践培养是关键。合同管理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应该把合同管理人员放到施工项目部去从事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在工作中实践合同管理的理论、方法。后方与前方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实行轮岗, 以完善能力结构。e.以机制促进人。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的奖惩机制, 以机制促进人。

建立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 逐步建立企业、分公司、项目部各层次的合同管理机构, 配置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从投标至开工、施工、完工结算的全过程都涉及合同管理, 对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 都应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作业制度, 比如:a.定期报告和检查的制度。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发生的变化要定期上报, 上级合同管理部门要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b.合同完结的总结、评价制度。c.合同管理人员的集中委派制度。d.合同的审批制度。按合同总额、风险的大小分权审批。e.开工前的合同交底制度。开工前, 合同管理人员应将合同涉及的注意事项、各岗位的合同责任交待清楚, 将内部承包合同所明确的各层次的经济责任进行交底, 为顺利执行合同打好基础。f.分包工程款支付的联合会签制度。发包工程款支付会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联合会签可以有效降低分包工程款超付的风险。

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晴况制订合同管理的作业制度。建立制度重要, 执行制度更重要, 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普及合同管理的观念和知识。合同管理不仅是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 合同管理的涉及面广, 全体管理层特别是项目管理和技术主管, 都应有合同管理的观念和知识。

如今施工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内部承包合同来明确各层次、各岗位的经济责任, 因此, 全体工作人员也应有相应的合同管理知识。

合同管理的实务、合同的审查与分析。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规范、不严密可能给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也会给竣工结算审计带来争议。b.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施工协议书签署前的审查。审查招标文件应对比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对差异处进行审查, 招标文件的审查重点在于专用合同条款的审查。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协议书的审查, 应对事同的风险及利润做出评估, 为工程报价、合同谈判提供决策信息。c.分包合同的审查。分包合同要审查分包方的履约能力, 要重点审查发包合同的总量, 确保我方利益。分包合同还要审查分包方的资格, 避免违反法律法规而签订无效合同。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控制。合同责任按可控制的原则也就是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进行分解, 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a.合同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现场动态, 关注合同情况的变化, 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 及时发现合同实际隋况与合同分析的资料的偏离, 及时提出建议措施和进行处理。b.落实会议纪要签字确认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 业主、监理、施工方的会议纪要如果不需要事后签字确认, 用事前会议签到代替, 往往倾向业主一边, 对施工方不利。施工方应要求确立会议纪要事后签字确认的规则, 以保障施工企业的权益。项目分包队伍, 自进场到合同实施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 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 将分包队伍的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整个项目部来运作。

项目部要不间断地对分包队伍的进场资源进行摸底调查, 以便对分包队伍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准确判别。

要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联合会签制度, 防止发包工程款超付。同时动态掌握分包工程款的流向, 防止分包商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3.有关绿化养护管理委托合同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篇四

(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 文件规定将 新村住房共计 套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元、Y 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 %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理,其余 %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理。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种方式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管理部分增加一款”乙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全套 卷 册 出版社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发行

第二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5.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篇五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日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三章 酒店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 双方的责任 酒店维护与保养 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税务、财务管理 保险

监管、奖罚机制 管理年限 双方约定 违约及终止 不可抗力 争议的解决 商标及服务标志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加盟酒店经营管理活动,促进8090城市酒店连锁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使加盟酒店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平,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福建省八零九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和管理。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委托方“(公司)”系在中国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定地址:,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管理公司“福建省八零九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系在中国福建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法定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3号2楼,法定代表:胡明彬。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酒店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位置)酒店,内容包括:

(1)间有卫生间的客房;

(2)附设简易餐厅、商品柜、商务设施、停车场以及其它酒店设施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

(3)提供后勤服务的简易仓库、办公室、员工餐厅、员工更衣室、员工宿舍等,全部建筑物约________平方米;

(4)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等设备;

(5)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第二条 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公共卫生(PA)设备、办公室等设备;

(3)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及类似物品;

(4)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第三条 双方

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第四条 标准

在本合同中是指:由管理公司确认的所有标准、规格、规范、流程、制度、手册、计划、图表、设计或其他文件形式,用以规范加盟酒店装修改造和经营管理,在合同期限内所应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外观、体积、设计、服务、程序、人事、管理等方面适用的标准。第五条 手册

在本合同中是指:管理公司关于酒店筹备、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书面文

件,如:酒店《硬件标准》、《运营手册》等。第六条 手册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经营、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使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第七条 酒店开业验收

“酒店开业验收”一词是指管理公司,为确保加盟酒店工程改造质量和开业准备,及各项服务质量达到管理公司运营标准,而进行的酒店现场检查和验收;酒店开业验收分为“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运营验收”三个方面;开业验收合格后,加盟酒店方可对外试营业。(在加盟酒店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正规发票之前,不得对外正式营业)。

第七条 营业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是指加盟酒店在经营活动中的营业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加盟酒店由经营客房、餐饮、商品、商务、保险赔偿(赔偿营业收入的部分)及加盟酒店在任何形式下获得之经营性收入,包括以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支付方式(包括已支付或尚未支付、已收取或尚未收取),但不包括中介销售佣金、中央预订销售佣金、电话费、电话服务费、物品赔偿、废品收入、洗衣收入、免房券收入、销售家宾会员卡所得之收入。第七条 经营毛利(GOP)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GOP”是指酒店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税、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所余部分。

一、加盟酒店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经营性费用)

a)出售与消费掉的食品原材料成本、客用品以及全部在使用中的经营用具和经营用品的成本;

b)特许酒店全体雇员的工资、福利及奖金,包括支付和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资遣费和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等;

c)能源及公共事业费用; d)办公室及行政费用; e)设备的一般保养及维护费用;

f)各种与经营有关的保险费(固定资产及装修保险费除外); g)市场推广费及广告宣传费;

h)与加盟酒店专业有关的律师费用及审计师费; i)技术顾问和经营专家服务费用; j)中介佣金; k)营业税等。

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非经营性费用)(1)房屋租赁费;

(2)资本性及投资性费用的摊销(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筹建及装修费用摊销);

(3)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4)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5)土地使用费;(6)董事会费和保险费;(7)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8)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9)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及开业时之验资费用;

(10)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11)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12)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13)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第十条 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一词在本合同中是指每个财政末由管理公司提出的下一加盟酒店经营指标。“经营指标”是管理公司为了加盟酒店经营管理需要,对加盟酒店和加盟酒店总经理下达的管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考核指标,在加盟酒店开业满三个月,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管理公司会合理地调整当年的经营指标。如果调整的经营指标与向委托方交底的“经营预算”相差较大,管理方将事先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经营预算

1、“经营预算”是加盟酒店根据管理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结合酒店上一经营实际和本经营变化因素,按月编制的酒店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费用、经营利润预算;此经营预算由管理公司城区总经理报送委托方。“经营预算”是加盟酒店经营的目标,是加盟酒店总经理成本和费用开支的控制依据。

2、“经营指标和经营预测”是指加盟酒店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指标和预算,如果酒店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例如:重大维修、较为严重和一定数量的坏房、停业或局部停业、重大股东变动、法律诉讼或政府行为影响、市场意外变化、不可抗力等情况),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与委托方协商调整经营预算。第十二条 项目测算

加盟项目审核前,管理公司根据加盟项目所在城市和酒店位置,对加盟项目所做的经营测算和投资回报测算,该项目测算结果经委托方和管理公司共同确认,作为加盟项目审核依据,并作为加盟酒店委托管理的经营考核目标依据。第十三条 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一词是指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或是指金额虽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但使加盟酒店的设施及经营条件发生重要变更的项目。“重大维修”项目由管理方提出,报委托方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酒店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权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加盟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

第十五条 酒店总经理

1、酒店总经理、副总经理或驻店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2、酒店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3、管理公司有权委派、调动、任免加盟酒店总经理,总经理根据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对加盟酒店进行经营管理,根据加盟酒店审批权限履行职务。

4、在管理公司提供的经营预算之内,加盟酒店总经理根据连锁酒店总经理的审批权限,行使各项经营费用开支的权力;如正常开支所需的经营费用(包括员工奖励费用等),超出经营预算之外的经营费用、重大维修、固定资产添置,须经委托方审批同意才能开支;超过合理的审批期限(双方约定5天为限),为保证酒店正常运营不受影响,总经理有权先付款再等待上级或委托方审批(即:逾期审批视为同意)。

5、由于委托方原因,加盟酒店总经理无法正常行使管理职能、或行使各项经营费用开支的权力,管理公司有权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并酌情扣罚特许保证金,加盟酒店因此而受到的经营管理影响和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6、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7、副总经理、驻店经理如因工作需要独立管理加盟酒店,行使与总经理同等的职权。第十六条 酒店财务

1、加盟酒店会计和出纳由管理公司委派,按连锁酒店财务制度开展工作,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加盟酒店财务人员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最终任免;加盟酒店总经理负责财务人员日常管理。

2、加盟酒店财务须根据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设置帐户、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按时准确输入管理平台经营数据,完成财务报表和报告(加盟店财务只负责酒店经营帐务,并不负责属于委托方的帐务处理和财务工作,管理公司明确要求加盟店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属于委托方的财务工作);管理公司区域财务经理和运营部门负责对加盟酒店的财务工作和经营,实施双重管理和业务指导;

3、为确保财务系统的统一性和管理平台的通用性,加盟酒店必须使用管理公司指定的正版财务软件;如委托方未配备,则加盟酒店总经理有权根据管理公司财务标准购买、安装使用,费用由加盟酒店承担。

4、加盟酒店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15天内应在当地银行开设独立经营帐户(如该帐户为一般户,则委托方同意加盟店现金可通过委托方基本帐户提取),该帐户应保持充足的流动现金(经营活动开始时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运营平稳后不低于3万元),此帐户由管理公司委派的加盟酒店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审批使用(帐户的财务印章、签字权,全权由加盟酒店总经理和财务人员按照管理公司制度管理及使用),管理公司对该帐户提供担保,委托方可根据需要查阅帐

册或审计。

5、加盟酒店的任何营业收入包括一切现金及酒店经营之任何支付与费用,均应存入该独立经营帐户或自该帐户中支出。该帐户只用于支付日常经营费用(见名词定义);该帐户余额超出双方约定限额,则由加盟店财务负责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6、每一个会计终结时,管理公司财务部有权对加盟酒店财务进行审计(根据需要,财务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和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委托方对管理公司审计结果如有疑问,可由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加盟酒店进行审计,并向双方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发生的费用由加盟酒店承担。第十七条 酒店人事安排

1、酒店总经理将根据加盟酒店的实际情况和管理公司人员定编标准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上报管理公司人事部审批。

2、管理公司人事部根据连锁酒店人员配备标准,结合加盟酒店经营规模和服务项目配备情况,审核下达加盟酒店的人员定编。

3、加盟酒店如因酒店实际与标准定编有差异,可提出调整意见,但须知会委托方,然后经管理公司人事部核准后进行调整;“酒店人员定编”是加盟酒店人员聘用和工资总额计提的依据。

4、“岗位工资标准”是管理公司根据不同城市酒店员工的薪酬水平,制定的酒店各岗位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包括酒店按国家规定所应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各项补贴等。根据不同城市不同的薪酬水平,管理公司把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不同的标准。根据国家政

策、物价及工资上涨幅度等因素,管理公司有权每年进行工资标准审核和调整。

5、“工资总额”是管理公司人事部根据加盟酒店人员定编,按照所在城市岗位工资标准+奖励标准,计算的酒店员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结余可累积跨月使用。

6、“工资提取比例”是管理公司人事部下达的,工资总额所占酒店营业收入指标的比例,是加盟酒店根据每月实际营业收入,计算提取员工工资总额的核定比例。为了保障加盟酒店经营预算和经营毛利/GOP的实现,委托方可以要求管理公司参照连锁酒店员工最高工资总额加一个月年终奖的标准,确定工资提取限额封顶,以防止过高的工资费用开支。

7、根据加盟酒店实际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表现,委托方可参照管理公司下属连锁酒店员工工资和奖金发放水平,在工资提取限额封顶的基础上,给予员工额外的奖励,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加盟酒店总经理和财务人员的奖励须通过管理公司统筹发放)

8、酒店总经理全权负责招聘及录用酒店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助理、值班经理、客房主管、前台员工、客房员工、保安员、维修工等,财务人员除外),并以加盟酒店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社保。

9、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员工均受加盟酒店雇佣(酒店总经理和会计除外),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加盟酒店人事制度执行

管理公司连锁酒店统一的人事制度。第十八条 酒店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管理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委托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筹备期和正式营业期。

一、管理公司在酒店筹备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管理公司派出总经理和相关管理人员筹备酒店开业,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品、销售、运营等准备;

2、管理公司负责招聘具备酒店从业素质的员工,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3、加盟酒店装修期间提出专业的指导和整改意见;

4、尽快使酒店达到连锁酒店运营标准并配合各项验收;

5、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6、对酒店硬件设施进行维护和完善,使之符合连锁酒店运营标准;

7、组织进行市场开发和全员销售;

8、有计划地推行管理公司“连锁酒店管理模式”;

9、为酒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

二、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酒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1)负责为加盟酒店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按照管理公司连锁酒店的标准实施全面管理。(2)建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与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3)负责为加盟酒店的经营拓展客源市场,建立酒店自身客源体系,并利用管理公司现有的客源网络,使

用CRS预定系统,有计划地组织酒店各项销售工作,努力提高酒店经营业绩。(4)管理公司将负责整合本地资源,设计酒店的整体CIS形象识别系统,以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崛起于本地区。(5)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将努力完善、维护好酒店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酒店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6)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7)管理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8)管理公司在每年初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财务预算。(9)酒店总经理在次月15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上月酒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10)每一个会计结束____1___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11)为委托方培训一支符合加盟酒店经营、管理需要,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最终在《委托管理合同》结束后使委托方能独立经营和管理好酒店。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九条 总经理费

1、“总经理费”是指:委托方支付由管理公司所派出的酒店总经理的费用,包括工资、国家规定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各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外派津贴等)、总经理按照管理公司考核办法所应得的奖励等。但管理公司委派的总经理因经营酒店过程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差旅费、工作餐费等)则在加盟酒店根据审批权限按实列支。

2、自管理公司派出酒店总经理实际到岗之日起,按照如下 标准在次月15日前由委托方或加盟酒店直接支付管理公司。

城市类别 城市名称

一类城市 上海;北京;深圳;广州

收费标准

按16000元/月(如兼管按11000元/月)计算,15日以内按半月8000元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16000元计算(驻店经理按14000元/月标准)

二类城市 杭州;宁波;温州;南京;苏州;昆山;无按15000元/月(如兼管按10000元/锡;东莞;天津;江阴;厦门;珠海;天津 月)计算,15日以内的按半月7500

元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15000元计算(驻店经理按13000元/月标准)三类城市 石家庄;南通;常熟;常州;连云港;济南;按13000元/月(如兼管,按8000元/太原;长沙;武汉;南宁;桂林;沈阳;成月)计算,15日以内的按半月6500都;重庆;长春;南昌;昆明;西安;海口;元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13000福州;徐州;青岛;萧山;绍兴;合肥;大元计算(驻店经理按11000元/月标连;哈尔滨;郑州(包括未列出的城市)。准)

四类城市 呼和浩特;乌鲁木齐;拉萨;兰州;西宁;按13000元/月(如兼管,按8000元/银川 月)计算,15日以内的按半月6500

元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13000元计算(驻店经理按11000元/月标准)

以上总经理工资标准和城市分类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公司每年进行复审及调整。

第二十条 开业筹备期管理费

试营业前期因工作量巨大,而又无营业收入,故开业前期自管理公司总经理到位后,按10,000元人民币支付筹备期管理费。(总经理费、项目经理费、财务人员工资按标准另计)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从酒店发生营业收入之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1.5%收取。

第二十三条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营业总收入乘以上比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第二十四条 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经营宽容期不收效益管理费(酒店宣布试营业后三个月为经营宽容期)。酒店宽容期结束后开始收取效益管理费。效益管理费年终结算,于结算通知发出后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 效益管理费自酒店宽容期结束后开始计算,第一年效益管理理费以实际经营毛利(GOP)超出项目测算经营毛利部分提取3%;第二年起,效益管理费以实际经营毛利(GOP)超出前一年实际经营毛利的90%部分提取5%。(如加盟酒店财务没有执行管理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或因财务核算口径发生争议,效益管理费可按照当年经营预算设定的经营毛利率进行计算;第一年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可按考核月份的平均毛利推算)

第二十六条 若正式营业期实际经营毛利(GOP)未达到项目测算(指第一年)或前一年实际经营毛利的90%(第二年起),则同比例扣减当年管理公司管理费(如当月应收管理费不够扣除,则在下月的应收管理费中继续扣除)。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周转金和定额流动资金。周转金须在酒店总经理到任之日起提供,流动资金须在独立帐户开设之日起提供,流动资金

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一般酒店帐户余额不少于5万元);

3、按时审批酒店经营方案、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大修理计划;

5、协调好工程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加盟酒店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连锁酒店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九条 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月提取一定数额的维修费用,用作酒店设施设备的更新、修理和维护等。每年维修费用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其中日常维护费1.5%)。第二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中日常维护费1.5%)。酒店维修费用可以每月提用,也可按规定比例,根据实际需要控制使用。

修理和维护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审批。酒店日常维修费用开支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管理使用,超出1.5%日常维修部分由委托方负责审批。

第三十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经委托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三十一条 每维修费用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冲转当年经营利润。

第七章 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三十二条 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三十四条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酒店或委托方相应的会计科目内管理(根据财产的管理权属),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三十五条 若委托方处置酒店财产,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盟酒店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营业税金。

第三十七条 酒店员工按照管理公司人事制度和当地税收政策,由加

盟酒店代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八条 酒店的会计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并根据管理公司财务制度部分采用电子文档)。酒店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支票、有价证券,分别由委托方、酒店总经理、会计和出纳保管(根据连锁酒店财务制度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办理。

第四十条 酒店的财务审计根据需要由管理公司负责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委托方。如委托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章 保险

第四十一条 酒店保险及员工保险

一、酒店保险---委托方必须为加盟酒店购买经营所需的保险,其中:公众责任险必须统一委托管理公司保险顾问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他险种:财产一切险、机损险、现金险可由加盟酒店自行投保,也可统一委托管理公司保险顾问公司投保。

考虑到保障的完整性和规模效应获得的优惠价格,建议统一委托保险顾问公司投保,保险顾问将协助加盟酒店处理各类索赔提高索赔效率。投保金额按照管理公司所属酒店投保标准,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投保险种和投保金额等。

二、员工保险 –加盟酒店必须与员工签订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的正式用工合同及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 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和公众责任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管理公司连锁酒店标准。

第四十三条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加盟酒店支付。但不作为酒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委托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四十四条 委托方须指定专人代表委托方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酒店经营计划,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但委托方指定代表人不得干预酒店经营管理的日常事务,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总经理根据管理公司加盟酒店审批权限执行。超过经营预算以外的经营费用、及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委托方指定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开支和签署。

第四十六条 管理公司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有权了解和知晓管理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加盟酒店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

发展和保值、增值。具体考核及奖罚计算参见奖励管理费条款。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四十八条 委托管理年限为八年,双方在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委托方提出仍需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四十九条 在委托管理年限内,如加盟酒店符合管理公司公布的委托方自己管理加盟酒店条件,可向管理公司申请委托方自己管理,经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双方可协议终止本《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五十条 装修工程结束后与酒店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一般第一年为工程质保期),在此磨合期装修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或工程质保项目,加盟酒店为确保经营所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委托方和酒店管理方双方确认,列入工程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酒店管理费用。如若在工程质保期施工单位不能达到酒店运营所需的质保维修,酒店管理方有权先安排维修再要求委托方扣除工程质保金。第五十一条 因故延误的工程项目、或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加盟酒店客房不能全部投入运营,而影响到经营的,要根据损失的金额来扣减管理公司应承担的管理目标。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15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五十五条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15天内付清。

第五十六条 签约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五十七条 若委托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管理公司的赔偿,并赔偿管理公司在合同期所应获得之利益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的遣散费和搬迁、返家之差旅杂项费用。

第五十八条 如因委托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等原因影响到本合同的正常履行而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方应给予管理公司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管理公司所应获得的预期经济利益作为补偿。第五十九条 如合同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六十条 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委托方应对加盟酒店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暴风雪、战争

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有关本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一百二十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十五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酒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管理公司管理的字样或标识。

第六十七条 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酒店将不得再

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条 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酒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为止。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署。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

房产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管理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河南天业置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173号

联系电话:

为促进“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繁荣和长期发展,维护“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提升“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经营水平,使“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能真正成为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与旅游文化于一体的中高档大型综合性商业步行街,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店面/商铺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进行统一商业经营管理的经营场所,为甲方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与孟姜女路交叉路口的“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号店面/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的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按甲方与河南天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该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商铺的用途为商业用途。甲方有权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自行持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下称自营);甲方也可将该商铺自行出租他人(等同于自营),或委托河南天业置业、经营管理公司帮忙招租,由他人依法持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下称出租经营)。

第二条 商业经营

甲方以该商铺自营或出租经营,甲方或承租人均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所营事业(包括但不限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若需中国政府或有关部门专营许可或批准的,需同时取得 1

该专营许可或批准证书;若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制造商、品牌持有人授权的,应同时取得合法的授权文件。

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应符合乙方对“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确定的商业规划、定位和布局。

甲方或承租人应对其所营事业对政府、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承担责任。

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其经营管理事务和债权债务由甲方或承租人自行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商业经营的管理

甲方同意就下列事务,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如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或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使承租人(经营者)或受让人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

1、该商铺的装修、装饰、商品的陈列和摆放的设计、规划管理;

2、该商铺的对外招商(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管理;

3、代出租经营户向承租商户收取租金,每次租金于次月月底前打入甲方账户(自营户除外);

4、“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主题形象管理;

5、“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营销推广管理;

6、“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经营秩序管理;

7、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售后服务管理;

8、保证本商业步行街的经营秩序。

9、“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授权乙方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管理期限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的期限,为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止。

期满前双方同意延期的,由双方在期满前180日内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商业管理服务费

甲方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的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元。甲方应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月、向承租户收取租金之日起,向乙方交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支付日为每季首月的第5日前。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甲方或承租人遵守乙方之管理,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管理服务费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的,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是甲方支付或承租人支付。若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的,乙方可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始终遵守乙方就“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的守则、规章和制度;

2、约束该商铺之承租人、经营者、合作商家(或厂商)始终遵守乙方就“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的规章和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按时缴纳该商铺的管理服务费。

5、自营户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各项工商、地税、国税等费用,并按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及电业局收费标准自行缴纳(不含公共用水用电),以及物业管理费、广告费。

6、配合经营管理公司为本商业步行街市场培育及炒作的需要,在正式开业前后为租户提供三到六个月的免租期;

7、协助乙方做好商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向乙方出具“该商铺”产权证书或该类文件以证明甲方拥有合法产权、使用权及地位,并将该文件的复印件提交乙方存档保管;

9、按乙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的格式与承租人签订该商铺的租赁合同,并在该租赁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交副本一份;

10、合同项下的乙方服务内容或义务, 仅针对甲方而言, 甲方需保证在整个合同期间,乙方有权不受来自于甲方以外的任何一方(包括任何声称对“该商铺”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各项利益之个人或单位等)的干预;即如有来自于甲方以外的任何一方的干预等影响正常商业活动的发生, 甲方须全权代表“该商铺”加以交涉和处理解决, 并同时免除乙方一切因此而产生的责任或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户管理守则并将其作为该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遵守;

2、根据“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实际,制定“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业经营活动的规章和制度,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3、根据“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实际,不时的修订上述守则、规章、制度;

4、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合同相关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商户管理守则》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6、审核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所售商品的种类、品牌或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乙方对“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确定的商业规划、定位和布局;

7、为保证广场开业时之状态良好,若甲方未能于“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正式开业时开业,或在正式开业后停业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按照甲方购置商铺时之总价的6%作为年

租金底价将该商铺出租他人,租赁税费由甲方承担;

8、配合本商业步行街经营管理公司与租户的合作需要,一般零售合同期3-5年,餐饮、美容美发、摄影、健身、超市、娱乐等大中型业态合同期为8-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9、乙方有权以“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名义,与拟进驻“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品牌持有人、代理商进行招商谈判。所有招商条件必须以甲、乙双方均同意认可的租赁条件为基准,乃至安排甲方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或场地承包合同等与招商有关的法律文件;

10、行使“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附则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为甲方未能尽其相关之责任与义务时乙方所受到的损失, 即甲方需对乙方作出相应之赔偿, 包括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费用等。

4、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新乡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6、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或盖章):乙方(签章或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7.委托管理合同 篇七

一、律师在甲方对内对外经济事务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活动。

二、律师在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向乙方交付费用每年____元。

四、若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年。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8.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篇八

合同

物业托管NO.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经营服务(下称“经营托管”或“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物业托管NO.

物业托管NO.b.电费 c.燃气费 d.宽带月费 e.有线电视月费 f.布草清洁、洗涤费用 g.营业易耗品消耗 h.托管物业广告费用 i.服务人力成本

j.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k.房屋租赁税

(2)、甲方承担费用: a.装修、整改费用

b.经营物业所需的基本配置费用

c.非因乙方或客人不合理使用造成家具,电器损坏或更换电器及配件等维修费用 d.有线电视初装费 e.宽带初装费

f.物业房产等政府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g.其他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上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双方按约定承担。甲方承诺该项目没有物业管理费。如有,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2、交付托管物业时,甲方负责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电费、水费、燃气费、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交付托管物业前,若甲方、乙方、物业托管NO.甲方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维修费用低于100元/套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

3、物业托管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先行处理,之后乙方有权向甲方依法追偿或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向

物业托管NO.宽带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6、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入住托管物业,无需支付住宿费用,但是自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时,若仍需乙方提供其他服务,则按服务项目收取费用。(详见附加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8、甲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其对托管物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在整个经营托管期内,乙方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单独占有、使用和管理经营托管物业,不受非法干涉、侵犯。因甲方原因而发生的托管物业的产权、债务等各类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确保乙方及客人不因此而遭受不利影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及客人全部损失。

9、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

物业托管NO.2、乙方必须在办妥各项正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依法经营,乙方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托管物业开展经营活动。

3、托管物业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毁损的,不应归责于乙方:(1)乙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业的;

(2)乙方按托管物业说明书所标明的方法使用托管物业的;(3)乙方按托管物业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物业的;(4)托管物业发生的正常损耗、老化、破损、折旧等。

5、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减少、扣除相应金额的经营收入分成款或解除本合同。

6、乙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并在托管期满后10日内将托管物业交还甲方。

7、托管物业仅用于经营出租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进行严格管理,以免客人利用托管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8、乙方应当妥善管理托管物业,因乙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经营期间乙方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如实地向甲方汇报托管物业的经营情况,随时依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抽查。

10、如果甲方交付房屋时达到四星以上装修标准,乙方承诺提供五星度假公寓配套服务。

11、乙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物业托管NO.2、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速递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速递邮寄的方式且不能确定具体送达日期的,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物业托管NO.5、如甲方单方要求退出与乙方合作的,应获得乙方同意且应按照5000/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因甲方单方退出托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乙方已为托管物业投入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物业托管NO.8、电话及宽带业务登记表;

9、甲方信息登记卡(含用于收入转账的业主银行账户资料);

10、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须)

1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12、缴纳物业费(签署托管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物业费)收据复印件。(需要)

甲方(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9.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篇九

受托方(简称乙方):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管理时间:三年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座落位臵:xxxx市西关以南,建设路以东,xxxx小区

2、占地面积:68亩

3、总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不含公共用房)

4、住宅面积:62000平方米

5、物业管理办公用房:160平方米

6、业委会办公用房: 100平方米

7、居委会办公用房: 80平方米

8、会所面积: 1500平方米【特别备注:以上数字以小区竣工验收报告数字为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一、服务管理项目

1.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站、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供暖系统、通讯、有线电视、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安防系统、公用康乐健身设施、供水系统和水系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3.承担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和水系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承担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承担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四害”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6.承担交通、车辆行驶、停泊管理。

7.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8.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方案中所承诺的各项服务及组织社区文化娱乐服务。9.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

10.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他事项。

二、服务质量标准及效率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质量及效率标准按附件 1 执行,服务质量考评标准按附件 2 执行。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与乙方议定管理计划、费用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管理活动实施全面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服务承诺的事项进行限期整改,有权要求乙方采纳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权对乙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撤换的建议;每年对乙方管理及服务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管理失误或业主满意度低于2/3,经武汉市有关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3.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的管理标准,定期提供物业管理报告等管理信息。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物业的所有资料及信息,并就变更情况及时通告备案。5.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并公告。

6.要求乙方忠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对已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告之甲方,并配合甲方要求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7、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房屋建筑及装修标准以现场查看为准,乙方自行负责装饰装修,此项装饰装修费用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成本中。2.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3.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责任。

4.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吃霸王餐”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3.有权对安全、消防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如盗窃、火灾等),并及时报告业委会。4.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规定,制定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同时,有权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活动。

5、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二)乙方义务

1.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测算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推卸义务和责任,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2.从开发商手中接管验收物业,对小区内甲方委托物业范围内登记造册的所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等进行认真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同时协助甲方督促开发商进行整改,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机电产品,限期要求开发商予以更换,乙方在进驻二个月内,需查验完所有已竣工的建筑物的外墙面及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等,就发现的问题会同甲方向开发商提出整改与保修要约;认真记录各物业的保修期限,每一个月通查一遍属于保修期的物业,对发现的问题和业主反应的问题,及时告知甲方并通知开发商进行维修;所有公共物业保修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物业的完好程度;对所有保修和维修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因乙方责任,造成必须更换而没有告知甲方致未向开发商提出更换要求及保修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费用由乙方负担。

3.协助配合业委会依法向开发商索取小区的所有资料,对开发商所移交资料及时清点并登记造册,如开发商移交资料不全,应督促开发商限期补齐;对所有政府批文、合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维护维修手册(说明书、维护维修手册有多份的可不备份)及其他甲方认为重要的文件资料进行备份,原件交由甲方保管。4.负责编制小区范围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各楼栋外墙面、绿化等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型维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有维修要求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维修。5.乙方进行合同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有义务事先如实告之甲方此项经营活动对业主生活的预计影响,同时不得损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乙方擅自进行合同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并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不低于1%的金额作为罚金。

6.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及全体业主的监督。7.对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需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有关变更情况及资料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和备份。

9.乙方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露本小区的业主资料。

10.因乙方管理原因(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由政府部门认定不属乙方管理原因除外)而导致甲方所委托管理的物业、设备及其他直接损失时,乙方应根据实际损失做出相应赔偿。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从合同终止日起十天内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管理用房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对用管理费购买的管理处资产的账目如有争议,可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下管理成本。

12、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按编制物业管理方案、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核后,在每年的一月上旬向全体业主公布。

13、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对影响小区安全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项,如拆除承重墙等,乙方不得消极推卸管理责任,应及时(24小时内)劝阻、制止,并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及其管理

一、物业服务费的征收

xxxx物业服务费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业主有权查询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无故恶意拖欠。对无故恶意逾期欠费业主,甲方有义务协助催缴,并且乙方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无故欠费期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合法追缴;对无故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诉讼进行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纳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用。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多层住宅物业每平方米: 0.18 元/月/平米;

2、空臵房屋的管理服务费,依法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足额收取。

(二)车位使用费

1、对于业主停车,由乙方按30元/车〃月向车位使用人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车位租金(用作业委会的管理经费)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单独立帐,并按月据实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露天车位使用费:75元/月,420元/半年,720元/年(含30元/车〃月车辆管理服务费);

临时停车费: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每小时1元,24小时内5元封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甲方、乙方共同商定的指定场所统一停放并造册登记。在小区车场正式实施收费管理后,若因物业车场服务责任,造成业主纳入收费服务的车辆被盗,乙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规定的责任。

2、物业公司的员工用车收费物业公司员工停车,作为小区特殊车辆处理,实行收费进行优惠,具体方案另行商定。

(三)游泳池 会所使用收费标准

游泳池、小区会所等收费项目的标准,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主可生效。

(四)其它公共设施经营服务收费与利益分配

1、广告及步行街收益分配:广告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原则是不得有损物业整体形象、品位,不能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位及步行街等等公共设施,权属归全体业主,其收益由甲方、乙方进行利润分成:

(1)由乙方引入的广告:乙方获取45%的广告收入,其余由甲方代表全体业主获得。

(2)由甲方引入的广告:乙方获取25%的广告收入,其余由甲方代表全体业主获得。

2、露天车位临时停车收益分配:乙方收取30%作为物业收入,甲方受益70%。3.物业管理用房租金: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有偿使用,乙方应在每年的1月30日前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足额交纳全年租金。此项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成本。

(五)装修管理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乙方按辖区环卫部门的标准实施。

(六)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1、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不得垄断维修服务、指定单位。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考虑,需统一运作的项目,需和甲方商定并公开向社会招标。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所有服务及收费,都必须在小区进行明码标价和公告。具体收费标准详以协议和附件为准。

二、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和使用

1、小区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和服务,在乙方管理期间内,甲方不以任何形式对服务费用进行追加和补贴。

2、小区设备运行费、维修费等,含对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相关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成本,由乙方负责。

4、每末,由甲方聘请经双方认可的,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年对帐目、预算和报表进行审计,相关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成本。

5.甲方的日常办公经费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立项列支,相关费用不计入物业管理成本。

6、金地〃太阳城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6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一星期),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二、四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甲方有权暂扣履约保证金并保留一切追究权利。

7.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办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未经金地〃太阳城业委会大会讨论和业委会主任、副主任3人的联合签字,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业委会的经费;如乙方在代帐期间,擅自动用甲方经费,乙方应进行双倍赔偿。

2.甲方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按向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3、业委会经费不纳入物业成本核算,其主要来源是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益,包括车位租金、部分露天临时停车收益、部分广告收益、部分步行街经营收益,物业管理用房租金。业委会和物业按双方协商对收益进行结算和分配。

5、具体经费支出和使用标准,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委会章程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自律承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自律承诺 1.xxxx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同物业管理公司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不得在本小区物管队伍中安插亲友。2.xxxx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务费和其他应交的有关费用,不得无理干涉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无故煽动业主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3.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于物业管理服务监督无关的经营活动。

4.业主委员会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并制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效力。

二、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律承诺

1.xxxx物业管理公司应同xxxx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接受xxxx业委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2.xxxx物业管理公司承诺,不作假帐、不乱收费,定期公布物管帐目,严格按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管理服务。

3、物业应加强小区治安巡逻管理,若因物业安全管理违规、失职、脱岗,而造成业主家中被盗,业主家庭财产损失和其他意外事故,除现金、有价证券、珠宝、古董等收藏物品外,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4、若因物业车场管理责任,而造成业主纳入收费管理的车辆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规定的责任。

5、承诺小区治安消防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不得干涉甲方的正常监督、维权活动。

6、乙方对小区的改造计划,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违约责任、风险抵押及奖惩措施

一、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2.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2.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中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小区一个月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的30%作为违约金,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连续两次评估相同项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小区一个月相应项目收费标准的80%作为违约金,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连续三次相同项目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乙方向甲方按全小区一个月相应项目收费标准的100%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对于“减少的服务支出”,甲方按照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的2倍数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6.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或者业主、使用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甲方或业主、使用人有权向乙方追索赔偿金。

7.合同解除后,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等交接手续,或者拒绝撤离小区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管理资料档案的遗失或毁损的,乙方承担有关资料档案重建的费用,并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金。8.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技术规范、法规文件等规定,给甲方或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乙方对甲方、业主和使用人的有关物业管理档案信息资料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业主和使用人本人书面同意,任何信息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本项规定出卖或泄露甲方信息资料并经查实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10.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各项相关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纳入甲方指定资金账户。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20万元,乙方需在每年12月15前补足。11.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二、风险抵押

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

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3天内退还现存的履约保证金。



3、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4、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三、奖惩措施

1.乙方原已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合同期满。

2.如乙方严格履行合同,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有2/3以上的业主满意,乙方在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是,如有40%的业主对其履行合同期间的管理不满意,乙方将不再享有参加投标的权力;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3、物业企业在确保达到附件1服务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甲方按照业主满意比例返还物业管理用房租金:业主满意度为a%,则返还乙方物业管理用房租金的a%;业主满意度低于60%,不返还物业管理用房租金。

4、根据现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之规定,物业公司最高管理利润所得不超过总管理成本的5%(物业公司应缴纳的企业税费不纳入成本核算),超过部分按国家相应法规办理。

5、物业公司在经营期间应该诚实守信,不得做假帐:一经查处,业委会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其不当得利的双倍进行赔偿;累计3次发现物业公司有做假帐行为,业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物业合同,并依法追讨物业公司的不当得利。

第八条 合同的修订、终止与交接

一、合同的更改、补充及终止

(一)合同的更改及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相关法律的变更,甲乙双方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相关合约及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

(二)合同的终止1.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2.乙方应提前1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小区物业收费财务帐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

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4.在合同期间的任何时刻,因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严重不满意,有10%及以上的业主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议要求解聘物业公司的,业主委员会将就此提案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如有1/2及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此提案,则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由甲方会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5.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原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6.因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拖延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双方争端与解决方式

1.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3.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4.甲方、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22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乙方可制订约束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获得甲方批准。

附件1:《xxxx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效率标准》

附件2:《xxxx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甲方:xxx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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