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室规章制度

2024-09-28

学生工作室规章制度(精选15篇)

1.学生工作室规章制度 篇一

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华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加强院学生会的内部管理、提高团委,学生会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院团委,学生会组织建设,特制定本条例。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他人,主动维护学院同学的利益,在各方面做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例会制度

例会是团委,学生会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会议可以及时的制定安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传达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精神。

会议参加者必须履行好的职责:

(一)每周星期六晚召开例会,例会分为两种:正式例会(每周必须一次)与普通例会(根据实际需要)。正式例会的召开地点在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要求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二)请假必须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并向秘书长提交正式申请假条。

(三)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指出工作问题,提高会议效率。各部门部长需轮流发表上一周工作总结,并提出自己下一周工作设想。

(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带上笔只和学生会统一的笔记本,并做好会议记录,便于会后的互换交流沟通。

(五)会后,学习部有关人员做好例会记要总结,并在第二天向主席团上交书面总结文书。

第三章 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是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运行而制定的规则。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流程。

(一)各部在学期初第一次例会时,拟一份本学期总体工作计划交到秘书长处,由主席团审批修改通过后电脑存档。

(二)各部在学期末,拟一式两份本学期工作总结交到秘书长处,审批修改通过后电脑存档。

(三)各部组织活动前两周必须向主席团提交正式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交必须向主席团提交正式工作总结。

(四) 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团结互助,对主席团分配的工作须在规定限制时间内认真负责的完成,不得拖延。

(五)各部门必须积极与班委进行交流沟通,定期和班委了解班内发展动态,保证院内事务正常下达,有效率进行,圆满完成。

(六)每个部门每半个月轮流负责弄好电子档案制度,把这半个月内的重要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动。

(七)各部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时要求格式正式规范,字迹工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

第四章 财务制度

(一)团委,学生会经费在学院老师、各同学的监督下独立支配。

(二)团委,学生会是为同学服务的组织,经费和收入都要用在为同学服务这一目的上,由秘书长与公关实践部部长对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并每个月末向大众公开一份本月财务报告表。

(三)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日常开支须提交正式的文件申请,由主席团和主管老师审核、批准、报销。

(四)团委,学生会大型活动经费应当在活动前制作经费预算表交学生会办公室备案。活动期间由公关实践部统筹经费,活动结束后应将制作经费结算表并附发票或收据交由团委,学生会办公室,由组织人员和指导老师进行审核。

(五)团委,学生会各部门的报销凭条一律采用发票,由主席团指定办公室及进行审计和各部门互相监督。任何活动的经费使用都必须在活动开展前的计划书上打出经费预算,以节约高效为宗旨。报销发票须有所报销活动、报销部门、报销日期、经手人、审核人、负责部长、主席的签名,并努力做到少用钱、不乱花钱。报销须严格执行财务纪律。

(六)团委,学生会各项活动的主要负责部必须本着实事求是、节俭的原则制作经费预算。活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运用经费,活动实际经费非特殊情况不得超出预算经费。如在活动开展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活动经费,必须向主席团申请批准。

(七) 公关实践联系赞助的时候,时刻谨记要维护学院根本利益,遇到原则性问题时须知告与主席团组织讨论,同时必须留取赞助方的有效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以便日后查看。

第五章 考核制度

(一)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素质,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办法

(1)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基础分为100分,按本制度规定,根据各人工作情况进行扣分或加分。

(2)考核对象:学生会所有成员。

(3)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学生会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一学期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干事,将给予奖励。60分以上的为合格。

(三)个人积分量化标准适用于各个部门所有成员。

(1)有以下情况者给予扣分:

①每学期初团委,学生会干部根据学院工作重点和团委,学生处工作要求,制定出各部工作计划,重要内容突出,期末写出工作总结。

a 写标准计划或总结的每缺一份,扣3分。

b 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不够认真的,扣1-2分。

c 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迟交的按情况文员扣1-2分。

②认真参加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主动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做好会议记录,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

a 缺席一次 扣2分。

b 会议精神未传达到位或未组织落实的每次部长扣3分。

c 迟到、早退一次各扣1分。

③团委,学生会干部、干事有损于团委,学生会干部、干事形象的视情节轻重扣2-4分。

开展工作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一级工作安排的扣3-5分。

⑥大型活动布置会场参与情况:

a 无故缺席者:扣4分。

b 迟到且表现不好者:扣2-4分。

c 迟到但表现良好者:扣1分。

(2)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加分:

①向上级提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且被采纳的每次加2-5分。

②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每次加2-5分。

(四)各个部门的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负第一领导责任,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是考核部长的重要条件。

(1)本部门工作出色:加5-10分。本部门工作不起色扣5-10分。

(2)其他部门认为某部门工作不佳,经过主席团的调查属实的扣2-5分。

(3)其他部门部长认为某部长工作不佳或本部门工作不佳,经主席团调查属实的扣2-5分。

(五)各个部门的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负一些领导责任。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是考核副部长的重要条件。

(1)本部门工作出色:加2-4分,本部门工作不起色:扣3-5分。

(2)未经部长批准擅自开展工作视影响大小扣2-4分。

第六章 学生会评优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名额两个部门,各部的评优由主席团成员负责。

(2)部门入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院内会议保持全勤,例会中积极发言,能提出自己独特见解。

b 积极配合各主席团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能提出对所开展工作有建设性的建议,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

c 不得有违纪行为,尊重各部部长、及主席团成员。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华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二)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三)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2.学生工作室规章制度 篇二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以下四个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管理规则滞后, 如有些学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 一律按退学处理”, “未能通过英语四级者, 不颁发学位证书”等。二是在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 如在处分学生时, 大多缺乏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三是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 中国教育一直强调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 学生权利被漠视, 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 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四是教育管理工作者服务意识淡薄。长期以来, 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教育和管理学生。这种管理以管住为目标, 内容上重外在行为规范, 实际工作中走进了防御型、被动式的工作误区。但这些工作的服务性质往往被忽略, 学生工作者服务意识淡薄, 使得这些工作既游离于教育和管理职能, 又不能在服务职能的框架内得到有机整合。因此, 要解决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应该引进听证制度。

二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意义

(一) 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

过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而缺乏法治精神和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比如高校校规校纪是由管理者单方制定的, 基本上不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虽然学校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时也是比较慎重的, 但这种程序并不符合现代管理要求, 因为其中没有学生参与的机会, 不反映学生的意志。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进听证制度, 能有效地排除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的单方意志性和随意性, 使得管理的决定过程尽量吸纳学生的意见, 反映高校管理部门与受管理学生之间一定程度的合作意愿, 从而有助于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

(二) 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可以通过申诉或者诉讼途径获得救助。然而大部分高校的申诉机制并不完善, 没有申诉机构或申诉机构不能正常运转, 处理学生申诉存在忽略或简单化的现象。因此, 高校引进听证制度, 使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在做出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 让学生参与其中, 从而使高校做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趋于公正合理, 是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三) 听证制度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传统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模式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评价都是命令式的, 属于外部控制, 不利于学生心甘情愿的执行。大学生知识已经相当丰富, 思维也较活跃, 通常有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自我管理模式是一种内部控制的管理模式。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就是要把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相结合。因此, 学生工作者在工作中要给学生积极参与的机会, 要把学生集体的自主权交还给学生。听政制度的实行, 正是调动好学生自身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三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听证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制度”。作为高等学校, 其对学校学生的管理在很多方面是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在大学校园里引进听证制度是可行的。2005年3月国家教育部正式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其第56条规定,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教育部的这一规定, 为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建立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关于“听政”的概念

“听证”在不同国家、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美国,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 称之为听证。在日本, “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 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 提供申述意见, 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韩国《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 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 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 调查证据的程序。在我国, 听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 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有利害关系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的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领域。狭义的听证,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 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 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法、适当。

(二) 听证制度的特点

一是范围较广, 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适用于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处分;三是在有些国家, 听证不仅适用于具体处分行为, 而且还广泛适用于制定法规等抽象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听证适用范围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不断扩大。相比之下, 我国听证的范围就非常狭窄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应该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 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听证制度时, 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要看这种不利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 就可以适用听证。因此,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决定、紧急情况、行政执行行为、批量行政行为和根据技术标准而为的行政行为等不受行政机关主观意向和自由裁量权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外, 任何单位作出的任何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可以举行听证。

(三) 听证制度的基本程序

告知和通知:告知是任何单位在做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处理理由按照相关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任何单位将有关听证的事实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利害关系人, 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

公开听证:参加公开听政的人员由利害关系人、与事件相关人员以及管理与该事物相关的权威工作人员组成, 对此事件感兴趣的人员也可以作为旁听人员参加。但听证如果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委托代理:在听证中,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抗辩论:通过辩论可以使事件的事实更清楚、真实可靠, 使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更加公正、合理。

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 有关部门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最后决定的依据。

四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 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近些年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学生与学校、老师对薄公堂的案例。这就给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学生不仅仅是被管理者, 他们对学校做出的影响自己权利的决定不会只是言听计从。学生需要知道做出决定的根据, 他们希望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而这一问题解决的有效方式就是内部处罚听证制度的建立。学校对学生的违纪情况采取听证制度, 本着尊重学生的原则, 听取学生对于这些问题的辩解申诉, 以使自己做出的决定不存在过大的争议, 合理的解决学生与内部处罚规定之间的冲突。学生可以通过递交听证申请, 对自己的处分有公开申诉的机会, 合理有序, 这是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

(二) 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学生食堂管理

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 我国的价格听证开始于20世纪末。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行为领域。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具有立法性质的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建立听证制度,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 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针对价格制定过程中一些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价格问题, 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陆续进行了价格听证。实践中, 价格法的听证制度也在逐步推广应用。

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我们把学生作为消费者, 就应该在高校引进听政制度来保护学生的消费权利。所以学校可以通过价格听证制度, 了解学生的需要, 同时向学生汇报收取费用的用途以及各种事物价格成本。例如:在学校举行食堂价格听证会, 就食堂饭菜价格卫生安全、服务质量、管理体制进行协商讨论以关心学生的饮食情况, 让学生在食堂进餐过程中体味到“服务人”的感觉。

(三) 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助学金、奖学金评定

助学金、奖学金评定问题关系到学生的财产权, 获取公正评价权等。通过听证制度来规范学校的发放奖学金和助学金, 可以确保学生权利有效合理。相反, 听政制度还可以杜绝学生采取不良行为或不良方式获取奖学金、助学金的现象发生。

高校教育工作者还可以就影响到学生方方面面利益的事情引进听证制度, 如课程选择、专业选择、校园文化活动安排等引进听证制度, 并定期举行听证会, 使其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确保学生的合理权益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卫国平.浅议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建立[J].科教文汇, 2006 (8) (下半月刊) .

[2]肖北庚.行政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 2003.

[3]赵庆典.学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 2005.

[4]杨惠基.听证程序概[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 1998.

[5]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6]刘英陶, 陈晓平, 赵中利, 等.管理心理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7]张楚廷.学校管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 2000.

3.学生工作室规章制度 篇三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以下四个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管理规则滞后,如有些学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未能通过英语四级者,不颁发学位证书”等。二是在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如在处分学生时,大多缺乏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三是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强调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四是教育管理工作者服务意识淡薄。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教育和管理学生。这种管理以管住为目标,内容上重外在行为规范,实际工作中走进了防御型、被动式的工作误区。但这些工作的服务性质往往被忽略,学生工作者服务意识淡薄,使得这些工作既游离于教育和管理职能,又不能在服务职能的框架内得到有机整合。因此,要解决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应该引进听证制度。

二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意义

(一)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

过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缺乏法治精神和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比如高校校规校纪是由管理者单方制定的,基本上不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虽然学校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时也是比较慎重的,但这种程序并不符合现代管理要求,因为其中没有学生参与的机会,不反映学生的意志。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进听证制度,能有效地排除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的单方意志性和随意性,使得管理的决定过程尽量吸纳学生的意见,反映高校管理部门与受管理学生之间一定程度的合作意愿,从而有助于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

(二)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可以通过申诉或者诉讼途径获得救助。然而大部分高校的申诉机制并不完善,没有申诉机构或申诉机构不能正常运转,处理学生申诉存在忽略或简单化的现象。因此,高校引进听证制度,使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在做出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让学生参与其中,从而使高校做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趋于公正合理,是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三)听证制度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传统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模式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评价都是命令式的,属于外部控制,不利于学生心甘情愿的执行。大学生知识已经相当丰富,思维也较活跃,通常有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自我管理模式是一种内部控制的管理模式。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就是要把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相结合。因此,学生工作者在工作中要给学生积极参与的机会,要把学生集体的自主权交还给学生。听政制度的实行,正是调动好学生自身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三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听证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制度”。作为高等学校,其对学校学生的管理在很多方面是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在大学校园里引进听证制度是可行的。2005年3月国家教育部正式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教育部的这一规定,为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建立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关于“听政”的概念

“听证”在不同国家、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美国,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称之为听证。在日本,“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韩国《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证据的程序。在我国,听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的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领域。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法、适当。

(二)听证制度的特点

一是范围较广,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适用于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处分;三是在有些国家,听证不仅适用于具体处分行为,而且还广泛适用于制定法规等抽象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听证适用范围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不断扩大。相比之下,我国听证的范围就非常狭窄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应该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听证制度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要看这种不利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适用听证。因此,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决定、紧急情况、行政执行行为、批量行政行为和根据技术标准而为的行政行为等不受行政机关主观意向和自由裁量权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外,任何单位作出的任何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可以举行听证。

(三)听证制度的基本程序

告知和通知:告知是任何单位在做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处理理由按照相关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任何单位将有关听证的事实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

公开听证:参加公开听政的人员由利害关系人、与事件相关人员以及管理与该事物相关的权威工作人员组成,对此事件感兴趣的人员也可以作为旁听人员参加。但听证如果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endprint

委托代理:在听证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抗辩论:通过辩论可以使事件的事实更清楚、真实可靠,使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更加公正、合理。

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有关部门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最后决定的依据。

四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近些年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学生与学校、老师对薄公堂的案例。这就给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学生不仅仅是被管理者,他们对学校做出的影响自己权利的决定不会只是言听计从。学生需要知道做出决定的根据,他们希望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而这一问题解决的有效方式就是内部处罚听证制度的建立。学校对学生的违纪情况采取听证制度,本着尊重学生的原则,听取学生对于这些问题的辩解申诉,以使自己做出的决定不存在过大的争议,合理的解决学生与内部处罚规定之间的冲突。学生可以通过递交听证申请,对自己的处分有公开申诉的机会,合理有序,这是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

(二)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学生食堂管理

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我国的价格听证开始于20世纪末。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行为领域。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具有立法性质的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针对价格制定过程中一些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价格问题,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陆续进行了价格听证。实践中,价格法的听证制度也在逐步推广应用。

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我们把学生作为消费者,就应该在高校引进听政制度来保护学生的消费权利。所以学校可以通过价格听证制度,了解学生的需要,同时向学生汇报收取费用的用途以及各种事物价格成本。例如:在学校举行食堂价格听证会,就食堂饭菜价格卫生安全、服务质量、管理体制进行协商讨论以关心学生的饮食情况,让学生在食堂进餐过程中体味到“服务人”的感觉。

(三)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助学金、奖学金评定

助学金、奖学金评定问题关系到学生的财产权,获取公正评价权等。通过听证制度来规范学校的发放奖学金和助学金,可以确保学生权利有效合理。相反,听政制度还可以杜绝学生采取不良行为或不良方式获取奖学金、助学金的现象发生。

高校教育工作者还可以就影响到学生方方面面利益的事情引进听证制度,如课程选择、专业选择、校园文化活动安排等引进听证制度,并定期举行听证会,使其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生的合理权益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卫国平.浅议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建立[J].科教文汇,2006(8)(下半月刊).

[2]肖北庚.行政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2003.

[3]赵庆典.学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5.

[4]杨惠基.听证程序概[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5]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6]刘英陶,陈晓平,赵中利,等.管理心理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7]张楚廷.学校管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0.

4.大学生工作室会员管理制度 篇四

会长:冉辉兵兰州商学院

一、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参加工作室一般活动的权利。

3、会员有了解工作室内部运作的权利。、会员有监督权利和对工作室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会员的基本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工作室的章程,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

2、会员有协助理事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3、会员有维护工作室名誉和利益的义务。

4、会员有发展新会员和扩大工作室影响力的义务。

三、例会制度、各与会成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并到签到本上登记;、凡请假者,必须在活动或会议前将请假条交给秘书处,经会长同意后方有效,假条将交秘书处存档。如有紧急情况,须先口头通知,事后补假;、请假一定要有请假条,请假超过三次者,取消评优资格;、应出席者未经批准不参加的,作无故缺席处理,无故迟到或早退

两次作为无故缺席一次;、无故缺席一次,提出口头警告;两次在会议上作公开检讨并取消评优资格,凡无故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秘书处须作好例会记录并存档;、例会进行期间必须关掉手机或调为无声。

四、奖励制度

1、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以及热情支持工作室工作并提出本工作室发展有建设性意见的会员,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根据本工作室贡献选评优秀会员,优秀干部,上报院落团委,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给在参加工作室举行的活动的获胜者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2、工作室负责人应积极工作,在每学期末,对各部成绩进行综合评估,评出优秀部门

五、处罚制度

1、对工作不负责,屡次犯错的干部,罢免职位,对有意不按时参加工作室活动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凡无故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参加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2、凡本会员有损工作室荣誉则勒令其退出组织机构,情节严重者交社团部处理。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每位会员都有一份个人档案。有秘书处统一管理。

2、会员在会期间所受的奖励、处分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表现都将记入档案。

3、会员可将每次上课、活动的心得、感受以书面的形式寸入档案。

4、现任会员、毕业会员以及退会会员的档案分类管理。

七、会费管理

1、本协会的经费,由会长保管,帐簿由组织部保管.2、收支问题应及时向会长汇报.所有凭证必须有会长签章,否则不予报销。

3、每月月末进行财务核算

4、核算人员:会长各部部长干事代表会员代表

注:

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大学生工作室。

5.系学生工作例会制度 篇五

学生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相关工作安排,做好外语系学生工作,根

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语系学生工作例会每两周举行一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

提前或延后召开时,需经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

第三条外语系学生工作例会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持,全体专

兼职辅导员、学生党支部、系团总支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外语系学生工作例会,主要讨论并决定外语系涉及学生教

育、管理、服务等全方面学生工作,即学生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纪律工作;新生军训工作;助学贷款、贫困生建档工作;学生的评优、评奖、综合测评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党建工作;团总支、学生会、英语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学校、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外语系学生工作例会实行严格考勤,做好会议记录归入档

案。

第六条 学生工作例会制度是做好学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充分

重视、贯彻落实。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6.学生工作室规章制度 篇六

骨干值班制度

易班发展中心办公室是学校易班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办公场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学校易班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技术研究支持。该办公室既是易班学生骨干在教师指导下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要阵地,同时也是对外易班展示的重要窗口。为营造优质的工作环境,树立办公室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15-9:50 10:05-11:40 下午:13:00-14:35 14:45-16:20 值班要求: 第一条 值班人员应穿戴整齐,举止得体,对来访人员要主动热情。

第二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条 值班人员应该严守值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在值班时若遇紧急事务,须向老师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维护办公室形象, 禁止在办公室喧哗、打闹;不得在办公室吃饭、吃零食,更不允许吸烟。

第五条 对于办公室的各项张贴之通告、通知,值班同学应及时阅看。第六条 办公室所属物品属于公有,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如需使用应向办公室登记并做好领取记录。

第七条 值班同学按照要求完成值班任务,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第八条 值班结束后,要整理好办公室物品。离开时,打扫好卫生,关好门窗、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值班人员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我的易班 我的家”的良好氛围。

7.学生工作室规章制度 篇七

看着100位辅导员用心、用情专注于该项事业的时候, 我对他们表现出的专业、素质、能力和对辅导员工作的热爱、钻研、把握深感钦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辅导员、班主任建设问题, 指出他们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大学生朝夕相处, 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 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影响很大, 其作用不可替代。《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更加明确规定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难看出, 在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 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光荣而又艰巨长期的事业中, 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事关全局战略。因此, 我们不难感受到辅导员责任之重大, 也不难看出辅导员工作的重大价值所在。

谈到价值取向, 就必须先分析价值的概念。简单地讲, 价值可以看做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效用。具体到辅导员工作的价值, 辅导员的工作结果就是客体, 辅导员工作的主体可谓多元化, 正如上文指出的, 大到国家命运小至学生成长成才, 无不凝聚着辅导员的心血。从另一个角度讲, 价值也有好坏, 好的就是“正价值”, 坏的就是“负价值”。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增加“正价值”、避免“负价值”呢?我想从两个方面谈谈看法。

一是学生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如果学生管理工作者缺乏制度价值判断的审视意识, 不从制度本身是否适应工作主体需求方面看问题, 而把已有的管理制度看做天然合理的和有效的, 用这样的套路来对待学生, 就只能落得感叹学生“越来越不听话、越来越难管了”的地步。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第一, 学校的管理制度由管理者制定, 很少征求学生的意见, 制度的制定往往体现管理者的意愿, 甚至是管理者的个人喜好, 制度的内在价值取向往往偏离管理对象的需求。第二, 管理制度更多地把重点放在约束学生的行为上。这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 大量的管理工作都以“管住学生、不让学生出事”为工作目的, 而不是从制度和源头上给学生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第三, 管理制度强调的内容和目的远离社会生活现实, 这也是导致学生培养与社会需求差异的很重要的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我们忽视了学生个体行为的全面发展, 实际上, 如果没有个体积极性的发挥, 由这些“个体”组织起来的“集体”的效率也是低下的。马克思曾这样预见将来的社会:“生产劳动给每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脑力的能力的机会, 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之中, 人终于成为自己与社会结合的主人, 从而也就成自然界的主人, 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人。”所以, 有价值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应为保证个人行为全面发提供条件, 更加注重对每一个个体的关注, 而不是关注浮于表面的整齐有序。

二是学生管理行为的价值取向。辅导员日常工作大多是与学生打交道, 事务繁杂, 学生哪些事该管哪些不该管, 好像没有标准, 常常引发困惑。我认为, 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从规范学生的行为、保障学生的集体利益和每个学生的利益入手, 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如在工作中正确评价奖励符合规范的行为, 劝诫惩处违背规范的行为, 形成积极向上有序的公共秩序, 保证学生个体在这样的秩序下正常生活和学习。如对学习取得优异成绩、品德高尚的学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旷课或作弊的违纪学生给予处分, 对困难学生给予帮扶等行为是有效的、有价值的管理行为。当然, 辅导员在管理行为中也可能会出现诸如在工作中以一己之惰对学生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以一己之便对学生戒律森严、横加指责;以一己之见对学生妄加评论、背离事实等行为, 这些当然会令工作与目标南辕北辙, 对工作的主体非但没有效用反而有副作用。

8.工作室制度 篇八

关键词:实践;工作室;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1-0023-02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作为嘉庚学院的品牌专业之一,按照全媒体时代对新型新闻传播人才的要求,着眼于电影、电视发展的学科和产业前沿,致力于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全局把握能力、专业精神、团队意识的创造性人才,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积极探索出一套适应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特点的实践教学新模式,使我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力图在三至五年内成为福建省内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传媒专业,并在国际上学生作品创作方面产生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在此教学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在教学课程体系建设上以实践为核心,贯穿“全员实践”,积极探索“工作室”建设新路;在工作室的建设中,努力打造“理论+实践”的双师型特色教学团队,以内外资源并举的形式拓展教学视野环境,坚持在两岸三地探寻与业界合作、与企业构建产学研基地的办学特色,为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与专业影响力辐射力,独创一条“巷深也能飘酒香”的路子。

一、工作室是技术与学科高度统一的教学场所

工作室制起源于包豪斯学院,这一教学模式在提出之时就是将技术与学科进行相统一作为教育的理论依据,通过“作坊”来完成教学工作。在该院校,设立大师、熟练工人和学徒的分级标准,学生们在实干的过程中去学习,他们与有经验的人进行合作,或在前辈的指导下,通过实际制作学习。其教学成果直接以项目成果的方式展现,通过社会这个渠道使教学的成果产生经济效益,为教育的经费投入也作了补充。如今高校工作室,更成为了一种开放的、具备企业公司基本特征的、在硬件设备和环境上更为符合生产和教学相结合一个场所。近年来国内一些高校也纷纷推行工作室制教学模式。以理论课程与实践教学纵向上交替进行,横向上互相渗透,逐步形成知识、能力、素质有机结合的教学体系。教师采用大量的实际案例和工作室承接的具体项目来进行教与学,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目的。通过学生参与项目的教育中实行“双轨制”,建立了教学、研究、实践三位一体的现代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不仅可以学到更多的专业知识,而且可以具有相当深厚的理论素养,在实践环节设置上形成“课堂—工作室—社会实践”的系统。同时,工作室的建立可以缩短学生走上社会后的磨合期,使得高校教育更好地为社会需求服务。这种育人模式比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更实际的教学作用,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创业、就业意识,并且能够增强教师责任感,营造师生间的良性互动。自2007年起,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在实施工作室制度实践探索过程中,确定了清晰的目标:

1.积极参与广播电视新闻领域的重大比赛。从1月份的“香港华语大学生影视奖”、4月份的“台湾时报金犊奖”、“北京大学生电影节”、9月份的“ONESHOW中国青年创意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均有工作室组队参赛,并均有斩获。

2.在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教学和科研中保持与最前沿信息接轨。工作室教学团队在保持自身学术研究与工作室课程指导的同时,积极与兄弟单位取得联系,取长补短,保持与教学科研中最前沿信息的接轨。2007年带领工作室团队参加“ONESHOW青年创意营”;2009年積极参与暨南大学“传媒领袖”论坛;2011年专业老师组队拜访广州美院、华南农大、广州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在工作室建设领域各具特色的兄弟院校。

3.毕业生在全媒体专业领域实现学校与产业的“无缝对接”。在“全媒体”时代,一线记者的专业素养要求逐年提高的大背景下,我们依托工作室平台,努力实现学校与产业的“无缝对接”。2003级毕业生陈加顶,在校期间创办了漳州校区的新闻社、广播电台,其中漳州校区广播电台的“冬季物语”栏目,获得全国高校广播类节目收听率十强,陈加顶还策划了“五月天”校园演唱会巡演。基于陈加顶同学在校的优异表现,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在他大四的时候,已与其签约。2006级康琳珺同学,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种主持人比赛,现在亦是厦门广播电视集团的著名主持人。2007级庄东强同学,在获得北京国际大学生影像展最佳纪录片入围后,现已成为央视大型纪录片《下南洋》的剧组创作成员。2009级王昊同学团队,在获得十多个各类影视奖项后,正在筹划福建省大学生影视交流。

二、工作室是交流创新思想、实践经验的平台

为了解国内高校工作室制度的教学现状,了解工作室在我国高校中的应用情况,2011年12月我们就国内做得比较好的高校工作室进行了一线考察,几位老师赴广州美院、华南农大以及广东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院校考察其工作室建设的经验。三所院校的工作室建设各有特色:

1.广州美院工作室:以学院规划建设为基础,将教研室发展、建设与工作室挂钩,积极引进校外企业资金、技术以及师资的支持,在“新媒体”、“互动媒体”等方面极具特色。其工作室主要采取以教研室为核心与产业合作,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教研室+教学工作室”的模式。现有8个教研室、14个工作室及电脑、动画、创意、影像、制作等5个实验室。

2.华南农大工作室:“黑天工作室”成名于七年前,囊括了包括Oneshow、台湾时报金犊奖金奖在内的300多项国内外比赛大奖,连续四年ONESHOW青年创意营入围人数全国第一。其工作室的主要模式为学生自主,学校提供场地和前期指引。

3.广东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室: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经获得了“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高职指定教材”、“国家高职教育系统培训机构”在内的一系列教学成果,并以此为基础大力发展工作室,学生团队获得的奖项为全国各高校之最。其工作室的主要模式为教师主导,以课程带动整个工作室发展。通过了解,这几所院校学生通常是在大三进入工作室,学习期限为一年。工作室学生结构可以是多层次的,同一工作室的学生可以由不同系别的学生进行优势组合,工作室课程主要是项目和参赛。在已取得的教学创新实践的基础上,考察团队一致认为,必须加快落实推进本专业“工作室”的规范化、现代化,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的结合,实现学院的教学、科研目标,创新出具有嘉庚特色的“产学研”工作室制教学体系。

三、工作室是创新型学科的推动力

9.学生会工作制度(试行) 篇九

一、学生会人员任用制度

1.学生会成员必须学习态度端正,政治思想上进,个人作风严谨,品格优良; 2.对于大一新生进入团委、学生会人员,要经过严格选拔及挑选,由各部部长确定考察人选,经主管副主席同意上报主席团,定为考察人员,考察期为一学期;

3.在考察期间要求被考察人员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没有无故缺席、缺勤现象,并且在学习方面刻苦、努力。如达不到以上要求将不予任用; 4.通过考察期并符合的人员经部长会议通过,由主席团审批,上报团委老师,经同意后方可成为正式部员; 5.对于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的被考察人员予以开除学生干部队伍处分。学生会成员如有违纪行为者,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其相应处分,并上报团委老师审批; 6.建立意见箱以此来监督全体学生会成员,由团委老师及主席团负责考核,对出现问题的学生干部作及时处理; 7.部长以上学生会成员因一定大原因,自动辞职者,应向团委老师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移交工作。在此之前,不得玩忽职守;

二、日常工作制度

1.办公室对学生会全体人员在活动中的出勤情况予以定期统计;

2.各部门组织活动如需其他部门人员协助时,应先向主席团提出申请,由主席团统一管理;

3.部长例会上各部门必须作出上阶段的工作总结,并提交下阶段活动的计划和具体方案;

4.各部长的工作服从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的决定,有情况应及时向上一级汇报,各部长还应负责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5.部长级以上干部对必须参加的活动应积极参加,无故推拖者将根据本章有关规定处理;

6.各部门应及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任务,不能完成者应尽快主动向上级说明和阐述原因,无故不进行工作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撤职等处分; 7.学生会成员在出入各种场合时,应注意仪表,文明用语,不得存在有损团委、学生会声誉的行为,若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一定惩罚;

三、学生会会议、活动纪律制度

(一)会议纪律制度

1.定期召开主席团例会、部长例会,实行会议制度;

2.学生会每两周召开一次部长级例会,时间定于周三下午4:30,地点初定于团委会议室,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会议由主席主持,会上各 部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各项议程,由办公室负责对有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3.学生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阶段团委、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 4.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

(1)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着当面解释,累计三次写书面检讨,并给予口头批评;

(2)有病、有事不能按时例会者,需及时向主管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无故不参加例会者,给予口头批评;

(3)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给予通报批评;

(4)对无故缺席,造成学生会工作严重失误者,给予开除学生会处分;

(5)对请假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者(实习、公事与病假除外)给予开除学生会处分;

(二)活动考勤制度

1.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生会处分;

2.无故不参加活动两者,给予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参加活动造成学生会工作严重失误者,给予开除学生会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工作期间,不积极,不努力,中途开小差者累计两次给予开除处分;

(注:考勤由各部部长专人管理,不得徇私舞弊,在每次月末总结,根据个人参加活动次数,统计参加活动率,并给相应奖惩)

四、学生会奖惩制度

1.本着奖励先进,激励后进,惩前毖后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学生会各部学生奖惩纪录统一由主席团管理;

(一)奖励制度

1.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直至院内奖励; 2.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3.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会干部,向院团委递交政绩优异通知单,党员者一并递交学生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向所在学生支部推荐。优秀个人可提名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二)惩罚制度

1、学生会组织内部处分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留会察看,开除出会处分;

2.对于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例会的惩罚依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议通过分配给个人的任务,由于自身主观因素,没有完成并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者,由主席团讨论给予恰当处分;

4.处分签署后,如有情况失实或本人不服,可提出申诉,并享有相应组织的解释权。若被处分人无理取闹,不服从组织决议,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经学生会讨论,作开除出会处理;

5.处分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在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干部权利; 6.警告,留会察看处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改变或撤销对学干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委、团委、学生会讨论决定延长察看日期或提前恢复权利;(注:以上所有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决不例外;一经触犯严格处理,决不留情)

五、团委、学生会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对学生会包括文字、音像、电子等所有资料档案的管理; 2.学生会资料档案由团委、学生会进行统一管理,并由主席团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3.团委、学生会资料档案放由资料档案柜中保存,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阅;

4.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在每个月的月末应及时向办公室递交本月的工作总结(按日期制成简报形式),文件中必须对其开展的工作有一定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大胆的方略和创意性的建议。办公室将工作资料及时保存和统一管理;

5.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在开展各项活动时,及时向主席团递交活动计划,在开展完活动后及时向主席团递交活动总结包括文字、音像及电子资料,保留相应的副本,并指派专人进行本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

6.办公室将活动资料及时保存和统一管理。办公室主任及时将重要文件交至主席团、团委老师,经审核合格后进行保管;

8.办公室收缴、整理资料档案时,可随时向团学生会各部门及主席团提出询问,要求修改、核查。相应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六、团委、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1.团委、学生会财务属团委、学生会集体所有,经费主要用于各部门开展活动和团委、学生会本身的办公开支。经费使用应作到认真预算、厉行节约、妥善保管、规范结帐。具体细节如下:学生会活动经费由生活部统一管理。每学期初各部门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严格的经费预算(日常用品如:双面胶、笔、证书、请柬等由生活部统一购买不在各部门预算之内);每项活动开展之前,各部门提交经费预算,并上报团委老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的,要在活动开展后一天内说明情况,不申请的不予以报销;

2.所需款项经系团委批准后,由经手人开“正式专用发票”,在发票后注明购买原因及时间,经手人姓名、主席签字,上交生活部部长处统一办理。由于小额物品不易开出“正式专用发票”,经手人可到指定地点购买,并开出收据,每个月末由专人统一开“正式专用发票”。活动结束后经团委辅导老师签字审核后报销。团委、学生会的各项经费,生活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定期到财务处报销; 3.任何人不得虚报、假报、借报票据,票据填写需属实准确、工整,否则办公室不予以报销并对有关当事人给予批评处分;

4.各部己有物品不得重复购买,坚决杜绝浪费现象,打字复印可由辅导老师签字,到指定地点打印;

5.对于与社会企业合作必须有详细合同,所有赞助合同一律由团委老师签字方可生效,赞助资金和物品统一由生活部调配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上述资金;

6.活动经费属于团委、学生会公有财产,经费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任何人不是私自扣留、处置,如有违反,视情节予以处罚;

安徽大学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学生会

10.学生宿舍管理员工作制度 篇十

一、学校每日安排一名教师值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

二、值班教师每天必须提前半小时到校,做好校园晨检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等工作。晚上8:30分离校。

三、值班教师要及时做好报纸的收发、来人接待、电话接听、环境整洁、水供应等日常性事务。

四、对突发性事情能解决的要自己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汇报。

五、下午下班前要巡视校园一遍,并填写好值班记录。

11.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12.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 篇十二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想了解其概念, 可以将其进行分解, 也就是“制度”、“高校学生管理”、“学生制度”等分开来看, 首先“制度”的涵义就是人们对某种行为的规范, 也就是对所有的成员都要求共同遵守或者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操作办事的规程, 他是一种稳定的、且周期性的某种行为的模式, 是对人们起到约束与激励作用的。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概念也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学者给出不同的定义, 一般来说, 就是在现代的大学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调节以及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及个人行为的一种规范的体系, 主要表现在对各级教育部门以及高校所指定的各种规定、条例和章程等的一定的规则, 也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有益补充。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功能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于高校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种标志性成果, 他的好坏是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发展,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职能主要有: 服务功能、协调与规范功能、导向功能、依法治校促进功能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 一) 服务功能

主要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于高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所做的各种服务工作,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能起到服务的作用, 这样对于促进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个性化以及多样性都至关重要。

( 二) 协调与规范功能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于处理各种关系的时候, 比如与社会之间、与同学之间、与教师之间等的关系都要极致的处理, 大学生要自身去努力, 还要不断的发挥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协调功效, 这样对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都起到促进的作用。

( 三) 导向功能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是为大学生可以营造一种内心积极向上的世界, 学生在校期间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来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导向, 使学生可以在大学的期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 可以正视自己所处的位置, 要促进学生的发展。

( 四) 依法治校促进功能

学生管理可以将其进行法制化, 将人文与法制进行合理的对接, 不断的转化为规范化、制度化与程序话的法律保障, 可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要对学生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管理和约束, 要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尽量杜绝学生的态度不端正、考试作弊等行为的发生, 要通过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管理。

( 五) 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要通过制度来进行约束, 在进行学生的教育时也要尽量晓之以理, 引导学生的行为, 要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保障之下,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与思想政治教育是密不可分的, 两者必须要协调发展才能确保大学目标培养的实现。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也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调整与完善, 才能更好的去适应高校学生管理的工作。因此, 在改革与实施的过程中, 是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 一) 坚持以学生为本

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 要大力的强调学生在学校中的地位, 要切身的对学生所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要合理的解决, 遇到问题时, 要不断地人文关怀, 让学生自我管理。充分考虑学生的自我管理的能力。

( 二) 坚持公平公正

正义、公正与公平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 要不惜一切来维护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完成教育任务、实现教育理想都要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如若不能公正公平, 势必会引起秩序的动荡, 学生很难生活在和谐的氛围当中。

( 三)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当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时候, 不能一味的去约束, 应当进行适当的思想引导, 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功能极大的发挥出来,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才能促进高校的和谐发展, 要充分的发挥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导向作用, 将学生的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完善, 要对不良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 同时, 更要遵循原则适时的激励。

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思考

( 一) 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合理规定进行剔除

现在所使用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与制定当时的情况相适应, 但是社会在进步, 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 就要对教育观念、教育体制以及教育制度进行完善, 有些内容是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不合理, 这就要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进行新的修改与剔除。

( 二) 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缺位进行填补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是缺少德育方面、法理方面以及放权高校方面的内容, 尤其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 许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在不断地涌现, 这就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补充, 来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与缺位管理的填补。

( 三) 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偏差进行修正

学生的天职是学习, 可学习并不单单指课堂的知识, 还包括其他的社会实践等, 所以要在教学体系的完善之上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进行贯穿于全过程。要时刻将全党全社会的长期指导下去紧跟时代潮流, 去顺应时脚步, 才能更加突出学校的自主权。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对于高校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极大的全面促进大学生的全面成长, 要想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保持着法律化、科学化、人性化与民主化得到良好的促进, 就离不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的效能, 这才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的必然选择和必要途径, 同时, 也是在新时期之下, 我国高校人才培养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既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容, 同时, 又可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不断提升的重要保障制度。我们要不断的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进行开展与深化, 建立与完善, 可以为大学生的成长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教育,学生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吴成国.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评价体系研究[J].教育探索, 2009 (3) .

13.电信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 篇十三

《电信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是基于以往工作中的经验制定

组织制度

电信学院学生会由主席团、办公室、生活部、自律部、宿管部、学习部、体育部。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两人。

1、学生会主席是学生会的最高决策者,负责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制定本学年的工作计划,指导各职能部门工展活动。负责召集和主持部长会议、代表学生会参加各种组织举行的会议和活动。行使代表权、决策权,定期向系部汇报工作。

2、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各项工作,分管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会的日常管理,监督学生会成员的纪律遵守情况,帮助各部部长完成各项工作。对违纪成员做出及时处理,及时向主席汇报工作的执行、开展情况。

3、各部部长在主席团的指导下认真负责、活泼大胆、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坚决服从指导老师、主席团的合理安排,不断提高和加强自身的能力及政治修养。

4、各部门干事负责协调和帮助部长工作,通过锻炼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5、学生会职能部门的灵敏量和类型在每届学生会原则上应是固定不变的,但如有确实需要可由当届学生会主席提出申请,上报系部批准 后方可增删。

例会制度

1、例会开始前一分钟由办公室考核应到例会人数、实到例会人数,确认旷会、请假及迟到人员并进行登记。

2、参加会议人员需准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迟到三次、旷会两次者按程序免职。

3、凡不能参加例会的学生会成员一律须向辅导员书面请假,请假须本人持假条提前交办公室,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会后不补假。不准捎假,否则捎假人与请假人等同处理。

4、5、召开大例会时各部维持各部纪律,例会时各部按秩序就座。召开例会时不准穿拖鞋、短裤,不准抽烟、吃东西,不准大声喧哗、说脏话,严禁袒胸赤身,严禁酒后参加例会,严禁例会时追逐打闹,提倡文明用语。

6、召开例会时要保持会场安静,遵守会场纪律,同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办公室会进行不定期检查,晚交两次,不合格三次或拒交者按程序免职。

7、开会期间要求出席者遵守会议纪律,禁止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如:学习、睡觉、看书、玩手机等。

8、例会期间,各成员须自觉关闭通讯设备或调至静音,以免干扰会议进程.2

9、各部门例会应固定时间、地点,若有变动,提前报与办公室。例会当天应于系办通知,班级负责人应传达到位。

10、各班班委属于学生会成员,准时参加所属部门例会,并遵守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11、例会的内容主要为总结上周的工作,布置本周的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

一、工作计划及总结管理。

1.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每学期初必须递交一份工作计划以及各月份计划总结、量化考核、活动策划总结以及活动资料等。

2.办公室在学期初根据各部工作制定本学期的工作方案,并在期末作工作报告。

3.各部门举办活动之前将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交与办公室,由办公室查阅后交主席团讨论,并申请批准。

4.各部门活动举办之后及时总结,并交由办公室存档。

二、系部下达的正式文件指定负责人,并且经手人签字,由办公室统一存档。

三、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包括组成成员、部门职能与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工作计划。

四、档案格式应由电子版本和纸制版本组成。

财务制度

一、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学生会的财务。

二、学生会经费原则上不作工作外开支,使用经费严格依照学校财务制度,各部门开展活动前一个星期,应先拟一份经费预算报告,交与黄科长审批,确认执行后方可报销。

三、经手财务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严格的财务手续办理财务事项。

1.报销单据必须是发票(如果是收据,须在二十元以下,否则不给予报销)

2.报销单据应有经手人签名、黄科长签名。

3.凡办理现金预支手续的要在三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负责财务工作的干部要定期结帐,对帐本整理、保存,无关人员不得干涉。过期单据须经指导老师、主席签收后方可报销,有关人员定期查帐时应按制度履行手续,凡借取财务帐章、帐本者须对其负责。

五、学生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监督, 进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学生会工作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学生会工作及制度监督由主席团和办公室负责,由主席担任总负责。负责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制度的建设及实行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对一些违反纪律的现象进行严格核查和处理,相关人员由办公室给出处分提案,再经主席团讨论做出决定。办公室对学生会制度不健 全的方面及时给出解决方案,并上报学生会主席团,以完善学生会制度。

电信学院学生会

14.学生会工作制度学习心得 篇十四

加入体育部将近半年,在日常工作中虽然严格要求自己,但是总觉得和大一刚进学生会比起来自己的进步没有那么多了。通过此次对学生会工作制度的学习,自觉对学生会和本部门的工作有了一个新的、更深刻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对学习心得总结如下三条:

一、工作汇报。部门负责人要积极与主席团成员沟通交流,对本部的工作进程即时汇报以便主席团成员对工作进行指导。主席和分管副主席从整个学生会这个大局出发,对部门工作进行指导,所以部门负责人要有很强的向上汇报工作的意识,这样才能帮助主席团成员对整个学生会工作进行管理,是我们系的学生工作井井有条。

二、工作考核。部门负责人对本部委员的考评应客观公正,为避免主观影响,应严格按照考评制度对委员进行考评,如此才能做到公平和高效,同时也使委员更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三、严肃纪律。有严格的纪律规范,能避免诸如精神涣散、自作主张、拖延推诿等问题,会议纪律、活动纪律、工作纪律的实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提高部门的正规化水平和制度化水平。

此次学习工作制度受益良多,在以后的工作中落实此制度仍需要很大的努力。我们会不断的努力,提高自身修养,提升部门综合素质,加强学生会的整体建设,更好的为我们教育系学生服务。

体育部

15.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探析 篇十五

关键词:高校,学生,校内申诉

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即大学生接受教育管理过程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 或认为学校做出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 经历了一个从笼统到相对具体的过程。2005年9月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对申诉权、申诉机构和申诉期限等内容有了明确规定, 无疑是这一制度的一大进步。但从实践情况来看, 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现状

学生的救济权利有诉讼权和申诉权, 申诉权是构建申诉制度的基础。《教育法》规定, 只有“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时, 学生才可提起诉讼, 可见诉讼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而申诉是一种内部救济, 审查范围不受此限。只要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重大处理决定, 就可以进行申诉。《规定》实施以来, 学生的申诉权从制度层面基本得到保障, 但在实践操作中, 申诉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 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1) 制度建设:大部分高校制定了申诉处理办法, 部分高校仅在处分决定书中提及申诉权及期限。

2) 受理范围:各高校存在差异, 但大致都是围绕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进行的申诉。

3) 机构设置:《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委会) , 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在执行中, 部分高校名义上成立了申委会, 但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不明确, 可操作性不强。

4) 程序方面:目前, 并不是每所高校都有自己的申诉程序规定。有专门申诉程序规定的院校中, 一般都将申诉分为四个阶段:提出-受理-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其中, 申诉的复查主要有三种方式:书面审查、会议审查和召开听证会审查。

5) 实施效果方面:通常学校会向被处理学生告知申诉权, 但这种被动告知并不能弥补学生权利意识淡薄的问题。

二、影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的原因剖析

(一) 观念上的偏差

从学校方面来讲, 一些管理者在观念上仍然存在偏差, 认为学生申诉是被管理者对管理者权威的挑战, 认同学生的申诉意见无疑承认了学校处理决定的错误, 将不利于学校管理工作的开展。这样的高校一般都尽量“息诉”, 对学生的申诉通过做思想工作私下内部解决。

从学生方面来讲, 面对外界, 维权意识普遍有所加强, 但在校内, 却囿与学业的进展、成绩的好坏、奖项的评定以及最终毕业证、学位证等的着落等诸多顾虑, “自觉”地将自己置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认为向学校“挑战”就等于自讨苦吃, 学校的决定对于自己来讲, 就是权威, 就是定论。

(二) 认知上的缺乏

按照惯例, 每当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实施以来, 相关部门都会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大力宣传, 甚至印制成各种形式多样的宣传册以便广大民众周知。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 各高校对申诉制度似乎是低调许多甚至避而不谈, 更谈不上大力宣传。不仅学生对申诉制度的了解和认知不够, 甚至有些管理者、高校教师都对这项制度的认知停留在似是而非的层面。

(三) 制度自身固有的局限性

1) 新规定与旧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比如申诉的受理范围, 《教育法》和《规定》对处分异议的申诉是一致的, 但对财产权、人身权的申诉以及对处理决定的申诉不一致。立法的冲突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也导致实践中各高校关于申诉受理范围做法不一致。

2) 制度本身无法避免的滞后性。制度是永远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的, 这是制度自身的局限性。目前申委会的定性还不清晰, 申委会复查决定的内容和执行力还不明确, 一些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涉及, 如关于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听证制度, 不仅导致制度本身不严谨、不规范, 更使诸多学生对规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 亟待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补充。

3) 制度的表达方式———文字的含糊性和僵化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之规定, 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 但在实际操作中, 关于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及在委员中的比例, 大部分高校无明确规定。有些高校名义上设立了申委会, 但没有具体办公机构或场所, 学生申诉诉求无门。有些高校将申委会挂靠在学生处, 而学生处正是处分的决定者, 申诉一说形同虚设。

三、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条件

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并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实施环境, 是申诉制度发挥其生命力的前提和保障, 也是我国高校推进素质教育和依法治校过程中亟待解决的课题。在高校的管理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制度环境来看, 我国已具备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宪法》第41条、《教育法》第42条、教育部《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为其建立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基础;从实践上看, 学生校内申诉的实施经验和相关制度的日渐成熟, 为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提供了现实条件;从实际需求上看, 越来越多的高校与学生矛盾纠纷日益加剧并升级, 校内申诉做为学校内部的行政纠错机制, 对于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此基础上, 将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权利救济制度, 完善现有申诉制度, 明确申委会的性质、设置和组成, 赋予申委会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权限、明确申诉的受理范围, 有利于把纠纷消化在内部。

四、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努力方向

(一) 受理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申委会应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同时还应当遵循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和回避原则。申委会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 学生申诉处理权只能由申委会专门享有, 申委会行使处理权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在诉讼中,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和其他成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实际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 不得参与本案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学生申诉可以借鉴。它可以使有关联的相关人员合法退出该申诉案件, 可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 保证申诉处理的公正性。

(二) 处理原则

为了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申诉案件, 申委会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自主选择原则, 即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并行以供学生自主选择;不对外公开原则, 保护学生隐私, 把对受处分的学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程度;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 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可以使申诉人消除顾虑, 有利于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由被申诉方就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举证;一次处理原则, 即对具体学生申诉的处理, 以申委会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 处理决定书下达以后, 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请校内申诉。

(三) 处理程序

程序公正是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 在程序上, 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知情权的保护。凡是进入申诉程序的案件, 都对学生的学业能否继续有着重大影响。因此, 学生知情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该申诉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知情权, 体现在申诉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包括受理、复查、相关决定的及时送达以及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陈述和申辩权的保护。申委会必须在决定作出前向学生问明情况, 给学生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在复查环节充分考虑学生的申辩理由, 以期把申诉过程和申诉结果透明化。值得注意的是, 部分高校把这一环节通过口头形式进行, 不易留下证据, 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学校负有全部的举证责任, 口头形式的陈述与申辩是无法得到法庭认可的。应当将这一环节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学校, 不但有利于学生更加全面地陈述和申辩, 也有利于学校和广大师生的有效监督, 真正实现程序公正。

(四) 申诉后的救济

笔者认为, 可从以下方面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

1) 申委会不作为:申委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 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启动申诉程序, 也没有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复查, 申诉学生可以就该不作为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另一角度看, 学校启动申诉程序后, 应当与学生相互沟通, 避免因告知不及时而产生误解, 从而引发更多的纠纷。

2) 有关部门不作为:申诉委员会责令有关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 如果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或是做出与原决定基本相同的决定, 申诉委员会有权直接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申诉人有权申请申委会介入,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申诉人的救济渠道:申委会维持原处分决定, 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 可以根据申诉权益的类型选择申诉后的救济方法:如果处分决定涉及人身权、财产权, 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处分决定导致申诉学生身份改变, 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总之, 没有合法而高效的校内申诉制度, 必将使学生与高校的矛盾由小至大, 最终推向法庭、推向社会。在高校这样一个人群高度密集的特殊环境中, 小矛盾可能被管理者妥善解决, 也可能因没有校内的纠错机制而将影响扩大, 甚至演变为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建立合理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无疑是现代高校处理涉生纠纷的必然趋势, 也是学生民主管理的客观需要。

注:本论文系天津市教育系统2012年调研课题《高等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1]杨群英.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7.

[2]刘爱东.高校教育惩戒权与大学生权利[J].法学理论, 2003.

[3]胡华秀.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透视——兼论学生权利救济[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06.

[4]胡锡庆.诉讼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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