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11-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共3篇)(共3篇)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65号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200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65号2000年11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0〕49号)自即日起废止。

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兰州中心支行 2000年10月8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部分贴息的、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普通班)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平均生活费)。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个人申请、学校经办部门汇总、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办银行审批的管理方式,由经办银行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贴息意见和学生贷款申请,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和贷款期限。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学校的住宿费收取标准与学生平均生活费用之和。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对高等学校中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与金融机构签定银校协议;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 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定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通则》决定。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加贴息。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按照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利息补贴息其余50%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学生违纪或因留级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年度贴息经费预算由省教育厅负责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并视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第七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一般应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学生本、专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在借贷期间,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需转学的,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的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被开除或者死亡的,其所在学校必须在协助经办银行清收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对未清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第八条 为保证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组成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组),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第九条 第九条 省教育厅设立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根据省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各学校提交的学生贷款申请,核准各学校学生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本省经办银行;凭据向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给各经办银行,每半年兑现贴息资金;与本省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本省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省协调组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条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设立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学生贷款申请;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后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指导、监督下,各商业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具体办法;审核学生个人贷款申请等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和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催收贷款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每年负责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学校,由学校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省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学校要积极探索有效的贷款管理机制和借款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二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63号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2008-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

(鄂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省科技厅 省人事厅 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创业,探索科技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根据科技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和2007年全国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科技需求,以建立科技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派科技人才以科技特派员身份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创业活动,通过转化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培育一批农村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培养一批科技创业型人才、带领一方农民致富,加强科技人才、科学知识与农村经济的结合,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帮助驻点单位制订依靠科技发展产业的规划,培育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结对帮扶农村实用人才的成长;

(二)帮助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组织科技开发,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构建现代农业科技培训示范体系;

(三)创办和帮助发展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科技型经济实体;

(四)开展实用农业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培植农业科技示范户,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与致富本领;

(五)搭建农村基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服务模式

(一)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模式。科技特派员以合伙人或股份制等方式,出资创办、领办、承包农村企业、园区基地或其他经济实体,从中获得报酬。

(二)有偿技术服务模式。科技特派员与农民或企业签订技术、信息服务协议,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形式获得合法报酬。

(三)资金入股模式。科技特派员通过投资参股,与农民、农村企业合作创办经济实体,按股分红。

(四)无偿技术服务模式。科技特派员无偿为农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农民致富和企业发展。

(五)土地流转模式。科技特派员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组织农民科学种养。

四、人员选派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农村地区的需求和科技人员的意愿选派和聘用,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优势特色产业板块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及乡镇、村、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双方根据目标任务商定,一般两年一轮。

(一)选派对象。

两年内,省、市、县三级共选派1500名科技特派员,其中省级选派200名优秀科技人员。选派对象为:

1?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在编人员;

2?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的涉农专家(含离退休、身体健康的专家、管理和技术人员);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4?农村乡土拔尖技术人才、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科技人员;

5?高校毕业生(已纳入 “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一般不同时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推广服务和创业;

2?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特长、技能和实践经验;

3?具有适应农村工作环境的身体条件。

(二)选聘程序。

1?县(市、区)收集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需求,并组织科技人员与需求单位对接,本地不能对接的向上一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提出申请,由上一级组织对接;

2.科技人员和服务对象根据对接协商情况签订服务协议;

3.服务协议报派出单位审批;

4.科特办认定、批准,其中:单位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由县(市、区)科特办认定、批准,单位在市(州)的科技特派员由市(州)科特派办认定、批准;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由省科特办认定、批准。

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需求招聘公告;

2?提出选聘条件和相应待遇;

3?组织报名和选拔;

4?签订服务协议;

5?市(州)科特办认定、批准,报省科特办备案。

五、扶持政策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保留其原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作岗位和编制关系,享受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和正常的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当地科特办年终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费和生活费补助。

(二)对在社会上选聘的无工资收入来源的科技特派员,由批准的科特办在聘用期间每年给予补助。省批准派出的由省科特办年终考评合格后予以兑现。

(三)科技特派员在任职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合格的,在评定职称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晋升上一级职称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及任职条件;

2?申报职称时,只需参加省里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免予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

3?晋升中、高级职称时,需提供选派期间的工作业绩报告,作为参评的重要条件,报省职改办审核,组织专项评审;

4?申报职称时可不受岗位指标限制,科技特派员工作一年后,可向当地科特办和人事职改部门申报(对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定,不计算工龄)。

(四)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科技、农业、扶贫项目立项与经费安排上,对科技特派员优先支持。

(五)科技特派员补助标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省农信联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也要建立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

科特办的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审批、选派、聘用、培训、考核、奖励工作等。

(二)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考核考评。各级科特办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完成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者进行奖励。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考核,其优秀指标按下派科技特派员总人数的15%掌握,不占原单位的指标,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对考评不合格(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不予兑现相关待遇,并取消相关补助,重新研究确定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三)切实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经费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补助补贴、培训、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科技特派员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的启动引导。从2009年起,由省科技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选派人数和补助标准等向省财政厅申报并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各市、州、县要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要安排一定信贷额度,在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办的服务机构以及科技特派员所服务的农户三个层面建立融资机制,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

(五)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在科技特派员的申请批准,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帮助解决科技特派员后顾之忧。各县(市、区)、乡镇、村、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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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三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3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2007-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我省为农业大省,解决好“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依法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结合实际,指导湖北辖内各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完善支农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鄂发〔2006〕12号)精神,引导湖北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将支持新农村建设摆到金融工作的重要位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支撑湖北新一轮经济增长、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金融部门要切实增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将支持新农村建设作为金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落实。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不断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优化农村信贷结构。金融机构之间要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形成合力,促进“三农”发展。要在开展传统支农业务的同时,大力发展适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金融创新业务。坚持拓展支农服务与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相结合,坚持支农信贷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并重,拓宽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渠道。

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培育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实力,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全面、动态监测和分析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财务变化情况和风险状况,积极实施法人代表谈话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目标和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二)加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支农服务力度。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继续完善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和其他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积极推进政策性贷款覆盖县域的工作,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支持县域基础设施、担保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发展,推广整合支农投资试点工作。凡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要适度加大对县域及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继续做好扶贫贴息、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贷款发放工作,在总行授权范围内,适当下放基层行的审批权限,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涉农企业、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农业发展。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向县域及农村延伸服务。

(三)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加快湖北省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进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鼓励邮政储蓄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办理资金批发业务的途径,多方位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四)探索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将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渠道的途径,努力争取政策支持,探索在湖北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的新路子,使其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

(五)发挥保险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湖北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

三、引导农村信贷投向,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一)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殖大户,支持棉粮油生产基地建设、特色农业的发展,促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实现市场带企业、企业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有效传递。引导和帮助效益好、信用度高的龙头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大力支持农村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农田水利、交通、能源、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对“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三)大力支持科技农业发展。选择产品科技含量高、效益佳、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农业科研和新技术推广机构作为信贷支持对象,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形成。大力支持安全农业工程,促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品牌培育,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

(四)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农资配送中心等流通市场建设,支持商贸涉农企业发展“超对超”、“农入超”连锁配送,加大对超市下乡的支持力度。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促进具有区域特色、多种层次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构建。

(五)支持农村外向型经济发展。湖北外管局各分支局要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改进进出口外汇核销,简化购付汇手续,支持附加值高的优势产品出口以及先进农业加工技术的引进,在现有政策范围内简政放权,便利涉农企业生产经营。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贸易融资、保函等金融产品和工具,重点支持省内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出口产业的发展。

(六)积极支持农村劳务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银〔2006〕100号)精神,认真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每年培训和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各80万人”的要求,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农民科技培训中心等培训载体给予信贷支持。探索将农民工、农村贫困劳动力及农村适龄青年就业转移培训费用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支持范围的途径。重点支持湖北海员、湖北数控、湖北建工、湖北厨师、湖北缝纫等劳务品牌的创建,以此促进农民整体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的提高。

(七)支持培育和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按照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支持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银〔2006〕7号)精神,积极开发适合农村消费市场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发展住房装修、耐用消费品、打工消费、农机具、个人委托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在合适条件下探索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消费贷款新方式,促进农村消费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拓宽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广度和深度

(一)加大支农金融创新力度。根据农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创新适合“三农”需要的金融服务品种和渠道。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提供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予以贴现支持。在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的同时,大力推行大额农贷、农户联保贷款、订单质押、综合授信、“农户信用协会”信贷模式等多个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合作,对数额较大的涉农信贷需求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做好粮食抵押贷款等业务试点。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电子化建设步伐。发挥农村信用社支付服务基础设施的作用,扩大综合业务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在全省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尽早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的通存通兑。进一步完善综合业务系统,加大农村地区受理环境的建设,方便农民存取款和科学理财,为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资金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中间业务拓展力度,为广大农户的资金汇划、个人结算业务提供方便,推广运用其他非现金支付工具,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大力推广票据的使用。

(三)充分发挥银行卡特色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邮政储蓄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点优势,加大“绿卡”村建设力度,联合当地劳动保障、居委会、街道办等部门对建筑、工矿、服务等行业农民工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从市政建设用工入手,要求用工部门为农民工办理绿卡作为工资发放工具。加大对农村地区经商户、运输户、种植户、养殖户等使用绿卡的开发力度,打造农村地区结算品牌,使其成为农村资金流动的重要载体。加大邮政部门在农村地区的电子化建设投入,提升绿卡服务功能,从现有的异地交易、代收付业务拓展至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等理财业务,以优质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改进国库支农服务管理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的财政体系,为县乡政府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通道。切实加强监督,保证中央、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足额到位。利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三农”资金和专项补贴安全、快捷、直接支付到个人和项目。

(五)加强对农村地区现金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农副产品收购、农产品深加工的现金监测、分析及发行基金调拨,保证农村地区现金供应总量充足和券别结构合理。加强对农村地区人民币收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开展残损人民币和零币兑换业务,进一步维护农村地区货币流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制、贩假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币坑农事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适时适度调控农村地区基础货币的投放

(一)进一步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限额,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武银发〔2005〕46号),加大各项指标的考核力度和支农再贷款调剂力度,壮大农村信用社实力,促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二)运用再贴现工具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研究以票据再贴现方式解决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需求的途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将信用状况较好的涉农企业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商业票据作为优先办理再贴现的重点。

(三)充分发挥利率政策工具支农的杠杆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指导意见》(武银〔2006〕15号),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积极开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系统,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下,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优惠利率管理规定,用好用活优惠利率政策,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区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农村金融的活跃与繁荣。

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一)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组织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坚持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等信用创建活动,延伸和扩大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对象与范围。各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信用企业要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优化政策环境,改善法制环境,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机构债权。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服务体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户和农村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客观评定其信用等级。积极推动外部信用评级,利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断提高为农村中小企业服务的效率。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基金,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三)及时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推动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方式,转移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资产安全。金融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健全内控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高度关注、积极参与乡村债务问题的化解和清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最大限度解决乡村债务遗留问题。坚决打击农村地区乱集资、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等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加强农村金融业务与征信知识宣传。进一步发挥各种媒体工具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在整合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进家庭、进校园等宣传活动,以此拓展金融支农服务范围。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贷款业务品种的宣传,使农民学会充分运用信贷产品提高自身收益。继续开展反假货币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反假意识和识假、防假水平。加大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外向型企业增强汇率风险意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大农民工银行卡开卡、使用和异地结算等用卡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同时加强对银行卡使用注意事项、密码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农民工使用银行卡结算的意识。广泛深入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培植新农村信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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