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结算证明

2024-12-04

中石化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结算证明(共7篇)(共7篇)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篇一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表说明

1、销售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全称及税务登记号。

2、购买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买方全称及税务登记号。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4、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由税务机关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时间、纳税申报时间。经办人、负责人签章。

2.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 篇二

这是管理最为严格的发票。

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

至少有三联,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同一台税控机开出,格式、防伪与其一致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普通消费者(含个人),销售方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购货方可以只写名称。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至少有两联,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申请 篇三

太原市小店区国税局:

我公司是经太原市工商局注册,于2009年3月18日成立,公司位于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1号1102室,公司电话7028505,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补儿。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郭补儿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55万元,占注册资本55%;山西大越科贸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45万元,占注册资本45%。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子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网络布线;计算机硬件及耗材、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建有总账、明细账、分类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销项税、应交税金、本年利润等。公司现有员工14人,设有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业务部。

我公司20111至9月实现销售收入793048.79元,实现税金4143.28元,本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销售额98888.92元,作废增值税专票1份;开具增值税普票28份,销售额694159.87元。

我公司是山西移动校园一卡通供货商,我公司于2011年8月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签署了山西师范大学校园手机一卡通项目合同,合同总价267万元,目前该项工程将于2011年10月中旬结束,根据合同约定对方需支付我公

司合同总额40%的货款106.8万元,同时我公司需向山西移动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我公司所购增值税专票为千元版,对方明确不予接收,特申请将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待此项业务结束后再恢复为千元版,望贵局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4.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流程 篇四

隔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发票冲红

受理审核要求:

(一)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发票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四)(四)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二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办理流程:纳税服务中心受理——转管理员实地勘察——报征收管理科审批——转纳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时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3日内予以办理完毕。首先确定你的发票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 一 红字申请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1.1按要求填写.防伪开票系统 →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写相关资料→ 导出《申请单》,导出的《申请单》拷入U盘,提供给税局。

1.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例:由于我司开给购买方的货物名称错误,购买方无法认证

2、发票联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盖公章)

3、抵扣联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盖公章)

4、开具发票的次月内来办理需销方书面报告(盖公章)开具发票的次月后来办理需购货方书面报告(盖购方公章)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盖公章)

注意:开具红字通知单在开票日起90天内办理,一份发票对应填写一份红字申请单,附一套完整的资料,申请单上注明购货方尚未认证【因为一旦发票认证抵扣了,就应当是购方向当地税局机关提出红字发票申请】。

复印件并加盖“此复印件由我司提供,与原件相符”章。

二、取到了红字申请单通知书后,如果税控系统→负数(如果税局没有提供电子版的,就选择“直接开具”→输入通知书单号→输入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看显示出来的数据是否就是你所要做红字的。确定的话,就放入新的发票,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三、负数发票的记账联用于你们公司做帐的,其余两联与原来开局的两联发票,连同《红字申请通知书》都要保存好,下次购买发票的时候,税局验旧的时候后一同检查的。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篇五

(一)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二)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符合条件作废和即时作废两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三)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进行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汇总 篇六

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先入账?

问: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没有去税务局认证,请问对于没有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不可以先记账?如果不可以,何种情况下才可以记账呢?

答:应该先记账,不入账不能反映实际发生的业务。发票没有认证可以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在下月认证抵扣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也可以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只不过会和报表有个差额。

钢构厂房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认证?

问:我公司与一生产钢构厂房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协议》,由该企业给公司制作一个1250平方米的钢构厂房,合同总价款为580000万人民币。现厂房已交付并开始了使用,合同总价款除质保金58000元外的522000已付清。该企业提供税局代劳务收入税票125000元,辅料(有清单)普通增值税发票68000元,钢材增值税发票329000元,合计:522000元。请教老师,该企业开给我司的钢材增值税发票可否能申请税局认证抵扣,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厂房属于不动产,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不动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相关的政策,请您参考以下条文: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得抵扣的进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不认证?

问: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购货方申请的情况中其中有一条是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的,这种情况本身购货方的进项就不认证,或者是可以认证后,接着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为什么还要申请开红票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第(二)项规定,不能作进项转出处理。发票处理问题,首先要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进行判断,是否可以作废重开,如果不是,再根据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又分为几种情况,根据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的几种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您提出的这个问题,税法明确规定不能作转出处理,因此必须开红字发票。

辅导期是否可以认证以前取得的发票?

问:我们公司7月1日起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现在取得一张发票是6月29日的,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咨询税局说无法认证,我们又不想损失这一部分进项税额,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让对方重新开具,是不是需要什么手续?

答:贵公司6月份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抵扣的资格,所以税局不予认证,贵公司可以试试看能否退回重开,实在不行的话也只能计入相关的成本了。(因为拒收发票也是需要合理的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文件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未认证丢失是否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为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未认证丢失了,请问除了重开以外还有什么好办法吗?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这样处理: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过了90天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90天未认证,进项税不能抵抗,发票也不能退给对方冲红,企业需自己承担这部分进项税,企业财务是不是直接可以将这部分进项税和进货成本一并计入成本,而不需要到税务局办理其他手续?国税总局比对发票时,发现此发票未认证,会不会派人上门协查此事?

答:对于超过90天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直接将这部分进项税和进货成本一并计入成本,不需要去税局办手续。发票不认证会成为滞留票,税局检查滞留票会要求企业说明原因,企业不存在偷漏税是没有问题的。

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可以当月不抵扣

问:当月进来的发票已经认证了,当月也已进行网上申报,但企业是否可以当月不抵扣?因为税务要求交一些增值税,故留在下月抵扣,如不抵扣在附表二的第24、25栏填写,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答:认证后不可以进行人为的延期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篇七

⑴发票领购所需资料:

①《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

②发票领购簿;

③税控IC卡;

④购票员身份证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⑵发票领购的程序:

①第一次购领发票: a)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分局综合窗口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纳税人通过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同时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并发放《发票领购簿》;提醒纳税人填写《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当即到金税发行窗口办理新办发行事项。b)纳税人带电脑到金税公司培训,金税公司安装金税卡。c)纳税人持《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购票员身份证件到税务分局发票发售窗口办理领购发票手续。d)纳税人购票后,需对纸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注明的发票名称、号码、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异常立即补正。②日常申请购领发票: a)纳税人需持《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到税务分局发票发售窗口,窗口人员查验旧票后在《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签名; b)纳税人持《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到税务分局发票发售窗口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纳税人购票后,需对纸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注明的发票名称、号码、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异常立即补正。

③变更发票种类和数量(在原核准的发票大类内变更): a)涉及变更发票种类的,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分局综合窗口取得拟申请的发票领购资格并将新增加的发票资格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b)涉及变更发票数量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分局综合窗口申请,税务机关将新增加的发票资格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纳税人填写《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综合窗口人员在表上签字后,纳税人到金税发行窗口办理变更发票数量事项。; c)纳税人持《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到税务分局发票发售窗口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纳税人购票后,需对纸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注明的发票名称、号码、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异常立即补正。

⑶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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