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质量验收规范

2024-06-13

消防质量验收规范(8篇)

1.消防质量验收规范 篇一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篇)设备进场 1.1 一般规定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2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1.2 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3 防火门 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2 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4 防火窗 钢质防火窗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钢质防火窗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安装在钢质防火窗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钢质防火窗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毛剌、焊渣及假焊、断裂等缺陷;各铆焊及螺栓连接处应牢固,不应有松动现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 装置安装 2.1 一般规定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安装应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更改通知单,尚需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3 施工单位承担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图的深化设计时,必须有相应的设计资质。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应制订必要的施工安装规程、质量管理制度及检测技术标准。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要零部件所用材料及其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7 消防电气线路的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2 防火卷帘 帘板(面)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质卷帘相邻帘板串接后应转动灵活,摆动90°不允许脱落。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少于5樘。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角尺测量。

2)钢质卷帘的帘板应平直,装配成卷帘后,不允许存在孔洞或缝隙。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钢质卷帘帘板两端挡板或防窜机构应装配牢固,卷帘运行时相邻帘板窜动量不应大于2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尺或钢卷尺测量。4)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上除应装夹板外,两端还应设防风钩。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应直接连接于卷轴上,应通过固定件与卷轴相连。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 导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帘板或帘面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表5.2.2-2(1)的规定。导轨间距超过表5.2.2-2(1)规定,导轨间距每增加1000 mm时,每端嵌入深度应增加10 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尺测量。

2)导轨顶部应成圆弧形,其长度应超过洞口至少75 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尺测量。

3)导轨的滑动面、侧向卷帘供滚轮滚动的导轨表面应光滑、平直。帘片或帘面、滚轮在导轨内运行时应平稳顺畅,不允许有碰撞和冲击现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动试验。

4)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5mm;双帘面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5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钢卷尺测量。

5)垂直卷卷帘的导轨安装后相对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得大于1.5mm/m,全长不应大于2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吊线、直尺或钢卷尺测量。6)防火防烟卷帘的导轨内应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80%。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塞尺测量。

7)防火卷帘的导轨应安装在建筑物墙体上,采用焊接或预埋螺栓连接。对原有建筑可以在混凝土墙或混凝土板上采用膨胀螺栓装配,并保证安装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导轨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为600mm~100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座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座板的刚度应大于卷帘帘板或帘面的刚度。座板与帘板或帘面之间的连接应牢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无机复合防火卷帘的座板应保证帘面下降顺畅,并保证帘面具有适当悬垂度。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 门楣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楣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为600mm~100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施工文件,观察检查。

2)防火防烟卷帘的门楣内应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卷帘帘板或帘面表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楣长度的80%,非贴合部位的缝隙不得大于2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塞尺测量。5 防火卷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卷帘洞口上端至顶棚之间应采用防火墙、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时,其不燃或难燃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如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其封堵材料亦应采用水幕保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封堵材料的检验报告。6 温控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樘防火卷帘均应设置温度控制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动作温度为73℃±0.5℃,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检查。7 防火卷帘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其手动控置装置应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的墙壁上;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 ~1.5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3)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金属件必须有接地点,且接地点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连接地线的螺钉不允许作其他紧固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火灾探测器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应安装火灾探测器组。火灾探测器组一般由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2)火灾探测器组探测器的数量及其间距应根据防火卷帘宽度和感烟、感温探测器保护半径确定,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设计、施工文件,尺量检查。9 自动喷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闭式喷水系统的管道、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喷头之间距离应为2.00m~2.50m,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0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尺量检查。

2)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水幕系统的管道、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幕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0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尺量检查。

3)气雾式防火卷帘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生产厂方提供的施工安装说明书。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有关设计、施工文件检查。10 传动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卷卷帘的卷轴在正常使用时的挠度应小于卷轴的1/400。检查数量:按同类卷轴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挠度计检查。

2)侧向卷卷帘的卷轴安装时应与基础面垂直,垂直度误差应小于1.5 mm/m,全长应小于5 mm。检查数量:按同类卷轴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吊线、直尺或钢卷尺测量。11 卷门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并留有检修空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卷门机应有手动操作装置,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卷门机应有接地装置,所有电气出线应装套蜡克管。电机出线端应加装金属接线盒。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3 防火门 钢质防火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必须为疏散方向。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不得使用双向弹簧,单扇门应设闭门器。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双扇门间必须有盖缝板,并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常闭的防火门除外)。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门框宜留密封槽,槽内应嵌装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密封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门框与墙体应紧密贴合,其预埋钢件间距不宜大于60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尺量检查。

7)在闭门状态下,钢质防火门门扇应与门框贴合,其搭接量不得小于10mm。门扇与门框之间两侧缝隙不得大于4mm,上侧缝隙不得大于3mm,双扇门中间缝隙不得大于4mm。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2 木质防火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质防火门必须启闭灵活,单扇门应设闭门器。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质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具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关闭的功能,不应装锁和插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按顺序关闭。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防火门门框与门扇搭接的裁口处宜留密封槽,槽内应嵌装不燃材料制成的密封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防火门门框与墙体连接用的门砖应做防腐处理,其膨胀螺栓间距宜不宜大于60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尺量检查。

6)在闭门状态下,木质防火门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应为1.5mm~2.5mm;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应为2.0mm~5.0mm;框与扇间上缝应为1.0mm~1.5mm;门扇与地面间缝应为:外门4.0mm~5.0mm,内门6.0mm~8.0mm,卫生间门10.0mm~12.0mm,厂房大门10.0mm~20.0mm。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2.4 钢质防火窗 钢质防火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式钢质防火窗窗扇应启动灵活,不应有阻滞、倒翘、回弹等缺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设有密封槽,槽内应镶嵌防火密封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钢质防火窗窗框与墙体应紧密贴合,其预埋钢件间距不应大于60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尺量检查。钢质防火窗的框、扇搭接量应为:一级品≥5mm,二级品≥4mm。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钢质防火窗在闭合状态下,窗框与窗扇之间的缝隙量应为:一级品≤2.5mm,二级品≤3.0mm。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3 功能调试 3.1 一般规定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与其配套的消防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系统的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系统调试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施工单位本身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实施。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系统的调试,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在调试过程中应作好各项调试记录,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按调试程序工作。6 调试所用的测试仪器、仪表应满足测定项目的要求,并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在有效期内。3.2 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调试 1)通电检查

将防火卷帘控制器分别与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卷门机等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火灾报警功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组或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和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3)自动控制功能调试

当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的信号。即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延时5s~60s后继续关闭;或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第一次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接到第二次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和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用秒表测试防火卷帘延时时间。4)手动控制功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设有操作按钮或独立的按钮盒,并在其上或附近位置标注其使用功能(上升、下降、停止)。手动操纵操作按钮或按钮盒,可控制防火卷帘的电动启、闭和停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5)信号反馈功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将防火卷帘所处位置的状态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做防火卷帘控制器自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显示情况。6)手动优先功能调试

当防火卷帘处于中位以下位置时,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或按钮盒上)的任意一个按钮,防火卷帘应能自动升至中位,延时5s~60 s后继续关闭至全闭。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在防火卷帘处于关闭状态时,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的任意一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开启、停止、延时和关闭情况,用秒表测试防火卷帘延时时间。7)故障报警功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设有电源相序保护装置,当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时,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保护卷帘不发生反转。当防火卷帘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或发生故障时,防火卷帘控制器亦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任意断开电源一相或对调电源的任意两相,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防火卷帘控制器报警情况。

断开火灾探测器组与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连接线,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报警情况。8)电压波动稳定性调试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和–15%时,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将防火卷帘控制器与防火卷帘相连,将调压设备与交流电源相连,调节调压设备,使输入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电压分别为额定工作电压(220V)的110%(242V)和85%(187V),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是否正常工作。9)绝缘性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箱壳之间、电源接线端子与箱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和50MΩ。检查数量:有绝缘要求的全数检查。检验方法:用兆欧表测量。2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的调试 1)卷门机手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操纵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动试验。

2)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和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的功能。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的臂力不应大于70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用弹簧管测力计测量其启动臂力。

3)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用直尺测量。

4)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和–15%时,卷门机应能正常工作。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将卷门机与防火卷帘相连,将调压设备与交流电源相连,调节调压设备,使输入卷门机的电压分别为额定工作电压(220V)的110%(242V)和85%(187V),观察卷门机是否正常工作。5)卷门机的电气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大于20MΩ。检查数量:有绝缘要求的全数检查。检验方法:用兆欧表测量。3 防火卷帘运行、控制功能的调试

1)防火卷帘装配完成后,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 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用直尺测量。

2)垂直卷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侧向卷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 m/min;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秒表、钢卷尺测量。

3)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应不大于75dB。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在防火卷帘运行中,用声级计在距卷帘表面的垂直距离1 m、距地面的垂直距离1.5 m处,水平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4)用于疏散通道、出口处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两步关闭性能。即防火卷帘控制器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停止,延时5s~60s后,继续关闭至全闭;或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第一次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停止,接到第二次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做防火卷帘控制器功能试验时,观察疏散通道、出口处的防火卷帘是否实现两步关闭功能,并观察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5)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防火分区内任一探测器发出烟或温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应由上限位一次降至下限位,并向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做防火卷帘控制器功能试验时,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防火卷帘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防火卷帘上升、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7)在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半降、全降控制装置,防火卷帘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3.3 防火门 1 常开的防火门,其门任意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常开的防火门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门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常开的防火门,当接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将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手动状态,手动启动防火门关闭装置,观察防火门动作情况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5.3.4 防火窗 活动式防火窗,当其内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窗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活动式防火窗内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活动式防火窗,当接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使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手动状态,手动启动防火窗关闭装置,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4 工程验收 4.1 一般规定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4.2 防火卷帘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3)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4.3 防火门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4.4 防火窗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4.5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2.消防质量验收规范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兽药GMP”)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兽药GMP办公室”) 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并按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 (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

(一) 新建企业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 (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 (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 ,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 (含检验动物房) 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 (含生产动物房) 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 (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 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 (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 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 (区) 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 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 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二) 改扩建和复验企业

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 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 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 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 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 ;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报兽药GMP办公室。对申请复验的, 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

第七条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 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 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 驳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 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八条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 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 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现场检查验收

第九条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 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 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 必要时, 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 设组长1名, 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 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 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 明确《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确认检查验收范围, 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 告知检查验收依据, 公布举报电话。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 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 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验收工作结束后, 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 直接寄送兽药GMP办公室。

必要时, 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三条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 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 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 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验收时, 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 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其中, 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 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五条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 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 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一式两份、《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药GMP办公室。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农业部GMP办公室、被检查验收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 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 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 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 将整改报告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寄送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 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及《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交兽药GMP办公室。

第十八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 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 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 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兽药GMP办公室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 应当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www.ivdc.gov.cn) 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兽药GMP办公室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条农业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 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 由农业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 (包括复验和改扩建) 时, 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 (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 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 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 (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 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3.消防质量验收规范 篇三

【关键词】消防工程;现状;验收;对策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在提升城市品质的同时,孕育而生许多构造特殊、使用功能复杂、规模宏大的建筑。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密度、建筑密度随着城市化也逐年上升,在建筑、人口趋于集中时,消防安全工作稍有懈怠将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等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从建筑建盖初期减少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对消防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也颇具挑战。消防工程验收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继在建工程消防审核后对在建、改扩建工程的土建、水、暖通、电气系统最初始形态合格性的判定和把关,如验收工作不到位,则在根源上对工程的消防安全、火灾防控留下病根。本文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消防验收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确保消防工程可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消防工程验收现状

1.1验收规范性不强

消防验收工作具有系统性的特点,只有采用规范化的验收方法才能全面及系统性完成给土建、排水、通风、电气等分项工程的驗收,并保证消防验收评估报告的准确性。我国消防验收工作还存在规范性不强的问题,这对验收工作的持续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验收工作不是单纯查阅资料即可下结论的工作,而是要求验收人员在验收前熟悉(土建、水、电气、暖通)图纸、消防产品资料、检测报告、查阅建审要件等内容→验收时分组对在建工程的土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测试,对存在的问题重新查阅图纸和建筑消防审查意见→验收结束对验收存在问题进行反馈并指导各相关单位整改→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下发验收合格意见。可见,消防工程验收是立足于查阅资料和现场勘查测试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很多验收存在的问题需要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消防建审人员进行讨论方可判定结论的。而在验收办理时限不足的情况下,验收人员由于时间有限,无法在熟悉验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勘,难以针对隐患提供全面的整改技术指导,疲于应对应接不暇的验收工程,这不但会影响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同时会对验收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可谓欲速而不达,应客观反思。

1.2施工期间消防建审合格文件移交工作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消防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还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院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如:施工单位掌握的施工图与消防审核合格图纸不一致;工程通过性能化评估和专家评审明确的技术要求未告知监理和施工单位;设计变更通知单未及时下发;施工图纸频繁更改无专人管理移交等情况。许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直到验收期间消防部门现场质疑并查阅建审合格档案后才恍然大悟。验收移交不到位,特别对土建工程存在消防问题整改上埋下重大隐患和整改难度。

此外,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也会对工程验收移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目前消防验收部门在对工程进行验收前,需要由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确保检测评价报告合格后才能开始验收工作。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消防验收方面还存在人员不足、人员流动性大、提供虚假验收报告及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等问题,且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全面约束管理检测机构的工作流程与工作质量,这也会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优化消防工程验收工作的对策

2.1规范化管理验收行为

为了规范化管理验收行为,则应提倡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对消防验收规范性建设造成的影响,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验收工作程序。规范化的消防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首先,在对工程现场进行验收前,应仔细查看工程设计、施工等图纸资料,并确定好消防工程的验收重点及抽样检测的点位,在确定验收重点与点位的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消防质量评定要求与规则,以保证在验收工程现场的过程中可以系统化、全面了解各类分项工程的基本状况。在大致了解工程情况后,可组织讨论、分析消防验收中的难点,并在讨论及分析之后撰写相应的验收意见或简明的验收报告。

其次,提倡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在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阶段(一般按土建阶段、设施设备安装阶段、二次装修阶段)特点,申请消防部门到现场检查,可以有效的将在建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问题于竣工验收前提出并指导改正,特别对消防土建问题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整改难度和整改资金投入,充分提升验收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减少和缓解因政府压缩验收时限导致的消防验收工作压力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投入使用的社会矛盾。

最后可以采用联合分组的方法完成消防验收工作,使组内的检测人员、电气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及设计人员等实现相互监督,从而降低验收过程的随意性,增强验收行为的规范性。

此外,应注意合理使用验收装备器材开展抽查测试工作,同时结合检查、询问、敲击、触摸及眼观等传统检验方法,以便在保证验收规范性的基础上有效提升验收质量。此外,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借鉴香港等地的终身责任制管理方法,要求施工单位及建筑师对消防工程的质量负责,以便强化行业自律作用,并适当弱化消防部门的验收责任。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对验收行为加以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采用法律约束验收行为的方式取代行政干预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

2.2强化联审联验工作

为了强化消防工程的联审联验工作,则应积极转变审与验的工作方式,可以将“串联”工作方式转变为“并联”工作方式,采用集中办理模式取代分散办理模式,同时利用主动办理方式代替被动办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弥补验收移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首先,对于急需建设的消防工程,可采用多个部门并联办理审、验的工作形式,进行分块、分段及分专业审、验,使各部门能够实现相互监督,并由此缩短工程的审批周期。其次,在进行联审联验时,可要求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整理好,并送呈受理大厅,由受理人员将资料转送到联审联验办公室,随后交由个单位进行集中审批。采用上述集中办理模式可以有效缩短办结时间,一般可现场办结或在15天内办结。如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长、规模大,可在核准工程设计方案后采用分期审核与验收的方法,并尽量一次性答复联审联验中的相关问题。此外,在强化联审联验的过程中可主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网络节点特征制定消防验收计划,对于即将进入联审联验程序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可主动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完善及补充消防验收申报材料,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到工程现场进行勘验,以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联审联验时,相关部门可安排专人进行跟踪问效,有效落实验收工作。

2.3有效衔接工程验收

为了有效衔接各个环节的消防验收工作,则首先应从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入手,通过健全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参与、承担验收工作提供有效保障,以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消防验收方面所具有的专业性优势、物力优势及人力优势。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的工作流程进行约束,对于存在人员不足、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的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有效整改;一旦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具虚假报告,则应严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做吊销资质,从而使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为消防验收工作的有效衔接提供有力支撑。此外,要对分验交接、联验交接程序进行细化,通过相对细化及明确的工作流程有效落实验收责任。在完成消防工程项目的分验工作与联验工作之后,应安排好交接工作,由负责验收的人员在报告中签字确认,并将经过签字确认的材料存档,以备详查。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防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性工程,由于消防工程涉及的领域众多,如无法保障工程质量,将可能引起非常恶劣的后果。消防验收是检测消防工程质量、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实际工作中要通过采用规范化管理验收行为等措施完善消防验收工作。 [科]

【参考文献】

[1]陈启元.“网格化”消防警务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31(9):1005-1007.

[2]彭阳.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应用与发展趋势[J].价值工程,2013,32(5):17-18.

4.家用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四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中央空调”安装现场施工指导。2 基本规定

2.0.1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图纸修改必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2.0.2 承担家用中央空调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及相应质量管理体系。

2.0.3 安装施工企业承担家用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及施工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及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

2.0.4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安装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1条的规定。

2.0.5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必须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

2.0.6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的施工,按风管系统、冷热水系统。制冷剂系统每一个分项施工工序作为工序交接检验点,并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系统分项施工工序的划分见表2.0.6。表2.0.6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系统与分项施工工序划分 系统 分项施工工序

风管系统 放样确认--安装室内机--安装室外机--安装制冷剂与冷凝水管道--试压--制作、安装风管--调试--安装风口--竣工验收

冷热水系统 放样确认--安装室内机--安装室外机--安装水系统管道--试压检漏--安装风管--调试--安装风口--竣工验收

制冷剂系统 放样确认--安装室内机--安装室外机--安装制冷剂系统配管、冷凝水管道--检漏--真空干燥--安装风管--调试--安装风口--竣工验收

2.0.7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应及时提出修改或更正建议,经设计认可及时形成书面文件归档。

2.0.8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的安装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装饰水电等专业工种互相配合。在家用中央空调安装结束后,装饰工程开始施工时,应进行一次隐蔽工程验收。由空调安装负责人、装饰施工负责人、用户与监理人员一起验收及认可签证。

2.0.9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中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工,电气线路施工的电工,设备安装的制冷工必须具备操作资格证书。

2.0.10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应在用户和有关监理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安装施工企业应具有专业检测人员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3 通风管道制作 3.1 一般规定 3.1.1 通风管道尺寸应根据设计图纸尺寸要求进行制作,通风管道规格的验收,螺旋圆风管以内径为准,其配件以外径为准;法兰圆形风管及配件以外径为准;矩形风管以外边长为准,风道应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

3.1.2 矩形、圆形风管弯曲半径、风管和配件的钢板厚度、风管规格、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风管的加固、法兰铆钉与铆钉间距等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制作。

3.1.3 圆形风管的斜插式三通或四通,其夹角宜为15°-60°,夹角的允许偏差应小于3°。3.1.4 风管和配件表面应平整、圆弧均匀、纵向接缝应错开,咬口缝应紧密,宽度均匀。3.1.5 风管与法兰连接,如采用翻边,翻边尺寸应为6-8mm,翻边应平整,不得有孔洞。3.1.6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3.2 钢板风管

3.2.1 制作风管和配件,除圆形风管配件可采用咬口。缀缝焊及点焊外,其余应采用咬口连接。

3.2.2 制作金属风管,板材的拼接咬口和圆形风管的闭合咬口可采用单咬口;矩形风管或配件,可采用转角咬口、联合角咬口、按扣式咬口;圆形弯管可采用立咬口。

3.2.3 制作金属风管和配件,外径或外边长的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300mm为-1mm;大于300mm为-2mm。其中制作法兰,圆形法兰内径或矩形内边尺寸允许偏差为+2mm,不平度不应大于2mm。螺旋圆风管的内径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300mm为+1mm;大于3O0mm为+2mm。

3.2.4 角铁法兰连接风管,管壁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可采用翻边铆接,铆接部位应在法兰外侧。

3.2.5 成型法兰风管(矩形)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成型法兰风管应采用成型法兰连接或插接式法兰连接,法兰夹(连接件)连接中心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成型法兰风管的法兰四角部位应设有螺栓孔。

3.2.6 成型法兰及插接式法兰折边应平直,弯曲不应大于5/1000;法兰弹簧夹与成型法兰应相匹配,法兰固定夹应与插接式法兰相匹配,法兰夹应与法兰相匹配;法兰的四角与法兰接口应牢固、紧贴、平整、密封。

3.2.7 圆形风管的连接应符合表3.2.7的规定。3.3 高分子板材成型风管(轻型无机质发泡板)

3.3.1 制作矩形、圆形风管的板材厚度应符合表3.3.1—1与表3.3.1—2的规定。3.3.2 在矩形风管的直角处粘贴加固角(四个角)加固角的尺寸为1.5cm×1.5cm或2cm×2cm。3.3.3 风管与风管的连接采用风管板材尺寸为5—8cm的连接条。先将风管连接边与另一风管连接边涂上粘接剂对接。再用连接条粘贴在风管对接缝处。

3.3.4 异形风管制作时,可将需弯曲的侧板或底板弯至需要形状,再涂粘接剂。制作方法类同直管。

3.3.5 制作大型风管应采用金属加固圈及圆钢通丝支撑;也可采用铆钉加固。3.3.6 风管与风口的连接采用直接粘接风口或采用软接头连接风口。3.3.7 粘接剂主要成分为氯丁橡胶,要选用正规生产厂家质量检查合格的产品。粘接剂的粘贴时间应根据天气情况,可采用手摸不粘手为宜,方可粘贴。粘接处必须平整、密封。3.4 玻璃棉直接成形风管

3.4.1 制作方法以各生产厂家的制作规范为依据,严格按要求制作。3.4.2 所用材料和配件必须要有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

3.4.3 接口必须密封严密,内表面胶层介质小面积破损时,要用修补胶(聚合物)进行修补,管内严禁基板材料(玻璃棉)外露。

3.5 可伸缩金属柔性管及可伸缩非金属柔性管

当使用可伸缩金属或非金属柔性管时,不得出现死弯或损凹现象。3.6 其它材料风管

其它材料制作的风管应根据生产厂家的要求制作安装。4 通风管道及部件安装 4.1 通风管道

4.1.1 水平风管穿墙时,应设预留孔洞,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水平风管安装水平度的偏差,每米不应大于3mm,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暗装水平风管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4.1.2 垂直风管穿楼板时,应设预留孔洞,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垂直风管安装垂直度的偏差,每米不应大于2mm,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暗装水平风管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4.1.3 调节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并且在任何操作情况下,不应发出振动和噪声,调节阀完全关闭时,所通过的空气流量不应大于5%。4.2 新风管道

4.2.1 新风管安装除应遵守通风管道安装规定以外,还应按设计要求作有坡度安装,管道底部不宜设纵向接缝,如有接缝应做密封处理;法兰垫片的材质应采用弹性极好闭孔发泡橡塑密封材料或橡胶材料。新风管道进口处要有防雨罩,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4.2.2 新风管道进风口应设置过滤网罩;进风口位置应选在空气不受污染的地方。4.2.3 采用全热交换新风机要根据产品的使用安装说明进行安装。4.3 各类风口

4.3.1 金属、金属喷塑、烤漆风口的安装,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不变形,调节应灵活。

4.3.2 ABS塑料等其它材料的风口安装要根据厂家的安装说明进行安装。4.4 部件

4.4.1 风管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与部件支、吊、托架的预埋件、射钉或膨胀螺栓位置应正确、牢固可靠,埋入部分应去除油污,并不得涂漆。

(2)在砖墙或混凝土上预埋支架时,洞口内外应一致,水泥沙浆捣固应密实,表面应平整,预埋应牢固。4.4.2 用膨胀螺栓固定支、吊、托架时,应符合膨胀螺栓使用技术条件规定执行。支、吊、托架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靠墙或靠柱安装的水平风管宜用悬臂支架或有斜撑支架;不靠墙或不靠柱安装的水平风管宜用托底吊架。直径或边长小于400mm的风管可采用吊带式吊架。靠墙安装的垂直风管应用悬臂托架或有斜撑支架;不靠墙或不靠柱穿楼板安装的垂直风管宜用抱箍支架。支、吊、托架亦可采用组合型通用构架的形式。

(2)吊架的吊杆应平直,螺纹应完整、光洁。吊杆拼接可采用螺纹连接或焊接,螺纹连接任一端的连接螺纹均应长于吊杆直径,并有防松动措施;焊接拼接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少于吊杆直径的6倍,并应在两侧焊接。

(3)支、吊、托架不得妨碍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的操作使用;吊杆不宜直接固定在法兰上。

4.4.3 风管支、吊、托架的间距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风管,支、吊架的间距,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400mm,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间距不应大于3m。

(2)垂直风管,支、吊架的间距,间距不应大于4m;但每根立管的固定件不应小于2个。(3)矩形风管抱箍支架应紧贴风管,折角应平直,连接处应留有螺栓收紧的距离。

4.4.4 法兰垫片的厚度宜为3-5mm,垫片应与法兰齐平,不得凸入管内。连接法兰的螺栓应均匀拧紧,螺母应在同一侧。

4.4.5 可调节的阀门不得装在墙或楼板内,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4.4.6 风帽的滴水盘、滴水槽安装应牢固,不得渗漏,凝结水应引流至规定的地方。4.4.7 排气罩的安装宜在设备就位后进行,位置应正确,固定应可靠,支、吊架的设置应不影响操作。5 空调机组安装 5.1 安装前检查与准备

5.1.1 根据设备装箱清单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记录和必要的装配图和其他技术文件,核对型号、规格以及全部零件、部件、附属材料和专用工具;进口设备还必须具有商检部门的检验文件。

5.1.2 设备安装前应开箱检查,并建立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用户、监理、施工和厂商(或经销商)等方的代表。

5.1.3 设备开箱后要认真检查机组情况,主机和零、部件等表面有无缺损和锈蚀等情况;设备充填的保护气体有无泄露,油封是否完好;开箱检查后,设备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宜过早或任意拆除,以免设备受损;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伤请保持原状,并立即通知销售厂商处理。5.1.4 检查供电电压与机组电压是否一致,电流应能满足机组的要求。

5.1.5 在混凝土基础达到养护强度,表面平整,位置、尺寸、标高、预留孔洞及预埋件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安装。

5.1.6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前放置设备,应用衬垫把设备垫衬稳妥;

(2)吊运前应核对设备重量,吊运捆扎应稳固,主要承力点应高于设备重心。(3)吊装具有公共底座的机组,其受力点不得使机组底座产生扭曲和变形。(4)吊索的转折处与设备接触部位,应采用软质材料衬垫。5.2 室内机安装

5.2.1 室内机安装前必须检查型号、名称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检查风机叶轮与机壳间的间隙和风扇转动是否符合要求。机组应清理干净,箱体内应无杂物。

5.2.2 室内机安装位置应正确,并保持水平。安装时,室内机吊杆螺母必须有防松措施,保证安装安全牢固。在室内机电器盒及铜管接头下方,必须留有检修口,室内机安装位置必须便于安装与维修。

5.2.3 落地机组应放置在平整的基础上,基础应高于机房地平面。

5.2.4 室内机如安装的天花板为水泥现浇板,则可采用埋头栓或膨胀螺栓等安装悬吊螺栓来吊装室内机。如天花板为预制板,则必须采用“T”字吊杆螺栓来吊装室内机。当天花板强度不够时,则在安装室内机之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确保安装的可靠、安全性。5.3 风机盘管机组安装

5.3.1 安装前要仔细检查外观,宜进行单机试运转试验,试听声音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平稳。安装完毕后应机组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观察时间为2min,不渗漏为合格。

5.3.2 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5.3.3 机组的下方吊顶应预留检查口以便运行维修的工作。

5.3.4 机组与冷热水管。冷凝水管、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柔性接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5.3.5 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为确保排水通畅、运转正常,机组安装必须水平。

(2)凝结水盘中不能有异物存积,所有异物均要从水盘中清除,保证排水路径通畅。(3)风机盘管电源线的零线一定要接在指定的零线接位,否则会烧毁电机。(4)不允许一个温控器来控制多台不同型号的风机盘管机组。(5)在拧紧连接管道时,应采用正确的方法。

(6)安装完毕,向盘管加水前必须打开盘管集水头上的放气阀,待盘管内的空气排尽后再关闭阀门。

5.4 室外机安装

5.4.1 室外机的安装,固定应牢固。可靠;除应满足冷却风循环空间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环境卫生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

5.4.2 室外机搬运。吊装时应注意保持垂直,需倾斜时,倾斜角应小于45。,并注意在搬运、吊装过程中的安全。

5.4.3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安装位置周围如有强热源和其他设备排气口、蒸气与可燃烧气体时,应与设计人员及时联系予以调整。

(2)室外机在安装位置的运转噪声对邻居的影响应小于上海市规定噪声标准,排出的热气应对邻居无影响。(3)室外机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若有气流短路的情况,安装时应采取措施解决。(4)安装位置必须具备最低的维修空间要求,便于今后的维修。

5.4.4 悬挂在外墙上的室外机,机架与墙体连接、室外机与机架连接,连接应紧密,必须保证质量和承受能力。

5.4.5 室外机安装在屋顶平台或阳台上,应用钢筋混凝土浇注一个高出地面200-300mm的机座平台,也可作型钢制成钢托架,在室外机周围或机座周围都必须设有排水槽,尤其安装在屋顶平台上,必须注意防水施工,保证屋顶不漏。

5.4.6 室外机与机座之间应加不少于10mm厚的减振橡胶垫减振,应垫成条形。5.4.7 室外机的进出水口必须用软接头连接,且不允许室外机内管路受到较大扭力。5.4.8 室外机就位后,要测量机组的水平度,确保水平度控制在±1mm之内。6 空调制冷剂管道系统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家用中央空调工程中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风冷冷(热)水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剂管道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6.1.2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型号、材质及工作压力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6.2 制冷剂管道系统管道安装

6.2.1 管道、管件的内外壁应清洁、干燥;铜管管道支吊架的型式、位置、间距及管道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制冷剂管道弯管的弯曲半径应大于5D(管子直径),配管弯曲后的短径与原直径之比应大于2/3。

6.2.3 管道穿过的外墙孔必须密封,雨水不得渗入。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处应设保护套管,管道焊缝不得置于套管内。保护套管应与墙面或楼板平齐,但应比地面高出20mm,并应向室外倾斜。管道与套管的空隙应用隔热或其它不燃材料堵塞,不得将套管作为管道的支承。6.2.4 铜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铜管时应使用适合铜管尺寸的切管器,切忌使用锯子或砂轮机。铜管切口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毛刺、凹凸等缺陷,切口平面允许倾斜,偏差为管子直径的1%。

(2)铜管管口扩口后应保持同心,扩口尺寸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裂纹、褶皱等缺陷,并应有良好的密封面,应用合适的紧固力矩拧紧扩口螺母。

(3)铜管可采用承插式焊接及套管式焊接,其中承插式焊接的管端胀管,胀管长度见表6.2.4要求胀管的过渡部分光顺。

(4)几组并列安装的配管,其弯曲半径应相同,间距、坡向、倾斜度应一致。

(5)配管钎焊时,宜采用氮气置换法,即向配管内通入0.2kg/cm2氮气,直至钎焊完毕,配管温度下降至常温,或用湿毛巾局部降温后,才停止通入氮气。

6.2.5 制冷剂管道的支撑:水平管道应用吊架或托架来支撑,支撑间隔见表6.2.5。必须考虑铜管的热胀冷缩,无论吊架还是托架,都不能将保温后的制冷剂管道夹紧。6.2.6 制冷剂配管施工结束后,必须对制冷剂配管进行吹扫(室内机、室外机不参加吹扫),清除管内可能存在的水气、灰尘、垃圾。吹扫只能用氮气,冲洗压力为0.6MPa,反复冲洗,以浅色布检查5min,无污物为合格。系统吹扫干净后,应将系统中阀门的阀芯拆下清洗干净。6.2.7 制冷剂管道施工结束后,应对整个制冷剂管道系统(除室外机外)进行气密性试验及真空度试验。

6.2.8 气密性试验(2.8MPa,24h保压)完成后,如暂不进行调试,系统仍应保持1.0MPa的压力。

6.3 制冷系统阀门安装

6.3.1 阀门安装位置、方向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平管道上的阀门的手柄不应朝下;电磁阀、调节阀、热力膨胀阀、升降式止回阀等阀头均应向上;热力膨胀阀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感温包,感温包应装在蒸发器末端的回气管上,与管道接触良好,绑扎紧密;自控阀门安装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垂直管道上的阀门手柄应朝向便于操作的地方。

6.3.2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便于检修的位置,其排气管应朝向安全地带,排液管应安装在泄水管上。制冷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安全阀进行调试校核,其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7 空调水系统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应空调工程水系统安装工程,包括冷热水、凝结水系统的设备(不包括末端设备)、管道及附件施工质量的检验及验收。

7.1.2 空调水系统设备与附属设备、管道、管配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从事金属管道焊接的企业,应具有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应持有相应类别焊接的焊工合格证书。7.2 管道安装

7.2.1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隐蔽管道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由用户、监理人员、装潢施工人员、空调安装负责人一起参加验收及认可签证。

(2)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与水泵、空调机组的接管必须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3)管道与风机盘管机组连接,应采用弹性接管或软接管(金属或非金属软管),其承压值应大于等于1.5倍的工作压力。软管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或瘪管。

(4)冷热水管采用一条管路时,必须考虑因收缩和膨胀的变化。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冷热水系统应在系统冲洗、排污合格(目测:以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对比相近,无可见杂物),在循环试运行2h以上,且水质正常后才能与空调机组相贯通。

(5)根据室内机冷凝水排出量选择管道直径。冷凝水管的水平管应坡向排水口,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软管连接的长度,不宜大于150mm。软管连接应牢固,不得有瘪管和强扭。冷凝水排放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水封弯管,并按有关规范设计或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设置。冷凝水管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通水及存水试验。

(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处应设钢制套管,管道接口不得置于套管内。支、吊架制作应根据有关图集和现场具体情况设计。7.2.2 当空调水系统的管道,采用建筑用聚丙烯(PP—R)等有机材料管道时、其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管道与金属支、吊架之间应有隔绝措施,不可直接接触。当为热水管道时,还应加宽其接触面积。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7.2.3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水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0MPa时,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一般控制在0.7MPa左右;当工作压力大于1.0MPa,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加0.5MPa。水压试验应在5℃以上的气温条件下进行,否则应有防冻措施。

(2)各类耐压塑料管的强度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严密性工作压力为1.15倍的设计工作压力。

(3)冷凝水系统采用充水试验,应以不渗漏为合格。7.3 阀门安装

7.3.1 阀门安装的位置、进出口方向应正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紧密,启闭灵活,便于操作。

7.3.2 安装在保温管道上的各类手动阀门,手柄均不得向下。

7.3.3 阀门安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阀门的铭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阀门标志》GB12220的规定。对于工作压力大于1.0MPa及在主干管上起到切断作用的阀门,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他阀门可不单独进行试验,待在系统试压中检验。

7.3.4 闭式系统管路中必须装置膨胀水箱,在安装闭式膨胀水箱时,在补水管上必须加装单向止回阀。

7.3.5 在水系统管路中必须安装水流开关,在系统最高点必须设排气阀门,在进。出水管连接处必须安装截止阀门,在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排水管及排水阀。

7.3.6 电动自控阀门在安装前应进行单体的调试,包括开启、关闭等动作试验。7.4 水泵安装

7.4.1 水泵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性能指标。水泵正常连续运行的时间不应小于2h。

7.4.2 水泵安装时,水泵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安装的地脚螺栓应垂直、拧紧,且与设备底座接触紧密。垫铁组放置位置正确、平稳;接触紧密,每组不超过3块。7.4.3 整体安装的泵纵向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1/1000,横向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2/1000;小型整体安装的管道水泵不应有明显偏斜。

7.4.4 安装带有冷凝水提升泵的室内机组时,排水升程不能超过生产厂安装说明书中标出的高度,排水升程管距室内机的距离应小于300mm。自然排水和提升水泵排水不要混在同一排水系统中采用提升泵排水,待电气工程完成后即进行注水检查,检查提升泵能否正常工作,各接口有否漏水。8 电气设备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空调电源配线要求由专业电气技术人员进行。

8.1.2 电气设备安装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8.1.3 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标准。

8.1.4 电气设备安装中选用的导线、电缆及电气附件,必须使用经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8.2 电源电压

8.2.1 电源应根据空调设备所用的额定电压为基准,所使用的电源应为频率50HZ。要求单相220V或三相380V交流电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10%,三相380V交流电的各相间电压波动范围为±2%。

8.2.2 要设置空调专用电源,匹配要符合空调设备的功率,并单独安装相应容量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

8.2.3 连接在同一空调机组上的室内机电源,必须共用同一电源回路,以及同一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

8.2.4 电气工程必须有可靠接地系统。8.3 电气配线

8.3.1 遵守电气设备配线有关规定。选用的导线、电缆要考虑其安全载流量。

8.3.2 空调电气的配线,必须满足室外机、室内机及辅助设备(辅助电加热器、水泵等)额定总电流值的要求。配线允许电流=1.25×额定总电流值。同时要校验导线的电压降不得超过额定电压2%。

8.3.3 导线的颜色要求

敷设线路时,根据规定要求,对线路相线、零线、保护接地(接零)线应采用不同颜色的线。一般要求:

(1)单相电源的相线宜用红色线,也可用蓝、黄线。

(2)三相电源的三根相线(A、B、C)应分别使用红、黄、绿颜色的线,零线用黑色线,接地线用黄绿双色线。

8.3.4 接地导线的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8.4 电缆、电线穿线管的要求

8.4.1 隐蔽工程的电源线、控制线连接,不能和制冷剂管捆绑在一起布线;而必须分开穿电线管单独布置。

8.4.2 导线穿线管可根据其敷设的环境选用

(1)金属穿线管适用于室内、室外场所,不宜用在对金属管有腐蚀的环境。

(2)硬质塑料管一般用于室内场所、有酸碱腐蚀的环境,不宜用在有机械损伤的环境。8.4.3 导线穿线管的安装要求

(l)穿管敷设的导线,其绝缘强度不应小于500V。(2)穿管导线不得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3)不同电压、不同电源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电线管内。

(4)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层),不得超过管子有效截面的40%。8.4.4 穿墙电缆、电线应采用钢管、硬塑料管作保护套管。

8.4.5 电缆、电线与设备连接应用软质电线管,但长度不宜超过1.5m。8.4.6 硬质电线管口和穿线孔应加装护圈、护套等。8.5 抗电磁干扰的要求

8.5.1 室外机安装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源,室内机的安装应尽可能避开电视机、音响等电气器具,以防干扰。

8.5.2 电源电缆线和控制电缆线不能捆扎在一起铺设,电源电缆线和控制电缆线之间应有适当间距,控制在300-500mm间距。

8.5.3 控制电缆线线径应为0.75mm2-1.25mm2的护套线或双芯电缆,在电磁场强的地方,应使用屏蔽线。8.6 电气设备安装

8.6.1 要根据室内机、室外机接线盒中配对的电线编号或颜色连接电线。

8.6.2 连接电线的剥线长度不宜太长,以能完全插入接线柱为好。截面面积6mm2以上的电源线必须装上接线耳,再能连接到端子排上。8.6.3 配线连到端子板后,不能有裸露部分。8.6.4 接线端子的引出电线均要通过线夹。

8.6.5 接地线都要装上接线耳,才能接到接地螺钉上。

8.6.6 各类空调电气附件安装,应严格按照生产单位的安装说明书操作。9 绝热与防腐

9.1 风管和管道的绝热

9.1.1 风管与部件及空调设备绝热工程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成型法兰风管和螺旋圆风管配套使用难燃B1级橡塑发泡保温材料,可在风管安装前,进行绝热施工。法兰及接口处绝热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9.1.2 空调工程的制冷系统管道,包括制冷剂和空调水系统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在管路系统强度与严密性检验合格和防腐处理结束后进行。

9.1.3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宜能单独拆卸。

9.1.4 风管和管道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密度、规格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如采用难燃B1级橡塑发泡保温材料时,其难燃性能应有国家指定检测部门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验证合证后方可使用。

9.1.5 在下列场合必须使用不燃绝热材料:(1)电加热器前后800mm的风管和绝热层;

(2)穿越防火墙两侧2m范围内风管、管道和绝热层。

9.1.6 风管绝热层采用粘结方法固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粘结剂的性能应符合使用温度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并与绝热材料相匹配;

(2)粘结材料宜均匀地涂在风管、部件或设备的外表面上。绝热材料与风管、部件及设备表面应紧密贴合,无空隙;

(3)绝热层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4)绝热层粘结后,如进行包扎或捆扎,包扎的搭接处均匀、贴紧;捆扎应松紧适度,不得损坏绝热层。

9.1.7 管道绝热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产品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绑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2)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当绝热层的厚度大于100mm时,应分层铺设,层间应压缝;

(3)硬质或半硬质绝缘管壳应用金属丝或难腐丝带捆扎,其间距为300-350mm,且每节至少捆扎2道。

9.1.8 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当采用非闭孔性绝热材料时,防潮层必须完整,且封闭良好。

9.1.9 管道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绝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格皱、裂缝等缺陷;(2)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的缝口应朝向低端;纵向的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3)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9.2 防腐

9.2.1 防腐涂料和油漆,必须是在有效保质期限内的合格产品。9.2.2 喷涂底漆前,应清除表面灰尘、污垢与锈斑,并保持干燥。

9.2.3 油漆工程施工应采用防火、防冻、防雨措施,并不应在低温或潮湿环境下喷涂。9.2.4 面漆与底漆应相溶。漆种不同时,施涂前应做亲溶性试验。

9.2.5 喷、涂油漆,应使漆膜均匀,不得有堆积、漏涂、皱纹、气泡、掺杂及混色等缺陷。9.2.6 明装系统的最后一遍面漆,宜在安装后喷漆。

9.2.7 支、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风管和管道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必须刷面漆。

9.2.8 各类空调设备、部件的油漆喷、涂,不得遮盖铭牌标志和影响部件的工程使用。10 系统调试 10.1 系统调试项目

10.1.1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工作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10.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10.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用户单位(业主)参加与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单位本身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10.1.4 系统无工作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制冷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正常联合运转不应少于8h。10.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10.2.1 空调机组室内外机中的风机试运转,运转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盘动叶轮,应无卡阻和碰擦现象;叶轮旋转方向必须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电动机的电流和功率不应超过额定值。

10.2.2 空调机组室内外机的试运转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的有关规定,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

10.2.3 空调机组室内外机的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及有关国家规范。

10.2.4 末端设备(风机盘管机组、空调箱)的三速、温控开关的动作应正确,并与空调机组运行状态—一对应。

10.3 空调工程系统无工作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0.3.1 系统无工作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应在空调机组单机试运转并在风管系统漏风量测定合格后,(冷)热水系统水管管道和制冷剂配管系统管道无泄漏检测合格后进行。

10.3.2 系统无工作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时,第一次合上空调系统总电源开关,向室外机通电,必须预热6h以上,才能启动室外机。

10.3.3 空调工程水系统应冲洗干净、不含杂物,并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系统连续运行应达到正常、平稳;水泵的压力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大幅波动,系统平衡调整后,空调机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4 空调房间内噪声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及有关国家规范。

10.3.5 空调系统与风口的风量测定与调整,实测值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10.3.6 空调(冷)热水总流量测试结果与设计流量偏差不应大于10%。

10.3.7 制冷系统运行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各项技术数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10.3.8 舒适空调的温度、湿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10.3.9 空调工程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11 竣工验收

11.0.1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施工单位通过整个分部工程的无工作负荷系统试运转与调试和观感质量的检查,按本规范要求将质量合格的工程移交用户的验收过程。

11.0.2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用户负责,会同施工、设计、监理人员按本规范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1.0.3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制冷系统气密性检验记录

5、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五

基本规定:

1、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施工前,应编制砌体施工方案;

3、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的杂物;

4、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墙上留置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

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5、脚手眼补砌时,应清理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

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6、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

再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预设管线;

7、当采用后置方法设置拉结筋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对

拉结钢筋进行实体拉拔强度试验;

8、砌体高度每日砌筑高度控制1.5m;

9、砌筑前应复核各砌筑部位的底面标高,如有高低不平宜采用

M5水泥砂浆找平,高度超过20mm应采用C20细石混凝土填平;

10、采用混凝土砖,蒸压(养)砖产品的养护龄期应小于28d;

11、拉结筋不小于500mm,未段应有90度弯钩;

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六

4、风管制作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为不燃或难燃B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6、风管系统安装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输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7.2.7 静电空气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8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地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系统调试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7.消防质量验收规范 篇七

2013年6月26日,住建部第83号公告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9—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次规范修订工作量很大,重点解决了2003版规范执行性不完善的问题和与相关分部工程的协调问题,并明确具体了智能建筑工程的验收程序,对于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因此,主编单位编制组专家们对于规范制订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介绍。

1 编制背景

智能建筑是信息技术与建筑技术结合的结晶,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更新和进步非常迅速。GB/T 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出台,迈出了智能建筑行业标准化的第一步;GB 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施行,在建筑工程中新增了智能建筑子分部,并明确了工程施工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近年来,GB/T 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2006版已执行,且已修订并进入报批阶段;新制订的GB 50606《智能建筑施工规范》已于2010年颁布执行;智能建筑子系统(如综合布线、安全防范等)中多项专业规范相继出台或修订。另外,建筑节能、消防等重要内容都有相应的国标出台或修订。因此,GB 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GB 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陆续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等提出了一些实际问题,主编单位将反馈意见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内容无法涵盖目前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所包含的系统,需要补充。

(2)规定定性的检查项目多,定量的性能检测少。

(3)规定需经过“1~3个月试运行”才可进行系统检测和验收,而该阶段是在竣工验收之前,因此无法严格执行,该规定形同虚设。

(4)智能建筑各系统的专业性强,而监理单位、质检站在技术上不能完全熟悉,且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导致过程控制及竣工验收走过场。

(5)规定系统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而智能建筑的技术发展较快,缺乏社会化、专业化的检测机构,此条规定很难做到。

(6)部分条款中系统检测的抽检比例高,如光缆点要求全部检测、系统检测的时间长、耗费费用高并导致执行难度大。

(7)第3.2.7条提出“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而检测机构的进场时间一般为系统检测开始时,而接口测试方案的形成和执行时间均早于系统检测,此条款实际无法执行。

可以看出反馈问题均体现在规范可执行性和操作性方面不完善,这些也是本次规范修订着重解决的问题。

2 编制过程概述

2.1 编制单位

本规范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国内有关科研、高校、设计、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和质检等18家单位31位专家共同编制。由于行业发展迅速,原部分参编单位的经营方向转变,且原编制组成员年龄偏大,因此本次参编单位和成员均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

主编单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智能建筑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及运行维护工作二十余年,在有统计的近五年来,一直雄居国内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量之榜首。在工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智能建筑工程的验收难点和重点有充分的了解。并从事了涉外工程如中东、北美地区的智能建筑工程建设,对国外的工程建设也有一定的认识。

参编单位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清华大学、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爱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从单位的工作性质到在全国的地区分布均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部分编制组专家也参加了相关标准的制订,如《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便于与相关标准的协调统一。

2.2 编制过程

2011年11月25日,在北京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委派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2003版规范编制组代表、行业专家、主编及参编单位等共40余位领导、专家和代表们参加了此次会议,讨论确定了编制大纲、编制组成员分工及编制进度计划。

在搜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最新技术进展以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应政策和技术要求等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月11日~2月29日,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行业内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检测单位、系统集成商和国内外产品厂商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发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开展定向征求意见工作。

《规范》征求意见稿得到了行业专家的热烈反馈,共收到50余个单位70多位专家的800多条意见,专家所在单位有高等院校(8个)、行业协会(6个)、科研单位(8个)、设计单位(12个)、质检站和检测单位(7个)、系统集成商(13个)、建设和使用单位(3个),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位专家对规范的各章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中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有:(1)关于验收程序,应明确工程验收的组织程序和文件资料;(2)关于检测机构,是否需要规定进行第三方检测、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认证范围如何要求等有争议;(3)关于试运行时间,2003版规定不同智能化系统从1~3个月不等,时间过长无法实施。

编制组于2012年3月17~18日在三亚召开了对征求意见的讨论会,确定对意见的采纳和修改原则。会后完成修改,形成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的送审稿。在标准编写的同时,对行业内热议的主要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完成四项专题研究报告:原版规范实施问题调研、试运行时间、相关标准分析、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

2012年4月24日~25日,住建部建筑电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以张文才教授级高工为主任委员、程大章教授和谢卫研究员级高工为副主任委员的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规范》送审稿进行了逐章逐节逐条的认真审查,提出在系统名称统一和分项工程划分方面还需协调统一,同时对本次修订工作给予了肯定:将验收程序和试运行时间进行了统一规定,便于贯彻执行;《规范》的技术指标合理,依据充分,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协调,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全面、系统地对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指导和规范国内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大意义。该规范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与智能建筑体系的相关标准协调统一。《规范》的制订有利于智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审查会议意见,编制组对《规范》的送审稿和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规范》报批稿和强制性条文送审文件。2012年5月7日送住建部建筑电气标准化委员会审核,2012年5月9日提交给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审查。2012年5月16日得到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复函(强条委函[2012]7号),同意将第12.2.4和22.3.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编制组进一步修改完成了《规范》报批稿,于2012年5月21日提交给住建部建筑电气标准化委员会。标委会定向发送给送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进行函审,并于5月28日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编制组完成了《规范》报批稿和条文说明的修改和相关报批文件,于2012年6月提交给住建部标准定额司。

2012年11月得到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院的修改意见反馈,编制组进一步完成了《规范》报批稿和条文说明的修改,并于12月提交修改稿。

2013年6月,住建部第83号公告正式批准了《规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3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中,全面调整了章节划分,对不同子系统工程的验收程序和试运行时间等进行了统一,重新调整划分了各系统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再规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内容。

3.1 章节结构

《规范》2003版包括13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通信网络系统;5.信息网络系统;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8.安全防范系统;9.综合布线系统;10.智能化系统集成;11.电源与接地;12.环境;13.住宅(小区)智能化。另有附录A~D,共四部分。

本次修订的2013版包括22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智能化集成系统;5.信息接入系统;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7.信息网络系统;8.综合布线系统;9.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10.卫星通信系统;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2.公共广播系统;13.会议系统;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5.时钟系统;16.信息化应用系统;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0.应急响应系统;21.机房工程;22.防雷与接地。另有附录A~D,共四部分。

可以看出,本次修订取消了住宅(小区)智能化一章,增加了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将原第4章通信网络系统拆分为信息接入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共4章,将原第5章信息网络系统拆分为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化应用系统2章,将原第12章环境调整为机房工程,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关于智能化子系统的划分和定义,本次修订中与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及其正在报批中的修订版进行了协调统一。从工程实施角度出发,将具有独立功能,可单独设计、施工、验收的子系统均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为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工程。

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统一规定在第3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GB 50606《智能建筑施工规范》进行规定,本规范明确规定在验收阶段需要检查的技术文件和记录,并在附录中列出表格样式。因此,除第7章(按系统构成分节)外,各系统的章中不再分节。

3.2 强制性条文

根据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第四条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更好地保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及运行时的人身安全,《规范》中设置了第12.0.2和22.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两条分别是对紧急广播系统防火措施检查和接地系统检查的规定,强制性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详见规范。为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在其条文说明中对于设置理由、技术要求和实施与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规范2003版共设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保留1条(现第22.0.4条)、取消5条。需要说明的是,原第5.5.2、5.5.3、7.2.6、7.2.9和7.2.11条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并非其技术内容不重要,而是在行政管理上不再重复检查。主要原因如下:

(1)原第5.5.2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

(2)原第5.5.3条: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的特点,条文陈述内容属于间接性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另外,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和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对条文所列内容已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法令法规中的基本要求,必须执行且有专门行政部门管理,故在本规范中不再列为强制性条文,但在本规范第7.1.4条中仍要求有相关检查的记录。

(3)原第7.2.6条: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4)原第7.2.9条: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

1)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5)原第7.2.11条: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实际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重要内容,合格与否由负责验收的消防机构依据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判定,且必须通过专项验收才可进行智能建筑工程验收。因此本次修订中,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完全执行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再单独列出强制性条文。

3.3 与相关标准的协调

本标准为智能建筑专业的通用标准,目前本专业共有三项通用标准: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GB 50606—201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第3.1中已经介绍,本标准在系统划分等方面与GB/T 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协调统一,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GB 5060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规定,本规范与其规定避免重复。

由于智能化系统涉及的领域多,各类不同功能、规模的建筑中有各种多样化、个性化的应用要求,不同类型子系统的应用领域也有着其独特要求。这些不同专业的个性化要求,通用标准不能一一满足,因此已陆续出版了针对有特殊需要的专业的通用和专用标准。本标准与相关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关系如下: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涉及重大人员和财产安全问题,本标准直接引用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其规定。而且在实际工程中也必须经消防专项验收后,才能进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因此本规范不再单独设置具体规定,保持与相关规范的协调统一。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规范抽取智能建筑工程中验收的基本要求,将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引入便于实际操作;而对于高风险对象如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重要物资储存库等,则要求执行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3)其他系统,实际工程中属于智能建筑工程范畴的:将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引入便于实际操作,如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机房工程、防雷与接地。

(4)其他系统,实际工程中大多由相关行业进行验收,智能建筑工程主要检查与其专业交接内容的,在本规范只进行简要规定,如信息接入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

(5)其他尚未有相关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本规范进行了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的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如: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

3.4 定性与定量指标

关于验收中的定量指标,考虑到实际工程的复杂性,本次修订中明确列出各系统验收时需要检测的功能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和抽检比例,合格判据主要以符合设计要求为标准,选择了部分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业标准中数据作为补充。

8.消防质量验收规范 篇八

【关键词】消防工程 验收工作 问题 责任 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297-01

1、我国消防工程验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部分建设单位在主观认识上对消防工程验收存有偏差

一些建设单位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验收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或是以减少消防工程投资为牺牲来减少整个建筑工程中投资的主观故意,或是消防工程产品质量本身就不合格,工程质量存在的情况连建设单位也无法预知。不管何种情况,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由于这种错误的主观认识,形成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施工的缺陷不是一起指出,而是为了通过消防验收,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中与施工单位一同隐瞒应付,使之本应承担对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角色发生错误的变换。

1.2 部分设计单位过分迁就建设单位的要求造成消防验收无法通过

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过分迁就于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

1.3 部分施工单位不专业或不按照程序施工

一些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和防火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擅自将消防水管管径变小,将防火涂料变薄等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定单不惜冒违法违纪大忌,或是表现为明知故犯的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或是表现为迁就甲方违规作业共同违规违法,从而造成建筑防灾系统安装施工不良、先天不足。另外,还有很多单位都是近几年来初步涉足火灾报警产品等消防设备领域,更有些单位拿到订单后临时拉队伍,施工人员不经专业技术培训仓促上阵,对消防产品及施工布线等安装知识了解甚少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国家技术标准,经常发生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还误以为是厂商的产品质量问题。市场竞争层次不清,相互竞相压价承包,垫资承包,造成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大幅度下降,直接危及消防工程质量。还有个别企业卖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以及转包和挂靠,这些违规行为难以保证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2、各部门在严把消防工程验收关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2.1 建设单位在严把消防工程验收关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等要求报送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等文件资料,重要的工程项目还要专送消防设计专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工程质量档案。

2.2 设计单位在严把消防工程验收关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设计单位不仅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要执行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在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还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设计负直接责任。除此之外,设计人员还必须与建设单位加强沟通,切实把握建筑工程规划选址与消防工程配套设计的可行性,明了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设备、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确保建筑设计与实际施工不产生偏差。

2.3 施工单位在严把消防工程验收关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首先要忠实于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并且要严格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其次,要模范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不能明知有问题带病施工,要协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完善主体设计、特别是消防工程的专业内容,要对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辅助产品、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决不能使用。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如果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包工包料,要承担质量责任。如果施工单位包工不包料,那么也必须履行验货手续,要对自己负责安装施工所涉及的消防产品、设备实行质量验收把关,分清责任。在消防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从一开始就应建立消防工程档案,健全各种检验制度。对防火涂料、防火分隔、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防排烟设施等隐蔽工程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确保消防工程质量。

3、消防部门在应对当前消防工程工作中应当采取的策略

3.1 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审核

公安消防部门不应只是设计单位的审核部,更应该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应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实行抽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计要予以打回重新设计。

3.2 加大对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降低标准

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在未经消防审核就投入施工的情况下,会留下先天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工程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出于种种原因擅自降低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会将消防水管变小或将防火涂料变薄等。这些消防违法行为,终将造成后期消防验收无法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大对这些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社会形成该类违法行为的法制认同。

3.3 依法对消防工程实行专业管理

消防工程是特种工程,应实行专业许可,所有承接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专业许可,并按核定的施工范围承接业务,未取得专业许可的施工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与本单位许可证书不相适应的消防施工业务。对于违反核准范围施工的,应予坚决整顿处理,以利规范消防工程市场。

3.4 实行消防资质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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