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2024-08-07

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共19篇)

1.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一

2016房地产创新发展论坛

暨第三届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年会将在京召开

全房网 通讯员 董海涛

以“创新、融合、领先”为主题的“2016中国房地产创新发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年会”将于12月17至18日在北京民航国际会议中心举办。本届年会将有500个免费参会名额对业界开放,年会盛典拟邀全国房地产商会联盟执行主席、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终身荣誉会长顾云昌教授,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教授,国际著名建筑大师、英国皇家建筑师、新加坡特许建筑师总裁蔡家声,韩国首尔国际交流院院长李正炯,中企资本联盟主席、北京大学房地产发展研究基金中心副主任杜猛,汤加太平洋国际商业银行董事长、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副监事长、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荣誉会长、中国振乾坤投资集团董事会主席胡建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李卓章,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会长、瑞尔特控股集团董事长朱曙东,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高级顾问、世联地产集团首席技术官、广州分公司董事长黎振伟,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策划研究院院长陈国庆,北京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王宏昌教授,加拿大中国商会副会长、信和信集团总裁黄海浪,天山集团董事长吴振岭,广州云星集团董事长潘超文,旺财电商总裁、原鸿坤地产集团副总经理任海军,以及房地产业界著名专家、全国典型城市企业代表等约500人出席。

本届年会将邀请业界大咖围绕“创新、融合、领先”主题,对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房地产业发展和新常态下房地产业未来走势预判发表重要演讲。安排“新常态下房地产转型突破、跨界融合、领先发展”为主旨的风云对话,分享知名房地产企业最新“突破、融合”的案例解读,涉及战略、模式、产业、运营等方面,包括PPP模式、都市地产、商业地产、城市综合体、文化旅游地产、养老养生地产、产业园区、社区运营、互联网金融创新、海外投资、新型建材、部品创新、成本优化等。举办零距离与专家面对面的交流晚宴,学习知识,分享经验,增进感情。特别安排中国房地产企业跨界融合下企业发展战略“20+10”高端闭门会议。举办2017返乡置业“房地产去库存” 免费公益课。颁发国内房地产业真正市场化运作、最具影响力的第三届中国房地产“华创奖”。

年会联合CCTV、新华网、新浪、搜狐、金融界、央广、全房网等全国相关媒体多家主流媒体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广泛宣传,吸引业界人士关注和参与。深入探讨当前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下房地产“创新、融合、领先”之道。这是一场见证中国房地产行业创新发展的盛会!一场了解房地产发展趋势,学习房地产创新融合策略的盛会!欢迎各位房地产精英莅临“2016中国房地产创新发展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年会”,参与交流,展现您的风采!

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是以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国际化行业组织,以“构建中国房地产营销行业联盟,铸造中国房地产营销第一平台”为己任,构建行业研究、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平台,提升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接企业战略资源,推进政企交流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助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各界同仁热切关怀下,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茁壮成长,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房地产专业协会组织之一。

2.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二

指导意见指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应当具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 具备从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复杂性, 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根据指导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 当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 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 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

指导意见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 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 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 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审慎分析。在选用交易案例时应当关注案例的可比性, 重点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交易情况及租约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 使评估报告使用者, 包括企业管理层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等, 完整了解评估过程、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3.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三

为加强中韩两国青少年在发明创新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中国发明协会与韩国大学发明协会于11月10日上午在昆山国际会展中心第七届国际法发明展览会暨国际教学新仪器新设备展览会会场签署了合作协议,中国发明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鹿大汉和韩国大学发明协会会长李周炯出席了签字仪式。

本次国际发明展韩国展团是最大的国际展团之一,其中的青少年展团即由韩国大学发明协会组织。据李周炯会长介绍,韩国大学发明协会聘请韩国各大学各领域500名教授做顾问,负责引导国内青少年发明创新活动,以促进全民族的创新意识,教授们根据青少年提交的发明项目的新颖性、实用性、产业化潜力等因素,评出优异的项目,并加以指导改进,然后推荐给相关合作企业,由企业再做进一步的商业化开发和产业化。虽然大学发明协会没有直接的政府拨款,但韩国政府对与大学发明协会合作的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这保证了大学发明协会有足够的赞助和经费开展相关工作,而企业也从合作中获得来自青少年的潜在需求和产品创意。

李周炯会长曾在山东大学攻读经济学博士,对中国青少年发明对企业的作用曾有深入研究,他十分赞赏中国发明协会在开展青少年创新活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希望未来双方在青少年发明创新思维、发明创新方法及发明创新成果方面有更多的合作与交流,如展览、出版物、学生互访、企业参观等。鹿大汉秘书长对韩国大学发明协会的运作模式和成效也表示赞赏,期待未来双方有更多的合作成果。中国发明协会国际部杨君苗部长,宣传部朱汉夫副部长,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湖南省长沙市第九中学科技辅导员谭迪熬等出席了合作签字仪式。

4.房地产协会售楼精英大赛策划书 篇四

1.活动介绍:售楼精英大赛是湖南城市学院房地产协会首次举办的活动,也是益阳高校第一次售楼大赛,此活动已经在长沙等其他城市高校中多次举办成功。该活动持续时间长(持续1个月左右)、活动范围广、影响力大、参与人数多、实践性强。同时,本次大赛为同学们提供一次实战演习的机会,通过实战购房了解房屋销售的流程以及购房的相关知识,为将来购房积累经验;让同学们了解现今房价的现状以及购房的艰难,激励同学们利用大学时光努力奋斗,为将来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2.活动时间:xx年4月18日——xx年5月21日

3.活动地点:湖南城市学院一教学楼(初赛和复赛)、食堂三楼(决赛)

4.主办单位:社团联合会

5.承办单位:房地产协会

赞助单位:安徽房产网 www.ahhouse.net

6.参赛方式:本次大赛以团队的方式报名,人数为3—6人,并选好团队的组长以及拟好团队名称,在食堂摆台处报名即可。

7.奖项设置: 一等奖:400元奖金、获奖证书+综合测评(1个团队)二等奖:300元奖金、获奖证书+综合测评(1个团队)三等奖:200元奖金、获奖证书+综合测评(1个团队)优胜奖:100元奖金、获奖证书+综合测评(1个团队)

二、宣传方案

宣传时间:xx年4月15日 —— xx年4月21日

a.传统宣传方式

(1)海报宣传:在全校各宿舍、教学楼、食堂等宣传栏张贴海报,内容要求具有感染力与吸引力。

(2)展板宣传:望舒食府前

(3)横幅宣传:运动场围杆

(4)下寝宣传:在报名前一天到各寝室宣传

(5)下班宣传:在活动举办前三天到大一各班宣传

b.特色宣传方式:

(1)骑自行车在校内进行宣传

(2)礼仪队在校内行走进行宣传

(3)通过乐器表演进

(4)通过食堂广播进行宣传

三、大赛流程

(一)报名

时间:4月18—21日(周一至周四)

地点:食堂摆台报名点

方式:以团队的方式报名,人数为3—6人,并拟好团队名称。

(二)动员大会

时间:4月22日晚7:30(周五)

地点:一教学楼

流程:1)主持人致辞

2)播放其他高校的模拟售楼活动的视频

3)播放vcr(地产商、售楼人员、学院院长与书记等的发言)

4)每组发放一份“房地产售楼培训”资料

(三)初赛:

时间:4月29日晚7:00(周五)

地点:一教学楼

参与方式:初赛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团队展示,包括自我介绍、创意或才艺展示等,意在考察团队的合作力及创造力

二是知识竞答,在动员大会后,我协会将给每个团队一份“房产售楼人员培训”的资料,知识竞答的提问将全部出自该资料

该竞答意在引导团队对售楼的知识的一个基本了解和自主学习,同时选拔出十个优秀的团队晋级复赛。对于晋级复赛的选手,我协会将于4月30日邀请专业的售楼人员来进行集中培训或者团队成员亲自到益阳市的楼盘参观学习。

(四)复赛:

时间:5月14日晚7:00(周六)

地点:一教学楼

参与方式:复赛也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楼盘ppt展示,该ppt包括团队合影和团队成员独照和介绍、楼盘基本信息(楼盘地址、户型、配套设施、楼盘照片等楼房的核心优点和楼房的核心卖点等)

二是由各自组建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扮演各自的角色,公司成员包括前台接待,负责接待进店客户;置业顾问,负责楼盘的介绍及销售;销售经理,专门处理“客户投诉”以及指挥整个售楼流程的运行;财务经理,专门解答客户的付款问题,包括按揭服务、办证等流程。部分同学扮演看房的顾客,还可自制了名片、购房协议、银行卡等情景剧的“道具”现场模拟售楼的过程(因团队人员有限,角色可自行选择一部分来表演)复赛的前五名将晋级决赛。

(五)决赛:时间:5月21晚7:00(周六)

地点:食堂三楼

参与方式:决赛分三部分

一是在舞台上现场模拟售楼,要求在复赛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如道具和服装等,使该表演更逼真。

二是临场应变考验,既我协会将派出同学扮演顾客买房,将会提出一些问题和发生一些紧急情况,最后评出一二三等奖以及优胜奖。

次举意在考察同学们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对售楼的掌握水平,同时达到我们举办此活动的目标和意义——让同学们真正提高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决赛流程:

1、开场舞

2.、主持人致辞介绍嘉宾

3、指导老师发言

4、向观众发放入场券(入场券上写支持的团队名称)

5、第一队上场

6、表演

7、第二队上场

8、第三队上场

9、时装秀表演

10、第三队上场

11、舞蹈

12、第四队上场

13、观众抽奖

14、颁奖

五、经费预算

奖金—— 1000元

奖品——100元

宣传单——300元

各类资料——100元

决赛表演费用——300元

装饰费——200元

横幅、海报——200元

展板、喷绘——200元

水、水果——100元

音响、乐器租借——200元

幕布——100元

教室及食堂三楼场地费——100元

主持人服装造型及服装——100元

总计:3000元

湖南城市学院

房地产协会策划部

5.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五

中共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支部

为了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正当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之际,经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党委批准,重庆房协于2010年8月16日成立了房协支部。房协支部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委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局党组对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结合房协工作重点和日常工作职责,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三个结合”为载体,“四个联系”为方法的实施方案。具体做法如下:

一、以“三个结合”为活动载体,实实在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在推行“一讲二评三公示”,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同时,房协支部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三个结合”为载体,扎实有序地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提升房协发展水平和社会形象。一是把创先争优与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相结合。房地产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建设,提倡诚实守信,塑造“诚信企业·责任地产”的行业形象,在五十佳房企诚信评选推介工作中,要求企业始终贯穿守法经营的精神,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把创先争优与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市级、国家级先进协会相结合。积极争创优秀社团组织,倡导“六项社会责任”,即推动社会发展的责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表达及维护行业企业利益的责任、协调及稳定社会的责任、整合社会

争优活动作为提升行业形象,扎实推进房协工作,激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员工政治觉悟的重要措施。

(二)联系服务宗旨,公开承诺

1、承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行业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围绕诚信房企评选推介活动,引导房地产行业与党一心、守法经营、科学发展。

2、房协作为重庆协会的唯一代表与全国117家行业协会联合倡议,承诺自觉承担推动社会发展的六项社会责任,把履行六种社会责任,作为房协发展的新任务、新目标,使我们在遵守法规、道德行为、以人为本、开放透明和可持续发展等五项原则基础上为群众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

3、承诺加强自身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努力把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优秀人才,把优秀党员人才推荐进管理层。同时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支持工会工作,建立党内关怀帮扶制度,帮助党员和员工解决具体困难,增加房协支部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

(三)联系业务项目,具体实施

一是把创先争优活动贯穿于诚信房地产企业建设之中,近期将组织开展第四届五十佳诚信房企评选推介活动。二是继续办好春秋两季房交会,紧跟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是利用房协的《重庆房地产》、员比例和15%的先进员工比例,评选出优秀党员和先进员工。

3、认真接受监督。房协将在公共区域设置了荣誉榜,张榜公示评选出的优秀党员和先进员工。

6.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六

选举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荆门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推选资格和名额分配

1、理事会成员推选资格

理事会成员单位除了具备开发协会会员单位等资格外,还需具备以下5个条件:(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行为规范,开发经营中诚信守法;(2)模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3)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热心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4)加入协会1年以上;(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近两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无投诉。

2、理事会成员组成荆门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共设理事单位67个,常务理事单位24个,副理事长单位8个,理事长单位1个,秘书长单位1个。

荆门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第四届监事会共设监事单位2个。

二、选举流程

1、理事会选举方式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差额选举的方式按照得票多少决定当选单位。缺席的会员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人投票,列席会议的非会员单位不参加选举投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视为投票有效。对选票上的候选单位,会员单位有权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也可以按照选票要求自行推荐候选单位。每张选票填写的理事数量不得多于允许设立的数量,否则该张选票按照废票对待。未出席换届选举大会的候选单位自动取消本次大会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2、理事会选举程序

大会会务组为每个会员单位发放一套选票。选举开始前,进行会场清场,监票人清点出席会议人数。一个单位只准一人参加选举。会员单位以外的客人退场或者统一坐在会场后半部份。监票人当众检查投票箱,公示于众,封箱。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清点票数,由监票人向会员大会报告收取选票数量。选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开始计票。计票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3、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的产生

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

4、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的产生

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召开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选举理事长候选人。然后再由选举出来的理事长候

选人,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和理事长。

5、秘书长的产生

秘书长由新当选的理事长在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长会议上提名,经理事长会议举手表决产生。

三、选举要求

1、换届选举大会设执行主席1名,由三届理事长会议推选产生。

2、本次换届选举分为投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先选举理事,再选举常务理事,最后选举监事的顺序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第二阶段由常务理事单位选举理事长候选人。第三阶段由理事长候选人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长。

3、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7.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七

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和风险防范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了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记者: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实质性进展?

胡志刚:为推动房地产企业信用建设,引导房地产企业诚信守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于2010年获商务部、国资委的批准,开始在房地产行业中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2011年在重庆、大连、北京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了这项工作,截止到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开展4年。在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的积极配合下,全国已有16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信用评级。

记者:从实践情况看,房地产行业的信用评价特点是什么?

胡志刚:房地产行业与一般生产行业相比具有产品周期长、涉及生产要素多、社会影响大、发展不均衡、项目周期与财务周期不匹配等特点,其发展又处于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信用建设任务艰巨,必须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一是建立一套适合行业特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设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时,重点突出房地产行业和开发企业的特点,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系统性的原则,使指标体系更科学、合理。在指标设定上既考虑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共性,如企业管理能力、发展能力和财务数据等客观信用能力,也考虑了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信用考核的重点,全面考量企业在土地获取、规划、建设、销售、前期物业管理等开发建设全过程中的经营信用。在分值比例设定上使企业经营信用情况的分值比例达到了4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分值比例达到35%,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仅占全部分值的20%。同时采取一票否决制,企业如发生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一律不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动态管理,三年有效,每年一次复评,既保证了企业信用等级的真实性,也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反映企业的进步,对落伍者及时降级或淘汰。

二是引入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进行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社会第三方通过招标选取,并实行动态管理。评价过程中,第三方评价机构不仅对参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企业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通过对企业员工、经营关联单位、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调查询问以及对社会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查询,了解企业对员工、合作方、政府、消费者、社会的信用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做到客观、真实、全面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目前已有7家商务部认可的评价机构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三是依托地方协会,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开发企业基本是属地管理,参评企业的组织、信息的采集与核实、实地核查等工作离不开地方协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信用评价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协会。在参评企业当中,大多数是通过地方协会统一组织参评的,地方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可以说,地方协会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信用评价工作的广度和质量。所以,发挥地方协会积极性,依靠地方协会联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工作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信用评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两会主导的信用评价优势在哪里?

胡志刚:我国现存的与房地产信用相关的评级标准可以分为5个层次:住建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评级、各级行政机关建立的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部分省市开展的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金融机构对开发企业的资信评级,以及社会和行业协会的各类评奖等。这些评级或评价的特点是评价主体不同,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效果也不同。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主导的行业信用评价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守信践诺的长效制度,有效约束会员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它既不同于政府部门基于监管需要而实施的资质管理,也有别于商业机构基于市场需求提供的信用评级。它突出了客观性、专业性、自律性和服务性,更多反映的是企业自身资产情况、开发经营行为和履行社会责任所获得的社会信誉,由两会推进这项工作更具有行业权威性和公正性。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在更大范围的监督和约束已成为市场经济良性持久发展的必要条件。

记者:获得评级的企业能得到什么实际利益?

胡志刚: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这是社会的共识。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和重视自身信用建设,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陆续出台对信用企业的激励政策。2013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部分省市也将信用报告作为行业管理中企业准入的依据。在信用评价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且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在贷款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黑龙江、重庆房协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出台了很有实效的激励政策,包括对AA级以上的企业在容积率、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的投资到位率、资质年检业绩审查、推荐行业性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这极大地调动了参评企业的积极性,仅2013年一年黑龙江省就有50多家企业参评。

当然,目前信用评价结果的实际应用面和对企业的惠顾还很有限,今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方面要探究金融服务体系对信用评价结果的支持和应用,通过评价使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在金融授信、金融服务延伸等方面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还要积极探索向社会和相关领域发布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创造奖优罚劣的社会舆论环境,使企业养成诚信和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我们将联合发改委、国土、工商、财政、金融、物价、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多个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推广信用评价工作和诚信企业,把信誉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介绍给社会,推荐给消费者,在全行业树立起诚信为本的环境氛围。

记者:信用评价对于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将发挥哪些作用?

8.中国孔庙保护协会概况 篇八

最早的孔庙是孔子故乡的曲阜孔庙,始建于公元前478年,经历代扩建形成雄伟壮观的规模,占地面积14万平方米,三路布局,前后九进院落,有殿阁厅堂门坊一百余座,成为孔庙之祖庭。至唐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孔子被尊为“先圣”,四年(公元630年)诏全国各州县学校皆建孔子庙。于是,孔子庙遍及全国各地,并且远涉东南亚等地。

有资料显示,世界各地孔庙多达2000余座,国内约1600余座;目前保存较好的约300余座,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形成一个独具文化特色的孔庙群体。孔庙、文庙建筑,随着它祭祀纪念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礼仪制度,与我国其他的宗庙、祀堂、宗教等祭奠祈拜类古建筑相比较有着不同的特点。最为突出的是它的文化教育内涵。

孔庙、文庙作为中国主要传统文化的载体,独具特色的建筑艺术风格,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保存众多的文化艺术真品的所在,其延展的思想渗透到了人类文化的各个领域。

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孔庙的文化资源,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光大儒家学说,促进各地孔庙之间的文化活动交流,进一步促进孔庙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1995年9月,由山东曲阜、首都北京、浙江衢州、黑龙江哈尔滨、江苏苏州、四川德阳多家孔庙共同发起成立中国孔庙保护协会,制订了协会章程,成立了理事会。注册管理机构为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为国家文物局。选举曲阜孔庙为会长单位,时任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孔祥林同志担任会长。现会长由曲阜市文物局局长、孔子博物院院长孔德平同志担任,曲阜孔庙与北京孔庙同设协会办事机构。现副会长单位有北京孔庙、哈尔滨文庙、南京夫子庙、西安孔庙、天津文庙、蕃禹学宫、德阳文庙、平遥文庙、杭州孔庙,本会名誉会长为原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先生、原曲阜孔子研究院副院长孔祥林先生、原曲阜市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陈传平先生。聘任全国政协委员孔德懋女士、北京首都博物馆原馆长马希桂先生为顾问。

中国孔庙保护协会成立以来,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国家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大力支持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协会“保护研究开发利用孔庙及其它儒家纪念建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宗旨,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发展会员,单位会员由最初的31个发展到90多个;定期召开年会、举办学术研讨会,协助会员单位举办了各类社会活动;与国内外孔庙广泛开展互访交流、祭祀礼乐研讨等活动;出版协会论文集、定期出版协会刊物;成立了孔庙保护专家委员会,指导各地孔庙开展孔庙维修、复建、陈列等保护项目;开展了全球孔庙同祭孔、纪念孔子诞辰、成人礼、开笔礼、儒学讲座、传统体验等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2010年被民政部评定为3A级行业组织。

近年来,孔庙保护协会工作日益受到上级业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各地孔庙、文庙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相互之间地交流、协作不断深入。由儒家文化延伸的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正不断地、积极地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并以积极地态度净化人们的思想、升华人类的精神境界。

孔庙做为重要的载体,势必在现代社会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和功能。协会将坚持协会宗旨,努力工作,推动全国孔庙和儒家纪念建筑的保护利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长:孔德平(曲阜市文物局局长、孔子博物院院长)

秘书长:李超英(北京孔庙和国子监博物馆副馆长)

①中国孔庙保护协会曲阜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曲阜市鼓楼北街18号 曲阜市文物局 邮编:273100

电话/传真:0537-4429356  4412444  4712177

②中国孔庙保护协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13-15号 北京孔庙和国子监博物馆 邮编:100007

9.中国营养协会章程(定稿)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烹饪营养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本团体是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以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室、1602室(邮编10005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千厂千会协作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以及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4类。

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3.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会员。

4.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营养学术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5. 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

(五)单位会员可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后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2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10.中国消防协会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同时接受公安部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在业务上受本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十)组织参与对国家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及各地地方消防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外籍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须按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领导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公安部、中国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3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11.巴萨 中国官方球迷协会 篇十一

一直以来巴萨中国官方球迷协会致力于传播巴萨足球文化,同时为中国的数万巴萨球迷提供服务,为提高巴萨在中国的影响力作出了卓越贡献,协会的根本宗旨是发展巴萨球迷组织,推广巴萨足球文化,践行俱乐部公益精神,服务全球华语地区巴萨球迷,让更多人享受巴萨足球带来的快乐。

到目前为止,协会已经在全国各大省市都建立了广泛球迷组织,经常参与组织活动的球迷数量多达2万多人,曾经先后参与组织了,2007年巴萨中国行、2010年巴萨中国行、以及小罗、梅西、皮克等球星的中国行活动,是华语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巴萨球迷组织。在协会的发展过程中,巴萨中国官方球迷协会秉承了巴萨"不仅仅是家俱乐部"的理念,积极推动和参与公益活动,通过“以巴萨之名”为主题的系列公益活动,巴萨中国官方球迷协会的会员深入乡村山区、孤儿院、养老院为需要帮助的人们送去“巴萨人的温暖”,让祖国的大江南北到处跳跃着红蓝色的心。

巴萨中国官方球迷协会要用最真诚的热情来承载这段永恒的信仰。如果你也认同以上理念,欢迎加入巴萨中国官方球迷协会,一起去创造巴萨中国官方球迷协会心中红蓝色的梦想。巴萨中国官方球迷协会是红蓝魂!

12.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十二

6月23日, 民政部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授牌大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全国政协副主席白立忱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牌匾。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主持会议。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被评估为4A级协会, 这是目前为止建材类协会获得的最高等级, 也是建材行业惟一被评估为4A级的协会。

民政部于2008年10月正式启动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 经过了前期准备和自评、实地考察和初评、审定和终评三个阶段。首批被授予3A以上评估等级的单位共有84家, 其中, 5A级的单位有13家, 4A级的单位有30家, 3A级的单位有41家。

13.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篇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协会在营业性信托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金融、信托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信托业务方面的刊物,开展理论研究;

(六)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对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七)组织促进国内外信托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宣传、普及信托知识,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或会员交办、委托的事项,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营业性信托机构;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承认协会章程。

条件成熟时,协会可以发展其他从事或研究受托理财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另行确定。

第八条 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长初步审核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协会规定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同业管理规定及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自身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及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批准,协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勒令退会等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派代表组成,每一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员担任会员代表时,需出具授权书。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各项同业管理办法;

(六)审议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的会员处分;

(七)按规定确定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九)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为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在每结束后不迟于第二个季度召开,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可以向理事会提议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四十五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可以采取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方式。现场开会方式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方式时,视同所有会员出席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讯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派。非会员理事包括专职副会长(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秘书长及信托业内专家代表。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三年为一届,理事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理事职务,并由协会告知各会员单位。

会员理事单位除须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会员理事单位委派的理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理事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拟定协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九)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拟订同业管理办法,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和统计事宜;

(十二)提出对违反本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会员的处分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十三)制定协会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代理人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职责。常务理事会成员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监事单位委派一名代表担任。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换届与理事会同期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单位除须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监事单位委派的监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具备相应法律和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

(四)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监事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

(四)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六)负责处理会员的投诉,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经监事长或1/3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专职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监事长一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信托公司行业内兼任其他职务。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信托业务素质,并在信托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具备较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可以兼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6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的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每个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每年会员应缴纳会员年费。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协会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进行协会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1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篇十四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15.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十五

2014年9月17日, “第65届国际毛皮协会年会”及“国际毛皮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哥本哈根毛皮拍卖室召开。中国皮革协会名誉会长、毛皮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张淑华, 毛皮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彦杰, 毛皮办公室王殿华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 中国皮革协会毛皮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彦杰代表中国皮革协会名誉会长、毛皮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张淑华做了报告, 他向参会代表分析了目前中国毛皮行业的发展现状, 并指出未来2-3年仍是我国毛皮行业的困难时期;然后他分享了毛皮专业委员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就董事会成员所关心的加工贸易问题, 黄彦杰主任也做了详细的解释。

会下, 中国皮革协会名誉会长、毛皮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张淑华就目前全球各地的市场行情与参会代表做了交流, 并就毛皮市场何时复苏问题, 她与国外代表交换了意见。

16.埃科菲国际厨师协会进驻中国 篇十六

作为世界美食界最权威、最主要的协会,埃科菲国际厨师协会2008年全面进驻中国,在美食界无疑是一件令人期待的大事。埃科菲国际厨师协会中国分会主席Robert Fontana 先生表示,随着奥运会和世博会申办成功,近年来中国旅游业餐饮业发展迅猛,宾馆、餐饮和公共食堂等领域存在着巨大的需求,但是目前这些领域中有经验和受过专业培训的高级西餐厨师仍然匮乏。埃科菲世界厨师协会希望抓住这一最佳契机,为更多中国厨师提供最为专业的法式厨艺培训,为创造完美餐饮艺术添上更加瑰丽的色彩。

据了解,全面进入中国的埃科菲世界厨师协会计划与中国烹饪协会合作,在今年展开一系列的大型厨艺推广活动。今年3月,“埃科菲中国青年希望杯厨师大赛”在全国8个城市开锣,比赛中的优胜者将获得前往欧洲进行顶级厨艺培训课程,并代表中国前往法国参加“国际青年希望杯厨师大赛”。

5月,埃科菲国际厨师协会将与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SIAL)合作,在这一亚洲规模最大的专业食品展上特别设立一间面积达384平方米的埃科菲美食厨房。来自世界各地的埃科菲国际厨师协会旗下厨艺大师将在3天的展会中,进行分子分解料理、南非厨艺、肥鹅肝厨艺等不同主题的顶级烹饪秀。

17.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篇十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家团体;

2、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8.市房地产业协会工作计划 篇十八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国家的政策走向息息相关,经过上一轮的宏观调控,政策产生的效应将会持续显现;同时,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新时代房地产行业发展指明的方向,因此,政策学习和研读显得愈发重要。为将进一步在全行业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协会将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学深悟透、真抓实干,把十九大精神践行在日常各项工作中。

协会今年将借助“两微一端,一刊一站”媒体群,加强十九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的宣贯工作,通过举办宣贯会议、政策解读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密切对接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引导各网络媒体、新媒体等加强政策类宣传,把握舆论的正确导向,服务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继续做好市场分析,为政府和行业提供依据

及时采集襄阳市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每周对全国房地产市场重要资讯汇总,每月对数据进行分析报告,每季度采集包括各县市区在内的大数据,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度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预期,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行业和社会公布,便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和市场策略;同时,便于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三、扩大专委会影响力,提升行业智囊团形象

襄阳房地产市场研究专业委员会将继续坚持“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市场有导向”的指导思想,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度分析预测,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预期,为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供理论依据,为企业发展提供方向,为消费者购房提供理论指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协会将进一步深入发挥并扩大专委会的影响力,同时,欢迎更多业界专家学者加入协会、加入专委会的“大家庭”,打造行业智囊团。

四、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社会进入了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对于襄阳房地产行业来说,就是要以创新为手段,面对新的经济形势、新的市场需求,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的步伐,用新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对居住等方面的需求。

协会将会组织企业学习利用新技术,探索新型节能环保建材规模化应用,以绿色建筑为理念,积极探索产业发展与绿色发展深度融合,推动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运用,推举优秀项目积极参评“广厦奖”等国家和省级评选活动,为行业发展起到表率作用。

组织开发企业做好特色园区的重构工作;对特色小镇的定位、建设等通过组团研讨、考察学习等模式从顶层设计上给予帮扶;把智慧城市建设的理念导入到房地产开发中,以智慧小区的建设服务于智慧城市;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导入互联网思维,鼓励智能设备进小区;指导房地产营销创新团队房多多再升级,引入产业链联动的模式,使襄阳房地产营销再上新台阶。

五、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地

继续推行全行业诚信自律新风尚,引导我市房地产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加强企业道德观建设,发展经济、回报社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打造责任地产。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让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

六、办好“一刊一站、两微一端”,以权威信息引导行业舆论

《襄阳房地产》和房协网站两大载体,是协会日常服务会员,与会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有效措施和渠道。“一刊一站”办得好坏,直接体现了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质量和协会的整体形象。襄阳房协官方微信、微博,是襄阳房地产信息网手机阅读端的延伸,是市房协为了适应“微时代”的来临,更好的服务行业及市场的重要举措。因此,协会将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全力办好“一刊一站”及“襄阳房协”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房协媒体群(一刊一站两微一端)将进一步结合协会工作与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创新,及时向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业内动态,发布最权威的数据和最及时的资讯。力争将“一刊一站、两微一端”全力打造成为最具专业性的宣传平台,成为协会内部、协会与社会各界沟通的有力载体。

七、办好“双放心”展会,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双放心” 住房建设成就展活动已成功举办过xx年一度的“双放心”诚信房地产颁奖晚会弘扬行业先锋旗帜,展示房地产业成就,提高行业凝聚力。并紧密联合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行业内树立诚信自律、责任地产、争当“四个襄阳”建设先锋的新风尚,向社会展示行业的新形象。

九、加强同行业间的联络,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襄阳房地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入成熟期,迫切需要前瞻性思维的引导和先进经验的借鉴,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xx年协会将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襄阳传经送道,为襄阳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转型升级把脉问道,同时组织开发企业到发达地区及品牌房企培训学习、考察交流,使襄阳的房地产开发水平从整体上提档升级。一是组织参加中房协经营管理创新大会,二是组团参观考察特色小镇建设项目,三是考察学习发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验,四是考察交流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先进典型,五是邀请国内专家学者来襄阳做特色小镇建设专题论坛。

19.中国房地产协会-协会章程 篇十九

一、房地产市场困境和行业协会治理的导入

1. 房地产市场发展陷入困境。

近年来, 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发展, 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4年—2007年的数据来看, 房地产行业对GDP的贡献率达15.6%, 其中北京市达到了53.78%。但是, 现阶段房价持续上涨已经给民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陷入了困境: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

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正是偏离了正常的运行轨道。首先, 是因信息不对称性而造成的各主体利益失衡, 市场的价格机制失去作用。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造成房地产开发商利益的损害;房地产企业利用资源优势, 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 消费者很难对房地产质量作出判断, 这不免给开发商降低质量标准提供了机会。其次, 房地产的投资属性与消费属性相互冲突, 市场上投机行为肆虐, 给一般民众的购房消费带来阻碍。这些投机行为造就了“有房没人住, 有人没房住”的社会现象。

2. 行业协会治理的导入。

行业协会是具有相同或相近市场定位的经济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 沟通、协调经济主体行为, 促进公共利益的社团性经济组织。市场与政府的失灵证明, 在市场机制的运作中, 仅仅依靠政府和企业这两个宏观和微观主体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不够的。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 有必要导入一个中观层次的主体, 就是行业协会。从理论上说, 行业协会将起着促进市场公平以及促进政府宏观治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同政府、房地产企业三方从不同的层面对房地产业进行管理, 形成完整的市场运作机制。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行业协会仍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 已建立的全国性房地产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土地估价师学会和部分省市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等。其中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是较为规范和大型的组织, 吸纳了包括各种房地产及其相关企业以及个人在内的广大会员, 有其自己的组织章程, 其业务范围除了协助政府、帮助企业进行一系列活动外, 还进行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政策、技术、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行业协会对房地产市场的维护功能分析

笔者认为, 在同时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市场局面中, 房地产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治理的有效力量, 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构建一个交流和服务的平台, 联系着企业与政府间的有效沟通。从而弥补了二元市场结构中, 由于双重失灵而造成的缺憾。其作用模式可参考图1。

1. 协助、监督政府的决策活动。

(1) 协助政府的公共管理。首先, 房地产行业协会可利用整合的企业网络资源, 为政府提供相关企业的信息、需求, 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而且, 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除了通过市场直接到达企业, 在某些方面还需要通过行业协会实现有组织的、更有效的传递与推行, 使政府的要求更快地到达企业。第二, 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可以避免利益的倾向性, 进行客观的行业市场研究, 形成较为准确的报告结论, 为政府的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另外, 行业协会也能及时地向政府反映市场情况, 督促政府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滞后性。第三, 行业协会可以在政府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部分公共职能。例如, 对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资格审查, 对建筑的质量进行检验等等。作为房地产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自治性组织, 房地产行业协会可不受到行政干预, 本着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 管理行为更加透明化, 从而能够更好地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2) 监督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 监督、约束政府各部门的运行。一方面,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 利用发表意见的权利, 同时引导舆论、媒体, 对政府官员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及时向政府反映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 加强土地交易的透明度, 减少因腐败而造成的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 可以及时纠正政府宏观政策的不配套性。

2. 引领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 房地产行业协会扮演着护航者的角色。房地产行业协会是各个房地产企业的集合体, 整合了行业内的各种资源。它通过内外部的管理为各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引领企业的发展。一是提供健全的服务体系;二是加强行业的自律、规范建设。

总之, 房地产行业逐渐的市场化, 房地产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和房地产企业间的纽带, 同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双向服务, 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有序运作。

三、当前房地产行业协会功能的失效问题

虽然行业协会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目前房地产行业协会由于发展不完善以及各种外部体制因素的影响, 导致其对房地产市场的维护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甚至完全失效。

1. 对政府协助功能的失效。

基于中国特殊的国情, 包括房地产协会在内的大部分行业协会都是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情况下产生的。因此, 它不可避免地也沦为了政府部门的附庸机构, 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相关部门成为其主管, 对于一些行政部门来说, 组建和控制行业协会不是为了实施行业管理, 更不是为了给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而是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延续和保留在计划经济时期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和既得利益。这种过度的行政干预, 势必导致行业协会功能的失效。房地产行业协会职能不明确, 无法对政府形成真正有效的协助和监督效用。协会不明晰的职能定位, 造成在房地产市场的三元结构中, 往往只出现行业协会与政府的二元互动, 而这种“互动”却是建立在二者不平等地位基础上的, 忽视了房地产企业的利益表达。协会不遗余力地为政府部门效力, 却没有将企业真实的意愿反映给政府, 房地产行业协会与行政部门间权责关系模糊不清, 对政府形成过渡依赖性, 不仅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缺乏有力的支撑, 而且由于房地产行业协会对政府的监督功能的减弱, 容易使其沦为权力主体进行腐败行为的工具。此外, 由于房地产行业协会浓重的行政色彩, 使它失去了作为民间的、非营利性机构的本质及其维护企业、社会利益的作用, 进而降低了协会对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公信力。民众, 尤其是企业对协会的自治性抱着否定的态度, 难以将真实的情况反映给协会。协会缺少对事实的掌握, 使得它对政府的协助功能便失去了意义。因此, 在政府过渡的行政干预下, 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合法地位不足, 难以发挥对政府部门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 对企业引导功能的失效。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 但协会并不能明确如何去为企业提供真正有效的服务。在日常的管理中, 许多活动都只是流于形式, 除了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 并举办一些礼仪性、象征性的活动, 而缺乏与企业进行真正的交流, 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需求。首先, 由于在房地产行业协会中普遍存在缺乏专业的人才以及经费不足的现象, 而无法有效地进行协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在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中, 存在这么一种现象: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职业资格后, 自己不去经营, 而是把职业资格出售或出租给某些单位, 供申报资质时弄虚作假。而真正的协会管理人员却缺乏专业精神并且经营理念较为落后, 使得协会无法开展有效的工作。其次, 协会利用其优势资源, 同企业联结成为利益共同体, 无形中变成了企业获取政治关系的载体, 共同谋取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并且企业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 却没有提供实质性的服务。

四、加强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场维护功能的建议

现行的房地产市场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并引起了政府的密切关注。近期, 政府通过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 有力地调节和规范了房地产市场。与此同时, 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参与也是不可缺失的。从现实来看, 房地产行业协会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发展, 将逐渐凸显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但鉴于当前的现实, 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从而保证其对房地产市场的维护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1. 理清与政府的关系。如何调整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成为行业协会能否正常发展的关键。

(1) 政府适度调整行政干预。在中国, 完全否定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行政干预, 脱离政府的管理, 未必是件好事。有学者就指出, 行政支持和行政干预程度之间是一种倒U关系, 二者的并存是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在政府支持程度较小时, 行政干预带来的负面影响起主导作用;当政府支持增加到一定程度后, 则反之。因此, 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政府支持的度, 而不至于变成过度的行政干预, 给协会的发展造成阻碍。政府要真正实现职能转变, 切实把部分职能转移给房地产行业协会, 同时将政府人员从协会中抽离, 并让协会独立发展, 可以采取股份制设立, 设董事会作为协会的决策机构;政府公务员不得在协会中任职, 避免群众把协会看成“二政府”的现象。

(2) 协会要明晰职能。对于行业协会本身而言, 要做好职能定位, 理清与政府的关系, 成为真正的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方治理力量。有效地为政府决策提供企业的真实需求, 充分做好房地产市场理论政策研究、市场调研, 而政府提供科学的意见。充分行使对政府公共权力主体的监督职能, 让其成为一个真正的中介组织, 减少不必要的干预, 提高公信力, 为其提供资金、环境、法制、人才等各方面的必要服务。

2. 从内部治理提升对企业的引领。

协会之所以成立, 其本质的任务就是要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 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总体而言, 要从其内部治理的提升来提高对于会员企业的引导和服务, 因为组织内部的有效治理是实现组织价值和提升工作效率的基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切实做到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如制定和实施行业规则与标准, 用以对行业中的各种违章和纠纷现象进行调解;建立健全信息渠道, 为企业提供各种市场、技术、社会和政治情报等信息。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提升, 要实施有效的内部治理。一是加强协会的服务功能;二是加强协会的监督、自律功能。

总之, 只有理清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构建起符合市场的新型的政府与协会关系、协会与企业关系, 才能真正实现服务政府与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的目的。

摘要:由于房地产市场陷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困境, 必然呼吁行业协会的调节作用。行业协会, 作为一种交流和服务的平台, 协助政府决策的同时也为企业引领方向、提供服务。但是从实践意义上分析, 由于发展不完善以及各种外部体制因素的影响, 导致其对房地产市场的维护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因此文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以促进协会对房地产市场的维护功能。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协会,维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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