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11-03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10篇)

1.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一

XX府通〔2013〕XX号

关于印发XX乡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综合执法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辖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工作要求以及州、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指示精神,把XX乡“百日整顿”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X月X日起至X月X日,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为期XX天的“百日整顿综合执法攻坚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对全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净化交通环境,构建全乡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全力构建全乡一体化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体系,使全乡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明显遏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行动成果进一步引向深入。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攻坚战专项行动领导小-1-

组”(以下简称“乡执法攻坚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际效果。

组长:XXX(乡人民政府乡长)

常务副组长:XXX(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XXX(乡派出所所长)

成员:XXX(乡安监站负责人)

XXX(乡综治办副主任)

XXX(乡农机站负责人)

XXX(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XXX(乡卫生院负责人)

XXX(XX村委会主任)

XXX(XX村委会主任)

XXX(XX村委会主任)

XXX(XX村委会主任)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X乡派出所,乡派出所所长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三、整治重点及措施

以规范公路客运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农村道

路交通安全、从严从重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工作措施。

(一)加强执法力度。

1.为实现综合执法、联合整治目的,乡安监站、派出所、农

业服务中心、综治办组建XX乡综合执法组,在全乡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违法严查严处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八个严禁”、“十个一律”工作措施。

2.认真组织开展好集中统一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在开展好日

常综合执法整治的同时,每周周一、周四为全乡集中统一行动日,最大化整合执法力量,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3.加强全乡机动车辆户籍化管理。各村民委员会、乡辖各成员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或单位的机动车辆进行详细登记,对机动车辆无牌无证等手续不齐全的用户,要向其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要求该类用户自觉、及时地到相关部门办齐相关

准驾手续。对该类车辆用户,一旦发现上路行驶,将给予严肃处理,从而实现交通违法严惩严处和服务群众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乡安监站、派出所、综治办要与

辖区内客运车辆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客运车主的责任,要时常上路查车,监督检查客运车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重点加强对客车串线营运、农村非法客运进行监管、整治。

(三)加强交通违法查处。乡安监站、派出所要加大对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以、酒后驾驶、违法停车、摩托车违法载人、农用车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的打击力度,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严格落实“逢场必赶”勤务,勤务安排要向农村道路,确保道路不失控漏管。各村交通协管员要充分发挥其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职能,加强与乡安监站、派出所的协作,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农村道路平安无事。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乡安监站、派出所、各村民委员会要加快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危险系数高又不能及时治理的路段,要设置警示标志。对XXX至XXX、XXX至XXX通村公路等X条在建道路一律实行禁止车辆通行,并责令道路施工单位派专人在路口值守。

四、工作要求

(一)各村民委员会、乡辖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召开会议安排

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村民委员会、乡辖各成员单位在工

作开展过程中,对排查出的久拖不整改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上报乡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管理作用,各尽所能,加强协作,切实解决辖区内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注重文明执法。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注重

执法方式,做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相统一,防止因执法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将维稳工作贯彻始终。

(四)加强信息上报。“专项行动”期间,各村民委员会、乡辖各成员单位要注重道路交通安全数据的收集,发现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上报到乡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综合执法组每日

在《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行动工作专报》中认真填报“八个严禁、十个一律”战况数据,并上报XX县百日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XX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组成员名单

XXXX年X月XX日

主题词:交通安全执法抄 送:县安监局。XX乡党政办公室XXXX年X月XX日印发共印(XX份)

附件:

XX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组成员名单

组长:XXX(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XXX(乡派出所所长)

成员:

XXX

XXX

XXX

XXX(乡安监站负责人)(乡综治办副主任)(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乡派出所工作人员)

2.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二

关于印发《三湖镇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精神,现将《三湖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三湖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保证全镇火灾形势平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稳升,按照上级精神指示,结合我镇实际,镇政府决定自2010年8月2日至8月20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防止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减少一般火灾事故”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工作原则,集中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消防产品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建筑场所消防安全清理排查率100%,火灾隐患发现登记率100%、火灾隐患落实整改率100%,为上海世博顺利召开及三湖镇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谢春华任组长,邹凌辉、章晋敬、习建华、龚文孙、陈建云、龚腾君、周爱国、各村治保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钟鸣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主要内容:

1、查消防行政许可,看是否通过建筑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属无证经营;

2、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看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国家《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窗帘、幕布等;

3、查安全疏散,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查建筑消防设施,看各类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灭火器材是否有用有效;

5、查消防安全管理、看是否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各项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对象是辖区集生仓储和宿舍为一体的生产型“三合一”建筑,集商品贸易、货物储存和住家为一体的经营型“三合一“建筑,集娱乐、餐饮等经营服务、员工集体宿舍、食堂以及住家一体的服务型“三合一”建筑。

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布局是否合理,公共消防设

施是否到位;

2、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增值;

3、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仓库是否实行防火分区;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缺少、损坏,灭火器材配臵是否符合规定;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制定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并组

织演练。

(三)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

范围主要是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合用场所的消防产

品使用领域。

主要内容这

1、种类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县场准入制

度;

2、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3、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设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消防产品是否加贴“身份证”标识,标识信息是否正确;

5、自动报警产品、自动喷水灭火产品、防排烟产品、应急照明灯具、室内装饰装修阻烯材料等是否存在假冒、伪造行为。

6、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是否规范。

四、整治措施

(一)严禁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筑和场所擅自投

入使用,违者,责令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二)严禁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光泡沫塑料

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按规定使用阻燃制品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严禁公众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

爆竹,违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四)严禁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时封堵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

(五)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在不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

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使用,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六)凡是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

安机关要依法拘留有关责任人员。

(七)凡是检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挂

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

(八)凡是现今停产停业,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吊

销相关许可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文化、工商等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决定。

以上整治措施如与新《消防法》相关规定不同,按

新《消防法》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思想认识高,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高,检查标准高,执法水平高,整治质量高。

2、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综治办、司法所、工商

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尤其是消防、治安、派出所之间要多方联动,落实“防消结合”制度,在整治隐患的同时,加强实地熟悉演练等灭火救援工作。

3、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各部门要建立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责任制,综治、工商、派出所要分片包干,按照“安全检查无禁区”的要求,确保监管到位。凡因贯彻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从严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4、注重结合,完善机制。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

作与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贯彻实施《消防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规定》有机结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完善火灾防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5、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

工作,采取一切可采取的形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局面。要深入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火灾防范意识和消防安全技能。

3.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三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深化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生产矿井,伊犁能源、内蒙能源: 现将集团公司《深化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13日 深化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决定》(新矿安字〔2016〕1号),进一步加强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工作,夯实企业及矿井安全生产基础,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在2016年全年内开展深化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超前防冲治灾”理念,以实现采掘地点防冲及顶板安全为目标,加强冲击地压工作流程、巷道支护设计、深部巷道支护、巷修,大倾角、破碎顶板工作面的管理;加强区域公司和矿井的防冲及顶板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加强隐蔽工程防治与考核;加强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措施的落实,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工作,确保矿井顶板安全。

二、活动内容

(一)抓住主线,确定重点,持续抓好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1.严格生产接续管理和防冲年度计划执行。各单位要严肃生产接续管理,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生产接续组织生产,严禁私自、随意调整生产接续,当生产接续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确实需要调整时,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严格防冲计划执行,严禁开采防冲计划外地点,依据防冲计划及集团公司批复意见,确定防冲管理重点,抓住关键节点,有序开展防冲工作。集团公司将通过防冲论证、防冲专项检查、安全评价等方式对各单位防冲年度计划执行进行管控。未经集团公司同意,私自调整生产接续或未按照防冲计划组织生产的,集团公司将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者将按照有关文件进行责任追究。2.开展防冲标准化体系建设活动。在严格落实现有防冲体系的基础上,从采掘布局、机构人员、制度流程、装备器具、监测卸压、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措施落实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防冲体系建设,突出规范流程、细化标准、量化考核,推动“防冲体系”向“防冲标准化体系”发展,实现防冲体系建设的“提档升级”。要参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防冲标准化体系实施细则及评定标准,形成一套操作性强、指导性强的评定体系。防冲标准化体系建设活动要制定具体目标,分步实施,一季度完成评定标准的制定,二季度进行试套,三季度正式实施,确保防冲工作扎实推进。

3.突出抓好内蒙能源防冲体系建设工作。内蒙能源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快防冲体系建设工作。2015年是内蒙能源防冲体系建设的“启动年”,2016年是该项活动的“推动年”,是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重点之一。内蒙能源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内蒙能源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新矿安字[2015]190)有关要求,参照老区矿井防冲体系建设标准,完善机构,配齐人员,健全制度,配置装备,优化布局,加强监测,超前卸压,确保上半年完成防冲体系建设。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局将通过防冲评估、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大对内蒙能源防冲工作的督查。4.抓好特殊时期、地点和环节的防冲及顶板管理。抓好元旦、春节及两会、国庆假期及临时性停产放假期间的防冲及顶板管理。防冲采掘地点停产前、复工前必须进行防冲监测,确认无冲击危险后方可停产或复工,假期间微震监测、应力在线监测等系统要保持正常运转;回采工作面严禁停在初次、周期来压,断层构造区、淋水区、煤柱区等特殊位置,停采前必须加强工作面支护;掘进巷道停产前必须将永久支护到迎头。抓好工作面安装、初采、末采、搬家,掘进巷道开门、预透期间的顶板管理;抓好大倾角、破碎顶板工作面及过断层构造区、淋水区、老巷等特殊地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抓好掘进巷道复合顶板、托顶煤、长距离单孔送巷、小煤柱(无煤柱留巷)送巷、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淋水带、三岔门、四岔口、老巷揭露区及巷修等特殊地点的顶板管理。长城五矿、长城三矿、伊新煤业和金黄庄矿业等新投产矿井要加强生产技术及顶板管理,首采工作面必须安装矿压在线观测系统或其它观测系统,加强对首采工作面矿压观测及分析,加强工作面初次、周期来压,初次放顶(顶煤)期间的支架、支柱工作阻力观测及支护质量管理,确保首采工作面支护可靠。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对支架适应性、矿压观测数据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5.强化采掘关系预警和防冲监测预警。

(1)采掘关系预警。各单位必须牢固把握“布局合理、防治到位”的关键点,实施采掘关系预警管理。一是要从设计和生产布局入手,按有利于防冲的原则,强化矿井生产接续管理,合理集中生产,避免应力集中。严格近距离煤层群巷道布置、开采顺序及停采线管理,严禁乱留不规则煤柱,严禁开采孤岛煤柱面;二是加强采掘地点距离动态管控,对其实施预警管理,每旬按时上报采掘地点预警管控表。各采掘地点间的安全距离要满足以下要求:掘进巷道之间距离不小于150米,回采面与掘进巷道之间距离不小于350米,回采面之间距离不小于500米。

(2)防冲监测预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杜绝黄色预警、避免红色警报”的监测目标,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备购置计划,逐步购置微震监测、应力在线监测(包括掘进应力在线监测)等系统,加强技术管理与监测设备的有机结合,加强设备操作与维修保养,不断提高矿井防冲监测预警能力。同时,加强钻屑法煤粉监测执行,对划定的危险区必须实施监测,并结合现场动压显现情况,对冲击危险程度进行判定,出现煤粉超标等异常情况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上报和处理。

6.加强防冲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和设备保证。

(1)制度保证。各单位要重新修订2016年矿井防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不断完善防冲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预测预报分析制度、防冲例会制度、技术分析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等制度,强化制度保证,确保防冲工作能够“有规可依,依规实施”。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以下两个制度:一是防冲隐蔽工程考核制度。要制定防冲队考核管理办法,防冲队施工煤粉监测孔和卸压钻孔后使用钢绞线(或其它有效标记物)进行位置、深度标识,由现场安监员和采掘区队现场跟班管理人员进行联合验收、签字,并由防冲副总组织防冲办、安监处、防冲队及现场区队盯班人员采用抽检或集中验收的方法进行督查,做到施工、验收、考核闭合管理,确保钻孔施工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内蒙能源及长城一矿、长城二矿必须加强对外委单位卸压孔施工质量管理,技术部门、安监部门和经营考核部门要参与卸压工程监督、验收和考核,制定有关措施,加大考核力度,杜绝因“隐蔽工程”欠账带来的“隐蔽威胁”。二是安全准入制度。在继续强化回采面安全准入制度执行的同时,各单位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掘进防冲安全准入制度,在限员封闭管理、卸压监测、防冲固定等方面制定标准、制度和措施,保证掘进巷道安全可靠。(2)人员保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冲机构及人员的重要性,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冲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实施大工区或科区合一的机构设置时,必须加强防冲专职人员配置及管理,确保防冲队伍整体稳定,保证矿井防冲工作基础。

(3)设备保证。面临持续恶化的煤炭市场形势和企业经营非常困难的实际,各单位更要清醒地认识到防冲装备投入的重要性,坚决杜绝“重效益、轻投入”现象。要认真分析生产接续、设备接续、卸压工程量之间的关系,保证防冲装备数量和正常轮转,满足防冲工作需要。要对早期购置的防冲装备完好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建档立案,及时淘汰报废设备。加强对设备投入、维修及保养,保证防冲装备正常运转。7.强化防冲安全投入、技术和培训管理。

(1)防冲安全投入管理。在煤炭市场特殊时期,各单位要将顶板和防冲安全投入作为安全管理重点之一,绝不能通过降低支护材料(设备)和防冲安全投入换得经济效益。支护形式、支护材料(设备)、支护参数等必须符合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严格支护用品检查和送检制度,杜绝不合格支护材料(设备)进入井下,保证井下支护安全。要严格按照防冲年度计划及重大管控项目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淘汰报废设备,加快防冲装备购置,加强对现有设备维修投入,保证监测卸压顺利实施。严禁伪造卸压孔资料,严禁虚报工程量,确保防冲安全投入能够落实到实处。

(2)强化矿井防冲技术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冲击危险性评价→专家论证→防冲设计批复→防冲验收”管理流程,对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进行防冲论证,编制防冲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测、卸压解危方案;二是严格落实防冲例会制度,对卸压解危、煤粉监测、矿压显现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实行日分析、周总结管理;三是做好防冲资料档案化管理,对工作面在开采过程中的煤粉监测、矿压信息及动力显现等数据实施一工程一档案管理,专人负责整理分析。

(3)强化矿井防冲培训管理。一是建立涵盖全员防冲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和岗位人员的全方位防冲培训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每季度制定详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培训计划。二是每季度聘请专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冲专题讲座,每月矿井自身进行1次专项防冲培训,培训必须有授课、学习、考试记录。三是实行抽查提问管理制度,技术及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时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防冲知识提问,不断提高员工防冲意识。同时,不断加强防冲技术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防冲技术人员综合素质。

(二)超前谋划,扎实推进,保证工作面顶板安全及高效开采。

1.围绕双效区队建设,开展顶板治理工作,超前控制,合理组织,为工作面安全高效开采奠定基础。矿井采煤专业、区队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制定顶板管理及生产组织方案,制定过断层、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特殊地点的技术措施,深化研究区队劳动组织与生产工序之间的衔接措施,并统一思路,严格执行超前处理、合理集中行动等措施,确保工作面安全高效开采,实现区队“一低、两高”(即低耗能、高效率、高效益)生产目标。

2.强化破碎顶板治理,大倾角安全管理,初采、撤除期间管理,设备管理。

(1)强化对破碎顶板及断层等地质构造带的安全管理。一是要超前规划,提前制定预案,做好顶板管理各项准备工作,现场严格落实各项顶板管理规定;二是继续深入研究破碎顶板加固及管理措施,提高支护质量、避免顶板事故,提高工作面开机率;三是对影响生产的各类顶板事故必须进行分析,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保证工作面安全开采。

(2)强化大倾角工作面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研究。进一步优化改进防飞矸、防倒、防滑措施和设施,继续推广和改进防飞矸综采支架,并重点抓好防飞矸支架挡矸与割煤之间的关系,严禁出现防飞矸漏洞,提高大倾角工作面开机率和生产效率。

(3)强化工作面投产、撤除期间顶板管理,认真分析工作面地质条件,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采取一面一设计方法,加强特殊地质构造、应力集中区、顶板破碎区等地段的支护强度和密度,确保安全生产。(4)强化设备维护和使用管理,提高设备运行质量。加大水质净化装置投用,定期进行监测、更换油脂,保证水质、油脂符合设备使用标准,并加强倒装设备维修力度,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加强开采方案优化、后组煤开采工艺优化、端头支护优化。

(1)进一步优化工作面开采方案,尽量减少工作面调采、延长缩短等工序,有效规避对生产影响较大的地质构造。综合分析工作面煤层赋存状况,充分考虑初采、末采期间开采因素,合理确定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位置,严禁随意变更停采线,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

(2)进一步优化研究后组煤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目前,随着集团公司内部矿井采场不断延深,资源日益枯竭,造成对后组煤开采强度难度逐渐加大,矿井应逐步试验应用十三、十五层反程序开采技术,优化让压开采技术,逐渐解决十三层硬夹矸条件下安全高效开采难题。(3)进一步优化端头顶板支护方式。加大对端头前进式开采、后维护推进、高档普采段顶板管理,严格控制端头控顶距,加强对沿空留巷段支护工艺及施工效率研究,减少端头顶板管理对工作面开采影响。

4.加强薄煤层开采、三软煤层开采、采动影响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与研究。(1)加大对薄煤层开采研究与应用,以薄煤层新型采煤机为突破口,逐步完善采煤机性能、改进薄煤层割煤工艺,破解薄煤层开采瓶颈。

(2)加强对三软煤层、破碎顶板安全管理,研究伊新煤业三软顶板条件下二柱式支架放煤工艺及顶板管理。并做好上海庙矿区三层煤安全经济开采技术,保证工作面安全高效开采。(3)加强对工作面开采相互影响关系研究,合理控制相邻工作面时空关系,避免应力集中,减少采动影响。

(三)突出重点,强化治理,抓好掘进巷道顶板及修复管理。

1.深化重点巷道顶板隐患动态管控。每月开展在掘巷道顶板安全隐患及支护管理评价,对当月在掘巷道逐条进行顶板安全隐患及支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确认每一条巷道顶板安全程度,确定当月重点管控巷道和支护管理重点,制定月度治理计划,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治理。

2.深化深井、长距离巷道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加强巷道后部矿压观测,严格工程质量和生产技术管理,确保支护效果。加强巷道巡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在防尘及压风管路落地敷设的前提下,加强通讯及安全监测电缆设在防护管路内的管理。3.深化支护材料管理,尤其加强维修复用和自制支护材料的管理,完善支护材料管理办法,杜绝不合格支护材料下井使用现象。

4.抓好雨季前巷道综合治理。5月份各单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一次雨季前巷道综合治理活动,对井下所有巷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是重点管控在掘巷道、年久失修老巷、特殊地点块段,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加强支护设计现场执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支护材料、工程质量、矿压观测、巷道巡查等方面的管理,并对排查出的隐患地点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

5.抓好巷道维修综合治理。一是落实巷修工程生命周期管理。重点抓好在用巷道顶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巷修计划落实。二是建立健全巷修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巷道维修责任制、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现场勘查制度、巷道分级排查制度、巷修技术管理制度、报废井巷封闭管理等制度。三是杜绝裸体、巷道顶板无支护等现象,保证井下巷道使用安全。四是抓好每年两次的巷道普查、专项排查工作,确保使用巷道安全可控。五是抓好特殊地点施工。抓好煤仓、立井筒、大断面巷道及交叉点和大面积、大变形巷道、特殊硐室的修复施工,严格按照巷修程序化管理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加强立井筒、煤仓探查、清理、维修管理,严格执行现场勘查及维修制度。

6.开展支护研究,规范优化设计,合理支护结构。重点开展省内深部支护专题研究、内蒙能源三层和深部支护研究,抓好巷道遇断层、采动影响区、应力集中区、冒落带、石门揭露煤层、巷道开门预透、深部高地应力、复合顶板、三软煤岩层的支护研究,确保巷道支护安全。7.建立健全矿压观测责任制及专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煤巷顶板离层监测,加强矿压观测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工作,完成矿压观测研究项目。

三、活动要求及考核

(一)专项行动实施中,集团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防冲专题会议和隐患排查活动,总结并通报活动开展情况。专项行动分季度突出工作重点:一季度重点抓好防冲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制定、冲击地压互检及防冲年度计划的落实、春节及两会期间顶板隐患排查与治理、防冲知识普及与培训等活动;二季度重点抓好防冲安全准入、巷道支护状态专项检查、巷修综合治理和雨季前的巷道综合治理活动;三季度结合雨季期间的顶板特点,重点抓好雨季期间的顶板管理,通过巷道普查和雨季前专项检查等活动,保证雨季期间防冲及顶板安全;四季度重点抓好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三个季度隐患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及问题得到有效落实,并进一步强化防冲及顶板管理,为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二)各单位必须参照集团公司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实施,细化标准,建立机制,强化责任,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各单位要对冲击地压及顶板重大隐患要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隐患和问题要整改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及监控措施“六落实”,确保各类隐患及问题能够得到整改落实。

(三)各单位要把握好“全面治理、突出重点、由点及面、全面推广”思路,坚持“重点问题一抓到底”的原则,全面整改存在隐患及问题,保证矿井防冲及顶板安全。

(四)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宣传开展深化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专项行动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增强有关人员对活动开展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活动效果。

(五)集团公司将采取专项检查、安全评价等方式,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对较差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联责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对涉及到重大隐患未进行整改或出现其它严重情节的,按照有关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深化冲击地压及顶板防治专项行动重点项目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四

关于印发白云矿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属各单位,铁矿医院,各私营诊所:

现将《全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白云矿区卫生系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医疗服务秩序,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们的要求,区卫生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我市医疗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非法行医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

(二)重点内容

1.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任何执业资格的游医、假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招牌误导和欺骗患者非法行医活动。

2.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未经批准在生活美容场所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

4.严厉查处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5.严厉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活动的违法行为。

6.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7.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8.严厉查处医疗机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9.严厉查处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10.严厉查处以义诊名义非法行医、推销产品、诈骗钱财、欺骗群众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为全市统一行动,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分五个阶段。1.第一阶段:组织部署培训阶段(2012年3月28日至4月27日)

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单位内的实际情况安排部署,进行网格化管理,工作分解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2.第二阶段:排查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4月30日至7月30日)。

区卫生局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非法执业及无证行医情况采取地毯式拉网检查,确保底数清楚,并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第三阶段:联合执法阶段(2012年7月31日至9月30日)。

通过专项行动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继续加大卫生、公安、工商、药监、质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的工作力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重拳出击打击非法行医行为。4.第四阶段:跟踪督查阶段(2012年10月8至12月7日)。

区卫生局要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跟踪督查,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巡查并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5.第五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12月10至12月31日)。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生局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五、工作分工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分工”的总体原则,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

(一)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区属医院、疾控中心、妇幼所、铁矿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私营诊所)的监督检查。

(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区属医疗卫生机构、铁矿医院门诊部、私营诊所等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我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交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并对区卫生局查处情况进行督办。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依法执业情况的自查、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有效措施,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域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医院、学校周边的整治力度。对无证行医行为,要切实做到“全面清理整顿,严厉处罚,坚决取缔”。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和转办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重点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直至案件彻底处理。

(三)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工作分解落实,确保责任到人。要认真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坚决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敷衍、推诿、扯皮的,对办案不力、隐瞒不报的,为非法行医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区卫生局、区药监局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长效监管机制,保持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五)加强宣传,做好信息报送

5.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五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政法发〔2010〕169号

2010年0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厅政法字〔2010〕38号),部决定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组织一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将《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附件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

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标准

5、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评选条件

6、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7、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

8、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推荐表

9、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申报表

10、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1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互查分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执法 检查 方案 通知

抄 送:国务院法制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4月8日印发

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推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经验,研究、整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表彰一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执法不规范案件,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促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检查内容

(一)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

2.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

3.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违法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行政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合理、适当、公平;

6.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7.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8.执法卷宗、文书是否规范整洁。

(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执法人员准入管理情况;

2.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管理情况;

3.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4.执法作风建设情况;

5.文明执法创建情况。

(三)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1.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执法评议考核体系的建立和执法评议考核的开展情况;

3.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4.执法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1.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情况;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4.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

(六)组织领导保障情况。

1.对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的领导情况;

2.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规划、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4.执法信息化建设情况;

5.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理论研究情况;

6.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七)涉企收费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此次监督检查特别要将涉企收费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对2008年1月1日以来被检查单位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发现的涉企乱收费行为严格进行整改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

(一)案卷评查。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执法案卷(主要针对行政处罚案卷),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查。被考评案件累计得分除以被考评案件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

(二)组织考试。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试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见附件2)确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60分以下为不及格,80分以上为优秀。参加考试人员的累计总得分除以考试人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的执法考试最终得分。60分以下的人数除以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被检查单位的不及格率,80分以上的人数除以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被检查单位的优秀率。

(三)问卷调查。

查看执法现场并向行政相对人随机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见附件3),每张问卷调查表总分为100分,所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累计得分数除以所收回的有效问卷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

(四)综合考核评估。

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见附件4)中的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逐项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打分,满分为100分,总分即为被检查单位综合考核评估的最终得分。

(五)召开座谈会。

听取被检查单位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了解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共同探讨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步骤

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4月)。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和细化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2010年4—7月)。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按照部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2.自查要综合采取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其中,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部确定的标准自行组织完成。执法案卷的抽取比例、执法人员考试抽取比例、执法人员考试试题、发放调查问卷数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和制定。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对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航局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分别作出公正的评估打分。评估的范围不仅限于被检查单位行政机关,要涵盖其范围内全系统的执法情况。评估打分的具体方式为: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40%)+(执法考试最终得分×30%)+(问卷调查最终得分×10%)+(综合考核评估最终得分×20%)。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根据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将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航局各直属机构进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公布。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形成专题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海事、长航系统为其一级直属机构)的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的排序结果,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

5.自查报告要侧重于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二是执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执法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三是执法问卷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执法问卷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四是自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五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工作的建议。

6.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在自查基础上向部分别推荐1个“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个“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2名“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5分以上且综合考核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运输行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应当是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案卷评查得分在80以上且执法考试及格率在90%以上,并且在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地市级以下基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以上,并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5)。“ 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监督检查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从事交通运输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6)。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运输基层文明执法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

7、附件

8、附件

9、附件10),提交相关自查得分情况和相关先进事迹材料,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

7.执法案卷评查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执法考试得分在70分以下且及格率低于80%的、问卷调查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者综合考核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部,部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三)互查阶段(2010年8—9月)。

8—9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部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4—5人,其中正副组长各1人,组员2—3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1《互查分组安排》)

正副组长分别由每组两个组成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的领导担任,组员由正副组长从基层执法单位中抽调1—2名具有扎实法律基础和丰富办案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

部政策法规司相关人员将参加部分互查组的工作。

2.互查时间。

第一组至第八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2010年8月1日—8月20日完成;第九组至第十六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2010年8月23日—9月13日完成。具体互查时间可由各组组长商组员确定。

3.互查范围和互查对象。

互查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海事系统、长航系统。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海事、长航系统单位)。

互查对象由各组组长根据被检查省市的自查报告商组员随机确定,互查对象不限于被推荐为“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以及自查不合格的单位。

4.互查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要求。

(1)各检查组在开展互查工作前,要仔细审阅被检查省(区、市)的自查情况报告,要按照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检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检查工工作达到目的(2)互查工作要综合运用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3)各检查组要分别对每个被检查省(区、市)开展1次案卷评查活动,组织1次执法人员考试,开展1次问卷调查活动。

(4)案卷评查活动由检查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在被检查省(区、市)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开展。检查组要在被检查省(区、市)所属的基层执法机构2009年至2010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中随机抽取案卷,抽取案卷数不得少于10件。检查组要在认真评查案卷的基础上,对每个案卷进行点评,并如实对每个案卷打分,并计算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

(5)执法人员考试由检查组在被检查省(区、市)安排专门时间组织进行。部政策法规司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制定考试试卷,并在互查工作开展前将考试试卷密封好交各检查组。参加考试的执法人员由检查组在被检查省(区、市)所属的基层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考试人数不得少于20人。检查组要严肃考试纪律,杜绝任何舞弊行为。考试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将试卷如数收回密封并交部政策法规司。部政策法规司将组织专家对各检查组提交的试卷评判打分,确定被检查省(区、市)执法人员考试的最终得分。

(6)执法问卷调查由检查组在查看被检查省(区、市)的执法现场时,随机向行政相对人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收回的有效问卷数应当不少于10张,检查组要对问卷调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计算出每张问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

(7)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对被检查省(区、市)如实进行评估打分。

(8)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根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要求,把握进度、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得安排旅游活动,接待工作要厉行节约、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工作的干扰。

(9)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与被检查省(区、市)的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向被检查省(区、市)制作意见反馈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检查结束后两周内向部政策法规司提交互查工作报告。

(10)互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工作的建议、每个案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省(区、市)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二是执法人员考试、执法问卷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工作的建议、每张问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三是被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四是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典型执法不规范案件,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五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意见和建议。

(1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互查工作组,认真做好各项互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0年9—10月)

一是对自查情况、互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报部领导,并将此次检查情况向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

二是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的重要问题,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或者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三是对本次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窗口”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或“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是在组织完成执法人员试卷评分后,根据各检查组提交的互查报告,按照“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40%)+(执法考试最终得分×30%)+(问卷调查最终得分×10%)+(综合考核评估最终得分×20%)”的公式,计算出被检查省(区、市)执法监督检查的最终得分,并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谋划。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站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交,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高度,领导到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次检查作为今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检查既要照顾面上的情况,又要突出检查重点。要通过此次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地方依法行政工作和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深入调研,探索解决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协调配合,宣传到位。

6.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六

各村委:

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有效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进一步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宜居宜游美丽乡村,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清理一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五清理一活动”专项行动,全乡所有行政村基本做到村容村貌干净整洁、美观协调,村内无残垣断壁,无“蓝棚顶”,无乱搭乱建,垃圾及时清理,无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无农业生产废弃物,无黑臭水沟、池塘,无露天粪坑,无直排污水管口,房前屋后菜园、果园、花园围栏规范,无塑料袋破布乱披或彩条乱挂。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蓝棚顶”。对于农民群众搭建的功能设施性质的“蓝棚顶”,采取改建坡屋顶等方式进行风貌塑造。对于私搭乱建“蓝棚顶”,逐步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二)清理无人居住废旧房。对长期无人居住的破旧房屋开展摸排,引导房主进行归整。在充分尊重房主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对破旧房屋通过流转、退出宅基地进行复垦等多种形式加以盘活利用。

(三)清理房前屋后杂物堆。动员农民群众自行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各种杂物,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将柴草码放整齐,杂物摆放规范整洁,实现庭院内外物品堆放整齐、整洁有序。

(四)清理田间地头废弃物。引导农民群众对田间地头乱搭乱围的围栏、围挡等统一进行清理、规范,及时规整废弃瓜果架、大棚架等。回收利用田间地头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农药、肥料、饲料等包装废弃物。

(五)清理管线“蜘蛛网”。梳理规范房前屋后、室内外的有线电视、通信、电力等管线。对于条件允许的地方开展管线规范入地,需架设外露部分采取归类捆扎、贴墙、穿管等方式进行规整。

(六)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发动农民群众投入爱国卫生运动,聚焦重点场所、薄弱环境,继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农民群众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突出清理死角盲区。强化示范引导,大力推进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开展健康乡村建设,建设一批健康示范村镇。深入开展“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活动,进一步普及卫生健康和疫病防控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利用村民大会、走访入户、宣传标语、村宣传栏、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抓住农民返乡过年有利时机,结合村庄清洁行动,广泛宣传“五清理一活动”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享良好氛围。

(二)建立台帐。2021年3月底之前,以行政村为单位,完成对“五清理”方面的问题全面摸底排查工作,事项化、清单化分类分档建立明细台帐,逐项细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落实整治责任。

(三)重点区域整治。根据乡情实际,重点围绕沿主干道(石厚路)、沿主河道(石溪河)、沿龙盘村景区周边、沿乡场镇周边作为重点区域,2021年6月底之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内专项行动目标任务(“蓝棚顶”清理率达到90%;无人居住的废旧房清理率达到80%;房前屋后杂物堆整齐规范;田间地头废弃物明显减少;管线“蜘蛛网”规整有序;常态化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四)全域覆盖。坚持先易后难,由表及里,纵深推进,在完成示范村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全域开展“五清理一活动”专项行动。2021年12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各行政村台帐任务,将问题清零。

(五)强化考核。在全域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开展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六)建章立制。总结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完善村规民约,进一步明确农民群众维护村庄环境的责任义务;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形成民建、民管、民享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肖体勇  党委书记

詹 科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 贾 飞  党委专职副书记

冯宗宇  副乡长

袁加伟  党委宣传委员

成 员: 唐楷明  副乡长

袁维静  纪委书记

邓占英  民政办主任

各村支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城环办,由高维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信息上报。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村年度考核,各村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报送乡城环办。

(三)加强资料收集归档。各村建立专卷,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注意保存各类资料(附件2),按照序时进度做好收集归档工作备查。

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林业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2021年度林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各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现根据省、市、区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林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整治阶段存在问题、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制,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通过抓细抓实2021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应急管理、风险辩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各项措施,完成年度阶段性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明显实效,保障全区林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措施和时间安排

1.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调整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鉴于人事变动,现由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丁德有担任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组长。二是定期召开分析会。各有关单位和竹木加工企业要定期组织召开季度分析工作会,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总结前阶段取得主要成果和存在问题,提出下阶段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三是压实三项责任。各有关单位和竹木加工企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明确单位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权责清单,要改变原来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管理的观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等方面管理;

各林业站要在各辖区组织好竹木加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

局安办要着重监管规模以上企业,加强对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特种设备的监管。

2.加强教育培训。一是新员工新岗位安全教育,各竹木加工企业和单位必须在春节后复产复工前完成对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对调换新工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二是员工再安全培训,各竹木加工企业和单位要加强在岗员工的日常再教育和培训工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同时要做好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签到表、授课内容和学时等方面记录工作,并整理归档。三是三员岗位初审复审,各竹木加工企业和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在10月前要主动报名参加岗位初审、复审和职业病防范培训。四是操作技能培训,林业局将在6月30日前举办第四届油锯手木材采伐安全生产培训班。

3.推进风险辩识评估工作。各竹木加工企业要推动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电气设备、检维修、清理作业、储存、喷漆、涂装等场所(环节)较大危险因素辨识评估。一是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加强动态分级管理,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二是加强风险辩识的业务学习、宣传教育、风险点公告警示、督促指导和防范工作。三是要明确工作目标,在4月30日前完成示范企业风险辩识评估工作,6月30日前完成规上企业风险辩识评估工作,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区竹木加工企业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4.抓实重点环节部位整治。各竹木加工企业和单位要始终按照“把隐患治理当事故来处理”总体要求,抓紧抓实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三年集中攻坚重点环节各项工作。一是林业木材作业安全。各木材(营林)生产单位要在工人进场前把好“队伍资质关”“生产合同关”“全员参保关”“三级教育关”;

在作业现场重点检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按采伐规程作业、工棚选址、雨后林区便道检修等重点环节和场所。二是林业消防安全。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推进防火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进农村”工作;

各单位的办公和宿舍楼道按要求添置灭火器并及时更换干粉;

对林场老旧房屋的电线电路进行检修,增强干部职工使用电器安全意识。三是房屋结构安全。在2020年排查基础上,对各单位房屋要建档造册工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严防人员回流。四是着重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安全,粉尘涉爆爆有限空间企业要在企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和警示标志;

制定和执行粉尘清扫制度、除尘系统管理制度、作业现场积清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制度;

增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与喷淋灭火装置。五是特种设备安全。持续开展竹木加工企业的电工、锅炉、叉车、碳化炉、压力容器、行车等假冒特种行业操作证专项治理;

对叉车无登记证、叉车无证驾驶、无证锅炉工顶岗作业等行动要严肃制止和要求执证上岗。六是着重森林防火预防,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建立微信、广播、电视、公众网络、广告宣传等各类媒体,全方位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从各种渠道、多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活动,重点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在防火期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广大村民进行宣传,形成全方位网格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格局;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加大对森林防火资金的投入,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巡护队伍、防火队伍、物资保障储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全面提升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水平。

5.确保隐患闭环整治。一是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竹木加工企业要在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消号清单”台帐,并及时录入南平市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信息化平台,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区林业局安办报告。二是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三是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畅通,各林业站要深入到本乡镇各竹木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促,做到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全覆盖,无盲区,将隐患排查问题和整治完成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安办录入南平市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信息化平台,并于每月25日前向局安办报送《建阳区林业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清单》。四是持续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全面常态化地检查林区及其相邻周边森林火灾隐患,重点排查国家公园周边,林场、森林公园、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隐患;

严格野外用火审批、严格管控野外火源,高风险时段重点检查禁火令落实、重点卡口护林人员巡查值守情况。

6.加强应急管理。竹木加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救援队伍和组织应急演练。一是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化管理;

整合力量,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和救援队伍,储备应急物资。二是在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和关键时间节点期间,要组织员工(职工)开展灭火器使用、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等科目的应急演练。

三、保障措施

1.坚持高位推动。各有关单位和竹木加工企业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2021年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督促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行动过程中的具体难点、堵点问题。

2.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和竹木加工企业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切实肩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履职尽责,严防责任悬空。

7.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七

垫大石府发〔2011〕 号

大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石乡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相关部门: 现将《大石乡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大石乡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我乡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加快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使餐饮服务食品从业单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餐饮服务食品从业单位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更加规范,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餐饮服务环节

1、开展许可清理,严查无证经营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垫江县餐饮服务许可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垫江食药监„2011‟21号)要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2、开展添加剂专项整治,严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无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制度,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五专”,检查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添加剂造假和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征象行为;严禁餐饮单位在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3、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监管 进一步加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类食堂和餐饮店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辅料,严厉查处生熟交叉污染,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行为。

4、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 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5、加强农村家宴备案管理 建立农村家宴备案管理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农村家宴备案管理工作。

6、深入开展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 根据我乡实际,认真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的试点工作,全面改善小餐饮食品安全条件,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

(二)保健食品环节

1、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检查。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检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标示内容。重点检查处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2、落实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 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查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工商执照)、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10日前)。制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完成工作部署,并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11日到6月20日)。严格按照县分局和乡食药监办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整治落到实效。各村(居)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集中清理整治。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客观分析整治成效,查找存在问题,确立下一步工作重点,着力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乡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长刘新任组长,武装部长闵建学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和日常事务工作。

(二)深化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宣传横幅、宣传单等作用,采取“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等形式,制发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宣传资料,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74512584)和网站(),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制环境。

(三)强化监督执法 整治行动中,坚持做到“四个必须、五不放过”,即:有问题的违法经营单位必须停业整顿,整改不达标的必须关闭取缔,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进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必须严格依法惩处。查处案件做到原料来源、产品流向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产品健康威胁不消除不放过,不法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惩处不放过,案件警示教育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通过集中整治和严格执法,对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地区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一批、查处一批、吊销一批、追究一批”。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清理 通知 抄送: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分局。

8.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八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制定了《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省文化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文化产业 资金 办法 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2年4月28日印发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二)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省级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四)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

(五)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补充国家资本金等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三)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我省文化单位给予奖励。

(四)补充国家资本金。对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五)其他经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

展需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名家所属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四)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二)归口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项目,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作为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

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直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九

京建发〔2011〕4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肃查处当前我市建筑市场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附件: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中央以及本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肃查处当前建筑市场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为今后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建设、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提高,市场行为更加规范;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开工等问题得到基本扭转;当前比较突出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受到惩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明显加大;诚信体系等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形成。

三、工作范围

此次综合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2011年9月1日以前在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主要任务

(一)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行为

一是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二是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未依法招标,或者规避招标;三是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四是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协议;六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七是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或者不认真履行对总承包、分包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八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非中标单位。

(二)依法查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一是施工单位不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二是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三是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承包责任,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项目负责人与中标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人员不一致且未进行变更备案;四是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按相关规定在建设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五是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未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检验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六是施工分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七是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未持证上岗;八是劳务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三)依法查处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二是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配齐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三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四是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五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查处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二是接受挂靠或违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三是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五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六是采取违法违规手段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五、组织领导

市住房城乡建委成立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开展检查;组织检查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公开曝光违法违规的项目、单位及人员;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领导小组组长:主任杨 斌

常务副组长:委员孙 乾、副主任王 钢

副组长:副主任朱和平、李荣庆,市纪委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组组长宋海立,副

主任郑志勇,委员程建华、王荣武

领导小组成员:建筑市场管理处、办公室、监察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施工安全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住房保障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察执法大队、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管理处。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县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各省市驻京建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加强对本省市在京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协助做好通报本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工作。

各集团(总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协助做好下属企业在京承接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及时传达和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对下属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的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其整改。

六、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9月10日—9月15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领导小组,制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大会,部署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区县工作方案并建立日常联络,形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对外公布电话、传真,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1、自查自纠工作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检查范围内工程所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要以项目为单位,对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2、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汇总自查自纠报告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列明具体项目、单位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单位。

(三)检查阶段(10月10日-11月30日)

1、根据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上报情况,领导小组确定检查项目名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主要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要检查其他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认真组织检查工作,主任或主管副主任要亲自带队,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配齐执法检查人员和设备、车辆,保障抽检工作不走过场,工作见实效。

3、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以及《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的要求,严肃执法。对于受检单位主动上报并积极自纠的违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受检单位瞒报、漏报或不认真自查自纠,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4、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及时调查取证,能够当场实施处罚的要当场处罚,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处罚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严格依法处理,杜绝以整改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此次执法检查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将作为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移送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乡镇依法查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检查结束后,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要形成检查工作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

1、根据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报告以及需要公开表彰或者通报批评的项目、单位及人员名单,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2、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公开表彰、通报批评一批项目、单位及人员。此次检查中做出的行政处罚或处理均纳入全市企业资质和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3、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开曝光一批项目、单位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上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其违法违规

行为;属于外省市进京企业及人员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高度重视此次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好相关人员,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按章处罚,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督,保证实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做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必须在全市统一的执法平台上操作。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要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执法,严格规范自由裁量,切实杜绝“随意执法”、“人情执法”和“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在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及时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重点问题,领导小组将针对这些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的措施。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抓紧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的相关制度、规定,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需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开展资质条件核查的,及时开展核查,对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资格许可;加快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科学的市场行为评价模式,对工程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建设,诚信经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通知

10.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篇十

关于印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现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行动,全面推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9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为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

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国家局制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牢牢抓住当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落实企业的责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防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础上,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通过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严峻势头,维护正常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一)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积极开展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加强中药饮片麻黄的监管,切实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问题和特点,及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新举措,完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制度。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药品流向,确保药品在合法渠道内流通,严防流失。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特别是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企业,确保处罚到位,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四)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警示活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落实企业责任。

三、工作内容

国家局相关司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同时,要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研究加强管理的新举措,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完善管理制度

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面临的问题,制定加强管理的新举措。国家局有关司局要认真研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注册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准文号数量,原则上不再批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仿制药注册;限制最小包装规格的麻黄碱含量。建立麻黄碱原料药审批的监测预警和通报制度,指导地方合理审批麻黄碱原料药,严格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产量。研究出台减少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环节的措施,切实解决“挂靠走票”、“体外循环”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销售行为,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严禁零售药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案件查处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确保处罚到位。

(二)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饮片的监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巡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严格审查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格销售票据和结算资金管理,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麻黄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药材市场销售麻黄饮片。

(三)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原料审批关。严格按照国家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的要求,审批麻黄碱类原料药。建立企业购用审批档案,对用量情况和增长趋势进行分析,对增长异常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及时调查核实。对5年以上未生产品种,整治期间原则上暂不得恢复生产。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对辖区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产、销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以及药品进货验收情况之外,还要结合药品电子监管网,重点核查药品销售的真实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单次销售限量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情况。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企业,做到处罚到位,绝不姑息,不给企业再次违法的机会。对发现多次或大量产品流失的企业,要暂停或大幅核减其麻黄碱原料药购用审批。对导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2012年上半年公安机关通报的“087”和“4·11”案件,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查办,加快查处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查处结果及时上报。

(五)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期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见附件)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使企业认清当前我国的毒品形势,了解违规销售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四、工作部署

此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安排为8月1日至8月31日;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安排为9月1日至11月30日;第三阶段为总结评估阶段,时间安排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到实处。要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有力推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012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国家局。国家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目前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可以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涉及法规、注册、安监、市场和稽查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环节必须多管齐下,紧密衔接,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监管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在日常监管中,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自律、守法经营。

(三)健全机制、协同作战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办案,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公安部门在查办案件中提供的涉案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督查工作,力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化整治、完善监管,使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国家局。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杨霆、韩冰

电 话:010-88330848、88330431

传 真:010-68336683、68311985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

最 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件

法发〔2012〕12号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

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

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关于犯罪预备、未遂的认定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或者未遂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相关因素。

六、关于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将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可以制成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多次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累计计算。

七、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的,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应当达到以下数量标准: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上限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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