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开单位缴纳证明

2024-12-03

社保局开单位缴纳证明(精选8篇)

1.未缴纳社保证明 篇一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你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的。若不成,你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继续追问:

谢谢!

如果我提出此要求,肯定无法在此单位继续工作。

如果我离职,还能否要求补偿?

补充回答:

可以的。另外,未买社保,你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

继续追问:我是入职第一年未缴纳社保,现在在继续缴纳,这样也有补偿吗

补充回答:

你在离职一年内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的。

继续追问:

首先感谢您不厌其烦的回答

也就是说,单位目前虽然在帮我缴纳社保,但是我还是有权利要求他补偿第一年未交纳的部分

补充回答:对的。

首先要确认这份“社保缴纳证明”的要求(前提:你在上海缴纳过社保).1.一般社保证明可以直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下载.登陆

点击左上角“便民查询”,选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输入你的身份证及密码(如无密码需去社保中心设置)即可.2.如要求是社保中心开局的证明,则直接凭身份证去就近的社保中心办理即可.1、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龋相关证件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登记证;(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社保局开单位缴纳证明 篇二

2、劳动者确定用人单位未有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者可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如果用人单位有社会保险登记证,但未给某个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可到社保稽查中心投诉。

4、劳动者到稽查中心投诉携带的材料:本人携带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即可)、身份证、劳动合同(如没有劳动合同则需仲裁裁决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5、劳动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携带的材料:本人携带投诉文书、身份证、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工伤保险的介绍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社保缴费证明怎么开 篇三

(样式)

福建省(XX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事务所)拟由XX等几名专职注册评估师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名称已经XX市(县)工商局预先核准,法人代表XX,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办公地点在XX,现有名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名,专业技术人员名。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6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规定,我公司(事务所)已具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有关条件,现申请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妥否请批复。

附: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材料

XX有限公司(事务所)

XX年月日

关于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的申请报告

(样式)

福建省(XX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事务所)成立于年月,年月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丙(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几年来,公司(事务所)的评估执业人员不断增加,评估业绩良好,现有评估执业人员名,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名,累计完成宗评估业务,累计评估价值达亿元。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6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规定,我公司(事务所)已具备乙(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有关条件,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丙(乙)级调整为乙(甲)级,妥否请批复。

附:申请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材料

XX有限公司(事务所)

年月日

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

(样式)

福建省(XX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事务所)拟在XX市(县)设立“XX有限公司(事务所)XX分公司(办事处)”,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6号)的要求,现将“XX有限公司(事务所)XX分公司(办事处)”的有关材料报送你委备案,请予以受理。

附:XX分公司(办事处)备案材料

XX有限公司(事务所)

年月日

离职证明

(样式)

XX同志于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在XX单位(或XX执业机构)工作,XX身份,于X年X月离开XX单位,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至此与XX单位无任何人事和劳动合同关系。

特此证明。

XX单位(或XX执业机构)公章

X年X月X日

备注:

1、离职证明眉首部分要有XX单位的标识;

2、曾在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或银行等与房地产评估业务有关部门工作过的评估执业人员,其离职证明应当由工作过的主管部门出具,即XX单位公章应当为有人事管理职权的部门,同时附有关离职手续材料;

3、离开原机构到另一家机构且长期在中介机构工作的评估执业人员,其离职证明应当由原执业机构出具,并盖有原执业机构的公章;

4、公章加盖要端正、居中(即居落款日期之中)。

人事代理证明

(样式)

兹有我市场(或中心)代理人员XX同志,性别X,X年X月出生,人事档案于X年X月由XX单位转入我市场管理至今。现供职于XX单位(或XX执业机构)。

特此证明。

XX人才市场或人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

X年X月X日

社保缴费证明

(样式)

XX同志于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单位以XX身份按月(年)缴纳社保费。

特此证明。

XX社保公司(加盖公章)

4.五年社保证明怎么开 篇四

五年社保证明怎么开

办理凭证

(一)参保单位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证明

1、单位介绍信

2、本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参保人员姓氏拼音字母先后排序)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3、个体劳动者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本公司成立于(注册登记),至今一年了员工的社保还没办下来,原因是:只有公司法人购买了社保员工才能跟着买,但公司法人是深圳户口,已在深圳购买社保多年,广州的社保局要求深圳社保局开出“参保证明”,证明该法人已在深圳参保中,深圳社保局却只能提供出参保的流水单加盖公章,但是广州社何局不认可,非要出标准的参保证明,广州社保局也给不出标准的参保证明格式单,只有电脑文档,说是每个社保中心都会的了,深圳社保局却说没有,烦啊!谁来帮帮我!

参保流水单加盖公章就足够能证明你在深圳的参保情况~广州社保局的人在装怪~~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五年社保证明怎么开 [篇2]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在社保缴费会有相关单位出具一个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是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清单中会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证明是由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如此才算有效。这也有利于社保局对社保做出相应的准确管理。那么,社保证明怎么开呢?

1,带上个人社保卡、身份证,到所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自助查询机上将个人社保缴存明细打印出来

2,到柜台盖章即可。

注:如果社保局不能查到你的社保缴纳记录,是不可能给你开社保参保证明,需要所在的工作单位有给你参保的记录。

社保证明作为重要的材料之一,其办理凭证有:

(一)、参保单位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证明

1、单位介绍信

2、本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参保人员姓氏拼音字母先后排序)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3、个体劳动者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社保证明怎么开?以下是具体实例证明。

兹证明

X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为XXX单位员工,从XX年X月到现在,在XXX市社保局参保,特此证明

XXXX社保局

注:公司开介绍信,盖公章。

5.社保局开单位缴纳证明 篇五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

【当事人】 申请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人徐某于2014年2月7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设备科科长岗位,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该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5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该合同约定税前月工资5100元。被申请人于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上月整月工资。申请人工作时间为8:30-17:00,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被申请人处实行电子考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 2015年5月4日。

庭审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出具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申请人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故双方于2015年5月11日劳动关系解除。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每月5100元主张1.5个月,计算两倍。

被申请人确认其于2015年5 月5日出具解除通知书,通知书的解除理由为申请人不能胜任目前岗位。亦确认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但辩称双方于2015年5月5日劳动关系解除,因申请人社保是由其他公司缴纳,双方由于缴纳社保问题产生异议,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已对本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写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的离职原因才同意签字,故解除通知书上才写了该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不是违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确认社保是由其他公司缴纳,但辩称双方对缴纳社保的问题并不存在异议,被申请人是认可并同意的。申请人也不存在要求被申请人写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的离职原因,该理由是被申请人提出的。而且,社保由其他公司缴纳也不构成被申请人解除的理由。

【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离职、交接结算书中显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胜任目前岗位为由,于2015年5月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申请人不能胜任岗位之情形。

被申请人虽辩称双方因申请人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缴纳而产生异议,从而应申请人要求,以申请人不能胜任目前岗位为由解除,但亦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其之陈述。而且,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缴纳亦非被申请人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法定事由。

最后,劳仲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应予以支持。

但申请人主张金额有误,予以纠正。因双方均未能明确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故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予以折算平均工资(5000元*9+5100元*3)÷12=5025元。

故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5075元。

【评析】

本案除了用人单位依据“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之外,对于“社保由其他公司缴纳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值得探讨。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确实规定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判断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把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标准加以判断。本案中,仅凭徐某在其他公司存在挂靠社保这一简单事实,明显是不足以推断徐某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更谈不上徐某挂靠社保的行为对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

其次,即使徐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现行法律法规亦不否认其现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合法性。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十一条予以了解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际就业发生争议的,是否适用劳动法?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适用劳动法,但社会保险关系依现行规定处理。

说明:本条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政策原因或维持生计的原因,可能在正式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际劳动,以取得报酬。对于这种关系,我们认为仍属于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处理程序上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主要的是要求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补发工资并加付25%的补偿金;单方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按一年一个月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6.社保局开单位缴纳证明 篇六

[案情]

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

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id=***)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我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即使出现法律(法规)条文在有多种理解的情况下,也应当采纳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理解,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何况《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上述条款不存在多种理解。

3、根据我上面所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关系,劳动者即使在丧失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其仍享有实体权利,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予以拒绝,在明示拒绝时实际上该“休眠”一年的违法行为又转化为“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了,劳动者依据“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规规定。

7.单位社保证明 篇七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目前,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成为各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证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作,加强对开具对象的跟踪管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1、对个人需出具社保缴纳证明的,由申报服务一科在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对需加盖中心公章的,经申报服务一科科长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2、对单位需出具单位(或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的,稽核一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介绍信,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开具证明,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对参保面不足、缴费明显不实、有欠费的单位,稽核一科应要求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对象,实行跟踪管理。

3、对单位因参加企业年金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申报服务二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书面申请,根据《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苏社险管[20xx]19号)规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在表格中注明情况),经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8.社保局开单位缴纳证明 篇八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自2005年2月份我进入公司工作至今的十余年时间里,公司在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时一直未将我的年终奖金、各类津贴等算入到工资总额内计算缴费基数。公司的行为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利益。就此问题,我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均未果。因此,为了依法维护个人利益,我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和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5条第5款第1项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此致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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