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检验的通知(2011.11.7)

2024-06-25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检验的通知(2011.11.7)

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检验的通知(2011.11.7) 篇一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直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

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把药品质量关,堵塞药品质量管理漏洞,确保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合法票据,包括合法的发票及药品清单。发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药品销售单位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药品清单是指由药品销售单位开具的、与所开发票相对应的记录销售药品明细信息的单据,包括出库复核单、送货单、随货同行单等。

1、药品清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购销单位、复核人等内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清单上还应注明产地;发票和药品清单上应印有统一编号。

2、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依据合法票据验收药品。票据上有关药品的内容与药品实物标示的内容应一致;发票和药品清单上有关药品的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对药品实施验收。

3、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计划购进药品时,对供货单位的药品发票、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当存档备案;在进货验收时,应首先核对药品发票、药品清单及印章式样是否与备案式样相符,如相符方可继续验收;否则不能验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再做处理。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可凭总部开具的药品配送清单验收药品。

二、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药品销售发票或药品清单。

三、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完善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药品购销票据合法性的专项检查,以此作为发现假劣

药品案源的突破口。对购销药品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四、药品GSP认证和跟踪检查过程中,对涉及“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等相关条款的检查,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童话接受下一篇:班团日活动简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