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办理程序

2025-03-15

起重机械办理程序(精选12篇)

1.起重机械办理程序 篇一

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流程

及需提供的材料

特别注意:

1、塔吊产权、租赁单位首先需在我站进行单位备案登记,登记完毕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塔吊租赁、装拆业务。

2、塔吊产权、租赁单位在我区办理塔吊使用登记备案,采取先网上申报后递交纸质材料的方式。在网上申报中,产权单位在塔吊安装前首先需将塔吊产权相关信息传入我站机械设备系统,由我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塔吊的安装、申报使用登记。网上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递交我站,领取使用登记证。

需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2份(附后);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单(需在安装前告知)。

(三)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本单位塔机需另提供租赁合同;

(四)安装验收资料(示范样本附后)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基础试压块报告(标养、同条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同条件试压块报告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依据。

(七)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原使用所在地注销证明(第一次使用的设备除外)。

(九)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2.起重机械办理程序 篇二

为了获得量多质优的羊毛产品, 使剪毛工作按程序化方式进行, 使毛产品符合GB/T1523-93绵羊毛的分等分级标准, 提高细羊毛产品质量, 甘肃省绵羊繁育技术推广站制订了《甘肃高山细毛羊机械剪毛管理程序》。每年剪毛前, 甘肃省绵羊繁育技术推广站都举行一次剪毛培训, 让剪毛工熟练掌握电剪的使用, 熟悉剪毛的基本程序, 使羊毛免受人为的损害, 最大限度提高羊毛的品质。2011年, 甘肃省绵羊繁育技术推广站的羊毛以其优秀的品质, 出售的羊毛 (污) 均价达到49.5元/kg, 创全国细毛出售最高价。

一、剪毛及相关程序

剪毛按工作顺序分为:羊群的安排→抓羊→脱羊衣→登记耳号→防疫注射→剪头、腿、尾、边腹毛及入筐→剪体躯毛→羊毛的指数与长度分检→体躯毛的入筐→羊毛称重、记录→羊毛的堆放→羊毛打包→称重、标签→毛包堆放。

二、剪毛程序及相应技术要求

㈠羊群的安排 剪毛的前一天, 需剪毛的羊群禁食半天。剪毛羊群的顺序为生产群, 一级群, 逐渐过渡到核心群。

㈡抓羊 剪毛工从羊舍往剪毛地点抓羊时, 应是羊只站立行走, 不得倒地拖拉, 以防羊毛污染, 损坏羊衣, 到剪毛场地时应轻放, 不得有踢、踏、坐、压羊只的粗暴行为。

㈢脱羊衣 脱羊衣时先脱羊只的两只后腿, 然后再顺羊头的方向把羊衣翻脱下来, 这样所脱的羊衣基本没有破损。最后专人把羊衣整理成捆存放在透风、干燥的库房存放, 以备下年再用。

㈣登记耳号 羊只脱衣后, 进行个体毛量记载的群体, 工作人员用卡片登记耳号等相关数据, 掉号的羊只及时补号。

㈤防疫注射 按照防疫计划注射疫苗, 剪毛工应主动配合, 不得刁难兽医防疫人员疫苗注射。

㈥头、腿、尾、腹毛装筐 剪毛工开始剪体躯毛前先将头、腿、尾、腹毛剪下, 装入专用的专制塑料筐内。头毛由脸部至枕骨及两腮;腿毛前肢至腕关节, 后肢至飞节;腹毛有较粗羊毛的同时剪下 (较粗羊毛比体躯毛差两个品质支数以上的) 。

㈦剪体躯毛 体躯毛剪下呈一个毛套, 剪毛顺序从羊只臀部剪至羊的颈部。颈部、胯部的毛茬不得超过1 cm, 其他部位不能超过0.5 cm。如果出现过高的毛茬, 要及时对电剪进行维修, 或更换刀片。出现1 cm以上的伤口, 要及时进行伤口处理, 处理后要在伤口处抹配制好的伤口处理药物。

㈧羊毛的支数 羊毛的品质分检由分检员在剪毛现场完成, 羊毛按5档分级:70支以上特, 66支特, 64支特, 一级毛, 头、腿、尾、腹毛和粗毛。70支以上特等毛的长度在75 cm以上;64支特等毛的长度在80 cm以上;支数一级毛的长度在60 cm以上。分级的外观, 油汗高度按GB/T1523-93细羊毛分等分支规定要求执行。

㈨体躯毛的装筐 体躯毛剪下分等分支后, 装入头、腿、腹毛的上面, 由分检员在耳号牌上注明支数与等级。每只羊剪毛后, 剪的羊毛不得遗留。粪毛另外剪出, 不得混入筐内。

㈩羊毛的称重、记录 记录个体毛量的两级毛同时称重, 计量单位公斤, 记录员记录后将耳号卡片分类存放, 称过后的羊毛放在输送带上, 通过输送带运至羊毛分级处进行分级。细羊毛分支规定见表1。

(十一) 羊毛的堆放 羊毛须严格按分等分级结果堆放, 不得混等混级堆放, 根据本实际, 有5个堆放堆, 即70支以上特等, 66支特等, 64支特, 一级毛, 碎毛 (二级毛) 。

(十二) 羊毛打包 细羊毛须在剪毛后, 降到常温再打包, 潮湿毛不得打包。为了进行存放和运输, 保重须在150 kg以上, 严格执行包装规格。

(十三) 称重、标签 打包后进行称量、标签工作, 毛包一端用刻好的镂花板刷上不褪色的深色标志, 必须包括产地、类别、支数、等级、毛重等内容。

(十四) 毛包存放 标签后羊毛堆放成垛, 堆放地防潮、防霉、防蛀、透气, 按不同类别、支数码垛。

3.起重机械办理程序 篇三

关键词:机械零件;数控加工;宏程序;正多边形

中图分类号:TG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12-0056-03

近年来,数控机床和数控技术发展得越来越快,因此数控的程序编写是必不可少的。种类繁多的数控编程软件层出不穷,虽然自动编译程序很方便和快捷,但是手动编程不可或缺。手动编程自由,可以根据编程人员的需要而灵活设置,随意地控制机床的工作状态,即可控性、可调性都非常好,这一点是自动编程所不及的。手动编程之所以具有这样的优越性,在于它在编程过程中使用的“程序”的重要工具,即宏程序。在国外,应用软件实现数控技术很普遍,同时对手工编程的学习也非常重要,对宏程序的使用尤为突出。随着数控技术的发展,再开发的能力将不断得以提升,宏程序的功能将更加全面。

1 宏程序

宏程序和计算机的编程的函数非常类似。从数控技术的发展过程看,一般可以分为A,B两类宏程序。A类不能使用运算符和函数名,现在基本不被应用;而B类可以使用这类函数,包括变量、运算符和函数名,这些都与计算机编程类似,非常容易理解和记忆。

对宏程序可以有两种含义去理解:一种是指在程序的过程中直接对变量的应用,另一种是指对宏程序的调用。要想实现宏程序的编程,需要对所应用的数控系统的代码有一定的掌握,这样才能熟练地加以应用,否则会因对功能不了解而使程序复杂化,从而失去意义。数控宏程序的学习和使用与诸多学科有着联系,如几何、数学、CAD、机械、CAM、数控等。

2 宏程序的使用

2.1 零件图分析

通过案例来说明宏程序的使用。编制一个宏程序,来加工标准正六边形外轮廓(如图1所示)。毛坯尺寸φ100 mm×40 mm,已知正六边形的外接圆直径80 mm,正六边形的轮廓高度为20 mm。

2.2 工艺分析

1) 程序原点及工艺路线。采用三爪自定心夹盘装夹,工件坐标系原点设定在工件上表面中心处。工艺路线为粗、精加工工件外形,顺时针方向走刀,采用顺铣法。

2) 变量设定。

#1=(A) *正N边形的边数

#2=(B) *正N边形的外接圆半径

#3=(C) *正N边形的高度

#4=(I) *四分之一圆弧切入的半径

#7=(D) *平底立铣刀半径

#9=(F) *进给速度

#11=(H) *Z方向自变量赋初值

#17=(Q) *自变量每层递增量

3) 刀具选择。选用φ20平底立铣刀。

2.3 参考程序

1) 主程序。

O0513;

G28 G91 Z0.; * Z向回参考点

G17 G40 G49 G80; *程序初始化

S1200 M03; *主轴正转1 200 r/min

G54 G90 G00 X0. Y0 *选用G54坐标系快速移动到坐标系零点

G43 H01 Z30.; *一号刀加刀正向补偿并下刀到30 mm面

G65 P1513 A6. B40. C20. I10.

D10. H0. Q2. F300.; *非模态调用宏程序賦值

M05; *主轴停止转动

M30; *程序结束并返回

2) 子程序。

O1513;

#10=360/#1; *正N边形的圆心角

#5=#2*COS[#10/2]+#7; *初始刀位点到原点距离

#6=#5/COS[#10/2]; *刀具运动轨迹的正N边形外接圆半径

G00 X#4 Y-[#5+#4]; *快速移至四分之一圆弧起刀点

Z[#11+1.]; *快速下降至当前加工平面#11+1.处

WHILE[#11GT-#3] DO1;*当#11>#3时,循环1继续

#11=#11-#17; *铣刀Z方向的坐标值

G01 Z#11 F[0.2*#9]; *Z向直线插补到当前加工深度

G03 X0. Y-#5 R#4 F#9;*四分之一圆弧切入

#12=0; *刀具加工的边数赋初值

WHILE[#12LT#1] DO2;*当#12<#1时,循环2继续

#20=-[90+#10/2]-#12*#10;*刀具与圆心连线和X轴所成夹角

#21=#6*COS[#20]; *刀具中心X坐标值

#22=#6*SIN[#20]; *刀具中心Y坐标值

G01 X#21 Y#22 F#9; *沿轮廓走刀

#12=#12+1; *加工边数加1

END2; *结束循环2

X0.; *G01到X0.

G03 X-#4 Y-[#5+#4] R#4 F[2*#9]; *四分之一圆弧切出

G01 X#4; *G01走刀到X#4

END1; *结束循环1

G00 Z30.; *快速提刀到初始平面

M99; *程序结束返回

以上为正多边形零件外轮廓的铣削加工程序编制,可根据该实例来完成任意正多边形、轮廓高度的正多边形零件的程序编制。例如:加工外接圆直径为150 mm、轮廓高度为40 mm的正十二边形,只需在主程序中G65中设置A=12.,B=120.,C=40.即可,其他均不变,便可加工出所要加工的正十二边形。以此类推,可加工出更多的正多边形外轮廓零件,具有通用性。

3 结论

上述零件的加工可以通过人工编程和其他软件的编程实现,但是这类方法实现的程序往往约束性比较大,只适合特定尺寸的零件加工且程序非常繁琐,当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尺寸变化时需要更改程序。而采用宏程序的手段去加工零件时,因其在对程序的编译过程中,把所有的尺寸和相应的逻辑关系设定成变量,所以程序的更改变得十分灵活,如果尺寸和数学逻辑关系发生变化,只需将相应的部分进行更改即可。通过上述实例可看到宏程序功能在数控加工中将大大节省编程时间,使程序的可读性、简洁性和合理性大大增加。同时,也对编程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编程过程中,需充分利用机床的各项功能来满足加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可能因素。作为一名专业的数控领域的工作者,应对宏程序的编译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这样能够大大提升编程能力,在零件生产过程中首选宏程序编程,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 陈海舟.数控铣削加工宏程序及应用实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 冯志刚.数控宏程序编程方法、技巧与实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 袁锋.全国数控大赛试题精选[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4.起重机械办理程序 篇四

学生党员发展条件

1.入党动机端正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2.没有经过党校培训,以及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3.发展对象的成绩排名要求在班级中上等以上。能够把远大的理想和脚踏实地的精神结合起来,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4.有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不予发展。

5.若在整个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不能出现挂科。出现挂科者,视情况发展。若挂一科者,考虑其在整个学期的表现,若其积极参加班级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组织观念强。主动靠拢党组织,能够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完成组织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挂两科者则不予发展入党。

6.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做出表率。

7.在工作中,若为服从上级安排或出现工作失职,给系部带来重大损失者,将考虑不予本批发展。

8.政治上迫切要求进步,信仰马克思主义,志愿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9.将要发展的对象要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入党动机端正、追求执着、工作积极、学习刻苦、表现突出、基本符合党员条件,且通过党校培训合格,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学生党员发展程序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

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对入党积极分了进行考察

考察期一年以上,党支部每季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谈话、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一般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会议内容应真实反映在《发展对象意见表》上。

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对发展对象的情况予以公示。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文革”和**)的表现。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发展对象应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并填写《发展对象政审表》。

七、上级党组织预审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发展对象意见表》、《发展对象情况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等。上级党组织(总支)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者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八、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九、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事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十、召开支部大会

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十一、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二、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潢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审批。

十三、预备期满

考察合格,转正。

手续:

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预备党员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考察不合格:

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起重机械办理程序 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湘西自治州农业机械管理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或为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各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为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七)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须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设计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州农机化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农机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的规定想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极端,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分管副局长和相关科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资料。由分管副局长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繁衍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制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局长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长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需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局长应及时报告。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 我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湘西自治州农机化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消防办理程序 篇六

目 录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办理程序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

4、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

5、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办理程序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办理程序

一、申办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信件、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和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在工程施工前向当地消防部门申报进行防火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所需材料:

1、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申请人分别填写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申请人和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授权联系人或者代理人<授权委托人>。

3、规划批文及规划定点图。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设计图纸的光盘。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及消防系统图。

5、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装修工程须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6、消防设计专篇。(限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计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7、生产工艺流程图、仓储物品种类、数量等。

三、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准备齐全所需资料与工程施工前向消防部门申报;

2、消防部门从登记受理(材料齐全)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和省级重点单位工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省公安消防部门自接到之日起在30个工作内组织论证)。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所需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经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消防部门申请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

2、申请人和联系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授权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消防部门对该工程的审核意见书。

4、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等。

5、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限于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及技术档案,提供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复印件。

6、有关电气设施、防火涂料等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测的检测报告。

7、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等产品合格的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8、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书检验报告(简称产品抽样检验报告)

9、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证明。

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申办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整理齐全所需材料向消防部门申请进行消防验收;

2、消防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0条;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4、《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6、《山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

一、申办范围:

凡符合下属标准的公共聚集场所(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使用前均应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

3、客房数载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

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5、国务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网吧;

6、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

(4)游艺、游乐、棋牌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7、虽达不到以上规模,但具有以上两项以两项以上功能的场所。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申请人和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 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授权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所在建筑工程的统一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4、场地平面布置图。

5、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分工等规章制度。

6、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证明。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限于网吧)。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人提供所需材料于开业、使用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检查。

2、消防部门受理后于4日内前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在检查后3日内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1条

3、《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6、《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

一、申办范围:

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销)会等群众活动的,在举办前应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申请人和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授权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举办各方的消防责任制度

4、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于举办日前10个工作日报送当地消防部门提出申请

2、消防部门收到申请后,4日内对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在检查后3日内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2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办理程序

一、申办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或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火灾发生地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火灾原因重新认定申请书》或者《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申请人收到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或《火灾事故责任书》复印件

3、申请人啼狗的有关证据材料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人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或《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受理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出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或《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3、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认定。

四、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

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8.检修、消防等专用的室外爬梯不计入建筑面积。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7.起重机械办理程序 篇七

关键词:监护室机械通气,镇痛,镇静,护理

在监护室当中, 机械通气患者由于受到疾病的影响, 身体状况要承受极大的负担, 而有效的镇痛镇静措施, 能够缓解患者的痛苦, 改善其生存质量[1]。本文研究中, 针对监护室机械通气患者采取程序化镇痛镇静的护理措施, 取得的临床成效是非常可观的,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3年11月~2014年8月监护室90例机械通气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 各45例。观察组中男24例, 女21例, 年龄22~80岁, 平均年龄 (52.31±9.23) 岁,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13例、脓毒症12例、急性肺损伤9例、心源性休克7例、出血性休克4例;对照组中男25例、女20例, 年龄23~79岁, 平均年龄 (51.75±9.08) 岁,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14例、脓毒症13例、急性肺损伤8例、心源性休克5例、出血性休克5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疾病情况等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观察组患者, 实施程序化镇痛镇静护理措施。其内容包括: (1) 成立治疗和护理循证小组; (2) 在经过专业化培训后, 每天由护理人员负责唤醒护理, 并进行评价, 由循证小组共同得出评价结果; (3) 医师负责开具镇痛治疗药物, 镇静治疗药物和谵妄治疗药物; (4) 为确保评估准确性, 分别由2名护理人员进行并发症谵妄评估, 得出结果若为阳性, 则由医师进一步做诊断。

对照组患者, 实施常规镇痛镇静护理措施。常规护理措施包括:了解患者的疾病史和相关资料, 按照常规方式给予患者镇痛镇静护理。

1.3 观察指标及护理满意程度评分标准

1.3.1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的临床病情症状和生命体征、患者的镇痛镇静效果, 监测患者的血压情况、睡眠情况、脉搏情况、呼吸情况等, 记录产生的不良反应, 测评患者对护理的满意程度。

1.3.2 护理后测评两组患者对护理的满意程度评分, 患者对护理的满意程度, 采取模糊数字法评分, 最低0分, 最高10分, 总分为0~10分之间, 分值由低分到高分表示患者对护理后的满意程度从不好到好。

患者对护理后满意的3个程度是:满意8~10分、比较满意6~8分、不满意6分以下。总满意度= (满意+比较满意) /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s) 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 (%) 表示, 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两组患者分别实施护理后, 观察组的总满意度为95.56%, 对照组的总满意度为71.11%, 观察组总满意度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

注:与对照组比较, aP<0.05

3 讨论

程序化镇痛镇静的护理措施, 是一种规范化的流程护理模式, 能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 制定针对性镇痛镇静计划, 保证用药的精准度, 最大化提高治疗和护理质量[2]。

程序化镇痛镇静护理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给患者使用镇痛镇静药物。根据循证医学相关资料, 给机械通气患者使用咪达唑仑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等药物, 帮助患者达到镇痛镇静效果。在给予负荷剂量的过程中, 如果患者发生自主呼吸障碍的情况, 则调整成压力控制通气模式, 直到患者恢复自主呼吸后, 再调回压力支持通气模式[3]。 (2) 日常唤醒护理。在日间9:00暂时停止给患者输注镇痛镇静药物, 和患者进行沟通, 直到患者在清醒状态下回答正确3个左右的简单提问。观察患者的血压情况和脉搏情况, 判定是否唤醒患者。在唤醒后, 给予患者小剂量药物滴注, 达到镇静目标, 在此期间, 每2小时对患者做1次镇痛镇静评估, 并根据患者具体情况, 调整药物剂量[4]。 (3) 对患者并发症谵妄进行评估。为避免患者使用镇静剂过度, 引发并发症谵妄的情况, 要按照给患者先镇痛、再镇静的处理顺序进行, 对患者谵妄采取效率高的评估工具进行测评, 同时严密监测患者心电图情况[5]。根据本次研究显示, 两组患者分别实施护理后, 采取程序化镇痛镇静护理措施的观察组患者, 其总满意度高达95.56%, 而对照组的总满意度只有71.11%, 对比两种护理方式的效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综上所述, 针对监护室机械通气患者, 采取程序化镇痛镇静的护理措施, 能够提高护理综合质量, 有效缓解患者疾病情况, 提高其生存质量, 同时能够获得患者对护理较高的满意程度评价。

参考文献

[1]樊俊清, 曹淑萍, 赵尚德, 等.呼吸病重监护室机械通气患者实施非语言交流的效果.中国基层医药, 2011, 18 (22) :3146-3147.

[2]刘庆, 钱刚, 张光明, 等.不同剂量右美托咪定对机械通气患者镇静效果和血流动力学的影响.实用医学杂志, 2011, 27 (21) :3955-3957.

[3]林美爱, 潘平芬, 应红峰, 等.重症监护病房机械通气镇静患者行脑电双频指数监测的护理.护理与康复, 2010, 9 (3) :235-236.

[4]魏薇萍, 朱晓燕, 王飞燕, 等.论机械通气治疗患者重症监护经历的质性研究.河北医学, 2012, 18 (11) :1645-1647.

8.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性质 篇八

[关键词]再审;特殊救济程序;定位

一、特殊性定位

若论从我国现行再审程序是否体现出其作为特殊救济程序之性质,确定特殊救济程序之定位才为这一问题关键所在。否则所论必为无的放矢,无法击中要害所在。惶惶而论,无文章统一之主线,东凑一句,西凑一句,称为文章?窃以为,因再审之目的,乃在于消灭原判决之确定力,更正错误之事实,统一全国之法令,此之为所以称再审程序为特别救济程序之理由。笔者之见,刑事程序法之目的有三:一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解决纠纷;二为保证所有活动能遵守法治之程序;三为维护法之安定性,继而维护社会之稳定。而再审体现的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与维护法之安定性之冲突,尤其是与二审相比,其更改系为生效之裁判。有此一定位再来看我国再审之规定。需特别说明的是题目中心所在为“特别救济”四字,故而许多问题笔者认为是无须论及。比如法院是否为启动再审之主体问题,因其涉及之重点为再审程序的诉讼构造问题,强调“诉讼”二字,与“特别救济”四字联系不大,实无论述必要。

二、我国再审程序需如何体现其特殊性

再审程序之特殊性需仅仅围绕关于特殊救济程序之定位,以此定位来审视我国再审程序可以对再审程序进行重新的思考。

首先,有论者认为再审之期限不应加以时间之限制。故无论在刑罚执行中或执行后均得为之。但此种毫无声请时间之限制,事实上确难谓为妥善。因时间过久,则于再审原因之调查,及开始再审后,事实之重行认定,因人事之变迁,证据之灭失,必多困难,欲求实质的真实发现,恐不易得。而难达再审之目的。考虑到就国家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对于犯罪之追诉,设有一定之时限,其目的乃在避免证据之难予搜集,及安定社会之秩序。再审期间基于此两项原因,自亦不应长期悬置而不加限制,徒致耗费国家之财力,并使罪刑判决之动摇状态常存,不利于社会稳定之秩序。所以再审之期限应有所限制,以多久为准,实难以定论,因现代科技之发展,有些关键证据是可以长久保存,一律在超过时间限制后不得提出再审,又违背再审之目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维护被告人之利益,试想可以分为有利被告人之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之再审,有利于被告之再审应不设时间限制,不利于被告之再审期限暂参考台湾立法例规定为所论罪名应处罚之一般期限经过则再审失效。①

其次,再审应有申请,并且要经法院审查,检察机关对再审抗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进行。其理由在于维护法之安定性和法院的权威性,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怎么能必然引起法院判决的失效,无法定的司法程序否定法之安定性与法院的权威,代价实是太大,不利于刑事程序目的的平衡。何人有权申请再审?对于不利于被告人之再审可以有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对于有利于被告人之再审可以有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申请权人申请再审后,必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同时为纠错发现实体真实之目的,法院必须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请权人申请范围的约束。法院可以为被告人利益直接再审,不得为加重二审的量刑而待再审再于纠正。我国法律规定除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外原则上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为再审不加刑原则,实值得肯定,因不利为被告人利益提起再审之主体的增加,所以除检察院外,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引起的再审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维护被告人之利益,所以法院对于再审理由进行严格审查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为被告人之利益声请再审之案件,被判有罪者,不得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盖为被告人之利益声请再审之目的,在求取较有利益之判决,以保护被告之利益。倘再审判决之结果反较原判决为重,则有违声请再审之本旨,故特设此项限制。

最后,关于再审之效力,是否取决于原审是第一审或者是第二审,即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确定判决存在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设置的,是在确保裁决的终局性的前提下,在确保裁决的终局性与确保裁决认定事实的真实性之间取得平衡的必备制度。如果对于再审判决的效力扔不赋予终局性的确定力,很有可能导致再审制度无限化,判决终局性没有任何保障。所以判决应有限定,并且同时再审的次数应该也有明确限定。

三、结论

综观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再审程序,其强调了这一程序的纠错功能,却没有注重纠错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协调,其价值的选择具有单一性,基本上等于否定了其他价值,其根本的错误也在于其他价值的缺失,即使有些案件可以使其他价值实现,也只是真实主义这一价值追求的附带

效果,为纠错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所以我国再审程序从程序设计之始其定位就存在问题,实施效果再好,也是对其他价值的否定。价值选择的错误,越走越偏离轨道。

[注释]

①田文昌在其于陈瑞华合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主张再审的失效期限为两年,我国究竟应对再审期限设置多长时限,实需参考我国刑事诉讼之价值追求及国民能接受的程度,所以以上期限仅供参考了解。

[参考文献]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9.机关公文办理程序 篇九

一、拟稿

以党组、局机关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各科室拟稿,非职能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综合性和重要文件由办公室拟稿。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局党组、局机关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一律用签字笔或钢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⒈”,第四层为“(1)”。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核稿、会签

公文起草后,拟稿科室负责人必须认真核稿并签名。行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或部门,必须履行会签手续。

三、审核

以党组、局机关名义发文,公文送局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局办公室对下列文稿予以退回重办:

1.未经来文科室负责人核稿的。

2.文件格式混乱、眉目不清、头尾不全、附件遗漏及主抄送单位不清的。

3.文稿潦草,字迹不清,自造简化字,用铅笔或圆珠笔起草或修改的。

四、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以党组、局机关名义发文由局办公室送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十、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各机关职能的不断扩展,公文以几何级数在增加。面对浩如烟海的公文,人们不能也没有必要保留全部公文,而应有选择地重点保存其中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公文,以备日后查考,为此,必须规定公文的归档范围。

一、应归档的范围

公文的归档范围,是指应予立卷归档的公文范围。立卷归档就是将办毕公文按照一定的原则组合成案卷后移交档案部门的活动。一个单位公文归档范围的划定必须考虑三个要素:

(1)本机关职能活动,即公文的内容真实地再现本机关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客观地反映了这个单位的管理活动,如行政管理、生产、科研、教学等各种性质单位总是形成具有自身职能活动特点的,其他单位绝无仅有的公文。因此,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状况的公文应作为归档的重点,这些内容的公文一旦丢弃或销毁是无法恢复,无处可寻的。当然,这里所言的“职能活动的公文”,并不只是“本机关”形成的公文,还应包括本机关为了实现自身职能活动所接受的上下级和其他机关的公文,因为职能的实现总是在与各级各类组织的配合中完成的。

(2)公文办理完毕,即公文在处理程序上已经运转完毕,一方面是指收文程序如签发登记、拟办、批办、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均以处理完毕,完全实现了公文的现实执行效用;另一方面是指发文程序如拟稿、会商、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等多种环节的工作已经完成,但对于收文机关来说,其现实执行效用才刚刚开始。可见,归档公文强调的是公文处理“程序”的完毕,而非指公文“信息内容”的完全处理完毕。

(3)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即归档公文必须对本机关日后的工作具有查考凭据作用,或者对社会某一方面的工作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公文归档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利用公文承载的信息内容,了解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如果没有保存利用价值,人们就没有必要花费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进行公文整理、保管、管理、开发信息等工作。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一般机关的公文归档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级针对本机关的指导性的公文,需要本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或参照执行的领导性公文,如上级命令、决定、批复、规定、办法等。

(2)本级机关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公文材料,如工作请示、报告、计划、总结,人事管理决定、通知,财务预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及各类账簿、凭证等。

(3)下级机关呈送的报请类公文,如工作请示、重要工作的报告、总结、统计数据等。

(4)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重要的商洽性或审批性公文,或者本机关需参照办理的各种公文,如各种问函和复函,重要规定、办法、通知等。

机关在划定归档范围时,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的处理:

(1)联合办理的公文的处理,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2)兼职公文的处理,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权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3)内部公文的处理,内部公文尽管没有正式公文的格式,如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调查报告等,但它们真实地的记载了机关的工作活动,应划入立卷范围。

(4)常用资料的处理,机关业务工作接收和收集的有关资料,如重要的公文汇集、资料汇编、统计数字、大事记、刊物和有关书籍等,是日常机关工作的重要工具,其本身并不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因此不属于归档范围。但为方便利用,可将其单独整理,保存备查。

二、不予归档的范围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不予归档的公文材料包括:

(1)重份公文;即同一公文有几份甚至许多份,包括一式多份的收文或发文副本,为办理而制发的复印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的公文。

(3)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公文,一般公文的多次修改稿(只有非常重要的有查考价值的法规性公文、重要的方针政策公文、长远规划等的历次修改稿可以保存,以反映整个公文讨论、修改的全过程)。

(4)公文起草人为撰写公文而收集的素材公文。

(5)与本机关工作活动无关的抄送类公文、无价值的会议公文等。

(6)一般的人民来信及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以上公文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只是一个通用的范围,具体到各机关的归档范围的制定时,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具体的范围,便于文书人员或档案人员实际操作,保证归档案卷质量。

十一、公文立卷就是按照公文的特征和联系将若干具有共同点和联系密切的公文组合成有机联系的集合体的活动。从公文的组成结构中概括出来的为所有公文都共有的共同点,如作者、内容、地区等,是立卷工作的依据。立卷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工作:分类和组卷。

分类是将机关产生的公文按照一定的特点分成若干部分,组合则是把每一小类的局部的公文,按照共同特点组成保管单位。但二者又有相似之处:分类的方法主要是分析,分中有合,其分类结果是将具有不同特点的公文分别集合为不同类别;组卷的方法主要是综合,合中有分;其结果是将具有共同特征的单份公文集合为一个集合体(案卷)。

一、分类方法

公文的分类应该符合分类的逻辑原则,力求简明、严密。每一分类层次上只能使用一个分类标准,也就是,将一大组公文划分成若干小组时,只能使用一个相同的标准,不允许同时使用几种标准。通常,机关公文分类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分组织机构——分问题——分保管期限。

(一)分

即按照公文形成、处理的特征将同一的公文分为一类,不同的公文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现行机关,其工作的计划、总结等都是按照一个自然来安排,将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作为一个工作周期,其工作周期中同步产生的公文,也自然而然就形成了以为单位的独立类别,因此,按分类,纵向地反映了机关工作的特点和逐年变化、发展的客观情况,有利于现行机关利用和归档之后其他机关的利用。

分类,要求根据公文准确日期归入相应的。不同的公文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否则,这会打乱公文的时序,给日后的查找利用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但是,由于工作的连续性,有时也会出现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文,针对这类跨公文可采用的常规处理方法有:

1.回复性公文放在复文,如XX年的请示与XX年的批复,应将请示批复均放入XX年立卷;

2.规划性的公文,应放在计划或规划针对的第一年立卷,如“XX~XX年科研工作规划”可以放在XX年立卷;

3.总结性的公文应放在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如XX年完成的“1999~XX年**项目财务决算”应放入XX年;

4.会议公文,放入召开会议的;

5.规范类公文,应放人公文针对的第一年;

6.两项内容的公文,归入主要内容针对的,如“XX年工作总结及XX年工作安排”,可视内容侧重归入相应。

(二)分组织机构

即按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进行分类立卷。

机关中组织机构的框架,是根据本机关的职能设立的,每一个部门又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职权、职责,由各部门自身产生或承办的公文在内容性质上也就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类别。在一个内,按照内部各组织机构分类,自然能够保持公文之间内容上的主要联系,有利于专题查找和利用档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党政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因此一个机关一个内的公文按照组织机构标准分类的步骤是:将公文分成党、政、工、团等四大类别;在四大类别中每一类别再按组织机构继续分类。这种分类的结果,使一个机关的党、工、团等组织的公文与各行政、业务部门的公文分开,文秘部门(办公室)的公文与业务部门的公文分开,各内部机构的公文也相互分开,各自形成不同的类别,按组织机构的性质从各个方面层次清楚地反映整个机关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面貌。

在按组织机构分类时,要注意把握好立卷点的深度,一般不要将立卷点确定在最基层的执行层,而应该根据文书工作的组织形式,将立卷点确定在能掌握本部门公文运转,控制本部门公文信息的机构层次上。

(三)分问题

分问题,就是按照公文内容所反映的问题特征来划分类别。

问题分类,可以使性质、内容相同的公文相对集中,较好地保持同一问题公文之间的联系性,为利用者提供关于某一问题、事件或人物等的系统、完整的公文信息。减少或避免了同一问题公文的分散现象。

在选用问题分类时,特别要考虑使用的机关对象和分类层次。由于人们知识水平不同,认识事物的角度不同,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各异,往往更多地掺入了个人主观成分在内,致使同一份公文产生的分类结果也可能出现多种归类,使分类时难以给公文准确定位。因此问题分类的方法,适用于第三、四层次的分类标准,通常在组织机构分类下使用。适宜在第一层次采用问题分类的,往往是一些内部机构设置比较简单或者不太稳定、机构分工不明确而且公文数量较少的机关。一些大、中型组织机关,其内部组织机构较多且相对稳定,各部门职能相对独立,公文数量较多,应该采取先按组织机构分类,再接问题分类的方法,一般不要轻易打乱组织机构采取问题分类。

问题分类时应遵循问题的伸缩性规律。每一个机构对本部门产生和处理的公文总是有主有从、有多有少,立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公文多时,可将一个大问题分解为几个小的具体问题;公文少时,又可以把几个具体的问题概括为一个大问题。

(四)分保管期限

即按照公文的保存价值的不同,将公文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分保管期限,通常是在同一个问题之下进行,一般不作为一个机关第一层次的分类标准。

保管期限,是根据各类公文客观存在的保存价值确定。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应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确定为永久、长期(16~50年)和短期(15年以下)三种期限。这三种期限只是一个大致的规定,各个机关在具体的工作中根据本机关的地位、职能和业务活动等客观情况,制定出更加详细,准确的保管期限表。如有必要,还可以针对公文具体情况,将长期、短期的保存时间划分得更准确、更具体,如5年、XX年、20年、25年等。

分保管期限时,应该密切注意同一问题公文的完整性。由于公文自身的真实记录性、原始性,决定了公文的价值(对现行机关的现实凭证价值和对历史的参考价值)。划分保管期限应该以此为依据。同时公文的价值往往不是单份公文能体现的,更多是在相互联系的一组公文中展现。这是公文形成的联系性所决定的,因此在立卷时应维护同一问题公文的完整性。一般情况下,机关公文完整程度较高,划分保管期限应从严,反之,则应适当提高残存的不完整公文的保管期限,从宽处理这些公文。

二、组卷方法

公文组卷,即对分类后的各属类按照其共同特征和主要联系,将其组合成一个个案卷的活动。组卷的依据是从公文结构中概括出来的作者、问题、时间、名称、通讯者、地区等诸要素,它们体现了公文在这些方面特有的联系及形成规律。因此组卷的常用方法有:

(1)按作者特征立卷,即将同一作者制发的公文组合成案卷。作者指制发公文的机关、部门及其领导人。特别强调“同一作者”,本机关的发文、直接领导机关、某一个下级机关的来文,都可以采用作者特征立卷。按此特征组卷,有利于反映同一公文作者的工作状况及本机关与某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有利于依据公文来源确定其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

(2)按问题特征组卷,即将反映同一事件、案件、人物、问题、业务活动和同一性质工作的公文集中在一起组卷。此处所言的“问题”,是指公文内容反映的主题,包括事件、案件、人物的处理、具体问题的发生与解决、某项工作业务活动的开展等。按问题特征立卷,将同一主题的一系列关系密切的公文组合成一个整体,正好反映了“同一问题”发生。发展以及解决的全过程,既能保持公文之间的有机联系,又能符合利用者按问题(主题)检索公文的习惯,使它成为一种主要的常用的立卷方法。就秘:*

(3)按时间特征立卷,即按照某一问题下公文产生的时间顺序将公文编立成案卷。时间特征,即指公文形成的时间(同一、同一时期、月份、日期)。按时间特征组卷,可以反映出一个机关(部门)在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和发展状况,有利于保持同一时间公文的联系,可以使利用者从“纵”的(历史)联系中去把握、认识事物的发生、发展、影响等,为那些需要从时间特征检索公文的人们提供方便。

(4)按名称特征组卷,是将名称相同或性质、作用相同、相近的公文集中组卷。公文名称即文种,它反映了公文的性质、效能和价值,因此,按公文的名称特征立卷,可适当区分公文的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还可以把名称相近、保存价值相近的公文合并立卷,但要注意名称相同,但其性质不同的一名多用情况。按名称特征组卷,可以满足人们从文种角度利用公文的需求。

(5)按地区特征组卷,就是将公文内容所涉及同一地区或作者所在同一地区的公文集中立卷。此处所言的“地区”,是指我国的某某级、地(某地)级、某地级、乡(镇)级等各级行政区域,这种方法多用于上级机关对下属机关的来文、调查统计材料和某些专门公文的立卷工作中。运用地区特征组卷,便于反映该地区的工作情况或有关该地区问题的处理,方便人们按地区特征检索公文。

(6)按通讯者特征立卷,就是将本机关与某一机关之间就一定问题进行工作联系而形成的来往文书集中立卷。通讯者特征,是两个机关之间针对同一个问题的问复性质的往来文书,一般与名称特征的统称“往来文书”同时使用。通讯者特征是作者特征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适合于按通讯者特征检索公文的情况。

以上六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但更多的情况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结合使用,由于卷内公文的联系和人们检索公文的习惯,常用的结合运用有作者——问题——名称、年代——问题——名称或地区——问题——名称等形式。结合几个特征立卷,卷内公文就具有几个方面的共同点和联系,结合特征越多,公文的联系的紧密性专指性就越大,成分越单一,特点越明显。因此,在立卷时应该认真分析公文特点,发现公文的联系,尽量结合多种方法立卷。

三、公文组卷步骤

10.创业贷款办理程序 篇十

01.确认启动资金(4万左右)和担保人,并落实资金。

02.贷款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贷款申请书、创业计划书),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按有关政策予以受理并进行相关创业情况和信用情况的调查。(弄清楚需要哪些资料和证件)。

03.确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是否有同意意向,如有,则租门面,签订租赁合同(索取房产证复印件);转户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04.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联系,向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放相关表格,贷款申请人进行填写,做好申报登记。

05.社区初审后,贷款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就业局审核后回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将贷款申请人户口、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建档并报送区劳动就业局。

06.区劳动就业局将有关资料收集审核后,定期与市劳动就业局和市担保公司汇报。市担保公司、市财政局、市就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及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贷款额度后通知贷款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07.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通知贷款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小额担保贷款窗口领取财政贴息表格并到市财政局复核办理贴息手续。贷款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小额贷款窗口办理有关放贷及反担保手续。市商业银行按市担保公司通知为贷款申请人放款。

(贷款申请人经信用社区或公务员担保的,可经住所地社区申报登记后,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并免除其反担保手续。)

自主创业证

●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领者首先要写一份申请书,再附上毕业证、身份证及各自的复印件和就业报到证。(一寸照片两张、户口本)然后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到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市人事局办理。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有的地方可能在劳动局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在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后,可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本人档案需移交到人事局毕业办?)(落户本地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吗?)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自主创业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管;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

●发放权限 :《自主创业证》实行属地化发放,《自主创业证》核发权属于县以上(含县,下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经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验印的《自主创业证》一律无效。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毕业期不超过两年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无业情况下,打算自主创业均可以申请办理。该证有效期三年,但每个申办人只能办理一次。同时,在大学生自主创业期间,还拥有重新选择就业的权利。

注:

①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未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

②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已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及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③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做直接人事代理的,携带人事代理手册;

④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11.探讨程序与程序框图的互化问题 篇十一

一、根据程序框图设计程序

根据程序框图设计程序的一般步骤:(1)理解题意,确定程序框图的结构(顺序结构、条件结构、循环结构);(2)明确各程序框的含义,并且写出对应的程序代码;(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上机运行.

例1 请写出下面的程序框图描述的程序.

[x<1?] [开始 ] [否][是][结束] [输出y] [输入x] [x<10?] [是] [否]

分析 通过观察,此程序框图为条件结构,而条件结构的程序为:

[IF 条件 THEN

语句体1

ELSE

语句体2

END IF]

解 所求算法的程序为: [INPUT x

IF x<1 THEN

y = x^2

ELSE

IF x<10 THEN

y = 2*x+1

ELSE

y = 3*x-11

END IF

END IF

PRINT y

END]

点拨 (1)在本程序中,IF-THEN语句中嵌入了另一个IF-THEN语句,在每个语句结束时都要写END IF; (2)程序中的符号都要用专用符号,例如:乘号、幂等.

例2 请写出下面的程序框图描述的程序.

[开始 ] [否][结束] [输出S] [k>50?][是]

分析 通过观察,此程序框图是循环结构,程序设计语言中有直到型和当型两种循环结构. 直到型循环结构对应的UNTIL语句是:

[DO

循环体

LOOP UNTIL 条件]

当型循环结构对应的WHILE语句是:

[WHILE 条件

循环体

WEND]

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此循环结构用当型和直到型循环结构的语句都符合程序框图.

解法一 UNTIL语句编写计算机程序:

[k=1

S=0

DO

S=S+1/k

k=k+1

LOOP UNTIL k>50

PRINT S

END]

解法二 WHILE语句编写计算机程序:

[k=1

S=0

WHILE k<=50

S=S+1/k

k=k+1

WEND

PRINT S

END]

二、根据程序画出程序框图

根据程序画程序框图的一般步骤:(1)理解题意,确定程序的结构语句(条件语句、循环语句);(2)明确各函数的含义,一步一步转化为程序框图;(3)最后合成整个程序的程序框图. 在画程序框图的过程中,要注意所有的细节,例如各种语句所对应的框的特征,不要忘记起止框等.

例3 请根据给出的算法程序画出程序框图.

[INPUT “x=”; x

b = x MOD 2

IF b = 0 THEN

PRINT “it is even”

ELSE

PRINT “it is odd”

END IF

END]

分析 先读懂题意,先找出关键语句(条件语句,循环语句),此题为条件结构,然后发现程序中“MOD”语句,意味着需要取余数. 这里[b]等于[x]除以2的余数,即判断[x]是否为偶数,最后写出程序框图.

解 此程序的程序框图为:

[开始 ] [否][结束] [输出“x是偶数”] [b=0?][是] [b等于x除以2的余数] [输入x][输出“x是奇数”]

例4 请根据给出的算法程序画出程序框图.

[INPUT “x=”;x

k = 0

DO

x = 10*x+9

k = k+1

LOOP UNTIL x>2014

PRINT k

END]

分析 由题意,很容易发现此程序为直到型循环结构,再加上一些基本的赋值语句.

解 此程序的程序框图为:

[开始 ] [否][结束] [输出k] [x>2014?][是] [输入x]

通过以上例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只要掌握了程序框图的几种结构(顺序结构、条件结构、循环结构)和各种框的功能,知道程序框图的一般画法,掌握了程序的算法语句(输入、输出语句,条件语句、循环语句),并且能把程序框图的结构与程序的语句一一对应,那么我们就可以非常轻松、方便地解决程序与程序框图的互化问题.

程序与程序框图是描述算法的两种重要语言,它们各有优势. 程序框图具有直观、形象的特点,我们可以迅速地理解某一算法,但计算机无法理解它,程序虽复杂,但计算机可以执行,方便计算. 所以我们在学习算法这一章时,应该熟练掌握,灵活运用.

[练习]

1. 根据程序框图写出程序.

[开始 ] [否][结束] [输出S] [是] [输入a,b]

2. 根据程序框图写出程序.

[开始 ] [否][结束] [输出y] [是] [输入x]

3. 请根据下面的程序,画出程序框图. [INPUT “n=”;n

i = 1

S = 0

WHILE i<=n

S = S +(i+1)/i

i=i+1

WEND

PRINT “S=”;S

END]

[参考答案]

1.

[INPUT [a,b]

IF [a+b<1] THEN

[S=2*a+b]

ELSE

[S=1]

END IF

PRINT [S]

END]

2.

[INPUT “x=”;x

DO

y = x/3+2

x = y

LOOP UNTIL ABS(y-x)<1

PRINT y

END]

3.

12.起重机械办理程序 篇十二

厘清概念为我们进一步探讨程序性制裁何以可能给了一个基本思路。即为什么要制裁程序性违法?以及为什么这种制裁是程序性的?

一、为什么制裁程序性违法

这个看似不证自明的问题其实值得商榷。有学者从诸如“程序法实施的需要”, “权利救济的必有之路”来说明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由于没有从对程序性违法给予制裁和给予程序性上的制裁两个内在角度分别加以论证, 所以上述理由要么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给予的, 要么只是深层原因的体现。笔者认为制裁程序性违法的根本理由在于程序的独立价值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贝勒斯通过对边沁经济成本理论和德沃金的错误成本理论的合理部分吸收并综合认为, 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脱离与于解决实体纠纷, 得到正确结果的实体价值而独立的。运用“内在价值”的标准对法律程序做出评价时, 可以完全不必顾及裁判结果的正确性, 也不必顾及错误成本的支出, 而只须关注法律程序或者过程本身的情况。也就是说, 既然法律对于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追求使之独立并加以保护, 那么程序性违法首先就是对程序价值的践踏和对由此形成的法律秩序的破坏, 故程序性制裁的首要功能就是对程序的有效实施给予保障。虽然不是有了程序性制裁所有问题都得以解决, 因为这不仅涉及程序性制裁自身的运作问题和各种制度的协调问题, 但是没有程序性制裁却是万万不行的。有学者明确指出, 中国刑事程序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保障体制的不利。同时, 程序性制裁使这种基于自然理性的正义“看的见”。其具有的“审判中的审判”的外在形态使得其与司法体制联系紧密, 更符合作为程序保障程序这一法律程序所应该带有的属性。由于程序的内在价值与自然正义有天然联系, 所以程序性制裁所担当的功能就不仅仅是保障诉讼的进行, 其对程序内在价值的保护效应是还可以辐射到实证法的最顶层, 从而决定了该制度深刻的内涵。对程序性违法施以制裁是对程序内在价值的保护必要要求。

同时马修认为, 裁判者不仅要确保裁判结论的公正性, 也应当极为重视裁判过程的公正性……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 坚持程序正义观念, 并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贯彻这一价值的要求, 有助于在国家与个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场合确定基本的公平权衡机制, 使个人权益得到尊重, 使公共权力被限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内。在刑事诉讼中, 犯罪嫌疑人处于极端不利的处境, 且由于这是每个公民潜在可能所处的地位, 故在这种情况下, 人格尊严是法律考虑的重点。违反程序性法律从这个角度上说就是对于人尊严地践踏, 也许在实体利益的掩护下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并不触目惊心。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角度上, 程序独立也包含有法哲学意义, “可以说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简单的技术性手续, 而带有明确的权利含量和价值要素;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也不仅仅属于一种形式上的违法, 而带有明显的公共侵权甚至宪法性侵权性质。”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护制度, 其是宪法权利与刑事诉讼相契合的法律表现。程序性违法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秩序, 侵害了人格尊严, 损害了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基于刑事诉讼中程序价值所要求的自然法中的正义取向, 因此对程序性违法给予制裁从个人自由主义这个角度上就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反应了法治文明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二、为什么给予程序性的制裁

笔者认为, 对程序性违法施之程序上的制裁并以之为主而不是其他形式的制裁, 主要是基于这两个原因:即程序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和程序的普遍性。

程序内在价值理论要求法律对于程序性违法给予制裁, 这是程序法独立于实体法的重要标志。作为一个独立系统的程序, 其完整性要求在制度层面上要有程序性制裁这一自我保护机制对其加以维护。如果对于程序违法我们主要求之于实体法制裁, 那程序独立是不完整的。不论是结构耦合还是刺激, 环境的要素是不能决定系统运作的, 系统在运作上是封闭的。封闭性和开放性不再是相互矛盾的, 而是相反相成的。系统的开放性以自我求诸的封闭性为基础, 封闭性的自生或复制又与环境有关。在将程序作为独立系统的前提下, 其内在运作的封闭性决定了程序的运作应诉诸于己。由于系统运作的封闭性与开放性并不矛盾, 故程序性制裁也需要其他实体法上的制度与之协调, 但这不能作为解释对程序性违法施加程序上制裁的原因, 而应作为考察程序性制裁实施的影响因素。同时这也解释了程序性制裁更有透明性, 可预测性的优点, 因为对程序性违法施以自身系统中特有的制裁方式, 当中的排斥反应没有那么大。

最广义上, 社会人进行的各种活动只要具有了涉他的意义就必定要有一定程序来规范。如果这种活动涉及的利益越大, 其程序性就越明显, 故直接关系到人的宪法权利和对实体权利有巨大影响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性上达到了极致。程序的普遍性带来的一种当然结果就是如果一种程序被法律认为是不可取的, 那么必定要有相应法律上的程序反应, 否则要么程序无法进行下去或者不能表明法律的立场。程序的普遍性是一种客观现实, 在这里我们可以抛去一切价值判断, 不管是实体上抑或是程序上的, 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性思维。在程序作为独立系统的主导下程序性制裁具有作为这个系统必要组成部分的性质, 我们怎能想象作为独立系统的程序没有程序性制裁的支持。在程序普遍性的要求下程序性制裁就是一种法律上反映的客观存在, 其是一种对被否定程序的程序上的反应。从这个意义上说, 采取程序性制裁是必然的。

三、程序性制裁的内在逻辑区分

一般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程序性制裁是一种针对程序性违法而施以的程序上的制裁, 按照一般法理, 我们只能够从法律规范应该有法律后果推出程序性违法应受惩罚, 但具体内容我们无从得知。故表面上程序性制裁似乎不证自明, 可其中确有特殊之处值得我们注意。虽然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规定违反程序所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 就已构成一个完整法律规范所应该具备的要素, 那是不是所有的程序性制裁体现出来的方式都是“宣告无效”呢?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不是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更详细的规定的呢?抑或是另外立法?有学者明确指出,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专门的“程序法的实施法”, 程序法的实施必须要通过其自身来完成。所以, 对于程序性违法给与制裁我们不能从满足法理学的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简单逻辑当然导出, 也不能将对程序性违法应该施加制裁的证明就直接等同于对其应施以程序上的制裁的证明。

要回答为什么要对程序性制裁进行“程序上”的区分, 本文将从“新程序主义”视角加以说明。“新程序主义”, 季卫东教授对其典型描述为:“契约的非契约性基础是程序, 程序的非程序性基础是契约”。虽然对此争论颇多, 但是“新程序主义”的一个区分值得我们注意。

新程序主义坚持价值多元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 在现实层面上坚持程序性建构理性的优先性的同时, 在理想层面坚持实质性建构理性的优先性。故本文将程序性制裁的区分与其做如下对应:对程序性违法给予制裁主要是实质性构建的角度, 包括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以及人格尊严理论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中反映出的宪法性权利;对给以程序上的制裁主要是程序性构建的角度, 即程序作为独立的系统和客观存在的程序普遍性。同时程序作为独立系统, 不仅是对程序价值的反映, 也要与“环境”等外界“刺激”互动, 故通过程序性制裁的内在逻辑区分将作为独立系统的程序在“新程序性主义”的视角下把实质性构建和程序性构建链接起来, 即程序作为独立系统不仅以普遍性客观为基础, 且对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亦加以反映。

如上述, 程序性违法应受制裁是因为程序有其独立价值, 这属于实质性建构的范畴, 这里的程序性制裁是通过价值判断来加以构建, 其是对于各种价值平衡之后进行的实体性构建, 试图追求一种最终价值。法律此时考量的是使诉讼程序在“技术性”和“手续性”之中带有更加深厚的价值含量。那种单纯的程序在理想层面中是找不到位置的, 法律的理想是追求实质正义。我们从程序内在独立价值论者提到的“平等、合理、参与”即可看出当中的“实质”意味;这个角度的上程序性制裁作为价值多元化的协调功能并不明显, 因为其本身就含有价值判断的预设。所以说, 正是由于某种价值使得我们可以放纵“罪犯”, 这种对于理想的追求在现实当中就显得有点“不可理喻”。

在现实层面上, 我们需要通过单纯的形式正义才可能调和各种价值冲突, 这就是程序性构建在现实中的优先性。不管学者对程序性建构非议如何, (1) 现实的法律体系之中程序已“无孔不入”, 程序的客观普遍性已经得到了全方位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即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具有普遍性, 它摆脱了“程序工具主义”对实体的依赖, 甚至在“程序本位主义”已经受到“程序自治主义”的质疑下, 摆脱了程序价值论中的价值判断, 完全与价值脱离。不管从任何角度, 我们都不可能要求法律对于程序性违法给予制裁不带有“程序性”, 因为即使是实体上制裁也是要遵守程序的。同时, 即使我们不要求, 法律作为价值谐调的一种社会运作的系统, 其子系统也必然存在带有一种单纯“程序性”的程序, 这就是程序性制裁的作为客观存在的发生原因, 也是程序性构建现实优先性对程序性制裁的理论支持。刑事诉讼由于价值多元化产生的冲突在程序性制裁上有激烈的体现, 所以对程序性制裁进行内在区分并与“新程序主义”加以对应的根本意义就是在肯定其自身构建受对各种价值加以反映的同时又给予一个“独立”具有中立性质的空间, 脱离价值判断的影响, 协调各种价值冲突。这对于我们认清程序性制裁的实质是有帮助的。

四、程序性制裁内在逻辑区分的运用

一般认为程序性制裁有可能使违法人脱法, 法律制度的代价过大等局限。可上述局限都是只将实体性建构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给予考量而忽视程序普遍性而产生的。例如, 在给受害人带去消极后果方面, 我们只看到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 可似乎忘记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所代表的人权价值及“无罪推定”给犯罪嫌疑人所设定的诉讼地位。价值冲突时, 从实质性构建的角度可以知道:程序性违法破坏了程序的内在价值, 损害了人格尊严, 在法律上使“人不为人”, (2) 由于这里涉及价值冲突, 所以我们就不能不考虑被害人的诉求。同时通过价值判断, 在文明社会法治背景下我们似乎更应倾向于保护人权。其实在各种程序性违法中, 不管视角如何, 犯罪嫌疑人为恒定受侵害的一方。所以如果在价值判断介入时, 我们有“人为人”的这个预设, 那程序性制裁就是合理的。如果在轻微的程序性违法并没有涉及到“人为人”的情况下, (3) 对于这种行为施以程序上的惩罚的价值判断就显得不那么明显, 这时作为独立系统的程序要求有自身的保护机制这个理由就能对这种情形给予适合的说明。

同时我们更应看到的是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想层面上体现了“新程序主义”实质性建构的优先性, 即人们对法治的追求 (这个实质正义即使不是终极, 但至少具有优先性) , 更加重要的是在现实层面上, 程序性制裁还提供给当事各方一种参与的司法机制, 由于受害人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的追究的程序中, (4) 所以形式上的正义的外形在程序性制裁中得到了体现。在解决价值冲突时我们需要的程序如果还存在一种其自认为正确的价值判断, 那这种价值的存在就必定不能解决其他价值的冲突。所以这时需要对程序性制裁做出抛开价值判断的理解。现实中对于程序性制裁的逻辑区分让我们知道:只要法律对程序性违法加以程序性上的不利就是程序性制裁, 这就注定了程序性制裁不可替代, 同时也需要其他的制裁方式加以辅助, 也决定了在具体适用程序性制裁上不仅要有要兼顾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价值判断, (5) 更加决定了程序性制裁要有抛开价值判断的一面。在形式正义和价值冲突的交融的情况下, 法律程序正是基于理性和反思而实现矛盾的动态平衡化以及整合化的一种中介装置。拉德布鲁赫曾说:“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 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 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 它如同桅杆尖顶, 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最强烈的摆动。”我们应该继续说:“只要船是用来在海上航行的, 只要船还会在海上航行, 那么桅杆的尖顶不仅会根据不同的路线做出不同的摆动, 而且这种摆动在任何路线当中都是那么的自然而然, 必不可少。”

摘要:本文通过对程序性制裁进行内在的逻辑区分, 主要从为何对程序性违法施以制裁及为何对之施以程序上的制裁进行讨论。笔者通过“新程序性主义”的角度来考察这种区分的原因, 试图找出对程序性制裁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 最后运用前述区分提出对程序性制裁局限性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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