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2025-01-02

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精选9篇)

1.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篇一

自2012年9与1日起,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受理单位由埇桥区医保中心更改为宿州市医保中心,现将学生医疗保险报销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门诊报销

东校区:报销时间:每周四全天,上午9:00—11:30

下午2:00—5:00

报销地点:东区逸夫楼一楼大学生事务中心

西校区:报销时间:每周二全天,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报销地点:西校区校医院

二、住院报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正常情况下应在宿州市内医院住院治疗,如需要转院治疗,必须拨打电话3066905开转诊申请。

寒暑假、“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或在校外实习期间,如有病需要住院治疗,必须先拨打电话3066909进行备案。

学生住院治疗结束后,如未能在宿州市就医医院报销的同学,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用药清单、正式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原件)、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2张)、个人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于每周三下午2:00-5:00交到大学生事务中心贾学彬老师处,由贾学彬老师每月到宿州市医保中心统一为同学们办理住院报销手续。

注:住院治疗报销要先宿州市医保中心报销。

2.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篇二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的军事与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对海上卫勤保障能力的要求也不断提升。海上医疗平台是海上机动卫勤保障的重要力量,船上医疗设备是实施海上医疗救援的重要基础。但因为我国海上医疗体系发展的较晚,人员、装备和管理等都比较滞后。本文将从设备的使用、设备使用的特殊环境、人员的配备、行业管理等方面分析船上医疗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船用医疗设备的现状

因为船用医疗设备的使用存在局限性,且我国该方面的发展起步晚,目前还未真正形成船用医疗设备的制造或改造标准,现有船用医疗设备基本上是从地方企业采购,大部分没有经过海上军事特殊需求改造或改造程度比较小。现有船用医疗设备基本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标准不高,其可靠性和维修性都比较低,设备老化、失效比较快。而国外发达国家的军队已经开始全面、系统地考虑医疗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及在各种复杂环境下的适应能力,并预见到这些性能对寿命周期各阶段产生的效果与影响[1]。这方面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船用医疗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实际存在并亟待探索的问题还很多。

2 船上医疗设备使用的环境

2.1 存在的问题

(1)高盐、潮湿的海上环境容易引起仪器设备生锈腐蚀和损坏。当空气相对湿度大于65%时,电气设备的表面会覆以一层0.001~0.01μm的水膜,且湿度越大,水膜越厚。当相对湿度接近100%时,水膜厚度可达几十微米,从而使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大大降低。另外,当相对湿度为80%~95%、温度为25~30℃时,易使霉菌滋生。霉菌分泌出的各种酶可破坏许多有机物和它们的衍生物,还可破坏许多矿物质,从而影响某些电子设备的密封、绝缘,并降低其性能,缩短其使用寿命。大多数霉菌是潮湿的,当其跨过绝缘表面而繁殖时,可能引起短路。同时,盐雾对电气设备的影响程度也与空气湿度密切相关,干燥的氯化物对电气设备几乎无影响,而在潮湿空气中的氯化物会电离出大量的氯离子,导致金属腐蚀,降低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使泄漏电流增大等。

(2)电磁干扰可能会对医疗设备(特别是心电图机、除颤起搏器等设备)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引起采集的数据失真,记录的数据丢失,严重时会损坏电子线路,导致工作失灵。船舶上的电磁环境非常复杂,发动机、雷达、电台、发电机等都是强电磁干扰源;船舶主要结构为钢铁板材,是某些电磁信号的良好传导介质;船舶为移动载体,进入港口或靠近其他大型船只时,极易受到外部电磁的干扰;船上环境狭窄,很难实现医疗装备远离干扰源;且船上不同于陆地,接地及屏蔽等措施难以达到设备指标要求。

(3)舱室设计结构紧凑,通风散热效率低,机器运转时产生的热量无法及时排出而导致机房工作环境温度过高。电气设备周围空气温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其散热冷却效果。温度过高会加速绝缘老化,使塑料材料变形变质,使热继电器误动作、电子元件劣化而出现各种软硬件故障。

(4)船舶机电的运转及海浪的冲击形成的振动容易造成医疗设备中电路板和电子元件的疲劳损坏、磨损和松动而引起接触不良、继电器误动作等故障。

上述问题导致了船用医疗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容易出现安全性与可靠性低、电磁兼容性差、使用寿命短、故障率高等问题,影响到海上医疗救治的工作效能,并产生大量的维护与更新成本。

2.2 相应的对策

(1)加强船用医疗设备的购置管理,所采购的医疗设备必须满足电子产品三防(防潮湿、防盐雾、防霉菌)、电磁屏蔽、电磁滤波及防振设计要求[2];尽量选用不锈钢、塑料、塑钢或其他耐腐蚀的材料作为设备外壳(同时可以增强设备的绝缘性);尽量选用对环境温度要求低的设备,要考虑设备的密封性,同时也要求设备的散热性能好;能手动实行功能的设备不要选择电动设备,如液压式手术床虽然不如电动手术床操作方便,但却避免了因电气控制部分出故障而影响手术的情况;考虑到船上的结构空间狭窄,应尽量选用轻巧的仪器设备。

(2)从长远来看,应尽快针对海上医疗工作的特点,科学实际地制订用于海上医疗卫生装备的技术标准,尽快制订出台配套的操作性文件与行业标准,以满足产品研发及科研的需求。同时,加强与医疗设备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研发。

(3)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保证设备适宜的使用环境。设备闲置时要尽量集中存放,同时利用抽湿机进行不间断抽湿以减轻设备受腐蚀的程度。

3 设备的使用管理与人员的配备

3.1 存在的问题

(1)船上医疗设备只有在海上卫勤保障时才投入使用,大部分时间都是处于闲置状态,闲置中的设备因长时间缺乏使用和维护,加上设备存放的环境恶劣,导致了船上医疗设备的故障率高、更新换代快。如除颤监护仪在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其电池得不到正常的充放电而慢慢失效;生化类仪器在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下,其玻片容易蒙上灰尘和水珠而造成光度值不准;大部分仪器设备在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下都会不同程度上使电路的接插部分表面氧化而出现各种故障等。

(2)缺乏专业的医疗设备维修及管理人员。目前医院船上医疗队由海军或联勤部不同医院临时抽组的医护人员组成,并且每批次的人员均不固定,加上医院船上的较多医疗设备与所属医院不相匹配,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耗材浪费时有发生,给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专业维修等管理带来很大难度[3]。

3.2 相应的对策

(1)首先,制定完善的卫勤保障及闲置时等不同情况下的设备保养管理制度,非卫勤保障时应安排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通电开机、上油擦拭及功能性检查,建立设备履历本,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登记,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其次,对于便于携带的中小型设备在闲置时可以集中投放到对应的战备医院使用,等到执行卫勤保障任务时再从医院抽调回医疗船使用,这样既保证了医疗设备的使用状态,又提高了设备的使用效率。

(2)我国海上医疗体系发展的比较迟,且从目前的情况看,要对医疗船所有的医护和技术人员定编定岗也不现实。因此,可以考虑培养一批医学工程类人员,在非卫勤保障时可以派往各医院或医疗设备公司进修,主要学习各种医疗设备的原理、结构、操作、维护保养、专业维修等。这样在卫勤保障时既可以为临时抽组上来的医护人员进行医疗设备的操作使用指导,又可以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应急维修,保证设备稳定使用的同时加强了对其的管理。

4 设备的维修

4.1 存在的问题

随着微电子技术等各种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设备广泛使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多层电路板以及元器件表封装焊接技术,各种高新技术运用和整合到医疗设备中的速度越来越快,使得医疗设备的维修和维护面临严峻考验,工程师传统的维修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另外,卫勤保障中医疗设备出现故障时难以寻求外界的帮助,如通讯困难、无法利用互联网查找相关资料、发现问题时无相应的配件替换,遇到复杂的故障时缺乏核心的维修技术资料,设备维护成本高等。

4.2 相应的对策

(1)加强技术人员新技术、新维修方法的继续教育培训,从根本上提升维修人员的维修能力。同时配备齐全便于维修用的各种辅助工具及备件,如各种测试用的交直流电源、集成模块测试系统、维修数据库和资料库等。

(2)加强船用医疗设备的购置管理,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并与中标公司达成有利于设备售后维修保养的协议,如:最大程度上开放设备的核心维修技术资料、延长设备的保修期、适当降低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及24 h提供电话上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最大程度上降低设备的购置与维护成本。

5 关于船用医疗设备配置的一些建议

海上医疗体系属于非营利性质,就诊人群狭窄,其主要是作为卫勤保障中的应急和中转平台,不必要选用过于精密、功能性过强与智能化过高的医疗仪器设备。因为高配置的设备对使用环境的要求更高,维修的难度更大,购置与维护的成本也较高。应该尽量从适应海上应用环境、简单耐用、易于维修保养等角度考虑。例如:在螺旋CT的配置上,单排的就可以满足使用,而多排螺旋CT增加了探测器排数,所需的球管参数也相应提高,增加了购置与维护的成本;生化分析仪配置半自动的就可以满足使用;还有很多类似的设备选用标准配置就可以了。

6 结语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人口趋海移动趋势的加速,医院船已成为保障我国政治和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目前,医疗设备作为海上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用和管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只有规范船上医疗设备设计标准,加强科学研发,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及加强人员的专业培训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船上医疗设备的使用问题,为海上医疗体系的长远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刘双泉.我军医疗装备可靠性现状分析与思考[J].医疗卫生装备,2008,29(7):87-89.

[2]栾振涛,王晓波.海上医疗卫生装备的现状与探讨[J].医疗卫生装备,2011,32(12):82-83.

3.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篇三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条例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技术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活动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探索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积极化解医患矛盾,既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为破解医疗纠纷难题,市政府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政府规章,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的医疗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1年2月底,全市共调处终结医疗纠纷1741起,以人民调解和责任保险理赔为特色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日渐成熟,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急需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还不够明确,调解机构人员缺乏、保障经费不到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理赔机构在调处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等。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对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医疗纠纷处置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必要根据这些规定和新的形势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条例总则部分从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构建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第四条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中的工作职责,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第五条规定了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组织的工作职责,即“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从而为医疗纠纷的社会化、群众性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七条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了规定。

(二)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具体措施。条例第二章对医疗纠纷的事前预防措施和发生纠纷后的应急处理措施作了规定。条例主要从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医疗管理和服务制度入手,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医疗纠纷的日常预防提供了依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医疗安全培训教育、医患沟通等制度作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患者享有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第十六条从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公开医疗收费、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以及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不必要检查等作了规定。为了促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规范化,提高医疗纠纷应对能力,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医疗纠纷报告职责和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处置医疗纠纷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为了防止医疗纠纷引发社会治安管理事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责。

(三)关于医疗纠纷协商与调解。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根据我市开展医疗纠纷处置的实际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索赔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以利于将医疗纠纷协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的有关场所进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协商理赔部门,承担医疗纠纷的有关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务,并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期限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的功能,能够促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解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分别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程序、调解期限、调解协议的生效及其约束力等方面,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四十三条对保险机构协商理赔工作人员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在协商、调解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任追究的途径。第四十四条列举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几种主要违法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请予审议。

4.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篇四

同学们:

春季学期伊始,为了保证同学以饱满的精神面貌,健康的身体投入到新学期的学习生活中,校医院将同学们所关心的学生医保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缴纳40元/年/人保险费的是何种保险?有效期为多久?

答: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为每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

二、为什么在外就诊的费用校医院不予报销?

答:按照属地化原则,温江校区校医院为温江校区学生的首诊医疗结构,除急诊、抢救之外,学生必须先到首诊医院就诊,首诊医院由于条件有限不能处理的,开具转诊手续方能外出就诊,无转诊手续自行在外就诊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转诊后在校外医院产生的费用为什么要比在校医院就诊报销的费用少?

答:学生医保门诊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药品目录》等相关规定的种类进行报销,为了减轻学生负担,校医院所购药品种类大部分根据以上目录规定的种类购进;根据以往报销的情况,转诊后,校外医院所使用的很多药品不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所以会出现比校医院处方报销少的情况。

四、住院医疗费在哪报销?报销时需要哪些凭证?

答:在当年参保成功同时领取到医保卡后,住院可直接在入院时刷医保卡,费用由医院与社保局结算;当年参保未成功或未领取到医保卡时,先全额垫付所有费用,出院后三个月内到温江区政务中心7号楼1楼社保局窗口进行报销同时带齐以下资料:

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原件),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验报告

出院证明(原件)

住院期间的病例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患者身份证(患者未到的还需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患者本人中国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8.如学生在寒暑假及实习期间的住院费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学校出具的寒暑假的时间证明或实习期间的时间证明,当地社保局出具社保定点医院证明及医院等级证明。

五、门诊医疗费在哪报销?报销时需带哪些凭证?

门诊由校医院进行报销,同学需要在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报销时带齐以下资料:门诊病历、收费票据、机打收费明细单、复式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告单、转诊单(限校外就诊)等相关医疗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审原件留复印件)、医疗卡等相关身份凭证。

六、去年参保的同学为什么今年还未拿到医保卡?没拿到医保卡影响看病吗?

答:学生医保卡由区社保局统一办理,由于全区大、中、小学生人数众多,办理周期一般在半年以上;未领到医保卡不影响住院以及门诊就医,可凭身份证报销。

七、门诊报销的时间、地点?

答:

1、报销时间:

每月第二周的周二下午、第四周的周二下午13:30至17:00收取报销凭证;

每月第四周的周四下午13:30至17:00领取报销费用,如时间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2、报销地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百会堂二楼)。

校医院

5.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篇五

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学院:

按湛江市社保局要求我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需以学院为单位详细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批量增员表》,因临时增加此项工作,请各学院积极给予配合。

一、电子表头要求:

1、表格为电子表格形式,缴费档次:分20元和50元,需各建一表;

2、居民户类型:选择学校;

3、户主身份证号码(单位编号):不填;

4、缴费方式:直接缴费;

5、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

6、户主姓名(单位名称):广东海洋大学××学院;

7、通讯地址、户口所在地、缴费开户银行行号、缴费银行户名、缴费银行基本帐号:不用填;

8、户籍人数:实际参保学生人数。

二、表子表格要求

1、序号:自然序号排列;

2、增减员类型:增员;

3、姓名:字符间不得有空格;

4、身份证号码: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5、与户主关系:其它;

6、人员类别:大学生;

7、特殊人员标志:如果是困难学生或残疾学生,填是;其余为否;

8、特殊人员类别:困难学生或残疾学生选择最低生活保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

9、个人变更原因:新参保;

10、联系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

三、电子表格填写后,请尽快将电子表格发到校医院邮箱(qinyh@gdou.edu.cn),校医院汇总后上交湛江市社保局。参保学生电子信息将纳入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统。

四、9月1日至办理好参保手续之前所发生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校医院除外),学校报销20%。医疗发票经校医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

9月1日至办理好参保手续之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同异地住院。

五、特殊门诊(湛劳社[2009]83号文)一年申请两次:即在每年的4-5月份和10-11月份。申请获批后,在定点医院门诊自动报销。

六、从2011年1月1日起,学生到定点医院(包括校医院)看病,必需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就诊。

附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批量增员表》

6.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篇六

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制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的损害,而获得的物质或现金的补救和补偿,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救治、日常生活获得保障,使伤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获得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4、职工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标准的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所需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保险条例》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对于伤残程度严重的需要同时评定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对于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的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7、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9、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l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10、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30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11、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3年9月23日)确定。

12、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按照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不知下落1年为下落不明;2年为失踪;4年才可宣告死亡。按照民法规定宣告死亡需具备三个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需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职工因工作原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单位工作区域办事,因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哪些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1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进行一次性赔偿?

关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在其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国务院于同年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任何单位都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由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15、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按照所在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计算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16、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7、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方赔偿金中偿还企业为处理该工伤事故垫付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的费用。

18、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应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1)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国外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2)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19、承包后招用工人发生工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和《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应由企业负责,并签订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负责。

(2)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人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工伤的待遇。

(3)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

(4)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负责。

(5)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若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承担自己的工伤待遇。

20、因工致残职工被判刑解除劳动合同后待遇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21、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2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那些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该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情况下,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情况下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7.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篇七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3、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一年一交,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但是不是说把4%都交上来,如果人员有变动,现在社保做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拿着社保的变更单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做补充医疗的人员变更,退费或加费。

8.留学生在美国如何使用医疗保险? 篇八

我的保险单中对看牙是这样的:“ 牙科治疗费用:1) 由医生(除牙医以外的内科或外科医生)执行的牙科治疗费用;以及2) 因完好的天然牙齿受伤而必需接受的牙科治疗。最高赔付金额为 $500。由牙科医师提供的常规牙科护理以及牙龈的治疗不包括在赔付范围内;”

所以说我是不是直接去补牙而不需要花钱?还是说跟我的医保入了多长时间有关?还有,我发现有专门保牙的insurance,需不需要我入一两个月后用这个保险去看牙?

9.关于学生医疗保险使用及假期医疗问题的说明 篇九

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国家医疗体制放开政策的指引下得到快速发展,私营、联营方式成立的医疗机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公有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不足。但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民营医疗机构在药械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规范我区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结合近期民营医疗机构被媒体和相关部门明察暗访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根据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分局从仓储管理、进货渠道、购进验收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着手,对下城区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

[本文来源于文秘写作-)的“药械质量红黑榜”中进行了公布,并将以此作为“诚信监管”的重要信息。我分局在各种场合中分发监管联系卡,将网站地址及网站有关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要求他们多上网了解各项政策法规,并注意“药械质量红黑榜”,对公布的违法违规行为引以为戒。我们希望能以红黑榜为载体,起到 “吓死的比管死的多”的效果。这也是行政管理想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5、建监管档案。在本次检查的基础上,我分局建立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档案”,通过一览表显示具体的检查处理情况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起到动态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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