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共10篇)
1.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山西省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精神和有关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范围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范围包括列入当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全部县(市、区)。
第四条验收的重点是省当年下达的工程计划项目。
第三章验收依据
第五条政策性依据包括:中央出台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山西省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省里与各市签订的责任状等。
第六条省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工程设计,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第四章验收方法
第七条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采取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复验的方式。
(一)县级根据投资来源,组织水利、财政、发改、扶贫等有关部门组成自验组,对列入省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工程逐项进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申请验收。
(二)市级接到申请后,由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有饮水安全工程任务的县进行全面验收,特别是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级申请验收,并将当年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竣工情况登记表报省。
(三)省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进行抽查验收。省里按工程形式、工程投资等从市上报的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出验收的工程项目,抽查验收的比例要达到该县列入省饮水安全工程计划总数的10%以上,验收的饮水安全工程处数不少于6处。对列入省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国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全部进行验收。
第八条工程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工程、群众测评等方法。
第五章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工程管理五个方面。
(一)领导、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省下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四)工程建设资金执行情况,包括国补资金到位情况,市配套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乡村群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条评分标准(附后)。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六章验收准备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全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综合报告,包括规划设计情况、工程施工情况、工程竣工情况、工程管理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集中供水工程要有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管理、财务决算报告,可装订成册;单项小型工程要求有一个简要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全县完成工程总体分布图,全县计划和完成工程情况统计表,全县工程项目竣工情况登记表,单项工程情况卡片(以村建档建卡,存档备查)等。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图表,设计修改部分文件、图表,设计批复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单项小型工程设计文件备查)。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单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表,全县资金执行情况及决算表和单项工程决算表,单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表。
第十五条 县级审计部门对全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对每项工程的验收报告(备查)和市级验收报告。第十七条 县级和市级申请验收文件。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大事记。
第十九条 反映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光盘和影集(贴粘式)。影集中要有每处工程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对旱井、旱池等集雨工程可以村为单位选取部分典型工程。
第二十条以上资料除第十九条外都要装订成册,可装订成一本或数本,要求A4裹皮非塑封装订,每本必须有目录和连续页码。
第七章验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成立验收委员会。由省饮水安全办组织有关部门成员组成,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工程组、资料组、财务组等工作小组。
第二十二条 听取汇报。由县饮水安全办做全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情况汇报。集中供水工程要做工程建设总体报告、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做施工总结报告;管理单位做管理办法、试运行报告。对抽验的小型工程做综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查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报表、工程图表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现场验收。对工程类型、完成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管护、效益发挥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 群众测评。重点是对工程质量、水质水量、水价、管理、服务等是否满意进行测评。
第二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讨论,并根据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评分,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省水利厅对验收结果统一进行审核,不合格的限期完善,并及
时组织重验。同时对验收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评分标准说明
一、组织领导(5分)
1、将饮水安全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了责任状(2分);否则为0分。
2、饮水安全工程组织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3分);否则为0分。
二、前期工作(10分)
1、以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为基础,对水源和建设方案充分论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了适合当地的工程形式,并根据省里的要求提出了全县饮水安全规划(6分);否则为0分。
2、所有工程项目有设计文件(旱井工程有典型设计)(4分);抽验工程中出现无设计的工程时,按有设计工程数占抽验工程总数的比例评分。
三、任务完成(15分)
1、全部完成了责任状签订的饮水安全指标,工程项目全部完成(10分);达到任务的90%(8分);达到任务的80%(6分);达到任务70%(4分);其余为0分。
2、工程建设项目与省下达计划相一致,或虽不一致,但履行了有关手续(2分);否则为0分。
3、所有工程都实现了当年建设当年全部受益(3分);在抽验工程中,当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总受益人口的90%以上(2分);比例达到80%以上(1分);80%以下为0 分。
四、工程质量(20分)
1、所有抽验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签订了施工合同或实行了招投标制(3分);抽验工程中,90%以上的工程符合上述要求(2分);75%以上的工程符合上述要求(1分);75%以下为0分。
2、抽验工程中,所有工程实际供水能力达到工程设计要求(3分);90%以上的工程实际供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2分);75%以上的工程实际供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1分);75%以下为0分。
3、抽验工程中,所有工程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分);否则为0分。
4、抽验工程中,所有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施工,工程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3分);75%以上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施工,工程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2分);75%以下为0分。
5、抽验工程中,全部工程土建质量全部达到建筑有关标准,主要建筑物无
渗水、垮塌、不均匀沉降现象(2分);75%以上工程土建质量达到建筑有关标准,主要建筑物无渗水、垮塌、不均匀沉降现象(1分);75%以下为0分。
6、抽验工程中,所有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2分);主要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为(1分);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不规范为0分。
7、抽验工程中,所有材料、设备质量可靠,产品有合格证书,并且材料设备是按要求采购的(2分);85%以上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要求的(1分);达不到85%的为0分。
五、资金投入(15分)
1、国补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及时兑现(3分);国补资金到位80%以上,并及时兑现(2分);国补资金到位80%以下为0分。
2、市级配套资金到位额达到省规定配套资金总数的100%以上的(2分);配套资金到位额达到省规定配套资金总数的80%以上(1分)。
3、县级配套资金到位额达到省补资金的20%以上(3分);配套资金到位额达到省补资金的10%以上(1分)。
4、群众自筹资金到位(2分);群众自筹资金到位80%以上(1分)。
5、在县级设立专账(2分);否则为0分。
6、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无违纪违规现象,审计合格(3分);否则为0分。
六、工程管理(35分)
1、县级政府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并确定了专门管理人员(4分);否则为0分。
2、每处工程都落实了产权和管理主体(4分);落实了90%以上(3分);落实了80%以上(2分);落实了70%以上(1分);70%以下为0分。
3、每处工程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备的管理设施,完整的管理运行记录(4分); 90%以上(3分); 80%以上(2分); 70%以上(1分);70%以下0分。
4、每处工程都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了水价,进行了“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并按核定的水价足额征收水费(5分),落实了90%以上(4分);落实了80%以上(2分);落实了70%以上(1分);70%以下为0分。
5、每处工程都核定了基本水量和最高水量,并按相应标准收费(4分),比例达到90%以上(3分);比例达到80%以上(2分);比例达到70%以上(1分);70%以下为0分。
6、每处工程都提取了大修和折旧基金,并有操作性较强的使用管理办法(4分),落实了90%以上(3分);落实了80%以上(2分);落实了70%以上(1分);70%以下为0分。
7、对每处工程的水质要进行水质监测,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3分);比例达到90%以上(2分);比例达到80%以上(1分); 80%以下为0分。
8、每处工程都有完善的水源地和水工程保护措施(2分)比例达到80%以上(1分); 80%以下为0分。
9、工程基础资料齐全,并有完整的档案(2分);工程基础资料齐全,但未整理归档(1分);工程资料不全(0分)。
10、群众对工程管理评价的测评。满意(3分);比较满意(2分);不满意(0分)。
验收人签字:
2.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地区多属山区、半山区和边远地区, 交通不便, 村屯分散, 文化经济比较落后, 人畜饮水多采用地面水和地下水。
地面水多采用江河水及水库水。江河水流速及流量受季节和降水量影响较大, 其浑浊度和细菌含量较高, 水质有明显的季节变化, 暴雨时泥沙含量剧增细菌含量也急聚增高, 山涧水流速较快, 流量一般不大, 水质较好, 浑浊度较低。这是目前农村人畜饮水多采用的方式之一。
采用地下水时, 水源与水位及地形, 地质情况有关, 因为地下水分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浅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近, 短时间内大量取水时, 水位急聚下降。水质易受地面污染物污染, 与周围环境有密切关系。浑浊度较低, 一般无色, 硬度偏高, 部分地区铁锰含量超标。深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远, 水量充沛且比较稳定, 水质大多无色透明, 细菌含量通常符合卫生标准。但往往硬度较高, 铁、锰、氟、化合物含量超标。
2 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的若干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保障饮水安全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农村人畜饮水工作需要把提高供水保证率, 改善水质, 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放到第一位。
2.1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短缺, 水污染严重, 水性地方病和水性传染病的威胁, 加上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标准低, 缺乏水处理设备, 饮水水量和水质没有保证。由于受资金的制约, 饮水标准得不到改善。饮水不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所以, 农村饮水安全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什么样的水才是最安全的呢?首先我们得了解饮用水的水质要求。
2.2 对农村人畜饮水的水质要求
为使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农村供水的水质必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标准包括物理性状、化学性状、毒理学及细菌学四大类指标。
水的物理状包括浑浊度、臭和味等各项指标。要求水质从感观上对人体无不良刺激。
水的化学性状包括PH值、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等各项指标。超过一定限量时, 将会使水发红发黑, 产生异味、异臭、水烧开时产生沉淀, 不宜作为生活用水。在农村最常遇到的是地下水含铁、含锰和硬度过高, 这时采用除铁、除锰措施。而降低水的硬度则比较困难, 在农村无法实现, 遇到此情况只有另择水源。
水的毒理学指标包括氟化物、铝、砷等有害物质超过卫生标准时将对人体产生危害。所以, 含氟量过高的水, 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
水的细菌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 通过消毒措施, 使水质达到流行病学上安全, 为群众供应卫生的水, 是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另一主要目标。怎样做才能使农村人畜饮水既安全又可靠呢?下面就有关方面作一些介绍。
2.3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的几点措施
为使农村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作势在必行。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问题的总体思路是: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 以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实现饮水安全为目标, 以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为重点。
第一, 保证水源的可持续性, 水源布局一定要合理, 既要考虑当前, 又要考虑长远, 既要考虑水量, 又要考虑水质。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建设一些高标准的水源工程。要十分珍惜深层地下水资源, 确需开采深层地下水时, 一定要做到采补平衡, 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 要保证工程的可持续性。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农民的承受能力, 确定工程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建设资金要充足, 工程要配套, 质量要达标。在选择工程方案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根据群众的意见选择工程形式和建设方式。
第三, 要注意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水量水质并重, 防治结合,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一是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 制定保护办法, 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 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 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二是加强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对于具备集中条件, 但目前供水设施简陋且饮水不安全的地方, 可以建自来水工程;对水源受污染严重且恢复困难的已有饮水工程, 更换新水源;对缺乏必要水处理设备的已有饮水工程, 增加水处理设施。
第四, 加强水质检测建设。为保证饮用水水质, 应加强水源,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检验。
3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
管好用好人畜饮水工程, 是使工程保证正常供水。充分发挥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人畜饮水工程建成后, 必须加强管理。防止有人建无人管, 有人受益无人管护现象的发生。
第一, 建立管理责任制, 根据1984年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中指出“各种饮水设施, 谁建谁有, 谁用谁管, 所有权长期不变”。所以, 根据工程所有权的明确归属, 应建立明确的管理责任制。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大小和受益范围, 建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专管或兼管人员, 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也可承包给有专门技能, 工作责任心强的个人进行管理, 签定承包合同, 明确责、权、利, 做到奖惩分明。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水源保护, 工程维修。用水制度, 节水措施, 及水费征收等内容的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征收水费和标准可根据工程养护, 设备维修、更新以及人员工资等情况确定。
第二, 工程管理。人畜饮水工程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进行维修养护, 确保正常供水, 发挥效益。
a.取水工程的管理
取水工程包括, 水源井、管道等。水源井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 防止水源污染。污物要经常清理, 防止进入管道, 造成堵塞。管道要经常进行检查, 发现漏水应及时处理, 防止管道漏水泄压造成管道未端压力不够, 供水不足, 同时也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b.净水工程的管理
净水工程在整个工程系统中是不可轻视的一部分, 为了保持水质良好, 滤料要经常进行冲洗, 防止滤料板结起不到很好的过滤效果。同时滤料要定期进行更新, 重新换料。
c.配水工程的管理
供饮用的水箱, 在运行中发现问题, 应及时处理, 水箱要定期清洗, 防止二次污染, 保持水质卫生。
d.供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设备包括闸门, 水表、水龙头及水泵、电机、变频器等要经常进行检查, 发现漏水、漏电或螺丝松动要及时维修, 防止由于工作失职影响正常供水。水泵及电机、变频器等重要设备, 要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三, 水质监测管理
工程投入使用后, 水质要经常进行化验, 以确保供水安全。
总之,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总体要求是:以保障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符合农村饮水工程特点, 产权归属明确, 责任主体落实, 责权利相统一,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有利于工程的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系, 按成本水价供水, 计量收费, 市场运作, 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参考文献
[1]云南省农村人畜饮水技术手册.[1]云南省农村人畜饮水技术手册.
[2]建筑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2]建筑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3.浅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 篇三
【摘 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饮水安全长期是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工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环境的影响不断加大,水质量不断下降,饮水安全令人担忧。本文中,笔者主要围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进行分析,完善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0.前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定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较为缺乏的国家,“饮水难”是困扰许多农村的重要问题,为此,党和政府从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兴修了一大批便民的饮水工程。但是,饮水工程在建设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饮水安全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人民用上安全水依然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继续奋进的重要目标之一。
1.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1.1水是生命之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宝贵生命
据相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农村3亿多人民的饮水安全存在问题,几乎占到农村总人口的四十个百分点,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人民的福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2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心向背
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心怀人民的德政工程,同时也是“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水质差,饮用水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了解决人民的饮水困难问题,我国修建了许多事关民生的水利工程,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上问题较多,致使农村饮用水水质得不到有效保证,一些地方的人民长期喝不上达标放心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农村饮水多采用分散式取水,水质得不到保障。在我国农村地区,许多地方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不完善,缺乏集中、统一供水的设施,农村人民无法得到统一供水。因此,他们多采用自主分散取水的方式满足需求,但这种取水方式存在的问题较多,水质得不到保证。
其次,水体污染严重,饮水安全令人堪忧。随着我国工业的飞速发展,农村地区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同时,农村地区大量使用农药进行作业,导致水资源污染严重,适合作为饮用水取水点的地区已经越来越少,饮用放心、安全的水愈来愈难。
2.2水量分布不均,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取水方便度和水资源的保证率具有明显差异
广大农村地区地形和降水具有明显差异,水资源取用便利度各不相同,加之水资源分布不平衡,致使各地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存在难度。
2.3饮水工程建设不达标,管理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农村建设,各种便民的水利工程不断出现,为方便人们的用水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存在明显问题,水利工程设计不达标,不能满足饮水要求,同时,在饮用水工程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疏忽大意,致使农村饮用水存在严重问题仍无察觉,严重威胁着人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3.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措施
3.1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使工程严格按照饮用水安全标准实施
纵观我国农村地区饮用水工程现状,情况不容乐观,一些地区的饮水工程形同虚设,年久失修,出现身边是饮水工程,仍喝着质量不达标的水的怪异现象。为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以对人们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加大对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投入。同时,严格按照饮用水安全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坚决打击偷工减料,有损工程建设,对人民饮水安全不负责的行为,使饮水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为农村人民喝上干净、健康的饮用水提供重要基础条件。
3.2因地制宜地开展饮水工程建设,提升饮水工程效益
我国农村地区分布广泛,受区域地形和天然水源的影响,各地区水量情况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在饮水工程建设上切忌搞“一刀切”的工程建设标准,一定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饮水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好饮水工程的实际效益,改变饮水安全环境,使饮水工程为当地人民饮上健康水发挥更大的功效。
3.3普及饮水工程知识,使农村人民认识建设、维护饮水工程的重要性
由于一些农村地区对饮水安全和饮水工程建设认识不够,没有深刻认识到饮水工程对自身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导致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遇到一些阻力。因此,一定要加大饮水工程和饮水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饮水工程建设对饮水安全的重要作用,自觉地理解、支持饮水工程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4完善饮水工程管理方式,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由于管理不到位,责任制未得到落实,近年来,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产生不少问题,甚至有些饮水工程出现废弃的现象,严重浪费国家资源,危害人民饮水安全。为此,饮水工程一定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使饮水工程正常运转,为农村地区饮水安全不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宪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J].山西水利,2008(04).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篇四
一、项目概况
###又称铁板洲,本来由铁板洲、铜板洲和玉板洲三大洲构成,今铜板洲和玉板洲基本消失。###地处江心洲,洲内地势平坦,土壤疏松肥沃,每年蔬菜面积达7000亩以上。
###是农业人口大县###区内三大江心洲之一,现有人口约一万五千人(传统数据),土地面积万余亩,有“万亩田”之说,水面面积约万亩。###以前以种植棉花、水稻和小麦为主,现在以种植棉花和油菜为主,###地处江心洲,临近
##,该乡辖四个行政村,52个村民组,11400余人,面积12.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万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中解决全乡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总规划人口共3000人,其中,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的有血吸虫疫区1950人,其他饮水水质问题1050人;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不达标的有0人。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里又包含有血吸虫疫区的1950人。项目共涉及全乡4个行政村。
按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坚持“以集中供水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求与###现有工程建设条件相结合,确定2013年规划将全乡所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部采取集中供水工程解决。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联合文皖发改投资[2013]496号《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的通知》下达到###2013年解决苦咸水地区、血吸虫疫区、缺水地区及其他饮水水质问题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人数为2万人。
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枞发改项目[2013]91号)《关于201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通过
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解决全乡饮水不安全人口3000人,中小学师生饮水不安全人口395人。完成项目投资167.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34.32万元,省级资金16.79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6.79万元。###水厂改造净水设施及管网工程大大提高了全乡农村饮水安全的保证率,也着实为全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二、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1、工程设计批复情况
2013年4月,我县按照省计划通知的要求,组织编制完《安徽省###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并于9月3日上报到安庆市水利局通过专家评审。
2013年9月5日由###发改委发改投资[2013]91号文批复同意本项目实施。批复同意###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全乡4个行政村共3000人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计划安排;同意设计依托原有自来水厂实施改建净水设施及管网延伸工程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后###水厂日供水规模将达到1000吨,水源水取自长江。
2、工程招投标
2013年10月24日,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工作。
2013年10月25日,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3、工程施工
2013年9月5日项目获批后,按照安庆市发改委、水利局批复文件精神,某某县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下达了项目投资计划。2011年6月15日召开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会议进行工程任务布署。由县人民政府与各项目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县农饮办组织与项目乡镇及自来水厂三方协商签订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协议。
2011年6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1处工程工程全面按照计划进度有序实施,工程整体建设较为顺畅,截止2011年12月底,工程均已完成。
2011年项目21处工程共完成土方17.71万方,砼83方,φ50以上主支管道铺设467公里。
工程实施过程中,县农饮办和乡镇水利站依据建设运营管理协议,安排技术人员分片负责,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一并督促工程进度,督查工程质量。
4、项目验收
(1)原材料:水泥、砂、石等都有出厂合格证和质保书、出厂证明以及按规定提供的复检资料。
(2)中间产品:砂、石、骨料、砼拌和物等,分别对砂、石骨料的含泥量、石粉等指标进行了试验检测,通过检查,以上中间产品符合规范要求,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验收情况
根据安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批准的某某县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划分,某某县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只划为1个单位工程,1个单位工程按21家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划分为21个分部,单元工程按管道土方、管道砼、管道安装的种类和长度划分,共划分为475 个单元工程。
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督单位复核,475个单元工程全部合格,结合外观形象,21个分部工程评定为合格。经质量监督单位核准,1个单位工程评定为合格。
2012年6月,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部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某某县2011年农饮工程进行了分部验收,综合评21个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同意验收。
(4)县级验收情况
2012年6月,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生监督所相关成员单位与项目乡镇成立了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委员会,对我县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了县级验收。
县级验收按照查阅工程资料、察看工程、走访群众,召开评定会四个环节依次进行的验收方式组织了验收。
根据县级验收情况汇总:20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21处工程,在项目所在镇的积极协调和各工程水厂的倾力运作下,总体实施状况良好,工程建设能够符合相关工程规范;管材及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材料齐全,达到项目有关规定;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初装费、供水水价收取能够按照项目建设合同要求执行;受益人口均能如实登记。
县级验收结论:2011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实施21处,已完工21处,工程完成率为100%;工程规划任务人口5.0万人,现已完成5.0万人,工程人口完成率为100%;工程计划总投资2481万元, 完成工程投资为100%。
2011年工程基本完成计划任务,工程质量符合相规范要求,相关政 策执行及工程投资进度基本符合工程要求,验收中发现的少数问题要求在2012年6月底整改到位。某某县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小组同意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通过县级验收。
4、工程效益
某某县2011年实施的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投入使用,不仅能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居民生活健康水平,而且能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让农民更快地脱贫奔小康。
在工程实施后可新增日供水能力3007吨,共解决苦咸水地区、血吸虫疫区、缺水地区,其他饮水水质问题地区的5.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参照项目实施方案效益分析,工程实现年增加及节支效益可达850万元。
三、工程建设管理
1、落实工程责任制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法人为县水利主管部门水利局承担,建设实施主体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2、签订责任书
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目标责任单位分别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双方的任务和责任。
3、签订工程建设、运营合同
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分别由县农饮办、项目乡镇政府,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三方签订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4、工程建设严格把好三关
1、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是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安庆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编制。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源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技术可行、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
2、严格把好建设关。一是工程实行了工程管材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二是结合某某县农村供水基础条件实际,坚持建管一体,将工程的建设权与工程的运行权统一以协议的形式委托给现有乡镇自来水厂,促使水厂成为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之一,避免了建管分离引起的供水纠纷。三是吸收乡镇水利站技术力量,成立乡镇工程监督员,对本乡镇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日常行监理,其职责除了对工程质量履行监理职责外,还要对项目的收费、解决人口等政策执行进行核查监督及项目建后运行管理监控。
3、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完工后,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工程资料,并组织自验。自验由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5、做好工程宣传和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党和政府为广大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福民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饮水不安全地区人民的深切关怀,工程实施前后,我县采取了多形式开展宣传,使群众充分了解这项工程实施的意义和原则,尽可能让每户居民了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完全实行阳光操作。同时,按照政策要求将工程设计方案、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程运行管理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在工程建设和移交期注重县农饮办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求和监督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1、成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某某县农村饮用水管理总站是由某某县水利局2011年申报,2012年1月由县编委批复成立的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专管机构,其职能是:负责拟定的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负责乡镇自来水厂取水口的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工作;抓好乡镇自来水厂标准化、规模化建设,对水厂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应知培训和操作常识训练,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督促乡镇自来水厂做好水质检工作,督促乡镇自来水厂建立和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划定和饮用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工作。
2、落实管护主体。依托自来水厂实施的管网延伸按照事前签订合同,明晰产权,将国有产权的使用权委托私营水厂运营,并明确管护权利与义务;农村饮水安全管护主体在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随时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核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与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供水单位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工程建设完成后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先由法人单位与建设单位项目乡镇办理工程移交,再由项目乡镇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项 7 目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3、签订供、用水协议。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后,供水单位与项目区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明确供水和用水双方规范用水和供水的权益和职责。
4、设立县级农村饮水维修基金。按照省市要求,某某县设立了县级农村饮水维修基金。2011年,由县财政按当年农饮工程投资的1%配套20万元的维修基金。这项资金将会在突发,非人为的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护投入时使用。
5、制订了县级供水应急预案。为保证农村供水突发事故发生的快速有效应对,县已制订了由多部门联动,操作性较强的《某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怀政办发[2012]14号)。
6、加强了水质监测的力度。2011年,我县从县配套资金中拿出23万元作为水质检测专用资金。由县农饮办与县疾控中心签订了水质检测委托协议,分别加大了水质检测的频率、范围、指标的监测工作。
7、加强了供水管理人员培训力度。2011年7月,由县农饮办组织相关乡镇自来水厂管理人员到湖南长沙参加了由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主办的2011全国农村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人员培训。使我县供水管理人员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对搞好农村饮水工程也有了更足的信心。
五、资金管理
1、资金筹措
根据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我省2011年解决1个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投资496元,其中中央补助 资金占60%,省、市、县等地方配套资金占40%,2011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1489万元、省496万元、县496万元专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除省政府财政补助配套外。各项目区还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建设资金,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同时,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供水工程,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应由用水户自己解决。对按规定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进行张榜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2、资金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补助及配套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资金报帐制度,根据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特点,考虑地区投资平衡,我县实行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模式,即根据各项工程解决的规划人口数,按照省级以上人均补助资金标准拨付工程款。
3、工程资金处置与使用情况。(1)资金处置
我县201121处农村饮水工程依托私营水厂实施管网延伸。根据全县农饮工作会议要求,国家资金主要用于各工程的管道铺设、设施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农户补助。入户支管网材料费由农户自筹,但项目区农户自筹部分最高不能超过300元/户。
(2)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1年9月21日,某某县水利局支付项目单位建安投资工 程款13944562.30元,县财政局直接替项目到位支付管材集中采购款590万元,待摊投资100万元,结余资金396万元。其中已形成移交固定资产2085万元。
(3)结余资金使用计划
2011年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总结余资金396万元。结余资金将拟使用于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取水口保护工程建设、水厂的净水工程更新改造、管网延伸增压站建设、规模水厂化验室设备采购以及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长期规划的规划设计费用。
六、建设经验与建议
1.建设经验
“十一五”期间,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就是依托乡镇水厂实施管网延伸。从整个工程建设运营情况来看,这种模式一是有效利用了原有社会资源,避免了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二是有利于项目的生产集中化、规模化;三是有利于项目在整个建设与运营的主体统一,有效避免建设管理与运营管理上不良事件主体职责不清问题;四是有利于农村经济、生活水平逐步发展的需要。五是有利于后期规模的扩展性。
2.存在问题及建议
通过农饮项目的促进和带动,我县乡镇自来水厂发展进入到了更迅猛的发展时期,同时自来水厂的发展为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打下了十分有利的基础。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1、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用户分散,投入成本大,用水量不多,运 10 行效益不高,不利于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建议地方政府各部门一方面能够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征地、供水用电价格、相关税费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以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根据工程运行的实际和农村用水的特点考虑采取适度推行两部制水费(基本水价+计量水价)收缴制度与成立工程维修金制度相结合,通过改变农村安全饮用水观念促进消费和维修金扶持的方式,来提高工程发挥长期效益的能力。
2、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质、水量、方便程度等指标是不断提高,规划外的人数也要求喝上干净、便捷的自来水,这给项目的规划、设计、推进和政策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部分水厂规模随着项目的实施,已逐渐显现供水能力不足,管网延伸范围也因路程、地形的限制,需要二次增压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相对应的工程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都在提高,配套资金压力加大。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论文 篇五
近年来,长清区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经营规模化、供水管理企业化”的总体要求,先后兴建了一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状况有了较大改善。
1农村供水工程现状
长清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西南部,总面积1178.1km2,总人口56.38万,其中农业人口45.50万。截至底,长清区共建设有万德水厂等12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三官联片等联片集中供水工程27处;单村供水工程11处,涉及全区10个镇、街办,设计供水规模达4万m3/d,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达22万人。但全区农村仍有12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尚未解决。这些人口所在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利用地下水、山泉水等作为水源,基本没有采取净化措施就直接饮用。取水措施多为小型水泵抽取浅层地下水,取水量小、水量不稳定、没有供给保障,存在取水设施不安全、用水不方便等问题,并且因面源污染、取水过程不合格等原因,取水水质多数不达标。按《长清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到底,全区实现村村通、户户通自来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存在问题
2.1工程使用率及供水保证率不高
目前,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长清区供水管网工程普遍存在规模小、建设标准低、对接率、入户率及覆盖率低等问题,致使各供水工程实际供水能力只达到设计供水能力的20%~40%,远达不到工程设计供水规模。更因建后管理不善,部分管道损坏、漏水严重,致使供水工程运行成本高,工程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对于南部山丘区,因村庄分布零散,地形高差大,不适宜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等原因,现供水工程主要由村集体组织或联户建设,由于缺乏有效的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存在规划设计不合理、水质不达标、取水量小和供水保证率低等问题。
2.2水源水质不合格,无水质处理设施
根据长清区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规划报告,地下水水质普遍较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但受经济条件制约,长清区大多数农村没有专门的排水沟渠,生活污水任意流淌。随着农村、乡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家庭废污水排放量也增加,村镇居民区因缺乏排水设施,卫生条件差。有的工程水源地离居住地近,又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生活污水对水源地容易造成污染。又由于资金的限制,部分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及单村工程无水质处理设施,致使群众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
2.3工程建后的管理不到位
农村饮水工程单项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维护管理和经营难度大。以前建成的饮水工程,基本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管理意识淡薄,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有可能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如单村供水工程原有的供水工程由村内指定一名水管员管理或村内领导班子成员兼职,多数存在只用不管、不修现象,导致不少工程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甚至报废,群众吃水重新返困。
3对策及建议
3.1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事关亿万农民基本生存,是一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事业,所需投资多。按照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长清区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加大投入力度,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其次,从农村现实情况出发,受益农户在负担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投劳投资责任;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3.2分类实施,形成城乡一体的供水网络
长清区拟在“十二五”期间以安全供水、提高农村供水质量、改善饮用水条件为目标,结合当地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规划建设供水工程60个,从而形成覆盖全区城乡一体的供水网络,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居民用水商品化、城乡供水一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全区10个镇、街办252个村庄约1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为充分发挥现有供水工程效益,提高工程实际供水能力,利用现有30处集中供水工程,通过主管网延伸与村内主管网对接,同时,完善村内供水管网建设,提高供水入户率,从而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对南部山丘区,由于特殊的地理、水资源等条件限制,宜采用联片集中供水或单村供水方式。通过对各村原有的供水工程的提升改造,达到水质过关、供水保证率达标、管网设计合理、工程运行低水损、高效能的目标,彻底解决其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12处联片集中供水工程,解决63个村庄的约4.37万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建设18个单村供水工程,解决约1.42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至20底,已建设6处数,解决1.5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3.3加强水源保护,建立科学的水质监测体系
为加强水源保护,建立长清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根据长清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情况,划分出明确的水源地保护范围,并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标志,加强管理。根据水源地的供水规模、供水范围,将水源地划分为重点水源保护区和一般水源保护区。对重点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内容,加大管理和投入力度。对重要水源地所在的乡镇、村庄进行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明确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加强和提高水源保护意识,实现依法保护饮用水源。长清区水利部门对无水质处理设施且水质不达标的供水工程,利用财政资金配套解决。并会同卫生防疫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饮水工程进行检查,对水源和供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适时监控水质,确保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上合格、卫生、放心的水。
3.4加强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论文 篇六
(1)管理问题。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人民的经济能力有限等因素制约,导致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小,成本高,很难实现专业化管理。有的地区只有一两个人管理,且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技术力量严格不足。很多工程只是简单的维持日常运行,工程设备老化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且也无力承担维修、更换、改造等费用。
(2)部分已建完的工程设施闲置,运行成本高。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着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规模的情况,造成部分设施闲置,主要原因是:①近几年农村外出打工人数增加,造成实际人口减少,用水量也大大减少;②一些平原地区,采取自来水入户,但是需要村民自己缴费来完善设施,同时要进行自来水供水收费,部分村民无力承担,导致自来水不能入户,也使得用水量小于供水量。
(3)部分农村供水工程,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关于水质处理和消毒设施的改造,使部分建设工程的供水水质不达标。同时,农村缺乏相关专项经费,造成没有专业的.水质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导致水质检测工作十分落后。
2合理规划,明确产权
针对上述问题,应实际调查各个地区的自然和经济状况,合理、科学的评估用水量和供水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减少资源的浪费,合理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程建成后,根据不同的工程形式来明确合理的产权归属,从而明确权责,便于分类管理,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具体分类:一种是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水务局管理。用水协会由村委委员、工作人员、用水户组成,他们有自主权去对供水工程进行管理和使用,可自行调度用水以及定期对工程进行维护、改造及扩建。这样不仅控制了水资源的支配权,也方便了工程,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第二种是以村为单位,主体工程归村集体所有,入户工程则由各用户所有,解决了工程运作和维护开支,从而促进了工程良性运行。
3加大人员素质培养并完善管理体制
一要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质安全问题,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给予财政支持。二是相关部门要不定期的对各饮水工程的水源进行检测,定期培训水质检测人员,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三要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来进行饮水工程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群众集资,落实管理主体,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建立责任、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保证厂区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记录完整,严格水质检测制度,保证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
4合理设定供水价
合理设定供水价,公开水价,实行按实收费制度,改变传统用水模式,不仅便利了用水群众,也提高了百姓的用水商品意识和节水观念,一方面保证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效益,一方面提高了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实现双赢。
5总结
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中通过做一些基础性工作,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看成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任务,以保障农村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通过明晰产权归属,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加强监制,改善水价机制,来提升在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效果,从而解决一些使用有份、管理无责的现象。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符合建设、管理、使用相协调,责任、权利、利益相统一的状态,增加工程的使用寿命,最终促进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7.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保障饮水安全, 维护人的健康生命, 是当前水利工作的第一要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对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浙江省自2003年启动“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以来,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2006年底, 省政府按照中央“东部地区要率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 决定进一步加快步伐, 将“十一五”规划目标提前到2009年完成, 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截至2007年12月底, 全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已累计完成投入60.5亿元, 新增农村供水规模215万t/d, 解决了1万多个行政村, 83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全省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已提高到86%。
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数量的增多, 如何保障这些工程能长久良性运行, 已是非常迫切地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分配的不平衡性及地域性差别等原因, 农村居民实际用水量少、水费收缴率低、供水工程效益差、运行管理难以维持等管理问题日趋凸现。为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 省水利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部署, 在2008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 抓好县 (市)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的试点工作, 积极探索创新,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的长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根据水利部颁发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的要求, 针对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类型及特点, 通过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经验, 以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为指导思想, 提出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的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类型及特点
2.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类型
(1) 通过城镇水厂管网延伸到农村。
其特点是农村用水户距城镇水厂较近, 居住相对集中, 水厂供水规模较大, 既对城镇工业、企业、机关等城镇中心供水, 又将管网延伸到周边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方式有2种:一是从水厂到龙头由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二是由自来水公司与乡镇分级管理。农村生活用水水价等于或低于城市水价。此类型水厂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 水质水量及运行管理能够保证, 基本属市场化行为。
(2) 以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联村建的分片集中供水工程。
此类工程分几种情况:在经济较发达的平原丘陵地区, 水厂覆盖面大, 规模也较大, 一般在3 000 t/d以上, 水厂供水对象以农村居民为主, 也有工业、企业用水, 水厂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但经济效益相对较好, 水质水量及运行管理能够保证, 可按市场化运作。而在经济中等发达及欠发达的偏远山区, 水厂规模一般为500~3 000 t/d, 当地工业、企业较少, 水厂供水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 由于农民用水安全的意识还不是很强, 实际用水量很低, 水厂经济效益较差。在一定时期内, 水厂供水属准公益性行为, 需要一定的政府扶持, 这类水厂今后的长效管理问题, 是本次需要重点探讨的范围。
(3) 偏远山区及海岛建设的小型村级供水工程。
这类工程的特点是, 供水规模小, 数量多, 分布广, 制水工艺简易, 工程无专业人员管理。水厂供水纯属公益性行为, 是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也是政府扶持关注的重点。
2.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特点
(1) 分布广、规模小、数量多。
浙江省农村居住分散, 特别是偏远山区和小岛, 为解决当地的饮用水, 有些地方必须以自然村或几十户人家为单位建设饮用水工程。据统计, 目前已建成日供水量在200 m3/d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1 700多处, 日供水量20~200 m3/d的村级供水工程有7 000多处, 还有一些20 m3/d以下的饮用水工程。这些偏远而又分散的饮用水工程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
(2) 农民实际用水量小、成本高、供水工程效益差。
由于目前农民安全用水意识还不是很强, 为了减少水费支出, 农民家里常备有2套水管:一是水厂自来水水管, 用于饮用;另一套是自备浅井水管, 用于生活用水。因此, 实际用自来水水量很少, 人均日用水量不足20 L。水费收缴率低, 直接影响水厂的经济效益。而由于农村居住的分散性, 输配水管道较长, 有些山区位置较高的地方需要几级泵站, 致使供水成本高。因此这种高成本、低收入, 使管理单位经济效益差, 入不敷出。
(3) 农民对水费的承受能力低。
通过调查了解, 欠发达地区农民对水价的承受能力为0.5~1.0元/m3, 水价过高, 可能导致农民少用或不用自来水, 返用不安全的土井水等情况发生。需要在相应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宣传教育。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建设任务
(1) 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主体。
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又分散的特点, 要在县、乡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把全县 (市、区) 乡镇政府驻地、单村及联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统一纳入水源管理、卫生监测、供水安全等规范管理范围。配备专业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制定考核办法对县 (市、区) 、乡镇、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2) 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县 (市、区) 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对全县 (市、区) 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乡镇在乡镇水厂或乡镇水管站中增加农村饮用水管理职能, 由专职人员统一管理辖区内联村或单村饮用水工程;联村或单村饮用水工程由联村或单村成立的专职管理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各村落实村级专职管理员。
(3) 设立专项资金、落实优惠政策。
公益性较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应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扶持, 设立农村饮用水工程专项管理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水价补贴、考评奖励及管理人员工资补助等。同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主要从降低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成本的角度出发, 减少各种税费、优惠用电价格等。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中提出的“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 运行电费给予优惠”的要求, 在政府政策的优惠扶持下, 使供水工程降低成本。利用市场机制和水价调控, 推进饮水安全工程效益社会化、市场化进程。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的保障措施
4.1 建立科学水价机制, 强化价格管理
(1) 农村用水现行水价及存在问题。
浙江省农村供水水价基本能够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城镇水厂管网向农村延伸及乡镇集中供水的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基本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 在近几年新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中, 都以户为单位安设水表计量收费, 乡镇及以上工程水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居民用水一般为1.0~2.0元/m3。分散式小型农村供水厂 (站) , 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 一般为0.5~1.0元/m3。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水价单一、低成本。现行的水价确定方式主要从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出发, 与用水量的多少无关。在缺水地区既不利于农民节约用水意识也不利于供水企业效益的提高。二是农民用水安全意识较差。在地下水比较丰富或有溪流水的地方, 由于当地农民安全用水意识较差, 为了减少水费支出, 农民家里备有2套水管:一是水厂自来水水管, 用于饮用;另一套是自备浅井水管, 用于生活用水。因此, 实际用自来水水量很少, 人均日用水量不足20 L。人均用水量过少, 一方面水费收缴率低, 直接影响水厂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居民用水量少, 供水工程流量小、流速低, 水池与管道中水停留时间过长, 易产生二次污染, 不利于饮水的安全。
(2) 确定合理水价的思路。
一是要从补偿合理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出发, 逐步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水价, 以约束供水成本的上升。要大力推进区域供水, 以降低投资成本,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并要逐步做到同一供水区域内城乡用水同价, 以减轻农民的水费负担。二是从紧核定农村供水价格。农村供水价格由制水成本、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不能在供水价格外单独向农民收取水增容费、水厂建设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农村供水厂和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应纳入到供水成本中, 在水价中解决。三是针对农民安全用水意识较差的问题, 利用水价的调节作用, 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 (超定额累进加价) 等制度, 来提高农民的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意识。在水资源较为丰富、农民自备水源比较多的地区, 为促进农民安全用水的意识, 可试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方式, 即每月设基本水量和水价, 少于基本水量按基本水价收费, 超过部分按计量水价收费。在浙江省海岛缺水地区为了节约用水, 推行用水定额管理 (超定额累进加价) 制度。用水定额管理是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的基本用水额度, 在定额范围内水价较低, 如果用水超过定额, 超额部分将按高一些的价格收费。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城市开始推广阶梯式水价, 以“价格约束”来提醒居民节约用水。四是农村自来水价格要实行公告制度。为防止人情水、关系水、偷漏水的发生, 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的出现, 应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 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为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 应按规定实行听证会制度。
4.2加强行业监察和社会监督, 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 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 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快完善工程维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尤其要注重为规模较小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
4.3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网络, 加强水质检测、监测
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资金,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 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 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 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4.4强化水源地保护, 做好防冻防洪防毒等防灾应急预案
为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 各地要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清除上游污染源, 设立水源保护地公示, 并设专人巡查制度。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要编制防冻、防洪、防毒等防灾措施应急预案, 规模较小的村级饮用水工程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 建立应急反应体系和信息监测报送、快速反应机制。
4.5 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高科学统一管理水平
各县 (市、区) 级管理机构建立与各乡镇、各主要供水厂联网的农村供水信息化平台, 在平时进行科学管理, 及时掌握各供水工程的运行情况, 在出现旱、涝、洪灾等灾害时能及时调度, 保障农村饮水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汉松.深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工程良性运行[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7, (2) :65-67.
8.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非常迅猛,加快了城镇化的步伐,人们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农村饮用水作为人们生活的根本保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身体健康,还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由此,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进行分析与研究,总结出一些先进的建设与管理方案。
关键词 农村饮水;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S277.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5-0-02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饮水安全提上了日程。而农村饮水安全内容主要是农村居民可以及时与方便地获取充足和洁净的基本生活饮用水。当前,饮用水不安全问题主要包含了水量不足与水质不达标以及方便程度不够与水源保证率不达标等多项指标。2003年以来,我国由原来的解决农村居民用水困难转变成了解决农村居民用水不安全问题,在建立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项目上增加了投资力度,这样才能满足社会不断进步下人们生活质量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水作为生命之源,在建设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时一定要严格落实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家相关要求,这也是现代化城镇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居民的饮用水质量,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如此同时对促进农村现代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由此,主要以浙江省农村农民安全饮水为参考。
1 基础策略
1.1 合理分配各方责任
为了能够实现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策划与建设工作,浙江省安吉县组成了一个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并且由政府与水利局以及卫生局、建设局等多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参与的安吉县农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主要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策划与建设工作。各个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与积极配合,在工作上形成一股力,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1.2 坚决策划先行与确保适度规模
在对2003年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进行调查时发现,对于地处山丘区的现实状况,采用先急后缓与先重后轻以及突出重点和分步实施的原则,坚决策划现行。安吉县水利局、发改委、卫生局等多个部门努力下,编制出了相应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且把饮水存在问题的人数详细的落实到了各个城镇、村组,根据当地情况选取水源,利用科学手段合理地选择集中式供水方式、零星分散式供水方式等,进而满足农村农民的饮水安全需求。
1.3 合理选取水源
相关部门将水源的选取当作工程立项的重要问题与关键环节,并且综合考虑影响水源的各个因素,利用科学手段选取水源地,保证水源的安全。在开工之前对水源地进行严格考察与检测,只有水源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与水量可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前提下,才可以开始工程建设。
1.4 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项目,要以科学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合理确定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人单位,主要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工作,比如说策划、建设与管理以及技术指导与监督等,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材料采购选用集中公开招标的方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要采购的材料非常多,比如管材、水表与消毒设备等,这些都进行统一的集中采购,利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质量高、信誉好与服务到位的厂家进行供货。项目资金主要是由当地的政财部门进行专户存储与专款专用以及专账核算,并且由饮水办办公室专人进行管理。工程监理是任何一个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工作上,也要选取诚实诚信的监理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工程施工监理,而监理单位严格把关,采用巡回监督模式。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之后,要依据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竣工验收。
2 探索
落实责任主体,严格明确责、工程建设要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要有专门的负责人,这些都是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成功建设的关键。而浙江省在农村饮水项目上采用了多种管理模式,对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把控。
2.1 运用托管运营模式
托管运营是一项较理想的运行管理方式。如城市水厂延伸管网供水的,都纳入城市水厂管理范围,由城市水厂进行管道维护、水费收取。集镇水厂供水的,都纳入集镇水厂管理范围,由集镇水厂进行管道维护、水费收取。托管之后可以让政府摆脱以往面临的财政负担与各类繁琐事物[2]。实行托管之后政府需要依照合同支付一定资金就能够确保水厂的标准运行。其次,因为托管责任非常明确,这样专业公司就一定要充分发挥专业与技术手段,对水厂进行科学化与规范化以及目标化管理,提升了农村饮用水的管理质量。
2.2 用水协会管理方式
用水协会管理是单个村庄供水工程应用比较普遍的管理模式。
零星分散式供水的,由所在行政村管理。目前针对这块,浙江省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也产生了一些具有开拓性的方式。比如有些比较连片的分散式供水,几个村联合成立了自来水协会,由协会管理。例如浙江安吉昆铜乡,在13个村饮水工程建成后,在乡里协调培育下,成立了昆铜乡的自来水协会,主要承担起管理运营工作。
2.3 收益居民自管方式
这样的管理方式主要在供水规模非常小的单村工程中应用,一般有2种管理形式,第1种按照用水量进行收费,村级组织派委员兼做收费员,0.5 a或者1 a收取1次,所收资金完全用于工程维护,有结余者专款专用存做下一年度运行管理资金。第二种。平时不会收水费,通常是在工程出现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时候,由本村的村民组长聚集全村的居民举行村民大会,共同出资工程维修的资金[3]。比如说丽水市青田县地理位置比较偏僻,但距离大海非常近,水汽来源非常丰富,雨量也比较充沛。然而,由于蓄水与供水设备不足无法保证全县的用水,再加上河湖受污染严重增大了需水量。因此,各个乡镇要依据当地情形选择不同的管理方式,但出发的根本点一定是以确保国家的投资能够充分发挥效益为主,使群众可以长久享用良好的供水服务,让饮水安全工程真正获得民心。另外,由于农村供水管网比较长且用户分散,使得供水成本比较高。因此,一定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以满足人们对用水的需求。
3 结语
对于我国现阶段农村饮水安全的现状,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寻找农村居民饮水与工程运营之间的平衡点,在保证饮水质量的前提下,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水用量。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一定要依据现实情况采取对应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李伯华,刘传明,曾菊新.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经济问题探索,2012,(5):40.
[2]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中国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论文集[Z].2011,(11).
[3]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报告[R].2010,(16).
9.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篇九
第238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10.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一)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供水管理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配置岗位人员,编制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单位级别。
(二)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协会负责管理,也可委托管理总站、分站管理。用水协会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户协会的职能。
(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主体工程属业主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四)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自主经营。
(五)单村供水工程经村民同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卖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60-80%,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10%。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存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负责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任、考评,供水站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九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业主、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一条 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人员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十三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 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甘肃省水利工程划界标准》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按照保护区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条 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以水窖、小电井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距窖、井5米以内不准种树、建房,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二十条 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在大型水厂或供水管理总站、分站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检验人员,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管网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少于1个。
(三)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五章 取水构筑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应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等漂浮物,拦污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宜超过0.3m;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内的静水位、动水位;当水位、含砂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应定期量测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管井的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洗井;渗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或清洗反滤层。
第六章 净水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有安全保卫措施,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30m,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水厂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持体检合格证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药剂(凝聚剂、消毒剂)管理。应根据净水工艺、水质情况和设计要求选择药剂,药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购置药剂时应向厂家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药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药剂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在药剂仓库和加药间,作好入、出库记录,并有安全防护措施;运行时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应根据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应在设计投加点按设计投加方式计量投加,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不能漏加和超量添加;每天应经常巡视各类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各种药剂每天的用量、配置浓度、投加量以及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应不断总结加药经验,在满足净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药耗。
第二十五条 计量仪表和器具应按检定周期进行维护检修,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宜按设计工况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或水压),运行负荷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定时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粗滤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0NTU,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8NTU,滤池和净水器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NTU,当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慢滤池的运行管理。慢滤池宜24h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0.3m/h;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出水堰高度或阀开度,满足设计出水量和滤速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层,并把堰口高度恢复到最高点或调整阀开度到原位;每年应补砂一次,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50~100mm的砂层,补新滤料至设计厚度;每隔5年左右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普通快滤池的运行管理。应经常观察滤池的水位,当水头损失达1.5~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2NTU时,应按设计冲洗强度进行冲洗;冲洗前应先关进水阀,待滤料层表面以上的水深下降到200mm时,再关闭滤水阀;冲洗时应先开启冲洗管道上的放气阀,冲洗水阀开启1/4,待残气放完后再逐渐开大冲洗水阀;冲洗结束时排水浊度应小于15度;重新投入运行时,滤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间断运行的快滤池,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冲洗;冲洗结束后,应保持滤料层表面有一定的水深;冲洗后,滤池的出水浊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滤料;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不低于0.3mg/L的溶液中浸泡24h,经检验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絮凝池、沉淀池或澄清池的运行管理。应经常观测絮凝池的絮体颗粒大小和均匀程度,及时调整混合设备和加药量,保证絮体颗粒大、密实、均匀、与水分离度大;应及时排泥,经常检查排泥设备,保持排泥畅通;平流沉淀池,藻类繁殖旺盛季节,应采取除藻措施,防止藻类进入滤池;澄清池应不间断运行,初始运行时初始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1/2~2/3,投药量宜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
第七章 泵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离心泵应在泵体内充满水、出水阀关闭的状态下启动,并合理调节出水阀开度和运行水泵台数,使其在高效区运转;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除止回阀外,泵站和输配水管线上的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水泵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泵内存水排净;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输配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应在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上详细注明各类阀门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和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应根据原水含砂量和输水管(渠)运行情况,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树枝状配水管网末梢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应开启1次,排除滞水。
第三十二条 每天应定时查看高位水池或水塔内的水位及其指示装置,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最低设计水位范围内,水位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对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应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并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锈漆。
第三十三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
各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
第九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站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收取基本水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第三十六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站提出申请,经供水站批准后,再由供水站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缴纳一定的增容费用。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的情况;
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不高于5%;
(四)能源单耗不高于5.5千瓦时/千吨米;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不高于设计水平年的10%;
(七)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站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四十条 受益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安装取水总表,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应分摊水损。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管理单位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在水表无法计量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四)按基本用量计费。
第十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按照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四十四条 供水成本按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定。
第四十五条 水费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按有关规定统一使用水费收取专用票据。
第四十六条 供水站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十八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第十一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聘用人员由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保证运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所得税;引用农业灌溉水源的供水工程,原水价格应低于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标准;水质监测费由市、县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量按设计用电量纳入2005年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电价标准价格。
第五十二条 市县两级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视财力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自行确定适当予以补贴。
第五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县人保财险公司和县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总站建立管道破裂责任保险,由用户向人保财险公司交纳5-10元/户的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院内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室内人身伤亡进行理赔。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五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重点工作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的,停止供水并销户。
(二)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表计量不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罚款。
(四)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拒不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打井、爆破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十八条 农村供水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警告处分,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农村供水单位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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