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2024-12-0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精选3篇)

1.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篇一

电气化铁路装卸作业

安全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确保万水泉电气化铁路线路区段内捆绑、加固作业安全及人身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第二条 甲方人员及劳动防护用品设置

1.驻站联络员:3名,三班作业,每班1名。

2.安全防护员:6名,三班作业,每班2名。

3.安全管理员(由作业队队长兼任):3名,三班作业,每班1名。

4.对讲机:15台,驻站联络员、安全防护员、安

全管理员各1台,并每班备用1台。

5.绝缘用品:参与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绝缘靴、绝缘服及绝缘帽。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管理人员根据发运货物的需要,有权向乙方下达捆绑加固服务任务,并进行监督。

2.甲方驻站联络员要严格执行《呼和浩特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区段货装作业安全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与车站联系确认作业时间、股道后,方可开始作业。

3.甲方管理人员必须在距车列两端20米处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执行先防护、后作业的要求,装卸作业必须在安全警示标志之间的区段内进行。

4.乙方作业人员到达作业场地,开始作业前,甲方驻站联络人员和安全防护员员必须确认作业股道正确、作业车辆在安全作业标志内侧,方可开始作业。作业结束,必须确认所有人员、工具及装卸设备均已离开危险区域后,防护信号已撤除后,方可通知车站作业完毕。

5.甲方管理人员如遇雨、雪、雾天气必须进行接触网停电装卸作业,发现接触网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及时上报。

6.甲方有对乙方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宣传的义务。

7.对乙方现场作业中涉及安全、服务质量、装卸管

理的各类违反规章、规定的问题,有制止、指挥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铁路装卸作业标准》等铁路规章制度和本协议确定的作业地点、范围进行捆绑、加固作业,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和作业安全。

2.乙方作业人员严禁未经电气化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进入电气化站场作业。

3.乙方作业人员严禁作业人员未得到通知,擅自进入站场。

4.乙方作业人员严禁私自带长大工具进入站场,捆绑加固、调整车门等作业工具,必须经装卸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使用。

5.严禁乙方作业人员越区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不得在站场内随意走动。

6.严禁乙方作业人员在车列两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进行作业。

7.乙方作业人员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严禁爬上车辆顶部作业,严禁向上投抛篷布绳索、绳网,严禁用竹杆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宽度,严禁用水流冲刷车辆。

8.乙方装卸工组在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或进入带电接触网区域时,所携带的长型工具(如铁锹、撬棍、推拉杆等)一律保持水平状态;起重机臂杆、装载机铲斗、叉车门架等距接触网均不得小于2m,驾驶室外禁止坐人或站人。

9.在接触网不停电的条件下进行装卸作业时,乙方作业人员、工具及装卸设备与接触网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的距离,并派人监护,必要时应在车上安装安全防护网。

第五条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判断事故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遇有人员伤亡时,以及时救治为原则,实施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救护。同时,向公司安监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

2.人员发生触电立即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1)关闭电源开关。一是立即通知车站断电;二是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三是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2)低压触电时,可采取切断电线、挑开电源线、拉开触电者等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对触电者现场进行紧急心肺复苏救治并及时送至医院进行抢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铁路行车或货运事故、路风事件等

有损铁路和甲方声誉问题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向乙方支付的捆绑、加固作业费,情节严重的,移交铁路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2.捆绑、加固作业中途乙方有故意捣乱和违反本协议规定事项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劳动产生装卸费总额的50%;有中途弃岗的人员,甲方有权扣除该人员本次作业所得劳动报酬。

3.在现场酒后作业,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作业。

4.因乙方违章作业、不按规定操作等原因造成人员受伤,甲方不予支付其受伤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调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2.装卸作业管理规定 篇二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强化对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装卸作业相关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装卸管理制度。

第二条装卸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取得资装卸设备的操作上岗证或资格证,方能从事装卸作业;统一指挥,指挥人员须取得装卸设备的指挥证并按照GB-5082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但如果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监护人须取得重庆公司内部的监护资格证,监护时不得离开作业区域,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应先中止作业。

第三条 叉车、吊车等装卸设备要在每班使用前进行检查,发现装卸设备不完好的严禁带病操作,并立即报修;吊车要定期委托外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条 装卸设备司机在装卸前要核对装卸物的重量及物,核对是否超过本装卸设备的核定重量,严禁超重装卸,作业前还必须了解所吊物体的重量、结构、大小、重心等参数。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装卸设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装卸设备属于谁,谁负责;装卸谁的物品谁负责。第六条 叉车、吊车等装卸设备要严格执行厂区车辆的管理规定,厂区道路15km/h,车间内通道5km/h,不得超速;装卸设备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攀爬。行致转弯处慢行鸣笛、道口必须停车左右观察才可通过。

第七条 装卸区域要确保电器完好,作业区域要有充足的照明,使用到的电器或移动电器要检查合格,有需完善的要及时整改并记录在综合检查台账中。

第八条 装卸司机需要下车时,无论时间长短,都要熄火拔掉钥匙。第九条 所装卸的物品超过公司车辆核定重量的,需要找外单位协助装卸的,必须要验证装卸司机的相应证件,对入厂吊车等设备进行检查并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告知及培训;相应的部门作业人员需告知外单位人员此项作业的风险有哪些,提出准确有效的控制措施。重量超过10T的,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吊装作业方案,并且严格按照吊装作业方案执行。

第十条 对装卸区域要进行警示隔离,警示区域要包括所有装卸臂所到区域,区域内严禁有闲人逗留,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帽等相应的劳防用品。

第十一条 作业前对吊带、钢丝绳、卡扣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破损的应停止作业并选用符合要求工具。

第十二条作业前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严禁在装卸设备臂下方逗留或站在吊臂吊物下方,有人站吊臂吊物下方时,监护人有责任进行劝诫并停止吊装作业。

3.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下同)装卸管理工作,确保装卸作业安全,提高装卸服务质量和作业效率,促进装卸工作全面发展,根据《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铁路装卸工作统计规则》、《济南铁路局装卸管理办法》、《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装卸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管理的车站、货场及专用线(专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相关装卸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装卸管理机构,强化专业管理,加强对装卸工作的组织领导。

1.公司装卸管理的主管部门为运输部。

2.装卸管理责任主体单位为公司。由分管运输副总经理分管装卸工作。

3.各站具体负责所辖区内装卸业务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运输部装卸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铁路装卸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公司铁路装卸行业特点,制定公司装卸管理和作业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公司管内装卸行业归口管理。

2.负责装卸安全管理。

抓好装卸作业安全、机械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参与装卸重大伤亡事故、机械设备重大事故和严重路风事件的调查处理。

3.负责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掌握公司主要装卸机械技术状况,监督、检查装卸机械运用管理。

4.推行装卸作业标准化,提高装卸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

5.负责制定公司装卸技术业务培训规划,组织装卸技术业务培训。

6.负责装卸费率管理工作。

根据货源变化和经营需要,及时调整装卸费率。

7.加强受委托单位的监管。

抓好受委托单位装卸合同、协议的审核备案,规范受委托单位管理。

8.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装卸作业效率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 公司装卸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铁路、公司有关铁路装卸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装卸管理实施细则、装卸作业办法和制度。

2.负责装卸安全和装卸业务管理工作,并承担本单位装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装卸安全管理体系和考核办法,负责装卸生产需要的劳力、机具配置工作,优质、高效完成装卸生产任务。

3.负责装卸机械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本单位的装卸机械配置计划,完善装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组织装卸机械检查评比。

4.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单位装卸业务管理、作业标准化、装卸服务质量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5.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装卸技术业务培训计划,督促检查装卸技术业务培训开展情况。

6.负责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管。推进装卸“五统一”管理,定期分析受委托单位装卸安全管理和人员素质状况,针对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提高受委托单位装卸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

7.负责本单位装卸费率管理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实际情况,及时上报装卸费率调整请示报告,并做好统计分析。

8.抓好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装卸日常检查、考核、评比制度。落实装卸作业标准化,保证装卸车质量。开展文明装卸和爱车活动,杜绝野蛮装卸。

9.负责对本单位装卸生产、安全等各种报表、资料、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省局运输营销处。

第六条 车站要制定和完善《装卸管理细则》,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权限和标准,强化公司、车站的安全责任及考核。《装卸管理细则》要根据国铁、省局、公司有关运输、货运、装卸等规章、办法、技术标准,结合车站装卸人员、设备、业务范围、作业限制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 《装卸管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概况、管辖范围、货运量、装卸量,装卸设施设备数量、分布及起重能力。

2.装卸组织管理机构、指挥系统、人员职责分工、岗位职责及岗位安全职责。

3.装卸各项基本作业制度、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装卸车组织、教育培训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受委托单位管理、服务质量及经营管理等制度办法。

4.检查与考核。装卸安全质量考核办法、装卸车效率考核办法、设备检查评比考核办法。

第八条 各站《装卸管理细则》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如有修改应报公司运输部审批。

第三章 装卸作业组织

第九条 车站必须加强对装卸部门的管理和生产组织,保证充足的装卸作业能力,严格遵章守纪,在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快装快卸,保证装卸生产昼夜不间断进行。

第十条 车站货场内的装卸作业应由铁路专业装卸或签订合同的受委托单位承接进行。在铁路货场内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车的,必须经车站同意,并与车站签订装卸安全协议,服从铁路装卸管理,执行铁路装卸作业标准,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一条 装卸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车站应组织均衡装卸车作业,根据运输生产要求、装卸能力核定作业时间,按核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任务。

第十二条 装卸作业派班须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派班原则。装卸值班员或货运员接到相关的装卸任务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装卸工班进行装卸作业。第十三条 组织装卸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和铁路装卸作业标准。

第十四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监装卸货运员、装卸工班分工负责制,认真执行“车前会”、“作业前、作业后三检”、“车后会”、“装卸工作单发放和签认”等制

度。

1.装卸工班严格按铁路标准作业程序和要求,听从监装卸货运员的指挥,进行装卸车作业。

2.监装卸货运员对装车、卸车和堆码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对装卸工班进行作业指挥和指导,加强作业安全与质量检查,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

3.装卸工班作业完毕,监装卸货运员确认达到装卸作业质量标准的,签认“装卸工作单”,装卸工班凭“装卸工作单”办理清算手续。

4.装卸工作单填记必须“一批一单”,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货运核算员核收装卸费的依据,一份用作装卸工班办理装卸费清算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装卸作业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1.加强装卸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杜绝野蛮装卸,做到“尊客爱货,严守纪律,文明装卸、优质服务”。

2.装卸机械统一标识、装卸作业统一挂牌服务。

3.装卸服务主动、热情,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乱扔乱摔货物、不准偷吃拿运输物资、不准敲诈勒索客户、不准刁难客户、不准乱收费、不准在货场买客户的东西)。

第十六条 公司、车站要建立健全装卸车应急预案,当装卸作业能力不足时,必须立即启动装卸车应急预案,确保运输生产需要。

第四章 装卸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车站必须落实装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装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分析、安全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强化装卸安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车站须制定装卸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装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包括装卸作业、劳动安全、装卸机械、不良天气、自然灾害等内容,遇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做到应急有备、信息畅通、响应迅速;日常须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九条 公司、车站要强化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落实管理人员职责,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现场作业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实时监控,对违反规章制度、简化作业程序、违章蛮干等惯性问题,深入分析安全隐患和落实问题整改。

第二十条 公司、车站月度安全例会要对装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装卸月度安全分析和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第五章 装卸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车站须规范装卸设备管理,有效实施装卸机械规划、选型、购置、监造、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车站要高度重视装卸设备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执行《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完善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购置、更新和改造装卸设备时,由公司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投入产出分析,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的设备调拨由公司运输部办理,并报省局运输营销处备案。各单位之间的装卸设备调拨须经省局运输营销处同意,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车站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基础台账,包括设备台账、设备履历簿、特种设备台账等,全面掌握装卸设备数量、动态、分布情况和增减情况。建立装卸机械技术档案,保存图纸、说明书、维修手册、零件手册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设备操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作业、超速行驶。交接班时,应按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装卸设备要定期保养和检修,车站应制订年度检修计划,检修内容和技术标准按《铁路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执行,并按规定填写检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属于特种设备的装卸设备(指叉车、汽车吊、轮胎吊、正面吊等)必须取得有资质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配备厂内机动车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车站每年组织开展春、秋季设备大检查,对照设备检查标准对装卸设备逐台进行检查,对装卸设备进行技术状态分类评定,并将资料存入设备档案。

第六章 装卸费率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运输部负责对公司装卸费率浮动请示报告进行报批,并对装卸费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装卸费率浮动执行“三原则”:一是“先批准、后执行”原则;二是有利货源营销和增加装卸收入原则;三是避免内部无序竞争原则。

第三十二条 需要浮动装卸费率时,公司要进行充分论证,说明费率浮动的理由、车站、货物品类及浮动幅度等内容,由公司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第三十三条 省局运输营销处收到公司上报的装卸费率浮动报告后,对装卸费率浮动的必要性、数据的真实性、浮动品类、浮动幅度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运输部、财务部要加强对装卸费率浮动的管理,定期检查装卸费率浮动情况。

第七章 装卸培训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运输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装卸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年度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年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装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装卸作业所应建立装卸日常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装卸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操守。公司应督促受委托单位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适应作业需要。

第三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新工人上岗、工人转岗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业务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要定期进行复审。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公司培训。

第八章 委托装卸

第三十九条 委托装卸铁路装卸业务是指公司(委托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有关政策与有资质的地方装卸企业(简称受委托单位,下同)依法签订《装卸作业承揽合同》,并按照《装卸作业承揽合同》约定完成某一部分或某项货物装卸搬运作业。

第四十条 双方以《装卸作业承揽合同》方式约定在委托期内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必须共同遵守国家法律、铁路规章制度,接受铁路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单位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受委托单位应提供足够的装卸劳力完成装卸生产任务。遇有防洪、抢险、救灾、劳力不足等特殊作业,受委托单位必须服从铁路运输的统一指挥和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遣。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其劳力组织、业务培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事宜必须由受委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技术业务培训,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可接受受委托单位委托,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受委托单位进行人员上岗安全作业、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受委托单位人员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由受委托单位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因自身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应自行承担民事赔偿等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委托期内,双方对有过失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受委托单位所签订的《装卸作业承揽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订立,规范管理,按约履行,预防纠纷”,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及保管程序。

第四十七条 《装卸作业承揽合同》按年度签订,统一使用国铁(济南局)颁发的合同范本,经审核通过,由公司与受委托单位正式签订合同。

第九章 装卸统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铁路装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铁路装卸人员、机械的综合情况,为装卸生产组织提供数据资料和依据。

第四十九条 装卸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业务,努力掌握统计计算的新技术,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装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第五十条 “装卸工作单”是装卸统计的原始单据,必须严格管理。

第五十一条 车站要定期填报装卸报表,按时上报公司装卸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运输营销部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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