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责任书

2024-10-26

宗教工作责任书(精选11篇)

1.宗教工作责任书 篇一

巨甸镇2011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以及《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玉龙县宗教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特制定巨甸镇2011年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着力激发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把他们同不信教群众团结在一起,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加强对党的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宗教政策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各党(总)支部要安排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的学习,依托党员活动室开设宗教理论课,举办各类宗教政策、法规、宗教知识业务培训。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充分运用《宗教事务条例》,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二、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网络。宗教工作无小事,各村党(总)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把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总)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宗教工作领 1

导小组,定期研究分析本辖区范围内宗教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和掌握宗教工作动态。各村要确定一名村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对辖区内的宗教工作情况做到及时请示报告。

三、加强对宗教进行依法管理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切实加强藏传佛教在内地传播活动的管理。

2、制止乱建、滥建寺观教堂、露天宗教造像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巩固治理乱建滥建工作成果。禁止未经批准新建、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建、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应由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逐级上报,征得省、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建、重建、扩建。

3、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和列入试点管理的民间信仰场所,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行为,打击邪教组织,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报请上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各村要加强列入试点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监督,并负直接管理责任。

4、要维护宗教领域稳定,按照《玉龙县处置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有效防范和处理突

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抓好基督教工作,开展调查摸底,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要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各类纠纷,防止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

5、加强安全和防火工作。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组织人员经常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和列入试点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和防火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信教群众人员安全。各村要与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和防火责任制,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加强信教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引导他们为推进巨甸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五、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各村要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开展宗教工作的重点,坚持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的教育,积极构建和顺宗教。对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要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助教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建立宗教档案。要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本情况、宗教教职人员、教徒、宗教活动对外交往的情况等档案。

本责任书下发后,各村(社区)每半年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开展工作情况。年终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镇党委、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巨甸镇人民政府(盖章)村委会(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

二O一一年四月

2.宗教工作责任书 篇二

关键词:美国,宗教,德育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惟一超级大国, 同样美国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宗教色彩最为浓厚的国家之一, 其宗教成分之多元, 教派之繁多, 宗教活动之多样、组织之严密、内容之丰富、对社会生活影响之深广, 令全世界都瞩目。从纵向发展来看, 在建国200多年的历史中, 每一个时期每一个阶段都贯穿有丰富多彩的宗教活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从华盛顿开始, 历任美国总统无论其竞选还是在其就职演讲中都会涉及宗教, 常常以“上帝保佑美利坚”作结束语。比如艾森毫威尔当选美国总统后宣称;“承认上帝的存在是美国作风第一位的、最重要的表现, 没有对上帝的信仰, 就不可能有美国的政治体制, 也不可能有美国的生活方式。”从横向覆盖上看, 宗教牵涉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美国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是对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与塑造, 对社会秩序的调整与维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的美国有着国体和政体上的根本不同。长期以来, 在我国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但是国家并不提倡宗教信仰。本文并不是旨在否定我国的宗教政策而主要是以改善我国德育现状, 提升德育工作实效, 呼吁社会各界特别是我国德育工作者了解美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思考并吸收美国宗教中的德育价值, 为我所用, 以改善我国当前的德育状况, 推进我国德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提升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

一、美国宗教情况概述

在美国, 绝大多数人信仰基督教, 基督教分为新教、天主教和东正教三大教派。除此之外, 世界上所有重要宗教在美国都有信徒。刘澎教授曾经在《当代美国宗教》中写道:在美国每10个人中有9个人自称相信上帝, 8个人认为宗教对他们的生活非常重要, 7个人属于某个宗教组织, 大约有6个人每天祈祷, 一半以上的人认为上帝是美国民主的道德引导力量, 4个人每周都去教堂。湖南湘潭大学教授雷雨田也曾统计指出:在美国两亿多居民中, 基督教徒占88%以上, 95%的人声称信仰上帝, 58%的人每天至少象征性地祈祷一次。由此可见, 宗教信徒在美国是一支相当庞大的队伍, 相比之下, 无宗教信仰、宗教活动的人数显得极其微小。

教派多样, 教徒繁多, 显然教堂数量也当数全球之最。全美共有教堂大约三十多万个, 经常一个街道就有好几个教堂而且建筑别样、风格各异。可见宗教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之高, 影响之深。

宗教活动在美国更是异常的丰富多彩。每个传统节日或者国家乃至其他民族的重大事件都有一系列宗教礼仪、宗教活动。比如天主教有七件圣事礼仪, 即圣洗、圣振、圣体、告解、圣职、病老傅油、婚姻;以弥撒感恩祭典为中心, 全美有统一的团体祈祷经文;圣餐 (圣体) 是纪念主耶稣的最后晚餐;团体祈祷, 注重读圣经、讲道, 献唱圣诗、祈祷等等。

美国教派之多、信徒之多、教堂之多、活动之多足以说明宗教在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对全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产生的影响。事实上宗教确实在美国历史上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在当今时代, 宗教对今天美国在全球中超级大国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宗教对美国的影响就社会范围而言涉及各个群体、各个领域, 具体到个人, 更是涉及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方面面。当然, 宗教对美国社会文化的影响更是非同一般。其中宗教对美国德育的影响可谓重乎甚重。

二、宗教对美国德育的作用

在美国, 宗教是道德教育涉及教育对象最广、教育内容最丰富、教育方式最灵活多样、教育效果最明显的一种道德途径。通过宗教道德教育, 建立人们的宗教情感, 树立人们的宗教信仰, 传授道德知识, 规范道德行为, 完善道德素质。通过宗教活动填补人们内心的空灵, 净化人们的心灵;用上帝即宗教的震慑力量约束人们的行为举止, 规范人们的道德操守, 避免各种社会问题, 用宗教经文教义培养信徒建立博爱、正义、诚信等道德品质, 增强对社会和国家的认同感责任感;通过宗教精神引导人们正视自身潜力发挥各自潜能, 并最终成为美国社会各行业的工作骨干和模范公民。美国宗教道德教育的总体目标可以理解成为学生建立并保持一个植根于基督教信仰的、接受综合教育的学习环境, 用教会和宗教神学的力量, 实现对社会和青年的政治控制和道德熏陶。具体说来, 宗教对美国德育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宗教思想充实了美国德育的内容, 强化了德育的效果。

宗教与道德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 自原始社会就是一个孪生兄弟, 道德使宗教具有持久、强大的凝聚力、吸引力、震慑力;宗教使道德能够广泛传播、深入人心并最终化为行动养成习惯。宗教正是通过超自然的神化了的手段, 将其教义打上了神圣的印记, 从而使宗教思想变得高尚圣洁, 进而使宗教思想中所反映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神圣化。宗教思想中所蕴含的道德规范不依赖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社会舆论等外在力量的强制约束, 而是能自觉的自我约束, 它不仅能够稳定人们的思想, 唤起人们内心的美德潜力, 促发践行欲望, 而且还可以使人们不顾外界条件和个人得失维护他们所认可、信任的道德规范。美国基督教等宗教思想中要求人们谦虚、博爱、正直、诚信、关心他人、同情和信任他人等无疑充实了美国德育的内容, 并通过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宗教活动使信徒乐于践行宗教思想中蕴含的道德规范, 从深度上强化了德育的效果。

其次, 宗教起着统一美国民众思想的整合作用。

美国特别注重利用强大的宗教势力和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 为美国社会提供统一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规范, 以此来统一公民的思想, 规范民众的日常行为, 联络各民族的感情, 实现民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美国基督教在人生价值的理解与追求人格的认同与塑造、理想信念的树立与坚持等即思想的整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整合促使民众找准理想、信念的方向, 把握价值、行为的取向, 增强美国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 稳定了社会秩序, 成为美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宗教所发挥出的思想整合作用对社会的影响面越来越广, 辐射力越来越强, 促进了美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再次, 宗教对个人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趋势起着规范导向作用。

如前面提到的宗教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行政、社会舆论等外在力量的强制与施压, 它通过自我调节、约束来稳定人的思想, 唤起人的精神力量, 从而使现行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神圣化。《论美国的民主》的作者托克维尔就曾说“法律允许美国人做他们所愿做的, 宗教则阻止他们进行欺骗, 禁止他们做那些鲁莽的或不公正的事情。上帝是一个更高的、道德的、最圣洁和全能的存在者, 只要按照他的话语去做就能保证至善, 上帝是道德行为与秩序的最后保证”。美国复杂和多样的教派体系, 庞大而活跃的宗教组织, 规范着他们的行为举止, 并营造出一种和谐、融洽、亲切、温馨的氛围, 从而规范着个人的价值取向, 引导着社会的发展趋势。

三、美国宗教对我国德育工作的启示

往往一提起宗教, 我们一般都联想到它引导人盲目崇拜, 满足人某种虚幻的精神寄托, 它指向信仰愚昧、无知, 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当然更认为宗教与道德这两个范畴毫无联系。从上文的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宗教在美国德育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有力地整合了美国民众的思想、规范了民众的行为举止、改善了社会环境, 充实了美国德育的内容, 强化了德育的效果, 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有力因素。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提倡宗教信仰, 但我们更加重视德育工作和德育建设, 本着这一目的非常有必要对美国宗教的德育启示作深入的分析, 总结美国德育对我国德育工作的启示。

(一) 注重人的精神需要, 加强信仰教育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方面, 人的精神需要是随着物质需要而不断增长的, 因而也要不断加以满足。在今天, 我们更应当明确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此, 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要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 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从思想上精神上正确武装和不断提高起来”。他还强调:“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 一个民族更要有自己的精神。”“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来说, 牢固树立并坚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是极端重要的。”重视人的精神需要, 我们就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精神资源的开发。美国宗教实质上就是从信徒的精神需要入手, 以信仰教育的方式掌握教徒的灵魂。在宗教里, 人的精神幻化是一种对象性的幻化, 这种对象性的幻化就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与超越。信教徒之所以皈依和崇奉宗教, 并不是因为他们对宗教教义的深刻理解、准确把握, 而是寄希望于宗教能满足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满足的种种需要, 寄希望于宗教超自然的力量。正是由于种种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才更加使人对这种终极价值心向往之, 于是对宗教的信仰就形成了。这种信仰具有规范和刺激个体行为的强大动力作用, 同时也把这种动力转化为自身的精神需求。信仰是对理想的把握和高度认同, 是人们价值生活的重要支撑, 更是人们道德生活持续的执著推力。要提高我国德育的实效性就必须注重人的精神需要, 加强信仰教育。

(二) 丰富德育内容, 建构和谐德育

一方面, 美国基督教等教义中所提倡的博爱、慈悲、行善等与世俗社会所呼吁的友爱、奉献、善良等相通相融, 而且“宗教道德不仅具有真、善、美的崇高的神圣性, 而且还具有可得到补偿的诱人之处”[6]这就从内容上给予了世俗德育宝贵的借鉴。从一定意义上说, 宗教的圣书教义, 就是一种道德文本和伦理手册。另一方面, 美国宗教的禁忌、戒律既体现出道德规范、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的基本内涵, 也给予了信众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这些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舆论一样, 是对人行为的一种约束。而且, 宗教还强调人格的完善与和谐。因此, 我们的德育有必要对美国宗教中所蕴含的道德要求加以提炼升华, 充实到我国当前道德教育的内容中并加强管理, 建构和谐德育, 从而更好地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加强“三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 加强民族精神教育、培养爱国情怀;以道德规范为基础, 加强公民道德教育, 培养高尚、健全、和谐的人格;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加强素质教育, 促进学生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三) 创设情境, 注重隐性教育方式

在美国, 随处可见高耸入云类似金字塔式的金碧辉煌的各式风格的基督教教堂, 使很多不信仰基督教的人一走进这些高雅神圣的殿堂总会不由自主、情不自禁地萌生一种敬畏感、神圣感, 好似神灵就在高高之处注视着你的一举一动, 让人不敢有丝毫的放纵。美国宗教道德教育可谓是神圣、和谐、典雅与美的融合, 带给信徒对神灵要求的道德原则的敬重。其实, 西方人走进教堂顶礼膜拜的同时也是进行道德洗礼。物质文化所传达的信息不仅仅在于外观的美丽和豪华, 更多地是烘托出一个民族的伟大、聪明、勤劳的优良品质。而由民族的自豪油然而生起的爱国主义教育效果比从书本上教授的道德原则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这种潜移默化的道德熏陶、道德隐性资源的开发应当引起我国教育部门和德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必须注重德育环境的开发与创设, 注重隐性教育方式。近年来我们国家所大力倡导的教育三贴近原则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仅坚持德育内容要讲出来听进去还要提倡唱出来演出来, 实际上就是在强调隐性教育方式的重要性, 注重情境的创设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吕鸿儒、辛世俊.宗教的奥秘.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3]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2006.

[4]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出版社, 2000.

[5]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1.

3.宗教工作责任书 篇三

此次研讨的是《宗教学名词》(第七稿)。各分支学科负责人汇报了各自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难题。大家就难题进行了研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与研究室副主任温昌斌介绍了其他学科的经验,解答了有关问题。

卓新平所长要求课题组做好以下工作:1. 处理好重条,该合并的合并;2. 各分支学科框架尽量统一;3. 可根据需要在英文术语后补充梵文等外文。

4.宗教工作责任书 篇四

目标管理

二0一二年二月 日2012年平罗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区、市、县党委有关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任务,激发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组织拓展统战工作面,创新民族宗教管理的方式方法,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巩固扩大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果,维护好现有宗教格局,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100分)

(一)乡(镇)、村(社区)有分管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干部,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培训,有工作安排、总结,及时上报信息不少于四篇,对辖区内的统战(民族宗教)工作情况明、底数清,档案及资料健全。(20分)

(二)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内组织统战对象、教职人员、寺管会成员等培训、教育、学习、考察等活动不少于一次,寺院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的检查不少于一次,安抚慰问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及贺节活动不少于一次。(20分)

(三)大力开展民族团结乡(镇)、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业的示范创建活动,争创区、市、县示范点不少于一个,巩固扩大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成果。(20分)

(四)大力开展和谐寺观教堂的创建活动,维护宗教和顺,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平罗发展,争创区、市、县“和谐寺观教堂”示范点按我局分配任务数完成,严格依法履行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翻建、迁建的申报审批程序,坚决制止未批先建、边申请边建设非法乱建宗教活动场所。(20分)

(五)、不发生借宗教名义从事的封建迷信、非法传教、非法聚会活动等行为。

(六)、不发生违规朝觐,零散朝觐活动和境外渗透现象,以及在县级以上有影响的上访或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七)协助管理好辖区内清真饮食品的厂、馆、店、点,尊重维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发挥好清真饮食品牌、商标在促进民族经济、民族集贸市场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分)

二、责任考核

1、责任书内容是县委政府2012年对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的考核部分,责任书考核得分折算按百分比计入考核总分。

2、采取平时掌握、半年督查和综合考核的方法,细化、量化考评打分。

3、荣获区、市、县统战系统及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先进集体及牌匾荣誉称号的加0.5分、0.3分、0.2分,并计入总分。

县委领导(签字)

乡(镇)基层党组织(签字)单位: 责任人:

二0一二年二月

5.宗教人士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篇五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良种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六月

良种场宗教人士落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责任书 为确保我场各宗教场所的平安稳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按照《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则》,保持宗教活动的正常化,落实宗教事务管理的“三管一负责”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与各村签订统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本责任书的责任对象:宗教人士为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二)目标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开展“双五好”(五好宗教人士、五好宗教活动场所)活动。

2、遇到突发事件,能保持头脑清醒,积极地协助政府做好劝阻说服教育和事件的平息工作,维护好本场所内部及周边群众的民族团结工作。

3、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从事合法宗教活动;讲经中,以新编卧尔兹为标准,正确阐释宗教教义、教规;不私带塔里甫(满拉),不私下传教,不得指定他人在场所内讲经,不组织跨地区宗教活动,不组织直属亲属参与零散朝觐活动,场所及周边发生异常情况,能及时、公正地向相关部门汇报。

4、不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积极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学习班。

5、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制度健全,并按照规定标准制定上墙,严格执行重大节日值班制度,人员落实到位;场所主要位置设有明显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预防未成年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宣传板报、宣传栏或橱窗;宗教场所内有《宗教事务条例》、制止零散朝觐、“八荣八耻”、三热爱等方面的宣传内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公布账目,便于群众监督。

6、民族宗教矛盾纠纷发生时,各村要在第一时间向乡党委、政府报告,村负责人要及时赶到现场稳定局势,做好政策宣传和劝导等工作。

7、认真执行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月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并对发生的民族宗教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理,主动调处率要达到95%以上。

8、在开展民族宗教团结月活动中要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积极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条例》的宣传活动,认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9、认真做好公、私朝觐工作。积极向片区信教群众宣传公朝,防止和杜绝私朝。特别是要向穆斯林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工作政策,揭露非法朝觐中介组织和组织者骗人、害人、坑人的勾当,宣传零散朝觐的危险,教育广大穆斯林群众正确对待“朝觐”,不要上当受骗,坚持走政府有组织的朝觐渠道,不参加零散朝觐。

三、责任考核

(一)依照本目标责任书,责任人对本村辖区内的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负总责。

党委书记(签字):

村支部书记(签字):

村委会主任(签字):

6.宗教工作责任书 篇六

责任书

为了使我校各族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明确师生为什么不能信教,参加宗教活动,能够正确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安排,坚决杜绝宗教向校园渗透。根据上级文件(伊县教党字(2012)134号)指示精神,特签定本责任书。

做为一名教师,我已学习并完全理解了上级文件(伊县教党字【2012】134号)的指示精神,师生不能信教和从事宗教活动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活动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保证,我将用实际行动来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我们的校园渗透,并坚决执行并落实“十个不准”、“六个禁止”,如有违反,将按《伊宁县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责任追究办法》承担一切责任。

教师签字:

温亚尔乡中心小学 2012年9月29日

温亚尔乡中心小学教师“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责任书

为了使我校各族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明确师生为什么不能信教,参加宗教活动,能够正确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安排,坚决杜绝宗教向校园渗透。根据上级文件(伊县教党字(2012)134号)指示精神,特签定本责任书。

做为一名教师,我已学习并完全理解了上级文件(伊县教党字【2012】134号)的指示精神,师生不能信教和从事宗教活动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活动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保证,我将用实际行动来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我们的校园渗透,并坚决执行并落实“十个不准”、“六个禁止”,如有违反,将按《伊宁县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责任追究办法》承担一切责任。

班级: 班主任:

学生签字:

温亚尔乡中心小学 2012年9月29日

维吾尔玉其温乡中心小学2011——2012学年校领导“抵御和防范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安全包干责任书

为了使我校各族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明确师生为什么不能信教,参加宗教活动,能够正确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安排,坚决杜绝宗教向校园渗透。根据上级文件(伊县教党字(2012)134号)指示精神,我特与维吾尔玉其温乡中心小学全体汉文老师签定此包干责任书。

我保证,我校汉文教学部全体教师已学习并完全理解了上级文件(伊县教党字【2012】134号)的指示精神,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来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我们的校园渗透,并坚决执行并落实“十个不准”、“六个禁止”,每位教师都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并举报校园中的一切宗教活动,要谨记校园里的一切宗教活动都是非法的,必须坚决禁止。学校内绝不允许传播宗教教义,宣传宗教思想,全体师生必须做到不信教、不传教、不参加任何非法活动,不参加任何带有宗教性质的活动。

如属我名下责任教师中有违反,将按《伊宁县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我愿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包干责任人(签名):

****年**月**日

做为责任包干教师,我已清楚知道这份责任书的内容,并了解这份责任书的涵义,因此,我同意签定并保证履行上述所有责任义务。

被包干责任教师(签名):

****年**月**日

维吾尔玉其温乡中心小学2011——2012学年校领导“抵御和防范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安全包干责任书

为了使我校各族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明确师生为什么不能信教,参加宗教活动,能够正确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安排,坚决杜绝宗教向校园渗透。根据上级文件(伊县教党字(2012)134号)指示精神,我特与维吾尔玉其温乡中心小学全体维文老师签定此包干责任书。

我保证,我校维文教学部全体教师已学习并完全理解了上级文件(伊县教党字【2012】134号)的指示精神,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来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我们的校园渗透,并坚决执行并落实“十个不准”、“六个禁止”,每位教师都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并举报校园中的一切宗教活动,要谨记校园里的一切宗教活动都是非法的,必须坚决禁止。学校内绝不允许传播宗教教义,宣传宗教思想,全体师生必须做到不信教、不传教、不参加任何非法活动,不参加任何带有宗教性质的活动。

如属我名下责任教师中有违反,将按《伊宁县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我愿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包干责任人(签名):

****年**月**日

做为责任包干教师,我已清楚知道这份责任书的内容,并了解这份责任书的涵义,因此,我同意签定并保证履行上述所有责任义务。

被包干责任教师(签名):

7.宗教工作责任书 篇七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宗教观教育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种思想文化的影响, 人们的核心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出现了信仰多元化的现象。近年来, 从一些研究资料可以看出宗教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信教人数不仅在增加, 信教人员的结构层次也在发生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流动性加快, 宗教徒的流动性增加……改革开放以来人的阶级的身份淡化了, 民族的身份、宗教的身份增强了,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交织更突出;民间信仰的问题和新兴宗教的问题提出来了。”宗教复兴和宗教世俗化是新时期宗教发展出现的新特点, 宗教正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不断地向高校渗透:传单宣教、网络传教、外籍教师传教等。在这样的背景下, 我们更应该要加强对高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 使他们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辨别能力, 因此, 在高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精神实质作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 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去教育和引导学生, 为高校校园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建立在马克思思格斯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的, 他们运用历史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宗教的产生发展和灭亡、宗教的社会功能等, 也指明了在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当中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 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 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 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 便构成基础, 人们的国家实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 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因而, 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这就表明,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这样一种上层建筑, 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着宗教的本质、产生的根源及其发展消亡的规律。

(一) 宗教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作为观念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是由特定的物质条件即生产方式决定的。为什么世界上会出现各种不同类型的宗教现象, 为什么不同宗教现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异, 我们可以从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实的物质世界中去研究, 上帝神灵等人类精神世界是不能为人们提供科学的答案的。在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都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和现实反映。分析今天所客观存在的宗教现象当然也就离不开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环境。

(二) 宗教的产生和发展演变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任何宗教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宗教的产生和发展演变是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条件的。

1.从宗教的产生来看。不管是宗教产生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阶级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都说明宗教的产生离不开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马克思说:“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 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 而是在人间, 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灭, 宗教也将自行消灭。”

2.从宗教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根源来看。宗教是人们对支配其日常生活的异己自然力量的一种错误反映:“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 在这种反映中, 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最初的宗教表现是反映自然过程、季节更替等等的庆祝活动。一个部落或民族生活于其中的特定自然条件和自然产物, 都转变为它的宗教。”

3.再来看宗教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源来看。宗教是人创造的, 是人的意识的反映。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到:“人创造了宗教, 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就是说, 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是, 人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 就是国家, 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 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 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

4.从宗教产生和存在的阶级根源来看则集中体现在宗教产生于阶级压迫及由此而造成的苦难。在人类进入到阶级社会以后,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自然的压迫相对减弱, 但是, 这对于广大劳动群众并不纯粹是一种福音, 因为残酷的阶级压迫又把他们推进了苦难的深渊, “对于一种征服罗马世界帝国、统治文明人类的绝大多数达1800年之久的宗教, 简单地说它是骗子凑集而成的无稽之谈, 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有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 才能解决问题。”“可见, 唯物主义既然成为法国革命的信条, 敬畏上帝的英国资产者就更要紧紧地抓住宗教了。难道巴黎的恐怖时代没有证明, 群众一旦失去宗教本能会有什么样的结局?唯物主义越是从法国传播到邻近国家, 越是得到各种类似的理论思潮, 特别是德国哲学的支持, 唯物主义和自由思想越是在大陆上普遍地真正成为一个有教养的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英国的中等阶级就越是要顽固地坚守各种各样的宗教信条。这些信条可以各不相同, 但全都是地道的宗教信条, 基督教信条。”

5.从宗教产生和存在的认识根源以及心理来看。恩格斯认为:“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 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 像一切宗教一样, 其根源在于蒙昧时代的愚昧无知的观念。”另外, 哲学上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和经验论也都会导致宗教的产生。宗教的产生和存在还可以从心理根源来看:“但是, 在各阶级中必然有一些人, 他们对物质上的得救既然感到绝望, 就去追寻灵魂得救来代替, 即追寻思想上的安慰, 以免陷入彻底绝望的境地。”, 由此看来, 宗教的产生还在于人们对于物质上的解放感到绝望的时候, 就去寻找精神上的解放来代替, 这就为追求“幻想的幸福”的宗教提供了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三) 宗教的灭亡。

宗教的灭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宗教将会随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的灭亡而灭亡, 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灭, 宗教也将自行消灭。

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在高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在今天仍有强大的生命力, 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所面对的高职的学生, 他们思想比较活跃、兴趣广泛、容易盲从, 同时自我控制能力差, 易受不良风气影响。近年来受宗教复兴和宗教世俗化的影响, 宗教也在向大学校园渗透, 高职学生更加容易受到宗教的影响。在高校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 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宗教观显得尤为迫切。

(一) 有利于大学生形成科学的宗教观, 能够正确的划清宗教与迷信、邪教的界限, 从而避免成为盲目的“慕道者”。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观察分析宗教问题, 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 使他们了解宗教的起源和本质, 对宗教的形成和发展有一定的认识, 这样就不会被迷信、邪教所盅惑。

(二) 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学习, 有助于大学生对宗教社会作用形成正确的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二重性, 宗教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起过积极的作用, 曾披上过人民群众反抗运动的神圣外衣, 比如太平天国革命。所有的宗教几乎都宣扬惩恶扬善, 这种惩恶扬善的教义有助于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稳定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安定, 这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方面;但宗教更多的则是在阶级社会中充当着统治阶级压迫剥削的辩护士, 充当了捍卫剥削制度和镇压革命的工具, 共产党宣言中说:“一个幽灵, 共产主义的幽灵, 在欧洲大陆徘徊。为了对这个幽灵进行神圣的围剿, 旧欧洲的一切势力, 教皇和沙皇、梅特涅和基佐、法国的激进派和德国的警察, 都联合起来了。”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侵略扩张中, 列宁在《对华战争》指出侵略者是那些充分 “利用自己吹捧的文明来进行欺骗、掠夺和镇压的人, 那些为了取得贩卖毒害人民的鸦片的权利而同中国作战 (1856年英法对华的战争) 的人, 那些利用传教伪善地掩盖掠夺政策的人”, 而在现实生活中, 宗教观念的虚幻性能使人们屈从于不合理的社会现实, 服从于命运的安排, 会让人丧失掉斗争性, 宗教的世界观具有麻醉人们精神的作用, 这也是其具有消极意义的方面。让大学生全面的认识到宗教的社会作用, 才会形成正确的判断, 客观地对待宗教现象, 对宗教既不盲从也不是敌对的态度。这样才能做到发挥宗教在维护校园稳定积极的作用。

(三) 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学习, 有助于对高职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教育。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 使他们对宗教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提高他们对信仰选择的鉴别能力, 从而为接受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无神论打下认识论基础, 进而能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在校园的实现途径

对当代大学生进行科学的宗教观教育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紧迫的。高校要充分发挥校园这个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 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传播, 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深入到学生的心中。在校园中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时, 要利用好以下几个途径:

(一) 抓好课堂理论教学, 充分发挥好课堂这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主阵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高职院校的公共必修课, 使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学习, 引导学生做一个坚定的唯物论者。除了公共必修课之外, 还要通过选修课的开设, 来宣传介绍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二) 抓好学生管理, 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学生组织马克思主义理论宣讲团, 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 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

(三) 抓好校园文化建设, 就是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 由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创造出来一个文明健康、高品位的校园环境。着力培养大学生的科学人文精神,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创设一种健康的文化氛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就是要利用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 使学生自觉抵制有神论思想的侵袭, 最终达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的目的。

(四) 在党课中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和学习。在高职院校中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人数在学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通过对这些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上党课, 使党课成为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 宣传国家宗教政策的又一重要渠道, 从而发挥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 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 杜绝宗教向校园渗透。高职的学生在入校时面临着高考的失意, 入校后又要面临学业与就业的双重压力, 容易滋生消极遁世的心态。高职院校要构建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援助系统, 帮助学生摆脱心理困扰, 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参考文献

[1].国家宗教局局长.社会主义与宗教是道政治难题, 瞭望东方周刊专访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 2010年1月5日

[2].卓新平, 唐晓峰.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528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66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7卷第416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5卷第55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71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224页

8.宗教工作责任书 篇八

xxxx年,全县宗教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及x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全力推动我县宗教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新成效,为我县建设“西岭雪山下的公园城市”和新中国成立xx周年营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宗教和顺和睦和谐,更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现将xx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着力强化对宗教界的思想引领

xxxx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宗教工作的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宗教界的政治引领。一是做到宗教工作“四个纳入”。全年将宗教工作纳入县委常委会议题x次、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题x次、纳入县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议题x次、召开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x次、将宗教工作理论纳入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教学内容x次,召开各宗教团体和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工作会共计x次。通过系列会议,听取或者研究讨论、安排部署全县宗教工作,认真组织全县“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深入开展政治思想引领建设;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县委、县政府x名党员领导与x名宗教界代表人士开展联谊交友x次,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三是积极开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xx周年系列活动。为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xx周年,全县宗教界举行开展了祈福法会、诗词朗诵会、音乐会、书画展览以及座谈会等各种庆祝活动,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让参与人员充分领略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极大地激发了大家的爱国主义热情,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xx周年营造了良好浓厚的氛围。

二、着力提升宗教工作依法管理水平

一是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全县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学习习近平xx班次xxx余人次,印发《宗教工作应知应会手册》和其他学习资料xxxx余册,开展“法律进场所”活动x次,组织开展“xx.x”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主题活动,增强了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的法治意识,在全县宗教界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二是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对我县鹤鸣山道观、千圆道观x个宗教活动场所xxxx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香炉山道观、仙台山道观xxxx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了检查;对开化寺、鹤鸣山道观财务管理进行了监督检查,不断促进我县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范化;三是持续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对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县民宗局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动态调整,着力抓好大型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等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

三、着力服务“西岭雪山下的公园城市”建设

一是持续深化文明敬香成果。xxxx年以来,在县民宗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全县佛道教的共同努力下,文明敬香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xx%的佛道教场所都已禁止高香大蜡,x个场所全面实施免费赠香,x个场所部分实施免费赠香,我县佛道教界文明敬香意识明显提高,正逐步由传统香火寺院向文化生态寺院转变;二是鼓励支持场所维修改造、厨房卫生间提档升级,xxxx年,为x个场所争取到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共计xx万元,完成两个项目共计xxx余平方米维修改造,场所厨卫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三是积极谋划推进宗教中国化建设。印发了县民宗局《关于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化方向”示范宗教活动场所的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鹤鸣山道观、璧山寺、天主教堂正在积极谋划和探索建设中。

四、着力解决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

一是着力解决了基督教领域突出问题,二是着力解决遗留问题。

五、着力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一是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二是从严抓好宗教活动依法管理。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xxxx年工作安排

xxxx年,我县宗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宗教团体作用发挥不够、场所管理不规范、宗教中国化建设滞后、生态寺观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xxxx年我县宗教工作将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x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重要法规,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学、宗教工作干部重点学,全县宗教界要将《条例》作为法律进场所、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学经前学法等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切实用以规范宗教教务和宗教活动;二是结合我县宗教工作实际,着力完善团体、场所各项制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宗教团体作用,不断提升场所自我管理能力和规范化水平;三是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按照新修订《条例》规范团体、场所、人员、活动、财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治理非法场所、非法宗教活动等乱象,依法调处涉及宗教因素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扎实推进宗教中国化建设

推进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进”场所全覆盖,集中建设一批“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化方向”示范宗教活动场所,通过示范引领推进我县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水平明显提升。

(三)持续开展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工作

9.宗教工作政策要点 篇九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江泽民总书记1993年11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问题的政策、方针以及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精辟概括。

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的宗教工作非常重视。1982年,党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91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91〕6号文件);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两个宗教法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和指示。这些文件、法规和指示精神,结合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定,我国的宗教政策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江总书记所强调的三句话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高度概括,是宗教工作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三句话包含着

丰富的内容。

为了便于同志们在宗教工作的实践中认真学习、贯彻,同时也给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提供一个学习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教材,我局政策法规司以江总书记概括的关于宗教问题的三句话为提纲,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摘要编写为宗教工作政策要点,经全国宗教局长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

在学习、贯彻时,要注意融汇贯通,领会其精神实质。引用时,要注意核对所依据的主要文献原文。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向我局政法司报告。

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工作政策要点)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一)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二)民族、宗教无小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处理复杂敏感的宗教问题,一定要有

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目光,善于通过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问题的本质,并通过恰当的方式,慎重、稳妥地加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党同志一定要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四)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

(五)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按照政教必须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都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

(六)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我们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宗教界可以和外国宗教界往来、交流,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严防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在对外合作中,要坚持宗教与经济技术援助相分离的原则,不得附带宗教条件。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民族

分裂主义分子也不断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这很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

(七)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巩固和扩大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我们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我们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八)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破坏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影响社会安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如果我们不注意尊重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会影响我们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我们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反对。

(九)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要团结他们,关心他们,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要支持和帮助他们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十)作为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党和政府还有一系列具体的政

策规定。如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在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得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与内地宗教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要从政治上着眼,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帮助爱国宗教团体解决自养问题等。

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十一)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一致的,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要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也不要一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又不分是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

(十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其主要内容是,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十三)依法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宗教团体要依法登记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有关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主要依法办事。要坚决制止各种非法传教活动。

(十四)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经政府批准并依法登记,加强管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应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建立管理制度,由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十五)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依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管理。这是管理方法,也是国家拥有的权力,对宗教事务也不例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

(十六)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我国宗教界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宗教界基本是稳定的。但必须看到,也确有少数不法分子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宗教形式,建立反动、非法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了部分地区的群众生产和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其蔓延。对为首骨干分子 的违法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必须注意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同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区别开来,同超出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规定范围的非法活动区别开来。

(十七)必须掌握好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现阶段,我国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性质。一定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即使出了点乱子,也要始终立足于信任、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群众,以利于坚决、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对一些人借口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事端,制造**,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此类事端,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

(十八)宗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族问题相关联,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在处理宗教问题时,要着眼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着眼于把各族人民中的信教和信教群众紧密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祖国统一,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十九)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要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党和国家的政策性文件也是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宗教立法方面,国家做了大量工作。《宪法》对我国的宗教问题、宗教工作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等基本法中也有相应条文。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44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45号令)。与145号令相配套,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及实施意见。这些都应当认真执行。要做好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现象。既要加强依法管理,又要避免滥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要探索并制定有关规范政府行为的法规。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二十)要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要抓紧制定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地方也可以继续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的宗教法规。要搞好规划,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增强法制观念,重视法律作用,坚决依法办事。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十一)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适应了,宗教就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十二)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要求宗教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应该相信,我们共产党人有办法、有能力,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十三)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发展的长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不同的特殊阶段,各个阶段都要有适合于该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

(二十四)必须以四个维护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背离这些原则,宗教就会被引入歧途,失去在我们国家应有的地位。

(二十五)宗教界应当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界应当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

(二十六)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抑制其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同时,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陋习、宗教制度,应在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和耐心教育群众的基础上,推动他们自愿地、逐步地加以改革,并且依靠他们,由他们主持进行。

(二十七)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经济建设。要以各种方式支持、鼓励宗教徒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服务人民、多做贡献。要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宗教团体自养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特别是在一些比较贫困而又教徒集中的地区,要大力引导和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在中国人民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要引导宗教界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建设伟大祖国做出贡献。

四、要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

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地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

(二十九)基层党政组织要加强宗教工作。宗教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争取和教育群众的问题。在宗教信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群众工作更要从基层做起。因此,要特别强调加强基层党、团组织的工作,加强基层的政权建设。基层党政组织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帮助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管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三十)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省、地级和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区),政府应设立宗教工作机构,列入政府序列;一般县(区)已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应予保留,没有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有宗教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有人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配备专职干部。要十分重视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宗教工作干部。

10.宗教工作总结 篇十

一、宗教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全面自查,以党的十九大为指导,全面深入领会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严格按照局领导的工作部署做好基层的调查门头整改登记工作。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好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做好辖区的宗教工作。

二、工作内容

加强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影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一是开展集中宣讲,通过集中宣讲,推进《宗教事务条例》进万家活动,确保把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实质传达到每家每户,不留死角,实现辖区全覆盖。二是开展分类宣讲。积极推进《宗教事务条例》精神进社区、进寺庙、进企业、进机关、进商铺。三是开展专题宣讲。将学习宣传《宗教事务条例》贯穿于脱贫攻坚等主题中,做到群众既受教育又致力发展中。

坚决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加大宣传巡查力度,对活动中宗教文化的传播,以及防火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正确引导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优秀宗教文化,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为维护国家安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要求

在日常宗教工作进行过程中严格遵循并实施在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对宗教工作提出的以下几点要求:

一、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以利于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四、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民族宗教工作创新推进。

四、工作数据总结

11.宗教工作责任书 篇十一

【发布日期】2013-10-29 【生效日期】2013-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

(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机构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国家宗教事务局要坚持“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践行“尊重、包容、团结、合作”的机关核心价值理念。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八、局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管。

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司级非领导职务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可以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十、要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优化职能设置,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十二、加强和改进依法管理,注重分析研判宗教领域的现状及动态,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十三、重视和加强正面引导,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十四、注重提供公共服务,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推动社会各项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机关。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根据宗教法制建设情况和宗教工作实际需要,拟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七、根据宗教工作实际需要,适时提出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八、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要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实施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部门规章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在发布前须由局法制工作机构作合法性审查。对于其他单位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办理,局机关其他部门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内容协助提出工作意见。

二十、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规范宗教事务部门实施宗教事务管理的职能。

十一、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要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三、凡事关全局的宗教政策法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上报中央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四、凡做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政策法规,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视情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意见;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局机关各部门的重要事项须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各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涉及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征求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

十六、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七、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提高宗教工作透明度。

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信息报送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十、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力度,及时、主动向社会通报重要工作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

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国家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服务功能,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十二、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十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十四、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三

十五、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六、重视信访工作,通过来信来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十七、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设立局长督办项目,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八、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确定需要研究制定的政策法规、召开的系统全国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

十、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进度和措施。

每年年中,对照年度工作要点,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每年年底,结合年终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交局办公室汇总。第九章 会议制度

十一、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二、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书记委托的局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局党组全体成员。必要时可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名单由局党组书记审批。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举措;研究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干部人事安排及奖惩、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三、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局长主持。

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决定;讨论研究中央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精神;研究决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意见、建议、报告;决定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以局名义发出的部门规章、决定和其他重要文件;讨论通过局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四、局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局长、副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局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审议决定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内部管理、经费预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基础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或需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五、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审批。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审定,会议纪要由局长审批。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的议题由所涉部门、单位提前准备。

十六、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应提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由局党组秘书向局党组书记报告。

副局长不能参加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并指定一名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列席局长办公会议人员请假的,由局办公室向局长报告。

十七、会议召开前,要充分准备,严格审批。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尽量压缩会期,控制会议规模,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实际问题。鼓励召开视频会议。

召开系统全国性会议,要报国务院审批,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以及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工作会议,要制定年度计划,确定数量,严格报批。局办公室对会议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第十章 公文处理

十八、处理各类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十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起草的公文须经其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重要公文须送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规定进行审核。涉及局内其他部门业务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十、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由局长签发。国家宗教事务局文(函)件、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文(函)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国家宗教事务局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局党组书记、局长外出时,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

十一、除以局办公室名义外,局机关各部门一般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须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十二、国家宗教事务局接收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进行分类,阅知性公文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按照所涉业务内容分办处理,存在分歧的,报分管副局长批办。

十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缺乏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十四、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十五、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十六、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名义发表文稿或重要讲话,须报局党组批准。到地方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界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发表讲话或表态,须报局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发表违背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言论。

十七、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其他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局长。

十八、严格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制度和突发事件舆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公职身份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五

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十一、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十三、廉洁从政,严格遵循《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与宗教界交往中的禁止行为》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宗教组织的工程建设等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十四、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通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举办银安论坛和宗教工作论坛等方式,营造学习氛围,落实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十五、健全调研制度,提高调研实效,坚持开展“四深入”(深入信教群众、深入宗教教职人员、深入宗教活动场所、深入宗教团体)调研活动,围绕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要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地方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十六、除统一安排外,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不出席宗教界举办的各类纪念活动以及与工作职责无关的各种研讨会议,不为这些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用于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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