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营合同

2024-10-02

产品经营合同(9篇)

1.产品经营合同 篇一

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

目录

1)总则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6)合作各方的责任

7)董事会的组成8)经营管理机构

9)筹备和建设

10)劳动管理、工会

11)生产与销售

12)财务、会计、审计

13)税收、利润和亏损

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险

17)商标

18)适用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20)其他

21)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条 合作各方

甲 方:_____注册国家:_____国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乙 方:_____注册地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_____。

第四条 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洋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_____吨,成鳗_____吨,以及其他水产品。

第五章 合作条件及其构成第十条 甲方提供土地_____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_____美元。

第十一条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 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_____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_____港。

第十六条 甲方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担负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

4.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他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和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

5.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6.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

7.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

8.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_____港或_____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八条 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购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

3.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

4.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

5.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6.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的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

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_____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

8.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9.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第二十条 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_____名,任期均为_____年。董事长由乙方担任,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__次例会,一般应在_____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行使董事发言权和表决权,其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董事会会议应有包括出其委托书的董事代表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研究讨论问题。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其他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策任期年限。正副经理要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_____年。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1.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2.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

3.制订全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5.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

6.审定职责部门制定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

7.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

8.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

9.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

11.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

12.其他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责、权限:

1.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

2.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

3.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

4.处理其他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

5.其他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

第九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一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十三条 合作企业在每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

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国内购买。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企业生产的对虾、鳗鱼等水产品,通过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局检后,根据出口计数由公司直接出口,也可以参加广交会对外成交出口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原则上规定,凡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确保公司外汇收支平衡并积极创汇。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产品内销部分由甲方负责,外销部分由乙方负责,一切内外经销事项均以公司名义出面。

第三十八条 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内销产品按中国政府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具体价格总经理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家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广交会成交价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经董事会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各类报表均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用中文书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他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十三章 税收、利润和亏损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条款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并参照《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申请。

第四十六条 所得税甲乙双方分别缴纳。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乙方按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扣除由董事会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等分成。

第四十八条 乙方所得的净利润汇往国外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时,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第十四章 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合作期限定为_____年,本合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批准。然后,合作公司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乙方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合作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本公司经上级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申请并经上报批准机关批准后延长合作期。

第五十二条 在合作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解散合作企业:

1.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2.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时;

4.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公司的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因素已经出现时。

经双方作出最大努力不可挽回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提前终止合作企业。

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况解散合同企业时,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作企业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合作期未满,公司解散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支付职工一定的安置费,余下部分双方对等分配,对于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对等分成。

第五十四条 合作期满本合同自失效,合作公司所有资产不附任何条件归甲方所有,不再另行清单。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散或终止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甲方保存。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六章 保险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支公司办理。

第十七章 商标

第五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公司所产对虾采用“_____”牌商标,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后使用。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提交仲裁机关解决。

第六十一条 仲裁地点设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十二条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论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合同的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其他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向上级审批机关报批,获得批准后,即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六十八条 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中国法院诉讼,对构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不可抗力及其他严重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公司总经理应尽快将发生的情况以电报通知乙方,并在半月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显示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确认。

第七十条 公司地址:_____

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及发往函电按下列报发对方:

甲 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电 话:_____

乙 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电 话:

专用电讯:_____

电 挂:_____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同中文书写一式五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主管及审批机关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章 附件

附件一

根据合同第十八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在性、价比同等的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购买_____方提供的设备,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1._____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必须是整套、全新、具有目前国际先进水平的,如果因提供的技术和设备陈旧、落后,造成的损失应由_____方负责赔偿;

2.上述设备应有_____年保用期,在保用期内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达不到生产效率,由_____方负责调换和维修;

3._____方必须提供设备需配带两年的备品配件和全套技术资料;

4._____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公司指导安装、试车并达到正常生产的要求;

5.在收到_____方通过中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_____个月内,_____方必须将全部设备发运到_____港;

6.安装和试车争取在一个月内完成;

7.设备发运时,_____方必须附带不少于试车生产的原材料;

8._____方派遣到_____的技术人员工资,往返费用和_____的食宿交通由合作公司负责,以总额不超过_____元为限。

附件二

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暂定每人人民币_____元。视以后公司发展结合国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对本公司职工逐年适当增加工资。

2.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按劳报酬、多劳多得的原则,视其生产效益和实际表现,由公司总经理平衡。

3.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职员工资由董事会协商。

4.生产过程中,可以承包给班组或个人的项目应予承包,由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应每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

附件三

根据合同第三十八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自销价为国际市场实际销售价,并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上下浮动。

2.出口产品每三个月交货付款,其交付款办法另订协议规定。

附件四

自本公司营业执照批发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两个月内将_____美元一次性汇给中国银行_____分行。

2.产品经营合同 篇二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 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采取由发包方将特定的财产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上交利润或承包金给发包方的形式, 由此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 发包方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 承包方指占有对方财产及由此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并获得盈利,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又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有权享有承包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第三个方面, 三者的结合, 便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

(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 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 一方面, 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 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1]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 [2]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 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 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 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 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3]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 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 (总体财产) 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 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又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承包经营合同因条款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为了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22条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依照《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要约人须对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条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而且还能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条款不足以成立, 则不构成要约。同时要约的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其要约。

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送达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由于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 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 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 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不生效。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失去其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后, 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 若要约人还想与承诺人订立合同, 只能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从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公开招标是我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主要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 组织招标委员会。《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 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 公开答辩, 择优选定。”第二,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成立后, 应对发包方的企业财产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发包方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第三,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确定投标方案, 填写投标书进行投标竞选。第四, 开标。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在公证人员的主持或监督下, 开启投标书, 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报出的承包指标。第五, 初评和公开答辩。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所有的投标人及其方案进行初评, 筛选掉不符合投标要求和投标方案相差悬殊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回答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及职工的提问, 展开公平竞争。第六,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和在公开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择优确定中标人。最后, 主管部门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重要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还要报经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后通过的, 才是最后的中标人, 成为企业经营者。

(二)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如承包标的、数量和质量、承包金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 则为新要约, 不构成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约,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学术界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4]第二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签订的书面合同, 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 应当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而《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 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对要约性质的认定, 一旦投标人将其投标书送达招标人处, 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 否则, 对因其过失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 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一方在投标以后, 另一方接受其投标, 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在中标以后, 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 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经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8.

[2]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3.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61.

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篇三

2003年,绿风荷公司与程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绿风荷公司向程某授予“绿风荷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程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程某违约等情况下绿风荷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程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程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程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绿风荷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程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绿风荷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程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程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程某反诉称因绿风荷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绿风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程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程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法院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绿风荷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程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绿风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程某支付绿风荷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绿风荷公司返还程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绿风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程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程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绿风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书中关于绿风荷公司退还程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程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法理评析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正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鸡下蛋、快速实现资本的积累。然而,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经营活动能顺利展开,并取得成功。我们知道,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为将这些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使其顺利开业;在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随时存在,而特许经营恰恰具有低风险、低成本扩张,迅速广泛占领市场的特点,加盟者正是通过交纳加盟费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美国有关商业立法中规定加盟费是加盟者必须交纳的风险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大大降低创业风险。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退还问题。

本案中,特许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加盟费的处理,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程某因此认为该条款属可撤销条款,一审法院也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判决绿风荷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必须恰当,须顾及合同性质与行业惯例等因素。本案的具体情形下,约定是否可撤销还要看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既然一审法院已查明因程某违约而构成绿风荷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绿风荷公司对于合同的解除没有任何过错,绿风荷公司按约收取加盟费并授予程某特许经营权,在解除合同时不予返还加盟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是正确的。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割裂实际情况,孤立地认识合同条款,本案双方关于加盟费的约定,在特许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如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本身有瑕疵、特许人未协助加盟者正常开业,就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被告违约时,绿风荷公司可以没收保证金,但同时明确该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且绿风荷公司可将保证金用于抵充程某拖欠的债务,因此,合同中特许保证金的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形式,双方关于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对于程某交付的特许保证金,绿风荷公司不得主张定金权利,绿风荷公司关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只能主张以保证金抵扣程某应支付的债务或违约金。也就是说,特许保证金虽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当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时,因立法未明确规定,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那样的惩罚功能,类似功能的承担在本案中主要是通过违约金来实现的。

三、违约金如何确定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也应予以干涉。

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加盟费两倍的违约金,即30万元。因绿风荷公司起诉时,程某仅仅经营数月,对绿风荷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限,故法院对程某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予以考虑。但在这个问题上,两审法院的具体认识并不一致。

原审判决中,将绿风荷公司的损失确定为其在程某未来经营期间可向程某收取的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以及特许加盟费,按合同约定,前两项费用的损失,需根据营业额计算,因程某违约而不能确定,只能酌情判断;关于特许加盟费,因原审判决部分返还,故就返还的部分构成绿风荷公司的损失。综合考虑绿风荷公司的损失,原审判决程某偿付违约金15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因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绿风荷公司选择了解除合同,故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二审同时认定鉴于绿风荷公司无需返还特许加盟费,故无加盟费损失;至于绿风荷公司上诉所称其损失还应包括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因未能提供证据,也未予认定,最终判决程某支付绿风荷公司违约金3万元。

4.产品经营合同 篇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1)

第一条 约因

限公司,遵照 法律注册的 公司(简称),地址 为甲方与 有限公司,遵照 法律注册的 公司(简称),地址 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投资合同模板

为补偿。

第二条 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

2.1.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 “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投资合同模板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 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投资合同模板

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 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投资合同模板

批准。

第五条 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 %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 年,以后,每年递减 %。

5.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绿,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 年 月 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投资合同模板

乙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 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 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投资合同模板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 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 年。投资合同模板

第九条 合营期限

9.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 年。

9.2. 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条 仲裁

10.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 若于三十(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投资合同模板

仲裁。

10.3. 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 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投资合同模板

(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书就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2)份。

13.3.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 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7)天,视为有效送达。投资合同模板

甲 方:

乙 方:

姓 名:

姓 名:

职 务:

职 务: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见证人:

姓 名:

职 务:

日 期:

同约定。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作为投资,而收回投资的办法是以加速折旧、增加利润幅度或以产品分售及采用提成费等办法来实现。合作期满后财产不再作清算分配,具体处理办法依双方所签契约中明文规定实施。合作经营、分工经营、委托一方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取何种方式视契约中规定的条款付诸实施。

5.经营管理合同 篇五

甲方:新世纪购物中心一楼业主管理小组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商铺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为新世纪购物中心 号商铺的产权人/经营者。

2、新世纪商场购物中心地处南部县城最繁华、最成熟的商业地段,毗邻瑞安路的万达步行街和万达商业广场,打造后的新世纪商场将与万达-瑞安路商业圈自然衔接,连成一片,是真正意义核心商圈,是不可复制的商业绝版地段,为该商圈的绝佳商业物业。广大业主均希望商场的营运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持续、高校地运行,达到统一业态规划、统一业态布局、统一卖场形象、统一营销宣传统一卖场管理、同一物业管理。以有效提升商场的整体经营知名度和美誉度,确保商场的持久繁荣和发展,最终实现广大业主和经营商户的利益最大化。

3、经广大业主选举、确认,由甲方作为商场的管理方对商场进行统一营运和统一管理。乙方在此同意并接受甲方对商场的统一管理,并自愿将本合同项下商铺纳入商场的整体管理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租户规约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友好、自愿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下述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有效期限为乙方在新世纪购物中心一楼经营期内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第二条 促销管理

2.1 商场内非乙方商铺专有区域的广告发布由甲方统一营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商铺专有区域设置广告牌,张贴广告、宣传画,不得利用广播等形式在商场内进行广告宣传。

2.2乙方商铺专有区域的广告牌,张贴广告、宣传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3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策划组织以商品促销为主要目的主题文化活动,以提高商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费用由全体商户分摊。

2.4每逢节假日,甲方将主办大型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消防安全

3.1乙方须保证商铺内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管理机关的要求,不得影响或破坏消防设施的正常功能,也不得妨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转或阻塞消防通道。3.2如商铺内的消防设备有任何损毁或缺陷,乙方应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按消防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商铺内配置消防设施和用具。严禁随意挪动及在非火警情况下启用商场设置的一切消防设施设备。

3.3严禁占用、堵塞和遮掩商铺及公共范围内的一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标记、安全门,以确保在紧急状况下的正常使用和人员疏散。3.4乙方应承担乙方商铺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保险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对商铺内的商品和其他财物自行投保,并应就商铺范围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有权制定、修改适用于整个商场的规章管理制度。

5.2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和制定的商场规章管理制度对乙方商铺进行管理,但不得侵害业主、商铺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5.3维护商场的整体经营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发生于商场和商铺的违法、违规行为。

5.4有权协调乙方商铺与商场其他商铺之间的经营冲突和其他矛盾,必要时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5.5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商场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5.6接受乙方或商铺经营者的监督,不断完善对商场的整体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有权对甲方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商场的经营管理享有建议权。6.2有权就甲方依据商场管理规则对乙方商铺实施的责罚行为向甲方提出申诉。

6.3乙方商铺的用途为百货零售经营,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6.4除根据甲方统一安排或另有约定外,乙方商铺应按商场统一的开业时间准时开业,且开业后应保证每日正常营业。商铺的每日营业时间应严格遵守商场的统一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商铺不得无故停业或任意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6.5乙方商铺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其方案必须经甲方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6.6乙方商铺招牌、灯箱、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商场的统一规定。如乙方商铺招牌、灯箱、标志及其他专属商铺的附属物造成他人损害,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6.7乙方商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主规约》守法经营。6.8乙方商铺不得超出专有区域和商铺门窗出摊占道经营,或在外墙挂卖物品。

6.9乙方须将商铺垃圾和废物按规定存放至指定地点。否则,甲方无须通知即以甲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处置乙方未存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和废物。甲方并不因此向乙方或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10乙方及其员工在商场内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征收物业管理停放至指定地点,并按相应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6.11乙方须在商场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商品、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进出物业,按商场要求使用货用升降机或货运电梯。

第七条 管理保证金

为维护商场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和商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业主规约》之规定,每个商铺按3000元的标准向甲方交付商品质量及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 自营商铺的管理

8.1如乙方自行经营本合同项下商铺,乙方于进场装修或经营时(前述时间取其先)向甲方交付管理保证金。

8.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商铺遭致客户索赔、投诉,发生安全事故、欠缴相关费用等问题,以及有违反本合同和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和罚款等。8.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

8.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商铺无客户索赔、投诉、安全事故、欠缴有关费用等问题,以及违反本合同和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合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租赁商铺的管理

9.1.1承租方自愿接受商场管理方的统一管理和商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向商场管理方交付商品质量及管理保证金3000元。

9.1.2 商铺租金由出租方直接收取。

9.1.3 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必须报出租方、商场管理方同意。并通知物管公司审核存档。

9.1.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或将商铺交付他人使用。9.1,5 如承租方损坏商铺,应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

9.1.6如承租方欠付出租方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商场管理方有权从承租方交付的保证金中扣取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交

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出租方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商场管理方可协助出租方向承租方追索不足部分。

9.1.7承租方应在接到商场管理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否则,每迟延一目,承租方按应补足保证金部分的3%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9.1.8出租方如转让商铺产权,不必征得承租方同意,但应书面通知承租方,以便于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保证其经营不受影响。9.2如乙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够经营者将商铺租赁予第三人经营,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下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9.2.1可有偿代乙方进行商铺招商(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招商协议》)。9.2.2乙方与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商铺的交接、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催收。

9.2.3《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协助乙方收回商铺。9.2.4 协助乙方处理与承租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9.3乙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如乙方自行经营商铺,乙方应按第八条之约定备甲方交付管理保证金。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因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或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将商铺产权转让第三人,乙方应向该第三人披露本合同,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第三人(房屋买受人)认可和自愿继续履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商铺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合同,该第三人继承前述合同中原乙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11.2 乙方应协助该第三人与甲方重新签订《商铺经营管理合同》。否则,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且受让人违反本合同或商场统一管理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11.3乙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3日内,应将前述合同交甲方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

12.l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2.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商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3本协议项下乙方住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乙方应于变化后3日内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履行通知义务。

12.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证单位:南部县美好家园经营管理公司

6.酒吧承包经营合同 篇六

发包人(简称甲方):王军,男,1977年2月1日出生,现住旺苍县东河镇石坝村七社。身份证号:

承包人(简称乙方):李荣,女1971年5月8日出生,现住旺苍县东河镇石坝村七社。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原为夫妻,并共同出资与文某合伙经营了一名为“马达加斯加”的酒吧,该酒吧位于旺苍县街号。由于甲乙双方现已离婚,离婚时甲乙双方协议原甲乙双方对该酒吧的全部出资和经营权均归甲方所有。现甲方将该酒吧承包给乙方经营。双方经协商,现就乙方李荣承包甲方王林的“马达加斯加”酒吧的有关事宜形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旺苍县街号的“马达加斯加”酒吧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承包期限:从年月日甲方将酒吧交付给乙方使用,到年月日收回。合同期满,乙方若愿意继续承包该酒吧,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承包形式为上交利润包干。即乙方不论盈亏,每年向甲方上交承包费三万六千元(36000元)。承包费按月支付,每月最后一天向甲方支付3000元。

第四条:承包酒吧的经营范围:乙方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在承包期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六条:乙方应合法经营,不得在酒吧内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乙方应以一个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使用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财产,承包期间,流动资产损坏、短少的,乙方应予补齐或折价赔偿;固定资产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毁坏的,乙方也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承包期间,乙方不得以马达加斯加酒吧的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

第十条:乙方承担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费、税,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第十一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承包、转租酒吧。

第十二条:乙方不按期支付承包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部分总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条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四条: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造成酒吧搬迁、灭失,发包人免责。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7.浅析舞台艺术产品的生产与经营 篇七

舞台艺术产品的生产可以比喻为一项综合性工程。无论歌、舞、戏剧、器乐、杂技等各类艺术表演形式, 都贯穿了创作萌动、构思、设计、编、排、演等系列流程。在这生产流程中, 又涉及服装、道具、绘景、化妆、音乐、舞蹈、表演者自身等诸多部门及人员。从古代舞台表演艺术发轫之初的简单服饰、道具 (如一方手绢、一把折扇) , 发展到现代舞台表演的声、光、电等辅助渲染, 两相比较, 也只是工程大、小、繁、简的差别。

一切的舞台艺术生产都有它的目的性, 无论是抒发情感的歌咏, 表现欢庆的舞蹈, 颂扬英雄人物、鞭笞宵小丑恶, 弘扬典型历史事件的各种舞台剧、节目, 无一不是作者和参演者力图在舞台上表达情感、愉悦观众、获得认同的目的范畴。举例如:京剧传统戏经典剧目《挑滑车》, 剧中主角, 北宋名将高宠领命迎击金兵, 他在舞台上一个起霸、掏翎翻身、身段或出手, 在在表现出抗金英雄的矫健俊朗、凛然威风, 以一人之力连挑金兵十余个滑车, 虽然最终为国捐躯, 但该剧确实达到了表现和宣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主旨目的。

舞台艺术产品生产的目的是否明确, 直接关乎艺术产品的高低优劣。我们只有艺术地再现人民大众的生活体验, 准确地把握强弱起伏的时代脉动, 我们的舞台艺术产品才能获得观众的接受和认同。

二、舞台艺术产品的经营规划

注重舞台艺术产品生产目的性的同时, 我们还须强调舞台艺术产品的经营规划。其实, 舞台艺术产品生产的目的性和经营规划应该是同步、同重的。目的性不明确的舞台艺术产品, 难以引起共鸣;经营规划不清晰的舞台艺术产品, 难以绵延持续。成功的舞台艺术产品, 自始至终需要精心孕育、仔细经营。我个人总结了经营舞台艺术产品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1. 具体翔实的经营步骤。

一出舞台艺术产品问世, 必须及时制定经营步骤。首先确定产品等级, 根据等级标准拟定受面价位和收支预算, 其中要考虑主要受面层和广、深受面层, 以及经营周期等。

2. 精干敬业的经营团队。

组建以决策人为首的经营团队, 配备专职、财会、艺术专业人员若干, 具体分工,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同时, 也可调动剧目参演人员和剧场员工个人的积极性, 采取自承票额、超额奖励机制, 这也是行之有效的经营手段之一。

良”印象, 例如“脏、乱、差”, 牲畜在村子里闲逛等, 树立现代乡村意象。

(三) 加大对牡丹江乡村旅游的宣传和营销

牡丹江乡村旅游目前还没有形成响亮的旅游品牌, 大多数市民认知程度不高。因此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宣传力度, 使乡村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或经常的目的地。建立多种宣传途径和手段, 如电话、网站等多渠道。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化成为旅游产品优

3. 点、面结合的经营地域。

及早分派外联人员分赴原有的演出联系点, 根据演出剧目的特点和受面层的群体情况, 签订演出协议, 安排演出周期。大力开展各种公益性或有偿性演出活动。同时积极拓展军营、院校、厂、矿企业重大庆典活动等其它各类演出市场.

4. 真诚、恳切地经营媒介。

广交诚邀媒介宣传。在当今信息时代, 舞台艺术产品的影响力和褒扬度, 往往很大程度上需要媒体的支持。凡有重大演出、剧场定期阵地演出, 都应该及时通知相关媒体记者, 逐步形成有请即来, 不请自来的良好宣传网络。

5. 常备不懈地经营舞台。

经营舞台即是经营艺术。舞台艺术产品是众多部门通力协作的综合产品。但凡专业演出院团, 必定有自家的保留剧、节目和看家剧、节目, 从传统剧、节目来说, 需要挖掘、复排, 常排、常演。编创演出的剧、节目, 更要关注主、配角的缺失替补, 舞美、灯光、服饰、道具等也须时常维护、添补。时下一些动辄投资数十、百万元的编创剧、节目, 参赛参演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现象屡见不鲜, 置国家财产、群体心血如弃敝屣, 令人痛心!

当然, 舞台艺术产品的经营需要关注的不止上述方面。只要我们用心经营, 舞台艺术产品之花自然常开不败。

三、舞台艺术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创新

创新是永恒的主题。舞台艺术产品从简单至复杂、从单一至多元、从小型至恢弘、从单薄至厚蕴, 经历了无数的变革和创新。然而, 昨天的创新往往成为今天的“传统”。在高科技、高智能、信息化的今天, 创新需要有新的理念和手段。就舞台艺术产品生产、经营创新这个大题目来说, 需要我们在许多领域更多更深地探索和实践。一项成功的舞台艺术产品, 必定是蕴含了历史的沿革 (如上海京剧院编创演出的新编京剧《曹操与杨修》) 、民族的特色 (如著名舞蹈演员杨丽萍领衔主演的《云南映像》) 、地方的色彩 (如以东北二人转为基础的《刘老根大舞台》) 、升华的思维 (如大型音乐舞蹈史诗《复兴之路》) 及高尖科技的精当运用 (如江西省委宣传部近期推出的大型历史风情魔幻歌舞《神奇赣鄱》) 等等。因此说, 在人类壮阔的历史长河中, 创新是艺术之舟永不衰竭的强劲动力。

同理, 舞台艺术产品的创新经营日新月异:经营观念、策略、组织手法、区间市场、群体市场、专业市场、亲情营销、院线加盟、多元特色等多种创新手法, 为舞台艺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开辟了无数条“动车”通道。

著名艺术理论大家狄尔泰指出:“艺术在上、下文中才有意义, 在特定的历史中才有意义, 在人们的兴趣 (关注) 中才有意义, 因此不存在没有前提 (先决条件) 的艺术。”在中华民族迈步复兴之路的历史新时期, 艺术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创新, 必然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前提, 以创新为动力的中华民族文化复兴之舟定将扬帆远航。

势, 全面确立旅游目的地形象。

参考文献:

[1]牡丹江城市简介牡丹江市政府网站http://www.mudanjiang.gov.cn/[2]牡丹江统计信息网http://www.mdjtj.gov.cn/

[3]实施百村万户山里人家乡村游工程http://www.ctnews.com.cn/

8.农户经营要了解农产品定价(二) 篇八

四、农产品定价策略

农产品定价策略是多种多样的,经营者要根据自己的产品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在选择定价策略之前,应考虑竞争者产品的特色和价格,建立什么样的营销形象,需要弥补的成本及投资回收期限等因素。

(一)渗透定价策略

很多时候,经营者采取低价策略是吸引众多消费者的最有力武器。所谓低价,并非是有些人理解的低质低价。该种策略的优势是:低价低利能够有效地排斥竞争者加入,产品能较长时间占领市场。这种策略主要有:

1. 高质中价定位。指经营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但价格却定在中等水平上。以价格的优势吸引众多的消费者,使消费者以中等价格,获得高品质的满足。

2. 中质低价定位。指经营者以较低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一般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即顾客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信得过的产品。这一目标市场的顾客群,一般对价格非常敏感,但不希望质量过于低劣。目前的仓储式商店的发展就是针对这一顾客群的。

3. 低质低价定位。产品没有质量优势,惟一有的是价格优势。这一策略主要迎合一些低收入阶层。当然,使用低质低价策略,价格应随着销售量的增加和生产成本的下降呈下降趋势。因此,目标市场顾客对价格非常敏感,如果发现竞争加剧,企业应考虑有更低成本的产品出台。

渗透定价策略的适用范围是:①新产品进入市场;②产品市场规模较大,存在着普遍竞争;③产品需求弹性较大,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反应敏感,稍稍降价就会刺激需求;④大批量生产能显著降低成本;⑤薄利多销的利润总额总大于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利润总额。

(二)分档定价策略

分档定价就是根据不同顾客、不同时间、不同场所,在经营不同牌号、不同花色规格的同类产品时,不是一种产品走一个价格,而是把商品分为几个档次,每一档次定一个价格。分档定价的形式有:

1. 针对不同顾客群体定不同价格,差别对待。例如对会员顾客实行优惠价格售货,而对非会员顾客购物则要加收价格的10%。

2. 同一产品,不同花色、样式,实行分档定价。例如,将各式各样的西服分为高、中、低三档,每档确定一个价格。

3. 不同位置分档定价。如猪肉价格,前臀尖和后臀尖的售价就不相同;剧院前排座位和后排座位的售价也不相同。

4. 不同时间分档定价。如长途电话节假日和平时的话费就不相同,即使一天的不同时段话费也不相同。菜市场农民卖菜,上午价格比较高,到下午接近收摊之前,一些经营者就会削价处理了。

分档定价,可以使消费者感到商品档次高低的明显差别,为消费者选购提供了方便。但分档不宜太少也不宜太多。档次太多,价格差别太小,起不到分档作用;档次太少,价格差别太大,除非商品质量相差悬殊,否则容易使期望中间价格的顾客失望。

实行分档定价的前提是:①市场是可以细分的,且每个细分市场的需求强度不同;②商品不可能从低价市场流向高价市场,不可能转手倒卖;③高价市场没有竞争者削价竞争;④不会因分档定价引起顾客不满。

(三)折扣定价策略

现在的顾客都希望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时,能够得到价格折扣。如果想制定有利可图的价格,也应该考虑到价格折扣问题。

1. 数量折扣。指卖主为了鼓励顾客多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时给予某种程度的折扣。其中,一种是累进折扣,买方在一定时期内购满一定数量时,给予一定折扣,数量越大,折扣比例越高;另一种是非累进折扣,当一次购货数量达到卖主要求的数量,就会给予折扣优待。这是最常见的定价方法。

2. 现金折扣。在赊销时,如果买方以现金付款或者提前付款,可以给予原定价格一定折扣的优惠,这就是现金折扣。通常用3/10, 2/20,n/30来表示付款条件,如3/10是指10天内付款可享受3%折扣;2/20指在11~2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n/30指20~30天付款,不享受折扣,按原价付款。

3. 交易折扣。根据各类中间商在市场营销中的功能不同给予不同的折扣。交易折扣的多少,视行业、产品的不同以及中间商所承担的责任多少而定。一般批发商折扣较多,零售商折扣较少。如,按美国百货业习惯,一般是按零售价格40%和10%给予同业折扣,即如果零售价格是100元,零售商按60%向批发商付款(即60元),批发商向生产厂商按50% (60%-10%) 付款(即50元)。交易折扣在我国表现为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的差价,只不过此差价较小。

4. 季节折扣。为了鼓励中间商和消费者提前购进季节性强的商品,如春夏季购进冬季服装,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和库存费用,常常给予中间商和消费者一定的季节折扣。旅游业、航空业、服装业是适合实行季节折扣的典型行业。

5. 旧货回扣。即收进顾客同类商品的旧货,卖给一个新货,打一个回扣,也就是以旧换新时给予回扣。如我国有电冰箱、洗衣机厂家,实行旧货折价换新,目的是鼓励消费者加速更新换旧,促进销售。

6. 分步折扣。顾客购买不同数额的商品,获得不同的折扣优惠。如你到商店购买某种产品,如果你购买50公斤,商店给你8.5折优惠;如果购买100公斤,商店可能会给你7.5折的优惠。

7. 促销折扣。这是销售商鼓励顾客为其宣传商品的一种定价策略。即如果你有证据说明你为销售商的产品做了广告宣传,你就会从他那里获得折扣优惠。

(四)地区定价策略

经营者进行产品定价时,运费和保险费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当运费和保险费占成本比例较大时,更不能忽视。面临的竞争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完全不同,有些城市的竞争可能非常激烈,而有些销售区域则不尽然。这些因素会使你的产品在不同地区的定价策略不尽相同。

1. 产地交货定价。就是货物一旦被搬上了运输工具,卖方在运输上就没有了责任,即运费和保险费全部由买方负担。当然,如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损失将由顾客承担。这对卖主来说是最单纯、最便利的定价,适用于各地区的卖主,但对于路途较远,运输费用高和风险大的买主不利。

2. 目的地交货定价。这是卖方将货物按合同要求运送到顾客指定的目的地的一种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全部由卖方负担。当然,如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损失也将由卖方承担。这对买主来说是最单纯、最便利的定价,适用于各地区的买主,但对于路途较远,运输费用高和风险较大的经营者不利。

3. 统一交货定价。对所有顾客不论路远路近,都收取相同的运费,由卖主将货物运往买主所在地。这类服务类似于邮政又称为“邮票定价法”,如果运费占成本比重较小,经营者就倾向于采用这种定价,因为这会方便顾客,有利于巩固产品的市场地位。

4. 运费免收定价。这种定价策略一般是要求顾客的购买额达到一个最低金额,以得到免除运费的优惠。

(未完待续)

9.宾馆承包经营合同 篇九

发包方:

(简称甲方)承包方:

(简称乙方)

为加强宝氮宾馆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竞标程序,乙方取得甲方所属宝氮宾馆的承包经营权。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宝氮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

一、承包范围:

宝氮宾馆整体资产(含宾馆小院、办公楼南院、宾馆北楼车库)。经营范围:住宿、餐饮、娱乐、停车等宾馆服务项目。

甲方及甲方上级领导、业务单位车辆一律免费停车。

二、承包方式:

甲方将宝氮宾馆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十年,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四、承包费用:

隶属甲方的宾馆工作人员(8名)由乙方全权负责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人员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乙方需投资改造,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免收承包费。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2、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监管权。

(二)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宝氮宾馆现有经营场所及工作人员8名,以甲乙双方认可的设施和设备(详细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2、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保障乙方水、电、暖的正常供应。

3、保证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协助乙方做好承包期间的人员安排及对外协调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

1、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使用权,但须做好资产的维护保养,如因使用期限已满不能使用的资产,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2、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3、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可对宾馆进行改造装修,必须事先提出改造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经营宣传和广告设置必须经甲方同意事方可实施。

(四)乙方的义务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工商、税务、物价、卫生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证照,缴纳各项费用,保证宾馆正常运营。

2、严格按照省市旅馆业标准做好宾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3、承包期内所发生的工商、卫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担。

4、承包期内发生的水、电、通信费、各类管理费等与宾馆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6、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物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遵守劳动法规,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8、对宝氮宾馆资产应妥善保管、维护,如有损坏、丢失应给予赔偿。对移交的宝氮宾馆资产只有使用权,无处置权。

9、对甲方安排的接待任务,应优先安排,提供优质服务,并 在费用结算时给予优惠。

六、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

1、在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人身、财产伤害事件,均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经甲方同意,在不损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对宾馆进行装修,承包期满或者由于乙方原因中途解除合同,对装修物及增加的建筑物无偿交给甲方,甲方不做任何补偿。

3、本合同不得转包,如出现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单进行财产清点验收,如有短缺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乙方自有的物资,搬迁后3日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5、本合同承包期满,如甲方继续实行承包经营方式,由双方重新协商,如能达成一致,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毁约,任何一方毁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对方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遇不可抗力或拆迁,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视为双方违约。

八、争议解决:

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宝鸡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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