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事中、事后管理00

2024-07-13

事前、事中、事后管理00(共11篇)

1.事前、事中、事后管理00 篇一

建设单位如何做好工程事前 事中 事后控制

谈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

发表于:2009-2-20 9:01:45 作者:445303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国家投资外普遍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以项目法人的形式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因此,必须加强对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日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是构成整个工程项目总体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是一个完整的目标统一体系,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引起其它两个因素的变化,同时也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于一个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之间,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时期,目标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善于处理好在各种条件下工程项目三大目标间的关系。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进行目标控制时应把质量、进度、投资当作一个整体来控制;

②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目标规划时,要注意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标准,应在需求与目标之间、三大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协调,力求做到需求与目标的统一,三大目标的统一;

③要针对整个目标系统实施控制,防止发生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的现象;

④以实现项目目标系统为衡量目标控制效果的标准,追求目标系统整体效果,做到各目标的互补。

在上述原则下以及全程质量管理意识为前提:谈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事先控制(也称主动控制),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一工程项目的实施,由于建筑参建单位多,工序多,投资大,周期长,工程质量不出现缺陷或事故是各方时时关注的问题,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是贯彻以预防为主,事先控制的原则。

1,开好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检查各参建单位、承包商、监理准备工作。确定工作程序:A、说明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关表样,明确报表时间;B、明确现场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等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C、明确各单位各个人员职责分工。

2,搞好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由项目总监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使参加施工的各单位人员思路一致,最大限度的避免施工中出现失误。3,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总监审批,不准开工。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的重点是:A、总体布置是否合理;B、技术措施是否得当;C、施工程序安排是否合理;D、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是否可行;

4,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配件进场验收合格,保温隔热材料和粘结等材料进场复验符合验收规定,不合格材料不准采用,必须退场; 5,未经批准的新工艺,不准采用;

6,前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后道工序不准施工;前道工序经监理验收,就是对后道工序的事先控制,一个工程的多道工序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在有序,可控中传递到竣工; 7,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但,任何设计变更不的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设计变更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或在施工之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

8,样板引路制,实行样板引路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先编作业指导书,再造样板经有关方验收后,按样板进行技术交底后才施工;施工过程中,无论管理或施工人员有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能严格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事先控制,要求管理人员在活动开始前就必须对“做什么?”“为什么?”以及“如何做?”等问题有整体的筹划,是“思考”在先,“行动”在后,用思想指导行动,以保证目标实现的一种控制。事先控制是一种相当理想的、也是事半功倍,功效卓著的一种控制,是所有管理者追求的境界。

二、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所有参建单位应当有很强的全程质量管理意识。一般管理者都明白全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但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容易疏忽过程控制呢?原因基本是因为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对质量的失控。事中控制要求严格检查、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因此,事中控制的时间长,工种多,干扰多,难度大,是施工阶段的主体。通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工程监理进行。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通过控制人员、材料、机械、方法工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通过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参建各方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立督察组织,随时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督察,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督促监理单位加强事中控制:

1,监理旁站,旁站监理只是建设监理工作中用以监督工程质量的一种手段,主要是为限制不正当的施工行为,工程质量事中控制,所采取的监理方法之一,它与监理工作的其它监督手段结合使用,是质量监理工作中相当重要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旁站监理范围:基础阶段:桩基施工、土方回填、后浇带浇筑、其他结构混凝土浇筑、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主体结构阶段: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厨卫、露台蓄水实验。

2,巡视与抽查,如果说在工程质量事中控制中,旁站是蹲点的话,那么巡视就是跑片,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于重要部分或关键工序增加抽样比例,判断此关键工序是否失控、如果存在的“系统性质量偏差”,提出整改意见。

3,监理日记,是系统的反映监理过程,对有特殊问题的原因、处理结果,以文字记载下来。监理日记必须掌握以下原则和要求:A、实事求是,遵守监理工程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客观公正地记录工地施工、监理情况;B、书写工整、规范用语、内容严谨,应反映监理活动的具体内容及其深度、广度、体现时间、地点、有关的人以及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使用专业术语和规范文字,体现监理行业特点、技术要求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文字与数字相结合,检测数据及其单位要符合规范和标准;C、问题的发现和处理,要有始有终,记录问题时对问题的描述要清楚,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都要跟踪记录完整;D、及时送审、签认、存挡,防止丢失缺损,加强监理日记的档案管理,提高监理日记的档案使用价值。

三、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方式,是指根据当期施工结果与计划目标的分析比较,提出控制措施,在下一轮施工活动中实施控制的方式。它是利用反馈信息实施控制的,控制的重点是今后的生产活动。其控制思想是总结过去的经验与教训,把今后的事情做得更好。经过几轮的反馈控制是可以把事情做的越来越好。事后控制,又称被动控制,有人称它为负债管理,意指今天的管理是为昨天欠下的债所做的,不良结果一旦发生,损失已经造成,无法挽回了。

1,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要点是:A、以计划执行后的信息为主要依据;B、要有完整的统计资料;C、要分析内外部环境的干扰情况;D、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要客观,控制措施要可行,确保下一轮计划执行的质量,事后控制的重点是确保每个产品合格,并把不合格产品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或返工、整改。

2,严格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进行质量评价,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整改合格于以验收。

3,建筑通病的事后控制,如雨后渗漏、墙体裂缝等,一但发生,影响观感,影响使用功能,要在材料、设计、施工、管理上查找原因,施工单位制定专项方案,总监审批后,进行整改。

4,技术事故的事后控制,查明原因,及时上报,设计院、专家会诊,拿出整改方案,监理监督整改。5,事后控制还有:参建单位内部验收,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细部检查,业主组织的客户看房等,这些活动参加的人员多,不同专业,不同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提出整改意见,是对工程质量全面评价,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事中控制的检验。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使质量控制有成效,就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中,实行先实验,先示范,样板工程引路的事先控制;巡视、旁站,跟踪抽查,联合普查的事中控制;验收整改的事后控制,坚持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作业,达到精品工程,使业主、客户满意,参建单位也从中受益。——摘自《现代鲁班网》

摘录加修改加手打文!搞了大半个小时,怎么也要搞个好评吧!呵呵,希望对您有用。

2.事前、事中、事后管理00 篇二

我国的社会转型, 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同时也是一种整体式全面发展, 由此带来的社会变化和不适应, 会出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群众利益诉求。公民通过信访, 对国家公权力可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促使公权力在良性轨道上运作。

浙江省德清县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下, 信访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未出现赴京上访、到省市集体上访事件, 圆满完成了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上海世博会、各级“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任务, 连续三年被评为省级信访工作优秀县。德清县通过不断摸索和改革, 形成了事前防范、事中疏导、事后解决的一体化信访工作机制, 通过对信访问题的全程追踪、强化责任、主动应对,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构筑“事前防范”体系

“事前防范”模式主要体现了群众工作方法。德清县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把维护社会稳定的“弦”绷得紧而又紧, 在信访工作的程序、机制上, 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第一时间掌握信访工作信息, 第一时间落实工作措施。

德清县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第一, 对潜在的信访事件提前防范, 进行风险评估。德清县在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出台前, 都进行社会风险稳定风险评估, 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对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制定预案, 减少了矛盾集中产生。例如:在乾元镇明星村新农村建设拆迁项目中, 通过实行信访风险评估, 广泛听取意见, 组织党校教师深入进行调研论证, 将拆迁补偿款、村民拆迁安置点等有可能因拆迁引发的不确定因素化解在初始状态, 确保了项目顺利推进。

第二, 信访部门通过“民情恳谈”机制, 对可能引发上访的事件提前介入。全面推广创新的“民情恳谈”机制, 推进七个“一线工作法” (力量配置在一线、情况了解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情感融合在一线、干部检验在一线、形象树立在一线、政绩创造在一线) , 各乡镇 (开发区) 基层党政领导、联村 (社区) 干部、村 (社区) 干部定期走村入户, 通过“拉家常”与群众沟通感情, 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基层的矛盾纠纷, 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 三合乡采用“一线工作法”, 深入走访基层联村, 针对有些畜牧养殖户排污入湖的现象, 由乡领导牵头, 由县环保、农业等部门支持的协调会开到了村里, 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三合乡在了解到二都村、宝塔山的村民出行不便的情况后, 立即着手解决, 开通了武康至下渚湖景区的公交线路, 并增加了遮风挡雨防晒的设施;与县交通部门进行对接, 共同出资建造了公交车停靠站, 解决了群众遇到的困难。

第三, 信息通报, 科学预判。县信访局通过采取“每日报来信来访、每月写信访通报、每季做分析总结”的方式, 加强与乡镇 (开发区) 、部门信访信息沟通。对重大信访事项或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 以《信访专报》形式呈报县领导, 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对人员众多、言辞激烈、反映内容复杂的信访事项, 专门提交给县委、县政府督察局, 开展专题督查, 督促乡镇 (开发区) 、部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避免事态扩大升级。

在“事前防范”阶段, 德清县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等单位, 围绕创建“平安德清”的目标, 定期分析信访工作、每月信访矛盾排查联席会议、信访信息报送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进各局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了对重大政治活动进行定期排查、梳理, 对重要节假日期间的信息进行随时排查, 及时预测、预防, 消除不稳定因素, 防止矛盾激化。

对信访事件提前防范, 不仅可把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而且还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为群众排扰解难, 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尤其是合理化解有可能引起上访的焦点问题, 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

搭建民生沟通平台, 构筑“事中疏导”体系

“事中疏导”是信访工作的关键所在。对于事前不可避免的矛盾点, 应在事中加强疏导, 以缓解矛盾、稳控情绪为重点, 搭建与群众沟通的平台, 疏通群众的诉求渠道, 及时化解群众的怨气, 消除矛盾隐患。

德清县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第一, 主动开门接访。一是县委书记、县长坚持每月定期接待上访群众, 县四套班子其他领导也轮流接访, 确保每周四有一位县级领导到县信访局接访。在县领导接访中推行联合会办制, 要求信访案件关联度大、信访量多的部门 (国土、建设、劳动) 负责人全程参与, 其他部门负责人随叫随到, 随时参与。二是建立第三方介入制度, 邀请资深律师、民主党派人士、知联会成员定期参加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 以第三方的身份, 参与矛盾化解, 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第二, 带案一线下访。对每月、每季度发生的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突出疑难信访问题, 县领导采取带案下访的方式, 深入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一线, 现场调查, 协调处理, 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例如, “五龙嘉苑”房屋买卖纠纷、对河口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拆迁补偿等重大信访问题, 案结事了, 得到了群众的普遍称赞。

第三, 重点“把脉”约访。对群众反应相对集中、具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 县领导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约请部分群众座谈, 了解事情的原委, 弄清群众诉求的成因, 由县、乡镇 (部门) 、村三级单位进行“会诊”, 拟定化解举措, 收到了化解一案、稳定一片、带动一方的效果。

在“事中疏导”这一环节中, 德清县民政局把信访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德清”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 充分运用“加减乘除”工作法, 进一步完善了各项民政信访工作机制。“加”即加强领导, 形成工作合力。组建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实行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建立了局领导每周一次信访接待日、领导干部信访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等制度, 明确了局领导班子成员信访责任分工。“减”即减少环节, 提高办理效率。制定了《群众来信办理流程》、《群众来访处理流程》和《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规范信访办理程序。按照简易快捷的原则, 进一步简化程序, 缩短信访事项办理时限, 提高了运行、办理效率。“乘”即乘势而上, 自始至终抓紧。以2009、2010年度被县委、县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为新起点, 推出《信访件动态办理情况表》, 对信访办理过程实行跟踪督办, 把信访工作与其他民政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除”即消除差错, 确保信访质量。自2008年以来, 该局先后受理群众各类诉求980多件, 接待来访260多次, 受理来信190多件、来电1200多次, 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23件, 处理信访156件、县长热线53件, 来信来访办结率达100%, 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民政局还安排2011年8~10月集中开展信访“百日攻坚活动”, 努力实现一个“百分百” (民政信访积案化解率达100%) 、两个“下降” (民政对象集体上访总量同比下降50%以上, 到省、市、县上访总量下降30%以上) 、三个“不发生” (确保民政对象不发生进京上访事件、不发生到省集体上访事件、不发生越级群体性恶性上访事件) 目标, 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和谐的环境。

在处理信访事件中, 合理疏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信访工作中, 相关部门对上访群众积极接访、主动下访、重点约访, 更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事中疏导”应始终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信访工作原则, 统筹安排, 树立大局观念,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 增强责任意识, 不能因互相扯皮、推诿、拖延, 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落实化解矛盾举措, 构筑“事后化解”体系

“事后化解”阶段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始终围绕“事要解决”这一重点, 整合资源、多方联动、强化举措, 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德清县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第一, 窗口受理, 联动化解。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进一步加强了信访受理窗口建设, 建立健全了各项信访接待受理、交办承办督办等制度, 形成了以中心为龙头, 各乡镇 (开发区) 、部门为支撑的信访工作网络, “一站式”解决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目前, 全县各乡镇 (开发区) 、部门共有信访干部373人, 村 (社区) 及部门下属单位有信访工作人员1593人。2011年1~7月, 中心共受理群众上访492批共1617人次, 其中集体上访39批共688人次。

第二, 排查矛盾, 源头化解。信访部门制定了定期排查、滚动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制度, 采取在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日期间随时排查的方式, 掌握基层矛盾的动态, 落实相关措施, 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2011年上半年, 共排查出各类不稳定因素120件, 经疏导化解105件, 妥善处置了10起各类群体性上访“苗头”事件。

第三, 积案要案, 领导包案化解。2010年, 德清县根据中央、省提出的“在两年内使90%以上的信访积案得到妥善化解”的要求, 每周召开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程会议, 指导积案化解工作, 提高了责任单位做好积案化解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例如, 成功化解了莫干山萤石矿职工房改补贴、武康镇营盘小区农民自建房办证等拖延多年的信访积案。当年全县在省、市挂牌的13件信访积案全部化解, 17件县级信访积案已化解15件, 为维护德清县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四, 探索突发性集体上访事件的解决方法。2011年4月, 县信访局在新市镇海久血铅超标、钟管镇化工污染两起突发性集体上访事件中, 面对成百上千的上访群众, 采取了一线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 广泛倾听群众的诉求,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稳定了群众的情绪;采取“快”、“实”、“诚”工作方法, 妥善处置了这两起事件, 维护了社会稳定, 彰显了信访为党政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作用, 同时也提升了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增强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提高工作积极性, 德清县加大了对信访考核奖惩的力度, 制定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将考核成绩直接与乡镇、部门的年终综合考评挂钩。根据考核办法, 对年终考核得分满80分且当年达到“三无” (无集体上访、无赴京上访、无信访积案) 的乡镇、部门, 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得分不满60分, 且发生因信访工作不当而造成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等, 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奖金、取消先进集体评选资格等处分。通过采取这些措施, 德清县的信访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收获了民心, 为建设“平安德清”发挥了重要作用。

事前防范、事中疏导、事后解决一体化信访机制分析

德清县建立并运用的这种一体化信访机制 (见下图) , 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 各信访事件承办单位在信访局的协调整合下, 各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都认真履行职责。在“事前防范”阶段,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 两办、信访、县长热线办、政法委、法制、法院、民生热线等部门参加的每季度一次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对策措施;实行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及时了解信访事件的苗头和动态。在“事中疏导”阶段, 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领导一岗双责、信访工作例会等制度, 把信访事件处理到位。在“事后化解”阶段, 制定领导包案处理、受理告知、交办督办、回访抽查、听证终结等制度, 彻底解决信访事项, 达到群众满意。

德清县的一体化信访机制虽然能够较有效地解决信访事件,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也有障碍。我国《信访条例》规定:各级政府下设的信访机构的信访工作, 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由于上一级信访机构对下一级信访机构只有业务指导关系, 各部门各系统信访机构林立, 缺少协调合作机制, 因此难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 信访人在投诉过程中容易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容易导致各部门信访机构重复处理和互相推诿, 造成各机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信访工作效率低下。仅依靠县级领导到信访局接访, 并不是高效的沟通和协调措施, 时间和精力也不能保证, 难以形成机制。对此, 信访组织之间的关系应进行调整, 建立一种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协调合作机制, 通过权责的有效配置, 采取成立项目组等新的工作方式, 实现信访组织之间信息资源共享, 协同管理, 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效能。

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篇三

(职权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业单位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光盘在网上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4.审核合格后,事业单位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上一年末资产负债表。

5.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子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

-2- 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篇四

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范检查监督权、处理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从事审计监督活动的局相关部门以及业务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监督,包括财政、金融、政府投资、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卫、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经济责任、农业等审计监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双重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监督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审计局组织开展审计质量检查或者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各业务组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进行自查。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审计档案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审计局相关业务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双重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审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审计监督主体不合法的; 2.审计监督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审计监督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审计处理处罚过当的; 7.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业务组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方案实施。非涉密或紧急情况下,应事先通知被检查监督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

2.监督检查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审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县审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5.事前、事中、事后管理00 篇五

2015.12.11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源项、种类、活度、操作量等开展工作。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区域限批或上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建立建设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违规违法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上下联动,加强对所审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督察。严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环境执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信息公开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网站、电视等方式,便于公众、专家、新闻媒体、社会组织获取。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公众、新闻媒体等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反映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安排,组织查处,并依法反馈和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批和事中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不合理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除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不符合审批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原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建设单位重新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对多次发生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地区,除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上收该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 对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培训,提高环境监督管理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保障机制。

6.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六

(一)对已立项的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已立项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各级各类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将自查情况提交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三)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验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验收专家组判定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事后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对各级各类已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对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的 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影响地震观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审批: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是否经过地震部门同意并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是否存在占用、拆除、损毁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采取了抗干扰措施,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是否与原监测设施对比观测达到一年,有无中断地震观测的行为;

(四)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县地震主管部门每月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二)远程监控:通过台网中心数据网络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出现信号中断或异常及时报告并处理。

(三)专项检查: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专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法检查:采取人员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二)定期检查:每月对地震监测设施开展巡查,每天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远程监控。

(三)联合执法: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检查

为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保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能力,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否经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有无超越资质、借用或出借资质、或无资质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了现场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摸底调查: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排查出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安排专人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自觉履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

(二)自查与抽查:县地震主管部门印发检查通知,在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地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图纸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三)日常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检,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会同住建等部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设计施工中得到落实。

(二)执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联合执法:县地震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执法检查。

(四)不定期抽查: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现场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手续办理情况:建设工程是否履行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建设工程有无地震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审定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小区划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地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图纸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日常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检,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设计施工中得到落实。

(二)日常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不定期抽查: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地震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

(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情况,地震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三)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震情与灾情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情况;

(五)地震应急保障措施: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对县直部门和大企业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地震应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对应急检查工作作出安排;

(二)各受检单位开展自查,提报自查报告;

(三)现场检查,检查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五)印发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7.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篇七

第一项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三)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报送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三)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二)台帐、资料核查。

(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

(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 2

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四)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按照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第二项 对县(区)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辖区内造纸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4)辖区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3

(二)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造纸产量控制及水泥熟料产量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三)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家减排单位;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县(区)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二)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三)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及年终核查核算;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县(区)减排工程年度计划;(二)每年结合国家核查对县(区)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4

(三)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县(区)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县(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并实行区域限批。

第三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北海市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二)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采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监测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家区域内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定期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不少于监测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6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四)有必要的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宣教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一)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二)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9

(五)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向市环境监管支队通报办理,并将现场检查等案件材料移交;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第五项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11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六项: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北海市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站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随机开展每季度抽查。

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金属熔炼企业等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环境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监督检查频率。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

(2)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单位,建议自治区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3)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1)未按 14

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2)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3)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项: 固体废物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15

(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企业实施的过程性监管力度。

(2)以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查看企业收集、暂时贮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转移是否按照要求转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3)不定期进行相关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项:规范案件查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证据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照规范存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形式,对辖区内开展的案件材料进行评查。每年开展一次评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检查实体内容合法性(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

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

《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

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 19

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评查方案,安排评查人员);(二)持有效执法证、对案件了解并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开展评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三)实施书面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评查的结果进行通报,监督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8.事前、事中、事后管理00 篇八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7项第1个子项,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一、总体要求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经营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

(三)认证后跟踪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相关批件等规定权限从事经营活动;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3.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4.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5.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6.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7.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8.企业应当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9.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四)抽样检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1.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2.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五)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六)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药品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七)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的活动,有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药品经营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药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监管执法人员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监管工作。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总局令第13号);

(六)关于印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市„2004‟79号);

(七)《关于推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强化药品批发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流秘„2013‟238号);

9.事前、事中、事后管理00 篇九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岳西县发展改革委是岳西县级核准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本)》负责核准类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未按核准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核准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承担项目单位违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五)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稽察。

二、监管措施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2.项目稽察:召开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要求被稽察单位作出说明;向有关部门及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二)协同监管。

1.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3.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后处理。

1.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核准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委在投资项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10.事前、事中、事后管理00 篇十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发„×‟×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我局对“监管办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具体内容再次进行审核,并对监管清单的内容、监管清单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负责。经局党组研究,现将本部门“监管办法”予以呈报。

附件:《××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1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十一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社区矫正执法监察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项监管

五、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事项监管

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时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不少于一次;每月开展走访活动不少于一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2 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受、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保亭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拨打手机方式来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到所报到和电话报告次数。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 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执法监察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权力运行,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法执纪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行政廉洁执法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现制定如下监察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司法所)、执法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

二、监察内容

(一)监察内容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情况;

2、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矫正人员比例配备情况;

3、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4、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程序、重大活动中规范用权情况及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5、社区矫正执法人中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

6、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7、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或处理情况。

三、监察方式

执法监察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自查自纠。根据阶段性目标要求,被确定为监察对象的单位开展对照自查,全面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监察单位自查反馈情况,对社区矫正执法执纪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察,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执法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执法监察建议及时整改落实。

3、跟踪检查。原则上在向被监察单位提出执法监察建议一个月后,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察程序及处理

(一)准备阶段

1、立项审批。确定社区矫正执法监察项目呈报局主要 领导审批。

2、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监察目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时间安排、操作流程等内容。

3、通知被监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人员组织。根据执法监察工作需要,除纪检监察组人员外,可以聘请相关股室人员为特约监察员参加。

5、实施前培训。对参加社区矫正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二)调查阶段

对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调查:

1、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

2、确认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如构成案件的要进一步核查取证,立案查处。

3、查清违纪违法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客观原因。

4、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执法人员责任,以要查清被监察单位领导责任。

(三)反馈阶段

将执法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梳理汇总后,向被监察单位发出书面《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视违规违纪行为8 情节轻重提出,或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整改,或移送纪检、司法等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四)整改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发出30日后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了解,促其整改落实。

(五)总结阶段

及时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工作并撰写报告,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察档案,将立项报告、领导批复、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相关单位落实情况、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 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有无符合《海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处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每年终抽查结案卷宗进行评审;

(二)发放《海南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意见卡》,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10 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法律援助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境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和上报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8)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考核。在每年的年末对保亭县境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依照《律师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事项、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律师事务所在每年末对所属律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报保亭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14 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公证处及其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保亭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管理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海南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1)被投诉或者被举报的;(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16 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考核。

1、在每年的年末对保亭县公证处进行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保亭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保亭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保亭县公证处在每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保亭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保亭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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