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精选3篇)
1.《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 篇一
2020年,__镇政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根据《__县2020年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文件要求,突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主题,为坚决打赢保卫蓝天战,为建设绿色乡镇,狠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一系行之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具体如下:
(一)开展工业企业违法生产管控专项行动
1.重点检查在乡镇工业企业、老旧车间、废弃厂院、城乡接合部,对无证无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取缔;
2.对在居民集中区无证无照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警告、整改、搬迁或关闭;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技术强制标准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4.对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用地规划,但无证无照的企业依法行为进行查处,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工业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整治行动
1.企业在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必须安装并正常运行高效除尘设施,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对私自掺烧高污染燃料的生物质锅炉,实施处罚;
2.对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排查全镇砖厂、水泥厂、养猪场、砂场等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达标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正常运行情况,严格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4.采取随机抽测、暗访等方式对砖厂、水泥厂,废气进行监测、对是否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砖厂企业认真管理、维护脱硫除尘和在线监控设施,推进污染物达标排放;
5.严格控制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三)乡镇建筑垃圾整治行动
1.整治建筑工地容貌及工地车辆未经冲洗出场、车轮带泥上路的行为,每周对用车工地进行检查,总数不少于50辆次;
2.严格落实渣土车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处罚和查扣不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坚决打击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建筑垃圾的行为;
3.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加强日常管理;
4.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等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车辆必须净车出场;
5.对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已完成堆渣功能又不使用的土地必须进行覆盖。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四)建筑工地整治专项行动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敞口施工;
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用礁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并配专人负责路面清洁卫生,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3.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冲洗平台,规格不应小于3.5m×5m,配备冲洗枪,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沉砂井、排水沟,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4.施工现场因施工、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5.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流漏、飞扬。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道路。建筑垃圾清运应按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6.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不得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7.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除县住建局审批之外的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8.各类工地主管部门加大对所管工地巡查力度,每周检查比例不少于80%。
(五)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焚烧环卫及园林垃圾整治;焚烧农作物秸秆整治;焚烧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整治;焚烧建筑装饰废弃物整治;
2.检查重点:一是道路两侧、空地、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秸秆露天焚烧情况;二是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内的重点敏感点露天焚烧情况;
3.镇政府以行政村或街道为单位,划定露天禁烧和限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在禁烧区内设立警示标志、责任标牌、宣传标语、组建联合执法队、专职巡查队;
4.按照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组)四级网格管理责任体系,实行上一级网格责任单位督导下一级网格责任单位,村民组督导村民,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督导及时到位,实现农作物秸杆焚烧防控工作常态化;
5.乡镇政府编制《秸秆清单式管理工作方案》,完成禁烧区摸底调查,建立秸秆存量台账;建立目标责任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要对各级网格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实行严格考核,制定奖惩办法;
6.将对发现的违法露天焚烧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符合行政拘留的要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违法露天焚烧问题,严格倒查监管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六)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1.全面清理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对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限期搬迁、或依法撤回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对禁燃区内的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警告整改,依法吊销违法违规现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收缴各类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
2.加大对婚丧嫁娶、开业庆典、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加大对宾馆酒店、居民小区、城中村、临街商铺等重点燃放场所的管控,通过流动巡查、不定期检查、固定值守和受理群众110举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
3.监督各施工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星级酒店、各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等严守禁放规定;
4.开展多途径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七)餐饮油烟管控专项行动
1.对辖区餐饮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的油烟全部接入专用烟道,厨房内无其他散排口,专用烟道现场检查无跑冒滴漏现象。对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建设、不正常使用,无组织排放油烟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按照“一店一档”要求建立整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2.对问题单位开展“每月一查”行动,实时跟踪问题整改进度,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指导,督促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正常使用,突出整治成效;
3.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由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并强化执法手段,直至问题单位完成餐饮油烟污染整改工作;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要求,对经营场所不适宜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要求经营者另行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
5.重点加强对空气监测站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区域巡查和后期监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规范设置安装和持续正常使用;
6.对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业户依法进行整治。取缔所有没有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业户,取缔所有店前大型烧烤炉具,夜宵烧烤、夜宵排挡必须进店经营,使用清洁能源灶具,并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具备高效处理设施的烧烤灶具,使油烟达标排放;
7.探索创建无烟无煤餐饮示范街区。
(八)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1.取缔无资质无证照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非法存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生产线;
2.扬尘管控:搅拌楼主体二层以上封闭,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备均应进行封闭,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并配备收尘系统;料场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配备相应的降尘或除尘设施;砂石输送皮带廊上部要有封闭装置,下部有收料装置;搅拌机主机(楼式含砂石配料舱)、粉料筒舱使用集尘除尘设施;搅拌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喷溅设施,保持地面清洁;厂区内路面全部硬化,其他闲置地方进行绿化,没有裸露地块;每天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标;
3.沙、石渣、水泥、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建设洗车槽(冲洗平台),规格参照灌阳县建筑工地洗车槽要求;进出车辆冲洗干净,车身不附带残余混凝土、泥浆等异物;车容整洁,防止超限超载和抛洒滴漏污染道路;
4.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初期雨水接入废水处理系统,废水应做到沉淀处理和循环利用;生产厂区要有混凝土废料回收设备;
5.新建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灌阳县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规划(2020-2022年)》要求。
(九)涉vocs企业整治专项行动
1.建立重点行业治理清单。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以工业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重点行业企业及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实行科学合理化管理;
2.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结合《桂林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不能达标排放的,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一律实施关停取缔;
3.现场检查。对涉vocs工业企业治污设施开展治污效果执法检查,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以及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汽车维修店(4s店)等面源进行检查,严禁无密闭喷漆房或废气处理设施的汽修企业从事喷涂作业,严禁露天清洗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或露天喷漆等违法行为;
4.工业企业vocs排放治理。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为重点行业把脉问诊,提供综合治理方案,建立“排查、会诊、整改”一体化的工作体系,实施精准治理;企业是按照综合治理方案开展科学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严格环保监管。建立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对vocs重点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的排放源,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达标排放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
6.有序开展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对汽车维修店(4s店)、家具等店面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开展集中收集排放治理;
7.积极推进工业、建筑装修、汽修等行业使用水性或高固体份涂料、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在新圩镇政府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指导下,当地大气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给人民群众创造了一个美好的宜居环境。
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 篇二
【发布文号】云环发[2005]374号 【发布日期】2005-06-13 【生效日期】2005-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云南省
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云环发[2005]374号)
各州、市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监督局:
现将《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各地应按照《实施方案》的重点、范围、要求和措施,立即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三、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各地要对国家督办案件,省政府明令要求的限期全面达标企业和“四小”企业等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四、各级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要根据省环保局和省监察部门《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环发[2005)283号),对各级各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公众监督,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 南 省 监 察 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2004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取缔关闭了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清理了一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有力地配合了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但是,全省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污染反弹和违规建设的问题依然突出,企业违法排污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清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立足于“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的目标,下大力气抓好这次环保专项行动。
二、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六部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云南实际,今年我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和具体要求是:
(一)集中整治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对反映的玉溪市小冶炼污染整治问题、宜良东山片区污染扰民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峨山县甸中镇饮用水源和农灌水被污染问题、昆明兰龙潭片区石灰窑污染环境问题,所在地方政府应制定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十五小”、“新五小”(小炼油、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小火电机组)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经多次整治,反复出现反弹的,由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对于新出现连片污染反弹的,特别是省政府明令的“四小”(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小炼锌)企业,分级立案,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本项工作主要由经委牵头,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坚决纠正各州(市)、县(区)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州(市)、县(区)级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城市噪声和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冶金、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昆明自卫村水库、滇池罗家营、昭通大龙洞、文山县城二水厂、个旧白云水库、开远南洞、潞西勐板河水库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问题,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昆明市要重点做好松华坝、云龙水库的水源地保护工作。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城建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污水排放情况的严格监督。对2004年查处的不正常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不运行,偷排污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建成后不正常运行的,应重点检查、督办,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城建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对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的有效监管。对2004年查处的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要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并就地销毁生产设施;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治理;在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将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作为措施之一;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按上限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项工作主要由经委部门牵头,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上访至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督办案件,各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重点是九湖流域、7个重点城市、三峡库区上游、国道沿线和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对全省延期考核的44家重点考核企业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时限要求完成全面达标考核验收;保山市腾冲县腾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远水泥厂、德宏州潞西市芒市造纸厂等8家被责令停产治理企业,在未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前,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加强对开远小龙潭电厂4#机组脱硫工程等酸控区规划项目进度的督促,保证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加大对文山南北河的治理力度,解决跨界污染问题。全省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按规定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各级环保及相关部门都要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及时解缴排污费,不得截留、挪用。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
(九)认真查处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各级监察、林业、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未按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开山炸石取砂、滥捕乱猎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活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和管护能力建设,实现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已下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矿山环保、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措施。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环保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矿山开发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国土、林业、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具体实施意见已下发)。本项工作主要由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环保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努力工作,确保全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我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
(二)加强考核,强化责任。今年,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制定环保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进一步强化责任,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并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
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落实各自职责,将其纳入部门工作任务,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各部门遵照例会纪要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大要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国家挂牌督办案件和省政府明令要求的限期全面达标企业和“四小”企业的清理整顿,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州、市还应确定本地区2005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国家的要求印发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全省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制订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七)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州、市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省每周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向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同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八)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要逐步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五、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10日一6月20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6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
(二)自查摸底阶段(6月20日一7月15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7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5日一9月20日)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0目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重点问题进行督查和暗查。
(四)总结考核阶段(9月20日一11月10日)
各州、市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 篇三
大气十条十拿几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行将满一年。
这一年,恰遇全面深化改革启动。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调整和变化,既为《大气十条》的实施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又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本报记者梳理这些机遇和挑战发现,就像雾霾本身一样,《大气十条》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雾霾”,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
其中,有经济层面的,有政治层面的,有法律层面的,有社会层面的,有的涉及体制,有的牵涉利益,有的涉及技术,有的则涉及态度。
拨开这些“雾霾”,我们是否有十拿九稳的把握?未来4年,《大气十条》究竟十拿几稳?
(一)经济下行,利好还是利空?
河北省今年第一季度的经济发展数据让不少人大跌眼镜。GDP同比增长4.2%,增速同比回落5.4个百分点,低于全国3个百分点以上。
这一过程恰好伴随大气污染治理的升级,伴随着河北省“6643”工程的强力实施。和人们之前的预期一样,大气污染治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河北省的经济发展。
数据显示,河北钢铁产能压减任务占全国的3/4,减煤任务占京津冀三地总和的六成多。初步测算显示,仅压减钢铁产能一项,将影响工业增加值两个百分点。
类似的影响在别的地区也开始呈现。如何才能既保蓝天不失色,又保发展不失速?如果眼下必须在二者中间有所取舍,我们应该做出何种选择?
同样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大气污染治理对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究竟有多大?这种影响将持续多长时间?整个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这种影响?地方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承受这种影响?大气污染治理会否受到稳增长的影响?如何规避这种影响……
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还将持续存在,并有加大的可能。这对大气污染治理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值得好好研究。
(二)压力陡增,求快还是求准?
一年来,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压力陡增,希望环境质量改善的速度快一点、再快一点,这样,对上对下都好交代,自身也有政绩。
其对环保部门的要求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原来,由于担心影响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或明或暗地要求环保部门配合经济发展。当前,环境质量改善成了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希望环保等部门尽快改善环境质量。
于是我们看到,去年,一些地方甚至提出了“11月底退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前十”等现在看来不切实际的目标,最后也都不了了之。
急于求成的心态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地方采取一些急功近利的措施,这对大气污染治理来说并不是好消息。
其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也符合公众期盼,但如果操之过急,不做可行性分析,不做长远打算,其结果往往是欲速则不达。
重压之下,各地能否摆正心态?能否把握好稳准狠的节奏?能否真正按照环境治理的规律办事?直接体现出地方政府的政绩观,直接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治智慧。
(三)新法加严,机遇还是挑战?
出租车司机闯一个红灯,罚款、扣分、停车学习一周,损失加起来半个月收入没了,所以没人敢以身试法。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法律也应该体现出这样的威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明年1月1日这部法律即将正式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也已经纳入立法规划。所有这些,都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增加了砝码。
问题在于,法律有了,能不能用?会不会用?敢不敢用? 能不能用,考验相关制度配套的完善程度;敢不敢用,考验环保部门的责任担当;会不会用,考验环保队伍的能力水平。
现在,距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只剩下不到半年时间,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各种途径让大家知道新法新在哪、锐在哪,让大家明白自身差在哪、弱在哪。
按日计罚如何具体操作?行政扣押能够真正执行?地方保护会否影响执法?这些不仅是环保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立法部门需要关注的重点,是地方政府应该思考的课题。
目前可以预见的是,法律更加完善后,大气污染防治会有一个加速的过程,同时也会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我们应该在思想上、技术上、能力上做好准备,并有意识地做好相应的政策储备。
(四)协同发展,重利还是重义?
在京津冀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迎来了重大机遇。
与经济方面不同行政区域诉求存在明显差异相比,环境保护,尤其是大气污染治理成为区域合作的最大公约数。污染是共发症,都想解决,单靠自身又都解决不了。
一体化发展,首先应该是环保的一体化。在这其中,尤以大气污染治理为当前的重中之重,这是机遇。治理大气,牵涉到区域经济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和重组,很多时候要触及到各地的实际利益,这是挑战。
对京津冀来说,经济一体化程度低,发展差异大,产业在区域内转移的空间很大。北京做出外迁企业的决定后,河北省很多地方表现出了很高的承接热情。产业可以转移,但污染不能转移,这是必须把握好的原则。
大气污染,不分区域,边界模糊,理应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打头阵。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一旦牵涉到不同的行政区划,牵涉到利益的调整,事情往往就变得复杂起来。
有消息说,国务院已经成立了高规格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并将生态环境治理列为当前重点工作之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面的更大动作由此更加值得期待。
(五)数据打架,信你还是信他?
去年末,中科院大气物理所等研究机构一项关于北京地区PM2.5化学组成及来源的研究引发口水战。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对大气污染贡献只占4%的研究结果,明显与公众的常识性判断不符。
事实上,对于PM2.5的来源,所有人都能说上两句,同时几乎所有人又都说不清、说不准,其中也包括一些研究机构,原因就在于缺乏权威的源解析。
源解析的滞后,直接导致这样几种后果:一是各地容易夸大外来传输污染物的影响,而较少公开谈论自身对相邻地区的影响,导致相邻地区互相指责;
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容易有意无意地压低自身对污染的“贡献”,机动车主说尾气污染就像“放了个屁”,路边烧烤、渣土运输等从业者也都觉得自身行为对大气污染来说“无所谓”;
三是导致地方政府无法对症下药,有时甚至可能下错药。《大气十条》出台后,各地相继出台了实施方案,但仔细分析起来,这些方案雷同度很高,鲜有本地特色的治污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现在看来,虽然源解析非常复杂,但其步伐到了必须加快的时候。有消息说,权威的源解析研究已经获得了进展,希望这样的研究早些面世。
(六)应急预警,求稳还是求准?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已被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一年来,很多地方出台了重污染预警方案,预警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
有的地方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间的配合不足,导致出现“乌龙”预警;有的地方实际污染程度很高,但是预警级别没有提升至应有水平,公众有意见;有的地方原来设臵的预警门槛低了,动不动就得启动预警,最后不得不调高门槛。
除了预警本身,应急措施的执行效果也很难完全达到预期。对于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单靠环保部门一家,根本监督不过来,最后工地该开工的还开工,露天烧烤依然大张旗鼓,限制渣土运输也很难操作。
强制性的预警措施没有得到强制性的执行,这是当前应急预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所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技术性的,有的是政策性的,有的是因为相关部门人手不足,有的是因为相关利益方环境意识不足,有的则因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到位。
在大气污染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对科学预警重要性的认知理应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现在看来,尚有不少短板要补。
(七)数据造假,慧眼还是障眼?
“千里眼”明造,“障眼法”暗行。耗资百亿,监控全国上万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网络,意在为监管者装上“千里眼”,但造假企业瞒天过海易如反掌。
近年来,有关环境数据造假的新闻屡见不鲜,数据造假也一度被业内人戏称为“潜规则”。2013年至今,山东省环保厅共查处破坏或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22家,对其实施了通报、罚款、挂牌督办等处罚。
为逃避环境行政处罚,一些企业从“偷排”转为“偷数字”,开始对在线监测数据动手脚,公然造假。一些企业对排污数据的处理可谓用心良苦,违规调试,让数据“永远达标”。一些烟气排放企业,已经不仅可以在排放源头上作假,甚至可以直接调整监测数据,手段可谓千奇百怪。
今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结果显示,新疆、湖南、山西的数据传输有效率仅为0.03%、22.66%、44.05%,排名垫底,与排名靠前的河南、北京、贵州等省份90%以上有效率差距甚远。
环境数据造假,不利于环保部门掌握污染物真实排放情况,对环境基础数据的收集、统计、应用,以及政府有关决策等均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八)让渡利益,真行还是假行?
雾霾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的一大困惑,成为经济社会的一道坎,同时也是公众健康的一道坎。这道坎,社会要跨,政府要跨,企业要跨,公众自个儿也要跨。
就像不能一边抱怨交通拥堵一边不守交规加剧拥堵一样,我们也不能一边抱怨雾霾却又同时继续增加生成雾霾的源头,这本应是无需提醒的自觉。
当自身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公众有了站起来维权的自觉,这是一种进步。但坦率地说,这还不够。当自身利益因为环保要做出一些牺牲时,公众也应该有服从大局的自觉。
为了解决雾霾这一公共难题,公共政策有时要作出调整,而这反过来也会影响到公众的某些利益,有时会带来一些生活上的不便,有时需要公众牺牲一些眼前利益。这时,公众治污诚意面临最大程度的考验。
从发达国家应对雾霾的经验来看,一味地将治理责任推到政府头上,甚至一味地指责政府,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一次次的雾霾过后,除了扫除留在地上的尘埃,更需扫除存在心中的阴霾,我们普通公众也应该多想想自己能做什么、该做什么、做了什么。
治理大气污染,理应人人有责。这里的责,是责任不是责难,是担责不是推责。
(九)激励机制,票子还是面子?
去年10月末,辽宁省对空气质量超标的8个城市进行了处罚,罚缴总计5420万元,由省财政厅直接从下级城市财政资金中扣缴。
今年上半年,山东省级财政累计发放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8529万元。青岛等5个市因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需向省级财政缴纳生态补偿资金413.5万元。
在激励机制方面,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每月环境质量排名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不涉及经济处罚,也不牵涉行政处理,简单的一个排名,让相关地方政府压力大增。尤其是那些常排在倒数前十的城市,感觉“抬不起头来”。
这些奖惩机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虽然有的也涉及经济处罚,但其最大的功效不在票子,而在面子,在于公开曝光和排名带来的舆论和行政压力。
事实上,《大气十条》本身也设臵了中期和终期考核。但以往的经验提醒我们,如果缺乏月度、季度、考核,容易出现“临时抱佛脚”的期末突击。上述激励机制弥补了五年计划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留下的空档,最大程度地使计划推进进度符合预期。现在看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我们需要设计更多类似的“四两拨千斤”的激励机制,让相关地方有压力、有动力、有活力。
(十)效果评估,看数还是看天?
今年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空气重污染发生的频次、持续的时间和污染的强度均明显降低。据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分析,这得益于《大气十条》相关措施的陆续落实和气象条件利好。
然而,官方监测指标和公众感官指标不一致的现象再次呈现。公众更加注重的是感官指标,是能够切实感受到的治理成果,而不是上了多少项目、关了多少企业。
在公众看来,39℃和39.5℃都是发烧,只是程度不同。污染物浓度下降几个百分点,对环境意识和环境诉求不断提升的公众来讲,有点“不解渴”,也很难真正领情。
这就是现实,相关部门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而且,公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诉求,不会因为环境质量改善了而有所减弱,反而会更加增强。这是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必须面对的课题。
不可否认,让公众近距离感受到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不是短短一年能够实现的。但是应该警惕的是,如果经过两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大规模治理,公众依然感受不到空气质量的明显变化,其对环境治理的信心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
结语
“史上最严”的《大气十条》在过去一年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基本符合政策预期的社会效益,其环境效益也开始逐步显现。
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旧有的,有新出现的,有体制性的,有观念性的,有技术性的,或涉部门协调,或涉利益调整,解决起来均需更大的政治智慧和改革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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