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

2025-02-09

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精选9篇)

1.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 篇一

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和执行公司的生产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真正做到全员参与,从而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顺利实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人身安全管理

1、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3、积极学习安全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我不伤害别人,我不伤害自己,我不能被别人伤害。”

4、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5、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6、做好防寒、防暑降温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7、对从事试验室、控制室、电气焊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二、安全生产教育

主要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法制教育,劳动纪律和安全态度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2、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即职工必须具备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如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需进行专门的训练,并且要经过当地政府的劳动部门考核发给专业操作证。对于从事新技术、新操作方法、新装备、新材料或调换工人的操作岗位,都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新专门培训,使其掌握新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

3、安全规章制度教育:着重学习本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教育形式

1、新进厂员工(特别是新员工)的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部室、生产作业班组)。

2、员工调换岗位时进行“换岗安全教育”。

3、对离岗时间较长(如:休假、病休等)又重返岗位的人员进行“复岗安全教育”。

4、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举办的安全知识培训。

5、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的专门培训。

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对本单位的员工,做到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分配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形式:

一级安全教育:(1)由办公室负责,采用制定的或本公司编写的教材进行教育。(2)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国家及公司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公司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等。(3)教育时间不少于48个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办公室安排具体工作。

二级安全教育:(1)由新员工所在部门负责,要有教育提纲。(2)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部门科室的工作特点、机械设备状况特点,预防事故措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劳动用品的正确使用。(3)教育时间不少于36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分配具体工作,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三次补考不合格者,部门有权退回人事部门。(4)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三级安全教育:(1)由新员工所在班组负责。(2)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岗位安全制度、岗位生产特点、岗位操作法、安全装置、工具、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岗位曾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劳动纪律等。(3)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经考试合格后,在指定师傅带领下参与学习操作,在未取得安全作业证以前不得独立操作。(4)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其他安全教育形式:

1、日常安全教育:(1)公司每年都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每年教育累计时间,公司经理不少于24小时;公司中层干部及各部门员工都不少于48小时。(2)日常安全教育应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3)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应准备好专门教材。教育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机电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消防知识和搞好安全生产的基本措施、典型事故案例。还应结合不同工种特点进行教育。

2、特种作业教育:(1)生产线微机操作、电气、焊接、车辆驾驶、实验仪器、气瓶检验等作业为特种作业。企业每年要进行一次专业的安全技术教育和训练。(2)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3)特殊工种教育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3、现场教育:(1)对公司较大的检修项目、汽拖泵现场作业、外加剂清理,必须由部室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当场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重点内容为此项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2)典型事故现场教育,教育内容为:此次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应采取的措施和应吸取教训等。

4、经常性安全教育:(1)阵地教育。在公司生产区域、人员密集地点设置固定的宣传板,定期出版有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等内容的报道。(2)设置警句牌。在厂区及岗位上,设立警句牌,提醒员工注意安全。(3)办安全简报。定期出安全简报,及时沟通行业内外安全信息。要指定专人负责编辑、出版、张贴。(4)事故案例教育。事故案例教育是安全教育工作的一项具体形象化教育。要把本公司内或其他同行业各类事故案例汇编成册,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方式教育职工。

三、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内容:

(1)着重查思想。尤其是查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

(2)查现场、查隐患。事故隐患是伤亡事故的前兆,大量的事故隐患存在,必有伤亡事故发生;

(3)查管理、查制度。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台帐等;

(4)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2.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1)日常安全检查

A.生产岗位的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制度;

B.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C.各级领导和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责成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

A.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a)春季安全检查:以雪雨季节安全用电、防火、开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雷击为重点;

b)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雨季生产用电、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以人员更换的安全教育、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B.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假日前后为防止职工纪律松懈,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布署等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a)专业性检查:是为了调查了解某项专业性安全问题的技术状 况所进行的检查。每年对电气、焊接、起重与运输机械等进行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可靠性的专项检查。

b)不定期安全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4.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反馈给责任部门主管安 全的领导,责成其落实整改,不得拖延。

5.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一限”,既:“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方案和限定整改时间”。

6.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7.对发现的重大的隐患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写出书面情况 报主管领导批复。

四、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属设备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所属设备、试验装置,备品、品件及其他物资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对存在的各类设备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3、各部门及科室应按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做好对所属设备安全装置和其他设施的校验工作。

4、各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所属设备的安装、验收、投产、试验工作,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生产部应掌握所属机械设备、车辆的安全状况,同时抓好校验、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资料存档工作。

6、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编写、修订本部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等制度。

7、生产部在制定设备大、中、小修项目计划的同时,制订大、中、小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查检修中的电气安全措施和临时安全措施。认真做好对电气运行方式和重大变更及断电保护。过电压、电气设备绝缘、防雷试验的监督检查。

8、机电维修组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电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输电线路监督检查工作,掌握在用电气设备、安全装置、输电线路的安全可靠性程度。

9、生产部、试验室负责组织消除所属设备跑、冒、滴、漏现象。

10、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消除或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

11、生产部、试验室负责所属设备事故管理,参加有关事故调查,认真做好设备事故的分析,资料存档工作。

12、建立健全各类设备台帐记录,对重要零部件物资设专人负责。

13、严格执行设备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运行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

五、防火安全管理

(一)仓库、材料场防火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属仓库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料场保管员应熟悉存储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3.物品入库前应当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方可入库。4.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不能使用火炉取暖。5.仓库、料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放置明显、便于取用地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安装电器照明时,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2.氧气瓶、液化罐、乙炔气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储存时,应采取防晒措施。

3.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件时,必须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应放在桶内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拨洒。油棉纱、油抹布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理。

4.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应当熟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检查,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三)火源管理

1.严禁在高压线、仓库、变电室附近明火作业。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炉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火烟囱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户和油毡板棚上。3.严禁在维修车间、仓库、变电室、试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用电炉取暖。

(四)电源管理

1.敷设电器线路,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按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合理安装。

2.使用电加热器及各种电器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3.临时用电的线路敷设应按固定用电规范设置,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辗压或挂断。

4.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禁止使用不合理的保险装置,更不得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5.对电线、电器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室外照明、闸箱应设防雨措施。

(五)消防措施、器材管理

1.办公室负责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遮挡,埋压、挪用。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于明显部位,便于取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做好夏季防晒、冬季防冻工作。3.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宣传防火任务、方针。以宣传“消防法”为中心,使干部职工提高防火意识。

2)教育职工掌握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常识;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和一旦发生险情对国家和个人造成危害的严重性。

3)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规章制度操作,严格职守堵塞漏洞,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纵火、破坏。

(六)防火检查

1.公司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点防火季节,组织全面检查。

2.主管部门对查出隐患应有详细记裁,逐条研究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临时安全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六、安全事故管理

1、事故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的事故管理由该科室负责人负责,凡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公司领导可指定某一部门为主,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2、事故分类与事故的分工管理

(1)在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漏或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产等,均称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部管理。

(2)凡公司在用设备发生损坏的均为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在部门管理。

(3)凡产品不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计划完成等,均称为质量事故,分别由试验室、生产部管理。

(4)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突,翻车等均称为交通运输事故,由车队管理。

(5)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称为工伤事故由所在科室管理。

(6)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称为破坏事故,由相关部门管理。(7)凡因操作不当,维护检查不仔细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损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未遂事故由相关部门管理。

3、事故等级

(1)特大设备事故:设备发生损坏,造成全公司停产48小时以上,修复费用20万元以上,均为特大设备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严重,影响生产,产量较大或修复费用1万元以上的,均为重大设备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设备发生损坏,影响产量10%或修复费用2仟元以上的,均为一般设备事故。

(4)微小设备事故: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公司日产量损失费用小于一般设备事故者。

(5)特大操作事故:造成公司停产48小时以上,或事故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操作事故,为特大操作事故。

(6)重大操作事故:造成公司产量较大或事故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操作事故,为重大操作事故。

(7)一般操作事故:造成产量减产10%或事故损失达2仟元以上的操作事故为一般操作事故。

(8)微小操作事故:造成公司产量或事故损失小于一般操作事故者为微小操作事故。

(9)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10)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11)伤亡:1.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12)火灾事故:(略)

4、事故损失:

事故损失计算:事故损失产量=停产设备台数×停产小时数×设备小时计划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元);损失总金额=产量损失金额×修复费。

5、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向领导或调度报告,以便组织抢救和处理,而后逐级上报。对造成人员轻、重伤、死亡、贵重机电设备损坏、停产事故,要立即将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亡等)用快速办法向主要领导报告。

(2)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填写报告一式三份报公司主管领导。

(3)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详细、字迹清晰,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

6、事故调查和处理(1)事故调查:

a.普通事故或恶劣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部门领导为主相关人员,参加开展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等。

b.凡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公司领导应本着“四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制订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c.为吸取事故教训,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会议记录、照片等应妥善保管。

(2)事故处理

a.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b.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严重及其影响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c.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所发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d.对防止事故有功的部门与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2.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 篇二

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六、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3.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 篇三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确保农机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行政推力,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农机监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任务,突出重点,采取措施,落实职责,切实做到责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抓出成效,抓出亮点。

2.精心组织,科学安排

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为抓手,把实现农机安全生产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农机部门主抓,安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部门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源头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力争全面达标。

3.加强引导,广泛宣传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图片、悬挂宣传标语、举办广播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先进典型、工作成效、重要作用等,努力营造有力于推动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4.搞好培训,提高素质

要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使他们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程序、农机驾驶操作技术、机械维修保养方法和安全使用方法,提升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人员驾驶操作的培训,提高农机手驾驶操作技能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并严格要求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取得合法证件。提高他们守法意识,努力提高农机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5.健全机制,强化监督

4.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 篇四

(一)三违分类与处罚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1.严重三违:凡是触犯《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三十条和专业“十条”红线禁令的,按照天府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天矿司发〔2011〕4号)执行。

2.一般三违:除严重三违以外的三违行为。凡符合条款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三违”行为,按照上限处罚。

(二)三违帮教

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二)第二十章“三违管理”,实行三违一对一追查和帮教管理,推行警醒教育、三违亮相、现身说法等多渠道三违帮教形式。

二、严重三违分类明目

(一)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1.违章指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2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免职或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的劳动合同:

(1)未制定、未学习作业规程(措施)安排作业,或安排集体作业不明确安全责任人的;

(2)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或安排无对应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3)新开工、停产复工工作未经安全验收安排作业的;(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有效组织整改或隐患未排除、销号(或假报整改)安排作业的;

(5)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指挥作业的;(6)技术严重违规的;(7)隐瞒安全事故的。2.违章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劳动合同:(8)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破坏隔离、警戒设施擅自进入安全隔离、警戒区的;

(9)因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或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的;

3.违章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10)无有效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11)违章施焊的;(12)检修机械、电气、运输设备不停电、不停机或违规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13)有坠落危险的作业,不制定、不执行防坠措施的;(14)酒后上岗的。

(二)安全专业禁令、红线

触犯专业红线、禁令的,参照以上14条执行处罚。三、一般三违分类明目

凡是不属于严重“三违”明目的,即属一般三违,根据一般三违性质轻重,处罚责任人金额为100-500元。其归类明目如下: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13大类。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4)忘记关闭设备。(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7)奔跑作业。(8)供料或送料过快。(9)机器超速运转。(10)违章驾驶机动车。(11)酒后作业。(12)工作件固定不牢。(13)其他。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2)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作用。(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4)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3)其他。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劳动工具。(2)用手清除切屑。(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

是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1)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2)易燃易爆场出现明火。

7.攀、坐不安全位置

如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如在吊物下物业、在起重物体下停留。

9.机器运转时

如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工作时精神不集中、东张西望等。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2)未戴防护手套。(3)未穿安全鞋。(4)未戴安全帽。(5)未佩戴呼吸护具。(6)未佩戴安全带。(7)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2)操纵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时戴手套。(3)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失误

(二)安全管理 I、隐患管理

1.管理人员不填写记录、记录不及时不全、不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的。

2.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不及时验收、督促隐患整改的,验收隐患整改超过8小时的,隐患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复工的。

3.同一条隐患两次及以上查出未整改、或一次查出三条及以上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

4.发现隐患未按闭环原则处理的、隐患未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安全隐患整改单的、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5.隐瞒隐患不报的;发现隐患未提出处理建议并整改隐患的;隐患未排除作业的。

6.现场开工前不排查隐患的,未执行安全确认制度的。

II、培训管理

7.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新工人、特种作业培训、复训时间达不到规定的;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未经重新培训就独立工作。

8.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培训,召开安全会议和规程、措施学习的。

9.措施或规程编制人员未向职工贯彻学习的、部门未坚持每月组织职工学习的;学习后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或签字达不到要求的,学习、考试代签字的。

10.不按上级有关规定送派培训人员,出现缺员、顶替、重复培训的。

11.学习、培训、考试率未达到100%的,考试阅卷错误的。

12.各基层领导、职能部门和科室领导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未按要求传达、贯彻、落实的。

13.无部门领导组织召开班前会的;班前会没实行“2108”管理模式的。

14.不参加班前会就直接上岗的。15.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协议书的。III、劳动纪律

16.临时作业场所没有开工票的、没有职能部门开工验收的、没有安排负责安全人员的、没有制定措施的、没有跟班领导的。

17.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

18.部门领导无故不参加、不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无故不参加安办会、作业会、碰头会和安全生产活动的。19.部门领导未按规定坚持现场跟班的。

20.未按上级规定执行24小时值班上岗指挥调度安全生产和现场办公制度、无故空岗的,值班领导无交接班记录的。

21.在上班时间睡觉、做私活或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上与业务无关的网站、玩游戏的。

IV、“三违”管理

23.因“三违”造成轻伤或其它三级(一般)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原则靠上限处理。

24.隐瞒三违真相或包庇责任者,不向有关部门汇报的。25.发现违章不制止的。26.为“三违”人员说情的。

2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28.违章作业致使本人或他人受伤。

29.对制止违章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30.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的;不按照规定兑现处罚的。

31.对“三违”人员不进行帮教的;不按照规定流程帮教的。

V、日常管理

32.劳动合同未明确职业危害类型、防治措施、后果和待遇的“三告知”要求的。

33.上报资料不按规范表格、不按时、不跟踪复查、不经专业分管领导审核的。

34.无证件进入要害部门或场所的;进入要害部门或场所参观、检查未作登记的;要害部门或场所的上岗人员未履行监督登记的;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业广场、要害部位、车间的。

35.两人以上在一起作业时,未明确安全负责人的。36.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执行的。

37.安监人员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工作的。

38.发生事故,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到现场指挥抢救、勘察事故现场的。

39.用电缆捆绑、抬运物体的。

40.谩骂或殴打检查人员、上班时间相互谩骂者、打架的次要责任者。

41.检修电气设备无措施或工作票、未挂牌作业的。42.对安全设施设备、标志、图牌板有意破坏、涂改的。43.未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未上墙的。

4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场所应戴安全帽而不戴的。

45.特殊吊装无措施、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交通标志,危险地区不悬挂“禁止通行”标牌,夜间不挂红灯示警的。

46.职工私自带非工作人员(包括小孩)进入施工地点的。

47.进入生产现场作业的有关工种不穿防护服、未戴护目面罩、防护手套、安全帽、未穿安全鞋、未佩戴呼吸护具、未佩戴安全带以及长发露出帽外等,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风衣、长大衣进入生产现场的。

48.粉尘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防尘口罩,作业中未使用防尘口罩的。

49.从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从事高压带电作业不穿屏蔽服的。

VI、其他

50.违反“会议纪要”和上级文件要求之一的。

(三)爆破管理

1.火工品发放人员、放炮员在火药未使用前替换塑料袋。

2.拣到火工品不上交。

3.对查出的火工品隐患不按期整改。

4.随意毁坏火药、雷管。

5.放炮后尚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6.蓄电池机车运送雷管时,不切断架线电源,无护送人员或人员脱岗。

7.放炮员让别人代替填写小票或返回火药、雷管小票字迹不清,不按格式填写或让他人代领、代交火药雷管。

8.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炮眼个数超过规定。9.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

10.作业地点出现瞎炮(丢炮),不及时现场处理的。

11.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炸药库的照相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13.炸药、雷管箱或炸药箱未上锁或乱丢乱放的。14.汽车拉炸药、雷管不挂标志、不垫胶皮、不盖帆布的;蓄电池机车运送雷管时,无护送人员或脱岗的。

15.雷管未作导通检查或检查后未将脚线拧成短路的。16.炸药库管理员发放不导通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的。

17.使用的雷管未编号、或刻号字迹不清、漏刻、错刻的。

18.代领、代交炸药、雷管的。19.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的。20.使用漏电或失爆的爆破器的。

21.警戒员距离爆破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做其它工作的。

22.爆破前,爆破母线未扭接短路的。

23.爆破器的把手、钥匙,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或转给他人的。

24.爆破无安全措施的。

25.瞎炮、残炮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26.派工龄不满半年的新工人担任警戒的。27.爆破工对装炮情况不清的。28.领炸药、雷管不填写三联单,或三联单手续不全、签字不齐的。

29.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当班不退还库房的。30.放炮员不亲自联母线或处理瞎炮不合规定的。31.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安排警戒员警戒。

(四)机电作业

1.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参加机电设备检修项目,部门技术领导不签发或不制定工作程序指令;检修电气设备无措施、未挂作业牌;电气设备未坚持按计划检修的;检修后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检查设备后,未与检修人员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或手续不齐的;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关盖就送电试验。

2.各种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实行挂牌管理的;供电设备未按规定配挂安全标志牌的;未严格执行设备领退制度的;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的;设备的旋转部分和传动部分未设安全防护罩或遮栏的;电气设备带病运行的;操作设备未按规程操作,各种保护不齐全和使用不正常的。

3.高压供电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无人监护安全作业的;高压停送电时,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制度和操作程序的。

4.无计划、无措施(事故性处理例外)停送电的;对使用设备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停送电的。

5.电缆未悬挂的或悬挂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6.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检查,虽检查未作记录的。7.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轮或托辊的。

8.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

9.在输送机头、机尾清煤不停机、不闭锁触及运转部位或在机头、机尾无防护措施作业。

10.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11.变电所或配电点未坚持停电作业制度未向调度室汇报。

12.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人。

13.高压供电系统的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接地极、高压电缆接线盒的接地极,低压供电系统接地极不完好的,无接地连线或接线不合格的;高压防爆开关、变压器漏油的;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

14.未按规定调整电气保护整定值的。

15.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与标准或规定不符的。16.各种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因润滑不良原因(油质污染、缺油)引起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造成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的。

17.因管理原因(选油牌号不对、错误采购质量差的润滑油、混装存放等)方式引起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的;造成设备损坏的。18.在使用中的设备因故障需更换零部件,原则上不准拆同类机电设备上的零部件,只能从库房领用。未经允许,擅自拆件的;特殊情况需拆件,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该件的。

19.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20.私自打开闭锁送电。

21.电气设备停止运转后,离开时不断电;检修时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警示牌的;不验电、放电的。

22.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负责任。23.操作机床不戴手套或有飞溅物不戴眼镜、在砂轮机上操作不戴眼镜、穿高跟鞋或拖鞋,女工不戴帽子。

24.未经允许擅自送电。

25.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加锁;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制送电。

26.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

27.检修皮带运输机(含更换托辊)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

28.各种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

29.电钻、电刨子用完后不断电源或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

30.带负荷拉隔离闸刀的作业。

31.违章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有措施并经审批除外)。32.从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不穿屏蔽服。

33.无计划停电;停电作业不放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就触及导体。

(五)运行调度管理 1.违章指挥。

2.不及时处理各类安全报警、预警。3.假报、瞒报和不按规定汇报。4.对布置的工作不跟踪、不落实。5.违规、违章操作DCS控制系统。6.在中控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7.岗前、岗中饮酒、精力不集中。8.运行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六)防火管理

1.建筑未经防火审批或完工未经防火验收的。2.未经批准乱建房屋或棚房的。

3.火焊氧气瓶和乙炔罐间距小于5米的。

4.未严格建立防火岗位责任制及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5.在禁止烟火的地点吸烟、使用明火的。

6.不经防火负责人审批擅自动火、生明火炉违反工房管理制度,吸倒床烟,在宿舍使用煤油炉,电炉和乱拉乱接电线的。

7.用明火取暖的。

8.消防器材不齐全或失效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的。

9.违规用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生火的。10.易燃可燃物混放的。

11.对重大火险隐患不及时整改,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未统一放在要求的箱内,乱丢乱放的。

12.无防火措施从事电焊、氧焊作业的。

13.在禁止吸烟区域和防火部位吸烟或有烟头的。14.保险盒不加盖或不用合格保险丝的。15.物资库房电线不符合要求或物资混存的。16.汽油洗件未与其他车间隔离的。

(七)特种设备管理 1.安全阀失灵的。

2.超负荷起重或在起重臂、起重物下逗留作业的。3.电动起重设备无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继续作业的。4.储气罐不定期排污或排污无记录的。5.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定期检验的。

四、其他规定

(一)因违章造成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失由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20%。

(二)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公司批准,可一次性奖励100至10000元:(1)抢救事故有功的。(2)避免重大事故有功的。

(三)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由公司研究确定给予相应处理。

5.国内微米铝粉生产情况汇总 篇五

超细均质铝粉的制备方法,包括铝锭熔融、制粉、物料输送、气固分离、收集成品、产品包装、其特征在于由下列步骤组成:a)先将铝锭熔融,在全封闭容器内的高速盘式雾化器,并在情性气体保护下进行雾化制粉;

b)雾化的铝粉,通过容器底部鼓入的惰性气体和容器上部喷入的油浸润下,同时从容器上部通过惰性气体保护的管道输送至一次旋风分离器和二次带过滤网的喷淋塔进行气固分离;

6.安全生产案卷评查问题汇总 篇六

1、现场检查方案要提前1-2天制作为宜,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应一致,尽量不要出现方案中有计划项但在检查中未体现和方案中没有计划的项但在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中出现检查内容。

2、案件调查报告缺失。

3、罚款票据要复印执收单位一联,并加盖局财务章。

4、所有复印件要盖章、签字(身份证复印件要本人签字、摁手印,营业执照盖企业章)。

5、执法证用县法制办发的行政执法证,省局发的证不能作为行政执法证。

6、保存期限,重大及以上(罚款5万元)保存期限为永久,一般案件保存期限为长期。

7、各审批、呈批表中审核、审批意见应为拟同意和同意,时间应为手写。

8、各告知书中主要证据应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并加上文号,必要时应加上整改复查意见书及文号。

9、询问地点在局办公室的应提前下发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中要求被询问人携带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在组卷时应放在询问笔录前后。

10、文书送达回执应手写,组卷顺序应在结案审批表前。

11、案件处理呈批表(第二次)中当事人申辩意见处应写“无意见”。

12、所有文书、表格中的空白处都要做技术处理,不做处理的都应填写完整。

13、在案件查办中要尽可能的体现出自由裁量。

7.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 篇七

1 我国中药委托生产法律渊源及委托生产类型

与中药研发、生产水平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中药委托生产起步较晚, 中药委托生产直到2001年12月才被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药管理法实施条例》, 条例的颁布使得中药委托生产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药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版) 第十条中进一步强调受托方企业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中药相适应的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认证证书, 还规定了疫苗、血液制品以及药监部门规定的其它中药, 不得进行委托生产加工。2004年5月28日实施的《中药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对中药委托生产主体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强调委托方应是拥有该中药批文的中药生产企业, 而受托方须是持有与生产该中药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的中药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出台的《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中药备案管理规定》, 明确制定了委托生产详细具体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 进一步简化了委托生产审批程序, 还规定了境外厂商在境内进行中药委托加工的管理规定。由此可见, 我国的中药委托生产的管理、运作等内容已上升至法律法规的高度。

最新实施的《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 》新增的第十一章对委托生产及检验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主要包括委托方、受托方及合同等几个方面, 明确指出中药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 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任何变更, 均应符合中药生产许可、相关中药安全监管和注册的要求;本次修订的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首次从技术管理角度提出中药委托生产应遵循的基本控制原则, 深入地明确了中药委托生产双方各自的责任、管理规定、技术事项等内容, 最大程度地督促受托方中药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完全符合预定用途及注册要求等标的中药。

纵观当前我国中药生产中存在的各种中药委托生产行为, 概括而言常见的中药委托生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中药委托企业因生产能力有限而进行的委托生产。

(2) 中成药生产企业将中药材前处理工序的生产进行委托生产。

(3) 境外制药厂商将其品种委托国内中药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再进行外销的行为。

(4) 中药生产企业接受生产能力不足的科研院所或医疗机构的委托生产行为。

(5) 中药生产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对食品、保健食品等进行的委托生产。

2 中药委托生产风险分析

我国现有的中药生产企业生产质量与生产管理水平在经过一次次改造后, 均在一定程度上有较大提高。但由于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而多、生产成本普遍偏高、生产规模有限、效益较差、研发水平较低等问题, 导致大部分产品为普通的低水平仿制, 缺乏市场竞争力, 使得整个行业产能过剩, 反过来又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

2.1 效益分析

当前实施的中药委托生产是委托企业与受托方企业双赢的一种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形态一方面可以使受托方更为有效地利用过剩的产能提高自身生产设备的利用率, 减少资源浪费, 降低生产成本, 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使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 委托生产盘活了委托方中药批文等无形资产, 避免资源浪费, 从而达到资源共享、互利双赢的目的[4]。

2.2 风险分析

通常中药委托生产的双方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员工素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而又不可避免的, 而且可能始终存在于中药生产的每个环节, 最终将体现到被委托生产中药的质量上。中药生产受托企业如果因为自身生产技术、管理意识、管理水平以及员工素质等方面的客观差距, 或是由于忽略委托方的相关要求从主观上片面追求利润而过分降低生产成本导致中药的质量下降、中药安全性无法得以保证, 这种行为则违背了委托企业的要求, 注定会带来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此外, 对现行的中药法律法规研究发现对委托生产审批过程各环节的要求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相关的技术要求、实施细则却少之又少, 这也是目前中药委托生产存在诸多风险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 归纳起来中药委托生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 中药生产委托双方因基础设施、设备型号、工作机理、生产规模等客观因素的差异而导致生产工艺参数、生产周期、辅料用量、中药产量等方面发生改变, 而未开展相应的变更研究与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申报工作, 仅仅将中间产品或成品中成分含量或其他的单一的指标等作为衡量产品质量的依据, 忽略了生产过程中质量的全面控制及成品质量安全问题, 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 受托企业由于主观上过分追求价格或由于长期习惯的原因, 随意更换原辅料生产厂家等, 而未对原辅料进行相关的系统验证研究工作及申报工作。

(3) 对在异地进行委托生产的中药当检验设备、检验人员等存在变更时, 没有进行相关的检验方法学方面的验证研究或确认工作, 使得中药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4) 进行委托生产前未根据委托生产的品种及受托方生产线原品种的情况开展全面的生产设备、生产场地等的清洁验证工作, 导致了双方共线生产的品种相互交叉污染, 带来安全风险。

(5) 鉴于每个生产品种均有其特殊性, 委托生产过程中未对受托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等进行针对性的理论及实践培训, 往往受托企业的生产人员在无实时监控时, 就很可能按照惯性的生产方式进行操作, 从而带来产品的稳定性、均一性、安全性方面的风险。

(6) 受托企业在首次生产时未对生产的品种进行系统的质量标准研究, 如稳定性考察等。

3 中药委托生产管理策略

基于我国当前中药委托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分析大量文献:“中美中药委托生产比较”[3]、“中药委托生产现状及日常监管建议”[5]、“从我国中药委托生产现状探讨加强其技术审查的必要性”[6]等,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 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药委托生产进行监管:

(1) 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 使委托生产行为逐步趋于合规、合法化, 使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理可据、有法可依。如, 可以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方面考虑, 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允许化学原料药粗品进行委托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再如, 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考虑, 依托中药委托生产相应的政策, 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中药研发单位的权益。

(2) 委托企业在选择受托方之前, 应由其主管质量、生产及注册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与拟委托生产中药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场地、产品检测等相关的技术人员功能共同组成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水平、生产资质、产能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审计。受托方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客观地反映本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若双方均符合要求则可达成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后, 上报当地药监部门备案;委托生产期间需要对生产企业每年定期评估一次, 若发现任何隐患应及时纠正甚至终止委托合同。

(3) 委托生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除了新版GMP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当明确:对相关原辅料厂家的审计、采购方、储运方以及检验方等相关的内容;产品取样的相关内容, 如取样方式、地点、数量以及检验方等;产品批准放行的相关流程、产品运输的方式等。

(4) 委托企业针对委托生产的品种对受托企业相关员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经当地药监部门批准后, 受托企业进行连续不少于三批样品的试制工作及相关验证与确认工作, 并及时送当地中药检验所检验, 以备查验。首次进行委托的生产品种的试制样品除了需要做全面的质量研究外, 还需重点留样并进行其稳定性考察, 以便检验受托方企业中药生产的稳定性、均一性问题。

(5) 为保证中药质量, 委托和受托企业双方的监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当加强沟通。委托方企业应及时提供委托生产中药新颁布的国家标准, 督促受托企业执行最新版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行版《中国药典》法规的相关要求。为了核实受托企业是否按照既定的工艺规程等进行生产, 委托方还应不定期对受托方企业相关品种新标准的执行情况、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原始记录进行抽查, 可以及时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以确保委托加工产品的安全有效, 稳定可控。

(6) 委托方企业应制定全面、系统的抽检计划, 并进行定期抽检:如, 必须对首次委托生产品种进行抽检;对于核心品种以及生产批次、规模较大的品种应当至少每季度抽检一次;委托方一旦怀疑品种存在质量风险时, 可随时进行抽检;委托方企业可以随时对与委托生产品种相关的原辅料、中间体以及成品等进行抽检, 而受托方均应积极配合。

(7) 委托方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受托方原有产品 (共线产品) 对拟委托生产品种的影响, 受托方也要关注及防范委托生产品种给本企业原有共线生产品种带来的风险, 双方应当分析带来风险的可能性及进行相关设备的清洁验证工作, 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造成安全隐患。

(8) 在中药出现被患者投诉或是产品被怀疑存在质量缺陷而被要求召回时,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应及时联合委托双方及相关的监管部门, 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进行逐一查阅, 并对查阅结果及时进行分析与评估, 受托方企业同时应当全力配合,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委托方企业解决问题;当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时, 则应考虑终止委托生产。

4 结语

通过以上对中药委托生产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 作为一种资源合理配置形式, 中药委托生产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 降低成本, 提高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 是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但从对当前中药委托生产管理的现状来看, 委托生产仍需监管部门给予更多的管理。但是作为中药生产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的委托方与直接负责人的受托方企业必须从开始就有强烈的责任心, 不断完善中药各项生产技术、提高质量管理水准, 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在中药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 以更高的管理意识及更严格的生产行为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中药。

摘要:目的:加强对中药委托生产各个环节的管理, 促进中药生产企业加强委托生产的规范化。方法:结合我国中药委托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对当前中药委托生产分类及风险进行分析, 探讨中药委托生产的管理策略。结果与结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加强中药委托生产的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中药生产企业,中药委托生产,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韦晓瑜.中药委托生产问题分析及建议[J].世界中医药, 2010, 5 (5) :370-373.

[2]郭冬梅, 赵静.我国中药委托生产的发展[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2010, 41 (3) :232-234.

[3]段文海.邵蓉.中美中药委托生产比较[J].中国药房, 2004, 15 (5) :314-316.

[4]陈燕.关于中药委托生产的几点建议[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2004, 11 (12) :1075-1076.

[5]张丁丁, 李素梅.中药委托生产现状及日常监管建议[J].黑龙江医药, 2011, 24 (5) :756-758.

8.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 篇八

关键词设备管理;安全生产

引言

设备是生产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壮大的根本,随着科技进步,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在改善和提高设备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随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设备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已经引起制造厂家和使用单位的高度重视,各种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设备已逐步取代了老化、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正在取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观念,设备的安全管理正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不可忽视的是,部分设备制造企业由于技术陈旧或技术力量不足造成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安全隐患,个体挂靠企业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购买在选型、认证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价的设备,或是没有对操作,维护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细致规范的培训考核,导致设备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本文就生产设备管理中的几个问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行了浅析。

一、安全与危险的关系

安全与危险乃至事故,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即共存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一切活动中,这是不以人们的美好愿望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用它们的一种近似客观量来表达这种关系时,可以这样用公式描述:S=1—D

式中:S为安全,D为危险

可见安全与危险是相辅相成的,即互为条件,又相互转化,在人们的一切活动中,为了赢得安全,必须要设法把危险减至最低限度,进行设备选型的目的就是认识了解其中的危险并且将危险减至最低限度的综合过程。

二、安全问题的复杂性、严峻性

安全问题存在于各种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当代经济运行,生产运作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问题在有些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成为核心问题。主要问题和原因有:

第一:没有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

第二:企业从业人员违章现象突出。

第三: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结果是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安全生产的环境混乱。

三、设备选型的重要性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正是由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复杂性、严峻性,要求设备选型必须持科学发展的态度,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对设备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尽可能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杜绝或降低设备存在的潜在危险。

1设备的选型认证就是对设备本身的安全评价。所谓安全就是对危险的辨识,大小的估计与有效的对策,否则就是盲目的安全,所以建立在科学的安全评价基础上的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

2设备选型认证中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片面追求价格,生产效率,成本的思路而忽视或降低安全指标,必然给设备留下难以弥补的安全隐患,这种不安全状态迟早要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3设备造型认证技术是保障。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没有先进的技术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对事物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就不可能进行合理的比较分析,就不可能对所选设备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更不可能提出安全可靠的整改意见,导致的后果是没有将设备系统中的危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设备在生产中存在潜在危险。

4广泛搜集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是基础。同一性能用途的设备,国内国外必然有很多生产厂家,而各个厂家也都有其所长和不足,只有广泛搜集相关资料和信息,才能拓宽我们的视野,加深技术人员的了解从而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为保障生产安全奠定良好的基础。

5建立完善的、合理的选型认证机构进行科学、民主的认证决策是组织保障。领导重视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不能搞形式主义,更不能搞一言堂,不能因为领导的好恶而影响选型认证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只有从多角度,多学科集思广益,才可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得出最佳决策。

操作、维护及管理人员培训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能上岗作业。

1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有:

A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职工懂得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B加强安全生产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工懂得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安全技术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使职工懂得相关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技能,安全制度和禁止事项。

C加强设备操作,维护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能的培训。安全生产技能是指对作业人员所进行的安全作业实践能力的训练,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只能靠操作人员现有的安全知识是不行的,还必须有进行安全作业的实践能力,知识教育,只解决了“应知”的问题,而技能教育着重解决“应会”,以达到通常说的“应知应会”的要求,这种“能力”教育,对企业更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安全教育的侧重点。

3、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及管理对安全生产的重要影响及防范措施。

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及管理中既有人的因素,又有物的因素,是直接关系到生产是否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隐患都会产生严重的安全事故。为此,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和操作维护保养知识的培训外,必须“警钟长鸣”,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结合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现身说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并在“班前、班中、班后”结合违规违纪现象,进行现身说法教育,规范安全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安全生产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

结束语

9.生产部管理制度汇总 篇九

FDA 5月2日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许可时需提交的制度(记录)

1、进货查验记录(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2、生产过程控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3、出厂检验记录(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4、食品安全自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6、不安全食品召回(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二、生产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制度(记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1)(出入库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3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3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8.2.1)8.2.1清洁和消毒

8.2.1.1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1.6)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6.1.4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5.3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9.3)

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1.7)《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

6.4.1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6.4.3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6.4.4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6.4.6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1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1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7、卫生检查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6.5)《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废弃物处理

6.5.1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2.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4.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7.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6.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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