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指南

2025-01-02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指南(精选2篇)

1.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指南 篇一

附件3:

申请编号:苏安易(生、经)更字第号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编号:苏安易(生、经)受字第号受理日期:年月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备案证明

变 更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填写日期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变更申请书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照《江苏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变更申请。

一、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二、本申请书封面上“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受理人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三、“申请变更单位的基本情况”栏,填写经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单位情况。

四、本申请书中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填写工商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五、本申请书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单位负责人”是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或单位负责人。

六、“申请变更的内容”栏填写要求:

1、变更企业名称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2、变更单位负责人的,须提交变更后单位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和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3、变更企业类型的,须提交企业类型变更的证明材料;

4、变更注册地址的,仅限于经营单位变更办公场所,须提交经营场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5变更主要流向经营单位需提交《江苏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八条

(三)的规定的材料,生产企业提交说明材料;

一、本申请书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查意见”栏由发证机关填写。

2.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指南 篇二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5号令)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监总局、药监局2005年第12号令)

4.《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5.《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商技发[2006]41号)6.《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2006年第8号令)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二、单证种类

1.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 2.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制平台(网址https://guanzhi.mofcom.gov.cn或产业司http://cys.mofcom.gov.cn/index.shtml),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申请表受理后,企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进口 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一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 5.经营企业出具的保证书; 6.所有最终用户出具的保证书;

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8.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出口

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 5.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中英文简介和相关证明;

6.出口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一类需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特殊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企业提供所需材料。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等等。

五、审批、领取单证

市外经贸局对申报数据按权限逐级审核后,对第一类和第二、三类需要国际核查的产品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查核准;第二、三类无需国际核查的产品由市外经贸局审查核准。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企业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制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审查核准后打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加盖印章。

企业领单人员凭以《批复单》、进出口企业公函(介绍信)原件及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外经贸局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发证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后,领单人在《存根》的签收栏内签收。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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