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5-02-04

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精选7篇)

1.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培养基础知识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助学金的常设机构,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相关组织实施,本科生由学生处落实。各学院成立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该小组除学生工作、教务管理等有关人员外,可以邀请部分教师代表参加。

第二章 奖学金设立

第四条 我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就业奖励金和“成电之友”奖学金等类别。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七条 国防科技奖学金由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联合设立,奖励优秀大学生攻读国防科技学科专业,积极投身于国防科技事业,奖励金额为10000元/人。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或1500元/人。

第九条 标兵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成绩在本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省排名靠前者,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十一条 就业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到艰苦地区就业的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十二条 成电之友奖学金由社会各界资助设立,按照约定协议评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权向所在院(系、所)申请奖学金。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第十四条 上一学年内有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第十五条 上一学年内凡有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十六条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上一在外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我校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办法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要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布学校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基础上,可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以一定方式公开征求学生意见,并进行合理调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九条 学校各种类奖学金均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奖学金两者之间不能兼得。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标兵奖学金是获评其它种类奖学金的必备条件(就业奖励金除外),评上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其它种类的奖学金。其它种类奖学金之间原则上不兼评。

第二十一条 校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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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颁奖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奖学金和部分成电之友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颁奖,每年五四青年节举行,其余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颁奖。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生名单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获奖学生突出事迹由校、院两级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章 申 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如申诉学生对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定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申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日内作出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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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一、背景

在考核办法指定之前, 首先编制《学院学生状况调查问卷》, 对学院851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发出问卷851份, 收回有效问卷823份, 有效回收率为97%。 调查结果显示, 党建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试行《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 可以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更能够在学生群体中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 形成一支以党员为核心的学生骨干队伍, 把更多的青年学生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 带动和引导他们奋发向上, 锐意进取, 健康成长[2]。

二、量化考核

1.考核内容。 教育是考核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考核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学生党员进行教育, 建立健全大学生共产党员教育先进性长效机制。 各支部要结合考核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引导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表》 (以下简称“考核表”) 主要依据学生党员在大学阶段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该发挥的模范作用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在具体考核过程中, 既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学习成绩, 又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 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3]。考核表共设置一级考核指标5项 (思想素质25%、学习成绩25%、作用发挥30%、群众基础20%、加分项目10分) , 二级考核指标18项, 评价对象分为三类:自我评分、支部评分、群众评分, 共设基础分100分, 附加分10分。思想素质主要考核:政治立场、理论学习、思想汇报、支部生活、党建各项活动参与情况、党费缴纳情况等方面。 学习成绩主要考核学生党员专业学习成绩状况。 作用发挥方面主要考核:组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帮扶活动参与情况、学科学术活动、课堂表现、寝室表现、班级表现、遵章守纪等情况。 群众基础由群体评定打分。 加分项目主要考核:入校以来各方面获奖情况、本人科研实践情况等。

考核结论:优秀 (90分以上) 、良好 (85-90分) 、合格 (80-85分) 、不合格 (80分以下) 。

2.考核方法和步骤。 (1) 各学生支部对学生党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由院学生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院学生党建工作小组进行指导。 (2) 考核工作安排在每年三月份、十月份进行。 考核分四个方面进行:学习动员, 即要求在考核前各学生党支部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 将考核目的、意义、内容、步骤等在会上详尽叙述, 使得每位党员都能够深刻理解考核的真正意义所在, 而不是敷衍了事。 分析评议, 即学生党员本人、 所在党支部根据党员的各方面表现, 认真填写《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表》。 群众测评, 即根据每位党员所在学生组织 (包括社团) 、团支部、班级、寝室、进行考核测评, 所在学生组织方面, 由负责老师结合同学日常表现进行评分;团支部方面, 由团支部书记组织支委进行评分;班级方面, 由班委组织班级同学进行评分;寝室方面, 由同寝的其他舍友对其评分。 学院学生党总支工作部的负责人员将每个学生党员的考核打分表进行核对, 整理归档, 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学生党建工作中的优势作用[4], 学院党总支工作部建立微信网络监督平台, 考核期间, 同学们可在学生党总支的微信平台上留言, 表明对某党员同志的评价意见。 总结提高, 即测评结果汇总后, 每位党员需要针对自身情况, 进行反思总结, 书写总结报告。 (3) 学生党支部要将考核结果在院 (系) 、班级范围内公布 (公告栏张贴、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示) , 同时将考核结果认真分析, 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教育。 (4)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预备党员, 要适当延长预备期。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学生党员将报送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理。 考核结论为合格者, 必须提交书面改进措施, 并由学院党委安排专人与其谈话。 (5) 每年3月20日、11月10日前, 学生党总支将学生党员考核成绩及各学生党支部考核小结报院学生党建工作小组备案。

三、成效及意义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 》的制定与试行, 为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理清了思路, 对学生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确立形成了有力的指导, 充分整合和挖掘了大学生党员的资源和优势, 丰富和拓展了党建创新工作的内容和领域。该考核体系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考核指标全面而系统;二是操作便捷、评估方便;三是评价来源多角度、多层面。学院希望通过试行该考核机制, 及时发现问题, 提高学生党员的自身素质和先进性, 在带动广大同学共同成长的同时, 吸引更多学生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在2014年考核办法试行过程中, 学院本科生热动党支部37名正式党员全部参加评议, 23人考核优秀, 13人考核良好, 1人考核不合格。2015年学院所有本科生党员参与考核, 合格率100%。 通过量化考核, 学生党员提升了思想政治素养, 学习上取得长足进步, 形成了踏实严谨的生活作风。 该考核办法具体成效如下:

1.党员先进性显著提升。 有了具体的考核条例和广泛的群众监督, 学生党员感到身上肩负的责任与压力。在学生遇到困难时, 学生党员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及时地沟通交流, 促使学生之间形成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成长的良性自我教育模式。 学生党支部内开展一对一专业学习帮扶小组, 针对学习难度较大, 挂科率比较高的部分科目, 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促使帮扶对象拥有前进的动力和信心, 激发其自身的学习热情, 成绩取得明显进步, 形成踏实严谨的学风。

2.党支部建设稳步推进。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使得各学生党支部对党员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条可依”, 党员自我管理意识加强, 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支部建设。 量化考核办法重视团学、班级建设, 进一步齐聚党团力量, 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年级党支部与低年级团支部结对, 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主题交流会。 学生党员和团员学生在积极投身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的工作中, 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3.党群联系更紧密。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让更多学生参与考核, 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党员、院党建工作提出意见, 使党组织与群众间的联系更密切, 把更多的青年学生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 带动和引导他们奋发向上, 锐意进取, 健康成长。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 》2014年制定实施以来, 学生党总支、各党支部充分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学生党员提升思想政治素养, 学习上取得长足进步, 形成踏实严谨的生活作风。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的制定与试行, 提高了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极大地推进了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但是, 量化考核强调的是硬指标, 注重指标的数字化, 而党员发展是一项复杂的培养人的综合工程, 在党建日常工作中, 不难发现, 有些指标是无法或者难以数字化、量化的, 这是考核办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在日常工作中, 倡导主观客观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全面多方位地加强学生党员发展的考核, 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提高党员先进性。未来学生党建工作将以此为契机, 不断完善学生党建体系, 强化党建育人的功能, 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打造党建特色品牌项目, 开创学生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推动高校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摘要:《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依据学生党员在大学阶段应该具备的素质和应该发挥的模范带头作用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该考核体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考核指标全面而系统;二是操作便捷、评估方便;三是评价来源多角度、多层面。考核办法的实施, 可有效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为推进党组织又好又快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党建工作,学生党员,量化考核

参考文献

[1]张小英.大学生党员发展的量化考核探索[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10) .

[2]虞晓勤.新时期高校学生党员教育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论文, 2005.

[3]龚光军, 蒋真.独立学院学生党员质量保障机制构建初探[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 2010 (05) .

[4]李诗佳.浅谈新媒体与辅导员学生党建工作[J].赤子, 2015 (12) .

[5]温慧.独立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的探讨和实践以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3 (6) .

[6]严柏炎, 廖志宏.高校党支部量化考核制度建设的探讨[J].党史文苑, 2011 (5) .

3.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关键词:高职院校;大学生;助学金;道德观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人必须遵循的一项道德法则,道德观关系到个人的成长成才,更关系到祖国的美好未来。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加强大学生的道德观意识尤为重要,特别是涉及到助学金方面,道德观意识更体现了大学生的良心意识和诚信意识。高职院校应该立足于大学生实际,从挖掘学生道德意识开始,不断增强大学生的道德意识观,树立诚信、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和标准

助学金是一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的方式。助学金是根据学生的家庭收入进行发放的,也就是通过财务的方式给予大学生以经济上的帮助。助学金必须是针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大学生而言的,助学金有发放的名额限制,因此助学金的发放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具备助学金发放的大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二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诚实守信,具备优良的道德水平;四是积极上进、勤奋好学;五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助学金道德观现状

(一)大学生干部以权谋私

高校助学金评定中,不同学院均有不同的评定小组,且学生干部占有很重的比例。这就导致了个人私心现象的出现,一些学生干部以权谋私的现象经常发生,甚至一些学生干部将评定对象选为自己的好友,使得助学金评定出现不公平现象。

(二)走后门、拉关系

助学金有一定的评定规则,且评定标准尤为细化,但是仍旧有一些大学生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谋取私利。目前助学金的评定不单看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而且还考虑到大学生的学习成绩、道德水平等综合因素。这就引发了一些大学生主动请客吃饭的现象,和大学生干部甚至是班主任走后门、拉关系,如何走后门、拉关系成功,那么在助学金评定方面就会占据一定的优势。

(三)造假

造假在大学生助学金评定中频繁发生,主要包括虚报测评得分和伪造加分等。鉴于助学金的评选规则,很多大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富裕,但是他们依旧造假,不惜通过伪造各种贫困证明来获取助学金。这些大学生在获取助学金后不思上进,并未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而是将助学金用作吃喝玩乐、奢侈消费,整个人变得萎靡不振,没有任何金钱价值观,更是将助学金的激励作用抛之脑后,由此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积极有效的大学生助学金道德观体系

(一)纠正大学生错误的金钱观

一是要让大学生了解国家设立助学金的意义,让他们从心底感悟助学金的道德意识观。鉴于我国贫富差距的不均,贫困问题在高职院校比比皆是,国家所出台的贫困资助体系,体现了教育权利的平等性和教育机会的均等性。高职院校要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通过对于贫困学子发放助学金,能够鼓励大学生更加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同时也能够形成优良的校风建设。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意识,提倡节约,反对浪费,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有关于金钱道德观的活动激发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意识。

(二)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助学金道德观

思想教育是高职院校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缺一不可的,高职院校要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道德观意识。助学金是用于特殊困难家庭的急需,不是用于谎报、虚报,大学生要认清助学金的真正含义、意义,认清助学金的真正需要人群,做道德崇高的新一代大学生。此外,在校园要形成一股优良道德风,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切实做好提高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工作。对于贫困学子,高职院校要号召大家共筑友爱,为贫困学子排忧解难,坚定贫困学子的求学意念。

(三)加强信息反馈,注重后续管理

很多大学生在获得助学金之后不将其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而是用作其它与学习无关的作用,为此,高职院校应该做好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跟踪调查,切实了解大学生的助学金使用情况。同时要保证大学生助学金发放到位,持续跟进大学生,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大学生正确对待助学金,正确利用助学金,以助其学业顺利完成。

(四)克服助学金自卑心理,树立积极向上人生观

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不同的大学生个体具有不同的个性和特征。而家庭经济条件状况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大学生的心理,通常家庭富裕的大学生个性较为开朗,活泼向上,而家庭经济差的大学生由于一定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的影响,他们性格偏内向。为此,高职院校要鼓励大学生积极调整自身的心态,不因家庭经济状况而呈现出自卑、消极心理,应该以活泼、积极向上的心态面对大学生活。在助学金申请方面,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况进行申请,为帮助完成自身的学业而积极向前,刻苦学习。

四 大学生助学金的诚信问题和价值观思索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想获得真正的成功,必须时刻将诚信作为约束自身的准则,使得周围人受感染,体现出和谐的社会价值观。个人的品质好坏也表现在诚信方面,个人的品质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对社会有一定的价值。当今社会提倡中国传统美德,大学生的优良品质极为关键,能够彰显出高职院校的良好道德风气的同时还能够形成和谐的校园文化。大学生是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大学生只有对自身不断完善和修缮,努力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够在社会上立足和生存。由助学金这一诚信道德观方面来看,当代大学生在面对助学金问题上,应该努力为确实有困难的学生考虑,从而积极树立正确的金钱道德观。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助学金道德观进行分析和研究不难看出,当代大学生群体中还存在一系列有失诚信的现象,这些现象不利于大学生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更不利于高职院校良好风气的形成。为此,高职院校应该立足于实际,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对于虚报、瞒报的大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在金钱面前展现一定的道德水准,真正为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让他们在树立正确金钱价值观的同时,努力学习,快乐成长,为提升自身的学业水平而不断奋斗,做一个快乐、积极向上的当代大学生。

参考文献:

[1]王乐.浅谈高校资助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2)

[2]徐里,刘紫阳,朱平生,刘旭初. 高校奖助学金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5(08)

[3]陆锋,罗元,王瑞辉. 高校获得高额奖助学金学生的消费行为研究——以广西高校为例[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

[4]贾婧蓥,何兴超,李丽娇,吕峰.云南高校奖助学金评定制度浅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5(35)

4.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并按期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管理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各学院根据本院贫困生情况进行具体评定。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及资助档次,在班级、院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获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以按月发放的形式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或一卡通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当月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拒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

5、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考试(含考查)有四门以上不合格者;

6、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7、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国家助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本办法自2008年9月开始试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3 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

5.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议和学校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学院(书院)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部)是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审核各学院(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做出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条 学院(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书院)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院务秘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班级(年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向学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班级(年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为班级(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按所在单位学生人数的10%民主选举产生,组长由评议小组内部民主协商确定。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学校、学院(书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组织实施本班级(团支部)家庭经济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动议;

(三)对本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二)父母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仅靠政府救济的;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四)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收入低微者(须提供相关证明);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汕头市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困难者;

(二)父母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三)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汕头市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家庭人口多,以务农为主,青壮劳动力少,有兄弟姐妹多人在上学;

(六)家庭直系亲属患病需要常年治疗,所需承担医疗费用较高的。

第十二条 家庭突发事件或受灾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暂时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最高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认定结果按评议单位、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如有特殊情况可提交认定情况报告申请突破控制比例线。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名牌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家庭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四)在校内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学生本人在校月平均生活费在600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包含以下程序:

(一)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学生如实填写《汕头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个人提出申请认定。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写《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汕头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并通过学校助学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通过学校助学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三)班级(年级)评议。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会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其他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上报学院(书院)评议工作组。

(四)学院(书院)审查公示。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各班级(年级)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征求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书院)将结果在各班级(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校认定建档。学生工作处(部)对各学院(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核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有关资助。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随时关注学生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学生工作处(部)和各学院(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

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给予认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履行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刻苦学习,积极参加校园文体活动;

(四)获得一次性资助1000元以上的须按要求参加不低于10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将从学校获取的助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况减少或取消资助。

(一)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有违犯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学生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五)没有按要求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全校师生对学院(书院)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织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书院)认定工作 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部)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应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讲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三)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经济来源的。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讲之“以上”、“以下”和“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条例(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6.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河海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三条

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工作重心在学院(系),主管部门可直接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核定各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总额并下拔给学院。学院评定奖学金时,应全面核算,不得突破总额。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只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各学院应根据第二、三章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具体评定细则。各院(系)评定细则应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方可以文件形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⒈审核奖学金评定细则和赋分体系;⒉审核奖学金额度是否超标;⒊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⒋汇总并进行全校公示;⒌受理学生关于奖学金评选的申诉;⒍发放奖学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奖项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八条

申请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

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第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

3、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获任课教师推荐者。

第十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者。

2、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为学校、院系赢得荣誉者。

3、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小组、双学小组的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5、积极参加学生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受到学校表彰奖励者。

6、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1、在社会实践中,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获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被国内外公开发表刊物采用;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2、担任党团组织干部,能较好地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者。

3、担任班级、年级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者。

4、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成绩显著者。

5、担任学生社区干部,模范发挥“三自作用”,成绩显著者。第十三条 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

4、积极参与院(系)文体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比例

1、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0%。

2、精神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0%。

3、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4、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5、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各院(系)应按照本院情况,明确评选要求,并赋予获奖学生相应分值,此分值,既是奖学金评定依据,又是“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定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或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学院可在不突破奖学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其他奖学金评选人数,但不能降低相应奖学金的评选要求,也不能增减奖励金额。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按学期评定,第一学期奖学金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定,第二学期的奖学金由学校掌握,集中用于表彰优秀毕业生和开展文明离校等活动。

学院(系)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选细则及程序,并动员、组织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评选开始后的三周内学院(系)按评选要求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九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向本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天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的三日内向“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三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和“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7.韩国大学奖学金制度研究 篇七

一、政府主导各界响应, 不断加大奖学金投入

1999年上半年韩国教育部提出了一项新的高等教育改革计划——“智慧韩国21工程” (RRAINKOREA21, 简称“BK21工程”) 。“BK21工程”旨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体制, 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的特点和优势, 通过政府与社会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有重点地把一部分高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水平的研究生院和地方优秀大学, 培养21世纪知识经济与信息化时代所需的新型高级人才和国家的栋梁, 从而迎接21世纪的挑战。按照“BK21工程”, 韩国政府将在7年内投入1兆4千亿韩元 (相当于12亿美元) , 其中重要一部分投入就是为韩国高校提供奖学金, 帮助学生解决经济问题。2013年8月韩国公布的《国家教育政策规划纲要2013》提出, 为促进地方高校的发展, 政府将提供资金以帮助地方高校实施全额奖学金计划, 从而增加地方高校的数量并加强高校之间的竞争力。

在政府的倡导与支持下, 韩国高校、财团、企业与个人也不断加大对优秀大学生的奖学金投入力度。以韩国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专注于公益教育的韩国高等教育财团 (The Korea Foundation for Advanced Stud-ies, KFAS) 为例, 该财团在1997年底便投入220亿韩元, 经营了包括海外留学奖学制度、海外留学候补奖学制度、大学特别奖学制度、汉学研修奖学制度、东洋学研究奖学制度在内的5个基金项目。该财团的宗旨是通过资助和培养人才, 促进学术发展。过去三十年来, 财团已资助了数百名年青学者在国外知名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及数千名韩国本科生在本国接受高等教育。

二、校内外多元化发展, 奖学金种类繁多

韩国高校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经费以及社会团体与个人, 一般大学都设有校内、校外奖学金, 奖学金种类繁多。以韩国放送通信大学为例, 其校内奖学金分为3类: (1) 一般奖学金, 面向成绩优异者; (2) 服务活动奖学金:面向在地域大学、市、郡学习馆及学生会进行服务活动者; (3) 学生福祉奖学金:面向残疾人及生活困难者。其校外奖学金可分为4类: (1) 学术振兴财团奖学金:面向有功劳的学生及每学期取得12学分以上者; (2) 韩国残疾人福祉振兴会奖学金:面向残疾人 (10名, 每学期) ; (3) 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财团奖学金:面向韩国劳总所属职工子女; (4) 其他奖学金:中小企业及农协等提供的非定期的奖学金, 申请对象按奖学金发放者提出的标准选拔。

2014年综合排名第31位的淑明女子大学, 有每年从升学考试中按系列选拔优秀新生的第二创学特选奖学金;有选拔优秀在校生、对新入学硕士生、博士生给予支援的第二创学奖学金;还有支援优秀新生的青松奖学金、白露奖学金、梅花奖学金等。此外, 对于文学、语言学、数学、科学、音乐、美术及体育领域里的特殊人才还设有特殊技能奖学金;对于在校内从事新闻与广播等舆论活动的学生会干部、在校内各种考试班学习的优秀在校生还准备了淑明奖学金;还为各学科毕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准备了22种同行奖学金。

首尔大学规定, 原则上禁止同时申请两种及以上的奖学金, 但是如果校内和校外的奖学金金额总额未超过学费额数的情形, 则可以同时申请。此外, 勤工俭学奖学金不受此限制。

三、配套学费政策, 拉开奖励层次

韩国大学的学费由入学金、授课费、期成会费三部分费用组成。入学金在新生入学时交纳, 以后只交纳授课费和期成会费 (韩国私立大学授课费较高, 一般没有期成会费或期成会费占学费比例较低;国立大学则期成会费占的比较大, 如首尔大学期成会费占学费约为80%) 。1994年, 在韩国私立大学的学费中, 入学注册金为30.2万韩元, 学习费和期成会费各类学校平均为355.22万韩元, 总共为365.42万。之后大学的学费约以每年5%的幅度增长。面对日益增长的学费, 韩国高校为各类学生设置了不同的以减免学费为主的奖学金制度。

学生平均学分积点越高, 奖学金数额越高。韩国牧园大学规定平均学分在2.5及3.5以上的学生, 即有机会获得免除学费20%~100%不等的奖励。

再以2014年综合排名第七的汉阳大学 (私立大学) 为例, 其本科生2013年一个学期的学费情况约为350~500万不等 (一般人文社会专业略低, 而艺术、音乐类专业偏高) , 汉阳大学对在校生设有白南奖学金、21世纪奖学金、连翘奖学金等诸多类型的奖学金, 学生平均学分在2.0以上便有机会获得减免30%~70%学费的奖励。以“汉阳优秀工学人奖学金”为例, 对于学分在3.75以上的学生, 最高可获得全免4年学费的奖励 (详见表1) 。

四、制度公开透明, 学生申请方便易行

韩国高校的奖学金制度公开透明, 各大学的奖学金制度在大学公告或者是介绍学校的小册子里都会有说明。韩国高校一般都设有学生处, 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多由学生处下设专门行政科室负责。如韩国又松大学由“学生福利处”负责奖学金实施的日常事务。

奖学金侧重于对品行端正、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首尔大学规定“作为学业优秀的本科学生, 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品行端正、以身作则、率身垂范、前程远大的学生”, 除新生奖学金外, “学习了1个学期以上的学生, 全部学期的成绩平均分为3.6以上, 才具有申请资格。”

关于申请程序, 学生操作也较为方便。以首尔大学为例, 各专业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第一学期 (每年11月中旬至下旬) ;第二学期 (每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 。学生可首先登录官方网站, 选择“学事行政登录”后进行奖学金办理, 在填写“奖学福祉支援卡”保存打印后, 再向指导教授获得允许及签名后将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所有的相关材料交至所属大学的行政室便可。

新生入学奖学金一般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支付, 而其他校内奖学金一般会反应在学费缴费告知单中, 与奖学金额相当的学费将予以免除。

五、注重完善留学生奖学制度, 拓展留学生事业

为推进韩国高校国际化进程, 进入新世纪后韩国政府着力推行了国际化教育体系。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出台了“扩大接收留学生的综合方案”, 提出要“增加韩国政府奖学金的金额以及获得该奖学金的留学生人数”。韩国的大学针对外国留学生大多都设有专门的奖学金制度。

奖学金的种类有政府奖学金、高校奖学金、财团及企业奖学金。以韩国政府奖学金为例,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信息通讯部、文化体育观光部、外交通商部等都设有以外国留学生为对象的奖学金, 对入学评价“优秀”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韩语进修生、研究学者分别给予70~150万/月韩元的奖励, 大致相当于减免了全额到半额学费的优待。第二学期开始根据前一学期学分评定奖学金。部分大学对优秀留学生提供特别奖学金, 给予学习期间学费全免, 甚至发放生活费补贴, 四年奖学金最多可达人民币30多万元。

2010年起, 韩国对优秀自费留学生出台了新的奖励计划, 新的奖学金计划主要考核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分和生活态度, 除了为获奖学生提供一年两次的高额奖学金外, 还将提供文化体验及与专业学者交流的机会。同时, 学校还设有交流基金, 组织实施“一对一指导”制度, 即由上同一门课程的韩国学生对指定留学生进行辅导和交流, 帮助其更轻松地完成学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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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成宏.韩国高等教育财团简介[J].当代韩国, 2001秋季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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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雪梅, 等.访韩国放送通信大学之感受[J].成人教育, 2005, (4)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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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韩国牧园大学奖学金制度[EB/OL].http://www.mokwon.ac.kr/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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