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2024-09-22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12篇)

1.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一

高山背27号郴州电器设备总厂老家属区 改造拆迁安置及开发建设工作协议

甲方:苏仙区苏仙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郴州市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苏仙岭街道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拟对高山背27号大院郴州电器设备总厂老家属区进行改造和开发建设。该改造项目引进郴州市城镇综合开发公司进行整体开发建设,由苏仙岭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了加快该项目房屋拆迁及开发建设工作进程,确保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认真磋商,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工作协议。

一、房屋拆迁及开发建设范围:该项目拆迁改造具体范围指高山背27号大院1栋家属楼、幼儿园、过磅房、老食堂和门卫室5幢建筑,占地面积约1800㎡,共有安置户34户,拆迁补偿安置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其附属附着物均在拆除之列。开发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面积为准。

二、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期限:该项目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由甲方协调并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期限为两个月,即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工作期限顺延(被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 1

裁决和提起诉讼的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在此期间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负责完成拆迁户与乙方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工作,争取乙方在2011年1月31日前能够全面动工拆迁。

三、工作经费、保证金及付款期限:该项目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为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整包干,工作经费具体包括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及协调费用等。该项目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整。工作经费在本协议签订日起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帐号:);保证金在所有拆迁户搬迁完毕后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帐号:)。贰拾万元保证金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由甲方退还50%给乙方,剩余50%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四、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3、郴州市人民政府令5号《郴州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郴州市最新出台的相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

五、甲乙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1、该项目作为甲方招商引资开发建设项目,享受市级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计划立项手续,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资料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工商、税务乙方必须在项目落户地权属部门进行注

册登记。

2、甲方负责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但不承担该项目建设的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按肆万元包干,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工作经费不足,不足经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应在本工作协议签订后成立该项目工作指挥部,组建专门班子,指挥部设在该项目区域内。工作人员必须遵循高效廉洁、公平公正、节约从简的原则,全心全力做好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该项目建设中所有矛盾和纠纷,并在甲方职责、权限范围内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等不良行为,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创造一个优良宽松的施工环境,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顺利进行。

5、甲方在整个拆迁安置工作中,应遵循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方不得私开口子和超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6、该项目的拆迁补偿、过渡安置以及搬家等工作流程全部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配合。各个环节所需资金由甲方据实列出清单,乙方核实后再与被拆迁户进行清算(财务手续按财务制度办理)。

7、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工作,为甲方提供工

作中所需要的资料、技术等,对甲方提出的正当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推卸,以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8、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体开发建设工作,开发建设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照章办理好该项目的注册、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义务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做好以上相关工作。

9、乙方负责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好新建供水二次加压系统协议,对老危水塔的处理采取先建后拆,保证居民供水,拆除重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甲乙双方共同做好高山背27号大院内原郴州电器设备总厂内部职工无房户的调查摸底和核准工作,对无房户进行严格审查,并由乙方负责对核准后的无房户进行妥善安置,安置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购房价格按郴州市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六、其它约定:

1、在所有拆迁户签定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区国资管理股确定关于国有土地和房产处理意见后,甲方负责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该项目的计划报批手续(国家政策原因影响除外),否则,甲方应退还工作经费的50%给乙方。

2、乙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刁难和其它分歧、争议,甲方应及时妥善调处,不得推诿。发生的周边分歧和权属争议(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因甲方不及时调处而造成乙方中断正常施工一个月以上,甲方应退还工作经费的50%给乙方;造成乙方中断正常施工三个月以上,甲方应退还全部工作经费给乙方。

3、乙方在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及人防、消防等报建手续中,若未能按规定享受市、区两级有关优惠政策,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与相关部门协调,如甲方不出面协调,甲方应将项目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4、该项目建设工期定为24个月(自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程延期,经甲方确认后,建设工期据实顺延。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完工,每延期一天,扣除项目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该项目半年不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另行处置,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乙方。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履行完约定义务后协议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2.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二

笔者结合郑州、南阳征收拆迁工作实际,分析当前区政府征收拆迁难的原因,从定位党委政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出发,立足程序探究依法征收及公权力保障,就突破区政府棚户区中的瓶颈进行探讨,供同仁参考。

一、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步履艰难成因分析

1.土地变性报批的障碍

城中村改造无法回避土地征收变性。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是先报批变性再补偿安置和拆迁。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之后,首先提倡协议拆迁,然后针对少数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进入了“强制力保障之下的充分协商”的良性征收拆迁状态,不可能出现久拖不拆的现象。

2.区政府难以协调市城乡规划局的障碍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首先需要得到被征收人认可,容积率、建筑率、绿化率等建设规划指标掌控在市规划局,如不明确这些规划指标及建设方案,被拆迁人难以认可。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土地出让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的前置条件,净地又是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这样,制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不可能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这种互为前置条件的怪圈成为国土、规划部门推诿扯皮的正当理由。

3.城中村建筑物高密度的壁垒

城中村建筑物高低参差不齐、呈无序分布,排水、排污、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先天不足,普遍存在抗震安全性差、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城中村的长期存在和无序发展,极大地威胁着所住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已严重影响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为此,城中村常被形容为城市健康躯体上的“毒瘤”,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城中村建筑密度高达70%甚至达到90%,“握手楼”、“贴面楼”、“一线天”现象十分常见。

4.公安机关不作为的障碍

违法建筑可以由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的方法阻挠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该罪名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然而,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强制执行权,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起诉超过六个月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后,移送政府执行。强制执行成功与否取决于强制执行预案是否完备、组织是否周密。强制执行预案主要包括外围安全保障、内部“控制”被执行人。这两项工作均需要公安机关全力配合。征收工作中,极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阻挠征收或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撒泼耍无赖甚至暴力对抗的手段,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故意伤害。为了维护征收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院不作为的障碍

征收是在强制力保障之下的一项工作,当事人即便是行政机关都不可能自行启动强制程序,都要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或者非诉执行等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移送政府强制拆除,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几乎没有征收司法强制执行,似有支持政府中心工作不够之嫌。这些现象虽与行政机关前置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有关,但更与法院回避敏感案件、不肯担当风险、不敢司法强制、恐惧信访追责等有直接关系。

二、撬动规划执法,促进协议拆迁

面对违法建设的执法,基层单位担心矛盾上移,领导同志批评执法不力,许多职能部门争论不休,其实都是源于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规划执法主体确定不清造成的困惑。现将规划执法的主体和执法路径厘清。

1.征收拆迁与违法建设相伴而生,但规划执法的行政权归属不在区属有关职能部门而是市城乡规划局

征收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以卧龙区为例,确定规划执法的行政权归属问题时,根据规划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即“三定规定”),确定了城乡规划局是违法建筑执法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遗憾的是南阳市已经过早地撤销乡镇成立办事处。显然,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为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强制拆除,区政府在做好强制执行预案的前提下,组织公安、执法、公证、办事处强制拆除。

2.规划执法程序的启动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有几个可能的启动方式:其一,通过区政府致函市城乡规划局,请求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城乡规划局对违法建筑查处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成为常态,担当意识缺乏,恐怕区政府难以协调;其二,以村委会名义向市城乡规划局举报特定违法建设主体,其5日内不履行查处职责的,以村委会为原告,以市城乡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为共同被告,以违法行为人为第三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村委会还可以向所在地检察院举报有关执法人员渎职。但是考虑到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建议采取区政府致函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但为保证执法效果,需要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明确要求。

3.做好善后工作

其一,合理补偿。很多城中村房屋,建造时间较早,而当时政府对其规划管理薄弱、职责不清,对目前违法行为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区政府应对于上述情况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经评估按成本价给予补偿。同时,鉴于违法建设所在地已经列入征收拆迁区域,故可在强制拆除后,按照征收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其二,加大宣传。要抓好典型、扩大依法行政的成果。充分搜集违法建设特定户、典型户的“最牛”违建事实,例如有的违法建筑连楼梯和窗户也没有,明显是为拆迁补偿而抢建,在对其依法处罚的程序启动同时,主动向媒体披露其借违法建设索取巨额补偿款的种种企图,争取舆论的关切和支持,同时也对其他违法建设产生震慑,利于全面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自觉走协议拆迁之路

1.制作电视访谈录像

由电视台就棚户区改造有关事宜和有关征收拆迁法律政策采访权威专家,也可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权威专家提问,通过采访和解说,宣传征收拆迁法律政策,把录像刻成光盘,发放到每一个被拆迁人手中,让被征收人熟知依法征收法律政策。

2.发征收手册和温馨提示,引导协议拆迁

给每一户被征收拆迁人发征收手册和风险提示,广泛宣传征收拆迁法律政策,在风险提示中,按照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计算出协议拆迁被征收拆迁人得到的利益和强制拆除后得到的利益,两项利益比较,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损失利益是多少,通过风险提示,被征收人有一本明白账,用利益引导群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在拆迁处广泛张贴宣传标语营造氛围

由法律顾问团队拟定具有鼓动性标语内容,征收办制作标语,在棚户区改造片区张贴标语,营造拆迁氛围。通过宣传造势,让群众感到拆迁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

四、协助配合,形成合力的组织保障

1.成立“征收项目指挥部”

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领导包项目并担任具体项目指挥长,要求具体项目指挥长领导、指导、协调征收全过程,具体解决疑难个案。总指挥长定期组织征收工作调度会,通报进度、分析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提出要求。具体项目的指挥长深入具体问题全面领导,而非挂名,着力解决征收工作的疑难问题。

2.将干部培养、提拔与征收拆迁工作岗位锻炼结合起来

组织部门相关单位抽调一些公道正派、工作能力强、值得培养的后备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后充实到各个征收项目中去工作。

3.纪委监察局抽调人员加大对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力度

增加诫勉谈话频率,以增强公信力,防止推诿、扯皮、不作为。内外勾结导致补偿安置不公平,被征收人攀比也是情理之中的,也因此成为“钉子户”。纪检监察局在预防渎职和打击渎职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征收拆迁具有深入的专业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专业问题学习研究,事前预防、事中参与监督,减少事后诸葛亮。

4.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征收区域内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实

属于骗取或者未依法年检的,应当注销并抄送征收部门。伪造或者骗取营业执照的,不予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安置,监察局或检察院向工商局调取工商审批档案,违法颁发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纠正错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

城中村存在许多家庭旅馆,违反消防的强制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征收中要求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安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坚决取缔。

6.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城中村存在许多餐馆,违反食品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征收中要求高额补偿,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坚决取缔。

3.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三

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位于红山区的北部,是赤峰市中心城区的北大门,也是区政府危旧房改造的重点区域。该区域共有居民2599户,其中特困户、低保户236户,三代以上居住的人均面积不足20㎡的居民328户(三代以上居住的面积不足40㎡的居民73户),其他大多数为低收入困难家庭。区域内道路平均宽4m,居民小巷宽不足2m,既没有排水,也没有路灯,消防车更是无法进入。总体看,该区域贫困人口居多,平房密度较大,建筑物年限久、结构简易,配套设施不健全,市政建设落后,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居住条件恶劣。

目前,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区委、区政府抓住国家积极扩大内需这一契机,决定对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进行改造开发建设,提高桥北居民生产生活水平,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改变桥北整体面貌,拉大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味,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更好的促进、带动全市经济发展。

为确保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开发过程中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桥北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新区为目标,落实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外围三点”的发展构想,全面贯彻红山区委、区政府“注重民生、和谐发展”的执政理念,坚持“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公开透明、按规补偿”的工作方针,全力做好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房屋拆迁工作,为桥北整体改造奠定良好的基础,使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工程真正成为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和谐工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依法拆迁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和《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赤政发„2009‟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妥善安置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按照国家政策对被拆迁人补偿到位,安置到位。同时,妥善安置低收入困难家庭,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

3.公开补偿原则。拆迁工作做到“十公开”即法律文书公开、政策口径公开、拆迁补偿程序公开、拆迁公司和工作人员公开、被拆迁人情况公开、评估结果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安置结果公开、特殊困难群体认定条件和认定结果公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开;“四同步”即同步开展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拆迁的全面监察,同步加强专项预防措施,同步开展司法援助工作,同步进行全过程审计;“三一致”即公开的政策与实际操作一致、拆迁操作政策的前后一致、公开的政策与行政裁决的依据一致; “两参与”即公信人士和群众代表参与;律师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增加拆迁补偿的透明度、可信任度,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范围内涉及两个城中村,拆迁工作要和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做好村改居、村民变市民及各项社会保障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入户摸底调查,组织人员对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的房地产、居民的生产生活和是否同意拆迁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和制定《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提供翔实的参考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和《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赤政发„2009‟11号),结合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现状和入户调查摸底情况,制定《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附后)。

3.征询群众意愿,由辖区居委会组织征询被拆迁人是否同意红山区政府对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进行改造,同意率是否达到75%以上;同时请被拆迁人对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进行确认(包括选择产权调换所需的户型和面积等)。4.召开拆迁征询会,由司法、房产、拆迁办、拆迁公司、桥北办事处及辖区居委会等相关人员和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被拆迁辖区居民代表等对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的拆迁方案和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进行征询意见。

5.办理前期手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6.积极宣传《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公示回迁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等情况,为顺利实施房屋拆迁营造良好的前期舆论氛围。

(二)拆迁实施阶段

根据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房屋分布及人员居住等情况,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工作分为两期进行。

1.确定拆迁范围。近期拆迁范围:阴河以东、物流园区铁路线以西、物流园区以南、英金河以北区域,总占地面积约4500亩,住宅房屋共有拆迁户2599户,有证房屋面积193018㎡,无证房屋面积131146㎡;非住宅房屋共有拆迁户123户,有证房屋面积177553㎡,无证房屋面积131409㎡。远期拆迁范围:桥北哈达和硕村和六大份村。

2.确定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和拆扒公司。按照文件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同时签订委托或承揽合同。

3.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赤峰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计划,提交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4.张贴拆迁公告,进驻拆迁现场。5.评估被拆迁房屋和附属物。6.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7.实施拆扒。

(三)检查验收阶段

桥北开发办拆迁工作负责人和拆迁监督小组共同对拆迁工作进行验收。拆扒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确保拆迁范围内无建筑遗留物,做到场清地平,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四、组织分工

(一)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玉强(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王 力(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 员:郭向东(区政府办副主任)

张宗平(区监察局局长)张 伟(区司法局局长)包 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杜仕民(区财政局局长)

刘志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贾广泉(区民政局局长)史振宇(区建设局局长)高 锟(区房产局局长)田贵成(区城管局局长)孙 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张毓方(区规划分局局长)张 旭(区教育局局长)贾玉轩(区慈善总会会长)韩亚文(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张金学(区残疾人联合会会长)张介一(区工商局局长)武青山(区国税局局长)连凤鸣(区地税局局长)赵志新(桥北办事处主任)孙国忠(桥北开发办主任)吕子臣(桥北开发办副主任)

(二)各相关单位在整个拆迁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1.区发改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区规划分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桥北办事处共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协调市规划局停止办理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审批手续;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解答群众提出的规划方面问题。

3.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停止办理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土地交易过户、分户手续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解答群众提出的土地方面问题。4.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维护拆迁现场秩序;停止办理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户口分户手续。

5.区城管局,负责管理市容秩序。

6.区房管局,负责与桥北办事处共同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工作;协调市房管局停止办理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规划范围内房产过户、分户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解答群众提出的房产方面问题。

7.区司法局、拆迁公司、公证处,负责现场咨询服务,解答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8.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审核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参与拆扒现场验收。

9.区工商分局,负责停止办理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及增补从业人员手续。

10.区委宣传部,负责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政策、法规的宣传。

11.区农电局,负责拆迁范围内的用电管理。

12.区地税局,负责为拆迁工作组提供拆迁工商户和企业公司的相关税务证明。

13.桥北办事处,负责与拆迁公司共同做好入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谈判及疑难户的思想工作;与区规划分局共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与房管局共同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工作;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 总会、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区域性整体改造开发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是整个工程的重中之重。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要将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拆迁过程中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随时听取汇报,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同时抽调业务精干人员到现场办公,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拆迁突出问题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由桥北开发办牵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监察、审计、财政、规划、房管、拆迁公司等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加快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拆迁进度。

(三)依法监督,阳光操作

为了切实保护好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由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对拆迁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定期向广大被拆迁户公布拆迁工作情况,确保整个拆迁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做到阳光透明操作。

(四)积极开展社会救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桥北办事处要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共同积极做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做到人性化和谐拆迁。

(五)加强舆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广播电视、张帖标语、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力宣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优惠政策以及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把人民群众支持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为实施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工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严格执法,依法拆迁

4.2018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 篇四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棚改”就属于前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故棚户区改造虽为改善民生、提升居民居住条件的“大好事”,也必须严格依照590号令的规定开展。政府公布的各类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均不得与《条例》的规定相抵触。

二、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应得到加强落实

《条例》第1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而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只要是旧城区改建类项目,政府就应当 即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在这里需得到加强落实。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棚改项目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

三、意见征询与“预签约”模式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其第21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以上两项具体规定均反映了此类项目与一般征收项目的区别之处,值得广大被征收人特别予以重视。尤其是后面一个“预签约”模式,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慎对待签约这一关键步骤。一旦签约,即意味着自己完全支持涉案棚改项目,且成为了促进项目推进的“基数”,客观上给尚未签约同意的被征收人形成了压力。“多数”与“少数”之间权利上的博弈,在这一程序设计中被发挥到了极致。

参考内容:《当棚改遭遇预签约,被征收人需当心!》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此,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必须得到保障,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强拆强迁行为依法应得到禁止。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这在《条例》第21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实践中,是否满足了被征收人的这项权利也是考查涉案项目合法性的一个关键点。

五、“被棚改”情形需警惕

尽管从法律上并没有对“棚户区”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但被征收人还是可以以朴素的认知、判断来掂量一下,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应当属于急需被改造的“棚户区”范畴。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将上世纪90年代以后建造的楼房作为“棚户区”实施改造拆迁的情形,甚至一些21世纪以后建造的新房都不能幸免,这无疑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棚改的初衷与目的,都应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而不应是政府借助棚改的审批程序简化和资金支持优势来加速推动一般性征收。将本不是棚户区的房屋当作棚户区来进行改造,属于行政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其法律责任是要有人来承担的。

“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故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完全不属于上述情形,那么涉案项目就可能存在实施前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加以救济。

参考内容:《到处都在拆的棚户区,你的房屋被“棚户”了吗?》(点击标题可阅读)

六、注意城中村改造、违建清零等的程序要求

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往往包含了城市棚改、城中村改造和违建拆除等诸多内容“打包”进行。这里的一个大的原则就是:法律程序不得混用、省略,而必须加以明确区分性质,严格依法开展。如果涉案项目是城中村的棚改,那么对涉案土地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征收就是一个重要的考查点。若涉案项目存在以棚改之名行“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实这类情形的话,则事实上项目是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中,给农村集体土地下“征收决定”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程序混用无疑可能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将“棚改”和“拆违”相结合进行清零的项目,对于合法房屋和违法建筑需要严格加以区分、判明,并适用完全不同的程序进行拆除。被征收人需要弄清自己的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若不是,则要及时针对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拆”文书提起程序,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房屋被当作违法建筑予以棚改,其后果极可能就是那句著名的“违建不补”。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各项规范性文件均得以充分落实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的确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政府着力改善民生、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群众居住条件的重大善政,广大被征收人应当予以支持,而不应在涉及补偿安置问题时漫天要价,恶意拖延项目进程。但若涉案项目存在事实、程序上的违法之处,无视被征收人的上述合法权利,甚至以棚改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同样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5.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五

今天的会议很重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领导,各区县(市)、相关市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都参加了这个会议。

刚才,X副市长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讲得很全面、很到位,X市长对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讲得很透彻,对新一轮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目标、要求讲得很明确。

在他们讲的基础上,我再强调几个观点。

一、充分认识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

刚才X市长就这项工作讲了三个方面的意义,我完全赞成。的确,棚户区的改造关系到广大市民的民生福祉,关系到品质X的建设,关系到X当前经济稳中求进的目标实现。

关系到品质X的建设。

建设品质X,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落到实处。我们这次的棚改,不是简单的拆旧房、建新房,而是要对整个棚户区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提质改造,包括路网的建设、地下管网的提质,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目的就是要给市民的居住出行、健身、娱乐、观赏等生活提供一片全新的空间。

我们要拉开城市框架,特别是内五区,不能拆掉一小片,就建一个高容积率、高密度的建筑,而是要实现平衡,至少是要保证常住人口基本稳定平衡,不然包括交通拥堵、生态环境破坏等方面在内的“城市病”会越来越重。

我们要通过这次的棚改,达到“四增两减”的效果,即:增加公共绿地、增加公共空间、增加配套设施、增加支路网密度,减少居住人口密度、减少开发强度。同时,我们要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大力提升建筑的规划档次和水准。建筑是什么?有人说建筑是凝固的音乐,给人以美感、以享受,所以建一栋建筑,就要为X增光添彩;建一片街区,就要形成新的城市景观。

包括我们每个单体建筑的设计、造型,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天际线,都要彰显X的人文之美、山水之美、城市之美,显示出我们省会城市国际化大都市的水准。

如果我们用四年的时间把这个棚户区改造完,达到我们刚才讲得水准,让这个脏乱差的棚户区发生一个华丽的转身,华丽的蜕变,品质X才的的确确成为了我们的现实,X才真正称得上是“金不换”之地,才能真正提升居民的舒适感、自豪感、认同感和幸福感。

关系到市民的民生福祉。

在座的同志们都很清楚,我们的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别是在棚改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但我们也看到,X棚户区改造的任务仍然是很重的,粗略统计,全市至少还有X多万平方米的棚户区要改造,其中内五区有将近X万平方米,X万余户。现在我们从主干道可以看到现代都市的繁华,但只要走进一些棚户区,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我记得恩格斯曾经讲过一句话,大意是说如果人们都住在低矮破旧的房子时,户与户之间、人与人之间不会有隔阂,没有差距感,但如果有一天,在低矮破旧的房子旁边,突然耸立起一座华丽的高楼,人与人之间就有了距离,就会产生隔阂。我们看现在的X城,一边是摩天大楼,一边是破旧的平房;一边是宽阔的马路,一边是狭窄的小巷;一边是繁花似锦的美景,一边是不堪入目的乱象。

作为一座有着X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我们却有着大片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环境脏乱差、不堪入目,电线电缆横七竖八,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人居环境十分恶劣。所以对于这些棚户区,作为城市管理者的我们,如果不关注、不改造,内心总是很愧疚,感到自己无能,觉得自己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所以新一轮棚户区改造的确是关系到广大市民特别是棚户区居民的安居乐业问题、民生福祉问题,我们必须担当起这个历史责任,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我们往往一提棚户区改造,首先想到的是“大拆大建”。的确,曾几何时,“大拆大建”是有胆识、敢担当、能干事的代名词,领导眼光所到之处,手指飞向之处,都被拆掉重建。后来,“大拆大建”又被“妖魔化”,成为了蛮干、乱干的代言词。

其实,在我看来,“大拆大建”既不能够像以前一样是领导者敢于担当、能干的代言词,也不能成为蛮干、乱干的代言词。这次新一轮的棚改工作,不是一味地大拆大建,但需要大拆大建的我们还是要坚持,比如对那些毫无历史价值的破旧城区、破旧的棚改区就要大拆大建,像今天我们会议提及的这些棚户区,必须下决心来拆,必须下决心来建,科学有序地进行改造,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我们要小拆复建,要恢复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挖掘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

现在,我们要理直气壮的宣传一种观点,营造一种氛围,就是:棚户区改造为了居民,棚户区改造依靠居民。或者我们可以响亮地提出一个口号,“给我四年时间,还你一片舒适靓丽、宜居宜业、人见人爱的城区”,要把棚户区居民的这种参与棚改、支持棚改、配合棚改的导向树立起来,热情激发出来。

我们不是为棚改而棚改,不是为政绩,更不是为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而是完全为了老百姓,完全是为了这座城市。

关系到X经济的稳中求进。

当前,经济的下行压力很大,特别是房地产市场全线下跌。在这种情况下,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不仅改善民生,稳定X房地产的发展,而且也会拉动经济的增长。

二、要将创新融入新一轮改造的全过程

刚才X副市长、X市长都讲到了要用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来推进棚户区改造。

要探索新的模式。

一是征收要因地制宜。刚才X市长和X市长都谈到,棚户区改造最大的难题就是征收,工作量和压力很大,我们一定要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让群众对棚户区为什么改造、怎么改造、有什么政策、带来什么变化等都搞得明明白白,变“要我改”为“我要改”,把老百姓自己的愿望激发出来。在拆迁安置上也要创新,要更多的采用就近就地安置,这样减小征收的难度。

二是规划要因地制宜。对每个片区、每个项目的规划要因地制宜,因为具体情况制宜,而且棚户区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有机衔接,进行精准的定向、定位。

三是改造要因地制宜。棚户区改造不能够千篇一律、大拆大建,要根据规划定位、功能布局、居民生活的需要,探索一些新的改造模式。

X、要贯穿新的理念。城市的本来意义是什么?有的说,城市的本来意义是让生活更美好,我们就要通过棚户区改造来实现这句话的内涵,就必须要有新的理念。我们过去一些棚户区改造取得很好的成效,但有些棚户区改造是败笔,不是让生活更美好,而是让生活更糟糕、让城市更糟糕。那么什么样的理念呢?

一是要贯穿品质至上的理念。棚户区改造要始终讲究品质品位,注重精美精细,考虑宜居宜业,绝多不能再走低水平重复、高密度开发、“城市病”加剧的老路。这个问题对我们的执政能力、工作水平是一个考验。要引导城市从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形成组团式、串珠式的发展格局,不是摊大饼、不是一层一层往外推。在不同的组团里面、串珠里面能形成独立的生活、就业、娱乐空间,减少人为的车流、人流、物流。

二是要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棚户区改造一定要坚持“目中有人”,不是为棚改而棚改。所以,从规划开始,就要充分考虑空间布局的合理性、承载功能的最优化、市民居住的便捷度,地上与地下、面子与里子、生态与生活、建筑密度和建筑风格要统筹,要尽量让社区居民能够就近上学、就近看病、就近购物、就近就业,这样就很便捷,不需要把大量的时间花在疲于奔波上。现在X有个问题,我和X市长研究了,旧城区、特别是内五区停车的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过去的标准我们低了一点,好像是按X.X来配套的,现在三口之家就有三台车,甚至更多。所以现在内五区的停车问题我们要作为一个大事来抓,不然再过几年,X会拥挤不堪。像发达国家、发达地区,地下空间利用率达到了X%-X%,我们X地下空间利用率不到X%,所以这方面很大的文章可以做。

三是要贯穿长远发展的理念。我们要吸取一些新城建设的教训,我们有的新城从建成之日起,没有升级、没有活力,有的被称之为“鬼城”、空城。为什么?因为没有实现很好的结合。产业、人居、公共服务等方面完美结合。没有结合好的话就实现不了人气的兴旺。

四是要贯穿文化铸魂的理念。我们的城市是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三千多年历史,屈贾指向,文化底蕴非常深厚。总书记的讲话当中讲过,要让人们记得住乡愁。记得住乡愁,总要有些载体。这些载体就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遗存、古建筑。这次棚户区改造,要分几种类型,对历史文化街区绝对不能大拆大建,隔断历史文脉,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犯罪了。一座城市必须有文化的内涵,以文化为灵魂,没有文化的城市,充其量是一座水泥建筑物的堆砌,一座没有灵魂的空壳。所以文化铸魂的理念需要强化。要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古遗址、古建筑、古迹要坚决保护好。

要建立新的机制。新一轮的棚户区改造覆盖广、规模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在机制创新上下功夫。

一是融资机制要创新。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党委、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灵活用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增强棚户区改造的动力与活力。

二是运作机制要创新。刚才讲的三个统筹就是一个创新,打破过去单个项目求平衡的做法,在区域平衡、整体平衡上探索新的思路、新的模式。如果每个项目求平衡的话就必然导致高容积率、高密度的建筑,必然导致城市病的加剧,而且在这个问题上也讲了,政府该投入的要投入,政府的钱归根结底就是用来改善民生的。

集中连片的要讲究平衡,零星的怎么去讲究平衡?没办法。而恰恰某些零星的棚户房又是临街、临江、临景、临站的,刚才我在会前和X同志讲话,这四临的棚户区要率先拆掉,拆掉后搞公共绿地、搞公共设施建设,这样X才能变得空间错落有致,城市景观更加清秀,就是像刚才市长讲的要把斑点迅速擦掉、洗掉。

三是管理机制要创新。

要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实行全过程负责,包拆迁、包安置、包质量、包稳定。这个工作市里面昨天研究了要花费更大的决心来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指望棚户区居民全部统一思想后再推进太难了,这个过程太长了,而且在现代信息社会、网络社会要居民自发的统一思想,这恐怕做不到,因为信息总是不对称的,必须政府来主导、来推进,当然我们要有些办法营造更好的导向、营造更好的氛围、更好的环境,让尽可能的棚户区居民理解支持棚户区改造,而不是制造麻烦,我相信绝大部分棚户区居民是盼望改造的,期望通过棚改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三、要强化新一轮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措施

X、要推进实打实的拆迁攻坚。

拆迁问题是一个拦路虎,往往一大片受一两户钉子户的影响,整个棚改推进不了、落地不了,这是一个需要攻克的难题。宣传攻势要强大。要善于用群众的声音、群众的集体意愿来解决个别钉子户的问题。再一个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第三个就是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不要因人而异、因户而异,这样的话棚改工作很难得到老百姓的支持。

思想政治工作、感情联络工作、说理说服工作做到位,春风化雨般的做思想政治工作,对个别的漫天要价、阻碍棚改工作的依法处置,有效击破,这个也不应该手软。

我们的司法、公安要跟进,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公安系统,要有担当精神,不能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四年要拿下这个艰巨的任务,如果遇到钉子户就退,那么四年是拿不下来的,所以这个方面要统一思想。

征拆难题的攻坚我们要啃硬骨头、打攻坚战,当然我不是主张蛮干、乱干,我们基层有很多擅长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我们可以总结借鉴推广这个经验,有的做法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但是小平同志讲的,不管是白猫黑猫,抓得到老鼠就是好猫,在打征拆攻坚战时我们鼓励多种方式,但总的要求是依法依规定,不要诱发事端,不要授人以柄,要经得起媒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群众的监督。

X、要实行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昨天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实施市领导项目联点制度,高位协调,强力推进。市安居棚改工作办作为全市棚改工作的具体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调度、督办的作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具体问题。比如征拆的问题,主要领导不亲自研究部署,恐怕是很难强有力地推进的。

X、要抓好更严格的督查考核。

昨天在常委会上我也讲了一个观点,要加大奖励兑现的力度,以奖代投、以奖代补,拿下来给多少奖,如果拿不下来就要从中扣多少、减多少,所以还是必须要有一个机制。

6.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六

1 调研方案

1.1 调研时间

2013年4月27日~2013年5月5日。

1.2 调研区域

东窑坊位于金花北路西侧, 原有居民400多户, 是西安市居民较为集中的棚户区之一, 建成后的安置社区可安置全市棚户区居民1 900户。

1.3 调研方法

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方式, 共发放调查问卷125份, 有效问卷122份。

2 调研与分析

2.1 社区现状

东窑坊社区位于西安市金花北路以西, 伞塔路以北。作为西安市首个棚户区安置项目, 东窑坊环境优美、品质过硬、居住舒适、配套齐全。小区面积18.5万m2, 安置住宅16.2万m2, 配套公共建筑9 900 m2, 项目投资3.3亿元。

东窑坊社区内部的住宅都是点式高层, 且均为南北向布置。社区原来所处的位置是西安市的一个砖窑厂, 本身地势比较低洼洼, , 所所以以社社区区采采用用了了底底层层整整体体架架空空的的形形式式, , 来来使使地地下下作作为为机机动动车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车库。

位于社区中心位置的幼儿园, 服务于整个社区的居民, 同时在幼儿园的一侧是一个小型广场, 有着一些简单的健身器械, 社区内部的居民经常在此进行一些简单的户外活动。

2.2 活动空间分布

小广场上活动分布的人数最多且包含各个年龄段;在绿化花坛的附近通常有聊天活动;位于楼间的空地, 通常是中老年人打牌、下棋和活动场所。

2.3 建筑质量

改造前, 住宅群内房屋多为三四层砖混简易结构, 局部道路宽度不足2 m, 居民房屋建筑密度大、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到位、安全隐患较多。而今东窑坊大部分居民对于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和朝向, 尤其是能引导夏季主导风向的流通和冬季主导风向的阻挡, 隔绝外来噪声干扰的功能都比较满意。

居民仅希望增加房间功能的多样性以更好的满足舒适度的需要, 同时两栋南北向的高层的间距较小, 且据居民反映处于偏东位置的建筑经常挡住了偏西位置的建筑, 西向的住宅经常处于阴影中。因此在保证合理建筑结构的前提下, 建筑设计尽量增加房间分隔灵活性;规划设计既要考虑南北向的间距问题也要考虑东向建筑带来的影响, 争取解决由于地形的影响对于采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2.4 景观以及规划

该小区中部集中设置活动广场;依托小区内部两条主要步道形成两条贯穿整个小区的轴线, 在轴线周围布置有特色景观小品;小区内绿化系统“点线面”结合, 形成有绿色廊道。

但从调查中可知新建小区标志性建构筑物缺乏, 可识别性不强, 同时遮阴功能不足。因此需要设置独具特色的雕塑 (群) , 适当当运运用用简简练练的的建建筑筑符符号号等等措措施施以以增增强强小小区区的的可可识识别别性性;;提提供供大大型型活动空间, 增加绿化面积, 改进植物的种植方式, 使人居环境更舒适些。

2.5 内部设施

小区内设的健身娱乐设施, 主要是位于内部的一个小广场, 范围较小且距离周边住宅较近;小区2号楼的一层是小区诊所;1.2万m2的停车场全部位于地下, 地面不设停车设施;在小区内部还设有一个幼儿园;主入口附近有超市。

由调查居民对小区的评价可知, 小区还需增加健身娱乐设施和休闲景观设施场地;在居民的楼与楼的空旷草地开辟散步休闲道路, 建造小型亭廊等设施;建立完整配套的如垃圾桶, 地灯等公共设施;加强物业方面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

2.6 住区区位及周围环境质量

小区位于西安市碑林区, 在城市主干路金花北路以西, 伞塔路以北。周边以居住建筑及商业建筑为主, 交通流量较大。在小区与外部联系出入口的设置位置上有利于疏导交通, 便于居民出行。小区分别设一个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 两个以上人员出入口, 出入口分散布置在每个小区的不同方向, 与城市次干道相通, 机动车出入口处视线通畅, 无遮挡物。居民对社区周围的西安工业大学附中, 西安中学以及兴庆小学等教育资源非常满意, 认为医院、商场、道路、环卫等公用及服务设施完善, 居民生活便利, 出行、饮水、取暖、燃气、看病、就医、子女就学等问题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于靠近城市主干路而产生的交通噪声和汽车尾气污染较为严重。

对于环境的污染, 可以改善住宅的门窗隔声性能、增加住宅外表面的隔音吸音材料。另外加大绿化面积, 也可用植物吸收噪声和汽车尾气。其绿地的布置应注重乔、灌、草相结合, 既丰富景观效果, 又能改善住区微气候环境 (如遮阴、改善通风条件、减少尘埃、清洁空气等) , 创造出居民满意的舒适、安宁、优美的人居环境。

2.7 社区归属感

通过与社区中的老人们交流, 东窑坊原来只有几十户居民, 建筑全是平房, 家家户户均熟悉, 经常串门。但现在不同了, 彼此大多数不认识, 且搬来的有其他安置居民和租房的年轻人。他们难与陌生人打交道, 难融入他们的圈子。造成社区归属感差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历史与空间的延续性。

首先要有意识地保留棚户区原地的一些遗迹, 保留城市的历史片段, 给居民一种回忆的源头, 引起居民的共鸣和归属感。作为居民生活活动的场所, 小区内可设单独集中绿地, 为老人及儿童提供嬉戏、健身、娱乐设施完善的场地;宅间空间结合绿地布置带有座椅并有树冠遮阴的小型铺装场地, 为居民提供驻足停留、邻里攀谈的空间;在供人们停留的空间内, 同时布置各种支援器具, 以应不时之需。虽然居住在单元式住宅中, 但尽可能创造使人们享受传统邻里关系的机会, 从而在新的居住模式下, 延续和发展传统的居住文化。

2.8 社会秩序

社区内部有60%是原住民, 他们的年龄较大, 在此生活时间较长, 彼此关系和谐, 还有40%或是搬迁居民, 或是被安置过来的, 或是在此租居的居民, 彼此很陌生, 关系不融洽。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60%的居民都认为社区的治安情况欠佳。

根据马斯洛的人的需求分析, 安全是人的一种基本的需求。为了保障居民最基本的安全需要, 应增加投入, 培训保安人员, 改善安保设施, 同时在社区各个门口安排专人24 h值班;针对越来越大的生活压力以及部分居民作为外来居民在思维方式以及表达方式上的不同, 社区的管理者还可通过组织原住民, 搬迁居民与租户的活动来提高他们的相互理解程度, 使得小区能够更加和谐。

2.9 文化氛围

有67%的居民认为社区的文化娱乐活动比较少, 只在傍晚时分有自发组织的舞蹈活动。65%的居民都认为社区内部应该多增加文化娱乐活动, 有65%的居民认为应该增加公共设施。

人们对于文化生活的追求日益增多说明是社会在进步, 说明居民已经不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 而是更多的对文化生活的追求。而社区文化活动的匮乏与居民对文化娱乐活动的渴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是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的, 即应打造文化活动空间, 营造文化活动氛围。如在社区内部引入一些文化活动, 如组织露天电影的放映, 组织社区内进行一些娱乐竞赛等等;在社区内部增加与当地历史相结合的设施, 如主体雕塑, 水景, 文化长廊等;给居民提供一个比较集中的大型文化广场, 同时住宅楼要有足够的距离, 保证广场中居民的活动并不会对其他居民产生不利影响。

3 结语

东窑坊棚户区的改造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居民的“逢雨必涝, 遇涝必灾”的难题。居住面貌大为改观,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人居环境优美宜人。在棚户区的改造过程中, 我们既要安置好居民, 改善当地人居环境, 又要满足居民的心理诉求, 延续记忆传承历史。要真正做好这些, 政府和相关规划设计部门道阻且长。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郑文升, 金玉霞, 王晓芳, 等.城市低收入住区治理与克服城市贫困——基于对深圳“城中村”和老工业基地城市“棚户区”的分析[J].城市规划, 2007, 31 (5) :52-57.

[2]董丽晶, 张平宇.城市再生视野下的棚户区改造实践问题[J].地域研究与开发, 2008, 27 (3) :44-48.

[3]李春梅, 于艳辉.哈尔滨市哈西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探析[J].规划师, 2011, 27 (7) :39-42.

7.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七

(讨论稿)

二0一七年六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制度,加快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的定义。房票是指将应安置面积价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不得提现、不得购买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商业性住房。

房票票面上信息不得涂抹改动和随意转让。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姓名进行登记。

第三条 房票使用范围。适用于县城泰康镇内开发建设区域。一是享受国家政策性融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是2016年以后,列入省政府棚户区改造台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由县政府主导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 房票实施的主体。住建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房票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屋安置补偿政策和有关程序拟定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价款换算房票、房票资金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征收补偿的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家、省、市政策如有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房票价值的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价值由县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单位配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具体方式为: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每平方米补偿增加700元)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价值补偿款3%的奖励,以上两项合计即为房票价值。被征收人持此价值房票,向开发企业购房。

房票的印制。房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加盖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公章。放票内容应包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被征收的基本信息和应享受房票的具体金额。

第七条 房票资金的来源。房票资金有中央补助资金、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地方财政资金等资金组成。

第八条

参与房票安置企业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要在18个月内交付的期房;同意由政府按有关程序确定的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屋价格;预售资金接受监管;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和相关楼盘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

县住建局负责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组织、审核、实施工作,适时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参与房票安置房源价格的确定。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价格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定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依据房屋的开发成本、利润、项目的区位优势、企业的品牌影响力等条件,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并进行公示。目前,我县多层住宅价格在每平米3200元到3500元之间,高层住宅每平米价格在3700元到3900元之间,核定后房票安置房价格应在每平米2600元到3000元之间。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每月分区域发布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格。

第九条 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屋价格经核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条 房票安置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房票安置工作,原则上按照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流程执行。县政府在拟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必须载明征收项目中实施房票安置的条款。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选购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有效房屋。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8个月,超过18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房票的结算:

1.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被征收人所购买房屋价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售房人;用于购房的金额,不低于房票金额的85%,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售房人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项目征收人和县住建部门备案。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后30日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后30日内支付40%,交房时付至90%,余款在开发企业办理完产权促使登记后付清。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领取。凡持房票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作为安置用房并缴纳契税的,成交总价不超过房票价值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法减免契税,超过房票价值部分契税由县财政给予1%补助。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房票持有人)持《房票安置财政补助申请表》、房票和契税完税证、不动产发票、经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县征收办领取。

第十三条 成立机构。依托县住建局征收办,成立县房票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房票管理的日常工作。集中办理房票业务时,可从县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城改办、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抽调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房票安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8.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八

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天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2011)1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山区由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第四条 棚户区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待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后,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和冻结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 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需相互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政府依据《乌鲁木齐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党政法[2011]33号)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后,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第六条 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的违法建设的房屋。

第七条 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财产权利,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给予适当补偿:

(一),建筑房屋时间超过两年,有关部门未作出和送达应予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

(二),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部分建筑手续,但手续不完备的。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但原则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证载面积,用途等情况,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居住人口,生活条件等因素,在住房安置标准上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

安置住宅房屋户型一般分为;多层楼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四种户型;高层楼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70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四种户型。

第十条 房屋产权调换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证载面积,结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时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户籍人后数量,以每户3口人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可相应增加10平米安置建筑面积,最终增加面积多层建筑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增加的面积按照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米的,可先按照50平米以下条款安置,再执行本款标准。具体安置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可提供建筑面积50平方米(高层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差额部分按建造成本价的50%结算差价。

被 征收人无力购买差额面积的,可暂时承租差额部分,该安置房屋产权为共有,增加的面积产权属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有能力支付差额款后,按建造成本价50%补缴差额款后变更产权关系。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增加面积的,可提供建筑面积60平方米(高层70平方米)安置安置用房,增加面积部分 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可最终增加建筑面积至75平方米(高层85平方米)增加的部分按照类似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不足75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增加面积的,可提供建筑面积75平方米(高层85平方米)安置用房,增加面积部分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可最终增加建筑面积至90平方米(高层100平方米)增加的部分按照类似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上(含75平方米)不足9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增加面积的,可提供建筑面积90平方米(高层100平方米)安置用房,增加面积部分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

(五)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六)棚户区改造范围被征收人住宅可选择就地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原则上补偿房屋在三套以上的,其中一套进行异地安置。依次类推,异地安置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上,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增加10%的安置建筑面积。

(七)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格每年按照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和物价部门公布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八)安置楼层系数。一层楼房控制安置数量,限制安置条件;老人,残疾人等。改造后安置楼房补差均价参照第十条规定按同期建筑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建造成本价及类似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楼层价格系数为;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楼层 价格系数 楼层 价格系数 一楼 0.97 第一段 0.85 二楼 1.04 第二段 0.9 三楼 1.14 第三段 0.95 四 楼 1.04 第四段 1 五楼 0.97 第五段 1.13 六楼 0.87 第六段 1.17 注;高层不论总层数多少,均分为六六段

第十一条 本市低保家庭安置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房屋不缴纳差价,超出部分参照第十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由具有自治区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凡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均需出具有其他住房的合法证明或购买他处住房的合法手续。

第十三条 被征人应补偿房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含60平方米)只能在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安置政策中选择一种,不可同时使用,被征收人应补偿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不含60平方米)可以同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安置政策,但应首先保证产权调换面积,剩余部分,方能进行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应补偿房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含60平方米)只能在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安置政策中选一种,不可同时使用。

被征收人应补偿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不含60平方米)可以同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安置政策,但应首先保证产权调换面积,剩余部分,方能进行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奖励。

第十五条 持有未载明批准期限的临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情况,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折算补偿面积,参照类似房屋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属于上款选择产权调换情况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安置房面积,但最高不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六条 房屋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情况,被征收人是本市户口,实际居住2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没有出租,转借他人情况,且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房屋独立开门,檐高2.6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计算 具备上款条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折算补偿面积,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房屋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情况,被征收人不属于本市户口,但实际居住5年以上,并持有5年以上暂住证明,没有其他住房,没有出租,转借他人情况,且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房屋独立开门檐高2.6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计算。

具备上款条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折算补偿面积,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情况,被征收人不属于本市户口,但实际居住2年以上5年以下,并持有暂住证明,没有其他住房,没有出租,转借他人情况,且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和实用功能的(房屋独立开门,檐高2.6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只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折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产权证上注明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连续经营的房屋,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且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经营年限,按照住宅房屋评估标准调增补偿价格;

(一)连续经营12月以上的(含12个月),按住宅价格上浮30%

(二)连续经营24月以上的(含24个月),按住宅价格上浮40%

(三)连续经营36月以上的(含36个月),按住宅价格上浮50%

(四)连续经营48月以上的(含48个月),按住宅价格上浮60% 第二十条 非住宅房屋实施产权调换的,根据商服房屋权属证书证载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兑换;被征收人产权证上注明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连续经营的房屋,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且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正式产权住宅面积可以按照:三换一“的原则兑换商业用房面积,即三平方米的正式产权住宅可以兑换一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前三年税务部门备案的利润最大一年的税后利润额,按1年期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被征收人无法按期组织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后利润额的相关纳税证明,则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一次性补助,补偿标准为100元/月/平方米,对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为非住宅,参照上述规定的折抵面积后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征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有评估公司核算确定,不可搬迁的设备给予设备补偿费,补偿费有由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中涉及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租住国家直管公房或征收房屋所有权单位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本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低于原建筑面积和居住标准的房屋,由承租人按照国家直管公房租赁价格继续租赁使用,产权归属不变。

(二)因房改政策限制,单位职工居住的公房未参加房改,或者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破产,兼并,重组时,未按规定将企业所有的职工住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从企业资产中划出的,在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将80%的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单位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参照上一款方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安置住房除年老,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采取优先选房的优惠政策,其余被征收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9.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九

官城改办﹝2008﹞1号

关于印发《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区属各部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城中村及旧城改造指示精神,为加快推进官渡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整合发展资源,提高旧城土地利用效益,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官渡城市档次和品位,促进产业聚集和优化升级,打造创业在官渡、购物在官渡、休闲在官渡、居住在官渡四大城市品牌,建设富裕、秀美、和谐、效率新官渡,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九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规划、区级实施”的原则和“统一设计、各具特色、统筹布局、优化空间、营造景观、健全功能、全面推进、改善民生”的要求,推进我区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为平稳、有序、有效的推进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改造规划、配套政策、拆迁补偿及安臵方法和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计划安排,研究具体的城中村改造方案。

2、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方案要以人为本,应当得到村民大部分人的同意,在此基础上,通过招标、引资等方式引进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商,由组织城中村改造的主导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具体的改造实施方案。开发商按照实施方案独立承担拆迁、补偿、安臵、土地整理和开发等全过程。

3、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改造中落实改造片区的规划情况,对于城市规划用地与改造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的,要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改变用地性质,要提升改造片区土地功能的利用,防止改造项目与城市片区功能不相符合、防止急功近利。

4、坚持分类改造的原则。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模式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城中村确定切合实际的改造模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环境、治安、卫生等问题严重,且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整体改造;对于部分城中村前期已经过整治或改造,今后只需要依托原有条件对部分进行改造的,可以在今后进行局部改造;对于部分城中村现已合理规划,且通过整治就能够达到城市居住条件的,可以对此类城中村只进行综合整治,保留原有的历史文化特点。

(三)目标任务

在2012年底前,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区建成区范围内102个城中村的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中村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交通状况和城市面貌,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敞开空间,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同时,配套与之相应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努力实现城中村物质形态、经济结构、组织形态以及文化形态全方位转变,把城中村建设成为现代化新型文明社区,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

二、土地征购原则

(一)依法办理过土地出让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制定补偿标准: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批准土地用途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通过协议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当年出让总价格递减使用年限后给予补偿,若递减后补偿费低于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购标准的,按照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购标准补偿。

依法办理部份手续,交清部份税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交纳的各项税费,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属于“8.31”清理完善用地手续的用地,手续补办齐全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全的,按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交纳的各项税费,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二)经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三)对非国有出让土地上未改制企业或特困企业的土地征购,除按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外,拆迁人应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企业生产设施,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搬迁安臵方案,做好此类企业的拆迁安臵补偿工作,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按照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

(五)根据市政府昆政发(2006)50号文件精神,由征迁单位按每亩3万元标准缴纳社保基金,以被拆迁农村社区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一)非住宅拆迁补偿

拆迁单位或集体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住宅除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违法建(构)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住宅拆迁补偿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地回迁)两种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臵。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1、住宅(国有土地)货币补偿: 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所在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回迁安臵: 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臵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臵。安臵时,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安臵协议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2、住宅(集体土地)货币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知》„昆政发(2006)24号文‟的有关规定及“一村一策”、“一片一策”的原则,参照同地段近期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所在区域制定拆迁安臵补偿标准报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回迁安臵: 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按四层300平方米进行安臵。安臵时,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安臵协议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对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无合法产权和无相关批建手续的房屋,按“一村一策,一片一策”中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补偿。

3、住宅(直管公房)

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进行评估,采取房地合一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法住宅产权人,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10000元特困补助费:(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

四、房屋拆迁评估原则

(一)房屋评估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后,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三)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证、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五)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六)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其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五、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及奖励原则

(一)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临时安臵补助:

1、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以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计算,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300平方米计算,给予每月每平方10元的临时安臵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2、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臵的,自行解决过渡房,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照具有合法产权的以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计算,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300平方米计算,给予每月每平方10元的临时安臵补助费,过渡期预定为24个月,第一次发放: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以后每月发放一次,直至安臵房交付为止。

3、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含)55平方米的,临时安臵补助面积按55平方米计算,每月每户给予550元临时安臵补助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1、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非经营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15元,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期限计算支付。

2、经营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40元,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期限计算支付。

(三)被拆迁人为单位或集体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交房,给予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总补偿金额的2%作为奖励。

(四)被拆迁人为私有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每栋房屋每提前一天搬迁奖励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六、限制行为

凡属征地范围、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进行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办理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凡属片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商品房、国有、集体土地上的私房、单位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单位机构代码证、个人户口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租住直管公房需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户口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被拆迁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必须是在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征地公告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八、拆迁设有担保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二)被拆迁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在结算补偿款时提交,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结算补偿款中扣除;

(三)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3月13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若昆明市委、市政府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由官渡区城中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解释。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10.危房的拆迁安置方案 篇十

为了切实解决园区内非拆迁区域危房户的实际困难,将新农村建设的成果惠及区内困难群体,经研究特制定危房户拆迁安置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建立危房户拆迁安置领导组:

(二)危房户拆迁安置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三)办公室下设四个小组:

二、实施对象

本园区(镇)范围内确需安置的.危房户

三、实施程序

1、书面申请:由危房户提出申请,形成书面报告交所在村(居),经村(居)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交办公室,并预缴5000元评估费用(拆迁安置结束后退回,反之评估费用按实计算由申请对象承担)。

2、鉴定公示:危房鉴定小组根据危房户的申请,现场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将意见交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评估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危房鉴定小组将鉴定意见交评估拆迁小组,由评估拆迁小组按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并签订拆迁协议。

4、组织拆迁:拆迁协议签订后,由村(居)组织拆除。

5、复垦验收:拆除完毕后,危房户经对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复垦后移交复垦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6、选房安置:经复垦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移交选房安置小组。选房安置小组与相关危房户就近就便选择农民集中居住点,签订安置协议,进行拆迁补偿与安置费用的结算。

四、规范流程

以上实施程序由前一个操作流程工作组制作工作联系单移交下一个操作流程工作组。

11.2021年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加快xx路建设,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双墩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拆迁范围是xx路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房屋面积约xxxxx㎡,拆迁资金xxxx万元。

第三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合政秘﹝xxxx﹞xx号”(《关于xx县xxxx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在水岸人家实行集中安置,社区集中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楼房,拆迁安置户有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必须按x:x选择高层、多层。

第四条 安置户选择高层楼房的物业管理、电梯、二次供水费用,参照多层收取,超出部分从商业用房收益中补贴。

第五条 拆迁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拆迁范围划定后,在对拆迁房屋进行丈量的同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租赁,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第八条 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九条 合法建筑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合法建筑:

1.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为凭证。

2.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原则上以原登记、摄像记录和镇、村认可的祖居房为拆迁依据。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保持被拆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与拆迁人共同做好被拆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界定: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的常住人口(不含享受过拆迁安置或房改政策的人口);

2、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已迁入的已婚配偶及其未入户的计划内新生子女(计划内新生人员未入户的提供夫妻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政策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办理入户手续的,给予折半安置(面积相应减半,镇计生办提供证明);

4、已婚未育户可照顾增加一人(只限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拆迁范围内或男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

5、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劳教人员(现役军人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所在部队证明、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校方证明及本人申请并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劳改、劳教人员需提供管制机关证明,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

6、已转成城镇户口(捐资农转非),但户口一直未离开原籍的(双墩派出所管辖内)凭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未享受房改政策或未拆迁安置证明给予安置。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注销户口及挂户人口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标准

1.对选择产权调换并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人均xx㎡进行产权调换,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按被拆迁合法主房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含捐资或农转非户口未离开原籍的)。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差价如下:

(1)人均住房面积x㎡以内:多层安置房与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产权调换差价为xx元∕㎡以内的,以实际发生差价结算);与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高层安置房与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与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

(2)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元∕㎡;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元∕㎡;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元∕㎡购买,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x元∕㎡购买。

(3)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超出xx㎡的,超出面积部分的合法房屋按照评估价确定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主动放弃安置的拆迁户,所拆迁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只享受搬家补助费、奖励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已在房屋基准价中含有,不再另行补偿。

2、院落用地xx元/㎡(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院落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凡拆迁村(居)、组、集体所有的公房,按有效拆迁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如因安置房建造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套型不符的,安置时可以“增加x㎡”或“减少x㎡”的范围内予以增减。增加或减少面积按多层xxx元/㎡综合造价结算,高层xxxx元/㎡综合造价结算,被拆迁人按 “就近套型”的原则选择回迁房套型,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多层xxxx元/㎡、高层xxxx元/㎡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其它费用补偿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每户每次xxx元计算,仅限二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x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付给x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临时安置期限最多不超过xx个月(超过xx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x倍),在临时安置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

第十八条 根据拆迁安置面积的实际情况,安置房屋初定设计xx㎡、xx㎡、xxx㎡、xxx㎡四种套型。

第十九条 搬迁奖励

1.拆迁私有住房自公告发布之后,在xx日内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奖励期限xx天,奖励标准:前xx天完成搬迁交钥匙的,按被拆迁主房面积奖励xx元/㎡,超过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安置时凭搬迁、交钥匙的顺序号可以优先选择房屋,交房屋钥匙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时,当事人双方应自拆迁动员之日起自行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拆迁人不承担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事项

1.整个拆迁安置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公布的次日计算,并开始验收旧房。

2.违法建设必须在拆迁结束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强拆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3.拆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进行商定。

12.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十二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尽快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相关规定,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更是发展工程,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举措之一。大规模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是加快“五个湖北”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抓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也可以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还可以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棚改居民得到实惠。

三、规范运作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政府及征收部门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房屋价格要合理适中。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各地要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愿,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支持政策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营业税。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部署上来,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加强督办。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专班,强力推进,2015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房地产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市、县,应尽可能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主要的安置房房源。要开辟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办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大舆论宣传,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上一篇:关于学习雷锋精神的演讲比赛策划书下一篇:建设环保局工作总结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