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采购管理

2025-03-15

小微企业采购管理(8篇)

1.小微企业采购管理 篇一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第二章基本规定 1 贷款对象和条件

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1.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1.1.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1.1.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1.1.4 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3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1.1.5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1.1.6 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1.7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8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0)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1.1.9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

1.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2.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2.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1.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

1.2.3.1 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1.2.3.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

1.2.4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4.1 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

1.2.4.2 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

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2 统一授信管理 2.1 准入要求: 2.1.1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1.2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

2.2 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 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

3.1 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3.1.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3.1.2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

3.1.3 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2 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 币种:人民币

4.2 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2.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2.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4.3 期限

4.3.1 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2 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3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4.4 利率

4.4.1 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4.4.2 具体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4.4.3 利率调整方式 4.4.3.1 个人经营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期限超过1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其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1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为“固定日”。

4.4.3.2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

4.5 还款方式: 4.5.1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4.5.2.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贷款期限2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3 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4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4.5.2.5 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贷款担保

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

5.1 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5.2 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 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开发的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可视同商品住房办理:

5.2.1.1 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更为出让性质,且已办妥土地使用权证。5.2.1.2 抵押房产所有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缴齐相关税费,房产在交易、抵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普通商品住房

不存在任何差异。

5.2.2 不得接受公益性用途的房产(包括公益性组织(含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下同)自有的房产以及租赁给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性用途的房产)抵押。公益性组织包括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院或诊所、提供幼教和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民营医院、民营学校、民营牙科诊所等组织。体检中心,美容院,成人、早教、课外培训班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培训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

5.2.3 不接受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或外商投资企业名下房产抵押,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抵押。

5.3 以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5.3.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5.3.2 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5.3.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3.4 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不符合条件不得准入。5.3.5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5.3.5.1 保证人家庭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有产权证明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下同)。

5.3.5.2保证人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稳定工作且属于我行优质行职业类客户。

5.3.6 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有合理关系(如互为亲属或为同一企业股东),但保证人不得为借款人或借款企业

实际控制人配偶。

5.3.7 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互保。5.3.8 保证人征信记录中对外担保金额与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300万元(保证人为非足额抵押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本条计算担保金额时以超出足额抵押部分计算)。

5.3.9 具体产品另有规定的,按照产品规定执行。

5.3.10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连带保证或在符合现有产品制度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担保,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5.4 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5名自然人组成联保体,联保体内成员自愿为联保体中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保证的担保模式。以自然人联保方式提供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

5.4.1 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仅能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我行办理一笔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个人经营贷款,同一联保体授信额度之和扣减保证金金额后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5.4.2 联保体内任意两名成员不得为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及子女)或互为关系人,关系人是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系的自然人。

5.4.3 贷款发放后,若联保体内任一成员的贷款出现逾期,联保体全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应立即暂停,逾期款项全部归还之后,方可重新启用贷款授信额度。

5.4.4 联保体要解散的,联保体所有成员须结清我行贷款本息以 及其他相关债务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联保体解散申请,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联保协议。保证金管理

6.1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贷款风险。除以定期存款或存单为质押担保方式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收取保证金属于风险控制手段,管理上不视为单独的担保方式。但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应与客户签署相关质押协议,明确约定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6.2 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联保体成员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联保体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联保体成员数不足5人的,分行应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6.3 具体缴纳规定及收取和释放流程总行将另行下发制度。7 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或固定资产投入。

7.1 固定资产投入贷款仅能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臵等固定资产投入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行内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

7.2 贷款不得用于企业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进入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市场;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领域;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放款模式

8.1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采用标准放款或特殊放款两种模式。8.1.1 标准放款模式是指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模式。8.1.2 特殊放款模式是指凭抵押登记回执放款的模式。应审慎采用特殊放款模式,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单笔贷款以及开通周转易功能均可采用特殊放款模式。

8.1.3采用房产抵押与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组合担保的,贷款发放前须落实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的担保手续。

8.2 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不得采用特殊放款模式,须在办妥相关担保手续后放款。最终收款账户的规定

9.1 柜面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最终收款账户原则上为交易对手账户。因借款人事先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且贷款发放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 9.1.1 对于客户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能够确定具体交易对手的,应采用受托支付。

9.1.2 不得通过短时间内集中多次提款变相规避受托支付要求。9.1.3 各分行每年新发放贷款中,受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9.2 周转易功能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授信金额50万元(含)以内的,定向收款账户可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对公结算账户。还款账户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一卡通”账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

户。11 业务流程 11.1 面谈面签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严格遵循面谈面签原则,对于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微企业POS流量贷款,要求在经办网点由面签专员专人面签或由客户经理面签。确有特殊需要无法在网点面签的,可上门面签。须对面签场景拍照,且面签人员及借款人(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为借款企业的有权签字人)须同时入镜。

11.2 贷前调查

申请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时,除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经办人员均须对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抵押物为商业用房或厂房的,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中,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具体调查标准及其他贷前调查规定按照三查模板相关要求执行。

11.3 贷款审批 按照三查模板的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若客户当前申请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客户在我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超过500万的,在经过分行零售分管行长审批后,可按照三查模板要求开办业务。

11.4 贷后管理

11.4.1 按照总行预警策略开展各项贷后管理工作,预警策略未触发动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11.4.2 为加强贷后风险监控,我行将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结算量进行监控,对于账户结算量低于预警线的,应采取贷后检查、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具体预警策略

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我行零售贷款贷后风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1.5 尽职免责

各岗位业务人员已按照三查模板、贷后预警策略及相关要求履行了相应岗位职责,且未出现道德风险、发生内外部案件及重大违规等行为,即认定为已尽职,若贷款出现各类风险,对上述相关人员免于处罚。

11.6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含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超过500万元的个人经营贷款不适用以上模版化作业流程。各分行须参照我行对公条线小企业贷款相关规定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并制定三查模板,其中由总行集中审批的业务按照集中审批相关规定执行。在贷后管理上,分行须按季度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开展贷后现场检查。相关功能产品 个人经营贷款可开通周转易功能,周转易功能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周转易”功能相关规定执行。

12.1周转易功能的审批流程如下:

12.1.1 周转易功能与循环授信同时申请的,由循环授信额度审批人员(机构)一并审批。

12.1.2 存量循环授信额度申请开通周转易功能的,采用双人审批,终审人须具有终审权限。

第三章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 定义

1.1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作为抵押物的小微企业贷款。

1.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分为足额抵押贷款和非足额抵押贷款。1.2.1 足额抵押贷款是指商品住房抵押率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2.2 非足额抵押贷款是指抵押成数高于足额抵押贷款最高成数上限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金额超出足额抵押最高抵押率对应金额的部分称为超出足额抵押部分。

1.2.3 足额抵押贷款可以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厂房抵押;非足额抵押贷款只能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基本规定 2.1 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和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1 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办理。

4.1.1.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4.1.1.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1.1.3.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1.1.3.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2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抵押物产权有效期,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4.3 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5 抵押率 5.1 足额抵押贷款

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70%,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

5.2 非足额抵押贷款

5.2.1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且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

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2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110%或评估现值的100%。

5.2.2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同时,上述两种情况下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

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0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贷款担保

6.1 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6.1.1 原则上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须位于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异地房产抵押的,我行在抵押物所在城市须设有网点,抵押房产须由当地分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1.2 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6.1.3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6.1.4 原则上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我行“金葵花”及以上客户,且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强的可酌情接受。

6.1.5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1.6 抵押物为厂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6.1.6.1 厂房附属的土地应办妥产权证明,且厂房所有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6.1.6.2 不接受闲臵的厂房作为抵押物。

6.1.6.3 用以抵押的厂房应位于成熟工业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

6.2 非足额抵押贷款增加的担保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6.2.1 追加的担保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的担保。6.2.2 追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6.2.3 追加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6.2.4追加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同时在我行办理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均须追加自然人联保方式,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贷款流程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第四章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是指向已在我行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房产抵押类贷款(以下称为“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和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在系统中须关联一笔主贷款额度,一笔主贷款只能关联一笔配套贷款。

2.3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2.4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借款人须与主贷款借款人一致。

2.5 主贷款须已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2.6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

3.2 借款人应已在我行办理或同时在我行申请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或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

3.3 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 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信用方式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1.2主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与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须符合以下条件:

4.1.2.1 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100%;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

4.1.2.2 自然人联保、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80%;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评估现值的60%。

4.1.3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额度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晚于主贷款额度到期日;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5.1 采用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5.3 采用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为同时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配套贷款的自然人,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6.2 主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同时出现逾期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优先归还小微企业配套贷款。第五章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是指向我行金卡及以上客户以信用方式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经营企业经营资金需求的个人经营贷款。基本规定

2.1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2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3.2 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2.1 借款人须为经办机构本地户籍。

3.2.2 借款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3.3 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

3.4 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应在我行有至少12个月的AUM记录。3.5 借款人须为我行金卡及以上客户,且客户在我行近12个月平均月日均AUM不得低于30万元。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最高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申请人在我行近12个月和近3个月平均月日均AUM(不含第三方存管)孰低金额-当前AUM中已质押资产)×80%-借款人名下信用方式办理的配套贷款额度。

4.1.2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 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借款人为我行非私钻客户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1.3 授信或贷款金额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

4.2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5.1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5.2 私钻客户申请的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须为管户私钻客户经理,且贷款在上报分行个贷业务部门前,须由分行私钻客户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审核重点为客户身份、持卡情况及AUM资产情况。

5.3 非私钻客户申请的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须为个贷客户经理。

第六章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以信用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额信用小微企业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3 小额信用小微企业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

3.3 借款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

3.5 借款人必须为本地户籍或借款人已婚且夫妻双方在本地居住和工作。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

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可采用信用方式或自然人连带保证的担保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贷款流程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POS收单特约商户以及采取POS集中收银收款方式的商场/市场内经营商户(以下合称“商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

POS集中收银是指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内,由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者为场内经营商户提供集中的POS刷卡或现金方式代收购买者的消费资金,经过一定周期后,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者再将代收的资金划拨给商场或市场内商户的方式。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3.2.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3.2.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

3.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 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在所在商场或专业市场内连续经营2年以上(含)。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3.3.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可受理银行卡刷卡业务的POS收单特约商户或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

3.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最近3个月月均POS收款金额(不限于我行账户)不低于10万元。

3.3.3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提供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至少近3个月的POS收款交易流水记录(不限于我行账户),且交易流水连续,每月没有间断。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可提供商场或专业市场出具且盖章确认的商户至少近3个月的收款交易流水记录。

3.4 行业选择

应选择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的消费行业经营商户,商户企业所属行业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具体行业准入名单以《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模版》规定为准。

3.5 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准入 3.5.1 准入要求 3.5.1.1 分行应充分调研当地市场情况,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区域风险程度,选择经营存续期长、辐射范围广、客流旺盛的商场或专业市场作为开发目标。

3.5.1.2 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治安良好、交易活跃,并已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商场或专业市场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者无不良记录。

3.5.1.3 商场或专业市场须具备POS集中收银系统并具备完善 的财务管理制度。

3.5.1.4 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出租率高,原则上要求出租率不低于80%。

3.5.1.5 分行应定期对已准入的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重新评估,原则上要求每年至少1次。

3.5.2 准入审批

分行须对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项目的审批由分行零售信贷业务分管行长终审。对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准入时,分行应对商场或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经营情况、股权及管理方背景、财务管理、商户资金清算情况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

3.5.3 贷后管理

已准入的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应配合我行开展贷款商户贷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商户收款交易数据、提供商户经营及签约情况等,原则要求须与我行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评审通过后签订。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借款人商户近3个月月均POS收单交易金额×A。(3≥A≥0.5,A的大小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属行业决定,具体以《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模版》为准)。

4.2 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

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可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6.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POS收款回款账户,对于集中收银模式,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商场或市场管理方代收款返还账户。我行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情况进行监控,具体监控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总行预警系统和三查模板的要求为准。

第八章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是指向有稳定进销货流量记录的品牌供应商或经销商发放的用于其企业经营的小微企业贷款。

其中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品牌特许经营户、代理销售商、分销商等品牌下游经销商的称为经销商模式;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向品牌企业提供原材料或专业服务的供应商的称为供应商模式。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原则上与品牌企业须合作2年以上(含),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与品牌企业签订了明确合作协议或供货或采购协议或品牌企业能够出具对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的供应商或经销权资格认定的,可适当放宽上述合作年限要求的限制。3.4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品牌企业为卖家的应付账款融资业务,也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品牌企业为买家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或者保理业务且未在其他银行办理存货质押业务。

3.5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与品牌企业、品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无关联关系。

3.6 品牌企业的准入及限额管理

品牌企业原则上应为经办机构属地企业,分行在开办业务前,须对品牌企业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品牌企业准入及限额审批由分行零售信贷业务分管行长终审。对品牌企业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时,分行应对品牌企业经营模式、品牌企业供应商或经销商的分布情况等进行调查,包括行业前景、品牌企业经营模式,经营周期、存货周转率、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或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自然人联保或自然人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4.1.1 供应商模式下,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对品牌企业近12个月销售金额的30%。4.1.2 经销商模式下,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品牌企业对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与近12个月销售金额的20%。

4.1.3 同时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5.1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以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按以下方式审批和管理:

5.2.1 品牌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批由分行个贷部门初审后,报分行授信审批部按授权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5.2.2 品牌企业担保额度由分行个贷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发放担保额度项下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具体业务时,必须在系统中关联担保方,具体担保方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执行。

5.3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人须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

5.4 采用自然人联保的,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贷款用途及支付管理 6.1 供应商模式下,贷款用途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经销商模式下,贷款只能用于向品牌企业购货或购买商业服务。

6.2 贷款支付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相关要求按照三查模板的规定执行。

7.2 供应商模式下,借款人或借款企业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与品牌企业的回款账户。经销商模式下,借款人或借款企业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与品牌企业往来的主要账户。我行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情况进行监控,具体监控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总行预警系统和三查模板的要求为准。

7.3 采用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分行应参照对公贷款相关规定,对品牌企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第一节基本规定 1 定义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我行认可的质物作质押担保,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基本规定

2.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2.2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关于金额的规定。

4.1.2同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多个自然人以同一企业作为用款企业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同一借款企业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4.2 期限: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规定。

4.3 利率: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4.4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规定。5 质物

我行可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借款人、借款企业名下或借款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下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银行承兑汇票等可明确辨认并有效控制的动产或权利。且符合以下条件:

5.1 质物所在账户的开户行必须为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我行同城网点,暂不接受异地开户的质物质押,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物的除外。

5.2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质物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名下;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质物可在借款企业名下或借款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下。

5.3 质物所在账户不存在冻结、睡眠、止付等任何非正常状态。6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均在我行个人资产系统中办理及发放。具体贷款操作要求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第二节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在我行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4.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质物

我行只接受客户在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我行同城网点开户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质物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质物的各项要求。质押率

最高不超过定期存款或存单本金的90%。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7.2 质物冻结:零售贷款经办人员受理贷款申请,并审查完毕后,通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相关人员持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 明或企业经营证明)、质物权利凭证(如有),质物所在“一卡通”或企业公章到受理行储蓄柜台或会计柜台办理质物冻结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7.2.1 若质物为有权利凭证的定期存单,须将质物权利凭证原件移交我行,自然人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须入储蓄保险柜专夹保管,企业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按照一级资料管理要求保管。

7.2.2 若质物为电子账户下的定期存款,须由储蓄柜台或会计柜台对质物进行冻结。以企业名下定期存款质押的,须将质物存入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质押;以自然人名下定期存款质押的,须对定期存款及存款所在“一卡通”账户进行冻结。

7.3 储蓄定期存款质押签署相关质押合同时,应在标准合同的补充条款处做出补充约定:如《个人贷款质押合同》第4条应约定:将本合同第8.3款(如签署其他版本的质押合同的,此处所指向条款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修改为“本合同项下质物为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人民币或外币活期存款的,有关存款资金所在账户被质权人冻结之日起视为被特定化和移交质权人占有,构成保证金质押担保,质押生效”。

第三节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或记账式国债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3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3.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 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3.2 期限:

3.2.1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前2个月,且经办网点须在储蓄国债到期日前15天完成贷款结清处理的全部工作。

3.2.2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3.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质物

我行只接受财政部发行,由我行填制收款凭证方式或以托管在我行系统的方式对个人销售的国债作为质物。质押率

国债质押率最高不超过票面金额的90%。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7.2 质物冻结:

7.2.1 以储蓄国债或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冻结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7.2.2 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须将质物权利凭证原件移交我行,自然人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须入储蓄保险柜专夹保管,企业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按照一级资料管理要求保管。

第四节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在我行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3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3.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3.2 期限: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若贷款申请时,理财产品到期日不足1个月的,授信或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个月,但可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同时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3.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质物

我行仅接受我行发行的风险等级为PR1和由总行确定的可质押的风险等级为PR2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以风险等级为PR2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为我行“金葵花”卡持卡及以上客户。质押率

5.1贷款限额=人民币理财产品面值×质押率。

5.2 对于风险等级为PR1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不超过保本比率的90%。

5.3对于风险等级为PR2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的确定规则如下:

5.3.1 投资标的为行内信贷资产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70%。

5.3.2 投资标的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80%。

5.3.3 投资标的为低风险信托贷款的理财产品

如投资标的为行外信贷资产,或新发放的信托贷款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为《授信审批授权手册》授权金融市场部投资的大型企业或机构信托贷款的(如现有的铁道部信托贷款及国电集团公司信托贷款),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80%。5.3.4 投资标的为新股的理财产品

对于投资标的为新股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能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产品止损线设计等实现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有力保障,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70%。

5.3.5 其他风险等级PR2级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总行将结合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结构等因素在理财产品发行时另行制定。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及质物冻结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6.2 贷款全部清偿前,不得对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解冻(理财产品返还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进行解冻以扣收归还贷款款项的除外)。

第五节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经营实体(出质人,以下视情况也称持票人)持有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作为质物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2.3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但不得开通周转易功能。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3.2 借款人须为持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须位于经办机构所在省内,且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同一自然人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银票票面金额减整个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内利息再减1个月贷款利息的所得金额。

4.2 期限

4.2.1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须符合小微 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2.2 授信或单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早于银票到期后第5个工作日,且最早不得早于银票到期日。以多张银票质押的,以最晚到期的银票计算到期日。

4.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贷款担保

该业务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分为两个阶段,即银票质押和保证金质押。银票到期前以持票人持有的银票为质押;银票到期后我行将其进行托收,款项到账划入出质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款项自转入保证金账户起所产生的利息归出质人所有,但亦作为质物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继续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用于质押的银票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5.1 由经营正常、有承兑资格、且在我行具备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银行签发。

5.2 对应的贸易背景真实,持票人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并能提供证明资料。

5.3 真实、合法、有效、背书连续。

5.4 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不得作为质物。

5.5 符合票据的其他合法合规性要求。6 贷款流程 6.1 业务申请

6.1.1 持票人须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户。6.1.2 借款人和出质人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6.1.2.1 银票原件。

6.1.2.2 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的交易背景资料,包括不限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货运单据等。

6.1.2.3 出质人应出具同意提供银票质押的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企业或公司决议文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公司的情况下应出具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文件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银票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同意将质押的银票到期托收后的款项进入其保证金账户,继续以该保证金为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在相应的质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质人授权银行将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有权直接扣划该保证金用于归还借款人贷款本息。

6.1.2.4 申请资料:借款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用途证明等资料。

6.1.2.5 经营实体经营资格资料:借款人须提供经营实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资料。

6.1.2.6 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借款人须提供本人或经营实体近3个月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证明等其他证明资料。

6.1.2.7 贷款经办行要求的其他资料。6.2 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银票对应的交易背景,主要调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6.2.1 借款人应提供交易背景对应的证明资料,资料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且逻辑关系一致。

6.2.2 通过查询企业信用网、公司网页或互联网等方式,调查出 票人与持票人或其前手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2.3 对存在关联方交易、回头背书交易等嫌疑的业务,还要跟踪了解该银票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即了解货物的出、入库情况,并查看有关货运单据),且货物的流向与资金和银票的流向一致,以此验证其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6.2.4 交易背景相关证明资料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3 银票查询及审查

银票查询集中到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办理, 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是指分行会计部、营业部或指定支行,分行根据自身管理情况确定。票据查询及真伪审核规定同我行办理银票的贴现业务的相关要求,具体参见《招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操作规程》、《招商银行票据业务集中管理会计操作规程》。

6.4 贷款审查审批

分行个贷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票据业务交易背景、资料完整性、质押票据的承兑行是否在我行具备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最终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

6.5 签署法律文本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出质人须签署授信或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本。

6.6 质押背书

银票质押,出质人须在银票上签章且在银票上做出以贷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质押背书。

6.7 系统录入

本业务在系统中录入“个人经营贷款”。6.8 在查询留存期间,未质押入库的银票应由相关业务人员办妥交接签收手续,会计人员登记“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并及时入双人管理的保险柜保管。会计人员每日应核对未质押入库的票据实物相符并在“代保管物品登记簿”上注明核对结果并签章,会计主管每周核对未质押入库票据的出入库及保管情况并在“代保管物品登记簿”上注明检查情况并签章。

放款完成后质押银票的保管参照各分行现行的质押银票保管规定执行。

6.9 扣减同业额度

贷款发放前,应扣减承兑行在我行同业授信额度。6.10 银票登记

银票完成质押入库手续后,分行个贷部门要根据《招商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计操作规程》的要求在我行品牌系统“纸票登记处理„4198‟”中对票据进行录入,后自动传送给CMB-ECDS,再由CMB-ECDS在夜间批量发送ECDS-NPC。原则上须应由放款审查或放款操作人员负责银票的登记工作。

6.11 放款

分行个贷部门要对贷款审批意见、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及审核意见表进行审核,完成放款审查、并核实银票已完成质押入库手续后方可放款。

6.12 贷后管理 分行个贷管理部门贷后人员应根据总分行个贷风险预警任务要求定期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具体要求为:每月根据系统集中反馈的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对逾期欠息贷款进行催收;每月根据系统集中反馈 的借款人贷款用途支付及使用异常情况进行排查。此外,分行个贷管理部门贷后人员认为有必要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贷后管理措施。银票托收

分行个贷部门要建立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在每张银票到期前10个自然日办理出库,出库单须由分行个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且出库单须注明用于银票托收。分行个贷部门向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银票到期托收通知书、保证金收取通知书(注明保证金账户冻结要求),及时委托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对银票进行托收。

收到托收款项后,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要根据通知书要求将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托收款项转入出质人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开立流程按我行现有规定执行),并对此保证金账户作冻结处理。贷款归还

贷款的归还采用到期日手工扣款方式,即由分行个贷部门在贷款到期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向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划款通知书,由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扣收保证金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生成挂账单并交分行个贷部门用于归还贷款。其他管理要求 9.1 银票到期,如果承兑行拒付我行已接受质押的银票,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分行个贷部门,分行个贷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及时提供其他我行接受的足额担保或提前归还贷款。

若贷款已到期,且借款人、出质人都无法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即按逾期贷款处理,同时,我行应立即向借款人、出质人、汇票的债务人追索,直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9.2 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及保证金对账

9.2.1 分行个贷部门应建立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每笔贷款金额、到期日、借款人,以及对应的质押银票金额、票号、到期日、承兑行、出质人等信息。

9.2.2 分行个贷部门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与票据保管人员核对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登记的银票明细及银票实物。

9.3 质押期间,借款人或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提前释放质押的银票:

9.3.1 借款人已清偿全部质押贷款本息。

9.3.2 以我行认可的足额货币存款质押、国债质押、金融债券质押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替换银票质押担保,并办妥相关担保手续。

9.4 叙做本办法所规定的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分行须在相关法律文本中补充约定以下内容,并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后使用: 9.4.1 贷款人有权于银票到期行使票据权利,直接将收回的款项全额存入出质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具体账号为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已实际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具体账号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并以所收回的款项在贷款到期日当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清偿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已特定化并移交贷款人占有,具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质押担保性质,继续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出质人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需)。

9.4.2 质押的银票到期时,若由于票据付款人拒付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银票项下款项到期未能由贷款人足额收回的,即视为借款人及或或出质人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约定的多种或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所质押的银票行使相关票据权利,贷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收回的相关款项可以优先用于清偿自身债权。

9.4.3 借款人及出质人一致确认并同意:

9.4.3.1 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当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前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贷款偿还。

9.4.3.2 质押票据托收后收回的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后,借款人、出质人对该资金继续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并无异议。

第十章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是指除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贷款业务品种外,采取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担保方式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经营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2.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 金额: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的70%。其中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还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2.小微企业采购管理 篇二

(一) 小微企业的概念

1. 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现在主要是指那些产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 产品或服务的种类比较单一, 规模、产值比较小, 企业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

2. 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如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是营业收入为300-2000万元或从业人员为20-300人, 而微型工业企业的标准为是营业收入为3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为20人以下。

(二) 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概念

1. 宏观理财环境

宏观理财环境主要是指小微企业在财务活动中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金融市场环境等。

(1) 经济环境

指小微企业进行理财活动的宏观经济状况, 包括经济发展、通货膨胀、利息率波动、政府的经济政策以及竞争等。

(2) 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小微企业与外部发生经济关系时所应当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的财务活动, 无论是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还是利润分配活动, 都要遵守这些法律规范, 如:企业组织法规、税收法律规范、财务法规等。

(3) 金融市场环境

金融市场环境是指一切流动的场所, 其与小微企业的理财活动密切相关。小微企业筹资与投资自然会去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上有许多资金筹集的方式, 也比较灵活。当企业有了资金的盈余也可以灵活地投放资金。

(4) 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主要是指社会舆论与社会监督对小微企业价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对社会的贡献方面, 如提升就业、增加员工福利、保护自然环境、节约自然或社会资源、创新等。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到小微企业的战略目标与投资方向, 并且对小微企业的理财目标产生较重大的影响。

2. 微观理财环境

微观理财环境是指对小微企业理财活动产生影响的公司内部的环境, 如公司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特征等等。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环境难题

(一) 宏观理财环境中的难题

1. 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中的问题主要是企业面临的税收困境。政府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 从而支持企业的发展, 赢得企业界一片叫好, 但小微企业实际感受到的政策效果却非常有限, 普遍反映“雷声大雨点小”。小微企业“高税负”状态依然没有根本改变, 税费负担重仍是小微企业利润微薄、生存困难、转型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2. 金融环境

金融市场环境成了小微企业投资和筹资的重要场所, 也使得小微企业长短期资金的互相转换成为可能。然而从现实情况看, 我国金融市场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方面还很不给力。2012年3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7次提到小微企业, 为什么?就是因为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已经非常突出, 如何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已多次出现在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和议案中。

3. 社会环境

从各种统计情况来看, 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着进入门槛较低、经营渠道狭窄, 没有能力开拓新市场的能力。再加上整个经济环境不景气, 消费市场整体有效需求不足, 又受同档次、同地区、同种类企业偏多影响, 结果就是各个行业内部竞争非常的激烈。

随着物流配送与Internet的的快速发展, 网络消费异军突起, 其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及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的各种促销活动, 优惠力度较大受到了消费者特别是众多年轻人的欢迎, 对实体商店造成较大的冲击, 结果是瓜分了较大的市场购买力。

4. 经济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朱宏任在2012年提到中国劳动力人口开始下降, 低成本劳动力无限量供给的情况已经一去不返。职工工资提高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但对处于低端的劳动密集型多数小微企业来讲, 却是不可承受之重。再加上国内CPI持续走高, 也给小微企业理财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 微观理财环境中的难题

1. 创新意识不够, 营销能力不足, 竞争力较弱

学者普遍认为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技术创新与应用。因为小微企业受技术水平、行业、企业体制以及发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一系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所以其处于行业的弱势地位, 需要国家、各方组织与机构提供各种辅助服务, 如技术、人才培训、技术咨询、法律服务等。

当前小微贸易企业大多仍停留于采用“价格战”的手段来增强其竞争力, 即缺乏新意也缺少吸引力;其次, 企业整体服务观念落后, 决策层常常只注重硬件建设, 缺乏营造消费氛围的意识, 在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方面明显认识不足。小微服务企业不仅品牌少, 市场需求不足, 没有带动能力, 而且多数小微企业存在效益低、规模小、缺乏竞争力等问题。

2. 企业信息化应用程度低, 市场信息滞后

当前社会,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正改变着传统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结构, 我们的企业与管理层所处的已不是传统的物质环境, 而是以客户、网络媒体为中心, 将企业的生产活动、管理、营销活动、客户服务以及组织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信息环境, 转变信息驱管理观念对企业成长具有全面的影响, 以及目前应用Internet开展采购和销售的小微企业比例较低, 小微企业信息不通畅, 缺乏交流的平台, 买什么、买多少, 卖什么、卖多少全凭感觉与经验, 对企业以后的战略发展缺少准确的判断, 从而影响了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解决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环境问题的对策

从静态看, 我国小微企业的寿命太短了, 平均生存期只有2.5年;能够活过3年的不到10%, 活过5年的更是只有可怜的3%!为什么?这就与小微企业总体理财水平不高有密切关系。

(一) 小微企业宏观理财环境建设

1. 加强引导扶持, 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1)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需加强服务, 为企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更多的机会, 引导集团企业将配套产业链延伸到当地的小企业以及个体户; (2) 加强市场监管, 打击欺诈和市场上假冒产品的销售, 使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创造一个公平的经营环境, 维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小微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积极探索发展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并创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有利于小微企业公平竞争。

2.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小微企业, 如2011年10月12日, 国务院出台了9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 被称为“国九条”。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微刺激”减税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降门槛”, 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6万元扩展至10万元;二是“延时间”, 优惠政策有效期从2015年底延长至2016年底, 切实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负担。

3. 拓展融资渠道, 缓解融资难题

对于如何解决企业生存发展困难, 57.14%的小微企业认为应该对他们的贷款实施各种帮助。首先国家在号召银行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时, 常常没有提出应有的激励机制, 从而使银行没有太高的积极性。我们建议当地政府应鼓励银行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实质性的优惠条件, 并激励相关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降低小微企业信贷门槛。其次是要进一步丰富地方金融体系, 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4. 积极采取措施, 帮助企业应对招工难题

(1) 当地政府一般会定期举办各类人才招聘会, 从而快速建立了人力资源供求资料数据库, 与各劳动力输出地建立互助信息平台等方式来切实解决好招工难问题; (2) 要制定政策措施来加强职业培训和失业再就业培训, 满足日益增长的产业升级对技能型劳动力的需要。如杭州市提出鼓励引进技术性工人。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 介绍技能型人才和毕业生, 到本区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经审核确认后, 由区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 (含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补贴) 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 制定优惠政策, 引导企业推行电子商务

(1) 相关部门应制定统一标准的信息化应用模式, 指导企业如何实现信息化, 从而使信息技术在企业得到更好的应用; (2) 制定鼓励和优惠政策让企业有信心对信息化进行投资, 在软硬件都能给以支持, 必然会加快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步伐; (3) 评估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服务,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4) 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为小微建立电子商务公共平台打好基础。

(二) 小微企业微观理财环境建设

1. 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小微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通过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 完善小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管理层应重视自身能力的培养, 努力使企业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经营管理机制, 增强企业正规化经营能力, 向管理要效益。在各个产业普遍出现产能过剩的背景下, 谁的管理更科学、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更低, 谁就能占得市场的主动。

2. 切实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观念

小微企业自身要强化信用意识, 能树立良好的企业法人形象, 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讲究信用, 将信用理念制度化, 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杜绝不良信用记录, 提高企业还款的信誉程度, 通过企业的良好信誉赢得外部融资支持。

3. 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财务管理

全面规范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是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 管理者必须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制度的建立, 通过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提高企业报表的可信度、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加大企业资金流动管理, 促使使用资金效率的提高, 实现企业资金的良性周转, 从而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高。

小微企业规模虽小, 但为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小微企业是提供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 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广阔舞台, 是科技创新的动力源泉。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小微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长远的战略意义。

摘要: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与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情况, 这一问题必须形成多方的合力来解决:其一是政府从立法、金融、就业政策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扶持, 创造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其二是企业自身苦练内功, 树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环境,政策,融资

参考文献

3.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速,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小微企业数量约为1169.87万户,在企业总数量中的占比约为76.57%。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稳定增长、促进创新,但现阶段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现状不容乐观,财务管理观念薄弱、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政府对小微企业发展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以下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

1.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由于小微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往往是统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不会出现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同时,由于小微企业业主大多缺乏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双重因素导致了小微企业业主对于财务管理的忽视,片面地认为只要搞好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就行。部分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安排不到位,对企业资产管理混乱,尤其是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存货未及时销售、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等问题导致企业大量流动资金被占用,营运资本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企业破产。

2.外部融資渠道狭窄

就目前情况而言,小微企业外部融资渠道过于狭窄,据相关部门统计,小微企业外部融资需求的90%由银行贷款提供,从其他渠道获取的资金量不超过融资总量的10%。但是小微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机器设备、厂房等资产价值不高,导致其从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然而,大多数小微企业都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高速发展阶段,其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融资瓶颈成为众多小微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3.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成立时间不长,经济效益不如大中型企业,工资薪金水平也低于大中型企业,导致小微企业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就目前情况来看,小微企业员工素质普遍较低,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研究报告2012》,超过75%中小企业员工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同时,由于小微企业管理者对财务管理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财务部门设置不合理,导致高素质财务人员流失严重,进一步加剧了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善的处境。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针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强化财务管理理念,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首先,小微企业管理者要转变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充分认识到企业财务管理对于增强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财务管理理念;其次,小微企业应当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安排人员,贯彻落实关键岗位轮休、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等财务管理制度;最后,小微企业应当强化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加强对存货的控制,降低由于存货积压导致营运资本不足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加快应收账款的收回,缓解小微企业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2.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专业管理团队建设

首先,小微企业可以通过提升财务管理人员薪资待遇水平、提高进入门槛等措施,积极吸引外部高素质人才为本企业服务;其次,小微企业也要加强对企业现有财务人员的培训,定期举行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等方面的学习班,鼓励企业财务人员积极参加相关方面的资格认证考试,及时跟新财务人员知识系统,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养;最后,小微企业应当加强与高校合作,通过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吸引优质人才,实现教育和产出的衔接,从而为企业储备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外部融资渠道

现阶段我国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政府可以为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设立专门的政府性担保基金,同时号召行业协会积极建立小微企业互保、联保制度,也可以倡导金融机构、产业联盟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小微企业互助基金,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遭遇的资金瓶颈问题。同时,政府应当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适当降低对小微企业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的资格要求,为小微企业从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提供便利,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小微企业外部融资渠道。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扩大就业、稳定增长、促进创新,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中仍存在管理意识淡薄、人员素质不高和融资渠道狭窄等不足之处,通过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拓宽外部融资渠道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彭敏.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5,08:113.

[2]张新吉.我国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成因及缓解对策[J].会计之友,2012,31:4-7.

[3]吴会芹.浅谈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4,02:179+181.

作者简介:

4.小微企业采购管理 篇四

第一部分:小微企业信贷市场营销

1,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基本特点

2,我国小企业和微企业客户群的分类和界定 3,小企业的客户群特征、分类和信贷需求 4,微企业客户群特征、分类和信贷需求

5,商业银行如何进行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开拓 第二部分:小微企业信贷管理的业务流程 1,客户群的营销

2,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的分类

3,贷款调查和受理

4,贷款审查

5,贷款审批

6,贷款发放

7,贷后管理

第三部分: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系统及风险模型的建设 1,小微企业信贷操作风险点及其防范

2,小微企业信贷组织架构

3,小微企业风险指标及风险模型

4,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政策

5.小微企业采购管理 篇五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革支持小微企业的方式,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第三条 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 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代理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等服务。

(二)融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

(三)法律顾问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四)电子商务服务:为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第三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800万元额度用于发放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补贴券票面额度分1000元、500元两种券面。单个企业领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60%。

第八条 根据实际,服务补贴以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含)以上;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拥有专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或者税务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过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50家(含)以上、有法律顾问需求的小微30家(含)以上或者有财务代理需求的小微企业50家(含)以上、有电子商务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200家(含)以上。

第十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择推荐相应融资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财税代理机构、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作为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备选机构;

(四)服务中心将初选拟推荐的服务机构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在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实行每两年认定一次,由服务中心具体组织认定。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第十四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登录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推荐相应的签约服务机构供小微企业自主选择。

(三)小微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武汉中小企业服务超市(汉口青年路560号)总服务台领取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四)各区经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小微企业申领。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每家小微企业每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服务补贴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三)小微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四)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刻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与签约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依据服务中心核实的全年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际发放、结算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6.小微企业采购管理 篇六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开展堆龙德庆区关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规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指导和推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为大众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鼓励培养大学生、农牧民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农牧民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条件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入驻 小微企业8家以上。

(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账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

三、奖励政策

第四条 支持改建、扩建创业创新基地。引导和支持乡(镇)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创业创新基地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改扩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新建创业创新基地。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区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第六条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

第七条 对创业创新基地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

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五)运营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条 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 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将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送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牌。

五、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基地管理制度

(一)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当地政府驻派、管理经营。

(二)入驻企业应在指定区域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三)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空调、烹饪等设施。

(四)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五)入驻企业要服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制度

(一)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入驻企业应遵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入驻企业应每月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公司机密的报表和数据,以便完成相关的统计。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入驻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消防中心处报警。

(二)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基地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三)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严禁吸烟。

(四)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入驻条件

第十六条 意向入驻企业应先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由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呈双创办、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办理入驻手续完成入驻。

第十七条 意向入驻企业、项目或团队应具有一定创新性、符合小微企业范畴,并服从堆龙德庆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每月考核一次。并将入驻企业入驻情况、办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如实建档保存,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入驻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根据堆龙德庆区相关部门和“两创示范”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 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7.小微企业行政管理的应用与探索 篇七

一、小微企业行政管理的相关概念

(一) 内容概述。小微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就需要加强企业行政管理。小微企业行政管理的工作主要包含考核监督、制度建设以及制定计划三个方面的内容。考核监督指的是通过构建一套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提高企业管理的规范性, 从而为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制度建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二是对每一个人行政岗位的目标和职责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制定计划指的是对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和内容进行明确, 并制定相应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二) 小微企业概述。

1.小微企业的概念。小微企业的概念最早是由我国郎新平教授提出来的, 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型企业的统称, 现阶段主要指的是那些从业人员较少、规模和产值较小、服务或者产品种类单一、经营权和产权高度统一的经济组织。

2.小微企业的特征。

(1) 管理制度不规范。由于小微企业具有家族企业的性质, 企业的员工大部分都是亲戚关系, 员工招聘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相应地, 员工的薪酬也缺乏统一的标准, 不确定性比较大, 极易使员工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让员工缺乏安全感。除此之外, 小微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也不够健全, 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不仅不规范而且也是少量的, 通常也只是为了应付所要上缴的税款才开展的。

(2) 资金、人力资源有限。小微企业的员工大部分在上岗之前都未接受过专业的岗前培训, 再加上企业员工大部分都是家庭成员, 员工的素质比较低, 真正专业性人才就更少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熟人和亲戚朋友, 缺乏稳定性, 同时波动幅度也比较大, 从而抑制了企业的发展。

(3) 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小微企业大部分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等, 因此, 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通常都是一个人, 经营权和产权高度统一。小微企业这种简单的治理结构有利于企业在面对环境变化时及时作出决策, 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经济市场的变化, 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

二、企业行政管理在小微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小微企业尚未构建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大多数的小微企业都没有构建起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 日常经营中的职能也仅仅是局限于具体的行政事事务, 比如食堂安保管理、考勤用车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等。在这种管理模式的作用下, 小微企业的各种事务性工作成为了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而涉及企业文化、员工素养、制度建设等体系要素极度缺失。由于这种管理模式具有的局限性, 致使企业行政官管理的协调、管理和服务三大功能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 轻“法”制, 重“人”制。大多数小微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都不够完善、不够健全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够, 企业的决策权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小微企业内部没有构建内部控制体制, 在授权管理、部门分工以及岗位职责等方面缺乏严格的程序。有的小微企业也构建了内部控制体系, 但是由于企业的所有事情由老板或者负责人说了算, 致使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成为空中楼阁, 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并且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 小微企业领导层对行政管理的重视程度比较低。目前, 很多小微企业没有行政管理, 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领导层的重视程度不够, 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大部分员工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管理方式, 对行政管理产生了抵制的心理;二是企业及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没有认识清楚自己的职责;三是小微企业没有对员工的职责进行有效明确。

(四) 企业行政管理和战略脱节。有的小微企业压根就没有发展战略, 因此, 无法将企业行政管理和战略进行联系, 致使企业行政管理和战略脱节。有的小微企业具有明确的战略, 但是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并没有以战略目标为核心, 造成企业行政管理目标和战略目标之间出现偏差。我国大多数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一个长期的规划, 并且短期目标的随意性较强, 致使小微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损害, 进而抑制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推动企业行政管理在小微企业中应用的对策

(一) 构建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小微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执行监督;二是内部控制;三是行政架构。执行监督的作用是对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 确保其规范进行, 为企业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保障;内部控制的职责是确保企业的每个环节有规可依, 有章可循;行政架构要按照定编、定员、定岗的“三定”方案, 对沟通报告渠道、部门与岗位职能、部门岗位设置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定, 从而实现权、责分明。

(二) 构建科学、有效的管理流程。小微企业在对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之后, 就要解决小微企业轻“法”制, 重“人”制, 企业老板和负责人说了算的“长官意志”问题了。企业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职责和分工进行, 决策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授权权项和权限进行履行。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 要清晰认识到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 切忌盲目效仿和借鉴, 企业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的时候要充分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 从而促进企业管理流程变得更加高效、实用及规范, 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三) 提高企业领导层和员工对企业行政管理的认识。由于小微企业的经营权和产权高度统一, 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 管理者直接决定着企业行政管理在小微企业当中应用的有效性。所以应该提高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行政管理的认识, 意识到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行政管理在小微企业中的有效应用提供保障。企业的员工也应该认识到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积极主动了解并接受行政管理, 从而明确自己的职责和目标, 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坚实的力量。

(四) 对企业行政管理和战略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在发展过程中, 小微企业要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环境进行整体认识, 站在长远的角度上对企业的战略进行设定, 将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进行结合, 使企业行政管理目标以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为中心, 从而提高企业行政管理在小微企业中应用的有效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受小微企业特征的作用, 目前企业行政管理在小微企业当中的应用程度和效果并不是很让人满意, 仍然存在着很多影响因素阻碍着企业行政管理在小微企业中的有效应用。只有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层和员工对企业行政管理的认识, 构建完善的行政管理系统和科学、有效的管理流程、对企业行政管理目标和战略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 才能使企业行政管理在小微企业的应用中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陈静.刍议小微企业的长久生存发展[J].辽宁丝绸, 2015, 3:20~21

[2]康雅琳.试析小微企业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企业物流, 2013, 9:76~77

8.小微企业采购管理 篇八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创新;财务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290-01

目前来讲,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3000万家,可以说已经构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增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因为小微企业比较特殊的管理体制,使其在财务管理等方面往往存在着很多很多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的融资渠道严重不足,资金严重缺乏。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刚刚起步时候建立起了比较独立的、多个渠道的融资体系,但是高难度的融资问题仍然是制约着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同时也是非常难以突破的一个瓶颈。另外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理念、经营机制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相协调。一方面,银行金融银行为了降低放贷风险,缩减放贷成本,从而不太愿意把贷款发放给经营规模小、资信等级低、信用状况差、信息透明度低、经营发展不稳定的小微企业;另一方面,同时,小微企业的融资时间紧凑、周期短、金额偏小的特点与金融银行复杂的贷款呈现不相协调,往往是贷款发放到位了,商业机会已经错过。

(二)内控制度体制不健全,财务管理控制薄弱。

因为现在很多的小微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形式,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是由极少数人来控制,经营管理过程比较松散和主观,对于财务管理的一些理论缺少应该具备的认识,导致权责不明确,超越权力范围工作,从而造成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财务监管力度不严格,信息失真度大。很多小微企业都缺少比较齐全的内部财务制约制度、审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会计清查制度、财务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较为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会人员素质偏低。

小微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这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及会计从业人员配置不合理,甚至有的企业竟然不设置会计机构,然后把全部的会计工作委托给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来办理,或者启用管理层的亲属来当出纳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以及向外聘用一些兼职会计员定期给企业做账,却忽略了会计工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甚至一些企业仅仅设置会计机构,却不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且一些小微企业中的财务会计人员没有经过比较专门化、系统化的专业培养,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不持证件上岗的现象非常普遍。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信息化设施不完善,不能够应用科学而有效的财务分析软件。

我国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还是局限在比较传统老化的核算系统下,电脑对于这些会计人员来说往往只是一种摆设而已,他们根本不会用那些已经存在的财务分析软件以及建立起来的互联网工具。也不会把各项会计业务事前所取得的资料进行比较,做出比较精确的财务决策,防患于未然。另外,小微企业因为来源于内外部的各种各样的局限性,很难采取比较科学而有效的财务分析工具进行财务管理,如现金流量贴现分析在中小企业中难于采用,原因有:其一,小微企业的资源管理状况严重缺乏,再加上企业的经营者没有接受过比较良好的专业技能训练和教育从而不能够很好的使用财务分析工具;其二,由于小微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过于简单并且管理行为的界限划分的模糊不清,经营者为了应付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没有过多的时间运用财务分析工具来工作,并且如果企业采取了比较简单的财务分析工具的话则会被认为是过于理性的经济行为;其三,贴现技术所带来的财务分析成本比较高;其四,小微企业所关心的第一要务是生存问题,流动问题。

二、解决小微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相关法规建设水平,为小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比较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制度环境。

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防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比较低,这一现象要求政府能够通过比较稳定的金融融资管理机制给予适当的支持。例如成立一些小微企业基金会,包括特定用途基金、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互助基金等,这些资金来源可以是小微企业所缴纳的会费以及各级政府相关的金融机构的资金,在运营方面实行基金封闭运行,全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尽快建立起来小微企业担保信用机制,这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宗旨主要的“服务”,可以适当的收取一些担保费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12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针对是扶持小微企业增强信用机制观念,完善其信用等级状况来创造好的信用机制,从而加快我国社会体系建设发展步伐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也就标志着我国以小微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过程中,坚持把建立健全信用担保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如小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机构,中小企业投资及融资信息服务机构,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结合起来,拓宽小微企业的资本融资渠道。总之,转变政府服务职能,认真探讨并发现企业发展规律,切实做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举措。

(二)创造优良的企业形象,小微企业要注重优化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它既是决定企业财务风险程度的重要尺度,也是反映整个企业资本成本状况的重要因素,资金的投入是企业得以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发展离不开资金投入,其中负债占相当比例,中小企业尤其如此。中小在企业创立时,同时充分利用职工内部集资为企业的资本规模扩大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在日常经营中,中小企业应抓好市场开拓,扩大销售,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实现的税后润尽可能积累,以充实自有资本,扩大经营规模。

(三)小微企业需要及时进行财务体制创新,加强财务控制。

利益相关者为了达到相互合作和利益协调性,小微企业需要及时进行财务制度创新。小微企业财务制度创新是利益相关者之间为达到利益协调与合作的目的而对财务合约作出的重新安排。小微企业所创制的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财务控制与治理这两个方面的创新。小微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业主主导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小微企业应该注意到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并且让企业重要资源拥有者参与到内部治理。

小微企业的财务控制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制定财务管理流程。目前很多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互相脱节,企业没有办法对经营活动及时控制,其结果有可能造成销售、生产、采购等各个环节的失控。鉴于此,小微企业完全需要树立财务价值链观点,把业务流程和财务控制的流程紧紧联系起来,安排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也参与到业务活动中来。二是小微企业建立一个完整的财务控制体系也是很有必要的。另外一个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采用实时的财务管理方法,比如财务结算中心、预算管理等,于是对企业的业务活动采取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控制。另一方面,建立多个财务监管防线,为企业高效稳健的运行提供保证。三是注重关键点的财务控制创新。所谓关键控制点是指对该点的控制效果和效率将决定整个控制体系的效果和效率,中小企业的关键控制点在于现金、存贷和信用风险的控制。

具体来说加强财产控制,就是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严格有序的运行规范,维护企业的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定期检查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四)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教育,重视财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激励。

财务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按照财经纪律和制度运行,坚守职业道德、拥有优良的业务素质,这是实施财务创新工程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另外,要注意在个人素质包括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另外,财会人员应树立的现代理财观念,包括竞争观念、风险观念、负债经营观念、盈利观念、效率观念、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注重无形资产观念和法制观念。小微企业应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使财务管理者能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比如给财务管理者按一定的比例配送一定的股权,让其成为企业所有者之一,持股分红。同时为财务管理者提供不断学习的机会,让他们接受相应的财务知识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对企业财务管理者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同时注意鼓励的及时性、有效性。

(五)适应网络经济的新需求,实现网络化财务管理,注重财务分析。

在小微企业内部,应尽量加大网络化硬件投资力度和引进先进的网络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使财务人员从繁重的数字运算中走出来,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实地调查和财务分析上,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管理需要。这不仅要求财务人员真实、准确、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还要把形成这些指标的原因,以及所要达到某一目标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通过各种分析方法体现出来,使领导者一目了然,为制定工作目标、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在企业外部,通过网络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全面提升资金的运作水平,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通过网络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利用银行的一些服务资源,争取融资,投资于有吸引力的新产品形成竞争优势,全面提升资金的运作水平。同时,银行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为运作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六)以人为本,理顺中小企业财务关系,建立严格的惩罚监督制度。

虽然中小企业人员在选用人员上多依赖血缘关系,但是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之间依然形成了企业的财务和经济关系,为此企业必须建立为防止经营管理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办法。在企业内部建立相互监督评价以及企业上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信息沟通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其职权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对企业经营者行为、业绩监督考核,对企业投资者负责。在企业外部监督上,可以不定期的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加强审计监督,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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