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的选用(精选9篇)
1.贸易术语的选用 篇一
一 CFR、FOB、CIF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报关单 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OB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二 FCA、CPT 和 CIP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5.拼箱 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 集装箱);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报关单 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CA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2.贸易术语的选用 篇二
在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中, 常用贸易术语来明确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并有规范术语使用的国际惯例, 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惯例就是INCOTERMS, 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基础, 于1936年编纂并公布的。此后, 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86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了六次修订或补充。
2007年, 国际商务开始对通则进行第七次修订, 称为INCOT-ERMS 2010 (通则2010) 。通则2010在前面版本的基础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本文着重对新版本中提出的“string sale”做出介绍, 结合通则中对相关术语规定, 分析在链式销售下, 使用不同贸易术语合同对各利害方的影响, 从而为外贸公司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提供参考。
2 什么是string sale?
随着国际贸易复杂程度的不断加大, 简单的一卖一买的货物交易渐渐少了, 在最初的卖方和最终的买方之间往往会加入一个或数个中间贸易商, 多次转卖以赚取差价, 形成多层销售, 即string sale (链式销售) 。特别是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 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 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 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 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 多次被转卖。在这种交易中, 整个交易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 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
INCOTERMS 2010在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中, 增加了链式销售责任的划分。
链式销售条款出来后, 外贸实践中讨论的不太多 (搜索福步外贸论坛, 基本找不到) , 学术界研究的比较激烈, 主要围绕哪些术语适用于string sales。关于INCOTERMS 2010中链式销售贸易术语适用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 如果以FAS、FOB、CFR贸易条件成交, 链式交易中会存在保险的真空区, 所以, FAS、FOB、CFR贸易术语不适用于链式销售, 只有CIF适用于链式销售 (聂开锦、周秉成, 2012) ;另一种观点认为, 在FAS、FOB、CFR贸易术语下, 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事先投保陆运险来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 同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以预约投保的方式来填补保险的真空段。因此, FAS、FOB、CFR贸易术语同样适用于链式销售 (姚新超, 2013;韩军, 2013;覃婧等, 2014) 。他们从是否存在保险真空区角度研究得出的结论。
本文从INCOTERMS 2010对各贸易术语的义务规定角度, 对通则2010中提及适用于链式销售的FAS、FOB、CFR和CIF术语进行分析, 寻找最适合链式销售的术语组合。
3 链式销售下的术语选择
INCOTERMS 2010对FAS、FOB、CFR和CIF的使用, 增加了链式销售。
对其在FAS条件下, 通则2010是这样描述的,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deliver the goods alongside the ship or to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The reference to procure here caters for multiple sales down a chain (string sales) , particularly common in the commodity trades”。同样, 在FOB条件下也是一样的描述。两者对于新增的String sale, 主要意思就是卖方购买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即为交货。
在CFR条件和CIF条件下,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deliver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to the destination.In addition,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make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r to procure such a contract.The reference to procure here caters for multiple sales down a chain (string sales) , particularly common in the commodity trades”。此贸易术语对于新增的String sale, 主要意思也是卖方购买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到目的地即为交货。
从通则2010中的描述来看, 最关键的词就是“procure”, 取得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 是指卖方得到以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以及凭证代表的权利, 即出售权, 主要用于大宗商品贸易。这一概念借鉴了英国《1975年货物买卖法》。卖方“取得”货物的法律意义是要求卖方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 而非简单的控制。在FAS、FOB、CFR和CIF条件下, 卖方都有“取得”的权利。
下面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上述四个贸易术语如何适用于链式销售。
在实际操作中, 转卖可能是多次, 为了说明问题, 简化起见, 假定转卖一次, 转卖多次同样适用。为了完成交易, 至少有四方, 真正的卖家S, 中间商M, 真正的买家B和承运人C, 两个合同。分三种情况来分析贸易术语适用问题。
3.1 FOB (FAS) 合同+CIF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FOB/FAS合同, S转卖给B, 与买家B签订了一个CIF合同, 形成链式销售 (图1) 。
S与M的FOB协议, 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 S不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 M负责运输自己的货物并会投保。现在M找到了B, 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可以签订什么链式销售合同呢?FOB合同显然不成立。FOB意味着B要负责货物从转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不存在“取得”以某种方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 因为此时货物并没有装运, 还等着B来装运。
M和B签订CIF合同。M负责运输自己的货物并会投保, B不需要, B“取得”的是M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 符合链式销售的含义, M、B的义务划分也符合CIF合同规定。
在这种交易合同下, 中间商为交易承担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对S来说, 承担的风险跟FOB卖方直接交付货物到买方指定的船上的交货方式风险相同。可能存在M爽约, S财货两空。对B来说, 承担的风险跟直接的CIF交易相同。
3.2 CIF合同+CIF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CIF合同, S转卖给B, 与买家B也签订一个CIF合同, 形成链式销售 (图2) 。
S与M的CIF协议, 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 S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 M负责收货付款。现在M找到了B, 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可以签订CIF合同。
M和B签订CIF合同。B“取得”的是M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 负责收货付款, 符合链式销售, M、B的义务划分也符合CIF合同规定, 只是M的运输和保险义务由S为他办理。
在这种交易合同下, 整个也是相当于一个CIF合同, S和B各司其职, 中间商M只是起到桥梁作用, 不承担具体业务。S在没有收到款之前, 至少自己控制货物, 这是一个最优选择。
3.3 CIF合同+FOB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CIF合同, S转卖给B, 与买家B签订了一个FOB/FAS合同, 形成链式销售 (图3) 。
S与M的CIF协议, 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 S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 M负责收货付款。现在M找到了B, 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签订FOB合同即M和B签订FOB合同。B“取得”的是S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 符合链式销售的含义, 但是B并不需要安排运输, 所以不符合惯例对FOB的规定。此类型合同不成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INCOTERMS 2010中对FAS、FOB、CFR和CIF四个贸易术语增加的适用于链式销售是行得通的。在具体的贸易术语选择上, CIF术语对链式交易中的各方都是最优选择, 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在实际操作上, 链式销售多签订的是CIF协议。
4 结论与不足之处
本文在比较理想化的假设下, 比如仅转卖一次, 中间商M在与卖家S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找到了买家B, 对链式销售进行了分析。在实际操作中, 链式销售不是一次而终的, 而是经过多次, 有多方相关利益者。而且, 中间商并不一定在与卖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找到了买家。所以, 以上的分析在客观上隐含着一些笔者没有发现的问题, 这有待于结合实际, 做进一步更加细致的研究。
摘要: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Incoterms 2010) 新增加了链式销售 (STRING SALES) 问题。自2011年生效以来, 国内相关机构及学者对此进行了不遗余力的研究与解读, 对链式销售下贸易术语的适用和选择问题存在着分歧。本文拟从INCOTERMS 2010中各贸易术语的义务规定角度, 对通则2010中提及的适用于链式销售的FAS、FOB、CFR和CIF术语进行分析。研究发现:INCOTERMS 2010中对FAS、FOB、CFR和CIF贸易术语增加的适用于链式销售是合理的。在具体的贸易术语选择上, CIF术语对链式交易中的各方都是最优选择, CIF合同最适合链式销售。
关键词:链式销售,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3.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 篇三
巧用术语 多方考虑
进出口企业在谈判过程中,选用贸易术语时一般要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国际市场行情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术语可以随着行情的变化成为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出口企业往往为了调动对方的购货积极性,采用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DES、DEQ或DDP等目的地交货术语。
有时出口企业也可选用CFR、CIF、CPT或CIP等术语,以示愿意承担安排货物的租船订仓等运输事宜和支付运费等责任,甚至愿意承担货物的保险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出口商的责任和义务。
运输因素 选用贸易术语时,首先要考虑适合的运输方式。如果采用海运的方式,进出口企业最好选用FOB、CFR、CIF或FAS等适宜水运的贸易术语。而采用陆运时,可选用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CPT、CIP、FCA等。
此外,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例如,出口企业可争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进口企业则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
选择贸易术语时,还需要考虑货物的特性、成交量的大小并选择相应的运输工具。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而出口企业无法完成时,可选用F组术语,交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其中一方企业如果负责安排运输则费用太高且风险也加大,最好选用由对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例如,出口企业可用F组术语,进口企业则可用C组或D组术语。当然,进出口企业还需要考虑本国租船市场的行情。
运费和附加费也是货价的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要考虑到租船市场运价的变化,把运费上涨或看跌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一般来说,如果运费和附加费(例如燃油费)等看涨时,为避免承担有关成本,可选择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术语。如进口时可选用C组或D组术语,出口时选用F组术语。当有关运费和附加费看跌时,则相反。
运输路线的选择不仅关系到运费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风险的大小和有关保险事宜的办理。如果出口企业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可选择E组、F组、C组术语,尽量不要选择D组;相反,如果进口商不愿意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争取用D组术语。
地理因素 进出口企业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例如日本、英国等海岛国家,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就不宜采用DAF术语;但是像中国与蒙古这样陆陆接壤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就比较适宜该术语。
值得注意的是,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其自身规范。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后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称,不能为内陆城市,如FOB加德满都或CIF满洲里就不规范了。贸易术语之后的地点还不应使用统称,如欧洲主要港口(EMP),以免交货地点过多引起纠纷。
进出口双方也不能随意更改装运地点和目的地。通常来说,改变了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相当于改变了运输路线,运输途中的风险也随之改变,如果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由此承受了不合理的损失,则由对方负责赔偿。
通关手续 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进出口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由进口商负责进口通关,出口商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EXW术语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进口商负责,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出口商负责。所以,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例如,进口商可将EXW改为FCA。
习惯做法 某些国家和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外汇管制 在使用EXW、DES、DEQ或DDP等术语出口时,如果国内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卖方将遇到很多困难和风险。因此,对于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尽量少用上述术语成交。一般在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可要求进口商使用FAS、FOB等术语进口,出口时可要求出口商使用CIF或CFR术语成交。
政府干预 有的国家政府常直接或间接地规定本国厂商须以CFR或CIF术语出口货物,或以FOB、FAS或FCA等术语进口货物,以扶持本国保险或运输行业的发展。因此,交易双方也须了解本国及对方国家是否有类似的规定,并作为贸易术语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
履行合同 注意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确使用贸易术语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风险。
货物损失的界定 以船舷为界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 3个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的鲜明特点。然而,实际业务中采用这3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常常发生当事人对于越过船舷转移风险的误解。例如,出口商在交货之前检验货物,质量和数量均符合合同的规定,但货到目的港进口商收货后,检验货物却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要求。此时,就不能简单地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判定责任的归属。
对于这类问题,掌握的基本原则就是看这种损失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所谓必然损失,通常是指在装船前或生产过程中已存在质量隐患,对此出口商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途中由于外在因素导致的货损,出口商无法控制,则不承担相关责任。
货代的衔接 按照FOB条件达成交易,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船只到装运港接运货物,出口商则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在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派的船只。这时,船货衔接的工作非常重要。
为了避免实际操作中的脱节,导致货等船或者船等货,需要进出口双方对有关派船和装运的细节问题进行认真协商,并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或者规定跨月装运的做法时,应同时规定进口商在确定的装运日期前若干天发出派船通知。这样,出口商可根据通知,决定将货物集中送往港口的适当时间。另外,当事人间应加强联系,并熟悉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
象征性交货的风险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象征性交货的方式,出口商凭单交货,进口商凭单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商发运了合格的货物,出具了规定的单据,但是提交单据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时间,进口商仍然有权拒绝接受。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合同和信用证中即使不规定交单时间,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除非信用证中有相反规定,卖方应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否则银行可拒收单据。
4.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 篇四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与向日本出口30吨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于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草膏全部焚烧。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时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及,只好要求日本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迟15天。此案中,卖方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请问,卖方在签约时关于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有无不当之处?你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应该以FCA术语成交,风险划分是在货交承运人即可,卖方只要在本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不必交货物运到天津并承担途中的风险,而FCA术语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处理,以FOB术语成交一切风险还是必须由我方处理,还必须承担本地到天津的国内运费。
5.国际贸易术语 篇五
199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的主要内容
1990年《通则》把十三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E组术语:
E组只有一种贸易术语,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英文为EX Work(...Named place),缩写为EXW F组术语:
F组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三种贸易术语。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1)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Named place 缩写FCA)
2)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AS)
3)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C组术语,C组包括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CPF),运费与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四种贸易术语,C 组术语的共同点是,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C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按照《通则》的规定,就合同的性质而言,C 组术语和F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只有后面将要介绍的D组术语才属于到货合同。
1,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原来的缩写为C&F,它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按买卖合同的时间,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转货港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这一点与船上交货(FOB)术语是不同的。
2,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3,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PT)在1980年《通则》中,这一贸易术语的缩写为DCP,1990年《通则》将其改为CPT,以便将其编入C组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负责订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承运人照管。至于货物的风险以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在货物已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称转达于买方承担。CPT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输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并须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托运单等)或提供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单证。CPT 这一贸易术语同CFR 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租用于短程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4,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负有与上友谊赛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政治家在输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至于风险的转移则与上述CPT术语一样,都是从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移转达于买方。CIP术语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D 组术语
D 组术语包括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和完税后交货(DDP)五种贸易术语。这五种贸易术语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卖方都要在指定的目的地完成其交货义务,或者是在进口国边境,或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可能在进口国内地,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采用D 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l.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缩写DAF).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进入毗邻国家的关境以前,交给买方支配,以履行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从卖方把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支配时起。即由卖方移转买方。出口结关手续由卖方负责,而进
口结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这里所说的"边境。是指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和进口国边境。边境交货术语主要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交易。
2, 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是实际交货而不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有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它装运单据来代替货物的交付。目的港船上交货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Q)DEQ术语不仅要求卖方申领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关税,而且要求卖方负责申领进口评语,因此,如果根据进口地的法律,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使用这一术语。DEQ术语同前面介绍的DES术语汇样,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4,未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缩写DDU)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疚地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直至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为止,但不包括进口关税以及输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未完税交货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DD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承担将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时为止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包括输进口结着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的费用和风险。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在所有13种贸易术语中,工厂交货(EXW)表示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完税后交货(DDP)术语则表示卖方承担最重的义务。国际贸易术语
1、国际贸易术语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其范围包括由有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有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也有不同行业的惯例;此外,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决,往往也视作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它们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 –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 Origin)和“码头交货”E-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与“完税后交货”(DDP);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于1989年11月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种贸易术语。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援引适当的惯例据理力争;对对方提出的合理论据,我们可避免强词争辩,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引用惯例时一定要有根有据,以免造成被动。
2、贸易术语的含义
3、贸易术语的分类
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来说相距遥远,远隔重洋。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其间尚需办理申请出口和进出口手续,领取许可证;需要洽租运载工具,办理保险、报验、报关等。与此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等。此外,货物在转运过程中还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有关上述责任,由谁负责,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必须明确解决的问题。这样,经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逐渐形成了适应各种需要的贸易术语。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时,就要求合同的其他条款都与其相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FOB合同等,并以此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和风险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6.DDU贸易术语 篇六
DDU贸易术语指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U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但是,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一此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DDU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
DES
或
DEQ
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
无义务。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交货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
B5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没有履行
B2
规定的义务,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额外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
B6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
A3a)
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
A4
规定交货之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交货前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如买方未履行
B2
规定的义务,或未按照
B7
规定作出通知,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以及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继续运输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发运货物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按照
A4/B4
规定受领货物可能需要的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
A8
规定提供的适当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
A4
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交货所需要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需包装即可交货)。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
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
A10
7.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篇七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及主要变化历程
(一) 统一规范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 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 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最早规范国际贸易术语的有关成文管理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 主要宗旨是为了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等主要国家的商业团体倡导并制定出了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摘要, 得到各国的积极协助, 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 以便对主要的贸易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 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 内容包括几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FOB, FAS, FOT或FOR, Free Delivered, 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 内容有了充实, 摘录了35个国家对上述6种术语的解释, 并予以整理。几乎与此同时的1928年, 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 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共22条, 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经过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 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是为了对那些愿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INCOTERMS》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被普遍认为是规范统一国际贸易术语诞生的重要标志。而这些规则逐渐被所在国家采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 随着贸易的扩大和认识这些规则的商业组织的增加,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采用了这些规则, 进而使其成为在全球贸易范围内规范的国际贸易惯例。
(二) 国际贸易术语的几次重大变化。
1.《INCOTERMS 1936》。
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 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 国际商会首次公布了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 定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即《INCOTERMS 1936》) , 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 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 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Ex Works、FOR、Free、FAS、FOB、C&F 、CIF、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Free or Free Delivered、EX Ship、Ex Quay。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0年, 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其在1919年发布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 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更加明晰和可操作性, 于1941年实施, 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修订本对Ex、FOB、FAS、C&F、CIF、Ex Dock做了详尽解释, 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 该惯例一直沿用至今, 特别是与美国的贸易中, 很多贸易商会援引该惯例中的条例作为交易条件。
3.《INCOTERMS 2000》。
《INCOTERMS 1936》实施后, 在贸易实践中不断的修订,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和1990 年分别作出了补充和修订。1999年, 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 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并于1999年7月公布《INCOTERMS 2000》, 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INCOTERMS 2000》只对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关系中一些方面加以规定, 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 包括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了履行的义务等, 对于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有关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 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不加以规定。一般贸易术语惯例主要用于跨国界的货物销售交付行为, 但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开始在国内交易中援引有关《INCOTERMS 2000》的内容, 这表明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交易规则的统一性日益成为所有贸易行为共同追求的目标。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最新发展及趋势
(一) 国际贸易术语的最新发展和特点。
2010年9月27日, 国际商会正式推出《INCOTERMS 2010》, 并与《INCOTERMS 2000》并用, 新版本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INCOTERMS 2010》的变化体现了当前国际贸易术语发展的主要新特点:
1.术语及分类新变化。《INCOTERMS 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 F, C和D组, 共13种, 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INCOTERMS 2010》中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 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 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 一组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 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 另一组是仅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 包括FAS、FOB、CFR、CIF, 贸易术语更为简化, 分类也更加科学和清晰。
2.义务表述新变化。《INCOTERMS 2010》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 但与《INCOTERMS 2000》不同之处在于, 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 而是改为分别描述, 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INCOTERMS 2000》明显, 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 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项下, 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DDP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 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在第二项中也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 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 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和A10/B10中。在《INCOTERMS 2010》指导性解释中, 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 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是否触犯危险品条例, 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 船舶货柜中可能藏有违禁品。
3.风险界限的新解释。《INCOTERMS 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 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 买方承担货物自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INCOTERMS 2010》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相对称, 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 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 而该争议在修订《INCOTERMS 2000》时就已存在, 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而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 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 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 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 强调在FOB, 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4.术语兼容性扩大。一方面, 《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并不具有前后的延续性, 也就意味着《INCOTERMS 2000》仍然可以使用, 只要交易的双方愿意并在合同中注明, 因此《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是并行存在的。另一方面,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 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 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显得不太重要了, 《INCOTERMS 2010》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 也适用于国内贸易。特别是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INCOTERMS》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INCOTERMS》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5.多式联运风险新变化。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 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 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 《INCOTERMS 2010》删除DEQ, DES, 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 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 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 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 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FOB、CFR和CIF术语越发不如FCA、CPT和CIP等术语更加实用, 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 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 无论是沿海地区, 还是内陆地区, 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 而不习惯采用FCA、CPT、CIP等术语, 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 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 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 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 如采用FOB、CFR、CIF等, 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风险扩大, 费用负担增加, 影响收汇时间, 增大了收汇风险。
(二) 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趋势。
1.规则的多边机制。
贸易术语的形成是多边贸易的结果, 是世界各国组织和商业企业在贸易中不断总结和沉淀下来的交易规则, 它是保证贸易顺畅进行的重要约束力, 也是全球贸易领域多边机制下的重要成果。在贸易逐渐扩大的趋势下,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和发展也更多呈现出了多边协调的特点。
2.电子化交易。
随着近年来电子数据系统在贸易中的广泛使用, 信息传递、单据流转、贸易结算等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方式, 电子化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趋势。《INCOTERMS 2010》亦因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 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 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INCOTERMS 2010》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 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 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3.更加注重交易安全。
当前, 欧美各国对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关注度很高, 因而要求检查并确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 《INCOTERMS》不断提高对货物安全性的要求, 特别是《INCOTERMS 2010》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明确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
参考文献
[1].程德钧.国际贸易惯例新发展——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1
8.FOB贸易术语下卖方的风险浅析 篇八
关键词:FOB;卖方;风险;规避
FOB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我国近几年的对外贸易中使用比例也是最高的。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交到船上以前的费用和风险(INCOTERMS 2010)。有人认为,只要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那么风险和责任就已全部转移,因此,对于卖家而言风险小,费用少,也较为安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其遭遇的风险却远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
一、FOB可能遭遇的风险
1.货权转移前的运输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的责任和风险是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后才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出厂运至装运港直至装到船上这期间的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不得不承担此期间货物运输过程中所遭受的货损。尽管买方已为货物投保了“仓至仓”一切险,但是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作为保单的受让人,也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使得FOB条件下进口方购买的“仓至仓条款”一切险,实际上变为了“船至仓条款”,而这也就是FOB条件下保险不完全性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货物装船以前所发生的风险就要由卖方自己承担。
2.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条件下,由于是由买方负责租船和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只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所以在贸易过程中船货衔接十分重要。问题在于,如果买方派出的船因故不能及时到达,或者买方发现订舱不易或者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拖延甚至是不派船接货,卖方会因此增加装货港仓储费等费用,而且对于发货期的掌控也将非常被动,从而进一步影响到货款的收回。
3.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所带来的风险
在FOB条件下,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者货代,这会给卖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买方一般都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或者货运代理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使卖方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卖方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4.使用记名提单的风险
记名提单Named (nominate)bill of lading 是指规定将货物运给记名人而不载明待指定或待分配(to order or assigns)的提单。在使用FOB贸易术语时,如果将收货人设定为买方,由于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和不可转让的性质,卖方就已完全失去了对货物的掌控权。而且,在此种情况下,买方还可能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形,这对于卖方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5.收汇的风险
尽管在现今的国际贸易中,卖方已经知道选用信用证(L/C)这种比较安全的收汇方式来完成交易。但在选择FOB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信用证也不能完全规避卖方收汇的风险。因为可能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而使得货物发运后已过了信用证的最晚装船期,或者议付期,甚至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使得卖家不能顺利议付,收汇。同时,也会因为买家指定的船公司或者货代签发的不合格提单,而遭到拒付。
二、对FOB风险的规避方法
通过以上的阐述,我们已经对选用FOB贸易术语对卖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对于这些风险,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规避。
1.对于卖方工厂(仓库)至装运港的运输风险,卖方也应通过保险的形式来进行规避。因为此段运输过程中,虽然买方已投保,但由于货权人和受益人的不一致,而使得卖方无法从中得到保障。因此,卖方应在此段运输中,以自己的名义为货物投保,虽然需付出一定的保险费用,但能很好地规避这期间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
2.对于船货衔接的风险,当在合同订立阶段,确定要使用FOB术语时,卖方就应该考虑在合同中对买方的订船的通知义务进行约定,例如:在发运前一到两个月就应通知所定船舶的船名、航次等。同时,还应在合同中约定,由于买方订船的原因使得延迟发货的,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3.对于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的风险,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船公司或者货代有一定的了解,尽量约定使用有良好信誉的,有实力和知名的船公司承运货物。若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那么卖方就更应该引起重视,对其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进行严格的调查,必要时,要求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相关保函以保证卖方利益。同时,卖方只接受船公司签发的传统货运提单,不要轻易接受货代签发的HOUSE单。因为货代签发的HOUSE单实际并不具备货权凭证的性质,因而无法取得对货物的所有权。
4.对于记名提单,卖方要拒绝接受。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卖方应要求船公司开具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 bank)的指示提单。此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只有这样,卖方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还能对货物享有主动权。
5.至于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的收汇风险,如果是由于买方船货衔接出现了问题,而使得卖方错过了最晚装船期,或议付时间,卖方应积极向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同时还应向买方追索由于其订船造成的延误而产生的仓储费等,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卖方在無过错的情况下,一定只接受船公司合格的清洁提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卖方能在信用证下的顺利议付。
综上所述,尽管在国际贸易中卖方选用FOB贸易术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但只要在合同订立和执行的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还是能很好地规避这些风险。此外,就有利于本国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来看,卖家采用CIF贸易术语,会是一种更佳的选择。(作者单位: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2] 张永安,高运胜,沈克华,进出口货物贸易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4
[3] 刘茜,国际贸易教材辅导,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11
[4] 王铖,赵洪进,对外贸易实务中FOB术语风险分析,商场现代化,2007.2
9.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篇九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 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文捷ex)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 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法|律教育网整 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 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 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 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 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一种新的术语——DPA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P术语,就像被 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 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 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 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 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 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 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法|律教育网整理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 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 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 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 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 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 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 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法|律教育网整理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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