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精选9篇)
1.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保障和提高矿山救援队伍素质,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四、矿山救护队资质实行属地监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
五、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矿山救护队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申请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的,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资质认定机关。
申请矿山救护队一、二级资质的,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资质认定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七、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
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
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申请书》,报送相应的资质认定机关。
八、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资质认定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等示范文本、表格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
九、资质认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分别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和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资质认定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资质认定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十、资质认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经资质认定机关作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书逐项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对申请三、四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核查工作,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对申请一、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可以委派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十二、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资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分类、备案的管理制度。取得资质证书和资质延期、变更或晋级的矿山救护队名单,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
十三、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延期、变更、晋级申请书,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矿山救护队资质审查书、现场核查通知书,证书颁发或不予颁发通知书等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格式。
十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员工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队伍素质对公司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既是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又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公司各单位必须将员工教育培训作为优先发展的重要任务来落实。
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的权利,也有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和岗位工作需要的义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加强学习,严格执行企业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以达到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教育培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服务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为宗旨,以员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重点,以大力开展全员培训为手段,努力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国家电网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及公司其它直属单位、地市供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公司培训计划及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直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系统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进行宏观指导;对承担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四)汇总、审核公司系统教育培训经费预算,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公司总部直接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经费预算,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归口管理公司各类专家库建设和公司系统优秀人才的评选,组织公司级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和调考等活动;管理教育培训证书。
(六)负责组织列入公司重点培养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员、优秀青年人才以及特高压技术和其他紧缺人才的培训。
(七)负责审定重点岗位培训标准、培训大纲,组织编审和开发培训教材、课件。
(八)指导国家电网公司高级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及公司其它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及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公司总部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
(三)对直属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优化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统筹规划培训设施和培训师队伍建设。
(四)会同财务部门编制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归口管理本单位各类专家库建设和优秀人才的评选,组织本单位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和调考等活动;管理教育培训证书。
(六)负责组织列入本单位重点培养计划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人员、优秀青年人才以及紧缺人才的培训;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技能人员的脱产轮训;负责落实公司总部下达的重点培训任务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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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公司统一部署,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课件。
(八)指导本单位所属教育培训中心(基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地市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教育培训规划及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上级单位开展的培训项目。
(三)会同财务部门编制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预算。
(四)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员工培训。
第十条 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各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管理范围和本专业人员队伍现状,提出本专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并向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提出培训项目需求计划。
(二)按照下达的培训计划,协助开展本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参与培训效果评估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培训中心(基地)建设,为培训项目落实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服务。
(二)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教育培训相关工作,按照培训计划设计开发培训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应用现代培训管理理念,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教育培训类别及要求
第十二条 员工教育培训主要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在岗学习、离岗轮训、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国际合作培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八个类别。
第十三条 岗前培训。对各类新录用人员、转岗或晋升职位的员工,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集中进行3个月左右的岗位资格培训;对接收的退伍军人,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水平者,必须进行2年左右的岗前脱产培训,使其达到上岗要求。
第十四条 岗位培训。在岗员工每年需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以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天;其他管理人员以及技师、高级技师每年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其他技能人员每年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 在岗学习。员工在职其间应坚持在岗学习,坚持“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这是员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以及企业实施全员培训的主渠道。现场培训是班组生产人员在岗学习的主要形式,各单位应积级创造条件,方便并激励员工在岗学习。
第十六条 离岗轮训。根据企业和员工自身发展要求,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司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分期分批地组织员工离岗轮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对文化程
度在高中及以下、技能等级在中级工及以下的生产岗位技能人员,进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水平考试和综合能力评价,未通过的人员必须分期分批进行1~2年的离岗轮训或转岗培训;对其他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各类人员,也要分期分批进行离岗轮训。
第十七条 职业资格培训。对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和工种的员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的学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以继续教育为主要方式的岗位培训,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补充新知识和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0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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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培训。国际合作培训是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训高素质人才的特殊形式。公司采用“送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选派优秀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赴国外企业、大学和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同时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培训。
第十二条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提高员工队伍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中青年员工到有关院校攻读相应的学历学位,加快培养紧缺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对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学历水平的员工,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岗位业务密切相关的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
第四章 培训资源管理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要按照集约化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强培训资源管理与建设,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特色鲜明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基地)是员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的主要场所,培训条件、设备、师资水平要能够代表企业先进水平。各单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重点建设国家电网公司高级培训中心,建成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基地;依托有关单位建设特高压人才、高层次应用型技术人才以及高层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司总部管理的各培训中心必须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要通过对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集中力量办好一个高水平的培训中心。要加强培训中心建设,提高利用效率,发挥其重要功能和作用。
第二十五条 地市供电公司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统一规划,建设能满
足主要技术工种现场培训需求、培训设备与现场设备同步并适度超前、突出技能训练功能的技能培训基地,充分发挥其在技能人员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基地)要按照培养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传授生产实践技能的“双师型”培训师资的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能满足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师资队伍。专职培训教师应具有连续一年以上的企业实践工作经验,并达到企业培训师职业能力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选聘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通过教学技能训练后兼任培训师。各单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应优先考虑其兼任培训师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八条 加大培训教材开发力度,成立国家电网公司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按公司统一规划、各单位分工负责的方式,编写具有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特色鲜明、满足培训实际需要的培训教材。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培训教材编写和开发工作。
第二十九条 提高教育培训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快远程培训网络建设步伐。公司统一制定远程教育培训网络和课件技术开发标准,各单位按照公司统筹规划,加大远程培训网络建设和课件开发力度,提高远程培训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保证对员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各单位教育培训经费要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对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各单位要通过基建、技改和生产准备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培训资金,并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育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充实力量,配强配齐专职管理人员,为实施全员培训和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提供坚持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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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育培训委员会,充分发挥领导决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作用。教育培训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并研究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政策规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要纳入各级单位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目标之中,作为单位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全面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培训指南》GB/T-19025-2001(ISO10015)和公司培训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培训管理流程,加强需求分析、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十六条 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公司制定科学全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结果要与奖惩直接挂钩。
第三十七条 建立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各单位要将上半年和本教育培训及人才培养工作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发展一体化机制,建立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激发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动力,激励员工岗位成才,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九条 建立员工培训考核竞争淘汰机制。将员工的培训考核结果与岗位准入、绩效考核、工资待遇以及奖惩直接挂钩。员工参加岗位资格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离岗培训,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者,予以分流安置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制度。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并作为其绩效管理以及上岗、转岗、晋升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证书按管理职责范围分别由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监制、管理和认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承办单位颁发。对国家另有规定的教育培训证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往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各中心、所、室: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全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员工参与文化知识培训、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考核的积极性,提升特殊岗位上岗持证率,以更好的技术水平为师生服务,全面提升公司服务质量,结合公司培训计划和经费状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历、学位进修
1、适用范围:浙江文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人员及部分其他用工形式的骨干人员。
2、学历、学位进修是指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大专以上学历(限国民教育)或学士以上学位。
3、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参加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报考专业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与本岗位的工作特点保持一致。
4、审批程序:
每年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部门员工进修计划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由总公司领导审批。
5、费用报销:凭国家认可的符合培养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公司报销50%学费,不含书费、上机费、论文答辩费等。
6、员工在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后(服务期限为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5年)方可享受费用报销,如签订服务协议后因个人原因调离公司,应向公司返还培养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培训费的20%。
7、由公司提供培养费用的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每人仅限一次。
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称评审及国家职业资格进修
1、适用范围:从事相应技术工种、需职称评审或国家职业资格审核的公司员工(含公司编制、派遣及其他服务形式的员工)。
2、审批程序:所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推选员工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称评审或国家职业资格等审核,和员工就服务期等问题协商一致后,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推选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3、费用管理:总公司统一按各部门技术岗位和属国家统一鉴定职业的总和,按考核或鉴定费用的高低,以一定比例核拨,核拨具体数额根据公司每年整体费用情况于年初确定,各中心在拨款总额中自行分配报销人数和报销比例。比例上限不超过校编人员相关规定。
4、报销程序:凭获取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明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中心费用报销初审意见至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复审后报销。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合格证书者,费用自理。
5、由公司提供培养费用的技术等级考核、职称证明或国家职业资格进修原则上至技师(中级职称)止。
6、在服务期内累计享受报销费用超出公司上平均工资30%费用的,员工需另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取得证书后2年,签订服务协议后因个人原因调离公司,应向公司返还培养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培训费的50%。享受报销费用未超出公司上平均工资30%费用的,由部门和个人共同协商服务期限的长短。
三、特殊岗位证书年检复审培训
1、适用范围:需持证上岗的公司员工(含公司编制、派遣及其他服务形式的员工)。
2、审批程序:所在部门每年年初提出具体名单,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复审,报公司领导审批。
3、费用管理:全额报销。(首次获取上岗证为员工应聘岗位条件之一,故不在报销范围之内,但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配员工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可酌情报销)
4、报销程序:通过审批的员工,其年检、复审等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待考核合格凭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至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复审,报公司领导审批报销。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合格证书者,费用自理。
5、已享受费用报销,但因个人原因在未履行满服务期就调离公司,应向公司返还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养费用。
四、其他要求及规定
1、各部门在推选各类培训人选时要严格审核,要优先安排政治思想觉悟高,工作表现好,安心本职工作,有培养前途的员工参加。
2、各类培训一般安排在假期、周末等业余时间进行。
3、凡参加培训的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向同事传授新知识、新技术。
4、纳入培训计划的员工外出或在岗培训期间一律按上岗对待,工资奖金待遇不受影响;不合格者,酌情扣除奖金。
五、以上费用全部纳入员工培训费中,实行专款专用。
六、校事业编制人员另参照公司浙财院总[2004]09号文件精神。
4.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五、附则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必备手册》
作 者:袁河津
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11年 出版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三卷
定 价:780 元 优惠价:380 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 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与达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通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的要求与达标 第二篇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第一章 煤矿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第二章 煤矿综合监控子系统
第三章 煤矿井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第四章 矿井数字网络广播系统
第五章 KJ71B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
第六章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七章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三篇 煤矿安全监测仪器
第一章 矿用分站与信息传输接口 第二章 矿用电源与备用电源
第三章 矿用断电控制器与断电控制 第四章系统软件
第五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六章矿井气体检测仪器 第七章 矿井通风与粉尘检测仪器 第四篇 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选型
第一章 便携式安全生产检测装置 第二章 供断电设备及其控制 第三章 分站式监控系统 第四章 矿用现场总线及其应用 第五篇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
第一章 KJ278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第二章 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KJ236-2010)介绍 第三章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第六篇 井下移动目标精确定位理论与技术
第一章 无线定位和井下无线定位方法 第二章 直巷道中OFDM超分辨率定位算法 第三章 井下工作面超宽带TOA定位算法 第七篇 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相关准则
第一章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二章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第三章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第八篇 煤矿通信与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一章 煤矿调度电话通讯系统 第二章 煤矿漏泄通信系统(KDLT-Ⅳ)第三章 矿井无线移动通信
第四章 模拟光纤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用 第九篇 煤矿安全监控与通信系统组建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监控与通信 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章 煤矿供电监控系统 第四章 煤矿轨道运输监控系统 第五章 煤矿排水监控系统 第六章 煤矿工作面生产监控系统 第七章 煤矿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 第八章 煤矿图像监视系统 第九章 多基站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第十章 矿井救灾通信系统 第十一章 矿用以太网 第十篇 井下无线视频通信关键技术 第一章 无线电波在井下巷道中的传播特性 第二章 数字矿山综合无线局域网络 第三章 无线视频传输中的QOS算法 第四章 运动分割和感兴趣区提取算法 第十一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第一章 避险硐室 第二章 井下避灾硐室系统研究 第三章 避灾硐室位置研究
第四章 避灾硐室设计 第五章 实例分析 第六章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第十二篇 自救器及压风自救装置的配备、使用与管理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过滤式自救器 第三章 化学氧自救器 第四章 压缩氧自救器 第五章 压风自救装置 第六章 自救器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三篇 压风自救系统建设 第一章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 第二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要求 第三章 压风自救系统实施方案 第四章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五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
第六章 义煤集团公司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 某某公司压风自救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四篇 供水施救系统建设 第一章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第二章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章 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标准 第四章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要求 第六章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提纲 第七章 XX煤矿供水施救设计安装方案 第十五篇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经验借鉴
经验1:×××有限公司六大系统建设及隐患整改方案
经验2:XX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方案
经验3:青龙煤矿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六篇 建设完善井下避险六大系统相关技术标准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5.教师培训暂行规定 篇五
(衡财工院字[2006]40号)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尽快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建立一支师德高尚,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对在职教师培训暂作如下规定:
一、培训方式
1、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2、课程进修与短期培训;
3、参加学术交流和研讨会;
4、公派出国培训和访问学者;
5、新教师岗前和上岗培训。
二、培训对象及具体确定办法
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我院正式或聘用教师,均属培训对象。具体确定办法如下:
1、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学院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国民系列硕、博士学位,专业选择上应符合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宣教处和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研究生统考。
2、课程进修与短期培训
各系、部根据专业设置及师资培训计划、专业需求的轻重缓急、经费从紧、一年内对个人不重复安排、专业教师二年内必须参加一次本专业的业务进修或实训等原则,每年向人事宣教处报送教师课程进修和短期培训计划,由人事宣教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及学院当年教师培训计划筛选培训教师名单,上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人事宣教处和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凡未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的,除特殊专业经学院批准外,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计划(短期业务培训除外)。
3、参加学术交流和研讨会
各系、部须先提出申请,并经院长审批后,选派教师参加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或研讨会。
4、公派出国培训和访问学者
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学院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出国参加短期培训、进修、学术交流、高级访问学者等。
5、新教师岗前和上岗培训
凡毕业分配来校工作、新调入我院的教师或由本院其它岗位转入教师系列者,都必须参加新教师岗前或上岗培训。
三、培训要求及有关待遇
(一)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学院鼓励教师以不脱产方式攻读硕、博士学位,攻读学位期间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享受在岗教师同等待遇,取得学位后学院报销全部学费;以脱产方式进行的,攻读学位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取得学位回院工作后,一次性补发攻读学位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停发的转出时的本人工资。
2、攻读研究生的教师取得硕、博士学位后,应当在校工作五年以上。不满五年要求调离者,应向学院每年交纳培训费贰万元。
3、学位奖励金的发放方式。教师取得硕士学位,在职取得硕士学位的,学院奖励6000元,分二年平均发放。脱产获得硕士学位的按引进人才办法同等对待。
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学院奖励20000元,分二年平均发放,并划拨科研启动基金10000元。脱产获得博士学位的按引进人才办法同等对待。
4、攻读硕、博士学位的教师,在上学前必须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取得学位后,应及时到人事宣教处办理相关手续。
5、攻读在职研究生班拿到结业证,未拿到学位的可报销30%的学费。6、2003年9月1日前参加专科和本科进修并获学历者,凭当时学院同意进修的批复按原规定报销学费。2004年9月1日以后进修专、本科的学费自理。
(二)教师参加短期培训和课程进修的规定
1、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短期培训和课程进修,鼓励教师面向社会、面向生产直接参与本专业第一线的实践工作,特别是专业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公司实习培训。
2、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具体招生情况,选派教师参加短期专业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方式有课程进修、下厂实习、与实习单位进行科研合作、技术开发与转让、联合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等等,其培训费用由学院全额负担或学院与系部共同负担。
3、教师本人要求参加短期培训和课程进修的,先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再报人事宣教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其培训费全额自费。
4、教师应在课程进修和短期培训结束后,将进修课程成绩单、培训鉴定报告、科研成果鉴定表及时送交人事宣教处,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三)教师公派出国培训的规定
1、公派出国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者,享受在岗教师同等待遇;六个月以上者,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奖金和福利。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变化,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的有关规定。
3、公派出国的进修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一般不得改变。个别人员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改变身份的(如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改变为研究生),应由国内派出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其学科、专业确属国内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以下,并有对方教授同意必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
4、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国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且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改读学位。
5、利用国家、学院费用出国者,在出国前须与学院正式签定合同并公证。回国后应向人事宣教处递交国外培训期间的工作、学习总结,并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6、凡因私、因公出国人员需要延长在国外、境外停留时间的,凭本人申请及对方正式函件,原则上可延长一次,时间以一年为限。
(四)教师岗前和上岗培训的规定
1、新教师在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修完《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规》、《职业道德》四门课程,参加由湖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结业考试,并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新进入本院的教师(含正式调入和聘用)应参加我院组织的教师上岗培训,学习本院关于教师工作和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组织管理
1、人事宣教处负责教师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2、师资培训费用一般在院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和师资培训费中列支。
五、本规定由人事宣教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本院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培训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衡财工院字[2006]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师培训进修工作的管理,明确教师、系(部)、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提高培训进修效果,实现培训进修预定目标,将我院教师队伍建设成一支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高水平队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派教师参加培训进修的原则。
(一)选派教师的原则
1、优先国家级重点专业、省级重点专业、强势专业、特色专业、紧缺专业的教师;
2、优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师;
3、优先二年内未参加任何培训进修的教师;
4、优先45岁以下的转岗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
(二)确定培训进修单位的原则
1、在专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
2、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定点培训单位;
3、优先省内(特别是本市内)的培训单位。
第三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的申报审批程序及费用分担。
(一)系(部)选派教师参加短期专业培训。经教研室推荐,填报《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申报表》(附件1),系(部)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宣教处上报院领导审批。其培训费用(含资料费)差旅费视具体情况从学院师资培训经费中负担。
(二)教师个人申请培训进修。先由本人填写《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个人培训进修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再报人事宣教处和院领导审批。其培训费用分为部分自费和全额自费两种。个人申请培训的项目若符合学院省级重点、强势、特色、紧缺专业的需求,由学院全额承担或部分承担培训费。培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且本人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若本人要求脱产学习,则全额自费,脱产学习期间享受脱产读研同等待遇。
第四条 培训进修手续的办理。
1、培训进修人员持培训单位的通知书或接收函,到所在系(部)落实培训进修期间的工作安排,并由系(部)开具《教师进修介绍信》(附件3)。
2、培训进修人员持上述材料到人事宣教处办理培训进修前的相关手续。第五条培训进修人员的职责。
1、培训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应主动与所在系(部)保持联系,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2、参加课程进修的培训人员在每学期结束时,须填写《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人员考核表》(附件4),经指导教师及进修学校签署意见后带回所在系(部),并报告本学期的进修情况。
3、参加厂矿企事业单位培训的教师在培训结束时,须填写《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人员考核表》(附件4),经培训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带回所在系(部),并写出书面总结,上交学院人事宣教处存档。
4、不脱产的培训进修人员,在培训进修期间除按期完成学习或进修任务,达到预期进修目标外,必须完成所在系(部)安排的教学工作或其他任务。
5、完成培训进修任务后按期返校,及时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到人事宣教处办理相关手续。脱产参加研究生学习的人员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期限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前办理延期学习手续,本人填写《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读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申请表》(附件5),培养学校的导师、院系、研究生处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再报人事宣教处、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否则,按学院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延长时间最多为一学期,延长学习期间不再补发档案工资。
第六条 培训进修人员所在系(部)管理职责。
1、培训进修人员持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到系(部)办理手续时,系(部)应与进修人员落实培训进修期间的学习任务、工作安排,明确脱产的具体时间,开具《教师进修介绍信》。
2、每学期于开学后的第五周,填写好本系(部)《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人事宣教处。
3、每学期结束后的一周内,要召开本系(部)培训进修人员会议,汇报交流进修情况和学院工作情况,并对进修人员进修期间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鉴定,填写《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人员学期考核汇总表》(附件7),连同会议纪要及学期培训进修工作小结及时报送人事宣教处。培训进修人员的岗位工资发放与考核挂钩。
4、系(部)应保持与进修人员和进修单位的联系,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和掌握培训进修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其按期完成进修任务。对需延长进修期限的人员,应了解延长的原因,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对已完成培训进修的人员,系(部)在落实工作安排后,应填写《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返校工作报告单》(附件8),报人事宣教处备案;对不按期返校、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人员,系(部)要了解原因,并将情况及时报人事宣教处。
第七条 人事宣教处管理职责。
1、制定学院教师培训计划。
各部门要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订学进修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人事宣教处报送本部门下一进修培训计划,并附上由个人填写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经人事宣教处汇总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凡未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的,除特殊专业经学校批准外,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计划(短期业务培训除外)。
2、及时落实培训进修人员的培训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
3、检查和督促各系(部)培训进修管理工作,对未按期、按要求报告进修人员情况、未按时提交座谈会纪要、工作小结、考核汇总表及延期学习手续的系(部),由人事宣教处报院领导批准扣发系(部)负责人次月的岗位津贴。
4、负责与培养单位和培训进修人员所在系(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5、每学年召开1~2次师资培训进修工作会议,交流培训进修工作情况,共商提高改进措施。
6、每学年分类型召开培训进修人员座谈会,交流情况,听取意见与建议。
7、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培训进修工作情况,并做好学培训进修工作总结。
8、建立健全培训进修人员的管理档案。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人事宣教处。
6.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救护队)管理,促进救护队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救护规程》(2007)、《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救护队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第四条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开始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中队,矿山企业所属矿井应建立四级资质救护小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的矿井应设兼职救护队,并按规定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救护队的设立和救护协议的签订,是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矿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专职救护队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号)规定,通过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矿山救护工作。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矿山 企业内履行赋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省救护队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救护队实行专业化建设、军事化管理,负责承担其服务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并承担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救援指挥机构、所属企业指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第八条
救护队应当达到并保持其资质等级和相应的质量标准化等级,具备一专多能、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的能力。
第二章
机构建设与队伍管理
第九条
救护队应根据《矿山救护规程》(2007)规定,健全组织机构,配足工作人员。
救护队指挥员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兼顾专业平衡,实现专业多元化,给矿山救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救护队要保持救护指挥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救护工作正常开展。注重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骨干救护队员,并保持老、中、青队员合理的年龄结构。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资质救护队和独立救护队(自改)指挥员、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以及四级资质救护队队长的任命,应按照相应程序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副队长及以下指挥员、管理人员的配备,由救护队提出意见,主管单位考察、任免;煤矿企业下属矿井救护队队长的任命,需报经煤矿企业救护队同意。
第十二条
一级、二级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延期、晋级和变更,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受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三级、四级资质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延期、晋级和变更工作,省级矿 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审查和管理,并加强对救护队资质条件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救护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救护队对下属矿井救护队的业务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救护队各项工作,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有关奖金挂钩。
驻矿救护中队和矿井救护队业务上受安全监察机构和救护大队(独立中队)双重管理。救护中队应为正区科级独立机构(??),矿井救护队应挂靠矿井安监部门。
第十五条
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提升江苏矿山救援综合能力,并加强专业化建设,把救援基地建设成人才培养基地、学术交流基地、技术创新基地。根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争取省级财政每年补助部分运行费用。
(建议明确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省局及各救护队的关系,以利于加快推进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救护队应拓展专业职能,扩大服务范围,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救护工作的交流。建立救护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救护工作例会。加强与华东区矿山救护协作网各成员单位协作,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提高。结合实践和发展需要,加强与专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促进应急救援技术进步。
第三章
救护装备和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和《矿山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中有关要求,配备救护装备和基础设施。第十九条
骨干救护队除应配备满足本企业救援需要的装备外,还应配备满足应对本地区重特大、复杂事故救援任务需要的救援车辆、抢险救援装备、监测侦检设备、通信指挥设备、个人防护装备、新闻采编设备等装备器材以及必要的药剂。
骨干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药剂应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成套性。第二十条
救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及时淘汰落后救护装备。同时把好进口关,确保救护装备性能可靠、质量过硬、安标齐全,要保障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救护队应建立装备和设施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定期检查在用和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和数量,使救护装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救护队员保养好个人使用的装备。救护队必须有专人负责救护装备的养护。救护队库房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救护队员必须熟悉个人配备和使用的救护装备,救护队应经常对其实施培训和考核。救护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救护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对救护队工作全面负责;救护队其他指挥员对自己分管工作负责;救护队员对本岗位工作负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救护队所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救护队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救护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检查救护队工作时要把执行规章、标准和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救护队应当编制和月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应 急救援工作评估报告,并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所在单位。重要情况、重大信息应随时报告。各救护队应定期对应急救援能力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救护队开展培训、演练、救援技术竞赛、质量标准化考评和省内外学习交流。
第二十七条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指导救护队各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救护队应制定整改措施定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救护队应当按照《矿山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各救护队要把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计划进行重点安排,并分解到季度和月度计划中去。
救护中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命名权限,对各救护队进行质量标准化等级命名,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要将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工作与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救护队军事化训练和技能训练,以单项训练保综合训练,以综合训练保实战救援。创新训练模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视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救援队实战能力。
矿山企业应为救护队的日常训练提供配套的装备、材料和设施,各救护队应科学、规范地制定日常训练计划和措施,保证足够的训练时间,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训练项目,及时分析总结训练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救护队救援预案,努力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开展模拟实战演习,救护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一次综合性演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评估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针对矿井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各救护队要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定期对服务矿井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对各救护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本省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预防性安全检查。
在《矿山救护规程》有关预防性安全检查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及有关规定,充实检查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救护队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提交隐患整改建议书。在预防性检查时,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及时汇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时告知矿井上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救护队在完成日常救护工作的基础上,可发挥人才优势和装备优势,适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拓展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队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对救护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救护中队以上指挥人员、大队战训科管理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本辖区内救护队正副小队长(?)的培训、复训工作。
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二级及以上资质救护大队必须建立培训机构。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承办救护正副小队长、救护副中队长培训、复训任务,并承担省内矿山企业应急管理的培训任务;救护大队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内救护 队员(含兼职救护队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救护队指挥人员变更时,新任指挥员必须及时进行上岗培训,其职责工作必须有合适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救护队要制定培训计划,并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教材,结合救援工作新趋势、新要求,改进培训方法和内容,进一步改善保培训效果。救护指战员经培训、复训后持证上岗。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不定期检查、调度全省救护队培训情况,并联合有关部门对救护队员救援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救护队必须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各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安排好值班人员,配备好技术装备,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救护队伍、救护装备从事无关救援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救护队必须参与应急预案、各类应急演练方案、火区启封措施、瓦斯排放措施、震动爆破、事故救援方案等与救援工作有关的各项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
第三十八条
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为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加现场救援方案的讨论和制定。救援方案必须以人为本,科学、迅速、有效,要防止救援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救援时,救护队长全面指挥和负责救护队的行动。救护队联合作战时,由事故所在区域救护队指挥员指挥。救护队员必须服从救护队长统一指挥。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有权调遣救护队参加矿山事故救援。救援队参加事故救援和跨区域救援行动,应及时汇报省级矿山救护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
救护队参加事故救援和瓦斯排放、火区启封等一般性技术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活动。省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救援技术竞赛周期,每两年组织救护队参加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参赛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和政策。省局矿山救护指挥机构每两(三?)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救护大、独立中队每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四级资质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每季度开展一次单项救援技术竞赛。
第五章
文化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以军事化管理为基础,以培养勇敢、奉献、团结的集体主义精神为主线,开展救护队文化建设。各救护队在制定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文化建设作为重点内容来安排。将文化活动与业务训练相结合,内务管理与环境文化相结合,建设有理想、敢担当、讲团结、听指挥的特别能战斗的高素质队伍。
第四十二条
各救护队应建有图书阅览室、集体活动室,并配备相应的娱乐设施。每月(?)组织一次文体活动,积极组织或参加职工运动会。
悬挂有关图画图板、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美化环境,构造整洁、清新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三条
培养宣传人才,开展救护宣传。在本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报道的同时,各主要救护队每年在相关报刊上至少刊登2篇通讯报道,在省级杂志上至少刊登1篇论文。
第四十四条
各救护队必须及时上报有关救援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救援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工作计划和总结于12月底前报送,培训、复训计划1月份报送,应急救援报表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参加事故救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救援伤亡事故、指挥员变更、有突出贡献或立功时,必须立即报送相关信息。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信息统计任务,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六章
救护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矿山企业要建立救护投入保障机制,从政策上全面支持救护工作。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在编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计划时,重点突出救护队投入计划。有关上级部门争取政府安全专项资金,促进救护队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七条
救护队指战员必须享受与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同等收入待遇。
各单位应废止90年代制定的佩戴氧气呼吸器津贴标准,根据当前职工收入水平和增长比例以及消费水平作相应调整。作战训练应给予营养补助。
救护队指战员每周工作时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过规定时长的应给予相应补助。(100~3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建有兼职矿山救护队的矿井,根据《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必须与具备条件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根据服务事项及双方协议,每年付给该专职救护队服务费。
救护队进行事故救援时,救护队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以稳定队伍,调动救护队员工作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救护队员参加与矿山安全生产专业有关的学历教育,提高救护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对超龄救护队员,根据其专业特点,妥善给予转岗。对于取得优异工作成绩和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兼职救护队
第五十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兼职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有条件的矿井应配备兼职技术员。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五十一条 兼职救护队由符合煤矿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煤矿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
兼职救护队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 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兼职救护队的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训练器材和满足学习、办公、训练的场地。
兼职救护队应有办公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休息的场地及地面模拟巷道(?)、检力器、单杠、爬绳架等训练设施。
第五十三条 兼职救护队采购设备、仪器仪表时,应咨询与矿井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有关专家,以保证救援装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救护需要。
第五十四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参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要求,加强队伍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并定期自查。
第五十五条 兼职救护队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演习和训练等工作。兼职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体能训练、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第五十六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接警后迅速开展救援。
第五十七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享受《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
第五十九条 兼职救护队工作的其他方面执行《矿山救护规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或矿井,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救护队资质的,经查证属实后,除吊销救护队资质外,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矿山救护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严肃查处;.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越权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没有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证书、未参加复训的指战员,不得从事矿山救护工作,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每年组织的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中,对弄虚作假取得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经查实,取消等级命名,并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执行预防性检查制度不力,量化考核不及格、不按规定上 报有关材料的救护队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事故救援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救护队员伤亡以及灾害扩大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以及扩大灾害损失的;
(二)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三)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7.济矿集团救护中队管理规定 篇七
为促进救护队全体队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奖优罚劣,并藉以保证救护队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和实施,特订立本制度
1、奖惩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救护队各临时工作必须经救护队副中队长以上指挥员安排,按照“谁安排、谁考核(时间和工作量)”的原则,严肃、严格考核。
3、救护队副中队长以上指挥员在安排工作时尽量按照工种职责分工,做到“谁的活谁干”,合理安排。应急工作或责任人员人手不足时方可安排其他人员。
4、购臵工具、材料等物料需经中队长同意,按购物发票为依据进行处理。
5、凡矿领导及以上对其工作通报表扬的,奖励100~200元。
6、所有奖惩情况必须经中队长同意后生效,并每月张贴公开,奖惩必须注明奖罚时间、原因及处理意见。
救护指挥员管理制度
一、必须坚持请假制度
中队长回家或休班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副中队长、技术员回家或休班必须向中队长请假,不请假一次处罚50元。值班期间无法参加矿协调会或矿临时召开的会议,必须及时向调度、矿值班领导请假。指挥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二、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
休班或因公外出必须将休班或外出期间分管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队长汇报,由中队长或指定其它副职代为管理开展,不汇报或汇报不清影响工作的,责任由其负责并处罚100元。
三、坚持好请示、汇报制度
矿领导及科室部门安排的工作必须及时向中队长汇报,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安排任务的矿领导及科室部门汇报完成情况,对确实无法完成的工作或需要协调的工作及时请示安排任务的矿领导及科室,不请示、汇报造成影响的(矿通报批评、罚款)处罚任务接受人100元。
四、搞好后勤保障工作
管理人员按照分工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物料准备、设备完好、人员培训、工作任务组织及实施,做好分管队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出勤正常。凡因计划组织不周密、缺少物料、设备不完好影响工作的一次处罚分管100元。
五、坚持好值班制度。
值班期间因安排工作不到位、不清楚或不符合现场实际的,处罚值班人员100元。
六、坚持考核、落实制度
安排的工作必须有考核、有落实。杜绝只安排工作,不深入现场考核、落实,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指挥员值班制度
一、值班指挥员必须根据救护队值班表排列时间自觉按时值班,轮值日时不准休班和擅自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时,必须经中队长批准。
二、值班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离岗时必须向调度室请假,值班期间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三、值班期间必须对值班、待机小队的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掌握,准确无误的指挥。
四、主持开好班前会,班前会安排值班、待机小队工作必须详尽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班前会必须讲安全,提出的安全要求和措施要有针对性。组织指挥队员完成当日训练学习计划及外出预防性检查工作。班前会必须通报最近3天的救护队各类奖罚情况及上级文件精神。
五、按时完成领导或调度室临时安排的工作,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必须果断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负责向调度室和信息站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安全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发现的问题。
六、处理当天的救护队日常事务工作,与相关单位搞好事务协调。
七、及时参加矿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
八、值班指挥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记录值班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九、值班后每天早晨8:00~8:30和下一个班值班指挥员搞好交接,并对值班期间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在7:40前向中队长汇报。
值班工作制度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小队全体队员不得休班,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必须在1分钟内出动。
二、值班队的技术装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战斗状态,整洁地放在救护车上。
三、电话值班员有值班队员担任(两人一组,有事相互替班),出现空岗记电话值班员严重“三违”一次,出现严重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四、电话值班员接班后,要认真检查电话和事故记录是否完好,物品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五、电话值班员要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许做其他无关事情,当接到事故召请电话,要立即按规定发送警报,同时填清事故通知单,及时准确的传达上级指示命令,并向值班指挥员报告。
六、值班室内不准会客和从事其他娱乐活动,事故电话、电铃严禁他人乱动,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上级领导除外)。
七、电话值班员必须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保持事故记录完好,保管好室内物品。
八、值班小队要严格遵守矿、救护队的各项规定,遵守作息时间,电话值班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训练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待机工作制度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二、值班小队出动后,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担负起值班任务,转换时间不得超过120秒。需与值班小队同时出动时,必须立即出动。
三、待机小队不得少于7人,参加二十四小时值班,应当认真遵守矿和救护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待机队负责完成排放瓦斯、反风演习、启封密闭等安全技术性工作任务。
五、待机小队的技术装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战斗状态,整洁的放在救护车内。
六、待机队严格按照救护队安排,按时进行学习训练,认真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演习训练和下井预防检查工作。
交接班制度
一、救护队实行交接班轮换制。即始终保持两个小队的战斗力量,一个小队值班,一个小队待机。
二、交接小队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交接班时的点名,有救护队队长或技术员总结值班小队的值班情况,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安排接班队的工作重点。
三、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装备物品交接工作,交班队于交班前搞好管辖区室内外卫生,整理清洁好值班区、待机区所有物品。
四、接班小队长接班时应对接班区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清点,每个人接班前应检查好自己携带和保管的各种装备、装具等,再交接班中发现救护装备、工具等物品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报告救护队领导处理解决。
五、接班时要试用事故电话,确保电话完好,使用电铃时要请示救护队值班领导。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小队和个人保管使用的各种仪器装备必须达到战斗完好状态。
二、每两周不少于一次对个人使用的氧气呼吸器及各种仪器装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三、小队使用的装备工具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要求,按分工保管维护不得外借,发现损坏或丢失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赔偿处理。
四、事故处理、安全技术性工作和配用仪器演习训练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小队必须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清洗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准,恢复装备的时间按返回队后或演习结束后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2小时。
五、大型仪器装备按救护队分工保养,每季检查试运转一次,达到技术标准并整洁存放。
六、对装备库的各种仪器装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保养,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正压呼吸器要建立专门的维护保养检查记录本。
战备库房管理制度
一、救护队有一名副队长负责材料、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材料设备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建立帐卡和清单,账面清楚,数字准确,“账、卡、物”相一致。
三、设备、物品应分门别类、摆放整齐,同时保持库内卫生整洁,设备、物品完好。
四、凡临时借出的材料、设备,必须经队长同意并签发借条后方可借出。
评比检查制度
一、评比工作由队长负责进行,对每月每周安排的工作、学习计划,做到有布臵、有检查、有评比。
二、救护队成立竞赛评比检查小组,成员由救护队领导等负责人组成,对小队进行评比检查。
三、评比工作要从严、从细、从实、全面的对个人或小队的各项成绩进行评比。
四、每次评比检查应有详细认真的记录。
五、对评出的先进的先进小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以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严禁动用救护车做与救护工作无关的工作。
二、司机要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使车辆时常处于战备状态。
三、司机应做到勤擦洗、勤保养,使车辆经常保持“四足”“四不漏”、灯光全、信号响、启动好、方向灵,时刻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保证迅速的将伤员送到医院。
五、救护车上医疗箱内的物品属救护装备,任何人不经救护队批准不得挪作他用,车上不得存放与战备无关的物品。
考 勤 制 度
一、本队每天进行两次点名后方可证明出勤,凡点名未到者而又未请假,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者按规定进行罚款。
二、请事假必须经小队长同意,中队长批准,填好请假条后方可离队。若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但必须电话通知中队值班指挥员。
三、因婚丧或计划生育、陪护假、病假需要休班者,其休班期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休各种假(包括脱产学习)按比例扣除仪器费,每天扣除一个下井费和一个夜班费。当月未配用仪器进行演习的扣除两个仪器费。
学习训练制度
一、安全学习每周一上午,时间2小时,内容由救护队统一安排。
二、业务理论学习每周不少于16小时,内容由救护队统一安排。
三、业务理论考试严禁带本进入考场,严禁交头接耳、带小抄等作弊行为,否则以零分计算,并通报批评。考试成绩与当月奖金挂钩。
四、学习时应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要做到认真听讲。
五、在规定时间内小队长必须组织本小队队员学习,不准随便进出小队或做与学习无关的工作。
六、坚持每天出早操和每天2小时的八项体育训练,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和一般技术操作项目的训练。
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配用氧气呼吸器演习训练,并于奖金挂钩。
八、小队要按照救护队制定的学习训练计划实施,救护队要每月进行一次学习训练考核并与奖金挂钩。
奖 惩 制 度
根据《煤矿救护规程》之规定,结合救护队实际,为搞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训练次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有以下成绩的小队或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作战勇敢、贡献突出者。
2、在处理事故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减少损失和伤亡做出贡献者。
3、在矿井预检中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成绩显著者。
4、参加公司、省、全国技术岗位比武成绩显著者。
5、在救护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者。
二、惩罚:
凡有下列情况者,按其情节,给予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当发生事故后,闻警召集不到或借故逃避及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命令者。
2、在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战后总结评比制度
一、凡属紧急出动,各小队必须将指挥部和指挥员决定的方案,小队行动和安全措施,完成的工作量及好人好事认真记录在案。
二、每次处理事故结束,参加小队应组织讲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切实找出经验和教训,做到人人发言,并做好记录。
三、救护队应在职15天内做出事故处理总结,总结报告应一式三份,救护队存档,并报矿和集团公司。
四、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贡献突出的人员,救护队应报上级给予奖励和论功,对不服从命令、畏缩不前、贻误战机和违反纪律者,要给予批评和处分。
预防性检查制度
一、下井预防检查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到:四勤、一坚持、一果断,并做到有巷必知。
二、要按时下井预检,不得无故不参加预检(特殊情况例外)下井前,需将小队和个人准备全部装上车。
三、预检应在7:30分离队,下井时间不少于3小时,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矿井预检记录,并注明事故隐患情况。
四、下井预检应以了解采掘工作面及相邻巷道为主,了解各采区通风设施,进风路线、密闭位臵。
五、在下井预检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安全归队。
六、因故未跟队下井的,当天按事假论处,无故未下井的,当天按旷工处理。
会 议 制 度
一、救护队每月月底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当月工作,研究布臵下月工作任务。
二、凡救护队组织召开的会议,必需按通知要求参加,不能到会者必须请假。
三、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小队长以上指挥员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每次下井预检、处理事故,考核或演习结束后,救护队或小队都要及时召开总结会,总结出经验,找出差距,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五、各种会议和总结必须有书面材料,以备考查。
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一、室内外卫生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每天上、下午要清扫一次,做到窗明壁净,地面无痕迹、纸屑、果皮、烟头等杂物。
二、每星期五为卫生检察日,对室内外卫生区要进行彻底打扫,迎接矿每周一次的卫生检查制度,卫生区质量列入浮动工资考核范围。
三、环境卫生要做到无垃圾、无杂草、无积水,整齐美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
四、个人卫生要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勤洗衣服、衣帽整齐、不留胡须,并做到“管理办法”中关于队容、风纪的要求。
五、值班室内要做到整洁卫生,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条线,床下无杂物。
六、值班室宿舍的枕巾、床单要做到每周换洗一次。注:卫生责任区的划分:①值班小队负责二楼卫生的打扫工作,并且达到以上要求;②待机小队负责一楼、充氧泵房及训练场地卫生的打扫工作;③其它按照以上规定要求执行,完成后组织检查。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
一、矿山救护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分管矿山救护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工作,使矿山救护设备、器材能按时校验、校准,维修和更新,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每台救护设备、器材必须明确专人保管,按时校验、校准,及时维修和更新,确保救护设备,器材完好合格。
三、大型救护设备、器材,每月进行检查运转一次,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说明书要求,保持完好状态。
四、个人防护仪器、装备,在做到随使用随检查的同时,每月检查校验两次,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说明书要求,保持完好状态。
五、各种检测仪器,每年到通风实验室强制检测一次,检测人员要有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确保检测质量。
六、需要充放电的矿山救护仪器设备,必须明确专人按时充放电,每次使用后或每周必须充放电一次,充放电的时间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执行。
七、所有矿山救护设备、仪器都必须建立台帐,做到台帐与与实物相符。认真做好相应的记录,使矿山救护设备的使用管理达到科学规范。安 全 奖 惩 制 度
一、奖励:
1、根据矿“双基”建设检查考核标准,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评比,对评出的优胜、先进单位给予人均50-100元的奖励。
2、在安全救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评选先进安全工作者或安全标兵,并给予表彰奖励。
3、对防止和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有基层单位填写奖励申请表,主要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从而直接避免事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罚款100-200元。①、当班脱岗者。
②、当班打扑克、下棋者。③、当班睡觉者。④、不按规定着装者。⑤、当班干私活者。⑥、酒后当班者。
⑦、发现违章违纪不进行制止者。
安全培训制度
一、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救护队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大队安全培训工作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大纲,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安全救护培训要突击重点,重在应用,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战技能操作。特别要加强煤矿井下新设备、新机具、新工艺的演习训练,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四、加强安全救护培训的考核工作,对每期培训班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补考,否则,不得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五、有关部门要做好培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装备库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保管维护好库房内的一切装备工具,不经中队领导批准,不准将库内物品借出。外借物品要办理借条手续。
二、库内材料、仪器、工具、配件、药品等做到分类保管,建立出入库分类帐和物品消耗登记簿及时认真记录。
三、库内的所有物品要及时清理和检查,各类仪器装备做到每月检查校验一次,装备完好率保持100%。
四、精心管理库内物品,保持库内清洁卫生。更换仪器主要配件要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根据库内仪器、装备,保证装备库符合矿山救护规程中最低限度的装备要求。
六、遵守队内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救护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分管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灯光好,信号好、制动好,方向灵,时刻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二、坚持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做到召之即来,保证按规定时间出车,保管好随车工具。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迅速的将伤员送到医院。
四、事故处理,安全技术性工作,试车等返回队内后,及时检修车辆,使其达到战备状态,有事及时汇报。
五、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做与战备、事故处理无关的工作,对保管车辆勤擦洗,及时关车库门,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六、严格交接班制度,遵守队内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救护队员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队内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的完成小队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保管、保养好个人分管的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的标准要求。
三、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四、出动处理事故时,严格遵守《煤矿救护规程》规定的职责,处理事故和演习结束后,按规定及时恢复装备,达到战备状态。
五、积极参与下井预防检查和演习训练,担任电话值班员的,认真遵守电话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六、严格遵守队员岗位合同和全员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规定,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不得擅离岗位。
二、保管、保养好个人分管的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的标准要求。
三、紧急事故召请立即报告队值班人员。
四、值班期间严禁喝酒,严禁酒后上岗。
五、负责打扫室内卫生,管好公共设施用品。
六、搞好当天的值班记录,坚持文明用语。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安全救护负总责,是安全救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全中队的救援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全面工作,主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会议。
三、根据上级工作计划,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队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四、矿井发生事故时,参加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根据事故救援方案,决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统一指挥行动,确保安全救护。
五、按规定参加队内的战备值班。
六、组织全队的救护业务竟赛活动。
七、负责制定和修改完善队内各项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
二、对救护队的安全生产。
三、组织落实制定战训计划,学习训练计划。
四、矿井发生事故时,参加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根据事故救援方案,协助中队长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统一指挥行动,确保安全救护。
五、按规定参加队内的战备值班
六、组织实施全队的救护业务技术演练及竟赛活动。
七、负责制定和修改队内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小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主持小队周一的安全日活动。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小队日常的学习和训练、搞好小队管理和战备值班工作。
三、组织和参加小队战备值班、下井和演习工作,配合全队搞好对小队的考核评比工作。
四、参加矿井事故时,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小队完成救援任务。
五、负责组织本小队完成安全技术性工作和下井预防检查任务。
六、负责小队内务卫生,组织本小队交接班。
文书岗位责任制
1、及时领取并发放本工区职工的劳保用品或福利品,并做好统计工作。
2、每月及时完成工资台帐并上报劳资科,按照要求造发各类奖金,并及时领取、下发。
4、对职工每月的出勤、奖罚情况及时公布。
5、所有文件资料都必须及时传阅签字,分类妥善保存。
6、办公室所用办公用品及时领取、发放,并做好登记。
7、每天按时领取车票,并按照工区规定进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
8、保持办公室内的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台面整洁。并负责保管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品及台帐、文件资料。
9、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帐目公开。
10、及时报道好人好事,组织报道员高质量的完成救护队报道和宣传任务。
8.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篇八
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草拟了《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防疫处置、血液运送、巡回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在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珠海市卫生局负责指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市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配工作。
急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名,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配置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珠海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6种类型:
(一)急救、防疫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防疫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配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一般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配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必备药品、通讯等装备,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各种急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配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配有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能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现场快速检测和现场控制的救护车。
(六)血液运送救护车:配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 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
1.诊箱: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绷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10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3.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长度不小于1.95米。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6.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二)急救救护车(监护型)
1.诊箱或急救包: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急救电动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10升2个,配有氧气压力表、压力调节阀、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标准担架、铲式标准担架。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弹力绷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9.急救呼吸机。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 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救护车外观标识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和珠海市卫生局要求装饰。各类救护车要悬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七条 列入珠海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急救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市120负责统一车辆外饰、急救标识、车辆编号和安装无线通讯装置、车载信息终端,由市120心统一调配。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珠海市人口、服务半径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就近出车,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第九条 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市120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救护车,以满足全市伤病员急救、转送工作;至少配备2台急救指挥车以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指挥工作。
第十条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承担120急救分站任务的中心卫生院,可配置2-3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 专科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符合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相应标准的,可申请配置不超过1辆的救护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加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卫生院和医院)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2-4辆卫生防疫救护车。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2辆卫生防疫救护车。慢性病防治机构至少配备1辆防疫救护车。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至少配备1辆应急救护车。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按照业务量及服务半径配备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按年用血量3万袋配置1辆血液运送救护车)。
第四章救护车配置的审批
第十六条 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内容包括:申请表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壹份、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和类型、拟购车型(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等)、申请配置救护车原因、联系人和电话等。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的购置、更换要按规定纳入采购计划。经审查同意的,通知其填写《珠海市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申请表》和《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表》,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其将有关表格报送市公安交警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获批准购买救护车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领取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并及时到市120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医疗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和备案。
第十九条 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要更换的,必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珠海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换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救护车不得转让为民用车辆。如特殊情况须转让的,受让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并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备案、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生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它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 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执行救护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五十三条规定,零时至凌晨5时,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全市所有救护车均应报送市120备案。
(二)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救护车,其购置计划由市120根据区域内的救护车类型分布情况提出合适的救护车类型,按照市120提供的车型进行购置。
民营医疗机构购置救护车,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应到市120备案、贴统一外饰。
(三)救护车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四)财政拨款购置的产权属市120的救护车,由市120统一定编,统一管理。按急救区域分布的需要安排在各急救网络单位作院前急救使用,并统一支付定额的燃油费及维修费。非市120调度,不得挪用。
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司机经市120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并统一管理。无120救护车司机上岗证不得驾驶救护车。
(五)凡在市120备案的救护车,统一颁发救护车资格证,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内容包括救护车的配备、标志、车况、人员等。
(六)市120每年对全市120系统的救护车进行建档备案,每年定期检查、核实车况、考核120救护车司机。对不适宜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进行登记,经市(区)卫生局审核后向同级财政申请更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注销特种车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按职责划分由市卫生局、市公安交警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9.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篇九
【http://附表: 1.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表
2.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配备标准表
附表1:
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正压氧气呼吸器 4h 台
每人1台 压缩氧自救器
台
每人1台
自动苏生器
台 2
干粉灭火器
只 10
风障 4m×4m 块 1
风障 6m×6m 块 1
呼吸器校验仪
台 2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2
瓦斯检定器 10%、100% 台 2 各1台
防爆工具
套 1 锤、钎、锹、镐等
两用锹
把 2
氧气充填泵
台 1
氧气瓶 40L 个 5
氧气瓶 4h呼吸器配套 个 20
氧气瓶 2h呼吸器配套 个 5
救生索 长30m,抗拉强度3000kg 条 1
担架
副 2
保温毯 棉织 条 2
绝缘手套
双 1
氧气检定器
台 1
温度计
支 2
采气样工具
套 1 包括球胆4个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m 1000
铜钉斧
把 2
矿工斧
把 2
刀锯
把 2
起钉器
把 2
手表
块
队长每人1块
电工工具
套 1
氢氧化钙
t 0.5
附表2: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正压氧气呼吸器 4h 台 1
自救器 压缩氧 台 1
战斗服
套 1
胶靴
双 1
手套
双 1
毛巾
条 1
安全帽
顶 1
矿灯
盏 1
灯带
条 2
背包
个 1 装战斗服
联络绳 长2m 根 1 两端带弹簧钩
氧气呼吸器工具
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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