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4-09-25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一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二

一、当前公务接待泛滥产生的社会危害及其成因

公务接待是必要的社交活动之一, 合理、规范的公务接待是党政机关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保障。我们党从革命斗争之初就已开始探索公务接待工作, 并创造性地建立了形式各异、适应不同时代发展的接待模式。据统计, 从1949年到现在, 中央先后下发限制公款吃喝的文件有500多个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然而大量文件却“管不住一张嘴”的问题日益突出:接待标准、接待范围、接待方式无法控制, 党政机关吃喝送礼成风, 管理制度几成虚设。

1. 铺张浪费, 增加行政成本。

公务接待泛滥产生的直接危害就是大量浪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2011年财政部公布的中央本级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高达15.19亿元, 2012年为14.98亿元, 2013年预算为14.34亿元, 尽管费用略有下降, 但接待费依然高昂;有关数据推算地方公务接待更“疯狂:不少单位的公款接待数额在公务经费支出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有的单位全年的公务经费主要就是用于公款吃喝, 甚至在多地发生非法挪用项目资金、侵占惠农资金吃喝、打白条消费、欠账吃垮饭店以至于发生政府被告上法庭的闹剧。各地天价接待和生吃海喝的案例也不绝于耳, 令人瞠目结舌。更能说明问题的事实是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 全国各地的营业性饭店特别是过去长期依赖公务消费支撑的高档饭店出现了难以为继的困境。公务接待费用的扩张趋势不仅挤占了公共资金、增加了行政成本, 而且因之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引发官场风气恶化、干部作风败坏, 导致行政效能下降甚至贻误工作。

2. 异化扩张, 滋长奢腐之风。

近几年来, 公务接待违规消费现象呈恶性扩张势头, 公务接待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在一些公务人员看来, 只要不贪污、不受贿, 多吃点、多喝点、多玩点, 没有关系, 思想上对公务接待违规的容忍度在极度扩张;公务接待消费随意性大, 公款旅游、私客公待、公款送礼等现象很普遍;许多无实质内容、无明确任务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和会议等, 都可往接待费这个“筐”里装;一些地方只要领导批准的接待就是公务接待、只要领导签字的发票就可报销, 接待标准和范围全靠领导的“一支笔”。最耐人寻味的是以公务接待为名, “吃官饭放私骆驼”, 用超标招待和馈赠联络感情, 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 公务接待逐渐背离设计者的初衷, 异化成了滋生不正之风、包藏消极腐败的温床。比如多开、虚开公务消费发票套取资金, 用于请客送礼或中饱私囊, 以权谋私的现象大行其道。一些地方财政、审计等部门知情人士披露:不少荣升要职的领导身后都有一大笔合法消费的账单或留有大坑欠账, 个中玄机不言而喻。

3. 伤风败纪, 损害党群关系。

社会流行“不吃不喝, 办不成事”。吃喝玩乐、来往迎送已成公务活动的潜规则。地方政府接待上级唯恐不周, 专门设立办事机构, 无限制划拨专款接待, 重大接待活动还有领导亲自挂帅督办, 搞得手忙脚乱。以至于一些地方公开提出:公务接待“出环境”、“出效益”、“出政绩”、“出生产力”。受此观念影响, 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跑关系、走门子, 不惜代价、挖空心思穿梭于各种应酬之中。在迎来送往的相互攀比和极力热捧中, 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灵魂被腐蚀了、革命意志消退了, 甚至连人生价值观也发生了扭曲。奢靡享乐之风成为化骨绵掌, 共产党人最宝贵的为民执政理念和艰苦创业的精神淡化了。一些权力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病态久治不愈, 最终败坏了党风党纪, 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 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需要破解的难题

公务接待泛滥问题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告诫全党:“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 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 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个讲话为推进公务接待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1. 严格界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内容。

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应该严格按照这个界定范围, 对公务接待项目进行分类清理, 不合理的坚决取消, 合理的则加以规范, 把公务接待压缩到最小范围。公务接待的具体内容就是简化礼仪, 仅由接待单位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服务, 不需要或于开展公务无利又易造成浪费的接待内容应悉数罢除。要坚决落实温家宝同志2012年3月26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 在公务接待中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 提倡文明用餐;禁止提供任何形式的营业性娱乐、休闲、保健消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 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2. 统一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没有制定具体标准, 实际执行中主要由接待单位领导拍板, 随意性很大, 各地的标准差异也很大, 迫切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确定接待标准。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综合考虑财政供养能力、市场物价及服务价格水平及社会承受心理等因素,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接待标准。由于权力都具有自利特点, 为了消除潜在“利益冲突”问题, 制定公务接待标准的过程应该充分听取和反映民意。陕西基层镇 (办) 推行的“廉政灶”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每餐不超过10元, 温州市内从事公务活动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这些规定在全国有始开先河的意义。姑且不论10元与60元谁高谁低, 能够在制定公务接待标准上吃螃蟹, 经受群众评议和实践考验, 就有敢于公开亮底的胸怀和向大吃大喝开刀的勇气。由此可见, 制定接待标准问题是“非不能也, 是不为也”, 敢不敢提出标准可以用来检验公务接待中“有没有鬼”。

(2) 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党政机关现行接待费列支标准是财政部1998年制定的, 这个标准偏低而且长期未修订, 实际执行中确有难度。为了抑制公务接待费的增长, 各地纷纷出台财政预算编制办法, 但由于编制体系不完善, 加之人大及财政决算、审计等监督乏力, 致使预算难以起到控制作用。因此, 必须强化权力部门的职能作用, 维护财政预算的权威性, 对超预算问题实行严格问责, 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增长。

(3) 建立接待个体无差异规则。我国传统接待中都有按领导干部职级来确定住宿及用餐标准的通行做法, 一些地方上行下效, 明确规定了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等级式接待标准, 导致接待对象产生个体差异, 从而给公务接待无限扩张提供了充足的依据。笔者认为, 普遍规则为尊者讳既没有必要, 也容易引发接待标准失衡, 而公开讨好权力倾向和按等级划分接待标准的做法也极不利于弘扬民本平等的行政理念和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实践中也容易引发接待标准主观化倾向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同时招致普通干部群众的不满。因此, 公务接待标准必须关注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认知度, 逾越等级差异, 自上而下建立接待对象无差别规则, 从制度层面培育领导干部亲民爱民之风, 让公务接待在积极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中寻求发展。

(4) 强制引入接待对象买单机制。由接待单位对接待费大包大揽的通行做法固然可以体现接待单位的热诚大方, 但又容易引发超标准接待及弄虚作假现象。如果引入“谁活动, 谁负责”的游戏规则, 由接待对象自行负担住宿和餐饮费用, 而接待单位仅仅提供接待服务, 改过去“白吃白喝”为现在“自己吃自己”的买单新机制, 就能够有效抑制接待对象消费需求及接待单位弄虚作假等问题, 实现公务接待核心理念的更新;另一方面, 能够解决干部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在享受接待单位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 又能回单位领取住宿、交通费补偿及伙食补助、公杂费补贴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即“骑双头马”现象。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免费的午餐, 还有多少人热衷于学习考察交流和游山玩水?更不知还有谁能够借公务接待来炫耀自己的权力或相互攀比甚至在公务接待的平台上玩弄利益交换的游戏?从这个意义上讲, 强制引入接待对象买单机制也将为取消公务接待费的终极改革创造条件。

3. 推行实名登记和公开公示制度。

笔者认为, 有了单次接待标准和预算总额控制还不能完全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和可能产生的腐败, 甚至使公务接待堂而皇之地披上合法外衣, 有的还很有可能因此落下节约美名。更需要关注的是, 预算额度本来就是多年来公务接待费累积的均数, 这个额度虽然可以控制接待费增长, 但却不能实际达到节约目标, 而且因为控制额度内消费不足很有可能产生的“吃亏”心理而驱使公务接待消费恶性趋近额度, 最终产生“包干”效应。要触及公款吃喝的核心问题, 还要在接待标准和预算标准之间套上实名登记和公开公示的“紧箍咒”, 即每一次接待都要对接待事由、接待对象及陪客情况、消费内容和价格等费用信息如实进行登记, 作为正式消费发票审批报销的依据附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政府各部门应建立系统的公务接待开支明细台账, 将公务接待财政预算指标以及执行情况纳入公开范围, 除确实涉及国家机密者, 毫无例外地实时进行公开公示, 广泛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 真正让公款接待公开化、透明化, 让老百姓和纳税人有知情权、监督权, 最终让违规接待和弄虚作假无处藏身。

4. 强化监督体系建设。

针对公务接待中主体和客体活动难以控制和监督的实际, 首先要完善公共财政监管制度, 把公务接待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硬约束的框架。各级政府要对所属单位公务接待费实行单列科目切块预算并经人大批准后, 任何人不得变更, 让人大真正可以通过预算制约、监督政府开支。另一方面, 要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管, 加大预算外资金专项审计力度, 把公务接待费的监管延伸到公众视线之外的藏匿焦点上, 深挖公务接待的本来面目, 确保公务接待消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给社会公众一个完全明白的交待。

其次, 加大行政监察和处罚力度。要依据财经法规和公务接待管理规范, 对于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接待等违规操作行为造成的浪费问题, 严格按比例分配给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承付, 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决不能搞“下不为例”;对于假公济私、请客送礼及弄虚作假、套取公费等行为,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直至移送司法处理, 以铁的纪律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

第三, 制定公务接待的法律制度。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 对此应当制定专门法律, 用“严刑重典”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以此威慑大吃大喝之风, 有效防止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四, 构建公众无障碍监督环境。采取设立专用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整合各种监督资源, 健全群众诉求表达和监督举报回应机制, 为媒体和公众热忱监督政府花钱提供保障。

三、公务接待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公务接待事关一个地方的发展大局,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 连接着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 并由此触及社会各层面的神经系统。因此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科学设计、稳妥推进, 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把规范公务接待消费纳入国家总体改革发展规划之中, 努力实现公务接待制度改革的新发展。

1. 加快财政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更新。

公务接待之所以发生诸多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财务管理制度及技术手段落后, 因此必须加快现代技术手段更新,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最大限度挤压公务接待权力的寻租空间。改革会计制度, 在“经费支出”科目下增设置“公务接待费”二级科目, 专门汇集核算党政机构公务接待费支出, 让纳税人看个清楚。注意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和伙食补贴标准, 减少公务接待对象弥补不足补助或转嫁相关费用的客观需求。全面推广公务接待费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完善公务接待实名登记制度和核报发票显示消费信息审查制度, 大力发展公务卡消费模式, 禁止签单赊账消费, 加大发票联网核查力度, 严查多开、虚开发票及用假发票报销等违纪违规行为。

2. 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针对公务接待不断冲破政府条例规定约束和面对社会公众及媒体强烈呼吁依然阳奉阴违、“涛声依旧”甚至于有恃无恐、愈演愈烈的现状, 必须大力推进政府自身改革, 加快行政资源配置体制改革。首先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引入公开竞争机制, 打破个别人垄断干部任用提名权及暗箱操作局面, 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结果运用, 遏制跑官要官之风, 自上而下努力营造公平公开选人用人的良好环境, 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养成廉洁勤政爱民的良好作风。简政放权,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改变行政资源配置权力过于集中的格局,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实现科学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资源分配体制, 用公平透明完善的规则约束政府权力的规范运行。

3.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公务接待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思想观念和文化因素, 治理公务接待中奢侈浪费之风既要靠制度创新的强力推进, 也要辅之于广泛深刻的宣传教育, 引导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革除公务接待中的陈规陋习和特权思想, 在全社会重塑共产党人一心为人民服务的光辉形象。要以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为契机, 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 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各项规定, 以刹风治乱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全力维护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要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 以新的历史使命为鞭策, 准确把握时代潮流和科学发展规律, 增强节俭和效率意识, 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真正用到不断改善民生上, 用到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的创新型政府建设之中;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全体社会成员文明生活新风尚, 并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民族进步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时刻以“成由勤俭败由奢”的历史教训为警示, 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价值观, 增强民本意识, 永葆共产党人的公仆本色, 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想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公务接待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我们不可能期望依靠一般性号召或开展运动达到迅速解决之目的, 但也要有充足的理由相信, 只要有人民群众的热情参与和支持, 有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庄严承诺和坚定决心, 一定能够打好公务接待问题治理硬仗, 实现把公务接待这个权力关进“笼子”中去的目标, 向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的瞩目交一份满意答卷。

摘要:公务接待泛滥已成为当前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公务接待制度改革既要严格界定范围内容, 制定统一标准, 取消接待标准个体差异, 引入接待对象自行买单机制、实名登记和公开公示等制度;又要强化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财政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更新, 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用刚性机制约束政府权力运行, 逐步消除公务接待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关键词:公务接待,制度,改革,问题,探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10.20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

[3].龙太江.公务接待消费超标严重中央出台相关规定防腐败[J].瞭望, 2006 (10)

[4].郭晶梅.公务接待权的法制化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9 (5)

[5].李松.公务接待制度:改革为何沉默?[N].中华工商时报, 2010.5

[6].何文炯.公务接待治理:渴求深化改革[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2 (9)

3.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三

关于印发《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14〕17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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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区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同时正确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定和热情周到服务的关系,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标准,务实节俭;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简化礼仪,确保安全;

(四)热情周到,突出特色。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

第六条 市领导同志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对口负责。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市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当提前与各办公厅沟通对接,并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严禁承办单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参加活动的请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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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参加会议或活动,应当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市委批准后向省委提出申请,不得先请后报。承办上级在青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牵头单位应当提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筹备情况,包括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地点,拟来青的上级领导同志和拟邀请的市领导同志,确保信息对称、事项清晰、职责明确、协调一致。

第三章 市内公务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基层考察调研以及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基层单位负责同志不得到辖区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欢迎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

第九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考察点现场不准临时装修装饰或增置设备设施,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工作汇报应当突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缩短汇报时间。

第十条 市内公务活动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用餐的,一律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和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考察调研期间一律不得饮酒,不得接受基层单位赠送的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四章 迎 送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客人乘汽车抵离时,一律不到边界迎送,可派车辆引路;乘其他交通工具时,可相应安排1位同志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主要负责同志不参加迎送。

第五章 住 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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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 用 餐

第十四条 各区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餐。

从严控制就餐工作人员数量。驾驶员就餐的不再发放误餐补助。

第十七条 工作餐、自助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章 用 车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公务活动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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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八章 重要客情报送

第十九条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直属企业、各大银行的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省内正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省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将军,副省级以上离退休老领导,以及其他重要或知名人士来青信息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来青客人的姓名、职务、人数、行程和住宿安排等信息同时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九章 审批控制

第二十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往来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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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如出现公务接待活动与接待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如实备注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并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通讯、洗衣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予以报销。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一并作为接待费报销凭证。

第二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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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推进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第三十四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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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三十五条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推进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九条 全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4日印发的《青岛市市级公务接待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青厅字„2008‟23号)同时废止。

4.国内公务接待38项禁令 篇四

11个禁止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27个不得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接待费资金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不得超标准接待。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5.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五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客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招待所的窗口作用,树立良好形象,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接待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对象

来我校进行公务活动的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兄弟院校工作人员和其他宾客,按对口接待的原则安排接待。

二、接待原则

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接待标准,不准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赠送贵重纪念品、礼品。

三、用餐标准

1、接待厅局级领导(或教授级专家)及随行工作人员,工作餐不超过115元/人·天。

2、接待县处级领导(或副教授级专家)及随行人员,工作餐不超过90元/人·天。

3、接待县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70元/人·天。

4、接待科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50元/人·天。

在接待中,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与客人原则上按1∶4掌握。

四、接待办法

6.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篇六

(试 行)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公务接待管理水平,促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达到增进友谊、交流信息、有效改善企业外部环境,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1.公务接待工作要贯彻“热情周到、节约俭朴”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从严控制费用,又要增进与来宾之间的感情,体现公司形象。2.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日常工作餐安排事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重要公务接待和宴请事先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3.公务接待安排应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安排不同领导接待,确定相应人员陪同。

4.坚持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部室接待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办理重要公务接待和宴请事务;对涉及较强业务性的公务接待事务,应由对口部室负责接待,办公室配合。

5.公务接待工作中应自尊自重,本着尊敬来宾的原则,搞好服务,不允许发生有损我司形象的事件。

二、公务接待主要范围

1.各级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和兄弟单位来公司检查、考察、调研和联系工作。

2.与有关金融机构、咨询和建设单位联系洽谈工作。3.开展公共关系工作,协调好公司的外部环境。4.上级机关安排的公务接待任务。

三、公务接待标准

1.根据公务接待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分为工作餐、接待和宴会。工作餐优先采取食堂用餐、外卖盒饭等形式安排,费用控制在40元/人以内。接待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重大宴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报公司领导审定,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2.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香烟;工作日午餐一律不饮酒,其他时间用餐如需饮酒,要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严禁使用高档白酒,并控制数量。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务接待程序

1.凡属公务接待范围内的接待任务,办公室或相关部室接到接待任务后,应制定接待计划,做好接待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请公司领导审定,按领导审定意见实施。2.办公室或相关部室要与来宾衔接,落实车辆接送,精心组织好检查、调研、考察、宴请等活动,并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提请不同领导出席接待,确定相应人员陪同。

3.公务接待完毕,负责公务接待的经办人员需及时结账,并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发票;如为定点餐馆,则当场签字确认菜单。

五、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1.公司可确定2-3家定点餐馆,采取授权签单挂账的方式消费,以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由办公室每季度与餐馆结清当季账款,餐馆必须提供合规发票和签名菜单。因故不能到指定餐馆就餐的,由经办人员自行结账后,持规范的就餐发票进行报账。

2.根据来宾需要,可适当安排其在市内及长沙市周边地区考察城市建设项目,但应严格控制费用,按实报销。

3.所有发票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六、公务接待纪律

1.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定、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公务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纪念品等。

2.严格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禁止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 转嫁公务接待费用,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办公室制订、修改并解释。如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有抵触,依照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

7.公务接待管理 篇七

(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1、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财务股统一安排;

2、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财务股确定定点饭店,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宾馆、饭店以外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3、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接待标准,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4、实行烟酒自备制度,财务股统一负责烟酒采购、领用登记工作。

(二)公务接待范围

1、区级以上领导(含区级)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科室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2、局领导邀请或来访的重要客人;

3、外地环卫部门(单位)来我局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

(三)公务接待程序

1、来客接待,经办人要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由财务管理股股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2、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股按审批标准到定点饭店安排接待;

3、财务管理股股长或分管领导不在单位时,须电话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股股长指定人员代作安排;

4、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定点饭店以外接待的,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公务接待的标准

1、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领导带队的报区政府安排接待,接待费控制在1500元之内;区级领导带队的安排在我区中档酒店接待,接待费用控制在1000元之内;科级带队的在一般酒店接待,接待费用控制在800元以内,以上标准不含烟、酒;

2、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

3、超出接待标准,超出陪餐人数,以及未经批准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五)接待经费的结算

8.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接待管理,严格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园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勤政、廉政的要求,力戒铺张浪费;本着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的原则,尽可能地压缩支出。

第三条 公务接待要既热情大方,又节俭务实,切实做到有利于对外交往,增进相互间友谊,达到为幼儿园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接待的范围

1.上级领导来园视察指导工作。

2.上级有关部门来园检查工作。

3.外地姐妹幼儿园领导来园联系工作。

4.为了做好幼儿园的某项工作,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支持和帮助的。以上四种情况,确需接待时,可以接待。

第五条 坚持对口接待的原则。确需接待时由分管处室负责人报请园长审核,经园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对口接待部门可安排2-3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禁幼儿园内部或幼儿园之间吃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第七条 接待时文明待客,厉行节约,本园陪同人员不得饮酒。

第八条 接待来访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安排娱乐、健身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得用公款赠送贵重礼品。

第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杜绝先接待后申请现象。严禁先就餐后批单、只就餐不批单。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严格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单合一”规定),给予报销,否则有权拒绝。

9.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九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3 职责

3.1 党政办公室

3.1.1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来宾的迎送、陪餐、陪同人员,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1.2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安排,包括客人的就餐、住宿、出行等的协调与安排。

3.1.3根据各部门性质及对外业务联系情况,每年核定招待费用计划和指标额度。

3.1.4对各部门发生的接待费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严格控制开支范围。

3.2财务部门

3.2.1负责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的审核、支付。

3.2.2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合法性以及计划指标范围实行财务监督。

3.3各部门

3.3.1做好本部门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对重要来宾的到访,及时告知办公室,以便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3.3.2对本部门的业务接待费用的管理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控制。规定和程序

4.1公务接待的原则

4.1.1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公司的对外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的接待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凡未按程序审批接待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1.2坚持“热情周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保接待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在接待中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向客人赠送纪念品,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4.1.3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陪同适度”的原则,不扩大接待范围,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

4.2公务接待的范围

4.2.1市、油田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4.2.2业务协作单位来公司商务洽谈。

4.2.3招待新、旧合作伙伴,庆祝新契约关系的建立。

4.2.4公司举行的大型会议、集体活动等。

4.2.5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4.2.6因私事或非公务活动来我公司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同意,呈报总经理批准。

4.3公务接待的程序

4.3.1各部门在接到客人的电话、传真通知后,应准确记录来客单位、姓名、职务、性别、名族、人数、来访目的和要求、抵达时间、抵达方式、日程安排等基本情况。

4.3.2公司的来宾住宿或就餐应按业务性质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定点酒店。

4.3.3各部门的来宾住宿或就餐的,其程序为: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一次一单,报主管副总审批,接待人员凭审批单到定点酒店安排接待。

4.3.4有特殊情况无法先填写审批单的,要电话请示主管副总批准,接待完毕补填《业务接待审批单》。

4.4公务接待的标准

4.4.1用餐标准

1)工作餐标准根据来宾级别,按每人每天30元、40元、50元三个档次安排。

2)宴请用餐,根据来宾级别,就餐标准应控制在60-120元/人以内;酒水以新疆地产酒为主,支出不得超过菜金价格。

4.2.2住宿标准

1)除召开会议外,住宿费原则上由住宿宾客自理。特殊情况属公司报销处理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程序报销。

2)酒店住宿标准为三星级标准间或同档次房间。

4.4.3接待来宾时需备水果、香烟的,每人按8-15元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4.5公务接待费用核销

4.5.1接待费用应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在《业务接待审批单》及就餐、住宿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方能进行报销。

4.5.2就餐住宿应开具正规发票,接待完毕,立即结算。接待部门持《业务接待审批单》附发票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审批单由办公室保存备案,发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审批,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4.5.3结算报销每季度进行一次,过期不予报销。

4.5.4对超出标准或未经审批发生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4.5.5公司的日常招待物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采购完毕经办人应持正规发票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凭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办公室应建立招待物品的采购、领用台帐。

4.5.6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招待费的范围。

4.6监督检查

4.6.1办公室每季度统计一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招待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将结果向总经理反馈。

4.6.2办公室对各部门招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节约的给予奖励,超支或严重超标准接待的应提出警告和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党、政纪处分。附则

5.1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订。

10.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十

一、接待原则

坚持热情、节俭、高效、文明的原则;坚持对口接待、定点接待的原则;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规范接待方式,强化纪律约束,逐步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考察团。

2、州级以上五大机关派出的检查组、调研组和工作组。

3、由县委、政府承办和协办的在我县召开的州级以上会议和县级重要会议及大型活动。

4、到县五大机关汇报工作的基层领导干部。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范围

各单位实行对口接待,负责对口的上下级单位、人员来往的接待。

(三)乡镇公务接待范围参照此规定自行确定。

五、接待方式

1、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州级以上有关单位或领导,以及到我县学习、参观、考察的本州内其它县市单位或领导,实行桌餐,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2、州外到我县学习、交流、考察,除县级以上五大机关外的各级各类团体,一般只接待到达或离开时的一餐,住宿和其它费用由其自理。

3、县级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的,一律在乡镇机关食堂按工作餐标准就餐。

4、到我县投资或直接参与我县经济活动的客商,接待视情况酌情处理。

六、纪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2、县内各乡镇、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吃请,铺张浪费。

3、各乡镇公务接待必须安排在乡镇机关食堂,乡镇所属单位有食堂的在本单位食堂接待,无食堂的到乡镇机关食堂接待。

4、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有食堂的,以食堂接待为主,无食堂的单位,实行定点接待,严格接待管理。

5、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6、要文明接待,禁止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禁止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合饮酒;禁止发生强行劝酒、逼酒等不文明行为;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11.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十一

1、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处室应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2、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处室应事先征得市社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3、因工作需要,接待市有关部门的,由相关处室向市社领导报告,市社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4、市社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5、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市社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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