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2024-12-02

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一

关于制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宣传标语的通知

彰武县委组织部2006-10-26 9:59:37点击:1

421各乡镇党委:

为了进一步宣传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重大意义,用群众通俗易懂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使这项工作为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了解和熟悉,县委组织部要求各乡镇党委加大制发农村党员干部现

代远程教育宣传标语的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宣传方式

采用布标悬挂、墙面刷写、电视差转台媒体播发等形式,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以及对农村经济社

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等进行广泛宣传。

二、标语内容

县委组织部通过收集和筛选,确定以下 21条标语作为参考,各乡镇党委可以将其作为范本,有选择的参照制发,也可以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自行

拟发。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乡镇党委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部署,迅速与电视差转台和终端接收站点联系,共同协商,分工协作,抓紧落实。

2、内容简明、规范工整。标语内容要求简洁明了,切合实际,书写要工整美观,媒体上播放时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时段和版块,墙面刷写或布标悬挂

要注意选择在显眼的地方和路段。

3、坚持标准、务求实效。原则上每个乡镇要在乡镇所在地和中心行政村组悬挂或刷写3条以上标语,各乡镇要在电视差转台以公益广告的形式经常播发。也可以其它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报道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力求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这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工程深入人心。

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宣传标语

1、农民致富路上走,远程教育是帮手。

2、现代远程教育是农民致富的金钥匙。

3、乘远程教育之风,奔科技致富之路。

4、远程教育进农村,党和人民心连心。

5、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功在当前、利及长远。

6、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7、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8、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素质。

9、实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提高农村科技致富水平。

10、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11、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

12、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永葆共产党员时代先进性。

13、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是党中央造福农民的重大决策。

14、远程教育是干部经常受教育,农民长期得实惠的有效载体。

15、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增强农村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和带领群

众致富的能力。

16、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是用信息化带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农村

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17、加快现代远程教育步伐,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

18、确保远程教育工作成效,检验先进性教育成果。

19、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

20、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21、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提升“三级联创”工作水平。

2.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3.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三

(2011年6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八、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九、企业在实际发生人民币款项收付后退(赔)款的,银行可以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为企业办理对外收付,但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收/付款金额。

十、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十一、银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十二、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境外参加银行的以下义务:一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内地企业作为收款/付款方的贸易项目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三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四是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十三、银行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及分省(区、市)信息,报送时需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8类科目。

十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

(一)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四)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

(六)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人民币业务通知

抄送:外汇局。

内部发送:办公厅,货政二司,条法司,货政司,市场司,调统司,支付司,国际司,反洗钱局。

联系人:席钰联系电话:66195238(共印53份)

4.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四

关于明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各督导组:

按照省委先进办的要求,为认真做好征求意见材料和民主生活会材料的审阅、审批工作,为市委把好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要广泛深入。各单位的都要有班子的意见建议和每个成员意见建议,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不能没有意见建议。

二、按程序做好反馈工作。各单位的征求意见材料,经市委督导组审阅签批后,由市委督导组与市委先进办指导一组沟通后,按程序做好反馈工作。

三、各县(市、区)和安排有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参加的部分市直单位的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一定要在市级民主生活会后才能召开(约在4月20日后)。市直其它单位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经报批后才能召开。

四、各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需报批的材料如下:

11、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请示。

2、本单位征求意见工作的情况汇报。

3、对单位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综合(经市委督导组审批后的)。

4、对单位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综合(经市委督导组审批后的)。

5、去年民主生活会突出问题整改情况。以上材料要一式四份,请于会前10天,主报市委先进办指导一组,同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单位还要报市直工委。

6、会后20天,要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整改措施纪要以及“一把手”发言稿分别报上述单位。

7、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分析材料,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既要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时要报上一级先进办。

市委先进办指导一组电话:8988791,传真:8988339。(附:《先进性教育活动意见和建议签批表》式样)

中共云浮市委先进办

2005年4月4日

先进性教育活动意见和建议签批纸

5.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五

2月7日至8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到巴州考察调研民生工作。7日晚和8日下午,先后召开了巴州领导班子和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两个座谈会。2月20日,县委召开第七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了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并就在全县深入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提出要求。现就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学习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的活动,现就做好有关学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乡党委、人民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八次和自治州第九次、县第十一次党代会及县委第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以有效的形式,管用的举措,推动讲话原原本本、层层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中去,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乡各族干部群众为加快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的美好塔拉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安排

各单位、各村要抓好学习贯彻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宣传思想工作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化宣传教育,搞好理论普及,强化舆论引导,抓好工作结合,推动学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全面开展集中学习教育

各单位、各村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支部学习引领作用,把学习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列为一项重要专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认真学习。同时,各单位、各村要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组织专题讨论、撰写心得体会、党课辅导等等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有机地把学习讲话精神与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积极以学习的实际成果指导具体工作实践,确保今年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认真搞好理论普及宣传

要认真抓好讲话精神的内容解读与群众性普及。自2月20日起,乡广播站要围绕全乡学习贯彻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的开展,积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各单位、各村要认真抓好讲话精神的宣传教育、党员干部进村入户问计于民、群众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推动讲话原原本本、层层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中去。

(三)加大舆论宣传引导

自2月20日起,各村、各单位宣传栏要统一开设“学习贯彻张春贤书记讲话、谋划乌什塔拉乡科学发展新开局”专栏,通过广播站发布新闻消息等多种形式,为推进学习贯彻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是做好“三个主题周活动”的宣传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乡广播站要及时跟进自治区党委“三个主题周活动”安排,认真做好《新疆日报》、新疆电视台、天山网等自治区主要媒体看法的有关“项目促进周”“民生促进周”“现代文化促进周”活动重要报道的转载转播,深入宣传自治区改善民生才去的政策措施和各族群众参与民生建设的巨大热情,深入宣传张春贤书记对巴州各族群众的关心关怀和各族群众的真情回应。

二是认真做好学习贯彻活动的宣传与信息报送工作。自2月20日起,乡广播站以及各村、各单位信息员要加大对本单位学习贯彻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的报道总结,大力宣传本单位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拿出的实实在在措施和迅速抓落实的成效,宣传本单位深入基层,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继续推进“民生建设年”活动的具体安排,宣传各族群众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强烈反响和反应。

三是跟踪做好解决民生问题成效的宣传与信息报送工作。乡广播站以及各村、各单位信息员要及时反映乡党委、人民政府解决民生的魄力和决心,反映乡党委、人民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切,反映各族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恩之情。对需要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民生问题,要及时宣传反映乡党委、人民政府为解决问题付出的努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是做好项目招商工作的宣传与信息报送工作。乡广播站及各信息员要进一步加大对招商项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我乡开展“项目建设发展年”的总体部署,大力宣传各级党政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有的放矢

抓招商,降低成本抓项目,推动项目落地的措施和成效。

(四)抓好学习贯彻活动新闻外宣

乡文化广播站以及各信息员要把做好学习贯彻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的宣传总结与做好综合新闻外宣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深入挖掘“民生建设年”“三个主题周”“项目建设发展年”等各项专题报道的新亮点、新成效,将我乡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州第九次党代会、县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的具体成效宣传出去,将我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跨越、实现后发赶超的具体举措宣传出去,积极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村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贯彻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学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讲讲话原原本本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中去。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各村要主动与乡广播站以及各信息员的沟通协调,及时向信息员提供线索。特别是各单位、各村要就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民生问题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取得的实际成果及时向各信息员提供素材,全面反映我乡继续推进“民生建设年”活动的最新进展。

(三)丰富报道形式。乡广播站以及各信息员要继续推

进“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的深入开展,深入到基层群众、深入到百姓生活,全面反映群众民生改善的新气象、新变化,积极运用群众的语言、报道群众的生活、反映群众的感受,不断增强信息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各单位、各村要将学习宣传张春贤书记与巴州领导班子和与巴州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精神活动的开展情况于2012年3月3日之前报乡党政办。

乌什塔拉回族民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6.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六

宁 波 市 物 价 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甬价费〔2008〕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作为停车泊位的,应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住用人开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为:

(一)包月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月300元,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计时(临时)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停放

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最高每辆不超过18元。

业主、住用人的同一辆汽车在同一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一个月内其计时(临时)停车收费累计不得超过包月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产权或控股权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室内集中停车位(库),未出售前向业主、住用人开放的,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设置机械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五、物业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车费应单独列帐,除40%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他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余额全部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截留、隐瞒、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

六、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域内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甬价房〔2001〕123号)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 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 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7.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七

楠木乡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村支两委:

为了在2012年里更好的开展我乡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完成县计生委交办的各项任务,经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各驻村干部及村组干部责任分工如下:

一、驻村干部分工

红霞村:李宝成喻光辉杨凯明

红旗村:粟明宇冉梅香冉光平许章制袁先昌李良英王亚辉

红星村:冉俊波许子华彭午杨海林

红庄村:冉茂庆田大勇杨秀江周显君吴枫

二、村组干部分工

红霞村:程学付、李国文、金勇、及各组组长;

红旗村:冉祝茂、唐太胜、黄廷文、田凯及各组组长;

红星村:简宗文、冉俊胜、冉司俊、陈和平及各组组长;

红庄村:冉秀长、杨佳昌、冉怀儒、冉酉秀及各组组长。

三、目标责任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

各驻村干部组织自行组织,全年目标任务40万元,各村10

万元,将上交金额的10%作为工作奖励,以实际完成额进行奖惩。

一季度各村完成2万元征收任务,半年完成6万元征收任务,年底全部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如不能完成,则扣驻村干部每人

200元年终绩效奖;村三职干部年终报酬各100元;计生助理及

组长报酬各50元。

(二)孕优工作

全乡共计32对,64人,其中红旗村和红庄村各10对,共

20人;红霞村和红星村各6对,共12人。上半年各村完成3

对,6人;下半年各村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村给予

300元奖励。

(三)消重补漏

各村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做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

发现一例信息错误或人员漏统,扣驻村干部和村三职干部各20

元;全面准确无误各奖200元。

四、工作要求

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摸底排查,准确上报人员信息,确保

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8.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八

豫地税发[2010]28号 2010-03-17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豫地税函[2010]202号:“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该处的“明显偏低”是指低于该项目当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10%,如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上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

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2%;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纳税人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按照规定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和清算资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清算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和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结清税款。凡是发生退税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审核人员的组成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于4月25日前成立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人员由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管理科(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八、其它问题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有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等多种。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工作程序,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减免税手续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2010年4月25日前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订具体的审批、审核操作办法,并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调整完毕。同时,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预征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已缴纳的税款多退(抵)少补。

十、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9.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九

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5‟9号

颁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颁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10.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 篇十

各中小学、民办幼儿园:

根据温府发[2012]2号文件精神要求,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辖区内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现公布如下:

1、制定本校(园)内安全应急抢险预案。

2、建立学区内安全隐患的监管台账。

3、开展本单位职工安全常识教育,并每月对学校(园)师生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

4、加强各校(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

5、加强学生在校内外的洪期、汛期路上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在道路交通、森林防火、村寨防火、校园防火、下河下塘洗澡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6、开展疏通学生上、下楼通道,开展学生有序上、下楼通道教育,防止踩踏事件发生。

7、加强各校(园)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8、严格校车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营运学生的车辆。

9、积极主动,并参与本系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10、各公办学校每月25日前向镇安委会书面报告当月安全工作情况;各民办幼儿园每月25日前向教育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当月安全工作情况。

温泉教育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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